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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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論文

篇(1)

此次的4個征求意見稿,重點突出了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國際化、多元化和高品質化,其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和征求意見要點包括:

一、對被審計單位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報告

從我國目前有關規定看,要求某些類型的上市公司應按照不同財務報告框架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例如,《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文件的規定,含有B段或同時在境內外公開發行股票(如H股、N股)的上市公司,除按照國內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外,還可以(或應當)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其他國家、地區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中。2004年年報中有142家披露境內外兩份財務報表和有關差異調節表。上述上市公司分成四類:

(1)銀行、證券等金融類上市公司;

(2)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

(3)同時擁有A股、H股或N股等境外上市外資股的上市公司;

(4)只有B股的上市公司。目前,在對采用兩種不同的財務報告框架編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我國注冊會計師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由于此前沒有相應的規范,在審計實務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亟需出臺相關準則予以規范。

此次征求意見,主要針對以下問題:

(一)關于準則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在實務中,某些企業可能按照不同財務報告框架編帶IJ多套財務報表,以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如同時發行A股和N股或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分別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或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同時,某些企業按照國內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時,可能還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或補充資料中披露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其他國家(地區)會計準則的遵循情況。如果遵循本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各類特定企業的相關審計實務在執行中可能存在哪些難以操作的問題?

(二)關于“財務報告框架”的界定

在起草本準則時,為了理解和行文的方便。我們為財務報告框架給出定義,即“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框架,是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我國頒布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相關規定(簡稱國內財務報告框架)。”在我國,我們使用“財務報告框架”是否合適?

二、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

近年來,企業經營環境不斷發生變化,尤其是企業組織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方式目益復雜,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影響很大。目前,一些企業使用服務機構從事委托理財或期貨交易等業務,由于使用服務機構方式不同,企業承擔的風險也不一樣,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程序提出了不同要求。

從目前來看,服務機構向客戶提供交易服務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接受客戶委托,記錄交易和處理相關數據;一是為客戶執行交易并履行經管責任。無論哪一種方式,服務機構都可能針對委托的業務,制定有關內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如果被審計單位使用了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應當確定服務機構活動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以及與審計的相關性,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征求意見稿對注冊會計師規范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如何確定服務機構活動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和審計的相關性……以及在影響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時執行的后續程序。二是如何使用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出具的鑒證報告,包括報告的性質和內容。

此次征求意見,主要針對以下問題:

(一)關于服務機構給客戶帶來的風險

在我國,服務機構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通常接受客戶委托,記錄交易和處理相關數據,或為客戶執行交易并履行經管責任。由于某些服務機構誠信存在問題,以各種手段挪用客戶的資金,給客戶帶來很大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履行本準則規定的程序,是否足以識別和評估被審計單位利用服務機構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二)關于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報告

服務機構可能制定和執行影響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政策與程序,但這些政策與程序在實體和運行上與被審計單位相分離。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注冊會計師在確定服務機構活動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與審計的相關性時,應當了解與服務活動相關的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在這種情況下j注冊會計師需要利用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針對內部控制出具的鑒證報告。如果服務機構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注冊會計師如何實施審計程序以降低風險?

三、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

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類型較多,既有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內部控制審核等具有鑒證職能的業務,又有代編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詢和稅務咨詢等不具有鑒證職能的業務,還有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

按照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注冊會計師從事的業務包括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業務,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以及相關服務業務。針對上述業務韋lu定的準則分別稱為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以及相關服務準則。征求意見稿歸納了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以外的其他鑒證業務的特點,有利于一直冊會瀏幣開展新的鑒證業務。征求意見稿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鑒證業務提出的一般要求,內容包括承接與保持業務、計劃與執行業務、利用專家的工作、獲取證據、期后事項、工作記錄、編制鑒證報告和其他報告責任。如果執行具體的其他鑒證業務,如盈利預測審核和內部控制鑒證等,注冊會計師還需要與其他相關準則結合使用。

此次征求意見,主要針對以下問題:

(一)關于準則的名稱

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的國際鑒證業務框架統馭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以及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針對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制定了《國際鑒證業務準則》。我們認為,鑒證業務包括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因此,涉及的準則包話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針對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和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制定的準則,我們稱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與國際準則相比,我們在鑒證業務準則加上“其他”兩字,是否合適?

(二)關于本準則與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關系

按照我國鑒證準則體系,第一個層次為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個層次為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本準則與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內容緊密相連。由于本準則規范的內容與鑒證業務基本準則部分相同。為了保證本準則的完整性,我們借鑒了鑒證業務基本準則部分的規定,以便于理解和掌握,但可能存在重復之嫌。這樣做是否合適或有必要?

四、代編財務信息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大型企業在壯大規模的同時,中小企業數量也在激增。一些中小企業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或一時準以找到合適的會計人才,往往委托注冊會計師代編財務報表。與之相適應,注冊會計師業務領域也目漸寬廣。

從開展代編業務的機構看,除會計師事務所外,還有其他一些中介機構。由于各類機構素質參差不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代編業務的聲譽,誤導了財務信息使用者。因此,從行業管理的角度,有必要出臺《代編財務信息》準則,以規范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明確執業責任,提高注冊會計師從事代編業務的質量。超級秘書網

征求意見稿對注冊會計師代編財務信息業務提出了一般要求,內容包括簽訂業務約定書、制定計劃、實施程序、形成工作記錄、編制代編業務報告等。

此次征求意見,主要針對以下問題:

(一)關于代編財務信息

篇(2)

過去十多年來,在財政部指導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一直致力于審計準則的建設工作,陸續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審計準則,這對于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專業化發展,以及服務于市場經濟建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審計準則作為衡量與保障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權威標準,已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

一、中國審計準則建設取得的成就和面臨的挑戰

自注冊會計師制度恢復重建以來,我國以規范行業管理和提高執業質量為目標,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規章制度,并在審計準則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就。審計準則建設以及準則體系的基本建立,有效地適應了注冊會計師執業的需要。審計準則已經成為注冊會計師執業的必備指南,成為衡量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依據,成為理論研究、教學教材建設的重要推動力量。同時,還是有關部門執法、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罪錯的依據。

盡管審計準則建設取得很大成就,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企業經營環境的急速變化,中國審計準則建設面臨著許多挑戰:

1.行業面臨的風險有日益增大趨勢。管理層財務舞弊事件頻繁爆發,如科龍事件等加大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風險,嚴重損害了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利益,動搖了社會公眾對資本市場和審計有效性的信心。

2.現行審計實務不能有效應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現行審計實務是建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基礎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冊會計師往往不注重從宏觀層面把握財務報表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而直接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容易產生審計失敗。

3.經濟發展要求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經濟全球化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打開國門,吸引外資,使經濟的發展超越了國界。目前,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濟依存度日益提高。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要求越來越迫切。

二、以制定審計風險準則為重點,創新審計準則體系

1.關于審計準則的建設情況。根據行業面臨風險的特點以及國際審計準則的新進展,我們對我國審計準則體系中涉及審計風險的項目進行了研究,并對我國的審計環境進行了深入分析,在借鑒國際審計風險準則的基礎上,以審計風險準則為重點,完善審計準則。

2.創新審計準則體系。從目前看,我國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類型較多,其中既有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內部控制審核等具有鑒證職能的業務,又有代編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詢和稅務咨詢等不具有鑒證職能的業務,還有特殊的鑒證業務,如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因此,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已經不能完全包容注冊會計師各類業務使用的執業準則,需要對此進行改進。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國際趨同的需要,新準則將“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體系”改進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以適應注冊會計師業務多元化的需要。執業準則體系應當涵蓋注冊會計師所有執業領域,包括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以及相關服務準則,其中審計準則是執業準則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我們國際趨同努力的重點所在。為了便于社會公眾理解,在對外宣傳時,我們將執業準則簡稱為“審計準則”。

3.改進執業準則名稱。由于現行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包含了部分非審計業務準則,因此,有必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非審計業務準則從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中分離出來,按照其業務特性冠以適當的名稱。

4.完善執業準則編號。目前執業準則是按時間順序編號的,看起來連續,但實際上是零亂的,沒有內在邏輯。為了克服按時間循序順序編號帶來的弊端,我們擬按照會計科目編號原理進行編號。

三、審計風險準則著力解決的問題

審計風險準則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基本原則、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證據的內容、數量和質量以及為獲取審計證據所實施的審計程序;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程序;進一步明確了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與現行獨立審計準則相比,審計風險準則著力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要求注冊會計師加強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程序,更廣和更深地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各個方面。

2.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所有階段都要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識別的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錯報的領域相聯系時,實施更為嚴格的風險評估程序,不得不經過風險評估,直接將風險設定為高水平。

3.要求注冊會計師針對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實施實質性測試。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是一種判斷,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實施實質性程序,不得將實質性測試只集中在例外事項上。

4.要求注冊會計師將識別、評估和應對風險的關鍵程序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以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

審計風險準則的出臺,有利于降低審計失敗發生的概率,增強社會公眾對行業的信心;有利于嚴格審計程序,識別、評估和應對重大錯報風險;有利于明確審計責任,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冊會計師掌握新知識和新技能,提高整個行業的專業水平。

中國審計準則體系的,標志著我國已建立起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順應國際趨同大勢的審計準則體系。它的與實施,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質量,提升財務信息質量,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篇(3)

經濟后果觀最先應用于會計準則。1978年,Zeff在《“經濟后果”學說興起》中指出:會計準則的經濟后果,是指各種財富的轉移是既得利益在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重新分割,而這種“社會性后果”的表現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人、債權人決策行為的影響,更具體的表現就是一個公司會計政策的選擇對其市場價值產生的影響。換言之,會計準則不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手段,不同的準則將生成不同的會計信息,從而影響到不同集團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損。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具有和會計準則同樣的性質,審計準則同樣具有經濟后果。具體表現在:

1.對政府與監管者而言:當政府作為一名投資者時,他與其他普通投資者一樣希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等信息是恰當的、可靠的,這些信息都是在公認的審計準則審計下披露出來的,能夠以此來進行投資決策等;當政府作為一名監管者時,他希望經過審計的信息能夠滿足社會各界的要求,同時公司披露的信息經過審計后能夠達到政府監管的要求,比如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能夠服從政府的稅法、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有利于國家實施宏觀經濟計劃和調控需要等。

2.對普通投資者與債權人而言:他們要求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以及同時具有可比性。可是,如果僅僅是要求由這些公司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這多少會讓投資者與債權人難以相信,唯一的辦法就是由獨立的第三方對這些會計信息進行審計,以合理的確保這些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

3.對審計師而言:審計師對企業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進行審計,以審查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真實性與公允性。可是由于審計師的理性經濟人假設,他可能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為了確保審計師的行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一致,這就需要一個公認的審計準則來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審計師從事的活動是一項高風險的活動,為了保護自己以減少面臨法律訴訟的概率以及符合成本效率原則,同時也為了彌補社會各界對審計師的期望差距,審計師同樣需要一項公認的審計準則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以及保護其自身利益。

4.對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一般來說,相對于以上三者,企業管理當局最不需要審計準則,這樣企業就可以隨意濫用會計準則,隨意披露虛假信息而外部利益相關者卻不知道。可是,在現今這個各個利益方相互交織的社會里,企業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來獲得不斷發展,企業需要外部資金,需要贏得外部利益者的青睞,這就注定了企業不可能經常性的濫用會計準則以及隨意披露虛假信息,而為了讓外部利益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相關與可靠的,企業就需要審計師對這些信息進行審計,而這些都是由審計準則來規范的。同時,企業也需要獲得其他企業的信息(比如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獲得同行業企業的信息進行分析等),因此企業也希望其他企業披露的信息同樣符合“公認會計審計準則”。

二、審計準則經濟后果的具體行為表現

1.審計準則經濟后果的博弈原因分析:潛在利潤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對于制度的需求是因為在當前狀態下,行為主體無法獲得潛在利益。國內一些學者認為,審計準則能夠有效地降低審計業務中的交易費用,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獲得由交易帶來的潛在收益。“從制度需求理論上說,通過適用的審計準則,使顯露在現存制度安排結構之外的利潤內在化,即潛在利潤內在化是審計準則需求產生的基本原因”。

審計準則的潛在利潤是指實行這項審計準則所獲得的潛在收入減去遵循這項審計準則所增加的成本,即審計準則給社會帶來的預期正值收益。由于審計準則經濟后果所帶來的潛在利潤,相關利益各方才更有動力去參與博弈過程。潛在利潤影響審計準則的博弈過程是這樣的:首先經過會計職業界、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的辯論和研究,一項公認審計準則得以形成,達到暫時的均衡狀態。隨著外部經濟、法律及技術環境的變化,現存準則安排之外的潛在利潤會逐漸顯露出來,于是又會引起新一輪的博弈,以達到新的均衡狀態。正是相關利益者對審計準則潛在利潤的不斷追求,才使得審計準則由低層次向高層次不斷逼近,同時審計準則也得到了不斷的完善。

2.審計準則經濟后果的博弈過程分析:相關利益集團之間的互相博弈

RoyA.Chandler(1997)曾經指出,將審計準則僅作為技術性標準的觀點如今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國外已有不少審計學者指出,審計準則的制定實際上是一種政治過程。如,RoyA.Chandler(1997)研究了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1991年被AuditingPracticesBoard所取代)頒布《審計指南:審計報告樣本》的過程中就有著各方所發生的利益沖突和妥協。McEnroeandMartens(1998)則研究了美國AICPA出臺SASNo.69的過程中,反映了利益各方是如何表達并維護自己利益的。以上研究都表明,審計準則的制定過程是相關利益者的博弈過程,審計準則是博弈過程的均衡解,其實質是利益各方所達成的契約,這一點是我們理解審計準則制定的經濟后果觀的關鍵。由于審計準則具有經濟后果,不同利益集團往往都會想方設法利用自己的優勢來對審計準則的制定施加影響,因為準則一旦制定,將造成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實際的財富分配。由上述潛在利潤對審計準則博弈的影響過程可以看出,審計準則的均衡解只是一個靜態的納什均衡,一旦審計準則的潛在利潤顯露出來,相關利益各方就會力爭獲得潛在利潤的最大一部分,無論對政府還是普通投資者與債權人、企業、審計師來講都是一樣的,他們會更有動力去追逐潛在利潤,并不斷通過各種途徑去對審計準則的制定施加影響,以使審計準則能最終體現出自己的利益。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在中國等政府利益占統治地位的國家里,審計準則更多的傾向于維護國家利益,以滿足國有投資者、政府征稅以及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在美國等私人利益占統治地位的國家里,審計準則更多的從維護投資者權益角度出發,強調為他們評價企業經營業績以及據此作出的投資決策提供鑒證服務,確保會計報表的真實、公允。當然,審計準則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利益的影響是最直接的,不僅影響著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還影響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所必須實施的審計程序,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成本和收益。正因如此,一些大型事務所,如國際知名的“四大”國際會計公司,力求使自己所開發或者采用的審計程序能夠成為通行的標準,從而減少培訓員工的成本以及相關的法律成本(McEnroe,1993)。因此為了使自己的利益能夠在審計準則中得到反映并最大可能的追逐潛在利潤,利益各方會不遺余力的參與審計準則制定的博弈。

三、從經濟后果觀來看我國審計準則制定的不足

1.中美審計準則制定機構利益代表比較

美國審計準則是由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SB)所制定的,在確定審計準則委員會機構成員時,ASB就廣泛吸收各方力量的參與,注意其能否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和意見,準則制定機構從整體上是否具有廣泛代表性。ASB由15名委員組成,其中6人來自“六大”,1人來自中型會計師事務所,6人來自小型會計師事務所,1人來自學術界,1人來自政府機關。而在2003年中注協擬成立的審計準則委員會由30名專家組成,其中政府等有關部門占11名,注冊會計師占10名,中注協秘書處1名,證券業界1名,會計、審計學者占6名,法律專家1名。從這個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政府代表占到40%,而實務工作者只有30%多點,而美國ASB15名委員中只有1名來自政府機關,卻有13名來自實務界。

2.我國審計準則制定機構代表性不足的思考

首先,我國現代審計還時間不長,而真正意思上的審計業務從1996年“脫鉤改制”以來才只有十年,因此目前審計職業界還沒有能力來曾擔審計準則的制定這項工作。其次,在我國當前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政府傾向于維護國有資本的利益,就算職業界有制定準則的能力,政府也可能不會放權。因此,由財政部下屬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這樣一個半官方性質的機構來制定審計準則就更可能符合各利益相關者的要求。當然,準則制定機構中政府利益代表占多數的情況下,其制定的準則可能在某些方面有失偏頗,如其制定的審計準則可能在最大程度維護國有資本利益的同時而忽視了其他利益者(如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利益。

四、結論及建議

審計準則做為一項制度,具有經濟后果,各利益相關者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斷進行反復博弈,實質上是各利益相關者所達成的契約。審計準則的質量不僅僅在于它有沒有一個科學的指導框架,也在于具有經濟后果的審計準則的制定有沒有一個廣泛的“群眾基礎”,即審計準則博弈的相關利益代表廣不廣泛。雖然我國審計職業界、投資者與債權人等已經開始認識到審計準則具有經濟后果,但這些相關利益者參與審計準則制定的熱情一直不夠。這方面的原因有很多,如我國審計職業界還沒有形成國際上“四大”那樣的規模,自身缺乏能力對審計準則施加影響;我國上市公司中很多公司的最終投資者與債權人都是國家,他們本身就缺乏動力去參與審計準則的制定,由國家來制定審計準則對他們來說是件省時又省力的事情。但是,我們認為,這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政府主導下的審計準則制定機構的分權與制衡的不夠。審計準則既然具有經濟后果,能為相關利益者帶來潛在利潤,政府就不能完全主導審計準則的制定,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就必須體現出公平與效率。因此,我們建議:(1)在我國審計準則制定委員會中,有必要降低來自政府部門的比重,增加來自實務界的代表。審計準則說到底用來規范審計活動的一項準則,而實務工作者處于審計活動的最前沿,他們能夠更清楚的看到事物的本質,因此提高實務界代表的比例更有利于在審計準則的原則性與可操作性之間達成平衡。(2)我國的審計準則制定程序應為公眾參與準則制定提供必要而合理的形式,提高審計準則制定的信息公開與透明度。誠然,我國目前新的準則的都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但似乎還沒有形成一個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討論審計準則的大氣氛,中注協有必要努力推動社會各界參與審計準則的討論,如實行像美國ASB那樣的公眾聽證會。同時,中注協也應該向公眾公布更多的準則制定背景以及準則研究報告等,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是公布一些抽象的審計條款。中注協有必要建立一種“政府指導程序民主”的準則制定程序,只有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社會公眾去參與準則的制定。

主要參考文獻:

[1]林鐘高尤雪英徐正剛:《獨立審計理論研究》,立信會計出版社,189~222.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暫行規則》,2004.

[3]蕭英達:《比較審計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

[4]劉繼忠:《審計標準與審計標準體系》,中國審計出版社1992年版。

[5]張龍平:《注冊會計師審計控制系統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6]劉明輝:《獨立審計準則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篇(4)

一、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產問題

《獨立審計準則》序言中規定: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由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執業規范指南三個層次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準則應對具體準則和實務公告有統馭指導的作用,但筆者通過對準則的研究發現,有些并非如此,基本準則共分五部分,除總則和附則外,一般準則、外勤準則、報告準則構成了主體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準則和報告準則的內容分別說明。

1、一般準則,在總則第2條中,獨立審計被定義為“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第3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對任何單位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的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的獨立審計。”而準則第4條規定:“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由此帶來一個問題:獨立審計不但包括會計報表審計,也包括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破產清算審計等特殊的審計業務,這些業務也是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符合獨立審計的定義,但它們的審計目的又顯然不符合第4條的規定。審計目的既然被寫入基本準則,就應適用于所有獨立審計,不能對一些適用而對另一些又不適用。

2、報告準則。報告準則中的問題與一般準則很相似。報告準則第22條規定,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等。第23條規定,審計報告包括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顯然,此處的審計報告特指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報告,而不是針對所有審計業務而言的廣義審計報告。既然準則序言和基本準則的總則中都明確了驗資等特殊業務也屬獨立審計范圍,那么,在基本準則的報告準則中,僅針對會計報表審計這種類型的審計進行指導,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中的問題

1、會計報表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是依基本準則制定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具體規范。它與實務公告同處準則體系的第二層。但個體準則第1號的內容來看,它既不是審計業務的具體規范郵局不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有人認為,指導會計報表審計的具體準則內容較復雜零散,制定一個會計報表準則,有處于形成系統完整的具體準則概念,因而此準則是其他具體準則的統帥。照這樣理解,具體準則第1號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層次,準則體系就不是三層而是四層了。事實上,第1號準則確實缺乏具體規范的作用。比如對審計任務約定書、審計計劃、審計工作認錯稿和審計報告均有專門的具體準則進行規范,在第1號準則中它們出均被提及,但筆墨相當節約,有些是對基本準則相應內容的重復或簡單擴充,有些甚至比基本準則還要簡約。例如,基本準則第15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方興未艾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認錯稿。”而第1號具體準則第19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形成工作認錯稿。”這是具體準則對形成工作認錯稿的唯一說明。人們不禁要問:具體準則具體到何處了呢?并且在報告部分,也會發現同樣的問題。

2、重要性準則。重要性的定義在該準則第2條:“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汛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這個概念高度抽象,報表使用者的羊斷或決策的要求都會不同,第2條針對的是哪一類報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確了。

篇(5)

一、 中外內部審計準則差異比較

1、 內部審計準則有關概述

內部審計準是有關各類政府機關、各級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所應遵守的原則,是衡量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準繩和尺度,能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促進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發展。

2、中外內部審計準則的框架差異比較

中國內部審計準是中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體系的關鍵部分。2003年4月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序言》中指出,三個層次構成了中國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和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三個層次分別擁有不同程度的權威性和限制性,構成了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框架。

本文中的“外”所指的主要是國際內部審計協會頒布的內部審計準則,并不是和具體到某個國外國家的比較。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以下簡稱IIA)規定的內部審計準則框架分為三個部分:強制性指南、實務咨詢、發展與實務支持。在這一框架中,第一部分的強制性指南具有法定約束力,實務咨詢起指導性作用,而發展與實務支持則僅供參考。

3、結構差異比較

從結構上來看,我國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共分為六章二十七條,IIA的最新內部審計職務實務準則(以下簡稱SPPIA)共分五個部分。我國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一章為總題,接下來依次是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內部管理、附則。SPPIA第一部分是導言,接下來依次是屬性準則、工作準則、執行準則與術語。

在結構上,SPPIA的內容更加具體。不僅涵蓋了我國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的大部分內容,還包含了國際審計領域的發展趨勢,內容更加豐富。

4、基本內容差異比較

從內容上來看,我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職能著重于監督和評價的傳統職能,審計目標是促進組織目標實現。而國際審計準則已經從傳統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過渡完成,內部審計目標也發展成提升價值、完善組織經營,推動組織實現目標。我國仍處在這一轉變的過渡階段。

在SPPIA中,規定了內部審計的權力、責任和目標都正式寫入IIA。我國的基本準則中沒有專門規定,只是在定義中有所提及。

SPPIA中對于審計獨立與客觀性的定義和規定都比較具體詳細,并列舉了幾種可能情況加以界定。我國的獨立準則中對獨立性與客觀性的解釋不夠具體、并且較抽象。

對于內部審計過程中的監督指導,SPPIA對不遵循規則做出了規定,該情況出現時要向管理者和董事會通報,我國對于此則沒有規定。

二、 中外內部審計準則的相同之處

我國內部審計準則與國際內部審計準則所基于的概念及原則內涵在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國和國際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都由“增加組織價值”、“系統化與規范化”、“獨立性與客觀性”等基本概念貫穿,同時都遵循著“防弊、興利與增值的共存”的基本原則,都具有“增值的特點。”我國對“控制”的定義與IIA定義的基本理念一致,對“控制的概念與責任重”中對控制的界定一致。我國所提出的內部審計范圍為“內部控制與經營活動”,其中控制與經營活動不可分割,經營活動的審查以控制為核心,對控制的審查又依附于經營活動。

我國與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的體系涵蓋內容基本一致。迄今我國內部審計體系準則的體系框架已相對完整,有關內部審計國家實務準則框架(簡稱IPPF,是內部審計規范體系的標桿)內容的絕大部分我國的準則體系也都已經做了規范。雖然在具體內容上有些差異,但是在涵蓋面上來說協調程度很高。

不管是中國還是國際審計準則體系,都沒有將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明確納入審計準則體系。但是職業道德規范在中國和國際審計準則體系中都居于最高地位,都擁有法律約束效力。

三、 我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優缺點及其發展建議

1、 符合我國國情的創新之處

在具體內容方面,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存在下面三點創新: “三性審計準則和” 控制自我評估準則、重要性和審計風險準則、針對內部控制以及溝通問題的準則。

我國的第21號具體準則《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及其定義對控制自我評估準則有了明確的定位。作為主體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內控審計前的控制自我評估,是為了尋找審計的重要部分,對“軟控制”做出評估。工作人員如果熟練掌握了控制自我評估法的應用,內部審計就可以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IIA中對此則無詳盡的實務公告。“三性”準則即經濟性、效果性、效率性三項審計準則則是我國的獨特創新,對于世界的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也是一大貢獻。

審計中最為關鍵的技術問題之一便是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由于其復雜性,IIA在審計準則中對于此的定義進行了回避。但我國具體審計準則第19號則《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對這兩個概念做出了界定。此外,對于如何運用、確定重要性標準評估風險有了詳細規范。

控制和風險作為我國具體審計的核心概念。該準則中對于“內部控制”的見解是非常廣泛的:內部控制是指為實現公司經營的目標,組織內部進一步保護企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并積極遵循國家的法律規則,提升組織運營的效果及效率而采取的各種措施與程序。第5號具體準則《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是總綱,規范了內部控制的定義、要素、內部審計控制的目標、方法等,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準則》對存在于內部控制中的風險管理要素的具體評價與審查加以規范。IIA雖然曾有過關于控制的恰當界定,但在后續的準則在改革過程中并沒有遵循。

2、 落后于國際的部分

從空間范圍上來看,顯然中國的內部審計準則只能在中國使用,不具備國際性。但SPPIA具有很強的國際性,能適應各種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組織。

受我國經濟以及理論起步時間的影響,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有一些落后于國際的部分。SPPIA在導言中提到:適用于內部或外部的審計人員。即內部審計主體可以由組織外部的審計工作者提供,內部審計服務可以由組織外部的專業審計人員或者機構任職。此理論于90年代在西方興起。我國則是近幾年對于此問題的理論才開始研究,尚未付諸實踐。

3、 發展建議

應該修訂內部審計準則,一方面要緊跟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發展趨勢,另一方面要注意吸收國外現有的成果,使我國的內部審計準則不斷發展和完善。吸收外國先進成果具體建議有:一、制定有關獨立性的具體準則,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的重視;二、開展風險評估;三、強調專業勝任能力;四、加強內部管理。

緊跟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的發展趨勢則要注意以下幾點:一、在內部審計過程中注意預測未來風險;二、從審計的角度對組織的各個部分相互聯系,多角度考慮問題;三、內部服務人員應該掌握真實的經營知識以提供有效的服務;四、開展增值性審計。

四、結論

從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內容和發展來看,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經過多年的不斷發展取得了階段性的成功,將國際內部審計的先進原則和我國的具體國情相結合。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暴露出落后的弊端。在以后的發展過程中,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應該繼續吸收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的先進之處,立足中國國情,打造先進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時展需求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作者單位:綿陽市涪城區審計局)

參考文獻:

[1]孫立 《內部審計準則的國際比較研究》[期刊論文] 當代財經 2003年12期

篇(6)

在獨立審計領域,劉明輝教授是最早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準則研究與建設的學者之一。作為獨立審計準則研究的資深專家,自1994年加入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組以來,直接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一至第七批共90余個項目的研究,起草和修訂工作,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貢獻。他撰著的《獨立審計準則研究》《高級審計研究》是國內該領域主要代表作之一,他主編的《獨立審計學》《審計與鑒證服務》均為國內該領域第一部系統闡述獨立審計和鑒證服務的教材,主編的《審計》被評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國家級規劃教材的精品教材。劉明輝教授認為,建立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是實現注冊會計師審計規范化、法制化、國際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審計準則的實質在于規范,審計準則對于保證審計質量、減少審計失誤、保護審計人員、為審計本身提供可信性等有其積極作用,也有其負面影響;制定獨立審計準則必須考慮經濟環境、政府部門、法律體系以及審計歷史等因素的影響,與審計環境相一致。

篇(7)

本文擬通過兩者的產生與發展、基本概

念與審計目標、適用準則與審計技術等

方面的比較,厘清兩者的主要區別,以求

它們在我國取得并行不悖的發展。

一、兩者的產生與發展過程比較

在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產生之前,

電子數據處理(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EDP)審計早已存在。可以說,EDP 審計是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的前身與發展的基礎。

(一)EDP 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EDP 審計不僅是指電子數據處理環

境下的審計,還包括對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

審計。F.Kanfuman(1961)、A.Pinkney

(1966)、T..W.Merae (1976)、Joseph

Sardinas (1987)、W.Thomas Poter 和

William E.Perry(1987)等學者都從不

同的角度對EDP 環境中內外部審計規則

和組成方法、EDP 審計的測試方法、特

殊審計技術、審計步驟等方面展開深入

研究。1968 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AICPA)出版的《會計審計與計算機》一

書,詳細闡述了在EDP 環境下如何開展

IS 審計和傳統的外部審計。而作為信息

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IASCA)的前身,

成立于1969 年的EDP 審計協會(EDPAA)

及其屬下的EDP 審計師基金會

(EDPAF)25 年間一直使用EDP一詞。至

今,EDP 審計與IS 審計仍有并駕齊驅之

勢。例如,在Jack.J.Champlain所著的

《審計信息系統》(第2 版,2003) 一書

中,仍然將EDP 審計師與IS 審計師相

提并論。

從諸多文獻資料分析,EDP 包含兩

種含義,一為環境說;二為系統說。作環

境說,誠如國際審計準則15 指出:“為

了國際審計準則的目的,當一個單位對

與審計有重要意義的財務資料的處理,

包含有任何類型或大小的計算機時,就

存在著電子數據處理的環境”。面對這一

環境進行審計的審計師也就是EDP 審

計師。而作系統說,則更多是指計算機信

息系統,以該系統作為審計對象必然會

改變審計的總體目標和范圍,因而也才

有應用而生的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

及其單獨的審計標準、指南和程序,

以及由此產生的IS 審計師。

(二)計算機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有關計算機審計的研究,在國外參考

文獻中并不少見。例如,Andrew D

Chambers(1984)、Javier F.Kuong(1987)

和S.Rao Vallabhaneni(1989)等學者,

均圍繞計算機審計的安全與內部控制、相

關技術、內部控制的實施等加以論述。值

得注意的是,在各職業組織所的有

關標準、指南或程序中,卻鮮有使用計算

機審計一詞,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AICPA) 的《計算機輔助審計》

(1978)和取代SAS No.3 號(1974)的

《審計標準說明書第48 號》(SAS.No.

48,1984),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 世

紀70 年布的《系統控制與審計》,

加拿大執業會計師協會(CICA)兩次發

布的《計算機控制和工作指南》

(1970,1986),以及加拿大審計標準委

員會頒布的《EDP環境下的審計———一

般原則》(1984)等等,也都較少采用“計

算機審計”一詞。

在我國,有關計算機審計研究經久

不衰。在20 世紀80 年代,我國學者往

往將其與國外的EDP 審計相聯系。例

如在對Poter 和Perry(1987)合著的

《EDP:Controlls And Auditing (第5

版)》翻譯中,李大慶和喬勇等學者

(1990)就將其直接譯為《計算機審計》。

我國學者潘曉江(1983)較早針對我國

會計電算化提出審計應采取的充分發

揮人在控制中的主導地位、注意實行數

據可靠性控制和注意保留必要的審計

線索三大措施。從20 世紀90 年代至

今,我國以“計算機審計”為題的研究

成果頗豐。據筆者不完全統計,這類教

材和專著已逾30 本,較早的作者有肖

澤忠(1990)、陳婉玲(1990)、李長旭

(1990)等。

我國審計機關無論是關于計算機應

用的規定,還是組織系統內有關專家進

行研究,也多以計算機審計為題加以進

行。例如,審計署1993 年的《審計

署關于計算機審計的暫行規定》和1996

年的《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

法》等。邱勝利和張玉(1990,1993)、董

化禮(2002)、劉汝焯(2004)、國家863

計劃審計署課題組(2006)等,也都以計算機審計為題展開研究。

(三)IS 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對IS 審計貢獻最大的莫過于國際

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Information

System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ISACA)。1994 年,ISACA 替代了

原有電子數據處理審計協會(EDPAA)

。至2008 年2 月止,該協會已經

了16 個審計標準、39 個審計指南

和11 個審計程序。而其于1996 年發

布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控制目標(Control

Objective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COBIT)已經成

為全球公認的、權威的信息技術控制目

標體系。同時,該協會每年還舉辦IS 審

計師資格考試,有力地推動了世界范圍

內IS 審計的發展。

日本通產省于1983 年了《系

統審計標準》,并在全國軟件水平考試中

增加“系統審計師”一級的考試。1985

年,日本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其所的

《審計白皮書》中認為,內部審計師的最

新發展是“IS 審計”。另據IIA 對美國和

英國的調查,被調查企業中實施MIS 審

計的企業所占的比例各年分別為:1968

年48%,1975 年60%,1979 年65%。而

1983 年再對這兩個國家1 687 個內部

審計部門的調查中顯示,已有70.8%的

企業在進行MIS 審計。

由于我國從一開始就將電算化會計

信息系統確定為計算機審計對象,致使

人們將其等同于IS 審計的審計對象。同

時,學者們也往往將IS 審計與IT 審計

等同視之。如胡克瑾(2002)在其《IT 審

計》專著中指出,IT 審計是指對以計算

機為核心的信息系統的審計。李丹

(2003) 也認為,“信息系統審計也稱為

IT 審計”。

(四)從國內研究現狀看兩者的發展

借助有關學術論文的統計數據,也

許可以發現我國學者對計算機審計與

IS 審計的研究偏好與傾向。筆者以“計

算機審計”、“信息系統審計”和“電算化

審計”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采用“篇名

+ 年份+ 全部數據+ 全部期刊+ 精確

匹配”為檢索條件,對中國期刊網的期刊

數據庫各年進行檢索,以下是檢索結果

統計表(見表1)。

在表1 對29 年來統計

中,三種研究傾向的論文總數為696

篇,其中,有關計算機審計的研究論文占

了61.93%,而在近五年這一研究傾向

論文也高達219 篇,占近五年全部論文

總數的58.40%,無論處于哪一時間段,

研究計算機審計的論文占三種研究傾向

論文總數的比例均超過50%。而研究信

息系統審計的論文在2003 年及以前的

24 年中僅有44 篇,近五年則有101 篇,

其平均每年有20 篇,尤其是近三年更

呈遞增趨勢。但其各年所發表的論文數

均明顯低于計算機審計研究傾向的論文

數。至于電算化審計研究方向,由于它與

計算機審計、信息系統審計兩個研究方

向有重復之嫌,故近年來呈下降趨勢,在

未來研究中它可能被計算機審計和信息

系統審計兩個研究方向所替代。由表1

也同時看到,我國在繼續對計算機審計

進行研究的同時,亟須加快對信息系統

審計的理論與實務研究。

二、兩者的基本概念、審計目標與審

計內容比較

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的本質區別,

首先見之于基本概念、審計目標與審計

內容等三個方面。因此,了解兩者在這三

個方面的區別與聯系,有利于今后開展

相關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

(一)基本概念的比較

1.計算機審計的基本概念。日本會

計檢察院計算機中心認為,計算機審計

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計算機系統本

身的審計,包括系統安裝、使用成本,系

統和數據、硬件和系統環境的審計;二是

計算機輔助審計,包括用計算機手段進

行傳統審計用計算機建立一個審計數據

庫,幫助專業部門進行審計。

我國學者對計算機審計的理解與上

述基本一致。肖澤忠(1990)認為:“計算

機審計是審計人員用手工的或電算化的

審計方法、技術和程序對電算化或手工

信息系統進行的審計”(以下簡稱為“二

方觀”)。陳婉玲(1990)、劉志濤(1990)、詹航恩和張蒙生(1993)、李學柔和秦榮生(2002)也都表達相同的觀點。李長旭(1990)則認為,計算機審計是針對會計核算電算化而言的,即凡是對實現會計核算電算化的企業進行的審計都可稱為計算機審計(以下簡稱為“一方觀”)。

綜觀國內外學者對計算機審計的諸

多論述,多數學者將計算機審計作為一

個廣義的概念,認為計算機審計包括兩

個方面,一是將計算機系統作為審計的

對象;二是將計算機作為審計的工具。

與計算機審計的基本概念相近的還

有“電算化審計”,它同樣具有“二方觀”

與“一方觀”。朱榮恩和徐建新(1986)根

據英國《審計研究》(1982 年版)的資料

編譯并發表題為“發展中的電算化審計”

中指出,電算化審計是“評價、控制會計

電算化信息系統”的審計。王軍等

(1995)多數學者贊同這一觀點。袁樹民

等(1995)則持“二方觀”,其基本概念與

計算機審計無異。

2.IS 審計的基本概念。IS 審計至今尚未形成統一的概念。Ron Weber 在《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一書中指出,IS審計是一個獲取并評價證據,以判斷信息系統是否能夠保證資產的安全、數據的完整以及有效率地利用組織的資源并有效果地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日本通產省情報協會對IS 審計定義如下:“為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與有效,由獨立于審計對象的IS 審計師,以第三方的客觀立場對以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系統進行綜合的檢查與評價,向IS 審計對象的最高領導,提出問題與建議的一連串的活動”。而我國學者也普遍認為,IS 審計是由專業審計人員根據IS 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對信息系統的計劃、研發、實施,以及運行維護等各環節所進行的審計,以保證被審計信息系統安全、穩定和有效,同時,它還將根據審計結果對被審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應當指出的是,在我國審計署和財

政部的諸多準則與通則中,“信息系

統”一詞尚未達到統一規范的表述。例

如,審計署的《審計機關計算機輔

助審計辦法》(1996),將信息化的信息

系統稱為“計算機應用系統”,財政部

的《獨立審計準則 20———計算機

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則為“計算

機信息系統”,而《審計準則第1211 號

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

錯報風險》中則稱之為“財務報告信息

系統”、“信息技術系統”、“信息系統”

和“自動化信息系統”等不同的用語。

在新《財務通則》第八章的信息管理

中,則將信息系統定義為:“財務業務

一體化信息處理系統,也稱為財務管理

信息系統或者管理型財務軟件”。盡管

我國對各類信息系統諸多的不同表述

有待統一,但它們都是指信息化的會計

信息系統則是毫無疑義的。

(二)審計目標與審計內容的比較

1.計算機審計的審計目標與審計內

容。國際審計準則(ISAs)第401 號《計

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2004)指

出:“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并不改

變審計的總體目標和范圍”,我國的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 20 號———計算

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1999)也

指出:“注冊會計師在計算機信息系統

環境下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應當

考慮其對審計的影響,但不改變審計

目的和范圍”。鑒于我國對計算機審計

的“二方觀”認識,其審計目標也包括

兩個方面:一是具有提高執行經濟業

務和會計信息處理的計算機系統的合

法性、正確性和安全性;二是加快審查

速度、擴大抽查范圍、提高審計效率和

審計質量的雙重目標( 陳婉玲,

2002)。與之相適應,計算機審計內容

也就相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包括對

信息化會計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數

據輸入、處理和輸出進行審計;二是加

快審計信息化的步伐,建立信息化的

審計網絡體系。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

發展,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

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

通知》([2001]88 號)中也明顯

指出,“簡單地講,計算機審計包括:對

計算機管理的數據進行檢查;對管理

數據的計算機進行檢查”。可見,計算

機審計的審計內容主要是面對數據

(會計數據等)的檢查,而對管理數據

的計算機進行檢查,則是借助于信息

系統鑒證以獲取處理數據是否正確性

的判斷。

2.IS 審計的審計目標與審計內容。

IS 審計目標比較明確,它是指對信息系

統的資產保護,信息系統的可用性、安全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由于

IS 審計的審計對象是被審單位的信息

系統,因此決定其審計內容包括:(1)信

息系統的管理、規劃與組織;(2)信息

技術基礎設施與操作實務;(3)資產的

保護;(4)災難恢復與業務持續計劃;

(5)應用系統開發、獲得、實施與維護;

(6)業務流程評價與風險管理。上述諸

多的審計內容,以及日益紛繁復雜的信

息系統,也迫使我們在IS 審計之際不能

不采用單獨的審計準則體系和更多的計

算機輔助審計技術。

三、兩者適用準則及采用技術比較

由于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的審計

目標、審計內容的不同,決定了前者面向

數據審計的特點與后者面向系統審計的

特點,由此也就使各自的審計準則和審

計技術各不相同。

(一)適用準則的比較

如上所述,計算機審計目標與內容

決定其相關準則的多維性。這可以從國

際審計準則15、16 和20 等內容加以了

解。這些相關規定大多提及EDP 環境,

雖然也不免涉及系統審計,但卻主要是

針對財務報表等資料加以規定的。同時,

它們也并非專門針對IS 審計。我國的審

計署、中注協、國務院辦公廳從1993 年

至2007 年,陸續諸多與計算機技

術應用有關的規定,究其實質,也都側重

于財務會計數據審計而非單獨針對IS

審計的。

與計算機審計的上述規范相比,IS

審計內涵、審計準則、職業組織、執業主

體等則十分明確。以審計標準為例,截至

2008 年2 月,國際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

協會已16 個審計標準,包括審計

章程、審計獨立性、職業道德和標準、職

業能力、審計計劃、審計工作的執行、審

計報告、后續工作、違規和非法行為、信

息技術管理、審計計劃中風險評估的應

用、審計實質性、使用其他審計專家的工

作成果、審計證據、信息技術控制、電子

商務等。可喜的是,我國內部審計協會發

布并于2009 年1 月1 日施行的《內部

審計具體準則第 28 號———信息系統審

計》圍繞總則、一般原則、審計計劃、信息

技術風險評估、信息系統審計的內容、信

息系統審計的方法、審計報告與后續工

作等方面對內部審計中的信息系統審計

加以規定。雖然這一具體準則與國際信

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已的審計標

準尚有一定的距離,但它畢竟首開我國

信息系統審計準則制定之先河。以下是

國內外已的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

相關準則體系的比較(見表2)。

(二)采用的審計技術與工具比較

從當前相關文獻來看,有關計算機

審計技術介紹比較寬泛,而有關IS 審計

技術則有針對性強的特點。筆者認為,從

信息與信息系統的“產品”與“生產工廠”

的關系看,兩者在審計過程中是緊密聯

系的。只有當產生信息的系統本身具有

可靠性時,審計師才能初步確信該系統

產生信息的可靠性。而為了鑒證系統的

可靠性,IS 審計師往往通過檢測被審系

統輸入、處理與輸出數據與信息來加以鑒證,其有效性不言而喻。鑒于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兩者的審計目標的不同,兩者采用審計技術與工具也就有所不同。

以下是筆者根據國內、外有關文獻對兩

者采用技術與工具的歸納:

1.兩者共同采用的技術與工具。主

要有:測試數據法、追蹤法、綜合測試工

具(ITF)、平行模擬法、嵌入審計模塊法、

流程圖檢查法、審計軟件法、程序編碼審

查法、程序比較法等。

2.兩者各自采用不同的技術與工

具。其中,計算機審計技術主要有:受控

處理法、受控再處理法、漏洞掃描與入侵

檢測、利用數據管理系統輔助法、利用操

作系統和實用程序法、利用被審系統輔

助法和利用電子表格輔助法等。IS 審計

技術主要有:基本案例評估法、系統控制

審計復核文件(SCARF)、快照法、審計

鉤(hooks)、連續與間歇模擬(CIS)、延

展性記錄法等。

四、結論

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無論是其產

生與發展,還是其基本概念、審計目標、

審計內容,抑或是其適用準則與采用的

審計技術,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兩者

在我國審計發展過程中卻有其特定的

地位與作用。以信息化會計系統的財

務數據為審計對象的計算機審計,在當

前廣泛開展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對其

展開研究仍然有著重要意義。同時,它

所強調的審計信息化建設使其“二方

觀”能夠進一步發揚光大。可以預見,

隨著環境的變化與信息技術應用的深

入,計算機審計的內涵與外延也必將

得以深入與拓展。

成功地開展我國的IS 審計,是我國

審計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上市公司根

據COBIT 框架實施內部控制已是大勢

所趨,大、中型企業也必然緊隨其后,由

此也就決定了IS 審計的勢在必行。透過

IS 審計師資格考試的內容使我們看到

了IS 審計對知識與技術要求的高難度,

尤其是近年來對某些企業單位的IS 審

計之實踐更使我們感到任重而道遠。因

此,起步伊始的我國IS 審計,倘一開始

就能夠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追蹤國際

慣例,并針對國情提出自己的發展對策,

無疑可以健康發展。

計算機審計與IS 審計兩者絕非涇

渭分明,而兩者究竟應當遵循哪些審計

準則,是近期內我國應當重點研究的問

題。誠然,從技術的角度看,國際IS 審計

標準、指南和程序已經日臻完整和成熟,

我國似無另起爐灶之必要,但由于我國

企業單位種類繁多,許多內外環境與國

外迥然不同,如果沒有切合國情的部門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IS 審計加以指

導,則可能欲速不達。因此,應當結合

我國IS 審計的現實狀況,根據實踐經

驗、具體業務流程和技術方法分期發

布相應規章與規范性文件,逐步規范

我國的IS 審計。

【參考文獻】

[1] Jack J.Champlain:Auditing InformationSystems,2sted,John Wiley &Sons,Inc.2003.

[2] 張德明,譯.國際審計準則[M].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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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M].李大慶等,譯.北京: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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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控制—會計電算化之后現代審計

的對策[J].會計研究,1983(5)、(6).

[5] 王光遠.管理審計理論[M].北京:中

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

篇(8)

一、我國風險管理審計準則的內容及局限性

隨著經濟形勢發展及我國內部審計自身發展的需要,我國內審也開始重視風險管理內部審計。2005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布了《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以下簡稱風險管理審計準則)并要求于2005年5月1日起實施,該具體準則的出臺為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對組織內部風險管理狀況進行審查和評價提供了規范指導。

風險管理審計準則第2條對風險管理做了如下定義:是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識別與評估,并采取應對措施將其影響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的過程。風險管理旨在為組織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第6條則描述了風險管理包括的主要階段:風險識別、風險評估以及風險應對;在該準則的第4條中,還特別強調: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

可以看出,該準則所稱的“風險管理”是從狹義上理解的風險管理,即風險管理活動的具體實施過程:風險識別、評估及應對。而廣義的風險管理不僅包括上述的具體實施過程,還包括其他起輔助作用的要素:內部環境、控制活動以及監督。按目前狹義前提下制定的準則去執行,風險管理審計就會忽略這些起輔助作用的要素,以至于發現不了組織風險管理活動中可能存在的潛在問題。中航油案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曾聘請國際著名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其編制《風險管理手冊》,設有專門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軟件監測系統,實施交易員、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計部、總裁、董事會層層上報,交叉控制,按照《風險管理手冊》的規定,任何導致50萬美元以上損失的交易將自動平倉。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共有10位交易員,損失的最大限額應是500萬美元(10×50萬=500萬)。但是,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最終虧損額高達5.5億美元,以至申請破產保護。中航油事件的核心問題并不在于市場云譎波詭,而在于該公司從表面上看似乎已實施了風險管理的流程: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但缺少對風險管理系統中的其他輔助要素的合理關注,最終導致企業整體風險管理失敗。這一案例也再次說明:風險管理不僅僅只包括風險識別、評估及應對,更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以及監控;風險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轉依賴于各要素的通力協作,對風險管理不應停留于狹義上的理解;風險管理審計準則應指導內部審計人員從廣義上理解風險管理的涵義,全盤考慮風險管理的構成要素及其運作方式,及時有效地發現企業風險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短板。

二、重新認識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對風險管理審計的認識依賴于企業進行風險管理時所采取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或風險模型(用來反映風險管理過程和內容的程序圖)。截至目前,已經有如下風險管理模型:1995年澳大利亞-新西蘭聯合委員會的AS/NZE4360;1998年的加拿大標準委員會模型;1997年全國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下屬的發起人委員會(下稱COSO委員會)內部控制-整合框架的“目標—風險—控制”模型;2004年COSO委員會的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簡稱ERM框架)模型。風險管理審計準則中出現的問題根源就在于準則中的“風險管理”概念采納了COSO委員會1997年的內部控制-整合框架中的觀點。然而,理論界和實務界還是認為該內部控制框架有些局限性,如對風險強調不夠,使得內部控制無法與企業的風險管理相結合。COSO委員會2004年的ERM框架就是在1997年的內部控制-整合框架的基礎上,結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相關要求擴展得到的。相比內部控制框架,ERM框架在多個方面都有所發展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風險管理涵蓋了內部控制。增加了新的要素或賦予原有要素新的含義,對內部控制框架下的風險管理要素進行細化,按風險管理的流程劃分為:目標設定、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反應四個要素。同時,在環境要素中增加了“風險管理哲學”以及風險“偏好”。對比二者的構成要素,可以發現風險管理框架中的目標制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四個要素實質上就是風險管理的流程,也可以理解為狹義上的風險管理。這樣看來,內部控制框架與風險管理框架中的要素完全一致。但是系統論認為,系統的性質不僅取決于組成系統的各要素,更依賴于組成系統的各要素的排列方式。在內部控制三個目標的基礎上增加了戰略目標,并擴大了報告目標的范圍,將“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發展為“報告的可靠性”。

2、企業風險管理更加強調管理風險。ERM框架強調在“組合”的基礎上考慮風險,考慮風險的集合和風險的交互作用,并在此基礎上考慮企業應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在強調風險管理的環境下,ERM框架顯然不同于內部控制框架。

總之,ERM框架擴展并詳細地闡述了與企業風險管理相關的那些內部控制要素。從企業風險管理要求和實施來看,內部控制是ERM的主要構成部分,但絕對不能等于ERM范疇,ERM的理論和實務都要比內部控制寬泛得多,ERM更適合企業戰略風險管理的要求。因此,不能說風險管理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一部分。

三、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審計,對風險管理審計準則中的風險管理概念的理解就必須建立在廣義的基礎之上,即采納COSO委員會(2004)ERM框架中的廣義風險管理概念。鑒于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二者密不可分的聯系,在現行的準則體系下可以協調內部控制審計準則與風險管理審計準則之間的關系,以使風險管理審計準則能得以更有效的實施。

主要參考文獻

篇(9)

1.會計越發展 政治越文明——論會計審計的政治環境及其在政治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2.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誠信問題之我見

3.當前企業會計審計誠信問題研究

4.論現代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5.現代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6.關于加強企業會計審計的思考

7.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的誠信問題之我見

8.世界銀行充分肯定我國會計審計準則改革成就——解讀世界銀行《中國會計審計評估報告》

9.淺析會計審計中的會計核算方法

10.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培養策略研究

11.政府購買會計審計服務的績效評價研究

12.公允價值會計審計研究動態:國際視野與無形資產視角

13.當前我國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14.會計審計獨立性的影響要素及措施分析

15.現代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16.分析會計審計對財務管理的促進作用

17.公允價值計量:中國引入綠色GDP理念和環境會計審計的重要前提

18.會計審計風險因素與信息化審計策略研究

19.探析會計電算化下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策略

20.會計審計風險因素與信息化審計對策探究

21.關于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誠信問題的思考

22.云計算的發展及其對會計、審計的挑戰

23.會計審計與會計財務核算的研究

24.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會計準則趨同與會計審計跨境監管——由中概股風波談起

25.會計審計風險因素與信息化審計策略研究

26.關于現代會計審計技術的思考

27.國際會計公司成員所的審計質量——基于中國審計市場的初步研究

28.基于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誠信價值的研究

29.基于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誠信價值的研究  

30.淺談會計審計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31.電算化條件下會計審計監督和風險防范

32.對會計審計實驗教學評價標準與環節設計探討

33.談提高會計審計質量與會計監督的措施

34.我國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35.提高會計審計質量和會計監督的策略探討

36.會計審計以及會計財務核算淺析

37.探究企業會計審計誠信問題

38.試論會計審計風險因素與信息化審計策略

39.會計審計在企業經濟效益探討

40.分析現代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41.試論會計審計風險因素與信息化審計策略

42.會計審計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分析

43.中國商業銀行會計和審計的現狀與未來

44.會計審計制度改革中審計穩健性的概念體系構建

45.對企業會計審計存在問題的分析

46.提高企業會計審計質量和會計監督的策略探討

47.面向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誠信問題研究

48.論公允價值會計審計理論與實務中的若干重大問題

49.現代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50.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誠信問題分析  

51.會計審計對工程財務管理的促進意義研究

52.會計審計的風險影響原因分析和信息化審計對策探微

53.基于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的誠信價值的研究

54.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中的誠信價值分析

55.對于會計審計獨立性的影響要素及措施分析

56.解析會計審計與會計財務核算

57.探析提高會計審計質量和會計監督的對策的分析

58.淺談會計審計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59.論企業內部會計審計

60.會計審計的誠信價值與信任機制重構

61.探討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誠信問題

62.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培養策略

63.中國會計審計準則建設的歷史豐碑——中國會計審計準則體系會上的發言摘要

64.簡析信息環境下會計審計的誠信問題及建議

65.探討會計審計中的誠信價值的重要性

66.新會計準則下公路管理單位會計審計相關思考

67.對企業會計審計存在問題的分析

68.會計審計與會計財務核算的若干研究論述

69.會計審計對財務管理的促進意義研究

70.現代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71.淺析在國營企業會計審計工作當中的經驗

72.海峽兩岸會計審計高等教育資源共享機制研究——以福建省先行先試為平臺

73.國際化會計審計人才培養的實踐探索

74.會計審計中的誠信價值考量

75.我國會計審計發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76.會計審計質量與會計監督的提高途徑分析

77.企業會計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78.美國會計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及其啟示

79.國際會計審計及其監管的最新發展與中國對策——歐盟國際會計審計發展大會綜述

80.內部控制審計對會計盈余質量的影響——基于滬市A股上市公司的實證分析

81.對新會計準則下公路管理單位會計審計的若干思考

82.解析會計審計與會計財務核算

83.現代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分析及應對策略探討

84.探究關于加強企業會計審計的思考

85.現代經營理念下企業的會計審計問題及對策

86.提高會計審計質量和會計監督的策略探討

87.淺談會計審計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88.會計審計準則體系:中國會計審計發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89.會計審計中的誠信價值與博弈分析

90.探析會計審計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91.探討企業會計審計對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影響

92.新會計審計準則對遏制會計信息失真的作用

93.對企業會計審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94.新會計準則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審計風險

95.加強企業會計審計的有效策略分析

96.會計審計工作對優化企業財務管理的路徑構建

97.會計獨董、治理環境與審計委員會勤勉度

篇(10)

一、問題的提出信息及相關技術控制目標標準(Control Ob2jectives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 , CO2BIT) 是美國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 InformationSystem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 ISACA) 的信息技術治理學會(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Institute ,ITGI) 基于其原有的控制目標體系,結合并改進現有的正在發展中的其他國際技術標準和工業標準而制定的控制目標體系,為IT 的治理、安全與控制提供了一個一般適用的公認標準。自1996 年問世以來,目前已經更新至第四版,是國際上最先進、最權威的安全與信息技術管理和控制的標準,已在全世界100 多個國家的重要組織與企業中運用,指導這些組織有效利用信息資源,有效管理與信息相關的風險。最新版本COBIT 4. 0 更注重幫助董事會和員工應對不斷增加的職責,包括面向公司董事會和各級管理層適用的指引,由四部分組成,即管理人員概述、框架、核心內容(控制目標、管理方針和成熟模式) 和附錄(圖表、前后參照和術語表) 。核心內容依據34 項IT 流程來劃分,全面介紹了如何控制、管理和測量每個流程。另外,COBIT 4. 0 分析如何將具體的控制目標劃入五項IT 管理領域,以識別潛在缺口; 令COBIT 標準與其他標準( ITIL 、CMM、COSO、PMBOK、ISF 和ISO17799) 協調一致;闡述關鍵目標指標(key Goal Indicator ,KGI)和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 之間的關系,說明KPI 如何推動實現KGI ;結合業務目標、IT 目標和IT 流程。COBIT 標準不僅為人們提供了信息系統控制目標和IT 標準,而且提供了信息系統的審計指南。它為信息系統審計師提供了較為系統的評估指標,從而規范信息系統審計師的審計思路,而且它提供的控制矩陣、管理明確診斷表和風險評估表等科學的手段,讓信息系統審計師合理評估審計風險,從而大大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COBIT 標準對我國開展信息系統審計有很好的啟示和指導作用,我國應大力推行基于COBIT 標準的信息系統審計。

二、我國信息系統審計存在的問題

1. 審計人才缺乏信息系統審計是會計、審計、信息系統、網絡技術與計算機應用的交叉學科。開展信息系統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復合型的知識結構,既要掌握財會、審計知識,又要掌握信息系統、計算機與網絡技術。但我國現在大部分審計人員并不熟悉計算機是如何進行經濟與會計業務處理的,不知道計算機處理與網絡技術的運用有什么風險、怎么樣的控制才能有效降低這些風險,也不掌握如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審計或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進行審計。計算機技術人員雖然對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比較熟悉,但他們又不熟悉會計、審計知識,不知道要審什么、該怎樣審。而開發實用性和通用性較強的審計軟件所需要的高層次、高水平的人員也很缺乏。

2. 法律法規不完備在信息化條件下,審計方法、對象、技術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傳統的審計準則體系、法律法規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指導和規范信息系統審計的實踐,而新的關于信息系統審計的程序標準、準則和法律還沒有出臺或并不完備,有些甚至還是完全空白。例如,電子憑證、電子合同、數字簽名等的法律效力和保存要求;數字認證機構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計算機犯罪適用的法律;在信息系統審計中審計機構的權力、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義務等。從近年情況看,我國的信息系統審計制度建設工作才剛起步,盡管國務院辦公廳、審計署、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機關和組織頒布或制定了一些準則和規范,但是,這些準則和規范還不完善,沒有形成系統性和結構性。不僅缺乏對信息系統開發和系統功能審計方面的規范,還比較概括、籠統,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對信息系統審計尚處于摸索階段的我國審計人員來說,顯然還缺乏具體的指南。

3. 技術水平落后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與廣泛應用使企業交易事項的大部分內容由系統自動運作完成,人工軌跡遺留較少,傳統審計線索蕩然無存。這就要求信息系統審計必須參與和融入信息系統的設計過程,在執行測試時必須穿越信息系統,以確保對連續監督程序和輸出結果的控制。在我國信息系統的設計與開發中,尚不具備充分的保留和提供審計線索的功能。審計人員完全處于被動地位,難以獲取充足的審計證據支持其審計結論,難以保證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質量。

三、發展我國信息系統審計的對策從上述對我國信息系統審計存在的問題的概要分析中,作者認為,響應國際發展趨勢,在信息系統控制和審計領域推行COBIT 標準無疑具有美好的發展前景。具體實施時可針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1. 注重專業人才的培養COBIT 標準具有系統的和完備的框架體系,它的運用首先定位于信息及其相關技術的控制和管理,因此,它在整體上表現出IT 業的大量相關技術。這就意味著運用COBIT 標準實施信息系統審計的審計人員應具有復合型的知識結構,既要掌握現代審計理論與實務,又要掌握信息系統、計算機與網絡技術。目前,審計署干部培訓中心開展的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培養及與之相關的在審計人員中進行計算機知識的培訓工作,正是為了適應這一現實需要。在人員培訓上,要求對低層次人員培訓與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在職人員的培訓與未來人才的培養進行統籌規劃。對較高層次的人才培養,重點可放在信息系統的開發審計、系統的功能或應用程序審計、網絡安全審計和審計軟件的開發等方面;對未來審計人才的培養,應在高校會計專業教學計劃中增加IT 和電子商務等內容,不僅要把信息系統審計列為必修課,而且應對這門課的要求或大綱達成共識。審計機構的管理人員也應意識到,信息系統審計人才的培養不僅僅是對審計人員的培養。我們可以培訓審計師成為掌握必要IT 技能的人員,但很難要求他們成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技術方面的專家。因此,審計機構要改變以往由會計師獨唱主角的情況,計算機與網絡專家、信息系統與電子商務專家將在審計組織中擔任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審計機構應注意吸收這方面的人才,并進行審計知識和技能培訓,使他們能與會計師良好合作,更好地執行信息系統審計任務。

2. 完善審計準則從國際同業的實踐看,COBIT 標準已經逐步成為通行準則。我國應遵循國際標準或規范,把COBIT 標準作為核心標準, 同時, 借鑒ISOPIEC17799、ITIL 、PRINCE2、COSO、SOX 法案等其他國際標準和原則,進而確立適合自己的信息系統審計目標、對象、范圍、方法、流程等。進一步完善與信息系統審計有關的法規和準則,要在法律法規上,確定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有權審查被審計算機的信息系統的功能與安全措施,有權利用網絡和審計軟件進行審計,被審單位應對審計人員的信息系統審計給予積極的協助。在建設信息系統審計準則體系時,可以借鑒ISACA 的做法,也采用三個層次體系結構,以基本準則為核心,統領具體準則和執業指南,從而使整個準則體系不斷擴展、完善。內容劃分方式可分為審計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審計人員和審計工作三大類,并按這些類別來制定準則。信息系統審計準則作為一個完整的準則體系,各項具體準則要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在準則的制定、上,應當遵循務實原則、接軌原則、配套原則和科學原則。ISACA 的做法是,先規劃出基本準則的內容,在此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按照現實需要出臺各項具體準則、指南和程序。準則采用分項制定,完成一項,一項,實施一項。這有利于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全面順利的實施,也有利于信息系統審計人員循序漸進地正確掌握這一系列準則,從而促進信息系統審計準則在實務中迅速發揮作用。我們在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制定、上,可參照ISACA 做法。同時,對國際上已有的成文準則、習慣做法、專業術語,應當盡可能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盡量做到與國際慣例接軌。

3. 加強審計方面的IT 技術對于審計領域來說,COBIT 只是一套成文的信息技術控制標準,它只是向信息系統審計人員指明了前進的道路,但究竟如何才能成功通向勝利的彼岸,卻有待審計人員自身去開發高效快捷的通向目標的方式,尤其是在信息系統審計這樣一個高專業化、高技術性的審計業務領域。首先,應注重軟件的開發,如開發數據采集軟件,建立一種能夠容易訪問被審計單位不同介質、不同編碼、不同類型的數據庫,以便打通采集信息系統所需原始數據的瓶頸;在軟件的研制方面,還要考慮審計作業發展趨勢,如在現有審計軟件基礎上開發、研制新的適用信息系統審計的分析工具。其次,聯網審計的加強,它是方便快捷地運用COBIT 標準的有力舉措。這種審計方式成功實現的關鍵是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提供標準化的審計接口,因此,信息化的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加強宣傳,提倡甚至是嚴令監督企業提供數據接口,以便聯網審計的展開。最后,就是專家系統的構建,它能將基于COBIT 標準的成功案例進行積累和專業化,更好地為我們的信息系統審計工作服務。放眼未來之路,如何借鑒COBIT 標準開展適應國際趨勢的而又探索有中國特色的信息系統審計道路,需要新時代的審計人員的不懈努力。我們只有充分認識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才能有針對性地改進。中國審計人員將以倍增的熱情,迎接新技術革命的挑戰,充滿豪情地投入到審計技術創新的洪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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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婉玲,楊文杰. ISACA 信息系統管理準則及其啟示[J ] . 審計研究,2006 (增刊) .

篇(11)

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和其他37項修訂后的審計準則正式實施。該項準則是財政部1999年首次頒布實施《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后,實施第三次準則修訂的一項主要成果。持續經營審計準則的此次修訂,不僅對舊準則體系進行了適當的補充完善,而且還刪除了舊準則中一些爭議較多的條款,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全面充分履行持續經營審計責任,提高持續經營審計質量,從而保證會計信息使用人能及時準確了解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一、補充了適用持續經營編制基礎的財務報表范圍

對于持續經營編制基礎的財務報表適用范圍,現行準則第二條規定:“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是在持續經營基礎上編制的,除非管理層計劃將被審計單位予以清算或終止經營,或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現實可行的選擇;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例如,在特定國家或地區,持續經營基礎與某些按照計稅核算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無關)。”該條款對持續經營基礎應用于不同目的財務報表的強制性進行了區分,明確規定持續經營編制基礎對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具有強制性,而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不具有強制性。此外,對應用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例外情況也作出了合理規定。該規定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明確持續經營審計的報表范圍,減少審計工作的盲目性。

二、補充了企業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會計責任范圍

對于企業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會計責任,現行準則的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作出了如下規定:“某些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并規定了與此相關的需要考慮的事項和作出的披露。相關法律法規還可能對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和相關財務報表披露作出具體規定。”“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沒有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然而,如準則第二條所述,由于持續經營假設是編制財務報表的基本現行原則,即使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管理層也需要在編制財務報表時評估持續經營能力。”根據以上兩條規定,無論企業編制財務報表時選擇持續經營編制基礎或非持續經營編制基礎,評估持續經營能力都是企業必須承擔的會計責任。該補充規定將有利于強化企業承擔的會計責任,促使企業更加完整地提供持續經營能力方面的關鍵信息,同時有助于明確區分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避免企業和注冊會計師之間相互推卸責任。

三、要求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進行充分溝通

現行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就識別出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進行溝通,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當包括下列方面:1.這些事項或情況是否構成重大不確定性;2.在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中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3.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是否充分。”該規定要求注冊會計師就持續經營假設的運用適當性與披露充分性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進行溝通,目的是為了讓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充分了解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現狀,全面履行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責任,從而降低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四、刪除了舊準則對重大疑慮事項的列舉規定

對于重大疑慮事項,舊準則第七到十條采用列舉法對重大疑慮事項按照財務、經營、其他三大領域25類事項進行了詳細列舉,要求注冊會計師在作出審計判斷時必須對號入座。對此,現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是否存在與事項或情況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且這些事項或情況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如果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鑒于不確定性潛在影響的重要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為了使財務報表實現公允反映,有必要適當披露該不確定性的性質和影響,則表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由此可見,現行準則刪除了舊準則對重大疑慮事項的復雜判斷標準,僅要求注冊會計師從潛在影響的重要程度和發生可能性兩個方面對重大疑慮事項作出判斷。現行準則的簡化處理,不僅避免了舊準則無法完全列舉重大疑慮事項的弊端,而且還廢除了舊準則提出的“巨額”、“過度”、“長期”等模糊判斷標準,有利于提高審計準則的可操作性。

五、刪除了舊準則對影響審計意見類型的極端情況規定

對于影響審計意見類型的極端情況,舊準則第三十二條曾作出如下規定:“在極端情況下,如同時存在多項重大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不是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由于很難完整準確界定極端情況,為了避免注冊會計師利用準則的操作空間,將無法表示意見人為變通為加強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現行審計準則刪除了此項規定。

六、刪除了舊準則對減輕超期事項審計責任的規定

對于超出評估期間重大疑慮事項的審計責任,舊審計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實施詢問程序外,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設計其他審計程序,以測試是否存在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現行持續經營審計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是否知悉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對比新舊準則的措辭,不難發現,現行準則刪除了舊準則中“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設計其他審計程序”等意在減輕超期事項審計責任的提法,目的是為了促使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對超出評估期間重大疑慮事項的審計責任,擴大持續經營審計的覆蓋面。

【參考文獻】

[1] 張曉嵐,張文杰.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異質性研究[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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