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機制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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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機制

篇(1)

中圖分類號:F840.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7)06-0043-06

一、引言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時履行賠付的能力,它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以及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通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充足度是由實際償付能力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所決定的。其中,實際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是保險公司在財務上實際具有的償付能力。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則是監管部門針對保險公司面臨的具體風險賠付,利用相應方法和模型度量出來的理論上的償付能力。因此,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又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和核心。

長期以來,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研究,都專注于如何更為準確地度量保險公司在經營中所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其中,一部分學者基于風險理論破產模型,主要關注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Granddl(1991,1997)研究了風險過程為混合泊松過程、Cox過程和Pglya過程時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并給出了一定破產概率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Amussen,Rubillstein(1995)證明了以理賠次數為刻度的風險過程是一個Marknv過程,并在此基礎上給出了一定破產概率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而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多地依賴于資金運用和投資組合的績效,因此他們考慮了保險公司風險投資行為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研究。如Kahane(1977)運用投資組合理論,通過對單個和多個產品保險公司模型的研究,指出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等價于確定其破產可能性上限的市場價值。Fairley(1979)、Derring(1986)和Cummings(1986)進一步提出,根據單個保險產品的風險及其投資風險,可以運用投資組合模型來分析每個保險產品的風險要素,以獲得針對每一種保險產品特定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

但實際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對市場變化判斷不準確以及模型本身的度量誤差,外部監管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真正準確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形成的誤差很有可能造成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錯誤判斷。而保險公司內部的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運行作為“內因”,對確保償付能力的充足性顯然要比外部監管有效。因此,給出一個相對度量準確的標準并不應該是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惟一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要能通過合理的監管規定,促進保險公司自身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使外部對資本的強制監管轉化為其內部對風險的主動控制。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不僅要考慮保險公司具體面臨的承保風險和資金投資風險,而且要考慮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程度。但各國現行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無論是NAIC(美國保險者監管協會)實行的RBC(risk-based capital)模型,還是歐盟實行的Solvency Ⅱ償付能力標準準則,都缺乏對保險公司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激勵(周力生,2005)。

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為“三支柱”的保險監管體系,其核心內容就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同時,保監會還在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2003年[1]號令)中,對“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該規定是直接采用歐盟1973年制定的標準,可以固定財務比率來估算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沒有考慮各保險公司具體的風險管理水平。同樣地,保監會實行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也都忽視了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對償付能力的巨大影響。我國保險公司也因此缺乏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動力,通常以增加資本金或減少利潤分配的方式來滿足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的要求,這顯然不利于保險公司長期穩定的發展。因此,如何通過改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來促進我國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已經成為了我國保險業急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在非壽險業務中已經廣泛運用的BMS(Bonus-Malus System)模型又稱為獎懲系統,具有有效區分保險對象風險異質性和激勵保險人防范風險的特點,適用于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區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并激勵其防范該風險。本文在充分考慮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與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之間關系的基礎上,首次對BMS模型在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的應用進行研究,并利用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為構建對保險公司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具有激勵作用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與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之間關系的理論分析

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度量的是一定置信水平下保障保險公司具備履行風險賠付能力所需要的最少風險資本儲備,它不僅取決于保險公司面臨的承保風險和資金投資風險,而且還由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水平所決定。

首先,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幾乎涉及了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所有內容,包括對保單的核保、對市場運行的評估以及資產負債匹配的管理等。其中,對保單的核保以及對保險標的的準確評估決定了保險公司傳統承保業務的質量,同時也影響了基于一般精算假定下對承保風險的準確度量;對市場運行的評估決定了保險資金余額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從而影響保險公司資金投資的風險;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則決定了保險公司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等。同時也影響了保險公司可用于風險賠付的資產質量。因此,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通過管理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從而控制償付能力風險,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它決定了不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異質性,即不同的保險公司在面臨相同的承保業務和資金投資組合時,其面臨的償付能力風險也會因為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差異而不同。

其次,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也表明了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是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決定因素之一。傳統的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度量方法是基于破產模型的VaR(Value-at-Risk)方法(王韌,2004;李健倫、方兆本,2006),但該方法僅考慮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

險,并沒有計算保險資金余額投資運用面臨的風險。因此,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問題,本文將Gerber&Shiu(2003)建立的考慮保險公司資金投資收益的風險過程引人一般的VaR模型。

假設保險公司t期的經營盈余Rt為當期資產和負債之差,當期資產是由期初準備金υt和經營投資過程lt組成,而負債僅考慮當期的風險賠付St。其中,經營投資過程lt包括保費收入Pt和投資收益。因此得到模型(lundberg,1926):

因此,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不僅是對保險公司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賠付的度量,而且還含有對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衡量。對具備不同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保險公司進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度量時,應該選擇不同的置信水平,這也體現了各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上的異質性。但當前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普遍采用固定財務比率法或RBC法,都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對保險公司風險資本儲備的度量,從而對內部風險管理完善的保險公司形成了過于嚴格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大大增加了監管成本;而對內部風險管理不完善或缺失的保險公司又無法形成制度上的激勵,不利于這些保險公司的長期穩健經營。所以,本文通過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引入BMS模型,充分考慮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風險中的異質性,在合理簡化的環境中優化模型,從而使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能體現出對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水平的衡量,并激勵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

三、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

BMS模型是根據上一期風險賠付的經驗對次期保費進行調整的精算模型,是汽車保險實務中應用最廣泛的經驗費率定價模式;其目的是使每一種風險(或一類風險)的保費率依賴于同種(同類)風險的經驗賠付水平(謝志剛、韓天雄,2000)。通常在一個汽車保險的BMS模型中,如果被保險人在過去的一個保險年度沒有發生索賠,保險人將降低其續期保費,否則將提高續期保費。表1表示的是我國香港地區在汽車保險中運用的BMS模型。因此,BMS模型的應用可以有效減少各費率組別中的風險異質性,使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更為真實地反映其實際的風險水平。同時,BMS模型的等級保費體系還有效地避免了小額,賠款的發生,不僅降低了保險產品的基礎保費,而且大大減少了賠付和管理的成本。此外,BMS模型還可以鼓勵被保險人防范風險,從而控制道德風險的產生。

顯然,BMS模型所具備的特點能很好地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進行補充和改善。首先,利用BMS模型的原理來構建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等級體系,可以對不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進行更好地評價,以區分風險的異質性。其次,BMS模型在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的應用能有效避免一些保險公司出現輕微償付能力不足的現象,保險公司會主動限制一部分經營業務的擴展或減少分支機構的增設,以求獲得較低水平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從而獲得更多的自有資金用于再投資。相應地,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費用和成本也會有效降低。再次,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還具有激勵保險公司防范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作用。

基于BMS模型在汽車保險中的成熟應用(蔡亞蓉、邵學清,2007),我們可以構建這樣一個含有BMS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監管模型:

1、將現有的保險公司分成若干個有限的獎懲等級,每個等級用Gi表示,其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

按照以上模型,假定保險公司原來按置信水平96%來計算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如果在三年內的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200%,則在下一個三年內以92%的置信水平對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進行度量,從而放松了對保險公司自有資金的限制。但若在三年內該保險公司的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到70%,則下一個三年內外部監管機構將以99.99%的置信水平來計算其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更嚴格地限制其資金的運用。這表明,該模型對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的高償付能力充足率有顯著的激勵作用,而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會采取更為嚴格的監管。

四、我國采用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的實證分析

我國保監會在2003年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第五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因此,根據保監會編報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分析報告》中對我國保險公司近三年平均償付能力充足率的統計(見表3),我們可以對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在我國保險監管中的應用進行實證分析。

由于本文之前的研究顯示,該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擁有穩定的概率分布,即從長期來看,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同的保險公司其內部風險管理水平也相應不同,其屬于各個等級的概率保持穩定。其中,穩定概率分布是特征值為1時轉移矩陣的左特征向量(見表5)。

同時,利用公式(5)以及保監會公布的1999年至2006年我國保險業月度經營情況,對當前保監會實行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度量所選擇的置信水平估算為96%。以置信水平96%所度量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為基準,進一步可以估算出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中各標準等級系數(見表6)。

計算該監管模型的相對平均標準水平(RSAL)為0.3825,說明我國保險公司總體上償付能力是充足的,相對于當前監管實行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放松。同時,變異系數為1.87,也較為適中。因此,該含有BMS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是比較合理的。

顯然,通過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中引入BMS,對當前我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的保險公司具有現實的激勵作用。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為例,按照當前我國保監會實行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其相對應的初始等級為4,2006年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35%。若按照構建的BMS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進行調整,則其2006-2008年的監管等級可調整為3,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就降低為原來的75%。以2006年PICC依照現行監管條例所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91.43億元計算,新的監管模型可以放松PICC近22.86億元的自有資金。同時,由于相應的置信水平從96%降為94%,根據Top-Down保單定價模型(Kass,MJ.Goovaerts,J.Dhaene,&M.Denuit,2005),PICC保險產品的保費可以相應降低:

其中,σ(S)表示保險組合的標準差、σ2(Xi)是理賠額的方差、r-rf為資本金年成本率。這意味著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不僅可以降低償付能力監管的資金限制額度,將放松限制的資金用于市場業務的拓展和投資運用;而且可以通過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標準等級的調整,降低保險產品的保費,提高保險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我國保險業當前處于規??焖僭鲩L的關鍵時期,防范償付能力的風險不僅是外部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時考慮的關鍵,而且是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實質上,只有保險公司不斷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償付能力風險,保障持續穩定的發展:也只有合理的外部償付能力監管,才能激勵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本文從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之間關系的角度出發,在對保險公司面臨的償付能力風險性質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構建了含有BMS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型;并利用我國保險業的最新數據對模型進行了應用,其結果具有啟發性。

篇(2)

中圖分類號:TP3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4-0063-01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對一個企業來說影響重大,目前多數保險公司一直沿用傳統的粗放式發展方式, 并不重視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以致于公司要面臨巨大的風險。風險管理可以保證公司自身的經營發展,對于危害公司效益的情形給予有效的管控,維護企業、市場的穩定;內部控制是保險公司對公司風險的有效控制。加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是目前保險公司的巨大任務。

一、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1.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指的是為保證公司的安全運營,為提高公司效益而采取的措施,風險管理通過對風險的識別、風險估計、風險評價,并優化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將風險減至最低的管理過程。可以有效地對各種風險進行管理,便于企業做出正確的決策,有助于保護企業資金的安全,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公司的風險管理架構如圖1。而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它的產品和服務本身就是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可能發生的 各種物質和利益損失風險,針對保險公司這種經營特點,在風險管理上應該著重識別和評估經營中會出現的風險,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2.保險公司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指企業為了實現其經營目標,增加資產的安全性,確保經營方針的落實,保證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而實施的的一系列方法、手段及措施的總稱,公司內部管理架構如圖2。對保險公司實施內部控制具體是指公司內部人員及相關機構對公司運行進行把控,避免公司經營目標的偏離,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防范與控制,從而保證保險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3.二者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有聯系,從目標上來看,二者都是為實現公司經營管理目標,而通過實施一定程度的措施對公司進行的控制,以降低公司面臨的風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內部控制強化風險控制的重要方法,并且風險管理滲透于內部控制五大要素中,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指明了方向。

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既有外部市場因素又有內部因素,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是通過一定方法對公司內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的控制,可是保險公司承擔的外部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既有可預知的又有不可抗力的,如國內外的經濟政策形勢、市場等方面,保險公司對這些不可抗因素是缺乏辦法的,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只著手于內部控制,還應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從而實現全面的風險管理。

二、 保險公司實施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所面臨的問題

1.內部控制環境方面的問題

隨著保險業的蓬勃發展,使得保險公司在各地都有分公司,可是由于公司過多,在管理方面,上級公司對下級公司的管控較弱,一些公司管理機制不能落到實處,內部控制不能在實際經營管理上發揮作用,內部的控制環節薄弱。

各級公司領導層的人員對內部控制意識不足,公司運行中并沒有專人執行內部控制,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公司管理層人員過于注重業績,對于內部控制沒有足夠的認識,使得內部控制工作沒有起到作用。

2.控制活動方面的問題

公司崗位職責不清。在公司內部控制中,各崗位分工不明確,無法起到監督、牽制的作用,責任無法落實;內部稽核部門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保險公司都缺少專門的內部控制部門,在風險管理過程中,由各管理部門自行管理,監察往往不到位,不能起到稽核部門的作用。

三、 加強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策略

1. 優化內部控制環境

對于內部控制環境進行優化可實行以下幾項措施:第一,完善公司內部結構,明確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職責,使其職能有效發揮作用。第二,加強對各部門各崗位的互相監督??梢詫Ω鞑块T人員進行合理的安排,對人員需求大的部門增加工作人員,對于人員需求量少,并不是很繁忙的部門減少人員,并加強對各部門間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第三,完善內部招聘、培訓、考評制度,將內部控制深入到每一位員工心中。公司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組織學習,如個人演講、座談會等。

2.健全風險管理機制

在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要將風險管理融入到各環節中,加強對風險管理的控制。首先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找出影響公司的內外部因素,然后對風險進行評估,對公司內部控制的風險也進行評估,并且根據評估結果,對于風險采取一定的措施,最后,持續觀察采取措施對風險管理的效果,并時刻注意新風險的出現。

3.有效開展控制活動

在保險公司內部應該確立明確的崗位職責制度,并且要重點監控對公司運營影響較大的風險,降低風險為公司造成的損失;在公司業務控制上,包括產品的開發、產品銷售、核保核賠、咨詢投訴等業務上職責要明確,對其中關鍵環節進行有效的控制,保證公司的健康運營。在公司財務控制上,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與其他崗位要做到互相牽制。在資金控制上,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對風險的管控,保證資金的安全。

4.完善信息溝通機制

保險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不僅利于信息資源的共享,還能提升公司經營管理的透明度。

5.加強內部監督

保險公司應該重視審計部門,因為這是加強內部管理的強有力手段。具體實施如下:首先在董事會下面設置審計委員會,然后在各分公司設立各級審計部門,對公司進行監督。審計部門審查內容包括公司的日?;顒?、財務信息、內部控制情況等,其中重點審查保費收入、保險理賠、保險資金運作這幾方面,從而更好的對公司進行控制。

結論

保險公司在經營運行過程中,存在著來自各方面的風險,只有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才能更好地實現其經營目標。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還會不斷出現新的問題,需要我們不斷的對其完善,以來保證企業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 晉曉琴.全面提升我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水平― ―解讀《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J].商業會計,2011(02).

[2] 徐文魁,李作家.新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成因[J].經濟研 究導刊,2011(08).

篇(3)

本文選取2013年至2014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財務數據,以此分析公司在財務中存在資產負債不相匹配的現象。資產負債不匹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資產小于負債,這種就會出現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出現償債風險。二是資產大于負債,公司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通過表1和表2對比可知,在公司的投資組合中,近幾年的變化趨勢是銀行的存款占比下降,債券、股票等利率敏感性產品的比例上升,因此,公司隱藏的財務風險也比較大,加深了公司資產負債的不匹配風險。

(二)內部控制與監督機制不完善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雖然通過建立了各類信息系統保證信息傳達的流暢,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依然在內部控制與監督機制中存在以下問題:1.缺少系統的評估機制。2.公司橫向與縱向溝通效果較差。3.財務方面缺乏獨立性。

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加強財務風險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立財務風險預警體系

內部控制機制是指在財務風險管理中形成的一種管控體系,可以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也可以強化公司財務風險管理。加強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可以通過完善公司控制風險的環境,改變經營管理的觀念和方法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建立良好的財務風險管理機制來進行全面風險評估,對已經發生的財務風險進行存檔,并利用多種方法找出財務中的風險點,從而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

(二)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總體來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效率仍然低于國外的一些保險公司,由于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始終把安全穩健放在第一位,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可用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形式,但目前我國保險資金仍主要運用在銀行存款、債券等領域,以銀行存款和國債為主,抵押貸款、股票投資比重較小。因此,可以借助一些投資渠道,提高投資收益率,降低利率的敏感性,從而達到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這一目的,有利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

(三)對公司的險種進行科學定位和創新改革

中國保險行業的險種雖然數量較多,但從財務角度上來看,本質是差不多的,隨著中國人壽市場的進一步擴大,公司應該對現有的險種進行定位,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革創新,從根本上避開保險市場過分依賴于費率競爭和傭金競爭的狀況根據自身的特點,減輕公司財務風險管理的壓力,同時,在新產品退出后,為防止抄襲現象,公司可以考慮申請專利等保護措施來增加核心競爭力。

篇(4)

中國現有的大型企業基本上是國有企業,雖然已經改制,但國家仍然作為國有企業的后盾,因此國有企業的管理者通常會忽視潛在風險帶來的損失和收入波動。同時由于教育體系中對國民風險意識的教育不足,企業管理者沒有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也是影響中國專屬保險市場發展的原因之一。

此外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專屬保險公司采取優惠的稅收政策,如延期納稅、降低稅率、稅收減免和提高稅收起征點等,并且規定母公司支付給專屬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用可以在稅前列支,而中國監管部門還沒有出臺扶持專屬保險公司發展的優惠稅收政策,導致中國企業由于能夠享受稅收優惠而進行自保的可能較低。

當前中國專屬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障礙是企業管理者風險意識不足,缺乏風險管理的經驗。監管部門應該對自保采取優惠的稅收政策,并且從法律、政策和監管等方面加以扶持,使其成為中國企業風險管理的有效方法。

首先應該加快自保組織形式的立法。健全的保險市場應該是商業保險、相互保險和自保三大保險供給主體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促進供給主體之間的相互競爭。中國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加快配套法規的立法,允許企業成立專屬保險公司等其他形式的保險組織,培育和完善保險市場的組織形式。

其次應該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當前中國企業進入全球500強的數量排名世界第二,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以后會有更多的企業入選,這些企業都有成立專屬保險公司的需求。監管部門應該積極配合,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在以下3個方面入手。

一是較低的注冊資本要求。發達國家對專屬保險公司成立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與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相比更低,如美國對離岸專屬保險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為20萬美元 ,平均水平在百萬美元左右。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兩億元,而專屬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資產總量、經營規模、自保范圍、風險程度和成立專屬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等進行調整。

二是優惠的稅收政策。百慕大是世界上專屬保險公司最多的注冊地,主要是由于其監管較松,而新加坡由于稅率較低也成為世界專屬保險公司的注冊地之一,當前已有50多家專屬保險公司。新加坡規定專屬保險公司的岸外保險業務只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岸內保險業務需要繳納24.5%的企業所得稅,而傳統商業保險公司的岸內和岸外保險業務都需要繳納24.5%的企業所得稅。中國應該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并且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別設定較低的稅率。

篇(5)

一、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

風險管理是指從公司整體目標出發,通過識別和評估影響公司價值目標實現的因素,將這些因素納入到整體框架內進行系統管理,積極探尋風險與收益的最佳平衡點,降低風險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為公司創造最優化的價值;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了完成預定目標而采取的程序和措施。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其內部控制是指為了防止公司偏離經營目標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由此可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存在著必然聯系,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內在聯系

從保險公司實施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目標上來看,均是通過一系列程度和措施,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全面控制,以降低公司面臨的風險,為實現公司經營管理目標提供保障。在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下,內部控制是強化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并且風險管理滲透于內部控制五大要素中,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指明了方向。

(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差異

1.作用時點不同。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內部控制會貫穿于其全壽命周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為內控機制作用的發揮提供了充足的條件,其作用對象主要是公司的各個部門及相關人員。風險管理必須在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識別的基礎上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這一特點限制了其作用發揮的及時性。保險公司的風險雖然會在其全壽命周期內存在,但風險的形成與發展是需要一個過程的,由此造成了風險管理的滯后性。2.限制條件不同。在風險管理中,風險的識別、評估等環節都需要借助相應的技術方法,在此基礎上,才能對風險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進而針對不同的風險,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上述過程是風險管理作用得以發揮的關鍵。內部控制的最終目的在于對影響經營效率、成本的因素進行控制,實現公司整體效益的提升。換言之,所有可能導致經營效率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因素都是內部控制的目標,并針對這些因素提出控制措施。3.控制內容不同。在保險公司中,風險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確立風險管理目標、設置實施戰略、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制定風險管理措施等等。而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則涵蓋了從上層治理結構到公司內部管理體制再到基層作業的所有流程,其中不但包括戰略目標的制定,也涉及實現目標的過程,還包括對公司內部經濟活動及風險環節的控制。由此可見,后者包含的內容要比前者更加廣泛。

二、基于風險管理的保險公司內部控制體系構建

由于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均是基于公司面臨的風險而實施的一系列措施,所以保險公司可將兩者進行融合,建立起一套以風險為導向、以制度為框架的內部控制體系,促進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活動有序開展。

(一)優化內部控制環境

在保險公司中,內部環境的良好與否,不但直接關系到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而且還對員工的風險意識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為此,應當對內部控制環境進行不斷優化,具體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對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進行完善,在結構的設置上,可以采取分權制衡機制,并對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職責加以明確,使其職能作用能夠獲得充分發揮。其次,要對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從而使各部門、各崗位之間可以相互監督、彼此制約。再次,基于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人力資源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人員招聘制度、員工績效評價考核體系、薪酬制度等,以此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內控環境的優化奠定基礎。

(二)健全風險管理機制

保險公司應將風險管理覆蓋到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之中,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強化風險控制。首先,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找出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目標實現的內外部因素,確定風險預警標準。其次,實施風險評估,既要對保險公司面臨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決策風險、金融風險、政策風險等多種風險進行評估,又要對公司內部控制程序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進行評估。再次,采取風險應對措施,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轉移、規避、保留、降低等措施。最后,持續監察已識別和已采取應對措施的風險,審查風險管理效果,并關注新風險的發展。

(三)有效開展控制活動

想要使保險公司管理層下達的指令能夠在公司內部得到貫徹落實,就必須構建起有效的控制活動。首先,在過程控制方面,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對員工的職責加以明確,使員工在崗位工作中能夠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同時還應對風險控制關鍵點進行明確,對公司日常經濟活動影響較大的風險要進行重點監控,降低風險的影響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其次,在業務控制上,公司應當對產品開發、售后理賠等關鍵環節進行有效控制,以此來保證公司能夠正常運營。再次,在財務控制上,應對相關的制度、報告、系統等進行嚴格控制,由此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準確性。最后,在資金控制上,要加強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及風險的管控,確保公司資金的安全性。

(四)完善信息溝通機制

為了及時獲取全面、準確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構建起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通過該機制的建立,能夠增進公司各部門及人員之間的溝通,有利于實現信息共享,不但可以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透明度,而且還能有效避免舞弊行為的發生。首先,公司內部的人員可從管理層獲取到明確的信息,進而了解自己在公司內控體系中的作用。其次,員工可將從經營活動獲得的有價值信息傳遞給公司管理層,同時還為員工匯報工作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途徑。最后,公司管理層與董事會之間也可借助該機制進行有效溝通,有利于董事會監督職能的行使。

(五)加強內部監督

保險公司要重視內部審計體系的建設,將其作為強化內部監督的重要手段。首先,在保險公司董事會下設置審計委員會,在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分別設置一級、二級審計部門,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公司實行分級審查監督,構建全方位的監管體系。其次,審計部門要持續監督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定期檢查財務信息,評價各部門執行和完成內部控制目標的情況,并提出有價值的改進建議。最后,審計部門要將保費收入、保險理賠、保險資金運作作為審點,確保保險公司各項經濟活動合理、合法,及時糾正違規操作行為,從而提高內部控制效果。

三、結論

總而言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存在著多重交叉之處,其管理控制目標均為降低風險對公司的負面影響。為此,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的特殊性,構建起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內部控制體系,將風險管理貫穿于內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中,為突出內部控制重點指明方向,從而提高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水平,提升風險防范與控制能力。

作者:邢喆 單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參考文獻:

[1]晉曉琴.全面提升我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水平———解讀《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J].商業會計,2011(02).

[2]張建.基于制度設計與措施選擇論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J].保險研究,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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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32-01

一、財務管理風險的含義概述

財務管理風險是指企業在各項財務活動中由于各種難以預料和無法控制,使企業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所獲取的最終財務成果與預期的經營目標發生偏差,從而形成的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或更大收益的可能性。企業的財務活動貫穿于生產經營的整個過程中,籌措資金、長短期投資、分配利潤都可能產生風險。

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全面風險管理的技術平臺亟待搭建

現在有許多財產保險公司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資產風險和整個風險操作體系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失,對過度授信所導致的信用風險、過度授權所導致的市場風險、內控失效所導致的操作風險等長期不夠重視且處置不當,缺乏嚴密可行的全面處理方案;而搭建全面風險管理技術平臺,可以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它可以為可能出現的決策失誤、操作偏差或其他風險作出迅速的反映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但是,現今財務管理保險企業還沒有意識到它的重要性,這樣就造成了管理、運營上的漏洞,所以全面風險管理的技術平臺亟待搭建。

2.監管機制亟待健全

在財產保險公司中存在許多的問題,例如在員工中一些員工的素質達不到專業的要求、當出現問題時各部門的責任不能明確、或是對于在公司內部的違紀問題不能及時發現給公司造成損失;雖然這些問題常年存在于保險公司財務管理體系中,卻不能得到及時的解決,究其根本還是因為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機制不夠健全,一個完善的企業監管機制不僅能及時發現企業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還可以提高財產管理各個部門的工作效率。

3.公司治理體系亟待完善

財產公司治理體系中存在著內部治理環節弱化,內控流程不合理、各個部門的權責不明確、當出現問題時難以究責等問題,而造成這些問題的重要一點就是公司治理體系不完善,公司治理體系不完善使公司運作體系模糊,各個部門不能明確自己的責任和權利有時候會發生當出現問題時沒有部門可以解決的問題。總之,公司治理體系不完善,不利于財產保險企業業務的操作和公司的運行。

4.全面管理風險意識的缺乏

對與財產管理保險公司最重要的是要有風險意識,要及時發現一些潛在的風險,并及時的拿出應對方案防患于未然,但是一些公司對于全面管理的風險意識缺乏,當那些潛在的風險真正出現時,不能及時作出反應,從而對公司蒙受更大的損失。

三、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管理風險的對策分析

1.根據財務管理的環境,采取靈活的財務管理措施

首先企業要對財務管理的宏觀環境認真的進行分析,并通過中間的變化探尋其中的規律,并制定出多種應對措施,適時調整財務管理政策,提高企業對財務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面對不同的財務管理環境要對財務管理體系進行及時的調整,財務管理體系要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和完善,而財務管理體系調整的關鍵是對財務管理人員安排的調整,在每一個崗位上安排合適的人員,保證每個人在自己的崗位上可以發揮自己的才能,這樣企業的每個員工可以更好的應對不同的風險。

2.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系統

財務風險預警系統是對企業可能或是將要面臨的風險進行監測、預報的財務分析系統,它不僅可以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風險作出及時的預警,還可以從多角度綜合反映企業整體的財務狀況。有時還能行業系統的財務狀況并在此基礎上對各項功能的財務指標進行觀察、識別、判定企業財務運行的狀況,并能根據具體情況發出預警信號??傊⒔∪攧诊L險預警系統,可以讓保險企業提早意識到財務管理中潛在的風險,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把風險“扼殺在搖籃中”,避免對公司造成更大的損失。

3.完善財務管理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要確定應對風險的方案和措施,制定企業財務戰略和計劃,優化財務決策和控制方法,建立財務控制信息系統,當出現風險時可以及時采取應對的措施。財務約束機制主要包括內部和外部兩個部分,外部的約束機制主要通過相關的政策法規約束、市場約束等;但外部約束對企業的控制力還不夠強,真正有效果的約束還是要靠內部約束,內部約束主要是財務預算管理,財務預算管理主要包括編制預算、執行運算和考核評價等環節涉及企業內部各個層次的權利與責任的分配,通過這種權利和責任的安排來加強企業的內部監管。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建立一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可以有效的應對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4.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和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增強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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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發展現狀

194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建立起來,后來因為所以保險公司的工作全部停止,然后經過國務院的審查通過,從1980年開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才慢慢開始辦理停止了二十年的保險業務工作,這樣才能順應現代社會發展的步伐。自從我國開始改革開放,保險行業的發展突飛猛進。有關不完整的統計我國今年一季度實現了4617.2億元的保險收入金額。一直到三月份,總投資就達到了5萬億元之多,和年初相比增長了7.0%,不得不承認的是保險行業會依托經濟的發展而發展,保證人民生活質量提高的前提下,保險行業才能充分的發展。

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的開展,財產保險公司發現了很多新的機遇,但同樣的面臨著巨大的困難,還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我國的財產保險市場幾乎是壟斷全局的,我們找到了往年財產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數據統計情況,中國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平財險、中華聯合、中國大地這五家加起來所占有的市場就達到了70%,而且還有19家外資財產保險公司,但是和2010年最新的原保險保費收入情況(圖1)做一個比較,市場卻只占有了1%,對于保險行業先進的國家來說我國的五大保險公司所占的市場份額較高(圖2)。

圖2

第二,保險公司對于風險的處理技術并不成熟?,F在所有保險公司面臨同樣的問題,那就是經營環境復雜多樣,所以風險管理就變得很重要了,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國現存的保險公司沒有技術人員,風險管理方法落后。

第三,保險人制度漏洞百出。人和保險公司是的關系,但是人的權益沒有得到保證,并且人的入門考試過于簡單,所以人的素質很差,人的素質差就會嚴重影響公司的形象。

第四,雖然經濟快速發展,財產保險公司的數量很多,但是不管從深度和密度來說都無法同發達國家作比較。同時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需要不斷的創新,這樣才能立足腳跟。

三、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發展對策

考慮到國內外經濟發展的方向,我國的保險都處在一個大好發展的時期,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一定要把握好這個大好的機會和難得的機遇。

1.財產保險公司的改革不斷加強

我國的財產保險正在一個關鍵的時期,這是有財產保險的發展所決定的,是必須要經歷的?,F在我們要一直加強財產保險公司的制度改革,市場的準入標準、增強承保能力供給和價格問題都需要重視,并且一定要處理好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關系,逐步的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財產保險公司。

2.風險管理理念深化人心

風險管理現在已經是保險公司建立最基本的內容。保險公司應該把風險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而且高校會培養一大批有技術有素質的人才,而且我們可以學習到發達國家財產保險公司在風向管理上的經驗和技術。

3.保險人制度不斷改革

人從保險公司分離成為了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方向,和多得歐洲國家有專業的公司,主要負責廣告產品的銷售。所以保險公司要不斷改變人的管理機制,保險人的準入門檻和整體素質都要進行不斷的提高,并要定期讓保險人參加培育以及對他們加強監管的力度,時刻監督保險人的行為,找到方法解決人來回流動的問題并且要努力提高人在社會上的地位,這些都會給保險公司的發展帶來正能量。

4.財產保險公司自己的產品優勢不斷提升以及創新

保險公司對風險的管理工作已經提上了日程,保險是企業風險管理最為重要的方法,可以為企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有著很大的幫助作用。所以現在市場上的財產保險公司就應該充分展示自身的產品優勢,價格服務也要樣樣完美。

四、結束語

我國現在的財產保險市場機制并不完整,財產保險市場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但是經濟在持續發展科學技術也有很大的進步,所以財產保險正在向著規范化、法制化發展著,公司之間的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同時財產保險的人制度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到位,所有的財產保險公司經過共同努力財產保險市場才可以站穩。

參考文獻:

[1]任昊.《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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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償付能力評估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

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并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

第三章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償付能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董事會批準的經審計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二)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八)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日之外的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付、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

(三)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由于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政處罰、被實施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申請破產保護;

(五)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家在華分公司作為主報告機構,負責履行本規定的報告責任。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設立的境外保險公司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按當地監管規則編制的償付能力報告的,應當同時將該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頻率。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償付能力狀況。

第四章償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都應當納入公司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體系包括:

(一)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資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資產風險:

(一)加強對承保、再保、賠付、投資、融資等環節的資金流動的監控;

(二)建立有效的資金運用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投資業務性質和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離和相互牽制的投資管理體制;

(三)加強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股權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關聯交易管理,監測集團內部風險轉移和傳遞情況;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資產隔離和授權制度;

(五)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債權投資、應收分保準備金等信用風險較集中的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承保風險、擔保風險、融資風險等各類負債風險:

(一)明確定價、銷售、核保、核賠、再保等關鍵控制環節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準備金負債評估制度,確保準備金負債評估的準確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資管理制度和機制,明確融資環節的風險控制程序;

(四)嚴格保險業務以外的擔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采取謹慎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跟蹤監督。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和機制,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資產負債在期限、利率、幣種等方面的不匹配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時考慮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機制,通過融資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險公司,應當以下述兩者的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余綜合收益。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的償付能力管理機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在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資本管理中的職責、權限以及償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培訓制度,對公司償付能力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進行償付能力管理及合規培訓。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償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和改進,并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章償付能力監督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及相關信息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后,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

(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

(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對于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充足I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第四十條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對于未按本規定建立和執行償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中國保監會對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實施合并評估,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適用境內所有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保監會授權,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

(四)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

(五)識別、監測、防范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

(六)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第六章附則

篇(9)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償付能力評估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

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并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

第三章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償付能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董事會批準的經審計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二)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八)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日之外的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付、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

(三)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由于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政處罰、被實施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申請破產保護;

(五)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家在華分公司作為主報告機構,負責履行本規定的報告責任。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設立的境外保險公司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按當地監管規則編制的償付能力報告的,應當同時將該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頻率。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償付能力狀況。

第四章償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都應當納入公司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體系包括:

(一)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資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資產風險:

(一)加強對承保、再保、賠付、投資、融資等環節的資金流動的監控;

(二)建立有效的資金運用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投資業務性質和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離和相互牽制的投資管理體制;

(三)加強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股權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關聯交易管理,監測集團內部風險轉移和傳遞情況;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資產隔離和授權制度;

(五)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債權投資、應收分保準備金等信用風險較集中的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承保風險、擔保風險、融資風險等各類負債風險:

(一)明確定價、銷售、核保、核賠、再保等關鍵控制環節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準備金負債評估制度,確保準備金負債評估的準確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資管理制度和機制,明確融資環節的風險控制程序;

(四)嚴格保險業務以外的擔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采取謹慎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跟蹤監督。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和機制,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資產負債在期限、利率、幣種等方面的不匹配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時考慮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機制,通過融資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險公司,應當以下述兩者的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余綜合收益。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的償付能力管理機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在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資本管理中的職責、權限以及償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培訓制度,對公司償付能力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進行償付能力管理及合規培訓。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償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和改進,并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章償付能力監督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及相關信息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后,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

(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

(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對于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充足I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第四十條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對于未按本規定建立和執行償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中國保監會對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實施合并評估,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適用境內所有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保監會授權,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

(四)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

(五)識別、監測、防范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

(六)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第六章附則

篇(10)

從監管的層面看,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監控和指導,目的是在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將以往部分監管責任轉變為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投資人的正當投資回報權益不受侵害,監督保險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往這種監管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例行檢查來實現的,但由于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的復雜程度增高,保險監管部門例行的檢查和抽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遇到了現實的挑戰,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增大了保險有效監管的難度。在國際化競爭的大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充分發揮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積極作用,將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作為強化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事后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則應該認真檢討和審視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執行的現狀,增強對公司內部機構、業務、財務、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完善和彌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險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同時,應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互為補充、缺一不可的。

從公司的管理層面看,建立內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險公司自我約束意識,防范和及時發現經營風險,建立公司內部相互制衡機制,確保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可以監督和彌補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化和人員素質差異的情況下,實現公司的市場經營目標。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是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對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層進行監督,保證分支公司的管理層能夠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標履行職責,有序、有效地開展業務,確保公司的經營目標能夠得以實現。保險公司總公司必須對分支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是否相適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備和完善,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是否對稱,重要職能和關鍵崗位的設立是否相互制約,獨立的內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審計是否健全,內部制度建設和內部監督是否執行落實,職業道德水平和培訓質量是否提升,違法違規行為和有意誤導行為是否得到遏制,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是否得到執行等等進行研究和評估。所有這些內容都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提高操作效率,確?,F有規章制度的執行。

目前,在保險市場中時有發生的分支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反映出上級公司仍然存在以保費論英雄,以規模為發展目標的經營指導思想,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對部分分支機構管理者的經營行為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不能保證會計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形同虛設,削弱了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效力,同時增加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保險監管的難度和成本。

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該如何加強內部控制管理水平?一是應建立起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二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的預測,有效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實行嚴格的監控,建立科學的風險監測反饋系統,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機構、管業務、管經營,并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篇(11)

    2、保險公司經濟資本配置管理

    經濟資本數量管理通過風險的量化技術形成了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約束管理,但這只是經濟資本管理的中心內容之一。經濟資本管理的價值不僅僅在于為保險公司的資產擴張劃定了一個風險邊界,還在于使得保險公司績效考核更加科學從而有利于整體資產效益的提升,而這主要是通過經濟資本的配置管理來實現的。經濟資本的配置是指在經濟資本限額的情況下,以風險調整收益率為基礎將經濟資本分配到各個風險點(可能是分支機構也可能是具體的業務)。借助于資本配置,保險公司可以在事后就已經發生的風險承擔進行績效評估,衡量和比較現有風險的價值貢獻,也可以在事前就是否承擔某一風險、以什么樣的條件承擔風險等進行優化決策。這就是經濟資本的配置管理——簡而言之就是在經濟資本的數量管理之內,力求實現保險公司資產收益最大化、股東價值最大化。這一管理機制落腳于在數量管理之內實現保險公司資產風險與效益的合理匹配。

    3、對我國保險公司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政策建議

    3.1積極培育理性的風險文化,樹立經濟資本理念。利潤和規模是即時能夠得到體現的指標,而風險卻可能滯后爆發。如果沒有一種平衡利潤和風險的經營理念,并在激勵機制中加以體現,一方面會容易鼓勵過分追求高利益、高風險的行為;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著包括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處罰措施,有的業務人員和管理者也可能過分強調風險控制,奉行“風險控制第一”、以“絕對不出任何問題”為目標,結果是沒有抓住市場發展機會,導致不發展的風險。這兩種行為都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發展。保險公司的經營不能夠排斥風險,而要杜絕以風險控制為代價的盲目規模擴張行為,應該通過科學評價的方法鼓勵保險公司更有利的擴張。

    3.2確定識別風險的模型,提高計量風險的水平。經濟資本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對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和計量。公司要進行風險的識別,應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模型。在這一模型中,公司應考慮自身所面臨的各種內外部風險,應根據一定的標準將風險進行分類,并用簡單明確的語言進行描述,作為風險識別的基礎。這一風險模型應定期修訂,以反映隨著實踐變化企業所面臨的風險的改變。在具體的風險識別過程中,風險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模型識別出風險,評估其發生的時間、可能性及其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以及隨著實踐的推移該風險的變化趨勢等。風險計量是在風險識別后進一步用掛一些模型或方法對風險的大小進行量化,它依賴于大量的歷史數據和信息分析統計技術。

    3.3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經濟資本管理中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對于每個業務單位和顧客的風險管理應該是可信而及時的,并且有利于業務管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金融掛監管體系的發展還不完善,現代風險管理模型與技術在我國引進的總體環境并不成熟,存在不少制度和技術上的制約。在加強風險管理技術建設的過程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國情和現實條件。風險管理的整體效果不取決于任何現金的風險管理工具的單獨運用,而是所有風險管理技術綜合運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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