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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壽險銀行保險產品的范疇與特點
狹義的非壽險銀行保險產品是指銀行為非壽險公司、向銀行客戶銷售的產品。按照銀行客戶在銀行辦理的相關業務,主要包括:1.銀行貸款客戶相關非壽險產品,包括貸款擔保相關的抵質押財產險、信用保證險、借款人意外險,貸款使用相關的在建與完工財產險、存貨財產險、第三者責任險等;2.銀行擔保客戶相關非壽險產品,包括反擔保物財產險、擔保工程險等;3.銀行結算客戶相關非壽險產品,包括貨物運輸險、現金險等;4.銀行理財客戶相關非壽險產品,包括企事業單位與個人的家庭財產險、責任險、意健險等;5.銀行卡客戶相關非壽險產品,包括持卡人財務損失險、消費保障險、普通個險等。此外,銀行向非壽險公司采購的產品也可納入廣義的非壽險銀行保險產品的范疇,具體可分為銀行為客戶采購非壽險產品、銀行為自身采購非壽險產品。與壽險相比,非壽險銀行保險產品在以下幾方面具有自身特點:一是產品功能,主要承保與銀行業務相關的財產損失風險,近年也出現了投資理財與風險保障相結合的非壽險產品,但規模有限;二是銷售渠道,由于非壽險產品的目標客戶非常廣泛,尤其是工商企事業客戶,因此可通過銀行的多種業務機會和銷售渠道進行銷售;三是銷售流程,有的產品標準化程度較高、流程較簡單,有的涉及逐單核保定價、流程較復雜。
二、非壽險銀行保險銷售模式的分類與特征
關于銀行保險的銷售模式,根據《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監管指引》等監管規定、以及市場實際操作情況,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種:1.銀行人員銷售:是指銀行人員在網點直接向客戶面對面銷售,是標準的銷售模式。根據規定,銷售區域應在銀行營業場所內,銀行人員應持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公司人員負責向銀行提供培訓、單證交換、協助銀行做好售后服務。這種模式適用承保風險相對單一、客戶同質化程度較高的簡單標準化產品。2.保險顧問銷售:是指銀行人員尋找目標客戶后介紹給保險公司專業人員、并參與實現銷售。由于以銀行的名義進行銷售,銀行擁有客戶資源,因此應當認為仍然符合銀行保險業務的特征和利益。根據規定,保險公司的專業人員不得派駐銀行網點,應在業務機會出現時赴銀行進行銷售,并應與銀行人員具有明顯的身份差別,禁止假冒銀行人員銷售。這種模式適用承保風險相對復雜、客戶同質化程度較低的非標準產品。3.銀行采購:是指銀行向保險公司采購保險產品。由于投保人為銀行,因此不屬于業務。銀行為客戶采購通常與某項銀行業務相關,目的包括與銀行產品組合增強競爭力、作為禮品促銷支持銀行業務開展、提供客戶產品體驗為今后銷售打下基礎、對銀行管理風險提供幫助等,保費價格一般不高。銀行采購的目的則是保障銀行在運營過程中的各種可保風險。4.銀保合作直復營銷:是指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開展電話銷售、網上銷售等創新銷售模式。根據規定,電話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電話銷售可采取呼入或呼出方式,適用簡單標準化保險產品;網上銷售一般通過銀行的互聯網主頁平臺向客戶提品實現銷售,適用的保險產品相對豐富多樣。
三、非壽險銀行保險銷售模式的應用
在銷售模式的選擇上,應主要根據產品銷售過程的復雜程度來確定。
(一)復雜程度分析(以銷售為例)1.尋找目標客戶:在銀行開展具體業務時,根據業務相關風險提示客戶購買保險,相對比較容易;未辦理具體銀行業務的客戶則相對難度較大。2.選擇合適的產品: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和保險需求后,需提供針對性的產品和方案,銷售人員應具有一定的產品知識。3.向客戶解說產品:銷售人員應具有產品知識和溝通表達能力。4.與客戶達成意向:銷售人員需把握客戶心理,具備一定的溝通和促成技巧。5.協助客戶投保:銷售人員需掌握產品和操作流程。6.核保定價:根據風險狀況進行定價與合同審核,不同的業務復雜程度不一。7.出單收費:出單一般可由計算機系統輔助進行,需掌握操作流程;送達保單并收取保險費則較容易操作。
(二)產品分類與銷售模式選擇按產品銷售復雜程度,可將銀行銷售非壽險產品分為簡單產品、一般產品和復雜產品,分別確定銷售模式。1.簡單產品:是指產品容易解說、投保與出單非常方便、承保風險非常容易控制、不需要經過保險公司具體核保的產品。有的可事先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有的則事先確定保險價格即標準保險費率,投保時僅需確定保險金額,即可按價格對應收費。具體產品如銀行個人理財客戶的家財險、責任險、意健險、銀行卡客戶相關保險、銀行結算客戶的現金險等。簡單產品宜采用銀行人員銷售模式、銀保合作直復營銷模式。2.一般產品:是指產品解說難度不大、投保與出單比較方便,承保風險相對容易控制、只需要保險公司進行簡單核保或非現場核保的產品。產品實行基準費率基礎上規范浮動。客戶投保時按要求提供相關的信息或資料,以此對應價格浮動條件進行報價,由保險公司核保后成交。具體產品如個人貸款客戶相關非壽險、銀行結算客戶的貨物運輸險等。一般產品可根據銀行人員的能力狀況,選擇采用銀行人員或保險顧問銷售模式。3.復雜產品:是指產品解說難度較大、投保與出單比較復雜,承保風險不易控制、需要保險公司進行復雜核保或現場核保的產品。銀行人員在與目標客戶溝通時推薦相關產品、并提供大致價格區間,由客戶提供相關信息或資料,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報價及相關操作。具體產品如企業貸款與擔保客戶相關非壽險、企業理財客戶相關非壽險等。復雜產品宜采用保險顧問銷售模式。上述各類產品在銷售過程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角色分工見表:
(三)銷售模式的動態調整1.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調整:業務起步階段或業務量較小的業務,銀行人員對產品和業務處理流程不熟悉,銷售技能不高,可將原本應采取的銀行人員銷售模式調整為保險顧問銷售模式。2.根據保險公司支持情況調整:如果合作保險公司在該項業務上對銀行直接向客戶銷售的支持力度不足,可將原本應采取的銀行人員銷售模式調整為保險顧問銷售模式。3.根據目標客戶或銷售渠道的變化情況調整:有的產品即使核心功能相同,由于目標客戶或銀行銷售渠道不同,也會在業務流程上產生差異,可調整銷售模式。例如,通過銀行網點的理財業務渠道向個人客戶銷售的保險產品,由銀行業務人員直接銷售即可;但如果有機會通過銀行的公司業務渠道向企業批發銷售該產品,實現團體投保,則選擇保險顧問銷售模式更容易成功。當然,此時在業務處理流程上也需要相應調整,如簡化投保、出單和收費,以適應團體客戶的需要。
四、非壽險銀行保險銷售流程的設計
(一)業務開展前的準備工作1.雙方簽訂協議: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按照監管規定,簽定總對總、或省對省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銷售的保險產品、銷售的具體渠道和部門、銀保各自的職責分工、業務操作流程、手續費支付標準等內容。2.進行培訓動員:保險公司應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包括產品知識、銷售技巧、業務處理流程等。對于復雜產品,由于銀行人員主要負責介紹客戶,因此對業務操作流程只需大致了解,但需要對如何了解客戶風險狀況和保險情況進行詳細的培訓,以提高介紹成功率。3.銷售宣傳: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對產品上市進行必要的宣傳,例如在銀行網點設置易拉寶廣告架、擺放宣傳材料、通過媒體報道或廣告等方式。4.配備銷售工具:銷售人員應配備宣傳材料(含公司宣傳、產品宣傳、流程宣傳、服務承諾等)、保單樣本或產品樣品、保險費價格表、銷售話術、投保指引等。5.發放保險產品:有的產品是有型產品,如保險卡、定額保單等,有的是無型產品,如空白投保單(可與宣傳折頁合印),應發放到銷售人員。6.出單準備:配備出單系統,設置系統權限、開通網絡。配置打印設備,發放空白保險單、保險費發票(可以保險單先代收據,客戶需要發票另行發送)、業務簽章(業務章、保單修改校正章等)、出單操作指引等。7.收費準備:應在銀行開設保險費專用賬號、開通網銀,便于集中劃賬。8.統計準備:銀行明確核算碼,設計統計臺賬格式(可通過操作系統自動統計)。
(二)投保與出單操作流程不同形式的保險合同,在投保操作流程上存在差異:1.定額保險單:即保險金額和保險費完全固定的保險產品。如以手工出單形式,客戶一般不需要專門填寫投保單,只需在保險單空白欄上手工填寫投保人、被保險人、地址、電話等信息,經銷售人員審核確認并簽章后,正本交客戶,副本由銀行和保險公司留存;如以計算機系統出單,則客戶填具投保單,提供上述信息,由銷售人員錄入系統后打印保單,審核確認并簽章后,正本交客戶,副本由銀行和保險公司留存。對于貸款合同特別約定由銀行保管保險單正本的,則向客戶提供副本。另有定額電子保險卡,功能與定額保險單相同,但外觀形式不同,是客戶購買后可以自行通過網絡或電話進行注冊投保生效的保險產品。投保人不記名,可以轉讓,被保險人在注冊時由注冊人確定。產品銷售時,由客戶填寫購買需求單,確定購買份數即可。2.定價保險單:即保險價格事先確定,需要投保時提供保險金額并計算保險費的保險產品,流程與定額保險產品基本相同,差異在于客戶需確定保險金額,計算保險費后,辦理相應的投保和出單手續。3.普通保險單:由客戶填具投保單,提供必要的資料,保險公司經核保后出單。
(三)核保對簡單保險產品,一般采取免核保或自動核保;對一般產品,通常采取非現場核保,客戶提供的資料可通過計算機系統遠程傳輸或電話傳真傳遞,保險公司可事先設置核保條件,對構成核保通過條件的投保申請,自動予以核保通過,超過權限的采用人工核保;對復雜產品,通常采取現場核保,則由保險公司核保人員負責進行相關操作。
(四)收費客戶收到保險單確認無誤后,可憑付款通知書向銀行支付保險費,個人客戶可采取銀行卡扣款、現金繳款方式,企業客戶可采取支票轉賬或小額現金支付方式。款項統一進入保險公司在該銀行事先開具的保費賬戶。
(五)統計結算銀行應對每天銷售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統計,包括銷售數量、庫存保險單、銷售收入、業務經辦人等,可開發計算機系統實現功能。銀行應與保險公司定期結算保險費和手續費。結算時提供匯總統計,并進行生效保險單交接、庫存保險單清點、保費賬戶余額核對、業務簽章檢查。手續費根據雙方協議約定的比例結算,銀行網點匯總生成清單,由保險公司審核后統一支付。
(六)保單批改保險期內,客戶需要進行保單查詢、批改、退保、終止的,一般由保險公司負責處理。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保險,如需批改,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取得銀行的相關證明。
五、IT在非壽險銀行保險銷售中的應用
一、基于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面臨的弊端
1. 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使得網上客戶無法完全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保險服務
在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下,客戶在網上選擇保險產品后提交投保信息,保險公司對提交的投保單核保通過后,采用電腦出單的方式將保單遞送給客戶。這樣的電子商務應用模式其實是個“半調子”,銷售、服務周期較長,客戶通過網上購買保險產品并沒有完全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保險服務。而對于有些保險產品需要客戶先購買,然后在網上開通的;或對于保險需求有較高時效性要求的客戶來說,因不能即時獲取保單而影響其保險消費。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也因此缺乏足夠的客戶吸引力,難以滿足日益加劇的市場競爭需要。
2.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易于發生單證管理風險
保險公司電子商務已在外部合作伙伴的諸多遠程網點中得以較為廣泛的應用,采用內部出單、送單的方式已無法滿足保險客戶在這些網點購買保險產品后即刻獲取保單的現實需求,現場出單、即時提供客戶服務對于遠程網點的電子商務應用至關重要。在具體運作中,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在事先印制的格式保單上加蓋公司印章,而后批量發放給遠程網點,網點在銷售保險產品時進行遠程出單。在遠程網點留有一定量的印有保險公司機構用章的有價單證,較容易發生單證遺失及非法使用的情況,由此對保險公司經營帶來一定的風險。
3.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下的出單方式不夠靈活
傳統的出單方式,通過預先印刷好包括條款在內的半成品保單,正式出單時再通過套打把保單的信息打印到預印的保單模板上。但是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業務量的迅速增長,預印保單的出單方式難以適應客戶對于保單獲取形式及獲取時效的不同要求,難以滿足客戶個性化的保險消費需求。
二、電子保單在保險電子商務應用的背景
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直接導致網上營銷成本和管理風險的增加,管理效率降低,影響客戶服務質量和保險公司的形象。為鞏固保險公司和外部合作伙伴的關系,滿足客戶個性化的需求,增加保險公司業務在市場上的份額,通過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對現有的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做出必要的調整。
在保險公司電子商務渠道銷售中應用電子單證,稱之為電子保單,不但降低了網上保險銷售的成本,更是加速了網上保險產品銷售的流程,同時也提高了客戶服務質量,使得客戶免去了往返于保險公司和單位(或住所)之間的時間消耗及相關費用支出,讓客戶能以最小的代價獲取方便、快捷的保險服務,對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的發展成效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1.電子保單的引入
2004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實施,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簽名與傳統的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該法的實施解決了網上交易的身份認證問題,使網絡銷售中電子單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法律認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關鍵性的制度保障。
2.電子保單的定義
電子保單是保險公司借助遵循PKI體系的電子簽名軟件和第三方權威認證中心發放的企業數字證書為客戶簽發具有保險公司數字簽名的電子化保單,保證了電子保單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認性,從而實現了網上投保、在線支付、網上智能核保和發送電子保單等全E化流程。其中,PKI是一種利用公鑰加密技術為電子商務的開展提供一套安全基礎平臺的技術和規范。
之前,國內多家保險公司也推出過各種“電子保單”,但投保人、保險企業不可能做到網上簽名,因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保單。
三、電子保單在保險公司電子商務應用的效益
1.簡化管理流程,降低經營風險
電子保單在保險公司電子商務渠道銷售中的應用,省去了用于網上出單的保險單證印刷、格式保單的發放、機構用章的蓋印等環節,簡化了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流程,也降低了這部分重要單證管理和使用的風險。即使客戶有獲取紙質保單的消費需求,保險公司電子商務也能提供基于空白單證包括電子印章在內的整張保險要素打印,打印管理的安全性也得以大大提高。
同時,電子保單可作為自動電子存檔,供保險公司的單證影像系統使用,使保單的保存、管理和查詢更方便。
2.節省經營成本,促進產品銷售
在傳統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下,客戶在網上投保后,保險公司還要配送紙制保單。而電子保單在保險公司電子商務中的應用,可以省去紙制保單的印刷成本,同時也降低了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成本。減少的這部分費用若讓利于網上保險客戶,電子保單的價格將比傳統保單更優惠,保險公司借助電子商務渠道銷售的產品更具競爭力。
電子保單具有靈活的應用模式,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客戶的消費習慣在向客戶做出保險承保的承諾后,
不用將電子保單發送給客戶。這樣就大大方便了具有自助消費習慣的保險客戶,他們可以借助手機、保險公司的電話交易系統,甚至是在與保險公司電子商務聯盟的旅游網站、金融綜合理財網站上自助消費。由此,大大促進了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產品在保險市場銷售的份額。
3.加速交易流程,提高營銷效率
電子保單與傳統的網上投保有明顯區別:傳統的網上投保,客戶首先需登錄保險公司網站,選擇產品后遞交投保信息,由保險公司電腦出單后將保單遞送給投保人。而電子保單的投保過程則是,客戶登錄網站選擇產品之后,就可以直接進行網上支付,并由系統自動生成電子保單,之后收發電子保單,整個過程自主完成,客戶購買保險的全部操作均可在網上實現。由于投保時效性高,迎合了客戶“足不出戶,就買到貨”的網上消費習慣。
4.靈活出單方式,滿足個性需求
我們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群體的消費需求與消費行為,靈活開展電子保單在保險公司電子商務渠道銷售中的應用,根據客戶在網上購買保險產品后獲取保單形式的選擇,實現個性化的保單定制。按照客戶的要求,我們可以將電子保單即時發送至客戶的電子郵箱,也可以提供給客戶隨時從網上下載電子保單的服務,甚至按照客戶傳統的消費習慣,出具紙質保單。
針對客戶需要紙質保單的情況,保險公司電子商務出單方式將更趨于靈活,可以提供基于空白單證包括電子印章的在內的整張保險要素打印,也可打印與保單信息關聯的交易憑證,也可在事先印制的無物理印章格式保單上實現電子印章的打印。這樣具有靈活的出單方式,極大了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提升了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的內在價值和服務質量。
四、電子保單業務處理流程
1.投保
客戶登陸保險公司電子商務平臺后,選擇需要購買的保險產品,填寫投保信息并選擇獲取保單形式(若客戶選擇主動接收電子保單,則系統提供輸入客戶電子郵箱的功能,如果是注冊用戶,則其郵件地址信息可從系統中調出)后提交,電子商務系統負責進行投保信息的審核。對于B2C用戶而言,考慮到現階段電子保單應用的有效切入點,只對使用網上支付方式繳納保險費的用戶提供電子保單服務。
2.生成電子保單
系統對客戶投保信息核保通過后,若客戶在投保時選擇的保單形式是電子保單,則系統生成電子保單,加蓋電子印章,并根據用戶在投保時獲取保單形式的選擇,決定單證發送的具體方式。
3.獲取單證
(1)發送電子保單到電子郵箱
用戶選擇主動接收電子保單,系統將電子保單發送至用戶指定的電子郵箱。
(2)下載電子保單
用戶選擇電子保單下載,則可以隨時在業務平臺上輸入投保單號和被保險人的身份證號下載電子保單。
五、電子保單的安全性
電子保單不同于紙質保單,易發生被篡改的風險。我們在實施電子保單過程中,要求具備兩大安全體系。
1.應用安全。要有一定的安全機制來確保電子保單的不可否認性和不可篡改性。具體的說,要有這樣的手段使得保險公司能夠驗證出在電子保單簽發后保單內容是否被篡改,同時也要驗證出客戶持有的電子保單是否是由保險公司簽發的,而不是假冒保險公司名義簽發的。
2.系統安全。要確保電子保單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篡改和竊取。
六、電子保單的功能需求
結合電子保單業務處理流程,電子保單的功能需求按照用戶訪問渠道劃分如下:
1.B2B用戶
(1)進行身份確認。系統根據用戶登陸信息進行身份確認。
(2)電子保單生成。核保通過后,系統自動根據客戶提交的投保單所含的產品信息生成對應的電子保單,讀取保險公司的數字證書,加蓋保險公司電子印章,并對投保信息、保險公司電子印章用保險公司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簽名后的信息附到電子保單中。
(3)電子保單與電子印章的打印。針對部分客戶仍然需要保留紙質保單的情況,由系統根據保單的承保要素信息打印相應的電子印章及保單要素。即完成基于空白紙張的整張電子保單的打印。
(4)電子保單下載。系統按照用戶輸入的投保單號,提供電子保單下載。
(5)查詢電子保單信息。按照用戶輸入的客戶號、機構代碼、投保單號等信息進行相關內容查詢
(6)電子保單業務統計。提供應用電子保單的查詢統計,能按照時間、險種產品等統計成交筆數,成交保費,保費明細等保費數據統計(由合計數據到單筆保單明細)。
2.B2C用戶
(1)進行身份確認。個人用戶通過太保網進行網上產品的在線交易,系統按照登陸信息進行身份確認。
(2)電子保單生成。核保通過后,系統自動根據客戶提交的投保單所含的產品信息生成對應的電子保單,讀取保險公司的數字證書,加蓋保險公司電子印章,并對投保信息、保險公司電子印章用保險公司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簽名后的信息附到電子保單中。
(3)驗證、查詢、下載電子保單信息。系統提供錄入投保單號與身份證(或網站上提供的其他合法證件選擇)信息的界面,經系統驗證通過后,提供相應的電子保單樣張顯示與下載功能。
(4)電子保單常見問題解答。以頁面宣傳的方式介紹電子保單的概念、使用方法等。
3.內部用戶
(1)電子保單與電子印章圖案設計。電子保單的設計因產品險種而異,原則上效仿現有險種的格式保單。而電子印章圖案設計功能要求提供電子印章圖案制作模板,通過模板進行精確制作,保證印章圖案在使用過程中,大小、顏色不可變。
(2)電子印章管理。電子印章管理功能要求能夠控制印章的使用,至少包括印章啟用、印章暫停、印章銷毀等功能上的支持。可以通過設置印章的狀態值來管理印章。
大型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屬子分公司、項目部多,施工地點分散、人員流動性大等特點,很多施工企業在全國各地都建立了分支機構,為滿足施工生產的需求,企業配置或購買各種型號和種類的機動車輛,這些機動車輛有些是在企業總部所在地購買,有些是在子分公司、項目部所在地購買,因此所上的車牌號可能是不同區域的。這些車輛的保險以往一般是由使用單位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施工的實際需要來進行管理,由大型建筑施工企業的下屬部門、分公司或項目部來實施具體的采購。
一、大型建筑施工企業車險投保存在的問題
大型建筑施工企業常見的由分子公司、項目部自行投保車險的方式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由于人員流動性大,負責保險的人員經常變動,可能出現保單遺失、車輛漏保情況,有時需要使用保單時才發現沒有保單,給企業帶來了風險和財產損失;二是保費成本高,商業車險費改后,連續幾年在同省或同地區投保且沒有出險,可以享受折扣系數,最低可達三折左右,如果分散投保,可能每年投保的區域都不同,由于出險情況沒有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就無法享受無出險折扣系數,導致保費支出增加;三是分散投保造成企業員工大量重復工作,效率低,增加了管理成本;四是保險公司選擇性的只承保低風險車輛,拒保高風險車輛,而像貨車、泵車等高風險車輛是施工企業的常見車輛,如不能投保將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五是出險后理賠困難等。上述問題通過車險集中管理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企業在逐步推行車險業務集中管理,通過實施車險集中管理,可以發揮規模優勢和科學統籌管理優勢,整合資源,達到安全管理目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面臨的風險損失。
二、大型建筑施工企業車險業務集中管理主要模式
大型建筑施工企業車險業務集中管理主要是從企業總部自上而下實施的,其運作的模式主要有設備部門或車隊負責辦理車險、委托保險經紀人,其中小型企業一般由設備部門或車隊負責辦理,大型施工企業基本上采取委托保險經紀公司實施車險業務集中管理。
(一)由設備部門或車隊負責辦理車險這種方式的缺點是:設備部門或車隊工作人員一般不具備保險專業知識,專業性不強,同時本身還有其他本職工作,不能專注于車險集中管理工作。
(二)委托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經紀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保險經紀人有利于解決保險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目前,國內大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采用委托保險經紀公司推行車險業務集中管理的模式,不少大型企業逐步設立自己的保險經紀公司作為企業保險業務集中管理平臺,按照企業保險資源集中管理制度要求,負責落實各項保險業務集中管理,機動車輛保險集中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三、委托保險經紀公司實施機動車輛保險集中管理的具體方案
(一)簽訂兩級車險集中管理服務協議第一級是大型建筑施工企業總部、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總部三方簽訂車險集中管理服務協議。首先企業總部委托保險經紀人通過招標選擇網點多、服務好、信譽優、償付能力強的保險公司作為入圍保險公司,為形成競爭機制,促使保險公司做好服務,選擇2~3家保險公司為宜;確定保險公司后大型施工企業總部和保險經紀人分別與選定的保險公司總部三方簽訂《車險集中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重點是規定投保、理賠流程、適用范圍、增值服務等,明確對保險經紀公司的授權及投保人名單等。第二級是大型施工企業二級單位、具體承保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簽訂具體的《車險集中管理服務協議》,協議重點是要明確具體的投保、出單、索賠流程,服務成員、服務承諾、增值服務、爭議處理機制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二)下發車險集中管理文件為使車險集中管理工作實現規范管理和高效運作,施工企業總部下發車險集中管理文件,一是明確車險集中管理的目標、要求、范圍、職責分工、違規處理等事項;二是明確投保流程、保費審批支付、理賠流程;三是要求下屬各單位指定專責人負責車險業務辦理。車險集中管理文件應與《車險集中管理服務協議》配合使用。
(三)投保流程大型施工企業二級單位應將車險集中服務協議下發到下屬各單位,要求下屬各單位機動車輛保險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協議規定辦理車險。據筆者統計,大型施工企業二級單位一般擁有1000臺車左右,為提高資金周轉,兼顧專責人工作量,以一個月辦理一次車險為宜。首先,投保單位專責人將本單位車輛信息統計表、投保險種及行駛證影印件發送給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連同保險公司查詢、核實車輛到期時間,匯總整理后,每月25號前完成下月到期車輛的報價,并發送給投保單位,經投保單位專責人審核無誤后提交保費支付流程,保費支付后專責人通知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后3日內出具正式保險單和保費發票;實行電子保單的地區應打印電子保單并加蓋保單章連同保費發票一起送達投保單位,同時將電子保單發送到投保單位指定郵箱;對于新購車輛,由于4S店一般要求新車在店里購買保險,所以對新購車輛保險作特殊處理,可不納入集中統保考核,投保單位只需將新購車輛信息及時告知保險經紀公司即可。保險公司每月初將上月投保車輛清單報送給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據此建立車險臺賬,并與投保單位提供車輛信息統計表進行核對,確保無漏保車輛。
(四)報案索賠實行雙向管理確保理賠無遺漏,減少企業風險為確保出險后案子的及時處理,一方面各投保單位應及時報案,并將理賠不及時的案件、疑難案件及時通知保險經紀公司,由保險經紀公司負責與保險公司、投保單位協調和溝通處理索賠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索賠工作順利開展。另一方面,保險經紀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每季度提取車險理賠數據,重點關注未決案件,了解未賠付原因,盡早介入協調處理,避免久拖未決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半年或全年向投保單位報送車險理賠數據,促進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形成良性循環。
1.降低集團企業的保險成本
我們以財產一切險(對存貨、固定資產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的一種財產險險種)為例,對照某保險公司財產一切險費率表,假設投保財產一切險的保額為10億元,各成員單位分散投保的保費為10億元×0.0340%=34萬元,而集中統一投保的保費為10億元×0.0120%=12萬元。同樣的保額,集中統一投保的保費較分散投保節約22萬元。
2.為集團企業爭取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集團各成員單位集中統一投保,充分利用了規模效應,可以為集團企業在與保險公司談判中獲得更大的話語權,除了優惠的保險費率外,還可獲得其他更優惠的承保條件,如責任范圍、免賠額等等,為集團企業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3.有利于集團企業獲得優質的保險配套服務
集中統一投保方便保險公司為集團企業量身定制保險服務計劃,組織專班負責,減少索賠處理環節,加強溝通,使定損、賠付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以及集團企業的防災防損培訓等等,切實做好全方位的保險和風險管理服務。
很多保險公司還將對集團企業的財險優惠政策、優質服務延伸到集團職工的車險、其他財產險等。
4.有利于集團對成員單位保險事務的統一管理
集中統一投保將各成員單位的投保范圍、險種、保險期限、責任范圍等保險條件進行統一安排,可以避免因各成員單位保險期限各異而需在不同的時間辦理投保續保,避免因各成員單位的風險意識不同而造成投保不足、脫保或漏保情況等。
二、集團企業財產險集中統一投保流程的探討
目前,越來越多的大型集團企業對其保險都實施了集中統一管理,成功的先例將對集團企業的財產險集中統一投保工作起到示范和借鑒作用。
集團企業應根據自身的財產狀況、風險特點,制定科學的保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統一投保工作。集中統一投保工作流程大致如下:
1.明確集團企業的保險需求。由集團企業負責保險工作的部門對集團企業各成員單位的資產狀況、使用環境進行摸底匯總;組織對各成員單位的風險進行風險勘察與風險評估;結合各成員單位的保險意向申報,確定集團企業的保險需求。
2.擬定投保方案。根據集團企業的保險需求,擬定保險方案,主要包括投保范圍、投保險種、保險責任以及保險公司的選擇等。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配套指引的要求,企業應當重視和加強各項資產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標等方式確定保險人,降低資產損失風險,防范資產投保舞弊。并分別在存貨、固定資產章節中予以強調。
很多企業在投保范圍的確定上都遵循全面性原則,即凡屬企業擁有、控制或具有保險利益的建筑物、機器設備、在建工程、辦公設備、存貨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或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給雇員或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按法律規定由集團承擔責任的風險,均納入保險管理范疇。
財產險的相關險種較多,各成員單位風險點又不盡相同,在實際工作中可考慮用統分結合的方式來兼顧共性和個性。我們將財產險險種分為兩類:一類為基本險種,對一般財產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風險提供的基本保障或法律法規強制要求投保的險種;一類為特殊險種,針對特殊財產特殊風險所投保的險種。對基本險種進行強制統一投保,特殊險種由各成員單位申報后集團總部統籌安排。
投保范圍及投保險種確定后,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就是保險責任的確定。保險責任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保險合同可包含擴展條款(或稱特別條款),其作用是對原格化合同中的保險責任予以擴充,可使被保險人獲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障。故在擬定保險方案時,應充分考慮集團企業的風險狀況、保險需求,合理確定保險責任,以便下一步與保險公司的談判。
保險公司的選擇要注意防范舞弊,采用招標等方式。
目前,我國非壽險業保險公司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具有行業特色、滿足非壽險業特殊業務需要和發展要求,融先進技術平臺與成熟應用方案于一體,融合國際先進的科學管理機制與各非壽險公司管理模式現狀的、性能較為優良的信息技術平臺,基本形成了“全險種、全流程、大集中、共平臺、寬網絡、同標準”的體系架構,有效保證了基礎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一致性和及時性,最大限度地規范了公司管理和業務發展。2010年,筆者參與了對某保險公司的審計項目,以《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為主要依據嘗試開展了信息系統審計,取得了一定成果,現將審計中采用的審計方法總結如下:
一、授權管理審計
承保控制中授權管理部分主要風險有兩個方面:是否對信息系統采取口令管理和權限管理,用戶使用的口令和密碼是否定期更換;業務處理系統中承保環節的用戶設置是否遵循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協調運作的原則,關鍵不相容崗位是否分離。如授予展業人員在業務處理系統中進行投保錄入、投保審核、核保、批改、付費等操作權限是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在授權管理審計中,我們主要采取了以下審計方法:調閱資料,包括用戶、操作權限、系統用戶名、密碼等;調閱保險公司人員崗位設置清單,與系統中權限設置情況比對,看是否存在關鍵崗位未分離的情況;檢查用戶口令是否定期更換。
二、產品管理審計
產品管理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業務處理系統是否涵蓋所有險種,是否實現全險種、全流程的信息系統控制與管理;業務處理系統中涵蓋的險種與費率是否審批或備案;業務處理系統中涵蓋的險種和費率與經審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是否一致;在業務處理系統中是否單方面強制設置保險條款以外的責任免除、費用扣除等規定。
在產品管理審計中,我們采取了以下審計方法:調閱保險公司開展的所有險種清單,與系統中的產品對照;對系統中的產品的基礎費率進行抽查,重點抽查車險產品和定額保單的費率,看與審批和備案的費率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設定條件,在數據庫中提取數據,計算匯總出多收或少收保費的筆數及總金額;檢查車險承保處理系統,抽取部分車型,在系統中對其費率優惠系數使用情況與費率規章對照,看是否存在對部分車型或投保人少給或多給優惠的情況;抽查部分險種的業務處理系統,檢查系統有無事先設定的保險條款以外的責任免除、費用扣除等規定。
三、承保系統運行審計
承保系統運行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車險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能實行業務全流程處理;業務處理系統對投保人告知內容要求是否完整。如財產險業務不要求提供保險標的座落地址及投保單位類別、車輛保險業務不要求投保人提供車架號、發動機號、使用年限也可以核保通過并打印保險單等;對于非定額保單是否設置系統自動核保,放棄風險管控;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能滿足業務運行管理的需要,如對部分批改類型不能涵蓋;業務處理系統中退保、解除合同等退還保費公式是否設置正確;系統批改設置中是否存在關聯漏洞,如進行不涉及保額、費率、保費變動的文字批改的,卻導致保額、費率、保費變動;對保險單批改后,不能反映批改前與批改后的保單信息;非補錄業務保險責任起始日期是否可以在補錄日期之前的;車險業務是否實行明折明扣,是否允許高收高返。如先按照標準保費出單,再使用優惠系數批改退費;承保系統與財務系統是否對接;系統數據是否不能反篡改,如批單生成后可以對批改申請單及批單的內容進行直接更改;系統內大量的垃圾數據是否及時清理。
[關鍵詞]
保險合同的承繼;免責條款;提示和說明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批改手續;保險法第十七條;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車輛轉讓后,商業三責險的免責條款是否繼續對受讓人有效,這是一個常見法律問題。一般法院以免責條款是否已向受讓人提示和說明,且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作為判斷免責條款效力存續的標準,不少保險公司因沒有達到此要求而敗訴。但是,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安公司”)2014年的一個此類案件,卻成功進入了再審程序,其申訴理由和再審判決理由,都采用了不同以往的觀點。這對同期筆者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公司”)的一樁案件產生了影響。筆者專門研究了永安公司的再審理由,試圖借鑒為上訴觀點,卻發現了不少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永安公司案件簡介
在永安公司案件中,申訴人永安公司承保了一輛大型專項作業車,原車主在投保單上簽了字。后來車主將車轉讓給他人,現任車主沒有在有關文件上簽字,在辦理批改的時候,永安公司在被保險人一欄填寫了現任車主,投保人一欄仍然是原車主。現任車主開車嚴重超載,發生了對第三方的損害事故。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永安公司沒有對現任車主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永安公司的申訴觀點和再審改判理由
永安公司不服兩審判決理由,提起申訴,其申訴理由歸納如下:[1]1.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現任車主并非與保險人形成新的保險關系,而是對原車主保險合同的承繼,而保險人對原車主是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故新車主自應在繼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同時,受到免責條款的制約。2.不得超載也屬于法律禁止性條款,因此只需履行提示義務即可。3.如果認為要對現任車主也盡提示義務,則在邏輯上會存在問題。《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保險標的轉讓后,被保險人和受讓人的通知義務,僅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所導致的賠償義務產生影響,對合同效力并無影響。因此,在危險程度不成為問題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和受讓人完全可以不通知保險人,此時保險人就無法盡提示和說明義務。同樣,如果僅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也無法盡該義務。只有當受讓人通知保險人,而保險人要求其辦理批改手續,受讓人予以配合的情況下,才可能盡提示和說明義務。上述保險人無法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情形,就視為未對受讓人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結果導致免責條款不生效。最后就會產生不合理的后果,即無人通知保險人時,免責條款不生效,通知了保險人使其有機會盡提示和說明義務時,免責條款才生效,結果就是縱容大家不通知保險人。這種邏輯上的問題,在要求必須對受讓人盡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情況下,是無法避免的。所以,應當認為只要對原投保人盡了該義務即可,隨后標的的轉讓,無需重新履行該義務,權利義務自動承繼,免責條款對受讓人自動有效。
三、對永安公司申訴觀點的簡評
這份申訴意見,提出了新穎的觀點,也給出了詳細的邏輯論證。筆者同期正好了人保公司的一個案件,并正為上訴尋找理由。在這個案件中,甲是車輛原投保人,其在投保時,手續完整合法。在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上,人保公司盡到了自己的責任,甲在投保單上也簽了自己的名字,表明對免責條款的認可。后來甲在二手車市場將車輛轉讓給了乙,甲乙共同委托該市場的工作人員丙前往人保公司辦理批改手續。人保公司簽發了批改單,其上記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變更為了乙。后來,乙將車輛交給丁駕駛,丁出險,導致他人兩死兩傷。丁逃逸,自首后被判處刑事責任。死者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人保公司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在變更后,沒有像原投保人那樣在投保單上簽字,所以不能說明提示義務已盡到,于是判決人保公司承擔責任。筆者開始時覺得永安公司的觀點可以適用于人保公司的案件,但仔細思考后,發現了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即《保險法》第十七條是明確要求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從而即使受讓人承繼了原合同權利義務,但若其地位是新的投保人,則保險公司仍應依第十七條履行相應的義務后,才能使免責條款對其生效。如果不這樣理解,就會產生問題,即只要對第一個投保人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其后無論保險標的流轉多少后手,只要后手是受讓人,免責條款都自動對其生效。而對這些后手來說,如果他是新的投保人,支付了保險費,履行了批改手續,具有保險合同締約人的地位,卻在理賠時因免責條款被拒賠,理由是保險合同的承繼,這顯然在法律和情理上都難以讓人接受。由此看來,將受讓人進一步劃分為新的投保人和新的被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提示和說明義務的履行有重要影響,對于保險合同是自動承繼還是重新成立,也有重要意義。永安公司的申訴意見,沒有對這個問題加以關注,所以得出的結論存在解釋上的問題。
四、筆者主張的觀點
經過研究,筆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承繼,僅限于被保險人發生變更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也發生變更,保險合同并不承繼,而是成為了新的保險合同,此時保險公司必須對新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盡提示和說明義務。這種觀點,在法律和邏輯上均可自圓其說。
(一)從基本概念上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承繼合同上的不同保險法律關系涉及四方主體,即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簡單說來,投保人就是簽訂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的人。他簽訂保險合同,可以是為了自己利益,也可以是為了他人利益。如果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那其本人就是被保險人。正因為投保人是直接參加合同談判和簽訂的人,所以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應當對投保人履行,這其中就包括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如果投保人發生變更,自應重新完成一次合同的訂立,這樣新的保險合同即替代了原有的合同。被保險人是財產或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人,他有權請求支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實際承受著保險事故的損害后果,也享受著保險人提供的保障,[2]在保險合同中具有核心地位。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本質也是由被保險人轉移給受益人的。但被保險人并不是合同談判和簽署的直接參加人,其僅是承接了合同談判的結果,即合同權利義務,所以,保險人訂立合同時的義務無需也不可能向被保險人履行。這就意味著,當被保險人變更時,新的被保險人存在直接繼承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的可能性。
(二)新《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差異原《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該規定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保險標的的轉讓與保險合同的轉讓是獨立的,標的轉讓后,保險利益關系發生變更,自然保險合同不能繼續有效,除非保險人同意。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其突破合同相對性,允許保險標的轉讓的同時,保險合同也隨之轉讓給標的受讓人。盡管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有義務通知保險人,但其意義僅限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對于該修改后的條款,人們的論述大多集中在強調合同效力的延續性和保險公司賠付義務不得免除上,較少注意到合同效力是在哪個主體身上得以延續。在此,受讓人承繼的是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那么,受讓人就應該以被保險人的地位出現,而不是任何其他主體的地位,包括投保人。可以設想,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的情況下,原被保險人喪失了保險利益,并且在出險時也不太可能重獲對標的的保險利益,這樣受讓人自然就是當前的被保險人。他所繼承的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就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時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其中包括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這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差異就進一步明確了。體現在如果投保人不變更,被保險人的變更對合同效力沒有影響,后續的被保險人全都是承繼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而這個權利義務可以一直溯及到最初投保人與保險人所約定的內容。
(三)《保險法》第十七條與第四十九條可以協調共存根據永安公司的意見,《保險法》第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是存在沖突的,即在保險標的發生轉讓的情況下,保險人是沒有必要也往往沒有辦法對受讓人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但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這是一種誤解,是源于沒有分清提示和說明義務的對象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和第十七條的關系,其實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第四十九條適用于僅被保險人發生變更的情況,而一旦投保人也發生變更,保險公司必須根據第十七條向新的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盡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對新的被保險人不生效。進一步說,出現了新投保人的情況,必須將其作為一個新的保險合同來對待,雙方均要履行新合同簽訂中的全部義務。
(四)《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在邏輯上的問題不存在永安公司還提出了一個邏輯上的問題,但用筆者的觀點來看問題,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對于《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在不考慮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下,有三種可能性:第一,被保險人和受讓人均不履行通知義務,二者不可能在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則受讓人作為新的被保險人,承繼了合同權利義務,而投保人因為沒有變更,免責條款自然對新的被保險人有效。第二,被保險人通知保險公司,甚至前往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此時除非其受讓人,否則保險公司仍然無法對受讓人盡提示和說明義務,故投保人不變更,免責條款對新的被保險人(即受讓人)有效。第三,受讓人通知保險公司,并前往辦理批改手續。此時保險公司和受讓人應明確,受讓人是否作為新的投保人,如果是,就要重新履行簽訂合同的手續,保險公司要對免責條款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三種可能性,都是在現行法律下合理的推理結果,沒有任何沖突之處。《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堪稱精致。
(五)法院在該問題上的認識誤區保險法律關系涉及四方當事人,較容易混淆和出錯,甚至法院也會有困惑。此處專門就永安公司的案例中兩級法院在認識上的誤區做出分析,從另一個角度幫助大家理解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都確認被保險人已經變更,但在判決理由上,一審是認為辦理批改手續時,應向新的被保險人盡提示義務,二審則認為此時應向新的投保人盡提示義務。但不管是什么稱謂,兩級法院都認為提示義務的對象應是車輛的受讓人,所以結果都是認定永安公司未對受讓人盡提示義務。兩級法院認定事實都正確,但一審法院的結論將提示義務對象錯置為被保險人,二審法院的結論則把被保險人混同于投保人。此外,二審法院還有一個有趣的結論,即“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3]卻沒意識到自己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地位認定,已經與一審發生了重要差異。永安公司在申訴理由中,也沒有注意到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概念,而是認為只要是標的受讓人,就可以承繼前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歪打正著的是,該案中的確只有被保險人變更,投保人沒有變更。在最后的再審判決中,法院完全采納了永安公司的上訴意見,[4]但也沒有關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差異,只是因為那個巧合的因素,該判決在法律上正確了。最后可以再關注一下人保公司案件的判決。因筆者在上訴期間發現了永安公司上訴理由的問題,所以就沒有引用其理由,而是著重論述了案件另一個值得爭議的問題。最后兩審法院都認為,投保人在變更后,沒有像原投保人那樣在投保單上簽字,所以不能說明提示義務已盡到,于是判決人保公司承擔責任。這個理由應該是正確的,法院注意到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差異。至于該判決中其他爭議問題,因不屬于本文探討范圍,就不贅述了。
五、保險公司在車輛轉讓批改時應改進的流程
(一)人保公司的車輛批改流程在人保公司案件的過程中,筆者專門向人保公司了解了該案以及其他案件中,車輛轉讓批改的流程。該流程并未寫成書面指南,而是以一般做法體現的:1.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條款組成,蓋上騎縫章。2.車輛原投保人甲前去投保,人保公司向其就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甲在投保單上簽上自己的名字。3.甲若在二手車市場將車輛轉讓給乙,雙方可共同委托丙前往人保公司辦理批改手續。4.丙向人保公司提交批改申請,人保公司簽發批改單,其上記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變更為了乙。5.人保公司將批改單黏附在原保險單后,再在原保險單、批改單、原保險條款上加蓋騎縫章,作為完整的保險合同交給丙。在該變更手續中,并不需要丙對任何文件簽字。這個流程的問題是明顯的。比如,乙或其人丙沒有在投保單上簽字,故即使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均當場交付給了丙,其上有對保險合同完整性的提示,也有對免責條款的醒目提示,但也難以認定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義務。再比如,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時做變更,沒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分。
(二)對車輛批改流程的改進建議諸如此類的批改手續問題,也出現在其他保險公司。可以說,保險公司的批改手續,不可謂不規范,但卻因為對本文所述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導致批改時缺少一些重要環節,待發生爭議后,手中既缺乏證據又欠缺法律理由,敗訴幾成必然。而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則往往不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差別,也不知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問題,更不知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針對的對象,出險后就以不知免責條款為由要求賠償。而對于法院來說,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區別認識不清者尚存,各地法院對履行免責條款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的標準也有差異,但對保險公司嚴格要求卻是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必須改進批改程序,有效防控風險。筆者認為應當采取的措施有:1.將上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區別、保險標的轉讓時的通知義務、保險合同承繼的法律后果、免責條款提示和說明義務所針對的對象等,以正式的法律結論形式記載在文件上,發放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在標的發生轉讓后,若得到了通知,則應當告知對方該行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前來辦理批改手續。辦理時,如果是投保人變更,則應當讓其重新簽署投保單,雙方應履行所有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義務。3.保險公司應認真向新的投保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隨后在一份專門的證明履行該義務的文件上,讓新的投保人簽字。這也是部分地區法院作出的最嚴格要求。盡管《保險法》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都沒有明確要求完成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以投保人在專門文件上簽字為要件,但這種嚴格的方式的確是固定證據的較優方法。4.在批改時,不僅應在批改單、保險單和保險條款上蓋騎縫章,還應保存好批改申請單,該單據上應記載申請批改的事項,包括是否更改投保人。在給予受讓人全套材料后,應由受讓人寫下收據,確認其收到了全部的文件。因為,收到全部文件,是履行提示義務的基礎。5.很多保險公司的系統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捆綁在一起的,變更一個會自動變更另一個,這個功能要做修改。永安公司之所以只變更了一個被保險人,與其系統設置有關,在被保險人變更后,第二步才是變更投保人,但幸運的是沒有進展到這第二步。6.如果轉讓方和受讓方委托二手車市場的人員前來,必須明確列出其權限,要求其出具有權的授權委托書。辦理時要向該受托人說明上文所述的所有變更事宜,并根據其對變更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的選擇,履行上文所述的手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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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internet技術在中國日益普及,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統計報告顯示,到2005年6月,中國網民數量突破1億人,上網計算機達到4560萬臺[1].與此同時各行業基于internet的電子商務應用也發展起來,保險公司的電子商務應用以其全時空、低成本、交易簡便、溝通雙向等諸多優勢取得了較快增長。據美國行業協會分析,有未來10年內,超過三成的商業保險險種和近四成的個人險種將在互聯網上在線交易。目前國內許多保險公司應用電子商務進行網上產品宣傳、業務培訓、資料收集等工作,也有一些保險公司實現了一些在線業務運行,但與國外保險公司相比差距還很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中國保險企業要想發揮電子商務的優勢,除了建設好適合于電子商務環境的硬件和軟件外,企業必須對原有流程進行再造,以適合電子商務的環境要求。事實上,由于保險產品具有同質性,保險公司之間的差別主要來自于各自的業務流程,業務流程由此成為建立保險競爭優勢的主要因素之一。從國外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來看,流程再造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必要條件,沒有成功的流程再造,就沒有完整的電子商務,企業也很難從電子商務的應用中獲益。因此,進行電子商務下的流程再造研究對于保險企業在未來電子商務環境中迅速成長、發展是至關重要的,有著深遠的意義。
1 現有保險業務流程分析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保單銷售流程和理賠流程。由于實際中的流程十分復雜,作者在保留整體結構的前提下,對現有流程進行了必要的刪節和簡化。
(1)現有保單銷售流程
保單流程的主要分為承接新單、核保、新單生成三個階段。首先,業務員或客戶到契約部受理點交單,契約部接單員根據交單條件進行接單初審、新單登記,完成對重要信息的第一次錄入。然后由復核人員對新單進行復核,并對投保件作出風險評估,同時作出各種核保處理。最后,對于核保通過的投保件,電腦將自動向財務發出對帳的請求。只要財務的實收暫收費大于或等于業務應收費,該投保件即可在電腦上實現登錄、打印,經過配頁,再次復核、裝訂、送達客戶,隨即完成保單銷售。
(2)現有理賠流程
理賠流程分為客戶報案、保險公司調查、立案、定損、賠付結案、保戶領取賠款幾個階段。保戶須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某種報案方式通知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同時應盡快準備相關文件。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派調查員調查,判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是否受損,判定保險損失是否在可賠付范圍之內,如可賠付,核實其他事故診斷、證明等,進行立案。然后由定損員定損,錄入調查報告等材料,進行保險賠付額的計算和必要的審核處理,打印賠款通知單給保戶。最后保戶拿賠款單到財務取款[2].
2 現有流程的主要問題
由于目前中國絕大多數人壽保險公司都采取通過人展業的方式,上述保單銷售流程和理賠流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仔細分析之后,就會發現其中的主要問題。
(1)效率低
下一張保單從填寫投保單到正式簽訂,需要經過人、契約部、財務部三個部門,而核保過程又須經契約部中多人操作,造成流程被分割成過多的活動,而大量時間消耗在活動與活動之間的連接和數據的傳遞上。從銷售到核保,流程執行時間最多為15天,最少7天。
(2)成本高
保單銷售及核保流程的高成本主要是因為臃腫的組織結構和大量的數據單證。此外,保單銷售往往采用先銷售后核保的方式。而這種先銷售后核保的方式意味某些不可保風險只有在核保時才被發現。由于保險公司主動撤單必須將保費悉數退還, 已經發生的成本就只能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3)忽視顧客滿意度
由于流程效率低下,周期長,顧客必須長時間等待。而先銷售后核保的方式使顧客有時須增加保費或干脆被拒保,造成顧客心理上的不適。
整個銷售保單流程雖然在目前通過人展業階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該流程就難以發揮電子商務的各種優勢。因此,在未來電子商務環境下,有必要加以重新設計。
3 保險業務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則
在總結國外一些保險公司借助于企業再造理論思想進行的一些保險業務流程改造實踐的基礎上,國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流程再造基本原則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集成活動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企業可以將原模式中被分割的許多活動合并在一起,把相關工作人員盡可能減到最少。這種跨功能的活動集成提高了企業的整體效率。
(2)推行同步工程
同步工程結合了連續流程和平行流程優點,將所有活動分成若干活動組,組內活動連續執行,各個組同時、互動地進行,能夠大大縮短開發周期、降低開發成本。實現同步工程的關鍵是利用計算機和通信網絡確保信息集成和開發小組的相互協調。將同步進行的工作聯系起來,而不是僅僅聯系產出。
(3)用it協調分散與集中、集權與分權的矛盾
集權的優勢在于規模效益,而缺點是缺乏靈活性。分權,即將人、設備、資金等資源分散開來,能夠滿足更大范圍的服務,但卻隨之帶來冗員,官僚主義和喪失規模效益的后果。有了信息技術,尤其是數據庫,以及遠程通信網絡和標準處理系統,企業完全可以在保持靈活服務的同時,獲得規模效益。
(4)保持與外界唯一的聯系點
電子商務要求流程和顧客之間只有一個聯系點。當流程比較復雜或過于分散時,往往不可能由一個人包辦,為減少交接傳遞信息,提高速度和準確性,企業可將人員組成工作團隊。但必須有一名人員負責和顧客的聯系,解決顧客問題[3].
4 電子商務環境下保險業務流程的再設計
保險企業在進行流程再設計時,其設計思想必須適應保險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特點,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它對保險企業流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其次,從險種的角度分析,適合網上銷售的險種應該是那些核保簡單、手續簡便的險種。而那些需要搜集大量的資料或進行實地考察的險種則不適宜進行網上銷售[4].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保險企業面臨兩種形式的流程再造:一是以實現網上保單直銷為目標的流程再造,一是以提高顧客滿意度為目標的流程再造。但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流程再造,保單銷售流程和理賠流程總是與顧客利益關系最密切的流程。因此,在現階段企業應選擇這兩大流程進行改造。而保單銷售流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分兩種,即網絡直銷形式和非網絡直銷形式的保單銷售流程。
4.1 網絡直銷形式的保單銷售流程
該流程是以核保系統為基礎,基本步驟為:客戶訪問保險公司的網頁,選擇意外險,填寫電子投保單并發送給保險電子商務服務器;服務器運行核保系統進行核保,如發現風險不可保,通知客戶拒保,如是可保風險,則計算保費并通知客戶;客戶若決定投保,在實現網上支付后,核保系統生成正式電子保單,通過網絡傳遞給客戶。由于該流程涉及網上支付,而網上支付方式多種多樣,步驟繁瑣一些。
4.2 非網絡直銷形式的保單銷售新流程
大多數保險險種無法通過網絡進行直接銷售。但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支持下重新設計改造這些險種的銷售流程,也可以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效益。在重新設計時,可以考慮刪除人、服務中心等環節,將一張保單從銷售到核保的全部活動由一名員工完成,該員工在流程中稱為客戶代表,他也是流程與客戶的唯一聯絡點。
以壽險保單為例,其電子商務銷售保單流程的基本步驟是:客戶向保險公司發送電子郵件,提出投保申請,或在網頁上填寫電子表格,傳遞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信息系統檢查數據是否齊全,若數據完備,存儲到內部的數據庫中,并通知客戶代表;客戶代表判斷核保是否需要額外信息(如財務狀況、健康狀況、業余愛好等),如果額外信息能通過網絡獲得,客戶代表發電子郵件要求客戶提供;如果核保需要體檢報告,通知公司外勤人員陪同客戶體檢;在獲得額外信息后,評估風險的可保性;如屬可保風險,計算保費,通知客戶;客戶若同意投保,客戶代表制定正式保單,在網上支付生效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給客戶[5].
4.3 理賠新流程
網絡的出現給理賠帶來了一場革命。首先,應用先進的數碼技術,公司的查勘人員不再采用傳統的膠片照相機,而是用新型的數碼照相或攝像器材, 使影像可以立即顯現在電腦上,并能夠通過網絡傳遞。而掃描儀的推廣使理賠人員可以方便地將各種紙面材料轉換為電子文檔。這樣,案件的表現形式就不再是一堆紙張和照片組成的卷宗,而是存在于電腦和網絡上的電子文檔。這使得各個崗位對案件的審理不再以傳統的紙制案卷為媒介,而是通過網絡對這些電子文檔進行高速的傳閱和處理,從而大大提升了案件的辦理速度,并使辦公成本得到大幅度縮減。同時,高度透明化的新工作模式使各級管理人員能夠通過網絡迅速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案卷處理信息和圖片,使質量管理水平有了一個飛躍。
典型的網上理賠工作流程如下:投保人出險報案后,保險公司查勘員用數碼相機拍下現場情況或相關資料,同時用掃描儀將紙面材料掃描;然后上網打開系統,填寫有關信息并上傳照片;坐在保險公司定損中心的資深定損人員看圖片定損(如有疑問可隨時決定赴現場定損);之后,核賠、繕制、財務等環節即可馬上開始作業,沒有任何時間差。任何需要上一級核賠人員復審的案子也可實時送達,不論該高級核賠人在何處。同時,全國范圍的代查勘也都可以方便地實現[6].工業經濟向信息經濟的轉變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滾滾而來的電子商務浪潮更是以巨大的力量改變著當今的人類社會。在這股浪潮的推動下,國際上不斷出現新的管理經驗和管理理論,反映了電子商務時代企業管理的發展趨勢和新特點。中國保險企業只有積極主動地迎接新經濟的挑戰,及時革新現有的管理思想和業務流程運行方式,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
參考文獻:
[1]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統計報告[eb/ol].nic.net.cn/uploadfiles/pdf/2005/7/20/210342.pdf,2005-07-23.
[2]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03-220.
[3]姚國章。電子商務與企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220-226.
不久前,周女士接到了保險公司營銷員打來的電話,原以為對方要推銷保險產品,沒想到竟是提醒她生存金即將給付。“每年向保險公司交錢,現在終于輪到我拿回一些了。”對于突如其來的生存金周女士頗感意外,而實際上,這筆錢是合同中早已約定的。
營銷員告訴她,公司即將按登記地址寄發“款項給付通知書”,在此之前先要選擇生存金領取方式,既可以本人前往保險公司指定地址領取,也可以由保險公司銀行轉賬匯款給她。“現在銀行卡信息外泄很常見,安全隱患比較大,我覺得還是親自領取比較安心。”于是周女士選擇了“直接給付”的領取方式。不過到了約定的款項給付時間,周女士卻把這件事給忘了,直到1個月后營銷員為了推薦保險新品,才再次提醒了她“該領生存金了”。
像周女士這樣粗心的投保人其實并不少見,保險公司每年都有大量的生存金無人認領,特別是一些年代久遠的保單回饋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曾經投保了一份擁有生存金返還的保險產品,那么不妨查看一下是否到了生存金給付的時間,以免忘記。
此外,分紅險、萬能險等擁有返還功能的產品會按約給付教育金、養老金、滿期金等,如果在投保時選擇了現金領取方式,同樣不要忘記按時領取。
可能你會問,保險公司會寄發“支付保險費通知書”,就不能提醒投保人或受益人領取生存金嗎?其實,保險公司正常運營過程中的確有這一流程,只是基于種種原因無法與領款人取得聯系后只好作罷,這其中也有消費者本身的原因,比如地址變更后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地址變更即通知保險公司
地址變更后通知保險公司并非難事,隨著科技的進步,只要一通電話或是上網登錄賬號,就可以輕松修改保單通訊地址了,只是很多投保人并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
上面所說的生存金無人認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公司無法與投保人或保險受益人取得聯系,而他們本身又不記得自己擁有這樣的權利所導致的。這也進一步提醒我們,地址變更后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等于切斷了保險公司與自己之間的橋梁,不僅會造成各種通知書無法送達,還可能導致本身利益受損,放棄原本屬于自己的權益。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像家財險這樣與保險地址有著密切關系的險種,如果投保人沒有及時將地址變更信息告知保險公司,很可能在出險后遭到拒賠。
轉賬支付保費要卡上有錢
地址變更未通知保險公司還可能導致忘記繳費,與忘記領取生存金相比,后果可是嚴重多了。對于選擇分期繳納保費的投保人來說,按時完成支付任務需要很細心,即便采用到期銀行轉賬的方式付款,也可能發生問題。
一般而言,投保人真實投保、了解自身保險需求并挑選匹配產品,快速有效完整地提供理賠所需各項單證材料,是讓理賠更有效、快捷的途徑,而理賠不及時可能導致客戶對保險服務產生不滿。為此,近年來保險公司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或創新、變革服務流程,或增強主動服務,為的就是保證投保人高效無憂準確的理賠。
在科技與金融的結合下,3G移動設備等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保險理賠之中。而太平人壽運行三年的“先賠后核”服務最快一件理賠耗時僅7秒。據悉有了“先賠后核”服務后,太平人壽打通線上線下的理賠流程,服務人員可以通過移動終端IPAD隨時隨地受理客戶理賠申請,不再受時間及網點限制,而案件經系統自動處理完畢后,當即M入理賠轉賬流程,全天24小時無間斷服務,實時到賬,做到給付“零等待”。實現全年無休地高效運轉。
據了解,為嚴控服務品質,太平人壽對擁有“先賠后核”權限資格的人嚴格把關,僅對鉆石級及白金級的優質保險人開放。截至2016年底,太平人壽在冊的25.2萬人中,只有6998名人獲得此權限,其中2016年有24759余件此類案件。
案例1:
“先賠后核” 36秒收理賠款
在一次住院醫療理賠中,太平人壽湖北武漢地區的客戶劉先生的人利用IPAD上“理賠通”平臺的“先賠后核”模塊為其辦理,從理賠信息錄入系統到理賠款轉入銀行賬戶,前后僅用時36秒,令劉先生樂開了花。
據了解,“理賠通”是太平人壽2014年上線的智能化移動理賠服務平臺,“先賠后核”是“理賠通”重要的核心服務功能之一,即對符合條件的簡易理賠案件先行預付理賠款,理賠申請和復核操作則后置完成。
案例2:
475萬元背后的家庭信任
根據大額理賠數據,2015年太平人壽最大的一筆理賠案賠付475萬余元。案件客戶謝先生駕車經敘古高速回成都,因車輛失控發生意外,當場身故。太平人壽接到報案后,經第一時間勘查、核定,賠付客戶高額身故保險金475萬余元。
賠付金額高是該案例顯而易見的特點,在分析案例過程中,太平人壽發現高賠付的背后是客戶對太平人壽的高度認可。據悉,客戶謝先生自2009年在太平人壽購買第一張保單后,出于對太平人壽產品、品牌、服務質量的認同,至2014年期間,先后為自己和家人投保了十余張保單,涉及理財、養老、重疾、醫療等多個險種,種類多、價值高,其中謝先生個人的人身險保額總計高達400余萬元。
據悉,在太平人壽這樣的客戶有很多,他們持續投保,并把家庭人身風險完全托付給太平人壽,體現出客戶對保險的認可及對太平人壽的信任。
案例3:
小華為什么會買這么多份保險?他有哪些考慮?我們又可以從他的投保故事中學到什么呢?
小華的投保故事
2004年,小華開始從事期貨投資交易,風險控制意識逐漸增強,也逐漸了解到保險具有分散風險、提供保障的功能。于是,2004年5月,小華投保了他人生中的第一份商業保險――新華人壽錦繡年華養老保險,保額1萬元,30年交費期,年交保費530元。
之后,他便開始了“漫漫投保路”。在2004年到2007年這4年的時間里,他先后投保7家保險公司的13款產品,共計26份保險(見附表),周圍的人都稱他為“保險強人”。
2007年,小華投保了合眾人壽的幸福一生終身壽險。他發現合眾人壽在合同生效日上做文章,采用英美法系國家民事合同生效日的習慣用法,對投保人發出的要約(投保書)進行生效日“往前追溯”。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無形中縮短了承擔責任的時限,降低了其自身的賠付風險。
小華就這個問題寫出書面異議傳真給合眾人壽,但合眾人壽保險公司只給了小華關于時效性問題的解釋,卻沒有為他解決具體的問題。為了給大家提個醒,也為了分享這幾年自己的投保經驗,小華在論壇上公開了自己的投保經歷。
帖子一出,一片嘩然。網友被小華的26份保單狠狠地“雷”了一下。“樓主是牛人!鑒定完畢!”這是比較普遍的評價。也有網友被小華的投保經歷深深打動,表示很佩服他對保險的研究如此深入。
當然,也有人提出了質疑,認為小華投保了這么多種保險,純屬浪費。而且,每份保險保額都很低,交通意外險也顯得有些多余。
對于來自網絡的不同聲音,小華很不以為然,他有一套自己的理論。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他有哪些投保心得。
防微杜漸 以小博大
小華投保的26份保險中,保額都比較低,而且會重復投保一些同一家公司的同一款產品,這是為什么呢?
“我認為,再好的東西也要一點一點的購買。例如米飯是好東西,但也只能一口一口吃,特別是中國的保險行業目前還處于初級階段,有很多不誠信的、不完善的地方。”小華是通過少量投保來檢測保險公司的誠信度。他與保險人長期合作,可以建立對對方的信任,從而保證了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將每年8000多元的年交保費,分散在12個月中,每個月支出不足1000元,且每份保單在以后的續期交費時都享有60天的寬限期。小華說,這樣有利于分散風險,體現“以小博大”的效果,同時也分散交費壓力,分散投資的精髓便在于此。
小華特別指出,在不斷加保的過程中,還可以一邊購買一邊等待,等待市場上其他公司推出更具性價比的產品以及該公司推出改進版的產品。買保險本來就是一輩子長期購買的行為,需要不斷進行動態調整,而不是一次沖動下的非理性購買行為。
產品本身比保險公司更重要
小華的這些保險產品,分屬幾家不同的保險公司,這是因為小華不是很重視保險公司,而是更注重保險產品本身。
“在市場競爭環境下,相信唯有產品本身的條款、文字具有法律約束力,哪怕保險公司股東換了、撤銷了,等等,保險都會有保障。”小華是這樣考慮的。
喬斯華?羅恩提出的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是一種新型的獨立審計模式,其基本思路是: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而是向保險公司投財務報表保險,由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公司進行審計,并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決定承保金額和保險費率,對由于財務報表的不實陳述或漏報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基本流程如圖1所示。其中隱含的假設、前提包括:保險公司可以設置該險種;如果該制度設計合理,政府可以出臺相關規范;審計費用的支付應由保險公司負責。通過對該制度進行分析,有以下關鍵點需進一步探討:
(一)投保公司進行投保前的風險評估主體沒有界定如果保險公司自己評估,勢必需要配備相應的針對被審計客戶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專業人員,進一步加大公司的人力資源成本,但保險公司容易監控評估過程,保證評估的合理性。如果從外部聘請專門的中介機構來進行,在整個業務鏈條中又增加了一層委托關系,為保險公司、投保公司的尋租留下了空間。所以,為了保證評估的合理性保險公司還必須加大監理成本,而且要考慮該中介機構和即將參加后續程序中的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是一家。從保險公司和事務所各自的利益角度來看,無論是否是一家,事務所為了能獲得后續的審計資格都會迎合保險公司的高保費、高保費率的意圖,擴大評估的風險水平;不同的是,如果不是一家,勢必會延長審計時間,增加費用,委托―關系更加復雜。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和外部評估機構在該階段的意圖是一致的,但評估風險的結果還受制于投保公司是否真正投保。
(二)投保公司是否真正投保的問題 從圖1所示的流程和步驟中可以看出,投保公司共有兩次機會即第(2)和第(6)步決定其是否投保。在第(2)步中,主要是保險公司向投保公司出具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相應的保費、保費率,投保公司需要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來審議其保險計劃,決定是否投保。由此可見,在該步驟中容易選擇投保的公司一類是業績較好、重大錯報風險較小的,因其公告勇于投保這一行動在花費成本相近的情況下還有利于自身信譽度的提升;另一類是業績差、重大錯報較多的,其參與投保有利于經營風險的轉移,充分發揮保險的杠桿效益。其余的公司會處于游離狀態,是否投保一方面取決于政策、法規的規范,另一方面取決于成本收益的分析決策。在第(6)步中,投保公司決議投保的就要接受事務所的審計,當事務所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需要投保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重新商定保險費率等事宜,投保公司也可決定選擇放棄投保。在此階段雙方的協商,因投保公司風險的加大,保險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風險溢價,其實質就是保險費率的提高。而投保公司同樣面臨在保費上升、風險轉移和不投保時的已評估、審計費用的支付,但仍需聘請事務所審計之間的抉擇。如果沒有相關規定的約束,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開展將很困難。
(三)審計業務委托關系的進一步復雜化在傳統的審計模式下,委托關系主要體現為:股東大會一審計人―經營者。該模式下的主要矛盾一方面是公司股東大會的低審計費、高審計獨立性與經營者的低審計獨立性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審計人與經營者之間因實際的委托人與被審計人重合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矛盾。這些矛盾會在經營者對審計人施壓或合謀的情形下以違背作為企業所有者代表的股東大會的利益而激化,進而擾亂了整個審計職業市場,嚴重危害審計獨立性。在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下,委托關系體現為:股東大會―保險公司―審計人―經營者。在該模式下,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預期與傳統模式下有所不同:股東大會基本的預期是如果經營者舞弊則以高保費投保,以獲得預期的賠償;反之,低保費投保;最終預期是以最小的代價獲取將來較大的保障。保險公司的預期是對舞弊的投保公司收取高額保費,對沒有舞弊的投保公司收取低額保費。審計人的預期是獲取合理的審計費用并維護自身的良好形象,在面對經營者的行賄行為時,還需和外界的監管、懲處力度相均衡。經營者的預期則是在選擇舞弊和不舞弊之間進行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種途徑。可見,在該模式下審計業務的委托關系不僅體現在原先的審計人與股東大會之間、審計人與經營者之間,而且還體現在審計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如果保險公司將其對投保公司的評估業務實施外包,則委托―關系更加復雜。在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下,雖然切斷了投保公司和審計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有利于減少經營者向審計人施壓的可能性,但因兩者的合謀而造成的獨立性受損依然存在。
(四)保險理賠的單一責任問題 按照以上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安排,如果因使用被審計客戶的財務報表及其相關資料所引發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負責賠償,責任承擔單一而且可能會產生新的利益、責任分配和道德風險問題。在傳統的審計委托模式下,對被審計客戶而言,為了避免因審計訴訟所造成的損失補償,無論是盡職的或不太盡職的管理當局都會考慮內部控制等會計責任的履行,即賠償責任由被審計客戶和會計師事務所雙方承擔。但在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下,因為保險理賠處于整個財務報表審計流程的最后一個環節,單一的賠償責任一方面可能導致被審計客戶管理當局放松對會計責任的重視;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也可能會放松對審計責任的重視。為了更好地解決審計獨立性問題,必須建立合理的機制來重新分配保險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投保公司三者之間的利益、責任問題。
二、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重構
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建立確實能切斷投保公司和審計人之間特殊“經濟利益關系”,符合設計者和廣大投資者初衷,有利于凈化審計市場環境。而且從該制度推行所帶動的效應來看,還可以帶動保險市場的發展和監管機制的有效運行。鑒于以上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在推行中可能出現的質疑,筆者在保持其原理念的基礎上進行了結構和程序上的調整(見圖2、圖3所示),以增強其適用性。
(一)投保階段 為保證該制度的履行,建議要求所有被審計客戶全部參加財務報表的投保業務。這樣,有利于審計市場公平、公正的競爭;縮短被審計客戶因是否投保所進行的決策程序,進而
減少成本費用的開支;減少保險公司、投保公司和審計人之間的各種尋租行為。在全部投保形式下,投保公司支付的保險費用既包含審計費用,還包含保險公司根據賠付概率計算的賠償費期望、其他支出和利潤,可能會大于目前狀況下上市公司自行委托審計支付的審計費用。但一旦真正推行,由于保險行業的激烈競爭,保險費用將會在保證保險公司預計支出和社會正常利潤的情況下達到一個較低的水平。而且保險公司公開對不同公司收取的不同保費,可以產生很大的股價效應和資源配置效應,投資人會將低保費高保額公司的會計報表可信度較高這一信息反映在公司股價的“溢價”中;相反,投資者將對高保費低保額公司的股價給予一個“折價”以保護自己。同時,通過保險的補償機制又能有效降低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使投資人在審計失敗后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保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