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大全11篇

時間:2023-05-28 09: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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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

篇(1)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我國目前對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下列方法計稅,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

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

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

一、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缺陷

目前,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較普遍,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的設計是否科學合理,對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維護社會公平,更好地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則,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有時卻與這一原則相背離,下面筆者通過具體的案例予以佐證。

(一)案例闡述。

1.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全年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程度,筆者引入一個概念――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全年工資薪金總額- 3 500×12)。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的大小表明了納稅人全年工資薪金總額扣除全年基本生活費標準42 000元(3 500元×12月)后個人所得稅的平均負擔程度。

2.案例設計思路。(1)現行計稅方法下,比較不同年工資薪金總額下繳納的全年個人所得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2)現行計稅方法下,當年工資薪金總額相同而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金額不同時,比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下文通過比較來說明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3.案例假設。(1)各月工資薪金相等。(2)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存在免稅情形。

4.具體案例。

案例一:假定中國公民張先生年薪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5 4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55 200元;中國公民王先生年薪為14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8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44 000元。分別計算張先生與王先生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

(1)張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55 200×20%-555=10 48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10 485+85×12=11 50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11 505/(120 000-3 500×12)=14.8%

(2)王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44 000×10%-105=4 2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4 295+345×12=8 43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8 435/(140 000-3 500×12)=8.6%

案例二:假定中國公民李先生年薪為44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1 5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26 000元;中國公民趙先生年薪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8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24 000元。分別計算李先生與趙先生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

(1)李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6 000-2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2 29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2 295/(44 000-3 500×12)=115%

(2)趙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4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2 295+345×12=6 43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6 435/(120 000-3 500×12)=8%

案例三:假定中國公民陳先生年薪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4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72 000元;中國公民劉先生年薪同樣也是120 000元。2014年在我國境內1―12月每月的工資薪金為 7 000元,年末領取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36 000元。分別計算陳先生與劉先生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

(1)陳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72 000×20%-555=13 84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13 845+15×12=14 02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14 025/(120 000-3 500×12)=18%

(2)劉先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36 000×10%-105=3 495(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 3 495+245×12=6 435(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6 435/(120 000-3 500×12)=8%

(二)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存在的缺陷。

1.與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原則存在背離的情況。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之一就是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人已達到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有必要對個人收入進行適當的稅收調節。本著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緩解社會收入不公平的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因此,我國工資、薪金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超額累進稅率下,可以實現量能負稅,合理調節收入分配。

而我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有時卻不能體現上述原則,甚至與上述原則相背離。在案例一中,如果按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原則,張先生與王先生的稅負情況應是年薪總額為12萬元的張先生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低于年薪總額為14萬元的王先生。但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張先生與王先生的稅負情況卻正好相反:張先生年收入總額12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11 50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4.8%;而王先生年收入總額14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8 43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8.6%。可以看出,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年薪為12萬元的張先生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遠大于年薪為14萬元的王先生。與上述情形類似,較低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高于較高收入者的情形,還能舉出許多來。可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有時會背離個人所得稅法量能負稅的立法原則。

2.低收入群體稅負過重。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公式,有可能使低收入群體在納稅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從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公式(1),沒有考慮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對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公式(2),雖然考慮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當月的月工資薪金,但沒有考慮全年其他月份的工資薪金,顯然不太合理。在案例二中,可以看出年薪為4.4萬元的低收入者李先生的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高達115%,遠高于年薪為12萬元的王先生,其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僅為8%。

圖1列示了在年薪總額為44 000元不變的情況下,每月的工資薪金從左到右分別為1 500元、1 800元、 2 000元、2 500元、3 000元、3 500元、3 600元與3 650元等八種方案時的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從圖1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對于低收入群體,年工資薪金總額一定時,月工資薪金水平越低、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越重。如果納稅人的月收入水平低于3 500元,會使這部分低收入群體背負沉重的稅收負擔。

3.加大了避稅操縱空間。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中,由于沒有考慮(如公式1)或極少考慮(如公式2)月收入情況,為避稅操縱提供了很大的空間。比如,單位可以通過調節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額來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從案例三可以看出,年薪總額同為12萬元的陳先生和劉先生,由于每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金額不同,使得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不同。陳先生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14 02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8%;相比之下,同樣年薪的劉先生稅負要低的多,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6 43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僅為8%。因此,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加大了避稅操縱空間,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體的避稅操縱行為會更為頻繁。

4.弱化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圖2列示了在年工資薪金總額為12萬元不變的情況下,每月的工資薪金從左到右分別為4 000元、 5 000元、5 400元、6 000元、7 000元、8 000元、9 000元、9 500元和10 000元等九種方案時的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可見,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當年工資薪金總額一定時,年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與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率會隨著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金額的不同而不同,企業可以采取調節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方法,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這樣就弱化了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5.不符合配比原則。從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公式(1),沒有考慮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而公式(2)只考慮了一個月的工資薪金,顯然不太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則。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對全年工作業績的績效考核,性質上屬于全年的報酬,用全年的報酬去減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顯然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配比原則。

二、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一)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鑒于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不能很好地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量能負稅原則的缺陷,筆者建議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應于發放時平均于各月作為基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之后與月平均工資之和減除費用扣除標準,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12+月平均工資-3 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平均每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2。說明: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12+月平均工資-3 500<3 500時,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零。本年累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抵減以后各期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年底如果還有未抵減的數額時,可以在當年退還,也可以結轉至以后年度抵減以后年度各月產生的應納稅額。

用此方法計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實質就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平均于各月來納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實質上就是對全年工作的報酬,將其平均于各月,也無可厚非。

(二)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具體運用。筆者將上述計算方法應用于前述各案例:

案例一:

1.張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1)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的稅率與扣除數為:55 200/12+5 400-3 500=6 500(元),根據工資薪金所得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20%與555元。

(2)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55 200/12+5 400-3 500)×20%-555-85]×12=7 92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7 920+8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2.同理可以計算出王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4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8 80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 800+345×12=12 94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12 940/(140 000-3 500×12)=13.2%

案例二:

1.李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6 000/12+1 500-3 500)×3%-0]×12=6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60/ (44 000-3 500×12)=3%

2.趙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2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4 80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 800+34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案例三:

1.陳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72 000/12+4 000-3 500)×20%-555-15]×12=8 76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 760+1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負稅率=8 940/ (120 000-3 500×12)=11.5%

2.劉先生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如下:

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 [(36 000/12+7 000-3 500)×20%-555-245]×12=6 000(元)

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 000+245×12=8 940(元)

個人所得稅負稅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三)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優點。

1.體現了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則。采用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在案例一中,張先生年收入總額12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8 94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1.5%;王先生年收入總額14萬元,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 12 94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13.2%。可以看出,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年收入總額為12萬元的張先生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低于年收入總額為14萬元的王先生,體現了個人所得稅法的量能負稅的立法原則。

2.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案例二中,年收入總額為4.4萬元的李先生采用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 295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高達115%;而采用改進的計稅方法下,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為3%。可見,采用改進的計稅方法大大減輕了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更好地體現了個人所得稅的低收入者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的原則。

3.消除了避稅操縱空間。從案例三可以看出,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避稅操縱空間很大;而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只要納稅人年工資薪金總額相同,則其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相同,不存在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隨著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金額的不同而不同的情況,案例三中,年收入總額相等的陳先生和趙先生,盡管他們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不同,但因為他們的年收入總額相同,則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相同,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都是8 940元,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都是11.5%。可見,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可以消除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可能產生的人為避稅空間。

4.強化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由于考慮了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情況,使得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調節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配額來達到人為調節全年稅負水平的目的,低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在任何情況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真正體現了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甚至不納稅,強化了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5.符合配比原則。全年一次性資金的計算公式中,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平均于各月去減“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考慮了納稅人各月的月工資薪金收入,符合配比原則。

三、結論

筆者提出的改進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無論納稅人的月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分配,只要其年工資薪金總額相同,則一年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相同,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也相同,這樣便消除了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可能產生的人為避稅空間,同時也消除了年收入總額相同稅負卻不同的不公平現象;而且低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在任何情況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際負稅率,克服了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下可能產生的低收入者稅負重,高收入者稅負輕的缺陷,更好地體現了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符合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

篇(2)

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測算的一項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的稅金流失至少在一千億元。財政部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5820.24億元,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5.8%,世界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30%,與之相比相差甚遠,加之當前稅收流失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財政收入和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因此,我們應該加以重視,認真分析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探究治理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用和經濟效應。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分析

(一)分類征收模式的弊端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模式,即將納稅人的所得按照不同來源進行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用稅率加以征收。這種模式采取分類定率、分項扣除、分項征收,計算方法復雜,不利于納稅人掌握,影響納稅人納稅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同時加大征管成本;此外,這種模式制度上的漏洞使納稅人采取不用手段來避稅,現今社會,很多納稅人通過分解收入、轉移收入類型等方法減少應稅所得或者降低稅率來實現避稅,這就直接削減稅基,縮小了稅源,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流失。

分類征收模式不能完全并真實的體現出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也沒有考慮通貨膨脹、價格以及納稅人自然狀況等因素,可能會使不同的納稅人產生不同程度的超額負擔,這就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分類征收模式有必要向綜合征收模式轉化。

(二)稅率和稅基設計不合理

我國推行3%到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結構,美國實行單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采用10%~35%六級稅率,與美國相比我國邊際稅率明顯偏高。我國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提高起征點,很多人士都認為這對工薪階層有利,但是,華生教授指出提高起征點擴大了貧富差距,最徹底有效地方法應該是簡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階層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在保持45%最高邊際稅率不變的情況下,適當上調高收入端的區間稅率,即低端有返還,中低端有減稅,高端稅收負擔不變的架構。

(三)稅收征管水平低,稅收行政執法能力不強和懲罰力度不夠

稅收征管實質是一個行政執法過程,即稅收征納雙方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來進行征納活動,依法刑事納稅權力和履行納稅義務。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稅收征管的切實保障。但是,我國稅法規定尚不夠嚴密,稅收征管科技含量不高,對收入監管薄弱,不能及時與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政策配套跟進,導致納稅人偷逃稅等現象時有發生,個人所得稅流失。

(四)納稅評估定位模糊有誤

發達國家(地區)以稅收遵從理論為支撐,一般把納稅評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務上,納稅評估機構與稽查機構界限明確,職責清晰,而我國將納稅評估主要定位于稅務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種打擊偷逃稅的手段,納稅評估和現場稽查往往混淆,納稅評估在實際推行中也僅僅停留在理論階段,并沒有有效地監管稅源,這就容易導致納稅人偷稅、避稅。

(五)我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角度

我國是世界上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廣和寬泛的國家,稅收優惠的方式多、內容豐富、范圍廣,很多納稅人利用各種手段將收入轉入到稅收優惠的空間,爭取減少納稅甚至偷稅避稅,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二、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對策

(一)由分類征收模式轉為混合征收模式

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主要分為三種即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就我國目前來看,金融市場不發達,收入來源多種多樣,完全摒棄分類所得稅制推行綜合所得稅制是不合國情的,因此,應該對各種收入進行分類整合,將個人所得中具有經常性和連續性的進行綜合征收,其他所得分類管理。

(二)合理制定稅率,簡化稅級

莫里斯和維克里提出信息非對稱條件下的最優稅制理論,并與1996年被授予諾貝爾獎經濟學獎,最優稅制理論要求減少稅率這也是發達國家邊際稅率低的理論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仍需繼續降低稅率級次,同時壓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調節貧富差距,穩定稅收收入。

(三)加強稅務稽查,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的行為,強化代扣代繳

完善稅收法律法規,制定詳細的執法細則,加強稅務稽查,特別是對納稅信用不良、偷稅金額龐大等納稅人,應予以懲罰,對于誠信納稅、主動納稅、對稅收收入做出巨大貢獻的納稅人應予以表揚,獎懲有度。

(四)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系統研發

現代個人所得稅制要求有完善的征管條件和配套設施,例如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數據微機處理等。為了打擊隱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要求完善金融市場,發展非現金等轉賬方式,建立普及范圍較廣的信息系統,研發更科學的計算機系統來強化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組成部分,是調節貧富差距的重要經濟手段,分析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及找到治理對策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任重道遠,需要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提高,全民文化素質水平的提高為思想基礎,同時汲取國際經驗,研發個人所得稅計算機網絡軟件,與時俱進,在全民的共同努力下,個人所得稅一定會發揮其應有的效用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篇(3)

一、工資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其所得來源地是,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所在地。過去,人們習慣于把工資和薪酬混為一談,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隨著企業間人才爭奪戰的愈演愈烈,工資和薪酬已演變成兩個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內容:崗位工資、年終獎、人力資本持股、職務消費及福利補貼。崗位工資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終獎是本著責權利對稱的原則,對在年終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部分給予的獎勵。人力資本持股主要指期權和股權,它強調差別,區別于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員工持股,后者還是一種大鍋飯思路。職務消費指由職務引發的消費,應計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許多國內企業把它計入會計制度,會引出一大串弊病。對人力資本的福利補貼,通常表現是為特殊人才購買種類齊全的各種保險。本文只就工資部分探討。

二、工資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額為1600)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避稅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

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此法關鍵是要與公司溝通,分次發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樣還得繳納1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2月、3月兩個月共應納稅1525+50=1575(元)

其實,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進行一下溝通,將獎金分為2月下發,即2月、3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2月、3月應納稅額各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725×2=14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75-1450=125元。

(二)轉化福利法

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2000元)的工資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將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補貼采取實報實銷方式由公司負擔。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資以交通補貼形式發放;(2)為職工提供周轉房,部分工資以住房補貼發放。

[案例2]:張經理每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補助2200元、交通費補助150元、電話費補助150元,誤餐費500元。除去以上生活開支,張經理可動用收入為3000元。張經理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張經理和公司領導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經籌劃后,公司支出不變,但張經理每月可節稅325-75=250元,全年共節稅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針對工資與勞動報酬并存的情況)

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對較低收入者適用合并法,對較高收入者適用分拆法。其關鍵是合理確定是否“受雇”。

[案例3]:劉老師2009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劉老師還為某生物制藥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1-20%)×20%=3200元,該月劉老師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納稅。如果劉老師與該生物制藥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劉老師1月份共節稅6875-5425=1450元,可見,對收入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稅節稅可以明顯增加我們的實際收入,其宗旨是:(1)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當適用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考慮避免適用稅率檔次爬升導致個人所得稅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如,“轉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當然,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限于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稅收優惠,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減免稅政策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但前提都是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畢竟,避稅不是逃稅。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四)年終獎的發放比例調整避稅策略

[案例4]:小李年薪為18萬元。

(1)若小李月工資1.5萬元,即他全年繳個人所得稅[(15000-2000)×20%-375]×12=26700元;

(2)若小李月工資5000元,年終獎12萬元,即他全年繳個人所得稅[(5000-2000)×15%-125]×12+(120000×20%-375)=27525元;

(3)若小李月工資10000元,年終獎60000元,即他全年繳個人所得稅[(10000-2000)×20%-375]×12+(60000×15%

-125)=23575元。

從案例4的三種計算方法對比可知:方法(3)比方法(1)節稅3125元;比方法(2)節稅3950元。

(五)年終獎的發放時間調整避稅策略

國稅發[2005]9號規定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來確定適用稅率和扣除額。但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時,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后的余額。

[案例5]:小黃月薪是1800元,2009年12月年終獎20000元。

(1)若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即小黃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2)若年終獎分12個月發放,即每月發放1666.67元,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666.67+1800-2000)×10%25]×12=1460元。

如上兩種方法對比,第一種方法比第二種方法多繳稅1955-1460=495元。

[案例6]:沿用案例5,若小黃月工資9000元,年終獎24000元;

(1)若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即小黃全年繳納個人所得稅[(9000-2000)×20%-3751]×12+(24000×10%-25)=14675;

(2)若年終獎分12個月發放,即年終獎每月發放2000元,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9000+2000-2000)×20%375]×12=17100元;

兩種方法對比,第二種方法比第一種方法多繳稅17100-14675=2425元。

在案例5中,第一種方法比第二種方法多繳稅,然而在案例6中,第一種方法比第二種方法少繳稅。從中可以得出結論年終獎發放時間的避稅策略:(1)當月工資低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時,盡量將年終獎平均分配到每月發放;(2)當月工資高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時,這時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結論

個人所得稅要達到合理避稅,必須考慮到很多因素。一般來說,月工資與年終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獎、年底雙薪)的比例應該調整到兩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接近時的節稅效果更加明顯。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注冊會計師考試材稅法.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篇(4)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征管依據是《個人所得稅法》。由于《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層次高,修訂程序復雜,涉及到千家萬戶,關系到每一位勞動者收入分配,幾乎每年都是“兩會”代表關注的熱點話題。但冷靜分析,每年“兩會”代表關注的重點是工資、薪金所得,熱議的只是減除標準提高而已,對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征管完善、企業責任方面提案不多,商議不夠。筆者擬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中的企業責任問題談點個人看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概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其特點是將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稅率和計稅辦法。

工資、薪金所得,計稅辦法是月工資、薪金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如個人交納的“五金一險”、再統一減除3 500元后計算出納稅所得,按納稅所得額大小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月納稅所得不超1 500元部分適用3%最低稅率,月納稅所得超80 000元部分適用45%的最高稅率。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15 000元部分適用5%的最低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10萬元部分適用35%的最高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已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收入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對稿酬所得,只征收70%的稅額,對一次勞務性報酬2萬元以內按20%征收,超過2萬元至5萬元部分,稅率為30%,超過5萬元部分為40%。

為鼓勵科學發明、支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和照顧某些納稅人的實際困難,《個人所得稅法》對有關所得項目,制定了免稅、減稅的優惠規定。

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采取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法。對凡是可以在應稅所得支付環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均由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沒有義務人的、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稅的,以及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及稅務機關征收手段的限制,自行申報納稅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支付單位源泉扣繳仍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辦法。

二、企業在個人所得稅扣繳中的責任分析

(一)企業是個人所得稅法定扣繳義務人

1.企業是個人所得稅法定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包括企業、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等。企業作為經濟單位的主體,更應該是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責任主體。企業在對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時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2.企業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企業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額時不論何種方式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時,也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如果企業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企業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的法人代表、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有偷稅或者抗稅行為的,除依法追繳稅款、處以罰款(罰金)外,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當然,稅法也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所扣繳的稅款,付給企業2%的手續費,由企業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二)企業在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中的其他責任

法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法律規定權利的實現,離不開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也離不開權力的保障。法律規定企業是個人所得稅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從納稅義務人的角度說,雖然納稅人是最終義務人,但對法律選擇企業代表稅務機關行使個人所得稅征收權不能更改,何況作為企業的職工,與企業對比,后者明顯處于弱勢。這就要求企業,特別是企業財會人員在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時,也要讓納稅人繳納明白稅,盡量少繳稅,不繳“冤枉稅”,主動替個人所得稅的最終納稅人承擔一定的責任。筆者認為企業在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中應承擔的責任有:

1.企業財會人員持續學習新稅務知識的責任。這項責任是要求企業財會人員的業務能力至少要與扣繳個人所得稅所賦的權利相匹配。個人所得稅有11類,幾乎每一類個人所得企業都有代扣稅義務,對某一企業來說,也許只有一項或幾項需要扣稅,并且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繳,但從財會人員業務能力上講應該樣樣精通,至少不應讓納稅人繳納“冤枉稅”。

2.幫助納稅人合理避稅的責任。表面上看,個人所得稅應是個人承擔的一個稅種,合理避稅應該納入個人納稅籌劃的范疇,其實不然。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是代扣代繳的稅種,納稅義務人沒有避稅的空間和手段,同時個人所得稅相對比較復雜,一般員工也沒有能力籌劃。相反企業及財會人員在這方面占有得天獨厚的優勢,許多避稅辦法企業操作起來自然合理合法。如個人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標準本身就來自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再如一些小微企業在多分紅還是多發工資上可以進行選擇,提供公車使用還是定額發放車補都很有研究,住房公積金足額繳納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企業員工是企業財富的創造者,企業幫助員工合理避稅,是企業關愛職工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應盡的責任。目前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辦法很多,相關學者建議文章也不少,企業只要合理使用,確能達到依法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3.個人所得稅的宣傳解釋責任。雖然個人所得稅制定權、解釋權不在企業,但企業仍有具體的宣傳解釋責任。如平時多發工資、少發年終獎,合理繳納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企業給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和商業健康保險,這些涉及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的方案不僅受企業薪酬計劃的約束,同時或多或少也涉及到職工所得稅繳納問題。如果企業有心替職工少繳稅考慮,必須在職工對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關系處理方面進行必要的宣傳解釋。

4.公平或減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呼吁責任。從納稅義務人的角度說,企業是代表稅務機關在行使個人所得稅征收權,這就表明企業有義務轉達基層職工的呼聲和建議,從企業與職工的關系看,企業更能理解也更能反映職工在公平或減稅方面的訴求。當前,一些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比一般在崗職工工資高達一倍以上,工資收入不用繳納一分錢個人所得稅,個別“走穴”演職人員一首歌要價數十萬元,合同約定必須為稅后收入,個稅由承辦單位負擔。而一些所謂“白領”人員,加班加點成家常便飯,但這部分通過加班加點完成超量工作獲得的收入無任何稅收優惠,一些“藍領”職工,平時工資只發生活費,有的甚至“五險一金”都不愿足額繳,但年終一筆補差工資卻要按年終獎金計繳個人所得稅。這些遭眾人“吐槽”的政策企業應該多加呼吁,爭取早日解決。

三、企業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中責任缺失的表現

上面我們分析了企業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中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國家明確規定的責任,二是企業應主動承擔的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四重四輕”:

(一)重國家受托責任擔當,輕職工及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企業作為納稅人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法律約定每月向國地稅部門申報流轉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并按期足額繳納。特別是網上申報后,電腦系統會根據企業申報的基礎資料自動生成相關數據并自動比對,發現數據勾稽錯誤會自動提醒要求更正。所以企業如果在報告期內想少繳稅或均衡納稅,必須在基礎數據錄入前做好納稅數據調整,這就要求企業財會人員事前對報告期所繳稅金進行匡算,防止超出稅金預算。而對個人所得稅,因為錢是納稅人出的,企業只是代扣代繳,所以企業及企業財會人員一般只作為稅務部門委托的任務去完成,企業領導很少像其他稅種一樣關心繳多繳少,要不要均衡繳納,有沒有多繳甚至錯繳,在這方面會感覺到企業對職工、中小職工股東合法權益缺少應盡的關愛和保護。

(二)重管理層納稅籌劃,輕職工及中小職工股東的合法避稅

企業管理層也是企業的員工,并且絕大部分會在企業領取相對的高額報酬,有的還享受分紅。財會人員是企業高管或一般管理人員,多繳個人所得稅對他們也明顯不利。這樣,企業財會人員在參與企業薪酬計劃制定或執行中會隨時關注少數高管及自己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如平時領導們的“五險一金”是否要繳足,年終獎是一次發放還是并入平時預發一部分,現金分紅發多少,薪酬中要不要考慮分紅因素,畢竟個人所得稅對企業高管及中層管理人員影響更大,必須事先籌劃。在管理層納稅籌劃及職工合法避稅的天平上,一般向前者傾斜,況且一般職工比較重視眼前利益,重視“現實”,企業也往往讓職工到手的現金多一點,盡量壓縮“五險一金”的繳納基數,而對一般職工來說,即使因企業納稅籌劃不到位或錯誤造成職工多繳稅,總認為是國家法律造成的,很少向企業及財會人員維權。

(三)重非法避稅,輕依法納稅籌劃

這方面在中小企業比較普遍。有的企業財會人員為了少繳個稅向企業領導出歪點子,通過隱瞞或截留收入(如房租、廢次品收入、回扣提成收入)、虛開費用發票報支來支付高層人員的薪酬或私下搞不對稱分紅,用賬外支付等不正當手段來違法規避個人所得稅。而對如用足稅前列支政策、巧用一年一次的年終獎金優惠個人所得稅辦法等籌劃較少,對業務用車發放加油卡、業務用通訊費用發放電話卡、提供免費午餐等辦法考慮較少,而是一味采用“費用包干”的“懶政”辦法。當然,隨著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的逐步完善,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企業及個人偷稅風險也越來越大。

(四)重工資薪金扣稅籌劃,輕其他納稅所得扣稅安排

客觀地講,中小企業涉及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主要是工薪所得,資本利得也有所涉及,其他項目相對較少,但也有涉及。實際工作中諸如臨工支出,是去稅務部門開臨工發票還是抄工資表發放?有的高管在多處領取報酬、會計也在多個單位兼職,企業是按工薪所得扣稅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稅?有的組建團隊帶資承包項目,承包收入中既有人力收入也有利息收入,在支付方式上有的直接支付給個人,有的支付給第三方甚至兼而有之,企業臨時向職工股東借資支付的利息甚至帶有分紅性質,這些計稅辦法都是值得籌劃的課題。

四、強化企業扣稅責任的途徑及辦法

(一)強化企業涉稅人才建設

近年來,中小企業稅務申報工作越來越受重視,為完成每月的稅務申報,一些中小企業專門聘任兼職會計或記賬公司幫助企業建賬,上網申報稅務報表,可見企業涉稅人才的重要性。當前企業涉稅人才比較多,一般財會人員對稅金均有所了解,對網上基礎數據錄入、申報比較在行,但對企業全套稅種的征收及適應稅務政策較快變化的人才較少,能合理避稅、納稅籌劃的人才更少,為此,企業有必要在這方面加強培養。當前一是要培養善于學習、接受新知識能力強的新型會計稅務雙精通人才,二是稅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一年一度的年終匯算清繳、會計繼續教育增加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面的內容,形式上可以委托高校、會計協會培訓,也可以網上自學,通過計分形式達到強制學習的目的。

(二)強化企業節稅避稅研究

所謂節稅是指納稅人在遵守稅法及合乎稅法意圖的前提下,為減輕稅負而采取合法手段進行的稅務謀劃與對策,也稱納稅籌劃。所謂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在個人所得稅扣繳實際工作中,我們有必要在對待個人所得稅稅種上像其他稅種一樣積極探索節稅方案,用足避稅手段,打好政策模棱兩可的“球”,杜絕偷稅行為的發生。在具體實際業務中有這樣幾方面可以考慮:

1.在工資薪金所得中用足稅前扣除項目、按月均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優惠等政策,爭取較低稅率繳稅。如“五險一金”基數在符合企業薪酬計劃、職工承受能力范圍內盡量提高,商業健康保險允許每人每月2 400元爭取用足。季度獎、半年獎盡量均衡到月度發放或并入年度獎發放。因為年度獎優惠政策一年只允許使用一次。但由于年終獎計算辦法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12,按其商數(結果)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從數學原理上講并未能真正體現級差性質,這也要求單位財務人員必須事先計算出年終獎適用稅率的臨界點,力爭避免“多發一元少拿一千”情況的發生。

2.注意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的合法轉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七檔,當稅率等于20%時有的項目就有可能進行轉換選擇,這在小企業比較好處理。如股本分級明顯、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的小企業,多分紅還是多發工資是可選擇的,多發工資少分紅,少發工資多分紅。再如企業向職工個人臨時借資付息,利息是可以約定的,利息中可以考慮個人過高的工資收入或分紅等因素。

3.打好個稅政策中模棱兩可的“球”。如公務用車補貼、職工實物福利、單位旅游等,如采取發現金包干辦法,就有可能涉稅,而改由企業直接承擔,只要賬務處理好,一般就不會要求繳納個稅。

(三)強化企業在個稅問題上的對上爭取

個人所得稅確有許多不盡合理的地方,企業對上反映的建議可能在一段時間、在某一企業不一定見效,但從長遠看稅務部門肯定會逐步糾正、日臻完善。筆者認為當前有幾個方面是應提醒稅務決策部門考慮的:

1.職工工薪稅前所得是否考慮改為稅后所得。即由企業承擔個人所得稅。雖然我國當前法律規定難突破、國外也可能是個人繳納的,但在我國稅務代扣代繳實務中已有必要。主要理由一是工薪所得稅前扣除項目職工個人不能作主。如社保基數,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最高的允許達到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的允許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而實質上可以說絕大部分企業除遵守“限高”和“托底”規定外,一般不會以實發數作基數去繳納,即使政府部門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可能也做不到,而企業職工只能按企業決定的基數去配套繳納。二是企業員工并不是個稅方面的專家。如遇到上面所提的“多發一元工資多繳千元稅問題”,職工只能怪稅務政策,很難追究企業會計責任。這種自己的錢自己不能完全作主,更不能“任性”支配,還不如干脆將稅前所得改為稅后工資來得直觀。

2.將按年計算、按月預繳計征個人所得稅辦法擴大到所有企業。目前這種征收辦法已在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運洋捕撈業實施,理由是這三個行業因受季節、產量等因素的影響,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呈現較大幅度波動。實際上許多企業受傳統因素的影響,平時只發生活費或少量薪酬,年終才進行總結算,企業高管、律師、注冊會計師,往往是一個項目完成或年終考核后才進行分配,這也會導致可能多繳個稅問題。再如農民工工資,一般會按天計算,但包工頭平時只發生活費,主要原因是建設方并不是每月支付工程費用,另一方面也考慮到一些農民工個人自律能力差,平時多發多用,年終無錢帶回家過年。為此建議按年計算、按月預繳計征個人所得稅辦法擴大到所有企業,免得企業未能月度均衡發放工資讓職工多繳個稅。同時針對按年計算、按月預繳的實際,建議個稅結算年度調整為當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這樣每年春節前的全年收入都可以計入個人所得,也免得使用年終獎金優惠辦法而傷腦筋。

3.簡化工資薪金七檔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五檔稅率。建議統一改為20%征收,這樣與其他個人所得稅率一致。對維持生計費用仍按月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可能更合理一點)內允許扣除,對“五險一金”因各企業及不同職工之間扣除金額不一,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干脆不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原來這部分扣除費用通過提高維持生計費用扣除彌補(如提高到5 000元),對個人年總收入超12萬元部分另行提高稅率以調節過高收入的分配。同時個人稅率今后可以向企業所得稅率25%的目標看齊,以利個人、企業所得稅統一標準。當然這是一個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過渡的問題,必須綜合評估研究。

4.企業向個人借款與銀行同檔存款利息(或理財產品利息)部分應免征個稅。當前小微企業融資難已是事實。向銀行貸款手續多條件苛刻,不僅利率高,而且還要承受擔保公司的盤剝。向股東個人或其他個人借款(不是集資)即使利息低于銀行同檔利息或理財產品利息還要代扣20%的利息稅,迫使個人不愿將資金借給企業使用,除非企業承擔個人所得稅。希望各級政府急企業所急,多渠道幫助企業融資,消除阻礙民間融資的稅務政策。

綜上所述,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個人所得稅又受企業多方面制肘,與企業勞動者利益相聯,關乎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企業有責任承擔好。J

參考文獻:

[1]于金濤.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對策[J].現代商業,2011,(35):195-196.

篇(5)

1. 綜合效益原則。籌劃個人所得稅,需要綜合考慮各工資項目。不能為了節稅而增加了其他成本。

2. 前瞻性原則。納稅方案必須在納稅項目成為事實之前開始籌劃。

3. 合理靈活原則。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法律條例做出了調整和修改,那么納稅籌劃也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而改變,保證節稅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二、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1. 應納稅所得額與稅率的籌劃。這是對應納稅額產生影響的兩個因素,要么考慮周全,詳細計算,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所適用的稅率,以現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來看,扣除的費用越多,其適用的稅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從個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與費用之后的剩余。在現行的比例稅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歸屬個人所得收入,讓收入適用的稅率降低。

2. 利用好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在發給企業職工、干部的離退休工資、福利費、安家費、退休費、生活補貼、救濟金、撫恤金等,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家規定,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補貼、保險賠償、津貼等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籌劃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式

(一)合理籌劃年終獎達到避稅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如果單位實行的是績效工資與年薪制,那么員工獲得年終兌現的績效工資、年薪則按照納稅人獲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單獨的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納稅。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外的,員工所獲得的其它項目獎金,像考勤獎、季度獎、半年獎、先進獎、加班獎等必須和當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據稅法的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規定,可讓納稅人尋到一種以年終獎為主的避稅方法。

比如:某員工的年終獎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則不同發放方式的結果也不同。

第一種:一次性發放48000元年終獎,這位員工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2500元,每個月應該繳納的稅額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據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得來。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終獎的應納稅額為:48000×10%-105=469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種:分13次發完年終獎,每月發3000,12月再發12000,該員工每月的個人所得為6000+3000=9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額度為:9000-3500=5500元,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500×20%-555=545元。年末發放的獎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則該員工的年終獎金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2000×3%=360元;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種發放方式相比,第二種發放方式讓員工多繳465元的個人所得稅,把部分年終獎與每個月的工資一起發放,雖然減少了一次性年終獎的金額,讓原本年終獎的稅率從10%下降到3%,讓年終獎的納稅額從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繳稅的標準,從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稅負400元。

第三種:把年終獎分成13次發,每月發2500元,12月份再發一次18000的年終獎。該員工每個月的所得收入就變為8500,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8500-3500)×20%-555=445元;年終獎變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數與適用稅率為0元和3%,則該員工的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3%=540元;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445×12+540=5880元。

這種發放方式,比第一種發放方式減少555元的稅負,比第二種則可以讓員工減少1020元的稅負,利用好年終獎的低稅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數標準,可實現最理想的節稅效果。根據以上三種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可知,國家推行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倡導相對提高個人月度收入,適度將年終獎平均到各個月發放,需要追求當月收入避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當月收入減去3500元后的數值處于4500~9000元這一區間,力爭合理運用速算扣除數標準,來達到減稅的目標。而當“一次性年終獎÷12”得到的商數稍微高于第一檔稅率的臨界值時,應該調減到臨界值,使適用稅率降低,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這就需要財務部門再分配獎金和每月職工收入時,合理計算好年終獎在每個月平均發放的金額,確保最大限度降低員工全年總體稅負。

(二)利用好企業報銷來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員工的薪金與工資,是指員工因受雇、任職而獲得的勞動分紅、年終加薪、薪金、津貼、工資、補貼、獎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職相關的其它所得。所以,誤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等但凡用現金形式發放的各類所得,都應該納入薪資范圍,計入計稅基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如果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發票,企業給報銷則屬于常規的生產經營費用,員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通過有效、正規、合法的發票來實報實銷各種差旅費、交通費、誤餐費和通訊費等,避免被誤會成是補貼,也可以幫員工實現避稅目的。

(三)應用非貨幣支付或提高員工公共福利支出達到避稅效果

企業若想變相提高員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將公共福利支出當成費用來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 免費提供交通工具:員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對分散,企業可為其提供班車免費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業的車輛出租給員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員工月薪,名義上的工資額減少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減少。

2. 免費提供餐飲:部分員工因為崗位的特殊性或者個人原因,通常會在企業用餐,很多企業會收取員工的餐費,如果把餐費免掉,則可以在提高員工實際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時減少了部分工資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3. 提供相應的工作設備:根據企業員工的工作需求,為其提供手機等通訊設備,然后相應地調整員工月收入,手機的實用性強,企業為員工統一配備手機,員工在名義上的收入減少了,一部分個人所得稅也可規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對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員工,企業可根據他們的個人需求,為其提供低價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時相應地降低員工的月薪。

(四)正確選擇保險項目

人們購買保險后,法律賦予我們三項收稅優惠:1.保險賠償不計入個人收入,它屬于個人因不幸的意外所獲得的賠償,因此可免除個人所得稅;2.根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個人將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繳付給指定金融機構,這些費用不計入個人當月的收入,可免繳個人所得稅;3.根據國家、省級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按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金,以上項目存進銀行的個人賬戶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個人所得稅。

(五)提高公積金扣繳比例

財政部規定:企業、員工個人在不高于員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礎上,可在個人應納所得額中將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扣除;根據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員工的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比例從原來的8%上升到12%。

四、結語

合理運用稅法以及國家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籌劃個人所得稅,對員工而言,可提高收稅利益,減輕稅收負擔,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以及納稅意識;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法,對國家宏觀經濟的調控也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際價值。

參考文獻:

[1]林珊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協同籌劃研究[J].中國商論,2016(10).

篇(6)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征收的一種稅。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開征了這一稅種。因為個人所得稅直接涉及個人的切身利益,避稅的主觀愿望十分強烈,所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對每一個納稅義務人來說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石油行業整體薪酬水平較高,企業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普遍超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特別是隨著近幾年職工工資的增長、企業年薪制的推行,石油企業職工進行個人納稅籌劃的意愿更加迫切。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范疇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在不減少個人所得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種合法行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部分: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嫁籌劃。

其中,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的基礎上,通過掌握相關稅收法律知識和會計知識,在稅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對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籌資、投資、經營活動做出巧妙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目的的活動;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轉嫁籌劃則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采用純經濟的手段,利用價格的調整和變動,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稅源目前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其次是個人利得。工資、薪金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并按個人月實際收入來計稅的,這些特點使對之避稅籌劃成為可能。個人所得納稅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將個人收入均勻發放,盡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間出現太大差異,導致出現個別月度適用稅率畸高的現象,從而達到降低平均適用稅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普通獎金金額,選擇最佳的避稅區間;三是充分運用稅法有關規定,個人經營收入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避免產生應納稅所得;四是轉換個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將個人工資、薪金收入均勻發放以降低平均適用稅率

對石油企業職工來說,工資、薪金收入是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將個人收入均勻發放避稅是針對工資、薪金收入數每月不均衡時的納稅籌劃,這種納稅籌劃方式對石油企業職工有著現實的、普遍的意義。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隨著攀升,因此某個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收入極不平均,相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同等收入情況下其納稅的金額就大得多。所以,對工資、薪金類所得的分配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例如:某職工月固定工資收入2 000元,每季末發放獎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籌劃情況下獎金在季末月度發放,則該職工每月應納稅額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將季末發放的資金平攤到每個月當中,則每月應分配1 500/3=500元。

應納稅額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較方案一可減少個人所得稅額計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間合理分配年度獎金數額,選擇最佳獎金分配區間

通過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普通獎金的數額,也能夠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繳納金額。在暫不考慮職工工資收入的情況下,具體的方法是:首先預測出職工個人全年獎金總額;其次在獎金總額中先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額(根據下面1、2不同的方法,選擇最佳配合數據或最佳稅率組合可得);最后是獎金總額扣除年終一次性獎后的余額在12個月平均后作為職工月普通獎,則職工獎金納稅最少。這對石油企業內部實行年度業績考核兌現的單位來說,這種避稅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義。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扣稅問題作了重新規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即: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按此方法進行扣稅,存在9個無效納稅期間。這些無效納稅區間有兩個特點:一是相對無效區間減去1元的年終獎金額而言,稅前收入增加稅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變。比如年終獎為6100元時,相應的個稅為585元,稅后收入為5 515元,而年終獎為6 000元時,相應的個稅為300元,稅后收入為5 700元。稅前收入增加100元,稅后收入反而減少185元;二是每個區間的起點都是稅率變化相應點,如四個常見的無效區間(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進行納稅籌劃,選擇年終獎具體金額時,一方面要避開無效區間,另一方面盡量選無效區間的起點減去1后的余額作為年終獎最佳金額,如選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獎金總額與年終獎最佳配合的一組數據為:

例如:某單位員工全年獎金收入24 000元,單位為員工支付時,在不考慮工資收入的情況下,有四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每月支付獎金1 000元,年終一次性考核獎金為12000元。

該員工12個月獎金納稅=(1 000×10%-25)×12=900元;年終獎納稅=12 000×10%-25=1175元;全年應納稅額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獎金1 000元,7月發半年獎5 000元(不含月獎),12月發年終獎8 000元。

該員工除7月外11個月獎金納稅=(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獎納稅=5000×15%-125=625元;年終獎納稅=8 000×10%-25=775元;全年應納稅額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發放獎金。

該員工全年應納稅額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發1 300元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8400元。

該員工12個月獎金納稅=(1 300×10%-25)×12

=1 260元;年終獎個稅=8 400×10%-25=815元;全年應扣繳個稅=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獎金總額與年終獎最佳配合的數據組,獎金總額為24 000元,年終獎確定為6 000元,每月獎金1 500元。那么12個月獎金納稅=(1500×10%-25)×12=1 5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6 000×5%=300元;全年應扣繳個稅=300+1 500=1 800元,比最優的方案一、四還節約275元。

五、將個人應獲得的收益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

為了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稅法規定對企業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課征所得稅。如此一來,個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資所得不被征稅,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資所得留存到企業或公司賬上,作為對企業或公司的再投資;而企業和公司則可以把這筆投資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入個人的名下。這樣既避免了個人被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保障了個人收入及財產的完整與增值。當然,上述作法必須以個人對企業的發展前景比較樂觀為前提,同時對企業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職工擁有專利權一項,他可以在出售專利權和投資建廠兩項方案之間進行選擇。如果單純轉讓專利權,獲得收入40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40×(1-20%)×20%=6.4(萬元)

稅后利潤為:40-6.4=33.6(萬元)

若采用將其專利權折合為股份投資,其專利權折股40萬股,當年獲股息收入為4萬元,股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4×(1-20%)×20%=0.64(萬元)

稅后利潤為:4-0.64=3.36(萬元)

通過利用專利權投資,每年僅需負擔稅款0.64萬元,那么經營10年以后,該職工可以收回全部轉讓收入33.6萬元,而且根據資本保全原則,該職工還可以繼續保留其40萬元的股份。對石油企業職工來說,目前個人進行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個人從企業獲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個渠道用于對企業再投資,通過資本投資來保值增值,對職工個人來說也是一項增加收入的途徑。

六、轉換個人從企業取得報酬的方式

通過增加工資薪金能增加個人的可支配收入,滿足其消費的需求,但由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現金的比率將會逐步降低。轉換個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樣可以達到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卻可少繳個人所得稅。舉例如下

(一)將個人收入轉化為油田企業對員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職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設施,更多的為職工服務,間接增加職工收益。

例如:某職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該職工可支配的收入為5 000元。這時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是: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該職工所在企業為提供免費住宿條件,在該職工可支配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則該職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時企業在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會降低企業所得稅的負擔。

(二)為職工提供差旅補助

油田企業通過為職工在培訓、學習、考察、探親、療養等期間給予職工一定的差旅補助,間接增加職工收入。這種方式對企業來講并沒有多增加支出,職工個人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少繳部分稅款,增加實際可支配收入。

(三)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石油企業職工正常工作環境必須符合的健康、安全、環保(HSE)的要求,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提供必須要的條件和設施,改善工作環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對職工個人來說,健康、安全、環保的工作環境既保證了工作環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個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提高了生活的質量,企業也通過增加相應的支出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目前我們國家有關部門也在大力倡導企業在安全、環保和職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減少企業安全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通過這種方式,實現真正意義上國家、企業和員工共贏局面。這種情況尤其適合石油企業,石油企業工作環境復雜,職工的工作環境風險系數偏高,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業還可為工作期間的職工提供免費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須的車輛、提供生產經營中必須的通訊條件等方式,減少職工在工作期間的支出。以上費用并不只是單純的由油田企業來承擔,而是使職工部分正常收入轉化為企業費用,這樣油田企業承擔的成本總額不變,職工的實際消費能力也沒有下降,但個人稅收負擔減輕了。

七、轉化個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稅法規定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石油企業的職工也可以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增加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減少在利得方面的個人所得稅支出。

二是近幾年石油企業改組改制力度不斷加大,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石油企業對改制單位職工的進行了大量的補貼。在這個過程中如何選擇補貼的形式,對職工的稅收負擔有著直接的影響。稅法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改組改制企業職工的補貼轉化為改組改制企業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又可以提高職工對改組改制企業的歸屬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籌資、投資、經營活動做出巧妙的安排,既達到了規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又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導向政策的實施,把國家的稅收杠桿調節國民經濟活動的作用落到了實處,實現個人利益和國家經濟政策的緊密結合,是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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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逃稅是指納稅人用非法的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屬于稅收欺詐行為,在我國稅法中則使用“偷稅”來描述。避稅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的偏差以合法方式降低或遞延納稅義務,減少稅收負擔的行為。避稅的理論基礎來自于西方法律廣泛采用的“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等罪刑法定原則。

事實上逃稅是一個歷史性和世界性現象,不只是現在才有,也不只是中國獨有,這是由經濟人的自利特性決定的。在中國古代就有為逃避賦稅而躲藏于深山并發出“苛政猛于虎也”感嘆的故事,英美國家也很早就有“只有死亡和納稅是任何人都逃脫不了的”之類的名言,這說明在英美國家納稅非常正常和普遍,逃稅是很多人想實現又不能完全實現的意愿。

在中國,“富人與納稅”已不是一個新鮮話題。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某某明星偷稅逃稅,某某明星主動納稅等等新聞引起了老百姓對稅收問題的關注和了解。 可以說,關于明星們的稅收話題,啟蒙了中國老百姓的稅收知識和納稅意識,2002 年劉曉慶稅案再一次使“富人逃稅”現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富人逃稅”話題別引人注目的有兩份排行榜名單:一份是“中國內地私營企業納稅百強”名單,另一份是《福布斯》公布的“2011年中國富豪排行榜”。京城某報記者偶然間將其兩相對照,卻有了驚人發現:前50名“富豪”中,進入納稅前 50 名的僅有4人。這不由得讓人產生疑問:富人是否繳足了稅?是“中國納稅百強”漏掉了“福布斯富豪”們還是“富豪”們在納稅方面有什么“閃失”和“疏忽” ?無論哪種結果,聽起來似乎都像“國際玩笑”!

雖說稅收反映的是當年的經營情況,而財產反映的是多年累積的情況,納稅多少與財富多少是不完全一樣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富人的收入較高,納稅能力也較強。象我國這樣的極端情況,無論如何都是不正常的,從稅收制度的設計意圖看:個人所得稅是具有調節收入分配職能的稅種, 也就是說是“劫富濟貧“的稅種,富人應該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其稅收收入應主要來自于富人,那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是怎樣的呢?

據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鋼列舉的一組數據“在 2011 年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稅占 42% 其次是利息稅占28% 兩者合計占70%,個體經營、勞務報酬等應交稅所占比例較小。這就意味著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應交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足額收上來”。胡鞍鋼援引國內外的數據說,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階層,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國的外國人,第三才是私營企業主、個體戶等。在城市,低收入者的稅負要高于高收入者。我國稅法中,收入越多納稅越多的“累進制”,在最高收入人群面前變成了“累退制”,我國最高收入戶的稅負差不多世界最低。以上資料顯示,我國高收入階層存在較為嚴重的逃稅現象。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稅收收入統計資料顯示:2011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3281.3億元,超過了消費稅成為第四大稅種,占稅收總收入的8.32%。雖然隨著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這一比例正在逐年遞增,但據發達國家平均30%的比例還相差很遠,如果按照15%的國際標準估算的話,個人所得稅收入應是5910億元,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一年流失至少在 2600 億元以上。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逃稅情況如此,其他稅種的逃稅情況也不容忽視。近年來,關稅逃稅案件、增值稅逃稅案件等頻見報端。據北京市地稅局 2012 年上半年對 7000多戶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的結果表明,其中超過 70%的納稅人有問題,逃稅總金額超過11億元。從數字上看,營業稅偷逃嚴重,半年內查補稅金達6.9億元,個人所得稅方面,共被查補稅款以及罰款和加收滯納金1.6億元。

在世界經濟強國美國,盡管其法制相當健全,稅收征管水平較高,公民納稅意識也較強,但逃稅問題也不容樂觀。據美聯社報道,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美國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日益嚴重,美國國內收入局調查發現,僅 2000 年納稅年度至少有74萬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不合理逃避稅收50億美元。國內收入局局長查理?羅斯提說,由于逃稅手段隱蔽,具體的逃稅數額很難估計,但每年至少幾百億美元。因此,美國國內收入局決定恢復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隨機抽查,加強對所得稅申報的審計,打擊不斷增長的偷逃稅行為。

只要有稅收存在,就必然伴隨著逃稅現象。依法納稅與非法逃稅是與生俱來的一對矛盾。今天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逃稅現象的困擾和威脅,治理逃稅現象已經成為了各國政府將要長期面對的富有挑戰性的艱巨任務。

可以說,自從有了稅收,人們就產生了躲避稅收,減少稅負的行動。但真正意義上的通過合理又合法的避稅手段來減輕稅負,大約興起于100多年前的西方國家。作為維護企業自身權利的合法手段,避稅在西方國家同樣經歷了被排斥、否定到認可、接受的過程,直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后,避稅才得到西方國家法律界的認同,經過近百年對避稅的發展和研究,現今西方國家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理論和操作方法,具體表現如下:

(1)國外避稅行為已被納稅人普遍接受。企業尤其是大企業已形成了財務決策活動中避稅先行的習慣性做法。涉外企業在我國投資前,基本上都是將稅收制度和稅收環境作為其重點考察內容,由此可見國外企業對避稅行為的重視。美國波音公司也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避稅的例子:2001年4月份,波音公司突然宣布將總部從西雅圖遷出,這個消息在西雅圖以及西雅圖所在的華盛頓州引起強烈震動,高稅負是波音離去的原因之一。從中也可見,企業規避稅負的行為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并對經營活動甚至戰略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2)避稅的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許多企業、公司都聘用稅務顧問、稅務律師、審計師、會計師、國際金融顧問等高級專門人才從事避稅節稅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也有眾多的會計師、律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開辟和發展有關避稅的咨詢和業務。據統計,日本80%以上的企業是委托稅理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的。美國約50%的企業其納稅事宜是委托稅務人代辦的,個人所得稅幾乎100%委托稅務人代辦。

(3)跨國避稅趨勢日益明顯。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加深,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跨國避稅己成為當今跨國投資和經營中日益普遍的現象。如以生產日用品聞名的聯合利華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對著各個國家的復雜稅制 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稅務高級專家進行避稅和稅收籌劃,一年僅“節稅”一項就給公司增加數以百萬美元的收入。

(4)稅務會計在避稅工作中發揮著顯著作用。稅務會計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根據稅收法規對應稅收入、可扣除項目、應稅利潤和應稅財產進行確認和計量、計算和繳納應交稅金,編制納稅申報表來滿足稅務機關等利益主體對稅務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據稅法和企業的發展計劃對稅金支出進行預測,對稅務活動進行合理安排,發揮稅務會計的融資作用,盡可能使企業稅收負擔降到最低 隨著通貨膨脹和高利率的出現。企業管理者增強了貨幣的時間觀念,稅務會計研究重心轉移到第二職能。由于成效顯著,稅務會計得以迅速發展。

(5)避稅知識在整個教育和培訓中受到重視。如在美國的財會、管理等專業的學習中,一門必學的知識是學習怎樣減少繳納的稅金,在美國的公民義務教育中有一個稱為“了解稅”的教育計劃,對14-18歲的中學生進行稅收知識教育,因而在美國中學生都會填寫稅收申報表。在國外,合理避稅是被提倡的,如美國國內收入局對各類可以減免稅的項目及金額廣而告之,眾多會計師行也以合理避稅專家身份而競相向客戶提供服務。在西方國家有許多種合理避稅的途徑,比如購置房產、購置汽車、或者慈善捐款等,其中慈善捐款在合理避稅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般來說,西方國家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遺產稅都很高,如遺產稅率在某些國家高達80%左右,因此西方富豪們經常選擇慈善事業做為避稅和樹立公眾形象的途徑。

避稅行為在我國過去較長時期被人們視為神秘的地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稅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人們規避稅負愿望逐步通過避稅行為得到實現。現今,合法避稅已經悄悄地進入人們的生活,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日漸改善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合法避稅更被一些有識之士和專業稅務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開始介入企業合法避稅活動,北京、深圳、大連等稅收籌劃較為活躍的地區還涌現出一些稅務籌劃專業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中國稅務通網站、大中華財稅網、永信和稅收咨詢網等。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惡意避稅行為在我國也非常嚴重。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問題尤其厲害,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表明,外商投資企業虧損面在 1988 年-1993 年約占 35-40%,在 1994 年- 1995年已達 50-60%,在 1996 年-2000 年平均達 60-65%,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工作處負責人分析認為,虧損的外商投資企業中 有的是正常經營性虧損,但占相當數量的是外商投資者利用轉讓定價等手段,人為導致企業虧損,即通過各種避稅手法,轉移利潤,虛虧實盈。

由于避稅行為在我國出現的歷史很短,目前我們對它還缺乏整體系統的認識避稅問題的研究在我國尚屬一個新課題。

參考文獻:

[1]賈紹華 中國稅收流失問題研究 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2.06

[2]李嘉明企業稅務籌劃的數理分析重慶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2001 年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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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主要稅收政策

(一)基本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負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公式如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月工資薪金總額-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住房公積金-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取得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按將獎金除以12個月的結果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直接以一次性獎金數額為計稅基礎,按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該方法。大多數公司每年將增發一個月工資、年度績效獎等公司發放獎勵比較集中的12 月份作為一次性獎勵計稅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絕大部分員工的稅負。

二、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問題的提出

目前,大多數公司員工的工資收入主要包括每月發放的工資、獎金、年度績效獎、效益好的單位還要增發一個月工資等。員工每月的工資收入,毋庸置疑應按稅法規定納稅,存在避稅的可調控空間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單位二次分配發放的獎勵性工資和年終集中發放的獎勵上了。

由于受工資體系和工資結構設計以及工資總額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員工個人所得稅比籌劃后多交的情況。例如,某員工每月的凈收入(注:正常情況下,假定凈收入=應發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下同)為2500 元,離3500 元/ 月的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還有1000 元的差額,如果每個月700 元的獎勵平均發放將不用納稅,如果4 個月集中發放將繳納75 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3600 元的年終獎平均到各月發放將不用交稅,年底一次性發放將繳納108元的稅金。

又如,某員工年底獎金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40 元;如果他年底獎金為19000 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將繳納更多),即他雖然多發了1000 元的獎金,但卻要為此多交1255 元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邊際稅負的不合理,給納稅人提供了更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思路

由于公司內部各單位發放獎勵性工資的發放時間、范圍、額度均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相關獎勵的發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業績完成才能發放獎金等,再結合個人月份收入的不確定性,使得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構成具有極大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無法預見員工個人月份收入的情況下,必定難以對每名或部分員工的收入進行統一的避稅管理。但對于合理避稅問題,還應總體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各單位負責人、工資會計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加強個人所得稅理論與籌劃技巧的學習,對于日常性工資可以由各單位會計進行把握,讓其結合日常工資和內部獎金的發放進行合理避稅。

(二)通常情況下,除全年一次性獎金外,盡量避免多月的獎金或補貼放在某一個月一次性發放,盡量做到均衡發放。

(三)統籌好全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的比例,將他們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每月工資的稅率,又要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

(四)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指的是在此范圍內的一次性獎金的金額,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將大于他多發放的獎金金額,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員工的年底獎金為19000 元,可將其中的1000 元錯月發放,這樣就可以避免稅率由3%提高到10%。具體建議如下:

(1)對于每月所得距離起征點差額較大的員工,這部分員工是指年凈收入在4.2 萬元以下的員工),將年終獎平均在每月發放,以用夠3500 元/ 月的費用減除標準,避免交稅。

(2)對于收入在起征點邊緣(年凈收入在4.2 萬元-6 萬元)的員工,將每月收入平均化,盡量用夠3500 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其年終獎在年底一次性發放,最高限額為18000 元(稅率3%);也可將年終獎在平時平均發放,每月扣除允許的減項后,所得不超過5000 元(稅率3%)。

(3)年凈收入在6-12.6 萬元的員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納稅,超過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納稅。

(4)年凈收入在2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54000 元(稅率10%),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納稅。

(5)年凈收入在30 萬左右的員工,其年終獎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最高限額為108000 元,(稅率20%),以用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資均衡發放,每月僅超過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應科學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盡量接近最適用的低稅率,同時,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禁區”,最大限度的降低個人稅負。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指凈收入,以下同)在6 萬元以下的職工群體是不適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辦法的,而應盡可能用足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工資獎金的均衡發放;對于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6 萬元以上的群體,應預先謀劃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來降低其個人稅負,科學組合一次性獎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員工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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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對完善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征管。2005年1月21日,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的計稅方法重新進行了規定。文件的頒布及實施,極大地拓展了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一、稅法有關規定

(一)勞務費政策依據

我國稅法規定關于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征收辦法。

(二)年終獎政策依據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獎金-雇員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必要性

目前許多納稅人已從過去偷偷地或無意識地采取各種方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發展為積極地通過納稅籌劃來減輕稅收負擔。但是,納稅籌劃在某些人的觀念意識中往往和投機取巧聯系在一起。

(一)納稅籌劃有利于激勵納稅人增強納稅意識

為了進一步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會自覺不自覺地進一步鉆研財稅政策、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二)納稅籌劃可以節減納稅人稅收

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

三、個人所得稅涉稅項目的納稅籌劃

(一)籌劃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稅計劃。就是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對個人在近期內收入情況的預計作出的收入安排,通過收入的時間和數量,支付方式變化,達到降低名義收入額之目的,進而降低稅率檔次,以降低稅負或免除稅負。其次,采取合理避稅策略。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①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費用的機會,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二)主要涉稅項目的籌劃應用

1、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

由于我國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使得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稅收負擔也越重。通過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進行籌劃,可以避免此類不公平的發生。具體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2)利用職工福利籌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單位達成協議,改變自己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2、勞務報酬所得的籌劃

我國關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但是對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況實行加成征收,實際上也就等于是三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有自己

的特點,下面針對其特點,進行納稅籌劃的分析。

(1)分項計算籌劃法。對于勞務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為一次。這里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檢出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次數籌劃法。與工資薪金所得不同,勞務報酬所得征稅是以次數為標準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費用,所以說在一個月內勞務報酬支付的次數越多,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其應交納的稅款就越少。

(3)費用轉移籌劃法。為他人提供勞務以取得報酬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提供或負擔,以達到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目的。這樣,雖然減少了名義報酬額,但實際收益卻有所增加。

(三)其他所得的納稅籌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籌劃可以利用稅收上的優惠進行籌劃,將個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稅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機構,以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并且能夠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費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納稅籌劃,因為稅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贈扣除一部分金額,減少納稅基數,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實施納稅籌劃無論從納稅人維護自身權利,還是從完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來說都是非常必要的。當納稅人面臨沉重的稅收負擔,而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在短時間內又不可能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納稅人只有通過納稅籌劃,實現合理避稅和合法節稅,這才是面對目前政策法規的必然之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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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隨之攀升,因此某個時期的收入越高,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類收入極不平均,相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繳納稅收的比重就大得多。這個時候,對工資、薪金的籌劃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攤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實行業績提成制度,底薪為1200元,提成獎金為銷售額的1%,每年5~8月為銷售旺季,銷售員小王在銷售旺季每月提成額約為1萬元,4個月累計為4萬元,小王在銷售旺季每個月納稅=[10000+1200-2000]×20%-375=1465元,全年納稅約5860元。

若小王的銷售提成在5月至次年4月分攤,則小王每月納稅額=[(1500+40000÷12-2000)×15%]-125=300(元),全年納稅約3600元,兩者比較,節稅2260元,相當于淡季兩個月的工資,節稅效果相當可觀。

在某些受季節或產量等方面因素影響的特定行業,如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行業,對于其職工工資收入波動幅度較大的情況下,合理調節獎金發放的時間,能為員工節稅,提高實際收入水平,從而提高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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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的發放時間與發放比例調整避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這一優惠政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和年終獎與工資的比例進行調整以達到節稅目的。

(一)年終獎發放時間調整避稅

案例2:某公司員工張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為其發放年終獎20000元。

若年終獎一次發放:張某全年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00-1600)]×10%-25=1935.4元。

注:20000÷12=1667元,對應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

若年終獎分為12個月發放:即年終獎20000分解為每月發放,則張某全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600+1667-2000)×10%-25]×12=1220.4(元)。

兩種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納個人所得稅=1935.4-1220.4=715(元)。

案例3:某公司員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稅前項目已扣除),2008年12月為其發放年終獎20000元。

年終獎一次發放:

1.全年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2000)×20%-375]×12=9900(元);

2.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納稅=9900+1975=11875元。

年終獎分為12個月發放:即年終獎20000分解為每月發放,則李某全年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1667-2000)×20%-375]×12=13900.8(元)。

兩種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納個人所得稅=13900.8-11875=2025.8元。

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有升有降呢?原因在于月工資水平的高低,當月工資水平低于個稅起征點時,應盡量將年終獎金分解至每月發放,以用足每月2000元的扣減額,當月工資高于個稅起征點時,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二)調整工資與年終獎比例避稅

案例4:某公司實行年薪制,王某為部門經理,核定年薪12萬元。

若工資為1萬元/月,年終獎為零,則王某全年納稅=[(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若月薪定為5000元,年終獎6萬元,則王某全年納稅=[(5000-2000)×15%-125]×12+(60000×15%-125)=12775(元)。

注:60000÷12=5000元,對應稅率15%,速算扣除數為125.

若月薪為3000元,年終獎為84000元,則王某全年納稅=[(3000-2000)×10%-25]×12+(84000×20%-375)=17325(元)。

注:84000÷12=7000元,對應稅率20%,速算扣除數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稅1925元,比方案三節稅4550元。

年終獎發放時間和與薪酬的比例上的納稅調整既要考慮每月工資的稅率,又要考慮年終獎的稅率,任何一方稅率過高都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一般來說,在月薪高于個稅起征點的情況下,當工資和年終獎的比例調整至兩者的個稅稅率比較接近的情況下節稅效應最明顯。

當通過核算發現工資適用稅率>年終獎適用稅率,可通過降低工資適用稅率,將部分工資轉化為年終獎,適當提高年終獎的適用稅率,使職工稅負最低,稅后收入最大。當工資適用稅率

03

薪酬福利化避稅策略

由于目前我國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時,按照固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做相應扣除,不考慮個人的實際支出水平,這就使利用非貨幣支付辦法達到節稅的目的成為可能。在既定工薪總額的前提下,為員工支付一些服務的費用,并把支付的這部分費用從應付給員工的貨幣工資中扣除,減少員工貨幣工資,企業就可以把這些作為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支出,而這些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都是可以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相應比例在稅前扣除的(具體比例參考各地稅收政策),這樣即減少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負擔,又為員工提高了實際可支配收入,可謂一舉多得。

案例5:某公司員工小王月薪5000元,每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費用400元,工作午餐費用20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實際為=5000-[(5000-2000)×15%-125]-800-400-200=3275(元)。

若公司為其提供集體宿舍,并安排集體宿舍至上班地點的班車,并解決工作午餐,工資調整為3600元,則小王每月的實際可支配收入為=3600-[(3600-2000)×10%-25]=3465(元)。

兩者相比,節稅190元,全年節稅2280元,企業既減少了所得稅的應稅負擔(一般在20%以上),員工又得到了實惠,且便于管理,可謂一舉多得。應該注意的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福利不能為現金或其他購物券。一般來說,企業可供選擇的免稅福利有:提供免費的工作餐,且必須是不可轉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車輛;提供含家具在內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補充的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或多繳納住房公積金(當地政策許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據勞動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公用福利設施如水、電、煤氣、電話、通訊、寬帶網絡等;提供員工繼續教育經費或其他培訓機會;提供員工子女教育基金或獎學金。

不具備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給予員工在教育、交通、通訊、子女醫療等方面一定的報銷幅度,也可以達到員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項福利列支應為政策準許。另外要考慮員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為了單一的避稅目的而搞一刀切,發掘員工個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針對性的福利,還能體現對員工的人性關懷,提高員工積極性,可謂一舉三得。

04

避開無效納稅區間的節稅策略

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存在9個無效納稅區間。這些無效納稅區間有兩個特點:一是相對無效區間減去1元的年終獎金額而言,隨著稅前收入增加稅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變。

如年終獎為6100元時,相應的個稅為585元,稅后收入為5515元;而年終獎為6000元時,應繳的個稅為300元,稅后收入為5700元。可以看出:稅前收入增加100元,稅后收入減少185元。

無效納稅區間另一個特點是,每個區間的起點都是稅率變化相應點。主要有四個常見的無效區間: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籌劃人員在選擇年終獎時,一方面要避開無效區間,另一方面應盡量選無效區間的起點減去1后的余額作為年終獎最佳金額,如選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為按照這些金額適用稅率將較低。

05

用足國家稅收政策的節稅策略

國家規定的稅前優惠扣除項目匯集如下:(1)獨生子女補貼;(2)托兒補助費;(3)按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4)冬季取暖補貼;夏季防暑降溫費;(5)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6)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7)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8)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相當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9)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難的地區、貧困地區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捐贈額。

上述優惠政策有很大的節稅空間,只要是符合國家和當地財稅法規規定的名目和額度范圍以內的部分,都可以在稅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規定的發票報銷的方式節稅。例如,浙國稅所[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按照企業主要負責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額度內,據實在稅前扣除。因此,薪酬管理者必須對國家和當地的法規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當地稅務機構保持聯系,符合規定的稅前項目進行備案登記,為員工節稅。

06

勞務與薪酬的轉換避稅策略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勞務報酬實際是相當于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

由此可見,相同數額所得視其收入性質不同而適用的稅率也是不一樣的。在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時候,工資、薪金所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必要時甚至可以將其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納稅。而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稅。

案例6:某公司聘用了高級工程師李先生為顧問,2009年2月取得工資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稅額為:(62500-2000)×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62500×(1-20%)]×30%-2000=13000元,則當月可節稅1940元。

案例7:楊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獲得報酬10萬元。若按照勞務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若楊先生同時在公司兼任副總,則應按照工資薪酬所得納稅,稅額:(100000-2000)×20%-375=19225(元)。

兩者相比,節稅5725元。若將10萬元報酬分攤至12個月發放,則節稅效果更加明顯,稅額為=[10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

如何界定“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呢?從形式上來說,確立雇傭關系必須通過單位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判別是否具有“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別法。如果企業與受雇臨時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被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臨時人員”,否則將視為非企業臨時人員。在運用上述方法節稅時,一定要征得員工的同意,同時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只有在勞動關系介于兩者之間,且雙方都同意,并且不會有其他勞動糾紛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否則會產生逃避納稅的嫌疑風險,或導致其他的勞動糾紛。

07

其他特殊群體的避稅策略

(一)外籍員工

根據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根據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判定其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按其負有的納稅義務不同,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不同的公式,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見下表,由于居住時間和支付機構不同,外籍人員承擔的納稅義務也不同,因此,存在著一定的避稅籌劃區間。對于和國外合作的國內企業,應盡量爭取由國外支付薪酬,以減少企業和個人的納稅負擔。由于外籍人員的薪酬一般較高,為了降低稅負,應用足福利和國家免稅政策。另外,在工作時間上也可以進行籌劃,合理延長探親或度假的機會,或將部分工作安排在國外完成,這樣就可以獲得非居民納稅人的身份。

(二)重獎員工

為了獎勵業績特別顯著的少數高級管理人員和研發人員,企業常實行重獎制度。由于數額較大,個人所得稅負擔也較重。例如,某公司為了獎勵業績特別顯著的一名研發團隊主管,決定為其發放40萬元獎金。如果這40萬元獎金當成一個月工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400000×45%-15375=164625(元),如果將這40萬元獎金當成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稅額為:400000×25%-1375=98625(元)(上述兩種算法都假設這名員工月薪超過計稅工資標準)。可見由于稅收的調節,公司雖然作了很大的投人,卻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薪酬激勵只有與納稅籌劃相結合,才能實現薪酬效能的最大化,達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公司可以新購置的價值相當的小車獎勵,小車的使用權一開始就歸員工,所有權則先歸公司,公司與員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汽車費用和責任保險的歸屬問題,并約定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滿后,該車再接較低的二手車價格出售給該員工(出售價格可在員工本來應納的稅額如98625元內酌情考慮)。

這樣做的好處是:期滿前,車輛所有權仍然屬于公司,可以作為公司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列支相關項費用;一定年限后,公司將車賣給個人,個人獲得所有權,從中可得到實惠。這種操作方法既減輕了公司的負擔,又使員工個人得到真正的獎勵實惠,可謂一舉兩得。

08

合理避稅應注意的問題

避稅操作因為涉及法律、經濟、企業內部公平和員工的心理因素,因此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合法性問題。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納稅也是光榮的神圣的使命。納稅要注意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避稅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進行。

企業的人力資源和財務工作者必須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當地稅務機關保持密切聯系,有關的避稅處理需要備案的必須到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否則,犯了逃避納稅罪,反而得不償失。

篇(11)

2.未能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主義特征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當今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更多地考慮人類自身的需求,我國目前對個人收入的征稅尚未體現這一原則。

3.由于征收范圍窄,造成稅收流失。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采取列舉項目的方法,即只對稅法列舉的項目征稅,沒列舉的項目不征稅。這種方法表面看起來清楚、明確,但實際當中由于我國個人實際收入的貨幣化、帳面化程度底,有許多該征稅的收入都沒有征到稅,反映出征稅范圍的相對狹窄、片面。

4.邊際稅率偏高。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邊際稅率為45%,比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邊際稅率要高。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偏高不利于調動勞動者創造更高收入的積極性。其次,在違法被處罰的預期成本不高的情況下,高稅率必然誘惑納稅人偷稅.

5.累進檔次偏多。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的稅率為九級超額累進,而發達國家普遍減少了累進檔次。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 稅收一體化趨勢也更加明顯。我國必須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與我國社會經濟現實進行結合,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而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 、實行綜合和分項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者混合所得稅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表明,這種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完全放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也是不現實的。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因此建議在未來個人所得稅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

二 、調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及認定范圍

1.通過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繳相同的稅

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目標是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從這個角度來說, 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 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 這也是個人收入差距的最終體現。因此, 對收人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人的調節上。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人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 以實現按綜合納稅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去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目標。如對老年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從收入角度來設計以個人為納稅單位, 它不能對特殊的項目采用因素扣除法, 因而不能起到預定的個人所得稅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

2.堅持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應用原則,從納稅人范圍上看應將自然人性質的獨資、合伙、合作經營者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界定不清的問題。

三 、設計合理的稅率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

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 個人所得稅改革, 始終離不開稅率這個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三種, 即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工薪所得、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承包、承租及個體戶所得和的比例稅率。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大部分為工薪族,這樣的個人所得稅率設置確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 稅率的設計, 要體現對中低收入者的照顧, 對高收人者的調節應考慮到與我國企業所得稅的銜接, 最好與將來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 不能導致個人所得稅收人的明顯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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