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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始終堅持把依法行政、執法為民,規范執法行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藥監執法隊伍作為中心工作來抓,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不斷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制度,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逐步加強,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強法制宣傳,增強法律意識,營造法治氛圍
結合法制宣傳日、科普宣傳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宣傳活動、“中醫中藥中國行”大型宣傳活動、安全生產宣傳月、產品質量安全月等宣傳活動,扎實開展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合理膳食和用藥、假劣藥品鑒別常識、藥品不良反應以及用藥安全等食品藥品知識宣傳活動,提高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和對藥品、醫療器械等法律法規知識的了解,增強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守法意識。
(二)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
一是注重制度建設。分解細化并制訂了《法制人員崗位職責》、《稽查大隊長崗位職責》、《稽查大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等各崗位職責,建立健全了《稽查工作制度》、《行政處罰案件管理標準及重大復雜行政執法案件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處罰查處分離辦法》、《行政案件復核辦法》等10余個相關制度。積極推行案件主辦人員負責制、集體合議制,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內容標準、程序合法、制度規范,使行政執法行為有章可循。二是堅持查處相對分離。在我局人手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堅持查處相對分離,明確查、審、處各環節的責任和時限,保證所辦案件在處罰過程中的公正、公平。三是嚴格執法程序。在行政執法中,堅持亮證執法和2人以上共同執法,避免執法隨意性。在行政處罰告知和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環節,履行告知義務,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所有案件的合議過程中,合議人員均形成一致的決議,并由法制人員審核把關,充分發揮法制人員的把關作用。幾年來,我局沒有出現單獨執法、私自執法或不亮證執法的行為。四是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4月下發《四川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以來,我局嚴格按照《標準》規定,扎實推進依法辦案、秉公執法,不斷規范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行為,防止濫用行政處罰權,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標準》下發至目前,我局共辦結藥械違法違規案件13件,罰沒款入庫2.1萬元,無一起行政案件復議被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案件。
(三)強化責任,實行政務公開,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內部執法監督。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對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成員進行調整,保證工作延續性,形成了從局長到一般工作人員各負其責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確保行政執法有序、高效運行。確定了1名人員作為法制工作人員,定期對局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從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各方面進行檢查,嚴格對執法案件的調查、審理、處罰等程序進行把關,確保執法案件的內部審查落實到位,扎扎實實地提高辦案水平、增強辦案能力。明確了行政執法工作目標和法律責任,制定了行政執法工作紀律。二是強化責任意識。組織全局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礎上,成立了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制定了信息公開指南,嚴格按照《攀枝花市政務公開審核辦法》、《攀枝花市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的要求和程序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在西區公眾信息網、黨政網上及時上掛了我局的主要職責、內設股室、領導分工、年初計劃、階段性工作總結、工作動態、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以及日常監管工作的最新信息等內容,確保我局政務信息得及時準確向廣大群眾公開。堅持新進人員領取行政執法證時簽定行政執法廉政承諾書,進行莊嚴承諾,積極引導執法人員自覺筑牢思想、行為防線,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廉潔意識。三是加強執法外部監督。通過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聽取和征詢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和見議等多種途徑,形成全方位的監督態勢,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改善機關的工作作風,樹立了良好的執法隊伍形象。
(四)加強學習教育,提升隊伍素質,確保依法行政。
為進一步加強全體執法人員的
思想政治教育,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監管水平,結合“五五普法”的工作要求,我們“以學法促執法,用執法帶學法”觀念貫穿到執法日常工作中,及時制訂出臺了法制教育五年規劃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見,并通過組織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知識測試,將普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實行目標化管理,增強了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是堅持集中學習制度,及時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學習國家局頒布的行政法規和上級部門下發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先后學習了《憲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公共法和《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部門法律法規。并定期召開案件分析討論會,圍繞案情找問題,依據法律作定論。二是積極選派執法人員參加了國家、省、市組織的《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稽查、藥品不良反應、藥品快檢、化妝品、保健品監管等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整體業務水平和能力。(五)建立行政調解工作機制,有效化解矛盾
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的“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相關人員職責,將調解工作范圍延伸至藥品案件和群眾工作中,注重利用調解方式化解群眾矛盾,發揮行政調解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確保矛盾糾紛不激化、不擴散、不升級。
二、依法履職盡責情況
(一)專項監督檢查、專項清查情況
,西區共有醫療機構134家(牙科診所12家、鄉鎮衛生院1家、社區衛生站或村衛生室36家、其他醫療機構85家);疫苗接種單位21家(包括在醫療機構總數中);藥品零售企業55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12家。上半年,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466人次,車輛128臺次,監督檢查藥品經營企業710家次,醫療機構1089家次.先后組織開展了春節、清明、五一等節假日藥品安全大檢查;開展了中藥材、中藥飲片、疫苗、藥械購進渠道、非藥品冒充藥品、醫用氧、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的專項檢查,平均覆蓋率約為76%;開展了對通報的江西青峰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炎平注射液、貴州乾元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清顆粒山西銀湖制藥有限公司和太原華衛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舒血寧注射液、北京康輝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消渴平”、浙江南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蟲草芷叁膠囊”、吉林通化博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壯陽春膠囊、吉林省華僑聯合企業制藥廠生產的蟲草腎陽丸等100余個品種假藥的專項清查,平均覆蓋率約為44%。
(二)、投訴舉報的接收、處理情況
對于群眾舉報電話和來信來訪,我局實行首問首接責任制,并由專人負責舉報受理,詳細記錄案情,在第一時間派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對每起案件辦結后,都將辦理情況向舉報者進行了回復。堅持做到“有訪必接,有接必辦,有辦必果”的原則。以前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9件,辦結9件;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8件,辦結8件;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10件,辦結10件;1-7月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6件,辦結6件。投訴舉報處理率100%,辦結事件無違法違規操作,沒有引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追究的情況。
(三)立案查處情況
以前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38起,辦結22起;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13起,辦結28起;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13起,辦結8起;1-6月立案5起,辦結7起(包括未結的5起),其余4起正在辦理中。所有案件均依法立案,無有案不查、查而不辦或違法辦案的情況,每一起調查終結的案件均及時依法作出了處理決定。
(四)案件查處機制的基本運行情況
為保證藥械稽查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做到合法、公正、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專門的案件查處工作制度。稽查人員外出辦案,均嚴格執行兩人以上、亮證執法。對于群眾舉報電話和來信來訪,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了立案。稽查人員查處藥械違法案件,做到了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一般程序案件查處嚴格執行立案—調查—合議—告知—決定的處理程序。對于較大、較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均通過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同時,行政執法案件實行了審查立案、調查取證、核審決定、執行結案相對分離的制度。案件查處機制基本運行良好,無亂立案、違法辦案的情況。
(五)稽查監管職責履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在機構改革的特殊時期,執法力量嚴重不足,人員少,而且均是身兼多職,加之涉藥單位點多、面廣、分散不集中,執法力量明顯不足,監管覆蓋率還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稽查隊伍人員不穩定,現在的執法人員均是從非執法崗位轉崗而來,而且適用性培訓較少,導致執法人員自身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掌握欠缺,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是從法律法規方面看,在藥品監管上主要依據《藥品管
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在醫療器械監管上主要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而且上述法律、法規立法時間已久,操作性不強,難以適應日益變化的市場監管形勢,在具體執法中,有時令執法人員無所適從。五是對各涉藥單位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還不夠充分,容易出現由于不懂法而違法的情況,另外個別涉藥單位的守法意識不強千方百計逃避檢查,也給執法帶來一定難度。
三、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目前,我局在編人員6人,在崗5人,從事藥品稽查工作的僅有2人,在機構改革過渡時期從事食品綜合協調僅有1人,尚無餐飲服務監管,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執法人員的劃轉和配備。
四、新形勢、新職能、新體制下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困難與問題、以及建議
一、**縣基本情況
二、農村藥品市場現狀
(一)體現不出聘請的農村藥品協管員和信息員的作用。在日常監督中發現,仍然有藥貶子到農村兜售藥品,但我局從沒有接到過協管員或信息員的舉報。協管員和信息員的作用沒有得到真正發揮,未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要的原因,一是他們的身份和職責不明確;二是沒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三是培訓工作還不到位。
(二)農村藥品從業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藥學知識理論培訓,素質偏低。當前我縣農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整體學歷水平和業務水平不高,農村衛生室的藥品從業人員幾乎沒有經過藥學的專業訓練,大多是一個衛生室一個村醫,開方、發藥均是一人,主要開展防疫保健工作,缺乏藥品管理的專業知識,造成農村藥品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三)農民群眾用藥水平低,用藥安全意識較差。農民群眾對藥品法律知識和用藥安全知識掌握不多,識別假劣藥品的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在我們對購藥、用藥的群眾進行隨機調查中,盲目購藥和無假藥識別能力的人占半數以上。
(四) 衛生室藥品管理知識欠缺。村級衛生室工作人員對藥品的管理知識十分欠缺,主要表現在:有的不憑處方使用藥品,不明白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區別,將衛生室當成了兩用機構,既可看病,又可賣藥。將藥品調配給患者時,不給患者藥品說明書,不講清服用藥品注意事項;擅自調換藥品的包裝。在農村衛生室檢查時,經常發現,有的衛生室把小包裝藥品拆開放入大瓶中,其理由就是取藥時方便,在農村使用量小,絕大部分藥品都是拆另使用,不知道藥品外包裝也是藥品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藥品的不良反應不登記不上報,在71個村衛生室中,我局成立以來沒有一家上報個一起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一次性醫療器械購進、使用不記錄,用后不銷毀或銷毀后不登記等現象時有發生。
(五)藥品質量管理不規范,貯藏設施、設備不完備,儲存、養護條件差。少部分農村衛生室由于受經濟條件的限制,藥品貯存條件簡陋,達不到藥品貯藏要求。在管理上存在誤區,重醫輕藥,藥品管理重視不夠,設施條件不能保證所貯存藥品的質量,藥品購進不驗收,不定期養護。部分村衛生室以家庭為單位,醫療點就設在鄉村醫生家里,生活區和藥房不能有效分離,場地狹小,藥品擺放零亂,存儲環境差,連最基本的防潮、防蟲、防鼠設施也沒有;藥品隨意擺放與食品、生活用品、雜物等各種物品混雜,須冷藏存放的藥品隨意擺放在柜臺內,使藥品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六)農村藥品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未能及時清
理過期藥品是目前農村衛生所普遍存在的問題,農村藥品從業人員往往是在發藥時發現有過期藥品才清理,沒有養成定期養護藥品的習慣,農民的用藥安全難以保證。
(七)監管法規滯后。目前我國藥品的生產和經營都必須經過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作為準入的資格,而涉及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的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還沒有出臺,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監管
法規依據不夠充分,尤其是個別鄉村醫生對創建標準藥房認識和重視不夠,雖然我局在2006年已對大興地鄉5個村贈送了標準藥柜,但對創建標準藥房的積極性不高,工作難以開展。由于法規不健全,導致一些鄉村醫生對藥品管理的意識淡薄,藥品貯藏設施設備差,對藥品沒有進行有效的養護,造成使用過期藥品、藥品貯存環境衛生差等問題。對于過期藥品,由于金額不高,執法人員往往都不予立案處理,因為立案調查程序太復雜,執法成本高,村醫待遇低,加之經濟困難,往往只是采取就地銷毀的方式進行處理。對違法者沒有進行處罰,因此未能對違法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一)爭取縣委、政府的支持,夯實監管工作基礎
要搞好藥品監管工作,改變目前的現狀,就必須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不斷夯實基礎,為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提供堅強的保障。因此,在開展藥品監管的各項專項行動中,要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引起地方黨委政府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重視,給予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1、政策上的支持。為了進一步深化農村藥品兩網的建設工作,完善監管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提出責任追究辦法,使相關單位都能重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使之成為黨委政府的民心工程,牢固樹立食品藥品安全無小事的觀念,將藥品安全也納入政府的中心工作。
2、經濟上的支持。為使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順利開展,調動協管員和信息員的積極性,努力爭取地方政府給予一定的經濟支持。目前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經費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給予藥品協管員和信息員一定的經濟補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另外藥品協管員和信息員的培訓教育等也需要經費,因此必須爭取地方政府投入一定的經費。
(二)加強宣傳的力度,努力增強農民用藥安全意識。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大宣傳力度,一要宣傳藥品法律法規知識,二要宣傳假劣藥產生的途徑、危害及識別方法,宣傳藥監部門的職能;加強在農村的宣傳,不斷提高農民群眾認知違法行為和自我防范意識,使假劣藥品在農村沒有市場。
售價格行為,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看病貴、收費亂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醫療價格檢查,規范價格行為,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年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專項檢查工作由區物價局統一組織部署,具體工作由檢查所負責,業務科配合,搞好專項檢查和群眾咨詢投訴舉報。
(一)檢查時間
(二)檢查對象
轄區內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包括對外有償服務的醫療機構、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街辦衛生院),藥品零售超市和藥店,區疾病控制中心,以及與藥品和醫療服務有關的部門和收費單位。
(三)檢查時限
年7月1日以來發生的價格和收費行為,對重大價格違法行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檢點
1、政府定價藥品價格政策執行情況;
2、藥品加價率政策執行情況;
3、醫療服務項目、病種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
4、一次性醫用耗材、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化學檢查檢驗價格與收費執行情況;
5、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執行情況。
(五)具體分工
業務科配合提供有關收費政策依據和醫療服務單位名單。為推進檢查進度、落實責任,結合責任片段劃分,具體檢查工作檢查所各檢查組主要負責區疾控中心、有關醫療機構、社區醫療服務站等單位的價格檢查;市管站各檢查組具體負責各醫藥超市、藥店藥品價格及有關醫療機構價格檢查。醫療機構檢查具體分工名單詳見附件,附件中未列出的醫療機構由所包片的檢查所檢查組負責檢查。檢查要做到政策明、底子清、檢查細、資料全、程序到。
三、具體要求
1、建立檢查登記制度。各檢查組要按照檢查所設計的檢查登記表,檢查完成一家,詳細登記一家,做到不空缺,不漏查,如實填,誰檢查,誰負責。
(一)我縣的基本情況
達縣位于**省東北部,地處**結合部,幅員面積2695平方公里,轄64個鄉鎮,81個居委會,828個村,總人口126.9萬,人口總數名列全省第十位,其中,農村人口106.1萬,占人口總數的84.3%。我縣工業化整體水平不高,農業產業化未有效形成,屬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以西地區交通落后,生產條件惡劣,經濟不發達,群眾生活水平較低,食品藥品總體消費水平不高。
(二)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狀況不容樂觀
1.農村群眾對食品藥品的安全意識不強。通過深入調查了解,農民群眾對食品藥品的安全意識普遍不強,對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缺乏必須的辨別力和抵制力,不能抗拒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價格低廉的誘惑,縱使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在農村市場占據了相當的份額。農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意識低有以下幾個因素:一是經濟條件制約,消費心態“畸形”。我縣農村群眾特別是山區群眾收入低,經濟條件差,消費能力弱,貪“便宜”、圖“相因”的“畸形”消費心態十分普遍,購買食品藥品僅看價格高低成為相當部分農村群眾的首要考慮。二是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匱乏。農村群眾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對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知識更為欠缺,不能正確判別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認識不到偽劣食品藥品對人體的危害性。三是消費習慣不易輕易改變。相當部分農村群眾在消費食品藥品這類特殊商品時憑經驗、想當然,誘使一些不法經營者投其所好,趁機鉆營,大力推銷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四是隨眾心理作崇。部分農村群眾在消費食品藥品時隨眾心態嚴重,缺乏主見,人云亦云,甚至認為即使“吃虧”、“上當”也不是自己一個人,抱有僥幸心理。
2.農村食品藥品經營業主法律意識淡薄。由于我縣農村地域廣闊,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加之縣級職能部門因各種要素制約,對食品藥品監管存在不少盲點區域,客觀上給一些食品藥品經營業主提供了可乘之機;部分經營者缺乏食品藥品專業知識和誠信守法經營理念,法律意識淡薄,只顧追求利益最大化,價值取向嚴重扭曲,農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保障體系十分脆弱。據調查,我縣農村食品藥品市場普遍存在著經營場所衛生條件較差;無證經營現象普遍;食品藥品儲藏條件簡陋;過期、劣質食品、藥品大肆經營、出售;無進貨臺帳,進貨渠道混亂;家庭手工作坊式的小食品加工廠大量存在;“三無”劣質保健食品在農村市場方興未艾,農村食品藥品安全隱患較為突出。
二、淺析問題形成的原因
(一)思想認識有偏差
部分鄉鎮甚至個別縣級部門領導領導干部認為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應該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家的事情,與鄉鎮和部門沒有關系;還有的認為食品藥品特別是食品應該出不了多大的安全問題,出點問題也大不了是住院治療而已;有的搞不清楚食品藥品安全到底歸屬哪個部門管理,干脆裝糊涂,不管不問;有的認為經營食品藥品多為場鎮上的居民,低頭不見抬頭見,何必去討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有的認為現在鄉(鎮)政府職能有限,不應管也不該管。
(二)群眾維權意識差
農村群眾在消費食品藥品方面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絕多數都認為反正不嚴重也沒有危及生命,往往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他們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不了解應該到哪里去申訴。也有相當部分群眾“面子”思想嚴重,即便被坑受騙,也不愿檢舉揭發,害怕受到鄉鄰的嘲笑。農村群眾落后的維權意識誘使一些違法經營者鋌而走險,也造成食品藥品安全整治在農村市場整而不凈,打而不絕。
(三)監管主體不明確
我國食品藥品特別是食品的安全管理已經形成多部門綜合監管的格局,在不同的環節、品種或領域都有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監督,形成政出多門、職能交叉、各自為政的工作局面,必然造成多頭監管、重復監管,以致于監管缺位、監管出現空白和盲區現象。我縣雖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但這種情形在我縣依然存在。城區范圍內,食品藥品安全有眾多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較為規范,信用體系較為健全,而農村不少地方特別是偏遠山區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多處于監管空白狀態。
(四)行政監管效率低
一是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力量薄弱。僅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例,全局現有職工26人,其中工勤人員7人,離崗待退人員4人,現有人員既要行使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職能,還要負責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專項執法監督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應急救援工作,人手緊張,力量單薄;二是各監管部門把監管重點習慣于放在城區及中心場鎮,對農村食品藥品市場疏于管理,形成農村市場監管薄弱甚至無人監管。加之,查處農村食品藥品安全案件取證困難,查處案件率低。三是部分食品藥品監管人員缺乏相應的業務知識,工作專業性不強,執法素養不高,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需要。
三、構建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網絡對策初探
(一)主要思路
構建信息網絡,解決信息不暢的問題;構建監督網絡,解決監督不力的問題;構建管理網絡,解決管理缺位的問題。
(二)工作機制
1.強化領導,周密部署。縣委、縣政府把食品藥品安全納入全縣大安全生產工作范疇,成立縣農村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納入全縣安全工作一盤棋,年初同安排、同部署,年中同檢查、同督辦,年末同考核、同獎懲,強化鄉(鎮)政府的責任;鄉(鎮)要建立以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或衛生工作的副鄉(鎮)長為第二責任人,安辦、醫院、工商、農技、廣播、畜牧、派出所等組成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協調機構,該機構掛靠鄉(鎮)安辦。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的日常監管工作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以及相關的善后工作,配合縣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處置轄區內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
2.落實人員,定職定責。構建食品藥品信息網絡,關鍵在于是否有信息聯絡員,信息聯絡員是否認真負責。各鄉(鎮)務必落實食品藥品兼職信息聯絡人員,強化信息聯絡員的管理,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健全信息目標考核。根據鄉鎮工作特點,建議鄉(鎮)一級的信息聯絡員為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村一級的信息聯絡員為村主任。各鄉(鎮)要暢通信息渠道,為及時、妥善解決重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提供信息資源,切實把食品藥品安全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3.加強監督,確保安全。各鄉(鎮)要針對農村群眾食品藥品意識淡薄、知識匱乏、維權意識差以及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多的現狀,充分利用鄉(鎮)廣播電視網絡、趕場咨詢、散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正確引導,堅決抵制,監督和凈化食品藥品市場,形成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要依托農村“兩網”人員,聘請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相關單位人員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員”,積極搭建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平臺,切實加大監督力度。
(三)保障措施
藥品問題是重大的民生問題和公共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為了加強我市的藥品監督管理,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實施,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要點安排,9月19日—20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咨詢員,部分青島市、平度市人大代表組成執法檢查組,在聽取了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匯報的基礎上,深入到部分鎮、街道,通過實地檢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我市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
根據此次執法檢查的總體情況,現報告如下:
一、法律實施的成效
《藥品管理法》自2015年修訂實施以來,市政府緊緊圍繞全市人民用藥安全這一中心,自覺樹立和實踐科學監管理念,認真貫徹實施,全市藥品市場秩序日趨規范,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滿意度逐步提升,藥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斷向縱深推進。目前,全市共有涉藥單位1669家,其中藥品生產企業2家,藥包材生產企業1家,藥品經營企業565家,藥品使用單位1101家。
1.重視法律法規宣傳,社會藥品安全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市政府堅持把《藥品管理法》的學習宣傳納入“六五”、“七五”普法范疇。每年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藥品安全宣傳月(每年10月份)、“12.4”法制宣傳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送法“進社區、進學校、進機關、進企業、進鄉村”五進活動。通過設立咨詢臺、制作宣傳板、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提高群眾對《藥品管理法》的知曉率和參與度。同時,在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設置專欄,刊發、播放監管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增強群眾的法制意識。積極抓好藥品從業人員培訓,相關部門每年通過各種形式對全市藥品從業人員開展輪訓,有效提升了我市藥品從業人員專業水平。
2.強化監管隊伍建設,群眾用藥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為進一步增強對藥品違法犯罪打擊力度,2014年2月,成立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逐步構建起由公安機關牽頭、各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打擊藥品領域犯罪工作新格局。2014年4月,市食藥監局進一步擴大食品藥品監管隊伍編制,18個鎮(街道、開發區)成立基層食藥監所,從事藥品監管人員從最初的32名增加至120名。2017年,投入420余萬元招錄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90名,充實到基層一線監管隊伍,擴大了監管網絡覆蓋面,有效緩解了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
3.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藥品市場發展逐步規范有序。一是嚴格藥品許可審批制度,嚴把市場入口關。對藥品零售企業提高準入門檻,加強對各藥品生產經營機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審查和證后監管,促進我市醫藥行業步入良性發展。積極開展“規范化藥房”創建活動,全市藥房規范化水平顯著提高。二是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按照“屬地管理、責任到人”的要求,加強藥品日常監督檢查。強化藥品抽檢,通過嚴格制定藥品抽檢計劃,逐年擴大抽檢品類和批次等形式,近三年來共完成藥品抽檢309批次。三是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凈化藥品市場環境。三年來,開展藥品專項執法檢查35次、聯合執法25次,查處違法案件126件,查扣、銷毀不合格藥品300余種,案件總值達87.5萬元,偵辦藥品刑事案件20起,處罰24人。2015年3月,查獲無證非法經營藥品案,案值金額達135萬元,創下了我市近年來打擊藥品犯罪最高記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對加強藥品質量監管工作、提升藥品監管能力有著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在貫徹實施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法律學習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藥品管理法》實施以來,市政府在貫徹實施中做了許多宣傳教育工作,但廣度和深度還不夠,宣傳力度和效果與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對《藥品管理法》的宣傳教育主要局限于藥品監管和從藥人員,廣大群眾對藥品管理法的了解不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不強,缺乏應有的藥品安全知識和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重視藥品價格而忽視藥品質量的現象比較普遍,使非法藥品經銷者有了可乘之機;特別是部分中老年群眾,由于缺乏醫藥和法律常識,容易被一些虛假廣告欺騙。
2.藥品監管執法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執法監管隊伍建設存在薄弱環節。通過執法檢查發現我市基層監管隊伍建設還不完善、專業化水平還不高。基層藥品檢查人員存在人員老化、藥品專業人員短缺、素質不高、敬業精神不強、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嚴、檢查不到位、審查走過場、不作為等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執法監管硬件不足。由于基層監管隊伍裝備配備不足,因此檢驗檢測、日常檢查、風險監測等專業技術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未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監管手段,導致日常監管不到位、監管存在盲區等問題。三是藥品安全齊抓共管格局尚未全面形成。藥品監管依賴于多個部門間的分工和協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多頭管理,部門協調不夠,銜接不力,效率不高,執法過程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不到位等問題。四是涉藥廣告違法現象仍然存在。在藥品廣告管理上,相關職能部門管理還不到位,藥品市場不同程度地存在虛假廣告誤導群眾問題。如廣告內容缺乏真實性、夸大藥品功能療效、非藥品冒充藥品等,給消費者的用藥安全帶來隱患。
3.藥品管理使用機制有待進一步嚴格。一是在購藥方式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較大藥品經營企業等能夠嚴格履行藥品采購程序,實現藥品可溯源管理。而個體診所、藥店等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仍然存在著進藥不規范現象。二是在藥品使用上,很多零售藥店處方管理不規范甚至存在違規出售處方類藥品現象;多數個體診所和村衛生室存在門診記錄不規范、基本用藥情況無記錄等問題。三是在藥品保管上,藥品批發企業和醫院基本上都有了固定的場所和相應的貯藏設施,但個別藥庫仍然存在無空調、窗簾、排氣扇、地腳架及防蟲裝置等設施;多數個體診所和村衛生室貯藏場所狹小,無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等設備,存在藥品少、管理差、過期藥品沒有及時銷毀等問題;部分藥店仍然存在藥品存放管理不規范,沒有嚴格按照藥品儲藏標準進行存放,儲存室陽光直射、高溫環境等容易導致合格藥品變質失效,給群眾用藥帶來安全隱患。
4.從藥人員素質資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從藥人員專業水平不高。《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配備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而我市目前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具備法定條件的人員相對缺乏。近年來,我市藥品經營店數量增加較多,直接導致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現有人員大多是各類衛校畢業生和經市藥監局培訓的非專業畢業生或鄉村醫生,沒有通過考試取得相應醫藥資格。二是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藥品流通過程中,還存在掛靠、走票等違規行為,部分藥店藥品定價隨意性較大,一些企業通過互聯網、宣傳冊等虛假廣告、銷售假劣藥品的問題仍然存在。三是藥品經營管理不規范。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單體藥店企業法人或負責人、處方審核人員必須是執業藥師。由于目前我市執業藥師短缺,許多藥店注冊執業藥師不能長期在崗指導用藥,部分藥店存在聘證崗空問題,導致處方藥的用藥存在安全隱患。
三、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1.進一步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一是加強基層普法宣傳。市政府要把《藥品管理法》的宣傳普及作為長期性、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樹立法治思維,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把學習宣傳的重點轉向農村、社區,采取多種形式送法下鄉,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和識假、打假、維權意識。二是強化從藥人員教育。在普法宣傳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對藥品主管部門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真正做到依法管藥、依法售藥和規范用藥,切實把《藥品管理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形成良好社會氛圍。建立完善舉報制度,讓群眾自覺抵制違法行為,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形成人人自覺抵制和反對違反《藥品管理法》行為的良好氛圍。
2.進一步加強藥品執法監管力度。一是加強對藥品市場的監管。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和銷售等環節的日常監管、突擊檢查和跟蹤檢查力度,不斷提高抽檢比例,防止假劣藥品流入市場,切實保證消費者用上放心藥、有效藥。同時要加強對農村藥品市場的監管,不斷完善農村藥品監督和供應網絡,規范個體診所和村衛生室的藥品進貨渠道。二是發揮職能部門工作合力。要加強各執法部門之間的協作,不斷提高執法過程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要進一步增強工作主動性,提高監管力度、廣度、深度,把工作重心向基層傾斜,嚴把藥品質量和價格關。各職能部門要建立資源信息共享平臺,暢通舉報、受理渠道,規范藥品經營行為,努力消除藥品市場存在的盲點和空白點。三是加大查處力度。在加強日常檢查的基礎上,不斷加大突擊檢查力度,對非法制造、批發、經營假劣藥品及違規高價售藥的單位和個人,堅決查處,嚴厲打擊。大力整治戶外、商鋪和媒體的虛假藥品、保健品廣告,嚴格審批,動態監控,及時查處。四是嚴格規范醫藥機構。繼續加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和“規范藥房”建設工作力度,實行關口前移,嚴把初審關,對已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經營企業和獲得“規范藥房”稱號的醫療機構進行跟蹤監管,防止滑坡;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單位要進行徹底清理和整頓,切實維護全市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要加大對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實時在崗及處方藥銷售的管理和整治力度,規范醫保卡的使用行為,確保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規范有序。
(一)體現不出聘請的農村藥品協管員和信息員的作用。在日常監督中發現,仍然有藥貶子到農村兜售藥品,但我局從沒有接到過協管員或信息員的舉報。協管員和信息員的作用沒有得到真正發揮,未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要的原因,一是他們的身份和職責不明確;二是沒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三是培訓工作還不到位。
(二)農村藥品從業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藥學知識理論培訓,素質偏低。當前我縣農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整體學歷水平和業務水平不高,農村衛生室的藥品從業人員幾乎沒有經過藥學的專業訓練,大多是一個衛生室一個村醫,開方、發藥均是一人,主要開展防疫保健工作,缺乏藥品管理的專業知識,造成農村藥品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三)農民群眾用藥水平低,用藥安全意識較差。農民群眾對藥品法律知識和用藥安全知識掌握不多,識別假劣藥品的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在我們對購藥、用藥的群眾進行隨機調查中,盲目購藥和無假藥識別能力的人占半數以上。
(四) 衛生室藥品管理知識欠缺。村級衛生室工作人員對藥品的管理知識十分欠缺,主要表現在:有的不憑處方使用藥品,不明白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區別,將衛生室當成了兩用機構,既可看病,又可賣藥。將藥品調配給患者時,不給患者藥品說明書,不講清服用藥品注意事項;擅自調換藥品的包裝。在農村衛生室檢查時,經常發現,有的衛生室把小包裝藥品拆開放入大瓶中,其理由就是取藥時方便,在農村使用量小,絕大部分藥品都是拆另使用,不知道藥品外包裝也是藥品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藥品的不良反應不登記不上報,在71個村衛生室中,我局成立以來沒有一家上報個一起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一次性醫療器械購進、使用不記錄,用后不銷毀或銷毀后不登記等現象時有發生。
(五)藥品質量管理不規范,貯藏設施、設備不完備,儲存、養護條件差。少部分農村衛生室由于受經濟條件的限制,藥品貯存條件簡陋,達不到藥品貯藏要求。在管理上存在誤區,重醫輕藥,藥品管理重視不夠,設施條件不能保證所貯存藥品的質量,藥品購進不驗收,不定期養護。部分村衛生室以家庭為單位,醫療點就設在鄉村醫生家里,生活區和藥房不能有效分離,場地狹小,藥品擺放零亂,存儲環境差,連最基本的防潮、防蟲、防鼠設施也沒有;藥品隨意擺放與食品、生活用品、雜物等各種物品混雜,須冷藏存放的藥品隨意擺放在柜臺內,使藥品質量難以得到保障。
(六)農村藥品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未能及時清理過
期藥品是目前農村衛生所普遍存在的問題,農村藥品從業人員往往是在發藥時發現有過期藥品才清理,沒有養成定期養護藥品的習慣,農民的用藥安全難以保證。
(七)監管法規滯后。目前我國藥品的生產和經營都必須經過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作為準入的資格,而涉及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的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還沒有出臺,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監管法規
依據不夠充分,尤其是個別鄉村醫生對創建標準藥房認識和重視不夠,雖然我局在2006年已對大興地鄉5個村贈送了標準藥柜,但對創建標準藥房的積極性不高,工作難以開展。由于法規不健全,導致一些鄉村醫生對藥品管理的意識淡薄,藥品貯藏設施設備差,對藥品沒有進行有效的養護,造成使用過期藥品、藥品貯存環境衛生差等問題。對于過期藥品,由于金額不高,執法人員往往都不予立案處理,因為立案調查程序太復雜,執法成本高,村醫待遇低,加之經濟困難,往往只是采取就地銷毀的方式進行處理。對違法者沒有進行處罰,因此未能對違法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一)爭取縣委、政府的支持,夯實監管工作基礎
要搞好藥品監管工作,改變目前的現狀,就必須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不斷夯實基礎,為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提供堅強的保障。因此,在開展藥品監管的各項專項行動中,要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引起地方黨委政府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重視,給予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1、政策上的支持。為了進一步深化農村藥品兩網的建設工作,完善監管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提出責任追究辦法,使相關單位都能重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使之成為黨委政府的民心工程,牢固樹立食品藥品安全無小事的觀念,將藥品安全也納入政府的中心工作。
2、經濟上的支持。為使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順利開展,調動協管員和信息員的積極性,努力爭取地方政府給予一定的經濟支持。目前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經費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給予藥品協管員和信息員一定的經濟補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另外藥品協管員和信息員的培訓教育等也需要經費,因此必須爭取地方政府投入一定的經費。
(二)加強宣傳的力度,努力增強農民用藥安全意識。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大宣傳力度,一要宣傳藥品法律法規知識,二要宣傳假劣藥產生的途徑、危害及識別方法,宣傳藥監部門的職能;加強在農村的宣傳,不斷提高農民群眾認知違法行為和自我防范意識,使假劣藥品在農村沒有市場。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藥品進口,以及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進行審批。
第六條藥品注冊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注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在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查詢的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或者注冊申請受理場所公開下列信息:
(一)藥品注冊申請事項、程序、收費標準和依據、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二)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各環節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
(三)已批準的藥品目錄等綜合信息。
第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參與藥品注冊工作的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實驗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條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機構辦理。
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
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
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并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藥品注冊所報送的資料引用文獻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可以組織對藥品的上市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作為申請人的,應當向其中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為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申請生產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不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樣品試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
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
第十九條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藥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后核發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二十條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批準該許可之日起6年內,對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數據的申請不予批準;但是申請人提交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前研究,包括藥物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理化性質及純度、劑型選擇、處方篩選、制備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穩定性、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等。中藥制劑還包括原藥材的來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還包括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等起始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標準、保存條件、生物學特征、遺傳穩定性及免疫學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條藥物臨床前研究應當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其中安全性評價研究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
第二十三條藥物研究機構應當具有與試驗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證所有試驗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所用實驗動物、試劑和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檢測、樣品的試制等的,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合同,并在申請注冊時予以說明。申請人對申報資料中的藥物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單獨申請注冊藥物制劑的,研究用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且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研究用原料藥不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提供的藥物試驗研究資料的,必須附
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出具的其所提供資料的項目、頁碼的情況說明和證明該機構已在境外合法登記的經公證的證明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需要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承擔試驗的藥物研究機構按照其申報資料的項目、方法和數據進行重復試驗,也可以委托藥品檢驗所或者其他藥物研究機構進行重復試驗或方法學驗證。
第二十八條藥物研究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申請人采用其他評價方法和技術的,應當提交證明其科學性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后,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生產工藝生產。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對申請人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
第三十條藥物的臨床試驗(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必須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且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批準的臨床試驗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申請新藥注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仿制藥申請和補充申請,根據本辦法附件規定進行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分為I、II、III、IV期。
I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于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代動力學,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
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
I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藥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試驗一般應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盲法對照試驗。
IV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后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以及改進給藥劑量等。
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制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
第三十二條藥物臨床試驗的受試例數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的目的和相關統計學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最低臨床試驗病例數。罕見病、特殊病種等情況,要求減少臨床試驗病例數或者免做臨床試驗的,應當在申請臨床試驗時提出,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在菌毒種選種階段制備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藥物,確無合適的動物模型且實驗室無法評價其療效的,在保證受試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進行臨床試驗。
第三十四條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車間制備。制備過程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申請人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可以按照其擬定的臨床試驗用樣品標準自行檢驗臨床試驗用藥物,也可以委托本辦法確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臨床試驗用藥物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試驗。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臨床試驗用藥物抽查檢驗。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實施前,應當將已確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負責單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參加研究單位及其研究者名單、倫理委員會審核同意書、知情同意書樣本等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抄送臨床試驗單位所在地和受理該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發現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執行的,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并將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以及數據庫。
第四十條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十一條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申請人,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臨床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責令申請人修改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
(一)倫理委員會未履行職責的;
(二)不能有效保證受試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嚴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無效的;
(五)臨床試驗用藥物出現質量問題的;
(六)臨床試驗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臨床試驗中出現大范圍、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或者嚴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緊急控制措施,責令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申請人和臨床試驗單位必須立即停止臨床試驗。
第四十四條境外申請人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是已在境外注冊的藥品或者已進入II期或者III期臨床試驗的藥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請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冊的預防用疫苗類藥物的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申請;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批準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的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中國首先進行I期臨床試驗;
(三)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時,在任何國家發現與該藥物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和非預期不良反應,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將完整的臨床試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取得的數據用于在中國進行藥品注冊申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臨床試驗的規定并提交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全部研究資料。
第四章新藥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第四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下列申請可以實行特殊審批:
(一)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劑,新發現的藥材及其制劑;
(二)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
(三)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勢的新藥;
(四)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藥。
符合前款規定的藥品,申請人在藥品注冊過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審批的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專家會議討論確定是否實行特殊審批。
特殊審批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多個單位聯合研制的新藥,應當由其中的一個單位申請注冊,其他單位不得重復申請;需要聯合申請的,應當共同署名作為該新藥的申請人。新藥申請獲得批準后每個品種,包括同一品種的不同規格,只能由一個單位生產。
第四十七條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當采用新技術以提高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且與原劑型比較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應當由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提出;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四十八條在新藥審批期間,新藥的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國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在新藥審批期間,其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申報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我國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第四十九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應當一次性提交,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不得自行補充新的技術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注冊申請或者涉及藥品安全性的新發現,以及按要求補充資料的除外。申請人認為必須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應當撤回其藥品注冊申請。申請人重新申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且尚無同品種進入新藥監測期。
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
第五十條申請人完成臨床前研究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藥物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申請注冊的藥品屬于生物制品的,還需抽取3個生產批號的檢驗用樣品,并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注冊檢驗通知。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以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四條接到注冊檢驗通知的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申請人申報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完成技術審評后,提出技術審評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二節新藥生產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完成藥物臨床試驗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申請生產的申報資料,并同時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報送制備標準品的原材料及有關標準物質的研究資料。
第五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臨床試驗情況及有關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藥品,還需抽取3批樣品,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標準復核的通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藥品檢驗所應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通知其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經審評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通知申請人申請生產現場檢查,并告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經審評不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將審評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提出現場檢查的申請。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在收到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現場檢查,確認核定的生產工藝的可行性,同時抽取1批樣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樣品),送進行該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檢驗,并在完成現場檢查后10日內將生產現場檢查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六十三條樣品應當在取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車間生產;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其樣品生產過程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條藥品檢驗所應當依據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新藥證書,申請人已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并具備生產條件的,同時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獲得批準后不發給新藥證書;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三節新藥監測期
第六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批準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監測期。監測期自新藥批準生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監測期內的新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
第六十七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考察處于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性、療效及不良反應等情況,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未履行監測期責任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及檢驗、監督單位發現新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或者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并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對設立監測期的新藥從獲準生產之日起2年內未組織生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批準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生產該新藥的申請,并重新對該新藥進行監測。
第七十條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批準其他申請人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辦理該申請,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該新藥的生產或者進口,并對境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該新藥一并進行監測。
第七十一條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請人的同品種注冊申請。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申請人同品種申請予以退回;新藥監測期滿后,申請人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
第七十二條進口藥品注冊申請首先獲得批準后,已經批準境內申請人進行臨床試驗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申報與審批程序繼續辦理其申請,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其進行生產;申請人也可以撤回該項申請,重新提出仿制藥申請。對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同品種申請予以退回,申請人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
第五章仿制藥的申報與審批
第七十三條仿制藥申請人應當是藥品生產企業,其申請的藥品應當與《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范圍一致。
第七十四條仿制藥應當與被仿制藥具有同樣的活性成份、給藥途徑、劑型、規格和相同的治療作用。已有多家企業生產的品種,應當參照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選擇被仿制藥進行對照研究。
第七十五條申請仿制藥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生產現場檢查申請。
第七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已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自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決定期間,暫停受理同品種的仿制藥申請。
第七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研制情況和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并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現場抽取連續生產的3批樣品,送藥品檢驗所檢驗。
樣品的生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規定的,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同時通知藥品檢驗所停止該藥品的注冊檢驗。
第七十九條藥品檢驗所應當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八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審查意見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批準文號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二條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報送臨床試驗資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意見,發給藥品批準文號或者《審批意見通知件》。
第八十三條已確認存在安全性問題的上市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決定暫停受理和審批其仿制藥申請。
第六章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第一節進口藥品的注冊
第八十四條申請進口的藥品,應當獲得境外制藥廠商所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的上市許可;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但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該藥品安全、有效而且臨床需要的,可以批準進口。
申請進口的藥品,其生產應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八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并通知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組織對3個生產批號的樣品進行注冊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組織對其研制和生產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抽取樣品。
第八十七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收到資料和樣品后,應當在5日內組織進行注冊檢驗。
第八十八條承擔進口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所在收到資料、樣品和有關標準物質后,應當在60日內完成注冊檢驗并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報送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應當在90日內完成。
第八十九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接到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已經復核的進口藥品標準后,應當在2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可以根據審查意見進行再復核。
第九十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完成進口藥品注冊檢驗后,應當將復核的藥品標準、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九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和樣品檢驗結果等,形成綜合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三條臨床試驗獲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及有關要求進行試驗。
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按照規定報送臨床試驗資料及其他變更和補充的資料,并詳細說明依據和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十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報送的臨床試驗等資料進行全面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制藥廠商申請注冊的藥品,參照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的程序辦理,符合要求的,發給《醫藥產品注冊證》;不符合要求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制劑,必須提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用于生產該制劑的原料藥和輔料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原料藥和輔料尚未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應當報送有關生產工藝、質量指標和檢驗方法等規范的研究資料。
第二節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注冊
第九十六條進口藥品分包裝,是指藥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終制劑生產過程,在境內由大包裝規格改為小包裝規格,或者對已完成內包裝的藥品進行外包裝、放置說明書、粘貼標簽等。
第九十七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該藥品已經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二)該藥品應當是中國境內尚未生產的品種,或者雖有生產但是不能滿足臨床需要的品種;
(三)同一制藥廠商的同一品種應當由一個藥品生產企業分包裝,分包裝的期限不得超過《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
(四)除片劑、膠囊外,分包裝的其他劑型應當已在境外完成內包裝;
(五)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進口裸片、膠囊申請在國內分包裝的,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還應當持有與分包裝的劑型相一致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六)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在該藥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屆滿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條境外制藥廠商應當與境內藥品生產企業簽訂進口藥品分包裝合同,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
第九十九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應當由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由委托方填寫的《藥品補充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將申報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條進口分包裝的藥品應當執行進口藥品注冊標準。
第一百零二條進口分包裝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必須與進口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一致,并且應當標注分包裝藥品的批準文號和分包裝藥品生產企業的名稱。
第一百零三條境外大包裝制劑的進口檢驗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包裝后產品的檢驗與進口檢驗執行同一藥品標準。
第一百零四條提供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應當對分包裝后藥品的質量負責。分包裝后的藥品出現質量問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撤銷分包裝藥品的批準文號,必要時可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該藥品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七章非處方藥的申報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仿制的藥品屬于按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人應當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
第一百零六條申請仿制的藥品屬于同時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人可以選擇按照處方藥或者非處方藥的要求提出申請。
第一百零七條屬于以下情況的,申請人可以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定的,按照非處方藥審批和管理;不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定的,按照處方藥審批和管理。
(一)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但不改變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
(二)使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
第一百零八條非處方藥的注冊申請,其藥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應當符合非處方藥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進口的藥品屬于非處方藥的,適用進口藥品的申報和審批程序,其技術要求與境內生產的非處方藥相同。
第八章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第一百一十條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已獲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申請人應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評估其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并進行相應的技術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條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提交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批準變更的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條修改藥品注冊標準、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必要時由藥品檢驗所進行標準復核。
第一百一十四條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審批,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條按規定變更藥品包裝標簽、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說明書等的補充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其中改變進口藥品制劑所用原料藥的產地、變更進口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進口藥說明書、補充完善進口藥說明書的安全性內容、按規定變更進口藥品包裝標簽、改變注冊機構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的補充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藥品注冊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產工藝,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藥品檢驗所應當對抽取的3批樣品進行檢驗。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補充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條補充申請獲得批準后,換發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原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注銷;增發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原批準證明文件繼續有效。
第九章藥品再注冊
第一百二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
第一百二十二條藥品再注冊申請由藥品批準文號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按照規定填寫《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供有關申報資料。
進口藥品的再注冊申請由申請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藥品再注冊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不符合規定的,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條進口藥品的再注冊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不符合規定的,發出不予再注冊的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不予再注冊:
(一)有效期屆滿前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未達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上市時提出的有關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臨床試驗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
(五)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再評價屬于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七)不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生產條件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監測期責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后,經審查不符合藥品再注冊規定的,發出不予再注冊的通知,并說明理由。
對不予再注冊的品種,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其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十章藥品注冊檢驗
第一百二十八條藥品注冊檢驗,包括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
樣品檢驗,是指藥品檢驗所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的檢驗。
藥品標準復核,是指藥品檢驗所對申報的藥品標準中檢驗方法的可行性、科學性、設定的項目和指標能否控制藥品質量等進行的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藥品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承擔。進口藥品的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條下列藥品的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承擔:
(一)本辦法第四十五條(一)、(二)規定的藥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藥品;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一百三十一條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藥品,藥品檢驗所應當優先安排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
第一百三十二條從事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照藥品檢驗所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和國家計量認證的要求,配備與藥品注冊檢驗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符合藥品注冊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藥品注冊檢驗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報送樣品或者配合抽取檢驗用樣品、提供檢驗用標準物質。報送或者抽取的樣品量應當為檢驗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冊檢驗還應當提供相應批次的制造檢定記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藥品檢驗所進行新藥標準復核時,除進行樣品檢驗外,還應當根據藥物的研究數據、國內外同類產品的藥品標準和國家有關要求,對藥物的藥品標準、檢驗項目等提出復核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申請人重新制訂藥品標準的,申請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復核意見的藥品檢驗所進行該項藥品標準的研究工作;該藥品檢驗所不得接受此項委托。
第十一章藥品注冊標準和說明書
第一節藥品注冊標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國家藥品標準,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品注冊標準和其他藥品標準,其內容包括質量指標、檢驗方法以及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
藥品注冊標準,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給申請人特定藥品的標準,生產該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該注冊標準。
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于中國藥典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藥品注冊標準的項目及其檢驗方法的設定,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的基本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技術指導原則及國家藥品標準編寫原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人應當選取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標準的研究工作。
第二節藥品標準物質
第一百三十九條藥品標準物質,是指供藥品標準中物理和化學測試及生物方法試驗用,具有確定特性量值,用于校準設備、評價測量方法或者給供試藥品賦值的物質,包括標準品、對照品、對照藥材、參考品。
第一百四十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物質。
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可以組織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藥品研究機構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協作標定國家藥品標準物質。
第一百四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對標定的標準物質從原材料選擇、制備方法、標定方法、標定結果、定值準確性、量值溯源、穩定性及分裝與包裝條件等資料進行全面技術審核,并作出可否作為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結論。
第三節藥品名稱、說明書和標簽
第一百四十二條申請注冊藥品的名稱、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由申請人提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根據申報資料對其中除企業信息外的內容進行審核,在批準藥品生產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準。申請人應當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科學性、規范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一百四十四條申請人應當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及時提出修改藥品說明書的補充申請。
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據核準的內容印制說明書和標簽。
第十二章時限
第一百四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藥品注冊時限要求。本辦法所稱藥品注冊時限,是藥品注冊的受理、審查、審批等工作的最長時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批或者申請人補充資料等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
藥品注冊檢驗、審評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說明理由,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藥品注冊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品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藥品注冊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一百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完成對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的核查、對申報資料的審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藥品注冊檢驗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樣品檢驗:3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60日;
(二)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6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90日。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藥品檢驗所進行臨床試驗用樣品檢驗的,應當按照前款樣品檢驗的時間完成。
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審評工作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藥臨床試驗:9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80日;
(二)新藥生產:15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120日;
(三)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和仿制藥的申請:160日;
(四)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40日。
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間參照前款執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在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申請人對補充資料通知內容提出異議的,可以當面聽取申請人的陳述意見。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審批程序的要求辦理。
收到補充資料后,技術審評時間應當不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3;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不得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4。
藥品注冊過程中申請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請的,其審批程序自行終止。
第一百五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作出藥品注冊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三章復審
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
(一)不同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數據相同或者雷同,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注冊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不真實,申請人不能證明其申報資料真實的;
(三)研究項目設計和實施不能支持對其申請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評價的;
(四)申報資料顯示其申請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存在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補充資料的;
(六)原料藥來源不符合規定的;
(七)生產現場檢查或者樣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應當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六條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填寫《藥品注冊復審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復審申請后,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第一百五十八條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有關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評、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報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批準藥品注冊申請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注冊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六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注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未履行保密義務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藥品檢驗所在承擔藥品審批所需要的檢驗工作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藥品注冊中未按照規定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六條申請人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對該申報藥品的臨床試驗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已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的,撤銷批準該藥物臨床試驗的批件,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藥物臨床試驗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報送虛假資料和樣品的申請人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條申請藥品生產或者進口時,申請人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已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需要進行藥物重復試驗,申請人拒絕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申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準其申請。
第一百六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銷藥品批準文號,并予以公布:
(一)批準證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滿,申請人自行提出注銷藥品批準文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不予再注冊的;
(三)《藥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者繳銷的;
(四)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或者撤回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條中藥和天然藥物、化學藥品、生物制品、補充申請、再注冊的申報資料和要求分別見本辦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監測期的規定見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條藥品批準文號的格式為:國藥準字H(Z、S、J)+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進口藥品分包裝。
《進口藥品注冊證》證號的格式為: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證號的格式為:H(Z、S)C+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對于境內分包裝用大包裝規格的注冊證,其證號在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
新藥證書號的格式為:國藥證字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受理、補充申請的審批、再注冊的審批,均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事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藥品注冊事項的其他技術審評或者審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批準上市的藥品實行編碼管理。藥品編碼管理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注冊申請,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局《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和《省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辦法》,科學合理地安排好轄區內的藥品抽驗工作,按要求和時限完成應承擔的工作任務(2013年全市藥品抽驗批次計劃見附件1)。藥品抽驗分為評價抽驗和監督抽驗兩部分,評價抽驗分為基本藥物抽驗、綜合抽驗和跟蹤抽驗。評價抽驗要按國家標準進行全部項目的檢驗。監督抽驗可以只做部分項目檢驗,對可疑假藥品種,應做鑒別或增加必要的檢驗項目進行定向檢驗。
(二)評價抽驗
1.基本藥物抽驗
市藥檢所要做好基本藥物的抽驗工作,對我市在產的國家抽驗計劃之外的基本藥物和省增補目錄品種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要求覆蓋到品種、劑型和不同廠家。對基本藥物要進行全項目檢驗。市藥檢所和各市局應當結合實際,加強對轄區內經營、使用單位的基本藥物進行抽驗。流通環節重點是配送企業,使用環節重點是基層醫療機構,對流通、使用單位的抽驗重點是省外生產在我省中標的基本藥物品種。
對同一生產單位生產的同一品規的藥品原則上抽1批,最多不超過2批。對藥品流通經營和使用單位抽樣時,每個標示生產單位生產的同一品種最多抽驗2批。盡量避免轄區內同生產單位同品種重復抽驗。評價抽驗抽樣量必須滿足檢驗的要求,每批抽樣量至少為一次全檢量的3倍,并不少于3個最小包裝。
2.綜合抽驗
(1)高風險藥品評價抽驗
加強對中藥注射劑、多組分注射劑等系列高風險藥品的質量監管,選取臨床使用量大、風險高的藥品進行評價抽驗。
對評價抽驗的品種,市藥檢所除按現行標準進行全項檢驗外,應結合相關品種藥品標準、工藝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質量分析研究工作,并寫出綜合質量分析報告。抽驗工作完成后將質量分析報告報省藥品檢驗所。
(2)加強對違法廣告嚴重、群眾投訴較多以及同品種價格相差懸殊的低價藥品等具有潛在質量隱患藥品的抽驗。
(3)加強醫療機構自制制劑的抽驗。市藥檢所負責對全市醫療機構制劑室的配制制劑進行抽驗。
(4)加強對中藥材專業市場和中藥飲片的抽查檢驗。根據上年度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不合格率高的現狀,有重點地對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經營和使用單位的中藥材及中藥飲片進行抽驗。
3.跟蹤抽驗
對2011年省藥品質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藥品的經營和使用單位(包括配制制劑的縣級醫療機構),市藥檢所要跟蹤抽驗,每個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至少跟蹤3個批次。
(三)監督抽驗
各市(區)局要加強轄區內基層農村流通領域及醫療機構用藥的監督抽驗工作。根據轄區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和重點監控的單位、區域及市場作出總體安排,結合省局部署的各專項檢查,在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對發現質量可疑的藥品進行針對性抽驗,提高藥品監督抽驗的針對性和靶向性,充分發揮發現和打擊假劣藥品的作用。
在安排監督抽驗工作時,要注意合理配置檢驗資源,提高抽驗工作效能,避免重復抽驗,力求均衡抽樣。中藥材、中藥飲片抽驗批次不得超過監督抽驗計劃的20%。
(四)充分利用藥品快檢技術,提高監督抽驗的針對性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可疑藥品先進行快速鑒別,通過初步篩查,需要進一步檢驗的,應當及時送市藥檢所檢驗。凡需送市藥檢所檢驗的樣品,必須是經過快檢的樣品。經快檢初篩后送市藥檢所檢驗的不合格藥品檢出率不低于15%。對經營規模小、藥品庫存量少、不能滿足正常抽驗所需3倍量要求的,應用藥品快速鑒別方法進行快檢。
充分發揮藥品檢測車在基層藥品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對初篩可疑品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抽樣,及時送市藥檢所檢驗進一步檢驗。
二、抽樣及檢驗要求
(一)要加強藥品抽驗工作的均衡性。一是要保證抽驗品種批次的均衡性。充分利用“省藥品抽驗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藥品抽驗管理工作。抽驗計劃實施情況必須使用該系統進行管理,做到“抽樣必檢索,檢索后抽樣”,避免重復抽樣。抽驗品種要涵蓋轄區內人民群眾常用的藥品,切忌集中于易抽、好檢、成本低的品種。二是時間安排要有均衡性。要確保藥品抽驗覆蓋到全年12個月份,年度檢驗任務應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各抽樣單位藥品抽樣進度計劃表見附件2)。檢驗數據信息應在檢驗完成后3個工作日上傳省藥品抽驗管理信息系統。
(二)評價抽驗按國家藥品標準進行隨機抽樣、全項檢驗,對2010年10月1日以后生產的藥品,要嚴格按照2010年版藥典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全檢,根據評價檢查需要,可增加必要的檢驗項目。對不能全檢的樣品,可以委托省藥檢所檢驗。
(三)要明確職責,合理分工,切實做好藥品抽驗工作。市藥檢所負責對全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進行評價抽驗工作,并對全市藥品抽驗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其他各單位要搞好協助。市食品藥品質量監督所負責全市藥品生產企業以及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除鎮村外的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監督檢查和抽樣工作。各市區局(分局)負責各轄區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抽樣工作。
(四)嚴格按照《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省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進行抽樣。抽樣人員要按規定程序抽取樣品,抽樣工作要科學規范,抽取樣品應具代表性。抽樣記錄及憑證、封簽、報告書的填寫要規范、統一,抽樣記錄及憑證、封簽、報告書的填寫要求詳見(附件3))。抽樣時,要防止溫度、水分、微生物等外界因素對藥品的影響;抽樣后,要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當選擇符合藥品儲存要求的條件下儲存。凡應全檢的藥品,每批抽樣量至少為一次全檢量的3倍,同時每次全檢量至少有3個最小包裝。檢驗周期應不超過25個工作日,并應進行全檢,不能全檢的品種和項目,應在匯總、上報的質量分析報告中加以說明。切實加強抽樣前的監督檢查,確保抽樣行為規范。凡是符合18不抽情形之一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三、藥品質量分析、信息傳遞和不合格藥品的查處
(一)市藥檢所應做好藥品抽驗結果的質量情況分析和數據上報工作,基本藥物的抽驗情況要單獨上報,并同時報市局藥品市場監管科一份(報表格式及要求見附件4)。
(二)認真做好不合格藥品報告書的傳遞工作。嚴格按照《省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做好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傳遞工作。市藥檢所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在規定周期內完成檢驗后,應當出具藥品檢驗報告書,合格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質量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單位。不合格藥品檢驗報告書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市場監管科五份,同時抄報省藥檢所一份。藥品市場監管科對省藥檢所遞交和市藥檢所報送的不合格藥品檢驗報告書進行登記,在3個工作日內交由市食品藥品質量監督所和各抽樣單位按要求處理或上報省局。
(三)按照《省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核查工作的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質量監督所負責做好抽驗不合格藥品的核查工作及抽驗不合格藥品核查情況的季度上報工作(核查報表見附件5)。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藥品進口,以及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進行審批。
第六條藥品注冊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注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在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查詢的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的進度和結論等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或者注冊申請受理場所公開下列信息:
(一)藥品注冊申請事項、程序、收費標準和依據、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二)藥品注冊受理、檢查、檢驗、審評、審批各環節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
(三)已批準的藥品目錄等綜合信息。
第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參與藥品注冊工作的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實驗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條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機構辦理。
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
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
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數據,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并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藥品注冊所報送的資料引用文獻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可以組織對藥品的上市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確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作為申請人的,應當向其中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為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申請生產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均不是藥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樣品試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
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
第十九條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藥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專利期滿后核發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二十條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批準該許可之日起6年內,對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數據的申請不予批準;但是申請人提交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前研究,包括藥物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理化性質及純度、劑型選擇、處方篩選、制備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穩定性、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等。中藥制劑還包括原藥材的來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還包括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等起始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標準、保存條件、生物學特征、遺傳穩定性及免疫學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條藥物臨床前研究應當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其中安全性評價研究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
第二十三條藥物研究機構應當具有與試驗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證所有試驗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所用實驗動物、試劑和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檢測、樣品的試制等的,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合同,并在申請注冊時予以說明。申請人對申報資料中的藥物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單獨申請注冊藥物制劑的,研究用原料藥必須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且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研究用原料藥不具有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提供的藥物試驗研究資料的,必須附有境外藥物研究機構出具的其所提供資料的項目、頁碼的情況說明和證明該機構已在境外合法登記的經公證的證明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需要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承擔試驗的藥物研究機構按照其申報資料的項目、方法和數據進行重復試驗,也可以委托藥品檢驗所或者其他藥物研究機構進行重復試驗或方法學驗證。
第二十八條藥物研究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申請人采用其他評價方法和技術的,應當提交證明其科學性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后,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生產工藝生產。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對申請人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
第三十條藥物的臨床試驗(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必須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且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批準的臨床試驗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申請新藥注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仿制藥申請和補充申請,根據本辦法附件規定進行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分為I、II、III、IV期。
I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于新藥的耐受程度和藥代動力學,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
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其目的是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
III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其目的是進一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藥物注冊申請的審查提供充分的依據。試驗一般應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盲法對照試驗。
IV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后應用研究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以及改進給藥劑量等。
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藥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制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
第三十二條藥物臨床試驗的受試例數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的目的和相關統計學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最低臨床試驗病例數。罕見病、特殊病種等情況,要求減少臨床試驗病例數或者免做臨床試驗的,應當在申請臨床試驗時提出,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在菌毒種選種階段制備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藥物,確無合適的動物模型且實驗室無法評價其療效的,在保證受試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進行臨床試驗。
第三十四條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車間制備。制備過程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申請人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可以按照其擬定的臨床試驗用樣品標準自行檢驗臨床試驗用藥物,也可以委托本辦法確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臨床試驗用藥物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試驗。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臨床試驗用藥物抽查檢驗。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實施前,應當將已確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負責單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參加研究單位及其研究者名單、倫理委員會審核同意書、知情同意書樣本等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抄送臨床試驗單位所在地和受理該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發現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執行的,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并將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以及數據庫。
第四十條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十一條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申請人,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臨床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責令申請人修改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
(一)倫理委員會未履行職責的;
(二)不能有效保證受試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嚴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無效的;
(五)臨床試驗用藥物出現質量問題的;
(六)臨床試驗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臨床試驗中出現大范圍、非預期的不良反應或者嚴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緊急控制措施,責令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申請人和臨床試驗單位必須立即停止臨床試驗。
第四十四條境外申請人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是已在境外注冊的藥品或者已進入II期或者III期臨床試驗的藥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請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冊的預防用疫苗類藥物的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申請;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批準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的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中國首先進行I期臨床試驗;
(三)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時,在任何國家發現與該藥物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和非預期不良反應,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將完整的臨床試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取得的數據用于在中國進行藥品注冊申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臨床試驗的規定并提交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全部研究資料。
第四章新藥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第四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下列申請可以實行特殊審批:
(一)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劑,新發現的藥材及其制劑;
(二)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
(三)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勢的新藥;
(四)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藥。
符合前款規定的藥品,申請人在藥品注冊過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審批的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專家會議討論確定是否實行特殊審批。
特殊審批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多個單位聯合研制的新藥,應當由其中的一個單位申請注冊,其他單位不得重復申請;需要聯合申請的,應當共同署名作為該新藥的申請人。新藥申請獲得批準后每個品種,包括同一品種的不同規格,只能由一個單位生產。
第四十七條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當采用新技術以提高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且與原劑型比較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應當由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提出;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四十八條在新藥審批期間,新藥的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國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在新藥審批期間,其注冊分類和技術要求不因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申報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劑在我國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
第四十九條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應當一次性提交,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不得自行補充新的技術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注冊申請或者涉及藥品安全性的新發現,以及按要求補充資料的除外。申請人認為必須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應當撤回其藥品注冊申請。申請人重新申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且尚無同品種進入新藥監測期。
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
第五十條申請人完成臨床前研究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藥物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申請注冊的藥品屬于生物制品的,還需抽取3個生產批號的檢驗用樣品,并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注冊檢驗通知。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以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四條接到注冊檢驗通知的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申請人申報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完成技術審評后,提出技術審評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二節新藥生產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完成藥物臨床試驗后,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申請生產的申報資料,并同時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報送制備標準品的原材料及有關標準物質的研究資料。
第五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對臨床試驗情況及有關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藥品,還需抽取3批樣品,向藥品檢驗所發出標準復核的通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查意見、核查報告及申報資料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藥品檢驗所應對申報的藥品標準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通知其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經審評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通知申請人申請生產現場檢查,并告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經審評不符合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將審評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評意見,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提出現場檢查的申請。
第六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在收到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現場檢查,確認核定的生產工藝的可行性,同時抽取1批樣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樣品),送進行該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檢驗,并在完成現場檢查后10日內將生產現場檢查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六十三條樣品應當在取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車間生產;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其樣品生產過程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條藥品檢驗所應當依據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同時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樣品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和樣品檢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新藥證書,申請人已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并具備生產條件的,同時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以及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獲得批準后不發給新藥證書;靶向制劑、緩釋、控釋制劑等特殊劑型除外。
第六章進口藥品的申報與審批
第一節進口藥品的注冊
第八十四條申請進口的藥品,應當獲得境外制藥廠商所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的上市許可;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但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該藥品安全、有效而且臨床需要的,可以批準進口。
申請進口的藥品,其生產應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八十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并通知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組織對3個生產批號的樣品進行注冊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組織對其研制和生產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抽取樣品。
第八十七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收到資料和樣品后,應當在5日內組織進行注冊檢驗。
第八十八條承擔進口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所在收到資料、樣品和有關標準物質后,應當在60日內完成注冊檢驗并將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報送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應當在90日內完成。
第八十九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接到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已經復核的進口藥品標準后,應當在2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可以根據審查意見進行再復核。
第九十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完成進口藥品注冊檢驗后,應當將復核的藥品標準、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和復核意見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抄送申請人。
第九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依據技術審評意見和樣品檢驗結果等,形成綜合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三條臨床試驗獲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及有關要求進行試驗。
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按照規定報送臨床試驗資料及其他變更和補充的資料,并詳細說明依據和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十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藥學、醫學及其他技術人員對報送的臨床試驗等資料進行全面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綜合意見,做出審批決定。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制藥廠商申請注冊的藥品,參照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的程序辦理,符合要求的,發給《醫藥產品注冊證》;不符合要求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十五條申請進口藥品制劑,必須提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用于生產該制劑的原料藥和輔料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原料藥和輔料尚未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應當報送有關生產工藝、質量指標和檢驗方法等規范的研究資料。
第二節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注冊
第九十六條進口藥品分包裝,是指藥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終制劑生產過程,在境內由大包裝規格改為小包裝規格,或者對已完成內包裝的藥品進行外包裝、放置說明書、粘貼標簽等。
第九十七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該藥品已經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二)該藥品應當是中國境內尚未生產的品種,或者雖有生產但是不能滿足臨床需要的品種;
(三)同一制藥廠商的同一品種應當由一個藥品生產企業分包裝,分包裝的期限不得超過《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
(四)除片劑、膠囊外,分包裝的其他劑型應當已在境外完成內包裝;
(五)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進口裸片、膠囊申請在國內分包裝的,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還應當持有與分包裝的劑型相一致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六)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應當在該藥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屆滿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條境外制藥廠商應當與境內藥品生產企業簽訂進口藥品分包裝合同,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
第九十九條申請進口藥品分包裝的,應當由接受分包裝的藥品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由委托方填寫的《藥品補充申請表》,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將申報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條進口分包裝的藥品應當執行進口藥品注冊標準。
第一百零二條進口分包裝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必須與進口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一致,并且應當標注分包裝藥品的批準文號和分包裝藥品生產企業的名稱。
第一百零三條境外大包裝制劑的進口檢驗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包裝后產品的檢驗與進口檢驗執行同一藥品標準。
第一百零四條提供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應當對分包裝后藥品的質量負責。分包裝后的藥品出現質量問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撤銷分包裝藥品的批準文號,必要時可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該藥品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七章非處方藥的申報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仿制的藥品屬于按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人應當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
第一百零六條申請仿制的藥品屬于同時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人可以選擇按照處方藥或者非處方藥的要求提出申請。
第一百零七條屬于以下情況的,申請人可以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定的,按照非處方藥審批和管理;不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定的,按照處方藥審批和管理。
(一)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但不改變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
(二)使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
第一百零八條非處方藥的注冊申請,其藥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應當符合非處方藥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進口的藥品屬于非處方藥的,適用進口藥品的申報和審批程序,其技術要求與境內生產的非處方藥相同。
第八章補充申請的申報與審批
第一百一十條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已獲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申請人應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評估其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并進行相應的技術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條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提交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批準變更的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條修改藥品注冊標準、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時通知申請人。
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必要時由藥品檢驗所進行標準復核。
第一百一十四條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等的補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審批,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條按規定變更藥品包裝標簽、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說明書等的補充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進口藥品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其中改變進口藥品制劑所用原料藥的產地、變更進口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進口藥說明書、補充完善進口藥說明書的安全性內容、按規定變更進口藥品包裝標簽、改變注冊機構的補充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的補充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藥品注冊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產工藝,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藥品檢驗所應當對抽取的3批樣品進行檢驗。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補充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并說明理由。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條補充申請獲得批準后,換發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原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注銷;增發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原批準證明文件繼續有效。
第九章藥品再注冊
第一百二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
第一百二十二條藥品再注冊申請由藥品批準文號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按照規定填寫《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供有關申報資料。
進口藥品的再注冊申請由申請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再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藥品再注冊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不符合規定的,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條進口藥品的再注冊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不符合規定的,發出不予再注冊的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不予再注冊:
(一)有效期屆滿前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未達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上市時提出的有關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臨床試驗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
(五)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再評價屬于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七)不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生產條件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監測期責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后,經審查不符合藥品再注冊規定的,發出不予再注冊的通知,并說明理由。
對不予再注冊的品種,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其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十章藥品注冊檢驗
第一百二十八條藥品注冊檢驗,包括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
樣品檢驗,是指藥品檢驗所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的檢驗。
藥品標準復核,是指藥品檢驗所對申報的藥品標準中檢驗方法的可行性、科學性、設定的項目和指標能否控制藥品質量等進行的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藥品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承擔。進口藥品的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條下列藥品的注冊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承擔:
(一)本辦法第四十五條(一)、(二)規定的藥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藥品;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一百三十一條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藥品,藥品檢驗所應當優先安排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
第一百三十二條從事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照藥品檢驗所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和國家計量認證的要求,配備與藥品注冊檢驗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符合藥品注冊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提供藥品注冊檢驗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報送樣品或者配合抽取檢驗用樣品、提供檢驗用標準物質。報送或者抽取的樣品量應當為檢驗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冊檢驗還應當提供相應批次的制造檢定記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藥品檢驗所進行新藥標準復核時,除進行樣品檢驗外,還應當根據藥物的研究數據、國內外同類產品的藥品標準和國家有關要求,對藥物的藥品標準、檢驗項目等提出復核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申請人重新制訂藥品標準的,申請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復核意見的藥品檢驗所進行該項藥品標準的研究工作;該藥品檢驗所不得接受此項委托。
第十一章藥品注冊標準和說明書
第一節藥品注冊標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國家藥品標準,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品注冊標準和其他藥品標準,其內容包括質量指標、檢驗方法以及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
藥品注冊標準,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給申請人特定藥品的標準,生產該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該注冊標準。
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于中國藥典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藥品注冊標準的項目及其檢驗方法的設定,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的基本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技術指導原則及國家藥品標準編寫原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人應當選取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標準的研究工作。
第二節藥品標準物質
第一百三十九條藥品標準物質,是指供藥品標準中物理和化學測試及生物方法試驗用,具有確定特性量值,用于校準設備、評價測量方法或者給供試藥品賦值的物質,包括標準品、對照品、對照藥材、參考品。
第一百四十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物質。
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可以組織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藥品研究機構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協作標定國家藥品標準物質。
第一百四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對標定的標準物質從原材料選擇、制備方法、標定方法、標定結果、定值準確性、量值溯源、穩定性及分裝與包裝條件等資料進行全面技術審核,并作出可否作為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結論。
第三節藥品名稱、說明書和標簽
第一百四十二條申請注冊藥品的名稱、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由申請人提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根據申報資料對其中除企業信息外的內容進行審核,在批準藥品生產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準。
申請人應當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科學性、規范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一百四十四條申請人應當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及時提出修改藥品說明書的補充申請。
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據核準的內容印制說明書和標簽。
第十二章時限
第一百四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藥品注冊時限要求。本辦法所稱藥品注冊時限,是藥品注冊的受理、審查、審批等工作的最長時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批或者申請人補充資料等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
藥品注冊檢驗、審評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說明理由,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藥品注冊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品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藥品注冊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一百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完成對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的核查、對申報資料的審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藥品注冊檢驗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樣品檢驗:3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60日;
(二)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6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90日。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藥品檢驗所進行臨床試驗用樣品檢驗的,應當按照前款樣品檢驗的時間完成。
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審評工作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藥臨床試驗:9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80日;
(二)新藥生產:15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120日;
(三)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和仿制藥的申請:160日;
(四)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40日。
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間參照前款執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在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申請人對補充資料通知內容提出異議的,可以當面聽取申請人的陳述意見。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補充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審批程序的要求辦理。
收到補充資料后,技術審評時間應當不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3;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不得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4。
藥品注冊過程中申請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請的,其審批程序自行終止。
第一百五十二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作出藥品注冊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三章復審
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
(一)不同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數據相同或者雷同,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注冊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不真實,申請人不能證明其申報資料真實的;
(三)研究項目設計和實施不能支持對其申請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評價的;
(四)申報資料顯示其申請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存在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補充資料的;
(六)原料藥來源不符合規定的;
(七)生產現場檢查或者樣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應當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六條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填寫《藥品注冊復審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復審申請后,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第一百五十八條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有關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評、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報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批準藥品注冊申請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注冊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六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注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未履行保密義務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藥品檢驗所在承擔藥品審批所需要的檢驗工作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藥品注冊中未按照規定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六條申請人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對該申報藥品的臨床試驗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已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的,撤銷批準該藥物臨床試驗的批件,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該藥物臨床試驗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報送虛假資料和樣品的申請人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條申請藥品生產或者進口時,申請人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已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需要進行藥物重復試驗,申請人拒絕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申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準其申請。
第一百六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銷藥品批準文號,并予以公布:
(一)批準證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滿,申請人自行提出注銷藥品批準文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不予再注冊的;
(三)《藥品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者繳銷的;
(四)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或者撤回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條中藥和天然藥物、化學藥品、生物制品、補充申請、再注冊的申報資料和要求分別見本辦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監測期的規定見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條藥品批準文號的格式為:國藥準字H(Z、S、J)+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進口藥品分包裝。
《進口藥品注冊證》證號的格式為: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醫藥產品注冊證》證號的格式為:H(Z、S)C+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對于境內分包裝用大包裝規格的注冊證,其證號在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
新藥證書號的格式為:國藥證字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其中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受理、補充申請的審批、再注冊的審批,均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事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藥品注冊事項的其他技術審評或者審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批準上市的藥品實行編碼管理。藥品編碼管理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注冊申請,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把制定整改落實方案作為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整改落實階段的基礎性工作,立足于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以“突出針對性,注重可行性,務求實效性”為原則,把局黨組分析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努力方向、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在整改方案中目標化、具體化、責任化,使整改落實工作有章可循,群眾滿意度測評有據可依,推動了學習實踐活動扎實有序、健康發展。
一、突出針對性。緊緊圍繞提高思想認識、解決突出問題、創新體制機制、促進科學發展的整改要求,針對學習調研、分析檢查出來的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思想觀念問題、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力度不夠的問題選準突破口和切入點,分門別類地列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提高踐行科學發展能力;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健全科學監管機制;發揮職能優勢、促進云藥產業發展;以領導班子建設為核心、全面加強系統黨建工作等4個方面的整改落實內容;轉變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樹立廉潔、務實、高效的形象;健全完善監管機制、措施和辦法,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安全監管體系;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積極適應當前經濟形勢要求,促進食品醫藥產業又好又快發展;確保學習實踐活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注重可行性。根據先急后緩、先易后難的原則,對活動期間馬上能夠解決的問題,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決;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創造條件限時解決。在前期活動中已初步探索解決了深化理論學習、凝聚發展共識;總結處置三鹿牌嬰幼兒奶粉和刺五加注射液不良事件經驗,加強高風險類藥品監管;制定下發《機關管理制度》、《*省藥師協理管理暫行規定》、《*省口腔義齒生產指導細則》等多個涉及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法規文件,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制度;簡化審批手續,加強政策引導和信息技術服務,緩解企業壓力,穩定市場秩序等影響食品藥品監管科學發展的9個突出問題,取得了一批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在此基礎上,整改方案又相應制定了4個方面29個明確具體的整改項目,將理論學習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正確處理監管與發展、商業利益與公眾利益的關系;健全食品藥品監管法規體系;健全食品監管機制;加快促進云藥產業發展課題研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等16項重點工作納入整改目標。同時,著重規劃了健全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審批,企業誠信體系建設,GMP認證制度改革,執業藥師及藥品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完善駐廠監督員制度,改進飛行檢查及跟蹤檢查方式,加強藥品安全風險控制,推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加大特殊藥品監管力度,統籌安排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強化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能力,完善藥品、醫療器械三項監測工作,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推進農村食品“三網”和藥品“兩網”建設,推進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建設,加強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技術檢驗體系建設等13項藥品、醫療器械監管機制建設整改任務。使整改方案緊貼工作實際,切實解決好科學監管與促進產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三、務求實效性。整改落實方案還逐條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法和保障措施,建立整改責任制,根據分工要求明確了整改責任領導、落實單位和整改時限,把每項目標任務分解到分管領導和具體承辦單位及部門,把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確保整改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事件發生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該產品發生不良事件的情況,以及評價中心的意見,立即組織對該產品安全性風險進行研判。為控制風險,要求各地立即暫停銷售和使用涉事企業生產的批號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并加強對該類產品的不良事件監測。
7月22日,評價中心對該不良事件的調查報告顯示,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有45例、南通大學附屬醫院有26例不良事件報告,該事件與使用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關聯性明確。該批次產品銷售地區涉及全國25個省(區、市),除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外,另有其他82家醫療機構使用了該批號產品621盒,未發現不良事件的報告。為防控產品風險,涉事企業已于7月28日完成對2015年生產的兩個批次(生產批號為:15040001、15040002)共計8 632盒眼用全氟丙烷氣體的召回工作,產品已全部得到控制。
7月27日,中檢院完成對涉事產品的檢驗,檢驗結果為不符合標準規定。
7月30日,總局《關于天津晶明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可疑群體不良事件后續處置情況的通報》(食藥監辦械監〔2015〕114號),并責成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涉事企業立案調查,依法對該企業進行查處。
眼用全氟丙烷氣體是什么
眼用全氟丙烷氣體屬于Ⅲ類醫療器械,產品規格為15毫升。該產品為惰性氣體,使色素上皮細胞與視網膜感覺層牢固粘連,可支撐視網膜復位,限制增生的細胞和生長因子的活性,主要用于玻璃體切割、視網膜脫離等眼科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