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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
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第八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第九條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帳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十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第四章停業、復業登記
第二十三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條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六章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第七章證照管理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第八章非正常戶處理
第四十條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四十七條稅務人員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相關手續,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023-03
一、稅務登記管理現存的問題
稅務登記管理是確保稅款征收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由于其處于征稅工作的源頭地位,為之后的稅源控制、稅款征收等稅收工作提供征收、管理、評估等信息,因此這項工作落實得好壞與否,直接影響到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國家對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越來越重視,有關法律法規也日趨完善,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還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低。中國稅法法律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稅務機關應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事與愿違,信息交換比對渠道不暢。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門之間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操作;二是各部門之間相互封閉信息,難于實現交換比對,導致漏登、漏管。
2.巡查管理不到位,不登、漏登現象突出。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部分企業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開業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后才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還有的根本不來辦理登記,街道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其違法行為向我所提供線索,我所向其發放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才來辦理稅務登記。這兩種情況的發生很容易導致稅款的流失。
3.登記資料審核管理不規范。這主要表現在:稅務登記表內容填寫不全,登記信息錄入缺項;稅管員進行實地調查的少,有的借用證件辦證經營,有的既無辦公場所,也無經營場地;登記資料管理不規范,有的登記臺賬不全,有的無登記資料專柜,“一戶式”電子檔案儲存不齊。
4.對中介機構監管不嚴。在每天辦理的稅務登記業務中,超過30%的業務量是由中介代辦的。在這些中介中,有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中介公司,也有沒有任何資質的個人,關于其行為也是良莠不齊。有的中介行為比較規范,有的則為了牟取高額利潤在同一地址注冊多家公司或提供假合同騙取稅務登記。在登記業務中,還有部分中介提供虛假印花稅票和收據,企圖蒙混過關,影響惡劣,不僅造成辦稅秩序的混亂,還致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顯失稅收公平。
5.違章處罰力度不夠?!抖愂照鞴芊ā返?0條、《辦法》第42條、第43條、第44條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等違章行為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處罰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管理不嚴,處罰力度不夠。如對超期辦證的只是象征性地處罰;對不辦理稅務登記或不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一是不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二是不按規定嚴格進行處罰。久而久之,淡化了管理,淡化了法律效力,使登記管理工作難以規范。
二、稅務登記管理的國外經驗借鑒
1.設立“稅務號碼”制度。采用這種制度的國家很多,主要是美國、澳大利亞等。“稅務號碼”制度盡管在各個國家名稱會有所不同(在美國稱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澳大利亞是在建立稅務檔案號碼,簡稱“稅號”),但所采用的一般做法大致是相同的,主要是對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設立一個獨一無二的稅務號碼,識別號制度這個號碼類似于我們的身份證號碼,實際上是一種“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此稅務號碼可對納稅人的各種經濟行為或者社會行為進行約束。同時,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這個“被廣泛使用”的號碼從各個相關機構中(比如銀行、民政部門、海關、工商部門等等)取得自己所需要的數據和資料,作為征稅的依據。這種制度要求信息化建設比較發達,設立稅收信息中心,形成一套覆蓋全國的稅務信息系統。另外,還要求稅法遵從機制比較健全,公民的依法自覺納稅意識很強。
2.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采用這種制度的國家很多,主要是美國、澳大利亞、意大利等。美國從1960年開始,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計算機征管網絡,從稅務登記、稅收預測、納稅申報到稅款征收、稽查、稅源監控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廣泛使用計算機,并利用互聯網在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以及其他個人和組織之間構建起了快捷的稅收通道;澳大利亞不但在全國稅務機關內部全面運用計算機系統,實現聯網,而且與政府的有關部門如海關、保險、金融及大企業實現了互聯;意大利是歐洲最后實現稅收征管計算機化的國家,但它卻有歐盟國家中最成功也是最大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ITIS(Italy Tax Information System),財政部借助ITIS對意大利全國稅收工作進行管理,并通過意大利公用數據網和歐洲公用數據網實現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政府有關部門及歐盟各國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
3.加強對納稅人的服務。采用這種制度的國家較多,主要是德國、澳大利亞等。加強對納稅人的服務包括為納稅人提供形式多樣的稅法宣傳和免費咨詢服務,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和合作意識,為稅源管理創造各種條件。哥倫比亞創建了國家稅收學校,向公共和私人部門提供稅法方面的指導。澳大利亞稅務局稱服務對象為顧客,規定了納稅服務標準并加以量化。德國成立了納稅人協會,辦有《納稅人》月刊,并建立了專業數據庫,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為會員提供稅務信息服務。此外,德國近年來不斷加大反腐敗力度,加強廉政和隊伍建設,對于保證高素質的稅務干部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三、提高稅務登記管理水平的建議
1.加強部門合作,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在現有的與國稅、工商、質監等部門實現企業設立登記信息共享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國稅、工商、銀行、法院等部門的聯系,建立定期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建立網上信息交換平臺,實現信息共享,適時比對、定期核對,提高稅務登記管理水平。
2.規范資料審核管理,抓好實地調查核實。對納稅人填寫的《稅務登記表》內容及提供的證件要進行認真仔細地審核。對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通知其糾正或重新填報;對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應由稅管員在2日內到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無誤后,予以發放登記證件,避免虛假登記和騙取登記證等違規行為。同時,要加強登記資料的規范化管理。一要建立好納稅人基礎資料電子檔案庫;二要建立好稅務登記臺賬;三要建立登記資料檔案專室專柜。
3.開展績效評估,提高稅務登記服務效率。各級稅務機關應從優化業務機構、提高稅務行政管理效能、增強稅源控管能力、加強協作管理、提高納稅遵從度等方面開展績效評估工作。通過開展績效評估,不斷總結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實效經驗和成果,積極探索新模式,拓展納稅服務渠道,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聯合管理的配套制度。
1 引言
在Web應用開發技術體系中,服務器頁面技術設計是基礎。MVC模式使Web頁面實現了模型、視圖與控制器的分離,從而使Web應用開發進入到一個規范化的時代。
稅務登記管理系統主要對稅務登記業務與技術模型進行研究,開發出針對稅務管理的業務模塊,并驗證模塊的效率和安全性。
2 MVC模型
MVC是一種頁面和Web服務器技術相結合的技術。如圖1所示。
圖1 MVC模型
在這種模型式中,Web應用程序開發主要被劃分為3個模塊的開發,分別是:
(1)模型Model,用于實現應用程序的業務邏輯,是請求動作的真正實現者,包含應用程序的核心功能。
(2)用戶界面View,用基于服務器的頁面技術實現。例如,對于JSO來說,JSP從數據Bean中讀取數據,插入預定義的模板生成HTML頁面返回給客戶端。
(3)流程控制Controller,用Servlet實現。Servlet接受客戶端請求,Servlet把收到的數據保存到數據Bean中,把業務分配給相應的邏輯Bean 進行處理。最后,Servlet根據邏輯Bean的處理結果,調用相應的JSP頁面。
3 系統設計與實現
3.1 稅務登記功能描述
稅務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雖不用領取營業執照,但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在工商注冊或單位所在的區縣(地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所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辦理稅務登記時需要稅管局稅務登記人員的操作,所以系統應當提供登錄模塊讓稅務登記人員進入系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該首先登記納稅人的基本情況,設計報驗登記模塊對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和擴展信息進行登記;納稅人的基本信息登記過后還應該登記納稅人的其他方面重要的信息,比如財務會計制度信息、關聯企業狀況、納稅人所擁有的市場情況等。
3.2 系統設計
核心征管稅務登記系統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模塊。
1.用戶登錄模塊
2.報驗登記模塊
3.落戶登記模塊,包括:
(1)財務會計制度管理模塊
(2)關聯企業管理模塊
(3)市場稅務登記管理模塊
各個模塊的信息交互如圖2所示。
圖2 系統功能模塊圖
系統采用開源MVC框架Structs實現,因此在應用時首先進行配置。由于MVC強制性的要求應用程序的輸入,處理和輸出分開,因此在介紹模塊功能的實現時先介紹視圖頁面的實現過程,進而介紹業務處理邏輯的實現。
3.3 系統實現
3.3.1系統登錄模塊
登錄模塊用來提供稅收人員登錄的入口。
登錄人員輸入用戶名和密碼,點擊登錄系統進行提交,服務器根據JSP頁面的form屬性配置查找web.xml里面對應的映射,知道是.do對應的是Action應用,然后查找相關的ActionForm是否存在,不存在則創建,然后服務器再根據Struts-config.xml配置查找Action實列對應的Action類,找到后將數據傳遞給Action進行業務邏輯的處理。后臺Action進行用戶身份判斷和識別。判斷成功后進入系統,輸入錯誤則返回到登錄頁面重新輸入。
3.3.2 稅務登記模塊
稅務登記模塊是記錄納稅人的信息的入口。該模塊實現了納稅人信息的錄入、查詢修改等操作。
3.3.3 稅務登記信息查詢
查詢用于操作員查詢納稅人的信息。可以從落戶查詢頁面轉入,也可以輸入納稅人的識別號進行查詢。
由于一個納稅人具有多條信息,因此查詢的時候不能將納稅人的每個信息都顯示出來,因此提供給用戶選擇多種信息查詢方式。
3.3.4 稅務登記信息修改
從稅務信息查詢結果后,可以進一步查詢詳細信息,也可以選擇一條信息進行修改。修改信息后,將其保存,通過驗證后進行數據的提交。
4. 結論
交接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貨物登記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 名
航 次
起 運 港
到 達 港
第一接轉船名
航 次
第一換裝港
第二接轉船名
航 次
第二換裝港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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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義務
變更、注銷稅收登記是稅收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我國稅收征管的順利進行,但由于我國立法規定不完善,執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的涉稅問題,如不繳稅款、 未結票證、 跨區套購發票、 逃避繳納稅款等,稅務人員也存在潛在的稅收執法風險。因此, 加強和規范變更、注銷稅收登記制度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注銷稅務登記存在的問題:
(一)注銷稅務登記的法律規定之間銜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郵寄了申請從北京市遷入浙江省寧波市的申請材料,因申請材料中缺少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該投資公司的申請。某某公司稱自2008年2月21日從山東省遷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稅務登記部門一直未準予其辦理稅務登記,因而無法提供完稅證明,經行政復議無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遷址調檔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法院經查明該公司在遷出山東時未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①。
原告在上訴時卻主張遷址進行工商登記,應當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審法院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問題是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必須提交稅務注銷結論以及具體什么時間辦理注銷手續②。盡管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以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時也未作出規定,在實踐中會造成稅務登記為注銷,工商登記已被注銷的現象。
(二)、未規定國稅地稅注銷登記的先后順序和時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稅分局在對比國地稅信息資料中發現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稅部門申報納稅的在國稅部門90多萬元銷售開票。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稅部門已經申請注銷,并在當年7月份獲得通過,該公司遂及時辦理了注銷手續。公司負責人稱之所以在向地稅部門申請注銷的同時并沒有向國稅部門申請注銷,是因為考慮到公司卻已破產,處理分存貨要開具發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處理完存貨,隨即就向工商部門和國稅申請注銷登記③。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對納稅人破產注銷登記作出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抖悇盏怯浌芾磙k法》第三條規定“縣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分局 )、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 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上述兩個法條并沒有規定企業在注銷稅務登記后什么時間內注銷營業執照和國地稅稅務登記注銷的先后次序,也沒有規定完成兩個注銷登記的時限,對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是應該直接向原登記機關直接補交,還是重新進行稅務登記和申報登記,法律也沒有作出規定,所以本案中該公司做法的違法性值得商榷,我國法律也應該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三)、注銷稅務登記后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問題無明確法律規定
對于上述化工廠,地稅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內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并向該公司發出 《限期改正通知書 》,對該公司的行為按偷稅論,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 50%的罰款。
對納稅人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根據《稅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條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并根據情節處以兩千到一萬的罰款。所以地稅分局作出的改正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強,形同虛設,因為納稅人一旦經營業績不佳或發生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等情況,往往是不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就逃之夭夭了,稅務機關想要進行空管很難。
本案是將該公司的行為定性為偷稅行為,原因是由于納稅人已注銷稅務登記,屬于未辦理稅務登記,而對不申報納稅又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應進行處罰。在實踐中,公司在注銷稅務登記以后,大量存在著在稅務機關監管的范圍外以不同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④,這種行為被發現后,稅務機關向其發送書面通知,要求公司進行納稅申報而拒不申報,對于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就認定為偷稅行為,應該按照偷稅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處理。對于沒有辦理納稅登記只是為了辦理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這種行為只能承擔一般的違法責任而不能被定性為偷稅。也就是說,在稅務機關主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況下,使部分納稅人可能會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銷登記過程隨意化,缺少監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陽區國家稅務局新區征收點負責人期間,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在商丘市興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陽光小區時,沒有主動到睢陽區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被告人海修坤沒有到所管轄內對應納稅戶依法巡查,對漏征漏管戶進行清查,也沒有安排新區征收點其他人員開展此項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興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稅局直屬分局注銷稅務登記,致使商丘市興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96萬余元而沒有繳納,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⑤
我國法律對公司設立時的稅務登記規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減少了漏征漏管的問題,對注銷登記卻沒有足夠的重視,片面地認為納稅人不再生產經營了, 給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中止其納稅義務就完事了,而沒有認識到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檢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實際上在稅務注銷階段,可以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作出全面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關于本案,被告沒有履行對納稅戶依法巡查的職責,致使稅款流失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罪無疑,但也看出了我國稅務注銷登記的隨意性,未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納稅情況予以審查,若有這一過程存在同樣可以避免國家稅款的流失。同時也注意到法律對漏征漏管規定了責任人和處罰方式,而對注銷登記過程沒有追究任何人的過錯,也沒有設立相應的監管責任制度。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各地在稅務注銷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稅務登記注銷的納稅檢查、征稅、稅款管理由不同部門履行,如由稽查部門負責檢查,由征收部門負責稅收,由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收繳發票及有關證件。有些地方則有一個部門負責全部⑥;另外,稅務機關自行掌握在對納稅人納稅情況檢查時,檢查哪一年度,在對納稅情況進行核實時,是核實哪個時段等等。稅務機關想看哪年的帳就看哪年的帳,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如果沒有標準,這就容易出現拉關系講人情的問題, 腐敗也在所難免。稅務注銷制度沒有事后監督,在企業注銷后,稅務機關就不會再對其進行監督管控了,國家稅款也可能會流失于悄無聲息之中。
二、產生稅務注銷登記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雖然注銷稅務登記存在上述諸多問題,而且注銷稅務登記涉及到稅收征收管理的各環節,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制定出全國統一的稅務登記注銷管理辦法,雖然有少數地區如上海市國稅局,制定了比較規范的政策和辦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導全國的稅收征管工作,這種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層稅務機關加強對注銷稅務登記的有效管理,應盡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
(二)、部門間卻是協作,不能實現信息及時溝通
對于國地稅部門管轄分工往往存在認識不清,在注銷登記工商營業執照時僅需填寫完稅證明情況,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個稅務機關的證明情況,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樣為這些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在日常生活中還出現一些納稅人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而稅務登記仍未注銷,或稅務登記已注銷而工商營業執照仍在使用的,或總機構辦理注銷而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等情況。這就是各部門之間缺少信息溝通造成的,應該建立一個信息溝通平臺,加大注銷登記環節的宣傳力度,避免因部分納稅人因不了解注銷相關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況發生,因為該情況一旦發生就致使稅收管理人員因納稅人未按期申報,去實地核查時才發現人去樓空,只能按非正常戶處理。
(三)、稅務人員素質不高,缺乏執法力度
部分稅務人員學歷低,業務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質量要求。還有一些稅務人員政治覺悟低,自覺性差,經不住錢財誘惑,容易被企業拉攏,為納稅人提供保護,明知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規定,仍舊開為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這些行為都嚴重影響我國稅收征管的正常進行,也破壞了政府形象。在基層稅務機關,一些不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負責對注銷登記進行檢查,會造成執法力度不強的現象,不利于對納稅人實施監控。一般情況下,對于“失蹤”企業不進行注銷檢查,僅對那些申請注銷的企業實行。所以為了加強執法力度應該選擇有專業技能的稅務人員從事賬務核查工作。
三、完善稅務注銷登記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明確稅務機關享有注銷稅務登記的權利
應制定全國統一的《稅務登記注銷管理辦法》,對注銷稅務登記的管理、注銷稅務登記的資料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的審核檢查要求及法律責任等基本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可以規定法人代表或者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也可對不經注銷稅務登記卻先辦理了工商登記注銷的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納稅人利用注銷稅務登記制度漏洞逃避繳納國家稅收的問題,也能有效地防止稅務瀆職等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發生。制定有效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各個環節和程序加以明確,對內部職能部門的責任作出明確界定。對于非正常戶,即無欠稅、無攜票走逃無稽查在案等未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在公告一定時間以后仍無法查找其下落的,應賦予稅務機關直接吊銷其稅務登記證的權利,以解決因導致稅務部門無法查找其下落,無法責令其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
(二)、加強管理,完善稅務注銷登記注銷程序
加強內部管理,對于各崗位職責,每一個崗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都應當有規定加以明確,建立健全在征管過程中各環節的工作規章制度,達到所有的工作有規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時也應該進行考核,強化監督,確保責任落到實處。對內外監督管理體系進行不斷完善,可以有效解決管理中存在的疏忽問題,以及責任被淡化的問題。稅務機關應不斷加強對注銷稅務登記工作的重視,并對注銷稅務登記制度不斷完善, 對注銷登記的程序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為防止企業利用注銷登記偷漏稅款, 在注銷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核其是否繳銷稅款、罰款、滯納金等,同時還要組織清查,避免其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銷稅務登記。
(三)、加強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建立共享平臺
如果實現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辦理注銷手續卻在異地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如若發現就可以及時追繳偷逃稅款,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理。要注重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地稅和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聯絡的信息傳遞,建立電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的跟蹤管理工作,嚴防納稅人以注銷稅務登記為名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管稅務機關。同時也要加強內部各部門之間的互相配合,納稅人注銷登記時,在對資料進行審核后,應及時將信息進行共享,以使稅源管理部門可以進行調查。檢查清算工作必須由相關部門進行,以防范和打擊假注銷稅務登記現象的發生。(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參考文獻:
①案例來自于北大法寶網案例庫
②曹福來,《稅務登記注銷制度探析》,稅務與經濟,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嵐,《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后發生納稅義務應如何處理》,涉外稅務,2006
關鍵詞 外經證 涉稅 細節 完善
一、開具外經證時預征個人所得稅的合理性
這個人所得稅是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項目名義征收。現實中一些建安企業項目是公司自己經營的,內部員工進行施工,不存在承包的問題。按理個稅應由具體個人負擔,但在沒有具體個人時個稅計入營業外支出,增加了企業負擔。預交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從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中抵銷呢,各地的稅務機關反映不一致,納稅人無法可依。
二、憑外經證去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建安發票時繳納的稅費不同
各地對繳納稅費有所不同,有帶征工傷保險、個人所得稅等。由于各地企業所得稅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統一,施工隊就會尋找稅負低的地區掛靠建筑企業進行偷逃稅,有失公平競爭原則。
三、外經證的續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不銜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從上述法規可看出如果一個項目超過180天,稅收管轄權就歸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但事實上稅法沒有明確180天前后如何銜接,為管理方便,兩地稅務機關認同外經證的續開。從而部分建安企業為了使稅款延后繳納或借機偷逃稅款,不在規定期限內繳銷外經證。
四、外經證的金額多開部分如何處置沒有明確
由于業主方資金、施工單位施工能力等各種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外經證多開具金額已交稅金如何處置,沒有法規給予明確。印花稅由于因簽合同而征收的,已有條例明確規定不因解除合同而退回;但是個人所得稅如果工程施工沒進行或超金額而征收,就有些遷強了。筆者以為地方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原因,收回外經證辦理個稅的退庫手續。
五、因外經證引起的企業所得稅匯總與預征細節有待完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賦予了稅務機關對外來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的納稅人的稅收管轄權,但《企業所得稅法》等又規定,縣外施工的企業,憑外經證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憑外經證就使施工地與所得稅納稅地分離,因為各地管理方式不同,使得執行稅收政策有偏差,另外現在大部分施工項目都掛靠經營,企業總部對項目部的管理方式不一樣,財務核算也有差別,導致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判斷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項目部不是獨立企業納稅人,即使要就地繳納,也只能進行核定征收或預征。
規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國稅函[2010]156號與國稅函[2010]39號解釋似乎相抵觸,引起各方對其理解不一致。但筆者認為156號應該是39號的進一步解釋,而且對前面未考慮的給予全面規定,156號規定施行時間從2010年1月1日起,而39號時間為2010年1月26日,我們認為156號是對39號進行修訂。
六、申請開具外經證時間不及時
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F實中企業往往是簽訂合同或協議之后就外出經營,很少取得外經證同時并及時到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發現申請《外管證》時間滯后于合同時間,也滯后于實際外出經營時間,個別單位利用時間差不及時開票做收入,滯后申報稅款。到所在地稅務管理部門開具外經證時已經是工程款和營業款結算需要發票了,同一份合同因結算期超過180天存在分割工程多次開具外經證現象,由于所在地稅務部門和經營地稅務部門都很難及時掌握經營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實際管理中難以起到稅源監控作用。
建議:第一、加強登記、報驗環節的審核和控制。
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對外來建安單位實施稅務管理,稅務機關要按類要求外來施工企業或項目部提供資料,根據項目與總部的關系采取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強化管理。另外還要加強注銷登記和外經證的檢查和核對,外來施工企業在辦理注銷登記和外經證核銷時,應對工程的結算情況(附結算書)和其應繳已繳稅款作出說明,尤其是分包工程還必須出具總承包單位開具的代扣稅憑證以及總承包公司在建筑工程管理處開票納稅憑證復印件方可注銷登記或加蓋“已核銷”印戳。
第二、施工企業外出經營的稅收征管進行統一規定。
規定所有持《外管證》的外出經營企業,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規定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已預征稅款可回機構所在地抵扣;對開具發票帶征的稅費進行統一,以解決機構所在地和施工地稅負不均問題。筆者以為從方便企業及項目管理需要允許外經證續開,但兩地稅務機關要加強信息共享,共同對項目進行監督。外地總機構直管項目部應納入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管理范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消除以《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來代替稅務登記的負面影響。
第三、建立一套全國聯網的外經證查詢、核銷系統。
充分利用互聯網優勢,借鑒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軟件的成功經驗,將外經證的開具和管理納入稅控系統,可以設計這樣一個軟件:1.施工單位經營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申請開具外經證進行審核,開出外經證時輸入金額、號碼、施工單位經營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及代碼、施工單位及稅務登記證號、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及代碼、業主單位及稅務登記證號。2.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聯網信息查詢輸入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號碼、金額,完稅金額及號碼。3.業主單位根據完工進度輸入完工金額、最終審計價等內容。4.施工單位能夠在本地納稅申報網上查到本單位外經證所有的信息。雙方稅務機關將申請開具信息、報驗登記信息以及納稅申報信息交叉比對,從而對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和稅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及時的監控和管理。達到各個程序互相監督,這樣從源頭解決目前外經證存在的問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 2006 〕 38 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義務人登記表》, 1 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 .納稅人需出示的證件
( 1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已辦理稅務登記的)
( 2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2 .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
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相關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發生本項代扣代繳義務的)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 .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 1 )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是否有效。
( 2 )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 3 )審核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 “ 與原件相符 ” 字樣并由扣繳義務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 4 )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 5 )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協議合同等審核是否屬逾期辦理扣繳登記,如逾期登記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后再辦理登記事項。
2 .核準、發放證件
(一)納稅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條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四條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六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票證,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七條對于宣告破產、撤銷、解散而準備進行資產、債務清算的企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向負責清算的機構提出欠繳稅金及滯納金的清償要求,并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清償順序依法追繳。
第八條對于破產、撤銷企業經過法定清算后,已被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納稅人已消亡的,其無法追繳的欠繳稅金及滯納金,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法院的裁定書或法定清算報告報省地方稅務局確認核銷。經省地方稅務局核銷后再予以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九條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清算前應先完成當年度經營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應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并根據不同情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股東會決議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吊銷決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三)需要繳銷的發票;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并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清繳、發票未繳銷、未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等情況。如果存在上述情況,應于發現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改正,待改正后再予以辦理注銷。
第十二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正在被稽查部門查處的,待稽查部門結案后再予以辦理注銷。
第十三條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有經營年限但納稅人實際沒有達到規定經營年限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補繳已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十四條省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注銷前須經省局直屬稅務分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審核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派出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不用派員實地調查,應當自審核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蓋章后退還給納稅人,準予注銷。
第十六條稅收管理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核實工作。
稅收管理員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涉嫌偷稅及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對于經營和納稅規模較大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的檢查。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庇^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钡挠^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薄芭嘤枡C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妒聵I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薄妒聵I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庇^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梢姡瑢逃袠I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傊?,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庇^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薄芭嘤枡C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薄妒聵I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庇^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梢姡瑢逃袠I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