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程序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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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程序

篇(1)

【正文】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與偵查控訴機關、審判機關都時常會遇到一些需要科學技術或專業技能來解釋、解讀的問題;只有聘請或指定具有科學技術或專業技能地人士解釋或解讀了那些問題,偵查控訴機關、當事人才能清楚地查明或理解案件事實,法官也唯有在此基礎上才可能正確地審理案件與作出裁決。這種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就是司法鑒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時常遭到當事人的質疑、社會公眾的批評;尤其是對偵查控訴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無約束的決定司法鑒定、由其附屬的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鑒定,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反復鑒定、多頭鑒定所引發的就同一問題的多份司法鑒定結論相互矛盾讓法官頭疼不已。在當前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領域,司法鑒定啟動程序都是一個充滿了爭議與質疑的問題。

一、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司法鑒定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建設,則是隨著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逐步成長起來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我國成為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領域所關注的一個問題,則是在現代法律制度在我國的形成與完善、尤其是1998年以來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改革與完善之宏觀背景下發生的;當事人乃至社會各界對于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爭議與猜疑,是伴隨著我國訴訟案件數量的增多、當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社會公眾知情權與社會輿論對司法正義的關注而出現的。

從“湖南黃靜案”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遭遇的難題。分析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最需要的是對司法實踐中因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而引發的所有案件的實證分析;但是,由于種種緣故,本文僅依據那些經過媒體廣泛報道的“湖南黃靜案”這起典型案件作為分析樣本來嘗試述明現行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不足之處。

(一)“湖南黃靜案”簡要案情。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的一位小學女教師黃靜被人發現裸死在床上,警方接到報案后趕到現場進行了調查;由于“死者身上無致命傷”,警方因而作出了“排除他殺,黃靜屬于正常死亡,不予立案”的決定。但是死者黃靜父母對警方所作出的結論不服,在其強烈要求下、在社會輿論影響下,從2003年2月至2004年8月有關機構對黃靜的尸體進行了5次尸檢、6次死亡鑒定,其中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自行決定啟動了三次司法鑒定;后來在當事人委托律師的介入與推動下,一些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如南京醫科大學、中山大學等鑒定機構的法醫專家也參與了該案的司法鑒定;甚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也參與了該案件的司法鑒定。

(二)“湖南黃靜案”中暴露出來的與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有關的問題。在該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先后三次啟動了司法鑒定程序,并組織了湘潭市、湖南省、甚至公安部的法醫專家對黃靜的死因等問題進行了鑒定。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第204號公安法醫鑒定”認定黃靜“因風心病、冠心病急性發作猝死”,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廳第093號公安法醫鑒定”認定黃靜“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2003年6月8日公安部專家閔健雄參與的“湖南省公安廳210號復核鑒定意見書”認定黃靜“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但是公安機關的司法鑒定結論沒能夠獲得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足夠信任。但是在后來的訴訟階段里,在當事人的委托律師的申請下,多家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參與到該案的司法鑒定中來。2003年7月3日南京醫科大學的“第16號書證審查意見”與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學陳玉川教授在“第3029號法醫鑒定”卻都認為“黃靜因風心病、冠心病或者肺梗死猝死的根據不足”而與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相互矛盾;2004年3月司法部組織專家擬參與該案件的鑒定;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委托五位專家對黃靜進行第五次尸檢,得出的鑒定結論是:靜生前心臟存在某種程度的潛在性病理性改變,姜俊武以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是引起被鑒定人黃靜死亡的關鍵促發因素。“在湖南黃靜案件的法庭審理中,法官最終采納了”湖南省公安廳210號復核鑒定意見書“作為證據。

(三)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角度對該案的簡要分析。“湖南黃靜案”由于媒體的介入而成為當年轟動一時的社會事件,從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角度而言,該案也是一起經典的案例并足以吸引、而且也已經引起了許多的思考;今天我們仍有必要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角度來考察“湖南黃靜案”。

1.在該案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享有全面而完全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決定權、鑒定機構(鑒定人)的挑選權與確定權,而當事人則僅享有司法鑒定程序啟動請求權、不享有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決定權、也不享有對鑒定機構(鑒定人)的挑選權與確定權,這無疑是導致當事人與社會公眾不相信或猜疑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甚至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實上該案件中公安機關的“自偵自鑒”也受到了律師界與學界的批評。

2.在該案的其他訴訟階段,當事人的委托律師聘請了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參與鑒定,但由于檢材等都由偵查機關所保管,從而增加了律師參與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權的成本,這種在客觀上影響了律師使用司法鑒定程序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積極性的現象,從司法制度角度而言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篇(2)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我國民事訴訟中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兩種情形,即“當事人申請鑒定”和“法院職權鑒定”。譹訛在實踐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法院原則上應當予以準許啟動鑒定程序。在當事人未提出鑒定申請,如果不進行鑒定,就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以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真實。但由于立法上缺乏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規范以及未明確法院職權鑒定的標準和范圍,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困惑。

一、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概述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法)改變了過去完全由法院依照職權啟動的鑒定程序,明確了以當事人申請鑒定為原則,法院職權鑒定是例外的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承擔著舉證責任,當案件事實的認定涉及某些專門性問題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鑒定程序,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證明事實。這種情況下,鑒定程序的啟動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密切相連,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當事人的舉證權,鑒定程序的啟動與否,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權。因此,由當事人的申請啟動鑒定程序,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舉證權的一種基本方式,對當事人實現自己的訴權具有很重要意義。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來看,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其他充分的理由無須進行鑒定外譺訛,法院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均應啟動鑒定程序。但是,在實踐中,也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官也因缺乏對某一專門性問題的認識而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如果此時因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院就判決其承擔敗訴風險顯然不符合訴訟正義的實現,鑒定程序的啟動,在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權得到充分行使的同時,更注重對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在當事人疏于或放棄行使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時,法院則有義務為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實現實體正義,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的規定來看,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可見,鑒定程序的啟動一方面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訴權,對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保障起著重要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對促進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困境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啟動權缺乏救濟途徑

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將鑒定啟動權賦予了案件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啟動鑒定程序充分參與到民事訴訟中,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原則上也應準許,但實踐中也不排除法院駁回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情形,因為根據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法院申請鑒定,但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的范圍及“專門性問題”的標準,還需要由法官在具體的個案審判中去掌握,而并不是完全以當事人的意志為標準。但是,無救濟即無權利,沒有任何保障的權利恐怕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侵犯。因此,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鑒定程序,但實踐中一旦當事人的申請被法院駁回,那么當事人也只能接受。這樣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啟動權流于形式,當事人的訴權保障缺乏實際操作性。

(二)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標準不明

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條件,即必須是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那么究竟何為“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標準又是什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無規定。同時,由于我國法官隊伍的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參差不齊,致使在實踐中法官對“專門性問題”的把握不一,法官個人“認為”應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標準也各不相同。最后,由于法官的審查標準不明確,就極有可能造成應予鑒定而沒有鑒定的情形,本應通過鑒定查明的案件事實卻無法查明,導致本應勝訴的一方當事人敗訴,嚴重損害了實體公正。比如,在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約定建筑工程的結款條件是建筑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工程竣工后,發包方并未占有使用,雙方也未對該項工程進行依法鑒定或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承包方和發包方因建筑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提出鑒定申請,法官既可以認為需要鑒定,也可以認為不需要鑒定。如果該建筑工程按照國家規定應符合一定的最低標準要求,法官在沒有鑒定或者經法定部門驗收的情況下,認定該建筑工程質量合格或者不合格,恐怕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案件的實體正義。因為,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法院“認為需要鑒定”也缺乏統一標準。

(三)鑒定救助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在民事鑒定程序啟動后,應由主張進行鑒定的當事人向鑒定機構交納鑒定費用。譻訛也就是說,申請鑒定的一方需要先行墊付鑒定費用,鑒定單位只有收到了鑒定費用后才會進行鑒定。這樣就有可能出現當事人因經濟原因無力交納鑒定費用而無法啟動鑒定程序的情形。盡管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有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的權利,但對于鑒定費用是否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仍不明確。因此,新民訴法雖然賦予了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但由于當前我國的鑒定救助制度不夠完善,依舊會存在因當事人無力交納鑒定費用而導致當事人無法行使該項權利的困境。

三、我國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完善

(一)賦予當事人進行程序性救濟的權利

新民訴法雖然確立了當事人的鑒定啟動權,確立了當事人申請為主、法院決定為輔的原則,但由于法官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的審查標準并不明確,并且立法上并未要求法官駁回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必須作出解釋。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其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而無相應的救濟程序,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這就無異于間接損害了當事人的訴權。譼訛因此,鑒于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現狀,筆者認為,從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角度出發,防止部分法官因一時主觀意志不當或審查出現誤解而無法啟動鑒定程序,應該為當事人建立相應的程序性救濟機制。據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法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有關規定,法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如經證明有重大的與正當的理由,經上訴法院第一院長批準,對命令進行鑒定的裁判決定得獨立于實體判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法國對鑒定的判決可以獨立于實體提出上訴,我國可以根據自身司法現狀,在立法上明確對于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法院予以駁回的應該做出書面決定并予以解釋,同時對法院否決當事人申請鑒定設置復議程序,當事人對法院的決定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這樣既能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得到救濟,同時也有利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

(二)明確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標準

由于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中的“專門性問題”并不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概念,以致于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操作各不相同。從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來看,我國司法鑒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鑒定內容,并參考國際慣例,確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職業(執業)資格和鑒定業務范圍。具體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鑒定、建筑工程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知識產權鑒定等。但是在訴訟過程中,仍然需要建立一些判斷是否需要鑒定的規則。筆者認為,對于人身傷害的法醫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死因尸檢等有關法醫學方面的專門性問題;、毒物鑒定以及必須借助儀器設備進行的理化鑒定;醫療技術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依法應由法定部門實施的事故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借助特殊專門知識而實際上又能夠鑒定的情形,法官不得自行根據經驗判斷,必須啟動鑒定程序。對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鑒定的事項,法官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生活常識和經驗理性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予以判斷,決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對認為不需要特別的專業知識,或者通過其他證據能夠做出判斷的,不得啟動鑒定程序;對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辨明的,法院應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如對文書的真偽存在爭議的,如果無需專業人士進行鑒定,僅憑一般經驗或者直接用肉眼就能辨別的,就不需要啟動鑒定程序,但對于必須借助專業人士的知識進行鑒定才能得出結論的事項,則必須啟動鑒定程序。對于依法應由當事人同意作為鑒定啟動條件的,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不得啟動鑒定。如對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事項(傳染病、處女膜的檢查等),法律規定不經當事人允許,不得強制鑒定的,法院不得依職權強制啟動鑒定程序。

篇(3)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篇(4)

在司法實踐中的大量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會計鑒定中,函證程序廣泛應用于與涉案單位某一財務會計事實有關的日常經營的往來賬項、投融資事實、債權債務事實等等的查證,函證對象既涉及個人又涉及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通過該程序獲取的鑒定證據呈現量多、面廣的特點。司法會計鑒定下函證程序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的規定: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的項目信息,通過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由于司法會計標準的缺失,實踐中大多函證程序繼續沿用報表審計的操作模式,沒有考慮鑒定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是一種訴訟活動的特殊性。程序效果低下,程序模式需要改造,程序價值亟待挖掘。

一、現行函證程序模式的困惑

現行函證程序依據的是審計準則的規定,所設計的函證程序基礎是針對會計報表審計。因函證程序獲得的證據系外部證據,一般地講,外部證據的客觀性好于內部證據,并且可以同內部證據相印證,因此,審計準則將函證作為重要的程序制度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在理論上是科學、必要的。但在司法會計實踐中,函證程序價值困惑比報表審計更加凸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回函率過低甚至為零,導致肯定式函證無結果或否定式函證結果不可信

回函率低的原因是:函證程序的法律依據是由中注協制定、財政部頒布的,相當于部門規章的審計準則,該準則僅僅規定了被函證對象的協助與配合的義務,而沒有規定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更沒有賦予會計師事務所對不回函行為的制裁權。由于被函證對象選擇回函在人、財、物上的較大花費與選擇不回函不受任何追究的博弈格局,使得回函的法定義務在事實上落空了。尤其是司法會計中的函證,被詢證方因為顧慮回函會留下證據而卷入紛爭,不回函成為普遍的態度和選擇。

(二)僅以收到的回函認定交易事實,對未收到的回函或有重大遺漏的詢證函,未能執行必要的替代程序

證據學上有“孤證不能證明事實”的理論,即使收到回函,還需與其他證據如合同、發票或發貨單等核對一致方能認定交易事實。

還有未回函的應收賬款,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財務會計處理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的發生額或余額也是不扎實的。

(三)在函證發送和回收控制上的問題

未能對傳真過來的確認函進行證實或允許被鑒定單位自己發送并回收詢證函。給被鑒定單位的舞弊提供了機會,降低了程序價值。這在報表審計中的教訓都是不勝枚舉的,如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G外高橋2006年的糾紛及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對銀廣廈的審計失敗等都出在函證的控制問題上。

(四)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函證,雖回函有保證,但每件200元的收費使得函證程序實施成本過高

實踐中,鑒定人員普遍降低了函證的抽樣樣本量,加大了抽樣風險,影響了鑒定結論的真實性。

二、司法會計中函證程序的訴訟本質

司法會計中的函證涉及未決案件的會計法律事實,函證是鑒定機構及其指定鑒定人獲取鑒定證據,確認司法會計事實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之一。關于鑒定機構及其指定鑒定人有無司法調查權,在理論及實踐上皆有異議,筆者持專門性鑒定范圍內有限司法調查權的肯定意見。

(一)從法理上看

司法機關委托鑒定的實質不僅是需要鑒定結論一個結果,更重要的是通過委托鑒定發生了司法調查權授權,將原本屬于當事人或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因司法人員對專門性問題的知識和能力的限制,賦予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實施必要的專業調查取證程序和方法,以得出全面、真實、合法的鑒定證據,并在此基礎上推導出鑒定結論。尤其是司法會計鑒定,其結論所依據的鑒定證據種類多,數量大,專業性強,客觀上需要調查權。

(二)從司法實踐看

無論是偵察環節還是審判階段,辦案所獲得的司法會計證據均是零散的、偶然的、片面的,數量上是及其有限的,僅僅依據這些證據得出的鑒定結論是不科學,不真實的。

(三)從法律依據上看

雖然,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但1991年及2007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都在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這充分說明司法會計調查權的淵源是司法調查,是司法職能因為專門性問題進行的再分配,相應的,函證在司法會計中的特殊性不容忽視,具體來講:

1.函證的淵源和本質是司法調查。司法機關針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司法會計事實,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授權司法會計鑒定機構調查確認,鑒定機構的訴訟地位是司法輔助,函證反應在訴訟調查上基本等同司法查詢或發函書面詢問等調查方式。被函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各訴訟法中規定的,因為同案件某一當事人可能具有既定法律關系從而成為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負有法律責任的協助調查義務人。

2. 函證程序主體并非一定是司法會計技術人員。函證既然是訴訟中會計法律事實認定所需的司法輔助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既可以由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控制,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控制,如何選擇實施程序,取決于專業勝任能力、職能分工及程序效果的高低,函證的流程再造就是由此展開的。

三、司法會計中函證的流程再造

針對當前我國司法會計鑒定中函證程序照搬報表審計的做法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考慮司法會計鑒定的特殊性,結合司法調查的權威操作,對司法會計函證程序進行流程再造。其關鍵是區分鑒定機構與司法機關的職責范圍。在此基礎上,協調配合提高程序價值,增強鑒定的科學性,使司法會計鑒定能為保障司法公平正義增添砝碼。

(一)司法鑒定人的職責

1. 根據了解的被鑒定單位與會計核算相關的內部控制情況,考慮不同案件證明標準的不同要求,確定樣本構成,列出詢證的單位及個人清單。

2. 設計詢證函并填列詢證的事實內容,詢證函要詢證的事實主要是有關被鑒定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往來事實。一般情況下,鑒定人在詢證前就已或多或少地取得有關被鑒定單位的記錄或保存的部分相關證據,如應收賬款明細賬戶余額的賬面記載、貨物銷售合同及入賬發票等等,為驗證這些內生證據或外生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通過函證獲取交易相對方的一個確認聲明。是詢證發生額還是余額,是詢證債權、債務還是其他,應當屬于鑒定人司法會計專業判斷的范疇。

3. 同司法機關的案件承辦人員聯系,辦理簽章并依司法機關名義發出詢證函的事宜,到期取回司法機關收到的回函,并對回函進行梳理,評價、分析其證明資格及證明力。即使回函對被鑒定單位會計處理做了確認的,也要尋找有關資料對其佐證,若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的,確認回函事實;不能相互印證的以及回函對被鑒定單位會計處理做了否認的,應實施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鑒定程序;對未回函的詢證,應同司法機關聯系,查清未回函的原因,是被詢證者根本不存在,還是由于被詢證者沒有收到詢證函,還是由于詢證者故意不理會。對拒不回函的,鑒定人應采取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鑒定程序。

(二)函證程序中司法機關的職責

1. 監督函證的范圍及內容。案件承辦人員應監督函證的范圍及內容是否與本案司法會計鑒定有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擁有的函證等司法會計調查權的邊界是司法會計事實,所有超出該范圍的函證都是不合法的越權行為。

2. 辦理簽章及發出詢證函及協助調查通知書。對涉及司法會計事實的函證給予簽章,即以司法機關的名義發出,同時發出的還應包括司法協助調查通知書,通知書應說明函證調查的案件、回函的法律義務和不回函的法律責任。如民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據是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在具體操作中,既可以加蓋司法機關的公章,也可以加蓋案件所在業務庭室章,案件承辦人簽名。同時,制作函證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案件承辦人員入卷宗,一份由鑒定人員入鑒定工作底稿。

3. 控制回函收回。司法會計鑒定函證回函是寄至司法機關的,回函期終了,整理回函交給司法鑒定機構簽收。對未回函的,查清不回原因,或督促盡快回函,或實施處罰措施。

(三)函證流程再造的意義

流程再造是函證程序從實然向應然的本質回歸。從司法職能與鑒定職能的分工上看,司法機關對于鑒定活動的指導、幫助和協調是必要的。從再造后程序應用結果上看,能夠提高鑒定的科學性和司法效果,表現在:

1. 提高回函率,由于詢證函是以司法機關司法調查的名義發出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相匹配,鑒于司法處罰威嚴與震懾力,回函率會大大提高。

2. 提高回函信息的真實性。若詢證函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即使是積極的函證方式,一些被詢證人的態度也不夠嚴肅,甚至不加驗證就回函確認應付了事。若詢證函是以司法機關司法調查名義發出的在回函將成為訴訟證據,作假證應負法律責任的約束下,能夠督促被征詢人嚴肅對待回函,認真描述交易事實。從證據結果看,得出的鑒定結論更具可靠性。

3. 縮短鑒定周期與辦案周期。改造后的函證程序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控制強化了嚴肅性;另一方面限制了回函的時間,回函及時性強,能縮短鑒定周期及辦案周期。

4. 降低函證成本和鑒定費用。對司法機關的查詢詢問,有義務協助的被調查單位或個人是不能收費的,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這樣,司法會計鑒定有關貨幣資金范圍內函證程序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繼而降低鑒定費用。

四、司法會計函證程序再造應注意問題

(一)函證應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事項

因為只有積極的函證方式,才能確保收到明確的書面回函作為具體的鑒定證據。消極的函證方式,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所列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而未回函可能是因為被詢證者已收到詢證函且核對無誤,也可能是因為被詢證者根本就沒有收到詢證函。結果是:一方面,函證得不到書面證據;另一方面,無法準確判斷所函證事項是否正確,是不符合司法會計鑒定證據確切性要求的。

(二)函證設計應根據各函證對象實際情況的不同設定一個合理的回函時間

合理的回函時間主要受制于兩個因素:一是距離的遠近及回函方式,即發函與回函在途時間的長短;二是函證內容的復雜程度需要義務協助人查找資料準備回函的時間長短。

(三)函證無論由誰發出,費用均應由鑒定機構承擔,從鑒定費用中列支

司法機關簽章后,詢證函及協助通知書的寄出既可以由司法機關負責,也可以由鑒定機構發出。但發出與接受的費用從性質上當歸屬于鑒定費用,應由鑒定機構從鑒定費用中報銷。

綜上所述,對具體操作和控制加以改革、完善,構建起科學、高效的司法會計函證程序,將能克服現行模式尚存的不少缺陷,提高鑒定結論的真實性,保障司法公平。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篇(5)

一、現實:風險因素不可忽視

近些年,隨著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司法鑒定工作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現實司法鑒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引起司法鑒定執業風險的隱患,成為司法鑒定業發展的瓶頸,對此,我們不可忽視。

其一,執業環境優化跟不上。一是司法鑒定管理與有關部門、行業互動不夠。一些部門和行業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或體現自身“權威性”的不合理考慮,仍然存在著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的現象,致使現實中無法形成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有的部門內設鑒定機構違背不得面向社會服務的要求;有的部門搞鑒定市場壟斷;有的行業在鑒定使用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部門行使委托權不規范,超越法律另搞一套;等等。這些,削弱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工作管理的掌控面,影響到司法鑒定工作的有序競爭,也帶來了無法控制的司法鑒定執業風險。二是不正當競爭的影響。隨著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不斷發展,業務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在這種情況下,個別執業風險意識低下和法制觀念淡薄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不是把鑒定質量放在第一位,靠良好的信譽拓展業務,而是單純追求贏利,采取回扣、放寬鑒定等級、降低收費標準等手段拉業務。這些不正當競爭手段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影響到司法鑒定的獨立、客觀、公正性,扭曲了司法鑒定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鑒定業務質量,加大了鑒定執業風險。三是“權”、“錢”、“情”、“惡”的左右。在鑒定實務中,時常受到權力的干涉、金錢的誘惑、情感的擺布、惡勢力的威脅,有的鑒定人經受不住考驗,極易降低或加重鑒定標準,增大了鑒定執業風險。

其二,工作管理力度跟不上。從上級的要求、形勢的需要、群眾的期盼看,司法鑒定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有待進一步增大,關口把關有待進一步從嚴。目前,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機構人員如何實行科學管理研究不深,其責、權、利有機聯系不緊;有的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與司法鑒定機構在利益上存在著聯系,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因而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現的問題“和稀泥”,處理不嚴;有的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不嚴,對業務質量、工作程序等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導致對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的意見執行力度不夠,對審查、受理、回避、鑒定文書出具等關口把關不嚴,必然會大大增加司法鑒定執業風險。

其三,程序制度落實跟不上。重實體輕程序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程序制度不健全或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鑒定程序違法。一是兩名或多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鑒定制度落實不夠。有的鑒定意見雖有兩名鑒定人簽名,實則一人鑒定簽名,另一人只是形式上的簽名,違反程序,造成鑒定意見不合法,可能直接造成風險的發生。二是鑒定審批流于形式。不少法醫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并不是業務上的專家,在受理、出具鑒定意見等環節審批中,缺乏專家介入,在業務方面把關不夠,只是履行形式上的手續,造成潛在的風險。三是程序意識不強,不注重按業務流程辦案,帶來一些隱患。由于程序上的違法導致鑒定意見不被采信或誤被采信,造成了鑒定執業風險發生。

其四、人員素質要求跟不上。一是業務素質缺陷。有的鑒定人員不具備與其職業需求相適應的能力,難免有過失或無意誤判的情況出現;有的雖有一定業務理論基礎,但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平時又不注重加強業務學習,業務素質很難保證,鑒定意見難免出現差錯。二是職業道德缺陷。有的對鑒定工作缺乏敬業精神,不謹慎、不嚴謹、不勤勉,不注重客觀檢查;個別甚至不顧能力、水平所限,承擔無力承擔的鑒定事項;有的對一些似乎是細小和微不足道的細節缺乏風險洞察意識;有的以放松鑒定標準滿足委托人要求,追求短期業務量的增加。以上問題加大了鑒定執業風險。

二、探究:存在深層次原因

針對存在的問題,經過慎密思考和認真分析,在主觀和客觀方面從深層次查找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存在六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鑒定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這種有限性造成鑒定能力水平離工作要求還有差距。鑒定經驗是司法鑒定人擁有的一種重要技能,但鑒定經驗是有限的,面對重大、疑難、復雜司法鑒定不一定能適應,也不一定能完全把握,且鑒定經驗也有誤判的時候。

二是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嚴謹認真。鑒定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要求鑒定人員必須有扎實的專業科學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鑒定基本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判斷能力,對鑒定工作高度負責,嚴謹認真,并能做到公正與效益、質量與速度的有機結合。但并不是所有鑒定人員都能達到上述要求,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鑒定工作的開展,影響到鑒定質量。

三是紀律觀念淡化,法制觀念不強。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對有些規矩不是不曉得,就是不按規矩執行。

四是風險意識不強。對案件產生的執業風險大小和防范措施評估判斷不夠。有時只顧眼前,未考慮長遠。

五是團體力量發揮不夠。層層把關不嚴,包括我們的輔助工作也做得不夠。由于存在各自為戰的情形,一個人所犯的錯誤難免被其他人重復,這不僅損害了個人聲譽,而且造成了所在鑒定機構乃至整個行業聲譽的損害。

六是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關系擺得不正。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是以質量求生存,以信譽求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只顧經濟效益。這樣做雖然得到了短期的經濟效益,但從長遠看,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都不理想。

三、未來:在措施上下功夫

在今后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如何規避司法鑒定執業風險,筆者認為要堅持以司法鑒定質量為生命線,不斷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相關工作機制,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

1、以優化執業環境為基礎。只有創優環境,才能更好地落實司法鑒定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司法鑒定執業風險的控制能力。一是充分利用開展大型活動時機,開展司法鑒定工作宣傳,切實提高司法鑒定社會知名度,讓廣大群眾了解司法鑒定的相關內容。同時加強同新聞服務媒體的聯系,通過媒體開展司法鑒定宣傳和司法鑒定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正面典型宣傳。二是進一步協調好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司法鑒定機構發起單位、司法鑒定機構的關系,形成合力抓司法鑒定工作。三是改變被動適應執業環境的局面,主動改善執業環境。要密切執(司)法 機關和案件當事人、法律服務工作者及業務網點與司法鑒定機構聯系,不斷拓展司法鑒定社會影響和業務領域。同時,通過協調,使與司法鑒定有關部門、行業在司法鑒定使用方面規定與司法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及司法鑒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要求保持一致。四是積極營造合法、合理、公平、有序的司法鑒定法制環境,保證司法鑒定工作正常運轉。

2、以提高人員素質為根本。一要強化風險意識教育。要通過開展風險意識教育,使司法鑒定人認識到鑒定風險的廣泛性和危險性,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維護和保持司法鑒定的獨立性,保持職業勝任能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減少鑒定風險。在每一鑒定案件受理之前應當對受理后可能產生的執業風險大小和防范措施作一個基本評估和判斷;在受理疑難案件后,要組織開展分析討論;在案件辦結后,對所辦案件進行總結,并通過建立誠信檔案管理制度,評判鑒定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勤勉盡責,確定辦案人員是否承擔責任和責任大小。二要強化紀律制度。要通過教育司法鑒定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強化工作紀律,加強廉潔修養,促進廉潔辦案。要通過開展警示教育,樹立敬畏意識,使司法鑒定人對事業敬畏、對人民敬畏、對法律敬畏、對慘痛教訓敬畏,常懷敬畏之心,做到關鍵時刻不越雷池一步。四要強化工作責任制。鑒定機構內部要有明確的工作責任制,嚴格執行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要通過落實工作責任制度,嚴格把好審查、受理、回避、協議簽訂、鑒定、文書出具等關口,主要審查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在案件受理方面看用途合不合法,是否違背社會公德,對司法機關委托才能受理的案件必須由司法機關委托才能受理;嚴格按照規范文本簽訂協議,并明確鑒定風險提示;在鑒定中主要解決不嚴謹、不認真問題;出具文書要保證規范,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不清楚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工作。五要強化整體能力發揮。要層層把好關口,特別是要抓好案件復核。六要強化落實風險金制度。要通過建立風險金制度,狠抓落實,進一步強化風險意識,增強應對風險能力。

篇(6)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篇(7)

在目前的房地產工程造價中,房地產的形式逐步的呈現多樣化。為了能夠讓整體的業務效率得到提升,需要對其司法鑒定的方式以及標準進行全面考核,從而達到良好的鑒定效果。

1房地產工程造價中司法鑒定理論

1.1工程造價中的主要內容

房地產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從理論上來分析,其通常是指在整體的司法業務鑒定中,對各種建筑中的基礎訴訟進行法律的鑒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作為獨立的證據,是房地產等建筑工程訴訟案件調解及判決的重要依據。所以在此類訴訟案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2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作用

在進行工程司法鑒定的過程中,其需要結合造價中與工程相關的事實,進行明確的造價分析。其當事人一般是房地產等建筑工程的承包雙方,在進行整體的建筑協商的過程中,需要提供較多的鑒定材料。如果整體的資料不夠明確,不利于鑒定的開展。從房地產等建筑工程造價的發展來看,我國正處于新舊體制的交替時期,工程造價計價的依據和方法正在發展的階段,使得司法鑒定的依據正處在指導和市價并存以及標準多元化的時期。

2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受理形式

2.1主體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客體委托

司法鑒定的基礎受理中,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相應的受理分析。一般情況下,其需要明確主體受理的基本形式,然后與客體進行相應的協商。其協商內容通常會涉及到工程造價的相關問題,為了能夠讓整體的受理形式得到全面的優化,需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施工內容進行全面的分析。并做好基礎設施的相應的變更,讓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受理形式能夠更加協調,最終達到理想的受理效果。司法機關委托用的鑒定材料應該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時認可方可送鑒,且送鑒材料復印件應由委托人標明與原件材料相同,與原材料無任何差別。在這一過程中,委托人應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相應的承擔法律責任。

2.2受理主體與受理客體的司法鑒定

相關的司法鑒定的過程中,需要結合相應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信息的整體獲取。如果省人大認可該省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能對工程造價爭議進行鑒定和調解,那也就說明,該省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屬于合法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與此同時,還要結合工商管理部門對司法機構的鑒定標準進行相應的審核,讓工程造價在審計方面具有較好地權威性。受理主體與受理客體應該進行良好的協商,在司法介入的情況下,應該配合司法鑒定工作,讓整體的司法鑒定能夠無懈可擊。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受理方面,需要根據司法機構的相關受理工作,對其進行整體的結構完善。與此同時,當鑒定結構得到相關的司法部門通知以后,需要獲取相應的委托書進行相應的司法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應七天內予以回復。

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實施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在實施的過程中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和科學的原則。

3.1工程造價司法的初始鑒定

在一般情況下,工程造價中首先需要進行初始的鑒定。其鑒定的范圍主要包括工程實施范圍的大小,工程的可實施性以及工程的程序是否合格。如果其司法鑒定人不具備相應的司法鑒定資格,需要撤銷基本的建筑資格。整體的建筑過程中,工程造價依舊會面臨諸多的風險,在法律風險責任方面,通常由第一鑒定人負責。其他相關的負責人也要付次要的責任。(1)整體司法鑒定方案的初步確定。在進行司法鑒定的過程中需要對其鑒定方案進行相應的確定。通常情況下是由受理人提供相應的受理資料,結合建筑工程中的各種特點,對工程進行相應的程序鑒定。由于建筑工程的建筑規模相對而言較為龐大,所以在進行整體性的建設過程中,要采用多種鑒定方式對其整體的鑒定方案進行相應的完善以及優化,最終達到良好的鑒定效果。(2)司法案情調查。在進行司法案情調查的過程中,需要結合案情的基礎調查形式進行相應的分析,主要形式有兩種,調查聽證會和現場勘驗調查會。案情調查可以舉行一次也可以舉行多次,主要是要看建筑工程情況。在開展案情調查會時,需要結合相應的司法程序進行全面的司法鑒定,讓整體的調查更加科學合理。同時,在進行司法案情的調查過程中,需要從基層做起。深入內部進行相應的調查,讓案情調查無孔不入。

3.2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依據

在進行基礎的鑒定時,需要結合鑒定的委托書或者是委托協議書進行程序的完善,同時還要做好訴訟狀和答辯狀;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在進行司法程序復審的過程中,需要結合相應的法律依據進行正確的審理,做到司法鑒定的科學性以及合理性。對于司法鑒定過程中的各種疑難雜癥要進行及時的總結并進行全面的分析,要做好相應的司法監督工作。對于論證會中的不同意見也應記錄下來。讓司法程序更加具有條理性。

4結束語

在目前的房地產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其需要作出多方面的業務鑒定。從鑒定方案的確定到鑒定業務的全面調查都要進行詳細的規劃,還要遵循相應的鑒定原則,對鑒定中的疑難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并作出相應的復核論證,最終達到理想的司法鑒定效果。

作者:矯松剛 單位:煙臺市牟平區價格認證中心

參考文獻:

[1]梁鋒.淺析司法鑒定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與完善[A].

[2]王健.論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D].大連海事大學,2013.

篇(8)

二是法律規范方面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的訴訟證據制度不完善,對屬于證據之一的鑒定結論的產生,沒有統一的鑒定程序規則,有關司法鑒定的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涉及的法律條文少,且內容抽象,導致同一案件多個鑒定結論的混亂情況時有發生。

三是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方面的原因。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民間團體、個體企業紛紛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積極開展面向社會的服務,這種利益驅動的產物,必然導致鑒定主體魚龍混雜,鑒定質量相去徑庭的結果。

四是不符合科技發展自然規律方面的原因。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依靠科學技術手段解決專門性問題的活動,其基本屬性是科學技術性的,由于種種原因,司法鑒定隊伍的整體業務水平遠遠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高素質的專業人員缺乏。

五是人民法院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機構設置、規格、名稱不統一,司法鑒定工作、機構及人員的定位不明確,司法鑒定技術人員素質、技術裝備參差不齊,無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行為規范。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和改革司法鑒定工作:

一是增強思想認識。綜觀當前的社會法治環境和審判工作的歷史與現狀,為了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應該堅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鑒定工作,而且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開創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要在改革創新中求發展。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做好工作:

第一,將司法鑒定管理與服務職能分開,分別設立機構。主要負責司法鑒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司法鑒定的規范、標準,統一管理人民法院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工作。

第二,澄清司法鑒定的概念,盡快建立和完善司法鑒定工作的統一規范,抓緊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收費標準,修改、補充司法鑒定的各種技術規范和標準,制定切實可行的鑒定人出庭制度。

第三,建立司法鑒定人(法人、自然人)名冊制度,規范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行為,并對其實行定期考核、及時剔除有劣跡者。需要委托或組織司法鑒定時,按照當事人主張與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時,由司法鑒定管理機構主持用隨機的方法從名冊中選定鑒定人。

第四,隊伍建設也要走改革創新之路,要積極探索司法鑒定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的改革,努力營造符合科技工作特點、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發展的機制,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鑒定技術隊伍,全面提高技術人員的政治、業務和道德素質。

三是進一步做好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完善,司法體制的改革必將向縱深發展,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也將全面展開,改革的最終結果,應該是真正建立了適應我國訴訟制度的體制。可以預見,這種體制將充分汲取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司法鑒定體制中的精華,符合我國的國情,是科學的、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司法鑒定體制。其特色應該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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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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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

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篇(10)

論文摘要:司法會計鑒定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均為會計鑒證業務。兩類業務的執業準則分別由國家司法部和財政部。比較主要執業規則的差異,有利于司法鑒定人參照有關《審計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篇(11)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s both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business technical work, is also the important evidence judicial work, therefore, engineering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nevitabl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中圖分類號:{DF7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我國的市場經濟和城市建設進入了鼎盛發展的時期,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作為利益主體的業主與施工方,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無法協調一致的情況下,往往請求法律的救濟,于是建筑工程造價糾紛的司法鑒定也應運而生。建筑工程因其投資巨大、影響因素復雜、合同約定不明確、聯系單簽證不夠具體等原因,給造價鑒定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就參與法院委托工程造價鑒定的一些淺顯的體會,與各位同仁共同探討。

一、建筑工程司法鑒定的特點

工程的隱蔽性強。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一般在工程處于工程完成階段或工程使用階段開展。這時往往隱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體結構發生裂縫,產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開外部影響(如沖擊、震動、人為破壞等),其工程內因就有材料質量問題、材料配比問題、施工工藝問題等等。由于鑒定過程中查看的現場往往不是原始狀態,故工程的隱蔽性強,要求我們的司法鑒定人員要有很好的專業分析能力。

影響因素復雜。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和個體性所決定的,如設計、施工、材料,自然條件等不一,導致工程因個體特點而有差異,使得鑒定人在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對一些問題的判斷顯得復雜和困難。

鑒定結果的重要性。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司法鑒定作為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鑒定結果就顯得尤為重要。建筑工程造價一旦進入司法鑒定程序,其影響往往是很大的,輕者影響工程造價結算的準確性,重者將導致企業倒閉、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

二、工程司法鑒定的依據

1、招投標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資料。如:招標文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合同及補充協議。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實踐工作中經常碰到工程的中標價非合同價。在一般情況下,投標是邀約,中標是承諾,工程的中標價即為合同價。但由于種種操作不規范性的影響,往往兩者不一。認為,甲乙雙方的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是屬于第一解釋順序的,故合同價的效力高于中標價。司法鑒定人在處理類似工程司法鑒定糾紛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與其他條款有沖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術文件及檔案,如設計圖紙、地質資料、施工日記、設計變更聯系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開竣工報告、質量等級評定表等。

4、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定額及法規。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鑒定過程中,對需存檔、對工程造價有影響的司法鑒定依據,必須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復印件,鑒定人必需把復印件與原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復印件上注明"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簽名)",主要是考慮防止訴訟當事人偽造證據。

三、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程序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工作的重要證據,因此,工程司法鑒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兩者結合的特點。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基本階段。

第一階段以委托和受理為開端,到出具司法鑒定初稿結束。司法鑒定人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依據有效的證據進行專業鑒定計算。

第二階段從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開始,到庭審質證后結束。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疑議,解決工程造價依據的事實問題、計算準確性問題、適用的規范問題,司法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辨及對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的內容,對鑒定報告初稿進行修改,出具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

第一階段具體程序

1、鑒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

4、查閱案卷。查閱案卷是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價審計中,結論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鑒定中的工程造價問題都具有特殊性和個別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礎上,才能有正確的思路,明確爭訴的焦點,為鑒定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

5、召開當事人會議,并作好詢問筆錄(若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回避,則重新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

6、現場勘探、證據調查。這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直接影響鑒定結果的正考試吧確性。對一些在案件上無法真實反映的工程事實,鑒定人必須到現場勘探、調查,并作好相關記錄,可輔之于拍照、錄象等方式。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應業主方要求,變更了很多工作內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時補設計變更圖和簽證,而業主方在法庭質證中也認可這一事實。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現場實地測量外,又對其變更部分工作內容拍片和錄像,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審核報告提供事實依據。

7、若鑒定人對鑒定中有質疑問題,向當事人發出詢證函,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8、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費用計取和造價計算。

9、出具司法鑒定初稿。

第二階段具體程序

1、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

2、聽證質疑(當事人提出異議主張及證據,并對其進行申辯陳述)。司法鑒定人應全面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異議、反駁申辯理由,并作好相應的記錄。

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對鑒定初稿進行審查修改。

4、出具鑒定報告。

5、庭審質證。

出庭質證是鑒定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力求使司法機關采信鑒定結論的過程。在庭審過程中,針對當事人對鑒定報告的異議,鑒定人應當庭出示在鑒定過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規、依據,支持鑒定結論的成立。經法庭質證后,若鑒定結論不被采信的,鑒定人應當尊重司法機關的采信權;對在庭審中出現的新的鑒定證據,鑒定人應盡快作出補充鑒定結論。

結束語:

司法鑒定工作在中國有著漫長歷史,但工程領域的司法鑒定還剛剛起步,與其他領域相比,還相當薄弱,實現工程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科學、高效的任務還相當艱巨。這就要求我們各界同仁積極行動起來,為我們的工程類司法鑒定建設盡一份薄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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