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的危害大全11篇

時間:2023-12-16 16: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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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經濟發展全球化的同時,城市現代化假設也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在城市娛樂設施、交通設施以及工業生產設施日益完善的同時,隨之而來的噪聲污染也對人們生活造成了極大地危害,嚴重影響了城市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噪聲污染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但確確實實存在的物理性污染,目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城市訴訟案中首位案件。因此,如何有效地對城市環境噪聲進行檢測和治理,是城市環境保護的重點。

1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含義及其成因分析

1.1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內涵

在如今人們生活的大環境下,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污染問題越變得越來越嚴重,大氣污染、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噪聲污染等無處不在。其中噪聲污染是目前人們生活中經常提到的話題。所謂噪聲,從生理學的角度上來說,凡是對人沒有幫助并且使人感到厭煩的一切聲音均可成為噪聲。而噪聲污染則指的是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所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對人們的日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產生影響的現象。環境噪聲與其他噪聲不同。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物理性污染,也是能量污染,對人類環境的危害巨大。聲音從物理角度上來看又可分為音樂和噪聲兩類,噪聲是指各種雜亂的聲音混亂在一起而產生的聲音。噪聲不僅對人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同時還嚴重影響著人們的心腦血管及神級系統。對于城市環境噪聲污染來說,具體可以分為由于施工建設以及交通運輸產生的超過國家噪聲污染標準的聲音以及由于娛樂場所和娛樂設施所產生的影響附近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噪聲等。于其他化學污染不同,環境噪聲具有即時性、多發性等特點,它是由聲源產生的,當聲源停止發生時,噪聲也停止,其對人體的危害是間接性的,非致命的,但如果長期持久性的受到環境噪聲的影響,則會影響人心理、生理狀況。此外,環境噪聲污染還具有分散性以及局部性的特點。噪聲源分布比較廣泛,對于環境中的影響也僅僅局限于能夠聽到聲音的范圍內。

1.2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成因分析

城市環境噪聲的產生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來源于生活的噪聲污染,另外一類是來源于交通建筑等的噪聲污染。生活噪聲污染主要受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建筑密度、城市綠化建設以及城市污染源的管理有關,而交通建設等的噪聲污染則跟道路交通建設、道路質量以及建筑施工等有關。生活噪聲具體來說則是商業場所、娛樂場所以及公司宣傳等活動產生的噪聲,這類噪聲都是即時性的,當娛樂場所、商業場所等停止營業時即可消失。而交通運輸以及住房建設中產生的污染則是危害較大的噪聲污染。此外工業生產噪聲也是一種危害較大的噪聲污染,其主要是由于工業生產中機械設備運作而產生的。總體來說,環境噪聲污染雖然是即時的、分散的,但卻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不容忽視的,因此加強城市環境噪聲污染與檢測尤為重要。

2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帶來的危害

2.1影響人身心健康以及日常生活工作

城市環境噪音對于人類身心健康的危害是巨大的,特別是對于人類的聽力損傷時巨大的。如果一個人處于高噪聲污染的環境中,則會出現耳朵難受等不適癥狀,但當脫離這種高噪聲污染后,這種不適癥狀則會慢慢消失。而當一個人長期處于噪聲污染環境中時,則會對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僅會損傷人類的聽覺器官,嚴重時還會破壞人的中樞神經以及其他身體器官,從而使人身體狀況出現不適,這種危害是不可逆的。另一方面,環境噪聲污染還會影響人的心理健康,如果一個人長期處于高噪聲的污染中時,會是人產生煩躁的感覺,從而導致在學習工作中無法精力集中,不僅對于其工作學習效率造成極大的影響,嚴重時還會使人類產生心理疾病。

2.2影響動植物等健康

環境噪聲污染除了對人類產生巨大影響外,還對動植物的健康也危害巨大。不僅會對動物的聽力造成影響,還會破壞動物的中樞神經以及內分泌系統等。跟人類別一樣,如果動物長期處于高噪聲的環境下,也會出現煩躁以及情緒暴躁等狀況,從而導致動物出現行為失控的現象,嚴重者甚至會危害到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

2.3影響社會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發展

社會經濟價值是由于人們的工作而產生的,只有人工作了,社會經濟價值才能夠得意體現。但當人長期處于高噪聲的環境中時,人就會產生焦躁不安的情緒,這會導致人在工作中不能夠集中精力去完成工作任務,從而對于公司或企業的生產效益造成巨大的損失。另一方面,如果噪聲過大時,還會對于某些儀器設備揮著建筑物造成一定的危害,可能會出現儀器失靈或者被破壞而不能正常運行,從而使公司生產速度降低,并且不能夠保證產品精度和質量。對于建筑物來說,高噪聲還會使房屋出現裂痕或者坍塌等危險,這樣不僅對于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還會在經濟上是人遭受損失。

3加強城市環境噪聲污染與檢測技術的措施方法

城市環境噪聲對于人類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因此我們應根據不同需求,對于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進行檢測與治理。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展,使人們在進行檢測時變得越來越方便。將計算機技術運用到環境噪聲檢測中來,對于噪聲檢測是一重大進步。我們可以采用聲音傳感器對一定地區的環境聲音進行檢測,當環境聲音超出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時,檢測系統則會出現相應的報警,從而使工作人員進行及時的處理。另一方面,如果無法對噪聲源進行控制時,我們應采用吸聲、安裝消聲器等方法及時阻斷噪聲的傳播,并時刻對噪聲源噪聲頻率進行檢測,確保噪聲不能夠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此外,對于交通運輸以及房屋建筑時產生的噪音來說,這類噪音是可以通過人為控制從而降低的。對于交通運輸產生噪聲來說,我們應加強對于車輛的檢測,嚴格遵守城市車輛運輸條例。同時在交通道路兩側還應設有防噪聲板,減小噪聲的傳輸,從而降低道路運輸噪聲對人生活的影響。另一方面,減少環境噪聲污染還應該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做好城市建設規劃工作。

4結論

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人類正常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加強城市環境噪聲污染檢測,對于人類生活和工作意義巨大。本文從環境噪聲定義以及環境噪聲污染成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對環境噪聲造成的危害進行詳述,最后提出一些解決措施。加強環境噪聲檢測,控制噪聲污染,對于實現我國城市化建設可持續發展尤為重要。

參考文獻

篇(2)

近些年來,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對社會成員的身心健康產生了巨大的危害,成為了社會成員急需解決的核心污染問題。由于人們的生活離不開生存環境,因而不論是工作,還是家庭事務,其休息都需要有一個適宜的生存環境,需要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問題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深入探究,否則不利于休息質量與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人們物質生活水平和環境舒適度的整體提升。

1.環境噪聲污染的來源概述

1.1城市交通噪聲和工業噪聲

隨著公路建設施工項目的不斷增多和人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居民私家車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多,這給城市的道路交通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交通擁堵的現象使得市區道路上喇叭聲轟鳴的現象十分普遍。此外,火車的行使和飛機的起飛降落也給城市居民帶來了較大的噪聲影響,嚴重影響了居民的安寧權。城區的機械制造廠和發電廠作為工業噪聲的重要來源,具有較強的振動性、持續性和較大的危害性等特點,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容易對人們的精神產生潛在的危害。

1.2工程施工噪聲和生活噪聲

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使得工程施工項目日益增多,包括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管道施工等工程項目,施工場地相關的空壓機、壓路機、轉載機、打樁機等施工設備產生的噪聲成為了環境噪聲污染的重要來源。城市建設和改造所產生的巨大噪音對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和身心健康具有較大的危害性和持久性。[1]城市居民的娛樂活動和商業表演等集體活動產生的噪音被統稱為生活噪聲。城市廣場舞的日益流行,使得具有較大分貝的舞蹈音響成為了環境噪聲污染的重要污染源。此外,一些商家為了吸引顧客進行消費,經常在店門外播放較大分貝的音像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休息。

2.環境噪聲污染給人類帶來的消極影響探究

2.1不利于嬰兒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由于環境噪聲污染對嬰兒和青少年的危害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因而嬰兒和青少年如果長期處在環境噪聲污染環境下,會無形地延緩其生長發育,甚至會增加嬰兒畸形的發生概率。經過科學研究表明,如果正在生長發育的青少年長期處在噪聲環境中,其智力水平與生活在安靜環境中的同齡人相比至少低三分之一,而且其注意力集中的時間也會比生活在安靜環境中的同齡人短。

2.2嚴重影響成人的神經系統和生產生活

成年人如果長期處在噪聲污染環境中,不僅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神經系統和聽力系統,而且噪聲污染產生的超大聲波也會嚴重擾亂人們的腦電波,導致成人出現失眠、頭暈、注意力很難集中等問題,甚至會導致成年人神經錯亂,影響了成年人的工作效率和生活作息。環境噪聲污染還容易增加成年人的工作壓力,降低成年人的睡眠質量,增加部分職業的危險系數,嚴重影響了成年人的情緒調解能力,還危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2.3損害了人們的聽力系統和神經系統

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對人們聽力的損害,分貝較大的噪聲極其不利于人們的聽力系統,嚴重者會損傷人體的耳膜,嚴重損害人體的耳部毛細胞,甚至容易導致耳聾問題的出現。巨大的環境噪聲污染會導致人體聽力能力的下降,增加不可治療性耳聾問題的出現概率。此外,長期處在城市噪聲污染環境中的社會成員,其神經系統會在無形中變得衰弱,人體腦電波的混亂使得社會成員容易出現頭暈目眩、神經衰弱等癥狀。

3.改善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策略

3.1做好具體噪聲源的分類處理工作

由于國家和政府越來越注意城市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因而構建系統化、體系化的整治模式對緩解噪聲污染問題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其中,做好噪聲源的具體處理工作是改善城市生存環境的關鍵環節。由于環境噪聲污染源分為生活噪聲、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和施工噪聲這幾種,因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力度,對商家的宣傳行為進行有效整頓,規范社區成員的文娛活動,降低環境的噪聲污染,引導人們對防噪知識的重視。為了有效防止工業噪聲的污染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城市噪聲排放標準執行,相關部門還應當對一些噪聲較大的大型車輛采取禁鳴和限速措施。[2]

3.2加強政策對環境噪聲污染治理層面的引導

各地區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其具體的實際情形加強噪聲防治的立法工作,為防噪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國家也應當將現存的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不斷完善,認真落實防治噪聲污染工作,實現對環境噪聲污染問題的有效監管,進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利益。政府的相關部門也應當對城區進行合理規劃,對一些噪聲較大的工廠進行遷出,合理規劃道路建設工作,推廣多條環城大道的建設,這樣既能減少道路的車流量,適時擴大城區的綠化面積,又能實現降噪和凈化環境的效果,促進降噪技術朝著科學化、產業化和規模化的方向發展。

4.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環境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是當前改善城市居民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國家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積極樹立可持續發展和環保的理念,盡量將城市環境的噪聲污染對社會成員的損害降低到最低。國家可以通過一些優惠政策有效調動工廠處理降噪工作的積極性。相關部門還可以采用先進的屏障工藝降低環境噪聲污染給市區居民帶來的影響,對違法施工行為進行嚴懲,以便為城區居民創造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

篇(3)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0-0270-01

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環保、公安、園林規劃、工商、交通、鐵路等多個部門,管理對象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1、環境噪聲污染的性質

1.1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型污染

噪聲污染是聲音能量在環境中的過量釋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圍與噪聲聲能所能波及的范圍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與噪聲源的聲能強度成正比關系,噪聲源強,則污染重;噪聲源弱,則污染輕;噪聲源消失,則污染停止。

1.2 噪聲污染是一種感覺性公害

噪聲污染只有當噪聲聲源通過傳播媒介與人的聽覺相聯系的時候,才構成危害。而且對同一強度的噪聲,由于人們的身體素質差異、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們所處環境的不同而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應,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結果。

1.3 噪聲污染是一種暫時性的危害

噪聲污染隨噪聲聲能的產生而產生,隨噪聲聲能的消失而消失。雖然噪聲也能隨聲音能量的傳遞而在一定時空范圍內傳播,但絕不會像其他污染物一樣在環境體中積累、遺留和遷移。噪聲對人體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時空范圍內,一旦時空發生轉移、變化,則該噪聲對人體的危害也就消失。

2、環境噪聲源及其特征

城市環境噪聲從產生噪聲的行業性質和來源上講,可分為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其噪聲來源及污染特征見表1。

3、環境噪聲控制對策

從聲源的性質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聲的控制應從源強控制、傳播途徑控制、受聲點保護等三個方面著手。城市噪聲的具體控制對策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1 各類噪聲源的日常管理

3.1.1工業噪聲。堅持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擁有造成噪聲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同時,要求工業企業在技術改造過程中,必須選擇低噪聲設備。

3.1.2建筑施工噪聲。在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建筑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內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在城市噪聲敏感區域內,如居住文化區、療養區,禁止夜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特別是在中、高招期間,考場周圍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1.3交通噪聲。嚴格執行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對整車噪聲超標的,不得發給行車證。對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所配備的警報器要嚴肅安裝使用制度,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公安部門應根據市區內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行和禁鳴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3.1.4社會生活噪聲。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各音響門店及營業性的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區域的控制標準。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隔聲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經營活動;否則,文化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3.2 編制噪聲功能區劃

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工作是依法保護和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強化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基礎工作,也是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和創建“安定小區”的重要依據和前提。

3.2.1根據現狀調查及監測數據,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狀況進行全面分析、評價,確定城市噪聲污染等級。污染等級可以用城市環境噪聲綜合指數PN來衡量。

3.2.2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各類標準使用區域的技術規定,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照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確定區劃范圍和各噪聲區劃單元。

3.2.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完成噪聲功能區劃分工作,并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及實施方案。

區劃方案一定要結合城市的聲環境特點及城市總體規劃,既要注重城市現狀的主導功能,又要結合城市的近遠期規劃,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與長遠性。這樣可以使區劃在具體執行當中,不會因城市發展而變化很大,維護各標準適用區域的相對穩定性。另外,各區劃單元應充分以街道、河流、綠地等自然地貌為邊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環境監督與管理。

3.3 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據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監測和聲源普查結果,對于固定源中源強較大的設備,應根據《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由當地環保部門起草報政府下達限期治理決定。可以采取安裝減震基座、消聲器、隔聲門、吸聲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聲值,實現達標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務或經環保部門驗收不達標者,應當依法進行關停或限期搬遷。

如果確因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噪聲源消除噪聲污染的,也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害個人或單位達成協議,經當地政府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3.4 創建環境噪聲達標區

在城市噪聲功能區劃的基礎上以保護人群為目的,優先選擇環境噪聲污染重、人口相對密集、群眾反映強烈的區域做為建設“噪聲達標區”的區域,經過強化噪聲管理,使得區域內環境噪聲水平達到相關標準要求。同時,對區域內各噪聲污染源有具體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規定。

3.5 結合城市綠化,擴展降噪措施

篇(4)

噪聲污染的現狀與特點

噪聲污染主要是指工業噪聲、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等等。除此以外,還有社會生活噪聲。據近年來的統計,在影響城市環境的各種噪聲來源中,工業噪聲來源比例約占8%~10%,建筑施工噪聲影響范圍在5%左右,交通噪聲影響比例將近30%。社會生活噪聲影響面最廣,已經達到城市范圍的47%,是干擾生活環境的主要噪聲污染源。

一般情況下,人在小于50分貝的環境中,會感到非常安靜;超過60分貝時,就會感到喧鬧;在90分貝時,就會使人煩惱;到了120分貝時,人耳有痛的感覺,聽覺受到損傷。當然,并不是所有分貝很高的聲音都是噪聲,有時還與聲音的音調和人的愿望有關。同樣播放音樂,在課后或工余的時候聽起來是一種享受,而在睡覺的時候卻是一種干擾。這種不需要的干擾聲就是噪聲。

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對人體主要產生兩類不良的影響,一是對聽覺器官的傷害,二是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的損害。長期在噪聲環境里工作,就會產生聽覺疲勞、聽覺敏銳性下降、聽覺器官發生永恒性病變――噪聲性耳聾。噪聲通過人的聽覺器官長期作用于中樞神經,可使大腦皮層的興奮和抑制平衡失調,形成“噪聲病”。噪聲可導致心動過速、心律不齊、心肌受損、血壓升高,導致動脈硬化、冠心病等;噪聲還可造成腸胃道消化道系統紊亂,使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發病率提高。噪聲環境下的兒童智力發育比較緩慢,而且噪聲還影響胎兒的體重發育,并造成胎兒畸形。噪聲還容易影響人的工作效率,干擾人們的正常談話。在噪聲環境中工作往往使人煩躁、注意力不集中、差錯率明顯上升。

噪聲污染的防治

篇(5)

1噪聲污染來源分析

做好噪聲來源的分析和研究工作,對于噪聲環境污染評價和噪聲治理工作的開展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噪聲聲源的發聲機理,可以將噪聲劃分為機械噪聲、電磁噪聲以及氣流噪聲3種。

1.1機械噪聲

機械噪聲是指機械設備運行過程中,由于機械部件之間的摩擦、撞擊以及非平衡力影響,使機械設備的外殼或整體產生振動所發出的噪聲。機械噪聲是較為常見的噪聲種類,由于我國科技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大型機械設備廣泛應用于各個行業,如起重機、攪拌機、齒輪變速箱,金屬加工行業的車床等等,嚴重影響到周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機械噪聲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環境噪音污染問題。由于機械噪聲的發聲源較多,因此,機械噪聲常常伴隨其他種類的噪聲共同存在。

1.2電磁噪聲

電磁噪聲一般是由于供電系統相關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由于電磁場交替變化所引起的震動發聲。電磁噪音又稱電磁嘯叫,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電能成為家庭生活和工業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供電系統是為家庭和工廠提供電力的主要途徑,系統中的發電機、變壓器、電動機和鎮流器等設備都會因為電磁場效應而產生震動噪聲,從而影響周圍環境。同時,部分用電設備,如開關電源、民用變壓器等設備也會產生電磁噪聲,造成一定的危害。

1.3氣流噪聲

氣流噪聲是指強氣流運動過程中同固體介質相互作用所發出的噪音,氣流噪聲的影響大小由氣流速度、氣流壓力等因素決定。常見的氣流噪聲主要有噴氣發動機噪聲、高壓鍋爐的排氣噪聲以及風機噪聲等,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氣流噪聲的影響也比較大。

2噪聲強度的評價手段

由于噪聲污染所造成的影響較大,因此,在確定噪聲源頭之后,應該采取有效而簡潔的評價手段,來確定噪聲源頭所產生的噪聲強度,根據噪聲強度來對噪聲源頭采取一定的處理和改善。目前來說,對聲源噪聲強度的獲取手段主要有3種。

2.1從產品生產廠商方面獲取

一般來說,產品在出廠之前,都會進行一系列的產品檢測,如產品的安全性能檢測、產品的使用效果檢測、產品電能消耗檢測以及產品的運行噪聲檢測,特別是一些正規產品,這些檢測環節是必不可少的。通過產品銘牌,能夠確定生產廠商,從而直接索要噪聲強度檢測數據,這種獲取手段較為簡單,且由于產品生產廠家的監測設備和監測技術較為先進,監測數據相對比較準確,對于噪聲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來說意義非常大。但是,在實際落實過程當中,卻很難通過這種方法來確定產品的噪聲強度。主要原因多由于大多數生產廠商并不重視噪聲危害,因此部分產品不會實施噪聲監測,也就無法獲取噪聲強度數據;某些生產設備是在研究階段進行各種性能的監測,而不是在產生階段進行,這樣就對數據的獲取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2.2類比法獲取

類比法獲取噪聲設備噪聲強度,是目前較為常用的獲取方法。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往往由于相關噪聲監測設備不能及時提供,也就不能開展實際噪聲強度測量工作,這樣的情況之下,便可以利用類比法獲取近似噪聲強度。類比法噪聲強度獲取方法精確度比較高,數據比較準確,但是實際操作比較復雜,并且必須能夠尋找到合適的參考案例,才能開展有效的類比工作,最終獲取相關數據。

2.3實測法獲取

實測法是利用相關儀器設備直接對環境噪聲污染程度進行測量。實測法是最為有效且數據最為準確的獲取方法,但由于實測法需要應用大量噪聲監測設備,因此,實測法的應用局限性較大,往往只針對擴建項目、后評價項目等重要項目使用,這樣能夠根據準確的監測數據,對項目噪聲設備進行合理的改善,從而減少項目建設對周圍環境所增加的危害。

3噪聲環境影響效果的預測

在獲取噪聲強度相關數值之后,需要針對噪聲強度來對噪聲進行綜合性分析和評估,確定噪聲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從而針對這一問題采取有效的解決和改善手段,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由于工業噪聲污染是主要的噪聲污染源,因此以工業噪聲為例,具體說明影響效果的預測過程。

噪聲環境影響效果預測模式主要為一般點聲源預測和建筑預測兩種。一般點聲源預測模式是針對所有點聲源進行數據計算和預測,在數據獲取之后將數據疊加,從而求出點聲源對環境的影響效果。點聲源預測模式的預測關鍵在于數據預測之前,必須要獲取點聲源噪聲設備的聲波功率,并能夠充分計算出各點聲源噪聲因相關因素所造成衰減量,只有這樣,才能夠使用點聲源預測模式,求出準確的預測數據;建筑預測模式,就是將工業廠房看做噪聲聲源整體,利用聲音傳播原理,求出車間對環境的影響數據,從而獲得環境影響效果預測數據。在實際計算過程當中,首先要求出廠房內點聲源到達墻體的聲級,再求出廠房墻外聲級,最終獲取到達外環境某點的噪聲聲級,分步計算,當噪聲聲源內含有多個廠房,則必須要一一求出,并進行疊加來獲取最終數據。

4噪聲污染的治理措施

當獲取相關噪聲污染影響數據數據之后,就需要采取科學而有效的處理手段,針對噪聲污染較為嚴重的設備和企業進行控制和治理,從而減少噪聲對環境的危害,保證周圍居民的良好生活環境。

4.1噪聲設備方面

4.1.1更換噪聲設備

對于噪聲影響特別大、使用時間較長且相對老化的設備,可以采取更換新設備的方法來降低噪音污染。隨著我國科技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新型設備的研發力度也逐漸增大,加上人們對環境污染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許多噪聲聲級小,生產效率高的設備已經逐漸開始得到推廣。因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跟換新設備方法來降低噪音危害,保證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

4.1.2安裝消音器和減震器

對于噪聲影響不太嚴重的,且使用時間較短,使用壽命較長的聲源設備,可以采取安裝消音器和減震器的方法,來降低噪聲聲源所造成的噪聲污染。氣流聲源一般可選用消音器安裝方式來降低噪聲危害,其他大型設備要加強減震器的使用,減少震動效果,降低噪聲污染。

4.2加強噪聲衰減處理工作

在進行噪聲設備處理時,也要重視噪聲衰減問題,針對工業設備的運行區域,采取合理的衰減措施,來減少噪聲聲級,從而達到改善周圍環境的目的。增加衰減量的手段有許多,比如隔音、吸聲、隔振等手段。隔音技術是目前最為有效也是較為簡便的提高噪聲衰減的手段,對于空氣聲的隔絕,一般采用密度較大的材料對墻體進行加固,使內環境更趨向于封閉,減少噪音的對外傳播,達到隔音效果;對于固體聲的傳播,一般是使用軟材料進行衰減,如毛毯、塑料、橡膠等物質,這樣能夠減少固體之間的作用力,從而有效提高噪聲的衰減程度,從而達到降低噪聲污染的目的。

4.3做好城市規劃工作,調整聲源位置

在采取以上兩種改善手段的同時,應該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積極調整聲源位置,遠離城市中心,從根本上解決噪聲污染問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建設速度逐漸加快,城市人口數量也日漸提高,大量的工程建設,使許多工業廠區周圍也增加了許多辦公場地和居民小區,這使得噪聲污染問題更加嚴重。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城市規劃工作,將工業廠區盡量移到遠離居住區域和辦公區域的地方,這樣可以有效降低噪聲污染對環境的危害,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

政府相關部門在做好城市規劃工作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城市噪聲管理工作,提高工業企業的噪聲監督管理,對于新建企業的噪聲強度進行嚴格管控,對于危害嚴重的企業不予批準運行;對于目前正在運行的企業要進行認真審核,責令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停產整改,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的噪聲污染問題。同時,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工業生產設備的監管力度,保證生產設備的噪音指標,使生產設備的噪聲危害最小化,降低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還居民一個安靜健康的生活環境。

5結語

噪聲污染目前已經成為威脅人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污染問題,加強噪聲污染環境影響的評價工作,針對噪聲污染聲源進行合理的處理和改善,提高相關設備和企業的監察力度,是降低噪聲污染的重要手段。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我們一定要不斷探索不斷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監測方法,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保證噪聲污染處理工作的落實,為居民提供一個真正健康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參考文獻:

[1] 沈紅霞. 城市環境噪聲質量評價方法[J]. 嘉興學院學報, 2004(3):212~213.

[2] 王笑梅,譚綠貴,劉曉升,等. 城市居民對環境噪聲的感知調查[J]. 環境與健康雜志, 2007(11):27~28.

[3] 沈紅霞. 城市環境噪聲質量評價方法[J]. 嘉興學院學報, 2004(3):63~64.

篇(6)

1.噪聲污染成因

1.1交通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城市市區道路中的交通噪聲是城市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在我國城市噪聲污染是比較嚴重的。交通車量是影響交通噪聲的首要基本因素。隨著汽車數量增加其流量也逐步增加,噪聲聲源的逐步增多,交通噪聲聲量和累積百分統計聲級呈明顯上升趨勢,但是當車數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噪聲就基本保持在不變的程度上了,其中統計的各項參數的標準偏差會變小,交通所造成的噪聲起伏也會隨之減小。汽車噪聲的頻率大小與車速也有關,會隨車速而增加,高頻率噪聲增加幅度大于低頻率噪聲。在同一速度下,變速器處于抵擋,交通噪聲會越大,因為低擋位發動機的轉速高噪聲大。城市道路車速一般情況不會太快,在同等件下,車輛擁擠時變速器所處擋位低,并且不時要加速運動,所以比車輛流暢時交通噪聲要高一點。

1.2公路施工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公路施工對環境影響的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公路施工的生態化建設已經成為消除噪聲的重要研究課題。公路施工噪聲破壞了公路沿線的環境,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另外,近些年隨著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很多的高速道路系統在大城市和城郊結合部快速延伸及擴展,例如快速公路、高架道路、地鐵、輕軌道路等等,而且,城市交通正在向高等級、高速度等現代化方向發展。公路的發展帶來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使的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日益嚴重。道路交通噪聲具有強度大、影響范圍廣的特點,已逐漸成為城市環境噪聲的主要污染源,也成為環境噪聲控制的難點。另外,建筑施工對環境噪聲也產生一定到影響,并且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1.3建筑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部分建筑工地未取得相關部門的環保審批的情況下,在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段和地點進行澆灌水泥、風炮鉆孔、打地基、鋸模板以及裝卸作業或者持有某部分的審批手續而進行其他部分的施工作業,這些施工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2.噪聲污染的危害

2.1噪聲影響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噪聲會分散人的注意力,容易產生疲勞,致使工作效率下降。噪聲也會導致多夢、易驚醒、睡眠質量下降等。

2.2噪聲能誘發疾病

噪聲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是聽力損傷,嚴重的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聽力。噪聲會使人出現頭暈、頭痛、失眠、多夢,甚至精神錯亂,噪聲也可導致心血管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紊亂。此外,噪聲對視覺器官、內分泌機能及胎兒的正常發育等方面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對兒童的危害就更大了,嚴重的可導致智力發育降低20%以上。嚴格的講,噪聲就是慢性毒藥,所以治理噪聲污染刻不容緩。

2.3噪聲對動植物的影響

噪聲能使植物產生影響,使植物過早凋謝,使動物失去行為控制能力,強噪聲會引起動物死亡。鳥類在噪聲中會出現羽毛脫落,影響產卵率等。

3.對城市環境噪聲綜合防治方面的思考

3.1交通噪聲污染

所有汽車全部換成低音喇叭,在主要路段禁止鳴笛,環保部門與交警配合,做好日常監督,讓交通噪聲得到良好的控制,為全面改善聲環境質量打下良好的基礎。

3.2工業噪聲污染源,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

把防治工業噪聲污染作為一個重要方面來抓,每年有計劃的集中一定的環保資金,加上企業自籌資金,安排一批工業噪聲治理項目并將一些噪聲嚴重擾民的項目納入噪聲限期治理項目。同時監理部門實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的組織檢查,對重點企業進行具體的指導,使一些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逐年得到改善。

3.3施工噪聲申報登記制度,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

建筑項目要在環保部門辦理了申報登記,并按照施工噪聲的有關規定,接受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3.4檢查和監督相結合

將突擊性的檢查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相結合,解決量大面廣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噪聲問題。各環保局在實行經常性的管理的同時,組織5~7次的聯合大檢查,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等社會生活噪聲問題。

3.5加強城市綠化,搞好植樹造林

種植綠化林帶,由于植物葉片能反射和消耗噪聲,因此樹木及植物形成的綠化帶,能有效降低噪聲大小,選擇合適樹種、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寬度,可以達到吸納聲波,降低噪聲的作用。

3.6宣傳教育,強化噪聲管理

強化噪聲管理,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抓好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教育培養一支懂業務、會管理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專業隊伍,并提高環境監測隊伍的人員素質,使其成為噪聲防治工作的主力軍。

4.總結

工業生產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噪聲污染已經滲透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世界環境危害之一。噪聲污染有多種來源和各種分類,有很多不同于其他環境污染的特點。噪聲的科學防治應該從聲學系統出發,綜合實踐考慮,尋求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方案。只有采取適當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噪聲污染是可以控制的。

噪聲已經無時無刻的滲透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期待生活在沒有噪聲干擾的安靜環境中,但完全沒有噪聲是不現實的。人們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聲影響降到對人無害或對腦力活動和休息不致干擾的較低程度,還應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關心身邊的環境,真正創造—個安靜、適宜人居的環境。 [科]

【參考文獻】

[1]劉紹武.加強環境噪聲整治改善生產生活環境[J].中國環境管理叢書,2006,09(30).

篇(7)

0 引言

隨著交通干線的延伸、擴展和路口立交橋的建成,以及機動車數量的猛增,臨路居民日益明顯地感到交通噪聲的污染,尤其是在夏季,住在低層樓房內的居民開窗通風,噪聲污染更是突出。機動車噪聲的主要聲源是機動車發動機、喇叭、剎車、排氣、防盜報警器等。穿城而過的鐵路和飛機起落時的噪聲,也都給附近居民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這些噪聲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正常生活,而且還會損害健康,甚至置人死亡。據調查:噪聲會對人的心理和機體同時產生不良影響,特別是對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造成危害;噪聲能損害兒童的大腦,長期處在噪聲環境里的兒童,其智力發育要比在安靜環境里的兒童大約低20%;對婦女來說,噪聲會對排卵機能有不良影響,還可能使胎兒產生畸形發育。因此,為了適應交通的快速發展,控制和減少交通噪聲真的是當務之急。

1 國內各大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情況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聲污染問題,已經逐漸成為政府和公眾所關注的熱點。在眾多一線、二線城市的交通環境調查中,噪聲污染均有“不俗表現”。

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交通噪聲污染現狀”調查結果。道路兩側民用住宅、學校和醫院平均受交通噪聲污染率達89.1%。受北京市環保局委托,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歷時一年時間,對本市五環路內的518條次干路以上公路兩側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學校和醫院)進行了交通噪聲污染現狀調查。調查道路長度1054公里,其中,民用住宅6291座、學校291座和醫院48座。調查結果顯示,不同等級道路兩側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聲污染程度不同。高速路兩側的建筑受污染程度最重,100%受到交通噪聲污染。

在廣州市,交通噪聲被市民視為最嚴重污染之一。據了解,目前廣州機動車輛已達130萬輛,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近50萬人生活在高噪聲(61~71分貝)環境中。自開通110聯網投訴環保問題后,市環保局接到的投訴每年多達5300件,其中,噪聲問題投訴超過40%。整治噪聲已成為市民的迫切要求。

2 噪聲污染的危害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網站進行的一項萬人調查(12770人參加)顯示,98.8%的人正在經受噪聲困擾,僅1.2%的人“沒有”噪聲困擾。調查顯示,噪聲污染帶來的困擾有:心情煩躁(74.8%),影響工作、學習(61.9%),睡不踏實甚至失眠(61.6%),對聽力造成影響(28.6%),引發其他病癥(13.2%)等。

有關專家認為噪音對人體的危害是很大的,孕婦長期處在超過50分貝的噪音環境中,會使內分泌腺體功能紊亂,并出現精神緊張和內分泌系統失調。嚴重的會使血壓升高、胎兒缺氧缺血、導致胎兒畸形甚至流產。而高分貝噪音能損壞,胎兒的聽覺器官,致使部分區域受到影響。影響大腦的發育,導致兒童智力低下。噪音的惡性刺激,影響我們的睡眠質量,并會導致頭暈、頭痛、失眠、多夢、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經衰弱癥狀和惡心、欲吐、胃痛、腹脹、食欲呆滯等消化道癥狀。營養學家研究發現,噪音還能使人體中的維生素、微量元素氮基酸、谷氮酸、賴氮酸等必須的營養物質的消耗量增加,影響健康;噪音令人腎上腺分泌增多心跳加快、血壓上升,容易導致心臟病發;同時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減少,胃酸降低,從而患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

3 國內城市相關噪聲管制政策

國內一些大城市在意識到交通噪音污染的相關危害后,采取了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來控制和減少噪聲污染。

“十一五”期間,北京市將重點防治包括輕軌在內的道路交通噪聲,合理規劃道路兩側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兩側噪聲敏感建筑物外窗隔聲性能,使道路兩側新建居住區室內聲環境質量達到國家相關標準。根據新制定的《北京市“十一五”時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北京市將加強對新建道路(輕軌)建設的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區之間的防護距離,將交通噪聲影響評估納入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對控制噪聲污染措施投資納入工程預算,在道路建設的同時同步實施噪聲治理。同時,對五環路以內地區開展交通噪聲污染狀況調查及治理工作,對城市中心區規劃道路進行噪聲影響評估,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補助資金,通過推廣低噪聲路面、采取微地形綠化和道路綠化復層結構降噪以及設置隔聲屏障、更換隔聲窗等措施。此外,還將防治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工業噪聲,制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地方法規,開展民用建筑隔聲質量驗收管理,并建立環境噪聲控制實驗室,對各類交通噪聲的發生機理、傳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標進行研究,提出針對性控制對策。建立全市聲環境自動監測系統,配備移動式自動監測設備,編制可查詢的城市噪聲地圖。日前,北京城市噪音地圖也已經基本完成。

廣州市政府于1994年就頒布了《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這些年不斷進行修訂完善,其中對城市交通噪聲污染更是作了明確而又詳細的規定。規定機動車輛噪聲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國家標準的規定。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禁止上路行駛。禁止未安裝排氣管消聲器或者排氣管消聲器失效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路橋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輕軌道路,經過已建成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有計劃地治理環境噪聲污染。

4 科學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噪聲控制技術的研究,包括聲源、傳播途徑、個人防護的研究以及法規的制定等。環境噪聲污染時由聲源、傳播途徑和接受個體三個環節組成。為了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必須將三個環節作為一個系統進行研究。

首先,從聲源控制噪聲。研究機動車聲源發聲機理和機器設備的運行功能,降低聲源的噪聲輻射,用低噪聲工藝代替高噪聲工藝,降低噪聲源中噪聲部件對激振力的響應,加強行政管理等。其次,從傳播途徑上控制噪聲。研究城市、道路、建筑如何全面合理地布局,在傳播途徑上采取吸聲、隔聲、阻尼和隔振等聲學技術。再次,從接受者個體控制噪聲。研究對聽力起保護作用的護耳器、控制室、建筑材料等個人防護措施。

研究制定控制噪聲的法規。噪聲控制法規具有強制性,要求噪聲污染者積極采取治理措施。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控制立法實施的同時,也要做好規劃性措施的研究,做好區域規劃、道路規劃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等。

4.1 汽車降噪

汽車是一個包括不同性質噪聲的綜合噪聲源。由于汽車噪聲源中,沒有一個是完全密封的,因此,汽車整車所輻射的噪聲,就決定于個聲源的聲級、特性和它們的相互作用。

經過對汽車噪聲源的研究發現,可以通過控制發動機壓力值、改變發動機部分結構、采用低噪聲活塞、采用合理的輪胎花紋等措施來實現汽車噪聲的減少。加強防震、吸聲措施,采用阻尼車輪及盤式制動,車輛踏面整修和車輛兩側架設防聲群等。

4.2 交通道路降噪

隨著車輛速度的增加,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增加,道路附近的噪聲有時可以達到90 ~100分貝,因此在公路設計上也應該考慮噪聲控制的問題。對于一般城市道路,可以采用綠化樹帶、臨街建筑或凹槽式道路等形式作為聲頻障。對于高速公路來說,多采用專門設計的防聲屏障。

目前,正在積極倡導和推廣疏水瀝青、橡膠瀝青等可以減少噪音的路面材料,其中,橡膠瀝青有著明顯的性能優勢和環保優勢。一是可以有效降低行車噪音,當行車時速在50~100公里,路面噪音將降低3~8分貝。據檢測,噪聲降低2分貝,相當于減少交通量1/3。二是提高了瀝青的黏度,抗變形能力增強,并具有更好的封水性能,即使在寒冷地區也會明顯減少路面開裂,延長路面使用壽命。橡膠瀝青路面可提高路面使用壽命1-3倍。三是提高了行車的舒適性和安全性。由于橡膠路面的柔性,可緩和路面局部不平引起車輛的震動,改善輪胎與地面的附著性能,縮短制動距離,從而使車輛的舒適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改善。此外,廢胎橡膠粉改性瀝青混合料是以基質瀝青和輪胎橡膠粉為原料,其中20%的成分是由汽車廢輪胎加工的橡膠粉,環保性能優越。

4.3 其他措施降噪

合理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也是控制噪聲的有效措施。道路選線時,應充分考慮周圍建筑情況和居民居住情況,盡量避開學校、醫院、療養院和特殊賓館等噪聲敏感點。對于要求安靜的街道,要適當限制車流量和行駛速度。一般情況下,車流量減少一倍,噪聲減少3分貝。但是隨著汽車的普及和運輸物流的需要,控制車流量來降低噪聲,總是有限的,因此主要還是要限制重型車輛的流量,不允許某些非本地重型車輛途徑城市中心或者交通噪聲保護區域。同時,應該采用立體交叉路道結構或者積極推廣自動信號管理,減少車輛的停車和加速次數,這樣也可以明顯降低噪音。

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在一些已建成的道路或交叉口,對降低噪音也具有明顯的效果。主要交通干線的兩側建筑和要求安靜的臨街建筑,需要適當提高建筑物的隔聲效果,積極推廣先進的隔聲玻璃和窗戶組件,也可以采用雙層窗,增加玻璃厚度,都可以取得良好的隔聲效果。

5 結束語

由于交通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愈來愈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噪聲污染這一世界性四大環境公害之一,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從國外公路建設發展的規律來看,當路網建設形成規模后,投入于環保治理的資金將逐漸增大。后期治理的費用是巨大的,因此,防治交通噪聲污染不能僅僅只靠亡羊補牢,我們必須在初始建設時,就應該把噪聲污染放在一個較高的位置去審視。我們應該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種降噪方式在技術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各的特點,所以應該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公路建設的同時加強環保建設,根據工程實際,對降噪措施進行技術和經濟論證,在多方案比選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安靜的生活環境,也是創建和諧社會的需要,隨著政府對交通噪聲的不斷重視,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們會重新找回“靜謐”的城市。

參考文獻

[1] 周新祥.噪聲控制技術及其新進展.冶金工業出版社,2007.7.

篇(8)

近些年,城市噪聲已經成為氣體污染之后的最重要污染源,政府也出臺一些政策和法規治理噪聲污染,取得一定成果。但是還遠遠沒有根除。還有一些噪聲污染被忽視,比如說,低頻率噪聲污染。

一、噪聲污染的含義

噪聲是發生體做無規則時發出的聲音,聲音由物體振動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質(如固體、液體、氣體)中進行傳播通常所說的噪聲污染是指人為造成的。從生理學觀點來看,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即不需要的聲音,統稱為噪聲。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

判斷一個聲音是否屬于噪聲,僅從物理學角度判斷是不夠的,主觀上的因素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生理學觀點來看,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即不需要的聲音,統稱為噪聲。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是世界四大污染之一,而且在人們身邊發生的概率極高,極難根除。

二、低頻率噪聲污染的含義

低頻率噪聲污染是近年來新提出的名詞,主要發生在城市,因此也叫城市低頻率噪聲污染。

我國對于低頻噪聲的聲音頻率范圍定為20~200HZ,,其中對人體影響較為明顯的頻率為30~50赫。長期生活在低頻噪聲環境中,人的聽力和神經系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而且是不可逆轉的器質性變化。而200~1000Hz的中頻噪聲及>1000Hz的高頻噪聲。如我們常見的歌廳噪聲、飯店噪聲都屬于低頻率噪聲。

三、低頻率噪聲污染的危害

正常人能聽到的聲音頻率為20-20000赫茲,頻率低于200赫茲的聲音為低頻聲音。醫學專家通過研究發現,低頻噪聲對人體并不僅造成功能性損害,還可能引起器質性損害以及精神損害。低頻噪聲可以直達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經緊張,心動過速,血壓升高,內分泌失調。人如果長期受到低頻噪聲襲擾,容易造成神經衰弱、失眠、頭痛、記憶力減退、綜合判斷能力下降等神經官能癥。國外研究還發現,低頻噪聲可以穿透人體腹壁和子宮壁,影響胎兒器官發育,甚至造成胎兒畸形。

“同樣是70分貝的聲音,100赫茲和1000赫茲頻率,人體耳朵感應的聲響就不一樣。人體內器官固有頻率基本上在低頻和超低頻范圍內,很容易與低頻聲音產生共振,所以人會煩惱、感覺不適。此外,低頻聲音在空氣中傳播時,空氣分子振動小,摩擦比較慢,能量消耗少,所以傳播比較遠,通透力很強,能夠輕易穿越墻壁、玻璃窗等障礙物。”

低頻率噪聲造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除了電梯、變壓器、中央空調、低音喇叭等低頻噪聲源外,城市道路交通中汽車尤其是大型客貨車、公交車在啟動、加速過程中發動機制造的低頻噪聲,正在越來越嚴重地威脅人們的健康。盧慶普說,現代科技已經發展出了不少效果很好的隔音材料,可以有效緩解高頻交通噪聲,但是,由于低頻噪聲穿透力強的特性,“關門、關窗”往往起不到作用。比如,公交車停站后再啟動時,其產生的噪聲頻譜中,低頻63赫茲左右的聲波半波長2-4米,與臨街住宅建筑室內的尺寸非常接近,當強勁的低頻噪聲穿透玻璃進入臨街住宅房間后,往往產生共振現象,對人的健康造成極大傷害。當平常在室外或開門窗時,屋外噪音成份中,低頻噪音部份被其它中高頻噪音蓋過去而沒有感覺,但關了門窗時,中高頻噪音會被門窗隔音而低頻噪音會比較明顯,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靜或較為安靜的時候,較容易感受到低頻噪音的干擾。

四、低頻率噪聲污染的防治

面對越來越嚴重的低頻噪聲污染問題,各地政府特別是環保部門都在進行積極破解。廈門市環保局局長謝海生告訴記者,針對市民反映強烈的“低音炮”問題,某市政府準備采勸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方式。“疏”的方面主要是在城市規劃建設娛樂業、餐飲業的集中場所;“堵”的方面是正在起草、編制管理辦法,將先前的告知承諾制變為行政審批制,從源頭上對娛樂企業進行規范控制。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低頻噪聲就已經悄悄地開始影響人們的生活。小區高樓內的電梯、開在居民區娛樂場所的重低金屬音響和那些被移入居民樓內的變壓器、水泵都成了制造低頻噪音的“罪魁禍首”。然而,目前國內聲環境質量標準及其監測方式只是針對高頻噪音的檢測,對于建筑內安裝的變壓器、電梯、中央空調以及娛樂場所的“低音炮”引起的低頻噪音投訴無門。而環保部門由于缺乏執法依據和處罰標準的支持,對低頻噪音的污染治理也是無能為力。我國現行的環保法規設定的區域環境噪聲規范標準,只規定了高音的最高限值,對于低頻噪聲,并未作明確規定。現有的噪音監測儀器,也只是針對中、高頻噪音進行檢測,執法部門針對這種不超標、卻讓人苦不堪言的低頻噪音,只能進行協調,無法作出處罰。

“除了合理規劃外,利用高科技、新材料可能是破解低頻噪聲污染的一個突破口。聲學專家和高分子材料專家已經聯合研發成功一種隔聲材料——隔聲氈,在控制低頻噪聲方面表現突出。鑒定結果表明,隔聲氈在用途、性能等各方面已經達到當前的國際先進水平。

低頻噪聲因為分貝數不高而導致市民投訴無門的狀況也已經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積極制訂一部涉及低頻噪聲污染的新標準。據透露,這部《社會生活噪聲控制標準及測量方法》目前已通過專家審定,但仍有一些方面正在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其一旦出臺,低頻噪聲污染問題無法可依的狀況很快將得到改變。

我認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在這一標準未出臺前,可以利用國家現有的包括《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健康住宅設計要點》等法律法規當中的一些規定,主動處理低頻噪聲的污染問題,積極維護群眾的健康與利益。

注釋:

篇(9)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標準適用區,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條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根據職責對工業生產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根據職責對機動車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的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海事、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航空器、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環保部門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環保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擬定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抄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監測網絡,組織對環境噪聲質量的常規監測和噪聲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定期聲環境質量報告。

第九條 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在市區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合理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

第十條 規劃部門在確定城市建設布局時,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公路、鐵路等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規定報環保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內不得規劃建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餐飲、健身、娛樂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

現有住宅改變為餐飲、健身、娛樂和機動車維修等商業經營性用房的,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四條 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污染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和申領噪聲排放許可證,并按噪聲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對排放噪聲不能穩定達標或者造成嚴重污染和擾民的單位應當限期治理,治理期間環保部門應當限制其生產或排放噪聲。限期治理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決定。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環保部門決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送整改或治理進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須經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驗收。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或者其他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內設立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項目或者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已設立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項目,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環保部門按照法定權限作出決定,責令限期治理;對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加工活動,由環保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工業企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場)界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擁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的十五日前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噪聲質量標準的工業產品。

生產和銷售產生噪聲的產品,其產品說明書和銘牌中應當如實載明產品使用時產生的噪聲強度。

第二十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工程爆破等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由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四十八小時后,方可以進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噪聲源消除施工作業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單位和居民協商,達成協議,采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申領噪聲排放許可證,并在開工十五日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以下情況:

(一)工程的項目名稱;

(二)施工場所和期限;

(三)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單位未取得噪聲排放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情況向同級環保部門通報。

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環保部門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澆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中午和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經原審批的環保部門批準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臨近學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單位應當采取隔離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錘擊樁機和震動樁機。受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確需使用的,應當制定防噪聲方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業時間限制在七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二十二時。

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向環保部門提出連續施工作業和樁機使用申請的,環保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在學生中考、高考期間和舉辦大型公務活動期間,環保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施工作業的區域和時間,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高速公路、鐵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八條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行政區域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禁鳴喇叭。在市區范圍內未實行禁鳴的區域和南澳縣縣城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條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在夜間執行緊急任務時,應使用回轉式標志燈具,一般不使用警報器。

嚴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并公布限制載重四噸以上汽車的通行路線,并在相應路段設置禁行標志。

拖拉機不得在法律、法規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對確需過境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行駛路線、行駛時間。指定的行駛路線應當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第三十一條 在車站(場)、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區域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干擾。

禁止營運車站(場)和營運車輛使用廣播喇叭招攬顧客。

第三十二條 鐵路機車、機動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集貿市場和臨街門店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場界噪聲值不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四條 居民使用家用電器、機械設備、娛樂器材或進行娛樂及其他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不得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已經安裝使用的空調器室外機組等設備對相鄰方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使用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和療養區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外裝修、家具加工、裝卸貨物等活動。

禁止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機動車維修作業。

第三十六條 設置在住宅區和居民集中區的餐飲、娛樂、健身、購物等經營性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控制環境噪聲的措施,避免干擾他人。

第三十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非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工作和其他活動中,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

第三十八條 在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區和醫院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進行體育鍛煉、娛樂、集會、促銷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第三十九條 在住宅區設置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機動車噪聲對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第四十條 機動車輛防盜報警裝置應當規范安裝、合理使用。機動車輛防盜報警裝置一旦失控,機動車輛使用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噪聲排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而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按噪聲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噪聲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噪聲排放許可證。

未取得噪聲排放許可證或者被吊銷噪聲排放許可證后排放噪聲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排放噪聲,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聲的,由環保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報或謊報有關環境噪聲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保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省直接管轄的單位停業、搬遷、關閉的,須報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拒不執行限制施工作業時間的,環保部門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禁鳴的區域鳴喇叭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安裝、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并可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環保部門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排放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或者被處以罰款,不免除其承擔消除噪聲危害及其他法律責任。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投訴、檢舉、控告后不按規定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審批、審核、許可、驗收的事項,故意刁難、拖延,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的;

(三)不符合審批、審核、許可、驗收條件的事項,擅自審批、許可、驗收的;

(四)不按規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作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六)為未經噪聲檢測或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辦理車輛行使證或通過年審的;

(七)處罰明顯不當或違法實施處罰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中午指十二時至十四時;夜間指二十二時至翌晨七時。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環境噪聲的標準環境噪聲是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噪聲容許范圍所作的規定。制定原則,應以保護人的聽力、睡眠休息、交談思考為依據,應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現實性。環境噪聲基本標準是環境噪聲標準的基本依據。各國大都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薦的基數(例如睡眠30分貝),并根據本國和地方的具體情況而制定。

0~10分貝:聽覺下限

10~20分貝:極靜

30~40分貝:非常安靜

40~50分貝:安靜

50~60分貝:較靜

70~80分貝:較為吵鬧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制定的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和其它正常黨活動的現象。

第三條凡在本市轄區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管理。

各級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和檢查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和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環境噪聲標準和環境噪聲監測

第七條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規定的各類區域,按照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邢臺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的批復》(政字[1995]38號)執行。

第八條城市各工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執行。

(一)1類區:晝間:44dB(A):夜間:45dB(A)

(二)2類區:晝間:60dB(A):夜間:50dB(A)

(三)3類區:晝間:65dB(A):夜間:55dB(A)

(四)4類區:晝間:70dB(A):夜間:55dB(A)

夜間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負責全市噪聲聲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和全市噪聲聲污染糾紛的監測數據的技術裁定。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為本轄區環境管理提供噪聲監測數據。

第十條凡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原批準單位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拜謝標準。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省屬及省屬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提請省環境保護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三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噪聲污染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噪聲的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并如實提供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

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拆除或閑置噪聲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征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排放噪聲六天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局面申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上述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天內作出答復,并在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構、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拜謝標準的,必須在開工15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出建筑施工噪聲拜謝登記申報表,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嚴禁夜間在建成區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救災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使用證。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和禁止車輛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十八條拖拉機、柴三馬、農用車、機動平板車等車輛,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在劃定禁止行駛的街道行駛。

第十九條在市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一律禁止使用氣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喚人和在市區內道路上試驗喇叭。

在有禁鳴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在城區內,未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商業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

第二十二條學校、公園、舞廳、影劇院及其它文化娛樂場所使用的間響發出的聲響,不得超過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響設備應在夜間(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營業。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具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除責令其糾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噪聲申報登記事項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補繳,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區域和時間內作業,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不聽勸阻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和使用,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建設項目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時即投產使用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二)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產使用的,處以2000元至6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0000元到20000元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噪聲污染損害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可視期情節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1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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