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念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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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論文

篇(1)

首先要進一步強化公仆意識。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執法,從人民群眾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帶著對人民的深厚感情辦案,從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則,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辦好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每一個案件;堅決克服執法中的特權思想和霸道作風。

其次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把政法工作置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來思考和部署,堅持黨的領導,通過充分發揮法律職能,積極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會做出貢獻。

再次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原創: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要求政法機關牢牢把握“以人為本”這個核心理念,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正確處理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問題;

政法機關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是由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所決定的。同時,執法為民也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體現。

一切為了人民是執法為民理念的基本內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政法機關要立足本職,恪盡職守,嚴密防控打擊違法犯罪,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篇(2)

一、轉變觀念,樹立新的文化發展理念

篇(3)

司法理念作為一種實踐理性,其意義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帶來制度的不穩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相對成熟的理念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復無常和資源浪費。最后,理念的匱乏會導致信仰的危機,沒有理念的基礎,僅僅依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

今天,司法研究以及關于司法改革的論述可謂汗牛充棟,究其方法和觀點,大致有普遍主義、本土論和相對合理主義等各種路徑的不同,結論也由此各異。筆者認為,無論采用哪一種研究途徑,一般而言,當前研究現代司法問題至少要考慮到以下幾個視角:

首先,現代化或法制化的視角,針對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和法制現代化尚未完成的事實,著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尋求與現代法治國家之間的共同點和可借鑒的制度。當前,我們在實現司法獨立、落實司法人員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訴訟程序上,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

其次,本土化或國情視點,法制現代化將成為一種宏偉的事業或追求的理想。國情是一種無法回避的事實,正視國情不應僅僅是為現狀和妥協進行辯解,而是為了解決社會客觀需求與可行性及成本等實際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任何普適性的原理都不能成為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當然依據。

最后,全球化的視界在今天同樣是必不可少的,這不是為了簡單地造成一種與國際接軌的聲勢,而是為了積極應對當代世界的發展和全球化的挑戰。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積極進行司法改革,其中既可以看到現代法治自身的反思,也可以看到未來司法發展的趨勢,從中對我們的啟示是深刻的。例如,當代世界訴訟外糾紛解決模式的發展,使我們認識到司法和訴訟并不能解決社會的一切糾紛,協商比對抗具有更大的價值,了解自治性和行政性糾紛解決的價值,以及社會保障事業對于糾紛解決和權利保護的重要意義等等。在這個意義上,全球化的視點既可以促進我們健全和完善法制,又可以使我們避免某些現代化的弊端,面向未來,少走彎路。

基于上述三個角度,今天,當我們探討現代司法理念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篇(4)

人力資源管理改革與創新是高職院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等文件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把工學結合作為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點,將推進工學結合、半工半讀作為學校改革發展的基本方向,深化職業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創新人力資源管理機制,為工學結合提供制度支持和機制保障。

然而,在工學結合的具體實施中,由于大多數高職院校還是采用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從而使得高職院校在具體實施工學結合時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嚴重阻礙工學結合的順利實施。需要我們采取有效措施,創新人力資源管理機制,為工學結合的順利實施提供持續的助推力。筆者從工學結合的特點和實施需要出發,對工學結合模式下高職人力資源管理機制的創新進行探討。

樹立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新理念

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實施,需要學校和企業多個主體、多個層面的人員參與教學和指導,具有開放性、職業性和實踐性的特征。而所謂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新觀念就是指要打破傳統的相對固定的編制管理,破除“用人必養”的舊觀念,按照工學結合的實施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由開放的人才市場機制,徹底打破傳統的人才部門和單位所有制,讓工學結合所需的行業、企業技術骨干和能工巧匠能順利地流進工學結合教學隊伍中來,也允許學院內部服務能力較強的教師流進企業中去,發揮校企工學結合人才的雙向流動作用,從而使教師隊伍在這種雙向流動中吐故納新,提高總體素質。這就要求我們樹立“不為我所有,但為我所用”的開放共享的人力資源新理念,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約管理”和“相對穩定、合理流動、專兼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建立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人力資源開發機制,使教師管理,特別是“雙師型”教師隊伍管理從傳統的封閉式管理模式轉變為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開放式管理模式,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并通過動態優化,及時將最優秀的企業專家和一線骨干吸納到工學結合師資隊伍中來,努力提高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質量。

建立完善的人力資源開發新機制職稱

人力資源開發是促進高職院校師資隊伍建設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激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有利于科學配置工學結合所需的各類人才。要建立完善的人力資源開發機制,首先就要求我們根據學校自身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進行認真、全面的人力資源狀況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的近期和中長期人力資源開發規劃。特別是要根據工學結合對校內外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服務人員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的要求,選擇合適的開發對象,聘用優秀人才,把握好人才開發的重點,確定高中低不同層次人才、一般人才和緊缺人才、行政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其次,要求我們重視教師的在職教育和培訓。我們必須積極創造各種有利條件,組織開展以專業帶頭人、核心課程負責人、實習實訓負責人、管理骨干為重點的全員培訓,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優秀中青年教師出國學習培訓、定期到相關企業參加生產實習鍛煉。再次,要求我們建立完善的基于工學結合的人員培訓機制,制定工學結合人力資源培訓與開發辦法,設立人力資源開發專項基金,切實保障工學結合教職員工隊伍得到有效建設。最后,要求我們針對具有不同教學經驗、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歷的校內外教師和從事不同崗位工作的管理人員進行不同層面、不同內容的培訓。特別是要針對當前校內專業教師教學水平較高、實踐動手能力較弱,企業實訓指導教師實踐動手能力較強、教育教學水平不高的現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項目設計,確保校內專職教師和校外兼職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和實踐動手能力都得到整體提升,充分發揮人力資源開發的效能。

建立靈活多樣的人事聘用新機制

由于工學結合需要大量具有企業實踐工作經驗和較強實踐工作能力的行業、企業專家或兼職教師來參與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專業建設調研、工學結合課程開發以及擔任一定課程的教學等工作,特別是在學生頂崗實習中,更是需要大量的企業實踐指導教師對學生進行崗位技能與職業素養的培養與指導。此外,在工學結合中,還要部分企業工作人員參與工學結合和頂崗實習等工作的協調與服務工作。為此,必須建立基于工學結合的校企合作、互聘共用的靈活多樣的人事聘用新機制。這就要求我們:一要改傳統的固定編制和身份管理為流動編制和崗位管理,建立固定編制和流動編制相結合、全職與非全職相結合、長期聘任與短期聘任相結合、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相結合的彈性用人機制。二要結合工學結合的實際情況,改變以往重職稱、重學歷、重資歷,輕能力、輕業績的傾向,做到既重知識、學歷和資歷,也重技術、技能和業績,實現人事聘用由“資格評審機制”向“崗位聘任機制”轉變。特別是要優先保證與工學結合有關的崗位或因工學結合而新增的崗位,如校企合作工作人員、工學結合辦公室人員、工學結合質量監控人員、各系實訓管理人員和學生思想政治輔導人員等。三要采用“競爭上崗、合同管理、動態優化”的用人機制,實現由論資排輩向自主擇崗、競爭上崗、按崗付酬機制的轉變,積極探索校企互聘共用、共同考核、共同培訓、人才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人力資源管理新思路,并通過正式引進、柔性引進、與企業共引共享等形式,積極引進行業和企業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技術骨干和能工巧匠擔任專職教師或兼職教師,努力加強工學結合人力資源建設。

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新機制

考核與評價是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決定分配、續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據。由于工學結合涉及學校和企業不同的教學主體,學校和企業不同的工作人員和不同的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更需要建立一套與工學結合相適應的體現考核對象多元化、考核內容多元化、考核形式多樣化的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考核與評價新機制,以便考核評價工學結合各個環節、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和各類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因此,在建立這種基于工學結合的績效考核與評價新機制時,一要按照績效管理的思想改革現有的考核體系和辦法,做到以目標考核為指向,將結果考核與過程考核相結合。二要建立基于工學結合的完善的績效考核與評價系統,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深入的崗位分析和職務描述,形成規范的崗位說明書,并明確工學結合相關實施部門和員工的責任,形成基于工學結合各過程、各環節和各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一種人人有職責、人人有目標、人人有壓力、人人要努力的績效考核與評價系統。三要建立部門績效考核與個人績效考核相結合、自評與他評相結合的考核機制。要按照層級考核的原則,做到誰主管、誰考核,同時要積極動員學校教師、學生和企業員工參與工學結合績效考核,特別是要充分發動行業、政府與社會力量參與工學結合質量與效果的考核與評價,要重視吸納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教學質量考核與評價,實現質量管理主體的多元化。特別是要把是否有力推進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作為職能部門、系部及主要負責人績效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并與其工作報酬、職稱職務晉升、評優評先等掛鉤。

建立優勞優酬的激勵分配新機制

在實施工學結合的過程中,由于涉及學校和企業兩個不同的主體以及兩個不同主體中的不同人員,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兼顧校內校外不同層面工學結合工作人員的優勞優酬的激勵分配機制。為此,我們必須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充分運用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人本理論”,并采取有效激勵手段,最大可能地從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員的人本關懷出發,按照效率與公平統籌兼顧的原則來制定合理的激勵分配制度,堅決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將“管理、知識、技能、績效”等要素融入激勵與分配制度中來,并建立“以崗定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的分配機制。二是要充分發揮分配機制的激勵作用,要在符合國家分配政策的前提下,打破平均主義的陋習,鼓勵合理拉開收入差距,通過實行薪酬總額動態包干管理、項目完成經費包干、實行項目引進獎勵等辦法,激活學校內部分配機制,真正建立起符合高職院校特點、適應工學結合需要的激勵競爭機制。特別是要按照“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勞優酬”的原則,向工學結合的關鍵部門、重點崗位和一線人員傾斜,既要重視對工學結合中校內外不同層面工作人員的物質激勵,如工資、津貼、獎金等,又要重視對各類工學結合工作人員的精神激勵,如評優評先、選派出國學習等,更要重視對工學結合人員給以發展性激勵,如評聘為校內專職教師、職稱晉升、職務提升等,確保工學結合優秀人才進得來、留得住、干得好。三要根據工學結合崗位的重要性、難易度、繁重程度和崗位所需專業知識、技能、管理水平等來確定一個崗位的工資報酬,要堅持分配與崗位職責和工作實效掛鉤,做到按勞取酬、優勞優酬。特別是要提高工學結合課程的報酬,提高實訓指導教師和工學結合一線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津貼,對合作企業的實踐指導教師要發放相應的勞動報酬,將工學結合中各類工作人員開展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勞動適當量化,保證他們勞有所得,提高他們對工學結合工作的積極性。四要設立工學結合獎勵專項基金,獎勵在人才培養、專業建設、課程開發、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學改革、科技研發和企業服務等工作中作出特別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部門或個人,以及在處理工學結合突發事件中的有功人員,盡最大努力激發工學結合各個層面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全力推進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持續有效地實施。

參考文獻:

[1]胡定軍.高職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探索[J].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4,(4).

篇(5)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v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基于此,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專刊》,第43卷第8期.

篇(6)

1、強調團體努力,以學校名義參加競賽,每個參賽隊由7名具有各種才能的學生組成,隊員

要團結合作,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整個隊才有希望獲得成功。

2、鼓勵隊員充分發揮創造性,鼓勵與眾不同的答案,讓每個隊員的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

對特別有創造性的答案,給于最高的獎勵。

3、強調趣味性,比賽題目形式多樣,生動有趣。整個解題過程要用藝術表演的形式來體現,在令人難忘的、幽默的表演中創造性地完成規定的任務。

4、反對成人協助,學生有充分表現自己各種才能的權利,反對教師、家長等成人包辦代替。對有成人協助的隊,將進行處罰。

5、廣交朋友,通過每年的地區競賽和世界決賽活動,為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學校、不同年級的學生互交朋友提供了良好的條件。鍛煉了學生的社交能力。

二、頭腦奧林匹克活動的理論依據

1、心理學依據。

青少年時期心理發展的主要特征是從幼稚性向成熟性過渡。由于體力和智力的迅速發展,他們精力旺盛,活潑好動。他們意識到自己不再是“小孩子”,要求獨立,有強烈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總想顯示自己的力量。

2、創造心理產生的條件

(1)、知識是創造的依托。智商高的學生不一定有創造性,還需要有創造性思維。智商一般的

學生,創造力得到開發后,也能有好的創造。

(2)、創造性人才的心理素質。主要體現在他們有強烈的好奇心;頑強的毅力;勇于進取的精神;與眾不同的思維;健康的人格等。

(3)、有利于創造的環境。民主的家庭;寬松的氛圍;進取的集體。

3、創造性活動的原則,充分發揮右腦的作用。右腦所獲得的形象、直覺,對整體的感知、想象等,

是產生創造性設想的源泉,是創造活動的關鍵。左、右腦的密切配合是創造力真正基礎。

智力因素是創造活動的必要條件,非智力因素的創造動機是創造行為的直接推動力。兩者都要得到和諧的發展。一切創造活動都是形象思維與邏輯思維的互補效應。創造活動的過程是顯意識和潛意識的交融過程。

三、頭腦奧林匹克活動的內容和實施

1、頭腦奧林匹克競賽的內容和形式:

每年3月中旬舉行上海地區競賽,5月底選拔兩支優秀隊赴美國參加世界決賽。題目由國際頭

腦奧林匹克協會(CCI)出的統一賽題。題目有長期題、即興題、附加風格表演。頭腦奧林匹克競賽模式圖見附錄。

2、頭腦奧林匹克課外活動:

為了使隊員們在比賽中賽出好成績,真正通過比賽引發他們對科學的興趣,學會創造的

本領,在賽前訓練期間,可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活動。

(1)、科學探索活動——從賽題內容出發組織活動。如:“怎樣感覺空氣的存在?”要求學生用各種方法來做盡可能多的實驗,感受空氣的推動力和阻力。

(2)、技能學習——運用知識解決各種實際問題。如:利用量角器設計并制造簡易的經緯儀,測量自制模型飛機的飛行高度。

(3)、社會考察——通過對社會的初步探索,獲取、分析、評價和應用社會研究的成就,以便更富有成效地創造。如:參觀航空博物館、自然博物館、垃圾處理廠等。

(4)、學會思考——學會從不同角度進行千變萬化的思考,做“頭腦”體操,使學生思維的流暢性、變通性、獨特性得到提高。如讓學生盡可能多地說出紙的用途等。

(5)、學會表達——創造性的構思通過語言、表演、音樂、道具表現出來,是學生綜合素質的反映。可通過小品創作、表演、編劇、制作等來提高技能技巧,激發創造的興趣。如:創造一種能取代飛機旅行的方式,并通過道具、語言、動作向大家介紹。

3、頭腦奧林匹克參賽隊的組成和賽前訓練

(1)、組隊——挑選富有各種才能的學生,如藝術和音樂、表演和創造等,組成參賽隊。

(2)、長期題的解法——要熟讀賽題,討論完成規定任務的各種方法。確定主題,找出符合主題并能適合隊員完成的方法。編寫劇本、制作道具,并不斷改進。風格表演要多次排練。

(3)、即興題的訓練——要和長期題訓練交替進行。進行擴散性思維訓練時,要從性質、外形、顏色、用途等全方位擴散。使隊員能合作密切、反應靈敏、思維快捷。

頭腦奧林匹克活動沒有失敗者。頭腦奧林匹克隊員的工作是找出一種完全適合他們的解決方法。這只能通過聽、看、出力、合作、提煉和緊張訓練才能取得。對學生而言,頭腦奧林匹克活動是親手實踐,對教練而言是積極輔導、啟發誘導,為取得最佳成績而奮斗。

4、頭腦奧林匹克活動課:

把頭腦奧林匹克活動列入課表,每周一節。主要內容:創造思維的培訓和動手能力的培訓。

5、頭腦奧林匹克夏令營:

通過參觀、訪問、調查、觀測、制作、競賽、交流等多種形式,滿足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發他們的興趣,培養集體主義精神,獲取知識、信息,增種能力,有利于參加頭腦奧林匹克競賽。

6、頭腦奧林匹克擂臺賽:

(1)、上海市頭腦奧林匹克擂臺賽——每年的10月——12月舉行比賽,學生以個人名義參賽。題目以普及為原則,動手制作為主。經過幾期擂臺賽,學生的作品不斷提高。

(2)、頭腦奧林匹克電視擂臺賽——每年8月舉辦,各省市組隊參賽。以電視作為傳播媒體,向全國宣傳頭腦奧林匹克活動、推廣頭腦奧林匹克活動,讓更多的青少年參加頭腦奧林匹克活動。

四、頭腦奧林匹克活動取得顯著成效

1、深受廣大青少年歡迎

第一屆上海市頭腦奧林匹克競賽時只有30所學校參加競賽,現在上海每年有150多所學校的近200個隊參加競賽,發展很快。從1988年以來,北京、武漢、天津、廣州、深圳、南京、溫州、東營、香港等地先后派出代表隊到上海參加比賽或觀摩比賽,該活動已從上海輻射到全國,受到越來越多的青少年歡迎。日本、新加坡、德國等國外的青少年也曾到上海進行頭腦奧林匹克活動交流。加強了青少年的國際交往。頭腦奧林匹克電視擂臺賽現在就有北京、天津、石家莊、東營、南京、揚州、上海、廣州、深圳、香港、武漢、南昌、大連等10多個城市的中小學生參加。

2、學生的創造力普遍得到開發

通過對某區8個參賽隊的統計分析,對第一次參加競賽的隊和多次參加競賽的隊,他們的長期題、風格和即興題得分,用兩個平均數之間差數的顯著性檢驗,可得出結論:他們的長期題得分有顯著差異,風格得分差異不顯著,即興題得分有極顯著的差異(見表)。

統計量

題型參賽隊隊數

n

平均分

x

標準差

s

t檢驗

結論

長期題第一次競賽隊

多次競賽隊5

3119.35

169.8023.21

27.86t-2.78

p<0.05差異顯著

風格第一次競賽隊

多次競賽隊5

338.26

46.7310.59

5.66t-1.25

p>0.05差異不顯著

即興題第一次競賽隊

多次競賽隊5

330.78

97.2218.1

4.81t-6.05

p<0.01差異極顯著

許多學生多次參加頭腦奧林匹克競賽,學會了許多知識和技能。他們在其它科技競賽中也表現出良好的素質,尤其在發明創造活動中,他們的作品常常獲獎。

如:市二中學學生楊崢,他在小學、初中時多次參加頭腦奧林匹克競賽,還到過美國參加過世界決賽。在發明創造活動中,他發明的“打字底稿自動托架”、“防風衣架”、“圓弧半徑尺”、“球面半徑尺”等作品多次在上海和全國發明創造競賽在獲獎。

篇(7)

尊重是一種待人處事的態度。從人格上說,師生是平等的,因此,師生相互尊重應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而對“師道尊嚴”的誤解常使學生的主體人格地位被漠視,教師以居高臨下之勢對待學生,忽視對學生應有的尊重。當教師以無可置疑的口吻對學生發號施令,當教師把雙耳束之高閣不傾聽、不理會學生的陳述,當教師理所當然地把自己的思想觀念強加給學生時,教師離學生的距離已愈來愈遠了,班級管理又從何談起?更遑論有效了。沒有傾聽就沒有對話,沒有尊重就沒有教育。班主任在班級管理活動中放下身段,蹲下身來傾聽、感受、理解學生的訴求,真誠表達自己的想法,暢通師生互動溝通渠道,形成亦師亦友的師生相互尊重關系,以此為出發點才會有生命質量的關注,才能做到“以生為本”。

2.信任學生的品行潛能

魏書生說:“如果沒有學生的言行來幫我理解,我無法真正讀懂教育學、心理學,更談不上如何運用了。”教育相長的基礎是師生的互信。學生是“親其師,信其道”,教師則“信其生,授其道”。相信學生是因為“人之初,性本善”,是因為人具有多元智能,是因為“教育是改變世界最有力的武器”。班級管理的過程是人與人交往活動過程的縮影,學生在班級中需要互動依存,學生所發出和接收的訊息,在質和量方面都會影響彼此的學習和生活。班主任應有的態度是信任學生的品行是可以影響和引導的,相信學生的潛能是可以啟發的,眼中有生命,心中有學生,培養和維持互助互信的心態,以時間和精神去建立與學生足可信賴的互動模式。

3.樂見學生的暫時缺陷

處于成長階段的學生都具有相對未經發掘的潛能,教師、家長擔心的許多困難、問題都可能是掩藏著的啟發潛能機會。班主任面對學業、紀律、思想、言行等表現不盡如人意的學生,應有的態度是正視學生暫時的缺陷,正如十個指頭有長短,學生某方面的不足并不意味著學生一無是處,抱怨、悲觀只能說明我們沒有擦亮眼睛,或是一葉障目,或是固化的思維異化了學生觀。觀念、情緒是有傳染性的,班主任樂觀的情緒態度、積極的肯定接納都會讓處于艱難、困惑、失敗中的學生重燃希望的火種,增強戰勝困難的勇氣和信心。

4.關懷學生的健康成長

陶行知先生說過:“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頓,你的譏笑里有愛迪生。”班主任對學生的關心愛護既是為師者職業操守的體現,更是持續傳達促成學生實現奮斗目標意愿,讓學生在達致目標的過程中獲得快樂和滿足感受的精神動力。學生不是產品,產品不及格可歸入廢品,教育的失敗則是貽誤學生的一生。教育是用心靈贏得心靈,班主任關懷學生健康成長是“以生命影響生命”的過程,誠如蘇霍姆林斯基所說的:“要想自己成為幸福的人,就應當對別人關懷備至,體貼入微,赤誠相見。”

5.刻意安排讓理念著陸

刻意安排是透過圍繞方向目標,經刻意設計,目的在啟發潛能的地方、政策、活動、流程和師生去實現目標和方向啟發潛能教育實踐理念。教育目標的實現需要有利于教育實踐的環境和氛圍,班級管理的有效性重要的表現為良好的班級文化氛圍。班主任實踐啟發潛能教育理念,營造基于尊重、信任、樂觀、關懷信念的班級文化氛圍,圍繞目標以人物、政策、地方、計劃和過程為載體有意而為,讓理念著陸、行走、看得見摸得著。

二、以啟發潛能教育要素

落實班級管理行動學校和教師要落實啟發潛能教育理念,創設和營造一個適宜學生學習、發展、成長的空間與氛圍,必須透過5P(People人物、Policy政策、Place地方、Program計劃及Process過程)的同時運作,互相配合,始能成效。

1.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

班級管理涉及班級的人、事、物及其關系,核心對象和目標取向是學生。班主任與學生的關系是建立在班級紐帶上的校園中最基本的人際關系,應以嚴愛相濟、管放相融、堵導相成的策略建立師徒式、家庭式的師生關系;學生間的關系也是建立在班級臍帶上的班級中最直接的人際關系,班主任應引導學生目標一致、嚴己寬人、相互欣賞,形成朋輩式、兄弟姐妹式的同窗關系。人際關系狀況的好壞,不僅帶有明顯的感彩,還取決于人們各自需要的滿足程度。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班主任有效作為的需求均離不開良好的人際環境,學生不再視班級僅是學習場地,班主任也不再把班級權當工作場所,師生融入班級大家庭,班級管理的有效性也就有了堅實的基礎。

2.民主參與共建班規班紀

班級管理的目的是形成積極向上的班級文化氛圍,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認為:“學校規章制度是‘學校所以立之大本’,是師生‘共同的約言’。”由此,班規班紀就是“班級師生、家長共同的約定”。啟發潛能教育理念下的班規班紀是面向全體學生和家長,經過民主與集中,目的是約束學生的同時引導學生形成良好品格、行為習慣。其一,班主任是制訂目標方向、框架思路、主體內容的主導者。班規班紀草案經全體學生參與討論、修改、表決,再通過家長會審議,這是一個民主決策的過程,是讓較多的人來參與決策過程,用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或少數人決策的理性不足。家長對規則制度的了解為今后班規班紀的執行奠定堅實的基礎。其二,班規班紀條款約定家長如何配合、參與、支持班級建設,這是家校合作的保證。其三,班規班紀的監督運行由班委會負責,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同時也是學生自我管理的鍛煉。

3.建設教育性的班級環境

班級環境對學生的影響有利于課堂教學,讓班級成為學生學習的殿堂、精神的家園、生活的港灣有利于凝聚向心力和增強歸宿感。一是在課室的整潔上下功夫,整潔的環境本身就具有教育力量和約束效力。二是在課室的美化上做文章,選擇適當位置選取合適內容讓學生自主布置課室,如班級活動照片、溫馨提示、祝福語等,建設積極樂觀、關懷信任的環境,潛移默化影響每一個學生。三是在文化的引導中求實效,適度張掛正面價值取向的內容,如各種獎狀獎旗、學生作品、奮發圖強的班呼班號、奮斗格言等,營造一個受人尊重、富有教育意義的氛圍。有形的環境持續地對學生進行無形的良性刺激,促進理想的確立、精神的追求、文明的形成。班級環境的建設過程其實更是難得的教育過程,出自學生之手是一種收獲,自然更懂得珍惜。

4.組織多類型的體驗活動

班級管理是班主任針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生活等內容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各類活動以達成班級建設目標和育人價值取向的管理實踐活動。首先,班主任應堅持班級常規活動,達致班級管理按部就班、井然有序。其次,充分借力學校的各類活動,如校運會、藝術節、科技節、讀書節、春秋游、校慶、學雷鋒等,在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的過程中塑造班級精神核心、展現學生才藝、鍛煉學生能力,達致人人以班為榮、班級以學生為傲的局面。最后,積極組織富于班級個性特征的體驗活動,如團隊活動、社會實踐、志愿者服務、參觀探訪、演講比賽、戲劇表演等。班級歸屬感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唯我獨有”,學生在班級中感受到自己班級的獨樹一幟、精彩紛呈,其自豪感會油然而生。

篇(8)

一工業經濟、工業文明與傳統發展觀

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表明:生產力決定一定的經濟發展模式,經濟發展模式則會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觀、發展觀。工業革命完成后,社會化大生產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發力催生出飛速發展的生產力,“工業化”成為一國的現代化模式,這種模式簡而言之即指“人力+資本+資源”,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后兩者,這種以資本、資源為支撐的經濟形態,我們稱之為“工業經濟”,在工業經濟模式下孕育出的工業文明觀,其基本價值就是追求工業化和刺激增長。因循人類經濟發展史,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工業經濟階段,物質財富增長被視為經濟發展的唯一標識,也被視為衡量人類一切經濟活動的價值判斷標準。

以上就是工業文明觀下的基本發展觀:單純的經濟增長觀。這種發展觀的理論前提是自然資源的供給能力具有無限性、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具有無限性。換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當人類任意索取資源、排棄廢物的“理想”場所。這種理論預設物化為人類的行為,表現在人類為了追求更快的經濟增長,追求更多的物質財富,憑借自己創造的技術與智慧而與生物圈進行對壘,無限制地掠奪生態資源,破壞生態環境。這種人與資源之間的對立與非協調狀態,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經濟發展是非持續的,這種發展觀是一種不可持續發展觀。

其次,工業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廢除了人的身份關系的不平等,確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價值理念,賦予人政治、人身、財產等多重權利,并建立了以“私權至上”為原則的私法體系,形成了契約神圣、意思自治、權利不得侵犯等原則。這一切都為商品經濟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個人創造力及進行平等競爭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礎。然而,競爭的過度發展與壟斷必然引起貧富懸殊、兩級分化,如果仍僅限于保護形式上公平、平等的傳統文明觀,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無法保障,甚至從某種意義上會由對人性的尊重異化為對人性的威脅。從這個角度講,傳統工業文明發展觀在公平發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們還應認識到傳統發展觀在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方面的局限性。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從一個落后的農業國向先進的工業國轉化,趕超發達國家的艱巨任務,可以說,存在巨大的快速發展壓力。然而,傳統民商法作為市場內在運作的忠實法律載體,其功能保障了微觀民商事關系的協調和當事人之間平等意志的表達,但并未能對經濟快速發展注入活力。而單純依賴市場機制的自行運作,僅能實現經濟發展的常態,并會存在與市場共生的周期性衰退與危機,在市場發育不完全、行政障礙殘留較多的情況下,還會造成經濟發展的滯后現象。一種經濟形態總會孕育出與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發展理念,并具體體現為一種制度設置。人類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人類認識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類思維空間的廣度與深度。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形態的衍變,勢必會拓寬人類的生存空間,提升人類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發展理念。傳統文明模式下的發展觀已不再適應知識經濟形態的需要,一種新型的、內生于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體系與傳統發展觀的內在統一性,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為新的發展理念的制度載體。經濟法作為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新興法律現象,以這樣的理論預設為前提:單一的市場調節機制不能保障經濟運行的持續、公平、快速發展,而國家調節與市場調節可以同時作為經濟發展的內生機制。由此可見,經濟法的立足點比傳統法律更廣、更寬、更遠,其體現出來的發展理念也屬于一種新型的、代表新經濟發展趨勢的發展理念。

二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發軔于20世紀80年代,其中具有標志意義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對美國學者萊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所做的確認。這表明人類已認識到進入工業文明以來所形成的經濟發展觀的非持續性。而實現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一方面,人類經濟活動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需求超過了其再生的能力與速度,造成了資源的耗損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類生產生活所排放廢棄物又超過了生態系統的凈化能力。這些都造成了現代生態經濟矛盾的日益尖銳化,使生態、經濟、社會三者的發展處于一種對立和不可兼容的狀態。有學者將這種高耗資源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經濟模式稱為“不可持續”經濟。從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觀念。

21世紀,可持續發展無疑將成為人類社會不約而同的選擇。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在各個領域的不斷深化,其內涵與外延必將發生深遠的拓展。把握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我們認為,可持續發展至少包涵以下三個層次的意義。

(一)生態持續發展

生態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理念開始形成時期的基本內涵,其追求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又要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由此,學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態人”的假設,所謂“生態人”是與“經濟人”相對稱的一種概念假設,后者出于對自身非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單一、盲目追求,對社會利益與自身經濟利益的破壞已危及可持續發展,而“生態人”則順應生態發展規律,與自然環境和諧共存。在當代經濟立法中,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農業法等部門,開始接受生態人的假設。

(二)人力持續發展

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信息為經濟增長的原動力,因此人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準確地說是人的智力因素對經濟發展起決定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民商法對人格、私權的抽象尊重與形式保護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現實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重要一環。

以現代企業為例,在物質資源、活勞動同等條件下,管理已成為企業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為本”已不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體現為一種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其也應該成為法律傾向選擇的價值。人力持續發展從經濟學角度講是勞動力的維持、發展與延續,而落實到經濟法角度,則包括教育法對合格勞動者的培養、勞動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社會保障法對勞動者充分競爭的有力法律支撐。

(三)產業持續發展

在中國,可持續發展觀還存在著特殊的產業背景。中國農業有幾千年發展歷史,至今仍對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起著基礎性作用,而工業經濟歷經建國后幾十年的發展,正處于增長期。在世紀之交,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浪潮,又使知識產業化成為大勢所趨,從而形成了中國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知識經濟并存的經濟格局,與其相伴生,也同時存在三種不同的文明觀、發展觀。在這種特殊國情背景下,產業的協調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當然,我們所說的協調并非平均、均衡發展,而是發揮各自優勢,以培育新興產業,鞏固基礎產業為主軸,使各個產業之間達到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具體而言,知識經濟雖以知識、信息為支撐,但其亦應建立于扎實的舊經濟(農業、工業)基礎之上,才能避免其發展的虛擬化、泡沫化;而舊經濟也必須以信息化促進工業化,借助知識經濟的信息載體加速發展自身。

綜觀我國現存法律制度,適應工業經濟發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較豐富,但鞏固、扶持農業基礎產業和鼓勵、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的法律則明顯缺乏。經濟法以持續發展為自身理念與目的,在產業法律方面,應做出以下努力:

1.加強農業部門法的研究與立法進程,尤其在農業生產、流通、科教投入、環境保護等方面,應加緊加快形成比較完善的農業經濟法律體系。

2.把握知識經濟的發展趨勢,適時、適度地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與發展。在市場進入方面,放寬進入口徑,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在市場規制方面,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研究其競爭規律,制定適合其產生發展規律的競爭法律制度,以確保其正當、適度、有效競爭,培育健康的市場理念。

3.總體把握合理產業結構比例,改變產業結構的純經濟觀念,從法治角度將一個國家的產業戰略穩定化和規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認識國情和維護經濟的基礎上,對實現產業公平的有關產業政策用法律方式穩定下來;再次,要將已穩定和規范的產業戰略和產業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動和操作。

三經濟法的公平發展理念

公平作為人類法律追求的永恒價值目標,其內涵卻隨時展而衍變。法律的產生,有其深厚的經濟根源、政治根源、歷史根源、社會根源,但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它同人類的生產活動和交換活動密切相關,甚至直接導源于生產和交換的需要。最初意義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經濟等價交換的制度結果。

公平,有靜態、外部的層面,也有動態的、實質的層面。所謂靜態、外部的公平,即著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問行為的結果;而動態的、實質的公平,則超然于權利行使之上,直接關注利益實現的公平,即結果公平,其屬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傳統法律體系中的公平需求和體現,主要是從靜態的、外部的角度,從各個方面對公平加以保障:憲法維護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則體現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同罪同罰;而具體到民商法,公平觀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與弘揚。在民法制度的具體設計中,公平理念體現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觀及其制度表現,應該說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其靜態性、外部性對迅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中復雜的經濟格局和經濟態勢把握的欠缺。經濟法并非否認上述公平觀,而是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對動態的、實質的公平進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內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終極意義上的公平,其為人類發展觀注入了新理念與新思維。

(一)地區發展公平

自然資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國各地所選擇的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在世界范圍內體現為經濟力量格局的多極化及高度的貧富不均現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日益演進,不公平的經濟貿易秩序與格局成為世界經濟共同向前發展的阻礙。在一國各地區之間,也存在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一問題在中國顯露得尤為突出。由于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產業結構等因素所導致的生產力水平差異,產生了地區之間相對明顯的貧富差距。東部地區、沿海地區由于良好的地理條件以及政策傾斜,近年來發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區,雖有豐富的資源,但是地理位置閉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暢,阻礙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使整個國民經濟由于內需不足,發展后勁漸漸減弱。靜態的外部公平觀無力改變這種地區發展的非實質公平,經濟法秉承的公平觀是基于發展上的公平觀,不是利益的簡單均衡,而是著眼于更深遠層次的發展。我國在新世紀開始進行的西部大開發戰略,是順應這一公平發展觀,追求地區發展公平的明智選擇。經濟法應對這一現象做出制度回應。

(二)競爭公平

民商法的原則與制度保障了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條件即機會平等。然而對公平理念在競爭過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卻并未體現,其主要在于為競爭行為提供一種信念與支持,但對實施結果并不進行法律評價,而是以當事人之間義務約束是否完成為標志,缺乏來自社會的宏觀評價。民商法自我負責機制或自己負責機制排除了社會評價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后果社會糾正的可能性。雖然不排除市場主體單個進行的司法救濟,但由于成本高昂,使反競爭行為最終得不到有效規制。

經濟法正是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個人自利性極度膨脹而在競爭行為中表現出來的背叛公平原則的行為而進行法律控制。這一任務主要由競爭法來承擔。競爭法是國家為保障公平交易而對競爭實行規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競爭法具有公法與私法兼容的性質,調整手段以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協調等特征,而這些特征又都是經濟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學上承認法律部門劃分的國家都把競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而臺灣的競爭法更直接命名為《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競爭法則稱為《公正交易法》,可見,公平、公正乃是各國競爭法共同的品質。2000年3月份微軟壟斷案引起世人矚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微軟借助壟斷地位的市場行為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正當競爭理念。

(三)分配公平

所謂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場領域所發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貧富懸殊、產業差別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所引發的再分配需求。我們所說的公平,也不是指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在調整產業結構、均衡收入分配、刺激產業效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效率與公平,實質上是一對互相促進的價值取向,效率可以為實現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質條件,而只有實現公平才可能實現更久遠、更大的效率,體現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經濟中表現為經濟調控法律制度。其中,國家通過對財政資源的合理預期分配,為國民經濟設定一些基本參數,這是公平的前提;國家通過稅收這一手段既保證財政資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實現了在個人間、產業間的分配公平。

四經濟法的快速發展理念

(一)社會化大生產與經濟發展

近代以來生產的社會性逐漸表現為不同財產主體之間通過交換形成經濟共同體,在經濟共同體內部通過分工實現生產社會性,這便是作為近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基本經濟單位的企業的出現。企業作為生產組織和產權組織,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同時有利于減少交易費用和經濟活動的外部性。這也就是科斯所稱的“企業取代市場”原理。

企業是投資者投入生產資料和勞動者投資勞動共同創造剩余價值的商品經濟單位,它作為社會的基本而普遍的生產單位標志著社會化大生產的完全確立。社會化大生產具有兩大基本特征:一是提升了生產力水平,產生了較之以往個體生產高得多的生產力,這是社會化大生產對經濟發展的獨特功能。正如諾斯在其《西方世界的興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在社會關系中擺脫了生產中的孤獨性,將許多工人和許多生產資料有機結合起來,突破了個人體力、智力的局限,產生了無限大的體力、智力和社會生產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產生效益的規律。二是產生了人與人之間共同創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質利益關系,即如何將社會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給其成員。后者作為一種激勵約束機制是前者實現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快速發展功能的發揮必須構筑在合作各方對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轉(二)經濟法的快速發展理念

古典經濟學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上,無限放大市場的功能,認為通過市場無形的價格、競爭、供求三大機制來完成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市場分配,個人利益最大化便會被引導到有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軌道上來,因而主張自由競爭、自由貿易、自由放任。這種理論形成的快速發展觀認為經濟的快速發展是由利己精神的人格化的經濟人所進行的市場誘致性經濟發展,國家只是從屬性存在。在分配關系上,形成了由價格機制自發調整形成的利潤、利息、地租、工資的分配模式,這種分配模式適應物質資本占據支配地位的工業文明,但是不可避免地容易導致兩極分化;在競爭關系上,形成了主要由競爭機制自發形成的自由競爭模式,排斥國家干預適用的空間和范圍,由此而形成的壟斷既符合競爭機制又扼殺競爭機制;在宏觀供求關系上,市場的供求機制通過價格等信號來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大體平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生產和消費完全分離,企業生產出來的商品必須通過社會大循環才能得到實現。由于上述兩個供求和價格機制的失效,致使人們生產出來的商品不能達到宏觀實現。總之,傳統經濟的快速發展觀無視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協調的條件,是一種單純的市場經濟增長觀。

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及其發展,致使商品經濟逐漸演進到市場經濟,工業文明逐漸轉為知識文明,人類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漸變為人腦的合作。人類合作的空間和范圍愈來愈大,單純的個人理性越來越難以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情勢。因而,行為模式上的利己主義的市場模式逐漸受到限制甚至是拋棄。資本人格化所致的單純利潤追求必然會造成過度競爭而產生全局性的經濟危機;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當,勢必會導致合作效益的下降,兩極分化趨勢加強,有效需求不足。社會化大生產大大發展了社會生產力,并豐富了產品品種,以致資源稀缺與枯竭加劇,廢棄物增多與環境惡化,生物多樣性毀壞,生態失衡等。國家作為市民社會中惟一的政治權力,是社會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會利用其資源和信息優勢,承擔起經濟快速發展中的協調功能,經濟快速發展的單純市場經濟增長觀演進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動的經濟增長觀。

從我國的特殊國情來說,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增長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過渡過程中,我們面臨諸多的矛盾和壓力。從內部經濟發展來看,我國要在市場發育不完善、國企獨立性不強的經濟非均衡態勢下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以及完成向知識文明的過渡。農業經濟占很高比例的社會化改造成為現代化的艱難任務,自由的企業、健康的市場、公平的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必須逐步實現;從外部經濟條件來看,我國面臨著由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的世界經濟體系的挑戰。世界經濟一體化體系為我們既展示了機會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會化是國際競爭力大小的重要標志,我國必須在企業的整體社會化程度較低的條件下利用機會,減少限制。由以上分析可知,發展壓力顯而易見。趕超戰略的實現取決于經濟的快速增長。經濟增長是社會全面變化的引擎,趕超戰略的實現需要經濟持續增長,工業化不斷升級。而在市民社會發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經濟增長單靠其內生的市場或經濟的自力發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國家的“監護機制”“從上”來形成經濟秩序,國家不應當僅僅是作為市民社會從屬的手段性存在,同時也應當作為超越性手段存在。中國改革的實質是國家主導型的制度變遷,國家有意識地對未來作出安排。經濟法作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補、互動、互長的法律表現,既以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參與、組織和管理為前提,同時又要求國家的這些行為主要依靠具體經濟制度設計、產業政策和指導性計劃、契約、企業、利率、價格、稅制和稅率、公開市場操作等經濟的、非由政權直接干預和強制的手段來實現[2](P89)。經濟法一方面從制度補給上排除市場障礙,另一方面又從制度能動上直接誘導經濟增長。這種制度創新會使中國走向一條交易成本低、市場運行機制健全、信息靈敏、市場擴張快的發展道路。這具體體現在:

1.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財產經營收益的歸屬和成本的分配,確立投資者和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在企業中相互滲透、相互制衡的邊界,實質上是合理分配企業的增量利益分配權及相應的對企業控制權。

自從社會化大生產出現以來,投資者和勞動者都在自發地追求企業所創造的剩余。在古典企業時期,由于物質資本在生產要素市場中居于支配地位,以及產業資本家政治上的優勢,投勞者只獲得其市場價格,其參與企業剩余分配的權利被剝奪,這便形成典型的資本雇傭勞動制。這種制度缺乏有效激勵約束相容機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罷工、搗壞機器等手段來抵抗,同時又不可避免地導致資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財產收益和資本增值,而打破經濟效率的保持與增長。隨著知識經濟的孕育和發展,科技等人力資本在生產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為關鍵性因素,傳統的資本雇傭勞動制度逐漸轉變為勞動雇傭資本制,實物資本只有依附于高科技等知識含量高的人力資本才能實現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業的契約理論及人力資本理論得以興起。現代企業契約論認為,企業并非只是股東的企業,而是一種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所組成的特殊契約。“管理者和職工都是勞動力產權的主體。勞動者向企業投入勞動力,不僅是一種勞動行為,而且是一種投資行為,勞動者不僅應該獲得勞動收入,而且應該向其他公司財產投資人一樣,應該獲得產權收益。”[3](P56~57)經濟法在微觀經濟領域的調控應當以此為理念,對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業的控制權作出規制,在制度上明確投資者將其有形的物質資本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余的股權,投勞者將其勞動力投入企業形成分享剩余的勞動力權。這樣,企業形成穩定的有效的激勵約束相容機制,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2.在宏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采取直接調控以協調壟斷與市場的矛盾,采用間接調控以協調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矛盾。國家作為經濟管理中心,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緩和供需矛盾,將國家本身所占有的資源和信息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的缺陷,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1)直接調控。“壟斷化,是為了對付資本主義經濟內在矛盾,并根據私人自治,通過市民法秩序而進行的。”[4](P166)大規模的企業,特別是出現了可以統治市場的巨型壟斷組織,自由競爭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市場經濟自發調節商品實現的機制受到限制,不能自動實現經濟的效率;不正當競爭方法使市場自由競爭的秩序遭到破壞,民事主體通過謀求法律規定之外的優勢來獲取競爭利潤,從而使整個市場經濟的自發實現機制受到破壞。因此,調整壟斷資本與中小資本的反壟斷法、調整生產者與消費者關系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反不正競爭法等國家直接調控市場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間與能力發揮協調壟斷與市場矛盾,恢復自由競爭機制和價值規律的作用。

在我國,關于直接調控的競爭法,要依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有規律來制定。中國市場經濟是在逐漸打破國家壟斷的前提下,采取放權讓利的方法逐漸搞活經濟,因此,制度慣性中的行政壟斷比較猖獗。由于改革開放初期制度供給不足和人們逐利心情太切,假冒偽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嚴重,因此,我國自由競爭秩序的形成應當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由于我國社會化大生產程度比較低,應當扶持規模經濟的發展。此外,要避免外國資本通過直接收購和合資控股的方式壟斷我國某些重要行業和部門,以免將中國變為其原料產地和商品銷售地。

(2)間接調控。間接調控是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基本方式,是指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5](P33~34)。間接調控是國家作為資源和信息中心,積極主動地使用經濟計劃的指導性、經濟杠桿的利導性、行政管理的權威性,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缺陷的活動,現代國家對社會經濟的間接調控已經形成了“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宏觀調控機制調節和控制各種宏觀經濟總量、結構和比例關系,實質上就是確定和變更一定的社會關系。間接調控法通過調和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之間的矛盾來影響社會循環過程,協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矛盾,實現二者的大體平衡。我國已經在間接調控方面作出了許多卓有成效的探索,1996年宏觀經濟調控軟著陸就是成功的范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層次卻之善可陳,今后還應著力研究,同時不斷吸納和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

持續發展、公平發展、快速發展是經濟法特有的發展觀,也是最適應中國發展戰略、趕超戰略的法律文明。21世紀,中國經濟法將高揚發展旗幟,提升發展理念,為中國乃至全球的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貢獻重要的制度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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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篇(9)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國家的未來,由于身體、心智方面均不成熟,未成年人明顯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其權益極易受到侵犯,也極易成為各種違法犯罪的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來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也越來越嚴重。刑法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各種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人權,使之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然而現行刑法盡管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充分保護的法律精神,但仍有不少缺陷之處,有待完善。

一、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的立法保護現狀

(一)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主體的保護

在刑法上,作為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處于這一年齡時期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因生理、心理等都還處于發育之中,思想觀點并不像成年人那樣成熟和穩定,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明文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堅持適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顧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現行刑法在這些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1、定罪過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非犯罪化,是指對于那些雖然符合刑法規定,但情節輕微,沒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能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就不作為犯罪。比對現行刑法的這一政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該撤銷案件,或者不,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因此,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不的決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就不作為犯罪追究;人民法院不認為其犯罪的則不定罪。公、檢、法三大系統全面協調貫徹對未成年人定罪過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我國現行刑法第17條第1、2款明文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的,不能成為犯罪主體,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可以成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罪的犯罪主體,未滿16周歲可以成為任何罪的主體。由此可見,此上述八種罪的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這兩類未成年人在定罪方面等同于成年人,沒有體現對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特殊保護的刑事政策,也沒有體現從寬的政策,這應該是立法上的不足之處。雖然2006年1月份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了可以不認為其犯罪的幾種情形,彌補了刑法法條里的許多不足,但遠遠還不夠。

總之,在定罪方面,要盡力貫徹好對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非犯罪化政策,立法上應規定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理的原則,并予以明確界定。

2、量刑過程中的減免處罰政策

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現行刑法在量刑方面對未成年人減免處罰的總脈絡,不僅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而且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的規定相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除此之外,對未成年人來說,在刑法總則中就沒有關于量刑方面的其他規定了,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的麻煩,理論上也存在諸多爭議,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適用緩刑規定,免予刑罰處罰規定,自首和立功方面。

(1)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是量刑過程中減免處罰政策的一大表現

緩刑作為國家控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被認為是除了刑罰,保安處分兩個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個支柱,是特殊的刑罰手段。這一特殊的刑罰手段對促進罪犯改過自新,預防罪犯再次犯罪起著很大的作用。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容易偏離生活正常軌道走向犯罪,但也容易認識錯誤改造自新,因此,緩刑的適用對于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歸社會的作用更為顯著。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這是我國現行刑法對緩刑適用條件的界定。另外,第74條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的精神,對需要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只要符合刑法第72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一般都應適用緩刑。這樣做,有利于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挽救和改造,可以避免和防止在監獄或勞改場所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但是,在如何判定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在掌握未成年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時,刑法并沒有作出有別于成年罪犯的規定。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正因為這點,才要求法律對其給予特別保護。

(2)對未成年人免于刑罰處罰是量刑過程中減免處罰政策的另一表現

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立法者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認知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成年人而言有所減弱,其法律上的可責難性小,因此,基于主體年齡的因素,可以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既然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免予處罰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也適用免除處罰,那為什么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原則不能涵蓋免予處罰這一原則呢?這也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立法保護在量刑方面不夠完善的地方。

另外,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關于“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應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的規定,未成年人的年齡情節已經被視為適用免刑的條件之一,而且也得到司法解釋的確認。解釋規定,未成年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屬于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分。

3、行刑過程中的從寬處理政策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刑法三大原則之一。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相對應的是執行刑罰人人平等。罪行輕重不同,主觀惡性不同,改造難易不同而給予差別處理,這是行刑中的應有之義。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改造難易程序明顯不同于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給予區別對待,體現了司法公正的精神,這不違反行刑人人平等的原則。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實質體現,詮釋了司法公正的精神。我國刑法中對這種區別的待遇的規定并不明確,在減刑、假釋的規定中,也沒有明文規定未成年人應該放寬。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人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放寬。”立法的不足不能僅用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補救,而且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可以比照”,而不是“應當比照”成年罪犯適度放寬,行刑平等原則是要切實保護發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實行實施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無形中被縮小了。

另外,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因暴力性犯罪而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這一規定對未成年人因突發或偶然暴力性犯罪而被判重刑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護

1、直接規定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犯罪

我國刑法直接規定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具體是指刑法第237條規定的猥褻兒童罪,把兒童作為犯罪對象的,從重處罰。第241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第242條第2款規定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兒童罪,第262條規定的拐騙兒童罪,即“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規定為該罪的犯罪對象,從而體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第359第第2款規定的引誘罪,把“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的”,單獨列款,并規定相關的懲罰,以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護。第360條第2款規定的宿罪,對“宿不滿十四周歲的的”,與一般該行為相比,其處罰更為嚴厲,“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些罪名都把未成年人作為侵害對象,并且刑法分則將其作為專有罪名規定,或單獨成條或單獨成款,并且制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或從重或加重,以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另外,《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規定的雇用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規定的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兒童乞討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把侵害未成年人作法定的加重情節

刑法第236條規定,奸的以罪論處并從重處罰,同時,該條第3款規定,具有奸節惡劣或奸多人或者二人以上的,或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該條把犯罪對象作為從重、加重的一個因素,是因為行為對以后的身心健康及思想發展都將產生很大的影響。法律理應制定更為嚴厲的處罰,對他們加以保護,給予寬慰,幫他們樹立自信。刑法第239條第2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其死亡或殺害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240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屬于第1款規定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屬于第2款規定的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刑法第347條第6款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從重處罰。使其不受的侵害。刑法第353條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從重處罰。未成年人由于身體、心智方面均不成熟,辨別能力也較低,極易受唆使,容易被利用。前兩款的規定既可以對不法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又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刑法第358條第1款規定,組織、強迫不滿14周歲的的屬于組織罪、強迫罪的情節嚴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64條第4款規定,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物品的,從重處罰。從思想和精神上給予未成年人更為干凈的成長空間。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搶奪數額較大,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搶奪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財物的。

從上述刑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刑法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以未成年人作為侵害對象的犯罪進行從嚴制裁,體現了國家和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寬容與保護。但是這并不表示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已盡善盡美。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形勢的發展,刑法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不足日益顯現,亟待完善。

3、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未成年人瀆職犯罪的規定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條第1款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刑法第416條第2款規定,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完善思考

(一)關于《刑法》中某些條款的完善思考

1、對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138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罪名為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享受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理應得到保證,社會各界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但是,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采取了措施而沒及時報告,或者雖然沒有采取措施,但只要及時作了報告,即使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員,也不構成犯罪。法條條文里一個“或者”,就留下了很大的空子可鉆,使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倒塌事故發生時,主要責任人員就有了推卸責任的借口和余地。只要將校舍等設施潛在危險做過報告,不管以何種形式,也不管向上級哪個部門,只要報告了,自己就不會構成犯罪,或者在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危險,隨便采取一點措施就算完事,或者在采取措施和及時報告二者中,選擇最容易最省事的。這樣的做法顯然是違背立法愿意和初衷的,它不是督促責任者主動采取措施,而是督促責任者及時報告,把危險和問題轉移上交,自己的責任推脫得所剩無幾。因為責任者在二者選擇中,一般都會避重就輕地選擇轉嫁責任。這是對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權的極大漠視,這樣立法根本不能起到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作用。這樣的條文若不加以修改完善,就不能引起有關人員的足夠重視,從而使他們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視而不見,對廣大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漠不關心。

建議立法部門在對本條的修改時,著重突出行為人認識并采取措施情況對本罪構成的影響,清晰明確責任者應負的責任程度,尤其要特別強調,對學校或者教育單位有關負責人在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的情況下,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或者無能力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嚴厲懲處,從嚴治罪。

2、對拐騙兒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我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法條規定,本罪的侵犯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實踐中拐騙十四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現象時有發生,但因刑法無明文規定,故致使處罰無據。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應將拐騙兒童的保護對象從“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擴展到整個“未成年人”,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此罪的保護范圍,而不再使這一部分未成年人游離于法律保護范圍之外。相應地,本罪名也應所改變,應確定為拐騙未成年人罪,或者仍定為拐騙兒童罪。只是這時的“兒童”不再是我國傳統語言上的“兒童”,而是指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的范圍一致。

3、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241條第1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條第6款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我個人覺得刑法的這一條規定的法定刑過低。收買被拐賣兒童,事實上起著給拐賣兒童“銷贓”的作用。買賣是對向性的,給“買”方市場以嚴厲的刑罰打擊,有利于從源頭遏制、杜絕拐賣兒童的發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足以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產生威懾作用,建議提高法定刑的起點,同時規定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另外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利于打擊收買兒童的犯罪,更不利于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建議對其進行輕微的刑事處罰,以示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關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罰方法的完善

未成年人由于身體、心智等各方面均不成熟,他們的行為偏差與成年人在經過深思熟慮后形成明確犯罪意圖支配下所實施的犯罪有著明確的差異。因此,現代刑法理論和刑事政策均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目的應當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懲罰報復。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淡化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的觀念,而代之以各種各樣有效的非刑罰處罰方法。非刑罰處罰方法可避免未成年人因被判處實刑而在監禁場所受到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可以在一定強制條件下矯治未成年犯罪人違法犯罪的傾向,醫治其不健康的心理,使其成為合法守紀的公民;可以對虞犯少年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使其約束自己的行為,防止其犯罪的可能;以形式上的懲罰平息被害人和社會的公憤,使被害人從犯罪造成的痛苦中慢慢解脫出來,達到補償安撫的目的。

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等五種非刑罰處罰措施,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實踐運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對未成年罪犯實施非刑罰處罰方法,既減輕了監獄的壓力,減少了國家司法的負擔,又讓未成年罪犯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順利回歸社會。但隨著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發展,上述五種非刑罰處罰方法顯得過于單一,切缺乏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與先進法治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非刑罰處罰方法未整合社會資源共同實施,要么由政府承擔,要么由個人承擔,未能充分發揮綜合治理的優勢;缺乏量刑階梯,難以體現對一般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與嚴重違法行為的區別對待和不同程度的警示作用,以致造成司法實踐中兩種極端:要么升格處理判處刑罰,要么降格處理免除刑事處分一放了之。因此,借鑒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罰方法已勢在必行。

1、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在我國是一種與監禁相對的行刑方式,即是法院判處罪行較輕的犯罪人,在一定時間內,必須為社會提供無償勞動,通過此種方式,達到服務社會、矯正犯罪心理、改過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之改造任務。首先,由于未成年人接受的社區主流文化較少,社會化程度不高,因而對許多問題缺乏正確的區分和判斷能力。若對其進行監禁,極易受到監獄環境中負面的影響。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一時的沖動,激情犯罪的較為常見,其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將其放在社區中加以矯正,在親情的感化和社會的監督下,他們往往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擯棄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真正做到改邪歸正,重新做人。據統計,最早每年大約有五萬個社區服務性案件。依照英國的法律,判處社區服務的時間最少是四十小時,最多為二百個小時。被判處社區服務的罪犯每周要有五至二十個小時的社區服務時間。社區服務的項目包括各種不同的勞動項目,如讓未成年罪犯去粉刷社區的墻壁,清楚亂寫亂畫的東西,打掃公共場所等。如果未成年罪犯,不按時到社區服務,第一次監管人員要警告他,第二次要提出嚴厲的批評,第三次將被送回法院,重新判決入獄。香港《社區服務令條例》規定,法庭可以對被宣告構成可以判處監禁刑罪行的十四歲以上的人適用社區服務處罰,并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時間內從事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的有益于社會的無報酬工作。

2、監管令

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發出監管令,這也是對未成年罪犯教育和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監管令是指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判決或暫緩判刑的決定生效后,對未監禁或已解除監禁的失足少年及其監護人發出的,要求他們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規定的書面指令。監管令的時間一般為1-6個月。在監管令規定的期間,公安機關負責對未成年人的生活行為依據監管令的內容進行監督,法院的法官負責未成年人的幫教考察。具體而言,監管令的內容包括要求未成年人:不得游蕩社會,夜不歸宿;不得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不得吸煙酗酒;不得進入營業性網吧、歌舞廳、迪廳、洗浴城等不適合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等。要求監護人不得讓監護對象單獨居住,發現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應及時查找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在生活、交友等方面嚴格要求監護對象,防止其不良行為的發生;積極指導和幫助監護對象讀書學習、及早就業等。為了矯正失足少年的不良習慣,幫助失足少年真誠悔過,預防其重新犯罪。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2002年7月以來,率先作了有益嘗試,并且在全國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建議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將監管令這樣一種非刑罰處罰方法不斷加強并完善,逐漸上升為法律規定。

(三)關于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其他相關法律有效銜接的思考

《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我國憲法以抽象的條文闡釋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也是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我國《義務教育法》第21條明確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監獄法》第75條規定,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上述法律規定是有關未成年罪犯受義務教育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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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環境;青少年;心理發展

一、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

我國經過20余年的改革開放,社會發展呈現出全新的面貌,我們的社會由單一、保守走向了多元、開放,這在政治、經濟、文化上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在政治方面,我國進入了一種從“總體性社會”向“多元社會”過渡的轉型期[1]。

在經濟方面,我國從供給型經濟轉向需求型經濟,從封閉和半封閉的經濟轉為開放型的經濟,從溫飽型經濟轉為小康型經濟[2]。

在文化方面,改革開放使我國的文化在科學技術的推動下迅速與國際接軌,文化的功能、形式、內涵、傳播等由單一走向了多元。

二、青少年的心理發展

人的一生都處于發展變化之中,但在青少年時期(處于11、12歲到17、18歲的個體)[4],這種發展變化是暴風驟雨式的,個體的生理特征將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個體的第二性征在這一時期出現顯著的變化),由此伴隨著明顯的心理發展。

(一)青少年心理發展的表現

青少年時期的個體心理發展主要表現為隨著生理特征的劇變,個體的思維能力得到了極大的發展,情緒情感也發生著顯著的變化。這決定著個體的社會化發展。[4]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個體的生理發展為社會化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

處于青少年時期的個體,最大的特點是生理上蓬勃發展、急劇變化。這一時期,個體的身體外形更具有自己的性別特征了,個體的體魄更加強健;內臟的機能健全了,大腦的發展已基本成熟,心臟等器官的功能加強,個體的精力更加旺盛;性的發育成熟使青少年開始意識到自己已向成熟過度,同時給個體帶來對性的好奇心和新穎感。[4]

2.認知能力的發展與社會化的發展

青少年時期個體的腦機能發展迅速,趨于成熟,大腦皮質的溝回組織已經完善,神經元完善化和復雜化,傳遞信息的神經纖維髓鞘化已完成,保證信息傳遞暢通,不相互干擾。[4]個體在大腦和神經系統上的一系列變化大大促進了個體心理的發展特別是邏輯抽象思維能力的發展。個體思維的靈活性、深刻性、獨創性、批判性在青少年時期逐步發展起來,表現為隨著年齡的增加,他們在看待事物時漸漸地由表象深入到本質,開始喜歡探究事物的本質屬性,開展系統的理性活動,能變通思維方式,能用新異獨特的思維觀點解決他們所遇到的問題,能夠比較自覺地對待自己的思維活動,能夠有意識地調節、支配、檢查自己的思維過程。思維能力的發展使個體開始用全新的眼光審視自己,開始注重自己的社會形象,逐漸由自我為中心的個體轉變為社會化的個體,開始學習調整自己的言行舉止,逐步適應社會的要求。

3.情感發展與社會化的發展

青少年時期的個體情緒情感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不穩定性,易出現極端情緒。他們時而唯我獨尊,時而又沮喪萬分。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個體對這種不斷增加的需求時而感到滿足與認可,時而又否定,使得他們的情緒出現搖擺不定的狀態。

(二)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特點

青少年的心理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心理發展表現出以下的特征。

1.過渡性青少年處于一個半幼稚、半成熟的時期,獨立性與依賴性錯綜復雜的時期,充滿矛盾的時期。2.動蕩性處于青少年時期的個體思維比較敏捷,他們的情緒發展更為激烈,容易受外部環境的感染與影響,因此在行為、情緒上表現得很不穩定。3.閉鎖性青少年自我與社會的同一性仍處于發展之中,因此青少年只會向外界展示他認為的對他的社會化有利的內容,而將一些矛盾的、迷茫的心理困惑等他們認為對自己不利的心理特征隱藏起來,因此他們具有較多的心理問題,這會給他們帶來一些煩惱。4.社會性青少年的這些特征歸根到底是因為個體必須經歷由單個的人向社會的人的轉變過程,青少年發展中的危機能否得到有效的解決則是個體的自我成長與社會環境共同決定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對青少年心理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開放的社會環境對青少年心理發展的影響

(一)開放的社會環境對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積極影響

1.經濟的蓬勃發展為青少年的發展提供了更好的條件

國家大力發展經濟,讓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改善,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社會科技文化的發展,創造出大量先進的教學設備和教學儀器,這為青少年的學習創造了良好的物質條件,提供了優良的學習環境和豐富的學習資源。

2.開放的社會環境能夠促進青少年思維能力的發展

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社會各個方面的積極因素都被調動起來,多種思想都會在社會中交匯、碰撞;信息技術迅速發展讓青少年可以便捷地了解社會的方方面面。這些豐富的信息,對思維能力正處于發展中的青少年十分有利,可以開闊他們的視野,加深他們思維的深度,拓展他們思維的廣度,讓他們在看待問題時不易盲從與偏激。

3.先進的社會文化能夠激發青少年求知欲望和發展意識

青少年時期個體的社會性需要得到發展。在這一過程中他們探求外在事物的能力也會得到極大的發展。開放的社會環境滿足了他們的這一需求。大眾傳媒能及時地將社會發展的最新動態傳播給青少年,向青少年展現多元的文化現狀,豐富的知識、精彩的技藝能滿足青少年的求知欲,讓他們獲得發展的內在動力,提高學習的自主性。社會文化的多元發展也為這種自主的學習提供了豐富的資源。

4.多元的社會文化能夠促進青少年社會化的進程

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社會文化信息有助于青少年全面地認識和了解社會,正確地評價社會,學習到在社會生活中應該具備的社會文化規范;有助于激發個體的社會意識,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有助于個體正確的評價自我,幫助個體找準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不再盲目地樂觀或絕望。

開放、多元的社會能為個體提供更為優越的成長環境,能有效地促進個體的社會化發展,對個體一生的發展都將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開放的社會環境對青少年心理發展的不良影響

1.良莠不齊的社會信息與青少年過渡性的心理發展特點

物質生活的豐富使得青少年不再為衣食擔憂,奢華的物質生活對于青少年存在極大的吸引力,容易使他們迷戀物質生活,使他們缺乏進取心。有些格調不高或不健康的文化內容會讓青少年意志消沉,耽于享樂,不利于青少年形成良好的道德觀念與健康的人格。

2.多元的社會文化與青少年動蕩性的心理發展特點

處于青少年時期的個體心理發展呈現出動蕩性的特點,他們思維比較敏捷,對社會的看法容易極端與片面,容易受外部環境的感染與影響。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各種價值觀、思想觀念都會通過大眾傳媒來爭奪市場,如果缺少必要的引導,相互矛盾、沖突的社會思想觀念就會給青少年帶來困惑或迷茫,容易造成認識上的混亂,這些對處于自我同一性形成時期的青少年有不良的影響。

3.虛擬的社會文化與青少年閉鎖性的心理發展特點

計算機網絡的發展為青少年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全、不用面對壓力的文化空間。在這種相對安全的文化空間里,社會被用高科技手段或多元的形式表現得唯美浪漫或黑暗恐怖。這種表現手法容易吸引逐漸將內心世界關閉起來的青少年,而沉迷于虛擬文化中的青少年會看不到真實的社會,失去對現實社會的感受力,失去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意識,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社會化進程,不利于健康人格的形成。

四、開放的社會環境中促進青少年心理健康發展的措施

(一)教育工作者要加強對青少年心理發展特點的認識

開放的社會環境對人們的影響是巨大的,這種環境下的青少年所面臨的問題是前人所不曾遇到的,舊有的一些經驗對青少年的成長不一定是有幫助的。青少年時期是個體一生發展中的一個轉折點,這一發展的過程擁有獨特的規律,這需要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研究工作,能夠了解青少年心理發展的規律,還需要教育者和家長積極與青少年一起了解社會環境,站在青少年的角度去看待問題、感受問題,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條件。

(二)教育工作者要加強社會文化的研究工作

教育工作者要在青少年的生活中構建起抵御社會文化中負面影響的“防火墻”。這需要教育工作者積極地了解社會,對社會發展的本質規律,社會現象背后的真正原因認真地思考與探索,即教育者必先受教育;對青少年中可能出現的失范現象和經常出現的偏離行為進行預防性研究,做到未雨綢繆;社會、學校和家庭都要共同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形成一股合力,尤其是學校教育,顯得格外重要。

(三)社會文化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文化傳播的管理

加強文化傳播的管理,主要是實施文化管理的監督職能、引導職能、規范職能、懲戒職能。同時要加強對社會文化的生產消費、傳播方式的研究,以及加強對社會文化傳播的倫理、道德的研究。對傳播文化中出現的偏離行為、一般性誤導行為進行合法跟蹤和監管,對違規行為進行公開的處理。推進法制化進程,就是要對信息的生產、交換、傳遞、消費進行單獨立法,即使初始階段不很周全,但可以逐漸走向成熟。歷史經驗值得借鑒,貽誤了青少年就貽誤了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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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崇德.發展心理學[M].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362~374.

[5]續冰.網絡對青少年人格發展的影響[J].山西師大學報,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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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國刑法中均為在刑法典中系統集中的規定暴力犯罪這一類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為犯罪手段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從刑法學角度來看,若以犯罪的實質來界定暴力犯罪的話,暴力犯罪即"是指行為人故意以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財產,應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1從犯罪學角度來看,我們又可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實際為依據界定暴力犯罪。認為摘要:"所謂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而實施的犯罪。從刑法學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以暴力為特征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各種犯罪都應該認為是暴力犯罪。"[2結合以上,私以為,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相威脅,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性質嚴重的攻擊。

二、暴力犯罪的特征

1.從行為來說,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發性、冒險性等特征。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較簡單原始,例如殺人一般使用棍棒、磚石、刀斧、匕首等鈍器或銳器,或采用拳擊、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趨向日益明顯,憑借智力而不是體力來完成的暴力犯罪越來越多。

2.從社會危害性來看,暴力犯罪的明顯特征是具有暴力性,兇殘性,狡詐性和危險性。這也是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根本區別,暴力犯罪分子一般都性強,作案心狠手毒,較其他類型的犯罪對社會具有更大的威脅,影響更惡劣。

3.從類型來看,殺人、、傷害等傳統類型有增無減,空中劫持航空器、搶劫銀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新的犯罪類型也已經出現,直接指向社會進行報復、泄憤的政治性暴力犯罪時有發生。

4.從時空分布來看,殺人、行為這些暴力犯罪的發案率,農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毆行為則是城市高于農村。搶劫主要發生在城市的近郊。從作案的具體場所來看,殺人和案發生在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住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發生在小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的搶劫案以及最近發生在一些大城市駕駛機動車飛車搶奪案占有很大的比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還針對飛車搶劫搶奪出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從時間來看,案多發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為最;搶劫則由以前多發生于年初歲末轉為無明顯的季節性分布。

5.從犯罪主體來看,暴力犯罪在絕對數上男性多于女性,但據統計,女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女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比重卻高于男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男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的比重。

另外,近年來的統計數字表明,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為多,且呈現一種低齡化并向校園蔓延的趨向。三、暴力犯罪發生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發生實際上是有一定的規律可循的摘要:即"壓抑--誘發"這樣一個基本的模式。級由某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于是產生了嚴重的心理挫折和沖突就外化為攻擊性的行為亦即暴力犯罪。具體說來,其原因可分為以下幾種摘要:

1.犯罪人自身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壓抑個性、妨礙人格正常形成和發展的生活經歷和環境,如貧困、缺乏母愛的人生早期經驗,缺乏理解和友愛的人際關系等。在這種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極易形成一種人格。盡管這種不良生活背景是作為人的直接環境而發生影響的,但它經常是社會矛盾的折射。比如在暴力環境下成長的青少年比在一正常環境下成長的青少年更具暴力傾向。

2.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經常作為一種強刺激而導致殺人、傷害等犯罪行為的發生。當糾紛中有過錯的一方未受到應有的批評和處理,而無過錯的一方也未得到適當的救濟撫慰時,后者可能會采取過激行為用以泄憤報復。糾紛一方或雙方心胸狹窄,報復心重,更易發生暴力行為。

3.暴力犯罪人自身的個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摘要:易沖動,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狹窄、自卑感強、疑心重,報復心強;虛榮好勝,以自我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質差。這些個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從而加大了對不良刺激的反應強度。

4.被害人的刺激功能

暴力犯罪經常是在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動中產生的。個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風不嚴厲,首先實施挑釁行為等,往往成為個人被害的誘發因素。通常人們認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為的被承受者,但在暴力犯罪中有些是由被害人的行為激發的。

5.暴力渲染,即大眾傳播工具管理的失范

有探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種心理暗示功能,看到過別人實施攻擊性的兒童或成人,比沒有看到過的人更易采取攻擊,并且具有較大的強度。假如他在某種場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響就會被激發出來。因此報刊、影視對暴力事件的宣傳報道,哪怕它無意于教唆人去實施暴力行為,但可能實際上起著暴力犯罪的渲染功能。

6.經濟秩序的失范

美國學者伊恩·羅伯遜曾經說過摘要:"假如一個社會一方面看重人人都過富裕生活的目標,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絕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機會以社會承認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會引起偷盜、欺詐和類似的犯罪。"[3當前我國雖然處于一個新經濟秩序構建的過程中,新的社會價值觀念正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著多種經濟形式和經濟利益的差別,對經濟秩序實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健全,社會分配不公,導致貧富差異現象嚴重。物質利益和價值需求之間巨大差異,引起以攫取他人財產為侵害目標的搶劫、殺人等暴力犯罪的發生率年年上升。由此認為,經濟秩序的失范也是暴力犯罪的一個重要誘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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