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政府行政管理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球化進程明顯加快,已成為當代世界經濟最突出的特征,傳統的行政觀念已無法適應“市場化”時代的變化,政府在行政觀念上要作出適應新的“時代”調整,即由傳統的行政向學習性管理觀念進行轉變。政府在面對“全球性”市場時所應作出的調整,應是用管理中的學習理念來改造傳統的行政理念。重要的是依據政府活動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政府的行為,提高政府的運行效率。簡言之,就是政府官員要實現從“官僚理念”向“學習理念”、“經營理念”、“責任理念”的轉變,即改變原來那種只強調政策的執行而忽視大量資源投入后所產生的實際結果的狀況。如今,在世界各國政府對市場經濟產生認同的情況下,對建立學習型政府的必要性也形成了一種廣泛共識。“全球性市場”時代要求對官僚體制的政府在結構上作出重大改革,以適應社會的動態發展變化。社會生活節奏的緩慢是官僚體制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在這種條件下官僚政府利用其層次系統的權威和功能使大規模的復雜任務得以有效完成。但進入80年代后期以后,全球信息、知識以無與倫比的速度擴展開來,社會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多樣化,而傳統的官僚政府體制嚴格的層次架構使之無法對社會的動態變化作出靈活的快速反應。官僚政府體制的滯呆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決策的時宜性差。這是因為官僚體制的政府在對大量信息進行處理的流程經常出現阻塞,從而使決策層不能作出及時決策,影響了對各種社會問題的及時處理。二是官僚體制的政府在提供社會服務方面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由于資源使用的決策權與資源使用的執行權呈現分離狀況,因此就出現了有資源配置決策權的卻不了解社會需求的動態變化,而決策的執行者雖了解社會的動態需求變化卻又沒有資源配置的決策權。出于解決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增強政府對社會需求變化的敏感度,對官僚體制政府進行改革、建立學習型政府的必要性顯得日益突出。中國加入WTO后要求建立學習型政府組織
中國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是公務員的觀念、素質和能力要入世。入世對我國最大的挑戰,是對政府職能、行政體制和管理方式的挑戰。我國入世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將主要承擔三大職責:第一,我國政府必須保證WTO規則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第二,我國政府必須保證管理經濟行為的公開、透明。第三,我國政府必須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實施的管理經濟的行為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為了保證我國政府入世后能全面履行上述三大職責和相關承諾,我們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和觀念,改革行政體制和方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建立學習型政府。首先,要建立有限權力政府,從而在權力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所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其次,要建立遵循正當程序政府,具體表現為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再次,要建立責任政府。責任是法律的生命,政府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主導方面。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進。我國入世以后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實現公民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政府從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的深刻轉變,保證政府始終對人民負責,對人民制定的法律負責,建立社會主義的新型責任政府。最后,要真正認識到建立學習型政府是實現以上目標的根本途徑。建立學習型政府組織的基本要素
在學習組織中,組織學習的內容不僅包括而且遠遠超過學校教育的內容,在建立學習組織的過程中,應注重如下基本要素。
1、結構化的培訓過程:結構化的學習在發展初期是非常重要的,應該同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培訓應該與改進小組的工作要求相一致,在這里,教育和文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將有利于組織對動態變化做出快速響應。
2、結構化的信息過程:事實上,用結構化的方式傳授知識和技能,必須在掌握外部變化信息和內部變化信息的基礎之上進行,這也是開發組織策略所必需的。3、過程管理:只有把學到的知識應用于實踐之中,才能體現出知識的價值,過程管理的實踐遠遠超過任何培訓,引入具有交叉功能的過程管理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如若不具有關于過程的全面知識,改進組織是不可能的。
一、行政管理運行機制決定公務員幸福指數的特點公務員履行公職,是代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他們的心理感受如何直接影響著其履行公職時行使公共權力的主觀狀態與行為方式。而公務員的行為方式又關系到國計民生大事。關顧這部分人的幸福指數,就是關顧整個社會及其他階層的幸福指數。比如要是不通過公務員行使職權來促進整個社會各個方面的和諧的實現,其他階層就不可能有基本的幸福可言。公務員持久的為人民履行好職權的意志力又取決于公務員的心理感受與心理特征。而幸福指數又是主要通過人這個主體的心理感受與心理特征作載體的。在一般人眼中,似乎公務員比農民工、失業工人的幸福指數更高,可實際未必如此,不少公務員與農民工在某些方面的心理體驗是一樣的水平,甚至還更低水平,這主要是因為行政管理運作機制作用使然。在行政管理運作機制作用下,公務員幸福指數有以下特點。
第一,表面的物質財富增長帶來較好的心理體驗被行政管理工作中所承擔的責任與壓力大打折扣。你是公務員,你的行為就受到更多的注目,你就猶如站在屋頂上,從頭到腳都是在人們的監視之下,并且所言所為都要代表一個好形象。你的職務越大,職級越高,所承受的責任就越大,所謂“高處不勝寒”,“繁擾奔忙,雖是錦衣玉食,亦是萬狀愁苦”。
就是指的像公務員們雖然比農民工、失業人員工資可能多幾倍,但在精神感受上恐怕不如農民工。農民工物質上的貧乏是公務員們能夠體會到的,但公務員們的精神壓力卻不未必是農民工們能夠感受到的。這就造成錯覺使人們覺得探討公務員的幸福指數,而不探討分析農民工的幸福指數是沒道理的。
第二,行政管理運作特點使公務員追求幸福的范圍與本質與一般民眾不同。社會主義國家強調人民當家作主,進而強調公務員的勤勉盡責,執政為民。當前來說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要求公務員的話,那么真正代表人民群眾利益,降低對物質利益的追求,發揚克已奉獻精神才是一種追求幸福的基本境界。公務員在過去追求幸福的標準只定在像焦裕祿、孔繁森這樣的標準。即要一心為公,把個人安危與利益置之度外。而現在只有極少數人能做到,如果對多數公務員提出這樣的要求就顯得過高了一點,但公務員至少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淡泊名利,在滿足本人及家人基本的生活需要下,集中精力做好為人民謀福利的工作。”公務員追求幸福的本質更多是在精神層面上展開的,正是精神層面的這個本質要求,使社會對公務員的評價標準也是偏重于精神層面而非物質層面。
第三,衡量公務員幸福指數的標準過多地依賴于組織或領導的評價與考核。也就是說衡量公務員幸福感高低的標準,其中一條就是看公務員是否人盡其才,量才為用。假如有一個較公正客觀的工作評價標準,公務員就會有成就感,并從成就感中獲得較好的心理體驗。農民種田,工人做工,完成了某項任務,收成如何是比較確定的(自然災害除外),而公務員工作做得好壞,雖然有各種衡量的標準,但問題不是本人作出評價,而是通過上級組織或領導作出評價,這里面多了一個中介,就存在著不確定因素,領導高興,興致勃勃心情好時,做得不夠好也可能獲得較好的評價。這種不確定因素影響著公務員的心理體驗。
第四,公務員的幸福指數受自身實施行政行為后續效應的影響程度大。公務員在從事行政管理領域的工作涉及面相當廣泛,雖是代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權,但有時因為民眾的認識水平的滯后和個人或局部利益的關系,總存在行政相對人不理解,不支持的現象,這時就可能產生實施行政行為后不好的后續效應,特別是對于那些處在一線的執法人員來說,這種不好的后續效應更是大量存在。即使你始終一身正氣,秉公辦事。有時也會因為民眾的誤解而產生不好的后續效應。
第五,公務員的幸福指數受政策影響比其他階層要大得多。這是由行政管理過程中,公務員作為政府決策及其他改革措施實施的主要推動者,理所當然應該身體力行,應當在執行黨與政府的方針政策上起模范帶頭作用。這對公務員幸福感的多少與得失所造成的影響是直接的,有時往往是“得也蕭何,失也蕭何。”公務員與其他階層人士在許多方面是有共同的心理體驗的,而都把能滿足自己和家人基本生存與發展的物質資料作為幸福指數的一個主要指標。在這個問題上,為配合政府實施的財稅杠桿政策,如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應主動上報個人所得稅,這都必須帶頭執行,另外對現行的醫療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也要帶頭執行,在執行這些政策過程中,不可避免給某些公務員帶來困難,而非公務員比如像私人企業老板,他們的收入就沒有公務員的收入那么透明,公務員以外的階層更容易偷稅漏稅(這里決沒有贊成偷稅漏稅的意思),而是說明公務員的心理體驗受政策的左右甚大,因為他們是政策的推動者,又是政策的帶頭執行者。
第六,公務員的幸福指數過多地押在健康水平上。身體健康是各個階層的人們達到幸福的最根本的物質基礎,離開了生命的延續,那些構成幸福的要素也消失殆盡。行政管理運作機制決定了公務員在承擔后代及家人的撫養或贍養的責任上所依賴的物質基礎有所不同。公務員應該是兩袖清風的,不允許有任何謀私利行為的。按照廉潔自律、爭做人民的公仆的公務員良好風范的要求,公務員維系其本人及家人的基本生活與發展資料只能靠公務員工資(公務員法也規定不能經商辦企業的)。即使某些公務員辦了一些實體,但也是很微不足道的。所以只能靠工資為生的公務員,當其生命結束時,其工資便沒有了,便不能給家人及子女留下什么財產。
不像私人企業的經理或老板,突然有個三長兩短,留下可觀的遺產,至于農民,雖然也談不上什么積蓄,但一旦遇有不測,還有土地或山林的使用權可留與家人或子女。這就使得公務員對保重身體、確保身體康泰看得很重要。他們把健康看成是維系幸福的根本,這些認識應該是很強烈的。
二、對當前影響公務員幸福指數的因素分析雖然說幸福是心理體驗的東西,似乎總是表現在人們的觀念或意識中,但它總是通過物質、健康等外在實體東西表現出來。第一,在個人價值實現方面存在彷徨、迷惑,使公務員經常感到一種無所適從,總是存在得失相伴的郁悶情緒。這種情緒反過來又影響了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標追求,使工作缺乏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造成公務員在個人價值實現方面不同的心理體驗的原因是千差萬別的,這差異表現在不同的家庭背景、職業層次、學歷水平、努力程度等方面。但在個人的價值追求方面也有共性的心理體驗。即公務員們絕大多數都希望能大有作為。然而現實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一個公務員能夠跨入公務員隊伍已經很不容易,而進入公務員隊伍也不是高枕無憂了。
清楚認識政府角色定位、強化政府信用行為、鞏固升華行政文化,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是現代文明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自身發展的必由之路。加強行政管理,提倡行政“文明”、行政“科學”、行政“人性”,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個政府凝聚民心。樹立權威的關鍵所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穩定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改善,政府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人民對政府的信任也空前提高。但是,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攻堅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水平與人民群眾的期待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強行政管理,清楚認識政府角色定位、強化政府信用行為、鞏固升華行政文化,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現代文明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自身發展的必由之路。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響力與號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觀結果,體現了政府工作的權威性、民主程度、服務程度和法治建設程度。同時,它也是人民群眾對政府的評價,反映著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和靈魂,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基礎條件;不講信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無法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賴于全體社會成員對普遍性的行為規范的遵守和信任。政府是社會秩序與市場秩序的維護者,政府不守信用,就會破壞整個社會信用的基礎。由此可見,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是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關鍵。
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會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實質上是人民群眾對政府履行公共職責情況的評價,同時也是對政府合法性的檢驗。信用政府能夠增強人民群眾的社會信任感和歸屬感,政府失信則會導致人民群眾對政府信任的喪失,從而造成社會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一、我國行政復議機構設置的現狀與缺陷
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復議制度是否健全且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與復議機構的設置是否科學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建設、運作從1990年的《行政復議條例》算起到1999年《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實施至今,大約經歷了十來年的實踐,然而復議制度卻依然可以稱得上是問題多多!筆者在此僅對復議機構的設置及其運作略陳管見。[i][i]在這個問題上,筆者大致將其歸納為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
1990年的《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立本機關的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復議機構,應設立在法制工作機構內或者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這種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行政復議機構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而1999年頒布的《行政復議法》盡管在總體上應該說是吸收了復議制度實踐的經驗,因而是進步的,但就行政復議機構內容的規定來說,卻并沒有關于行政復議機構的專門規定,而只是在總則中的第3條對復議機構做了一個簡括的規定:“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內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二者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按照條例的規定還可以在法制工作機構中設立相對獨立的專門從事復議工作的機構,而復議法則只規定由政府法制部門一并連帶著從事行政復議工作,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倒退。因為作為復議機構的“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分別隸屬于各級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職能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行政復議法》第12條到第15條集中地規定了復議管轄制度,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作為行政復議的機關要么是被申請復議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要么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自身。
現實中各級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職能部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立主管行政復議的工作機構,沒有一套統一的行政復議機構體系,而且主持復議的行政機構完全聽命于其所屬的行政首長,沒有自主決定權;而其所屬的復議機關又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由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的監督活動,不少行政機關將復議工作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公務,復議活動受行政內部各種關系的影響和干擾較為普遍,特別是一些長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現象,使得復議機構難以充分履行職責,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的多,而變更、撤銷的少,復議變成走過場,流于形式。這樣就給復議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從而嚴重影響了行政復議裁決的公正性。而實踐中復議機構不獨立的問題已經導致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致使行政復議的高效、便民等優點在實踐中未能充分顯露。因為當事人除非受“復議前置”約束之外,至今選擇復議的相對較少,大多都愿意直接選擇行政訴訟,而且在復議實踐中,復議決定作出于行政機關不利的撤銷或改變的決定也寥寥無幾,大多以維持了事,這使人們喪失了對行政復議應有的信心,同時使得該種制度設計很多時候流于形式。
另外,即便是在各級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行政復議機構,其組織建設上也十分地不健全。目前,我國行政復議立案數量不足、審理難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復議的組織機構不健全。《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立本機關的復議機構或專職復議人員。行政復議的程序性、技術性較強,要求復議機構和人員保持固定,承辦人員具備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專業知識。否則,就難以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的規范化和正常化運轉。長期以來,除公安等少數部門有比較健全的復議機構和專職人員外,大多數行政機關或者缺乏此類機構,或者不夠健全,有名無實。這種狀況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復議制度的固有功能,也給行政機關和申請人造成諸多不便。
鑒于上述緣由,為了保證復議機構依法行使復議職權,切實發揮行政復議的積極作用,就應當保證復議機關享有相對獨立性,同時認真做好復議隊伍的組織建設工作。這里的“獨立性”是指復議機構地位要相對超脫,能夠保證其排除工作過程中的各種外來干擾。另外,設置公正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及審判機關審查有關行政行為,是我國“入世”議定書的承諾,也是《關貿總協定》第10條的要求。因此,為了履行承諾,實現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必須改變目前行政復議機構不獨立的現狀,重新設計適應中國國情的行政復議機構。
(二)復議工作人員存在問題
我國現實中的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配置亦難以保證復議工作的需要,行政復議的隊伍建設差強人意。
首先,是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足,難以應付復議工作的需要。目前有些省份的行政復議處僅有兩個人,卻要指導全省的行政復議工作,同時辦理以省政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案件,顯然難以適應工作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甚至只有一個人,使得行政復議工作幾乎無法開展。現在大量行政復議案發生在市、縣,但很多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力量薄弱、專職人員配備不足。有的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只有一名工作人員,甚至還是兼職;有的部門只有法制機構的牌子,沒有專職工作人員,造成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無人受理,該辦理的案件不能按期結案。
其次,在現有的為數不多的復議工作人員中,卻又存在著素質不高、專業化不夠的尷尬問題。直到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規范對行政復議人員任職資格作出規定,沒有高素質、專業化的復議人員,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復議裁決,因此也就很難使得復議制度的預期價值發生作用。實踐中行政復議案件種類繁多,牽扯面廣,技術要求較高,因此負責審議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諳熟各種法律規范,則很難能勝任復議工作。而我國對復議機構人員的任職資格卻并無規定,其審理案件的效果便可想而知。由于一些行政復議人員素質問題,造成在作出復議決定時出現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性錯誤,這些都明顯制約著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實際上,這種狀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復議制度的固有功能,給行政機關和申請人造成了諸多不便。
造成目前復議工作人員的這種問題的一個主要緣由在于相關立法內容籠統、不配套。無論是《行政復議條例》還是《行政復議法》都沒有各種配套制度,對于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的組成、任職條件、回避及審議規則等均未作明文規定,這些都影響到復議機構的組織建設,以至影響復議案件處理的客觀與公正。
(三)缺乏有效的監督機關
盡管《行政復議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比較詳細地規定了各種法律責任,如對行政復議機構及工作人員和被申請人違法的具體責任的規定,但并沒有指明追究該種法律責任的具體機關,其第38條也只是簡要規定了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的提出建議權。這就使得這種規定在現實當中沒有多少可操作性,存在著虛化的可能最終導致行政復議機構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四)復議工作缺少有效的經費保障
目前,各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基本沒有全面得到保障,行政復議機關內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法制工作機構本身的經費就不充裕,更別提有專門的復議經費的保障了。更有甚者,有些部門甚至對行政復議活動所必需的外出調查、核實有關事實證據的差旅費用也難以保證,從而嚴重地影響了行政復議辦案質量,給復議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以上復議制度中的這些問題筮須有效解決,而在當今這個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的世界大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的各項建設活動都不可能“自說自話”,都需要認真地對待、借鑒外國的經驗來解決本國的問題。綜觀各國的類似制度,似乎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對于我國復議制度的完善比較富有親和力,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該項制度的情形。
二、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tribunals),也稱為行政裁判庭、特別裁判所,其叫法不盡一致,還可以稱之為tribunal(裁判所)、committee(委員會)、board(局)、commissioner(專員)、division(司)等等。總之就是指普通法院之外,通過議會立法設立的用以解決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糾紛及公民相互之間某些和社會政策有密切聯系的等其他爭議的準司法機構。但是它們是作為行政運作的組成部分而設立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有兩個任務:解決個人糾紛,主要是處理土地與財產問題以及就業問題;解決公務機關(通常是政府部門)與公民之間的糾紛。在英國設立行政裁判所有以下幾個主要的理由:公正性、程序靈活簡便、經濟合理性、專門化和符合社會立法需要。[ii][ii]據統計英國現有各類行政裁判所近70類,數量近3000個,涵蓋移民、社會保障、勞動、教育、稅收、運輸和土地等領域。英國的行政裁判所主要分為四種類型,即財產權和稅收方面的裁判所、工業和工業關系方面的裁判所、社會福利方面的裁判所及外國人入境方面裁判所。從整體上來說,裁判所職責的重要性并不亞于法院,甚至其本身已經構成了比法院還重要的行政決定審查機制。
(一)發展簡史
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國行政法領域一項非常有特色的司法制度。該制度在英國法史上的歷史并不長,主要是在20世紀以來尤其是一戰以后,才逐步產生發展起來。整體上看來,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國的確立和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初步發展階段,這一時期是20世紀初到二戰;第二個階段是行政裁判所急劇而又混亂的發展,這個階段是從二戰到1958年;第三個階段是行政裁判所的規范化發展,這是從1958年發展至今天。[iii][iii]
在英國,最早意義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鐸王朝時代。但我們現在所談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是20世紀的產物,在20世紀前雖也有些個別裁判所出現,但并不是我們現代意義上的行政裁判所。現代意義上的裁判所,應從二十世紀之初開始追溯。英國行政裁判所的風行,其背景是20世紀初現代福利國家的興起,以及由自由派執政的政府所推進的社會改革。
根據弗蘭克斯委員會報告而于1958年制定的《裁判所與調查法》雖然篇幅不長,但是對各類裁判所的組成原則、裁判程序、上訴以及普通法院對裁判所的司法審查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并且第一次規定了全國的裁判所委員會為一個常設監督機構。該法后來經過1966年和1971年兩次的修訂,就是目前所適用的《裁判所與調查法》。從制度層面來說,1958年的《裁判所與調查法》可以說是行政裁判所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該法為行政裁判所制度的規范發展提供了鮮明的法律依據和良好的基礎。從那之后,行政裁判所走上了良性發展的道路,其數量直線上升,同時它們的工作也變得更加復雜。但在英國,對裁判所的性質究竟為行政性質還是司法性質在行政學界與法學界長久以來存在著激烈的爭議,且直到今日尚無定論,不過從實踐情形來看,似乎裁判所制度的行政因素已經越來越少,而裁判的色彩則日益濃厚。[iv][iv]
(二)組織結構及其人員構成
行政裁判所的一個基本特征在于它是相對獨立于行政機關之外的,能超脫政治因素而獨立地作出自己的裁決。對于任何案件的裁決,其都決不服從行政干預。而要實現這種獨立,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其成員不能由政府工作人員組成。在大多數情況下,裁判所的主席是由大法官直接任命的,或者由部長從大法官提名的有適宜資格的人中任命;裁判所的大多數成員也和政府官員沒有直接的聯系。裁判所可以是全國性、區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組織,這要視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項而定。對于行政裁判所的領導模式,裁判所委員會建議:對于專業化的裁判所應更多的適用總裁制(PresidentialSystem)模式。讓總裁成為裁判所體系中的首腦,對于各個裁判所的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英國行政裁判所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管轄對象不一,所以各行政裁判所的組織結構和人員構成差別很大,而且沒有一部統一的組織法來加以規范——英國不存在一部適用于一切行政裁判所的程序法典。由于各個裁判所的性質不同,裁判所的人員構成也不盡相同。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均衡裁判所”(balancedtribunal),其目的是使成員能夠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這類裁判所由一名獨立的主席和兩名成員組成。主席一般應具有法律資格,由上議院大法官提名任命。主席要努力去確證案件中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中所存在的漏洞,并決定應采取怎樣的步驟來彌補這些漏洞,要特別注重維護在上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利益。裁判所主席或由普通法院大法官任命或從大法官同意的事先準備好的名單中由部長挑選任命。裁判所的其他成員或者由部長任命,或者由裁判所主席任命。裁判所成員的任命途徑大致有三種,包括由相關的政府部長或者部門提名;由上議院大法官任命;對于實行總裁制的特定類別裁判所而言,例如社會保障上訴裁判所和產業裁判所的成員,則由總裁任命。部長提名時,必須要考慮裁判所委員會的建議;要免去裁判所成員的職務時,一般要征得上議院大法官的同意。研究表明,相對年長、有時間和精力及經驗學識從事該工作的中產階層的人一般更有可能獲得任命。而且很多時候,裁判所還是不得不去接受政府部門的提名,因提名而成為裁判所成員會有一種復雜的感覺,覺得自己是被“借給”裁判所的,這會削弱裁判所的獨立性。[v][v]現代行政管理的一個特點就是具有專業性,由此引起的爭端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專業技術性,因此很多時候必須要求裁判所成員具有專業的經驗和學識。行政裁判所的人員組成中,一般既有法律人士又有相關專業人士,這樣在案件涉及專門知識時,他們的審理就比普通法官有優勢。
(三)行政裁判所的制約監督機構和救濟作為監督和指導行政裁判所工作的經常性機構——行政裁判所委員會成立于1958年,它可以對受其監督的行政裁判所成員的任命提出一般性建議;它每年提出工作報告,對行政機關具有一定壓力;它可以對行政裁判所程序規則的制定提供意見。理事會由16名成員組成,其中15名由大法官和蘇格蘭事務大臣任命,且該委員會下設一個蘇格蘭委員會。非法律專家成員占多數,以保障理事會以一般公眾的公平觀念作為指導原則;非法律專家成員中包括工業、商業、工會、行政等方面富有經驗的人才。此外,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為理事會的當然成員。根據1971年的《行政裁判所與調查法》的規定,行政裁判所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有:(1)監視、檢查相應的各行政裁判所的規章制度與工作情況,并提出報告。(2)考慮和匯報根據該法可以提交委員會解決的有關裁判所的特殊問題。(3)對于提交委員會考慮的或者委員會認為特別重要的有關行政程序的問題或相關事項提出報告。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其主要職責就是控制并審查為數眾多的行政裁判機構的工作情況,并且還有權考慮并報告因制定法規定的由公開調查的運行而引發的事宜。
根據《1958年裁判所和調查法》規定建立起的裁判所委員會,本意旨在監督裁判所的組織和運作,其性質是咨詢機構,而非執行機構。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由于政治地位不高和人力、物力的缺乏,裁判所委員會仍然只是一個起不了很大作用的咨詢委員會,其權力行使是很有限的。因此,可以說從總體上看,行政裁判所委員會對行政裁判所的監督和制約是軟弱的。一方面,行政裁判所本身沒有執行權,只是一個咨詢機構,本身不具有任命裁判所成員的職能,只是有權對裁判所和相關的調查進行一般的監督。另一方面,由于它的成員是兼職的——多數沒有報酬,而且工作人員很少,預算也有限,不能完全地勝任有效地監督每年幾十萬起的訴訟與調查活動的工作。
但是,裁判所委員會的存在至少是有了一個常設的監督組織機構,能夠對行政司法的重要問題開展研究和咨詢,并且能從一種相對獨立的立場發表意見和批評,因此其價值也是不容忽視的。裁判所委員會對于政府的任何咨詢事項都應給出報告做出回答;也可以對法律所列的裁判所的人員組成提出建議。在任何裁判所程序性規則頒布之前,都必須向裁判所委員會進行咨詢;在建立任何新裁判所之前,都要提前征求裁判所委員會的意見。
當然,盡管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現實中起到了不容小覷的作用,甚至某種意義上構成了比法院還重要的行政決定審查機制,但其并非一點問題都沒有。比如,各行政裁判所數量眾多且十分零碎,管轄不清,當事人有時無所適從;行政裁判程序雖不復雜,但確定性較弱。各種類型的行政裁判由于工作對象不同,適用各自獨特的程序規則,造成裁判缺少系統性和規范性;裁判所委員會的職能在實踐中過于局限,地位過于羸弱,它的人員和配置的資源都不足以完成自己的任務。因此其本身也還處于不斷的發展與完善之中![vi][vi]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借鑒其成功經驗來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最終促進我國行政復議制度效能的充分發揮。
三、啟示與借鑒:復議機構設置的改革之途
將英國行政裁判所與我國現有的行政復議機構相比較可以看出,二者存在著如下一些差別:首先,在設立方面,前者是直接根據議會通過的法律而設立的,不是根據國家行政機關的委托立法和部長的自由裁量設立的;而我國行政復議機構是由行政機關依法設立的。第二,在獨立性方面,行政裁判所獨立于行政機關,只根據事實和法律裁決案件,基本不受行政機關的無端干預;而我國行政復議機構由于設置在行政機關中,因此在獨立性方面的效果就很差,基本不具有多少獨立性。第三,在裁決適用程序方面,行政裁判所審理案件是不適用行政程序的,而是采用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司法程序的簡便、靈活和迅速的準司法程序;我國行政復議程序則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只是司法性較之行政性稍稍突出一些。第四,在救濟方面,當事人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決通常可就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上訴,部長或者上級行政裁判所也受理個別上訴案件;這一點與我國比較相似,我國除復議終局的案件之外,都可以提訟,只是我國行政首長不能受理行政訴訟案件,而且二級復議在我國也比較少見;第五,在受理范圍方面,行政裁判所不但受理行政爭議,也受理民事爭議;而我國行政復議基本上只受理行政爭議,而且還只受理除了內部行政爭議之外的行政爭議。[vii][vii]當然,英國行政裁判所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專門復議機構的人員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裁判所的成員一般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它的成員既有法律知識,又有行政管理經驗,因而能夠保證專業權威性。其次,專門復議機構常設,有較強的獨立性,因而有助于樹立公正、權威的形象,博取當事人的信賴。適用法律和程序比較靈活,不受“判例”拘束,解決行政爭議迅速及時等等。
考慮到我國現行復議機關設置的弊端,借鑒行政裁判所制度,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筆者在此大膽地為我國復議機構改革提出如下構想:[viii][viii]
首先,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各級人民政府內統一設立行政復議機構,地位上平行于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之所以不主張建立類似英國裁判所那樣的機關,主要是出于我國特殊的制度建設情形的考慮。我國已經建立起的復議機構體系主要的問題在于缺乏相對獨立性,一旦將現有的制度推倒后建立完全獨立的復議機構體系,則不可避免地會大幅增加制度改革成本。而針對現有的制度,似乎在政府內部設置統一的平行于各工作部門的復議機構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其開展工作的獨立性問題,比完全推倒重來的制度改革所帶來的震蕩要小的多!考慮到各級政府內部一般都設有法制辦公機構,因此復議機構宜在其基礎上組建,以免造成資源的浪費。而鄉鎮政府的復議事項由于其自身的條件限制,似乎可以直接交由縣級政府的復議機構統一受理。同時,對于現有的垂直領導的一些機關(如海關、金融、國稅和外匯管理等)的復議,則可以考慮統一交由各級政府的復議機構來受理,因為原有的復雜、混亂的復議管理設置在現實中的運作弊端顯而易見。[ix][ix]
關于西方學者對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暫且不談,僅就中國學界的研究來說,我國早期歷史文獻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國家政務。當20世紀80年代行政學在中國恢復時,學者們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隨著國家而出現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管理活動,凡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便不屬于行政。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把行政確定為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不僅更符合漢語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國憲法對行政概念的界定。長期以來,我國學界主流觀點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簡稱行政,是政府依法對國家事務、自身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這一含義表明:行政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公共行政學又叫行政學、政府管理學”。(注:曾明德,羅德剛:《公共行政學》,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體的“劃分很難有明確的界限,因為我們對公共服務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擴展了。公共服務不僅包括政府的三個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個層次,而且包括非營利部門。所以公共管理的主體就成為所有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人員。”(注:張夢中:“美國公共行政(管理)歷史淵源與重要的價值取向—麥克斯韋爾學院副院長梅戈特博士訪談錄”,《中國行政管理》,2000,(11):44.)人們今天所講的公共管理,與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體不僅有政府,而且還包括社會中那些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非政府公共組織。政府管理與公共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內的全社會開放式管理體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還需若干配角。
20世紀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發達國家均出現了大規模的政府再造運動。與之相伴隨的“新公共管理”,其實踐背景正是各國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運動。
正因為如此,臺灣學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編的書中,加進十分醒目的副標題,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詹教授在書中寫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發展歷程及內涵,我們可以發現,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學科發展的一部分。”“無論就理論及實務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內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1.1.)作為特定歷史范疇,無論是從內容還是究其實質,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學的分支內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絕不能把“新公共管理”與我們所討論“公共管理”混為一談。
二、公共管理學是一門新學科
既然傳統行政學的研究對象是以政府管理為基本內容的,那末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為基本內容的一門新學科的建立已勢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業管理(學),以此去研究企業管理活動中的一般規律一樣,不論是政府還是非政府的公共組織作為管理主體,人們都可以從他們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實踐中,找出關于研究公共事務管理的一般性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公共管理學的基本內容。誠然,它也會包括政府管理學的內容。企業管理學與公共管理學,有它們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作為研究所有管理活動規律的一部分,但它們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領域的不同而獲得的特殊規律。探求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中的一般性規律,實際上在傳統的行政學中早已開始。不過人們誤以為政府管理學的理論與方法是它的全部內容,而這些理論與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中心”所總結得到的。
作為獨立的新學科,公共管理學的理論研究框架是什么?它與公共行政學的研究框架有何異同?構成它的基礎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編寫《公共管理學》教材時,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回答,否則《公共管理學》與《公共行政學》會無實質性區別。
公共管理包含著兩方面要素:管理性與公共性。從管理性分析,法約爾等早就指出,為實現管理中高效,需要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手段,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這樣,“管理是通過計劃、組織、控制、激勵、和領導等環節來協調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期更好地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毫無疑問,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計劃、組織、控制等問題,但人們已從大量的《管理學》著作中對此非常熟悉。從公共性分析,對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主體(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他們擁有著公共權力,承擔著與企業目標不同的公共責任。這些目標是有效公平地向民眾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為了實現目標,公共組織需要不斷制訂與實施,旨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廣義)。為了保證達到這些目的,需要強化公共監督,倡導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對公共管理可從兩方面定義:
從區別企業管理與各種形式的私域管理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所進行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控活動。”定義的前半部是區別企業管理,定義的后半部是區別非企業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從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內容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在運用所擁有的公共權力,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同樣,公共管理學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學是一門研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規律的科學。具體地講,它要以那些擁有公共權力的公共組織,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為基本研究對象,它是一門實踐性、綜合性與操作性很強的新學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內容:
公共管理的基礎理論,公共管理系統公共利益公共權力公共責任公共問題公共決策公共產品(服務)公共資源管理公共項目管理公共監督公共道德法與公共秩序戰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職能(計劃、組織、控制、協調、激勵等)公共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從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對自身與社會兩個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這確實是理念上的一場變革。從這個變化中,人們容易注重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管理主體從僅由政府發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在內的多元化主體;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力,下放給社會非政府組織,甚至部分公共產品允許私人企業生產。這些結論基本上屬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們認為,推行公共管理實踐的發展,開展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更大的意義是推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們不能從“政府中心論”出發看待這場變革,而要從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互動角度進行探索。具體地講,現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種開放的思維模式,動員全社會一切可以調動與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體體系。政府不僅要下放權力,更多地是要認真考慮還權于社會,還權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政府權力太大,剝奪了大量應屬于社會的權力,造成了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縮,使得在如何發揮政府功能與社會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對應目標,應該是經濟改革的市場化、公共管理的社會化與政治發展的民主化。經濟市場化取向,人們對此已有了共識。而行政體制改革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機構的改革上,更多地是從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沒有形成政府與社會較好的互動關系。這樣,政府職能定位很難跳出自身設定的圈子。不實行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就不會徹底。
社會的共同事務應由社會自身來做。由政府獨家包攬一切對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由此所帶來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否認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錯誤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幾個技術性問題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實質是政府管理,它與我們所討論的公共管理是有區別的。而我國研究生專業目錄中,把一級學科定為公共管理,二級學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項目又把人們以往經常譯為“行政管理”的一詞改為“公共管理”,那末為了防止混亂,又能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如下建議:
1.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二級學科“行政管理”改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公共管理”譯為"PublicAdministration",與MPA的譯法相同。
第一,強調服務意識。堅持“以師生為本”的理念,將服務視為學校管理模式的核心價值觀和行政管理機構的首要職責,一切從師生的需求出發,為師生的利益著想,明確師生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努力實現和維護好師生的根本利益,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做到“教育以育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人才為本、以教師為主體”。
第二,鼓勵參與并及時回應。鼓勵參與指的是在涉及有關學校發展與建設的問題上,服務型行政管理模式鼓勵相關人員參與。學校決策不再僅由少數領導干部討論決定,而是要廣泛聽取師生、家長及其他相關機構的意見與建議,讓他們充分而自由地參與到學校決策中來;與鼓勵參與相對應的是強調回應性。針對相關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建立科學有效的溝通回應機制,以保證暢通無阻的溝通與交流。
第三,體現公開與公正。在新時期高校服務型行政管理模式下,學校行政部門要及時將重要工作信息如學校重大決策、制度調整和管理活動向師生、家長及其他相關機構公布,做到管理的公開和公正。師生、家長等相關人員有權對學校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倡導尊重與平等。服務型高校管理模式倡導尊重個體,強調平等。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循勤奮務實的工作原則,努力與師生形成一種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關系,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在管理決策過程中,行政部門應充分考慮并積極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使每位師生都能平等地享受學校資源,使學校教育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師生。
二、目前中國高校行政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全國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務意識不斷增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向前推進,但由于中國高校始終沒有完全擺脫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時至今日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管理機構過度膨脹
中國高校在內部管理上一直采用從學校、學院、教研室到教師這種自上而下層層管理的形式,即金字塔式的組織機構。這種科層制的組織機構會產生兩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由于各部門功能不斷細化和權限不斷縮小使行政部門崗位越設越多,導致機構膨脹,行政效率不高。二是由于中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是按照政府機關的人員編制設置的,從科員到處級、局級逐級建構,每個部門至少有兩到三名行政人員,隨著行政機構的不斷膨脹,行政管理人員的隊伍也越來越大。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缺乏實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國現行的教育法律體系是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建立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先后制訂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它們構成了中國現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這其中及后續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涉及行政管理的內容較少且空泛,實際工作中難以參照執行,使行政人員在執行或決策中隨意性增大,難以形成公開透明的制度環境。另一方面,很多高校忽視與行政管理制度聯系密切的監督和信息反饋等民主制度建設,使得師生、家長及相關機構脫離了涉及高校重要決策制定的過程,不利于建立“以人為本”的新時期高校服務管理模式。
(三)管理機制不健全
首先,人才引進機制不完善。高校不僅需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師資隊伍,還要有一支高素質的行政管理隊伍。從專業素質看,大多數行政管理人員都不是來自管理專業,沒有經過系統的高等教育基礎理論和現代高校管理知識的學習,不具備系統的知識理論框架,在日常工作中不講方式方法,影響了工作效率。從年齡結構看,由于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仍保持著傳統的認識,即科技含量低、創新空間小、自我提升慢等,專業青年人才不愿加入到這個隊伍中來,致使整個行政管理隊伍人才出現斷層。其次,激勵機制欠缺。目前,全國各高校發放工資、獎金、福利等大多是以科研成果來劃分等級,由于工作性質原因行政人員不可能在科研方面有太多成果,因此獲得獎勵的機會很少,導致行政人員缺乏工作積極性,工作效率受到影響。
三、構建高校服務型管理模式的主要措施
解決傳統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新時期高校服務型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中國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具體要從轉變管理觀念、精簡管理機構、完善體制機制三個方面入手。
(一)轉變和提升服務理念
在全國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應開始轉變并不斷提升行政服務理念,將以人為本作為日常工作的出發點,將保證高校師生的利益作為工作核心,樹立和維護以服務為根本、尊重與合作并存的理念,真正做到將為師生提供的便利化服務擴展到最大范圍。堅持“以師生為本”的服務理念,需要行政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具體做到以下兩點:第一,明確定位,包括對自身的定位和工作對象的定位。行政管理人員應深刻理解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質、職能和作用,擺脫自身官本位思想的束縛,站在服務者的角度協助師生處理好日常事務工作。第二,把握好思路和方法,尋求以師生為本的有效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切實轉變工作作風。
(二)精簡機構
建立扁平式的組織結構科學合理的組織結構不僅搭建出了新時期高校服務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主體框架,還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打下了堅實基礎。科學和合理的組織結構是指扁平式的組織結構,即改變傳統多層級的金字塔式組織結構,減少過多的中間層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職位,使行政組織逐漸趨向簡約化和扁平化。這種扁平式的組織結構具有管理層次少、管理成本低、管理跨度大、信息傳遞速度快且準確度高等特點,促進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不斷提高。
1專業化服務模式
構建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的基礎是建立專業化服務模式。只有通過專業化人才管理,才能有效地減少在解決問題過程中遇到的不必要的誤差,使服務得到進一步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本身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工作,因此各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由多個崗位共同構成,且由專業化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2規范化的服務模式
除了構建專業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之外,高校還要建立規范化服務,這是實現高質量服務模式的重要途徑。由于高校行政管理本身是一項復雜而繁瑣的工作,為了有效地實施規范化服務管理模式,應根據高校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從而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規范化管理。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要將制度和程序進行有效的規范,同時加強服務型行政管理。例如,實施人性化管理或將繁瑣的流程盡量簡單化,以學生和教師為主要服務對象,將規范化服務模式應用于高校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從而推動高校事業的快速發展。
3尊重模式
構建高校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實施尊重模式,確保高校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或者矛盾。首先,各個高校應制定相應的管理章程,將尊重貫穿于整個行政管理過程,實現師生之間的良好溝通。其次,在高校執行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工作人員要以良好的服務態度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使用人性化的處理方式,構建行政管理的尊重模式。最后,通過各種適時機制讓尊重模式得以完美展現。例如,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管理對象的基本權益,這就需要行政管理人員給予管理對象一定解釋的權利,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復查或復核。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有效地解決問題,進而避免矛盾或者糾紛的產生。
二如何構建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
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能夠滿足高校發展的需求。針對如何有效地構建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措施。
1有效地樹立良好的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理念
良好的服務理念和服務原則直接決定了服務的質量。高校行政職能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將服務理念貫穿于整個行政管理模式中,在提高服務的過程中加強行政管理,將服務和管理內容充分結合在一起,樹立良好的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理念。行政工作人員要堅持以教師和學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摒棄傳統的行政管理觀念,將服務意識深入到行政管理模式中的各個環節,將服務當作首要的行政管理職能。另外,在改變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的過程中,要避免出現強制或命令式的工作指令,提倡主動的工作模式,以尊重師生利益為前提條件,以優質的服務調動師生的積極主動性。
2積極組織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
只有充分加強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化培訓,才能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通常以本校的規章制度作為基礎,這就要求高校行政管理部門積極組織服務理念下的行政管理人員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包括學習管理中的組織和策劃溝通能力等,使行政工作的專業化操作得到進一步提高,為學校培養出更多的專業化管理隊伍。行政工作人員應經常參加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理論和技能的培訓,或者到其他高校進行學習和交流,了解兄弟院校的行政管理優勢。總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應主動通過各種方式或途徑進行行政工作方面的學習,使自己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得到進一步提升。
3健全并完善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隨著高校教育的不斷變革與發展,各高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情況,以服務型管理為前提,建立一套適合本校實施的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首先,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權。例如,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決策等,應充分聽取廣大師生的意見和建議,有效地加強與師生間的溝通。通過實施民主決策權建立透明化制度,加強師生對行政管理人員的信任感。其次,建立部門服務制度,主要體現在各職能部門之間要明確工作職責和內容,確保高校行政管理的有效進行。最后,建立并完善服務承諾制度。讓廣大師生了解行政工作人員的職能,增強廣大師生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監督化管理,一旦行政工作人員出現違規違紀現象,將根據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嚴肅處理,從而使高校行政管理有章可循,賞罰分明。
4創建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
創建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部門的服務質量,對行政工作人員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進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制定考核制度的過程中,應以學生、教師和科研人員為核心,將服務水平及師生滿意度作為衡量標準,有效地對行政管理部門服務效率進行合理評價,以此提高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能力和服務質量,推動高校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
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框架體系日趨完善,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資金使用效益不斷提高。根據財政部公布的2005年全國政府采購統計信息,2005年全國實際采購規模達到2927.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37.1%,節約資金380.2億元。2005年政府采購規模占全國GDP的比重為1.6%。實施政府采購改革7年來,全國政府采購規模年平均增長77.9%。
隨著我國政府采購規模的逐漸擴大,政府采購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一是政府采購范圍有限、規模較小。從發達國家看,一般國家政府采購的市場規模通常相當于其年度GDP的10%~15%。而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占年度GDP的份額仍顯過少,采購項目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我國目前政府采購的項目主要集中在財政專項撥款的辦公設備購置、車輛購置及少數工程及房屋修繕,而對貨物工程及勞務等項目,仍未完全實行規范的政府采購,這使得政府采購節約財政資金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二是政府采購程序不完善,效率不高。我國的政府采購程序十分繁瑣復雜,導致整個政府采購的效率低下。一方面是采購資金的申請、撥付環節不夠順暢。雖然有的地方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但在資金申請環節的時間周期長,同樣影響了采購項目的執行周期。另一方面是對政府采購程序的認識不全面。大多數人認為,政府采購就是開標和評標的過程,而一個完整的政府采購過程包括項目的預算和計劃的制定,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信息公告,供應商資格審查,專家的選擇,評審委員會的確定,評標標準的制定,開標、評標、定標,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驗收以及資金支付等一整套過程,每一個環節在操作時都要力求嚴謹、規范。三是規章制度體系不完善。各地在政府采購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較大的不規范和隨意性,特別是管理體制還不順,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這樣既影響政府采購的質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滋生腐敗行為。有違實施政府采購的初衷,最終影響政府采購的質量和信譽。四是政府采購人員素質亟待提高。五是政府采購信息溝通渠道不暢。
1我國政府采購部門績效評價目標與指標設立
1.1客戶角度
在績效指標體系中,將客戶角度的績效目標放在指標體系的首位。體現了政府采購制度是以客戶為導向的。只有及時回應客戶需求、提高采購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加強與客戶合作和溝通才是政府采購的績效內容的集中體現。同時,衡量客戶角度各個目標的績效指標也是指標體系的核心。
(1)客戶滿意度指標主要衡量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和供應商等)對政府采購的滿意程度。客戶滿意度可以分三個指標進行考察:一是客戶對及時反應的滿意度;二是客戶對質量的滿意度;三是政府采購的投訴率(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有效服務指標主要衡量客戶對采購服務的有效性的滿意程度,主要考察客戶對政府采購中心的響應速度、合作和溝通的滿意度。
1.2財務角度
把財務角度指標放在第二位,這主要從我國政府采購的初衷是節約財政支出考慮的。政府采購資金節約率、政府采購規模效率和政府采購成本費用率等指標,是衡量采購部門績效水平最基本的指標,它要求采購部門提高服務質量,改進業務流程,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擴大政府采購規模,來驅動采購成本的最小化,改變以往政府機構提供服務不計成本的弊端。
(1)政府采購資金節約率指標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購的節支情況,是指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額(政府采購預算金額與實際采購金額之差)與政府采購預算金額的比率,它是評價政府采購績效的最基本的指標。資金節約率可以從三個層次上進行考察,①某個具體采購項目的資金節約率,用于考察某次采購的節支情況;②某類采購對象的節約率,用于考察不同采購對象的節支情況;③當年全部政府采購的節約率,用于考察政府采購的年度節支效果以及政府采購對財政管理和經濟總量的影響。一般來說,政府采購資金節約率越高,表明政府采購的節支效果越明顯。但較高的節約率并不是政府采購的惟一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高節約率并不完全意味著政府采購的高效。
(2)政府采購規模效率指標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政府采購規模是實現經濟效率的基礎,有規模才能發揮效益,才能節約更多的采購資金。政府采購規模效率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政府采購整體規模效率,二是政府采購批量規模效率。三是政府采購規模年均增長率。政府采購整體規模效率是指全部政府采購金額占財政支出或國民生產總值(GDP)的比重,這一比重越高,說明政府采購對財政與經濟的影響越大,從而帶動財政管理以及經濟效率的提高。
(3)政府采購成本費用率主要用于衡量政府采購中心的成本費用情況,即要求政府采購中心以最小的采購成本費用完成盡可能多的采購量。
1.3管理過程角度
政府采購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學、是否適用、是否能促進經濟增長、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和機制設計得是否科學、是否能夠有效運作、政府采購周期是否合理等指標,是為了加強對采購過程的控制,確保政府采購的程序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購的辦事效率。
(1)政策效率主要用于評價政府采購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學、是否適用、是否能促進經濟增長。政府采購的戰略使命不僅是為了節約財政支出,而且也是政府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2)管理效率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和機制設計得是否科學、是否能夠有效運作。政府采購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法律監督、政府采購方式、招投標管理以及投訴質疑管理等多個方面,政府采購管理效率是綜合管理的結果。管理制度健全與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響政府采購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3)政府采購周期指標主要衡量政府采購的及時性。政府采購周期是指從上報需求計劃,政府采購中心接受委托。財政部門進行需求核對及下達任務單,媒體政府采購需求信息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為止的時間。以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為例,一個完整的政府采購周期通常由以下幾個環節組成;媒體收到信息并刊登所需的時期;采購信息公告期;投標人編制投標書的期間;中標公示期;采購中心運作、審批、流轉等所耗費的時間;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履行完畢后付款期間。
1.4學習、成長角度
設置了人均采購額指標、員工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度和員工對專業、文化、價值和授權的滿意度等指標,體現了政府管理的人本主義精神。只有促使組織文化、人事管理發生根本性的變革,才能使政府采購部門工作人員更清楚自己的使命。并專注于完成主要績效目標。
(1)人均采購額指標是政府采購人員每個采購人員所分擔的采購額的大小。人均采購額越大,說明效率越高,相反,人均采購額越小,說明效率越低。人員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購人員素質的影響,一般地,如果采購人員素質較高、辦事效率較高,那么,就能用較少的經費完成較高的人均采購額。
(2)員工滿意度指標主要衡量員工對工作環境和對專業、文化、價值和授權的滿意程度。
(3)組織的學習和創新能力指標主要考察組織的信息化水平、對新信息的反映速度、利用新信息的有效性以及工作方式的創新周期等。
2我國政府采購部門績效評價標準制定
我國政府采購部門績效指標可以分為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兩大類。評價標準一般分“優、良、中、低、差”五個檔次。
定性指標有:客戶對及時反應的滿意度、客戶對質量的滿意度、客戶對政府采購中心的響應速度、合作和溝通的滿意度、管理效率、員工滿意度組織的學習和創新能力等。
定量指標有;政府采購的投訴率、政府采購資金節約率、政府采購規模效率(政府采購整體規模效率、政府采購批量規模效率、政府采購規模年均增長率)、政府采購成本費用率、政府采購政策效率、政府采購周期、人均采購額等。
2.1定性指標的評價標準
定性指標中涉及“滿意度”的指標,一般運用問卷調查法,通過公眾評判的方式確定評價標準。如為:90~100分為“優”,80~90分為“良”,70~80分為“中”,60~70分為“低”,0~60分為“差”。對其中的管理效率、組織的學習和創新能力等指標一般根據制度要求、專家經驗或橫向比較的方法確定其評價標準。
二、高校輔導員較為重要的幾點工作方法及意見
(一)手握密碼本無論是接新班還是接舊班,輔導員都要掌握學生的詳細情況。自己買一本筆記本,上面按班分類,按著學號的順序把學生的名字依次排列下去。每一個名字之間要有足夠的空檔,里面的內容有學生的名字、性別、一寸照片、民族、身份證號碼、身份、家庭電話、本人電話、興趣愛好、家庭郵政編碼、父母名字、工作性質、聯系方式,等等。這個本子非常重要,是你今后工作的法寶,也是你今后學生離開學校后聯系的紐帶。
(二)組建班委新班的班委一般是民主選舉的。班委的人數不要多,夠用就行,要給自己留有余地,以后發現好的苗子可以增補進來。班委成員不要立即選出,應該先選班委,后有班委自己商量選出班干。這樣避免了班長和團支書的工作矛盾,同時也反映出集體領導的優勢。這里要提出寢室長的重要性,班干部主要是談工作,寢室長主要是談生活。了解每一位學生的思想動態,寢室長會議不可缺少。寢室長也可作為是班級管理的小眼睛,在漏宿、心里健康活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寢室長也是國家貧困助學金評定工作的基本力量,是大家公認最公平的評定辦法。寢室長也是班級活動有力的推動者,是班級穩定的基石,是準班長。
自1965年獨立后,新加坡堅持把政治管制與經濟自由相結合,把共同理想與多元文化相結合,把一黨獨大與爭取民眾相結合,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為大多數亞洲發展中國家樹立了現代都市發展的典范。在2009年世界經濟體競爭力排名中,新加坡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筆者認為,新加坡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與其獨特的政府公共管理理念是分不開的,對其進行分析和研究,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啟示。
一、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獨特理念
新加坡經濟屬于高度發達且成功的市場經濟模式,政府不僅廉潔、高效、勤政、務實,而且創建了優良的營商環境,吸引了大批外商前來投資。幾十年來,新加坡著力打造服務型政府,以民生為本,服務人民,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在這一發展過程中,新加坡政府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公共管理理念。
(一)以“外包”理念建設高效政府
新加坡政府素以高效著稱。在人民行動黨看來,新加坡要持續發展必須依靠“一個有效率的政府”。為建設高效政府,新加坡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引進了“外包”理念。“外包”理念是從企業的經營管理延伸到政府的工作中來的。歐美等國的企業家常把費時、費力、費資本的工作外包給別的企業、別的國家去做,自己只保留創意、設計等最核心的部分。新加坡政府把這一理念運用到公共管理領域之中,政府通過整合資源,將非核心的工作采取合同外包的方式交給社會中介組織,讓政府充分“瘦身”。如汽車違章的處罰、離境退稅的審核等這些原本屬于政府的職能都通過招標而“外包”。從實踐效果來看,政府“外包”部分職能不僅沒有影響政府的信譽和形象,而且提高了運作效益,有效地杜絕了這些領域中腐敗現象的產生。
(二)以“親商”理念優化經濟環境
新加坡營商環境開放且清廉。2009年,《福布斯》雜志發表營商環境排名報告,新加坡被評為表現最佳的亞太經濟體,全球排名第四。良好的營商環境得益于政府樹立的“親商理念”。“親商理念”是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核心。該理念認為,政府并非真正的社會財富創造者,只有當政府成功地提供了一個適應工商業發展的環境,并使企業取得比其他地區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時,政府的作用才能得到體現。‘‘親商理念”把政府—企業—公民三者統一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過程,通過發展經濟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國家的競爭力,也就是政府創造環境,市場創造財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在“親商”理念的指導下,政府充分發揮自身的調控、服務、管理等職能,創造各種有利的投資條件吸引外資。比如,大力完善基礎設施,使新加坡交通發達、通訊便利、水電供應充足、金融服務與銀行系統完善可靠;撥出廉價工業土地,協助廠家建廠房;提供低息貸款,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等等。新加坡也是世界上對企業干預最少的國家之一,政府完全“放飛”企業,讓企業自由地“單飛”,使企業有了良好的發展環境。經濟環境的優化吸引了大量的海外客戶到新加坡投資,與此同時,政府也采取多種措施協助本地企業向海外發展,拓展海外市場,有力地促進了新加坡經濟的發展。
(三)以“人才立國”理念加強人力資源開發
新加坡吸引外資的有利因素之一就是人才薈萃。李光耀曾指出:“新加坡所實行的是人才主義制度。”重視人才、培養人才、善用人才、吸引人才是其“人才立國”戰略的重要內容。首先,是人才就盡力去用。新加坡政府建立了重用人才的制度,主張善用人才、不浪費人才、不踐踏人才,讓真正的人才脫穎而出、為國效力。李光耀認為,“只要有五位真正肯做事的領導者,十年歲月里,就可能建造出新的國家”。“假如新加坡被平庸與投機主義者所控制,就要付出極大的代價”。執政的人民行動黨大力推行精英治國方略,把精英選拔到國家最重要的領導崗位,保證國家機器高效率運轉。其次,是人才就盡力去培養。政府撥出巨款投資教育,改革教育制度;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制度為政府和社會培養大量優秀人才;注重各類企業職工的在職培訓,注重培養本地的科技實業精英。再次,是人才就盡力去挖。李光耀曾提出“與私人部門爭奪人才”的戰略,大幅度提高工資,改善福利待遇,以“高薪搶賢”,吸引了大批優秀人才到政府部門工作。政府還成立了國際人力資源小組,專門負責吸引外國高科技人才到新加坡來工作。
(四)以“親民”理念服務于人民
人民行動黨成功的根源不在于其一黨獨大的威權主義政治體制,而在于其樹立了“以民為本,心系群眾,關懷草根”的“親民”理念。為了贏得了人民的支持,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服務于人民”的措施,比較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一是實行議員接待日制度。人民行動黨在全國設立了數十個選區,由國會議員“劃片包干”,所有本黨議員每周必須安排兩個晚上的時間用于走訪本選區選民和接待上訪群眾,處理各種事務,為民服務,即使政府部長、副總理和總理也不例外。
二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多種政策來“防止形成一個下層社會”。比如,把收入較低的人分散到各個選區居住,讓他們得到更多的接受幫助的機會;政府實行教育援助政策,使低收入階層的子女能夠通過接受教育擺脫貧困。此外,在基層社區還有“社區基金”和“人民協會”等非營利利機構,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各種幫助。
三是建立了成熟的社區管理模式。新加坡政府通過對社區組織的物質支持和行為引導,把握社區活動的方向。在新加坡,社區內主要有三個組織,即居顧委、社管委和居委會。居顧委主要負責社區內的公共福利,根據社區內居民的要求與政府溝通,維護居民權益;社管委負責社區中心運行并制定從計算機培訓到幼兒體育活動的一系列計劃;居委會主要負責治安、環衛工作,組織本小區內的活動。三者各司其職,共同管理社區。
二、借鑒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獨特理念,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借鑒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獨特理念,轉變政府職能,構建高效與有限責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經濟環境,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一)樹立“外包”理念,提高行政效能
新加坡的“外包理念”告訴我們,政府必須從一些領域抽身而退,不能既“掌舵”又“劃槳”,而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投向“掌舵”,為“劃槳”做好服務工作。因此,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按照“大部門體制”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政府機構,可把非核心的工作“外包”給社會中介組織,讓政府充分“瘦身”,提高行政效能。
首先,要大力培育社會中介組織。政府要“瘦身”,必須放權于社會和企業,把屬于企業的職能還給企業,屬于社會的職能還給社會,屬于中介組織的職能還給中介,從而實現管理的高效。目前我國的中介組織發育明顯不足,運作不規范、不成熟。政府要因勢利導,積極扶植和培育行業協會、商會、環境保護組織、咨詢機構、慈善團體等社會中介組織,規范其運作,發揮其在各個領域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完善電子政務,打造透明政府。建立透明政府,把政府變成“玻璃缸里的金魚”,除了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外,還要大力實踐“電子政務”,切實推行“政府上網”工程,將“市民提申請、政府來審批”的模式轉變為“市民有需求、政府來服務”的模式。推行電子政務有助于增加執政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可為政府與公眾、企業之間的互動與回應帶來一場革命。
(二)樹立“人才強國”理念,為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人才是第一生產要素,是經濟發展的第一資源。我們必須樹立“人才強國”理念,重視智力投入,完善引進人才的體制機制,以人力資源開發提升行政效能。一要努力做到“用人唯賢”。要從傳統的人事行政向重視人力資源管理轉變,做到人盡其才,不受條條框框的制約,給人才以充分發展的空間。二要加大培育人才的力度。新加坡重視員工培訓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從當前來看,我國應改革教育制度,注重培養高科技人才、各領域的專業人才。在干部教育培訓上,要創新方式方法及內容,進行境外培訓和異地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大量培養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種人才。三是引進外來智力資源。新加坡政府設立了咨詢委員會和經濟檢討委員會,請一些國內外專家為政府出謀劃策。我們也可聘請一些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擔任咨詢委員,聽取他們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意見,提高政府工作的國際化水平。
(三)樹立“親商”理念,優化經濟環境
經濟發展的主體是企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市場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政府應轉變傳統的管制思維,樹立“親商”理念,建立親商服務體系。在“親商”理念的指導下,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不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政府不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只擔負維護市場秩序、優化經濟環境之類的職責,讓企業自由“飛翔”。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來資金。為了吸引外來企業落戶,需大力完善基礎設施,如建立暢通便利的交通網絡和發達的通訊系統,健全金融服務與銀行系統,建立電子商務和物流平臺,搞好征地拆遷工作,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等,讓外來企業引得進、留得住。
二是大力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在新加坡,公民只要花極少的錢,就可以注冊公司,政府所擔負的是服務和監管職責,而不是審批職能。與新加坡相比,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存在著許多弊端,如效率低下、存在尋租行為等。我們可借鑒新加坡政府的一站式服務模式,建立一站式服務中心,形成高效的服務體系。一站式服務中心的獨特之處,就在于它作為政府的直屬機構具有充分的授權,企業和公民辦事只需到一站式服務中心的一個窗口就可把所有事項辦完,既提高了辦事效率,又可防止腐敗的滋生,大大優化了投資環境。
三是建立社會服務承諾制度,強化政府服務職能。要建立社會服務承諾制度,規范政府行為,嚴格整治亂收費行為,使收費透明、公開、合法;相關部門在執行對企業的管理服務職能時,不得推諉扯皮,不得敷衍塞責;在接受企業的申請、咨詢及辦理正常審批手續時要做到速度快、服務好、效率高,給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1工業工程理念在高校教學學院行政管理中的應用
如何對有限的資金和人力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以達到整個管理工作的效率最優,這既是目前教學要實現的目的,也是工業工程思想所期望得到的結果。因此,在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時,可以將工業工程的理念運用到工作的優化過程中。
(1)運用成本-效率意識來彌補專職管理人員不足的問題。成本-效率(效益)是工業工程的核心思想,在競爭日趨白熱化的今天,作為服務產業的高等教育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參與到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在這樣的環境下,教學學院必須通過不斷的學習培訓來加強專職管理人員的成本-效率意識,以此來提高管理能力,通過能力的提高來彌補資源的不足。
(2)運用工業工程的工作研究方法,提高教學學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對現有的工作方法進行分析,分析時運用“5W”法,靈活運用“ECRS”原則,將教學學院行政管理中所面對的工作進行分析歸并,以此簡化工作內容,提高工作效率。
(3)結合工作方法研究,運用工業工程理念對所需要處理的工作進行測定,將工的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標準,以此讓兼職管理人員能盡快的適應并處理好各類工作,提高兼職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
(4)注重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工業工程理念非常重視人力資源對效率提高的影響,把人力資源狀況視為是影響工作效率提高的首要因素。所以高校教學學院應該在工作中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通過上崗教育、培訓、激勵等各種方式來激發管理人員的工作激情,最大限度的發揮管理人員的主觀能動性,以此來激發管理人員的工作創新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2結語
工業工程是一門以提高工作效率(生產率)為目標的技術,在國外已經有近百年歷史,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和管理水平的發展水平的標志。在我國,工業工程研究及運用起步相對較晚,但也已經在各行各業中開始廣泛運用。高校教學學院行政管理中目前存在的工作效率低的問題,如能很好的將工業工程理念運用到其中,解放思想,革除舊的運行弊端,必將會大幅提高管理運行效率,從而真正破解所面臨的人力、財力資源有限而工作任務繁重的困局,探索出一套適合現狀的、高效的教學學院行政管理運行方法。
行政管理論文范文二
信息社會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發展技術,其對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既有機遇又會產生一定的挑戰,這就需要相關政府部門能夠有效調整好信息社會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其一,信息社會使得政府行政管理更加趨于復雜化。信息社會的高速發展勢必會給社會的發展引進新的設備和理念,這就需要廣大工作者適度調整政府工作方式方法,甚至需要多種工作方式協同發展,給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帶來一定的復雜性。此外,社會發展的信息化使得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環境聯系更加緊密,相互之間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使得行政管理環境更加開放、復雜,這就需要國家政府逐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以應對不斷復雜的信息社會。其二,信息社會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發生改變。不斷發展的信息化社會使得大量的信息處理和傳輸工具開始涌現,互聯網、手機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實現了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的快速傳播,加之不斷復雜化的行政管理環境。這就需要國家政府能夠增強自身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效應對新形勢下的社會信息。
二、信息社會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行政管理組織結構的不合理性
隨著我國經濟產業結構不斷復雜化,我國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更加繁瑣和復雜,各級行政機關職能交叉重疊現象普遍存在,各項工作在開展的過程中缺乏默契的配合,導致我國政府行政管理組織結構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2.國家政府在化解突發事件和社會沖突的處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在信息社會的發展形勢下,國家在文化、經濟領域高速發展的條件下,需要國家政府更加綜合的行政管理,而且各類突發事件和社會沖突的發生幾率也在不斷增加。當政府在處置社會沖突事件時,由于政府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工作經驗,往往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會導致矛盾的激化。因此,相關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領導者要做好突發事件和社會沖突的預防工作,全面提升廣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3.政府面臨信息安全方面的監督難題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科學技術水平和信息技術得到了高速的發展,難免會使我國政府在面臨大量復雜信息時產生一種猶豫的心理,極有可能會造成在處理工作的過程中出現失誤,影響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結果。一方面,隨著信息社會的不斷發展,在實現各類信息全面聯接的同時,也涌現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勢必會給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危害;另一方面,民眾很容易產生非理性的情緒,將會給社會造成必要的嚴重后果。
三、完善我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具體對策
目前,我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相關部門領導應該加緊對廣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培養工作。
1.提供優質服務,滿足社會和公眾需求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公眾對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需求越來越高,這就需要廣大行政管理工作者能夠盡最大程度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使廣大公民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政府工作信息,有助于社會各界有效利用國家政策,為社會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2.維護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