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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把收費審計關,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行政事業單位大多數具有執收執罰職能。審計時要關注以下環節:㈠審查收費項目審批權限是否合法,對于由國務院和省級審批的基金和收費是否認真執行,有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收取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問題。㈡審查收費入庫管理及繳庫級次是否正確。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逐年下文,分別劃歸預算內和預算外歸口管理,看有無混淆預算內外列入渠道問題;一般來說,收費和罰沒收入入庫級次與執收執罰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直接相關。如省級管理部門的收費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審計時應檢查執收執罰單位有無為了單位利益將收費或罰沒收入繳入地方國庫,造成截留上級收入的問題。㈢審查收費和基金是否及時足額繳庫,有無隱瞞、截留、轉移和坐收坐支預算資金等問題。㈣檢查其票據領用及繳銷和庫存情況,對于自制和購買的收費票據應采取詳查法,進行延伸審計。
三、注重審查支出的合法性、效益性。
行政單位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員、房屋、車輛等編制及各項支出標準均有明確規定。審計時應注重審查其預算批復及預算執行情況,首先,檢查經費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的用途和開支標準,有無擠占挪用、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揮霍浪費等問題。其次,要審查經費開支是否真實,有無虛列支出,將資金轉移下屬單位進行支出的問題。最后還要審查其經費的使用效益情況,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㈠經費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目的,即行政單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職責,向社會提供了有效服務;㈡經費的使用是否節約合理,有無明顯不當和損失浪費情況;㈢檢查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所產生的經濟效益。
四、審查資產的完整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流動資產和房屋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等固定資產。㈠對于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流動性較強,易發生錯弊,應作為審計的重點。內容包括:會計、出納等有關崗位是否建立了不相容的職責分工;銀行存款、現金的領用報銷手續是否完善;銀行開戶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多頭開戶的問題;是否存在庫存現金超限額,坐支現金,超出結算起點支付現金等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問題;審計人員還應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并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督盤點。㈡對其他實物性資產,應檢查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之間責任是否明確,三者之間的職責分工能否保證所有資產變動的情況均能在有關資料上得到正確的反映;增加的資產是否及時登記入帳,是否存在購建資產作為支出核銷,形成帳外資產的情況;資產的領用、核銷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資產的清查盤點制度,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資產盤盈、盤虧的處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資產的減少是否履行報批手續,轉讓計價有無合法依據,是否存在低價處理國有資產的問題;固定資產的配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有無擅自提高標準的問題;審計人員可根據需要對全部或部分實物性資產進行監督盤點。
五、加強往來款審計,檢查其內容是否真實正確。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中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審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場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與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審批制度保持了相當大的連續性。以新建企業為例,目前新建企業所需行政審批事項與程序,盡管比計劃經濟時期有所減少,但基本框架幾乎未發生變化(李郁芳,2001)。事實上,行政審批本身就是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條件之一。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政府在催生市場、掃除市場化改革障礙方面的作用無可替代。有學者認為,“特許式改革”是廣東市場化改革的特點。事實上,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指導思想下,“特許式改革”貫穿于經濟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事情常常是這樣進行的:先由企業或改革項目的實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級政府及中央有關部門申請,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層層審批、特許后方可實施某項改革。這種以行政手段強制性推動改革的方式,客觀上必然強化政府的審批制度,使大量本應由市場本身實現誘致性制度變遷的過程,如企業上市、市場準入等,需要通過層層的政府審查、批準程序方可實現。這樣,在經濟轉軌過程中,政府的行政審批制度在形式上發生了變化,由計劃經濟時期直接指揮微觀經濟活動,轉變為目前通過審批標準來控制微觀經濟運行中的融資、市場準入等關鍵性環節;然而,政府行政審批的實質仍與計劃經濟時期一樣,是政府企圖控制微觀經濟領域資源配置的工具。
我國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審批制度,與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有本質區別。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其目的是彌補市場失靈,保護市場機制;而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其功能卻是保持政府在微觀經濟領域資源配置的權力。換句話說,我國政府行政審批制度的起源,應被理解為保持政府的微觀資源配置職能,不需要尋找“市場失靈”或“帕累托最優”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質上的區別可以歸結為行政審批制度“為誰服務”的問題。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是政府為市場服務的工具;而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則是使市場機制服從政府意圖的工具。
可見,我國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與政府的公共選擇有關。具體說,目前在我國政府的公共選擇規則方面,有三個問題使當前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長期延續:
1.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利益結構。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領域或“政治市場”上,“個人是嚴格按經濟人的方式行動的……當人們改變角色(即從市場交易主體變為公共選擇主體——引者)時,并沒有變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89,347。)也就是說,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在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下,政府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可以運用行政權力收取各種管理費用,并與本部門的收入和個人利益發生了聯系。這就在客觀上推動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謀求更多收費項目,獲取更多審批權力。正由于政府官員的利益結果與審批所帶來的收益有關,行政審批由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演變為政府官員追求本部門利益以及個人獎金或福利的行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棄行政審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廣州市清理出的1050項審批項目中,各部門自報要求保留的有949項,占90.4%,自報取消審批的只有10項,僅占0.95%(注:李郁芳.關于政府審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規模膨脹。公共選擇學派認為,由于政府官員的名譽、地位、權利、酬金經營與其所在的政府機構的規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員必然千方百計地擴大政府機構,爭取更多的職能和預算。這就在兩方面要求行政審批的加強:第一,膨脹的政府規模需要更多的行政開支,在現有“吃飯財政”的狀況下,財政難以滿足政府機構膨脹的要求,導致相當多的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而發不出工資,迫使國家不得不默認行政機構審批收費。第二,擴大政府規模必然要求為新增加的公職人員提供工作機會,擴充政府行政審批項目是“因人設事”的簡便辦法。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規模持續膨脹,從1979年的505萬人增長至2001年的1104萬人,在國有單位職工總數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參見,中國統計年鑒(2001)[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2。),對政府的行政審批造成較大剛性壓力。
3.政府官員的“設租”和“尋租”。如果說審批收費還是政府官員以合法的理由獲取個人利益,那么“設租”就是以非法方式獲得個人利益了。尋租理論中的租金是指一種由政府官員帶來的非生產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們“尋求租金”,就像利潤的存在刺激人們“尋求利潤”一樣。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制度在許多領域制造了壟斷租金(即“設租”),而那些企圖進入這些產業獲取壟斷租金的人會通過游說、賄賂、雇傭官員的親屬等方式去討好、接近官員,以便通過行政審批獲取租金。在這里,行政審批變成了權錢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審批權力的政府崗位則成為人們心目中的肥缺和爭奪對象。這同樣使行政審批制度形成長期持續的剛性。
可見,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政府官員出于個人利益而選擇的控制微觀經濟資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審批的這種性質,產生了與西方國家行政審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產業準入問題上,我國的行政審批缺席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進入某產業制造了障礙;而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卻是要取消或削弱進入障礙。當然,在西方管制理論中也有關于利用進入限制來防止新企業的“過度進入”而引起“過度競爭”的討論,但這種討論的目的同樣也是要弄清“過度進入”是否會偏離帕累托最優,與我國行政審批制度企圖控制市場機制的精神實質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審批制度的逆向選擇效應
我國的政府行政審批制,阻礙了企業的產業進入,這種阻礙是通過逆向選擇實現的。政府行政審批制的逆向選擇效應,與常規的逆向選擇有區別。常規的逆向選擇,主要特點是當事人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迫使信息劣勢方對信息優勢方采取一個武斷的評價標準,低于此標準即停止交易;這使得高于此標準的信息優勢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從而形成類似于“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效應。而對于政府行政審批制,即使政府審批部門與申請進入市場的企業之間是信息對稱的,同樣會出現逆向選擇現象。產生這種奇特現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員為尋求審批收費、租金等自身利益,無論政企之間是否存在信息不對稱,也必須為企業制定一個武斷的審批標準,以便從企業那里獲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這就將產生阻礙企業進入市場的逆向選擇效應。下面我們利用信息經濟學根據具體說明這一問題。
假定存在欲進入市場A的企業i,它預期進入市場后將獲得利潤R;但如果企業i選擇進入其他市場,可獲得平均利潤S,即企業i進入市場A的機會成本是S。假定S是一個常數且R>S,即企業i進入市場A后將獲得高于平均利潤的利潤率。這一假定意味著,由于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對市場A的進入管制,使市場A出現了高于平均利潤的壟斷租金R—S,吸引新企業進入該市場。但企圖進入該市場的企業未必就能夠得到壟斷租金R—S,因為企業i在進入市場時必須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這種行政審批將使企業i的成本增加W個單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個方面:政府審批機構的收費;因行政審批而耗費的時間;尋租過程中的成本。由于這些成本純粹是在進入過程中遭遇行政審批而產生的,因此可視為進入成本。政府審批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將選擇一個符合自己收益的審批標準,這個標準將使企業i付出進入成本W。在這種情況下,企業i是否選擇進入市場A,將取決于R—S是否大于W,即進入市場后獲得的壟斷租金是否足以抵償進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則企業i選擇不進入;如果R—S>W,則企業i選擇進入。
不過,除上述壟斷租金、機會成本和進入成本因素外,企業i是否進入市場A,還需要考慮企業進入市場后成功的概率。如果成功概率過低,則企業將無法獲得足夠的壟斷租金甚至虧損,它還是要選擇不進入。而成功的概率則與企業的預期收益R有關,因為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是,高收益的項目蘊含著高風險(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業i存在連續多個投資項目,每個投資項目有兩種可能的結果:成功或失敗;成功的項目產生收益
從(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審批標準越高,企業i的進入成本越高,則企業i所選擇的投資項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隨著政府行政審批標準的提高,企業要進入市場將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審批收費和尋租成本,耗費更多的時間,這就要求企業在進入市場后能夠獲得更高的利潤或壟斷租金來加以補償。也就是說,只有那些擁有高收益項目的企業才會進入市場。只有低收益項目的企業,隨著行政審批標準的提高,將因為不合算而逐漸被淘汰出局,放棄進入市場的嘗試。但在市場經濟中,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和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審批標準的提高,實際效果將是越來越多的低風險企業選擇不進入市場,而越來越多的高風險企業選擇進入市場,從而企業投資項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將因此而逐步下降。這就是的形成機制。可見,政府的行政審批標準在這里導致了“高風險的企業驅逐低風險的企業”,因此具有逆向選擇效應。在這種體制下,優質企業有可能因為進入成本過高而不愿再與審批部門糾纏,放棄進入市場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擁有高風險項目的劣質企業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繼續向行政審批部門“公關”。顯然,政府行政審批制的這種效應,在提高了企業進入市場的難度的同時,也使進入市場的企業的質量發生了下降。從長期來看,這是極不利于經濟發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要解決企業產業準入問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場經濟中的市場失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對微觀經濟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審批制是不可缺少的。問題是我們目前的行政審批制不僅沒有彌補市場失靈,反而在制造市場失靈,亟需通過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觀經濟資源配置的工具轉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工具。在這方面,西方國家為我們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藍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審批制長期持續的深層次原因尚未解決的情況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經驗不現實。目前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實際上需要對政府本身進行改革。
1.重塑政府機構及官員的利益結構。據施蒂格勒對美國管制收費的研究,1969年美國的反托拉斯司、國家勞工關系委員會、關稅委員會等基本不收費,其他管制機構的收費也很低,僅占總開支的0.022%—0.229%不等。這些費用只能彌補一些變動成本和手續費,政府官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財政撥款。這種利益結構足以保證官員不把審批收費作為“創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審批制實際上就是官員的利益結構的改革。政府官員的收入只能來源于財政撥款,不能與審批收費掛鉤。如果做到這一點,就可大大消除審批項目的沖動。這就要求通過財政撥款適當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收入水平。
2.縮減政府規模。如果政府規模持續膨脹,財政開支就難以滿足提高政府官員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設事”的現象也難以避免。如果僅僅取消審批事項,而機構和人員編制不作相應調整,行政審批制早晚會卷土重來。所以,縮減政府規模也是改革行政審批制的一個必要條件。目前我國的困難是事業單位規模、人員膨脹,占用的財政開支過多,使財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員收入水平的能力。這就形成了一個鏈條:要改革行政審批制,需要縮減政府規模,而后者又要求縮減事業單位規模,以及與此相關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
3.建立制約政府行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審批制度,說到底是要約束政府行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強制力和內在的擴張沖動,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難以奏效,前述廣州市的審批項目改革就是例證。所以,改革行政審批制還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約機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場和政府之上的力量。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審批制納入法治的軌道,真正做到依法審批,才能從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審批項目的擴張。因此,必須盡快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政府行政審批的法制化,進而為實現法治社會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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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收集與固定不規范本案中工商部門在對某有限公司無照經營的食品扣押后,在未作出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決定前解除了扣押,解除扣押的食品被涉案公司自行處理。工商部門作出的扣押及解除扣押文書上均未對扣押物品特征進行詳盡描述,僅列明為11箱。該工商局的做法令此部分證據滅失無法再重新調取核實,只能根據涉案公司負責人的供述和該公司員工的證言,認定上述11箱食品共計2500支,確定購買金額為30萬元。司法機關在證據審查時對行政執法機關對該案扣押物品的處理提出了異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據上述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先作出處理決定,對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需查封、扣押的決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存在違法行為的,而且在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前是不能確定扣押物品不再需要扣押的。正是工商部門對扣押物證的不當處理,致使該案的重要物證滅失,無法再重新調取核實,最終司法機關以涉案公司無照經營數額不符合追訴標準將案件退回作行政處罰處理。行政執法部門固定證據的意識不強、取證不規范的作法給案件認定罪與非罪人為造成了障礙。事后檢察機關向工商部門下發了《檢察建議》,要求該局今后規范調取證據,移送案件,保證移送案件定性準確、證據完善。
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存在問題的分析
(一)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的理解有誤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符合《刑法》具體條文的文義時,即認定行為涉嫌犯罪,并不認真查找比對相關司法解釋對具體犯罪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特別是在新的司法解釋對立案追訴標準作出新規定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由于未及時掌握法律規定的變化,極易對違法行為作出錯誤認定而冒然移送案件。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緊密行政處理決定有具體期限,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有具體期限,而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無期限規定,導致一些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協商過程中,面臨行政執法期限超期的問題。行政執法機關為了避免超期,會在向公安機關正式移送案件之前先行作出行政決定,再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這樣即保證了行政行為不違法,又保證了對涉嫌犯罪行為的追訴。但是,這種作法會使刑事追訴面臨一事兩罰的質疑,而且行政決定的執行會造成證據的滅失。如前所述案例,正是由于行政機關為了保證扣押不超期,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前作出了解除扣押的決定,致使該案的關鍵證據滅失,無法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罪與非罪。
(三)偵查機關易受行政執法機關意見左右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雖然不是司法認定的依據,但是偵查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需依據其已調查收集的證據決定立案,易受其意見影響。對行政執法機關調取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偵查機關需重新調取,使偵查機關立案后經偵查才發現移送的案件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但公安機關又不愿承擔撤案的后果,勉強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這既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二、提高審計質量要抓住要害問題
在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中,總有部分單位從自身小團體利益出發,采取多種手段弄虛作假,逃避審計監督,在安排審計項目和單位時,應注重抓重點抓要害問題。一是審查收支的真實性。如隱瞞截留應上繳財政的預算內、外資金,轉入其他賬戶進行收支核算;在所屬部門或科室設置賬簿核算收支,不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將收取的房產或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存于賬外,形成“小金庫”等。二是審查各類名目的收費。如無收費許可證自立項目收費或超過規定標準收費;利用部門職權無償占用下屬單位資產,謀取不正當收益等。三是支出項目的合法性。如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購置車輛等;虛假發票列支出,套取現金用于其他方面的開支等。四是票據管理的合規合法性。票據領用存手續是否健全,是否按規定使用票據,如不按要素填寫票據、填寫票據大頭小尾、不按票據使用范圍使用票據、使用自制票據收費等。五是固定資產購置、保管和使用制度的規范性。如單位賬面固定資產總值,與記載明細資產的實物數量及其價值的一致性;固定資產私下交易、長期滯留賬外或被借用;固定資產發生了增值、減值變化,會計未及時進行財務處理等。
三、提高審計質量要搞好延伸審計
一是向二三級單位延伸。這主要是針對行政事業單位違紀現象“上轉下”進行的,如將資金轉移到下屬單位,供上級機關亂支亂用,或將費用攤派給下屬單位;長期無償占用下屬資金等。同時通過延伸審計,還可以發現行業、系統內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二是向資金使用單位延伸。對有資金管理權和分配權單位的審計,一般應延伸到用款單位,以發現資金管理、分配、使用中有無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其他違紀行為,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促進資金的科學合理使用和充分發揮效益。三是向效益審計延伸。主要檢查單位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事業發展情況、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情況和社會效益情況,從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建議,從而發揮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投入及使用效益,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
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過程不規范規范的內部審計過程是內部審計工作的決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在進行項目審計的過程中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因素。具體來講,在審計準備的階段,有些單位在進行審計計劃時只是憑借自身經驗來主觀地判斷,而并沒有運用科學方法進行切實的風險評估,這樣,一些高風險項目和環節就被排除在審計計劃之外。在審計計劃確定之后的審計實施階段,又由于缺乏質量控制的標準,導致內審質量控制無章可循,難以進行統一的質量控制。
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對策
(一)優化內審質量控制的組織保障機制行政事業部門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來優化內審質量控制的組織保障。從行政事業單位內部來講,可以設立內審機構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報告制度。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最高決策層,將內部審計機構設立在最高決策層下可以在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權威性的基礎上,與高層之間實現信息的及時傳遞,這樣可以使得其在內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能夠讓上層重視。從外部來講,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的指導、監管作用,在促進內部審計規范運行的同時,大力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主體地位,從而達到強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目的。具體來講,首先應當完善有關內部審計規范體系,根據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現有的基本情況來進行完善,以提高內部審計規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檢查委員會,定期對內審機構進行質量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結果進行公布、總結,來推廣優秀的質量控制經驗并對內審質量控制好的單位進行獎勵,對不好的單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懲罰。再次,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年度備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故意遮掩、袒護不予披露或披露的問題不進行整改、不徹底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國家審計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處罰。
(二)健全內部審計質量的人員控制機制進行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在設置健全有效的組織機構的前提下,應當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性。首先,應實行內審執業資格制度,要保證錄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審機構的都是具備專業的審計知識與技能的人員,具有一定的從業經驗。其次,在聘用內部審計人員時注重職業道德的考察,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錄用考試時增加職業道德考核來實現。最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應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讓內審人員及時吸納新知識。為確保培訓事項的順利完成,單位可規定內審人員每年要接受的強制性職業培訓的最低時數,來不斷提高內審人員執業水平和道德規范。此外,在進行人員控制時,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來考慮,例如若單位規模較小,審計業務量也不大,可以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人員或直接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擔任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這樣,有助于將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權責職責切實落實到每一個專業人員上。
(三)加強內部審計質量的業務過程控制內部審計的過程包括審計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終結階段。在進行整個過程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時,應當把握各項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活動,并對這些關鍵業務活動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重點控制與監督。在進行質量控制時,應運用事前計劃、事中管理與事后獎懲相結合的方法,可采取督導復核、考核和追責等控制方法,在審計項目選擇時根據重要性和可行性及風險性的原則篩選項目;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采取編制工作底稿的方法,記錄審計過程,這有利于追查內審人員的權責并為實施審計監察提供依據。
二、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的可行性
從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會計法》,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那種人人都負責,結果卻無人負責的狀況。同時,明確了單位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且將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環節加以規定,這將會增強單位負責人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為管理審計的健全與發展提供契機。新《會計法》在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對違規人員從罰款、行政處罰、吊銷從業資格證,直到開除、判刑等分別做出規定,規定明確,處罰力度大,措施具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顯加強。新《會計法》的實施在有力地維護經濟秩序的同時,也必然為管理審計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會計執法環境。
三、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部門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現金出納制度、報銷制度、借款制度、主要領導審批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有無因內控制度不嚴或領導決策失誤造成損失浪費一起其他經濟事故問題。
(二)預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收入不入帳或設置帳外帳等問題;預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規定范圍,有無大吃大喝、請客送禮、亂發錢物和鋪張浪費等行為。
(三)各項預算內收入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有無違規收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主要是財政撥款和罰沒收入、規費收入。財政撥款是財政按批準的預算撥付的,罰沒收入是按規定對某種違規行為的罰款,規費收入是國家機關為公民和單位提供某種特殊服務時按規定所收取的手續費和工本費,不提供服務不能收費。因而行政事業單位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政策,不得自定規則亂收費。
(四)債權債務和往來款項業務是否真實,有無通過應付款為其他單位辦理不正當業務或截留應當上交國家收入、出借單位資金謀取私利等。
(五)經費支出是否合規合法,有無將救濟、科研、農業、教育、基本建設等專項資金(基金)挪作他用的問題;
(六)固定資產是否入帳建卡,能否保證安全完整;特別是納入財政統一核算體系后,各單位自管固定資產是否能夠帳實相符,增減變動手續是否齊備,有無管理不善造成流失問題;有無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固定資產,或通過降低轉讓價格獲取好處的問題;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是否全部入帳、專款專用。
四、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的方法
(一)運用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查詢法,檢查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預算外收入的真實合規、合法性。如將行政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撥款數與財政部門實際撥款進行查詢、核對,將行政事業性收費醒目與物價部門核批的《收費許可證》上的項目、標準核對,將罰沒收入與財政領取的罰沒收入、專用票據核對,以檢查被審計單位有無截留罰沒收入、納入預算的規費收入和亂收費、亂罰款,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二)運用順查、逆查、詳查、抽查等方法,按照有關法規和財政專款文件對預算內外支出項目的真實性、合規和合法性進行審計。對財政收支數額不大的應采用順查法和詳查法。
(三)運用比較法、結構分析法等審計分析方法對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五、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存在的風險
管理審計存在較高的審計風險。審計風險主要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組成。管理審計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所有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恰當性和有效性以及人力資源的擁有和使用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鑒證管理當局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業績,鑒明現存的和潛在的薄弱點,并就其改進提出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使用所擁有的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改善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服務社會的能力。管理審計與其他類型審計的主要區別是強調對人力資源的審計。因為人力資源是最為寶貴的資源,在知識經濟時代更是如此。人不僅是日常行為活動的主體,而且是最為活躍的管理因素,它的質量高低和狀態如何,會直接影響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其結果,進而影響到工作目標的實現。然而,對人力資源的審計,內審機構開展的少之又少,缺乏經驗和相應的審計知識,加之現階段人力資源配置的復雜化,使管理審計的開展將面臨一定的高風險,導致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望而卻步。
六、做到兩個“加強”,全面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內審人員素質
(一)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內審隊伍素質。為了使廣大內審人員盡快適應管理審計工作的要求,國家審計機關必須從實際出發,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培訓工作。為此應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定期對內審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審計專業知識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修養水平和業務能力。二是要嚴格審計程序,制定明確的標準來約束和規范內審人員的行為,強化責任感。三是要采取短期輪訓、以審代訓和研討會等形式,不斷提高內審人員的素質。
(二)加強國家審計機關對內審的指導管理,促使行政事業單位內審人員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國家審計機關在切實履行指導內審的職責時,應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轉變內審工作的指導方式,從以行政指導為主逐步轉到政策引導和典型引導上來;從以審計機關指導為主逐步轉移到審計機關領導下的內審協會行業指導為主上來;從抓內審面的擴大逐步轉移到點面結合上來,特別是要加強對行業內審的工作指導。二是突出內審工作的重點,既要重視內審機構建設、內審人員配備,更要重視提高內審工作的質量。三是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努力為內審工作做實事。在強化內審宣傳、學習培訓、總結交流等方面下功夫,促進內審進一步發展。四是有計劃地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促使其不斷學習,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一、鑒證服務:審計服務的拓展
在傳統的審計服務中,會計報表審計是基礎的審計業務,其他性質的審計只是會計報表審計的延伸和發展。而今美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鑒證服務(AttestationServices),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另一經濟實體所編制并負責的書面認定的可靠性進行查證后,簽發一份書面報告,以反映其鑒證結果。鑒證服務可進一步細分為四類:審計、審查、審閱、商定程序。明顯地,鑒證服務相對于審計服務范圍更廣,內容更多。這樣,注冊會計師(CPA)在鑒證服務中的工作性質和所起的作用與其在審計服務中的工作性質和所起的作用就有重大不同,具體如下。
CPA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認定(會計報表)提供積極保證;而在審閱業務中,CPA只能提供中等水平的保證,即在審閱報告中,對被審閱單位的認定提供消極保證——僅指出被審閱的信息不存在重要錯報;在商定程序和編制業務中,CPA不提供任何保證,只在其提供的報告中分別指出實際發展的問題和所編制信息的內容。
近年來正在向知識經濟過渡的美國,除審計之外的鑒證服務已擴展到其他種類的陳述或報告,諸如驗資、盈利性預測、遵守有關法令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報告、投資收益統計、電算化軟件的說明,等等。這些鑒證服務不同于會計報表審計,公認審計準則GAAS亦難以完全適用。正是由于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邁進,導致了鑒證服務內容增多,不確定性因素加大,行為主體多樣化。為了規范鑒證服務行為,界定CPA的法律責任,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了一套具有廣泛實用性的鑒證業務準則(Attestationstandards)來規范CPA對有關的陳述或報告執行的鑒證業務。
二、鑒證準則:性質、作用和結構
類似于現行的審計準則,鑒證準則是用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獲取鑒證證據,形成鑒證結論,出具鑒證報告的專業標準。它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注冊會計師鑒證工作質量的權威性判斷標準。
鑒證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使CPA及其從業人員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有了規范和指南,也便于考核鑒證工作質量,推動了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的發展。鑒證準則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實施鑒證準則,可以贏得社會公眾的廣泛信任;2.實施鑒證準則,可以提高注冊會計師鑒證工作質量;3.實施鑒證準則,可以維護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4.實施鑒證準則,可以促進鑒證經驗的交流。
鑒證準則的結構類似于現行的審計準則結構,總體上也分為三個部分:一般原則,外勤工作準則,報告準則。其中:一般原則是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執行行為的準則;外勤工作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報告準則是注冊會計師編制鑒證報告、選擇表達方式和記載必要事項的準則。
三、鑒證準則與審計準則的比較
與審計為了便于鑒證準則與審計準則的比較,現將二者內容按結構順序列表如下。
區別,從表中可見鑒證準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規范的范圍不同
鑒證準則是所有執行鑒證業務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審計準則是CPA在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中應遵守的原則。
2.服務對象不同
鑒證準則是針對所有的書面認定;審計準則僅限于對歷史性會計報表的審計。
3.判定書面認定公允表達的原則不同
鑒證準則就某一具體的鑒證業務而采納相應特定的標準或規定,并不限于公認會計原則;而審計準則則根據GAAP來判定書面認定是否公允表達。
3、采取“五集中五統一、三分離、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統一”指集中銀行賬戶、統一資金結算,集中會計管理、統一會計核算,集中資金管理、統一資金調度,集中經費支付、統一工資發放,集中檔案管理、統一財務公開。“三分離”指資金的使用者、撥付者、核算者相分離,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
4、實行統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預算單位原來名目繁多的各種獎勵、補貼,由人事部門或其他專門機構統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的影響(一)有利影響1、集中核算使會計核算加強,財政、會計監督職能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明顯提高,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一方面,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項會計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賬簿的登記、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強化,會計報表的編制和填報得到了統一,會計基礎工作大大加強,同時委派會計也擺脫了“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的尷尬局面。會計信息不再是“領導定調子,會計填數字”,而是會計事務的真實反映,“真賬假做、假賬真做”的現象將從根本上得以遏制,實現了會計秩序的規范化。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實現了事前控制,事中監督,有效地遏制了過去核算單位大手大腳花錢的習慣,降低了行政成本,促進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時,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執收執罰單位使用的不合規票據,取締了部分單位巧立名目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全面規范了核算單位的執收執罰工作,有助于推進經濟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為審計工作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
2、會計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和其他信息,審計部門只需付出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較全面地了解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基礎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學地確定審計對象和重點,更準確地進行宏觀分析和整體評價,提升審計質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為例,該市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后,將原來分別獨立核算的84個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分兩批全部納入了會計核算中心實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資金3700多萬元,清理撤并銀行賬戶110多個,新設賬套97個。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會計核算中心,使會計核算中心成為一個龐大的行政事業單位信息數據庫。審計部門只需付出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其他相關基礎性信息,便于對本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動態監督,宏觀評價。
3、會計核算中心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對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全部采用同一種核算軟件,有利于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深入開展。審計部門若能實現與核算中心聯網,則能方便地實現以往不易實現的事前、事中監督,使審計關口前移,提升審計監督層次。
4、對于以往審計中發現的界限模糊的問題,能夠進行更加清楚、準確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對“小金庫”的認定,各行政事業單位除規定允許保留的帳戶和資金外,其他的賬戶和資金均應視為“賬外賬”、“小金庫”。
(二)不利影響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審計工作也面臨著新的困難和矛盾,主要表現在:
1、由于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與被審計單位可能就一些會計責任問題相互推誘扯皮,使得會計資料的提供、具體事項問詢、違規問題的責任界定等工作難度進一步加大。如有的會計核算中心由于資料移交時間比較集中,存在著核算單位移交資料不全、手續不完備的現象,造成有的核算單位往來款項沒有明細,有的核算單位大量資金沒有按規定并入會計核算中心賬戶,脫離了監督范圍,使審計風險加大。
2、會計核算工作從被審計單位分離出來,因現行審計準則未能涵蓋此類情況,由此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由誰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承諾,由誰履行簽證義務及如何簽證等,都需要在法律規范和審計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會計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顯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國家仍未出臺一部統一的“會計集中核算”立法或規章制度,各地依據的僅是2000年9月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關于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而該文件中沒有對諸如會計資料對外提供主體之類的問題做出規定,現行的審計準則也未能涵蓋此類問題,造成會計資料承諾主體、簽證義務履行主體不明等問題的產生,不利于審計實踐工作的開展。
3、為逃避核算中心會計監督,一些單位違規違紀行為更加隱蔽,已經出現了“下沉”二、三級預算單位和外移協會、學會等其他關聯單位的現象。如審計中發現有些單位與關聯單位商定,將應收的管理費、租金、投資分紅等收入不納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對方單位列支,造成審計查處難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及其對各單位的具體業務情況和開支項目不十分清楚,導致會計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別表現在專項經費和一般經費列支串戶、往來款項混同核算等方面,將增加實質性審計的難度。
三、審計機關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審計機關應認真研究,積極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
(一)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有利影響,審計機關應當抓住機遇,開拓創新,實現新時期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會計監督職能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普遍提高,同時便于審計部門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其他相關基礎性信息,有利于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深入開展。審計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與會計核算中心聯網,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動態監督,進一步強化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學地確定審計對象和重點,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另一方面,依托會計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礎性信息,審計機關可以建立會計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難以完成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數據庫,對行政事業審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同時,依托會計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礎性信息開展宏觀分析和整體評價工作,可以更好地為政府提出有傾向性的審計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提升審計質量和成果。
(二)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困難和矛盾,審計機關應當創新工作思路,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應對筆者認為,會計核算中心成立后雖然多了一道財務監督環節,但它并不能代替審計,更不能認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職能就可以弱化,而應當積極克服審計對象“轉移論”、行政事業審計“無用論”和財政審計“替代論”的消極影響,增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意識和做好行政事業審計的責任意識,提高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任務不會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但審計的內容、重點、方式方法等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隨著實踐的發展,要不斷研究探索,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由于對會計核算職能從被審計單位分離出來的客觀實際和主觀認識不夠,審計中出現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問題。筆者認為,根據核算單位的會計主體不變、財務管理體系不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變“三不變”原則,各單位仍是審計通知書的送達主體,負責會計資料的提供、承諾和簽證;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被審計單位據此向核算中心領取與本單位有關的會計資料,提供給審計組。另一方面,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職責,必須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審計。同時,審計機關要進一步細化審計程序,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聽證、審計處理處罰等方面搞好與會計核算中心的銜接,使會計核算中心自始至終成為審計活動的參與者,促使其充分發揮工作積極性,全力配合審計工作。
2、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規范了會計核算。在此情況下,審計重點也應隨之有所調整,要著力加強對會計核算中心的監督“盲點”和監督力度不夠部分的審計監督。筆者認為,在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中,應著重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計:一是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項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規性和效益性,重點是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因是實物性資產的管理;五是往來款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納入集中核算的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以及所屬二、三級預算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是以“四項費用”審計為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被審單位所有的費用開支單據首先要過會計核算中心的審核關,因此,違規票據就大多以“業務招待費、燃修費、修繕費、購置費”四項費用的形式出現。所以,在審計中,應把對“四項費用”的審計作為重點,采取單項費用總量控制,并與以前年度相關數據進行對比的方法,發現“四項費用”列支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是以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審計為突破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單位為了逃避監督,將一部分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賬等手段,私設“小金庫”;一些單位不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采取坐支、“暫付款”掛賬等手段變相擠占挪用資金;一些單位“以收抵支”,將應收款項抵頂本單位支出,如招待費、燃油費等。審計中應將此作為重點,狠抓不放,嚴查細審。
三是以防止費用轉嫁為切入點。在對“四項費用”的審計中發現,有的單位業務量大,車輛多,但“四項費用”卻很低,經進一步延伸審計,原來是被審單位將部分“四項費用”轉嫁到了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列文。因此,對有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應重點審查其對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撥款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將本單位應承擔的費用轉嫁給下屬單位或企業,是否通過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將不合理的開支變相核銷。
3、積極改進審計方法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隨著審計重點的調整,審計方法也應相應進行改進。除審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等傳統會計資料外,更應注重調查、延伸審計、追蹤審計、實物清查等工作。調查,就是通過調查盡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收支項目、財務狀況等情況,以確定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資料是否全面、真實地反映了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延伸審計,一是要對被審單位所屬工會、協會、食堂和第三產業的賬戶以及確需設置的過渡戶進行延伸審計,重點審查有無利用這些賬戶被審單位收取資金,直接進行違規操作的現象;二是對與被審單位有資金往來關系的二、三級預算單位進行延伸審計,主要審查轉移支付情況;三是對與被審單位有業務往來和產權關系的其他單位對照經濟合同進行延伸審計,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納入核算中心核算,賬外循環的問題。追蹤審計,就是要對異常開支和往來款項進行追蹤審查,查明是否存在與關聯單位串通,采取虛列支出、轉移收入等手段套現、在外單位違規支出等問題。實物清查,就是要在對被審單位相關內控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進一步確定實質性審計重點的基礎上,找準被審單位實物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采取親盤和監盤等方式對其固定資產等進行盤點清查,督促其進一步加強管理。
4、積極探索對會計核算中心的審計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單位的會計資料和信息,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管理和進一步強化審計職能的角度出發,會計核算中心必然應當成為重要的審計對象。
會計核算中心審計與以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比,在審計內容、審計對象和審計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和方法。筆者認為,在對會計核算中心審計中應采用以內控測試、業務流程檢查為主,會計資料審計為輔,核算中心審計和集中核算單位延伸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審計的范圍和重點如下:(l)檢查會計核算中心建立及運行情況。①納入中心核算的單位和資金范圍,檢查中心與納入核算單位之間的責任關系是否明確,主要檢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職但無責無權的現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單位對違規事項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資金的規模及分戶核算、日常管理情況,主要檢查所集中資金的數額、性質及安全、完整情況。③檢查中心內控制度情況,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規程、內部業務流程、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2)檢查會計核算中心職責履行情況。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規定對各單位進行分賬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②專項資金、往來款項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細核算能否滿足各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對各單位的開支審核把關情況。④會計檔案的保管情況。(3)延伸調查集中核算單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單位,調查納入中心核算單位資金使用的控制情況,檢查是否存在財務管理職能弱化的現象。②納入中心核算單位的賬戶清理、會計移交工作是否及時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轉移隱匿會計資料和資金的現象。①會計集中核算相關配套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
5、合理界定法律責任,規范審計處理處罰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以及財務文出的真實性應由被審單位負責;會計核算業務的正確與否應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財務支出的合規性、合法性以及有關原始憑證的真假應由被審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共同負責。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審計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區分責任”的原則,對核算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合理界定。對預算單位違反預算和財務管理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處理。對于會計核算中心對預算單位違反預算或財務管理規定的會計行為審核不嚴或未督促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處理處罰的有關規定或當地黨委、政府關于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及時處理或向財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對會計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時、正確辦理支付業務和會計核算,財務資料管理不規范,擅自動用財政資金等行為,審計機關應按照《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當地關于公共財政支出改革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精神分裂癥患者住院期間常伴有沖動和攻擊行為,具有很大的危險性,日益受到精神科專業人員的重視。丙戊酸鈉,是一種不含氮的廣譜抗癲癇藥,屬GABA轉氨酶抑制劑,作為一種情緒穩定劑被廣泛用于躁狂癥的治療,并取得了較滿意的效果,本文回顧分析我科2008年6月~2010年6月間住院用丙戊酸鈉治療的30例精神分裂癥且具有攻擊行為患者臨床資料,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0年1月~2010年12月間我住院治療具攻擊行為、精神分裂癥患者30例,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總分>38分;外顯攻擊行為量表修訂版(MOAS)評分總分4分以上。≥2種抗精神病藥物治療8周以上;排除腦器質性疾病,無嚴重心、肝、腎等軀體疾病、癲癇、藥物過敏、白細胞減少史及嚴重的慢性衰退癥狀等。男26例,女4例,患者平均年齡(32.4±5)歲。病程(1~8)年,平均病程(4.5±3)年,住院時間0.5~3年,平均住院時間(2±0.5)年。
1.2方法 治療以原用抗精神病藥物維持不變藥學論文,其中氯丙嗪15例,氯氮平8例,利培酮5例,喹硫平2例。加用丙戊酸鈉,起始劑量為0.6g/d,平均劑量1~1.2g/d;
于治療前及治療后第4周用包括言語攻擊、對財物的攻擊、自身攻擊、對他人軀體攻擊4個分量表的MOAS各評定一次。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共18項,分別計算加權分及5個因子分,于治療前及治療后第4周各評定1次。分別于治療前及治療第2周、4周末各檢查心電圖、肝功能、腎功能及血常規1次。
2 結 果
2.1治療前后患者在焦慮憂郁、缺乏活力、思維障礙、激活性、敵對猜疑5個因子分比較無顯著變化。30例治療后MOAS比較:降至0分者8例,占26.7%,不同程度改善者10例,占33.3%,無改變12例,占40%,總有效18例,總有效率為60%。
2.2不良反應 加用丙戊酸鈉后,檢查血常規、肝功能、尿常規、心電圖均無明顯異常。5例(16.67%)患者在治療開始的2周出現輕度胃腸反應,飲食差, 惡心,8例(26.67%)患者出現椎體外系癥狀,7例(23.33%)患者出現嗜睡、口干、頭痛,4例(13.33%)患者出現心動過速等不良反應,均經對癥處理后減輕或消失。無因嚴重不良反應而停藥者。
3討論
有研究顯示精神病患者攻擊行為的發生率高于普通人群,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攻擊行為的發生率更高。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攻擊行為,往往與命令性幻覺、被害妄想、易激惹、猜疑、敵意和怪異行為有關;經抗精神病藥治療,大部分患者其攻擊暴力行為會好轉或消失,但對部分患者的沖動攻擊行為療效不是很理想。臨床上常聯合應用苯二氮革類藥物治療,可短時間治療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攻擊行為和激惹,但苯二氮繭類藥物較快耐受、鎮靜和成癮性的問題不易解決。有報道采用改良電休克(MECT)治療可快速有效治療精神分裂癥的沖動攻擊行為[1]。另外,神經松弛劑氯丙嗪、氟哌啶醇急性期應用雖有良好效果,但較易出現錐體外系反應。
近年來,抗癲癇藥丙戊酸鈉作為心境穩定劑被廣泛應用精神疾病治療中,丙戊酸鈉可強化抗精神病藥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臨床效果[2]。本研究結果顯示:合用丙戊酸鈉治療具有興奮躁動或攻擊暴力行為、對抗精神病藥物反應不佳的患者,有效率為60%得以控制或顯著改善。Casey等通過多中心的雙盲研究實驗也發現,用奧氮平或利培酮合并丙戊酸鈉比單一用奧氮平或利培酮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起效速度快、療效好,可不增加抗精神病藥的劑量,縮短了住院時間藥學論文,安全有效,患者有很好的依從性。丙戊酸鈉可強化不典型抗精神病藥治療精神分裂癥,單一治療時無效,這些效應顯然不能為穩定心境、減少沖動或抑制攻擊所解釋,而是改善了精神分裂癥的核心癥狀,如陽性癥狀和陰性癥狀。本組8例以氯氮平長期治療,仍具有攻擊行為,加用丙戊酸鈉1~2周后攻擊行為得到控制。原因可能是合用丙戊酸鈉后提高氯氮平治療精神分裂癥陽性癥狀的療效[3],阻斷了電壓敏感鈉通道,減少神經遞質釋放,強化了不典型抗精神病藥阻斷D2和5-HT2A受體的效應有關。本資料中加用丙戊酸鈉后,檢查血常規、肝功能、尿常規、心電圖均無明顯異常。常見輕度胃腸反應,椎體外系癥狀,心動過速等不良反應,對癥處理后減輕。無因嚴重不良反應而停藥者。
總之,丙戊酸鈉可強化抗精神病藥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臨床效果,可不增加抗精神病藥的劑量,安全有效,患者有很好的依從性,值得臨床進一步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1]楊孔軍,劉鐵榜,楊海晨,等.MECT聯合治療伴興奮攻擊行為的難治性分裂癥的對照研究[J].中國民康醫學,2005,17(9):485-486.
[2]左代英,吳英良.抗癲癇藥物在精神分裂癥治療中的應用[J].山東精神醫學,2006,1(1)62-65
一、抓宣傳,增認識
1.抓宣傳。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輿論工具,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培訓、技術咨詢等多種形式,邀請從事審計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領導、專家和學者,廣泛、深入、細致、持久地向社會宣傳財政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詳細介紹審計監督的重點、程序、方法和經驗。通過宣傳要創造一個自覺、協調、文明、高效的審計監督工作環境,既增強財政工作的透明度,也可以消除彼此誤會,增進了解,以取得各方面的重視、支持和協作,使這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2.各企業單位、各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領導要自覺樹立財政審計監督的意識,要講政治、講大局,要支持、配合審計監督,使其有一個寬松的工作環境、良好的工作氛圍,以便提供一流的服務,創造一流的效益。
3.審計監督部門要對被審計監督部門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針對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糾錯防弊改進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幫助被審計單位制定加強經營管理的措施,尋求提高經濟效益的途徑。
二、抓規范,改方法,盡快使財政審計監督工作法制化和規范化
1.抓規范。
一是盡快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統一的財政審計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以便正確而有效地實施審計監督,徹底改變財政審計監督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級財政資金從申報、撥付到使用全過程的審計監督機制,有針對性地選擇同深化改革與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密切的重點項目,以及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項目,進行全面細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審計監督,將財政資金的日常管理與專項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使管理之中有監督,監督是為了更好地加強管理。
三是制定一套科學完整、先進合理的審計監督業務技術方面的標準和規范。其內容主要包括:審計監督的范圍、時間、程序、方法、考核標準、評價原則等。這些標準和規范的制定,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的發展,必須符合實際且簡便易行,必須在審計監督實踐中去粗取精,去偽存真,使之進一步科學化和系統化。
2.改方法。要采用高科技、多層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還可以采取抓住一個側面或項目審深、審細、審透的方法。改進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決算審計的方法,積極探索圍繞國家宏觀經濟目標而實施的積極財政決策的審計方法。
三、抓管理,重落實,運用現代化手段強化財政審計監督
1.要建立健全財政審計監督指標體系,量化財政審計監督對象,直至與被審計單位聯網,及時考核和評價財政審計監督工作。在制定財政審計監督指標時,要從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參與財政收支管理以及達到的效果等方面來量化財政審計監督工作。
2.要運用現代化手段來武裝財政審計監督人員,積極開發財政審計監督的實用軟件,最大限度地擴大財政審計監督的計算機監控范圍,將財政審計監督機構的計算機與財政業務部門、國庫、征收機關等實現聯網,以便及時發現財政運行中的問題并加以糾正,努力提高財政審計監督的效率。
3.必須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努力做好四個方面的轉變,即由年終突擊性審查向全年日常性審查轉變,由側重于企業財務收支向參與國民經濟宏觀調控轉變,由常規性的三項審查向有針對性的開展專項重點審查轉變。只有這樣,財政審計監督的職能和作用才能更全面充分地得到發揮。
四、抓培訓,嚴考核,盡快提高審計監督人員的素質
1.要迅速扭轉目前財政審計監督機構不健全、監督人員青黃不接且素質較低的被動局面,建設一支忠誠黨的審計監督事業、熟悉國家方針政策、懂經營管理和法律知識、精通會計和審計業務的專業隊伍。這支隊伍要采取專職人員、兼職人員和聘用人員相結合的辦法組成,以專職人員為主。審計監督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統一組織考試或考核,合格后發給審計監督資格證書,持證從事財政審計監督工作。
2.要把培養審計監督人員的工作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采取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的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盡快提高審計監督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使其在審計監督工作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制度辦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弄虛作假、謀取私利、、違法亂紀。同時吸收新鮮血液,不斷純潔、壯大審計監督隊伍,為國家的積極財政政策服務。
五、抓整頓,重治理,不斷提高審計監督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
1.審計監督機關要協助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配備合格的財會管理人員,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把財政資金真正管好用好。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國家有明確規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而自籌資金,則應置于財政部門的監督之下,要明確政府同各部門之間的管理權限和資金上繳的辦法,并且將自籌資金納入預算外資金統一管理和核算。這樣做既有利于加強財政部門的宏觀調控,也有利于簡化會計核算工作。
2.各被審計單位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賬簿,正確運用會計科目,認真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及時記賬和對賬。嚴格遵守有關法規制度,合理開支費用,正確計算成本,依據定期結賬結果編制會計報表,切實做到證證相符、證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這些看似簡單、平凡的工作,卻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和核心。
3.加強外部監督力度,盡快把監督工作納入法制化、系統化、規范化軌道,可成立會計監督的統一協調組織,使審計、財政、稅務、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監督形成一個統一體,若發現被審計單位故意造假,稅務部門不得售予稅票、發票,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或不予年檢,銀行不予貸款,財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會計資料進行抽查審核等。只有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形成一個審計監督的完整體系,才能使會計信息造假沒有可乘之機,真正提高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水平。
六、抓典型,嚴法紀,徹底糾正審計監督中處罰不嚴的錯誤行為
1.國家有關宏觀調控部門,要根據近年來進行財政審計監督總結的經驗和教訓,針對改革開放、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迅速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統一的法規制度,以便進行審計監督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對于財政審計監督中查出的混淆資金性質、化預算內資金為預算外“小金庫”、以及胡支亂用的問題,對于個別單位的領導、以物謀私、公款私存、貪污受賄、損失浪費、擠占成本、截留稅利、營私舞弊等問題,要在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既要堅決處罰違紀違法的單位,又要嚴厲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決不能姑息遷就,決不搞下不為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打擊財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真正發揮財政審計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