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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審計
各項的審計活動都是以財務部門提供的準確真實的會計信息作為依據,在一個較為健全完善的財務部門和財務制度中進行的。因此,財務審計是各項審計活動開始的基礎,對醫院內部的各項收支進行準確的記錄和會計報表的正確編制往往是進行各項審計活動的依據。通過對醫院的財務進行合理的審計,可以得出醫院日常收支的具體情況,可以從中得知醫院的真實的財務狀況,并對醫院收支的合理性和標準性進行日常的審查和監督,規避醫院內部違規的狀況出現,確保醫院資金的安全。更何況,可以通過對醫院內部財務審查的具體結果,及時得出醫院的財務管理的各種弊端,使醫院內部及時作出解決方案,促使醫院及時改善財務管理狀況。
(二)經濟審計
經濟審計和財務審計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同時都是通過對醫院的財務狀況進行各項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不過經濟審計相對于財務審計,更著重于對醫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反映,更著重于對醫院的各種財務資產進行統計和全面的審查,并對醫院內部的各項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的運行和作用進行審核,從中找到醫院內部管理的發展空間,促使醫院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健全,為醫院的發展提供制度基礎,提高醫院的各項效益。
(三)資產審計
資產審計,顧名思義,是對醫院的各種資產數據進行審計,而這里的資產大部分是指醫院內的各種固定資產,即是對醫療設備的購置活動進行審計等。在醫療設備的購置活動的過程中,設備購置的預算計劃編制和資金的實際運用計劃編制都包含在審計的范疇內。因此,通過這種審計活動,對整個設備的購置交易活動進行監控,預防在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規避交易風險,盡可能的提高設備的利用率。還必須要對設備在工作過程中,為醫院帶來的各種效益進行審計和分析,對一些因為落后或者過期而棄置不用的各種設備進行統計和處理,盡可能的提高設備的價值。
(四)合同管理審計
因為經濟型合同種類繁多,內容雜亂,所涉及的知識廣度和寬度都十分大,進行整理時十分復雜,所以所有的相關經濟合同和發票都必須要經過財務部門按照正確的程序一步步的送審,而不能打亂送審秩序。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的監察力度,確保工作能夠按照簽訂的合同內容進行,確保工作能夠有秩序的進行。在審計的過程中,還必須要確保審計數據的真實程度,要審計簽訂的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和合理性,規避風險,保護醫院的合法效益和資金安全。
二、醫院內部審計職能存在的弊端與不足
(一)規范醫院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醫院的發展目光也逐漸放在了改善醫院的內部管理上。然而,規范醫院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只有一項《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對醫院的內部審計的工作進行一個簡單的闡述,沒有其他較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規范,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也沒有可以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所有的審計活動僅僅依靠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這樣的做法無疑加大了審計的風險,降低了審計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沒有一個較為正規的工作規范的限制,不僅得出的審計結果缺乏真實性,還嚴重的影響了審計結果的權威性,使管理層對審計結果抱有一定的懷疑。
(二)缺乏獨立運行的內部審計部門
內部審計的工作繁雜,還基于其審計的特殊作用,應設立一個獨立的部分,方便其對醫院內部的各個部門進行審計。然而,某些醫院尚未設立一個較為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有些只是從財務部門中劃分一個工作區域給內部審計進行工作;有些醫院雖然已經成立了內部審計部門,但是由于內部審計工作人員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利益或者私交關聯,導致其工作依然無法獨立。更何況,我國醫院的內部審計部分普遍存在工作范疇分工不明,權責關系混亂等問題,使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得不到真正的高效落實,直接影響了審計的質量。
(三)缺乏質素高的內部審計人員
按照我國的醫療服務現狀而言,相關的醫院內部審計專業尚不成熟,也不發達,各類高校對該專業人才的培養數量十分有限。許多醫院內的內部審計人員僅僅由具有一定醫療衛生知識的財務人員來擔任。再加上,隨著醫療服務行業的發展,對醫院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也就越來越高,專業性也就越來越高,財務人員已經無法稱職的擔任內部審計人員。因此,許多醫院缺乏質素高的內部審計人員。
三、醫院內部審計職能弊端和不足的更正和改善
(一)健全規范醫院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
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較快,許多行業都逐漸開始自身的發展和改革。醫療服務行業的發展速度比規范其工作的法律法規的出臺速度要快,直接導致了相關的內部審計的規范不健全,甚至沒有提及。沒有一個統一的具有規范性的法律法規對醫院的內部審計工作作為標準,這樣將會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的低效和不法分子的有機可趁。因此,我國必須要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參考外國的先進內部審計理論的成功經驗,再融合自身的國情和醫療服務的現狀,推行一個較為規范的內部審計系統,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
要設置一個較為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首先要得到醫院領導的支持,使醫院管理層注重內部審計的工作,讓其對內部審計的工作有個大概的理解,才能為其做出更好的工作范疇的劃分;其次,要設立一個獨立的內部審計系統,規范內部審計的工作和使用模式,規范工作人員的工作權責,把責任落實到個人;第三,為了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必須要設立一個監管機構,對內部審計人員與其他部門進行監管,確保內部審計人員與其他部門沒有特殊關聯;最后,內部審計部門必須要直屬醫院管理層,要在管理層的領導下,對每個部門進行審計。
(三)培養高素質的內部審計人才
要吸納和培養高素質的內審人才,吸納具有一定醫療服務、醫療技術、投資、審查知識的高質素的財務人員,提高整個內審隊伍的素質。與此同時,還必須不斷的對其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其自身的素質。
一、我國現行上訴審制度的現狀及弊端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后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從這一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正確的,可以重新審理和認定,這就意味著我國目前的上訴審既是法律審也是事實審,即上級法院不僅可以就下級法院所適用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糾正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而且還可以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進行審理,重新對事實予以確認。
一般認為,我國現行兩審終審制基本符合中國國情。司法界權威的解釋認為“(中國)大陸幅員遼闊,許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審級過多,勢必影響及時結案,既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實行兩審終審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訴訟拖延,節省人力物力及財力,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便利公民訴訟。”還有學者認為,兩審終審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便利當事人訴訟外,還可以避免使一些濫用訴權的人有機可乘,纏訟不休,拖累對方。應該說兩審終審制在我國過去幾十年來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間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帶動著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鑒與融合。在此種情形下,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度既失去了其產生時的制度和環境土壤,也無法滿足現代公民權利保護的需要,更加對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法律文化交流產生了障礙。而從法院的系統設置、審判管理、職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也不能充分發揮四級法院的整體功能。據統計資料表明,2002年我國法院民事經濟案件再審改判案件15290件,再審改判發回案件占再審審結案件的3l.26%。2003年我國法院民事經濟案件再審改判案件15167件,再審改判發回案件占再審審結案件的32%。2004年我國
法院民事經濟案件再審改判案件15161件,再審改判發回案件占再審審結案件的34.3%。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我國,由于各種因素的作用,現階段法院審理案件,終審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終審裁判,很多終審裁判通過申訴,啟動法院的再審程序而改判。至少從一個方面可以證明,我國現階段上訴審制度下案件審判的質量確實不高,甚至存在著一些不公平之處。盡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著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體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體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概括地說,現行的上訴審制度存在著以下缺陷:
1.現行審判體制使二審糾錯功能大為減弱
上訴審的設置不僅在于糾錯,給予當事人上訴救濟,還有減輕法官責任負荷的功能,目前我國法院系統的審判質量考評體系將改判、發回率作為考核的指標,從而下級法院往往對上級法院的改判、發回較為重視。下級法院注重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系,并對一些疑難案件請示匯報,比如筆者曾經親自經歷過這么一起案件:某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銀行訴客戶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當得利案件中,由于作為唯一證據的監控錄像資料內容不清晰,雖然從中可以看出所取貨幣的張數,但票面金額因技術原因無法清晰辨認,主審法官在無法認定這份證據的情況下,請來二審法院的民庭庭長,名義上是“指導工作”,實質上是請他來決定這份證據的定性,這位庭長很“權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審法官依此進行判決。實際上這樣的方式是使訴訟程序從二審終審變成一審終審,破壞了二審終審制度,更為惡劣的后果是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另外,從法院系統的行政管理看,中級法院與基層法院同屬一個轄區,一、二審之間關系較為緊密,考慮到改判、發回案件對一審法院法官的壓力,二審法院的法官大為同情,對于二審案件,能維持原判的,盡量維持原判。
2.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侵蝕了我國現行的兩審終審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獨立。然而,從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看,地方保護主義對于法院審理案件的影響不可小視。地方各級法院的組織、人事、經費、裝備等均由地方負責,法院很難從地方的約束中真正獨立。地方基于當地的經濟利益的考慮,對司法的干擾較為突出,有時甚至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對訴訟公正的實現造成較大的障礙。終審級別越低,管轄的范圍越小,地方保護的色彩越濃,法院所受的影響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難以保障。我國雖然設置了四級法院系統,但級別管轄的設置和二審終審制度的確定,使得絕大多數寒件的終審在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管轄范圍較小,法院與地方的其他機關、單位之間存在著不少關聯,難以擺脫地方的影響力,最高法院的監督體系很難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案件,司法擺脫地方干擾的難度較大。
3。以審判監督彌補二審的不足導致“終審不終”
我國的民事訴訟立法設置了審判監督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確有錯誤,可以進行再審,并設置了多種再審程序的啟動方式。由于我國再審制度設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審程序沒有時間、次數的限制,再審理由過于寬泛等,案件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多次申請再審,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復再審,再審程序的頻繁啟動,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長時期處于事實上的不確定狀態,其實際結果是實行三審制度,這與設定兩審終審的初衷背道而馳。對于很多案件來說,已經終審的案件不能終審,終審裁判的既判力難以實現,判決結果難以執行,嚴重地損害了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顯然審判監督制度動搖、削弱了二審終審制度,并最終導致二審終審的判決失去了終審的意義。
二、我國現行上訴審制度下法律審功能的失缺
1.終審法院級別過低難以保障司法的統一性
我國實行的是四級法院體系,絕大數案件的第一審在基層法院,這些案件的終審法院即為中級法院,從現實情況看,中級法院審判人員的理論水平、業務能力,相對于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員來講偏低,其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時中級法院管轄范圍較小,裁判的權威性難以得到體現。加之各地法院的審判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就同一類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現不同結果的并不鮮見,這成為司法統一的極大障礙。[4]而作為高級審判機關的最高法院培養了一批優秀法官和法律專家,他們卻不能或極少能參與到案件的具體審理中,對法律的統一適用不能發揮作用,最高法院統一司法的職能,不能通過案件的審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實現,喪失了很多統一法律適用的契機。
2.對事實審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審的功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上訴審程序設置的審查對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實。我國的上訴審程序既為法律審又為事實審,上訴法院既是法律審法院,又是事實審法院。上訴程序中還允許提供新的證據。從案件的整個審理程序看,二審終審制度過多地關注案件事實的查明,一審、二審程序對事實的共同關注,使法院對查明的事實有了確定的保障,但法律適用問題卻缺乏專門的程序來審查,審判實踐中,法官要傾聽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要審查、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法官更多地將精力過多地集中于對事實的調查上,他們無暇對法律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更深的理解。對案件的審判是一個適用法律的過程,但如果對法律適用缺乏專門的審查程序,很難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和統一。
三、我國法律審制度構建的現實意義
綜合上述原因,筆者認為在我國構建法律審制度非常必要,所謂法律審是指上訴審法院只在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基礎上進行法律判斷,審查原審裁判在法律適用上是否正確,并不重新認定案件的事實,也不審查原判決對事實的認定是否妥當。因此,我們應當變現行的二審終審為三審終審,三審法院只負責對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審理和判斷,而事實問題的審理和判斷的權限在第一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
1.法律審制度能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法律審作為上訴審級中的第三級,其審理機關是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執行審判任務的法官,處于司法工作的高層,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豐富的審判經驗,能勝任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審制度提高了終審法院的級別,由法律審法院對法律適用的爭議進行審查和裁判,能較大程度地統一法律的適用。同時,法律審制度擴大了終審法院的管轄領域,相對減少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尤其是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的案件,地方保護主義將沒有生存的空間。審級制度的糾錯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發揮和體現,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會增強。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因顧及第三審程序,也會更加注重對案件質量的提高,從而提高訴訟公正的程度。
2.法律審制度能確保法院終審裁決的既判力
一個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否具有司法權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終審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衡量標準。我國現行的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審判監督程序使判決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司法終審權得不到保障。而實行法律審制度能解決這一缺陷。在法律審制度下,訴訟公正程度提高,再審制度的提起當然受到嚴格限制,其以確保法院終審裁決的既判力為根本。法律審制度的實施,能確保法院終審裁決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權威性,樹立法院的公信力。
3.實行法律審制度可以提高審判效率
我國現行的兩審終審制度相對于法律審制度少了一個審級,表面上看審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設立了再審制度,有大量的終審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入再審,實質上并沒有減少審級,法院的工作量也沒有減少,審判效率并沒有提高,反而使終審判決,裁定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實質上大大降低了審判效率。按照法律審制度的模式運行,嚴格限制審判監督程序,將一般案件的糾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審程序中進行,而裁判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不會輕易改變。這樣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會降低,而且還會遠遠高于現在的兩審終審制。可見,法律審雖然增加了一個審級,但有助于提高審判效率。
4.建立法律審制度有利于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與現行的二審終審制相比較,法律審程序的設置給予當事人提供一種將案件提交更高一級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機會,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正當權利的實現。法律審程序賦予當事人二次上訴的權利,與再審制度相比,從救濟的角度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時,法律審制度下,嚴格限制減少再審程序的適用,對于勝訴方不必經過漫長的再審才能獲得效益,對于敗訴方,法律審程序的設置法律有了專門的審查程序,其結果更令人信服,增強了當事人對法院裁決的可接納度。
5.實行法律審制度有利于樹立我國法院的國際形象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大部分國家都是實行法律審制度。在二審終審制度下,當事人上訴的機會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決無論從訴訟程序的正當性上,還是從實體裁決的公正性上,都難免遭到外方的質疑。我國政府將有可能由于終審法院審級不高和審判質量低下,導致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中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審制度則符合各國審級制度的慣例。所以,實行法律審,與世界各國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對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的認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對我國司法裁決的服判程度,從而提高我國法院在國際上的公信度,樹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綜上,為了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等,實行法律審勢在必行。
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的局限性使得審計盲區存在,如部分
省直管單位(最典型的國地兩稅、電信電力行業等)不屬地縣審計機關的管轄,遇上上級審計機關任務繁多、無暇顧及的情況,就使得違法、違規行為有機可乘,也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另一方面,國家審計權缺少強有力的制約機制,使得審計監督質量不高,如審計機關對責任人無直接處分權,《審計法》第四十四條和四十九條就明確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說明了審計機關只有建議權,無直接處分權,直接導致審計范圍不能全覆蓋及審計處分權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從法治中國建設的角度來考量國家審計權,獨立性是國家審計的最基本要求,我國對國家審計權的定位是從屬于行政權,可預想審計對政府的監督效果必然有限,審計監督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法治水平,因此,應以符合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在需求為基本前提,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審計體制,使國家審計權徹底獨立于行政權,才能解決權力制衡的問題,無數的事實證明,沒有監督的權力是危險的權力和極易產生腐敗的權力,國家經濟想要平穩發展,經濟決策到執行的全過程都需要強有力的監督。
二、構建開放式人才資源開發運用管理機制的必要性
按照財政部、國資委的要求,內部審計部門應負責對企業各級組織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而要實現這一職能,審計部門的人員必須要熟練掌握企業各單位、各項業務流程內部控制的關鍵環節與風險防控的核心重點,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既要精通內部控制的基本規律,同時也要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但是,目前審計人才隊伍不管是質量、還是數量與當前的工作需求相比都有不足。以前,內部審計部門人員多由財務人員轉型而來,財務人員雖然對控制具有比其他專業人員更敏感的優勢,但是對于生產經營的專業業務缺乏深入的了解。為了適應新的監督形勢要求,近年來,內部審計部門逐步引進了生產、建設、營銷管理等其他專業的技術人員充實到審計工作崗位,并對財務專業出身的審計人員進行了有關業務的專業培訓,以期站在審計部門整體角度實現人員專業結構的復合性,滿足業務監督全程覆蓋的要求。但是,這種人才管理模式存在一種弊端,就是當專業人員離開專業崗位后,由于不能及時進行專業技能的更新而快速落伍,并不能持續保證專業技術的優勢。同時,由于公司不同部門之間人才流動的機制尚未形成,專業人員到審計部門后,專業上升通道有限,使得審計部門也很難吸收到非常優秀的專業人才。因此,審計人員在專業素質方面相對于工作要求存在局限。同時,由于內部審計業務的快速發展,覆蓋領域的快速延伸,工作任務涵蓋了企業生產經營全部領域以及外部關注的諸多敏感事項,其中有些是以往審計從未涉足的,可以說是范圍廣、內容多,難度大、要求高。臨時性審計調查任務也層出不窮,審計人員數量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在上述機構定員有限、專業人員成長通道不暢的前提下如何解決妥善解決審計人才資源的問題是內部審計部門當前迫切需要研究處理的難點。
三、構建開放式人才資源開發運用管理機制的途徑
本文所謂的“開放式人才資源開發運用管理機制”,是指根據公司目前人力資源管理現狀,以內部審計的內向功能為載體,實現與各專業單位與部門機構的良性互動,除了完成必要的審計監督、迎審協調等職責外,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公司整體結構中獨特的地位作用,將內部審計打造成公司專業人才橫向溝通交流的平臺,為專業人才全面熟悉公司各項業務管理控制流程成長、提升綜合素質水平提供機會,同時與專業部門共享公司的專業人才資源優勢。具體做法是,在審計項目組織中,抽取各專業骨干人員參加,彌補審計人員專業技能方面的不足。同時,為了保證抽取的專業人員能夠按照審計方案要求實現工作目標,應對各專業人員進行控制理念與法制意識的培訓,指導其按照審計思維查找專業管理流程控制缺失、風險隱患。并且,在給專業人員安排審計任務時,既立足其專業特長的有效發揮分配相應的審計任務,同時又以其專業特長為核心安排其從事相關業務上游與下游的延伸審計工作。通過這種培訓與安排,給專業人員一個站在旁觀者的角度,站在整個業務管理流程控制的寬度,站在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控制的廣度,審視自己所從事專業管理控制情況的機會。這種機會對于專業人員的成長有三項益處:一是可以幫助專業人員深刻認識自己所從事業務在整個業務管理流程中、在整個企業經營管控中所處的位置,培養專業人員的大局意識,以更好處理與完善自己所從事業務如何與業務鏈上游和下游、與公司其他部門工作的協作銜接。二是,也促進專業人員進一步增強依法、合規進行專業管理的自覺性,規避以前專業管理中的“任性”行為,不斷提高其對本職專業管理的規范性。三是通過審計項目,給專業人員一個與公司系統其他單位進行深度溝通交流的機會,可促進其取長補短,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業務能力與管理控制水平,更好的發揮內部控制“第一道防線”的功能。
[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0158-03
層次分析法是將一個復雜得多目標決策問題(評審畢業設計(論文))作為一個系統,將目標分解為多個目標或準則,進而分解為多指標(或準則、約束)的若干層次(目標層、準則層、方案層),通過定性指標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層次單排序和總排序,以作為目標優化決策標準的系統方法。
畢業設計(論文)是大學本科生教育階段的最后環節,是所學知識升華的重要過程。但由于大學專業學科劃分越來越細,學科間交叉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手段也越來越多,所以指導教師要準確評價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已非易事。目前指導教師在對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過程中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一套相對統一的評價標準。本文通過調查研究,建立一個專家認可的評價指標體系,然后用層次分析法,建立一套相對科學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畢業設計(論文)評價方法。
1 層次分析法的實現
(1)畢業設計(論文)的評價體系的建立。畢業設計(論文)的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是通過對具有豐富經驗的評審教師問卷調查獲得,所建立的體系如表1所示。
實驗(調查)方法能正確設計實驗(調查)方案,實驗(調查)方法先進合理,實驗(調查)結果達到預期目標能正確設計實驗(調查)方案,實驗(調查)方法合理,實驗(調查)結果基本達到預期目標
上述體系模型實質是一個多層次且逐層向下細分體系如下圖所示。
(2)比較矩陣的構建。將影響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因素就其影響程度相互進行兩兩比較,從層次結構模型的第2層開始,對于從屬于(或影響)上一層每個因素的同一層諸因素,用成對比較法和1~9比較尺度構造成對比較陣,直到最下層。矩陣中的元素表示兩個影響因素對于畢業設計(論文)質量評價目標的相對重要程度。比較矩陣的賦值(Wi/Wj)構成,如表2所示。
(3)計算比較矩陣各層次指標權重。對比較矩陣進行層次排序,進而確定評價因素各評價因子權重。層次單排序是依據比較矩陣計算對于上一層次某元素來講,本層次與它有關元素重要性次序的權值。求各因素權重的計算方法有規范列平均法、方根法、冪乘法等,這里選擇的是規范列平均法。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先求出兩兩比較矩陣的每一元素每一列的總和。
第二步:把兩兩比較矩陣的每一元素除以其相對應列的總和,所得商稱為標準兩兩比較矩陣。
第三步:計算標準兩兩比較矩陣的每一行的平均值,這些平均值就是各方案在對應上層指標的權重,即特征向量。
權重總排序是按照一定方法自底向上進行權重更新計算。具體方法為子標準相對于其父節點構成的兩兩比較矩陣所得的特征向量乘以其下層所對應的各標準權重構成的矩陣得到新的權重,以此類推自下而上計算。
(4)一致性檢驗。由于事物的復雜性和人們認識上的主觀性、片面性,就需要對得到的比較矩陣進行一致性檢驗。若滿足一致性條件,則由特征方程:|λE-A|=0 得到最大特征值所對應的特征向量,經過歸一化處理后,得出作為目標的各影響因素的權重,如果不滿足一致性檢驗,則需要讓專家對比較矩陣進行調整。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由被檢驗的兩兩比較矩陣乘以其特征向量,所得的向量稱之為賦權和向量。
第二步:每個賦權和向量的分量分別除以對應的特征向量的分量,即第i個賦權和向量的分量除以第i個特征向量的分量。
第三步:計算出第二步結果中的平均值,記為λmax。
第四步:計算一致性指標Ci:Ci=λmax-nn-1。
第五步:計算一致性率CR:CR=CiRi。
當CR < 0.1時,比較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有效。
2 實例應用
根據上述的指標體系,從層次結構模型的第2層開始,對于從屬于上一層每個因素的同一層諸因素,用成對比較法構造成對比較陣如表4~表7所示,直到最下層。
3 總 結
利用層次分析法把評審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看做一個系統工程,通過建立一個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對影響系統的多因素進行定量和定性綜合分析,建立相應數學模型評價學生畢業設計(論文),有效地避免主觀判斷,達到科學的理性量化評判方法。針對具體的畢業設計(論文),由于能對整篇作品構成的各因素權重量化,所以可以為學生改進畢業設計提供方向和參考,對于學生不斷提高作品質量大有益處。
參考文獻:
一 概況
20世紀70 、80年代,隨著地質找礦工作的不斷深入,露頭礦和近地表礦已基本查明。特別是我國東部較發達地區,地質工作程度較高,露頭礦、易識別礦越來越少,找礦難度越來越大,地質找礦逐漸轉向已知礦區的周邊以及深部隱伏礦的勘查;在中西部地區地質工作程度相對較低,一方面繼續尋找淺表礦,另一方面采用新技術進行隱伏礦的勘查。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行和深入,在礦產資源勘查的理論和技術方面與國際交流迅速增加,尤其是物探、化探新方法新技術的引進,有效地提取深部多種找礦信息,成為尋找隱伏
礦的主要手段。我國物、化探工作者,在引進新方法、新技術和消化吸收的同時,也自主研發了一些適合我國實際需要的新方法、新儀器等。
二 物探勘查方法技術
物探是地球物理勘查的簡稱,包括重力、磁法、電法、地震、放射性和地溫等六大類方法。據統計,物探方法在尋找和擴大能源礦產、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地下水等方面,起著主要的作用。
2.1地震勘察技術
其主要原理是基于地震反射技術,現已經成為油氣勘探中使用的主要工具手段,但其在一段實踐內該種方法在金屬找礦中受到制約,直至上世紀90年代隨著人們對巖石和礦物的物理性質的深入研究才為其在找礦中應用創造了條件。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地震反射技術來探測到潛在反射體并對其加以成像,其形成取決于礦床或反射界面與周圍介質間存在的聲阻抗差異和該反射體的幾何特征,二者綜合為巖石的聲阻抗并將其作為反射技術能否成功利用的先決條件。
2.2大地電磁測深(MT )
大地電磁測深對于地下低阻層(良導電體)相當敏感,這是大地電磁測深方法能夠在(隱伏)金屬礦勘探中發揮作用的主要地球物理依據。就金屬礦床而言,礦體與圍巖之間,蝕變圍巖與未蝕變巖石間,一般均存在較大的電性差異。礦體中金屬硫化物的富集會使其電阻率明顯降低。而控礦脆性斷裂、韌性剪切帶、蝕變破碎帶的出現,均可導致礦體與周圍巖層(體)問明顯的電性差異。這使大地電磁測深方法成為解決此類問題的有效手段。
2.3瞬變電磁法(TEM )
瞬變電磁法(Transient Electromagnetic Methods,簡稱TEM)是電磁測深法的一種,但它是有別于大地電磁測深(MT法)的以脈沖電流訊號為場源的主動場源時間域電磁勘探技術。TEM以電磁感應理論為基礎,通過研究探測目標物感生出的渦流場在其周圍空間形成的二次電磁場隨時間變化的響應特征,推測目標物的空問形態,從而達到探測目的。基于此,TEM對于尋找高導電性的較大礦體的效能突出。另外,TEM還具有探測深度較大,受地形影響較小,施工環境寬松,作業方便等優點。這使得該方法在一些地理景觀復雜的礦區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找礦效果明顯。
2.4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法(CSAMT )
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法(Controlled Source Au-dio一frequency Magnetotellurics,簡稱CSAMT),是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基于大地電磁法(MT)和音頻大地電磁法(AMT)而發展起來一種主動場源頻率域電磁勘探技術。它用一個發射偶極AB供電,電極距離為1~ 2km,測量工作布置在供電偶極中垂線±30?的扇形面積內,測線與供電AB極連線平行。這時的場源可以認為是平面波,通過不斷變換供電頻率便可達到電阻率測深的目的。在山區可根據地形靈活選擇發射機位置。測量時只移動接收機便可進行面積性測深工作,從而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CSAMT法勘探深度大(可達2km以上),同時由于其可以通過“變頻”改變探測深度的不同,而兼有測深和剖面研究的雙重特點,是研究深部地質構造和探尋隱伏礦的有效勘查手段。對于地面甚低頻電磁法( VIF)難以發揮作用的厚層覆蓋區,可以選用CSAMT法。
此外,還有不少學者進行了CSAMT的應用研究工作毛,他們的研究中涉及CSAMT的成果都大致體現了其上述優點。
2.5連續電導率剖面測量系統(EH4)
E H4連續電導率成像系統是由美國Geometrics公司和EM1公司于20世紀90年代聯合生產的一種混合源頻率域電磁測深系統。結合了CSAMT和MT的部分優點,利用人工發射信號補償天然信號某些頻段的不足,以獲得高分辨率的電阻率成像。其核心仍是被動源電磁法,主動發射的人工信號源探測深度很淺,用來探測淺部構造;深部構造通過天然背景場源成像(MT)。有地質專家等在砂巖型油礦床上應用研究指出; EH4在高阻覆蓋區具獨到的優越
性,可以穿透高阻蓋層;而當基底為高阻時,且基底與上覆砂巖有明顯電性差異時,EH4能準確而清晰地探測出基底的埋深和起伏。申萍、沈遠超等采用EH4對橫跨中國東西的9種不同成因類型的25個礦床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EH4連續電導率成像結果能夠直觀地反映礦化異常在剖面的形態、規模、礦化強度等,是隱伏礦定位預測的方法之一。同時應注意各種方法的綜合使用以對異常進行相互印證,僅用單一的方法對隱伏礦進行成礦預測是很困難的,也不符合當前隱伏礦產勘查的發展趨勢。
三 深部找礦存在問題及對策
3.1因地制宜的技術使用
目前國內在深部找礦工作上存在著不結合當地資源狀況、工業布局以及其迫切程度,而是全面開花,實行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由于國內資源分部、工業布局以及經濟發達程度非常不均衡,因此在深部找礦工作中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最終確定深部找礦的適宜區域,如在東北及東中部由于該區域范圍為經濟發達地區,工業布局相對集中,在近幾十年則已經對區域內礦藏進行開采,其淺部資源已經幾近耗盡,因而急需接替資源,因此在該類區域應盡快開展深部找礦;而在西部地區則正好相反,雖該區域范圍內也有諸多危機礦山亟待接替資源,但也有相當大的部分資源等待開發,如三江、秦嶺以及新疆、地區內的礦產資源則開發甚少,因此在該區域范圍內進行采礦一則宜先開采淺部礦藏。而對于整個國家來說應由政府從上而下統一部署,絕不能全面開花,以免對礦產資源保有量甚多的地區過早進行深部勘察而對淺層礦藏造成浪費現象。
3 .2技術落后
在深部找礦工作中應對于深部找礦和危機礦山找礦的成礦重點區域作出足夠的基礎性地質工作,以便于對區域內深部成礦地質特征及礦產形成、賦存的地質條件進行充分了解,在實施過程中除了要先進的理論作為指導還要參考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圈定的異常,只有從地、物、化、遙等多方面同時開展,聯合攻關,才能更有效的識別、發現以及提取新型的、深層次的找礦信息以及如何在不同地區與不同成礦背景下選擇最佳勘測技術方法組合等問題總結出系列的勘測準則。
由于淺層礦日趨緊張導致深部礦成為主要找礦對象,因此找礦思維及策略及技術方法的變化都應隨之改變,目前有關針對深部找礦的技術方法大多尚處于探索試驗階段,隨著深部礦勘察的持續進行新的探側方法必將應運而生,以便為深部找礦提供技術支持和保證。
四 應用與問題
4.1當前礦產勘查的發展趨向是應用綜合勘查技術進行找礦預測,這需要各種勘查手段的密切配合,協同作戰,以減少多解性,而僅用一種物探或化探的手段去進行隱伏礦的找礦預測是不現實的。
4.2物化探方法的運用必須以工作區的成礦地質背景為基礎,物化探信息必須結合工作區的成礦地質條件來解釋。在進行物化探勘查過程中始終堅持地質一物化探(結合地質理論進行合理分析、解釋)一地質的思路,而不能脫離成礦地質條件,孤立使用某種方法,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地質與找礦的實際問題。
一、當今世界陪審制度概況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審判案件的一項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過民眾的有效參與來實現司法民主。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起源于11世紀初的英國,但在國際上最有影響的是以美國為模型的“陪審團”模式。這種陪審團又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兩種。
而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采取的是“參審制”。通常的表現形式是由兩名外行人與一名專業法官組成合議庭或所謂混合法庭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外行人與專業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同時參與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對法律加以適用的各個環節。陪審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共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在當今的德國對各類案件均實行參審制。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更類似于這種參審制。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的歷史沿革及現存價值
1951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規定:“為便于人民參與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實行人民陪審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陪審制度,當時的人民陪審制通過吸收普通民眾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一步鞏固政權、團結人民、共同抵御外敵而采取的一項措施,讓人民有了當家作主人的感覺,成為我國實踐司法民主的先聲。當前堅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加快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客觀需要,是加強審判工作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審制度所體現的不再僅僅是一種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內容是中國人民陪審制度是與中國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審制度作為社會公眾價值觀的聲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可以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方面,應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陪審制度的現存價值:一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公開。四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獨立。五是陪審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潔。六是陪審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三、現行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1.陪審員職責不明,角色錯位。根據2005年5月1日頒布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決定》及相關訴訟法律規定,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與職業法官同等的權利。但陪審員參審時享有哪些權利哪些義務,《決定》及其他相關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一些法院為了解決陪審與日常工作的矛盾,一批退休干部、下崗工人等成了專職陪審員,他們主要承擔訴訟手續、送達法律文書等事務性工作,這種角色錯位現象背離了陪審制度的本意。法官職業化后,這些工作將由法官助理專司,陪審員必須真正實現角色轉換,充分履行陪審制能。
2.陪審案件范圍不夠寬泛。我國的《訴訟法》規定陪審制度適用一審案件的審理,卻沒有規定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再者,從審理階段看,陪審制度僅限于審判環節,卻沒有運用于立案和執行階段。事實上,立案環節涉及到當事人訴權的保護,是啟動審判的前提,而執行環節則關系到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最終實現,將這兩個階段排除于審判制度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不利于陪審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全面實現。
3.對陪審員責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實踐中陪審員有的違法審判有的枉法裁判,但在《決定》中可以免除其陪審制度職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對陪審員不履行或不當履行陪審制度尚未構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審員職務,而不能追究其經濟或行政責任。
4.“陪而不審”現象突出,影響了陪審功能的充分發揮。作為不懂或不精法律知識的陪審員,在庭審中往往不能正確認定證據問題,也不能正確認定法律問題,因而在合議時只能是盲目附合,聽任審判員作出決定,“陪審”是只“陪”不審。這種“陪而不審”現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多數陪審員只是靜坐,始終不說一句話,庭審完全由審判長進行。另一方面,在作出判決時,雖然法律賦予了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由于陪審員介入案件時間較晚,加之其對職業法官存在趨同心理,在表決時一般都會痛快地舉手同意職業法官的意見。
四、我國陪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首先,明確責任,發揮實效。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在實踐中,應該通過法律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職責,使陪審員的權利得到落實。同時,應該限定人民陪審員一年中參加審判的次數,以及每年法院應針對本轄區有過陪審記錄的陪審員考核,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專職陪審員的產生。
其次,逐步推進,擴大范圍。鑒于陪審制度的重要意義,為了充分發揮陪審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開、司法公正、司法廉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應該擴大陪審的范圍,將陪審制度擴展到二審和再審環節,以及立案和執行程序。可以在民主氛圍濃,法律意識強,普法工作好的地區先進行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可以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實效果好,有了成熟的制度措施之后可以普遍實行。
再次,承擔義務,切實負責。陪審員在享有權利同時也應承擔同等的義務,如果陪審員在審判案件中有徇私枉法情況,應當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比照職業法官承擔相應的責任。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陪審員才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改善消極被動的陪審現狀。
最后,加強培訓,提高水平。加強對人們陪審員專業知識的培訓,這樣不但能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審判,同時也是很好的普法活動。受過培訓的陪審員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就能快速的抓住案件重點,參與案件中,提高審判效率,用專業的眼獨立分析是非曲直,避免職業法官“一邊倒”的現象。
參考文獻:
二是認真開展學習宣傳,進行全員培訓,促進全體民警對依法行政的認知、理解、掌握和運用。自支隊統一分期分批有序地開展聲勢浩大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集中進行學習、培訓和考試后。魚峰交警大隊以“規范執勤執法示范活動”為平臺,進一步展現執法為民良好形象。一是規范路面執勤標準。以大隊為單位,每周利用一天時間對民警進行執勤動作、普通話、日常執法用語訓練和交通疏導、糾正違章等業務技能培訓,做到疏導合理,站位得當,糾違行為正規。二是規范民警執法行為。大隊建立了民警個人《執法考核檔案》和電子執法臺賬,對民警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崗位執法責任主體,對有過錯案件逐一倒查,嚴格追究責任。同時,由一名副大隊長兼職的法制員,對大隊民警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強化廣大民警依法執法意識,進一步樹立了良好執法形象。
2、加強內務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一是認真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在認真搞好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培訓基礎上,對民警進行執法資格認證考試,實行持證上崗,以增強違法處理民警的責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務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著力在提升服務質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務的協警員,確立了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一站式”服務工作站,方便了群眾,提高了效率。通過法制理念教育、規范執法行為和服務意識得到了增強,服務措施不斷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對不規范的執法行為認真進行盤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樹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多年來,交警在道路執勤中,少數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糾正和處罰道路交通違法,對人不對事、感情用事的情況時有出現。比如,同樣的交通違法,當事人經濟條件也相當,處理結果不一樣。暫扣車輛、證照不開憑證,扣留的證照私自保管,導至當事人東奔西跑,找不到地方處理。
2、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為誰執法?這個問題有的交警至今還在含糊不清,以至他們在道路執勤、執法工作中抓不做重點,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參與者糾纏不休,費了不少口舌,犧牲了大量時間,,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業的一輛非營運小客車忘帶行駛證,執勤民警的確又清楚該車有合法的行駛證,該車系市內短途行駛而確有急事,就不要逼著駕駛人非倒回去拿證來才給以處理不可。外地車輛走錯了路或停錯了車。又如,一輛核載五座的小客車超座1人,核算起來是超過20,但是這種情況仍然按客運車超員20的規定處罰顯然就不夠公平了,要舉的例子還有很多。所以通過認真學習,使我們公安交警進一步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處處多為民著想,多為民服務。從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確執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隱患上,對營運性客車嚴重超員、對低速載貨汽車(農用車)貨廂載客,對無證開車、“黑車”非駕、彎道超速、超車等等這些事關千家萬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堅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上限處罰,決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它事關千千萬萬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能夠把公平與正義準確的付諸于實踐,從而減少交通參與者、交通違法者對執法交警的一些誤解和不滿。比如,有兩個駕車人出現相同的一起交通違法行為,被執勤交警查獲,按法律規定應處200元罰款,但張三是企業老板,經濟條件很好,200元錢對他來說毫無半點影響,而李四是下崗工人,每月僅靠400元基本生活費維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張三拿出的200元錢顯然價值懸殊就太大,所以對張三處罰200元、對李四處罰50元都屬于執法上的公平和正義,不能視為法律上的不平等。過去在道路執勤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不理解的群眾弄得交警很難處理。
4、增強交警識大體、顧大局的觀念。過去,交警在強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慮單一的保暢通、保安全多,對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況、企業發展的艱難以及加快區域經濟快速發展思考得少,對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終目的和方向不夠明確,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交警工作的最終點和落角點是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人民大眾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5、進一步增強民警工作責任心和責任感。培養民警養成不拈輕怕重、不損人利已、遇到困難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諉、勤奮好學的好作風,進一步規范民警的言行舉止,保障民警文明執法、禮貌糾章、熱情服務、助人為樂、吃苦耐勞一以貫之,盡心盡職完成好各個時期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總之,堅持社 會主義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是我們公安機關每一個民警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要從“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深入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實際工作中自覺認真貫徹執行,并在執行中邊學邊用,邊領會邊整改,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提高執法水平,推進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真正把促進執法公正作為執法活動的基本準則,做到嚴格執法、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到實處。
[論文摘要]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是審計程序規范化和審計質量有保障的重要體現。總之,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立還任重道遠。
隨著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國內外的種種要求,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規定:“改進現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內容、結果、舉報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的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從以往我國審計機關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國外捐贈資金等審計結果來看,社會反應是良好的。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對外公告的內容應是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包括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對外公告的對象應包括社會公眾和人大等特殊機構;對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合法的載體,并且在對外公告時遵循保密性原則。因此,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有效的載體,將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等審計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種制度。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表明審計結果將從審計機關與被審單位(主要領導)之間的小范圍見面,擴大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群眾的廣泛公開。審計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夠把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對自身工作質量也提出了挑戰。
權力和法制的關系,仍然需要人們足夠的重視。首先,一些被審計單位在一些經濟業務和財務問題的處理上,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財務上的極端混亂,這種不良的會計環境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其次,一旦審出問題,如果涉及到上級領導或部門,審計的獨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證了,審計無法客觀公正的進行。這也將成為推行審計公告制度的阻力。
當審計公告形成習慣的時候,國家審計具有了外部審計的特性和要求。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各級審計機關要有相關的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國家審計準則得到嚴格遵守。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審計機關內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決定了審計發現問題的概率。公告發現問題的概率受到職業道德水平和相關法律責任兩因素的影響。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著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第一,可以提高審計的透明度,增強審計的權威性。以往的審計結果透明度較差存在的問題比較多,審計權威得不到體現。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審計機關要嚴格辦案,接受社會的監督,也可以增強審計權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促進被審單位嚴格管理,公布審計結果可以引起被審單位領導和職工的高度重視,
第三,可以加強信息交流,促進綜合治理。造成違規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注意,總結教訓,加強管理。
第四,可以增強對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識,從而堅定改革開放的信息,堅定社會主義信念。
審計結果公告的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公告的審計結果要真實客觀。要求審計相關主體必須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同時在法律范圍內如實向社會公告。只有這樣,公告的審計結果才能避免審計風險,才能發揮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作用。
2.重要性原則。審計結果是否公告要依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來確定,要有所側重。所謂重要性第一是指審計事項與公眾的關聯程度,第二是指審計結果公告以后的預期社會效果。與公眾關聯程度高并且預期社會效果較好的則屬重要審計事項,可進行審計公告,反之,則可不予公告。
3.風險性原則。要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合理預測,以判斷審計結果公告可能產生的正負面效應,從而決定審計結果是否公告。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主要是因審計業務存在問題而造成的風險。比如審計情況不真實,定性不準確,評價不客觀和報告用語不妥當等引起的風險。審計機關應力求規避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審計結果公告的社會風險是指審計公告后因社會原因而產生的風險,比如引起社會穩定問題等。審計結果公告前要充分論證分析公告后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如果預期社會風險較大,則可考慮暫緩公告或不公告。
4.大眾性原則。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讓公眾易見易懂。這就要求審計結果公告的途徑多樣化。同時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語言通俗化。
從世界范圍看,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也成為審計先進性的標志性特征。在我國,實行審計公告制已有良好開端,但仍存在較大的差距,目前情況下全社會特別是政府層應進一步提高認識,以不斷完善公告制,推動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與國外成熱的經驗相比,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柑應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臺。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后于形勢至于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后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無效合同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么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那么,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2.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何明確改制前后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難題。而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僅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涉及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準。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O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么標準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注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準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做出的報告,盡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審計準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之解決對策
(一)完善有關注冊會計師方面的法律
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許多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案件絕大多數也是按此判決的。筆者認為這不是很合理,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絕大多數采用審計抽樣的審計手段,這種審計方法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論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即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或審驗資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資金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對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報告的使用目的有所側重,查錯糾弊并非注冊會計師的主要責任(專項審計例外)。根據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中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賠償責任的條款應當明確規定,而不應籠統規定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
注冊會計師從事的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鑒定必須由熟悉該行業的人士進行。而在我國,處理該類法律糾紛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會計知識,因而,盡快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家鑒定委員會,建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鑒定機構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實施權歸屬于人民法院。但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不過,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的時候,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的還是過失造成的,在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出具的鑒定報告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在西方國家,司法機關在判決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時,也常常主動參考行業自律機構的意見,作為法律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三)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程序
對于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認定,建議采取以下程序來處理對注冊會計師的指控或訴訟: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門起訴,司法部門在遇到復雜案件時,應征詢專家鑒定委員會的意見,確定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相關的行政責任由財政部門來確定。
2.其他部門,如審計署、稽查特派員總署、證監會等,檢查發現注冊會計師違反法規的行為后,根據其行為的性質,移交財政部門或司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四)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審計準則是規范民間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
二、畢業論文(設計)可選擇三種類型:
1、畢業論文:結合專業特點和實際工作內容選擇適當題目,進行研究、分析,提出自己的觀點,得出結論或形成解決問題的思路、建議。
2、方案設計:對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某一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較完善解決方案或制度設計。
3、調研報告: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某一社會狀況,進行調查研究,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說明。
注意:無論哪種類型,都必須結合自己所學專業知識和實習工作崗位,最后成果要求對本單位工作具有一定的實際應用價值或對某一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理論指導作用。
三、可選擇的指導老師信息
教師姓名
聯系電話
五、提醒
1、項目、提綱和文稿完成后及時以電子文檔發給指導教師,接受指導教師的指導并在指導教師要求的時間內補充、完善。畢業論文(設計)(字數在3000字以上),要求結合實習單位和實習工作實際,主題突出,思路清晰,觀點明確,語言流暢,結構嚴謹,分析現象探索實質,發現問題找出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并提出改進措施。
2、學生與指導老師雙向選擇;
3、論文題目僅供參考,具體請與指導老師商量溝通后定題;題目選定后,報經系上同意后最多可以改動一次。
4、選定指導老師后,非報經系上同意,不得隨意變動;
5、請每位同學積極按時完成各階段任務,凡有未及時完成的,警告一次,相應成績降低一個等級,但仍需在15日內補齊;出現第二次,取消成績。
6、如果不按規定時間完成論文寫作步驟,或者在論文寫作中不認真寫作、敷衍了事,指導老師可以拒絕繼續指導論文寫作。
7、超過論文定稿時間一周,仍未定稿者,視為論文未通過,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為不及格。
六、參考題目
(一)畢業論文參考題目:
接合工作實際與指導老師共同確定,也可參考以下題:
會計部分
1、 會計假設的歷史演變及其未來發展
2、 談談會計國際化問題
3、 略論我國會計模式的構建
4、 論知識經濟時代會計重心的轉移
5、 淺談人力資源的計量方法
6、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會計職能的轉變
7、 淺談市場經濟與會計的服務職能
8、 人力資源會計理論的特殊性
9、 從虛擬公司的興起談會計主體假設
10、 論環境會計主體的內涵及表現形式
11、 從會計環境的變化看我國實證會計范式的發展
12、 淺析實證會計理論
13、 論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的本質特征及管理
14、 淺論人力資源會計
15、 論21世紀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面臨新的挑戰
16、 論會計控制對象──受托責任的完成過程和結果
17、 人力資源會計的理論基礎及其確認與計量
18、 試論會計方法的選擇和應用
19、 構建宏觀會計與戰略會計的初步設想
20、 論穩健性原則在會計中的運用
21、 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
22、 淺談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核算方法
23、 切實加快傳統會計教學模式改革
24、 中國傳統會計文化的若干特征
25、 淺析公允價值在債務重組中的確定
26、 知識經濟與會計創新--人力資源、無形資產會計理論的探討
27、 芻議權責發生制
28、 試論會計信息的失真
29、 論商譽及其會計處理
30、 初探會計與財務管理的平行、互動關系
31、 淺談我國會計服務面臨的挑戰及應對措施
32、 虛擬公司對傳統會計的挑戰
33、 會計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探析
34、 知識經濟對會計報告模式的挑戰
35、 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識別與防范
36、 虛假會計信息探源與對策
37、 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理論的挑戰
38、 會計國際化的新格局及我們的對策
39、 淺談經濟業務對會計等式的影響
40、 論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41、 會計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的作用
42、 淺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
43、 會計信息本身的局限性及其對策
44、 證券市場發展對會計的影響
45、 我國會計現代化的哲學思考
46、 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探討
47、 試論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
48、 試論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49、 非貨幣交易會計問題研究
50、 現代企業治理機制下的內部控制制度
51、 資產減值會計問題研究
52、 關于無形資產會計問題研究
53、 會計報表附注與表外信息問題研究
54、 機構投資者與委托投票權競爭研究
55、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公司治理問題
56、 我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財務管理部分
57、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實證研究
58、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問題研究
59、 上市公司財務治理問題研究
60、 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問題研究
61、 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研究
62、 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
63、 企業重組與并購財務問題研究
64、 財務風險評價體系構建研究
65、 企業營運能力分析體系
66、 企業獲利能力評價體系
67、 企業財務危機預警體系
68、 企業/企業集團財務戰略研究
69、 企業/企業集團財務政策研究
70、 企業/企業集團投資政策研究
71、 試論企業價值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72、 企業并購與重組的風險研究
73、 企業投資決策結構體系研究
74、 關于金融互換與資本結構問題的探討
75、 企業集團股利政策研究
76、 關于投資財務標準研究
77、 關于企業價值研究
78、 預算管理與預算機制的環境保障體系
79、 企業并購財務問題研究(題目宜具體化)
80、 企業集團存量資產重組研究
81、 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研究
82、 企業集團財務控制體系研究
83、 對企業理財務目標再認識
84、 企業投資結構研究
85、 關于財務的分層管理思想研究
86、 企業表外融資的財務問題
87、 企業集團業績評價體系研究
88、 對自由現金流量與企業價值評估問題的探討
89、 企業收益質量及其評價體系
90、 企業信用政策研究
91、 企業稅收籌劃
92、 關于財務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研究
93、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分析
94、 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
95、 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基礎分析(題目宜具體化)
96、 財務學科課程體系探討
97、 非盈利組織財務問題研究
98、 跨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研究
99、 跨國公司業績評價體系研究
100、 試論資本市場與信息控制
101、 企業財務本質研究
102、 財務管理與管理會計的融合
103、 負債經營風險的防范和對策(企業負債經營問題的探索
104、 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
105、 家族式企業經營方式的優勢
106、 中小企業激勵機制的探索
107、 債券融資對我國公司治理影響研究
管理會計與成本會計部分
108、 管理會計方法的創新
109、 作業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
110、 變動成本法的應用研究
111、 論管理會計的假設前提與原則
112、 投資決策分析方法比較研究
113、 關于管理會計師及其職業道德研究
114、 預算管理研究,業績評價體系與方法研究
115、 論成本的經濟實質
116、 關于ABC法的研究
117、 責任會計的研究
118、 關于投資項目決策的研究
119、 標準成本的研究
120、 戰略管理會計研究
121、 關于內部轉移價格的研究
122、 關于成本差異分析的研究
123、 關于敏感性分析方法的探討
124、 關于成本控制方法研究
125、 現代工業的特點及成本計算方法的選擇
126、 成本信息失真的原因及財務危害
127、 關于內部轉移價格的研究
128、 試論成本效益原則
129、 淺議財務會計與管理會計的關系
審計與會計制度設計部分
130、 關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問題的探討
131、 論市場經濟下審計的職能與作用
132、 論審計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地位與作用
133、 論審計目標與審計證據的獲取
134、 論審計與經濟監督系統
135、 論我國審計組織體系的健全與發展
136、 論我國審計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137、 論審計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
138、 論審計執法與處罰力度的強化
139、 論審計風險及其防范
140、 企業對外擔保內部會計制度研究
141、 論經濟效益審計
142、 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審計
143、 論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內部審計
144、 論會計報表及附注的設計
145、 獨立審計風險問題探討
146、 對資產評估中有關問題的探討
147、 審計工作策略探討
148、 論內部控制系統審計(制度基礎審計探討)
149、 論審計方式方法體系的完善
150、 論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構建
151、 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152、 論審計工作質量的控制與考核
153、 論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154、 論企業內部審計建設
155、 獨立審計準則研究(可選一個準則進行研究)
156、 注冊會計師誠信建設研究
157、 論會計估計變更的審計
五、會計電算化部分
158、 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分析與設計
159、 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容錯性及可操作性問題
160、 會計電算化核算系統的子系統劃分研究
161、 會計電算化工作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62、 會計電算化對會計工作方法的影響探討
163、 會計電算化對傳統會計職能的影響研究
164、 會計電算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65、 網絡會計研究
166、 論網絡經濟對會計理論的影響
167、 論網絡時代會計目標下的會計業務流程重組
168、 網絡財務風險及其防范
169、 網絡時代的會計發展
170、 電子商務時代會計信息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