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終極目的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1 17:12:00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行政處罰的終極目的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近幾年來,各地因醉酒駕駛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惡性案件層出不窮,公眾要求嚴懲此類行為的呼聲越來越高,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內容中增加了醉駕入刑的相關內容,這無疑是社會輿論的結果,但在實踐中關于醉駕入刑的操作引起新一輪的討論與爭議。

一、醉駕的原有法律規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行政法規和刑法對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分別做了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層次分明,處罰與行為輕重相適應。

二、反對專門立法設立“危險駕駛罪”

(一)從法理而言,醉駕入刑有失公正

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具有利益導向性。“確定法律責任應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責任的種類、性質輕重與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相均衡。同時應遵循效益原則,追求行為人責任時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講求法律責任的效益。” 目前,只要是存在醉駕的行為就構成危險駕駛罪,明顯違背基本的刑法原則,同時與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相違背。

法律的作用不僅在于懲罰,而更在于懲戒和預防。刑法的任務是通過懲罰犯罪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醉駕入刑強調保護受害者時,也應在價值中立的基礎上公正對待駕駛者,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先入為主,帶有偏見。治理醉駕的終極目的在于通過懲戒,使司機不敢酒駕,使之造成的社會危害降到最低,維護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況且在現有的法律規范規制體系下可以解決當前的社會問題,因此沒有必要再進行立法,浪費司法資源,目前的任務應該是將精力放在執法、守法上。

“刑事責任的歸責基礎既非犯罪構成或者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也不是犯罪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人的罪過,而應當是犯罪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對行為人只要存在醉駕行為就予以刑事責任明顯與刑法的初衷相矛盾,極大的影響刑法的穩定性、權威性。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意思就是違法必究。由此可推論出醉駕入刑并不在于給醉駕的司機多么大的刑罰,而在于使每一個醉駕的司機都能夠被處罰。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駕車行為,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權威。

從行為人的主觀上來看,行為人對犯罪后果如致人重傷或是死亡的發生是持過失的態度,而現行立法則忽視這一點,違背價值中立原則的初衷,對醉駕的人從主觀上將其歸類到犯罪的惡人,誤導社會的價值取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人應該保持理念的中立,同時也應該引導社會客觀中立的評價價值觀,盡量減少因主觀滋生的負面因素,促進政策的科學合理的制定。

(二)醉駕入刑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雖然刑法原則不能作為具體案件的定罪量刑的依據,但至少是整個刑事立法活動的指導思想,應貫穿始終。第37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醉駕一律入刑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況和客觀后果。對于部分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只是存在醉酒駕駛行為的直接處以刑罰與第三十七條的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相矛盾。

(三)醉駕入刑實踐操作難、效果有待觀察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證據充分確實”,才“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因此,對醉駕的界定需要一定證明力、證明能力的證據,應當具備刑法的證明標準,特別是在加大了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更應嚴格證據。

目前交管部門對于血液當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就認定是醉酒,但是這一標準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難題,有的人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毫克就會醉酒,而有的人超過200毫克也依然清醒,在這種情況下醉酒標準很難服眾。儀器的精確與否都會影響酒精含量的多少,進而影響對一個人的行為的定性。在這樣的現狀下得到的證據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力不高,這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相符,缺乏客觀確定性。

考慮到現有的前科制度,醉駕一律入刑的綜合成本增大。醉駕入刑的犯罪記錄不僅影響醉駕者的就業、生活,而且給醉駕者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

(四)民意與輿論的理性對待

醉駕入刑這一立法活動是在民意高漲的社會大背景下制定的,是民意的產物,含有政府撫慰民意、化解社會矛盾的成分。順從一時的民意、輿論,把社會較突出的矛盾納入刑法進行規制,并不能從本質上解決問題,全然不顧法律的社會性,引導社會極端的報復心態。

“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實現往往是以不惜一切代價和不擇手段為原則,完全受這樣的原則所左右的刑事政策,要么造成過高成本的社會控制,要么造成不人道的過度社會控制,要么兼而有之”。 社會的發展需要理性來做支撐而不是一時的不負責任的憤青的話語和輿論。

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需要考慮到民意,但是民意畢竟含有非理性成份,主觀成份太大。在我國,目前民眾沒有正確的處罰觀念,往往認為加大懲罰力度就能抑制負面因素,缺乏價值中立的思想,因而對事物的判斷和評價缺乏客觀性。司法應該保持適用法律及審判上的獨立性,不應過多的被輿論牽制,法律不應成為公眾狂歡的暴力工具,如果任何正義都要靠法律的強制力來實現,那么法律的社會性便成為了一紙空文。法律更應該發揮社會引導作用,尤其在我國當前面轉型時期更應該引導社會大眾。

對于部分難以調和的矛盾不能直接用刑法來進行威懾,“法律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但是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這是從終極意義上講的,即從國家強制力是法的左后一道防線的意義講的,而非意味著法的每一個實施過程每一個實施過程,每一個法律規范的實施都要借助于國家的系統化的暴力,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僅僅依靠國家政權及其暴力系統來維護,這個國家的法律就變為純粹的暴力。”

三、關于醉駕行為的處理構想

(一)結合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

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醉駕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為,不應當被認為是犯罪,通過行政處罰加以制裁,一樣也可以達到預防、教育目的,而且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因為刑罰造成的犯罪人社會化難等問題,激化引發新的矛盾。對于醉駕,通過行政處罰措施和刑事責任追究并用,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且具有實際的、長期的操作性。且與《刑法》第13、37條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標準的規定相一致,符合罪刑相符原則。

(二)對現行行政處罰的完善構想

1.加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政處罰力度,對于酒后駕駛以及醉酒駕駛的增加一定時間的禁駕期。

篇(2)

(一)履行職責不到位。顯失監管公平

工商干部對市場監管公平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到位,主要表現在:首先是對市場監管的職責、重點、方式認識不清,市場監管的公平性意識不強,思維方式陳舊,不是以謀求社會公平正義為終極目標,而是以完成收費任務、完成監管工作部署為目標。重收費輕監管、重罰款輕糾正、重感情輕公平。在行政處罰幅度上,熟人與生人不一樣,打招呼與不打招呼不一樣,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不一樣,小企業與大企業不一樣。同樣的違法事實,在同一地區,對違法當事人的罰款金額卻不相同,顯失公平公正。其次是市場監管的行為不規范,表現出盲目性、隨意性,發人情照、收人情費。在監管中,重結果,輕過程,出現“四多四少”現象,即考慮部門利益的多,考慮經營者利益的少:考慮監管“形象”的多,考慮監管到位的措施少:考慮人情世故、給領導面子的多,考慮公平公正監管執法少,因而時常導致市場監管的缺位或不作為現象。其三是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對違規違紀的工商干部查處不力,致使少數監管干部、枉法監管等行為愈演愈烈。

(二)現行法律法規在體現公平性上仍有缺失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法律法規頒布不少,但缺少一部明確各監管部門職責和權限的《市場主體監督管理法》,以致部門立法利益化,監管執法部門化,部門規章(文件)互相打架。如1987年制定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其條款內容明顯滯后于當今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如今社會上流傳《投倒條例》是個筐。違法行為往里裝,致使T商監管執法人員不理解,而且被處罰對象因認為不公平而難以接受。

(三)地方干預影響監管的公平性

只有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才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平公正。但在一些地區受到環境的影響,依法監管執法阻力頗大,造成執法難,執行更難的狀況。當前,基層普遍反映行政干預現象較為嚴重,某些領導往往以維護地方穩定、發展和優化軟環境建設等為名,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干預施壓。致使工商監管顯失公平,給行政執法設立“籬笆墻”。由于各種行政干預,加之工商監管執法干部自律不嚴,導致自由裁量權的失衡,影響監管公平性,

二、實施公平監管的對策

(一)強化五個觀念,促進公平監管

工商機關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做到公平監管,就必須沖破傳統觀念和思維定式,推進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制化的進程。

第一,強化公平觀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需要公平公正的監管執法來維護。一是在指導思想上要樹立公平監管的意識。既要嚴格執法監管,又要講求科學方式方法,努力改善與相對人的關系,通過感人教育、平等對話、情感監管、和諧執法,使相對人理解執法,主動配合T商部門監管執法,化阻力為動力,變不利為有利。二是在程序上要體現公平監管。做到收費、罰款、政務的三公開三落實,嚴格按程序辦事,對科學定費、收費職責、權限劃分、程序運轉、監管紀律督查等作出詳細明確的規定。三是對待相對管理人要一視同仁。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視。四是在處罰幅度上要公平合理。要制定自由裁量權規則和標準,根據違法當事人的違法性質,社會危害結果及糾正情況,實施“上、中、下”限分類處罰。上限為高幅度范圍70%以上,中限為中幅度范圍40%至70%,下限為低幅度范圍40%以下。對具備《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可選擇低幅度范圍實施處罰: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行政違法行為可選擇中幅度范圍或高幅度范圍實施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行政違法行為可選擇高幅度范圍的上限實施處罰。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限制競爭行為,應該選擇高幅度范圍實施行政罰款。企業逾期年檢,但責令改正后,當事人能在限期辦理年檢手續,應選擇低幅度范圍實施行政罰款,

第二,強化規范觀念。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規范就沒有公平。規范工商行政管理行為,是公平監管的重要保證。規范行為要做到“五統一、五規范”。“五統一”即:統一公平監管的指導思想和目標,統一行政處罰的三權分離模式,統一處罰文書格式和案卷歸檔要求,統一案件核審標準,統一獎懲標準;“五規范”,就是規范監管行為準則,規范監管程序,規范監管制度和紀律,規范使用說理式行政處罰文書,規范經濟戶口監管內容。通過監管行為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確保公平監管落實到位。

第三,強化服務觀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立足本職,始終把依法監管、嚴格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放在支持、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上。樹立監管為民的理念,進一步增強公平意識、服務意識、大局意識、發展意識,以打造監管型、服務型、法治型工商來取得群眾、企業、政府“三滿意”。

第四,強化質量意識。監管執法質量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生命線。要努力追求四個層次:一是查辦個案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處罰幅度合理,力求做到復議無撤訴,訴訟無敗訴,檢查無錯案;二是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公平公正:三是對轄區內的市場秩序狀況進行有效監控,能夠及時消除隱患,迅速處理突發事件,具備快速反應的監管執法能力:四是利用典型案件,擴大工商法制宣傳。

第五,強化和諧觀念。和諧監管是構建和諧工商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組成部分,在競爭行為復雜化的今天,工商行政執法監管只有按照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宗旨,深入推進“陽光監管”,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監管效果。去年,鎮江工商系統全面推行說理式處罰文書的改革,受到了市政府、省工商局、國家工商總局的充分肯定。經驗做法分別在《中國工商管理研究》、《工商行政管理》上登載。通過對行政處罰文書的法理、情理、文理的全面闡述,解釋處罰文書中法律法規的適用。消除了當事人疑慮,達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二)實現三大轉變,提高監管水平

篇(3)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所作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

1、行政強制執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確定的行政義務為條件。這種不履行在主觀上形態為故意,內容上包括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或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兩種行為模式,在客觀上表現為沒有充分及時履行。沒有充分及時履行,是指義務人已超過履行期限未能及時履行,或者雖已開始履行,但在期限到來時未能履行完畢,處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狀態。

2、行政強制執行的范圍以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條件,不能超過當事人所承擔的行政義務范圍。

3、行政強制執行是由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強制執行行為,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4、行政強制執行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5、行政強制執行具有嚴格程序性特征。

6、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義務被履行的同一狀態。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一)先動員后強制的原則。在強制執行前,國家機關應當進行督促教育,動員義務人自己主動履行。假如當事人履行了義務,則不再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例如法院在發出執行通知書后,如義務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前自動履行了義務,則不再予以強制執行。這一原則對于確定強制執行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優先選擇稍微方式的原則。假如有兩個以上的強制措施均可達到執行目的時,應當遵循由弱到強的選擇順序,而不得首先使用最為嚴厲的措施。由于任何強制措施的實施,都會涉及相對人的自身權益,基于保護人權的考慮,在保證目的實現的基礎上,應當優先選擇干涉程度最輕的方式。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一)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于法院,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如其未經法律授權,則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申請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比訴訟效率高。但申請也需要經法院的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后,原行政強制決定才能成為司法強制決定,法院才可以運用其司法強制執行權,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因此,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后,法院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正當性審查。經審查正當,交由法院實施司法強制;經審查不正當,則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

(二)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例外的根據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確規定由哪一級政府或哪一行政機關享有哪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權,不能超越。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就不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從現有立法的情況看,只有那些屬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強制執行事項,法律才授予行政機關。而對帶有普遍性的強制執行權,如強制劃撥、強制拍賣財產等,控制極嚴,法律只授權個別行政機關。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依執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換方式實現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目的為標準,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劃分為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間接執行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一)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它的適用條件是使用間接強制難以達到義務履行目的、無法采用或沒有必要采用間接強制的情形。直接強制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對公民正當權益的損害和沖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后強制執行,而不得自行執行。(2)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重視保障人權,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無故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范圍。(3)應當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直接強制按其內容還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用度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于該行政法義務屬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如排除障礙、等。對于不能由他人替換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適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幾個實施條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義務的事實。2)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該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身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義務。(4)應當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實施用度。

(三)執行罰。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換的義務,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固然其具有罰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在性質、目的、原則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行政處罰本質上屬于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于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于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其次,行政處罰的目的在于制裁,通過制裁給當事人以違法教育,著眼點在于過往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則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于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再次,行政處罰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般對一次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而執行罰的終極目的在于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以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作區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二是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對財產的封查、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扣劃、對財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對住宅場所私有權利的正當干涉。執法職員在確有必要進進私人住宅,不進進住宅可能會對公民的生命、人身、財物造成迫切危害時或嚴重后果時可即時進進。但不管怎么樣,以上各種行為方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以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做區分,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扣劃;2.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治理

*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分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強制隔離;5.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治理部分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賣***婦女和***客的收留審查;8.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

五、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處罰在現象上比較類似,但二者的本質是有根本區別的。它們的相同點在于,都是由于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還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此法定義務必須達到履行狀態,而當事人拒不履行,因此必須由有權機關采取措施來強制當事人履行,如納稅,當事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必須由有關機關強迫當事人履行;另一種情況是,此法定義務未及時履行時,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故此時已不能采取措施來強迫當事人履行該義務,而只能采取措施讓當事人擔負違法后果,使其記取教訓,增加遵法意識,如常見的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此時只能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訓,或科以罰款,使其進步熟悉,以后遵守交通規則,而不可能要求當事人重新履行。由上述可見,第一種情況即是行政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在性質上要對不履行義務確當事人強迫其履行原來的義務;而第二種情況則是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即要對不履行義務確當事人科處新的義務,而不必,也不能再履行原義務。這是區分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處罰的理論界線。值得留意的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代執行和執行罰固然也對當事人科以新的義務,但采取這種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強迫當事人履行原行政義務,并不是以實現新的義務為目標,也就是說,原義務還必須履行,這和行政處罰不必再履行原義務是有根本不同的。在立法過程中,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自身性質決定適用哪一種方式。比如,計劃生養案件,在有關當事人違法超生的情況下,當地主管機關人口和計劃生養委員會就只能采取行政處罰的方式決定給予行政處罰,而不能適用行政強制執行,這是由該違法行為的自身特點決定的。

此外,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很不相同。行政處罰主要運用警告、罰款、沒收財物、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強制執行則采取代執行、執行罰、強制征收以及直接強制等手段。由于行政處罰都是一次的承擔義務,因而在行政處罰難于執行時,尚需以行政強制執行為后盾。

六、行政強制執行現狀探討

(一)行政強制執行法律不夠完備,程序不夠健全。行政強制執行,必須具有法律層面上的嚴格的程序規定。而我國立法中對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沒有同一完整的規定,從而不僅使行政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碰到很多題目和困難,而且也易于造成違法執行與不當執行行為,從而侵犯相對人的正當權益。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在現實生活中行政強制執行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具有直接影響。現行體制下,不管是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手段都不夠完整,缺乏必要的力度和威懾力,往往難以達到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目的。新的民訴法出臺后,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塊,有了較大的改善,比如,對于有履行能力而拒盡履行法定義務確當事人,只要符合條件,可以多次拘留,而不再出現以前對相對人拘留一次后,相對人仍不履行義務,此時法院再無有效措施可實施的尷尬局面。而在行政機關的自行強制執行方面,有關立法還殛需加強。

篇(4)

2014年4月25日新的環境保護法頒布,因其新增設諸多嚴厲措施而被譽為"史上最嚴厲環保法"。其中,按日計罰制度作為最嚴厲制度的代表成為新的環保法的亮點被學界和社會所廣泛關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按日計罰制度提出的背景

在按日計罰尚未引入環境保護法之前,1989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多以罰款、責令改正、停業整頓等方式為主。其中,罰款大多設定了具體金額和上限金額,通常在兩萬以下、十萬以下,且遠遠低于違法所得。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揚沙造成污染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對大氣污染事故企業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與其它普通行政違法行為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相比,看似處罰力度很重,其實不然。

行政罰款的處罰上限給出一個明確的范圍區間,可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但是,立法者卻忽略了個人與生產經營者作為經濟個體之間的巨大差別,低估了企業創造經濟利潤和承受罰款的能力。有些企業數日甚至一天所產生的違法所得,就可以抵銷幾十萬的環保罰款,甚至課沖破罰款上限。有限的排污罰款與高額的經濟利益嚴重不成比例,非但對企業難以構成威懾力,巨額違法所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勵經營者違法的作用。

違法排污罰款甚至低于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以污水排放量較大的制漿造紙行業為例,大型企業的單個生產項目日廢水排放量可達80000噸,根據目前的污水處理技術,每噸水達標排放的處理成本約為1.5元,那么每天的污水處理成本約為12萬。然而,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對于違法排污的處罰金額上限是10萬。出于成本考慮,企業寧可繳納有限罰款也不愿正常運行環保設施。在"三同時"制度約束之下建立起來的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投入使用后,大量存在不正常運行甚至閑置的狀態。生產經營者以罰代改的策略成為產業界的共識,違法排污行為行為屢罰屢犯,環境法律責任陷入不能有效調整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的的尷尬境地。

二、按日計罰制度的目標與性質剖析

按日計罰制度的規制對象是生產經營主體的持續性違法排污行為。持續性違法排污行為,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同一個違法排污行為長達數日、數月,或者多次重復實施同一個違法排污行為。[1]持續性違法排污是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的常態,也是導致環境污染長期累積、超出生態負荷的直接原因。

2014年環保法的第59條第一款對于持續性的違法排污行為的規制實際上采用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模式,即在行政罰之余增加執行罰。[2]首先,無論違法排污行為已經持續了多長時間,都先將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課以行政罰款來懲罰行為人對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但是行政處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違法行為,其終極目的在于使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乃至自覺守法。尤其是在環境保護法領域,這種終極目的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持續性的違法排污行為造成的生態破壞呈持續累加的效果。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一個很大的特征是具有不可逆性,壞境損害一旦發生要進行生態修復往往需要付出極高的代價,甚至即使付出高昂代價也很難再恢復到污染之前的狀態。

可見,環境法律責任的設置應以教育行為人守法、促使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為核心和終極目的。因為環境保護、生態文明的實現,最終的還是有賴于人類行為方式的轉變。為實現這一目的,環境立法在行政罰款的基礎上增加了責令改正來彌補行政罰款的不足。責令改正保障的經營者行為方式的轉變才是按日計罰制度的目標所在。環境法及其各單行法中責令改正的規定并不少見,但是收效卻不甚理想。保障責令改正的執行力就顯得十分緊迫和必要。生產經營者作為逐利個體,其存在以營利為目的。要使其改變敷衍心態、引起足夠重視,進行經濟制裁當屬最有效的方法。按日計罰作為執行罰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合乎邏輯的選擇,可有效保障責令改正命令的執行力。[3]

三、按日計罰制度的現實意義

1. 及時制止違法排污行為,轉變經營主體的行為方式。

按日計罰提高了違法成本,對拒不改正的生產經營主體施以持續的經濟壓力,迫使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企業環保成本的競爭處于公平的起點,避免企業因為守法而遭受競爭不利,增強企業守法的信心。為了降低守法經營的環保成本,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優勢地位,經營主體會引進先進環保設備技術、采用清潔能源等措施以降低污染治理成本。這必然會刺激整個社會綠色產業的發展。以造紙行業為例,如果引進先進生產設備、改進生產工藝,生產耗水量往往可以減少30~50%,污水排放量大大減少。雖然前期環保設施投資比較大,但是相較于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還是非常可觀的。按日計罰制度為生產經營者行為方式的轉變施以強迫性的推動力,使其由行為而達致觀念的轉變。

2. 使環境執法工作更加合理、簡便,有效增強執法權威。

將違法排污行為認定為一個違法行為給予行政罰款并責令改正,由于行政罰款參考了直接損失、違法所得等因素而更加合理、科學。對于拒不改正的企業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計罰,可避免了對持續性違法行為反復取證,方便執法的同時,又可以減少時間、人力、物力的消耗從而減少執法成本。按日連續進行的處罰,使環境執法工作權威大大增強,走出屢罰屢犯的循環怪圈。

3. 為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按日計罰制度因其嚴厲性,在提出之初到寫入環境保護法曾一度遭到產業界的質疑和反對,認為有阻礙經濟發展之嫌。實際上,按日計罰的初衷和目的并非是要通過否定工業經濟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環境保護法并沒有極端到走得那么遠。當代中國經濟發展一度存在"病比窮好"的論調。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發展的畸形發展模式導致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都已經達到危害人體生命健康的程度。按日計罰通過將生產經營造成的環境問題控制在法律認為合理的范圍內,把會給人類自身帶來威脅、難以為繼的發展方式扭轉到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上來。如果生產經營者正常運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所增加的僅僅是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自然無須面對高額的環保罰單,阻礙其發展也無從談起。但是如果企業違法排污,根據第59條第二款的規定,其環保成本除了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成本之外,還會包括違法排污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違法所得等。可見,經營主體的違法行為才是阻礙其發展的原因。

按日計罰制度針對原有法律責任調整不能、環境問題一再爆發的情況下開出的一劑藥方,它把污防治理從環境執法的"外在強迫"逐漸轉變為企業謀求生存發展的"內在需求";把"末端治理"轉變為"源頭控制",契合環境保護預防為主的原則、理念;把以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為代價的發展模式轉變為一種可持續的發展,符合環境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新的環境保護法第59條第一款關于按日計罰的規定雖然只有七十六個字,但是它對轉變生產經營主體觀念和行為方式、扭轉經濟發展至可持續發展軌道等具有深遠意義,這正是法律制度構建的價值所在。

參考文獻:

[1] 別濤,王彬.環境法應當實行"按日計罰"--關于懲治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為的立法建議[J],環境保護,2007年, (Z1).

篇(5)

刑事禁止令是司法機關為了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根據罪犯的犯罪事實,對罪犯提出的消極的不作為要求①。對于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性質,學界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現選取其中較有代表性的三種觀點加以分析探討:

(一)特別義務論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刑事禁止令的實質是人民法院為了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通過綜合考量罪犯的犯罪事實、操行表現、生活環境、悔過程度等要素,依法作出的對罪犯在管制刑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內所必需遵循的義務的規定。其依據是刑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七十五條已經對罪犯在管制刑執行期間與緩刑考驗期間內必須遵循的義務作出了明確界定,而刑事禁止令是法官根據法律授權,結合罪犯具體情況,在被執行管制及處于緩刑考驗期內的罪犯所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的基礎上,再設定一定數量和內容的特別義務。即刑事禁止令是對刑法所規定的被執行管制或處于緩刑考驗期內的罪犯所必須遵循的義務的補充規定,是對其在管制執行期或緩刑考驗期內所必須履行義務的增加和強化。

(二)附屬強制論

刑事禁止令不屬于獨立的刑種或刑罰執行制度,而是依附于管制或緩刑而適用,是對非監禁刑具體執行方式的創新。即依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只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才是刑事禁止令的適格對象。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不能對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適用禁止令,亦不能獨立適用禁止令。由此推知禁止令具有附屬性。同時依據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若罪犯違反管制刑中的禁止令,就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一般情況下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則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因此可見,刑事禁止令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綜合刑事禁止令的附屬性和強制性,得出刑事禁止令的本質是一種附屬于管制或緩刑的強制措施。

(三)保安處分論

這種觀點強調刑事禁止令所具有的預防功能。“保安處分” 一詞起源于大陸法,即“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通過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造適用對象,消滅人身危險性,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適用的對象不僅限于有犯罪行為的人,也可適用于違法或有嚴重持續不良行為,具有犯罪傾向的人。依據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性保安處分和財產性保安處分,人身性保安處分又可細分為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如強制禁戒、收容矯正,以及限制自由的保安處分,如禁止出入特定場所、禁止執業等。財產性保安處分,如沒收物品、善行保證等。從措施的嚴厲性的角度分析,保安處分的嚴厲程度顯然比不上刑罰,即采取與當事人不法行為或不良行為相適應的程度較輕但具有一定嚴厲性的懲戒手段,對其行為進行強制矯正,促進當事人學習生活技能,養成良好操行,最終達到預防當事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目的。

上述觀點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刑事禁止令以預防功能為主,兼具懲戒功能,是行政強制措施與刑罰的復合體。原因在于現行法律規定的違反禁止令的差異化制裁模式③:上文已提及刑事禁止令分為管制執行期間的禁止令和緩刑考驗期間的禁止令,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違反刑事禁止令,根據現行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的規定處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處理方式與在管制期間違反禁止令一致。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則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而“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以及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因此從現行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管制執行期間和緩刑考驗期間違反禁止令,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在管制執行期間違反禁止令,無論次數多少,是否屬于處罰后又再次違反,以及是否因違反禁止令而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在所不問,均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不可能產生加重原判管制刑罰的法律后果,亦不能由人民法院變更原有的禁止令,作出新的更為嚴厲的禁止令。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除產生行政法律后果以外,還有可能產生刑事法律后果。即現行刑法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違反禁止令的行為,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的行為,規定了差異化的制裁模式。

二、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法理依據

刑事禁止令這一制度設計的法理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刑個別化理論的實踐

刑事禁止令制度是“行刑個別化”理論在我國刑法中的典型體現。意大利著名法社會學家菲力在他的著作《犯罪社會學》中曾指出,在刑事裁判中“必須從心理學角度把某個抽象的條例適用于活生生的人。因為刑事法官不能將自己與環境和社會生活割裂開來,成為一個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機械性的法律工具。每一個刑事判決對人的靈活鑒定都取決于行為、行為人和對其起作用的社會情況等,而不取決于成文法。④”從矛盾論的角度 ,即強調不同的事物有著迥然不同的個性特征。具體應用到刑事審判領域,就表現為每個犯罪分子的生活經歷,家庭環境,人生觀,價值觀的不同,有的是因為好逸惡勞,不肯依靠自己辛勤的勞動來生活而犯罪,有的是因為沾染了不良的習氣,如吸毒、酗酒等,而走上犯罪道路。行刑個別化理論理論主張以罪犯人身危險性為核心,堅持個別預防原則,區分每個罪犯的不同情況而“對癥下藥”。而在刑事禁止令制度中,禁止令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個別化”,即由法官依據具體的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操行表現、悔罪態度,基于當事人的特點確定出有針對性的與刑罰相區別的強制改造方法,即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來彌補法律一般性、一刀切的不足,達到消滅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預防其再次犯罪,最終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二)強制犯罪分子遠離誘發其犯罪的環境

前已述及,人民法院適用禁止令的對象為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而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管制和緩刑均適用于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為了更好的改造此類罪犯,刑法為其規定了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方式,一方面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看守所、監獄等犯人集中的羈押場所多發的因與其他犯人相互交流犯罪經驗,造成“交叉感染”現象。一方面對于此類罪行相對較輕的犯罪分子,使其能夠不至于因接受改造而脫離社會,同時不遠離家人、朋友,便于在家人、朋友的關懷與勸導之下棄惡從善,表現出了現行刑法在制度設計中寬嚴相濟的一面。但為了有力地約束此類未采用監禁方式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避免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粗放化⑤”現象,使其無法“逍遙監外”,則有必要強化對其監督和制約,刑事禁止令制度無疑是一個恰當的選擇。

(三)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上文中已提及被判處管制并適用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違反禁止令,則只面臨行政處罰,不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而被宣告緩刑并適用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則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我們從這一法律規定入手,探究其背后的法理原因,則要從現行《刑法》關于管制和緩刑適用對象的規定中尋找答案。管制是中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適用于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而依據現行《刑法》的規定,緩刑的適用對象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因此相較而言,從根本上說,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比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更加嚴重,因此法律在量刑上對其進行了更加負面的評價。但因其犯罪情節并不惡劣,悔罪表現較好,人民法院為了更好地對犯人進行改造,對其適用了緩刑的刑罰執行方式。因此當管制犯和緩刑犯分別被人民法院適用禁止令時,則應區分情形,對于所犯罪行相對較小,原判刑罰相對較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的行為,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而對于所犯罪行相對較大,原判刑罰相對較重的緩刑犯違反禁止令的行為,則依據情節的不同分別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即對所犯罪行相對較重的緩刑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則就有可能被收監執行,從而強化了震懾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刑事禁止令的這一制度設計,切合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刑事司法裁判的根本原則,同時也是刑事司法中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的生動體現,具有合理性與生命力。

三、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價值探究

價值,《辭海》中將其解釋為“泛指客體對于主體表現出來的積極意義和有用性。關于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價值,筆者認為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 強化教育功能,突出人文關懷

通過將刑事禁止令與管制、緩刑配合適用,強化非監禁刑的教育功能,體現對罪犯,尤其是未成年罪犯的人文關懷。前文中提到刑事禁止令的適用對象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而現行刑法對這兩類罪行較輕的罪犯都規定了監外執行的刑罰執行方式,且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管制、緩刑多適用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罪犯適用禁止令,其重要目的即是考慮到了司法實踐中管制、緩刑多適用于未成年犯的情況,通過將禁止令與管制、緩刑相配合,一方面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未成年人懲治原則的角度出發,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盡量避免使用刑期較長、方式較為嚴厲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改過自新和回歸社會;另一方面通過刑事禁止令強化了對自控能力較差的未成年管制犯、緩刑犯的行為約束,注重將非監禁刑的教育作用落實到位。

(二) 對“開放式處遇”刑罰執行方式的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是對我國非監禁刑執行方式的創新,是對“開放式處遇”刑罰執行方式的肯定和完善。“開放式處遇”是指“在人力、物力及防止脫逃設備方面,緩和限制強度,以對服刑人的自律心及責任感的信任為基礎的拘禁形態⑥”,開放式處遇就是使行刑社會化,借助社會的力量對罪犯進行矯正,從而擴大罪犯的自由活動的空間。社會心理學認為,每個人都是社會的一分子,都有與他人正常交往并保持某種關系的愿望。因此“開放式處遇”刑罰執行方式有利于減少罪犯因為長期在羈押場所內服刑產生的“監獄化人格”,避免罪犯的壓抑、焦躁情緒,保證罪犯不因長期在監獄中服刑而與現實的社會生活相脫節,注重滿足服刑人員對親情、家庭的心理需求,發揮家庭成員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作用,因此對罪犯刑滿釋放后盡快與正常的社會生活相接軌十分有利。

(三) 順應世界范圍內刑罰輕緩化的趨勢

刑事禁止令制度符合世界范圍內刑罰輕緩化的趨勢,是對近年來“經濟刑罰⑦”思想的呼應。刑罰輕緩化,是體現刑罰人道性和不可避免的制刑、量刑以及行刑方面的寬容、輕緩的一種價值理念和制度取向,其效益價值在于節約國家刑事司法資源,節省用于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資源。由于國家需要建造大量監獄 等羈押場所和其他專門設施,安排部署眾多專門人員對服刑的罪犯進行監管,處理各種突發狀況,保障監獄服刑人員的日常生活,從而給國家財政帶來了較為沉重的負擔。管制或緩刑配合禁止令的方式,采取了開放性的監外執行制度,不需要為犯人建造監獄等專門的服刑場所,對罪犯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由當地派出所、司法所即可進行,節約了大量的刑事司法成本,有利于促進對維護社會穩定的刑事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四、總結

禁止令與管制、緩刑配合適用,這一制度設計既切合了世界范圍內的刑罰輕緩化、非監禁化的潮流,在保證犯罪分子不脫離社會的同時,又加強了對犯罪分子的監督和約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從消除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角度出發,防止犯罪分子再犯,有力維護社會秩序,切合了刑事法律規范預防犯罪的終極目的。隨著各級人民法院和社區矯正機關對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進一步實踐,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刑事禁止令的認識也將進一步深化,對刑事禁止令的適用和執行也必將更加規范與合理,刑事禁止令制度是我國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的犯罪分子所適用的刑罰執行方式的積極探索,是我國在保留原有刑種基礎上對刑罰執行方式的有力創新,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刑事禁止令制度必將對依法治國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⑧。

注釋:

①劉武俊.禁止令讓緩刑犯無法“逍遙監外”.人民法院報.2011年5月9日.第002版.

②張勇.禁止令:保安處分刑法化的試金石.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1(6).

③《禁止令的法律性質及其改革方向》,110法律咨詢網,2012年2月23日.

④菲力著.郭建安譯.犯罪社會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⑤陳帥.禁止令適用粗放化之現狀與解決.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3(5).

篇(6)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一、執行異議的受理范圍

司法實踐中,執行人員對執行異議如何審查,沒有統一的操作規 范可循,審查方法不一,而口頭審查處理的為數較多,筆錄在案的較少,久拖不決。延誤案件執行的現象也有之。對案件的處理無卷可查,質量就沒有標準可衡量,對于錯案也無人監督。為了填補這一不足,做到及時正確處理執行異議,提高執行效率和執行準確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執行異議審查規范十分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以下稱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的執行異議)。

該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以下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執行異議)。

(一)利害關系人的執行行為異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案外人的執行標的物異議

執行異議是案外人主張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是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及時正確處理好執行異議,對人民法院提高執行率和執行準確度,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規范執行異議的審查、處理,對執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的規定進行審查。”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三)對利害關系人及當事人的一般性的抗辯意見及不滿的陳述意見不能作為執行異議受理。在許多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往往比較瑣碎、繁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一些執行行為可能口頭提出不同意見,或者口頭表達不滿,如果對這些口頭意見都視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都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一方面難以避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濫用異議權,另一方面對有限司法資源造成浪費。

(四)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采用口頭方式。

二、對執行異議提出聽證

1.聽證制度涵義

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共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聽證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后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參與人員更廣泛的特點,表現在: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要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要有不同意見甚至反對意見,要進行激烈公開辯論;聽證前一般都要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并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等。

2.聽證的適用范圍

不是所有的執行異議案件都需要聽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 條是基于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而提出異議,屬于實體上的執行救濟,對該類異議,一般應當舉行聽證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從而做出裁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屬于程序上的救濟,從其違法性上區別為執行行為的程序性違法和執行行為損害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實體權利的違法。筆者認為,采取聽證審查方式處理執行異議固然是一種比較可靠、穩妥的方式,但如果對所有執行異議都實行聽證審查實有矯枉過正之嫌,正確的做法應當區別對待,有的實無舉行聽證的必要。對于事實清楚,異議人、案外人沒有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通過詢問方式即可調查清楚的,不需要召開聽證,采用書面審查,遂徑行作出裁定。

3.聽證制度的若干規定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法院通知告知后2日內用書面形式提出;

(2)法院可以依職權隨時確定在舉行聽證會時間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的時間、方式不受限制,但要給以當事人合理的交通時間;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異議審查合議庭法官主持,本案的執行合議庭成員不得主持聽證;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

(6)舉行聽證時,法官主要針對當事人提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組織當事人及其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

(7)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4.聽證形式

庭審式的聽證審查和書面審查兩種形式。根據《民事訴訟法》二百十五 條,二百二十七 條的規定,對涉及案外人對實體權利的異議,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程序違法提出的異議的復雜疑難案件需要聽證時則組成合議庭,可以召開聽證審查。但事實清楚,爭議較小,可以書面審查。

5.聽證的程序

因為對于執行異議的聽證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目前許多法院對于異議聽證采用的是開庭式聽證,即聽證的目的、運作方式均類似于現在的民事開庭程序,但異議的聽證和民事開庭程序相比有自己明顯的特點:民事案件開庭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異議聽證既有實體問題又有程序問題;民事案件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異議案件的聽證中證據規則與此不同。異議審查中的聽證程序應分為三個階段:聽證準備、實施聽證、做出裁決。實施聽證是聽證程序的核心內容,包括聽證調查、聽證辯論和最后陳述。

(1)聽證準備階段

包括確定聽證、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做出公告、通知案外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考慮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的規定,這些基本的聽證前事項應在收到異議案件三日內完成。聽證應在在送達上述文書五日內舉行。

(2)聽證中采用的證據規則

執行異議聽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應以法院調查取證和當事人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其中以當事人舉證為主,法院調查取證為輔。涉及第三人或國家利益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除此之外的證據由異議人及當事人提供。因為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院應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全部證據則都應予以質證,未經聽證的證據事實不得作為裁決的依據,但訴訟階段的證據排除審查。

(3)聽證調查的重點范疇

與普通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實不同的是:在聽證調查階段,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五 條的異議,應把查明執行行為的法律依據、執行異議依據的法律作為調查的重點,但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異議聽證,在查明法律依據的同時,也應查明相關的案件事實;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七條的異議,則應把查明執行標的物的權屬是否屬于案外人作為法庭調查的重點。

三、綜上所述

篇(7)

面對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持續發酵、國際經濟形勢連續動蕩、國內社會經濟改革日趨復雜對社會經濟發展與公安工作帶來的諸多挑戰,筆者擬根據社會經濟形勢對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結合某地公安局工作實踐,從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入手,對新形勢下公安發展的新路徑談幾點粗淺認識,以期拋磚引玉。

一、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現實意義

公信力既是一種社會體系的信任,同時也是公共權威的真實表達,《現代漢語詞典》對此的解釋是:使公眾信任的力量。將此解釋運用到公安工作,可以理解為警察執法的社會作用、影響和效果。正是基于此,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公安隊伍的執法形象和執法權威。

1.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是順應時展,回應人民群眾殷切期盼的現實需要。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快速發展,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整個社會對公權力的制約明顯加大,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執法監督機制日趨完善,公安機關的執法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加上國際、國內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多,難以預料的挑戰和風險明顯增多,國內經濟發展和社會各方面矛盾相互碰撞明顯增多,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公安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觀公安隊伍自身,執法行為不規范、執法活動不透明、制度執行不到位、工作作風冷硬橫推等問題還是不同程度存在,與社會的發展、群眾的期盼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通過全面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要求,將“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貫穿公安執法活動的始終,讓民警牢固樹立“嚴格公正規范,理性平和文明”的執法理念。

2.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是公安機關自我加壓,促進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執法公信力,從根本上講,是靠人民的信任,靠嚴格公正執法,靠提供熱情服務贏得的。近年來,公安機關通過大力推行執法規范化建設,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執法形象進一步改觀,群眾滿意度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是基于公安機關擔負著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安全、化解矛盾糾紛、打擊預防犯罪、維護公平正義、服務改革發展的重要職責,基于在國家和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基于人民群眾對警察職業的特殊關注度,要求我們始終將改善和促進自身發展,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作為一個永恒的主題。要通過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對執法規范化建設實現五個方面的支撐:(1)更新民警的執法理念;(2)提高執法活動的規范化程度;(3)提高服務群眾的能力與水平;(4)提高執法活動與行政管理的透明度;(5)保證執法行為的公平公正。以此推動公安機關在執法行為上實現“三大提升”:即執法人性化程度、執法公開程度、執法公正程度大幅提升;在執法成效上實現“三大飛躍”:即執法主體能力、執法辦案質量、執法公信力實現大幅飛躍。

3.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是貫徹上級公安機關工作部署,實現“趕超發展”的迫切需要。在2011年全國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階段總結推進會上,公安部黨委提出了“全面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斷提高公安機關戰斗力和執法公信力”的號召。在今年全省公安工作會議上,浙江省公安廳黨委明確提出了“堅持規范執法、不斷提升公安隊伍公信力”的專門工作要求。我市各級公安機關圍繞“陽光執法”,在執法公信力建設方面進行了諸多有益地探索,出臺了《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的十條意見》,全面系統謀劃執法規范化建設。但要想實行趕超發展,彎道超車,在全省范圍內做大做強執法品牌,理應在工作力度更大上、推廣進度更快上、工作成效更好上下功夫,用奮發向上、銳意進取的精神狀態,用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用敢想敢干、善作善成的超常氣魄,把決策部署轉化為行動,把宏偉藍圖轉化為現實。

二、全面提升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徑

信息社會背景下,提升執法公信力,既需要公安機關內部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會公眾的良性互動;既要有科學完善的體制與工作機制,也要有良好的執法理念與執法習慣,尤其要在建設過程中,突出“為民”、“公開”、“公正”、“科學”四個關鍵詞,全面提升社會公眾對公安工作的信任和認可。

1.為民——創新服務機制,讓百姓在優質服務中感受。始終把提高群眾滿意度作為執法工作的最高標準和終極目標,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方式。推行民意主導的警務模式。要從接處警、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互聯網管理、出入境管理、日常執法辦案等渠道入手,廣泛發動民警聽民聲、察民情、訪民意,面對面了解群眾對公安執法工作的訴求與企盼,用民意、民愿來指導和改進民警的日常執法語言、行為及習慣。全面推行說理執法工作。應以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環節為切入點,將說法晰理工作融入日常執法工作中,積極引導民警說清事理、說透法理、說通情理,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案結人和”。整合人民調解員、駐所調解室等社會資源,創新公開調解、查處模式,將執法辦案、行政管理的過程全面展示給相關當事人,主動聽取當事人意見建議,推行面對面溝通,提高執法辦案與行業管理的效能。拓展一站式執法服務。堅持“讓數據多跑腿、讓群眾少跑腿”,依托互聯網構建“行政審批系統”,實現“外網受理、內網辦理、外網反饋”的“一站式”服務。堅持“應進盡進”的原則,在健全完善“網上身份證辦理、出入境證件預受理和進度查詢、車牌號自選、視頻會見、交通違法網上自助處罰”等創新項目的同時,把更多的服務項目納入網上服務范圍,完成從“信息上網”到“服務上網”的真正轉變。開展親民化執法服務。在窗口單位全面推行“一張笑臉、一聲問候、一把座椅、一顆誠心”為主要內容的“四個一”服務方式,打造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服務優質、作風優秀的“四優”窗口。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加強和創新戶籍、出入境、交通、消防等管理服務,積極推行直通車服務和預約服務、登門服務,方便群眾辦事。借助移動、聯通、電信等第三方力量,隨機對執法相對人、普通群眾進行執法滿意度測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篇(8)

一、政府環境執法旅行的困境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試圖探索一條城市工業化帶動農村經濟發展之路,但由于社會體制、機制的原因,城市工業化發展受到很大影響。經過50多年的發展,農村工業化取得了較大成就,成為我國工業發展中的重要特征,農村工業化發展,加速了工業化發展的步伐,促進了經濟體制的轉換;轉移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了農民收入;加快了小城鎮建設的進程,對區域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成為我國工業發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 但是,長期以來,農村工業產品單一、技術含量低,附加值少,生產方式粗放,資源利用率低。由于缺乏長遠的統本文由收集整理一規劃和環境保護制度,以市場為導向的短視效應,使農村工業化過程中導致生產方式上的資源掠奪和環境污染狀況進一步加劇,在某種程度上,農村工業化的高速度增長是以資源高消耗和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的。因此,受發展方式粗放、結構布局分散和城市工業污染源轉移等因素的影響,農村工業化和保護資源、環境、生態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所面臨的國土、生態、資源和環境帶來的壓力越來越大,直接影響到現代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一)農村環境立法和制度的缺陷

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承載主體缺位,我國雖然已經形成了一個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的環境法律體系,但是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村環境治理方面的責任。政府往往只重視自己的環境職權,而淡化自己的環境職責,尤其在農村地區,地方政府更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發展經濟、吸引投資上,無暇顧及環境保護和對污染的治理。另外,環保機關和機構向農村延伸不足。沒有設置專門或者兼職的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及機構。我國農村環境監督管理和執法力度薄弱,這種現狀和人員編制不足和設備簡陋甚至缺失直接相關,即將全國大部分地區僅存在與縣級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而且在縣級環保行政部門對于農村環境保護設備資金的投入甚少,環境保護的技術上得不到支持。

(二)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篇(9)

(一)林業法律法規在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2007年3月11日通過的決定,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原來14門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門,其中一門為環境法與資源法,此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物種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法律制度的內容自然被包含在各類環境法與資源法教材中。由于這類教材內容涉及而廣、綜合性強,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紹,如《環境保護法教程》,在30萬字的教材內容中,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僅1萬字,這部分內容雖然也介紹了森林法的立法歷史和現狀,并敘述了森林法關于森林保護、森林防火、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點內容,但是,該類教材對森林法的介紹是綱領性的,沒有涉及具體的林業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學類教材中沒有關于林業執法特別是刑事執法的內容。林業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的講授內容或作為法學專業的輔助教材獨立存在圈。

(二)林業法律法規在非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學校的性質和地位,目前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非法學類院校大體分為3類。一是各類林業大學(包括林學院),二是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三是專門培養林業執法人員的森林警察學院。林業大學中的涉林類專業培養的對象是林業管理人員和林業科技人員,是為了適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除了帶有明顯的法學學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導地位也非常明顯,在講授完各項林業管理制度之后,教師通常還會羅列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規,代表性的教材如《林業法學》。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主要培養一線林業技術人員和林業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人員,培養對象一般不直接參與執法活動,因而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內容多為概論,政策導向性明顯,講授內容主要是針對林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所需的一般林業管理規定,此外還較為詳盡地介紹了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生產經營規定,教材一般選用的是《林業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課程之一,該課程內容的設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類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

(一)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個案的定性提供依據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認定需要雙重的違法性評價,即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性,其次再判斷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為例,假設某甲砍伐了林木,對于某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依據刑法的規定是無法確定的。森林公安機關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屬于未經許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權屬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許可證?是否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數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些問題涉及到的內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資源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概念所包含的內涵,就是林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上述問題,需要從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發現和尋找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從《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則中發現和尋找分析解釋法律規定的依據和方法。

(二)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偵查(調查)內容主要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展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違反了林業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某乙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森林法》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相關條款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質、林地的毀壞程度、林地的毀壞數量等情節。同時,在明確了前述取證思路的前提下,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可以為進一步的調查提供依據。例如,用什么證據證明被毀壞的土地屬于林地等等。因此,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證據收集的方向。

(三)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打造和構建平安和諧的林區

林區的建設和發展、林農的生活都離不開森林、林木及其營造的生態環境。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是林業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的依據;另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也承擔著林業管理、宏觀調控及促進和規范林區經濟發展的任務。近年來,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為社會各個行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著保護森林資源、構建和諧林區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著防范破壞森林資源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要從源頭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實管理前移的基礎,林業法律法規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導林農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構建

(一)國家對林業生產干預和管理的公法性質決定了課程內容的基礎

按照我國目前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森林法》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種公權力。現代法學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因此林業法律法規具有公法性質。但是林業行政管理的性質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純粹意義的行政法,因為《森林法》兼具確認林權、保護林農物權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經濟發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內容。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執法人員,從林業管理和森林公安執法為出發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應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規定為基礎。

(二)森林公安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決定了課程內容的重點

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法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方面,林業行政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根據管理事項可以分為內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兩大類。內部管理具有很強的行業特點,如各種林業技術、工程措施、各種林業行政許可和各種林業技術規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體現在執法方面,是對違反林業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行為人的制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林業行政管理權,因而林業法律法規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雖然隸屬林業體制,但是不具有林業行業的內部管理權限,即不具有各種林業行政許可權。因《森林法》的授權,森林公安獲得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以森林公安執法權限為基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重點內容應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為基本范疇。

(三)林業生產建設的統一法典決定了課程內容的核心

我國林業法制體系由統一法典和其他非林業法律規范中附帶的林業法規范構成,前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規范體系;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林木種子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林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規定等等。

森林公安執法的終極目標和林業管理目標是一致的,是促進林業經濟的繁榮和資源增長。但是,森林公安的職責主要是執法,執法內容和方式與一般的林業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需要重點體現與執法權限有關的林業管理規范,特別是涉及林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和由其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

(一)突出林業行業法學知識體系,滿足森林公安執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森林公安執法人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林業行政違法性方面直接為森林公安執法奠定基礎。一般林業院校的林學類專業不再開設其他法學課程,其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獨立、自成體系,因而綜合性強,內容包括所有與林業行業相關的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等,具有法學概論特征。法律適用過程是綜合性的,在林業案件處理過程中會涉及其他法學,如民法關于林木所有權的界定,直接影響林業案件定性從而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即使這樣,也不一定要將民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納入林業法律法規課程之中,因為森林公安院校獨立設置了民法學行政法學課程,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只需要將知識體系與其他部門法學適當銜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贅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側重和強化林業部門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利于從林業專業方向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同時在辦理林業案件過程中,還能及時發現和反思林業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對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突出行政違法性,與刑法學緊密銜接

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個罪的犯罪構成,是以行政違法性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即違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強制性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僅僅從刑法層而是無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規范和技術規范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個罪,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所以直接成為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構成內容。這種內容編排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能滿足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活動中對法律適用的需要。

(三)教學內容向細節化拓展

法學類專業和林學類專業不是直接培養林業執法人員,因而較少關注林業法律法規中的細節問題,而是以宏觀、抽象的理論研究為主導。然而,執法實踐活動是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是詳盡細致的,因而林業法律法規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在教學內容中不容忽略。

篇(10)

當前,我市城市管理的規范制定權、處罰權、強制權、許可權、征收權等多項權力分離,這對保持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之間一定的權力制衡、預防權力腐敗等現象顯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現代城市管理是一個多層次、多變量的復雜系統,是具有非線性和復雜回路特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對于任何一個具體的城市管理活動而言,行政處罰權與其它行政職權又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城市管理系統中的任何行政活動,都完整和連續地貫穿和包含了這些職權。人為地割裂這些行政權,雖然可以達到相互制衡,減少尋租的可能性,但也增加了部門協作難度,提高了行政活動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主要表現是:

(一)信息獲取滯后,信息不對稱,處理問題被動。城市管理系統范圍極廣,內容繁多。現行管理方式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獲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主動獲取,即執法人員將大量的時間用于日常路面巡查以獲取信息。這種途徑比較直觀、直接,對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可以通過勸阻教育迅速進行糾正。但是,執法人員的巡查僅局限于對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等直觀領域的信息獲取和監督處罰,而對其他眾多領域的信息獲取較為困難,這也就限制了城管部門在拓展執法領域上的努力。而且,執法人員發現問題越多,自己的工作量就越大,長此以往,勢必會影響到部分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降低了執法部門的執法效能和執行力。另一種是被動獲取,即群眾發現問題后打投訴電話進行舉報,或通過市長熱線、城管110以及等方式直接向執法部門反映,或通過新聞媒體,如電視、報紙等進行曝光反映,經領導批示后由執法人員進行處理。這種途徑有利于借助群眾和媒體的參與,拓寬信息來源渠道,同時也能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但是,這增加了問題發現到問題處理之間的環節,增加了行政時間和行政成本;并且容易被誤認為群眾不舉報、媒體不曝光、領導不批示,城管執法部門就不去發現、不去查處問題了,容易造成執法部門無所作為的錯覺,最終導致“領導批評、群眾埋怨”,執法部門費力不討好的后果。由此可見,執法部門缺乏有效、及時的信息獲取途徑,信息獲取滯后,處理問題被動。

(二)部門之間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無人管理與多頭管理并存。城市管理專業化分工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專業分工越細,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知識積累、法律準備以及對人才的培訓就越快,但部門與部門、政府與群眾之間信息不對稱就越嚴重,協調合作的成本也就越高。同一個問題在具有不同執法權的部門之間轉手反映,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同一性質的執法權在不同部門之間所進行的分割。這也是職責不清的一種表現,以及造成群眾對執法權歸屬認識不清的原因之一。從而也就造成了群眾反映問題難,執法部門獲取信息不及時的問題。比如,對一個大排檔夜間噪音擾民的群眾投訴,環保、*、衛生、城監等多個部門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職權,群眾往往不知道應該向哪一個部門反映,或者反映了遲遲得不到圓滿處理。由于部門之間職責交叉,像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都有一堆管不了的理由,無人愿意去管理;反之,又因為有利可圖而多頭管理,出現“九頂大蓋帽管一頂破草帽”的執法擾民現象。

(三)過多地依賴突擊式和運動式管理,長效管理機制亟待進一步建立。目前,對城市管理中突出問題的治理往往局限于搞運動、搞突擊式的整治。例如“城市牛皮癬”泛濫了,發生交通死人事故了,媒體報道了,于是領導批示,層層發文,層層開會部署一個專項治理活動就此開始。類似的問題的報道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這類運動表面上轟轟烈烈,實際上雷聲大雨點小,虎頭蛇尾,實際效果往往是前治后亂。雖然專項治理在短期內對改善城市管理問題確實有著很好的效果,但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城市始終正常穩定有序運轉才是城市管理的終極目標。如果不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專項治理往往治標不治本,結果只能導致“亂—治—再亂—再治”的惡性循環,城市管理耗能大、效率低。

(四)缺乏統一調度,部門聯動機制不健全。城市管理部門眾多,工作側重點和依據的法律法規各不相同,往往是各行其是,協調配合不夠,更談不上建立相互之間的既監督又協同的關系,致使以收代管、以罰代管、只批不管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部門沒有很好的配合,直接制約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在現行行政權力劃分的制度下,政府行政部門需要創設良好的協作機制來愈合制度內的裂口,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來實現管理、執法資源共享,彌合因行政權各組成元素分裂而造成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健全城管協作機制,強化部門長效協作

建立健全城管協作交流機制,是優質高效開展城管工作的需要,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在現有城管體制下,只有遵循共同參與、相互交流、相互協助、相互監督的原則,充分應用現有行政手段和現代科技技術,建立城市管理各部門之間長效協作的新機制,形成各部門共同參與政策制定,共同現場發現問題,共同現場處理、監督、反饋、檢驗的良好協作模式,才能真正做到源頭監控、動態管理、及時處置和反饋城管問題,確保城市健康有序發展。

(一)城管協作機制的主要內容

結合當前城管工作實際,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六項協作交流機制,確保城管工作的協調高效開展。

一是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或者專項整治的工作需要召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統一安排部署聯合執法的事項、方法、步驟、措施,通報和溝通執法工作情況,協調處理聯合執法中的爭議,研究解決聯合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送執法機關執行,各執法機關要定期報送聯合執法情況。

二是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城市管理領域較為突出的違法行為或者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活動的,應集中執法力量,實施聯合執法。聯合執法牽頭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有關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諉。

三是建立健全聯動執法機制。市級執法主管機關與區縣(自治縣、市)執法機關要建立上下聯動執法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中的層級聯動。上下聯動執法應依法界定雙方權責,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四是建立健全互動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要建立互動執法制度,確保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執法機關承擔協助(協管)義務時能得到及時、有效配合。執法機關協助調查、采取強制措施等協助(協管)要求,只要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協作機關應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是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公開各自的信息、技術和資源,提供查詢方便,對其他機關請求查詢有關信息、資料、數據的,被請求的機關應及時、無償提供。應當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平臺,保持及時、靈敏的信息溝通,把握違法行為動態,防止違法當事人利用地域、時間差異,流動作案。應當確立有效的溝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簽訂合作協議、設立聯絡員等方式,建立聯絡網,互相提供執法工作情況。

六是建立健全執法調處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者其他問題,應當首先由行政執法機關互相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則應當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裁決。

以上六種協作機制其實在全國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如上海市推行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制度,依托政務信息網絡,共享行政執法案件信息,使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執法工作銜接和協作更加便捷、規范、透明、高效。深圳市建成了以數字城市技術為依托的數字化城管信息平臺,通過建立覆蓋全時段、全范的城市管理數字化網絡,實現多部門信息共享、協同工作,對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公用設施、市容環境和環境秩序實施網格化監督和管理,推進城市管理達到主動、精確、快速和統一的目標。又如,我市城管委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也是一項城管協作機制,對協調解決城管重大問題起著積極的作用。

(二)城管協作機制的實現方式

由于城市管理部門之間各自的利益、目標不同,勢必會出現兩者所作出的行政決策、行為相互矛盾、打架的現象。由此,城市管理執法實踐已了更多的權力協調要求。協作得好,可以提高政府宏觀管理效能,否則將會產生極高的管理執法成本,對城市建設造成極大的成本浪費,對城市軟環境建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從當今城市管理發展趨勢來看,城管協作機制的實現方式主要有三個:

一是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夯實城管協作機制的法制基礎。

目前,我市的城管協作,多是通過市城管辦綜合協調的方式來實現的,或者是依靠部門的力量去實現部門之間的工作協作,其協作成本和難度較大。市城管辦作為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對級別高、權力大的各個職能部門,往往是協而不調,調而不果;而部門之間的協作往往是利益搏弈的產物,這種相互妥協的產物是無法達到理想的協作要求的。鑒于以上情況,建立健全城管協作機制必須自上而下來進行。因此,我們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來創設和完善各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協作的機制,從而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打造強勢政府,推動城市科學發展。可以說,通過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來建立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是一條可行的途徑,不少城市已經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較好的經驗。如杭州市就較早地注意到了該問題,并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作了一些明確規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有積極協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義務;在涉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許可權行使的統一管理對象時,審批部門負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抄告批準結果的法律義務;同時建立完善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其他各有關行政主體之間的“雙向告知”、“意見反饋”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再如*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范行政執法的決定》,為城市管理系統內部門協作機制的建立提供了很有價值的藍本。該決定就如何規范完善聯席會議機制、聯合執法機制、聯動執法機制、互動執法機制、資源共享機制、執法調處機制等六大協調協作機制,作了詳細的規定,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通過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夯實城管協作機制的法制基礎,為建立健全城管協作機制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完善城管協作機制的技術支撐。

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實施數字化管理是城市管理發展趨勢的需要,是城市管理走向精細化、綜合化的必然要求。以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作為現代化城市管理的突破口,通過信息化管理內在的系統性、網絡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要求,推進城市管理資源優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學再造,管理主體多元參與,這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如杭州市城管部門安裝“千里眼”幫助管理,深圳市城管部門建立了“數字城管”,*市率先在城市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網絡管理,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惠州在全省來看是一個信息化程度相對較高的城市,與其他城市相比,這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礎。我們可以通過建立城管數字化監控網絡、數字化信息網絡等信息化技術手段整合城市管理資源,實現城市管理全過程信息的實時傳遞與處理。做到城市管理中的事件(指人的行為,如擺賣、燒烤、沿街乞討等)和部件信息的自動化采集,數字化處理,網絡化傳輸,資源化利用和社會化共享。通過城市管理綜合平臺,建立相關的數據庫,統一信息的收集和分配,提高信息的收集面和準確度,使信息前置,以全面準確的信息來引導管理,從而將傳統的滯后管理改變為實時管理和監督,增強城市管理的快速反應能力,帶動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我們應通過建立城市管理數字化基礎平臺,促進城市管理手段創新,以此為催化劑,進而建立起與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實現管理模式的創新,形成以數字化為標志的體制協調、動作高效、方式先進的現代化城市管理體系,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注入活力,打造數字惠州。

篇(11)

一、部門協作不暢的主要表現

當前,我市城市管理的規范制定權、處罰權、強制權、許可權、征收權等多項權力分離,這對保持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之間一定的權力制衡、預防權力腐敗等現象顯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現代城市管理是一個多層次、多變量的復雜系統,是具有非線性和復雜回路特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對于任何一個具體的城市管理活動而言,行政處罰權與其它行政職權又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城市管理系統中的任何行政活動,都完整和連續地貫穿和包含了這些職權。人為地割裂這些行政權,雖然可以達到相互制衡,減少尋租的可能性,但也增加了部門協作難度,提高了行政活動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主要表現是:

(一)信息獲取滯后,信息不對稱,處理問題被動。城市管理系統范圍極廣,內容繁多。現行管理方式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獲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主動獲取,即執法人員將大量的時間用于日常路面巡查以獲取信息。這種途徑比較直觀、直接,對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可以通過勸阻教育迅速進行糾正。但是,執法人員的巡查僅局限于對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等直觀領域的信息獲取和監督處罰,而對其他眾多領域的信息獲取較為困難,這也就限制了城管部門在拓展執法領域上的努力。而且,執法人員發現問題越多,自己的工作量就越大,長此以往,勢必會影響到部分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降低了執法部門的執法效能和執行力。另一種是被動獲取,即群眾發現問題后打投訴電話進行舉報,或通過市長熱線、城管110以及等方式直接向執法部門反映,或通過新聞媒體,如電視、報紙等進行曝光反映,經領導批示后由執法人員進行處理。這種途徑有利于借助群眾和媒體的參與,拓寬信息來源渠道,同時也能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但是,這增加了問題發現到問題處理之間的環節,增加了行政時間和行政成本;并且容易被誤認為群眾不舉報、媒體不曝光、領導不批示,城管執法部門就不去發現、不去查處問題了,容易造成執法部門無所作為的錯覺,最終導致“領導批評、群眾埋怨” ,執法部門費力不討好的后果。由此可見,執法部門缺乏有效、及時的信息獲取途徑,信息獲取滯后,處理問題被動。

(二)部門之間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無人管理與多頭管理并存。城市管理專業化分工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專業分工越細,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知識積累、法律準備以及對人才的培訓就越快,但部門與部門、政府與群眾之間信息不對稱就越嚴重,協調合作的成本也就越高。同一個問題在具有不同執法權的部門之間轉手反映,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同一性質的執法權在不同部門之間所進行的分割。這也是職責不清的一種表現,以及造成群眾對執法權歸屬認識不清的原因之一。從而也就造成了群眾反映問題難,執法部門獲取信息不及時的問題。比如,對一個大排檔夜間噪音擾民的群眾投訴,環保、公安、衛生、城監等多個部門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職權,群眾往往不知道應該向哪一個部門反映,或者反映了遲遲得不到圓滿處理。由于部門之間職責交叉,像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都有一堆管不了的理由,無人愿意去管理;反之,又因為有利可圖而多頭管理,出現“九頂大蓋帽管一頂破草帽”的執法擾民現象。

(三)過多地依賴突擊式和運動式管理,長效管理機制亟待進一步建立。目前,對城市管理中突出問題的治理往往局限于搞運動、搞突擊式的整治。例如“城市牛皮癬”泛濫了,發生交通死人事故了,媒體報道了,于是領導批示,層層發文,層層開會部署一個專項治理活動就此開始。類似的問題的報道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這類運動表面上轟轟烈烈,實際上雷聲大雨點小,虎頭蛇尾,實際效果往往是前治后亂。雖然專項治理在短期內對改善城市管理問題確實有著很好的效果,但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城市始終正常穩定有序運轉才是城市管理的終極目標。如果不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專項治理往往治標不治本,結果只能導致“亂—治—再亂—再治”的惡性循環,城市管理耗能大、效率低。

(四)缺乏統一調度,部門聯動機制不健全。城市管理部門眾多,工作側重點和依據的法律法規各不相同,往往是各行其是,協調配合不夠,更談不上建立相互之間的既監督又協同的關系,致使以收代管、以罰代管、只批不管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部門沒有很好的配合,直接制約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在現行行政權力劃分的制度下,政府行政部門需要創設良好的協作機制來愈合制度內的裂口,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來實現管理、執法資源共享,彌合因行政權各組成元素分裂而造成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

健全城管協作機制,強化部門長效協作

建立健全城管協作交流機制,是優質高效開展城管工作的需要,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在現有城管體制下,只有遵循共同參與、相互交流、相互協助、相互監督的原則,充分應用現有行政手段和現代科技技術,建立城市管理各部門之間長效協作的新機制,形成各部門共同參與政策制定,共同現場發現問題,共同現場處理、監督、反饋、檢驗的良好[,!]協作模式,才能真正做到源頭監控、動態管理、及時處置和反饋城管問題,確保城市健康有序發展。

(一)城管協作機制的主要內容

結合當前城管工作實際,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六項協作交流機制,確保城管工作的協調高效開展。

一是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或者專項整治的工作需要召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統一安排部署聯合執法的事項、方法、步驟、措施,通報和溝通執法工作情況,協調處理聯合執法中的爭議,研究解決聯合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送執法機關執行,各執法機關要定期報送聯合執法情況。

二是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城市管理領域較為突出的違法行為或者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活動的,應集中執法力量,實施聯合執法。聯合執法牽頭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有關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諉。

三是建立健全聯動執法機制。市級執法主管機關與區縣(自治縣、市)執法機關要建立上下聯動執法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中的層級聯動。上下聯動執法應依法界定雙方權責,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四是建立健全互動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要建立互動執法制度,確保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執法機關承擔協助(協管)義務時能得到及時、有效配合。執法機關提出協助調查、采取強制措施等協助(協管)要求,只要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協作機關應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是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公開各自的信息、技術和資源,提供查詢方便,對其他機關請求查詢有關信息、資料、數據的,被請求的機關應及時、無償提供。應當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平臺,保持及時、靈敏的信息溝通,把握違法行為動態,防止違法當事人利用地域、時間差異,流動作案。應當確立有效的溝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簽訂合作協議、設立聯絡員等方式,建立聯絡網,互相提供執法工作情況。

六是建立健全執法調處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者其他問題,應當首先由行政執法機關互相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則應當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裁決。

以上六種協作機制其實在全國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如上海市推行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制度,依托政務信息網絡,共享行政執法案件信息,使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執法工作銜接和協作更加便捷、規范、透明、高效。深圳市建成了以數字城市技術為依托的數字化城管信息平臺,通過建立覆蓋全時段、全范圍的城市管理數字化網絡,實現多部門信息共享、協同工作,對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公用設施、市容環境和環境秩序實施網格化監督和管理,推進城市管理達到主動、精確、快速和統一的目標。又如,我市城管委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也是一項城管協作機制,對協調解決城管重大問題起著積極的作用。

(二)城管協作機制的實現方式

由于城市管理部門之間各自的利益、目標不同,勢必會出現兩者所作出的行政決策、行為相互矛盾、打架的現象。由此,城市管理執法實踐已提出了更多的權力協調要求。協作得好,可以提高政府宏觀管理效能,否則將會產生極高的管理執法成本,對城市建設造成極大的成本浪費,對城市軟環境建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從當今城市管理發展趨勢來看,城管協作機制的實現方式主要有三個:

一是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夯實城管協作機制的法制基礎。

目前,我市的城管協作,多是通過市城管辦綜合協調的方式來實現的,或者是依靠部門的力量去實現部門之間的工作協作,其協作成本和難度較大。市城管辦作為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對級別高、權力大的各個職能部門,往往是協而不調,調而不果;而部門之間的協作往往是利益搏弈的產物,這種相互妥協的產物是無法達到理想的協作要求的。鑒于以上情況,建立健全城管協作機制必須自上而下來進行。因此,我們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來創設和完善各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協作的機制,從而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打造強勢政府,推動城市科學發展。可以說,通過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來建立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是一條可行的途徑,不少城市已經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較好的經驗。如杭州市就較早地注意到了該問題,并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作了一些明確規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有積極協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義務;在涉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許可權行使的統一管理對象時,審批部門負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抄告批準結果的法律義務;同時建立完善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其他各有關行政主體之間的“雙向告知”、“意見反饋”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再如重慶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范行政執法的決定》,為城市管理系統內部門協作機制的建立提供了很有價值的藍本。該決定就如何規范完善聯席會議機制、聯合執法機制、聯動執法機制、互動執法機制、資源共享機制、執法調處機制等六大協調協作機制,作了詳細的規定,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通過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夯實城管協作機制的法制基礎,為建立健全城管協作機制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完善城管協作機制的技術支撐。

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實施數字化管理是城市管理發展趨勢的需要,是城市管理走向精細化、綜合化的必然要求。以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作為現代化城市管理的突破口,通過信息化管理內在的系統性、網絡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要求,推進城市管理資源優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學再造,管理主體多元參與,這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如杭州市城管部門安裝“千里眼”幫助管理,深圳市城管部門建立了“數字城管”,昆山市率先在城市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網絡管理,都取得了良好效果。__在全省來 看是一個信息化程度相對較高的城市,與其他城市相比,這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礎。我們可以通過建立城管數字化監控網絡、數字化信息網絡等信息化技術手段整合城市管理資源,實現城市管理全過程信息的實時傳遞與處理。做到城市管理中的事件(指人的行為,如擺賣、燒烤、沿街乞討等)和部件信息的自動化采集,數字化處理,網絡化傳輸,資源化利用和社會化共享。通過城市管理綜合平臺,建立相關的數據庫,統一信息的收集和分配,提高信息的收集面和準確度,使信息前置,以全面準確的信息來引導管理,從而將傳統的滯后管理改變為實時管理和監督,增強城市管理的快速反應能力,帶動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我們應通過建立城市管理數字化基礎平臺,促進城市管理手段創新,以此為催化劑,進而建立起與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實現管理模式的創新,形成以數字化為標志的體制協調、動作高效、方式先進的現代化城市管理體系,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注入活力,打造數字__。

主站蜘蛛池模板: 波多野结衣种子网盘| 伊人久久大香线蕉电影院| 公和熄三级中字电影久久| 亚洲欧美日韩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 | 日韩欧美成人免费中文字幕| 性色生活片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免费av片在线观看| 国内精品久久久久久影院| 在线观看成人免费视频| 国产婷婷综合丁香亚洲欧洲| 免费看一级特黄a大片| 亚洲美女人黄网成人女| 久久国产乱子伦精品在| 99久久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高清一本之道加勒比在线| 蝌蚪蚪窝视频在线视频手机 | 国产小视频91| 美女的尿口视频网站| 欧美三级韩国三级日本三斤| 性护士movievideobest| 国产成年无码久久久免费| 国产免费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 在线亚洲精品视频| 四虎影视永久免费观看| 亚洲伊人久久大香线蕉啊| 亚洲a∨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下载| 久久精品久久精品久久精品| 丰满少妇人妻久久久久久| tube8中国69videos| 香蕉久久夜色精品升级完成 | 亚洲精品456| xxxwww在线观看视频| 49289.com| 精品久久一区二区| 欧美成人中文字幕dvd| 小受被强攻按做到哭男男| 国产午夜在线观看| 亚洲人成影院在线无码按摩店| 久久久无码精品亚洲日韩按摩| 67194在线午夜亚洲| 裴远之的原型人物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