行政復議法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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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論文

篇(1)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超級秘書網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篇(2)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復議又不能簡單地照搬行政訴訟的程序。

書面審查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復議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這里的書面材料主要指復議申請書和復議答辯書。書面審查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僅對申請人向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結合有關證據進行復議,不傳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證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也不必到場。所以,書面審查是行政效率原則在司法行政復議制度中具體表現,也是司法行政復議中及時、便民原則的體現。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伙組織、聯營企業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注冊:①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30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7、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司法部《關于外國人收養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公證處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拒絕公證:①當事人身份與《指定管轄通知》、《收養通知書》不符;②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③我國收養法律與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收養法律有法律沖突;④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或沒有意思表示;⑤當事人未履行公證前的法定程序;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⑦送養人對被收養人沒有合法的監護權;⑧公證之前,送養人與收養人事實上已經移交被收養人的監護撫養權;⑨收養通知書、收養登記證有嚴重錯誤的;⑩公證處查明的其他足以影響涉外收養公證真實性、合法性情況。但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外國人收養公證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

篇(3)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

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p>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釋: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③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

篇(4)

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則,它的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依法行政早在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斗爭之初就已經被提出了,在資產階級進行掌權之后逐步形成體系,慢慢成長為管理國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地進行發展并延續至今,前前后后歷經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緣起于新型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國。資本主義最初的過程總是發生在英國;英國是資產階級世界的締造者 。英國在其光榮革命之后,資產階級于1689年通過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隨后,在1701年又制定頒布了《王位繼承法》,從而開創了國王監朝而不理政的虛君制度,并極大地限制王權,使依法行政開始了實踐的道路。

所謂依法行政,從字面理解就是要求政權的實行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為、受法約束,同樣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奧托邁耶是最早提出依法行政的明確要求的人,他把依法行政的原則又細化成了三個子原則即法律創制原則、法律優先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他提出的這一系列原則都從法治的角度確立了依法行政的內容和做法,至今被廣大學者所推崇。

但是在我國,我們所認為的依法行政與其原有的含義是有些出入的,我們更注重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問題的表現上,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依法行政被泛指包括政府自身之力在內的整個行政法治建設。近年來,依法行政在我國的發展逐漸趨于完善:

篇(5)

關鍵詞:語言學分析;正當性;政府合法性

一、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義:正當性基礎或來源

從語法層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兩個基本語義單位,即“合法”與“性”,二者之間具有一種“‘合法’之‘性質’”的邏輯意蘊。這就意味著,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與“性”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詞來看,它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日常經驗意義,“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對應的英文為legal),指的是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另一種是普遍意義,“合法”即“具有正當性”,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認同,包含著理性的“必然性認知”、經驗的“事實性接受”以及道德的“應然性評估”三個因素。從邏輯上看,經驗意義上的“人們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本質上屬于普遍意義上人們對社會存在認同的“事實性接受”的一種(例如,民眾基于對國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種事實性接受),所以,總的來說,“合法”的基本意義是“具有正當性”。那么,什么是“正當”呢?

進一步對此概念進行語法解析,不難發現,“正當”意即“正確”與“應當”的合成。何謂“正確”?在一般意義上,“正確”即是符合客觀規律,是一種“求真”,是關于事物發展的科學性判定問題。因此簡潔說,判斷事物“正當”與否的首要條件,就是看事物發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學性)。而何謂“應當”?這是一種價值判斷,是一種基于主體需求的應該性評價,體現的是一種“向善”尺度,也就是說。“應當”與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滿足人們的需求,能否符合人們總體的道義預期。所以總的來說,“正當”與否,取決于兩種尺度,即“真理標準”和“道義標準”。而這兩種標準的綜合就是人們在實踐上所表現出的“事實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見,“合法”概念所展示給我們的觀察框架就是:如何評價存在“正當”與否,可以通過兩個尺度進行,即真理標準與道義標準。此其一。

其二,就“性”這一概念來看,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質”,它在哲學層面具有兩層意義。一層是指“根據”、“屬性”,表達的是事物之所以稱之為該事物的規定性,一般在形而上意義上使用。另一層指“源泉”、“基礎”,一般在具體語境中使用,如合理性、現代性等。一般來說,具體意義是抽象意義在具體語境下的運用,是對概念抽象含義的經驗化,所以,在經驗層面上,“性質”范疇表達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基礎和事物具有某種屬性的根源,即“……的基礎或來源”。相應地,關于“合法”的“性質”問題(即“合法性”問題),也就是關于“‘合法’的‘基礎或來源’”問題。

總而言之,綜合“合法”與“性”兩個概念的分析,關于“合法性”概念,其基本含義就是:關于事物所以具有“正當性”的“基礎”或其“來源”問題。再結合“正當”概念的內在意義(真理性與道義性)。我們可以這樣完整理解“合法性”概念的邏輯框架:它表達如何評斷事物正當性問題;它提供兩種評判尺度(真理標準、道義標準);真理標準要求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備歷史發展的必然性。道義性尺度意味著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有道義的支持(心理的、倫理的、信念的認同等);兩種尺度的統一體現為實踐上公眾的“事實性接受”程度。這也是“合法性”概念的語法結構所提供給我們的基本分析進路。循此進路,筆者進一步對“政府合法性”問題進行分析。

二、政府合法性的獲得:歷史根據、民意認同、說服能力

什么是政府合法性呢?依據上述關于合法性問題的分析框架,政府合法性問題也就是關于“政府正當性的基礎或來源”問題。同樣地,依據合法性問題的一般邏輯結構,政府合法性問題也包括這樣三個方面: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備歷史發展的必然性;正當性的獲得必須具有道義的支持;兩種尺度在實踐上怎樣統一。以此為框架,筆者對政府合法性問題作些分析。

合法性概念的一般意義表明,事物合法的基礎或者來源可以表述為:兩個基本原則(真理性與道義性)、三個具體因素(歷史必然性、道義預期性、事實接受性)。相應地,關于政府合法性,也就是要求政府的存在與運行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兩個基本原則,這意味著政府的存在與運行要具有正當性必須具備這樣的基礎。首先,該政府的建立具有歷史的必然性,符合歷史發展的規律,至少不違背歷史發展的趨勢。例如,現代政府絕不會實行奴隸制度。其次,該政府的發展滿足了社會公眾的基本價值需求,符合整個社會基本的道義預期。例如,現代政府,至少不會剝奪公眾基本的知情權和表達權。

三個具體因素,這意味著政府要想持續性發展,還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這就是:不斷拓展政府存在與發展的歷史必然性,持續增強政府的事實上的可接受性,及時跟進公眾對政府的道義預期。其中,拓展政府正當性的歷史根據,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根本性條件;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事實接受性,是維護政府合法性的關鍵環節;而不斷跟進公眾對政府的道義預期,則是推進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步驟。何以如此呢?原因就在于,上述三個基本因素在政府合法性基礎的構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就拓展政府合法性的歷史根據來看,其本質是不斷探尋政府之所以具有正當性的歷史必然性,即從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方面尋求政府正當性的來源與依據。從歷史的角度看,人類對政府合法性的歷史必然性的探究形成了這樣幾種觀點:暴力來源觀、社會職責觀、公共服務觀。暴力來源觀,即認為政府正當性的依據來源于暴力,也就是說,政府(國家)是在人類社會自身的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狀況下的一種次優選擇,其目的是為了使社會不至于在階級沖突中毀滅。所以。以國家形態所展現出來的最早的政府,其存在的正當性來源于國家暴力對社會的保護。社會職責觀,即認為政府存在和運行之所以正當,除了具有階級統治的合法性之外,還因為其是一種社會公共機構,即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背景下,政府是與市場體系相對的一個社會系統,體現為市場體系是一種私人領域,政府體系則是公共系統。作為公共系統的政府其職責就是進行社會管理,所以政府行為具有正當性。公共服務觀,則是在現代公民社會語境下人們對政府正當性的又一深入思考,其基本要義是:在市場經濟崛起的背景下,現代社會分化為三種領域(私人領域、公共領域、國家領域),其中,國家領域的存在源于整個社會公眾對它的契約性認同,即國家是全民共同簽訂的合同,該合同以公民納稅為保障,以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為回報。在這樣一種意義上,政府的正當性來源于它的契約性,體現為它要提供公共服務。

如何看待上述三種觀點呢?深入看,上述三種政府的合法性基礎,體現出這樣的歷史發展線索,即:前市場經濟時期——階級矛盾不可調和,暴力維持具有必然性;市場經濟初期——私人領域擴展,私權擴張,國家逐漸顯現其公權底色。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責具有必然性;市場經濟發達時期——公共領域崛起,社會出現私域、公域、國家三者鼎立的局面,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凸顯,通過提供公共服務獲得正當性支持成為政府獲得合法性的優先選擇。由此可見,關于政府合法性來源的歷史必然性,其演進具有這樣的規律性:它根源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前市場經濟時期、市場經濟初期和發達時期具有不同的內容;一般規律是,暴力基礎——社會管理成效——公共服務程度;其歷史演進所內含的邏輯是,階級沖突嚴重,階級矛盾不可調和——市場經濟崛起,私人領域形成,政府社會性凸顯——公民社會生成,私域、公域、國家三足鼎立,政府契約性增強。這也是我們考察政府合法性之歷史根據的一個真理性尺度。

其次,就及時跟進公眾對政府的道義預期來看,其本質是提高政府在滿足公眾價值預期方面的能力,即看政府盡了多大努力來滿足公眾的預期,滿足到什么程度(看實際中公眾對一種新的制度的預期程度和現有政府對該預期的寬容程度,兩者之間是否具有不可承受的差距)?,F代政黨政治的發展歷史顯示。如果一個政府沒有及時跟上社會公眾對一種新的體制的價值預期,那么,政府的合法性也將面臨危機甚至喪失。這里主要揭示的是現代語境下,民意選擇在政黨政治中的重要性。

現代政黨政治的核心是政黨執掌國家權力,政府運作體現為執政黨的組閣,其執政基礎來源于社會民意的選擇與支持。在這里,民意的本質是一種社會公眾的價值體系,該體系由三個主要部分組成,即理性的認知、非理性的體驗、心理預期。相應地,在民意體系中,既有社會公眾的理性判斷的確定性,也有感性選擇的不確定性。既有對現有狀況的體驗。也有對未來趨勢的預期。如果說,傳統政治理論認為,民意的選擇是理性的選擇。那么這是合理的,但這并不是民意的全部。事實上,現代實證性研究表明,民意的主要部分是非理性的,是感性的,是對未來的心理預期。這就意味著,在現代語境下,公眾對政府的認同主要來源于他們的主觀性感受與潛在心理預期。所以,這就意味著,政府要想獲得公眾的支持,形成公眾對政府的心理認可,必須時刻跟上他們的預期,弄清公眾在價值上有什么需求,他們的感受如何。

篇(6)

1、行政復議范圍當中規定的被申請人范圍狹窄

行政復議法設定行政復議范圍都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我國還有大量事業單位或者特殊的企業也可以作出行政行為,如果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人對事業單位或者特殊企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就不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內。

2、“具體行政行為”的內涵和外延不清楚

在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當中,出現“具體行政行為”的專業法律術語,但法律上并未對其內涵和外延加以界定,沒有公認的法定標準,有些行政行為還難以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如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3、“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界線不清楚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行政機關規避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明確寫明特定的當事人,但所指對象明確,這樣的行政行為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難以確定。

4、“人事處理決定”的內涵和外延不清楚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這里的其他人事處理指的是什么,是行政機關的內部人事處理還是外部的人事處理或者是全部的人事處理,是對人身權的處理還是對財產權的處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行政復議范圍存在問題的主要成因

1、行政復議法自身的缺陷

行政復議范圍存在的問題也是行政復議法存在問題的集中體現,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復議法原則性強、操作性差,導致行政復議范圍看似有一個固定范圍,但實際范圍并不明確,嚴重制約了行政復議工作的深入開展和行政復議制度整體效能的發揮。

2、行政復議工作指導不利

按照立法的規定,只有立法機關才有權對法律作出解釋。從實際工作情況看,有些有爭議的行政行為能否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法律規定并不明確,需要立法機關的及時指導,對有些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內容予以明確,而從現實的情況看,到目前為止,立法機關并沒有對行政復議工作的請示作出具體的指導性的批復,而從其他渠道指導的情況看,作出的請示批復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行政復議的發展。

3、行政復議理論研究缺乏有價值的理論成果

與行政復議工作密切相關的理論研究尚未形成規模,導致現實中的理論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制約了行政復議的發展。

4、法律引導錯誤

法律除了具有強制、懲罰功能以外,還有教育、引導功能,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合理的心理預期。但從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情況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沒有什么法定的標準,只要申請人認為行政行為與其有聯系,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這是行政復議法給人們提供的法定信息。這樣的信息帶來的結果是,大量與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到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卻不予受理,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還影響行政機關的形象。

三、完善行政復議范圍法律制度的對策

1、擴大被申請人的范圍

從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情況看,涉及被申請人的表述都是行政機關,這樣的規定將大量可以作出行政行為的事業單位或特殊的企業排除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外,因此,必須對行政復議范圍重新界定。應當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行政機關”重新界定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或單位”更符合實際需要。

2、明確界定“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內涵和外延

必須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將其內涵和外延界定清楚。否則理論上的爭鳴不可避免地帶到行政復議工作實際中來,影響行政復議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無論是哪種行政行為,都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構成要素:第一,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或單位,既包括行政機關,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組織和企業;第二,實施行政行為針對的客體,即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行政行為處理內容,是授益行為還是賦予義務行為,即對權利客體的權益的影響。

3、明確界定“人事處理決定”的內涵和外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事處理除了具有傳統意義上的人事處理外,還包括人員隸屬關系不明確、身份不確定情況下的外部人事處理行為。對于傳統的內部人事處理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實踐中基本沒有爭議。但對于外部的人事處理,應當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4、將抽象行政行為應當被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由于立法排除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監督,其他監督機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問題日趨嚴重。有些行政機關,特別是某些基層行政機關,習慣于使用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征收財物、亂收費用。還有一些行政機關為了爭奪收費權、處罰權、許可權,推卸職責義務,不顧法律權限和分工,隨意通過抽象行政行為擴張本地區、本部門的權限,導致規章沖突、重復和管理失控。對于這些問題,因立法明確排除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其他監督機制又難以奏效,于是便形成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的真空地帶。因此,有必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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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春 方志 趙建基 那淑偉.司法部法制司課題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范圍研究[J].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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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行政復議工作的基本情況

通過深入調研,我感到,近年來,我市各級行政復議機構銳意進取、開拓創新,針對行政復議案件數量增加、類別增多、難度增大的實際,落實行政復議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受理、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一是依法辦理了大量的行政復議案件。自1999年《行政復議法》實施至20__年上半年,全市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5703件,其中市政府受理案件1552件;在20__年至20__年上半年全市受理的913件行政復議案件中,維持的554件,占63.75%,經過調解而終止審理240件,占27.62%,撤銷的55件,占6.33%,變更7件,占0.81%,確認違法2件,占0.23%,責令履行7件,占0.81%,駁回4件,占0.45%,未審結44件。在20__年至20__年上半年市政府受理的337件案件中,維持110件,占34.27%,撤銷5件,占1.56%,駁回4件,占1.25%,經協調而終止審理202件,占62.92%,未審結16件。通過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二是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調查制度、文書備案制度、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復議申請集中接轉制度、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確保了行政復議工作有效運行。三是不斷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積極探索通過協調機制辦理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四是通過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拓寬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范圍,較好地引導人民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渠道表達訴求。在肯定成績的同時,通過深入調研,我們也認識到,行政復議工作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明確。有的行政復議機關領導對行政復議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認識不足,把復議工作混同于一般行政工作,對行政復議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法制機構報喜不報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沒有把行政復議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來抓。

二是隊伍建設和物質保障力度不夠。有的區、縣(市)政府法制部門目前只有1-2名法制工作人員,連3人行政復議合議組都成立不了;有的復議人員還承擔著政府其他方面的工作,行政復議隊伍不穩定,整體業務素質也不很高。有的法制部門行政復議經費得不到保證;有的在辦公設備、接待場所等方面無法保障,直接影響了行政復議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是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能力不強。有的單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不依法受理,故意推脫,甚至有的區、縣全年沒有受理一起案件;有的單位受理案件后不能及時依法審查,久拖不決;有的單位違反法定辦案程序,該依法告知的不告知,該辦理延期手續的不辦理;還有的單位全年受理多起案件,由于復議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又怕麻煩,都作出維持的決定,政府的公信度受到影響。

四是落實行政復議配套制度不全面。有的區、縣(市)還沒有建立起復議案件內部處理程序,特別是對行政復議人員培訓制度、重大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制度等的落實不夠自覺。

五是條塊分割的管轄體制使復議功能弱化。從復議實踐來看,條塊并存的行政復議管轄體制存在一定弊端:容易出現部門保護問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力度較弱,增加行政成本和申請人負擔,也影響了復議效率,不利于社會和諧。

二、正確把握行政復議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定位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決定》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明確提出加強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的要求。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它所承擔的任務越來越明確,定位越來越清晰,責任越來越重大。進一步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盼。行政復議制度作為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和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定渠道。

(一)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行政復議制度具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的特點。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加劇,發生在基層的行政爭議呈逐年增多趨勢,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通過秉公辦案、體諒民情來贏得民心,通過解決行政糾紛,化解矛盾,不僅為人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搭建了法律平臺,更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行政復議制度的核心內容是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復議工作是行政機關直接面向社會、面向人民群眾開展內部層級監督的主要工作形式之一,其受案范圍幾乎涉及行政機關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并實行行政復議的全面審查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人民群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錯的層級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復議,上級復議機關可以及時發現下級行政機關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其他監督方式相比,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更具有直接性、強制性和權威性,可以更有效地保證行政機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從而建立起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四)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轉變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主要目的。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便于人民群眾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發揮其監督和保障、救濟的功效,對行政亂作為和不作為進行審查,從根本上規范行政機關行為,切實將政府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上來,進而有效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構建和諧社會。

三、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工作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新形勢下的行政復議工作已經成為政府工 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要切實把行政復議工作放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來考慮、來開展、來推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全面推進行政復議工作。

(一)要努力營造有利于行政復議工作的良好環境。要進一步加大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堅持做到法律條文宣傳與典型案例宣傳相結合,經常宣傳與集中宣傳相結合,面向行政機關宣傳與面向社會宣傳相結合。尤其是要注重向領導干部宣傳,提高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要建立宣傳工作長效機制,采取廣播、電視等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把行政復議法律知識普及到千家萬戶,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并熟練運用行政復議這一法定渠道,合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努力營造行政復議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要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要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__市行政復議規定》、《__市行政復議聽證規則》等法律、政府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做到辦案人員、辦案場所、辦案程序、辦案依據、辦案結果的“五個公開”;要堅持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做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查證屬實;要堅持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審查相結合,實體性問題審查與程序性問題審查相結合,對于重特大和涉及公共利益、群體性因素,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召開聽證會進行審查,通過聽證實現陽光辦案;要堅持案件合議制度,通過強化辦案流程管理,切實保證辦案質量,真正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三)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配套制度建設。要加強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調查制度、和解制度、法律文書備案制度、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復議機構考核評價制度、行政復議申請集中接轉制度、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建設,通過健全和完善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要在完善指導和監督制度上加大力度。完善案卷評查辦法和標準,采取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辦法,著重檢查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等情況,確保行政復議工作受理有據、審理有序、裁決合法,促進全市行政復議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四)要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程序和期限要求嚴格。而且隨著行政復議案件數量的增加、難度的加大,辦案的壓力與責任也越來越重,這些都對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素質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必須以健全的機構和高素質的工作隊伍作保障。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要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配備不能少于3名,確保行政復議的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復雜案件有3人承辦;要依法加大行政復議專項經費的保障力度。要大興學習研究之風,形成人人學習、自覺學習、終身學習、學以致用的好風氣,使復議人員具備較強的研究力、創新力和戰斗力;要進一步落實行政復議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大培訓力度,重點在加強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作風建設上下功夫,使行政復議人員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協調能力和參謀能力。

(五)要積極探索行政復議工作創新機制。評價行政復議工作的好壞,不能簡單地看行政復議案件的多少,更要看是否解決了爭議,是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否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這就要求我們在工作中必須放開眼界,以探索新機制來打開行政復議工作的新局面。要重點圍繞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探索創新行政復議組織體制和行政復議工作運行方式:深入推進集中接收轉送行政復議申請新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完善行政復議委員會,保證復議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改革復議管轄體制。要積極探索和完善以協調方式辦理案件,弘揚“和為貴”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注重將協調和解貫穿于行政復議工作的始終,促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互相理解、信任和支持,把行政爭議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點。同時,注重強化行政復議理論研究工作,圍繞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進行深入探索,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拓展新思路、形成新理論,以理論的創新帶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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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制度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對各國的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各國都對行政復議進行高度重視,而且在發展的過程中對行政復議也在不斷的進行改革,希望能夠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以其審查程度深、方便群眾、而且不收費等優點,為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更大的幫助,也將其社會救濟功能進一步的彰顯。而在我國地方行政復議方面,其在發揮著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同時,也有很多不足之處,這些不足就導致了地方行政復議不能為人們提供更好的服務,已經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因此對我國地方行政復議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對現有行政復議制度進行相應改進,使其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切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行政復議制度,才能夠更好的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使我國社會高速穩步的發展。

一、行政復議相關概述

(一)行政復議含義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利有影響,通過合法的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的復議申請,這時行政復議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行政行為。這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通過行政的方式解決積極行政爭議的一種有效方式。

(二)行政復議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作為保證公民合法權益,解決公民行政糾紛的主要方式,其具有合法、公正、公開以及便民的原則。這是行政復議最基本的原則,要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進行行政復議,同時,在進行行政復議的過程中,必須要保證公平、公正,使公民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還要能夠為公民提供方便,在能夠輕松解決公民的行政爭議的同時,使公民不受到拖累。由于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其具有行政性,所以其要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效率。同時,其沒有行政訴訟那樣嚴格的程序,不過其要具有書面材料,這就是行政復議的書面審查原則。而且行政復議還要保證合法性和適當性原則,要在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審查。

二、我國地方行政復議當前所面臨困境

我國雖然對行政復議給予了高度重視,而且也在不斷的發展完善之中,不過我國地方行政復議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其并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下面就是對當前社會環境下,我國地方行政復議所面臨的困境的總結。

(一)行政復議的定性影響其救濟效力

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審查,最后給出一個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這樣的制度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是保證社會和諧的關鍵。而在實踐的過程之中,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糾錯制度,其僅僅展示出了對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作用,而沒有其他的任何意義。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復議的不足也在不斷的顯現出來,在進行行政復議的過程中,在進行行政復議法起草的過程中,對法律進行淡化,導致了行政復議機關缺乏辦案的法定程序和規范,這也就在實踐的過程之中阻礙了行政復議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在各地方行政復議的過程之中,可以說都沒有很好的發揮出應有的救濟效力。

(二)行政復議機構獨立性和統一性不足

行政復議是公民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主要途徑,這就要求行政復議機構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同時也能夠對行政復議給予高度的重視,在對行政糾紛進行解決的過程中,要能夠實現在復議階段將紛爭停止,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影響到社會的發展。而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目前的行政復議實踐工作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從我國行政復議實踐來看,我國行政復議機構不單單是政府法制辦,有些特殊的行政單位和公安機關都擁有自己的行政復議機構。這樣的行政機構布局就會顯得有些零散,不但不便于管理,也會導致在進行行政復議工作的過程之中,讓公民有不知道找哪一個部門的困惑。加上,行政復議機構都是隸屬于我國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部分職能部門的,所以作為一個附屬的內部行政機構,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民眾心理上的擔心,讓公民會有一種官官相護的想法,認為即使是找行政復議機構進行行政復議,也不會得到一個公平的解決,這樣也就會嚴重阻礙了行政復議工作的有效性,使行政復議機構不能更好的為公民服務。

(三)行政復議特性困境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其服務的范圍更加廣泛,而且是不需要行政申請者承擔辦案費用的一種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所以行政復議要比行政訴訟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案件,使行政復議理所當然的就成為了行政糾紛解決的首選和主要途徑。進行行政復議的最初目的也是希望能夠將公民的行政糾紛最快速的解決,使公民在進行行政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可以花費最少的時間和精力。不過在進行實踐的過程之中,很多公民卻跳過行政復議,直接就進行上訪或者是進行行政訴訟,這使行政復議機構設置失去了意義。而這種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復議自身的特性所導致的。在《行政復議法》中的規定是,如果行政復議決定對原來決議行政行為進行改變的,進行行政復議的機構就將會成為被告,這就導致了很多行政復議機構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即使是原來的決策有錯誤,也不會去改變,繼續維持原來具體的行政行為,這也就在客觀上影響了行政復議功能的進一步實現。

三、新時期地方行政復議改進的對策

針對我國地方行政復議存在的這些問題,結合我國當前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筆者提出了新時期地方行政復議改進的對策,希望能夠促進我國行政復議機構的發展,保證行政復議效果,更好的為公民服務,提高社會的發展效率。

(一)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

根據社會的發展情況,我國已經有很多地方對行政復議進行改革,建立了行政復議委員會,根據已經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試點情況來看,其解決了很多地方法制辦人手不足的問題。由于在過去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數量有限,使很多工作人員的壓力都非常大,由于很多工作人員都一人負責多個案件,有些案件的解決時間長,就讓很多工作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會有失誤,不能更好的為公民進行服務。而建立了行政復議委員會以后,就將人員不足的問題解決了,將眾多的行政復議精英都集中在一起,在進行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的時候,可以進行人員組合,使工作人員能夠更好的進行案件分析處理,這樣也就可以將行政糾紛問題更好的解決。在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以后,雖然行政復議的案件在逐漸增加,不過進行行政訴訟的案件在逐漸的減少,這就說明了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將會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

(二)實現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

將行政復議審理權進行集中,這樣將會進一步的提高辦案效率,通過對各個行政機關下屬的行政復議機構進行資源共享,這樣將會使行政復議的解決效率進一步的提高。實現資源共享以后,還將會進一步的解決行政復議人員不足的問題,將行政復議工作更好的展開。而且進行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還可以進一步的促進行政統一的行政復議體系,這樣也就可以對行政復議機構的統一性和獨立性不足的問題進行解決,使我國行政復議工作可以做到更好。不過在目前很多的行政機構對這樣的意見并不看好,這就需要各地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調整了。在真正實施的過程之中,要對這些持不同看法的人的意見進行考慮,使行政復議審理權集中工作可以做的更好,切實的發揮出進行行政復議審理權集中的目的,這樣才能夠使地方行政復議工作可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以此來實現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建立行政復議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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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執法打假工作被評為全國質監系統先進單位;查處的巧園假劣化肥案被國家質檢總局通令嘉獎;2008年,行政執法工作被評為全省“十佳執法單位”;我科被市直機關工委評為“最佳文明科室”;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被市政府確定為首批試點單位之一?,F述職如下:

一、積極學習、充實自我。連續兩年我在科內組織開展鄧--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學習活動,提高全科人員政治修養及技能素養。先后組織了《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等宣貫、執法人員春季培訓,案審人員封閉訓練,組織執法人員學習新頒布的質監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提高執法人員的權責意識和用法能力。撰寫《我市液體中電阻起動業的的生產質量現狀及思考》受到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的好評,《論行政執法的藝術性一文》被國家質檢總局收錄到優秀質檢論文文集匯編,同時被xx省政府法制辦列為優秀法制論文參加展評。08年我在各類報刊、雜志、新聞報道120多篇,被市局評為宣傳報道先進個人。

二、加強依法行政意識,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一是強調監督與服務相結合,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協調發展,突出行政執法對行政管理的推動作用。實行執法檢查報批制度,要求稽查機構除確有證據的投訴、舉報外,不再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執法針對性。二是進一步完善“一主多協”的監管體制,減少多頭進企業,交叉檢查、重復檢查的發生。三是進一步加大執法打假力度,對于拒不整改、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以及嚴重安全隱患的,集中整治,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企業的歡迎。2008年,全年出動執法人員10470余人次,查處各類案件1015件,查獲假冒偽劣產品貨值1284萬元。

三、落實案件集體審理制度,不斷提升案件質量。一是在全市范圍內推行集中案審制度,要求所有立案案件必須由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審意見一旦表決通過,必須無條件執行。確需減免緩的必須由案審會決定。拒不履行的,一律提交法院強制執行。二是改善案件審理流程。將以前通讀調查報告的案情匯報方式,改變為先簡介案情,重點突出證據展示及分析,不僅大大縮短了審理時間,同時突出了證據的重要性,提高了案審效率。三是現場督辦,提高案審質量。08年,我組織各級案審人員持續一周對各縣(市)召開的案審會進行實地觀摩、當場點評,并就怎樣開好案審會進行調研,并因地制宜的提出意見及建議。四是積極推行陽光案審,對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子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制辦及法院人員參與案件審核,對特別有影響的案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報道。近兩年有21起案件通過陽光案審的這種形式獲得了社會的廣泛好評。

四、作好指導工作,規范執法行為。一是對案審會形成的每一類案件的審理意見進行總結,針對各類案件執法思路、取證要求、自由裁量權適用等形成統一的指導意見,引導、規范執法行為。在此基礎上,對日常法制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好的做法及措施,形成行政指導,在各縣(市)進行推廣。二是規范自由裁量權適用,確保全市系統執法尺度統一。08年,我組織專人對質監系統常用的法律法規中處罰條款進行細化,界定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罰階位,形成了《xx市質監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強化了自由裁量權的實際操作性,行政處罰進一步規范。三是組織制定出臺了《xx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試行),對技術監督行政行為和執法用語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步驟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規范,確保依法行政?!蹲杂刹昧繖鄬嵤┘殑t》、《行政執法工作規范》的出臺受到了xx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的高度肯定,在對我局的規范執法調研后,形成材料,上報省政府法制辦和國務院法制辦,材料在《xx法制》和《中國政府法制網》上刊出。

五、執法監督形式更加多樣,針對性更強。一是從2008年6月起,我組織在全市質監系統開展執法文書評優大賽,將提高政府執行力大討論及文明執法教育活動落到實處,切實將優化經濟環境的理念貫徹下去。該項工作收到了市政府法制辦的好評,并在《xx法制》上作為經驗進行推介。二是根據我局出臺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要求,通過備案審查、督查督辦、行政檢查、案件評查、行政復議等執法監督手段在執法工作中的使用,對執法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票據管理、案件質量等方面實行季度檢查、抽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有針對性的下達執法監督意見書及整改通知。2008年,共組織開展定期執法監督檢查、案件清查、集中案審執行情況檢查和案件評查工作8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通報,對出現錯案的相關人員進行追究。08年,共有2家執法單位被通報,1人調離執法崗位,2人受到戒勉談話,對遲報漏報執法信息的2人分別處以100-200元罰款的處罰。

六、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復議工作。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省政府《xx省行政復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下發了《關于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相關法規規章的通知》,我要求執法人員充分認識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法律法規的新要求,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做到當天受理,當天下達受理通知及行政復議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并積極組織有爭議的雙方進行復議聽證。三是對符合調解要求的復議案件進行積極調解。2008年,我科共受理各類復議及訴訟案件4起,其中復議案件2起,1件終止,1件撤回,2訟案件,1件撤訴,1件維持。

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對下級執法管理及法制監督工作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首先,各執法機構在按照市局制訂的各項監督制度進行有效的執法監督及法制管理上有欠缺;其次,督查督辦力度不夠,不能引起執法機構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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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宗旨在于通過消除各種國際貿易壁壘,實現全球化貿易自由化。各種國際貿易壁壘,主要來自其成員國的政府行為。WTO規則表面上是貿易規則,但實際上是以政府行為為約束對象——其所有23個協議都規范政府行為,其中21個協議直接與政府有關,所以WTO規則主要是行政法規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審查制度。因為WTO是通過成員國內的司法審查體制,給因政府行為受到不利影響的組織提供救濟的機會,以糾正違背WTO規則的政府行為,達到消除各種貿易壁壘的目的,最終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所以,缺乏司法審查制度,WTO的很多規則將成為空中樓閣。WTO要求其成員建立符合其規定的司法審查制度。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與WTO有何差距,以及如何縮小這種差距,是中國加人WTO后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WTO與司法審查范圍

1、關于抽象行政行為

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免受司法審查。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第12條規定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也將抽象行政行為從司法審查的范圍中予以排除。

WTO規則體系中GATS第6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并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適當的補救?!盬TO對這里的“行政決定”雖未做明確的規定,但綜觀全文,可知是指成員國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的決定?!谖覈?,抽象行政行為是指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制定和的普遍性行為規范,可見WTO規則規定的“行政決定”與我國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含義是相似的,這表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將成為司法審查的范圍。由此修改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就勢在必行了。

值得注意的是,WTO確定的司法審查原則并非是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WTO規定的司法審查范圍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只要求將其所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般是涉及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然而,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反復適用,一旦違法,更具危害性。現實中,抽象行政行為存在混亂和違法的情況已是不爭的事實,主要原因是現行對抽象行政行為的一般監督和備案監督制度不能有效解決抽象行政行為本身的問題。從近年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討論的情況看,逐步擴大司法審查的范圍、淡化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劃分界限、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已是眾望所歸。1999年1O月1日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先行一步,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人了行政復議的范圍。2001年河北律師喬占祥訴鐵道部春運票價上漲案也給了世人同樣的信號。因此,我國應以加人WTO為契機,修改《行政訴訟法》,不僅將有關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而且將其他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納人司法審查范圍。

2、關于行政終局裁決

我國在加人WTO議定書中承諾“如初始上訴權需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對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也就是說,我國向WTO其他成員承諾了司法最終審查原則。終局裁決的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不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司法最終審查原則并不排斥我國行政復議機構的存在,行政爭議依然可以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只是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這就要求對我國相關法律進行修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渡虡朔ā泛汀秾@ā穼儆谥R產權法的范疇,為了與WTO規則相銜接,我國及時廢除了其中的復議終局制度,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規定了司法最終審查原則。

目前與WTO直接沖突的我國有關行政終局裁決的規定主要有《行政復議法》第14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根據該條規定,國務院有行政最終裁決權,但是當裁決涉及到WTO與我國承諾中有關貿易的內容時,從履行我國對WTO的承諾看,該裁決應該可以進入司法審查,所以《行政復議法》需作出相應的修改。另外,《行政復議法》第3O條第2款關于自然資源的行政終局裁決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條第2款關于可以選擇行政復議和訴訟,一旦選擇了復議,則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規定與WTO雖然沒有直接相沖突,但司法最終審查是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體現,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之一,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司法最終審查是法治原則的應有之義。另外《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只有在繳納相關款項后,才能申請行政復議,同時規定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科以繳納巨額稅款的義務,則當事人可能由于無法繳納相關款項而無法申請復議,從而被剝奪通過司法審查尋求救濟的權利,這在本質上是與WTO司法審查的原則相沖突的。

二、WTO與司法審查的原告資格

司法審查是由原告啟動的,明確原告資格直接涉及到保護當事人訴權和司法審查的力度。WTO對訴權享有者的規定有三種情形:一是具體確定享有訴權的人。如TRIPS協定第41條第4項規定的訴權享有人為“參與程序的當事人”;二是以例示方式規定訴權享有人。如《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23條規定的訴權享有人為“參與行政程序以及直接和自身受行政行為影響的所有利害關系人”;三是一般性地規定受影響的人。如GATS第6條第2項規定的訴權享有者為“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總體而言,享有訴權的人都是受有關行政行為影響的人。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明確承諾享有訴權的人為“受到被復審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使用了受影響的任何人,足見享有訴權的人的范圍十分寬泛,超出了利害關系人的范疇。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原告的資格規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原告資格的享有者僅限于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2000年3月8日公布實施的

但是,在行政行為影響廣泛而不特定的企業或個人時,這些受影響的個人和企業是否都享有訴權,這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各國的做法各不相同。從發展的趨勢看,原告資格的限制是越來越少,有些國家已經把起訴人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排除在原告資格的條件之外,這是因為行政訴訟在很大程度上是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從這個意義上說,不管何人只要把不合法的行政行為訴至法庭,法庭就可以進行監督,原告與被訴行為是否有利害關系不具有重要意義。在日本就有所謂的民眾訴訟,就不強調起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當然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對原告資格沒有一定的限制未免太理想化,但總體而言,人世后,我國法律對原告資格再局限于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顯然也不現實。

三、WTO與司法審查的標準

WTO各協定文本中并未明確提及成員國內司法審查應當采取何種審查標準,但WTO協定對行政決定及審查行政決定的機制的規定體現了相關的要求。如GATS就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應確保對行政決定的審查程序在事實上會作出客觀和公正的審議。GATr還作出了對各成員國的行政救濟體制(即司法審查體制)進行國際審查的規定,如果受到要求,實施這種程序的締約國應當向全體成員提供有關這種程序的所有詳盡資料,以便所有成員判斷這種程序是否符合GATr的規定要求,而符合這種要求的重要標準就是這些程序和機制是否做到事實上的客觀公正。由此可見,WTO規則與我國司法審查標準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合法性標準與合理性標準的沖突,及法定程序標準與正當法律程序標準的沖突。

1、合法性標準與合理性標準。我國

2、法定程序標準與正當法律程序標準。西方法治國家普遍建立了以正當程序原則為核心的行政程序制度,這一制度同樣體現于西方法治國家主導下制定的WTO規則中。WTO雖然沒有明確使用正當程序一詞,但貫穿了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如TRIPS第4l條第2款規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應公平和公正。它們不應不必要的繁瑣或費用高昂,也不應規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導致無端的遲延”。這些規定確立了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則,也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美國法官道格拉斯對正當程序有精辟的論斷,稱它是“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從我國的實踐看,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只被要求遵循“法定程序”,而我國并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只要遵循現有不多的單行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甚至實踐中還掌握為只要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程序或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較大的程序,只要不違反“法定程序”,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則并不構成程序違法。從WTO要求來看,“法定程序”不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的行政程序,而應當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則的行政程序。

四、WTO與審判獨立

篇(11)

1989年4月,七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標志著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和運行;2001年11月,多哈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最終法律文件,標志著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加入了當今世界最具廣泛性的貿易組織之中,這無疑是對我國現行司法審查制度的嚴峻挑戰,并將帶來其深層次的變革。

一、WTO的司法審查制度

WTO是由協議構成的關于國際經濟貿易領域里的一整套法律框架,其宗旨在于通過消除國際間各種貿易壁壘實現全球貿易的自由化。WTO的司法審查制度作為WTO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突出效能在于通過成員國內的司法審查機制,給因政府行為而受到不利影響的個人和組織提供審查的機會,及時糾正違反WTO協議的政府行為,從而推進全球貿易的自由化。WTO司法審查制度包括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和各國政府的相關承諾。

1.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

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主要規定在GATT第10條,GATS第6條,TRIPS第32條、41條和62條,以及相關的實施協定之中。其主要有以下特點。①司法審查主體的多元性。WTO對成員的司法審查主體的要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它可以是成員國司法機關,也可以是行政機構或仲裁機構,而非強求一律。②司法審查機構的獨立性。盡管WTO并不要求其成員的司法審查主體必須是司法機關,但卻要求必須是獨立的。所謂獨立,是指審查機關必須獨立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是WTO衡量成員設置的審查機構是否符合其要求的底線。③司法審查過程的公正與效率一致性。WTO評價成員方司法審查過程的普遍性標準是公正與效率的一致性。如GATT第10條第3款規定:“每一締約方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條第1款所述的法律、法規、判決和裁定。”反傾銷協定第13條等均規定:“對有關行政決定迅速進行審查?!边@些規定無疑體現了WTO所追求的公正與效率相一致的法治理念。

從上述特點看,一方面,WTO力求滿足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體現其固有的特質,如要求司法審查機構必須獨立,程序必須統一、公正,等等。這些均體現了WTO較強的原則性。另一方面,WTO也充分考慮到成員法律傳統和法治水平的差異,顧及到WTO協議包括司法審查的規定畢竟是140多個成員共同參與制定的結果這一事實,在諸多方面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在WTO與成員方司法審查制度的關系上,不要求改變成員的憲法體系和司法、行政體制,這又體現了WTO具有較高的靈活性??梢哉f,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典范。

2.我國政府的承諾

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如何在各成員中實施,取決于各成員根據其他成員的要求和自身的情況所作出的承諾,即對各成員的具體承諾才是對我國實施司法審查有實際意義的要求。根據《中國加人世貿組織議定書》和《世貿組織中國工作組報告》,我國對司法審查作出了如下承諾。①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并維持裁決機構、聯絡點和程序,以迅速審查1994年GATT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中的相關協定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的實施的所有行政行為。這些裁決機關應當是公正的,并獨立于負責行政執行的機構,且對審查事項的結果沒有任何實質利益。②此種審查程序應當包括由受到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者企業提起上訴的權利,且其不因上訴而受懲罰。如果最初的上訴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應該提供選擇向司法機關繼續上訴的機會。任何上訴機關的任何決定及其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上訴人,并告知其繼續上訴的任何權利。

依此承諾,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既可以要求行政復審,又可以要求司法審查,但如果最初的審查是行政復審,還應當給當事人提供司法審查的機會,即愿意窮盡所有救濟途徑的當事人,最終都可以走進司法審查的程序。這一承諾從表面上看,是高于WTO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的,但仔細分析起來,我國的承諾,正是從我國所確認的行政、司法體制出發作出的客觀、明智的選擇。因為,從我國現行的行政體制看,行政復審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是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甚至是同級行政機關。在此,如果不作出上述承諾,就違反了WTO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性要求,即“此類法庭或程序應獨立于負責所涉裁決或審查的主管機關”。更為現實的是,它會直接影響其他成員對我國司法審查的信任度,而直接將爭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因此,在我國現行體制不變的情況下,作出上述承諾,既是必須的,也是明智的。

二、迎接挑戰,推進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改革

如前所述,我國在加人WTO之前,就已建立了較為有效的司法審查制度,只是司法審查的主體具有惟一性(人民法院)。但是,按照我國的承諾,今后司法審查的主體將不僅限于人民法院,還應包括行政復議機關。因此,在加人WTO背景下,探討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改革,必須將行政復議制度一并予以考慮。

1.行政復議制度的改革

依照我國的承諾,行政復議作為我國司法審查的一種形式,應秉承“公正、合理的法律實施原則”,追求客觀、公正的處理結果。目前,影響行政復議客觀性、公正性的原因有具體制度上的問題,如書面審理方式難以保證當事人辯論、質證權利的落實,更有體制上的問題。我國的行政復議,是設在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的一種形式,因此,復議機關通常是作出令當事人不服的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甚至是同級行政機關,即使在前一種關系中,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與復議機關也是“父子”關系。在這種體制下,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時就是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結果。在此,由上級行政機關裁決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就等于上級行政機關“自己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其復議結果實難做到客觀、公正。要改變這種現狀,切實履行中國的承諾,必須對現行行政復議體制進行改革。

(1)職能分離。我國的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不盡一致,復議機關是依法具有行政復議權的政府或政府的職能部門,而復議機構則是政府或政府的職能部門中具體做復議工作的機構,如政府的法制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中的法制處。但目前的情況是這類機構并非只有復議一種職能,還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和政府法律顧間等相關職能。筆者建議,應將該機構的非復議職能從該機構中分離出去,使其成為雖在行政系統內部,但卻具有相對獨立地位,專司行政復議的機構;使該機構的人員逐步職業化、專門化,成為專司復議工作的“行政法官”。

(2)縱向管理。為了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相對獨立地位和“行政法官”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不偏不倚地依法行使復議權,可以考慮對現行復議機構實行縱向管理,即下級復議機構對上級復議機構負責并受其監督;對復議人員的任職、免職等條件和薪捧均由法律規定并由上一級復議機構會同上一級人事部門(組成“行政法官”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復議機構的經費,由上一級財政部門列支并由上一級復議機構監督使用。

2.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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