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鑒定報告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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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鑒定報告

篇(1)

中圖分類號:U2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6)10-0032-03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現如今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資源性散貨進口國之一。然而隨著進口量的增加,大宗資源性散貨短重案例隨之上升。頻繁發生的短重風險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損害了收貨人、承運人、發貨人等多方的利益,亟需引起各界廣泛關注與重視。

由于各個大宗資源性散貨出口國國情不同、貨物性質各異以及分港裝卸等多種因素,造成貨物短重的原因多種多樣,本文將根據作者從事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工作的經驗,著重對以水尺計重方式進行重量鑒定的資源性散貨短重風險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應的有效減少短重風險發生的對策。

1 短重的概念和規定

1.1 短重的概念

短重是指沒有達到規定的或商定的物品重量計量要求,也就是俗稱的缺斤短兩,常指大批貨物或物品重量的缺失。

1.2 短重的規定

從短重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對短重的定義限制有兩個。一是商定;二是規定。

所謂商定就是貿易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約定,從而確定出一定的比例,并寫入合同,超出約定比例即視為短重。

根據中外航運實踐,大宗資源性散貨運輸計量通常使用水尺計重?!哆M出口商品重量鑒定規程 第2部分:水尺計重》(SN/T 3023.2-2012)對水尺計重精確度進行了具體量化規定:如果船舶制表準確度在0.1%,其水尺計重準確度可以在0.5%之內。因此,業界普遍認為貨物重量損失在0.5%以內屬于正常損耗。

在重量證書出具的實際操作中,檢驗檢疫部門一般將以水尺計重方式進行重量鑒定的貨物,短少比例超過0.5%的情況視為短重,并出具短重證書。

2 短重風險原因分析

本文利用故障樹分析法對造成短重的風險因素加以識別,識別結果以魚骨圖的形式給出,詳見圖1。

結合因果分析法對風險因素進行歸納,造成進口大宗資源性散貨短重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然損耗,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貨物本身特性、固有缺陷等造成貨物的自然減量。大宗資源性散貨在海洋運輸環節,由于受運輸條件限制,極易受到外界自然力的作用(如風雨的侵蝕),發生干燥、風化、揮發、粘結等現象,從而引起貨物重量的減少。

(2)計重方式不統一。由于各國港口生產條件以及港口作業慣例不同,大宗資源性散貨裝船作業計重方式各不相同,許多港口采用衡器鑒重、軌道衡等計重方式,而在我國港口,大宗資源性散貨往往采取水尺計重的方式進行重量鑒定。衡器鑒重的精確度為0.2%,水尺計重的精確度為0.5%,兩種計重方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誤差,貨物實際重量出現差別也就不可避免。

(3)裝貨港原裝重量不夠,是指在國外裝貨港口,由于受自然條件及人為因素影響,實際裝船貨物重量少于船方簽發給發貨人的提單重量。水尺計重需要精確讀取船舶吃水從而計算出全船貨物重量,受港口水文條件以及鑒定人員業務能力的限制,往往很難準確的讀取吃水。另外,也存在某些不法商人與鑒定人員進行勾結,偽造水尺報告,并串通船方,要求船方簽發多于實際貨物重量的提單,從而進行貿易欺詐。

(4)多票混裝、分港卸貨等運輸方式導致的短重。為了降低運輸成本,提高船舶營運效能,承運方往往會采用多票混裝、分港卸貨等運輸方式,即同一船舶裝載相同或不同大宗資源性散貨分卸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在分港卸貨模式中,受港口作業習慣、船方大副水平等原因限制,船方對第一卸貨港實際卸貨重量控制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是貨物不分艙的情況下。

(5)航行途中排出明水導致的短重。鐵礦砂、煉焦煤等資源性散貨,受貨物本身性質以及諸多人為因素干擾,貨物含水量較高,在航行途中會有明水滲出形成自由液面,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為了保證航行安全,船方會將明水經污水井排出。排出的污水在裝貨港進行水尺計重時已經計入貨物重量,在航行途中排出,從而造成到貨港貨物重量短少。

(6)承運船舶不具備水尺計重條件導致的短重。在一些不發達國家或是短距離航線中,老舊船舶、沙灘船舶仍是運輸主力,如承運進口朝鮮散貨的船舶。老舊船舶船齡一般都在20年以上,船體結構大都發生了變化。沙灘船舶在建造中沒有審批圖紙,或未按圖施工,或造船工藝達不到船檢法規和規范要求,使得船舶質量低劣。老舊船舶、沙灘船舶進行水尺計重所使用的圖表多與船舶實際狀況不適用,且存在較大偏差,如無壓載水縱傾修正表、無吃水標記修正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此類船舶不滿足水尺計重條件,無法進行水尺計重。在裝運港口,發貨人為了自身利益,多租用此類對自身有利的船舶進行運輸,并在簽署合同時明確要求進行水尺計重,往往導致在國內卸貨港實際卸貨重量小于提單重量。

3 對策及風險應對措施

進口大宗資源性散貨涉及到承運人、收貨人、國內主管機構等多個方面,如何有效減少大宗資源性散貨短重風險的發生,維護好國際經濟貿易的秩序,需要參與各方共同努力。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3.1 承運人方面

承運人作為收/發貨人之間的橋梁與紐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一般說來主要是保證所運輸的貨物按時、安全地送達目的地。因此,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等負責,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若遇到承運貨物出現短少,承運人負有客觀方面的舉證責任。承運人應采取以下措施: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并妥善配備船員和配備供應品,使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在裝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船岸檢查表》、《Loading Sequence(裝貨順序)》要求裝載,并加強現場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方面提出異議,進行協商解決。對裝貨過程中灑水、下暴雨等特殊情況,船方應做好航海日志和裝卸日志有關事實記錄,必要時船長可發表《船長聲明》并通過得到有關方面簽認,從而保護收貨人和自身利益。

(3)承運人可以獨立申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進行重量鑒定,第三方檢驗機構獨立的開展計重工作,并出具重量報告,從而遏制在裝貨港因發貨人缺乏誠信、存心欺詐而做出的造假行為。

3.2 收貨人方面

目前,進口大宗資源性散貨多為賣方市場,加之很多收貨人缺乏對國際貿易規則的充分了解與熟練應用,在簽訂購買合同時,國內收貨人多處在不對等的劣勢地位。如果到港貨物出現短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際通行做法,收貨人有索賠的權力。但是,收貨人對貨物短少所要求的賠償牽涉到多個方面,索賠工作十分艱難,將耗費一定的時間、人力、物力等。因此,國內收貨人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客戶選擇、合同簽訂、租船等多個環節采取相應措施,以規避短重風險。

(1)簽訂進口貨物合同時,充分考慮到貨物短重帶來的風險。合同條款要做到嚴密、規范,約定詳細合理。檢驗方法、索賠期限、結算依據等都應寫清楚,避免合同缺陷。盡量爭取較長的索賠期限,盡可能的選擇以中國檢驗檢疫證書作為貿易雙方結算的依據。對于含水量高的貨物,盡量爭取以干噸作為結算的依據。

(2)對客戶信譽和市場情況進行認真評估。盡可能選擇信譽好、操作規范的公司合作,避開短重嚴重的港口、出口國家或供應商。

(3)增強在租船方面的話語權。及時提出本方的合理要求,對于賣方任意指定船舶的行為加以干預,對于相關方面過有重大短少記錄警報的船舶盡量避免使用。

(4)實施裝船前檢驗。聘請本方信賴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裝船前檢驗,及時掌握貨物裝船情況,從源頭上杜絕發貨人和不法檢驗機構的勾結。

(5)投保短量險。短量險是貨物運輸保險的附加險之一。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數量短少或缺少的損失。在進口貨值較高或是短重案例頻發的大宗資源性散貨時,國內收貨人應有選擇的投保短量險,從而轉移自身風險。

3.3 主管部門方面

《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此條款明確了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作為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工作主管部門的法律地位。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檢驗檢疫機構應充分發揮在技術、資源、人才等方面的優勢,主動作為、主動創新、主動服務,有效減少進口大宗資源性散貨短重現象的發生。

(1)建立船舶黑名單制度。建立來港船舶數據庫,詳細記錄來港船舶的重量檢驗情況及船舶規范等細節,對于曾出現重大短重現象的船舶進行重點關注,并及時預警通報,提醒相關企業減少對此類船舶的租用。

(2)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對承運船舶、發貨人、裝貨港進行風險評估,按照不同的風險評估等級,通過多種渠道對外進行預警通報,進一步提高進口商在談判和簽訂合同時的警惕性。

(3)健全分港卸貨機制。嚴格按照《進口大宗貨物分港卸貨法定鑒定工作管理規定》,建立分港卸貨溝通交流機制,確保第一港卸貨結束后情況能及時反饋給下一港。對本港出現重大短重情況或情況復雜的船舶,可派鑒定人員到下一港協同實施鑒定。

(4)加強科研工作及人才隊伍建設。水尺計重工作受港口自然環境及鑒定人員業務能力的影響較大。一方面,檢驗檢疫部門應該不斷加強水尺計重方面的科研工作,研發新型水尺觀測工具,有效減少港口風浪對水尺觀測的影響。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提升鑒定人員的的能力素質和業務水平,打造一支技術精湛、服務優質的鑒定隊伍,最大程度的降低人為因素對水尺計重精確度的影響。

(5)主動做好服務。加強與國內收貨人及貨物公司的溝通聯系,定期派工作人員上門,向廣大進口商宣講國際貿易的通行規則及技術性貿易措施,提高企業的自我防范意識,同時認真聽取企業在大宗資源性散貨進口方面遇到的困惑與困難,有針對性的提供政策法規方面的幫助。同時,全程跟蹤追償。查出貨物短重后,及時出具權威重量證書,并在企業索賠的過程中,及時收集反饋信息,主動做好跟進服務,幫助企業進行索賠。

4 結語

進口大宗資源性散貨短重風險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是一直存在的,且隨著現代運輸方式的發展、運輸工具的多樣化以及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變化,呈現出新的特點,表現為不同的形式。采取措施減少進口大宗資源性散貨短重風險的發生是承運人、收貨人、主管部門等國際貿易活動的參與方共同的責任與義務。只有多方精誠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有效的遏制或減少短重風險的發生,才能切實維護各方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篇(2)

(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與包裝使用鑒定分兩次進行按照規定,出口危險化學品除了需要進行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檢驗外,其包裝還應按照海運、空運、汽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但在很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產品檢驗和包裝鑒定的并不是一個部門,導致企業出口一批危險化學品時需要向兩個部門申請檢驗鑒定,延長通關時間的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商檢成本,如果兩個部門的要求不一致,企業便會無所適從。

(三)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不一致目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時大多采信以上實驗室出具的報告,但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分類鑒別報告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分類鑒別報告內容不一致。大多數實驗室出具的報告對危險貨物的分類依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TDG)進行,側重于貨物包裝運輸;僅有極少數實驗室出具的報告同時包含GHS分類,從危險化學品生命全周期考慮其危險特性。二是同一種危險化學品在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分類鑒別報告結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編碼:3802109000)為例,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內,其危險貨物編號42521,UN編號1362,應為4.2類自熱物質,但有國家重點實驗室出具的報告顯示該物質為非危險品,企業據此申報為普通貨物,造成逃漏檢驗。其他諸如油墨、硅鐵和乳酸亞鐵等化學品在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報告結果也不一致。

(四)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編制質量不高新要求很大的一個變化是要求企業報檢時提供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樣本,目前企業制作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企業自行組織人員編制;二是企業在檢驗檢疫部門的指導下編制;三是企業付費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編制。第一種途徑由于企業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關文件要求的人員,編制過程隨意,大多草草應付了事;第二種途徑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業務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樣版也不盡相同;只有第三種途徑編制的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質量比較有保證,但由于費用偏高,中小企業普遍不愿采用這種方法,這就導致企業實際使用的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可信度較低,篡改、缺項現象時有發生,不能真實表達危險品的危險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檢驗模式不適應企業快速通關的需要目前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法檢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即根據企業類別和產品的風險分級確定檢驗監管方式。但《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又規定: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法檢目錄》內的危險化學品大多在此列,應采用嚴密監管方式,這就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此類企業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的同時,對其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實施逐批檢驗,隨著危險化學品出口量的不斷增加,逐批檢驗的模式顯然不能適應出口企業快速通關的需要。

(六)危險化學品的瞞報、誤報、漏報時有發生危險化學品作為普通貨物出運既有監管機構自身檢驗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險品托運人和貨代公司瞞報、誤報的原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由于專業知識不足可能未考慮到某些物質可能帶有的危險性憑經驗把危險貨物誤判為普通貨物,如鋼屑,本身是普通貨物,但因在加工過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鋼屑上沾有油類物質,從而成為易自燃固體而變成危險品。

二、加強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工作建議

(一)創新檢驗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有效性一是盡快制定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工作規范,把國務院591號令和國家質檢總局30號公告落實到每個關鍵點,明確監管范圍、檢驗內容、檢驗依據、不合格處置和處罰等工作重點,統一檢驗依據,統一原始記錄,統一證稿格式,進一步規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監管工作,保證檢驗監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創新監管模式,探究分類管理、風險分析、電子監管和誠信管理等業務創新成果在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中的應用,構建既能確保安全又能便利企業的適應危險化學品外貿狀況的監管模式。三是加強業務創新,將危險品分類鑒定、安全數據單和危險公示標簽的預審查環節放在企業出口之前進行,對企業出口的同一批次貨物中包裝使用鑒定和法定檢驗同步進行,做到一次報檢、一次抽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計收費、一次簽證放行,縮短檢驗流程,減少通關費用。

(二)加強實驗室能力建設,提高檢測技術水平一是加大化學品分類鑒別與評估重點實驗室能力建設投入,使其能夠分別按照TDG和GHS對危險品進行分類定級檢測,同時可進行必須的危險化學品理化項目的檢測;二是深入研究檢測方法,組織技術骨干進行技術攻關和檢測方法開發,力爭盡早覆蓋我國主要大宗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鑒定。三是探索快速檢測手段,在確保檢測質量準確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時間完成檢測,保證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快速通關。四是強化技術指導,確保企業檢測實驗室發揮保障質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國際認證,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打破GHS全球實施后引發的技術壁壘。

(三)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學習,提高專業技能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專業性強,產品風險高,安全技術要求高且檢驗監管責任大,只有檢驗人員自身業務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規避檢驗環節的風險,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實施2012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國外危險化學品技術貿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組織召開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業務學習和業務討論,以過硬的業務素質武裝自己,切實提升檢驗監管能力。同時還要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報檢公司進行培訓和重點政策講解,明確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職責,統一做法,理順危險化學品相關業務流程,引導企業誠信自律。

(四)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增強責任意識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的職責賦予了檢驗檢疫機構,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高度重視、積極適應,嚴格執行新要求。一是加強學習,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各相關企業要認真學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相關配套文件精神,結合企業自身進出口產品情況,把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不斷增強法律法規意識和質量安全意識;二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進出口危險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順利進出口;三是加強溝通配合。要積極配合檢驗檢疫的施檢和管理,加強與外方、貨代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生產企業的溝通交流,促進各項工作有效展開;四是不斷強化企業誠信建設和質量第一責任人意識。要認真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充分發揮質量主體作用,牢固樹立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加強企業的自檢自控能力,力保誠信,嚴抓質量。建議企業加強與國外供應商的聯系溝通,要求供應商嚴格按照我國最新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輸出產品中隨附安全數據單和粘貼危險公示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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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簡述

2004年8月25日,日本thp公司作為買方與香港羅氏有限公司作為賣方簽訂了兩份熱軋鋼卷買賣合同,價格條件均為成本加運費至日本某港。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在上海港裝上被告所屬的“通盛”輪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了兩套正本清潔提單。2004年9月25日承運船舶抵達日本funabashi港開始卸貨,卸貨時thp公司發現上述兩套提單項下的熱軋鋼卷存在嚴重變形、銹蝕、刮擦等損壞現象。遂于2004年10月1日就兩套提單項下的貨損向承運人提交了索賠通知,并委托檢驗人日本海事鑒定協會對貨物進行了檢驗,檢驗報告認為,鋼卷的破裂、壓縮系由于航程中未得到充分綁扎的貨物的積載倒塌和位移所造成的,而海水損壞是由于航程中海水從不充分密閉的艙口蓋進入貨艙,加上由于船員的疏忽導致的9月27日雨水進入貨艙所造成的。貨損發生后,原告日本aiu保險公司作為該批貨物的保險人受理了作為被保險人的thp公司的保險索賠,2004年12月29日通過三井住友銀行向thp公司支付了113490654日元的賠款,并取得了thp公司簽署的解除責任及權益轉讓書。據羅氏公司出具的商業發票及保單的記載,該批貨物的日本卸貨港到岸價值為267826471日元,該批貨物的貨損金額為86707125日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上述貨物損失86707125日元及利息,貨損檢驗費用656100日元。

但被告承運人辯稱: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貨物是在被告承擔的責任期間發生了變形、銹蝕、刮擦的客觀事實,也未能證明這些變形、銹蝕、刮擦導致貨物的用途和功能發生變化并導致貶值;本航次貨物包裝、綁扎均由托運人負責,航次途中貨物在艙內倒塌屬于托運人過失造成的,被告對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收貨人在卸貨港處理貨物時,并沒有通知承運人,收貨人處理貨物的方法、結果的客觀性均存在疑問。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提供了日本海事檢驗協會的報告以證明貨物損壞的原因及實際損失,但其當時僅是對貨損的原因進行檢驗,但未對貨物的殘損程度進行及時鑒定;而對貨物殘損的檢驗在貨物卸離船一個月以后進行,因此該檢驗報告檢驗的時間超出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也不能反映承運人責任期間貨物的實際狀況。另外,大部分貨物的開卷檢查均非檢驗人進行而是由檢驗申請人自己進行;且檢驗人進行的所有鋼卷開卷檢查報告均未對貨物的銹蝕面積、銹蝕程度、鋼板的材料厚度的變化及力學性能的變化有任何描述,而僅是依據申請人對貨物的出售所得收入作為貨物殘值來計算貨物的殘損,既未考慮市場因素對貨物出售價格的影響,也未考慮切割費、搬運費等費用與貨損的聯系,因此該報告對貨物殘損鑒定結論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認定。

2 案例分析

本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由于承運人管貨不當而導致的代位索賠糾紛案。在本案中,承運人在裝運港接受了貨物并簽發了清潔提單,則有義務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在目的港向收貨人交付與提單記載相符的完好貨物,并對在其責任期間非法定免責事由發生的貨物嚴重變形、銹蝕、刮擦等的損壞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依據保險合同賠付了被保險人,并取得被保險人出具解除責任及權益轉讓書,即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原告有權向承運人因其管貨不當而造成的貨損進行索賠。

篇(4)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5)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6)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7)

涉案是犯罪案件最重要的物證,不僅對證實犯罪、指控犯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決定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罰的輕重。可以說,是涉毒犯罪案件證據鏈條中的“王中之王”,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不少偵查人員證據意識不強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在當前犯罪扣押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扣押、清點的過程無見證人在場,扣押清單上無見證人簽字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任何涉案贓、證物均應當依法扣押,并要求與案件無關的人員在場見證。但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犯罪案件,偵查人員在對扣押時均應有見證人在場,但由于一些公安民警程序意識薄弱或者工作疏忽,仍有不少案件缺乏見證人在場或無見證人簽字的現象。

(二)扣押、清點時未對及其包裝物進行刑事攝影照相,或者拍攝圖片(像)不清不全

刑事攝影照相對及其包裝物拍攝不清、不全,或者未對全部涉案及包裝物進行拍攝,喪失了查獲時即時固定證據的機會,使出庭舉證時被告人無法辨認,甚至辯護人當庭提出異議,影響了庭審效果。

(三)扣押清單對的特征描述不細致、不全面

扣押清單中對的特征,如名稱、形狀、數量、重量、來源以及包裝物等,沒有描述或者描述不細致、不全面。在未作鑒定前即將查獲的疑似物表述為具體的種類,甚至使用犯罪嫌疑人自述的說法(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稱為黃皮的,其實是純度不高的海洛因);扣押清單上對特征的描述與提取筆錄、見證人證言內容不一致等。

(四)扣押的沒有統一封存手續

欠缺封存手續是大多數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扣押程序中增加統一封存環節至關重要。理由有:其一,這是保證偵查程序公正性的要求。公安機關在對扣押、清點之后,直到送交鑒定機構鑒定之前,所查獲的完全處于辦案民警的掌控之下,缺乏任何外部或內部的監督,容易出現問題。這方面雖沒有相應的案例予以佐證,但沒有監督就不能排除極個別偵查人員有徇私枉法、報復陷害之虞,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供了可供合理懷疑的口實。其二,這是刑事訴訟證據證明力的要求?,F在通行的做法是,在扣押清單上只注明的顏色、形狀、數量等內容,然后讓犯罪嫌疑人簽字,沒有封存就直接交由鑒定部門鑒定、稱重,而鑒定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中,往往只是簡單說明持有人的姓名以及的數量特征,從檢驗報告中并不能必然得出送交的和鑒定的系同一的結論。在司法實踐中,就有被告人當庭提出“不是我的”、“我沒有帶這么多”或者“鑒定的不是我被抓時繳獲的”等辯解。“兩高三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死刑證據規定》)明確規定: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由于缺乏統一封存手續,使得扣押清單和檢驗報告這兩份證據之間缺乏足夠的關聯性,削弱了證據組合后的證明效力,對此,檢察機關就得在庭審時特意說明,并承擔鑒定對象與檢材一致性的舉證責任,否則,該份鑒定意見就有可能被排除,造成認定的疑難。

(五)缺少對及其包裝物的指紋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鮮見對及其包裝物進行指紋鑒定的先例,即使司法機關有鑒定要求,也因辦案民警對及其包裝物的觸摸而破壞指紋痕跡鑒定的條件,導致對指控犯罪力度的削弱。《死刑證據規定》第6條第5項規定,對現場遺留的與犯罪有關的具備檢驗條件的血跡、指紋、毛發等,要通過DNA鑒定或者指紋鑒定等方法,與被告人的生物特征、物品作出是否同一的認定。

如王某某運輸案。案件事實表明,乘警在列車上從被告人王某某隨身攜帶的提包中,當場查獲藏匿在一只藥盒內的用無色透明塑料袋包裹的兩袋白色晶狀疑似物,現有證據有兩名旅客目擊查獲經過的證言和乘警出具的書面說明,在排除他人故意在被告人包內投放可能性的情況下,被告人就是不認罪,辯稱包內的不是其所攜帶、所有的。雖然法院最終對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決,但如果在最初查獲時即對藥盒和包裹塑料袋上的痕跡做指紋鑒定,確認被告人非法持有的真實性,再輔之以相應的言詞證據,將會大大增強指控力度,也補強了言詞證據的證明效力。

(六)稱量上的問題

在稱量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對扣押的何時稱量、由誰稱量做法不一,比較混亂。有的由抓獲民警現場稱量;有的由列車乘警交給車站派出所稱量;有的由查獲部門送交刑警支隊后稱量;有的由辦案部門送交鑒定機構稱量;甚至有的辦案民警稱量后又交由鑒定機構稱量。稱量的混亂,直接導致稱量結果的混亂,給司法認定帶來麻煩。

如王某某運輸案。乘警在列車上查獲后,當即稱量為21.1克,案件移交車站派出所后,經送交鑒定機構稱量為20.3克。對該變輕的原因,公安機關書面解釋為中含有少量水分,當場查獲時和后來鑒定時存在時間差,水分因蒸發而變輕。

該案中這種非專業非權威的解釋,不僅缺少事實根據(如何證明中含有水分以及水分含量多少),也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是辦案民警在稱量工具上選擇不當?或是沒有校準存在誤差?還是為了突出查案成績有意或無意擴大戰果?同為司法工作人員,我們完全可以憑感性充分相信辛苦在辦案一線的公安民警,但一份兩個稱量結果,對司法機關公信力的影響就非我們個人所能左右。出現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精通法律的辯護律師就可能據此認為稱量過程不規范、不透明,對稱量結果表示合理懷疑,當庭要求合議庭不予采信;更有甚者會揪住這個問題大肆渲染,發表對司法機關辦案程序公正性和真實性的辯護意見,導致庭審活動陷入被動。

2.對扣押的如何稱量也存在問題。司法實踐中查獲的一般均有包裝,而包裝物的材質、重量又不一,是去除包裹物后稱“凈重”?還是連同包裹物一塊稱“毛重”?完全去除包裹物容易導致粉狀散失,連同包裹物稱量又難以精確扣除包裹物的重量等。這些因偵查活動不規范而造成的證據瑕疵還有許多,雖然未能最終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但因證據證明力的削弱,法院最終對被告人科以較輕的刑罰,影響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教訓十分深刻。

3.對稱量證據的表述上也不規范,容易引起爭議。

如劉某某非法持有、高某某運輸案。公安案卷均缺乏公安機關制作的稱量記錄,而送交鑒定機構后,鑒定結論表述為“在公安機關查獲的重xx克的疑似物中檢出有xx成分”。這種行文方式只是復述了公安機關稱量的結果,無法確定鑒定機構是否對重新進行了稱量,為此,檢察機關特意要求偵查部門出具補充說明予以解釋,證實鑒定機構確實進行了稱量。但這種解釋亦因主體不是鑒定機構,其證明力大大削弱。這種涉案是否經過稱量,是由辦案部門稱量還是由鑒定機構稱量表述不清,尤其是與被告人自述重量相差較大時,極易在庭審中引發爭議。在 劉某某非法持有案中,被告人辯稱自己稱過是35克,而鑒定報告表述公安查獲的是46克,重量問題成為庭審舉證、質證、辯論的焦點之一。

(七)部分辦案民警對扣押的處置不當

由于個別公安民警缺乏程序規范意識,將查獲某一犯罪嫌疑人的數包合并到一塊扣押或者稱量,而數包中可能種類不同或者摻有假;有的公安民警將同時查獲的多名犯罪嫌疑人當成共同犯罪,將各自持有的合并到一塊扣押或者稱量。如2009年5月辦理的李某某非法持有案,乘警就將在列車上查獲的李某某所帶的兩包不同顏色的麻古片劑混成一包。這些不規范的偵查活動,可能將一些原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人為地變成疑難案件,引發不應有的爭議,甚至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迫放棄,委實可惜。

二、對規范完善扣押工作的幾點建議

鑒于偵查機關在提取、扣押、稱量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筆者結合“兩高三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及《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證據規定》)和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業務培訓工作

加強對基層辦案民警的業務技能培訓,強化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在辦案中嚴格按照《兩個證據規定》和新《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在制作提取、扣押筆錄或扣押清單時,要由無關人員見證,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確保物證的收集過程沒有瑕疵;同時,規范扣押清單的制作,盡量詳細準確地記錄疑似物的名稱、種類、數量、顏色、特征、來源以及外包裝物的特征等內容,注意與提取筆錄、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

(二)配備適合的偵查裝備

建議為基層辦案民警增設必要的偵查裝備,保證在查獲、扣押的第一時間,對及其外包裝物能夠及時進行刑事攝影攝像,并參照《死刑證據規定》第9條第3項的要求,對形成的影像資料,注明制作人姓名、制作過程、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影像內容及原物存放何處等相關事宜,起到進一步固定證據、印證扣押清單內容的作用。

(三)封存和保管程序的完善

篇(8)

雷少華決定用實際行動來證明自己的判斷。他買來幾只提壺及三只大塑料桶,裝滿井水便運往城區,每升定價一元。

雷少華推著板車來到一老社區,社區的大媽們便湊上來詢問:“小伙子,你這里面裝的什么啊?”“這里面都是井水,純天然,無污染?!崩咨偃A立即遭到眾人的嘲笑……他又走了幾個小區,一天下來沒做成一筆生意。

第二天,雷少華帶上新灌裝的井水再次來到城區,他原本打算到中高檔小區去推銷,可這些小區管理規范,根本不讓進。雷少華決定在小區超市里以700元的價格租用一塊約6平方米的地方,以此解決井水進小區的難題。

為打響頭炮,開業第一天,雷少華在小區超市里舉行贈水活動,向每一位顧客派發卡片,上面注明贈水的時間。可當雷少華介紹完自己賣的是天然井水,大家議論紛紛:“你這天然井水到底有什么好?。俊崩咨偃A說:“這可是我從老家崇明專門運過來的井水,不信你嘗嘗?!闭f著,他倒了一小杯井水給一名姓黃的男子試喝。那人喝了一口,搖搖頭:“嘗不出來這就是井水?!崩咨偃A不信,喝了一口,味道果然沒有在家里喝著甘甜,這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問題出在幾只塑料桶上。井水裝在塑料桶里,在運輸途中經過陽光照射,那股涼勁兒變了味。為此,雷少華請教了村里的老人,他們建議改用可以加蓋密閉的瓦缸運送井水。事實證明,用瓦缸運輸、存放確實保證了井水的口感。

為了消除人們的疑慮,雷少華還到水質檢測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是,這井水不僅含有鉀、鎂、偏硅酸等物質,而且呈天然弱堿性……雷少華將這份鑒定報告張貼在小攤前,以此作為“軟廣告”。

重新開業后,雷少華的小攤再次迎來眾多顧客的圍觀,但還是看的人多,買的人少。中午時分,黃先生再次來到攤前。雷少華主動倒水讓他品嘗。他喝完點點頭??戳丝磋b定報告后,便買走了3升井水。

小生意市場卻不小

接下來兩天,雷少華一筆生意也沒做成。直到第三天上午,黃先生再次來到雷少華的攤前,又買了5升井水。

雷少華了解到,原來黃先生用井水泡茶和煮中藥,泡茶口感純正,煮藥也有很好的保藥性。這樣的信息讓雷少華欣喜不已,他想:大家既然不太愿意買井水做飯,但買井水泡茶、煎中藥也十分實際。這個小區居住的多為中產階級,不少家庭都有喝茶的習慣,而且老年人也不少,他們往往更為看重中藥的療效。可見這里面蘊藏著大市場。

雷少華特意花錢買了上等的西湖龍井。在小攤前放上三只杯子,一只是用自來水泡的,一只是用普通礦泉水泡的,一只是用井水泡的。大家觀其色澤,看到了區別;品其味道,品出來優劣,生意很快便有了起色,小區內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購買雷少華的天然井水。兩個月后,雷少華每天的銷量基本上在500升以上。為了確保井水充足供應,雷少華又在崇明物色了三口古井,并通過當地村委會獲得了使用權。

篇(9)

個人業績工作總結范文大全(一):

XX,男,預備黨員,一名物流學院普通的專職教師。我于20xx年6月畢業于北京科技職業學院7月參加工作至今,我的工作表現一向堅持穩定,在現代物流學院負責實驗室管理和實驗室的日常教學工作,我在物流公司的工作經歷,給了我很好的鍛煉機會,豐富了我的閱歷,開闊了我的眼界,并促使我不斷努力學習,掌握最新的物流知識,為我在物流實驗室的工作供給了良好的基矗在各級領導的支持和全院職工的配合下,將我物流學院實驗室的工作短短的八個月推上一個新臺階,得到了各級領導的肯定。下頭,我重點就物流實驗室工作期間所構成工作思路及完成的工作,做總結如下。

一、開展工作情景

我的工作都是圍繞著評估開展的,按照領導安排,我主要職責是實驗室的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和實驗室的機器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工作以及物流學院05級校設本科7個班和05高職3個班的物流實訓課程的教學工作,此外還有搞好相關服務。在工作中,我始終堅持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充實自我,一向以來,自我能夠進取參院里政治理論學習,除此之外,我還結合自我的業務工作,閱讀了有關物流方面的書籍,如供應鏈管理、運輸管理、倉儲管理、采購管理、配送管理、會計學等書籍每周末都到北京去參加物流課程的培訓。在工作中還堅持向實踐學習,向有經驗的同志學習。在實踐中逐步豐富自我的業務本事,提高自身素質,為提高工作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矗。

物流實訓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實操是目的,實操是前提,沒有良好的實操技能,就失去了教學工作的價值和作用,而我們物流學院的現實是沒有實操得場地要把實訓課程拿到課堂上來講,這樣給我們的教學工作贈加了很大的難度,我始終堅持工作就是物流實際工作的觀念,以一切使學生學會一切滿足教學為標準,以一切貼近實際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在實際工作中我做到忠于職守,一絲不茍,進取認真,任勞任怨,隨叫隨到,從不講價錢,為了能設計出讓學生看的到聽的懂學的會的實訓課程有多少個通宵的夜晚,連我自我都記不清了。但當我看到規范有序的教學工作能為學生能帶去物流實用的實訓課程訓練時,心里感到無比的欣慰。

在履行崗位職責方面,根據上級提出的要求,我進取探索物流實訓教學的新模式,對歷年來我院的理論教學的成功和失敗經驗進行總結。對物流實訓課程的設置和安排進行創新。

二、取得業績

(一)設計出一套具體的可操作的物流實訓流程

我們物流學院以前沒有開設過實訓課程,以前我們其他的專業也沒有成熟的經驗給我們借鑒。在院長的帶領下我們在實踐經驗缺乏,課程設置經驗不足的情景下,我們物流實驗室在院長地帶領下對物流實訓課程流程創新,并繪制成圖表有運輸功能說明1張、運輸實訓流程1張、倉儲功能說明1張、倉儲實訓流程1張和綜合實訓1張。豐富了教學能容提高了教學工作質量,受到了領導的好評。

(二)完成各項基本教學材料的編寫

實驗室剛剛建立能夠說是什么都不健全,我們完成了實驗室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歸檔,共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具體的崗位要求15項相關材料。

根據洛捷斯特的兩套軟件:1、運輸管理系統;2、倉儲管理信息系統。完成的2008版實訓大綱的修改,和2008版的實訓指導書的編寫。新版的地實訓指導書按照供應鏈管理功能設計由16個實訓項目和來源于企業的20個實際問題場景組成。其中我個人完成了倉儲實訓指導書的編寫和20個情景的設計。

三、教研教改

隨著我校“三、三方略”的實施,加之10月面臨著評估

能夠預料我們物流學院的實驗室工作將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我們的工作不能來一點虛的每一個地方都要經得起專家和領導的檢查。在我們明確了物流實訓教學的方向和高職的特點的基礎上我們的實訓目標是物流作業、管理的一線技術人員。為此我們將實施“平臺+模塊”的課程設置在課時允許的范圍內將實訓的項目分類根據學生特點和實際需求調成組合貼合學生特點的教學資料和學習方式。

在新版的實訓報告的設計上得到了院里領導的大力支持。在5月30日的市教委的市級師范實訓基地的檢查中得到了市教委專家組的好評。在同專家交流的過程中提到物流的實訓報告不能在按照著理工科的常規的實驗報告的形式和模式。要設計和創新出貼合物流實訓要求的實訓報告,這點得到了專家的認同。這個也是我們下一步的教學改革的一個方向。

四、總結

以上就是我對我的工作的階段性的概括和總結,我的工作的成績的取得絕非是我一個就能做到的還有很多幫忙和協助我的人。今后還有很多工作需要我去做,期望領導能給我明白方向、批評指正??傊?,我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全面貫徹學校的“三、三方略”。愛崗敬業,求真、求實、求新。

個人業績工作總結范文大全(二):

本人于200x年x月畢業于*****大學xx-xx專業并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200x年x月被聘任為助理工程師職務。畢業至今,一向在xx-x工程咨詢科技公司xx從事工程咨詢工作,主要從事工程項目提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等編制工作。

參加工作以來,在上級領導下,政治上堅定,思想上成熟。我把政治上追求與現實中工作結合起來,我把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的信念從樸素、直觀認識在學習、工作中日益上升到自覺、理性的高度,從感性認識上升到了理性認識。在工作中用理論知識武裝自我的頭腦,指導實踐,科學地研究、思考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使自我能夠與團體共同提高。在日常工作中能緊緊圍繞各項中心工作任務,服從領導的安排,認真完成領導分配的各項工作任務,與同事和睦相處。在工作中,不斷加強業務理論知識的學習,能理論聯系實際,運用自我所掌握的專業知識結合到實際工作當中,腳踏實地做好本職工作。

主要工作業績總結如下:

1.參加編制xx市教育園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貼合項目要求。

2.獨立編制*****有機農業有限公司大中型沼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專家評審。

3.參加編制*****房地產開發有限職責公司xx-x賓館、綜合樓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表,經過專家評審。

4.參加編制*****公司汽車零部件生產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專家評審。

5.獨立編制*****農產品有限公司農副產品深加工殘余物及其廢棄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項目可行性報告,經過專家評審。

自任助工以來,經過不斷的學習與實踐,本人在工程項目立項、可行、節能研究等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有很高的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工作細心認真,職責心極強,深得公司領導的好評,為公司蓬勃發展做出了的巨大

的貢獻,完全具備了一名工程師的應有本事、素質和條件。成績屬于過去,未來仍需努力,今后會不斷總結經驗,改善不足,并不斷學習各種專業知識,加強自我修養,提高業務和管理水平,在未來的人生道路上努力拼搏,勇敢開拓,再鑄輝煌,為工程咨詢事業燦爛的明天和完美的未來而奉獻畢生精力。

個人業績工作總結范文大全(三):

本人XXX,xxxx年4月畢業于XX大學XX專業,獲工學碩士學位,畢業后分配到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研究所,從事結構工程理論研究與檢測工作。xxxx年12月獲得建筑工程檢測工程師資格,xxxx年1月受聘。

自聘任工程師以來,主要從事建筑物檢測鑒定及相關科研開發工作,共負責完成100余項工程,效果良好,無一受到投訴,任職三年來,獲得省科技獎和省建工集團科技獎各1項?,F將專業技術成果總結如下:

一、主持或主要參加80多項結構檢測試驗

任職以來,本人主持或主要參加完成了80余項結構檢測試驗,獲得了委托方、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好評,典型工程有:

二、主持完成20多項路橋檢測試驗

XX年XX月,主持完成XXXX軟土地基監測:占地21萬多平方米,地質條件復雜。經過測試軟土地基的分層沉降、XXX等技術指標控制軟土地基的加固效果,為甲方節省100多天的工期,受到甲方的好評。

XX年XX月,在XXXX擋墻(坍塌)檢測鑒定工程中,采用探地雷達測試了西枝江擋墻沿線的河床深度,發現XXXX現象,經過綜合分析,得出了擋墻坍塌主要是由于河水的沖刷作用使擋墻墻前土體產生很多流失,從而導致抵抗擋墻滑移的被動土壓力顯著減小而造成的。這一結論為該工程的事故原因分析和加固處理供給了重要依據。

三、科研和規范編制工作

在規范編制方面,由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XXX所主要負責的廣東省標準《XX檢測技術標準》和《XX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正在緊張的編制過程中,本人作為這兩部標準的主要參加人為標準編制提出了哪些建設性意見為兩部標準的編制作出了貢獻。

xxxx年1月至今,本人作為主編單位的主要人員之一參加了廣東省標準《XXXX檢測鑒定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主要負責“XX安全性鑒定”和“XXX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方法”等2個章節資料的編寫工作,參與“XXX”等章節資料的編寫工作。目前編制組已經召開了5次工作會議,這一規范已經完成了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工作。

四、與參加繼續教育

五、指導和培養新人

指導XXX、XXX助理工程師等人進行XX檢測操作、XX試驗操作等技術工作;指導本科畢業生XXX碩士研究生XXX等人進行XX檢測、計算分析以及鑒定報告編寫等技術工作;指導碩士研究生XXX、XXX等人進行建筑地基基礎檢測鑒定工作;以上人員目前已能獨立完成工作,成為該崗位上的能手。

六、參與部門檢測管理工作

七、結束語

篇(10)

作為被申請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經認真研究全案基本事實,相關證據和有關法律,本人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由于被保險人未及時交納保險費依特別約定未生效,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即使退一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成立,由于貨損并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依法仍然不承擔貨損保險賠償責任。即便再退一百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有效且貨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于卸貨時申請人明顯的過失導致的擴大部分損失,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茲闡述如下意見,敬請貴仲裁合議庭予以慎重考慮并予以采納:

一、基本事實:

2月12日,申請人向保險人索賠人民幣315萬元。保險人要求其提供:航海日志、氣象證明、船舶檢測(適航性)證明及船籍、航東證明、商檢證明、貨方代表的驗貨操作規程及出廠質檢證明和貨運清單;裝貨前的驗倉證明、卸貨前的驗罐證明、裝船驗貨證明。但申請人一直未予答復。

二、涉案保險合同因申請人未及時交納保險費未生效,依雙方特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申請人辯稱:其是將現金交給保險人的經辦人,經辦人何時將保費交給保險人是其內部問題。我們認為:依據 “主張合同成立并生效的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之民事舉證規則(《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申請人負有證明其于何時何地將保費交付給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人作為國營大企業,預支近萬元的保費,必有一整套嚴格的財務審批制度,需經經辦人、總經理或分管財務的經理,會計和出納審批和簽批,才可能預支保費現金,因此其財務檔案必有存檔。根據舉證規則“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敬請仲裁庭責令申請人提交該財務原始記錄,否則應直接認定被申請人的證據。

三、在不影響前述第二點抗辯的前提下,退一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已生效,由于貨損并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依法仍然不承擔貨損保險賠償責任

首先,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謂“暴風”。

其次,本案雙方約定的保險條款是列明風險,申請人負有證明事故原因的舉證責任。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條款為《國內水路、陸(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無論是基本險還是綜合險均屬列明風險(與國際海上貨運險中的一切險(非列明風險)明顯不同,一切險項下,保險人承擔因外來原因所致的一切風險,因而證明貨損原因的舉證責任歸保險人)。據此,申請人欲索賠必須舉證證明貨損是由于“暴風”造成。然而即便申請人證明載貨船在航行途中曾遇到最大8級陣風,8級風僅是“大風”,遠非“暴風”(9級為烈風;10級為狂風;11級才是暴風(附件10)。

再次,即便證明遇“暴風”依據保險近因原則,唯有近因是暴風直接造成的貨損保險人才應負責賠償。

船舶遇8級大風根本不可能將艙頂部閥門吹松動。載貨船共有12個截止閥,在受風力最大的船艏1/4船長區的閥門均未損壞,而左5號艙所受風力明顯小于前者,因此不可能因遇8級風而吹壞閥門;況且根據該船途中所遇的最大風力僅可能是6-7級這一事實,因風吹壞閥門更不可能!大通保險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SIC-03073號《損因鑒定》認定:進海水的原因是船方未按規定操作,在用牛油、石棉絲封縫隙時沒封好或沒擰緊壓緊螺絲(證據6)。此種船方操作失誤造成的貨損并非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而是屬于“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系保險除外責任。

此外,本案的情形實質上與“暴風”無關。保險單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明確規定: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由此推論,若僅保基本險,則由于液體貨物因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肯定不在承保之列;如果投保綜合險則因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問題是本案并不存在液體滲漏損失,而是由于海水進入船艙導致貨損,且封口損壞既非受震動、碰撞或擠壓所致,也非所謂“暴風”吹壞,根本不屬于列明風險。本案閥門封口進海水純屬于船方過失所致,即在用牛油、石棉絲封縫隙時沒封好或沒擰緊壓緊螺絲。

四、在不影響前述第二第三點抗辯的前提下,退一百萬步言,假設保險合同已生效,假定貨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于因申請人的過失所致的擴大損失,保險人依法仍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裝貨前未按與船方簽訂的《運輸合同》之規定(證據3)派員或委托商檢進行裝船前驗艙,是導致本案貨損的重要原因。如果申請人事先進行了驗艙,左5號閥門存在的問題本應及時發現,也就不會有本案事故的發生。

五、申請人迄今未履行相關法律及保險條款第11條約定的索賠舉證義務

其次,依據本案保單條款第11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即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運單、發貨單、貨運記錄,交接驗收紀錄鑒定書,檢驗報告等必要索賠單證(證據1)。本案申請人(即收貨人)和發貨人為同一單位(由運費發票和運輸合同明顯可證實),貨物裝、卸檢驗報告均由申請人自己提供,并無任何第三方證明。申請人迄今未提供裝船前的取樣樣品和卸船時的取樣樣品,導致保險人對貨物品質和貨損情況無法認定。如前所述,本案申請人投保的綜合險是一種列明風險,亦即,申請人進行保險索賠的前提是舉證證明發生了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申請人迄今未舉證證明本案貨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貨損。

申請人未舉證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申請人未舉證證明存在所謂“暴風”,也未證明貨損系由于“暴風”所致;申請人未舉證證明貨損是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申請人未舉證證明閥門損壞系由于“暴風”所致,反之公估貨物損因鑒定已證實是由于船方未按規定操作,牛油及石棉絲封縫隙夫失造成;

被申請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律師

2004年平7月27日

附:證據目錄

證據1:《第B00303001388號保險單》

證據2:《申請人交付保費的證明》

證據3:《運輸合同》

證據4:《關于二辛脂出現質量問題的確認書》

證據5:《航海日志及輪機日志摘錄》

證據6:《第SIC-03073號二辛脂運輸受損案的損因鑒定》

證據7:《GB6680-86《液體化工產呂采樣通則》2.3.2船艙采樣》

證據8:《第537號檢驗報告》

證據9:《風浪實況證明》

附件10:《風力等級標準》(蒲福風級表)

附件11:《雙方交接單》

附件12:《山東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

風力等級標準(蒲福風級表)

風力級數 名稱 (風速)米/秒 公里/小時 節 浪高 波

0 靜風 0-0.2 < 1 < 1

1 軟風 0.3-1.5 1-5 1-3 0.1-0.1 微波

3 微風 3.4-5.4 12-19 7-10 0.6-1.0 小波

4 和風 5.5-7.9 20-28 11-16 1.0-1.5 輕浪

篇(11)

此外,由于暑假期間我在自學CPA《稅法》的相關內容,因此利用這次實習的機會,我著重關注了實習單位稅務的相關事項。作為一個從事水陸客貨運輸的企業,舟山海星輪船有限公司是一個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企業,同時也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從其業務組成分析它的營業稅征稅范圍看,其水陸客貨運輸業務屬交通運輸業,旅游中介業務屬于服務業——旅游業,船務則從屬于服務業——業,救生設備檢修廠的修理勞務則屬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為從屬于不同的稅目應稅行為,故公司對于不同的業務進行獨立的核算。除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等流轉稅,公司的日常業務還涉及房地產稅,城鎮土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行為稅和財產稅,還有企業所得稅和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此外,我還關注了企業在月末經行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的調整的相關情況,企業根據當期的收入情況對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利息費用等可扣除限額經行了相應的調整,得到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這不僅僅加深了我對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相關條款的認識,也讓我知道了企業在實務中的相應流程,對我以后從事相關工作有不小的幫助。

通過2周的認識實習,讓我更加了解會計和財務管理人員的日常工作流程,以及成為一名合格的企業財會人員所應具備的職業素質和技能。雖然,我已經于今年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但是通過對比實務發現,我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財會人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現在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是遠遠不夠的,這也更加樹立了我學好本專業知識,提升專業技能,努力成為一名優秀財務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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