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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政務電子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臨近,政府管理體制的創新迫在眉睫,要求政府職能盡快地轉移到搞好宏觀調控、維護市場秩序、創造良好環境、提供公共服務上來。小平同志講過:管理就是服務。“服務式”的管理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通用的政府管理模式。電子政務將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也正是“服務式”管理模式的具體體現。
統計政務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個組成內容,它包括統計工作人員的資格認定、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涉外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等,統計政務電子化是電子政務的一個組成部分。根據這些統計政務項目的性質,“十五”期間,應把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涉外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等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備案事項納入電子政務的范圍。在實現形式上,統計調查單位登記備案可以納入一個地區電子政務總流程,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涉外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可以通過網絡報批。統計調查單位登記納入一個地區電子政務總流程將是統計政務邁出的重要一步。
電子政務就是在現代網絡環境下,運用計算機通信技術,構建一個政府辦公平臺,使用戶只要持有一臺電腦,即可在任何方便的時間和方便的地點獲得政府的信息和服務。這種減少環節、提高實效、方便用戶的政府對社會辦公系統是對傳統辦公模式的根本變革。本文將以電子政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棗政府各部門對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辦理各類行政審批事項實現網絡化為切入點,對電子政務談談己見。
企業辦理一項政府審批事項曾經歷了多點多次式(即企業要多次光顧多個衙門,才可獲取多種批準證書)到多次一點式(即企業要多次光顧一個大廳可以獲取多種批準證書)。而未來網絡登記和審批模式則達到一次一點式(即政府各部門的登記審批以及備案手續均在網上進行,只需一次光顧一個大廳即可獲取所有審批證件)。網絡登記和審批模式至少可以實現四個方面的目標:一是規范政府行為,促使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網上審批和登記內容必須是具有法律依據或政府批準的行政審批事項,除此之外企業將不予辦理報批;二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做到政務公開,利于社會公眾對政府的有效監督,促進政府部門的勤政廉政建設;三是減少企業申報程序中的重復工作量,避免技術性差錯;四是可以實現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總之,這種政務辦公模式將促進政府由單一管理型向服務管理型轉變,促進政府真正成為廉潔高效的政府;同時也促使企業和生產經營者通過依法辦理登記報批,對政府依法履行義務,依法經營納稅。
實現登記審批網絡化要具備五個前提條件:一是政府要確定一個部門,賦予其網絡辦公總策劃、總協調的職能,促使政府各職能部門消除部門利益,形成政府辦公“一盤棋”的格局;二是要有電子政務的統一標準,例如:統一的企業(單位)編碼(即企業(單位)身份號)、統一的登記注冊類型、統一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等等,避免用戶在使用公共信息中由于標準不統一而造成的混亂;三是要有一個科學的、可以實現政府各部門服務管理職能程序的、方便企業操作的電子政務辦公流程,例如北京西城區政府“一站式”服務大廳的新辦企業審批項目流程是這樣的:企業名稱預先登記領取工商注冊登記表辦理前置審批開據房產證、入資、驗資企業審批、發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刻章審批開設銀行帳戶辦理機構代碼登記辦理國稅登記辦理地稅登記辦理統計登記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戶外廣告審批辦理旅店業審定價辦理商委糧食審批辦理科技企業認證當地工商所備案。(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以上部分政府審批登記項目可以逐步移交給行業協會,發揮中介組織規范企業市場行為的作用。)科學的運行流程一環扣一環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同信息只取一次,避免重復和差錯。四是建立完善的網絡安全系統。網絡安全一直是困擾電子政務的難點問題之一,包括建立網絡防毒、安全認證、信息資源分級分層使用的安全體系,這些在技術上都應得到解決。五是要統一電子操作系統,要編制一個科學統一的流程軟件。而以上五個方面都是建立在政府是一個有機的工作整體的基礎上,其工作出發點統一在服務基層,依法行政上。統計登記是政府統計部門依法行政的一項主要內容,是政府統計掌握調查對象,建立統計渠道的重要途徑,隨著政府登記審批電子系統的建立,統計登記網絡化將得以實現。目前,中關村海淀園區管委會正在作“一網式”辦公的嘗試,但受其職能限制,服務對象僅限于入區企業。政府網絡登記和審批模式應盡快在地、市級政府推開。目前的難點不是業務、技術問題,而是統一認識,組織協調問題,因此政府決策者應在此點上有所創新和突破。
二、統計工作流程電子化
統計工作流程電子化是統計系統內部實現的,它是指統計信息產品生產的全過程的電子化,即統計基礎數據的采集統計數據的加工處理統計數據質量控制統計初級產品的開發統計信息產品的統計信息資源管理等統計工作的全過程。實現從“九五”時期的人工作業或部分電子化向“十五”的全過程電子化跨越。
統計數據采集實現由以統計報表、軟磁盤為主轉變為以網絡傳輸為主。加強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和基層企業的計算機網絡化水平,加強統計信息網絡安全建設,在“十五”時期,國家、省(直轄市)和地(市)級政府統計局之間、限額以上統計調查企業(單位)與各級政府統計局之間應具備網絡快速傳遞的硬件和設施水平;實現政府統計局對企業、上級政府統計部門與下一級政府統計部門之間統計制度、統計培訓、電子程序的網絡傳遞;實現基層企業(單位)統計數據信息的網上直報。最大限度地減少統計報送環節,解決基層統計人員力量不足的矛盾。
統計數據處理應用程序由專業各自開發轉變為集中統一研制。統一數據處理操作平臺、應用軟件、文件格式;統一實行統計“一套表”制度,統一單位屬性標識代碼、統計指標代碼;統一數據處理和審核程序;實現準確、高效、方便的數據處理模式。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計算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目前,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科學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所謂電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電子人實際上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而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工具。雖然電子人只是一種工具,但是由于它能夠執行人的意思,并根據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所以它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關于電子人的運用,法律上至少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電子人能否代表當事人訂立或履行合同?它出現錯誤后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當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
根據前面所說我們可以知道,電子人通常是當事人為了擴大交易機會,減少營銷成本而預先在計算機中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其中的程序都是由人所編制的,當事人要通過電子郵件、因特網址等方式訂立合同時,都會預先設置好電子人自動應答程序,如果收到的信息符合預先設置的要求時則自動進行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雖然電子人的信息自動交流和處理都是遵從當事人預先設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應,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在程序運行過程中隨時予以介入。事實上,這正說明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事先編制或認可的程序而得到了全面反映,因此一般而言,電子人訂立的合同與當事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而訂立的合同一樣,也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合意,通過電子人訂立的合同應該是有效成立的。在某一具體合同自動訂立時,當事人未對意思表示做新的修訂,就意味著當事人仍同意按既定條件締約,因此可以認為電子人自動訂立的合同反映了當事人即時的真實意思。
關于電子人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美國在其《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202條中規定“合同可以以表明協議存在的任何方式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或承認合同存在的雙方的行為以及電子人的操作過程。”這表明電子人作為訂立合同的工具,其合法地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該法的第107條(d)中則更加明確了電子人行為的效力歸屬,它規定“任何人如使用其選擇的電子人進行簽章、履行或訂立協議,包括意為同意的表示,應受電子人操作的約束,即使個人對電子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結果不知道或沒有審查。”
而對于電子人進行要約、承諾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在該法的第206條中也做出了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這種相互作用導致電子人進行了根據當時的情況意為承諾的操作,則合同成立,……”,“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果個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該個人可能拒絕采取或拒絕表示的,且該個人有理由知道下列情況,則合同成立:(1)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將導致電子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許對合同標的的使用或訪問,或發送為上述行為的指示;或(2)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諾的意思,而不論該個人是否作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該電子人不能做出反映的其它意思表示或措施。”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電子人在實際的運做過程中發出了承諾的信息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導致電子人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這就使電子人訂立合同的過程規范化了。
電子人的應用使得合同訂立的過程自動化了,但是自動化的訂立過程又使合同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發現合同中所發生的錯誤,錯誤往往要到合同執行完畢后才能被發現,錯誤的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定約的真實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這種錯誤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對此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4條中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其中,所謂的電子錯誤是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上產生的電子信息中的錯誤。”顯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在電子人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是善意的,那么則應該由商家來承擔責任,商家不得以計算機出錯,購銷雙方合同缺乏合意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各國的法律在規定上并不一致。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規定與要約相同,都是采用“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而英美法系國家在承諾到達問題上一般采用“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因而英美法系國家也多不拘泥于傳統的“投寄主義”,而是同時采取“投寄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原則,對于使用傳統郵寄方式的承諾采用“投寄主義”,對于電話、傳真等即時通訊方式采用“到達主義”。
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對于這一問題,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時間以及數據電文的收發地點作出了示范規定,值得借鑒。該法第15條(1)款規定了數據電文發出的時間問題:“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出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可見,數據電文的傳遞可以是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直接的通訊,也包括發端人與其通訊服務提供系統之間的通訊。
對于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該法15條(2)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一)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二)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對于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地點,該15條(4)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就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此外,“(a)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此項規定意在規范電子商務中經常發生的當事人收件系統與當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確保當事人不能通過此地點的不一致來規避。之所以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為標準所造成的不確定性。
通過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并沒有對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數據化的交易而言,數據電文發送和接收的時間、地點的確定,為解決整個電子商務合同中數據化承諾的生效問題奠定了基礎。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在傳統的交易中,合同條款通常都是由當事人通過當面洽談協商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中充分交流有關信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也體現了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但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特別是國際互聯網上的消費交易中,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被廣泛的應用,這種合同的特點就是由商家事先定好合同的條款,再由消費者確認。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般都會在合同中列明其責任限制條款,消費者一旦確認合同,則同時也就承認了其中的免責條款。顯然這種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設定,并沒有同消費者進行事先協商,更無所謂消費者的同意了,那么這些條款的效力又如何呢?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又稱為定時合同、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條款。顯然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屬于這種格式合同。而免責條款是合同中格式條款的一種,其內容是直接涉及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的分配。對于格式合同,一般認為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即公平的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并且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提供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只有符合這樣原則的條款合同,才能認定其是有效的。我們認為,規范傳統格式合同的原則也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
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畢竟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由于合同文本的傳輸和表現都是數據化的,使得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認識和理解不如紙介質合同那樣直接,因此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更應當強調其合理原則,即更應該強調商家對合同信息的披露和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審查。缺乏充分審查機會的合同,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應當是無效的或可撤消的合同。對于這一點,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所作出的規定比較全面。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1條規定,商家必須做到以下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盡到了信息披露的義務:“(1)在其發送信息或被許可方負有付款義務之前(以先發生者為準),以下列方式使被許可方能夠審查許可證的標準條款:(A)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計算機信息的指令或步驟的臨近區域顯著的顯示標準條款或可方便的獲得標準條款的電子位址;或(B)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的網址上顯著的地方說明可提供標準條款,并在被要求提供時,于轉交計算機信息之前立即提供一份標準條款拷貝,以及(2)不采取積極的措施阻止被許可方為存檔或審查目的對標準條款進行打印或存儲。”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只是做到了以上所規定的行為并不必然使客戶或消費者能夠看到并了解其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該法的第112條(e)款規定:“只有在某一記錄或條款是以一種應該能引起常人注的注意并允許其審查的所提供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某人有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分別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在過程上,商家必須做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在結果上還必須真正的使消費者或客戶獲得審查格式條款的機會,其限制可謂嚴格。而如果某一方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在救濟程序上根據第202條(c)的規定(“如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且有提供某種適當救濟的合理基礎,則即使有一個或多個條款尚未完成或有待約定,該合同并不因為其不確定而被判定不成立。”),還是把選擇權賦予客戶,由他根據所接受信息的適用狀況和自己的意愿,作出適當的選擇,來確認合同是否真的成立。
對于格式合同的確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a)規定:“如果某人對于某一記錄或條款或其拷貝在知道,或已有審查機會的情況下為下列行為,即為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1)以采用或接受的意思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了簽章確認;或(2)在有理由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或電子人可能從其行為或聲明中推定他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意地實施了此種行為或作出了此種聲明。”也就是說,消費者或客戶如果同意接受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則可以采取簽章確認等方法表示其接受合同中的條款,這時合同也就成立了。
通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給交易人以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反映,這一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顯得尤其重要。對于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其中的任何合同條款,如果未向當事人提供審查機會,都不能成為有效的條款,即使合同成立,這些條款是否有效,也要看消費者或客戶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合同的存在是現實的,其普及是必然的,其產生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經濟時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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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淑華、王國忠:《電子合同的特征及相關法律問題探析》,載《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二、合同管理模式
電網企業合同管理歷經了3個階段的變化。2004年以前,各網省公司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物資采購,沒有統一的物資合同管理;2005~2008年,電網企業實施兩級集中規模招標采購模式,合同管理采取哪級項目單位出資,相應物資部門進行簽約,履約結算;2009年至今,電網企業實施全面的物資集約化體系建設,按照物資集約化整體設計方案變革組織架構、創新管理模式、優化業務流程,全面提升物資集約化程度,實行“統簽、統付”管理。即:省公司出資采購的物資合同全部由省公司進行簽訂、結算。隨著物力集約化不斷深入,目前,電網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是以批次采購合同管理為主、協議庫存及超市化采購框架合同為輔,全面覆蓋公司基建項目、技改項目、農網項目、電能表及日常辦公運維物資的全口徑合同管理模式。電網企業對物資采購合同文本實行統一管理,目前應用98套物資采購合同文本,用以規范公司合同承辦人員的合同簽訂、履行行為,防范法律、商業風險,增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合同簽約全面應用ERP系統和電子商務平臺,系統固化文本格式和簽訂流程,招標結果自動回傳,合同文本自動生成。招標采購的物資,合同簽訂可采用簡化簽約文本,簽訂時只打印并簽署合同協議書和附件,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以招標文件規定并經投標文件及澄清文件確認的合同商務和技術條款為準。
三、合同管理流程
系統流轉:合同管理人員根據電子商務平臺的中標結果,以需求單位或者工程項目為單位根據合同模板起草物資合同,供應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在線對合同草稿進行確認,電子商務平臺將合同結構化信息(即合同協議書、供貨范圍及分項報價分析表等)傳遞給ERP系統,生成采購訂單。同時,合同在經法系統中流轉,完成審批程序。紙制合同簽訂:供應商攜中標通知書等相關資料至供應商服務大廳簽訂商務合同。合同承辦人應仔細核對供應商提供的相應資料是否齊備。供應商授權代表應對合同正本逐頁小簽或加蓋合同騎縫章。合同履約流程。建立物資供應臺賬管理機制:在合同臺賬的基礎上,對計劃、招標、履約、配送、結算等環節進行補充,形成從計劃到結算的“物資供應一本帳”管理。建立兩級物資調配機制:在省公司層面建立物資調配中心、在地(市)公司設立物資調配室。按照管理范疇,省公司調配中心負責全部基建項目、農網工程及業務范圍內部分檢修類的物資需求和統一安排物資供應,對外統一安排供應商資源;地市公司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物資調配管理,分析和監控本地(市)物資供應關鍵節點執行情況,積極協調項目現場和供應商履約,主動落實物資到貨情況。建立月計劃、周協調、日調度工作機制:物資調配中心(室)每月編制物資供應計劃,統籌安排供應商生產和現場到貨計劃;每周召開履約協調會,協調計劃執行中的問題;每日調度供應商發貨和現場接收,跟蹤掌控物資到貨情況。建立監控預警機制。按照物資供應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和環節,統籌安排合理需求計劃、招標計劃、供應計劃和結算計劃的時間,根據各時間節點,監督物資供應執行,提前預警、跟蹤督辦、主動履約、保障供應。在ERP平臺開發監控預警功能,設置四級預警參數,監控物資供應鏈全過程,主動發出預警信息,并通過督辦單跟蹤解決預警信息。合同結算管理主要分為保函管理、發票管理、付款申請管理三個內容,合同款項主要主要根據履約的過程分為預付款、到貨款、質保款、投運款四階段款項。預付款申請由供應商在電子商務平臺登記履約保函信息,生成預付款申請;到貨款申請由供應商在電子商務平臺登記發票信息生成到貨款申請;完成投運管理與質保管理后可分別生成投運款與質保款申請。
一、概述
電網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對整個電網的一、二次設備信息進行綜合利用,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是一項提高變電站安全、可靠穩定運行水平,降低運行維護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向用戶提供高質量電能服務的一項措施。隨著自動化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高科技的飛速發展,一方面綜合自動化系統取代或更新傳統的變電站二次系統,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另一方面,保護本身也需要自檢查、故障錄波、事件記錄、運行監視和控制管理等更強健的功能。發展和完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是電力系統發展的新的趨勢。
二、系統結構
目前從國內、外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的開展情況而言,大致存在以下幾種結構:
1.分布式系統結構
按變電站被監控對象或系統功能分布的多臺計算機單功能設備,將它們連接到能共享資源的網絡上實現分布式處理。系統結構的最大特點是將變電站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分散給多臺計算機來完成。分布式模式一般按功能設計,采用主從CPU系統工作方式,多CPU系統提高了處理并行多發事件的能力,解決了CPU運算處理的瓶頸問題。各功能模塊(通常是多個CPU)之間采用網絡技術或串行方式實現數據通信,選用具有優先級的網絡系統較好地解決了數據傳輸的瓶頸問題,提高了系統的實時性。分布式結構方便系統擴展和維護,局部故障不影響其他模塊正常運行。該模式在安裝上可以形成集中組屏或分層組屏兩種系統組態結構,較多地使用于中、低壓變電站。分布式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自問世以來,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目前,還存在在抗電磁干擾、信息傳輸途徑及可靠性保證上的問題等。
2.集中式系統結構
集中式一般采用功能較強的計算機并擴展其I/O接口,集中采集變電站的模擬量和數量等信息,集中進行計算和處理,分別完成微機監控、微機保護和自動控制等功能。由前置機完成數據輸入輸出、保護、控制及監測等功能,后臺機完成數據處理、顯示、打印及遠方通訊等功能。目前國內許多的廠家尚屬于這種結構方式,這種結構有以下不足:
(1)前置管理機任務繁重、引線多,降低了整個系統的可靠性,若前置機故障,將失去當地及遠方的所有信息及功能。
(2)軟件復雜,修改工作量大,系統調試煩瑣。
(3)組態不靈活,對不同主接線或規模不同的變電站,軟、硬件都必須另行設計,工作量大并且擴展一些自動化需求的功能較難。
3.分層分布式結構
按變電站的控制層次和對象設置全站控制級——變電站層(站級測控單元)和就地單元控制級——間隔層(間隔單元)的二層式分布控制系統結構。也可分為三層,即變電站層、通信層和間隔層。
這種結構相比集中式處理的系統具有以下明顯的優點:
(1)可靠性提高,任一部分設備故障只影響局部,即將“危險”分散,當站級系統或網絡故障,只影響到監控部分,而最重要的保護、控制功能在段級仍可繼續運行;段級的任一智能單元損壞不應導致全站的通信中斷,比如長期霸占全站的通信網絡。
(2)可擴展性和開放性較高,利于工程的設計及應用。
(3)站內二次設備所需的電纜大大減少,節約投資也簡化了調試維護。
三、常見通訊方式
目前國內常采用以太網通訊方式,在以太網出現之前,無論RS-232C、EIA-422/485都無法避免通信系統繁瑣、通訊速度緩慢的缺陷。現場總線的應用部分地緩解了便電站自動化系統對通信的需求,但在系統容量較大時依然顯得捉襟見肘,以太網的應用,使通訊問題迎刃而解。常見的通訊方式有:
1)雙以太網、雙監控機模式,主要是用于220-500kV變,在實現上可以是雙控機+雙服務器方式,支撐光/電以太網。
2)單以太網,雙/單監控機模式。
3)雙LON網,雙監控機模式。
4)單LON網,雙/單監控機模式。
四、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應能實現的功能
1.微機保護:是對站內所有的電氣設備進行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母線保護,電容器保護及備自投,低頻減載等安全自動裝置。各類保護應具有下列功能:1)故障記錄
2)存儲多套定值
3)顯示和當地修改定值
4)與監控系統通信。根據監控系統命令發送故障信息,動作序列。當前整定值及自診斷信號。接收監控系統選擇或修改定值,校對時鐘等命令。通信應采用標準規約。
2.數據采集及處理功能
包括狀態數據,模擬數據和脈沖數據
1)狀態量采集
狀態量包括:斷路器狀態,隔離開關狀態,變壓器分接頭信號及變電站一次設備告警信號、事故跳閘總信號、預告信號等。目前這些信號大部分采用光電隔離方式輸入系統,也可通過通信方式獲得。
2)模擬量采集
常規變電站采集的典型模擬量包括:各段母線電壓、線路電壓,電流和有功、無功功率值。饋線電流,電壓和有功、無功功率值。
3.事件記錄和故障錄波測距
事件記錄應包含保護動作序列記錄,開關跳合記錄。
變電站故障錄波可根據需要采用兩種方式實現,一是集中式配置專用故障錄波器,并能與監控系統通信。另一種是分散型,即由微機保護裝置兼作記錄及測距計算,再將數字化的波型及測距結果送監控系統由監控系統存儲和分析。
4.控制和操作功能
操作人員可通過后臺機屏幕對斷路器,隔離開關,變壓器分接頭,電容器組投切進行遠方操作。為了防止系統故障時無法操作被控設備,在系統設計時應保留人工直接跳合閘手段。
5.防誤閉鎖功能
6.系統的自診斷功能
系統內各插件應具有自診斷功能,并把數據送往后臺機和遠方調度中心。對裝置本身實時自檢功能,方便維護與維修,可對其各部分采用查詢標準輸入檢測等方法實時檢查,能快速發現裝置內部的故障及缺陷,并給出提示,指出故障位置。
7.數據處理和記錄
歷史數據的形成和存儲是數據處理的主要內容,它包括上一級調度中心,變電管理和保護專業要求的數據,主要有:
1)斷路器動作次數;
2)斷路器切除故障時截斷容量和跳閘操作次數的累計數;
3)輸電線路的有功、無功,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母線電壓定時記錄的最大,最小值及其時間;
4)獨立負荷有功、無功,每天的峰谷值及其時間;
5)控制操作及修改整定值的記錄。
根據需要,該功能可在變電站當地全部實現,也可在遠動操作中心或調度中心實現。
8.人機聯系系統的自診斷功能
系統內各插件應具有自診斷功能,自診、斷信息也像被采集的數據一樣周期性地送往后臺機和遠方調度中心或操作控制中心與遠方控制中心的通信。
9.本功能在常規遠動“四遙”的基礎上增加了遠方修改整定保護定值、故障錄波與測距信號的遠傳等,其信息量遠大于傳統的遠動系統。還應具有同調度中心對時,統一時鐘的功能和當地運行維護功能。
五、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變電所綜合自動化對于實現電網調度自動化和現場運行管理現代化,提高電網的安全和經濟運行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它將能大大加強電網一次、二次系統的效能和可靠性,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硬件軟件環境的改善,它的優越性必將進一步體現出來。■
(由咸陽供電局亨通電建公司供稿)
前言
在訂立傳統合同的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直接或間接地了解對方當事人的相關情況并確定合同當事人,但在無法面對面進行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中情況則有所不同。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加入網絡惟一的限制是技術和設備,不受任何社會身份的限制,從而造成網絡社會主體的復雜性[1]。這就使得當事人不可能象在傳統交易條件下那樣對相對人進行考察以判定其真實身份。這也可能導致無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等情況的發生。鑒于此,采用電子簽名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但由于電子簽名往往與復雜的認證機制聯系在一起,而且其中又涉及不斷變化的電子信息技術,所以這一問題并未因電子簽名的出現而得到很好地解決。
由于任何合同都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并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因此行為人就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即是說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2]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并將其分為三類: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以上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不具有締約資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締約,但是只能進行與之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具有完整的締約能力。與傳統合同一樣,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在締約時不僅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這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在傳統的面對面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往往僅憑直觀感覺就能判斷,他的交易相對方是未成年人還是精神失常者。[3]然而,在電子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確認具有相當的難度。那么,對于不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人,其所締結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對此,法律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因此,有學者對網絡交易中當事人行為能力之理論基礎提出了質疑,認為應當重新思考。[4]在實踐中,通常所采用的解決辦法是:有關當事人在交易前要求對方提交其真實的個人資料并聲明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但上述資料在法律上有何效力,傳統合同法對此并沒有相關規定。也有學者認為,在電子交易中應拋棄“行為能力原則”,而直接以經過要約與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作為判斷電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筆者認為,徹底拋棄行為能力原則無法保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不利于保護合同締約人的利益,但在一方當事人提交虛假個人資料的情況下,若對方當事人出于對該資料的合理信賴而與之簽訂了合同,則應承認此合同的合法效力。當然,鑒于電子交易的特殊性,對這類問題仍應進行深入而細致的理論研究。
【參考資料】
[1]鮑宗豪主編:《網絡與當代社會文化》,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40-41頁。
--由于電腦契約相公問題比較復雜,完整條款就成為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其目的在于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清晰且單純,減少企業不可預測的經營風險.該條款的目的一般為:
--(1)免除供應商或其他銷售人員在定約前為促銷目的,以口頭或書面陳述所可能引起的責任;
--(2)限制供應商擔保責任的范圍;
--(3)限制于爭端發生時,其他救濟方法,所得請求損害賠償額總數等;
--(4)免除契約簽定前之備忘錄或意向書的權利與義務;
--(5)限制契約的范圍,如使用手冊,建議書,規范書,附件等是否屬于契約的一部分進行明確;
--(6)在履約期間發生爭端時,使他方除依契約規定行使契約權利外,不得援引民法或英美普通法上所得解除或終止契約的原因;
--舉例如下:本契約各條款已完整涵蓋雙方所有之協議事項及有關各該事項的共識,并融入雙方在簽定本約前所有討論內容.除于本契約各條款已有明示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均不受任何其他口頭或書面所承諾或共識之條件,定義,保證,建議或意思表示所拘束.契約之增補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或經合法授權人以書面為之不生效力.
--2擔保及免則條款
--計算機產品及系統的產品質量責任對電子商務和信息化來說是一個相當關鍵的問題,尤其是對于軟件產品提供者和系統集成商,這一問題則更為關鍵.前有計算機2000年問題,后有東芝筆記本事件等,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這一問題.而對于其中的有些具體問題,可以說,目前還很難找到明確的答案.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相應的瑕疵擔保及免則條款就顯得非常重要.
--相應的條款可以這樣表述:供應商擔保,如下產品交付客戶時,其功能狀態良好,在正常使用的狀態下,在天的時間內,應具有如說明書所述之功能.但供應商不本產品的軟件如任何錯誤或不受任何干擾.軟件如有錯誤,供應商亦不保證此錯誤必然能更正.除以上擔保外,供應商別無其他明示,默示之保證,亦不負任何其他法定之擔保責任.
--3違約救濟限制條款
--該條款可以這樣表述:如發生供應商依本契約應負擔債務不履行或擔保責任時,買方僅得請求供應商更換同種類的或退還原物以取回買方所交付之款項.除此之外,供應商不負任何給付或損害賠償責任.
2變電站自動化系統的基本結構及特點
2.1集中式系統結構集中式一般采用功能較強的計算機并擴展其I/O接口,集中采集變電站的模擬量和數量等信息,集中進行計算和處理,分別完成微機監控、微機保護和自動控制等功能。由前置機完成數據輸入輸出、保護、控制及監測等功能,后臺機完成數據處理、顯示、打印及遠方通訊等功能。此類結構對監控主機的性能要求較高,且系統處理能力有限,開發手段少,系統在開放性、擴展性和可維護性等方面較差,抗干擾能力不強,該結構在早期自動化系統中應用較多,目前國內許多的廠家尚屬于這種結構方式。
2.2分布式系統結構按變電站被監控對象或系統功能分布的多臺計算機單功能設備,將它們連接到能共享資源的網絡上實現分布式處理。其結構的最大特點是采用主、從CPU協同工作方式,各功能模塊如智能電子設備(IntelligentElectronicDevice,IED)之間采用網絡技術或串行方式實現數據通信,將變電站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分散給多臺計算機來完成。各功能模塊(通常是多個CPU)之間采用網絡技術或串行方式實現數據通信,選用具有優先級的網絡系統較好地解決了數據傳輸的瓶頸問題,提高了系統的實時性。
其結構方便系統擴展和維護,局部故障不影響其他模塊正常運行。該模式在安裝上可以形成集中組屏或分層組屏兩種系統組態結構,較多地使用于中、低壓變電站。分布式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自問世以來,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但目前,還存在在抗電磁干擾、信息傳輸途徑及可靠性保證上的問題等。
2.3分散(層)分布式結構分散(層)分布式結構采用“面向對象”設計。所謂面向對象,就是面向電氣一次回路設備或電氣間隔設備,間隔層中數據、采集、控制單元(I/O單元)和保護單元就地分散安裝在開關柜上或其他一次設備附近,相互間通過通信網絡相連,與監控主機通信。目前,此種系統結構在自動化系統中較為流行,主要原因是:①現在的IED設備大多是按面向對象設計的,如專門的線路保護單元、主變保護單元、小電流接地選線單元等,雖然有將所有保護功能綜合為一體的趨勢,但具體在保護安裝接線中仍是面向對象的;②利用了現場總線的技術優勢,省去了大量二次接線,控制設備之間僅通過雙絞線或光纖連接,設計規范,設備布置整齊,調整擴建也很簡單,成本低,運行維護方便;③系統裝置及網絡魯棒性強,不依賴于通信網和主機,主機或1臺IED設備損壞并不影響其它設備的正常工作,運行可靠性有保證。系統結構的特點是功能分散,管理集中。
分散(層)分布有兩層含義:其一,對于中低壓電壓等級,無論是I/O單元還是保護單元皆可安裝在相應間隔的開關盤柜上,形成地理上的分散分布,如文獻[2]所示的系統;其二,對于110kV及以上的電壓等級,即使無法把間隔單元裝在相應的開關柜上,也應集中組屏,在屏柜上明確區分相應間隔對應的單元,在物理結構上相對獨立,以方便各間隔單元相應的操作和維護。
3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應能實現的功能
3.1微機保護:是對站內所有的電氣設備進行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母線保護,電容器保護及備自投,低頻減載等安全自動裝置。各類保護實現故障記錄、存儲多套定值、適合當地修改定值等功能。
3.2數據采集①狀態量采集:狀態量包括:斷路器狀態,隔離開關狀態,變壓器分接頭信號及變電站一次設備告警信號等。目前這些信號大部分采用光電隔離方式輸入系統,也可通過通信方式獲得。保護動作信號則采用串行口(RS-232或RS485)或計算機局域網通過通信方式獲得。②模擬量采集:常規變電站采集的典型模擬量包括:各段母線電壓,線路電壓,電流和功率值。饋線電流,電壓和功率值,頻率,相位等。此外還有變壓器油溫,變電站室溫等非電量的采集。模擬量采集精度應能滿足SCADA系統的需要。③脈沖量:脈沖量主要是脈沖電度表的輸出脈沖,也采用光電隔離方式與系統連接,內部用計數器統計脈沖個數,實現電能測量。
3.3事件記錄和故障錄波測距事件記錄應包含保護動作序列記錄,開關跳合記錄。其SOE分辨率一般在1~10ms之間,以滿足不同電壓等級對SOE的要求。變電站故障錄波可根據需要采用兩種方式實現,一是集中式配置專用故障錄波器,并能與監控系統通信。另一種是分散型,即由微機保護裝置兼作記錄及測距計算,再將數字化的波型及測距結果送監控系統由監控系統存儲和分析。
3.4控制和操作閉鎖操作人員可通過CRT屏幕對斷路器,隔離開關,變壓器分接頭,電容器組投切進行遠方操作。為了防止系統故障時無法操作被控設備,在系統設計時應保留人工直接跳合閘手段。操作閉鎖應具有以下內容:①電腦五防及閉鎖系統②根據實時狀態信息,自動實現斷路器,刀閘的操作閉鎖功能。③操作出口應具有同時操作閉鎖功能。④操作出口應具有跳合閉鎖功能。
3.5同期檢測和同期合閘該功能可以分為手動和自動兩種方式實現。可選擇獨立的同期設備實現,也可以由微機保護軟件模塊實現。
3.6電壓和無功的就地控制無功和電壓控制一般采用調整變壓器分接頭,投切電容器組,電抗器組,同步調相機等方式實現。操作方式可手動可自動,人工操作可就地控制或遠方控制。
無功控制可由專門的無功控制設備實現,也可由監控系統根據保護裝置測量的電壓,無功和變壓器抽頭信號通過專用軟件實現。
3.7數據處理和記錄歷史數據的形成和存儲是數據處理的主要內容,它包括上一級調度中心,變電管理和保護專業要求的數據,主要有:①斷路器動作次數②斷路器切除故障時截斷容量和跳閘操作次數的累計數③輸電線路的有功、無功,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母線電壓定時記錄的最大,最小值及其時間。④獨立負荷有功、無功,每天的峰谷值及其時間⑤控制操作及修改整定值的記錄,根據需要,該功能可在變電站當地全部實現,也可在遠動操作中心或調度中心實現。
3.8系統的自診斷功能:系統內各插件應具有自診斷功能,自診斷信息也象被采集的數據一樣周期性地送往后臺機和遠方調度中心或操作控制中心。
3.9與遠方控制中心的通信本功能在常規遠動‘四遙’的基礎上增加了遠方修改整定保護定值、故障錄波與測距信號的遠傳等,其信息量遠大于傳統的遠動系統。根據現場的要求,系統應具有通信通道的備用及切換功能,保證通信的可靠性,同時應具備同多個調度中心不同方式的通信接口,且各通信口及MODEM應相互獨立。保護和故障錄波信息可采用獨立的通信與調度中心連接,通信規約應適應調度中心的要求,符合國標及IEC標準。
3.10防火、保安系統。從設計原則而言,無人值班變電站應具有防火、保安措施。
4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現狀及發展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在一些新建變電站的運行中表明其技術先進、結構簡單、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定的水平,在我國城鄉電網改造與建設中不僅中低壓變電站采用了自動化技術實現無人值班,而且在220kV及以上的超高壓變電站建設中也大量采用自動化新技術,從而大大提高了電網建設的現代化水平,增強了輸配電和電網調度的可能性,降低了變電站建設的總造價。
5結束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變電所綜合自動化對于實現電網調度自動化和現場運行管理現代化,提高電網的安全和經濟運行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它將能大大加強電網一次、二次系統的效能和可靠性,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硬件軟件環境的改善,它的優越性必將進一步體現出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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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午橋.變電站自動化系統發展策略.中國電力報.2002.7.
2DTMB機頂盒自動測試系統功能
DTMB機頂盒自動測試系統的主要能實現音頻和視頻的自動測試。主要的功能及特點如下:1)將手工的音視頻測試過程寫成腳本以文件的方式保存,計算機讀取腳本文件的內容控制VM700實現自動測試;2)測試過程中,如果測試項需要切換信號,計算機能夠根據腳本自動切換播放該測試項需要的測試信號;3)收到VM700的測試返回數據之后,計算機能根據腳本的內容自動得出測試結果,并判斷該測試項目是否合格,將測試數據和測試結果直接顯示或打印;4)測試時可能用到的不同的信號源,這時只需要修改腳本文件即可。針對不同的信號源(或機頂盒)使用不同的測試腳本,還可以通過修改腳本的方式設定需要的測試項,每次測試時只要根據需要打開特定的腳本文件;5)能夠將測試結果保存為Excel文件格式。
3實際測試結果
用DTMB機頂盒自動測試系統對華曦達機頂盒進行分別進行兩次自動測試、一次手動測試,記錄的視頻信號測試結果如表1所示,音頻信號測試結果如表2所示。
2電子商務實踐環節考核系統的實現
電子商務實踐環節考核系統結合校園局域網的有利優勢,采用C/S模式開發并最終以服務器-客戶機的方式運行,硬件方面要求要有較高性能的服務器設備、數據傳輸速度較快的帶寬、網絡連接情況基本保證的局域網配置,目前高校的硬件設備基本上能夠滿足以上要求。軟件支持方面,服務器采用Windows2000(或者更高版本的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MicrosoftSQLServer2000;平臺軟件:Framework2.0等。網絡平臺方面,通信協議:TCP/IP、UDP;通信帶寬:至少10Mb/s。該系統在技術上主要是以MicrosoftVisualC#.NET高級語言進行編碼、SQLServer網絡數據庫技術來實現數據管理,并使用了Photoshop等圖形圖像處理工具對系統界面進行了美工。
【關鍵詞】就業 激勵 政府
目前的就業理論,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失業問題,我們認為,這些理論也同樣適用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在西方,無論是古典學派、新古典學派還是凱恩斯學派、貨幣學派,他們的一般經濟理論中都包含有就業理論。包括勞動力供求因素分析、一般就業水平的確定、失業原因的探討、就業對策的制定等。其中,有的就業理論是贊成政府就業促進的,并提出了較為明確的政策取向。
一、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總量就業理論
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在其《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一書中,以嚴密的邏輯推理論證了政府促進就業的必然性。首先,他對“充分就業”做了新的解釋。認為除了“自愿失業”和“摩擦失業”之外,還存在“非自愿失業”,即工人愿意按照現行貨幣工資水平受雇于資本家,卻仍然找不到工作的狀態。在凱恩斯看來,只有想辦法消除了“非自愿失業”就意味著“充分就業”。其次,他還提出了有效需求原理,即就業總量取決于有效需求的大小,失業是有效需求不足的結果。要解決“非自愿失業”問題就要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增加就業量和增加有效需求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這就需要政府出手拯救經濟、促進就業。他建議擴大政府職能,依靠政府的積極的財政政策來刺激消費和增加投資,從而擴大有效需求,提高社會的就業水平。凱恩斯的主張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帶來了經濟理論和財政政策研究的空前繁榮。從“自由放任”到“積極調控”,凱恩斯構建了宏觀經濟學的理論框架,為政府干預經濟,采取積極的手段解決就業問題提供了強大的理論依據。
二、20世紀60年代人力資本就業理論
二戰以后,德國、日本兩個戰敗國在實物資本飽受戰爭破壞的條件下迅速崛起,而伊朗、利比亞等一些發展中國家所實行的以資本積累為導向的工業化戰略卻未取得預期效果。經濟領域中這些難以解釋的特殊現象的出現,引起了西方經濟理論界的高度重視。人力資本理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代表人物是舒爾茨和哈比森。舒爾茨在《人力資本投資》的演說中闡述了許多無法用傳統經濟理論解釋的經濟增長問題,明確提出資本可劃分為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
三、20世紀70年代新古典綜合派結構性失業理論
20世紀60年代末,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普遍的“滯脹”,凱恩斯理論對此無能為力。以薩繆爾森和索洛等為代表的新古典綜合派誕生,其實質上是將馬歇爾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與凱恩斯主義經濟理論綜合在一起。他們認為,解決結構性失業問題僅憑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不夠的,必須要有勞動力市場政策和人力資源政策來實現充分就業。具體的就業促進包括、對勞動力進行全方位的繼續培訓,使技術過時的勞動者及時掌握新知識和新技能、大力發展職業介紹中介機構,使企業和求職者實現充分的信息溝通、減少戶籍等行政性人口流動障礙,降低人員流動成本,幫助解決勞動力和企業地區間的遷移。
四、20世紀80年代新凱恩斯主義工資粘性就業理論
20世紀80年代中期,新凱恩斯主義以主張政府干預經濟的姿態出現。其代表人物包括斯蒂格利茨、曼昆等。該學派是用“粘性”取代了傳統凱恩斯主義的“剛性”理論,并且從理性預期的角度對這種粘性進行合理的解釋,從而彌補了傳統凱恩斯主義的微觀基礎。
新凱恩斯主義勞動市場論的關鍵是工資粘性理論名義工資粘性和實際工資粘性。名義工資粘性理論包括、長期勞動合同論。勞方為避免勞動市場風險工資變動和失業風險,希望與資方簽訂長期合同,資方為了減少談判成本,以及談判可能引起的勞資摩擦也同意簽訂長期合同。這就使工資水平和就業水平難以隨市場變化而變化,使工資具有粘性、交錯調整工資理論。交錯調整工資是指勞資雙方可以通過合同來調整工資,但經濟系統中所有的工資合同并不是同步的,即簽訂時間與到期時間是錯開的,因而工資只能交替調整。當國家試圖使工資水平穩定時,必然要求貨幣政策與總工資的增加相適應,結果就出現了通貨膨脹。與此同時,劇烈波動的超額需求會使產出下降,對勞動力的引致需求減少,從而導致失業率上升。因此,其結果就是高通貨膨脹和高失業率的同時并存。實際工資粘性理論認為,廠商愿意支付較高的實際工資是因為他們假設工作效率和工資成正比,工資的提高會導致工人的積極性提高,從而增加產量,降低成本,而高工資就會導致勞動力市場不能出清,從而出現失業。新凱恩斯主義認為政府應當多考慮長期失業者,同時要積極干預勞動工資合同,以促使其具有較大彈性,從而促進就業。
我們還發現,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失業回滯理論強調政府有必要通過積極的需求管理政策、培訓政策與恢復勞動力市場功能的政策以促進就業。這其實體現的就是就業工作綜合化、體系化的全方位覆蓋。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大量的就業促進政策、包括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積極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服務外包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就業指導服務與就業援助等,這些政策出臺之快,力度之大,涉及部門之廣,歷史少有。綜上,我們列舉了一些就業服務相關的理論,礙于精力有限,這些理論雖不能窮盡,但當面對日益嚴峻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也許能為研究對策找到一些路徑。
參考文獻:[1]凱恩斯.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M].徐毓扔譯.商務印書館,1997
[2]林毅夫.就業理論與失業治理[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