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體制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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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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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歷史發展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根據不同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制定的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權限的一項根本性稅收制度,它是國家稅收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也是國家經濟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改革,原有的稅收征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我國飛速發展的經濟和稅收工作需要。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進行了多次較大規模的改革。從征管、檢查兩分離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20世紀90年代初的征、管、查三分離的專業化稅收征管改革,在稅務機關內部按照征收、管理、檢查設立職能部門,實行征管權力的分離和制約,逐步實現了稅務人員從管戶制向管事制的轉變。雖然這種模式實現了權力的分散和制衡,達到了管戶向管事的轉變,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但是沒有突破專管員管戶和上門收稅的情況。1997年新一輪的征管改革正式開始,并在這次征管改革中提出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到2004年,這一征管模式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優化和完善,征管模式被重新表述,增加了“強化管理”,成為了34字的新征管模式。

快速發展的計算機信息技術為新的稅收征管模式賦予了新的內容,與之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體制,也在征管模式的優化下不斷完善和創新。然而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急需進行改善。

二、當前稅收征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源監控不力,各種納稅申報拖、瞞、虛,漏征漏管現象普遍存在

稅源監控就是指對稅收的來源進行監督、管理、調節和控制。具體來說就是對稅收收入來源的具體情況(包括發展變化等)進行監督、預測、統計和分析,它是稅收管理體系中的核心內容。從現在的稅收征管模式的運行來看,存在嚴重的稅源不清、申報不實、信息失真、漏征漏管等現象。由于現在實行稅收集中征收,使得稅務人員和辦稅地點都相對集中,這樣做雖然能夠提高稅務人員的工作效率,但是卻弱化了日常稅收管理,稅務人員只能從納稅人所提供的有限資料上對稅源進行了解,從而不能很好的對稅源的動態變化進行有力監控,這種現象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長了納稅人的僥幸心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方法對長期不申報、瞞報收入及零申報現象進行制約,最終造成了失蹤戶和虛報戶增加、漏管嚴重。現在,稅務人員很少會到企業去了解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因此,對稅源信息的了解非常不全面,不能夠保證所獲取的信息與資料的真實性。

(二)稅務檢查沒有重點,稽查機構不能很好的發揮職能

現代化稅務稽查手段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所獲取的信息是真實、完整、及時的基礎之上的。但是由于征、管、查協調不力,不能對納稅人的情況全面掌握,這導致稅務稽查部門在工作上很難抓住重點,查案的針對性和準確性都相對較低。現在因為各種管理措施不到位,同時還由于很多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低,造成很多偷逃稅,使得稽查工作往往顧此失彼,處于被動局面,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還使得稽查機構的工作壓力增大。此外,稅務稽查機構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監督制約和以查促管,以及把好稅收最后“一道關”的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稽查體系內部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諸環節存在的相互扯皮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稽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征管機構過于龐大,工作缺乏效率

當前稅收行政組織機構設置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而且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求。有些稅務機關設置十分臃腫,層次交疊,各種職能交叉,相互掣肘,各自為政,人員的分工不明,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在進行部門設置的時候,往往只考慮到稅種管理的需要,征、管、查三種職能之間相互牽制的需要,而忽視了稅收管理整體功能的重要性,最終致使稅收管理體制在許多環節運行不暢。傳統的稅務機構中有許多的中間環節,其中有很多都是重復的,沒有必要存在的,這些多樣的設置造成了稅務機構的重疊和臃腫,為管理帶來了諸多的困難。

三、完善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措施

(一)規范機構設置

對稅收機構進行合理設置并進行合理的權限劃分是提高征管質量及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現行征管體制中存在的職責交叉,權責不明,協調不暢等問題,也可以通過對稅務機構及職責的調整進行解決。

在省以下的稅務系統稅收管理可以按原體制實行國、地稅分設,明確稅種的管理權限。對于稅款的征收,可以由國、地稅共同成立一個征收機構,該機構直屬于市級國、地稅部門共同領導,并在市及市以下實行垂直管理,其具體職責是負責納稅人申報稅款和稽查查補稅款的受理入庫。將現在實行的以職能為主導的組織形式調整優化為以流程為主導的組織形式,科學劃分稅務管理事權。按照經濟區域設置稅務管理機構,配備稅務管理人員,盡量減少稅務管理層次。

(二)對現有信息資源進行整合

對現有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可以有效的實現各個系統或者部門之間的信息聯通。應該根據新的機構設置和征管體制的要求,設計開發一套以通用性為基礎,兼顧各地特殊情況的稅收征管軟件,實現軟件在稅收管理、征收、稽查的統一。只有軟件統一,才能夠更好的實現信息資源統一。我們必須要充分發揮計算機及網絡的作用,運用計算機及網絡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真正體現計算機網絡在新征管運行體制中的依托作用,從而減少稅收成本,減輕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征稅期辦稅壓力,方便納稅人及時足額繳稅。

(三)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不管是進行機構的規范設置,還是對現有的各種信息資源進行整合,都需要有相適應的專業人才作為支撐。為此,還必須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干部管理使用體制,最大限度地激發干部職工中蘊藏的潛能,優化人力資源。如果現有的人才隊伍無法滿足要求,那么就必須引進相應的專業人才。現有的稅務人員必須要加緊學習,加強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在學習的過程中不僅要抓好應知應會稅收政策及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還要抓好與稅收工作相關的知識,特別是要提高計算機操作水平和公文寫作、工作協調能力等。稅務部門還需要樹立起全新的人才觀念,這樣才有利于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

主要參考文獻:

篇(2)

一、引言

稅務約談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過對納稅人所申報繳納稅款等資料進行納稅評估后,發現存在稅務問題和疑點的,主動約請相關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進行解釋和說明,給予其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查自糾,依法繳納稅款,并對涉稅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的稅收征管制度。

稅務約談是一個帕累托改進的過程,其成本從稅收征納雙方角度分別來看主要是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確定約談對象、約談過程本身的成本,而納稅人進行約談的遵從成本包括準備舉證資料、約談花費的時間以及少量費用。與此相比,其收益的改善卻是十分顯著的。通過稅務約談,征稅機關不僅節省了稅務稽查所需消耗的大量人力、時間和費用,還收回了欠繳的稅款,而納稅人經自查自糾補繳稅款,避免和減少了企業由于受處罰而帶來的經濟負擔和損失。因此,這種改進是一種雙贏的促成,應該得到充分的運用和推廣。

當前,實施稅務約談的國家和地區主要包括美國、加拿大、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國香港,而其中香港的稅務約談制度是最完善的。在香港,稅務局通過抽查調查對象,與其進行約談,如發現偷稅漏稅情況,納稅人就要交出少報的稅款,并接受稅務局的罰款處理。但是,稅法賦予稅務局長酌情權。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納稅人實施不同程度的處分,比如提出檢控、以罰款代替監控或評定補加稅款。香港自從1991年實行以約談為基礎的稅務審查以來,稅務局追回了大量的透漏稅款,成效顯著。

二、稅務約談的意義

稅務約談是稅務機關為適應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而進行的一種稅收征管制度創新,它通過建立以納稅人自主管理為基礎的稅收征管服務新體制,推動稅收征管效能的大幅提升,從以往“重檢查、輕管理”的模式向“以征為主,以查為輔,征、管、查相結合”的模式轉變,實現從粗放型管理走向集約化管理,也體現出新型稅收制度的價值取向。具體說來,實行稅務約談制度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稅務約談體現了稅收管理從強制型向服務型的轉變,成為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以及良好稅收環境的有效的劑。稅務約談制度在征納雙方之間引入了對話局面,充分尊重和保證了納稅人的稅收地位,征稅機關對待納稅人的態度也從過去的“事后監督打擊型”向“事前管理服務型”轉變,這實際上是將以人為本作為稅收管理的指導思想的重要體現。

第二,稅務約談有助于實現征、管、查的有機結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當前稅收征管三大環節協作不夠、銜接不暢的問題,彌補了原有體制的不足,為征稅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參考。征收、管理、稽查專業化分工,分權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但在目前情況下,由于三大分工沒有完全理順,存在協作不夠、銜接不暢的問題。約談制度的引進能夠使稅務部門在納稅評估和約談過程中加深對稅源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從而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稅務約談向納稅人提供了一個主動解釋、說明的機會,幫助納稅人及時糾正違章行為,降低或節約納稅成本,提高了納稅人的經濟效益。納稅人因對稅法、稅收政策缺乏了解或者了解不及時以及理解不全面而出現的非主觀故意的漏報、錯報、少報在約談過程中可以及時改正,補繳稅款,免除處罰,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這不僅使納稅人大大提高了經濟效益,同時也維護了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四,稅務約談推動了納稅人逐步走向自主管理,由過去全面調賬檢查轉為在實施檢查前對納稅人進行綜合評估,使得稅收征收管理的成本和稽查工作的壓力大大降低。稅務機關也可集中力量查辦大案要案,有效配置稽查資源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稅收能最大限度的足額入庫。

第五,稅務約談充分體現了稅收征管基本原則中的誠信和信賴利益的保護原則,為依法治稅、倡導誠信樹立了良好的典范,也折射出一種新的行政執法理念,對提升稅收征管工作的整體效能提供了一條全新的思路。

三、完善稅務約談制度的若干建議

稅務約談是稅務機關適應政府職能向公共服務轉變的內在要求,是在法定的檢查方法之外而采取的靈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稅務系統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重要表現。但由于稅務約談制度形成的時日不長,加之應用實踐的范圍有所局限,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借鑒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結合我國國情,筆者為稅務約談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議以供參考。

1、從立法角度出發,給予稅務約談制度明確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于稅務約談工作剛剛起步,有關稅務約談的法律依據很少,僅有四個規范性文件,分別是《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但是這四個文件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若要以此作為稅務約談制度的立法依據,顯然存在法律位階太低,效力不足的缺陷,一旦發生稅務行政爭議,在司法審查程序中將會使稅務約談制度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因此,應當制定頒布效力更高的統一立法,使稅務約談制度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同時,在稅收實踐中,應分清情況,區別對待,把握好標準,對那些依法納稅意識差,有明顯違法意圖或行為的納稅人,決不能姑息遷就,要堅持依法征稅,維護稅法尊嚴。

2、制定合理的約談程序,保證稅務約談工作順利開展

稅務約談工作的參與者包括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約談程序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約談工作能不能順利開展以及能不能取得預期效果。只有公平、合理的程序才能促成征納雙方進行約談,積極達成協議,自覺履行義務。

首先,稅務約談的前提條件,即什么情況下能夠進行稅務約談,應予以規范化、統一化。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已實行稅務約談的各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不盡相同,這實際上也是由于稅務約談制度缺乏法律依據造成的。

其次,稅務約談在實施過程中,稅務機關要事先向納稅人發出書面通知,并允許納稅人準備相關材料、憑證等,對于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根據其申請考慮批準延期約談。

最后,經過約談,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應規定什么情形下稅源管理部門有權進行處理;什么情形下直接轉入稅務行政處罰程序;什么情形轉入稅務稽查程序。

3、重視日常管理與稽查,提高稅務約談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在我國現行的自行申報、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稅收征管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證納稅人足額申報的重要手段。目前,稅務稽查主要忙于專項檢查,日常稽查沒有真正發揮以查促管的作用,在對稅源的征管上,征管基礎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不佳,從而造成納稅評估工作的有效性、準確性受到很大限制,而納稅評估恰恰是稅務約談實施的前提,因此,稅務機關要重視日常管理與稽查,全面了解納稅人的深層次問題,掌握足夠的、準確的、及時的信息,使稅務約談工作有的放矢,準確有效。

4、明確界定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稅務約談制度應賦予納稅人必要的權利:納稅人在約談之前的合理時間有權獲得通知;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接受約談的可申請延期;納稅人有權就稅收專業問題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約談顧問;約談過程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和完成,不能變成變相羈押;約談過程不能采取誘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約談的筆錄應當允許納稅人過目,并進行修正。

當然,明確規定納稅人的相關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對增強約談制度的潛在威懾力,提高約談制度的實施效果尤為重要。應當規定納稅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不能無故拒絕或推遲稅務機關發出的約談通知;如實回答稅務機關的詢問;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問,進行說明并盡量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對于關鍵問題的回答,不得編造虛假事實進行掩飾、搪塞或提供虛假證據,否則,將受到嚴厲懲處。

5、切實規范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稅務約談凸顯了稅務機關的管理、服務職責,通過稅務約談,納稅人因對政策誤解,對法規認識不正確等犯的錯誤能被允許及時改正,從而免去受處罰的成本,這也是公法私法化的體現之一。那么,在稅務約談實施的整個過程中,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并被授予適當的權力,接受必要的監督。

從程序本位主義的角度來看,程序正義在稅收征管程序上的體現為對程序理性和程序自治的要求。在稅務約談制度實現的程序過程中,程序正義要求稅務機關應在約談前向納稅人發出通知,約談時要聽取納稅人的意見,保證納稅人的人格尊嚴;稅務管理和稅務稽查相分離;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出示證明,告知身份;對約談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內容須經納稅人確認簽字,稅務機關對自己所做出的決定必須說明理由,并進行舉證等等。

然而,要有效發揮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功能,還必須應當考慮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約談制度中和納稅人就稅款和處罰進行妥協的裁量權。

首先,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導致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過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醒納稅人自行改正,作為自查補稅,不作處罰;對于納稅人少繳稅款的行為,在稅務約談過程中無法舉證說明,但主動承認錯誤,申請補繳所欠稅款可以減輕處罰;發現納稅人有明顯偷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立即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其次,在約談中,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和納稅人達成稅收協議。雖然從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來看,其合法性還有待商榷,但這一做法無疑是有益于征稅成本的減少和征稅效率的提高的。所以,如何盡快完善稅務約談的相關法律法規,合理“放權”給稅務機關是稅務約談制度亟需解決的問題。有學者已經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議,包括征納雙方簽訂延期償還稅收的協議、減免稅收的協議以及將納稅人在稅務約談中交待已構成犯罪的行為視為自首情節,在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的時候,可以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等等。這些建議對于有效實施稅務約談,構建新型稅收征管制度都有很好的借鑒意義。當然,對于稅務機關所擁有的裁量權應當進行必要的控制和監督:一方面提高裁量權實施批準權的審查級別,建立完善的備案制度,另一方面,要形成在稽查機關內部同級稽查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的制約機制,實現分工制衡,保證裁量權有效公平合理的運用。

“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查找證據,同時引入約談機制,整個檢查過程在和風細雨中進行,不僅讓納稅人口服心服,而且達到了檢查一戶規范一戶的目的。”一位稅務機關的干部這樣評價約談制度給稅務檢查工作帶來的好處。稅務約談是一個長期、系統的工程,我們希望將其制度建設、組織實施、激勵約束、效果評價各個環節不斷完善,實現稅收征管工作中征納雙方的共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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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096(2013)03-0010-05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發生變化的。這個變化過程由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循環系統中發揮其職能和作用。共和國成立之初和以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在稅收征管方面實行過多種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勢下,為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應對之進行較為深刻的變革和創新,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指導稅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國稅收征管制度與模式的確立與嬗變

一般來說,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或行動準則”。[1]稅收征管制度包含著社會各階層特別是征納雙方應共同遵循的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等涉稅規程和行動準則。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為范本、模本、變本的式樣。……是研究自然現象或社會現象的理論圖式和解釋方案……”。[1]稅收征管模式是把解決征管問題的方法總結歸納到理論圖式和解釋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國稅收征管改革,除離不開其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管理體制、稅收制度、征管對象的選擇等外,更與稅收征管制度與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圍和規模較大的稅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間接滲透著稅收征管制度的調整與完善、稅收征管模式嬗變與梳理的過程。

1建國初期的稅收征管制度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為了恢復國民經濟、穩定金融物價、平衡財政收支,國家采取統一稅政,對稅收實行統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制。1950年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明確規定全國統一征收的14種稅,其管理權都集中在中央。這種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權限是當時特殊歷史條件下所必須的,對建國初期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和“”的影響,處于“放權”與“集權”的游離不定之中。當時,為了適應統一財政體制和稅收管理體制,在稅收征收模式上,對納稅人特別是國有企業推行“專管員進廠,各項稅收專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稅收管理的主要目標是適應當時的國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對私有經濟和公有經濟就采取“寬嚴不同,繁簡不同”的措施,減少公有制企業的繳稅程序,對私有企業也按照其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態度,采取了不同的稅收管理辦法。由于當時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雖有所調整,但一般來說仍比較單一,稅收的主要課征客體是占公有制絕大部分的國營企業,由于國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受中央政府調控,采取統收統支,企業少繳稅的情況也比較少。由此可見,稅收制度單一,征收對象范圍較窄,而且偷、逃、抗、騙稅現象較少,稅收管理的任務側重于“征”和“管”,相比較來稅,稅務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較少,“專管員進廠,各稅歸口管理,信息不對稱、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專管員“一言九鼎”、權力較大的弊端[1]。

上述稅收征管制度雖然在推行時,有力推動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20世紀50年代的稅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稅收征管模式變化缺乏“頂層設計”,使征納雙方對新的征管形勢很難適應;科學化、規范化程度及征管質量也難以提升;稅收管理機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輕稽查”的傳統方式;稅收專管員直接開票的稅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和合法的稅收權益的保護,使稅收征管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不合理”狀態,同時也弱化了稅務干部人員配置,淡化了稅務稽查工作職能,使稅務機關主要業務部門之間出現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現象[2]。

2改革開放后的稅收征管制度與模式

改革開放后,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對當時的稅收征管模式進行反思并推動其改革。20世紀80年代初,先后實行了二步“利改稅”,實行新的工商稅制,稅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穩定增長,納稅人與政府的稅收分配關系也逐步規范。但是,納稅人偷、逃、抗、騙稅現象卻增長較快,如果采取以前“專管員進廠”的模式明顯不能符合新形勢下的稅源變化,創新稅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勢所趨。在一些地方試點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檢查三分離”或“征管、檢查兩分離”的管理方式[3],逐漸形成了既相互制約又相互聯系的稅收征管新體制,解決了傳統征管體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經濟發展和中央財政收入增長的問題,為隨之而來的稅收管理變革奠定了基礎。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又確立了“申報、、稽查”三位一體的征管模式。旨在放棄稅管員戶管制度,把納稅人申報納稅、中介機構的稅務和稅務機關的稽查管理有機結合,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整體[4]。

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發展,我國稅收征管改革實行了“建立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為適應當時征管改革的需要,針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問題,突出了“強化管理”的內涵,實施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這就是現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對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評介

從現行征管模式實施的實際情況看,與以往的稅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內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稅的法定義務。在傳統的稅收征管改革實施過程中,一般由稅務干部上門征收稅款,對一些單位尤其是重點納稅大戶,都有專管員負責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專管員戶管制度,規定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申報納稅。其初衷是要劃清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逐步提高納稅人按期申報的納稅觀念。與此相適應,全國各地逐漸形成了稅務組織體系,稅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發展迅速[6]。

(2)確立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現代治稅理念。在稅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務型政府或機關是與時俱進的理念。作為稅務部門除了國家公布的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外,還要及時稅收行政規章和稅收其他規范性文件,要持續地宣傳、輔導和答疑納稅人提出的有關涉稅審批、辦稅流程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稅信息和問題,按照集中、實用、方便納稅的原則為納稅人提供高效的辦稅服務場所,充分發揮實體辦稅服務廳和網絡辦稅服務廳各自的作用,使登記、申報、繳納稅款、咨詢、發票管理和復議訴訟等涉稅事項可以集中辦結,不斷地為納稅人提供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服務。

(3)運用稅收信息技術,逐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為適應征管改革的要求,總局組織設計開發金稅一期、二期工程,現正在試點運行和開發金稅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以建立一個全國范圍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稽核系統,達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目的,杜絕增值稅的流失,有效保障現行增值稅制度。同時,各級稅務機關都自行開發、使用一些稅收征管軟件,進一步防止稅收流失,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4)利用人機結合的稅務稽查資源,持續加強稅務稽查力度。原有的稅收征管工作存在著重征收、輕稽查的做法,在稅務機關組織內部形成了強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現行征管模式強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稅務機關利用人機結合的稅務稽查力量,為稅務稽查工作配備了素質更高的人員和優良的辦公環境以及辦案設備。在稅務稽查部門內部,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環節設置職能,按崗位分工協作、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逐步實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責任制、雙查制和稽查錯案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稅務稽查工作力度不斷增強。

(5)突出從源頭治稅,強化管理職能。為對原“30字”征管模式進行糾偏,凸顯從源頭緊抓稅源,提出強化管理的工作內容。“強化管理”的初衷是為彌補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來的。因為原模式只強調“征收”與“稽查”,缺少“管理”的相關內容。新模式的提出,不僅僅是補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發展和完善了新形勢下稅收管理的基本內涵。既是對稅收管理方面的總要求,貫穿于稅收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也是從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礎上闡述的。稅收征管要實現科學化、精細化的戰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對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實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們對稅收征管模式是一個由淺入深、逐步認識和理解消化的過程。如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發揮稅務的作用、重視稅務稽查工作等。但是,這個模式實施狀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對提升稅收征管質量和征管效率產生影響,最終表現出來的效果遠遠沒有實現所希望達到的目標。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確體現納稅人自主申報的主體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單方面強調“自行”,而不是“自主”,沒有完全體現稅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上的“當家作主”地位。在稅務機關任務緊、工作量大、管戶多且納稅人不及時申報的情況下,由于存在著對稅務干部準期申報率的內部考核,往往有替納稅人申報之嫌疑;未能明確促進稅法遵從的根本目標,過于強調完成稅收收入任務目標;未能整體體現信息化對征管的支撐作用,各自開發自己的外掛征管軟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確強調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辦公場所(主要指辦稅廳)的集中,是特指場所和管理事項的集中。隨著信息化發展,電子申報和繳稅的普及,場所集中的概念已經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納稅人自行繳納還是稅務機關上門征收?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還是小概念等,存在著模糊認識。我們認為,就其實質來說,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體概念,不是稅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國際上,具體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經評估和稽查后的強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確定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的征管模式后,在具體的征管過程中,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稅款占整個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絕大多數份額。在新型的征納關系和信息化條件下,以稅務機關為主體的征收概念發生實質性的轉移。現征管模式中將納稅人自主繳納的行為定義為征收,本身與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說該提法仍保留了以稅務機關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跡。

3“重點稽查”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問題

“重點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稅務機關主要任務是實施稅務稽查,并規定稽查人員要達到一線人員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經過十幾年的征管實踐,這一要求不僅未能實現,而且暴露出一些諸如國地稅重復稽查、大征管中的評估與稽查如何銜接與定位等問題。總之,稅務稽查的威懾力還未充分發揮。

4體現“強化管理”的兩項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稅收管理員“一人管多戶、各稅統管”的屬地化管戶制度已不能適應納稅群體日益增長、經營方式日漸復雜的需要,尤其是難以對跨國、跨地區經營的大企業集團管理到位。稅收管理員過多地承擔了大量事務性工作,真正用于評估等稅源管理方面的時間、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員長期固定管戶,也不利于從機制上消除“吃拿卡要報”的現象。二是對納稅評估定位不夠準確、程序不夠規范,至今也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納稅評估工作規程之內容的評估規范性要求,仍然是難以突破“摸著石頭過河”的傳統思維和做法,未能有效發揮引導和促進稅法遵從的作用。

三、積極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征管體系

針對多年來圍繞稅收征管模式爭論不休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反思。如果新的稅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襲著傳統的思維定式而沒有實行“頂層設計”;如果沒有把稅收征管系統看成是一個有機整體,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稅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認為,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互相聯系互相制約而而構成的一個整體[1]。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征管體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勢下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確立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的目標和基本內容,把稅收征管視為一個系統工程不斷完善。

1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來,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稅務系統“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信息化管理,開展稅源專業化管理試點和信息管稅工程建設。各級稅務機關“自下而上”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實施了一系列加強管理的新方法、新舉措,稅收工作面臨新的形勢,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成為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1)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新的階段性特征,對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進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稅收征管體系建設,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要求,形成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主體地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稅收方面的體現就是構建新型的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使稅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強社會管理和創新之中。面對經濟社會發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須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促進稅收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服務。

(2)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適應稅源狀況深刻變化的迫切需要。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稅源狀況產生了重大影響。稅源狀況的深刻變化集中反映是納稅人的數量急劇增長。據統計,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國稅務登記的納稅人3 353萬戶,全國稅收管理員277萬人,人均管戶數量在100戶以上,沿海發達地區甚至達到人均1 000戶以上[8],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相繼涌現。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營業務不斷調整、日益復雜,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涉稅訴求多樣化、服務需求個性化的趨勢日漸明顯。這些都給稅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資源配置等帶來深刻影響。

(3)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順應現代信息革命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當前,新一輪信息技術革命方興未艾,為我國依托現代技術手段加強稅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機遇,也對稅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嚴峻的挑戰。企業經營和管理的電子化、智能化趨勢日益明顯,規模龐大、交易復雜的電子商務飛速發展,使稅收征管的復雜性越來越強。雖然近些年來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取得明顯進展,但信息管稅水平不高,現有信息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來源渠道還不通暢,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狀況日益加劇。

(4)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推進我國稅收管理國際化的必由之路。稅收征管是稅收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與世界經濟已經成為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引進來”和“走出去”企業數量不斷增加,稅源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跨境稅源管理成為新課題。

2確立稅收征管體系的目標

確立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的目標是全面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具體來說就是要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降低稅收流失率和征納成本 2012年7月,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在安徽合肥召開,會議提交并討論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稅法遵從度。提高稅法遵從度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共同的責任和義務。稅務機關率先遵從稅法,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稅收管理權力,促使稅法得到公正執行;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提高自主申報納稅的質量。通過提高稅法遵從度,既要減少納稅人的稅法遵從風險,也要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和廉政風險。

(2)提高納稅人滿意度。稅務機關通過優質服務、規范管理,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樹立稅務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增進納稅人對稅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滿意,提高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服務與管理行為的認可程度。

(3)降低稅收流失率。縮小稅收實征數和法定應征數之間的差距,提高稅收征收率,確保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實現平穩較快增長,體現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遵從稅法的程度,同時也反映稅務機關服務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納成本。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實“兩個減負”,即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和基層人員額外的工作負擔,并提高稅務行政效率。

3規范稅收征管體系的基本內容

在稅收征管目標確立后,針對現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結合征管實際情況,應加強稅收征管體系基本內容建設。

(1)進一步明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市場經濟發展中“經濟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確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確立稅收征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從稅法既是對納稅人義務履行的要求,也是對稅務機關義務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征管制度設計,開展征管活動。真正把納稅人看做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負有依法履行自主申報納稅的義務,享有稅務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利。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征稅,不能從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應通過建立稅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2)強化稅收風險管理。把風險管理貫穿于稅收征管的全過程,不是獨立強調“集中征收”或是“重點稽查”,而是實行稅收風險分析監控,依托信息技術平臺,通過對涉稅信息進行分析比對,識別可能存在稅收流失風險的納稅人,進行風險等級排序后推送到相關部門進行應對,并對應對結果進行管理和評價。對稅收風險不同的納稅人可采取風險提示、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和稅務稽查等應對手段,識別和消除納稅人的稅收風險,有效防范和避免稅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管理權限、職責進行合理分工,對管理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稅收管理的集約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強調的“強化管理”更多關注的是“源頭”管理和屬地管理,而對征管流程中易出現的稅收“跑、冒、滴、漏”沒有從專業化管理的視角加以足夠重視,因而應加強分類分級管理。分類管理是在按納稅人規模、行業,反避稅、出口退稅等特定業務的基礎上,對不同風險等級的納稅人按照納稅服務、稅收分析、評估與稽查等涉稅事項實行管理;分級管理是將管理職責在不同層級、部門和崗位間進行科學分解、合理調配,并相應設置專業化的機構,配備專業化管理人員。

(4)進一步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稅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術的先進生產力改進稅收工作,實現稅收管理的現代化[9]。在稅收征管改革的過程中,應統一規劃,克服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的“信息孤島”,發揮信息技術的整體優勢,即準確把握信息革命發展趨勢,充分應用信息技術科學發展成果,大力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為稅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促進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不斷提升稅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發揮信息化的業務引領作用,堅持征管業務與技術的協調發展,推動稅收征管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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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

要實施制度創新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已經成為了制約我國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廣大農村地區中,將很好地推廣,調動農民從事勞動的熱情,將農業生產的工具成本下調,從本質上降低我國農業生產的成本,除了要將農業稅等等稅收項目免除之外,還要對稅收結構實施調整。對地方政府的職責進行正視,這已經成為了我國地方經濟得到發展的必由之路。在我國的財政稅收體系之中,還要適當采取合同制,合同制已經成為了完善我國地方政府財務稅收管理分配職能的重要創新,這樣不僅僅能夠從本質上加強地方財政稅收所具有的自,還可以增加中央政府自身的宏觀調控,體制改革一直都是人們不斷倡導的話題,在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發展過程中,制度創新所具有的作用在不斷顯現出來,因此,我國開展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的著眼點以及出發點就是要加強中央管理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配合。

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

要注重協調國稅和地稅從我國稅務機關的角度出發,必須要將地稅和國稅之間的職責和關系理順,將地稅和國稅這二者之間協調機制和配合機制健全,在我國不斷實施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改革這一個前提和背景之下,除了有些個別生分之外,我國大多數生分都已經設置了地稅以及國稅這兩套十分重要的稅收征管的機構,各個地區的地稅機關以及國稅機關還要積極開展信息的交流,如果二者出現對政策理解不同或者具有爭議的時候,二者還要積極進行探討,合力來對問題進行解決,進而實現地稅和國稅這二者的高度協調。進一步將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進行規范,監理和健全我國的財政體制,界定我國各級政府對于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責任,完善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制度,按照事權和財權相互匹配這一個重要原則,將省級以下財政管理的體制進行理順。要求中央政府來承擔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承擔具有調節收入分配性質支出的責任。地方政府來承擔地區性公共服務支出的責任,當出現具有跨地區性質公共服務指出的時候,必須要將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分清楚,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這二者來共同承擔責任。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增加,進而加強對于我國財政困難的縣和城鄉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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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推動了國家改革進程的進一步深入,隨著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強,為了進一步深化市場經濟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和重要內容的財政稅收體制面臨巨大的創新和改革壓力,推動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對于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建設目標也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從過去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來看,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創新財政稅收體制,有利于推動財政稅收體制的轉型,促進財政稅收體制更好的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的服務于民生民建,有效的縮小社會收入差距,能夠有效的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發展轉變。完善財政稅收體制還能夠保證政府的財政收入,平衡政府財政收支水平,充分地發揮財政稅收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的重要作用。創新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深化部門預算體制,改革財政收支體制,促進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健全,能夠充分的調動財政稅收的積極因素,促進整個社會的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當前財政稅收體制的現狀和問題

1、財政稅收體制不健全、不完善

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局限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稅收體系的不健全。我國稅收體系沒有充分吸納促進社會穩定、支持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稅種。稅收體系對部分稅種的缺漏,不僅造成了財政收入的損失,影響財政預算和財政支出,造成社會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缺乏充足的資金來源。其次,分稅制改革不夠徹底,分稅制改革造成的負面影響,造成中央和地方的財權不均衡,重要和地方的財政收入劃分的不均衡,造成地方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財政體制,財政收入的分配過度的向中央政府集中,影響到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影響地方政府的經濟行為,造成諸如土地財政等許多不利因素,制約了地方經濟的發展,給地方政府帶來巨大的債務壓力。

2、預算管理體制存在缺陷

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取得顯著的成績,尤其是在稅收體制改革和財政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方面做出了許多實質性的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國預算管理體制的改革依然十分落后,許多問題依舊得不到結局。從整體上看,我國預算管理體制所覆蓋的范圍十分狹小,地方政府在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十分滯后,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缺乏透明度,沒有體現公共財政的目標,財政資金造成不同程度的挪用和浪費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年度預算計劃,財政預算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和監督審核機制。預算管理體制的缺陷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建設的進一步深化和向前推進。

3、轉移支付缺乏規范性

實施分稅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為了協調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失衡的現象,采取轉移支付的手段,以中央財政支出的形式,改善地方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財政資金不足。但是,現階段的轉移支付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影響轉移支付實施的效力,不利于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推進。例如,在轉移支付的過程中,存在資金轉移的周期長,轉移支付資金的利用率低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低,在財政資金轉移和流動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容易滋生腐敗,財政轉移支付存在流程不規范的情況。財政資金在轉移支付過程中出現一系列不規范的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轉移支付在制度層面缺乏嚴格的制度規范,造成中央財政自上而下轉移到地方政府的過程中出現截留和漏損情況,另外,轉移支付在類型上和結構上存在不合理的現象,稅收返還和體制補貼作為轉移支付中的主要類型比重所占巨大,而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嚴重不足,這不利于經濟欠發達的轉移支付收入的增加,造成了重要政府財政轉移支出的功效的喪失,影響財政支出公平、工作和公共性目標實現。

4、地方財政管理不到位

實施分稅制改革以來,地方財政長期存在嚴重的失衡現象,政府不斷的深化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迫使地方政府被動的采取精簡結構、收縮編制的手段,促進政府財政支出的節約和行政成本的控制。但是,地方政府在處理財政稅收問題的過程中,財政稅收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被縮編和精簡,制約了財政稅收管理的有效實施,影響了地方財政管理的有效性發揮。另外,地方財政部門的管理隊伍存在素質參差不齊的現象,導致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滋生,制約了財政稅收管理和控制的目標的實現,影響財政稅收在我國宏觀調控和地方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發揮,不利于財政稅收政策的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

三、關于深化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思考

1、建立統籌中央與地方關系、平衡合理的分級分權財政體系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財政稅收體制,促進財政稅收體制的創新和改革發展,必須充分地結合我國當前的改革發展目標和基本國情需要,完善中央與地方財政的平衡,促進地方財政失衡狀態的改變。首先,應該進一步完善分稅制改革,合理地分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權和事權。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比例合理的進行劃分,對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的比例適當的調整提高,提高其直接支出的責任,相應的降低地方爭睹的財政壓力。政府財政支出責任與所承擔的事權是政府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切入點,因此,應該重點推動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體制的改革,解決財政稅收體制所面臨的突出問題,積極協調和統籌地方與中央政府的財政稅收關系,合理地平衡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財政權力,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加強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財政支出的結構的調整,提高財政資金對改善公共服務領域的支出。例如,政府應該重視加強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村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改善城市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加強對低收入者的扶持,加大對社會公益的財政支持力度,幫助弱勢群體改善社會質量,使其共享改革發展所帶來的收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諧。最后,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需要進一步完善分稅制,將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財政權力進行部分下放,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財政自由權,促進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提高。另外,在釋放地方政府財政權力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地方政府財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加強對地方財政工作的監督管理,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工作科學、合理的實施。

2、深化財政預算體制改革

財政預算體制改革是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因此,應該建立專門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促進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能夠在科學的、嚴密的系統中運行。政府應該重視實施短期預算和中長期預算規劃相結合,實施復式的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復式預算體系,需要進一步擴大經常性預算和資本性預算在內的國家復式預算的范圍,將國有資產管理、社會保障預算等財政性收入通通納入預算管理的框架當中,加強對政府預算管理體系的改革,成為專門的預算管理局和預算管理委員會等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機構,加強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體制的改革,將預算監督作為深化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提高社會力量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作用,保證政府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促進政府財政預算的科學性、公共性、公開性和透明度,實現政府預算管理和監督能力的有效提升。

3、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支付體系

創新和完善財政稅收體制,應該重點關注政府的轉移支付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的結構和比例,促進專項轉移支付的與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有效結合,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中的比例,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分享制度和稅收返還制度,保證政府轉移支付資金的穩定性。另外,中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應該充分考慮地方的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地方人均特征等因素,科學的測算并確定轉移支付的資金分配比例,保證轉移支付的科學、公開、合理。中央政府應該進一步深化轉移支付,保證轉移支付的資金的穩定來源,提高轉移支付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對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的提高,統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轉移支付分配的目標的合理性、全局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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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政稅收 管理 問題

前言

作為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稅收管理對于提高部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以及加快財政稅收的管理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個完整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能夠確保財政收入的穩步提高。但是隨著我國機構改革的不斷進行,有些地方的財政管理力量不斷的減少,在財政管理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因此,對于如何進行有效的財政稅收管理,已經成為很重要的研究課題。

1、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現狀

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進行,我國獨具特色的經濟體制已經逐漸成熟,近年來,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一定基礎上保證了我國的財政需求,對我國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出現了一些上清下亂和上訪頻繁的問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民主管理制度需要相應的完善,很多地方的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普及和發展,民主管理部門的職務執行力太低,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第二,對財政稅收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難度增加,有些管理人員不根據相應的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很多人員沒有足夠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經常發生一些違法違紀的現象,第三,財政稅收體制不健全,很多財政管理工作崗位的流動性太快,對于監督和管理工作帶來了不好的影響,第四,因為資金效益有待進一步的增加,在一些改革措施實施的時候帶有一定的過渡性,規定的管理方法得不到有效的實施,不能在根本上解決辦事效率低下的問題,最后,是因為資金管理不到位,由于我國實行了機構改革,導致財政稅收管理機構的成員逐漸減少,出現一些消極怠工的現象,這些問題都會影響到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造成財政稅收管理出現問題。因此,下面對如何創新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行介紹。

2、如何創新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

2.1 建立和完善新的財政體制

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之下,進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的前提是建立起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所謂分級分權,指的是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實行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有利于實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稅收的調節,在分級的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合適的時間增加我國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中央政府的支出力度增加,減少財政管理問題的出現,對財務進行統籌管理,同時要切實的緩解地方政府財務管理自身所帶來的壓力,對于行政改革過程中的人員精簡所提出的要求盡量滿足,嚴格規范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保證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財政權力的前提下對地方財政的自由進行相應的控制,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實現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2.2 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對于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條件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以保證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資金分配方法比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轉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專項轉移支付,使移動支付資金的來源愈來愈穩定。同時對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進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礎上建立公開、科學、透明和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保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2.3 以制度創新保證管理體制的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對于我國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效的推廣能夠充分調動農民的勞動積極性,降低農業生產工具的成本,相應的農業生產成本也會降低,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既要免除農業稅等一些稅收項目,還要及時的調整稅收結構,同時正視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這是發展我國特色經濟的重要途徑。合同制是完善我國地方財務稅收管理分配職能的重要創新手段,因此將合同制納入到我國的財政稅收體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國地方財政稅收的自主權,還有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人們一直在倡導進行體制改革的進行,制度創新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作用逐漸體現出來,因此,為了開展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就必須要以加強中央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配合為出發點和著眼點。

2.4 注重國稅和地稅的協調

國稅和地稅,都是國家的稅務機構。其中國稅歸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而地稅歸省(市)地稅局垂直管理。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是稅務征收的范圍不同,因此,為了更加有效的發揮我國稅務機構的作用,必須協調好地稅和國稅之間的關系,健全地稅和國稅的協調機制和配合機制,由于我國近年來不斷的進行分稅制管理體制的改革,在我國的相關省份已經設立了相應的稅收征管機構,這些機構是將地稅和國稅分開的,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之間要進行充分的交流,實現信息的共享,當地稅和國稅對政策的理解出現不同時,兩種結構應當進行充分的探討,盡力的解決問題,以實現地稅和國稅的協調發展為主要目的。同時,政府要將相應的財政關系進行規范,對我國的財政體制進行健全,對于我國各級政府對于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責任進行明確,對于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權和財權相互匹配為重要原則,健全省級以下的財政管理體制,對于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要由中央政府來承擔,履行好其調節收入分配的責任,對于地區性的公共服務支出要由地方政府來負責,除此之外,對于一些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必須分清楚這些服務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增加一般性轉移的支付規模,增加對財政困難的城鄉建設力度。

3、總結

總之,我們處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國情下,應當充分參考國內外的財政稅收管理經驗,做好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工作,以保證我國改革發展的穩定進行,在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應當加快公共財政體系的建設,建立和完善新的財政體制度的同時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在制度創新和管理體制創新的前提下協調好國稅和地稅的關系。使財政稅收管理向科學化和規范化發展。

參考文獻:

篇(7)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或者,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8)

各郊區縣財政局、土地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市政府京政發〔1987〕93號文件《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的規定。為保證耕地占用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將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市政府(區縣政府)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填開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交納稅款。享受免稅的納稅單位或個人,須持有財政部門的證明文件,申請減免稅的納稅單位或個人須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財政部門的證明文件,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人的納稅收據(財政部門填開)和上述有關批準文件,辦理劃撥土地手續,沒有財政部門開具的納稅收據及有關文件的,土地管理部門一律不給占地單位或個人劃撥土地。

二、耕地占用稅征收時間從1987年4月1日起執行,4月1日后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補征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已占耕地。4月1日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截至1987年4月1日止,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補交應加征的稅款。

篇(9)

針對目前個體稅收征管滯后,個體稅收征管秩序比較混亂的現狀,通過開展清理整頓活動,加強戶籍管理,杜絕漏征漏管,維護正常的個體稅收征管秩序,增強全市個體工商戶及私營業主自覺納稅意識,努力實現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辦證率達到100%;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款核定征收率達到100%的目標,營造公平、公正、法治、和諧的個體稅收征管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決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水福同志為組長,市政府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及各行業協會、市場管理負責人為成員的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此次個體稅收征管清理整頓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國稅局局長劉小春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此次個體稅收征管清理整頓活動的具體實施工作。

三、清理整頓的范圍、重點及內容

清理整頓的范圍:全市所有從事貨物生產、商品零售、批發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個體工商戶及未納入企業管理的私營業主。

清理整頓的重點對象:一是全市范圍內的各類專業、綜合市場個體工商戶;二是全市范圍內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三是全市境內的屠宰場、石場、小沙場、小石灰廠、小磚廠、小冶煉廠、小木材加工場等農村零散個體稅收。

清理整頓的重點內容:從事貨物生產、商品零售、批發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個體工商戶及未納入企業管理的私營業主是否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是否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是否按要求建章建制和報送納稅資料、是否按規定使用發票、是否足額交納稅款。重點查處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稅收征管政策規定和偷逃、抗繳稅款的行為。

四、實施時間及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9月5日至9月30日)。由市政府辦牽頭,組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對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的背景、目的意義、目標要求、工作步驟進行明確。二是在市電視臺刊播通告;在重點鄉鎮和車站、市場等繁華地段和人口密集處張貼通告,加大宣傳力度,使此次活動家喻戶曉。

(二)集中清理整頓階段(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由市國稅局牽頭,聯合工商部門、鄉鎮(街道)及相關單位組成專項清理整頓小組開展集中清理整頓。

(三)總結驗收階段(年12月16日至30日)。認真總結清理整頓工作中取得的成績與經驗和清理整頓工作中發現的個體稅收征管問題,積極向市委、市政府進行匯報,并對出現的問題,逐個進行分析,提出完善征管措施。

篇(10)

一、我國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稅收政策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生產型增值稅設計不合理。一是不利于企業擴大投資,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及其他高投資企業具有稅收抑制效應。因為這類增值稅不允許將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包括年度折舊)從商品和勞務的銷售額中抵扣,從而有利于資本密集度低、資源消耗較高的企業,而資本密集度較高、人力資源投資較大的企業增值稅稅負較重。從而導致資源的不合理配置,資源和資本過多地向資本有機構成低的行業轉移;缺乏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補償功能,制約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且還會導致重復征稅,從而加大企業的稅收負擔。二是不利于我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目前只有中國、印尼等少數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由此我國高科技、高投資企業面臨著本國重復征稅和西方國家產品出口的雙面夾擊,降低了產品的競爭力。

(2)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等稅收政策調整滯后。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是國家控制消費、引導生產的重要手段。2006年稅制改革后,消費稅的調整方向改為控制污染類消費品、不可再生資源類消費品以及奢侈品的消費。應當說,這一次的消費稅調整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轉型具有相當大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稅率調整出現一定程度的滯后。比如費用扣除的不合理,使得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難以發揮。這既不利于社會公平,也不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還會制約居民消費積極性和消費結構的升級。一些已超越了限制性消費或奢侈品范圍的黃酒、啤酒、護膚護發品、化妝品等商品,成為了現代人們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對其征稅制約了消費的積極性,使國家經濟的發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3)稅收政策缺乏相對的穩定性。由于對經濟發展的形勢掌握不全面,在稅收政策制定過程中,常常是一個政策出臺不久,新的政策又出臺或者是舊政策又被重新調整,令人們措手不及,應接不暇,也由此造成在稅收征管上出現很多漏洞。

(4)實物稅收相對完善,虛擬經濟稅收滯后。虛擬經濟是指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等全新貿易方式的出現,改變了實體經濟的商業形態、流通體系與營銷模式。我國現有稅收和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實體經濟流通的渠道之上,以網絡為載體的虛擬經濟將成為21世紀最具潛力和活力的商貿形式,這也對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挑戰。特別是在跨區域和跨國業務中,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以及網上銀行的隱匿化和快速化,對于交易地點、交易種類、交易的真實成交情況等難以判斷,我國稅收部門尚未對此形成一套有效標準。同時,由于部分交易產品以全新的電子形式出現(如書籍、資料等以光盤等形式或通過E-mail傳遞),稅收部門尚未對此進行量化和分類。再者,網絡交易使得以往的憑證交易體系失去了作用,發票、賬簿和會計憑證等單據在虛擬交易中被屏蔽,取而代之以電子數據存檔的形式,而電子數據的易改性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使得偷稅漏稅大行其道;電子銀行的無紙化操作使得稅收機關的監管核實工作失效,而我國稅收部門對虛擬交易的電子監管,從技術上到法律上都尚未完善。

2.納稅主體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納稅人納稅意識比較淡薄,普遍存在偷稅、漏稅現象。在經濟社會中,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和個人,其一切行為都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納稅人為了讓稅收后的利潤盡可能地增加,千方百計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以電子商務為例,艾瑞咨詢數據顯示,目前國內電子商務正以100%的速度增長,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達300萬家,其交易額已經突破6000多億元,國家每年損失的稅收是不可估量的。偷稅、漏稅的比例較高的另一原因是由于經濟組成結構的復雜性,有的人員文化素質不高,法制觀念不強,納稅意識淡薄。

(2)納稅人的財務管理混亂,財務制度不健全。由于企業的財務人員沒有進行專業的培訓,對財務知識、稅收法規掌握得不透徹,在納稅人中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白條抵現金、財務管理混亂、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3.稅收執法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濫用自由裁量權執法。為了便于執法做到公平合理,法律在涉及收費和處罰等問題時,都規定了一定的幅度,給執法者留下視具體情況“自由裁量”的空間。所以有的稅收執法人員,在行使稅收權力的過程中,特別是在處理有自由裁量權的稅收執法事項中,執法隨意性大,容易出現收“人情稅”、“關系稅”、“態度稅”等問題。

(2)稅收執法不到位。不少稅務干部對所學法律法規并沒有真正做到熟知和運用,對業務不熟悉,心存顧慮,不敢從嚴執法,在執法過程中表現得畏首畏尾,從而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

(3)重實體法,簡化執法程序。在日常稅收活動中,許多基層單位和稅務人員不重視稅收執法程序,簡化稅收執法程序,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步驟執法,憑借自己的感覺和平時的經驗辦事。如對于一些稅務違章行為,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不采取,卻以扣押保證金的形式來代替,甚至盡量不處罰,造成執法失誤,為今后解決稅務問題埋下隱患。

二、稅收征管存在問題的破解之道

(1)改革現有稅制,使之符合經濟結構調整方向。我國現有稅制的改革重點應是:以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為取向,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為重點,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第一,改革現有增值稅,促進增值稅征收轉型。將增值稅征收由“生產型”調整為消費型,拓展增值稅的覆蓋范圍,減少稅收對經濟資源配置的變相扭曲。第二,減免部分限制性消費或奢侈品的消費稅,重新對“奢侈品”的征稅范圍進行概念界定,對某些新興奢侈品、高檔保健品征收消費稅。第三,改革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個人所得稅收取實施劃區征收:對于西部,特別是汶川大地震后的災后重建工作,要充分引導高科技、高素質人才到西部、到災區就業,對這部分人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免,并適當發放津貼和安家費。

(2)完善虛擬經濟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協調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稅收政策。按照經濟學的觀點,對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征稅沒有本質區別,因為他們本身都承載了價值,因此必然不能回避稅收。世界各國對虛擬經濟的征稅都高度重視,如日本規定國內用戶下載境外游戲和軟件時有納稅的義務;印度已明確表示要對電子商務,尤其是涉及國際交易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等。在2008年3月的“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們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提案認為,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不納稅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加快制定通過對虛擬經濟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勢在必行。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了電子商務監管征求意見稿,對在網上開店辦照的具體適用范圍進行了詳細劃分,對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置換自用物品進行了一系列規定:要求互聯網經營者需要辦理執照,而不以贏利為目的等情況可不用辦照。北京模式提出的為將來對虛擬經濟的收稅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目前,國家商務部已在6月出臺中國首例網上交易的相關法規――《網上商業數據保護辦法》。

另外,我們要做好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稅收征管協調工作,美國財政部在《全球性電子商務的若干稅收政策事宜》報告中,就包含了一個被以后的研究所遵循的關鍵性建議――在網絡交易和常規商務之間應保持一定的稅收中性,避免因稅收政策的偏頗而導致市場結構和經濟活動的選擇性改變;歐盟委員會在其《在電子商務中歐盟的主動》的報告中,也強調了電子商務與增值稅的關系,認為有必要對來源地與居住地稅收制度進行重新評估。因此,無論是通過網絡經濟還是實體經濟,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的制定都不應阻礙商業行為的正常發展。

(3)創新監控手段,完善內部制約機制。第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選擇適合本國的稅收征管模式,明確每位稅收執法者的工作職責,對不同稅種進行分類管理。還要強化稅源監控,深入挖掘稅收潛力,強化措施,堵塞漏洞,確保稅款顆粒歸倉,增強監控效果,降低征管成本,建立一套完整的征管質量考核體系。第二,加大加快對稅收征管的科研投入,建立網絡交易稅收監管系統,完善稅收體系,安全設置電子稅收防火墻,防止數據纂改,為電子征稅提供技術保障,實現無紙稅收工作。第三,要加強稅務干部的隊伍建設,增強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培養稅收復合型網絡人才,既精通稅收政策,又熟悉網絡知識和外語;激發廣大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工作的自豪感、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抵制各種落后、頹廢、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

(4)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創造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有巨大的積極作用,優化稅收環境,需要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出口退稅、稅收優惠等各個環節進一步進行規范和改進;要做到稅負公平、退稅及時、服務熱情、信息透明、優惠政策落實到位,還要對在稅收征管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員予以嚴懲,建立稅務稽查專項經費制度和涉稅案件舉報獎勵制度。

(5)提高全民素質,增強全民納稅意識。納稅是具有納稅權利的納稅人應盡的義務,目前大多數納稅人普遍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他們認為國家收稅就是加重人們的負擔,所以就不斷地鉆法律的空子,或者是抱著僥幸的心理。當務之急,是必須要盡快增強全民納稅意識和護稅觀念。

作者單位:成都理工大學計財處

參考文獻:

篇(11)

一、引言

財政稅收政策是我國經濟政策中的重要一項內容,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而財政稅收體系中,財政稅收的管理是重要的一環,良好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是實現我國經濟政策有效施行的堅強后盾。同時這也與我國的人民生活水平息息相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在財政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逐漸顯現出來,制約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影響了我國人民整體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實現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創新已是迫在眉睫。鑒于當下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的實際狀況,在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的范圍內,就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現狀做出一些分析,提出一些有助于推動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思考和建議。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現狀和問題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我國的制度保障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對于農村的稅費改革起到鞏固作用,緩解了國家財政方面存在的困難。但是由于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由于諸多的現實條件的限制,在工作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良的現象。現就結合自身的實踐經驗和調查分析,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展開分析,具體如下。

(一)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現在我國的財政稅收體系中,稅收的種類還不齊全,在政府管理范圍內對于非稅收收入和重要稅收種類的收入缺少一定的征收規范。如沒有對環境和資源調節方面進行必要的稅收,阻礙了社會調節分配的職能的發揮,稅收制度中的一些制度設定也不完善。

(二)我國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不健全在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正在對預算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但是從整體上來來看,我們必須承認,有相當多的缺陷存在,針對這些問題和缺陷必須要對體制進行完善。就當前我國的財政收支狀況來看,沒有納入相應的預算。一方面是在進行預算編制的時候,往往只是簡單機械的做表面工作,經常存在降低預算指標的情況,過分夸大了管理者的業績;另一方面,在預算的管理過程中,監管的力度遠遠不夠,組織內部缺少必要的約束,在經費支出過程中,主觀隨意性比較大,與之前設置的預算有很大的出入。

(三)政府的資金在轉移支付過程中管理不規范我國現今的轉移支付形式包含專項和一般的轉移支付等幾種。其中一般性的轉移支付才能夠實現我國地區之間均等化發展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國政府的職責沒有有效匹配等問題,造成了我國的轉移支付類型構成缺乏科學性,一般性的轉移支付形式所占的比例較小,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在轉移支付過程中,長時間缺少規范的管理,容易導致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被地方政府納入,限制正常功能的發揮。加之監管工作不到位,維護地方經濟利益采用稅收返還等其他形式,無形之中使得轉移支付的市場經濟色彩加重,導致地區之間的稅收返還的不均。

(四)政府的財政稅管理人員管理素質不高在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實施過程中,相關單位并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在實際的稅收工作中也沒有認真負責。稅收管理人員的管理素質低下,管理意識淡薄,認為國家的稅收工作只是機械地依據國家制度進行服務,跟自身并無關系,在工作過程中帶有敷衍的態度。這些都嚴重阻礙了國家稅收管理的發展進程。

三、關于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相關建議

(一)有效加強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進程鑒于以上問題的分析,可以發現現今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并不健全,要想完善相關體制,必須考慮集權和分權的循環影響。財政稅收管理部門對自身工作不夠重視,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里,推進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也必將是財務稅收工作的第一要務。因此,對于財政稅收管理部門而言,必須要提高工作意識,對自身工作負責和重視,提高工作的規范性,維持好財政稅收的管理秩序,完善財務管理機制,保證此證稅收健康有序發展,滿足不斷進步的時展需求。

(二)健全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對稅收管理權限進行的科學劃分和調整是滿足實際的需求,如果需要做出變更的話,都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范來執行,不能隨意改動。有效保障了法律的權威性,切實落實稅收管理體制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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