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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樣”上。一是檢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縣人大全會對檢察長的選舉和罷免,縣人大常委會根據基層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對基層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二是縣人大全會,聽取和審議基層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三是縣人大常委會最多每年一次,聽取和審議基層檢察院專項工作匯報。除此以外縣級人大與基層檢察院的聯系,就只剩下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應邀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每年數次的例會了。
二、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監督現狀的不足
目前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僅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樣”的淺層,導致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工作監督職能發揮不充分,與基層檢察院聯系不多,對基層檢察院的困難和需求了解不深,對基層檢察院工作宣傳支持力度不夠。這樣既不利于縣人大充分發揮憲法賦予的對基層檢察院進行監督、促進基層檢察院公正廉潔執法的作用,又不能發揮人大權力機關權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幫助基層檢察院克服困難,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加強縣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監督支持的建議
筆者認為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監督機制,在對檢察官的任后監督、檢察院的個案監督、檢察院的民行支持、檢察院的職能宣傳等方面大有可為。
(一)、加強對檢察官的任后監督。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檢察長提請任命的檢察官應該進行任后的跟蹤監督。建議縣級人大常委會例會每年組織對1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或者檢察員進行述職評議。對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檢察官也應當要求其每年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述職報告。對那些社會反映比較大的檢察官,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統、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群眾代表組成的評議組進行評議。通過述職評議,促進檢察官發揚成績、認清差距、忠實履職、秉公執法,對評議結果較差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連續兩次評議較差的,應當建議檢察長提請免職。
(二)加強對檢察院的個案監督。對基層檢察院辦理的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意見較大、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以及進行了國家賠償的錯捕錯訴案件,縣級人大常委會應該進行個案監督。由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委邀請部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部分人大代表、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基層檢察院特約檢察員、政法系統代表、案件當事人等組成評議組,聽取檢察院的個案匯報,進行認真評議,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幫助辦案人員提升辦案水平。
檢查院下發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這是新形勢下強化法警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整體推進法警隊伍建設,跟上時展步伐的要求。因此,我們必須轉變觀念、摒棄傳統的思維方式,與時俱進地把握法警工作的定位,研究法警工作的特點,探索法警工作的新思路。牢固樹立“三種意識”,
1、職責意識。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內部甚至司法警察自身對自己的職責不清,一直停留在“可有可無”、“聽用”、“打雜”等舊觀念上,造成司法警察所擔負的任務和作用不相符,制約了司法警察的發展,為規范建設法警隊伍,司法警察必須樹立職責意識,嚴格按照檢警分開的原則,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責,真正履行好保障任務。
2、服務意識。司法警察是一支特殊的隊伍,雖然不具體辦理案件,但是要為辦案提供保障。所以司法警察要有服務意識,服從檢察事業的分工需要,正確擺正自己的位置,做好“配角”,甘當“綠葉”,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3、大局意識。司法警察要深刻認識自身在檢察工作中所肩負的重要使命和職責,從檢察工作的大局出發,認真落實安全辦案的各種要求,將履行職責與保障檢察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把立足本職與服務大局統一起來。
二、以加強隊伍建設為主線,堅持四種管理機制。
(一)制度管警。司法警察的規范化建設,離不開制度的保障,除單位所制度的共性制度外,司法警察在工作中應當制定并嚴格遵守下列制度。(1)參辦案件制度。即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檢察長或主辦檢察官的統一指揮下,司法警察與查辦案件的檢察官各司其職,又緊密配合,共同完成辦案任務。(2)安全責任制度。保障辦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安全責任機制非常重要和必要。應當從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法警個人責任制三個方面堅持安全現任機制。領導責任制,就是分管領導對法警部門發生的安全問題負連帶責任。部門責任制,就是法警在工作中出了安全問題,法警隊長要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個人責任,就是誰違反了制度,發生了安全問題,誰就承擔責任。(3)追逃協查制度,是指司法警察承擔追逃任務和協查工作的制度。在具體組織實施追逃工作中,要采取五定:定人、定案、定責任、定措施、定時限的辦法,實行專案專人追逃工作責任制,要求司法警察要了解負案潛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并針對不同對象和案情制定出具體的追逃方案,明確追逃的目標和任務。(4)監督制約制度。監督方面,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向檢察長請示報告制度,自覺接受領導監督;實行警務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同時還加強內部監督,如警務跟蹤監督制、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家庭監督制等。在制約方面,主要采取行政性約束、經濟性約束和道德性約束等。
(二)素質強警。建設一支高素質法警隊伍要明確三個方面入手:一是注重學習型法警的培養。通過制定嚴格的學習制度和周密的學習計劃,在法警中樹立自覺的學習意識,培養不斷學習的良好習慣;二是加快能力型法警的形成。必須狠抓司法警察的專業知識和執法技能、體能等科目的培訓,并作為一項重要制度貫穿到整個司法警察工作中去,以有能力履行職責為目標,對法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做到“一熟、二懂、三會”,還要爭取取得資格證書和等級證書;要求每一名法警時刻保持良好狀態,隨時能夠完成各項任務;三是促進素質型法警的轉化。要求法警不僅會履責、能履責,而且要履好責。定期聽取業務部門的意見,建立履責滿意率制度,確保法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正確履行職責,成為一支高素質的隊伍。
(三)文化育警。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訓,提高司法警察的業務素質、執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發揮司法警察職能作用的重要途徑。司法警察是一支帶武裝性質的具有強制手段的執法隊伍,其履職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應該具備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必須不斷強化司法警察的思想教育,形成司法警察特有的文化氛圍,以弘揚愛檢愛警為主線,積極開展各種文化活動,豐富司法警察的內在涵養和精神素養,激勵司法警察愛崗敬業。
三、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整合高素質法警隊伍。
一、基層檢察院檢委會工作存在的問題
1.檢委會辦事機構不健全,職能作用發揮不理想。基層檢察院檢委會辦公室負有對所議案件和事項進行實體把關的任務,會議召開前,對有關科室提出的請示和報告要認真審查,提出檢委會辦公室的法律咨詢意見以及法律審核意見,在開會時供委員們參考。而目前檢委會辦公室沒有單獨設立,沒有設立檢委會專門辦事機構,沒有專職辦事人員,大多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辦公室承擔,只做會議通知、記錄工作,檢委會辦公室缺乏與各業務科室建立業務探究和溝通交流的平臺,為領導參謀的“智囊團”作用不能得到發揮,無法按規定履行“程序過濾、實體把關”職責,無法發揮檢委會辦事機構的協調作用,未真正成為檢委會業務決策的“外腦”。
2.議事、議案不夠規范。一方面是議案、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不夠規范,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如提案部門擬制的檢察業務工作規定、制度或適用法律請示意見不符合議案報告制作規范格式的要求,必須具備哪些必要的程序和內容,五花八門,形式不一;有的提請時甚至不提出議題或者主題不明確,材料不齊備,致使檢察委員會討論時,議題不統一,難以決策。另一方面議事議案提請程序也不夠規范,基層檢察院對檢察委員會議事程序不夠重視,規范化建設落后,因此,檢委會會議通常是按照習慣行事,或者按照其他會議的形式進行,沒有體現出檢察委員會的專業特征。如有時臨時決定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或事項,缺少必要的準備過程,造成討論時委員們缺少心理準備,全憑聽取匯報作決策,缺少調研過程,這勢必影響案件討論的質量。
3.委員討論發言隨意,闡述說理不到位。檢委會未能充分體現集中集體智慧,聽得多,議得少。實際上,基層檢委會召開的隨意性較大,往往是上午通知,下午就開會,甚至于隨時通知召開檢委會。無論是議案議事,事前都沒能給委員留足充分的調查研究時間,而檢委會往往需要當即決定,沒有時間余地,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一些不了解情況或對情況了解不清楚的成員對所討論的問題難以發表出深層次的見解,只能是人云亦云,缺乏必要的說理、論證過程。有的發言過于簡單,人云亦云,僅以“同意”兩字一帶而過。經粗略統計,發現用“同意”或“同意某委員意見”、“同意承辦人意見”進行表決的不少于1/3。
4.欠缺對檢委會委員的考核評價機制。檢委會委員職責不明,缺乏激勵競爭機制,導致檢委會委員負重感不強。基層檢察院往往是以職務高低和資歷深淺作為任用檢委會委員的考量因素,帶有一定的政治待遇色彩,責任意識淡薄、發言隨聲附和,表決隨波逐流的現象。加之檢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表決方法,“集體負責”實質上成為“個人無責”,一旦出錯追究下來,最多國家“買單”賠償,做出表決的個人卻不承擔任何風險。就委員而言,人大任命以后,既有了法定的身份,但其在檢委會工作中履行職務情況如何,發揮作用如何,或者是在討論問題時是正確意見多還是錯誤觀點多等等,沒有監管程序,人大不要求述職,上級院也不過問,組織部門也不考核。由于缺乏嚴格的考核管理程序和監督機制,委員們有權無責,當然也就無壓力、無危機感和緊迫感,當和尚不撞鐘也就見怪不怪了。
5.對檢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落實情況不夠及時、規范。檢委會決定決議書面形式送達承辦部門后,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反饋執行情況時,未及時跟蹤辦理情況;有時雖對決定進行了跟蹤辦理,但不夠規范,未將辦理情況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使之既缺乏規范性、嚴肅性,又造成相關情況的資料不全,影響了辦理的效果和工作質量。
6.檢委會在內部管理中的決策地位不突出,未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檢委會的議事范圍包括四類事項和六類重大案件,在重大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這方面做得還比較好,但對一些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卻并未提交檢委會,本應由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而由其他會議決定本就是對檢委會權利的削弱,加之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經其他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執行貫徹不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檢委會的職能。
二、對策
1.必須設立專門獨立的檢委會辦事機構。要高度重視檢委會日常工作的重要性,努力爭取機構編制和人員,盡快把檢委會辦事機構從其他兼職部門分離出來,確定專職人員,保證必要的硬件設施。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制度,比如統一制訂提請檢委會討論的材料格式及必備內容,明確會議組織、材料報送、會議記錄、文書歸檔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形式要求,從而保證檢委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2.堅持民主程序,提高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議事能力和決策水平。健全檢察委員會規范的議事程序。從細節入手,抓議事議案的程序規范。在議事議案的辦理過程中,要把規范程序作為提高檢委會工作質量的核心要素來抓,嚴把提案、審查、議事、督辦“四關”,以確保檢委會的議事質量和決定執行力。注重程序的規范,肯定會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質量,有利于得出正確結論。實際工作中,在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數日前,擬提請討論事項的業務部門必須寫出案件匯報提綱,說明承辦人及承辦部門意見,經分管檢察長簽署意見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證據材料,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對案件材料進行程序審查、對案件本身進行實體審查,提出法律審查意見報專職委員審核決定,并供檢察委員會討論時參考。對于經審查不屬于檢察委員會討論范圍的案件,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提出審查意見,報請專職委員決定是否提交討論。凡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可由承辦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討論事項的議案、審查意見,主題要明確、材料要齊備,經分管檢察長審閱后,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檢察長決定是否提交討論。
嚴格規范議事決策程序,對提交檢委會討論的問題,要會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們調查研究的時間;檢委會召開必須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員發表意見前,不得對議題的處理或定性先做表態或提示性發言;檢察長認為委員們對議題的分歧意見較大,可以決定對議題暫不交付表決,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議;出現檢察長與多數委員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時,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或上級院決定。再之,要確保每位委員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和觀點,集思廣益,從根本上保障檢委會充分發揚民主,制訂決策科學正確。
一、確定聯動地區警務聯動的范圍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明確規定了法警的九大職責,是法警履職的法規性依據。警務保障聯動必須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進行,針對執法辦案用警的需要,審慎考慮是否采取聯動保障。在實施警務聯動保障中必須貫徹“自身為主、協作為輔、互為優勢、慎重調用”的原則,充分考慮出警機關的承受力、執行力,上級機關不得以聯動為由隨意調用警力,不得在自身警力足夠的情況下調用警力,不得在切實需要警力的情況下不采取聯動保障使用警力。從過去的實踐和現實需要來看,警務保障聯動范圍的情形應當有:一是在查辦重大案件,自身警力無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時。二是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擾,自身警力無法控制可能出現突況時。三是參與或協助辦理疑難復雜案件,自身法警不適合完成任務需要時。四是法警確實需要回避而警力不夠時。五是跨行政區域執警需要提供警力協助時。六是所轄區域內執警,路程較遠,需要駐地法警提供警力保障時。七是開展重大活動需要法警提供安全保障時。由于各地的地域環境不同,行政區域范圍的差異較大,警力分布的情況也不一樣,各地對警務保障聯動的范圍可有所不同。
二、確立警務聯動的指揮級別
檢察機關警務保障聯動應做到“屬地管轄、就近調用、程序簡便”,針對任務需要和警力分布情況,規范操作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警力。一是堅持以行政區劃實施聯動。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具有隸屬關系。警務保障聯動應以行政區劃為結構單元組織實施,這樣能夠確保上下警令通暢,因此,檢察機關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法警局——省級院法警總隊——地市級院法警支隊——縣級法警隊共四個層級來實施聯動機制,局、總隊、支隊三級分別具有職責范圍內的警力調用權限。基層院用警則逐級申請,由上級院來協調警力。二是堅持以垂直管理調用警力。以行政區劃聯動決定了警力調用的垂直管理。聯動機制要求跨越行政區域的警務保障應逐級申請或下達,不能只通過橫向聯系,出于“情面”來借用警力支持,上級院也應逐級下達用警令,特殊情況下越級下達用警令,應及時將情況向所轄院通報。堅持層級管理,一級管一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各級院的職能作用。三是堅持嚴格規范下達警令。警務部門是派警執警的主體。是否需要警務聯動,警務部門必須全面了解掌握情況,認真作出分析,實事求是地申請,科學合理地調用。下級院需要警力支持,應通過警務部門向上級院警務部門申請,由上級院警務部門根據任務需要和警力分布情況,及時向執行警務聯動保障的院下達執警令。上級院需要抽調警力,應通過所轄區警務部門下達執警令。上級院下達執警令和抽調警力應事前向分管檢察長報告。接受執警任務的警務部門受領任務時,應將派警情況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并審簽派警令。上級院下達執警令而下級院不能保證執行時,應及時口頭或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和下達用警令,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內容應包括任務性質、用警人數及攜帶裝備、執警地點和時間、預計執警時限等主要內容。對于跨區域臨時決定需要警力、由于偏遠地區地域特點涉及跨行政區域用警、突發緊急情況下用警等特殊情況,可采取電話申請和下達用警執警令,但必須有規范的電話記錄,并按程序簽批。
三、確保警務聯動的職責履行
檢察機關警務聯動至少涉及到兩個以上單位的法警共同執行任務,明確責任,建立起良好的協作平臺,是提供安全、高效警務保障的基礎。在實施警務保障聯動機制中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用警單位為主原則。一般情況下應以用警單位牽頭負責警務保障聯動中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即使協助的警力超過自身警力,聯動時的組織協調也應以用警單位為主,用警單位不得以聯動為由推卸“唱主角”的責任。上級機關指派警力作為牽頭負責人的按照要求執行。執警中如果發生問題應以用警單位或上級確定的負責人來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二是堅持整體性原則。警務保障一旦聯動就應當看著一個執警平臺,所有警力在總體任務下,按照統一的安排部署執警,接受用警單位檢察機關的管理和檢察官的指揮,遵守相關制度規定,特別要注意少數民族地區執警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警中法警個人發生違規違紀問題,在追究用警單位責任同時,也要追究所在單位的責任。三是堅持依法履職原則。執行聯動警務保障的法警,應按照執行職務規則,忠實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執警,既不能因協助執警而出工不出力,或者顧及多方面利益關系,擔心越位越權,而無所作為,也不能因系臨時執警而隨心所欲,不顧及影響。法警聯動執警后,用警單位應及時將聯動執警情況報上級檢察機關,同時,將執警情況書面反饋給法警所在單位,作為考核法警履職的重要依據。
四、建立警務聯動的保障機制
下級機關如何對待和執行上級機關的警力調用,是聯動機制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在現行的人財物管理權依賴于地方的情況下,警務保障聯動的實施必須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證。
(一)集中管理制度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按照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編制管理的要求,法警應占到本單位總人數8%至12%的編制員額,據了解,很多基層院目前難以達到這樣的編制人數。由于各級院所處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地域人口、機關編制員額等存在較大差異,對于法警人數所占比例的問題應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地域的院提出不同的人員比例數,作出更加符合檢察工作需要的規定。而各級院的編隊管理必須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落實,事實證明,編隊管理對于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提供有力的警務保障,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責任追究制度
聯動執警必須嚴格紀律,上級警務部門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好的單位或法警個人,要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極大影響的應督導下級檢察機關追究有關個人責任,對問題較為突出的法警,上級警務部門應責成所在院警務部門會同干部人事部門提出推遲警銜晉升或職級晉升的意見,對不適合在法警工作崗位的人員應提出調整意見,通過一定的懲戒制度來確保政令、警令的暢通。
(三)績效考評制度
(一)高起點謀劃,明確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
2009年初,浙江省檢察院即開始謀劃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在組織力量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派駐鄉鎮檢察機構建設的調研報告》,從發展方向、建設原則、工作職責、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對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提出了總體設想,明確了“高起點定位、科學謀劃、統籌兼顧、積極穩妥”的發展思路。2009年7月,省檢察院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意見(試行)》,確定了“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所謂全覆蓋設置,即通過在重點鄉鎮、銜道設置檢察室,管轄周邊3-5個鄉鎮、街道的具體工作,以實現全轄區覆蓋;所謂一次性報批,是指各地在取得當地黨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檢察室設置的數量,一次性向編委和省檢察院履行報批手續;所謂按條件到位,是指設置基層檢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不強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個、設置一個、鞏固一個”的工作要求,鼓勵條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掛牌運行,不斷積累經驗。
(二)加強探索實踐,明確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和運行規范
基層檢察室的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如何,直接影響到基層檢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關系到檢察室的發展前景。
1、在職責任務上,堅持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在2009年《意見》對基層檢察室具體明確包括收集發現職務犯罪線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處理涉檢、對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十項職責的基礎上,2010年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現場會又根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檢察室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的職能定位,著力引導基層檢察室在群眾處理、檢察環節調解和解、職務犯罪預防和線索發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四個方面延伸職能、深化內涵,充分發揮檢察室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線平臺作用。
2、在履職方式上,堅持融入和對接現有的鄉鎮基層黨委政府各種工作平臺。一是對接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如在綜治中心組織協調下開展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加強對基層社會治安動態的調查研究,推動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二是融入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立足檢察機關法定職能和專業優勢,以鄉鎮機關、基層站所和村級組織人員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三是探索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有效融入以聯席會議、信息定期報備、信息實時共享等不同層次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銜接機制平臺,深入推進基層執法信息的銜接。
3、在運行規范上,堅持正確處理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好基層檢察室與鄉鎮及有關部門的關系。基層檢察室在履職中要突出體現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憲法要求,做到“四個堅決防止”,即堅決防止超越職能辦案辦事,堅決防止為利益驅動、“創收”驅動辦案辦事,堅決防止從鄉鎮借用、從社會聘用非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堅決防止從社會拉贊助供檢察室使用。二是正確處理基層檢察室與本級院內設部門的關系。檢察室的各項職責任務不宜是內設部門職能的分解,而是一種延伸和深化,檢察室必須以配合協助基層院內設部門為主要履職方式,接受基層院內設部門業務指導,主動配合開展工作。三是正確處理本級院對檢察室的領導關系。本級院對基層檢察室負有領導責任,通過績效考評等手段加強對基層檢察室的引導、管理和監督,防止工作失范或無所作為。
(三)爭取重視支持,著力加強保障機制建設,推動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省檢察院出臺《意見》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層檢察室建設專題匯報,得到了省委趙洪祝書記的批示肯定。2010年,積極爭取省委將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納入省委年度重點推進的“基層基礎建設年”及“法治浙江”建設重要內容。2011年,省檢察院經與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反復協商,將檢察室業務裝備、基礎實施建設分別納入到了縣級人民檢察基本業務裝備配備實施標準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全省市、縣兩級檢察院也積極主動爭取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支持。如嘉興、溫州等市檢察院緊密融入市委“強鎮擴權”、加快新興小城市建設的戰略,推動市委下發文件,把基層檢察室建設寫進戰略規劃中,為推進工作贏得了主動。
二、成效與特點
(一)工作推進持續有力
隨著省檢察院對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的持續推動和各地探索實踐的不斷深入,全省各級檢察院在思想認識上更加統一,普遍把這項工作擺上黨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重視支持,通過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召開現場會、實施項目化推進等多種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推進力度。經全省檢察機關上下共同努力,覆蓋全省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準設立基層檢察室134個,正式掛牌運行58個,還有一批基層檢察室正在積極籌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顯現
全省已掛牌運行的基層檢察室,緊緊圍繞省檢察院確定的十項職責任務,結合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需求實際,積極探索實踐,在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服務村級換屆選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層檢察室的社會影響力和認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廣大群眾的歡迎。如長興縣檢察院開發區檢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顯著被縣委、縣政府授予其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路橋檢察院金清檢察室全程參與鎮統一部署的保換屆專項行動,為村級換屆選舉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義烏檢察院國際商貿城檢察室、紹興縣檢察院輕紡城檢察室在服務專業市場,臨海檢察院杜橋檢察室在服務重點建設項目等方面都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工作機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制度擺在重要位置,單獨或聯合其他相關單位制定會簽文件,建立健全基層檢察室與院各內設部門、“兩所一庭”以及鄉鎮其他相關站所的銜接機制,規范并推動了基層檢察室工作的開展。如,在工作職責方面,慈溪、紹興等檢察院均制定了檢察室工作規則、檢察室人員崗位職責、目標績效考核等制度,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層檢察室在開展工作時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層檢察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辦案辦事行為。在與業務部門銜接方面,諸暨、上虞、吳興等檢察院出臺加強檢察室與院內設機構工作銜接的意見,明確并規范檢察室與院內設科室之間工作職責與銜接配合。在與外部銜接方面,湖州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出臺意見,積極探索基層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舟山定海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出臺意見,從五個方面規范基層檢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協作配合,強化基層檢察室對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紹興越城區檢察院會同國土、工商等6家行政執法機關會簽會議紀要,探索依托基層檢察室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四)黨委政府支持力度較大
基層檢察室建設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各地基層檢察室掛牌成立時,縣(市、區)委書記等主要領導都親自參與成立儀式并為檢察室揭牌。同時,在機構、編制、辦公場所等方面都給予政策傾斜與支持,目前,基層檢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級,有的地方還給予事業編制,大多數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都由所在地鄉鎮提供,為基層檢察室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物質保障。如,2011年省發改委將基層檢察室基礎實施建設納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在辦公用房方面,按每個基層檢察院設置3個檢察室、每個檢察室建筑面積約500平方米規劃;湖州市委、政府聯合發文,落實基層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機構規格和干部職級待遇等相關政策;溫州市編辦出臺文件,明確基層檢察室機構級別為副科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檢察室主任可以進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或檢察委員會。
三、困難與問題
從調研掌握的情況看,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一些實踐成果還不穩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在思想認識上,深入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的自覺程度還不夠高
部分基層檢察長對基層檢察室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夠,對要不要設、如何設仍然心存疑慮,態度消極,等靠思想嚴重,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上級院的部署而被動推動,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不足。
(二)在職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職能泛化、虛化、異化的傾向
一些地方對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把握不夠準確、理解不到位,對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沒底,認識不一,導致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職能泛化、虛化和異化的傾向。如,有的大包大攬;有的該履行的檢察職能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參與一些征地拆遷、催欠農民工工資等不屬于檢察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真正屬于檢察職能、體現檢察特色的工作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基層檢察室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有待增強。
(三)在工作運行上,尚未形成科學規范、運轉協調的工作制度體系
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對工作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還不能完全解決,存在工作內部銜接不規范、不暢通的問題,如檢察室與派出院各科室之間的工作對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關系沒有理順,溝通交流不暢,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檢察室與國土、稅務、工商等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聯系還不暢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還難以適應工作發展需要
在機構規格方面,有的還沒有明確為副科級,主任沒有高配到副科實職,與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對等。人員配備不足、不強,除少數幾個檢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數檢察室工作人員只有1-2人,不少檢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線的老同志為主,年齡結構老化。在辦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獨門獨面的還不多,大部分檢察室還是設在鄉鎮黨政辦公大樓內部,使用其中一間或若干間辦公室作為辦公場所,對工作開展制約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長、見效緩慢
首先,在工作推進上還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有的地市已在所轄基層檢察院全面推開;而有的地市僅選擇一、兩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工作整體進度不大。其次,大多數正式運行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成效還不太明顯,特色、亮點不多,有的甚至掛牌成立以來,工作基本處于半停頓狀態。再次,宣傳力度還不夠,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檢察室了解不多,社會影響力不大。
四、意見與建議
(一)要切實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在中央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框架下,基層檢察室將會被更大范圍、更廣深度地推行。因此,要進一步增強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按照“積極、穩妥、有效”的原則,認真思考謀劃深入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的工作思路、任務目標和具體措施,大力探索實踐,切實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發揮其化解社會矛盾、服務人民群眾等職能作用。
(二)要正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重心和著力點
職能定位決定著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領域、主要任務、運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關檢察室的前途和命運。要準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和履職方式,著力解決“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問題。
一是要把基層檢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大格局中。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大的社會背景,也是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出發點、目的和歸宿。這既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發展方向,也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履職方式,即基層檢察室必須始終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工作主體,通過主動對接基層綜治中心、“大調解”工作體系、農村懲防腐敗體系等各種平臺,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項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基層檢察室在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末端處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把加強對“兩所一庭”等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作為履職重點和主攻方向。這是因為,一方面,基層檢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層各項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不斷強化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卻沒有在基層成立相應的機構,法律監督出現死角,基層權力體系建構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環,許多執法活動不能納入到檢察機關的視野,導致法律監督缺位的狀況。一些執法違法行為,給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制約了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另一方面,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監督,是基層檢察室職責任務中最具有法律監督屬性、最能體現檢察特色的職能,只有強化這個方面的職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層檢察室職能的泛化、虛化和異化,確保基層檢察室可持續發展。因此,基層檢察室必須強化對基層派出執法機構的法律監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對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延伸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能,糾正辦案中的違法問題,確保訴訟活動的嚴格依法進行。對其他行政機關派出站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依托執法信息共享網絡平臺,發現執法不公的行為,應當及時采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督促這些基層站所依法履職,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要高度重視職務犯罪線索的發現、收集工作。通過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訪基層干部、群眾等,及時發現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并積極配合反貪、反瀆部門進行查處。當前,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村干部職務犯罪多發,嚴重侵害農民利益和危及農村社會穩定,必要的時候,經檢察長批準,基層檢察室可以獨立或牽頭對村干部職務犯罪進行查處,切實增強基層檢察室履職的剛性。
(三)要切實加強基層檢察室自身建設
檢察機關服務大局,認識是前提,胸懷大局是基礎,服務大局是根本,依法履職是關鍵。
1、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觀念。檢察機關服務大局,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所決定的,是法律的政治功能體現。檢察工作作為大局的一部分,必須服務大局、服從大局,為大局服務是檢察工作的基本職責和要求。檢察機關服務大局歸根到底是統一執法思想,改變傳統執法理念,改變舊的執法方式,克服服務大局與履行職能兩者之間“無關”、“無須”、“無益”的錯誤認識,正確把握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確保檢察職能的全面正確履行。
2、牢固樹立依法履職的觀念。依法履職就是要求檢察機關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積極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大力開展訴訟監督,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在履職只有始終做到腦里想著大局、心里裝著大局,才能找準位置,才能順民心、合民意,才能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如果把履職與服務割裂開來,一味堅持純業務觀點,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就會背離發展大局,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最終頁難以充分有效履行檢察職能。因此,必須把檢察工作擺到大局中,從大局出發,以大局著眼,在大局中來思考、謀劃、部署,找準工作應該努力的方向,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
3、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的觀念。檢察機關科學發展不僅僅是自身科學發展,更重要的是以自身的發展來促進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在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中實現自身的科學發展。只有按照大局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才能始終保持檢察工作的正確發展方向,才能破除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才能進一步明確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要求,才能更加清醒地認識在業務建設、隊伍建設、機制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不斷提高科學發展水平。
二、把握服務大局的重點,增強針對性
謀劃檢察工作,必須把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作為根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目標,切實增強檢察工作的針對性,為服務黃岡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圍繞保增長、促發展,找準服務大局的切入點。檢察機關要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當前服務大局的首要任務,圍繞地域發展戰略,優化服務措施,促進經濟發展。一是關注政府投資安全。加強對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等重大工程建設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及時了解重大投資流向、重大項目建設規劃等情況,主動跟進政府的重大投資項目,圍繞資金使用、公共資源配置等重點環節,加強預防職務犯工作。嚴肅查辦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貪污賄賂犯罪、失職瀆職犯罪,確保政府投資安全使用、工程項目建設規范運行。二是優化企業經營環境。加大對重點企業的扶持保護力度,打擊危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惡霸勢力,凈化企業周邊環境;依法打擊企業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職務犯罪;積極探索服務企業的新途徑,建立與企業的聯系制度,認真聽取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完善服務機制、考評機制和投訴機制,及時有效地為企業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務,保障和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三是認真開展、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等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城鎮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領域中的商業賄賂案件,重點查辦城鎮建設用地審批、房地產開發等重點環節的案件,促進城鎮建設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2、圍繞保民生、護民權,找準服務大局的著力點。檢察機關要把保民生、護民權落實到工作中每一個環節,用辦案的力度和成效來促進民生問題的改善。一是嚴重打擊危害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兩搶一盜”等侵犯人民群眾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多發性犯罪,大力掃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二是堅決查辦群眾反映強烈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突出查辦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退耕還林、糧食直補、征地拆遷、搶險救災、移民補償等領域發生的職務犯罪,特別是對安全事故導致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案件。三是強化對涉及勞動爭議、保險糾紛、補貼救助等民事審判的法律監督,加強對困難群眾的司法保護,探索實行對生活困難的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四是積極探索農村檢察工作。拓寬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途徑和方式,加大涉農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強化涉農法律監督和司法保護,有針對性地加強涉農職務犯罪的查處和預防,保障中央各項惠農政策落實到位。五是注重加強訴訟活動的監督。認真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的問題,侵犯當事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的問題,嚴肅查處司法人員貪贓枉法、犯罪,保障司法公正。
3、圍繞保穩定、促和諧,找準服務大局的結合點。檢察機關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前提,全面把握社會穩定大局,積極應對各種問題和挑戰,扎實做好檢察環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項工作。一是充分認識當前恐怖勢力抬頭、多發的特殊形勢。突出打擊重點,維護社會穩定,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嚴厲打擊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二是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寬嚴相濟政策的執法機制,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著眼于健全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機制以及對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的一些罪行輕微的人員適當從寬處理的工作機制,有效遏制犯罪、減少社會對抗、調動社會和諧因素。三是加強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拓寬渠道,加強涉檢的分析和排查,完善首辦責任制、檢察長接待制等制度,認真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密切關注社情民意,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探索建立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力爭把可能影響和諧穩定的苗頭性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出現激化社會矛盾的事件發生。四是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積極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推動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努力營造長期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立足本地社會治安實際,認真分析社會治安的新動向新問題,積極參與對突出治安問題的集中整治,增加打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減少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
三、掌握服務大局的關鍵,增強實效性
檢察機關服務大局、既是一個觀念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在服務大局的過程中,要自覺克服與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把準服務尺度,提高服務質量。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擔負著維護檢察機關工作秩序,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等項任務。是一支具有武裝性質,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既承擔保障服務性工作,又承擔偵查事務性的綜合執法隊伍。隨著檢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與發展,最高檢對司法警察隊伍的不斷重視,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強基層院法警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探討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學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推進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徑,對確保司法警察能夠依法正確履職,更好地服務檢察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司法警察隊伍是檢察機關機構設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開展各項檢察活動的法定成員,在檢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隊伍素質,健全規章制度
司法警察作為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的法定成員,司法警察隊伍的綜合素質是保障司法警察作用發揮的重要保證。司法警察素質包括:職業道德素質、業務技能素質、心理素質等。這些基本素質是司法警察履行檢察職能的必備條件。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線,是凝聚人心、調動法警積極性、激發創造性的工作。要把對警員的政治教育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通過先進性教育建立完善隊伍的管理制度,規范履職行為,努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態化,引導廣大警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正確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法警職業道德品質,培養公正意識,樹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實的精神,確保隊伍的純潔性。進一步的完善經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機制,增強政治思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不懈地用特色理論和科學發展觀武裝干警的頭腦,弘揚“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的檢察職業道德,弘揚“愛崗敬業、無私奉獻、不畏艱險、頑強拼搏”的精神,確保這支隊伍思想純潔、政治堅定。還要不斷培養高尚的職業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使其塑造具有強烈敬業和奉獻精神的人。一個法警能夠做到執法公正、無私奉獻,就是一個高素質的司法警察,就能從內心牢固樹立愛民為民思想,對人民群眾懷著真摯的感情,自覺地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檢察工作的最高標準,努力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系群眾,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其次,必須引導法警加強業務理論和相關法規的學習,司法警察的業務涉及到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這就要求司法警察和檢察官一樣應具備較全面的法律理論與實務知識。各級檢察機關應該積極為司法警察創造學習條件,鼓勵司法警察參加各類的學歷教育和培訓,學習法律理論知識、檢察業務專業知識及實際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組織培訓和考核,并將成績作為綜合考核和量化管理的一項內容。
再次,加強警務技能訓練。警務技能是警察隊伍綜合技能素質的反映,它關系到一支警察隊伍能否在新形勢條件下,具有順利完成各種警務活動任務,尤其是能否正確處理突發事件等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一支專業化的隊伍,司法警察應當具備各種專項技能,如計算機的操作和運用、偵查手段和技巧、熟練的駕駛技術、武器及警械具的使用、制服人犯的基本擒拿格斗技法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帶有武裝性質,還應當具備強健的體魄、較強的對抗能力、快速反應能力。因此每年必須切實按照高檢的業務培訓要求,結合基層院法警工作的特點,按照狠抓警務技能的訓練和實戰演練,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競賽,使這支隊伍真正達到“一熟、二懂、三會”(熟悉法警職責,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序,會使用槍械具,會擒拿術,會微機操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業務能力和技能水平。
二、轉變用警觀念,實行檢、警分離,各司其職
要擺脫傳統觀念的影響,充分認識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重新認識司法警察在檢察工作中的應有位置,《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實行編隊管理。?通過法警參與辦案來看,其作用是檢察官無法替代的,既保障了辦案人員的安全,又提高了辦案效率、又減輕了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在開展法警工作中,檢警一體化,服務檢察事業,但要于職責不明區分開來。檢警一體化是指法警部門在自偵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檢察長或者主辦檢察官的指揮下,司法警察與查辦案件的檢察官既各司其職,又緊密配合,共同實現偵查計劃、完成偵查任務的一種辦案模式。實踐證明,檢警一體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發揮職能作用,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這種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檢警混淆和檢警嚴格分離帶來的弊端,極大地充實自偵力量,進一步發揮法警的主觀能動性,進而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檢察官和法警資源,有利于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維護司法公正,懲罰犯罪行為,保障社會正義。但在實施檢警一體化中,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須嚴格依法各司其職,決不能簡單地把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來,決不能混淆職責,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辦理自偵案件中的監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須及時適時地發揮出來。因此也必須正確處理司法警察與辦案檢察人員在共同履職中的地位和關系,消除個別部門或同志對司法警察“可有可無”的認識偏差,同時,加深對自身職責的認識,使司法警察摒棄“工差、聽用、打雜”的舊觀念。
將法警與檢察官共同編組,形成辦案的“老搭檔”,便于協調、配合,在協助偵查過程中,法警不僅要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偵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偵查、決策、人員組織、指揮等由主辦檢察官負責,檢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偵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質量把關上,司法警察按照檢察官的要求履行職責,協助收集調取證據,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訊問、詢問、執行傳喚、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等,確保檢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辦案安全。要在實踐中探索,不斷總結經驗,在檢察事業中充分發揮好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
三、積極參與辦案,提高辦案效率的作用
依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職能主要為保護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等。但是,司法警察作為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的法定參與人員,現有的職能已不能適應自偵辦案工作的需要。
《職務規則》第5條則規定,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更加強調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從屬性。從理論上來說,檢察官是行使檢察權的主體,司法警察不屬于檢察官,當然不能獨立行使檢察權,只能輔助檢察官行使檢察權,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參與檢察活動。
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中為獲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可以實施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措施。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參與這些偵查活動,在司法實踐中,上述的偵查活動幾乎均由檢察官和書記員承擔,使得辦案檢察官無法從繁瑣的辦案事務中解脫出來,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偵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證據把關上。辦案檢察官在偵查中對稍縱即逝的案件突破極佳時機若不能及時把握和利用,則會給案件偵查帶來不利影響。因此,讓司法警察參與實施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既有利于自偵案件的辦理,也減輕了檢察官的辦案壓力。
四、明確工作職能,確保檢察機關辦案安全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明確了法警的九大職能,其目的是為了將法警在以前的檢警不分的狀態中分離出來,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檢察業務,發揮法警保障辦案安全,服務檢察業務的功能。
檢察人員對檢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維護辦公場所安全,維護辦公秩序,防范辦案安全事故,保障檢察人員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負責接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等即屬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務,保護公訴人出庭也屬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務。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個特殊的群體,是檢察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的準軍事化武裝力量,是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和發揮國家強制力的最直接、最具體的執行者。其擔負著維護檢察工作的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等任務。本文就在辦案安全工作方面,如何發展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職能,充分發揮警力保障作用進行探討。
一、更新觀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做到安全辦案的認識統一
長期以來,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視,法警也對如何配合檢察官辦案,如何保障辦案安全存在模糊認識。主要表現在即:在如何進行保障的問題上存在“難”的情緒;在工作擺布上“偏”,往往把配合辦案簡單地理解為送送法律文書,幫自偵部門抓抓人或維護日常辦公秩序。在運作視野上“窄”,工作中自我封閉,不注重發揮自身優勢。為此,縣院把對法警人員的辦案安全意識教育擺在最突出的位置。首先是教育干警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高度,從維護檢察機關憲法地位的高度來認識安全辦案的重要性;其次,樹立安全辦案意識,從法警配合各部門辦案安全的方案部署、力量的安排,把“安全”二字貫穿于辦案的每一個環節;再次,加強對法警政治理論和安全辦案制度教育,特別是深入了解朱勝文等案中關于法警失職的有關案例,告誡法警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認識到法警就是安全辦案的人才保障。
二、落實管理機制,提供法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保障
切實保證辦案安全,防止和杜絕辦案安全事故發生是高檢院、省院一直強調的重要工作,檢討辦案安全事故發生雖然有多種原因,但主要還在于有警不用或無警可用。辦案安全制度疏于形式,無人執行;或雖有法警協助,但辦案責任心差,缺乏嚴格管理和嚴格責任追究。近年來,在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樹立新型司法理念過程中,重視了對檢察人員辦案中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觀念的糾正,但對司法警察職能在貫徹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明確的認識,從來沒有把規范司法警察工作和發揮警察職能作用當作重視程序的重要內容來考慮,導致長期忽視法警工作,發揮不了法警的保障作用。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實行編隊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專門機構實行法警的集中編隊管理,在檢察長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二是檢察業務與法警業務分開,由法警專司警務工作,法警隊根據法警人員的具體情況和全院業務工作的需要合理調度警力;三是各業務部門的用警必須按規定的程序申請,經檢察長或法警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履行相應法律手續,司法警察方可執行任務;四是根據警務工作需要嚴格條件錄取法警。法警隊伍根據部門工作實際及特點,獨立地對法警實行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統一考核。
三、加強法警規范化建設,奠定法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基礎
制度建設是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的保證,法警編隊獨立管理,其職能職責、出警用警、執行職務、警務值班、處理突發事件等,都需依法辦事、嚴格程序,制度建設是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 筆者認為,只有做到以下幾點,才能更好地加強法警規范化建設,使法警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
(一)強化內務管理制度
將法警統一編隊管理,真正實現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統一派警、統一培訓、統一考評的合理機制。嚴格警、戒具的管理,認真履行借還手續,形成保管、使用、借用,保養等一系列的規范化管理,做到安全保管、正確使用,防止和杜絕發生丟失或違章操作等問題。完善著裝規定,嚴格按照要求佩戴標志,自覺維護司法警察良好形象。加強對辦公區域的管理,室內辦公用具擺放、衣物鞋帽放置統一、整潔;柜內文件資料種類齊全,放置有序,統一規范。
(二)建立健全風險評估、安全防范預警機制
檢察工作中的辦案安全風險評估不可忽視。司法警察擔負的執行傳喚、拘傳、押解、看管等工作,時刻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逃跑等重大責任事故,因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更應作為重中之重,必須做到:嚴格按照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及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的要求履行職責,增強司法警察執法水平;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案件,出警者在參與辦案的同時,應當形成風險評估意見,闡明涉及風險案件簡要情況,分析可能引發風險的事項及原因,初步提出預警預案及措施,保證依法安全履職。建立交接班制度,履行執行警務交接登記手續,人人熟悉安全風險處置預案,適時進行演練,確保能夠快速、有效地調劑人員,處置情況,做到忙而不亂,應付自如。執行任務后填寫用警反饋意見,形成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對已處置事項進行認真分析,總結經驗。
(三)健全作風紀律和業務技能培訓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二三年十月,xx區檢察院作為全國首批進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的基層檢察院,積極開展了對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不服逮捕“三類”案件的監督。原創:兩年來,在市檢察院和區委領導下,在區人大、區政協的監督、支持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有新的拓展,共監督“三類”案件7件8人,已全部監督結案,取得了預期成效,促進了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現將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兩年來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區委政府重視人大政協支持
我院決定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試點后,向區委報送了開展此項工作的實施方案,區委迅速批復同意實施,市委常委、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xxx批示:檢察機關要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深入細致、扎實有效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區政府要盡力為做好此項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區委成立了以副書記xxx為組長,區委常委、區政法委書記xxx、區人大副主任xxx、區政協副主席xxx、區檢察院檢察長為副組長的xx區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領導小組,成員由區紀委、宣傳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協提案法制委、辦、監察局、財政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組成。區委并就人民監督員推薦工作發出專門文件,明確人民監督員具備的條件,要求充分考慮人選的專業性、廣泛性、權威性,在各系統中民主推薦人民監督員。在區委的重視和人大的堅持下,區級各單位積極配合,從各系統推薦出32名人民監督員候選人,經過區人大常委會認真審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為xx區第一屆人民監督員。2003年9月30日,我院召開聘任人民監督員大會,向人民監督員頒發聘書,5名監督員正式上崗履職。
二、創造工作條件誠懇接受監督
為確保人民監督員工作取得實效,我們盡檢察機關之所能,努力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一是在我們辦公用房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擠出55平方米的辦公室作為人民監督員專用辦公室,并新購置了電腦、電話機、辦公桌椅、文件資料柜、茶幾、沙發、開水器等辦公設備,為人民監督員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環境;二是將《自偵案件范圍》、《人民監督員工作職責》、《保密守則》制作上墻,使人民監督員了解監督范圍和監督職責;三是將常用法規、相關書籍、資料存放人民監督員文件柜,并將檢察機關的職責、職權、自偵案件受案范圍、監督個案的基本情況以及法律法規等制作成軟件,錄入計算機,供監督員隨時查閱;還為人民監督員辦公室訂閱了相關報刊雜志,使人民監督員學習有報刊、監督有法律;四是重大活動、重要會議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重大檢察工作部署,上級有關重要會議精神,適時向人民監督員傳達、通報;相關工作文件、信息、簡報等,隨時向人民監督員發送,使人民監督員了解檢察工作情況,便于實施監督;五是實行工作補貼,給予每個人民監督員相應的交通、通訊、辦案加班費補貼,使人民監督員熱心、專心做好監督工作。為使人民監督員全面進入監督狀態,擔當好監督職責,在對“三類”案件實施監督的同時,不失時機組織人民監督員視察駐看守所檢察室和對本院查辦職務犯罪活動進行執法檢查,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如去年10月28日,人民監督員在視察本院駐看守所檢察室和區看守所中,善意地提出加強檢察室及看守所規范化建設的建議,我院立即會同看守所認真整改,促進了檢察室和看守所工作的深入開展。今年8月,區人大常委會聽取我院監所檢察工作專題報告后,對駐所檢察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三、突出監督重點確保監督實效
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是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的有效償試。所以,為了實實在在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我院在三個方面支持人民監督員監督,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
1、突出監督重點,搞好個案監督。按照高檢院文件的規定,我們將擬作撤案、不訴和不服逮捕“三類案件”,無一例外,件件進入監督程序,案案講究監督效果,經過兩年來的實踐,已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和認同,取得初步成效。兩年來所納入監督的7件案件,均屬于高檢院明文規定的“三類”案件。從案件性質上看,有私分國有資產1件、行賄1件、貪污2件、3件;從監督內容看,監督撤案3件、不訴4件。從監督結果看,人民監督員與檢察機關意見一致6件7人,意見不一致1件1人。如馬暢政不服免訴申訴案,馬2005年1月30日向xx市檢察院書面申訴,不服我院免予決定,市檢察院于2月18日交辦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復查,經復查認為,馬在擔任xx萬泰集團車業公司常務副經理期間,購銷汽車中獲利4,000元。經復查對4,000元的去向,證人證言矛盾很多,認定據為己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貪污罪免予明顯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移送人民監督員監督。2005年6月3日,經人民監督員集體討論認為,馬暢政不服免訴申訴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貪污罪免訴不當,一致同意撤銷原免予決定和撤銷案件。
2、拓寬監督范圍,推進執法監督。在搞好試點、取得成效的基礎上,去年以來,我們主動把人民監督員監督延伸到對我院查辦職務犯罪執法活動的全過程。2004年8月17日上午,xx區三名人民監督員冒著酷暑到發案單位工商銀行xx分行(xx區檢察院在該行偵辦2件挪用、貪污大案),聽取該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胡毓川對區檢察院辦案活動的情況介紹;接著,又驅車趕到看守所,會見了在押被告人王鐵慶(原xx區政府副縣級助理調研員、區交通局局長,因涉嫌受賄20余萬元被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已判刑6年),調查辦案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是否依法辦案、有無違規違法等行為。通過多方面的調查和了解,未發現違法執法,人民監督員對我院查辦職務犯罪有了深入的了解。今年8月,我院又在全市檢察機關率先推出了人民監督員對查辦職務犯罪“五種情形”監督新舉措,使監督工作前進了一大步。監督的“五種情形”:一是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羈押職務犯罪嫌疑人的;三是違法搜查、扣押、凍結財產的;四是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五是辦案中出現辦案人員、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等情況。對這“五種”情形,職務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或通過其近親屬向人民監督員反映、要求監督、要求糾正;人民監督員通過深入職務犯罪發案單位調查或座談等方式獲得;還可以通過到監獄、看守所會見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對這五種情形,只要發生,我院立即啟動監督程序,進行陽光整改,決不含糊。
3、依法依規監督,尊重監督意見。尊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就是積極支持、自覺接受監督。如2003年11月,我院反貪局對賈漢生涉嫌行賄案偵查終結后擬作撤案處理,案件立即進入監督程序,11月21日正式將撤案意見書送達人民監督員,11月27日五名人民監督員到場聽取反貪局承辦檢察官對賈漢生行賄案案情介紹以及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展示了相關證據。5名人民監督員獨立評議后認為賈漢生涉嫌行賄情節顯著輕微,且證據不足,一致同意撤銷此案。11月27日,我院檢察長審查了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決定撤銷賈漢生行賄案。人民監督員首次對xx區檢察院辦案進行監督引起了各方高度關注,12月18日《檢察日報》在頭版顯著位置以《撤銷案件,我們同意》為題大篇幅的報道了此案監督的全過程。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李鋒、蔣明政、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郭彥、xx市人大副主任羅自省等領導20余人視察了我院人民監督員工作后,對這項工作表示滿意,要求認真總結經驗,繼續推進,希望有新拓展。
出臺服務大局的措施
“不謀大局者,不足以謀一域”。對于檢察機關如何服務大局,三門峽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永鍵認為:檢察機關為大局服務,認識大局是前提,胸懷大局是基礎,依法履職是關鍵。在當前,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服務“四大一高”是三門峽市的大局。因此,全體干警腦子要想著大局、心里要裝著大局,牢牢把握黨和政府大局的主要內容和對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增強服務大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積極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大力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同時,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年年出臺新舉措,不斷強化服務的重點和節奏。
繼2007年研究制定了《關于為和諧三門峽建設服務的意見》之后,2008年、2009年、2010年圍繞三門峽市委的中心和重點工作,又先后出臺了《關于為促進三門峽市林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的意見》、《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三門峽市農村改革發展的意見》、《關于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積極服務三門峽市“項目建設年”活動的意見》等。特別是2011年,三門峽市委提出新的發展戰略,市檢察院又制定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三大戰略定位”的意見》、《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四大一高”戰略的意見》等,要求干警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十二五”時期三門峽經濟社會發展對檢察工作的新需求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新期望,不斷增強檢察干警服務大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三門峽市被確定為全國社會管理創新綜合試點以來,該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職能作用,積極探索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途徑,承辦了“全國野生動物保護檢察實踐研討會”和“全國檢察機關檢察工作與社會管理創新理論研討會”,以“論壇”為載體和平臺,邀四海賓朋參加,聆聽高層報告,汲取先進經驗,交流工作體會,為試點工作積累經驗,在河南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試點工作座談會、河南省市分院檢察長會議上,該院作了典型發言,引起了廣泛關注。
查辦影響大局的案件
去年以來,全市兩級檢察機關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繼續查辦影響大局穩定的職務犯罪案件,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對犯罪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堅持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對重特大案件堅持提前介入偵查,依法快捕快訴。共依法批準、決定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1683人,提起公訴2517人。繼續推進打黑除惡、打擊和預防“兩搶一盜”犯罪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中的積極作用。
建立完善提前介入和移送審查前初步審查工作機制,努力從源頭上保障辦案質量。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過失犯和未成年犯依法從寬處理,決定不批準逮捕316人、不55人。認真執行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防止和糾正“構罪即捕”的傾向。共對198人以“無逮捕必要”依法決定不批準逮捕。積極探索附條件不等辦案方式,共對不符合條件的55人依法決定不,對其中4人依法附條件不,進一步增強了辦案效果。
堅持把大案要案、社會關注的行業和領域發生的案件、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作為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72件95人,其中大案52件,大案率為72.7%;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4件49人,重特大案件13件,大案率為90.9%。其中,開展查處涉農職務犯罪案件專項工作和查處危害民生民利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專項工作,共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案件14件27人、危害民生民利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7件29人,樹立了檢察機關真心為民的良好形象。加強對偵查工作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不斷完善偵查一體化建設,增強了偵破大要案的整體能力。
大力開展工程項目建設領域犯罪預防工作,對全市78個在建、新建項目的負責單位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建議。不斷深化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面向社會提供查詢589次。高度重視預防犯罪調查,開展專項預防調查7次,消除職務犯罪隱患2個,發現職務犯罪線索1件,幫助建立完善有關制度23項,進一步增強了預防犯罪工作的前瞻性和實效性。市委書記楊樹平在市檢察院《關于全市2006年以來國土資源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分析》上作出批示,對市檢察院圍繞中心、注重調研、強化預防的做法予以提倡和表揚。
同時,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問題開展訴訟監督,提高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監督的重點,堅決監督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違法偵查、裁判不公等問題,有效維護司法公正。
辦好穩定大局的實事
三門峽市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堅持執法促進發展、辦案確保穩定、監督保障民生、服務提升效果的原則,堅定不移地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當作義不容辭的責任。
向社會公開承諾并逐一兌現辦好的“十件實事”,開展“檢察干警進農家”、“檢察干警進千企”活動,兩級院共進入企業79個,召開座談會90次,發放宣傳資料5000余份,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提出檢察建議48條。開展“檢察干警進萬村”活動,兩級院共有376名干警對436個行政村和社區進行走訪,積極參與行政村和社區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意識。
認真落實接訪制度,切實規范舉報管理,不斷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共受理群眾來信來訪79件、控告申訴22件、舉報57件、刑事申訴1件、刑事賠償1件,均按照規定作出分流處理。全市檢察機關全面推行點名接訪制度,15名院領導、32名部門領導和承辦人被點名接訪,處理涉檢案件17件,其中當場解決且人息訴15件,通過后續工作使人反映問題得到解決2件。共辦理上級交辦案件13起,辦結、息訴11起,息訴率84.6%,及時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
檢察機關同步介入事故調查已成常態
據《方圓》記者了解,“8?12”事故發生后,事故所在地檢察機關――濱海新區檢察院第一時間向天津市檢察院報告了相關情況,天津市檢察院領導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按照天津市的統一部署要求做好了解情況、調查原因等工作。
從8月13日起,在天津市檢察院的組織領導下,濱海新區檢察院、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濱海新區漢沽檢察院、濱海新區大港檢察院已抽調百余名檢察人員投入事故救援、處置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濱海新區檢察院和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也有3名檢察人員受輕傷,2名檢察人員家中受到不同程度損毀,但兩個院的全體檢察人員仍堅守在工作崗位上。駐所檢察工作也受事故影響。比如受爆炸事故波及,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輕型材料屋頂塌陷,部分玻璃震損,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駐所檢察人員立即協助看守所做好穩定在押人員思想情緒等工作,確保在押人員思想穩定,看守所監管秩序正常。
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于世平表示,檢察機關將繼續增派人力投入到救援處置工作中,同時認真做好依法開展調查的各項準備工作,搜集掌握第一手資料證據,做好事故分析研判。
在地方檢察機關參與救援處置工作的同時,最高檢也在第一時間派員趕赴事故現場,與天津市檢察機關組成檢察調查專案組,一起分析研究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并協助政府部門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無論是“7?23”溫州動車事故,還是“3?29”吉林八寶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再到“8?12”天津港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每逢有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最高檢都會在第一時間派員趕赴現場。檢察機關同步介入特大責任事故調查已成為常態。
特大事故由最高檢派員調查
根據2007年施行的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被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之所以要將事故進行分級,是因為針對事故的調查最終要按事故級別來由各級政府部門分別組織調查。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根據以往的慣例,如果發生了特大事故,國務院成立調查組時會向最高檢發出邀請,最高檢則會及時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如果發生的是重大事故,最高檢都會實行掛牌督辦,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有的重大事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最高檢也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或指揮事故調查。
“特大事故”一般由最高檢直接派員介入。2011年7月23日,震驚中外的動車事故在浙江溫州發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傷,一時之間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溫州動車事故作為特大事故,在發生后立刻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國務院迅速成立了調查組。受國務院邀請,最高檢直接委派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參與了此次調查,這也是最高檢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參與辦理特大事故。據介紹,最高檢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針對這次事故調查了一年多的時間,辦案檢察官僅在溫州就駐扎了一月之久,多次往返于上海、合肥、武漢等地取證,在鐵道部、國資委和鐵路通號集團之間來回奔波辦案。
對于重大事故,除了掛牌督辦,在是否直接派員參與調查事故的問題上,最高檢更多的要考慮事故的社會影響。比如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貴溪市春蕾幼兒園接送學生的面包車發生落水事故。由于該事故系當年《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獲得通過并開始實施后發生的首例校車事故,社會關注度很高,最高檢亦直接派員參與了事故調查。
介入模式:檢察機關也有專案組
實踐中,每當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相對于國務院多部門聯合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事故所在地的檢察機關也會相應成立由多級檢察機關聯合組成的專案組介入事故調查。在突發事故面前,如何快速反應,及時組織多級檢察機關的力量,從而迅速有效地發現和查處瀆職犯罪,從最高檢到地方檢察機關,目前已經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8月17日,針對“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最高檢瀆職侵權廳就和天津市檢察機關有關人員組成了檢察調查專案組,全面啟動事故調查工作。專案組的組長由天津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史建國擔任,專案組成員涵蓋了最高檢、天津市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濱海新區區院、濱海新區塘沽院等四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干警。四級檢察機關的成員一起分析研究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并依法嚴查事故涉嫌的、、徇私枉法等職務犯罪,對構成犯罪的涉案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多級檢察機關組成的專案組介入事故調查,優勢很明顯。比如,有利于強化辦案組織和辦案力量,研究和部署調查方案和策略更為周密,專案組內部分工較為明確,外部協調合力較強,最高檢和省級院會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專案組適當的支持。”一位參加過特大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專案組檢察官分析說。
檢察機關率先立案調查
8月27日,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廳長李文生表示,專案組已初步查明天津爆炸案中的失職瀆職責任人員,下一步將做好已經立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取證工作;其次,繼續深挖事故所涉案件線索,對涉及職務犯罪的都要依法立案偵查;三是徹查瀆職犯罪背后的貪污賄賂犯罪,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及時回應社會的關切。
“按照以往的慣例,事故調查組會集中收集與事故相關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職責及履職情況的書證材料,這些資料對檢察機關前期調查工作很寶貴、很重要。每起事故涉及法律法規和事故所在地出臺的規章制度都不盡相同,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就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港口管理等的專業法規條例,檢察機關專案組必須結合事故的本身來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事故責任單位的監管職責范圍,才能由此打開相關瀆職犯罪的切入口。”前述參與過重大事故調查的檢察官分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