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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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論文

篇(1)

設置土地增值稅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對轉讓房地產的過高收益進行調節,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以抑制投機牟。取暴利行為,保護正常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營者的合理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順利發展。

一、納稅義務人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這里所說的單位,具體來說,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這里所說的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二、征稅范圍

所謂征稅范圍,是指稅法規定必須征稅的客觀對像的具體內容。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這一征稅范圍具體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一)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自行轉讓,必需先由國家征用后才能轉讓。

(二)土地增值稅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轉讓行為征稅。這里,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產權是否發生轉移是判定是否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標準之二。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行為征稅,即對有償轉讓行為征稅。因此,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房地產的權屬雖然發生轉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如房地產的繼承,房地產的權屬雖然發生了變更,但權屬人并沒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實際上,由于房隨地走,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不可截然分開,因此,土地增值稅根據房地產增值額計算,把房產增值額也納了進來。

房地產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收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一)轉讓房地產收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應稅收入,應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法定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一般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計算納稅人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項目金額的價格。它是根據舊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新舊度折扣率后的價格,即按計征土地增值稅時建造同樣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要的成本費用再扣除折舊因素。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所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為轉讓房地產所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四、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篇(2)

1.存在重復征稅問題。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存在較多的重復征稅,現行的暫行條例中規定固定資產的已征稅款不允許抵扣,從而使這部分稅款資本化,分期進入商品成本中,成為其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出現了重復征稅的問題。

2.產品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下降。由于我國不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使成本包括了含稅成本,使我國的產品進入市場,卻背負著未抵扣的增值稅,因而大大降低了這些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3.阻礙企業擴大再生產及高新技術產業、基礎產業的發展。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導致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稅負重于有機構成低的企業。因而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基礎產業稅收負擔重,挫傷了投資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對這些產業和地區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不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

由此可見,生產型增值稅存在著諸多的不足,這就使增值稅的轉型成為了必然,推動了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這一轉型也給各地經濟帶來了不同的影響。下面以浙江省為例。

二、浙江經濟概況

2006年,浙江全省生產總值為15649億元,比上年增長13.6%。三大產業增加值分別為3%、13.9%和15.1%。人均GDP為31684元,增長11.6%。全省財政一般預算總收入2567.5億元,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1298.2億元,增長21.7%。

然而,浙江經濟社會發展中還面臨許多矛盾和問題,如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自主創新能力不強,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呈擴大趨勢。雖然工業產值逐年增長,但其發展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要在新的工業化進程中抓住深化改革、技術進步、結構升級、規模擴張和產業集群五個關鍵環節,加快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以先進制造業和基礎產業為支撐、大中小企業合理布局的主導工業體系。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從而加快產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集群和企業集聚。與此同時,加大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由此推動產業結構進一步整合優化。

三、增值稅改革對浙江經濟的正面效應

1.刺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增長

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的價值不允許扣除,抑制了浙江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甚至使基礎產業發展滯后。而轉型后的消費型增值稅,減輕高新技術產業稅負,克服重復征稅,降低了高新技術企業資產的賬面成本、從而增加企業利潤,一定意義上提高了浙江省的一些企業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的積極性,從而促進浙江經濟的發展。

2.有利于優化和調整浙江產業結構及投資規模

近年來浙江加快發展資本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而這些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其整體資本結構中占有的比例較高,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由于對本期購進的固定資產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這樣就有利于企業擴大資本積累,加速設備的更新。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有利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發展,有利于基礎產業的資金投入,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從而使浙江產品的競爭力大大增強。

3.有利于浙江經濟的擴大再投資,拉動經濟

由于消費型增值稅下,使企業上交的增值稅額下降,從而在短期內有力地提高企業的現金持有量。這無疑為企業進行新一輪固定資產投資提供了資金準備。據調查浙江省2007年上半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3310.9億元,增長11.4%,可見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有利于浙江經濟的擴大再生產。四、增值稅改革對浙江經濟的負面效應

1.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業壓力

勞動密集型企業在浙江企業占了一定的比例,在生產型增值稅下,增值稅負擔較輕,然而這種優勢;在消費型增值稅實行下不復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資本總是向高利潤的行業流動,這使得利潤率較低的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對資本的吸引力下降。投資減少,勞動力的需求下降,同時,更多的企業加大了固定資產的投入,機械化生產代替了大量勞動力,使大量勞動力處于剩余,從而加大了浙江省各地區的就業壓力。

2.抑制個別產業的發展

正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是浙江省發展潛力較大的行業,但是由于這些行業提供增值稅非應稅勞務,即在企業期末稅務處理上沒有銷項稅額,同樣也就不能確認進項稅額,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對這些產業發展影響不明顯,使得逐利的資本更愿意投資于可以進行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其他行業,造成需要大量資本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等產業的資本投入不足,抑制其發展。

3.減少浙江地方財政收入

增值稅的轉型使國家實際的稅收收入減少,同時使歸于地方所有的增值稅也同樣下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當年新增加的固定資產或是存量固定資產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將直接減少當年的增值稅收入,對浙江的財政收入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在今年的兩會上,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2008年將“繼續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研究制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方案”。可見消費型增值稅必將在全國推行,這是改革的趨勢,因此,我們要努力發展浙江經濟,提高浙江經濟的發展水平,增強其整體經濟實力,才能揚長避短,最大效用發揮增值稅轉型所帶來的優勢,最大限度地避免轉型帶來的負面影響。

【摘要】增值稅的改革,意在轉型——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間,將“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這一規劃的提出,是現行稅制改革的必然選擇。本文從現行的增值稅實施現狀指出增值稅改革的必要性,再結合浙江經濟實況,進一步分析了轉型后的消費型增值稅給浙江經濟帶來的影響。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浙江經濟消費型增值稅

參考文獻:

[1]董樹奎.對增值稅轉型中財政減收問題的探討.稅務研究,2004,(11).

篇(3)

當前我國增值稅改革面臨的主要任務,一是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二是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轉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資產增值稅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轉型。征收范圍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營業稅的領域里改征收增值稅,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即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但是征稅范圍的改革尚未啟動。本文著重探討統籌增值稅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改革的設想,進而分析統籌增值稅轉型改革與征稅范圍改革、統籌稅收體制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的意義。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現狀

增值稅轉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東北三省的8個行業首批進入試點領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進一步擴大試點。2008年7月,內蒙古東部5個盟市也被納入試點范疇。財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試點的區域,包括地震受災嚴重的四川、甘肅和陜西三省的51個縣(市、區)。

總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經測算,2009年實施該項改革將減少當年增值稅收入約1200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約60億元、教育費附加收入約36億元,增加企業所得稅約63億元,增減相抵后將減輕企業稅負共約1233億元。①為應對國際金融風暴,刺激內需,通過投資和減稅拉動經濟增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意義重大。

增值稅轉型只是增值稅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決因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不得抵扣而產生重復征稅和抵扣鏈條中斷的問題。在我國,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合理斷裂的現象,更主要出現在營業稅征稅領域里。完善的增值稅抵扣制度,不僅依靠增值稅轉型改革,也離不開征收范圍的改革。

國際上增值稅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其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所有貨物銷售、生產性加工進口、修理修配、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建筑安裝業、勞務服務業等。而我國對境內銷售貨物、進口貨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對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郵電通訊業、金融保險業、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等行業征收營業稅。

與國際規范的增值稅制度相比,我國的增值稅范圍偏窄,將與貨物銷售關系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郵電通訊業、服務業等排除在增值稅征稅范圍之外,貨物在此環節上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削弱了增值稅環環相扣的制約作用。

統籌增值稅轉型與征稅范圍改革,在稅收體制建設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圍改革帶來的稅收收入效應,可以成為增值稅轉型改革順利推行的財力保障。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稅收入的增加,營業稅稅收收入的減少。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使得各級政府的收入結構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較大變化。為了保證各級政府的財政能力不受影響,必須重新調整稅收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因此,統籌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改革必須以財政體制的改革為配套措施。

二、兩個統籌改革設想

(一)統籌轉型改革與征稅范圍改革

統籌增值稅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改革是指,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改革協調同步進行。

在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際,對目前營業稅征收領域中存在問題較多的行業,也應該改征收增值稅。在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方面,首先將現行增值稅運行中矛盾和問題最為突出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由于這兩項業務具有涉及貨物銷售和勞務性質,而不是純勞務行業,改征增值稅后,可使增值稅抵扣鏈條更加完善,使整個貨物從生產和流通直到最終消費階段,不會出現斷裂或重組鏈條的現象;而后平穩過渡,再擴展到銷售不動產、郵電通信業及倉儲、租賃等直接與商品生產和流通領域關系較密切的行業。優化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盡可能大力度地覆蓋到勞務領域,直至擴大到全部商品和勞務的銷售領域。

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會使增值稅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應可以彌補轉型改革引起的減收效應。增值稅轉型改革過程與擴大征稅范圍的改革,有著天然的互補性。

本文以《中國統計年鑒》(2007年)中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相關數據為計算基礎,以2006年度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機器設備投資額,來代替全社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增機器設備的價值。稅率假定: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3%,所得稅稅率為

2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5%,忽略教育費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營業稅項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稅。

首先,固定資產增值稅允許抵扣對稅收收入的總影響。2006年的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的投資情況為:第一產業即農林牧漁業

2749.9億元、第二產業48479.1億元,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設備投資額為51229億元,按17%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708.93億元。那么,增值稅的減少引起的城建稅下降金額為435.4465億元。因為,增值稅不得在稅前扣除,所得稅稅基會相應提高,應納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增加9144.3765億元,即(8708.93+435.4465),應納所得稅增加約2286億元。增值稅轉型改革帶來的稅收下降總金額約為6858.38億元。

其次,營業稅的征稅領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稅對稅收收入的影響。2006年營業稅總額5128.71億元,按3%的比例換算的營業收入總額為170957億元。如果對該營業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稅,應該征收29062.69億元增值稅,超過營業稅收入23933.98億元。同時按5%的城建稅計算的多收城建稅為1196.7億元。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而增值稅則屬于價外稅,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因此,營業稅改征收增值稅以后,應納稅所得額會提高,金額為5128.71-1196.7=3932.01億元,相應按25%的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增加額約為983億元。

營業稅改征收增值稅,總稅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億元。

增值稅轉型改革使得稅收收入減少6858.38億元,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使稅收收入增加26113.68億元,稅收收入凈增加19255.3億元。所以,統籌增值稅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改革對彌補財政收入的效果是相當明顯的。

(二)統籌稅收體制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

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改革,會引起稅種的變化,它屬于稅收體制改革的范疇。在當前分稅制財政體制下,增值稅屬于共享稅,其中,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收入全部歸于中央,內銷貨物的增值稅收入中75%歸中央財政,另25%則歸于地方財政。營業稅中,除了中央企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鐵道部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收入屬于中央外,其余歸于地方財政。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的調整,使增值稅收入增加,使營業稅收入減少。也就是說地方稅收收入會降低,中央財政收入會提高。為了保證各級政府應有財政收入的穩定,需要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重新分配財力,而稅收收入分配則屬于財政體制改革的范疇。因此,稅收體制的改革必然會牽動財政體制改革,缺乏財政體制配套改革,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改革無法單獨執行。所以,必須統籌稅收體制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總理在2008年“兩會”新聞會上表示,在任期內要下決心進行財政體制改革。這說明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有可能為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時機。

至于財政收入在各級政府之間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種方式,是學界及政府部門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課題。不論財政收益是以中央轉移支付的方式補償給地方政府,還是以改變收入的分享比例來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稅種的重新分配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都是財政收入在保證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務能力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的過程,也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領域內的動態博弈過程。

三、統籌改革的意義

在當前,統籌增值稅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的改革,統籌稅收體制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當前財稅體制

增值稅轉型改革形式上表現為,要解決企業固定資產重復征收增值稅的問題,本質上則屬于對增值稅抵扣鏈條的縱向疏通問題。而征收范圍改革表現為,要解決行業間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問題,其本質屬于對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橫向貫通問題。增值稅最大的特點是,對增值額環環抵扣稅金。也就是說,完整的增值稅制度必須有完善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制度。因此,從完善增值稅體制角度來講,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改革目標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試點轉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方面,不僅沒有起到積極效果,反而使增值稅抵扣制度更復雜,因而也就更易混亂。所以,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改革不僅在收入方面互補,在改善稅收體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財政體制改革是個熱門話題,其集中表現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問題。而作為地方最大收入來源的營業稅和作為中央最大稅種的增值稅,其重新分配是整個財政體制改革中的關鍵所在,它的解決有助于整個財政體制改革的順利實現。

(二)有助于保障轉型期財政收入的穩定

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說明增值稅的稅基會降低。在一定的經濟基礎條件下,不論選擇何種轉型模式,都會使增值稅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轉型方式下,轉型期往往比較長,增值稅收入下降相對緩慢些;而直接轉入“消費型”增值稅模式,轉型過程比較快,相應的短期財政收入會有較明顯的降低。所以,轉型改革必須以相當的財力為保障才能順利實施。

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經濟發展自然帶來的財政收入的增長外,還有以下幾種途徑,如:開征新稅種、提高稅率、通過稅目調整即將低稅率稅目納入高稅率稅目等。政府開征新稅種,首先要尋找合適的征稅對象,其次要經過研究具體征稅方案、制定法律、執行征收等很多環節。開征新稅種帶來的收入效應滯后于轉型改革的稅收減少步伐。提高稅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時期才可以采納,它不僅對經濟的負面影響會很大,而且也會引起納稅人的抵抗,執行難度很大,所以,一般情況下不輕易選擇此種方式。

通過現有的征稅領域內部的適當調整來增加稅收收入,其操作過程相對較簡單,起效也比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稅收體制的作用。目前,我國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混亂,稅負不公等矛盾已經比較突出,其改革勢在必行。因為增值稅稅率普遍高于營業稅稅率,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會提高財政收入。所以,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的改革同步進行是緩解轉型改革引起的財政收入下降的首選策略。

(三)能夠加快改革進程,減少改革成本

增值稅轉型改革即將全面啟動,而征收范圍改革還在醞釀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當然有其穩妥過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增加。某種意義上講,醞釀的時間越延長,改革的成本會越高。任何一項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價,稅收體制改革和財政體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況下,以縮短改革時間來降低成本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把轉型改革與征收范圍的改革同步進行,可以加速轉型改革的進程,進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營業稅與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合理現象,不僅會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導致企業之間的稅負待遇不公平問題。通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擴大,可以消除營業稅與增值稅納稅人之間不該存在的稅負不公平現象。稅負公平促進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增進市場秩序的有序與和諧。

【參考文獻】

[1]戴海先,江時益.中部地區增值稅轉型問題研究[J].稅務研究,2007,(08):46-51.

[2]高培勇.耐人尋味的增值稅轉型改革[J].經濟,2007,(07):48.

篇(4)

二、金額確定方法

對于已經被認定成一般納稅人的研發企業來講,能夠將研發設備的增值稅與進項稅進行全額的抵扣。而對于單個受托研發項目,在受托方結算的收入中既有免稅收入、又有非免稅收入,如何確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故而就建議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的時候,要充分使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13]37號《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里面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之中明確表示:試點的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等等;試點的納稅人在申請免征的增值稅時,必須要去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在實際工作中,技術合同認定和免征增值稅認定時,對設備購置支出沒有認定免征,這就是說,在受托項目確認收入時,受托研發企業為購置設備向委托方收取的款項,在受托研發企業確認為收入時要交納增值稅。既然確認好了增值稅與銷項稅,那么就要在取得設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都應當進行抵扣。在實際操作中,進行了免征增值稅認定的受托研發項目會出現兩大類情況:第一類情況,委托方與受托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設備的預算與具體構成,受托方對于研發項目的設備單獨核算,該項目的設備與受托方其他設備能區別開;第二類情況,委托的一方要與受托的一方在進行合同中若是沒有約定設備產生的預算與具體的構成,即使有了約定,受托方也沒有對研發項目的設備進行單獨的核算,那么該項目的設備與受托方的其他設備就不能區別開來。對于第一類情況,項目的設備進項稅會實行全額抵扣。對于第二類情況,可以部分抵扣,具體金額確定方式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里面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的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沒辦法劃分就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要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因此,對于第二類情況,應先確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月進項稅高出的部分,可以抵扣。

三、實踐案例

A企業作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必須接受B企業委托,然后就新型的烯烴材料進行開發。雙方簽訂了合同,明確項目總預算1000萬元,其中設備6套,含稅總價值117萬元。A企業就此合同進行了技術合同認定和增值稅免稅認定,免稅收入682萬元。A企業在財務核算過程中,對每個研發項目分別核算,對每個項目采購的設備按照固定資產管理,同時采取分項目列示。對于這個受托項目,A企業同樣單獨核算成本,同時本項目的設備單獨列示。A企業在進行設備購置的時候,必須取得了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再對進項稅實行了抵扣。在A企業按照合同與B企業結算時,A企業向B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6%)318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為0)682萬元。簡單計算,此受托研發項目,A企業發生增值稅銷項稅18萬元,抵扣進項稅17萬元,實際稅負1萬元。對于此案例中,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設備的預算與具體構成,或者有約定,A企業未對于研發項目的設備單獨核算,該項目的設備與受托方其他設備不能區別開,為簡單起見,假設收入確認與設備購置同時發生,那么A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如下:不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沒辦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非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17×682÷(682+318÷1.06)=11.8.因此,A企業當月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額=17-11.8=5.2,此受托研發項目,A企業發生增值稅銷項稅18萬元,抵扣進項稅5.2萬元,實際稅負12.8萬元。

篇(5)

1現行增值稅財稅處理的差異

1.1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之間的差異

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收入差異的表現形式為: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的差異是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差異的具體體現,在實際操作中千變萬化。根據會計屬性和持續經營假設,這些差異可歸納為“可回轉性差異”和“不可回轉性差異”兩大類。

可回轉性差異即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金額上一致,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如企業銷售商品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訖貨款,但不能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稅法規定要在發生期作銷售,會計上卻應在五個條件同時滿足后才作收入處理。

不可回轉性差異即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項目上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不作收入,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處理。如稅法對企業銷售貨物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規定等;二是會計規定應沖減收入,稅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減少銷售,否則不予沖減。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或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單獨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會計準則沒有這一規定。

又如包裝物押金稅法規定在逾期一年以后應作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假設會計根據謹慎原則確定為逾期兩年轉作其他業務收入,逾期兩年后仍未退還,此時表現的是可回轉性差異。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企業不可能轉作收入,則表現為不可回轉性差異。又如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未支付貨款的進項稅金,屬于可回轉性差異,未支付貨款時不得抵扣,支付貨款后方可作進項抵扣。假設購進貨物以后,因特殊原因無法支付貨款,則變成為不可回轉性差異。

1.2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

2差異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

(1)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有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2.2處理依據的原則不同

新的增值稅稅制付諸實施后,會計對增值稅進行的賬務處理,與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有些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例如,由于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們就不能象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特別應警惕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后,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偷逃增值稅。由于出口產品沒有“增值額”,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于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于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當期增值稅的少交。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并不按照企業增值部分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總的來說,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整個會計信息的質量。究其原因,一是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都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理論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體項目的征收范圍及稅率上不穩定,并體現到增值稅會計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二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會計模式,表現為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的規定,而放棄其自身的原則。

3增值稅會計改革思路

3.1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稅務組織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情況,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建議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3.2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在財稅分流的思路下,我們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具體會計核算步驟。

①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③在確認進項、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收法規的要求。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分別反映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信息;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而計入固定資產或其他項目成本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確認與稅法確認的時間不同而暫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口徑不同而確認的銷項稅額等重要信息。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上述的“價稅合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的,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首先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其次,因為其無進項稅抵扣權,上述處理中關于進項稅額確認的賬務處理都不會涉及;最后,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小規模納稅人多交的增值稅稅額,貸方余額為其欠繳的增值稅稅額。二是增值稅稅收法規日趨完善,也正面臨稅制改革之時,重塑增值稅的會計模式,對于充分發揮增值稅會計的作用,規范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目前,英國是唯一建立增值稅會計準則的國家)。

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又能通過差異調整按稅法的要求計算繳納稅款,還可以還原會計要素在會計報表中的原來面目,應該成為中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

目前,增值稅會計在國外的記賬原則多采用收付實現制,這從根本上解決了款項收付與稅款繳納脫節的矛盾。我國要解決這一矛盾,只有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為正確處理財務會計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與收付實現制確認的差異,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和“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分別用于核算應付未付的進項稅額和應收未收的銷項稅額。建議取消稅收法規中關于“貨到扣稅法”的規定。所有企業的進項稅額都要在實際付款后才能抵扣,銷項稅額也要在收到貨款以后才須交稅。這樣,既可以防止納稅人利用沒有實際交易的虛假發票申報抵扣,又可為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提供相關指標。

參考文獻

[1]梁俊嬌.納稅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篇(6)

二、兼營免稅或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核算的納稅籌劃

增值稅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在采購過程中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企業實際應當向國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的進項稅額作為在征收環節中可抵扣的稅額,對于企業最終實際應繳稅的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就會越小。因此,企業可以仔細研究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內涵,按照增值稅稅收相關政策來決定自己的經營項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對企業有利的稅收法律法規條款,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使股東的權益達到最大化。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應當劃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企業可以通過計算來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實際免稅項目、非應稅勞務不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應正確劃分并按照規定轉出進項稅額;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無需在核算時正確劃分,而改按公式計算。案例2.某軍工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生產軍工產品(屬于免稅增值稅項目)也生產民用產品。2014年10月購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當月該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產民用產品,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750萬元。另外20%用于生產軍工產品,取得收入150萬元。該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籌劃方法:

(1)若劃分不清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51×150÷900=8.5(萬元)

(2)若準確劃分各自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1×20%=10.2(萬元)由此可見,若準確劃分進項稅額可以節省增值稅1.7萬元(10.2萬元-8.5萬元)。若該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產品,30%用于軍工產品,則情況正好相反。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1×30%=15.3(萬元),與不能準確劃分進項稅額相比,反而增加稅負6.8萬元(15.3萬元-8.5萬元)。因此,企業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自己的稅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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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比較大的房產項目,如某地產商在某樓盤里有開發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豪華別墅和商鋪等不同類型產品,這些項目有些是分期開發的,有些是同時開發的。對于這項樓盤的清算,我國稅法規定應按照各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實務中成本分攤法有占地面積法、建筑面積法、層高系數法等,各種計算分攤方法對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額會產生很大的差異,管理人員應管理和籌劃好分攤方法,不同的計算方法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差異巨大。

3.隨著房產市場的激烈競爭,各個開發商為提升樓盤品質會推出會所、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公共配套設施,如果這些項目完工后免費移送給政府等部門用于社會公共事業,那么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做為成本扣除;此外對于樓盤里的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郵電通訊等項目,如果能提供資料證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則相關的成本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在日常工作中應管理好不可售面積的證明資料,如開發企業書面報告、無償移交相關部門的《移交文書》、配套設施的建筑面積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確認資料;如果無法提供這些資料,則相關費用不可扣除。

4.人防車位面積銷售方式、可售面積等管理及籌劃。人防車位的不同銷售方式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結果影響很大的。企業可轉變銷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車位轉讓使用權合同,或者是簽訂國稅租賃合同,租期為20年,20年使用權贈送等方式。這兩種銷售方式對土地增值稅的影響巨大,因此有必要對其銷售方式進行籌劃。此外人防車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稅前扣除,這要求管理人員收集好人防車位是否屬于移交全體業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門的資料,這影響到開發成本的扣除金額。

5.代收費用的籌劃方法。房地產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時,經常會代其他相關部門收取費用,如維修基金等。對于代收費用有兩種處理辦法,第一種方法為代收費用不計入開發產品銷售價格中,此時代收費用不并入轉讓銷售收入中,在計算增值額時也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第二種方法為代收費用計入房價中,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以扣除,但不允許作加計扣除基數。例如,某房產公司銷售一棟商品房,銷售款為2000萬元,在銷售商品房時代收了300萬元的其他部門費用,假如各項允許扣除總金額為800萬元,則按第一種方法處理時增值額為1200萬元,增值率為1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00×50%-800×15%=480萬元;按第二種方法處理時增值額為:(2000+300)-(800+300)=1200萬元,允許扣除總金額為:800+300=1100萬元,則增值率為100.09%,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00×50%-1100×15%=435萬元。由此可見,采用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中的處理方法比第一種處理方法少納4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當然如果增值率未超過50%時,這種籌劃方法也就無意義了。

6.費用轉移籌劃法。按照相關規定,屬于房產開發企業總部發生的期間費用,具體有:管理人員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計算時的扣除項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籌劃方法,使這些費用能夠作為開發成本列支,則可增加扣除項目數額,從而減少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比如總部某處領導可以兼任某房地產項目的負責人,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參加該項目的管理,那么這位負責人的有關費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成本中去。期間費用減少并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加則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二、精裝修售房籌劃管理方法

開發產品以精裝修的方式進行銷售的是一種新的管理方法。企業按商品房按銷售和裝修分開簽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銷售價格,以達到減少土地增值額的籌劃目的,而且原本計入房地產裝修收入的這部分可按3%繳納營業稅。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產項目成本為5000元/平方米,精裝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總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預計售價8500元/平方米,則該房地產可以與購房者簽7000元/平方米的購房合同,然后再簽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裝修合同,則企業只就購房合同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改變建房方式的籌劃方法

代建房行為屬于建筑業,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具備較好的品牌和較高的信譽,能取得客戶的青睞和信任,提早獲得客戶的資金,則可使用以客戶的名義來取得土地使用權、購買各種材料設備等方法。這樣對于開發企業來說,由于房地產的產權自始至終是屬于客戶的,沒有發生轉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性質的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而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這種代建房的形式,開發商無需繳納數額巨大的土地增值稅。

四、靈活運用減免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未超過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管理人員應做好籌劃工作。具體做法是企業先測算好銷售價格,制定最佳銷售價,力爭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比如某房地產企業銷售樓盤每平方米定價為3000元,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為20%至25%,這時企業可以適當降低銷售價格,使該比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免交土地增值稅的金額與少收的售房款對比一下,選擇對企業利的銷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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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減除的扣除項目包括五個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主要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加計扣除20%。

房地產開發費用即期間費用是不以實際發生數扣除。除上述利息費用外,房地產開發的銷售和管理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納稅人可以把期間費用轉移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轉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種偷稅行為,這需要事前籌劃,進行組織人事及行為準則等方面的準備。因為屬于公司總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都屬于期間費用的開支范圍,它的實際發生數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沒有任何意義,而屬于每一個房地產項目的人員發生的這些方面的費用都應列入開發成本中,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個方向,即在組織人事上把總部的一些人員下放或兼職于每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去。例如,總部某領導兼某房地產項目的負責人,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參加該項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關費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去。期間費用少了又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錢的開支情況下,可以增大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金額。

二、分散收入法

在確定土地增值稅稅額時,很重要的一點便是確定出售房地產的增值額。而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若能設法使得轉讓收入變少,從而減少納稅人轉讓的增值額,顯然是可以節省稅款的。

在房地產行業中,分散收入一般常用方法是分多次簽訂售房合同。當所開發的住房初步完工但還沒有安裝附屬設備以及進行裝潢、裝飾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便可以和購買者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當附屬設備安裝完畢或裝潢、裝飾完畢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再和購買者簽訂附屬設備安裝及裝潢、裝飾合同,這樣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用征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的稅率比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要低得多,這樣就使得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有所減少,達到了降低稅賦的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并轉讓精裝修房時,就可采用此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三、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同時稅法還規定對于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稅規定。四、利用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進行籌劃

準確界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十分重要。判定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標準有三條:一是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二是土地增值稅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轉讓行為征稅;三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根據這三條判定標準,稅法對若干具體情況是否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進行了判定,房地產企業可以根據這些判定標準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篇(9)

稅基式籌劃是指通過縮小稅基的形式來獲取稅收負擔減輕的方法。一般來說,稅額的大小和稅基是相互成比率的。稅基小納稅負擔就輕,因此,農產品在進行具體的稅務籌劃過程中,要按照不同的籌劃方式來最大限度的降低稅基,以便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

2、降低適用稅率

稅率式籌劃是指農產品通過稅率的降低來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確定的情況下,納稅負擔程度和稅率的大小呈現了正向關系。因此,農產品需要根據稅額的不同而進行稅務籌劃。稅率低,應納稅額就少,稅后利益多;但是,稅率低,不一定等于稅后利益最大化。農產品需要根據不同的稅負點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例如:某農產品加工企業收購免稅農產品一批,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50000元,企業經加工后銷售,售價分別為55000元、56500元(均為含稅價格),按55000元(毛利率為10%)銷售,進項稅額為:50000x13%=6500,銷項稅額為:55000/(1+13%)x13%=6327.4,應納稅增值稅額為:6327.4-6500=-172.6(元),增值稅為負稅率;按56500元(毛利率為13%)銷售,進項稅額為:50000x13%=6500銷項稅額為:56500/(1+13%)x13%=6500,應納稅增值稅額為:6500-6500=0(元),增值稅為零稅率。

3、減少應納稅額

稅額式籌劃是指農產品通過減少稅收負擔的形式來獲得稅收減免。例如,在進行農產品收購活動中,假設一項農產品的市場價格是1萬元,如果在進行銷售活動中,開具了的農產品收購發票,那么對方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是10000xl3%=1300(元),而如果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的情況下,為10000/(1+13%)x13%=1150(元),從以上的計算中我們可以看到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要高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的,因此農產品收購企業就更傾向于幵具農產品收購發票,通過銷售活動的納稅籌劃,可以減輕購買方的增值稅納稅負擔,進而可以提高農產品銷售價格。

二、農產品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納稅,悉心籌劃

首先,農產品開展稅務籌劃必須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否則,農產品的稅務籌劃可能會變成偷漏稅,進而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其次,農產品要及時了解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企業的納稅實際狀況,對現有的納稅方案進行不斷的調整。再次,農產品也要充分的去了解國家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在滿足國家會計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

2、注意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農產品需要根據這些變化來積極的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調整,優化企業納稅環境,提高企業稅務籌劃的能力。要積極的按照國家相關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由于我國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既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又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選擇對企業稅務籌劃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在進行方案選擇的時候,要用辯證的方法來看待納稅籌劃問題,不是企業稅負越低就是越優的納稅籌劃方案,要加強機會成本管理的意識,將因為改變方案而可能增加的費用和放棄的收益進行比對。小的方案是可行的,否則就應該放棄。再次,不能僅僅認為稅務籌劃就是少繳納稅款,要拓展稅務籌劃的視野,充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爭取獲取延長納稅期或者延遲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不僅僅可以使企業減少稅款繳納中的資金壓力,更能獲取資金的時間成本,提高企業稅務籌劃的效益。

3、全面提高有關人員素質

農產品稅務籌劃最終還是人來決定的,所以加強人員隊伍建設非常重要。首先,要從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入手,培養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會計職業道德觀,要誠實守信,這是會計職業道德的核心和靈魂,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法規規定的基本原則來進行稅務籌劃,而不能把稅務籌劃當成偷稅漏稅的工具。其次,要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要組織人員到高校,或請稅務機關專業人員來企業進行指導培訓,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稅務知識,進而提高企業會計進行稅務籌劃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強納稅籌劃管理

稅務籌劃是在農產品企業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法合理或“非違法”的手段,用于降低稅收成本,服務于農產品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經濟行為。具體操作按照以下四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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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營業稅,合并改革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經濟的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經濟形態不斷出現,貨物和勞務的界限日趨模糊.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日益突出。因此,面對新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研究改革營業稅,將之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已是當務之急。另外,隨著信息技術在稅收領域的發展和應用,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不斷提高,為合并增值稅和營業稅,對貨物和勞務全面征收增值稅創造了條件。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弊端

關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弊端,社會上已多有共識,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兩稅并存,而且營業稅主要按營業額全額征稅,貨物生產需要消耗勞務和其他貨物,勞務提供也需要消耗貨物和其他勞務,因此,貨物銷售和勞務提供實際都存在重復征稅。在市場化程度日益加深,社會分工不斷深化的今天,重復征稅無疑不利于社會分工,也不利于市場公平。特別是在目前增值稅歸國家稅務局管理,營業稅主要歸地方稅務局管理的情況下,兩稅并存還造成了許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對服務業原則上按營業額全額征收,使服務業稅負過重,而且重復征稅的弊端容易阻礙新興服務業如現代物流業等的發展。目前在中國,一方面是服務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務業稅負過重。顯然,這兩者之間存在關聯,服務業稅負過重制約了其發展。而現行的營業稅制度無疑是造成服務業稅負過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國目前需要大力發展服務業,不僅是創造就業、穩定社會的需要,更是促進產業升級、優化經濟結構的需要。2007年國務院了《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要求從財稅、信貸、土地和價格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筆者認為,改變對服務業的征稅方式,將其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統一征稅,是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有效途徑。

第三,增值稅、營業稅兩稅并存,重復征稅,不利于對貨物和勞務的出口實行零稅率,制約了中國產品和勞務參與國際公平競爭,削弱了中國產品和勞務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增值稅在短短半個世紀內能夠普及全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稅零稅率機制可以實現徹底退稅。對內,有利于促進本國產品和勞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外,有利于形成國際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因為“出口退稅、進口征稅”的機制可以確保來自不同國家的貨物和勞務面對相同的稅負,即都按輸入國的稅制征稅。換言之,增值稅是一個與經濟全球化相適應的稅種。而在各國征收增值稅的實踐中,多數國家均把服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據筆者對220個國家和地區資料的檢索,開征增值稅或類似性質的稅種o的國家和地區有153個,實行傳統型銷售稅的有34個,不征稅的有33個。其中,在征收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中對貨物和勞務全面征收增值稅的約90個,不對勞務征收增值稅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見,無論從內在需要還是從國際實踐看,都有必要把勞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二、增值稅、營業稅兩稅合并后相關征稅對象的增值稅稅率設計

現行營業稅分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九個稅目。其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和文化體育業適用3%稅率;金融保險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娛樂業中的臺球、保齡球適用5稅率;娛樂業的其他項目適用2G%稅率。那么,如果這些項目全面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后,是統一按現行的標準稅率(17%)征稅,還是另設一檔稅率?如果另設一檔稅率,稅率水平多高合適7現行適用不同營業稅稅率的項目,是否適用同一檔稅率,還是應有所區別7筆者認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目的是建立一個避免重復征稅、符合社會市場分工和國際公平競爭要求的稅制機制,因此,改革在原則上應保持總體稅負不變,既考慮財政承受能力,也考慮企業負擔水平。在此基礎上,根據征稅項目--無形資產、不動產和各項服務業的不同特點,合理設計適用稅率。

(一)轉讓無形資產的增值稅稅率設計

筆者認為,無形資產的物耗投入比例較低,而以技術專利為主體的無形資產的開發和轉讓卻對提升經濟發展的技術含量、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對無形資產原則上實行輕稅政策是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要求的,就是說,對無形資產宜按低稅率而非標準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具體稅率設計,可以根據無形資產的平均增值率和現行3%稅率折算,并適度從輕征稅。而且,可以與現行符合條件的軟件生產企業銷售軟件稅負超3%返還政策統籌兼顧,即原則上兩者可以統一適用低稅率從輕征稅。

(二)提供勞務(月良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設計

服務業種類繁多,差異大,有的服務行業利潤率高,負稅能力強,有的服務行業則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潤率都不高,但對創造就業和滿足社會服務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務業(特別是一些新興服務業)對帶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對服務業的稅率設計,有必要作適當的區別對待:

1.對于現行適用20%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項目,可以考慮兩種選擇:一種選擇是增設一檔增值稅高稅率,比如27%(原則上應與20%稅率的營業稅稅負基本持平,具體的稅率設置需要在調查基礎上進行測算)。另一種選擇是,按17%標準稅率征收增值稅,但在消費稅中增加娛樂業稅目征收消費稅,兩者的綜合稅負與現行20%營業稅稅負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筆者傾向于后一種選擇,因為按這種方案設計的稅制更加規范,也與增值稅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費稅特殊調節的稅制理念相一致。

2.對金融保險業,鑒于其業務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業較強的負稅能力,也為了避免對財政收入的沖擊,可以考慮對金融保險業按5%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如果財政能夠承受,可以考慮將稅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險業的發展。

三、增值稅、營業稅兩稅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服務業納入增值稅范圍后對征管的要求

篇(11)

增值稅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法國創立的一個稅種,由于其只對企業生產經營中新增價值部分課稅,因而增值稅具備稅基寬、消除重復征稅和內部制約機制嚴密等內在優越性,也因如此它能給一國財政、經濟和外貿等方面帶來綜合積極效應而為世界各國相繼推行。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增值稅,增值稅已成為一個國際性的稅種。我國于1979年下半年開始試行,1984年增值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在我國正式建立,1994年稅制改革后,增值稅已成為我國現行稅制的主體稅種,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方面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增值稅在實施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部分缺陷也越來越嚴重,增值稅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一、現行增值稅的主要問題

1•增值稅類型的選擇已不適應新形式發展的需要。增值稅的類型主要有三種,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對購進固定資產價款所支付的增值稅不允許作任何扣除,固定資產折舊作為增值額的一部分,其稅基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對購進固定資產價款所支付的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當期應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部分,其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對當期購進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價款所支付的增值稅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全部扣除,其稅基相當于社會全部消費資料價值,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但目前世界上大多數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以及韓國、秘魯、墨西哥等國均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即對投資不課稅的類型,只有少數國家實行收入型和生產型增值稅。我國目前采用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能計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生產型增值稅能較好地保證財政收入規模,較有力地遏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過熱的勢頭,1994年我國進行稅制改革時選擇這種類型的增值稅也主要是出于這兩個方面的考慮,因此在當時來看是合理的,事實明它也確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目前我國的經濟形勢現狀要求鼓勵投資,擴大內需以促進經濟的發展,那么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已經成為了擴大投資規模的一大障礙。同時由于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進項稅額,而是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這就會導致對固定資產進行重復征稅,與增值稅的性質相違背。

2•增值稅的稅率設計不盡科學合理。現行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分為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出口貨物適用),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分為6%(工業企業)和4%(商業企業)兩檔征收率。同時為照顧種種具體情況,又規定了一般納稅人外購農副產品和收購廢舊物資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支付的運費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這些稅率和抵扣率的設計使得納稅人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不一致,納稅人之間的稅負相差懸殊,不利于公平競爭。納稅人的名義稅率與實際稅負差距的具體情況,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比一般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要高得多。但是我們再來分析一般納稅人中實際稅負的情況其差別更為懸殊,對于從事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一般納稅人來說其進項稅額的抵扣率為10%,而銷項稅額的計算稅率分別為13%(銷售農副產品)和17%(銷售廢舊物資),即使不考慮價值增值的情況,其實際稅負也要高于小規模納稅人6%和4%的稅負水平,如果考慮價值增值的因素,則實際稅負水平更高,根本就談不上對農副產品收購企業和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扶持和鼓勵,有違增值稅改革的初衷。稅率設計的不合理導致了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公平已經成為企業公平競爭的嚴重阻力。

3•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較窄。現行的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部分混合銷售行為,沒有將服務業納入征收范圍,因此不得不實行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權宜之計。但是在流轉環節中,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既有劃分上的矛盾,又有銜接上的矛盾。例如,雖然兼營、混合銷售在政策上有明確規定,但涉及國稅、地稅兩個系統的征管范圍,劃分上很容易產生漏洞和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征稅范圍過窄,商品流轉環節重復征稅的問題沒有徹底解決,仍然存在稅負不公問題。例如,目前我國交通運輸業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其中納稅人的運費既要負擔增值稅,又要負擔營業稅,并且在計算進項稅額時只能按7%的扣除率抵扣,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流轉環節越多,運距越長,運費越多,稅負越重。這恰與增值稅的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的性質相互矛盾,嚴重制約了增值稅優勢的發揮。

4•稅款抵扣制度不嚴密、不健全。

為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即憑發貨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從理論上來說這種抵扣制度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但實際執行情況不盡如人意。具體表現在:(1)抵扣率不盡合理。對從事農副產品收購企業和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來說其抵扣率均為10%,運費的抵扣率為7%,抵扣率過低。(2)抵扣憑證種類過多,管理漏洞大。目前一般納稅人的抵扣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運輸部門的普通發票和免稅農副產品及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等,其中對于運輸部門的普通發票和免稅農副產品及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的管理難度相當大,稅務部門很難識別其真偽,因而增加了稅款流失的漏洞。(3)制造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落差”和管理上的“差別對待”,不僅嚴重制約小規模納稅人的正常經營與發展,而且激發了虛假行為的發生。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實行6%和4%的征收率,不允許進行抵扣,其銷售貨物也不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上也就等于提高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成本;同時由于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得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也就只好另尋新的供貨商,小規模納稅人及個體經營者面對如此不利局面只好發揮其靈活多變的“優勢”,弄虛作假以求生存與發展。這不僅增加了征管的難度,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增值稅的嚴肅性,違背了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發展的思想,沒有體現增值稅的中性原則。

二、完善現行增值稅的幾點建議稅制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來調整和完善稅制,使稅收活動與市場經濟運行相協調。

針對現行增值稅存在的上述問題如何解決,本人在此談幾點個人看法:

1•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收入型增值稅。目前國際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多對用于應稅項目的資本性貨物所支付的增值稅準予列入抵扣范圍,采用收入型或消費型增值稅,這無疑是合理的。但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不宜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而適宜實行收入型增值稅,即允許對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按各期折舊額的比例計算進項稅額并予以抵扣。因為這種類型的增值稅每期的抵扣額是按折舊額比例逐次抵扣的,不僅考慮了我國當前財政的承受能力,而且也符合會計上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真正體現增值稅是對企業增值額征收這一性質。同時由于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允許抵扣,對促進我國當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增長和擴大內需以推動經濟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我國推行積極財政政策的一項重要舉措。

2•適當調整現行增值稅的稅率和抵扣率。從前表中可知,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水平比一般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水平要高得多,建議將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調整為5%、3%,同時,為遏制不公平競爭,應剔出不符合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從而大幅度增加稅收收入,以抵減調低征收率減收的因素。另外,為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以達到鼓勵和扶持部分產業和行業的目的,適當提高現行增值稅的部分抵扣率,如將農產品的稅率從13%的低稅率調至17%的基本稅率,同時將外購免稅農產品和回收廢舊物資的抵扣率從現行的10%提高至15%,并健全發票管理制度,加強對抵扣憑證的管理,以杜絕各種偷漏稅行為的發生。這樣做,一方面解決了部分企業實際稅負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在流通環節對農產品和其他普通貨物稅率劃分上的困難。

3•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國際上一些國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來看,大部分國家實行的增值稅是比較徹底的,如韓國把農、林、漁業,房地產業,建筑業,餐飲業,旅游業,運輸業、倉儲、交通業,租賃業、業、中介和委托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均列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又如加拿大、英國、法國、日本也把勞務服務全部列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我國也可以考慮將現在征收營業稅的一些項目如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和勞務服務業等改為征收增值稅,并加強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解決交通運輸和建筑安裝等服務領域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使整個經濟領域應稅貨物和勞務的稅負水平以及不同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水平趨于公平合理,從根本上解決征管中劃分的矛盾。既解決部分生產經營貨物的納稅人外購勞務支付的稅款得不到抵扣的問題,又根除交通運輸業憑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以及在納稅人劃分上存在的種種弊端。

4•加強對兩類納稅人的管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的兩類納稅人,從世界各國實施增值稅的實踐表明,不能統一納稅人,只能均衡稅負。小規模納稅人是不可能全部“過渡”的,更何況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多層次,經營方式多樣化,存在小規模納稅人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對此,我們應保持理性認識,改變人為制造“區別對待”所造成的增值稅抵扣鏈條的破損。因此對兩類納稅人只有如何進行科學管理的問題,其方法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年度結算”的辦法,取消一般納稅人的臨時認定管理工作。對年銷售額達不到標準的,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補繳全年稅款,對于存貨稅款和留底稅款不征不退,這是增值稅納稅人管理的最終選擇,是必經之路。而對小規模納稅人必須通過降低征收率、公平稅負來促進其合法經營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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