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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隨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動性大,城市社會群體高度分化,城市社會結構正發生深刻變化,“碎片化”成為基層社會的新形態。單位制的解體,導致應對計劃體制下社會結構的傳統管理模式也趨于瓦解。在社會關系復雜化、利益結構多元化,社會矛盾尖銳化的碎片化社會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網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影響。但由于在設計理念以及內在機制方面的缺陷,網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區的應用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本文將回溯網格化管理的內涵及特點,并在深入分析其運行效果的基礎上,力圖提出創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從而實現協同治理格局的建構。
一、網格化管理之勃興與特征
在單位制逐漸解體、社區成為社會基本單元的背景下,社會事務向社區累積,但其尚未達到獨立承擔管理職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壓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須尋求新型管理模式,以應對日趨復雜的城市管理難題。一種新的治理思路“技術治理”,即國家通過引入新技術,尤其是現代信息技術,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效能。并且國家在實現自身管理目標時,其管理技術、治理手段正在變得越來越“技術化”[1]。網格化管理正是作為一種新的城市治理技術應運而生的。
學界對于網格化管理的內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認為網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區管理體制不變的基礎上,按一定標準將城市社區劃分為若干個單元網格(一般一個網格內常住人口為4000-5000人),并搭建與統一的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相連接的社區信息化平臺,通過加強對單元網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種監督與處置相分離的新型基層管理體制[2]。
自2004年北京市東城區開始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以來,這種新型管理體制逐漸在全國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諸如寧夏石嘴山大武口區“4+6”模式、山西長治”三位一體”等典型模式。在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管理模式呈現出明顯特色和優勢。
1.統一進行網格規劃與實施
城市網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預先規劃和有序實施。在實踐過程中,大多數城市提出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市區聯動的工作思路,將網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網格化管理的運行需要以全市統一的戰略規劃和管理信息數據庫為支撐,然后按照同一標準劃分單元網格,統一進行城市部件普查等,從而形成全市統一標準、統一監管的有組織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和工作指導手冊,從而保證網格化管理模式的穩定運行。
2.明確劃定各層級管理職責
網格化管理是將城區行政性地劃分為一個個“網格”,從而在“區―街道一社區”三級管理結構之下,增加了“網格”這一新的層級,變為四級責任體系,并且實行市、區兩級分工、監管分離的體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體系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推諉扯皮、權責不清的種種弊端,理順市、區、街道各級之間的關系,將資源進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體的權責界限更加清晰明確。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網格化管理借助網絡平臺的信息傳遞作用,加之權責的清晰化所帶來的人為因素干擾的減少,有利于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處理問題,突破了傳統管理模式反映問題的環節過多的弊端,減少了中間環節和管理層級,整個問題處理流程的時間明顯縮短,結案率大幅提高,從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務的效率。
二、城市網格化管理實踐之局限
網格化管理在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話語背景下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廣泛應用于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領域。值得肯定的是,網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構和治理技術,在打造“數字城市”、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體現出明顯優勢。但應該注意到,這種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層社會中往往出現“管理失靈”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持久性不強,運行成本過高
網格化管理是在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的社會轉型期而創設,依托于信息技術和科層管理結構,將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層社區,進而應對和社會糾紛,帶有一定的應急性。盡管網格化管理在基層社會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之間開通了較為便利的信息反饋和處理渠道,減少了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推諉扯皮的現象,對于政府行政績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但是,網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運行也潛藏著行政成本膨脹的風險。如在一些網格內設置多名網格員,增設各級網格管理指導中心辦公室,這就使人力、設備和資金投入勢必增加。此外,網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為一種非常態的應急措施而被運用到相關活動和事件中。雖然使社會治理水平在短時間內有所提升,但其性質仍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規的有力保障和相關機構的高度重視,從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廣泛質疑。
2.抑制社區自治力量的成長
網格化管理通過“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對基層社會進行科層式管理,體現出社區建設的行政化傾向,這是中國傳統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響了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3]。政權力量對以網格形式存在的社區進行全覆蓋式管控,不僅使公共服務輻射到基層社會,而且將各利益群體直接納入進行政性管理,體現出“總體性支配”所不具備的精準性和強制性的管控特征,嚴重削弱社區的自治能力。因此,網格化管理的推進和加強將引致行政力量的強化、社區自我管理的弱化,進而對社區自治的進程產生不利影響。
3.全能網格的風險問題
社會治理的目標是協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對社會治理壓力的增大和社區在承接社會事務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條塊分割式管理和加強部門聯動的重要目標,網格化管理已成為政府創新管理體制的主導方向。然而,在網格化管理模式的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的功能與實施范圍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網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經被泛化到可以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步,似乎與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相關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網格化來解決,網格化的范圍被大大泛化”[4]。“全能網格論”造成“管理依賴癥”,即確信一切問題和糾紛都可以通過網格加以解決、一切資源和服務都能夠通過網格來提供。這勢必造成社區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會組織和自主性社區等社會治理主體的成長,影響社會協同治理目標的實現。
三、行政力與自治力之契合:網格化管理之創新思路
網格化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基層社區日趨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體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現代社會對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級管理體系利用科層式的組織隸屬關系對社會個體進行組織管理,導致行政力與基層社區的自治力的對接處出現“管理缺口”。因此,建構協同治理格局,關鍵是要實現政權力量與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從以下兩項策略著手進行:
1.推動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轉變,實現協同治理局面
網格化管理在本質上仍是基于政府對社會資源和權力進行全面壟斷的一種管控型治理模式,這與當前“社會協同治理”強調政府、民間組織和社區等多元主體良性互動、深入合作來管理社會事務的話語體系存在著根本性對立和沖突。良好的經濟社會秩序的建構,需要政府管理與群眾自治的緊密銜接,民間組織則充當橋梁作用,通過三者的協同配合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應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點。必須通過創新治理理念和簡政放權來明確自身定位,正確履行管理職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務型”政府轉型;其次,自主性社區建設需要政策法規和資金的強力支持,鼓勵社區利益和志趣團體有序發展,積極培育社區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區事務管理上的參與意識和能力,將碎片化的個體重新整合,增強基層社會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務職能,向社區內部穩步發展,發揮民間組織在公共服務、調控矛盾、化解糾紛、扶貧幫困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2.以社區服務聯動多元治理主體
社區服務著眼于社區需求,主要面向社區成員提供各種服務,是社區自治的主要內容;另外,社區服務也是公共服務在社區層面的延伸和補充,既包含聯結政府公共服務的諸多服務事項,也涵蓋了許多社會組織的服務內容。因此,社區服務可以作為彌合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斷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專業組織的發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規引導,進而以民間組織為中介,向社區居民提供系統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務資源來滿足其從物質到精神的各種需求,使社區重新成為以認同感和歸屬感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體,最終實現基層社會矛盾的化解與和諧社區的建設。
綜上所述,社會管理的創新方向應是從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邁向與民間組織和群眾的參與管理相結合的多元化治理。實現協同治理的關鍵在于以社區服務來銜接行政力量與社區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與社區自主發展的緊張和沖突。以服務為導向,淡化科層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進多元治理主體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夠賦予網格化管理以全新意義,使之在碎片化社會形態下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
參考文獻:
[1]渠敬東,等.從總體支配到技術治理:基于中國30年改革經驗的社會學分析[J].中國社會科學,2009(6).
隨著改革開放后單位制的解體,大量的“單位人”轉化為“社會人”,在這種背景下,城市社區逐漸成為基層社會治理與居民生活的基本單位。基于社會管理的需要,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國家提出了“社區建設”,旨在通過社區建立起基層社會的共同體,滿足國家基層治理的需求以及適應社會整合方式的變化。在這種語境下,居民社區參與作為推動社區建設與滿足基層社區治理的核心要素,一再受到學界和政府的關注。但是從城市社區發展與基層治理的現狀來看,城市社區居民參與一直處于困境中,遠離社區建設的初衷,也并沒有完成社區基層治理與秩序整合的功能。因此探討城市社區參與困境并提出解決對策具有一定的價值與意義。
一、城市社區參與困境的現實表征
(一)娛樂活動參與型多、社區公共事務參與型少
在社區參與中,比較多的是娛樂活動參與型。在很多城市社區居民中,一部分擁有較多閑暇時間,家庭條件比較優越,自發形成一些娛樂型組織。這種娛樂組織一般進出自由,出于鍛煉與娛樂的雙重目的。如在一些些社區廣場一些居民定期跳廣場舞,或一些老年人下圍棋[1]。娛樂活動參與在城市社區分布最廣、涉及居民最多。這種社區參與更多的是基于居民的興趣愛好,與關心社區公共事務無關。在很多社區調查發現,在社區參與中,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非常少。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小區的業主也成立了QQ群,對社區的公共事務也顯示出一定的關心。但是現實中可以發現,一些業主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效果不理想,一些居民認為這是社區公共的事情,居民很難說了算,隨波逐流心態突出。在關系業主切身利益的事情,如小區的車位問題、物業收費問題等,多大數居民也僅停留在私下議論的階段。
(二)被動參與型多、主動參與型少
受多年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動員模式的影響,社區組織與居民群眾形成了固有的行為慣性與社區參與的路徑依賴。在社區活動中,社區組織為組織活動而動員社區居民參與。為提高參與率采用慣用的發動群眾的辦法,但是參與效果不理想。居民主動參與的少,被動參與的多。例如,在一些社區中,居委會處于滿足居民活動的需要,也定期舉行一些趣味運動會等活動。很多居民不愿意參與這種活動,認為沒有意義。尤其是一些正值青壯年的居民,他們以工作忙、沒有時間不愿意參與居委會舉行的活動。參與活動的大多是退休的老年人或賦閑在家的全職太太。參與的目的也是打發時間、湊個熱鬧。在參與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被動性”突出。一項所謂的社區建設活動如果只是為了完成上面的任務或個別人的政績的話,那么,在居民有了不參與的權利條件下,該活動則會出現參與不足現象。社區建設的總體目標無疑是為了發展社區、服務于社區居民利益。但具體到社區建設活動時,則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偏離總目標,只有居民才真正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在居民有了不參與的權利的條件下,居民就會抵制那些違背他們利益的社區建設活動[2]。
(三)在關切居民切實利益的公共事務中,缺乏居民參與的路徑
伴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基層社會的組織方式與社會成員的生活方式逐漸發生變化。在城市社區,人們逐漸進入由不同文化背景、生活閱歷組成的陌生人社會。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居民因為社區場域的作用,逐漸產生了凝聚社區居民的共同利益,基于業主利益的共同性,也正在產生關于物業收費、物業服務、公共空間權益等共同的利益訴求。在這種背景下一部分社區居民希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物業管理收費、小區治安、公共設施等參與小區決策,希望在社區決策中維護居民的切身利益。很多居民都認為,目前居民利益缺乏合理的表達渠道。尤其在涉及物業收費、車位問題等方面,物業公司不顧居民的利益,服務質量差、收費高,時常侵犯居民的居住權益。社區是社會個體組成,居民個體基于生活利益的需求,在涉及自身社區權益的事務中也愿意表達自己的意見,尤其迫切需要同物業公司進行信息交流,維護居民的權益。
但是在目前的社區治理構架中,缺乏居民參與公共決策的路徑。社區建設作為政府主導的一項長期工程,一直以來缺乏居民的有效參與。尤其是隨著社區組織的多元化,物業公司基于盈利的目的,在物業收費、物業服務等方面很少讓居民參與決策。作為群眾自治組織,居委會多年以來一直扮演著政府“人”的角色,被日常行政事務包圍,居民與居委會之間并沒有聯系的暢通渠道。調查中顯示,很多居民認為,在事關居民利益的事務中,社區并未給予社區居民參與的渠道,讓居民參與的大多是為體現居委會工作業績或物業公司工作形式的集體文體性活動。居民個體自身勢單力薄,也缺乏自組織的渠道,很難和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社區組織抗衡,居民苦于缺乏利益表達途徑。
二、構建暢通的參與機制的路徑分析
(一)構建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
在社區場域中,來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區居民因為商品房的購買而居住在同一社區,基于共同的生活價值訴求而有著共同的利益需要。社區的共同利益包括優美的環境、良好的服務、和諧的人際關系、健康向上的文化等。這些共同利益實質上就是社區公共物品[3]。多年以來,居民社區參與一直處于被動狀態,在政府倡導下,讓居民參與的大多是體現居委會政績的文體性活動,缺乏居民利益表達機制。
面對居民利益訴求多元化的現實,要真正發揮社區基層整合的作用,必須從社區居民的真正需求出發,構建制度化的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如可以通過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與居民代表面對面的交流形式,讓居民的意見表達顯性化。同時也可以通過網絡建立交流平臺,使居民意見與社區組織雙向溝通,讓居民從“表面參與”、“被動式參與”等參與形式中解脫出來,釋放出參與的激情與動力。建立健全溝通的渠道,在事關全體居民利益的小區治安、物業收費、公共設施維護、停車位等問題上,可以建立每周一次的居民意見日,由物業公司和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接待,傾聽居民意見,發揮居民的主人翁作用。
(二)設置居民自組織
社區不僅是國家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更是居民生活的共同體。當前時期,居民的原子化特征明顯,缺乏有效的組織整合。要真正發揮居民的參與作用,在政府引導下,可以鼓勵居民成立社區治理小組、居民意見組等居民自組織。通過居民自組織改變社區居民一盤散沙的局面,整合居民的利益訴求,同時建立居民秩序整合的組織載體。讓居民在組織中找到價值訴求的表達途徑,也作為居民意見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與紐帶。在政府引導下,發揮居民自組織的多種功能,完成基層治理與秩序維持的作用。真正把居民作為社區的主體,有序的推進社區居民的有效參與。當居民有參與意愿時,不能把居民僅僅當作社區參與的幌子或僅僅把居民參與僅僅局限在衛生清掃、文體健身、為民服務、組織治安聯防隊、動員捐衣捐物等特定的事務中。讓居民自組織成為居民參與的渠道,以促進居民之間的合作,最終促進居民歸屬感的產生與互惠行為養成。
三、結論與思考
在社會轉型的特殊語境下,社區作為基層生活的共同體,被賦予了基層整合方式構建與滿足居民不同利益與價值訴求的多元功能。社區參與是構建社區共同體的基礎,也是形成良好的基層社區治理格局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城市社區居民參與的狀況不容樂觀,社區參與呈現出表面化的狀態,居民參與娛樂活動參與型多、社區公共事務參與型少,被動參與型多、主動參與型少,缺乏促進社區發展的實質性參與。在關切居民切實利益的公共事務中,缺乏居民參與的路徑與渠道。當前社區治理中,社區基層秩序整合作用并未很好的發揮出來,物業公司與居民之間矛盾突出,面對居民日趨顯現的利益訴求與價值訴求,必須因此要構建暢通的參與機制的路徑,建立常規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居民與社區組織的溝通渠道。在政府引導下設置居民自組織,讓居民真正成為社區的主人,發揮居民參與的主體性作用。
參考文獻
[1]楊敏.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社區[J].社會學研究,2007(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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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重大突破,在此期間,我國的社會保險體制日益完善,醫療、養老等主要的社保項目日漸豐富并開始向農村地區擴展,制度覆蓋面與基金征繳額逐漸提高。但是,我國的社保經辦機構的發展卻相對緩慢,基層社保經辦機構的能力之差尤其突出,普遍存在信息化建設不足、人員負荷過重和運行機制不暢等諸多問題。加強我國基層社保經辦機構的能力建設是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內容,是維護我國社會安定團結和確保人民群眾利益的迫切要求,同時有助于提高我國整體的社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意義重大不容忽視。
一、基層社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迅猛發展,特別是社保事業向縣級以下城鎮的發展,以及社保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使得基層社保經辦機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經辦機構管理出現了信息化系統滯后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社保工作的運行效率和服務效率。
(一)信息化系統還相對滯后。隨著社保事業的發展,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將更多的依賴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支持。通過對信息管理的系統化,可以使經辦機構的業務得到更好的規范和監督。但是就信息系統的現狀來看,經辦機構的計算機系統建設普遍滯后,對目前日漸提高的經辦要求無法適應;各種信息系統進行分散管理互不兼容,難以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信息系統功能不夠完善,具備多功能服務系統中的子系統還需要進一步的開發,不能提供一站式的服務。
信息化建設的集中程度不高,各信息系統互相不兼容。業務運行系統是各自進行開發建設,并且服務功能也不同,不能有效利用業務經辦之間的關系。封閉運行、分散管理構成社保機構之間的隔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對綜合治理不利。各種社保信息系統時常重復建設,信息化資源浪費、分散。
(二)機構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社保經辦機構承擔著幫助人民受理國家社會保險的義務,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因而影響著社會公眾對于政府的滿意度。而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名稱的不統一會導致標識不鮮明,公眾識別度不夠高,很難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務。如江西省,萍鄉市的醫保經辦機構的名稱叫萍鄉市醫療保險管理處、機構規格是副處級,而鷹潭市的醫保經辦機構則為鷹潭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公室、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經辦機構層級和規格的不一致同樣對社保經辦業務的開展和經辦公作效率有影響。如在江西省膿包試點縣,全省共11個試點縣,其中有三個縣的新農保是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經辦。而其他縣區則另外成立了農保局。農保和城保本來同樣屬于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范圍,由于另外設置部門經辦管理,造成政出多門、資源浪費、工作效率低等問題。
(三)業務量劇增,負荷重。隨著基層參保人數的增加,基層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均工作量日益增加,經辦機構超負荷工作的情況十分普遍。然而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經費和編制上卻沒有相應增長,業務需求與經辦負荷程度明顯不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加之經費不足造成的軟硬件系統建設的滯后,對經辦工作的效率有直接的影響。
二、優化基層社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的對策
加強能力建設是社保經辦機構建設的關鍵。針對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存在的問題,我們要根據經辦機構的性質和職能,做好工作定位,解決好相應的經辦能力缺陷問題,達到提高社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的目的。
(一)信息系統建設升級。進一步加強社保信息系統建設,實行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構建統一、集中的大系統,集信息技術的資源優勢,支撐各種業務經辦,達到信息資源共享的目的。爭取盡早實現對法人信息和個人信息的綜合及集中化管理,通過建立社保電子檔案管理方式,及時了解參保個人或者單位法人的各種綜合信息,從而使管理效率得到提高。加大對硬件配套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并確保資金足額按時撥付到位,保證對系統建設的財力支持。擴大系統的應用范圍,提高系統的應用水平,完善系統的多項服務功能。
(二)管理體系建設升級。對社保經辦機構的名稱和規格進行統一,以便于公眾識別。如在各地級市,社保經辦機構的名稱統一為xx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xx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的規格為副縣級或者副處級,以方便地區間社保工作的銜接和經辦工作效率的提高。通過管理模式設計,形成領導決策、專業管理、業務運行以及綜合服務式的管理體系,做到領導負責重大決策;專業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業務運營層落實政策;綜合服務層負責對外服務。
(三)提高經辦人員素質和工作效率。社保經辦機構作為社保的窗口服務單位,責任重大。社保經辦機構要主動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經辦機構的現場管理,強化過程監督與考核,提高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經辦人員的培訓應與社保經辦組織戰略的近期安排和長期規劃相適應,培訓內容應該涉及業務知識、組織機構、公共管理、操作流程等方面。在教員、教材、培訓方法上都要進行創新,做到與時俱進,培訓結果要同職業資質、考核、薪酬聯系起來,以調動員工學習的積極性。對于地區之間經辦員工人數的不平衡,上一級管理機構應該合理調配經辦機構人員人數,從而使經辦設施的資源配置達到優化,最終提高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
三、結語
社保事業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保經辦機構作為社保事業的基礎重點,加強和提高基層社保經辦機構的能力建設關系到國家的長遠發展,關系到每個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長治久安,是一項政治工程,也是一項社會工程,更是民生工程。因而提高基層社保經辦機構的能力建設是落實服務于民的重要任務之一,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
[中圖分類號]C936;D630 [文獻標志碼]A
中國社會的轉型是整體性、綜合性和系統性的結構型社會變遷,其實質是覆蓋政治制度、經濟生產、社會生活與文化習俗領域的全面社會變革與社會大轉變。在這個社會全面變革與社會大轉變的過程中,城中村無疑是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進階的熱絡地帶。城中村見證并直接推動了中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轉變,由鄉村社會向城市社會的轉變。正因如此,城中村成了社會各種矛盾的交匯區,是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頻發的地區之一,同時也是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利益博弈的集聚點。城中村具有流動人口急劇膨脹、違章建筑四處泛濫、基礎設施破敗落后、安全隱患層出不窮、社會矛盾日益集中、社會沖突此起彼伏、健康風險規避困難等特征,是我國穩步推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必須解決的痼疾。由于城中村問題多、治理難,加上受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以區、街道辦(部門)為代表的城市政權組織與以縣、鄉鎮政府(部門)為代表的農村政權組織對其均存在某種程度的排他性,影響了城中村治理的健康發展。德國著名物理學家H.哈肯認為:“組成社會環境的各個元素存在相互影響又協調一致的關系,通過協同會使社會環境從混沌變為有序。”同理,組成城中村治理大環境的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兩大元素之間,存在既相互影響又協調一致的關系。找出并解決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推動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的協同契合,是完善和加強城中村治理的重要途徑。
國內外學界對城中村治理進行了大量的研究。H.Canter第一次把城中村理論引入城市地理學中;J.W.R.Whitehand認為城中村是介于城市與鄉村之間的特殊區域,具有不同于城市和鄉村的特征;加拿大學者麥基用Desakota來概括城中村這一空間模式;希臘學者瓦西利斯?斯古塔斯認為應把重心轉移到城市邊緣正面的潛力上來,指出土地是核心問題,必須加大城市邊緣的規劃和政策扶持,運用“適宜技術”維護城市邊緣秩序;J.W.R.Whitehand還認為應注重對城市邊緣區人口和社會的城鄉過渡性等方面的研究。國內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城中村治理的理論與內涵、體制與制度、問題與對策等方面,針對城中村治理中之政府協同作用的研究仍比較薄弱。本文擬從政府協同這一新視角,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要素進行調查和分析,以推進城中村治理中城鄉政權組織協同行動,形成優勢資源最優化利用的協同治理格局。這對推動“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基層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擴大基層民主,激發基層社會活力,增加基層和諧因素,減少基層不和諧因素,營造和諧社會環境等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定,有著重要理論意義與應用價值。
一、研究方法
一項基于加利福尼亞州阿拉梅達縣6 928名居民為期9年的隨機抽樣調查顯示,“缺乏社會聯系及社區聯系的人,與那些有著廣泛接觸面的人相比,死亡率更高”。同時,“保有一個廣泛的聯系網絡,會使患普通感冒的概率大大降低”。另一項研究顯示,若與組織中的不同群體的人保持網絡聯結,會產生或獲得更高的績效評分。以上關于網絡聯結的探討給我們的啟示是:個人或組織嵌入到關系網絡,會對其開展的活動產生積極影響,甚至會對活動的成敗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社會學理論認為,社會是由網絡構成的,網絡中包含結點(行動者)以及結點之間的關系(關系紐帶)。社會網絡分析方法(簡稱SNA)是通過分析網絡中的關系來探討網絡的屬性和結構,并在此基礎上來探究網絡改進策略的一種社會科學研究方法。B.韋爾曼(BarryWellman)指出:“網絡分析探究的是深層結構――隱藏在復雜的社會系統表面之下的一定的網絡模式。”SNA具有通過用不斷豐富和發展的運算方案、法則、程序等來分析網絡關系的特色,通過對構成社會網絡的多個結點和各結點間連線關系的狀況進行簡單分析,然后運用Ucinet、Pajek等軟件進行計算,對各種關系進行精確的量化分析,以探究出網絡組織的深層結構。本文擬運用SNA中的網絡中心性分析法,以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要素為網絡結點,以各個要素之間的關聯為關系紐帶來分析各要素之間的關聯,從中找出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進而找出改善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對策。
二、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現狀調查
為了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基本狀況有更真實全面的認知,本文采取立意抽樣的形式,從湘潭市雨湖區選取了300個調查對象,向雨湖區政府、雨湖路街道、羊牯塘街道、中山路街道、窯灣街道5個城市政權組織部門,鶴嶺鎮、楠竹山鎮、昭潭鄉、護潭鄉、響水鄉5個農村政權組織部門以及雨湖區城中村的基層群眾,共發放調查問卷300份,其中有效問卷263份,有效回收率為87.67%(見表1)。將問卷進行編碼之后,運用SPSS 18.0社會統計調查軟件進行分析。調查問卷主要涉及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滿意度、重要性及基本現狀等。
從雨湖區城中村治理的現狀來看,認為城中村治理非常好的只有4.6%,認為差和非常差的卻占到了38.0%(見表2)。不難看出,雨湖區城中村治理現狀堪憂。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看到雨湖區城中村的道路交通設施、環境衛生、生活服務設施以及社會治安狀況等存在很多問題。可見,當前亟需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城中村的治理,而加強政府協同是改善城中村治理的重要路徑。
事實上,城鄉政權組織間的協同契合對城中村治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調查發現,有53.6%的調查對象認為加強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非常重要,認為重要的占到了35.7%,認為不重要的只占3.1%(見表3)。加強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可以實現城市政權組織與農村政權組織的資源共享,為城中村的治理提供更多保障,從而不斷提升城中村治理的效率及質量。但是,另一項調查數據顯示,當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群眾滿意度較低,感到非常滿意的只占11.8%,基本滿意的也只有28.1%,而不太滿意和很不滿意的卻占到了60.1%(見表4)。
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滿意度較低,表明其重要作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因此,找出并解決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推進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之間的協同行動,對完善和加強城中村治理非常重要。
三、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分析
根據社會網絡分析方法,運用網絡中心性分析,通過要素分析、關聯分析、矩陣分析來逐步確立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影響要素。首先,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各項要素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一套反映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類別的指標體系。根據調查結果、文獻探究和規范分類原則可以構建起基礎設施建設、基本結構劃分、基本發展現狀、組織基本構成、各種相關保障5個一級要素指標類別,每類一級要素指標中包括多個二級要素指標,二級要素指標由具備不同主體、內容、視角等屬性的具體要素指標構成。其次,對已經確定和識別下來的各要素之間的關系進行系統分析,確立起各要素間的關系網絡,構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因為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強弱不同,所以必須根據各要素之間影響程度的不同來判斷關聯值(0代表無聯系,1代表弱聯系,2代表中等聯系,3代表強聯系)。通過關聯分析和專家論證,最終構建起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最后,通過對已構建的鄰接矩陣進行分析,識別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要識別關鍵要素需要借助網絡中心性分析法中的度數中心性分析方法,運用ucinet軟件來測算鄰接矩陣的內接中心度和外接中心度,而關鍵要素的基本特征是“具備較低的內接中心度和較高的外接中心度”。
鄰接矩陣構建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是識別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關鍵要素的先決條件,也是重中之重。為了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要素進行科學的關聯分析,本課題組對鄰接矩陣的每一個關系結點的關聯值進行了多次論證,并形成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設計初樣;之后,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城鄉政府部門代表、社會公眾等參與鄰接矩陣設計初樣的認證討論會,后經課題組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模型(見表5)。
根據已構建的鄰接矩陣,借鑒美國弗里曼教授運用內接近中心度和外接近中心度測量企業智力資本核心要素的方法,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進行識別。通過運用ucinet軟件進行計算,將那些具有較高外接中心度(90
四、結論與不足
通過對湘潭市雨湖區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現狀調查,可以看出當前城中村治理的現狀不容樂觀,人們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現狀感到不太滿意。運用社會網絡分析法,我們構建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識別出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
首先,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受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才、制度、信息技術等關鍵要素的影響。從表6可以看出,經濟發展水平、人才保障、制度保障、信息技術保障等是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因此,要不斷加快城中村的經濟發展步伐,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和特色經濟的創新發展,同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才、技術、信息、制度等相關保障。
主要工作情況
強化組織領導,宣傳教育更加深入人心。安源區委政法委高度重視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制發了文件,明確了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工作格局,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宣傳法制及政法綜治社會管理工作。中央、省、市主流媒體刊載宣傳文章、圖片、音像資料200余篇;組織了50場政法綜治“走基層、創平安”文藝團隊在鄉村社區巡回演出,觀眾達萬人;發送短信20萬條;走百村,入千戶,深入村民家中關心幫扶。通過開展宣傳教育等系列活動,公民法制意識、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質進一步提升,廣大群眾對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知曉度不斷提高,參與社會管理的熱情得到有效激發,形成了“人人參與、共建共享”的良好社會氛圍。
強化關懷服務,特殊群體得到有效管理。打造出租房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新模式,建立“以證管人、以房管人、以業管人”制度。深化“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根據屬地管理、地理布局、現狀管理等原則,注重整合機關干部、基層黨員、村(社區)兩委班子等工作力量和資源,因地制宜配置每個格內服務團隊。建立特殊人群常態化管控機制,扎實開展打擊專項行動,積極推進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進一步加強了對社區矯正等重點人群的管理、幫教和服務。深化“留守學生”關愛行動,加強未成年青少年管理和教育,“陽光學校”正積極籌建中,促進了青少年健康成長。
強化綜合治理,社會大局保持和諧穩定。加大資金投入,推進“天網”工程建設,實現了重要路口、主要街道、重點部位的監控全覆蓋;開展為期四個月的“安源暴雨”行動,進一步加強派出所巡防隊伍建設,配齊人員,城區見警率大幅提高;廣泛開展農村群防群治活動,農村治安防范能力進一步增強。強化治安突出問題整治,加大了對重點地區和治安亂點的整治力度,積極開展打擊街面兩搶、入室盜劫、打擊非法傳銷、打擊黃賭毒等專項整治行動,全區治安形勢不斷好轉,群眾安全感不斷增強。三季度人民群眾公眾安全感測評安源區在全省排33位,創歷史最好成績。
強化關鍵突破,重點難點工作有序推進。全面實施社會平安風險評估,建立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維權、協調溝通和權益保障等機制,構建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整合調解工作力量,延伸調解網絡,全區各類矛盾糾紛得到了及時有效化解,總量及進京、到省到市上訪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實現了形勢>!
存在問題
群眾的利益訴求格局日趨多元。利益結構的深刻調整造成社會矛盾糾紛多樣化,大量利益訴求以矛盾糾紛形式凸顯出來,涉及領域不斷擴大,矛盾主體多元化,主要為土地征用、拆遷安置、社會保障、涉法涉訴等方面,各種社會矛盾相互交織、相互作用、日益復雜,化解社會矛盾,預防、處置的難度加大。特別是隨著網絡的興起,群眾越來越注重利用網絡來表達利益訴求,但是由于缺乏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制度規范,網絡信息真假難辨,網絡惡炒、惡意中傷、散布虛假消息等現象逐步增多,嚴重影響著網絡輿情的正確導向。
傳統社會管理模式日趨滯后。一是思想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部門和鄉鎮對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重經濟建設、輕社會管理的現象仍然存在。二是缺乏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有效途徑。對傳統社會管理資源和手段利用不足,硬管理有余,軟管理不足,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溝通協調,公民主動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不強。三是基層政法保障力度不夠。基層警力有限,基層政法綜治工作人員兼職現象突出且變動頻繁,難以保證專職專用,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
公共服務的均等化、社會化程度亟待提高。公共服務供給不僅總量有限,而且在城鄉之間、群體之間的差距依然極大。一方面,群眾對基礎教育、就業培訓及信息服務、公共衛生服務、社會保障相關服務等的需求還無法得到充分滿足。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居民居住相對分散,導致農村居民獲得公共服務的成本隨之提高。另外,由農民工引發的“留守老人”、“留守兒童”等問題也開始凸現出來,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建議對策
以保障改善民生為根本,夯實社會管理基礎。改善民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
基礎。一是建立健全民生保障機制。努力健全社會安全網,推進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機制建設,切實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不斷提高群眾的生產生活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公平的利益分配機制。努力創造平等競爭的社會環境,確保各利益主體在分配上機會平等。三是建立健全收入平衡機制。加大政府公共服務投入,大力發展社會事業,改革公共服務方式,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注重向社區、向農村傾斜,建立符合區情、統籌城鄉、持續發展的基本公共服務機制,有效縮小城鄉差距。
以加強社區建設為重點,構建社會管理平臺。一是大力加強社區建設。將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把能下放的職權下放到街道和社區,使其有權管事、有人做事、有錢辦事。二是大力推進農村村級組織建設。依法加強對民主直選村委會干部選舉的監督和領導,設定嚴格的干部候選人標準,嚴防一些地方宗族勢力、黑惡勢力插手選舉,確保黨對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有效維護農村社會長治久安。三是加大村(居)、社區資金和政策保障力度。著力解決村(居)、社區一級組織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經費、場所的保障問題,有效提高村(居)干部工資待遇,進一步完善村(居)干部的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其后顧之憂。
以矛盾糾紛化解為突破,解決社會管理突出問題。緊緊圍繞排查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管理各類矛盾,有力促進社會和諧平安。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源頭治理機制。二是建立健全“大調解”工作機制。三是建立健全社會矛盾多元化調處機制。四是探索建立突出矛盾糾紛長效化解機制。
1 農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以來,農信社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隨著農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農信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1.1 員工學法積極性不高。農信社員工平時工作忙、壓力大,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認為只要做好本職工作了,法律知識學的好不好不重要;農信社領導在對待抓普法教育這方面也存在模糊認識,對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夠,認為普法教育是“軟任務”,抓不抓問題不大,只要能完成業務指標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達到提高員工學法積極性,當然更談不上普法取得顯著成效了。
1.2 農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普法工作的客觀要求。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信社新業務不斷推出,員工得把越來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業務的學習中,把員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課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在內容、方式方法上無法滿足員工的喜好,這勢必挫傷員工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參與熱情。目前,農信社普法大多時候還是采取橫幅、標語、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方法簡單,形式單一,普法未能真正進入基層社,在上級檢查這項工作時,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應付。
1.3 農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針對性不強。農信社沒有建立起法律法規定期學習制度,領導沒有把此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不能及時跟蹤學習新近出臺的一系列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所以也談不上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解讀和分析,更談不上用于指導和防范業務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4 員工結構不合理,影響法制觀念更新速度。目前聯社員工基本上是兩大結構群體: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參加工作的員工,即一部分是學生出身和轉業軍人構成的青工隊伍,人員成分復雜,思想不穩定,可塑性強,且每個人的知識層次、生活閱歷、思想覺悟、業務技能千差萬別;另一部分是上個世紀80年代初招工入聯社的老職工,他們經歷了計劃經濟向商業銀行轉軌的歷史變革,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雖然后期也經歷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實踐鍛煉,有相當多的人員進入高等學府深造,也出現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員工隊伍整體結構而言,新鮮血液補充太慢,員工年齡沒有形成梯次結構,尤其在基層聯社,人員老化、合適人才青黃不接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普法教育速度,影響了聯社普法教育的有效開展。
1.5 普法教育忙于應付。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聯社的業務范圍、產品種類、客戶構成、服務手段等發生了深刻變化,隨之各種制度、辦法、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等不斷出臺,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關聯性、前后銜接性和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漏洞預見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現為不順暢、不自然,難與國家法規有機地結合起來。內部風險防控總處在亡羊補牢狀態。
1.6 自卑心理產生對普法教育的抵觸情緒。
聯社由于其自身的特點,改革的步伐較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相對慢一些,從單位形象到員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國有商業銀行,致使部分員工在攀比中產生了自卑感,特別是習慣了“吃大鍋飯”的那部分員工,經常對從事的工作產生消極情緒,對普法教育新理念產生抵觸,他們是聯社進行普法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
2 推進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對策
隨著國家普法教育的進一步深入,廣大農信社員工要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提高農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積極推動農信社民主法治建設,大力加強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2.1 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機構職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當前實際,善于借臺唱戲,借兵打仗,借箭發令,積極主動協調各級地方政府,加強與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協調普法與效能、綜治等共同督查、督辦;積極引導全員關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積極參與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運作機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普法領導小組的作用,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把普法與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建、精神文明活動等結合起來,實現資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農信社普法廣泛開展。
1加強社區宣傳教育仍是急性傳染病控制有效的首選措施
目前大部分新發傳染病沒有有效的治療方法和疫苗,預防顯得尤為重要。疫情從來沒有固定模式,開展健康教育是實現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人群的普適性措施,是對人群應急控制策略上的主要手段。教育要包括醫務人員和普通民眾兩個層次。對醫務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醫務人員對新發傳染病的認識以及處理新發傳染病的能力,并提高醫務工作者的個人防護意識。對普通民眾進行宣傳教育,目的是提高其文明素養和健康素養,是讓其了解急性傳染病的形勢,提高“預防為主”的健康意識,掌握自我保健、預防疾病的知識和技能,同時增強面對各種突發疫情的心理承受能力。對高危人群進行特定目標健康教育,也是控制和預防新發傳染病的重要武器。
從實踐層面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宣傳是基層百姓防病知識可信可及的首要來源。針對民眾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如廣播、宜傳欄、咨詢臺、宜傳畫等,是喜聞樂見的。通過文字、圖片、語言等方式將傳染病防控信息傳遞給廣大居民,使之掌握相關的知識,形成科學的防范觀,有助于其自覺行動并配合衛生機構搞好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通過社區提高民眾對新發傳染病的認識,奠定疾病預防社會基礎。
2及時控制傳染源是社區傳染性疾病控制的關鍵性措施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健康保護的前哨站,它應當承擔起在第一時間發現傳染病人、管理傳染源、報告疫情、開展健康教育的職責。針對傳染病的流行,最緊要地是掌握第一手準確及時的資料,及時發現一切可疑的傳染源。對病人要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只有做到“五早”才能控制傳染源,防止疾病在人群中傳播蔓延。疑似病例必須在指定場所隔離觀察、治療,盡早作出診斷。對確診患者,需要進行隔離治療,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強制隔離措施。當前社區仍需硬件投入,也需加強軟件管理,建立上傳下達、通暢無阻的專用信息系統,將保證第一線的傳染病信息在第一時間得到傳遞。及時發現、控制和轉移傳染源是社區控制傳染性疾病和減少二代病例的關鍵性措施,這種能力有待加強。社區全科醫師為傳染病早期診斷和控制的最佳執行者,當前要格外重視其配備和培訓,使之人能留,心能安,業能專。
3加強信息共享與風險溝通是實現區域疫情控制前提條件
促進急性傳染病信息的共享,包括疫情暴況、病原體檢測方法、疾病預防控制措施等多方面內容,為的是提高區域內傳染病防控主體的主動控制能力。有準備之仗好打,無準備之仗必然是效率低下,顧此失彼。2003年國內“非典”的實際控制過程及成功經驗表明,有效的風險溝通可以增進公眾信任,讓利益相關者自覺參與到疫情控制中來,利于減輕心理恐慌,降低暴發疫情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影響。社區內外加強信息共享與風險溝通是實現區域疫情控制的前提條件。
4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傳播媒介是社區機構發揮領導力的具體領域
導致急性傳染病出現的一個重要因素常是環境改變,因此環境治理不僅有助于控制已有疾病,還可以減少新的疾病發生。環境治理包括環境改造、環境處理和改變人的衛生習慣以及改善居住條件,如整頓環境,清理衛生死角,及時清除生活和建筑垃圾,鏟除雜草、不亂堆雜物等。清理雜物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減少積水死水、消滅老鼠和蚊蟲棲息場所,是針對目標疾病常見的衛生措施。經驗表明,轄區環境的保持和改造是控制腸道和蟲媒傳染病的有效措施,其具體內容隨新發傳染性疾病的出現而變化,針對區域特點應保證主輔分明、重點突出。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傳播媒介,在轄區疾病控制工作中社區機構可發揮出最大領導作用。
5把握流動人口因素成為完善疾病監測信息管理系統的當務之急
自市場經濟改革以來,人口流動日益呈現全國性、大范圍多數量現象隨著區域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將涌現更多的流動人口,其管理對傳染病防控尤顯重要。
流行期對人群進行鑒別分類,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不同的管理,是社區傳染病防控工作的常態。流動人口住址頻變,是常規衛生管理難行的主要因素,但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目前,多數流動人口未被納入疾病監測信息管理系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建立社區基礎衛生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時,需要及時、準確了解轄區人口狀況,定期收集公共衛生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在大的疫情到來之際,及時將有限的公共衛生資源進行有效的動員、分配、調整,保證社區公共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流動人口信息作為傳染病防治的基礎,如果掌握不完整,則會導致管理上的“斷鏈”。為解決這一問題,應運用計算機網絡,實行數字化、電子化管理,建立以公安為核心的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逐漸把對常駐的流動人口戶籍管理納入到居住地日常戶籍管理中,實行流出地與流入地的協同管理。系統掌握流動人口的真實數據,實現各部門流動人口信息共享,需要改革現行的《暫住證》管理制度,使《暫住證》成為流動人口在流入地的一個身份證明,保證社區疾病控制能涵蓋包括流動人口在內的所有服務和管理對象。這樣的疾病監測信息登記管理體系是努力的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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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情況
1.1 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學 據有關報道我國目前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約1600萬人,還有約600萬癲癇患者。全國每年約25萬人死于自殺,估計自殺未遂者不少于200萬人。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臨沂有精神殘疾人4.14萬,占全市殘疾人總數的6.29%。而這部分精神病患者的基本生存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急需得到有效的治療和康復服務[2]。
1.2 臨沂市貧困精神病人救助情況 為落實《臨沂市精神病防治康復“十一五”實施方案》,加大對貧困精神病患者康復醫療救助,我市自2007-2010年選擇8個縣實施貧困精神病患者康復醫療救助項目,其中為800名貧困精神病患者免費提供精神病治療基本藥品,120人減免3600元治療費用進行住院治療。
2 基層社區精神衛生服務存在的問題
2.1 醫療機構設置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到位
2.1.1 據了解我市到目前為止還有許多縣未設置一所縣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在縣級綜合醫院更是見不到精神衛生康復門診。而全縣精神衛生服務的公益活動則是由鄉鎮社區醫院的精神科負擔,其工作量、服務范圍、服務質量可想而知。
2.1.2 精神專科醫生稀缺 據2009年6月全國第九次精神病院管理學術會議在山西太原市召開。大會報告我國各類疾病大約15%,重性精神疾病發病率1 ‰, 而精神科醫生16383人,相當10萬人有1.26名精神科醫生,與3.96名國際水平相差很遠。據筆者調查有的縣注冊精神科醫生只有3-5名。
2.1.2.1 補償機制不完善 許多縣的精神科是設置在綜合醫院里,由于其專業的特殊性以及服務人群的特殊,所以在管理上,業務提升、經濟效益、科室職工工資補助與同等醫院綜合科室相比懸殊很大。一些公共衛生項目具體落實到精神科上多是提供無償服務,這就很容易挫傷職工的積極性。
2.1.2.2 職業厭倦 因為精神病是一種慢性疾病,病人服藥依從性差,家人配合不到位,導致許多病人病情反復發作,最后治療效果不明顯,則會招致來自病家無休止追問:為何一個月還治不好?為什么又犯了?這是什么病?為什么不能除根?使得本來就沒有成就感的醫生很容易對職業產生厭倦,最后紛紛改行,另謀發展。
2.1.2.3 多重風險行業 精神衛生行業流行這樣一句話“意外不可避免,風險是絕對的”。精神科醫護人員與其他科室相比確實是高風險職業,高情感負擔職業。同時面臨著健康風險、醫療風險、特殊法律風險等多重風險。住院期間精神病患者在癥狀的支配下會做出常人難以想象的事,造成各種意想不到的嚴重后果,但家屬往往認為把病人送到醫院就萬事大吉了,一旦出事往往首先認為醫生沒有起到很好的監護責任,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賠償。病人的權益充分體現了,而醫護人員的身心受到精神病人的傷害時,其權益保障根本無從談起。另外,由于精神衛生知識普遍缺乏,有些媒體有意無意歪曲精神醫生的形象,導致精神科醫護工作者的社會地位一直難以提升。
2.2 管理落后,儀器陳舊,設施簡陋 基層社區精神病院的管理絕大多數仍是封閉式管理,各類精神病患者住在一起,長期封閉在病房內,沒有戶外活動場所,更無從進行一些體療、音療、娛療等康復治療,這對他們回歸社會,保持社會功能很不利。另外,醫院儀器陳舊跟不上臨床需求,無法及時準確監測精神病藥物的血藥濃度。眾所周知,精神病藥物反應個體差異很大,病人又無法客觀提供主訴,這給臨床的治療埋下很大隱患。
2. 3 基本知識缺乏,造成歧視隔膜 在廣大的農村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普及教育不夠,現在仍存在嚴重封建迷信,當家中出現精神病人時,他們首先定位為“虛病”尋求江湖游醫、燒香還愿、求神拜佛,或狂熱信教,就是不主動送病人到正規的專科醫院進行就診治療,從而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造成許多重性精神病患者。正是由于精神病基本知識缺乏,對重性精神病恐懼和歧視,又造成社會對病人隔膜,加重病情,導致惡性循環。
2.4 家庭貧困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病人病情反復發作加重,給家庭經濟造成沉重負擔。據不完全統計臨沂市有的縣有5%重性精神病家庭,因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將他們的病人關鎖在家中,致使這部分有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處于醫療管理失控狀態。
3 發展對策
3.1 加強精神衛生基本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會對精神衛生工作重要性認識,提高人民群眾的精神健康水平[3]。正確評價精神醫護人員的形象,提高精神疾病 的識別率,迫在眉睫[4]。
3.2 加快制定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初步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體系[3]。
3.3 倡導在綜合醫院建立精神衛生服務和心理咨詢工作,爭取一縣有一所正規精神衛生醫療機構。
3.4 各部門聯合行動,綜合治理減少心理和行為發生,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由公安等司法部門協調精神衛生機構人員進行管理治療,以確保社會安全,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
3.5 引導完善配套政策,建立落實精神衛生公共服務補償機制。一是改善基層社區精神衛生基本設施,進行培訓精神專科服務人員。二是各方面提升精神專科醫護人員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在他們工資待遇、職稱晉升時給予政策傾斜。留住人才,壯大精神衛生專科醫護人員隊伍。三是與時俱進,改善封閉式管理模式,盡量給病人提供一定自由空間,體現人性化管理,為他們早日找回自我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 沈漁,《中華精神科雜志》,1996年,第1期
[2] 王遠玉,《臨沂市精神病防治培訓》,2009.2.20 (2-4)
一、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的基本情況
2013年呼倫街道率先創建了“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打開了黨群、干群溝通的新途徑,榮獲了“第三屆全國基層黨建創新案例優秀獎”。目前,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由兩部分組成,訂閱號提供組織、技術支撐,微網提供應用信息和服務支撐。
二、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實際中發揮的作用
(一)充分發揮了政務公開的職能。平臺在實際工作中就是堅持向群眾“講實情、說真話、辦實事”,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也避免了虛假信息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方便了居民,提升了民主意識和民眾參與熱情,確保公眾有效監督。
(二)充分發揮了匯聚民意的職能。呼倫街道利用平臺試圖探索創新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新機制。如微信平臺收到居民群眾咨詢、反映問題的意見及時回復,變“單向灌輸”為“雙向溝通”。針對轄區企事業單位及居民個人存在的一些常見問題,利用平臺的自動回復系統,及時地、細致地給予解答,搭建了匯集民智新平臺。
(三)充分發揮了便民的職能。平臺在實際工作中將一些社會謠言及時澄清,對居民關心的國家普惠惠民政策及時,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謠言的擴散傳播,避免群眾產生心理恐慌而導致的社會秩序混亂,做到了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三、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社區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傳統治理方式的思維慣性。筆者曾在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經過對公眾平臺的實際運營及創建過程中,明顯可以看出,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的應用還薄弱。微信作為一個獨特的公共空間建構了一種新的社會生活模式,對新媒體的應用重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增強。
2.推廣應用滯后。基層干部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他們還不能完全掌握和運用新媒體,還不能成為新媒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支持者和推動者,制約了新媒體在基層政務上的運用和發展。
3.運營人才缺乏。雖然以微信等為代表的新媒體平臺在基層政府社會治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但是懂得新媒體運營的人才缺乏,運營人員缺少必備的知識體系和專業素質,沒有開發能力,只能被動應用,不能適應形勢和民眾需求,成為制約新媒體發展的關鍵。
(二)原因分析
1.新媒體的覆蓋小。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還是一個新鮮事物,而微信正是新媒體產品代表,它的應用在社區居民的認同感上還是問題重重,社區活動、交流方式、情感歸屬、科技自身的問題影響其應用。
2.新媒體的投入不夠。在深化改革時期,對社會建設尤其是對基層社區治理還沒有納到重要位置,使得基層不能適應社會轉型的社區治理方式,對于創新社區治理方式等方面投入也很欠缺,缺乏人、財、物等的投入。
四、完善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應用的對策建議
(一)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搭建平等交流的開放平臺,推動不同主體間實現合作共治。公眾權利的高效有序運行,需要建立公眾利益表達機制,搭建訴求互動表達平臺,通過各方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認真考慮他人的利益訴求,在平等協商和彼此妥協的基礎上達成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共識①。所以,在社區治理過程中要充分利用新媒體搭建交流自治的開放平臺,保證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提升決策的可行性,實現共治與善治。
(二)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建立雙向權利運行模式,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制約。利用新媒體建設的互動、監督平臺能夠較為充分地實現在均等條件下對所有人的開放,使所有利益相關者自由自愿參與進來,并不受任何歧視與阻礙,全天候、全過程、全方位實現有效監督,并通過新媒體傳播的放大效應,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約機制。
(三)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形成多元沖突、矛盾激化的緩沖地帶。目前社會轉型期,需要健全和蓬勃發展的社會,增強社會的構建需要公共領域的培育,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極大的張力,而“公共領域”充當了這種張力的緩沖地帶②。新媒體參與社區治理對于緩解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不同階層和利益主體之間找到一個平等平臺,運用新媒體表達對社會的態度、觀點與立場,政府通過新媒體利用大數據云計劃,進行處理分析,搜集社情民意。
(四)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不斷開發新媒體推送便民服務功能,創新社區治理服務路徑。群眾希望獲得“一站式”且無間斷24小時、零距離的服務,新媒體為這些期待提供了可能。在社區治理中,互聯網思維與“網絡化基層管理”已經成為了一個新的發展趨勢③。利用新媒體高效、便捷、傳播網狀等特點,打造為民服務平臺,社區各項業務工作及服務流程,提供各類民生服務。新媒體可以通過一系列專門的、有針對性、細分群眾的服務,對服務對象實現興趣愛好、職業年齡等專業化細分,滿足各類公眾群體的個性化需求,實現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互動溝通,凝聚共識。
五、結語
本文對呼倫街道運用新媒體參與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所遇到的問題和解決辦法,以治理理論和調查研究為視角,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和總結,為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供了參考。
注釋:
①金世斌:《公共權力運行中的公共利益悖論及其消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05期,第11-13頁。
②宋瑞霞:《公共領域:國家與社會之間張力的緩沖地帶》,《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02期,第9頁。
③楊敏、楊玉宏:《“服務D治理D管理”新型P系與社區治理新探索》,《思想戰線》,2013年第3期,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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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個“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雖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農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識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但是他們的研究也并沒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鄧正來這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社區居委會在社區管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社區治理、社區服務以及社區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等各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一直以來,我國社區居委會在實際工作中發生了角色錯位,給社區管理和基層民主建設等方面帶來嚴重的影響。定位好社區居委會在社區管理中的角色,能促使居委會更好地發揮作用,對加強社區建設、推動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基層民主制度完善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應然視角下社區居委會角色
應然視角下的社區居委會角色就是指在現行法律法規或社會規范下,社區居委會在社區治理和基層民主建設中的所應具有的特征和作用。我國現行的對社區居委會角色及作用做出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和《城市居委會組織法》。這兩部法律從居委會的建立與組成、作用內容與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成為我們了解并定位居委會角色的基本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社區居委會角色所應具有的特征
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也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從以上法律法規條款可以看出,居委會的在社區治理中主要扮演著自我監督者的角色、自治主體角色、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社區居委會角色所應具有的作用
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體現在以下方面: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開展社會文明建設活動;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行政部門做好各項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如社區環境衛生、社會保障、社區居民教育等;向行政部門匯總并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對行政部門的行動改進建議等。
二、實然視角下社區居委會角色
實然視角就是將一個事物放在社會歷史這一大環境中,根據它在這一大環境下的運作方式、狀態表現及其與周圍事物的關系來定義這個事物的性質,說明其實際狀況是怎么樣的。實然視角的社區居委會角色,就是考察社區居委會在實際的社區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和基層民主建設中所承擔的角色。通過對社區工作流程的考察和研究,居委會的實然角色可以歸納為以下方面。
(一)政府行政任務執行者
為充分了解當前社區居委會的實然角色,筆者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某街道辦及其所管轄社區進行了考察。岳陽樓區社區各居委會在職能部門的設置上,與街道辦的市政科、衛生科、民政科、治保科等部門相對應,居委會設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衛生工作、居民調解、文體娛樂、老齡工作、社區服務等各個小組,由居委會成員專人負責。居委會的日常工作大部分都是受是街道辦的命令。每個星期,各個居委會的有關人員都要按時到街道辦去開工作例會,向街道辦領導匯報工作并接受街道辦領導對居委會的工作指示。在接到市、區級工作任務通知時,街道辦的各個部門人員還經常通過電話或到居委會直接指導工作或分派任務。同時,街道辦也通過評比以及各種創建活動對委會的工作進行考核并分出排名先后,排名靠前的居委會,街道辦就會發給一定數額獎金。不難看出,現在的街道辦事處基本上已經成了居委會的直屬上級部門,居委會也成了街道辦的行政任務執行者。街道辦通過掌控居委會的財權,對其發號施令,將使之不完全再是自治性的組織而是聽令于街道辦下屬行政機構。同樣的現象不只存在于岳陽地區,全國也屢見不鮮。比如,深圳市羅湖區湖景居委會只有6個編制,卻掛有45個牌子,大約平均每人要頂8塊牌子。據統計,深圳市內各社區居委會實際上承擔著計生、治安等至少28項本應歸于街道辦的政府職能。這些現實都無疑論證了居委會作為政府行政任務執行者的角色。
(二)社區居民非真實意愿的代表人
通過對社區的考察,我們也發現了現今社區居委會的一個更加明顯的角色特點:居民會雖然仍然代表社區居民表達意愿,但是更多時候卻并不真實,它所表達的意愿通常都是經行政部門“過濾”后的居民意愿。
比如,在街道辦進行人大代表選舉中,居民委托居委會來選舉人大代表。由于受到第一個角色的影響,行政化了的居委會由于受到“上級”街道辦事處的制約,在選舉的過程中,參與投票的居委會成員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投票方案,而不是遵從社區居民真實意愿的投票方案。在這里,居委會雖然形式上還代表著社區居民行使選舉權力,但是實質上卻并不能真實的表達居民的意愿了。顯然,一個不能真實表達居民意愿的居委會,是很難真正為社區居民們表達意愿與訴求的,此時的居委會成了居民非真實意愿的代表人。
(三)社區關系的協調者
社區管理需要一些社會民間組織和政府官方組織的共同努力,也需要處理好這些組織之間的關系。社會民間組織中,除了社區居委會外,還有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等組織。但現階段,社區管理面臨的顯著問題之一就是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甚至是一些政府組織都未能合理定位自身角色和處理好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各種組織之間的功能作用多少都有重疊交叉。社區居委會在這里就可以扮演一個很好的協調者。社區居委會的成員是由本社區居民組成的,與社區居民聯系密切,但是又由于它是已經行政化了的組織,使它與街道辦等政府部門也密切相連。這樣一種“雙面人”的地位無疑能使它在社區各種組織力量之間斡旋,發揮很好的協調作用。
三、居委會角色錯位所帶來的問題
社區居委會角色的錯位雖然為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帶來極大的方便也省去了不少事情,但是造成的問題遠遠超過它所帶來的“方便”。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阻礙基層民主建設進程
居委會已趨于行政化,與社區居民的聯系逐漸拉遠,不再是“聽令于”社區居民的組織。因而實際上對于社區居民來說,就失去了表達自身訴求的有力途徑,使得居民不再能很好的通過社區居委會來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使得社區層次的基層民主建設失去了它最可靠的組織基礎,直接阻礙了整體的基層民主建設進程。
(二)社區居委會工作不堪重負
后果就是不可能很好地完成每一項工作,任務完不成,上級政府部門又將責任推卸給居委會承擔,居委會在此時不僅要承擔繁重的工作而且還要面臨責罰的困境,極大地打擊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因此,時下一些城市社區居委會干部戲稱自己為“小巷總理”,意思是什么都管,簡單羅列一下他們的工作,大的不下十幾項,小項多達百余個。
(三)基層政府工作人員人浮于事
基層政府(街道辦)將工作交由居委會去執行,導致居委會工作量的膨脹的同時也必然是基層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人浮于事,辦事推脫。一般而言,只要有機會,人們都會將自己的任務推給別人去完成,而社區居委會的存在及其與基層政府的淵源(聽令于基層政府),使得基層政府工作人員沒有理由不將工作任務推向居委會這一機構。
(四)居民監督失效
居委會成員是由居民選舉產生的,從理論上講,居委會成員的業績的考核應該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來執行,基層政府只能對其考核程序與結果等提出建議或提供幫助。但在現實中,基層政府的考核和監督的效力及執行力遠遠大于居民。因此,從對居委會的監督的角度看,與廣大居民群眾對居委會的軟弱無力的監督相比,基層政府可以對居委會的監督更加有效力。
四、社區居委會角色的矯正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本應作為社區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居委會蛻變成行政任務的執行者,使得居委會在社區治理和社會基層民主建設上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的問題日益凸顯。本文從治理理論出發,提出采取如下對策來矯正社區居委會的角色:
(一)正確定位政府和居民委員會在社區管理中的角色
依據治理理論,在社區治理中應當追求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正確定位政府和居民委員會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尋求政府、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在社區治理中主體關系的和諧。政府是當前社區治理的重要主體之一,它的職能是宏觀性的,主要在于制定社區建設規劃、培訓社區管理人員、幫助社區完善必要的服務配套設施、培育社區中介組織和整合社區資源以促進社區發展。政府在對社區事務進行管理時不能將居委會管得過死,應轉變管理觀念和管理方法,改變慣用的領導、命令、控制等行政化管理手段。街道辦事處應回收本應由其承擔的卻已轉移給居民委員會的行政工作,下放一部分社會管理權給居民委員會。
(二)提高社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管理技能
依據治理理論,在社區管理中應當追求社區管理主體間責任界限的模糊性,強化各主體的責任意識。因此,實現居委會角色的矯正,就要在加強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管理技能和責任意識上努力。居委會和基層政府的工作人員應該提高自身的責任意識,要建立科學高效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責任到人,避免人浮于事和推脫工作的現象,防止他們將工作和責任推給居委會。
(三)培育和完善社區居委會的獨立性
治理理論要求平衡主體間權力的互相依賴性和互動性,為此,政府必須要逐步授權給社區居委會,使之擺脫政府的主導,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要用法律法規進行制約,提高居委會自治與自律能力,建立基層政府與居委會的相互協作的互動關系,將居委會的財源從基層政府剝離開來,使居委會在行事時不再受到基層政府的制約,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其本身應該發揮的作用。
(四)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合作互動關系
基于治理理論關于自主自治的網絡體系的建立和政府作用范圍及方式的重新界定的要求,必須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合作與互動關系,以促進公民社會的成長。社區居委會是公民便利直接地表達自己意愿的有效機構,為恢復居委會這一角色的作用我們還必須重視教育,加強宣傳,這是能夠有效提高居民積極參與民主治理的意識,實現轉變社區居委會角色良性轉變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的一條重要途徑。
五、結語
實踐證明,定位一個正確的居委會角色,能夠使居民通過社區居委會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來行使自身民力得到保障,從而使我國的基層民主制度更趨完善。現在,雖然居委會的角色定位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但是我們堅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社區居委會在社區中的角色將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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