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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c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 Refers for the colleag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untermeas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影響的嚴重性
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嚴肅性、合同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嚴重影響了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影響到我國建筑市場秩序,以致造成建設市場出現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進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據2002年建設部對部分建筑企業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5106家建筑企業被拖欠工程款2475億元,全國拖欠工程款高于3366億元。此外,由于建筑市場運行尚不規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相互扯皮,形成拖延期工程,也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環境。
1.2 “陰陽合同”充斥市場“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壓價、肢解分包等,這幾種行為均是發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時也是政府主管部門所嚴格禁止的行為。
1.3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對履約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權利義務應是對等的。但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針對承包人的,其中較多地強調了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相對而言,對發包人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發包人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的規定。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導致發包人強調造價一次性包死,又不計風險包干費;對施工合同周期內的政策性價款調整不承認,使最后所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不相符。同時,風險合同現象嚴重,一般來講,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風險總是存在的,但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的管理,致使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同簽訂不規范,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規范合同。不少承包人、發包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逐條分析,認真訂立。如:有的發包人和承包人認為彼此“關系不錯”,不應在訂立合同上“較真”,草草訂個大概,待工程完工后再說,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最終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2)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不能依照合同辦理,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3)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和缺乏專業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 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建筑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人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人。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2.1 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的談判與簽約工作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充分注意并處理好下列問題: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試行) 、《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1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常見法律風險分析
受制于建筑工程項目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合作方關系復雜且競爭激烈的影響,加之施工企業自身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合同管理人員專業能力與法律知識欠缺、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施工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1]。
1.1合同訂立前置程序違法的法律風險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但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國家對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投標及其流程都有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程序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不招標或違反招投標法規定的,都可能出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
1.2主體資格及合作方資信審核不嚴的法律風險
在合同簽訂前未進行嚴格的合同主體資格審核,發包人未獲得相關行政許可不具備發包資格、專業分包單位不具備應有的施工資質等缺乏主體資格的,合同效力會受到影響;未進行全面的合作方資信情況調查,如遭遇缺乏履約能力與基本誠信的合同相對方,不僅雙方合同難以得到正常履行,也會使得整個項目進程受到影響。
1.3合同未經專業審核,條款存在不足的法律風險
很多施工企業缺乏專業的合同審核能力,合同訂立前未進行專業人士的合同審核,導致諸多合同文字表述不夠恰當準確、必備條款不完整、合同缺乏操作性、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缺乏違約條款等。合同條款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條款的不足不僅會引發歧義和誤解,更會導致合同難以履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1.4缺乏動態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常常要面臨各種合同要素的變化,而施工企業最常見的問題在于缺乏動態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未能及時有效地做好合同的變更與確認工作。在履約中不僅不重視工程聯系單、會議紀要、簽證索賠資料等變更資料的出具與收集,更缺乏合同變更、簽證索賠的時效觀念,從而因錯過合同約定的時效期限被視為放棄權利的主張。
1.5資料保管不利、印章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合同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資料繁多,不僅包括訂立階段的招投標文件、合同及附件,還包括履約中的各種變更文件。然而,施工企業常常存在資料不齊全、原件缺失、缺少蓋章或有權限的人員簽字、沒有留存收發記錄、私刻印章以及未經審核擅自使用印章等各種情況。在主張自身權利的時候,資料的缺失以及印章的不當使用往往會導致糾紛解決的失敗,使企業面臨不應有的損失。
2施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措施與建議
2.1提升企業全員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應不斷加強全員的法制宣傳與教育,提升守法意識和法制觀念。通過學習行業相關案例,分析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不良后果,樹立起領導層的科學決策意識、管理層的規則意識以及企業全員的風險防范意識,促使企業從被動的解決問題轉換為主動的風險防范。
2.2建立不斷完善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
基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環節多且復雜,而一個健全發展的施工企業,必然要以制度作為企業管控的綱領。因此,企業要建立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工作職責;建立合同管理流程,設計出從招投標、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歸檔終止全過程的合理流程,詳細規定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落實具體責任人員,實行科學管理。此外,企業還應做好制度的落地與監督,并結合實踐不斷總結反思管理制度中的缺陷與不足,及時作出制度的更新與調整,確保制度的有效性。
2.3加強合同風險識別,嚴控風險底線
2.3.1建立合同重大風險事前核準機制
建設工程涉及的合同數量巨大,且施工合同體系龐雜、內容煩瑣,往往一份施工總承包合同就是一部“巨作”。在急于訂立合同的階段,匆忙進入合同評審流程時,往往會因審核工作量過大、審核人的專業能力參差不齊以及工作狀態的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的審核效果。為能充分識別合同中的重大法律風險,提前進行合同重大法律風險的事前核準就十分重要。實現合同重大風險的事前核準,首先,要進行合同重大風險的識別,企業可以通過諸如案例研究、專家咨詢、相關條線研討、項目部調研等多種方式梳理出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或潛在的法律風險事項,并將風險事項按照不同等級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羅列,形成企業自身的風險事項清單;其次,要建立事前核準制度,明確企業在投標前或合同簽訂前,應對照風險事項清單進行核對,對于存在重大風險即風險等級較高事項的合同,如存在巨額墊資、放棄優先受償權、以實物資產抵付款項、提供擔保等情形的,應進行專項的合同事前核準;最后,要通過決策層與專業團隊進行充分的風險分析與論證,做好有針對性的風險策劃,綜合考量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風險防范能力與經濟效益的平衡關系,作出是否承接項目、簽署合同以及履約的企業決策。
2.3.2注重簽約前合同主體審查
合同簽訂前注重審查合同主體的資信情況[2],做好合同相對方資金實力、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信情況、涉訴案件與被執行信息、以往業績等多角度的盡職調查。有針對性地核實發包方的項目許可情況、資金落實情況、分包單位的資質情況,并做好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誠信水平的評估。此外,還需對合同主體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同主體與其加蓋印章是否一致,簽字人員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是否具有書面授權等內容。
2.3.3強化合同專業性評審與條款優化
一方面,施工企業應建立其自身的合同示范文本體系,尤其要重視分供類合同文本的擬定,注重在合同文本中將企業管理制度中諸如質量、安全、造價控制、施工管控要點等管理要求融入合同條款中,形成有約束力的條款。此外,還要設定分供類合同條款不得優于總承包合同相應條件的紅線,嚴格落實分包結算、付款條件與總承包合同相掛鉤的“背靠背”條款,通過設置規范嚴謹的條款,合理合法地保障企業權益。另一方面,要注重總承包合同的審核。企業應明確各條線相關人員及法務、財務等相關專業人士全面且獨立參與合同評審。從合法性、嚴謹性、完備性、風險性等多方面進行全面審核,及時提出專業化評審意見和條款優化的建議。
2.4重視履約管理,實現動態全過程管控
2.4.1重視合同交底
合同交底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更好地貫徹與執行合同內容,促使相關條線與項目部人員了解合同意圖、熟悉合同條款、掌握合同風險點以及合同執行計劃的全過程。合同交底的本意是合同相關人員,通過交底了解合同背景與目標;通過拆分合同條件,明確各部門各條線需要完成的合同要求;通過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集體討論、群策群力,分析合同實施過程中會遇到的問題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前進行解決方法與風險防范的策劃,以此形成具體的合同履約計劃與實施方案。合同交底是學習、思考的過程,更是一個統一思想、解決問題的過程。但在實踐中,合同交底依然流于形式,交底內容僅限于羅列合同具體條款,缺少與項目實際情況相結合的合同分析,更沒有實施針對合同風險點化解方法的策劃。因此,企業應注重合同交底的實效,通過企業管理制度設定合同交底的流程,明確具體的責任目標及責任人,建立企業合同交底的規范制度,落實定期檢查、交底效果反饋以及不斷改進的機制。只有通過實施合同交底,促使合同執行人員清楚知曉合同目標、合同風險,并掌握合同履行中應關注的要點,實現合同管理責任的分解與落實,促使合同履約過程整體可控。
2.4.2注重履約過程合同變更的管理
合同履行是一個長期且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諸多不可預見的因素,對合同目的實現造成一定的影響。作為施工企業,合同的變更、索賠與反索賠是企業合同管理中一個重要的環節。首先,企業需要全面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做好實際情況與合同條件的對比分析,找到偏差與原因,設定風險預警;其次,要及時提出簽證索賠與反索賠、固定證據,避免因超過期限而喪失主張的權利;最后,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及時的補充、變更和調整。
2.5注重科學的管理手段
2.5.1合同資料管理
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履約資料,整理好這些履約資料,做好原件的保存保管,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認定、履約中的索賠和反索賠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項目部不僅要設立專門的資料員,還需要加強對資料員的教育和培訓,在按照工程資料歸檔的要求收集資料的同時,還應該從更加嚴格、全面的證據資料的收集角度和標準來進行資料的收集保管。通過建立規范的企業合同資料管理清單,將與工期、質量、造價以及與雙方責任有關的會議紀要、聯系單、往來文件等資料,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做好歸集、梳理與保存,并且定期開展資料歸檔情況的檢查,避免因資料缺失而陷入被動局面。
2.5.2合同印章管理
加強合同印章管理,不僅要按照企業用印規范對印章保管、用印流程、用印監督等方面進行嚴格管控,采用信息化監控手段監督用印流程,更應該從具有公示效力的角度明確有效印章的范圍,如直接在項目部的公章上注明“不得用于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在施工合同中直接約定使用項目部印章、分支機構印章或部門印章訂立的合同或協議均屬無效;在合同中明確對于合同的變更、合同造價的調整以及結算的確認都必須以公司有權印章的確認為依據,未經授權的個人簽字無效;在合同中明確雙方存在偽造、變造各類印章的違約條款。通過多種方式,做好企業合同印章的有效管控。
3結語
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無處不在,隨著施工企業法制意識的不斷提升、管理水平的不斷進步,風險防范的能力也在不斷提高。施工企業為在競爭中求立足求進步,應逐步探索出防范合同風險的措施和方法,形成科學規范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前 言: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為施工周期長、投資金額多、建筑工程量大,并且涉及到的相關施工單位眾多,很容易出現違約和受不可抗力影響導致不能正常履約的現象。因此在水利水電施工中尤其要注重索賠管理。
1工程索賠的發展
近十五多年,隨著國內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不少有實力的施工企業開始選擇承接國際工程。在具體工程實踐中,索賠管理意識和操作得到鍛煉,其重要性凸顯,索賠開始成為企業工程管理的常規工具。國內企業進軍國際市場的同時,國外承包商也大量進入我國市場,“索賠管理”也開始日益頻繁的出現在水利工程管理中。
2水利工程索賠管理遵循的幾項原則
該案例是一個典型的水利工程,其施工周期長、投資大、建筑工程量大,且涉及相關施工單位眾多,很容易出現違約和受不可抗力影響導致不能正常履約。因此尤其要注重索賠管理,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預防為主、友好協商。索賠管理的目的,不在于索賠,而在于管理,是為了盡量降低雙方潛在的損失風險。因此,預防為主是首要原則,合同各相關方應加強溝通協作,隨時解決施工中的問題,調整實施方案。而當索賠事件出現時,應本著公正合理、友好協商的原則及時處理,合理合規索賠。
(2)按照合同約定,以合同為衡量依據,進行相關權利和義務的履行,出現分歧,應當客觀實事求是地調查履約事實,而不能捏造事實,為索賠提供虛假證據。
(3)在具體操作上,應由合同各參與方參與,組成項目管理委員會,并通過建立相關制度,及時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問題。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上為可能出現的索賠提供保障。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賠管理方法
3.1簽訂合同,確保合同索賠有據可循
盡管索賠管理是為了盡量減少雙方違約風險而遭受賠付損失,但是難免會出現未履約也即需要索賠的情況。對未履約行為如何有效界定,最重要的依據就是簽訂的合同。通常作為索賠對象的承包方,尤其要針對合同條款尤其是發包商的施工要求,逐條審視評估,盡量給自己留足緩沖的余地,并且盡量使自己承擔的履約責任清晰可衡量,從而避免發包商通過附加隱含一些條款而導致自己遭遇索賠。
例如,在該案例實際履行中,發包商為了懲罰承包商延期完工可能發生并給自己造成的巨大損失,在合同條款中,針對發電機組安裝和調試的周期,進行了限定:超過預定的調試期,每超過1天罰款5萬元。而承包商在進行評估后,認為要按照發包商要求完成施工進度,就必須要投入額外的人力、設備等資源,而這需要額外增加成本投入才可以實現,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追加獎罰對等條款,也即如果逾期未完工,則接受懲罰,但若提前完工,則應當有所獎勵。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承包商采取多種努力,提前兩個月完成安裝調試,也正是基于這樣的條款,承包商拿到了60萬元的獎勵款。合同索賠管理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3.2注重工程質量,防止由于工程質量引起索賠
工程質量是水利工程中最重要的履約責任,也是索賠管理的“重災區”,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任何瑕疵,就可能遭遇發包商的索賠“刁難”。尤其類似于該案例這樣的水利樞紐工程,工程量大,涉及面廣。因此要求承包商技術人員必須要針對工程進行詳盡、完善的評估,并結合自身的施工實力,客觀評估施工條件和施工進度。以便能夠在后期施工中,不至于偏差過大項目管理失控而導致無法按照合同規定工期和規定施工標準完成,出現索賠。在該案例中,承包商先后多達5次召集各施工單位,就施工進度、施工水平、客戶驗收標準進行詳細的技術評估,不斷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并最終向發包商提交,并與發包商協商通過后寫進合同。實際施工過程中,除了個別環節出現臨時調整外,項目整體進展順利,超標完成發包方的標準要求,未因質量不過關導致索賠。
3.3建立統一的合同索賠管理機構,保持信息通暢
施工的過程,既包括各項物料流,也包括各項信息流。只有保持信息的通暢,才能有效保證施工進度按照既定方案順利進行。同時,信息通暢統一也有利于規避合同文本、技術圖紙、標書等關系后期索賠爭議的關鍵性文件上的分歧。
在實際操作中,承包商往往注重對資源物料、項目施工等實際業務的管理,卻恰恰容易忽視對這些文件信息的統一管理,甚至漏洞百出、自相矛盾,這就為后期的索賠埋下了巨大的隱患。例如在招標工作中,商務標的擬定和技術標的擬定往往存在歸口不一的情況,也即商務標多由商務部門起草撰寫,有的甚至是照搬固定格式而成,而技術標則多由專業的技術部門來完成。
站在商務的角度,為了盡量能夠拿下資格,往往會高估自身能力和資質條件,以便獲得發包商的認可;而技術部門往往是謹慎的,對自身的施工能力留有一定余地。這很容易造成因為商務條款與技術條款間內部的自相矛盾。而作為水利樞紐工程,由多個分部分項工程共同組成,這就需要多個不同的專業人員協調工作,如果沒有統一的管理部門,就極其容易出現“各管各、一些空白無人管”的尷尬局面。管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及時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證據,包括招標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圖紙、技術規范等;工程各項往來函件通知答復等;工程各項會議紀要,施工計劃和現場施工記錄等。
3.4工程施工合同中引入保險機制,索賠風險分擔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機械物資、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施工天氣氣候變化、原材料及人工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因素,都可能會造成工程施工過程中難以預料的情況發生,這些風險的發生,往往會給工程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所以為了盡量減小這種不可預知風險對工程的損失,應該在合同中引入保險機制,有效分擔索賠風險。
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可以給工程進行投保,從而適當轉移部分索賠風險,以此來達到風險共擔的目的。如該案例的水利工程,因為地處長江中上游,每年6~8月是長江的主汛期,此時水流量大,非常不利于施工作業,并且很可能會遇到洪災等不可抗力導致經濟損失。這種損失既可能給發包商帶來損失,比如對已經驗收合格的部分子工程導致損害,也可能給承包商帶來損失,比如因工期延誤導致不能按時交工、現場施工機械被破壞等。
因此,發包商和承包商基于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詳細的風險歸責體系文件,明確劃定了哪些是雙方需要共擔的風險,以及哪些是需要單方面承擔的風險,作為主合同的附屬文件,并在風險共擔的基礎上,按照合適的比例共同繳納保險費用,實際上是實現了雙贏。
4結束語
綜上所述,通過注重完善施工合同細節、抓好施工質量、建立統一的索賠管理機構等措施來降低索賠的發生,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比如在工程施工中可以引入保險,從而達到風險共擔,降低索賠損失的目的,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和經濟性。
參考文獻
深入貫徹落實執法為民的宗旨,堅持“緊密協作、依法嚴管、長效治理、確保安全”的總體要求,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厲打擊超限、超載、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形成執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開展“百日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在治理超限超載、打非治違、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維護、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開展聯合執法,建立起多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使道路交通違法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運輸秩序明顯好轉。
二、整治重點
重點治理超限超載嚴重違法行為,查處車貨總重超過55噸、超高、超長等超限違法和車貨總重超過核定載質量超載違法等嚴重違法行為;重點治理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及拖拉機,超長、超寬的商品車運輸車輛,或不符合國家標準、與車輛強制性認證一致性證書不一致的車輛違法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治理短途駁載、客車超員、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整治措施
(一)以縣交運局為主導,設置多部門聯合處理辦公室。對查扣車輛根據執法部門各自職責集中處理,實行“聯合執法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嚴格履行程序、確保消除違法”?!奥摵蠄谭z查”即由多部門聯合組建執法隊伍,對有違法嫌疑的車輛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即對認定具有違法事實存在的車輛建立違法一式兩聯清單,包括車輛類型、車牌號、行駛證、駕駛證、違法行為、法律依據及處理責任部門和處理結果等內容,根據違法事實由責任部門進行處理后加蓋公章,最終一聯整理形成臺賬,便于上級領導機關隨時了解查處情況;“嚴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不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確保執法公正嚴明;“確保消除違法”即違法車輛由聯合處理辦公室集中處理完畢后,二聯作為車輛放行憑據,確保其違法行為消除后,加蓋聯合執法各部門公章,由停車場放行車輛。
(二)由縣交運局組織縣公安局、公路局執法人員,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組成聯合執法隊伍,依法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進行查處,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協助。
(三)建立聯合治理長效機制。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要定期開展聯合集中治理行動,震懾違法運輸行為。同時,各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大部門執法力度,對超限超載運輸比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節點進行突擊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既有集中執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長效治超機制,堅決遏制影響人民群眾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h政府成立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交運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聯合執法中信息共享、追蹤處理等工作。
中圖分類號:TU8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提高鍋爐的燃燒效率、減少消耗、改變供熱方式
大多數人都明白,不論是什么樣式的鍋爐,有多大的容積,在開始點火將要供暖的階段,它的燃燒效率是非常低的,當經過一段時間的燃燒,才能逐漸的達到設計功率。但是很多地方,鍋爐還沒有加熱到額定的效率時已經停止了燃燒。所以我應該制定出合理的住房供熱方式,確保居民在冬天取暖的質量。我不建議采用整個取暖季節全天候不間斷的供暖,這樣不利于節能降耗,而是應該合理的利用冬季初期與末期持續不斷的供暖與中間段間歇調節的方式,用這樣的方法達到降低煤炭消耗,保證居民取暖溫度的目的。
二、供熱系統中的基本問題及解決方向
在當前的供熱系統中,鍋爐房基本上都存在問題,主要是高溫鍋爐運行的時候,換熱器不能達到額定的負荷和鍋爐的運行參數低。這個問題體現在一平米的換熱面積只能帶動三百多平米到幾百平米之間的供熱,這比要求的六百到八百的供熱面積明顯偏低。因此,要改變目前實行的高溫鍋爐使用中的一些不適當的行為,提高鍋爐的管理水平,按照設計要求使用鍋爐,實現鍋爐的充分利用。
那些使用比較分散的鍋爐,可以通過在鍋爐房內安裝相關的檢測設備,實時的監測鍋爐運行的情況。而那些使用相對集中的鍋爐,可以通過使用對鍋爐房自動監控的設備,通過微機監控鍋爐運行情況。
三、循環系統循環泵的選擇
現在有一些鍋爐房內使用的水泵存在流量大但是溫差小的情況,現實為循環泵的流量和揚程較高。鍋爐房中使用的循環泵的理論揚程值為室外的管網阻力、用戶使用資源和熱源內部的阻力損失之和。室外的管網阻力和供熱采用的管道直徑有關,熱源內部的阻力損失同換熱器、鍋爐型號與容積有關,用戶使用的供熱資源同供熱管網相關。另外,使用的時候循環泵要高于實際的使用要求。在購買和選擇循環泵的時候要選擇適合的循環泵。這樣就能夠避免出現浪費資源和增加電耗的問題。因此一定要選擇揚程和流量合理的循環泵,重視選擇循環泵。
四、影響供熱管網系統中水資源流失的因素
通常由室外管網、熱源和用戶這三個部分構成了供熱過程中的整個供熱系統,供熱的過程中,水資源的損失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供熱中,使用的供熱管網老化導致水資源的流失和浪費;二是,人為的因素造成的水資源流失。人為因素造成的水資源流失主要發生在室內,有如下幾個因素:一是用戶安裝供熱管道的過程中由于施工失誤導致出現水資源流失現象;再有就是用戶所使用的供熱管道因為質量的原因導致水資源的流失。在一些比較大鍋爐房的管理系統里的數據顯示出,在冬季供暖中,鍋爐容積比較大的鍋爐,平均每天要往鍋爐中加水量達到了兩百噸以上。因此冬季供暖季節鍋爐的補水量和煤耗量都是十分驚人的。外部供熱的管網系統中出現水資源流失,通常使用檢測設備或者員工的經驗很難找到漏水的部位。目前已經有的地方把兩個導線綁附在供熱管道上外面的聚氨酯上,再經過一些施工措施。這樣假如管道出現某地方水資源的流失,這時漏水部位就會出現短路,總控制室就可以根據儀器反應的漏水位置,準確快捷的發現漏水點并及時采取措施修理。
五、熱泵技術
安裝熱泵能夠更加充分的使用那些品味比較低的水源。熱泵的原理是通過采用卡諾循環系統工作,將水和空氣中品味低的熱能轉變成為品味高的熱能。使用熱泵供熱既可以增加能源利用的效率,又能夠減少使用鍋爐而導致的環境污染。熱泵除了能夠在冬季的時候提供熱能,還可以在夏季與制冷設備組合制冷。這樣一機多用節約了資源。實際使用熱泵的過程中,熱泵提供的熱能可以達到電能產生熱能的三四倍。而我國現階段使用熱泵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使用水實現循環的水冷型熱泵,第二種是通過外界散熱的熱泵。而使用熱泵的地方不同,熱泵的選擇也不一樣。經驗證明,在高寒地區,當室外溫度降低到零下六度以下時,采用的風冷型熱泵會出現無法正常啟動或不能制熱的情況出現。而當室外的溫度到達零下十五度,同時絕大多數的時間室外的溫度都在零下六度以下,那么這些時期風冷型的熱泵是不能夠使用的。而當高寒地區冬季的地下水溫度維持在八到九之間,這時候就可以使用水源熱泵供暖。現在,有一部分項目工程開始使用水源熱泵,但是使用的過程中會遇到什么問題,使用的效果怎么樣,會出現什么情況,還有待進一步的觀察和了解,分析并總結使用經驗。
六、空氣調節系統節約能源的方式
1、空調系統中,挑選節能環保型產品,降低輸送系統的消耗
如果在系統選擇上選擇不正確,就可能直接影響冷熱源的消耗和動力消耗,從現在的發展方向來分析,國外有些大型的公眾建筑、辦公場所、商場等使用的空調系統已經采用變風量的空調系統。而那些冷凍水系統,改變為變水量的系統比較合適。
2、科學合理的降低室內的溫度和濕度的指標
通過空調系統處理空氣的過程中我能夠看出,冬天,房間里面的溫度和濕度增加變高的時候,空調系統消耗的能量就會相應的增加,夏天房間里面的溫度和濕度降低,空調系統消耗的能量也會隨之增加。從節約能源的角度上來講,目前所有國家都對之前室內空氣的溫度和濕度規定進行了修改,重新修訂了科學合理的標準。
3、天然能源的科學合理使用
天然能源包括地熱風、地道風、深井水,還可以使用大自然中的太陽能進行制冷和供熱,這些資源都是清潔型的能源,我應該合理的使用這些自然資源。
參考文獻:
[1] 劉桂蘭. 高職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專業教學改革探索——以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專業為例[J]. 職業教育研究,2012(4)
現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重申原購房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和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重申原購房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和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局機關、直屬各單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標準價購房的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積金?,F將有關政策重申如下: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建筑市場的競爭十分激烈,且競爭性質相對惡劣,造成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的獲利較少,進而出現拖欠工程款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還會降低企業的信譽名聲,進而使企業進入惡性循環,嚴重時甚至會造成企業破產。此外,企業缺少良好的項目管理工作,對簽證資料管理等工作缺少重視,造成施工進度拖延、工程質量受損等問題,進而產生高額索賠的情況,造成工程虧損。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施工企業一定要注重管理工作,尤其是合同風險管理。要從合同的簽訂與管理入手,明確各項法律風險,并針對風險內容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施工企業的正常收益,進而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形態
(一)交底風險
在每個工程項目開工之前,項目雙方都要先了解合同內容,然后進行工程交底。建筑工程項目合同與其他合同有所不同,該合同的參與人數較多,各個施工人員都將成為合同內容的履行主體,其會對施工的合約性造成直接影響,與企業利益有很大的關系。在進行交底時,要由多方人員進行參與,確保工程項目與合同要求相符。從實際施工角度出發,如果交底工作有所欠缺,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現違規行為,進而造成合同內容不明確,施工人員無法正確履行合同義務,進而造成違約現象,最終導致工程糾紛、索賠等問題的出現。
(二)分包風險
建筑工程項目往往會涉及各個方面的專業知識,進而需要多方配合來完成整個項目。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承包人(發包人)會將項目進行分包,使其轉移給第三人,進而項目主體就會不斷的增多,風險也會隨之增多。實際上,每個分包商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資信水平,其資信水平會直接影響施工質量,甚至有些工程無法按期完成。如果承包方同時還要擔任分包方的職責,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測人,如果出現延期、質量低下等問題,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較多。
(三)風險
在建筑工程項目實際開展的過程中,由于需要較多人的參與,為了簡化工程管理,確保施工效率,大部分施工項目會采用經理責任制,由項目經理進行項目的管理工作。項目經理有權處決項目相關的各個事項,有些時候,項目經理的利益與施工企業發生重讀,就會造成個人利益優先,企業利益受損的情況,進而產生法律風險。具體來說:項目經理沒有得到企業授權,私自簽訂合同、結算協議等,這種行為會造成施工企業來承擔法律后果,嚴重影響企業利益。
(四)進度、質量風險
在工程項目運作的過程中,施工階段是最常出現法律風險的階段,由于質量、進度等問題,合同的風險程度也會隨之增加。施工階段往往容易受到各個因素的影響。如施工人員的影響、業主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都會導致工期的延誤,如果采用總承包模式,那么出現工期延誤的問題時,會以維護業主利益為主。一些合同條款會明確業主利益,在合同中對延期行為進行嚴格的要求,一旦出現工程延期,施工方將會承擔巨大的后果,?樂廝鷙κ┕し降睦?益。
三、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簽訂前的風險防范
在雙方進行項目合同簽訂之前,建筑施工企業要做好相關的法律風險分析,并根據風險內容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而避免各個風險所帶來的巨大危害。承包人在簽合同前要對招標文件、施工許可等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調查,確保合同內的有效性與發包人所具備的能力條件。此外,要對履行能力進行詳細的調查,明確雙方的履行能力,進而確定是否能夠順利開展合同內容,避免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法律風險。以施工企業的角度來看,合同是法庭審理時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據,其效力水平會直接影響到糾紛處理的結果。要對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法律風險進行預防,可以采取以下幾點措施:第一,審查資質。在簽訂合同時,要對承包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和信譽進行調查,確保承包方的實施能力;第二,正確處理掛靠情況。如果出現該情況,那么承包方需要承擔的風險較多,如行政處罰無效,其需要承擔較大的法律責任;第三,明確招標范圍。如果該工程項目在招標范圍之外,則合同無效;第四,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招標。依照相關程序和法律規定展開招標,確保合同效力有法律法規的支持,進而保障自身權益。
(二)簽訂中的風險防范
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施工企業要明確合同內容,對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核,確保合同內容的全面與規范。根據該業務的規律進行格式文本的制定,要考慮合同雙方的各項權益和責任。合同中的要求和條例要明確的用文字闡述說明,不能存在模棱兩可的詞語,確保合同內容的直觀性。施工企業在項目開展的過程中,免不了要進行一些經濟活動,進而出現派生合同,如采購合同等等。為了避免風險的發生,做好派生合同的風險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要使用合同的范本進行合同的擬定,減少法律風險。派生合同的內容主要有專業分包、材料采購等等,要對內容進行詳細劃分,并根據合同要求進行落實,以此來防范法律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三)風險管理和索賠管理體系的建立
要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就要建立一個完善的管理體系。風險過程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分別是:信息手機,對企業內外的法律風險信息進行收集;風險評估,識別、分析和評價風險;風險把控策略的制定,選擇恰當的管理工具;解決方案制定,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管理方式改進,采用有效的管理手法,加強自我評估,根據以往的經驗和數據手冊進行管理強化和改進。此外,也要加強項目風險管理,明確劃分風險類型。通??梢苑譃樨攧诊L險和法律風險兩種,根據不同風險類型,采取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履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一、目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較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發包中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場嚴重。如:在工程建設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
3、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不重視合同歸檔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仍處于分散管理狀態,當事人對合同的歸檔程序、內容、標準等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履約過程中缺乏監督控制,合同履約后沒有全面評估和總結,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單位合同簽訂仍然采用手工作業方式進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和維護手段落后,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滯后。
二、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方法
1、 做好施工合同實施準備的策劃工作
對于發包人的合同決策,承包人常常必須執行或服從。如招標文件、合同條件常常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準備投標文件,不允許修改合同條件,甚至不允許使用保留條件。但承包人也有自己的合同策劃問題,應服從承包人的基本目標,即利潤的取得和企業的經營戰略。
(1)投標方向的選擇。投標方向的確定要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優勢,符合承包人的經營總戰略,如正準備發展、力圖打開局面,則應積極投標。承包人不要企圖承包超過自己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財務能力的項目,以及自己沒有競爭力的項目。通過對上述情況進行分析,可以預測中標的可能性,選擇中標可能性大的工程投標。
(2)加大合同審查力度。合同審查是為合同談判和簽訂服務的。承包人通過合同的詳細審查過程,發現待簽訂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形成合同審查表,成為合同談判的最主要依據文件。對于合同審查階段發現但合同談判階段確實解決不了的問題,承包人應盡早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確保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自己一方的損失降到最低。
(3)通過合同談判實現目標。爭取改善合同條件,謀求公正和合理的權益,使承包人的權利與義務達到平衡。澄清標書中某些含糊不清的條款,充分解釋自己在投標文件中的某些建議或保留意見。利用發包人的某些修改變更進行討價還價,爭取更為有利的合同價格。
(4)認真執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是項目部技術和管理人員了解合同、統一理解合同的需要。項目部全體成員必須首先熟悉合同的全部內容,并對合同條款有一個統一的理解和認識,以避免不了解或對合同理解不一致帶來工作上的失誤。由于項目部成員知識結構和水平的差異,加之合同條款繁多,條款之間的聯系復雜,合同語言難以理解,因此難以保證每個成員都能吃透整個合同內容和合同關系,這樣勢必影響其在遇到實際問題時處理辦法的有效性和正確性,影響合同的全面順利實施。因此,在合同簽訂后,合同管理人員對項目部成員進行合同交底是必要的,特別是合同工作范圍、合同條款的交叉點和理解的難度。
2、做好施工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的協調工作
在工程項目中工程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要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就必須對此進行周密的計劃和安排。在實際工作中,合同之間關系的安排及協調通常要做好合同范圍、技術部署、分包價格、分包計劃、合同管理組織等幾個方面的協調。如果整個合同體系的安排、協調做得比較好,會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管理內耗,節約時間和成本,這對整個項目的順利實施是非常有利的,承包人更易于有條不紊地完成工作履行合同,從而實現項目的總目標。
3、做好合同的歸檔管理工作
合同文檔管理要求合同管理人員盡可能地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文件,以某種有形的,能清楚表現其所載內容的形式表述出來,具體包括一般的書面形式、錄音影像制品、電子郵件、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并進行有效的保存。在此基礎上,對所有收集、整理的合同文件資料進行系統地分析和總結,以得出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將所有的合同分析、總結資料,尤其是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驗、教訓總結資料在全企業范圍內進行推廣,以期實現逐步提升、持續改進的目的。
4、注重工程合同信息化管理的執行工作
(1)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主要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雙方爭議予以調解,以保證合同依法簽訂和全面履行。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各類合同的條款進行仔細、認真地分析研究,根據合同約定采用合理、有效的方法,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動態地監督檢查,并通過有效的途徑將各種合同信息及時、準確地反饋給領導及項目相關人員,以便領導決策;同時便于項目管理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處理工程實際問題,達到全面整合項目資源,有效控制項目成本與進度,提高項目收益,全面、正確、順利履行合同的目的。
(2)設計一個以合同為核心的信息流結構來規范合同管理業務流程,建立一個高效率的合同協同及內部溝通平臺,包括建立合同目錄、編碼和檔案,建立完整的合同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包括會議制度在內的科學、高效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合同管理過程中輸出的各種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處理、存儲、傳遞和應用,以便及時、高效地發出各項正確指令,對企業實現全方位的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提高企業統計分析能力,實現合同管理的實時動態監控,控制并優化合同履約進度,保證合同管理工作質量,實現企業合同知識和經驗的積累和沉淀,提高企業決策分析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是非常有意義的。
結束語
總之,承包人要不斷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和有效地控制合同執行情況,合同管理人員應持續地對合同實施準備工作進行細化,并強有力地執行各合同協調及信息化作業,不斷總結經驗,嚴格把關,努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達到項目利潤最大化,進而保證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趙來彬.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4.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承擔。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
第四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旅店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被許可使用人、所有權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統稱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并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六)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性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規定。
(二)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九)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設置上下床。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第八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范、標準。
地下空間用于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并監督人民防空、建設(房屋)、安全生產、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巡視制度,定期清查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區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需要,居住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居住區配套服務和社區服務的需要。
第十三條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并依法申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設備使用的范圍。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1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使用許可,對按照規定使用的申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準許延期。
第十四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應當符合規劃確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五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當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辦理普通地下室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對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的說明。
(二)產權登記證明或者所有權人共同決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證明。
(三)按規劃用途使用的,提交規劃文件;規劃用途不明確的,提交規劃部門對使用用途確認的文件;改變規劃用途的,提交規劃部門變更規劃文件。
(四)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證明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衛生檢測合格證明。
(五)依法須經消防安全檢查方可投入使用、營業的,提交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進行結構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證照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時,應當核實地下空間使用許可或者備案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間的數量、位置、面積、產權人和管理單位等基本情況的記錄檔案。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記錄檔案提供給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人民防空、建設(房屋)、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負有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地下空間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應當停止使用的,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不具備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或者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存在衛生安全問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應當責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使用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經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經批準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批準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地下空間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其中對作為文化娛樂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設置旅館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規定(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特此通知。
附件:經確定可放申請表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單
關于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級市場,簡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續,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制定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如下:
一、關于辦理上市出售手續的程序
(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也可以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領取上述表格。發表格的單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證件。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應即收即辦,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即收即辦,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審查、評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辦字13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的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交易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分成或超標收益,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和記帳,城近郊八區的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收益應按月統一上繳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區縣的規定辦理。稅費收繳的手續仍按現行的規定辦理。
(六)各區縣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立契過戶手續后要及時將相關材料(評估材料除外)輸入聯網的電腦,并報送到市局信息中樞。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買方還應提交由原售房單位提供的該棟樓房竣工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了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交付土地出讓金,城近郊八區還按3%繳納,遠郊十個區縣按所在區縣制定的標準繳納。
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原售房單位提供的該棟樓房竣工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即收即辦,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和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不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件復印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應即收即辦,當日完成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統一上交市房地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區縣的規定辦理。
(九)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即收即辦,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辦完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蓋印章。
二、關于征詢原產權單位意見的問題
(一)凡以房改成本價所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除與原產權單位在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詢原產權單位的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業管理及公共維修基金等問題,賣方應如實向買方告之,并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三、關于土地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均按上述規定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相同。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減去已使用的年限計算。
四、關于國有土地使用證問題
為保證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理上市出售手續的程序
(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須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辦字13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的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交易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分成或超標收益,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收益應按月度統一上繳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稅費收繳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各區縣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立契過戶手續后要及時將相關材料(評估材料除外)輸入聯網的電腦,并報送到市局信息中樞。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的3%交付土地出讓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度統一上交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
(九)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蓋印章。
二、關于土地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規則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相同。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