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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近代意義上的商事立法肇始于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于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發展到今日為大陸法系國家廣泛繼承。我國屬于大陸法系,財務會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與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保有較多的相同點,都肯定了政府在會計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都強調了會計信息是宏觀經濟得以順利運行的重要基礎。除此之外,我國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政治基礎、經濟環境等方面的不同,導致兩者也存在部分差異。從法律層面上看,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單獨的會計法,主要是借助商法和公司法對會計事務做解釋與管理。現有資料顯示,商法與公司法對于會計事務做了比較全面且完善的詮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例如,《法國商法典》中詳細說明了會計報告、會計義務、會計原則等內容,《商事公司法》對于會計與審計相關事件做了詳細表述與規定。《德國商法典》在德國會計行業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中對于會計事務的規定具體且詳細,其篇幅占了整個商法典的1/3,由此可見,德國對于會計事務與法規的高度重視。此外,《有限公司責任法》與《股份公司責任法》中對于會計法規的制定更為嚴密、切實,是德國企業處理會計事務的重要依據與準則。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在商法典中明確會計法規,用以保障會計事務的順利運行。同時,商法典中的內容也會隨著商事活動與法律制度的變動而變更,這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商法典的權威性與可行性。
一、我國當前商法對企業財務審計的意義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背景與支撐,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升期,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載體,其問題也就成為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障礙。商法在此環境之下的作用愈發凸顯,已然成為規范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健康運作的重要機制。并且商法為了最大程度地保全投資者基本權益,規范會計市場活動,制定了一系列約束企業日常運作的法律法規,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邊界,以確保會計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我國企業的會計管理制度需要在商法規定的范圍內運作,為了將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與企業運營的實際相結合,保障企業在合法范圍內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商法在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中也恪守了一些規定。要保證財務工作的合法性與合規性。企業在進行會計活動時需要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由此可見,商法的監督作用還是非常大的。企業審計監督包括財政財務、財政法規、經濟效益等內容。其中,企業財務審計監督主要是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展開,也就是說企業財務審計監督囊括了整個企業內部的所有財務活動。通過財務審計監督,企業可以及時發現現存的經濟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加以修正與改進。同時,企業也可以通過財務審計監督及時發現不符合經濟規律的現象及制度,及時糾正企業存在的法律遵守不合格、資料統計不客觀、報表內容不真實等問題。事實上,企業財務審計監督存在的最大要義就是及時發現并修正企業財務問題,以確保企業的經濟利益不受損。與此同時,企業財務審計監督在企業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能夠最大程度地分配企業現有資源,保障資金安全,愈發受到企業的高度重視。
二、當前商法對公司財務部審計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日常賬務處理中缺乏商法意識
就我國目前的企業發展狀況來看,大多企業的會計對于商法中的相關內容了解不透徹、不深入。并且部分財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投機心理,不按照企業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在工作中常常憑借自己的經驗或主觀想法核算,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賬目的核算經常會出現不準確、不及時的結果,由此也就導致了企業資金不明、賬目混亂等情況。現在企業常見的會計問題有會計工作脫離公司法、經濟法等的要求、會計憑證的合法合理性存在異議、會計基礎工作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頻繁出現。并且部分財務管理者為了完成其工作任務而做出的一系列不符合實際的行為,終將會導致企業的財務漏洞越來越大,長期下去會影響企業的未來發展。也就是說一旦一個企業的會計工作沒有以商法為基礎,其工作水平就很難得到提升。企業的會計活動貫穿企業運作的方方面面,其內容與流程非常繁雜,如果企業工作人員在處理日常事務時不能將商法作為依據,那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存在很多的潛在問題,甚至會影響后續工作的實施。
(二)對財務活動的合法性管理重視程度不夠
很多企業都設立了財務審計監督部門,但是少有企業能把這個部門的職能發揮到應有的水平。并且,部分企業的財務審計監督部門將管理處理權直接交給了副總經理或財務經理,而不是安排專門的管理人員處理,這就導致財務審計監督部門缺少權威性與獨立性。與此同時,一些企業領導對于財務審計監督部門的忽視也是問題的關鍵,這些領導只看到了該部門最表面的內容,而忽略其真正為企業帶來的價值。這就導致企業的財務審計監督部門在處理會計事務時難以獲得企業上下的配合,難以獲得真實有用的信息資源。同時,不合規的財務審計監管還會在無形中增加企業的資金壓力,當企業需要投入再生產時,會為了盡快達到訂單要求而進行融資,在這一環節,大多企業都容易陷入觸犯商法的風險,面對應收賬款的增加,企業為了賬款回收不得不采取各種應急手段,產生連環的負面效應。如果企業長期不重視財務審計監管,就會不斷面臨負債等籌資融資問題。財務審計監管部門在對企業會計狀況做審核驗收時所做出的的管理意見,沒有引起企業上下的足夠重視,那么其監管作用實際上是無效的,企業財務的資源配置與安全問題將會面臨較大的考驗。
(三)商業賬簿處理的崗位職責不健全
我國《會計法》中明確指出,會計崗位設置要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要保證內外部制度相協調。目前我國大多企業的財務運作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事關日常開支、銀行相關由出納人員負責,其余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工資核算、報表制定等財務活動則由會計承擔。企業財務審核工作主要由部門主管負責,其中囊括了幾乎財務部門的所用工作,包括賬目審查、報表審查、籌資融資等。從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設定的系統或平臺首先要遵守內部牽制原則,并在此基礎上達到企業戰略管理的最終目標。例如大多房地產公司會根據其具體情況引進專業的系統工程師完成企業內部的平臺設計與管理。但與此同時,卻很少有企業能在內部達成法務部與會計部的協作關系,對公司相關平臺作出切實科學的省審計監管。企業在缺少財會與法務相結合的情況下,財務活動很容易跳脫法律的桎梏而為企業帶來不可逆轉的困境。在此過程中也會頻繁出現財務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對于企業管理者與投資者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相關管理人員很難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下進行監管與調查,長此以往,公司內部將會陷入會計制度混亂、財務信息失信等問題。
三、當前商法對公司財務部審計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會計人員和企業管理者素質
員工是企業得以順利運行且永葆活力的重要因素,也是一個企業設計完善內部管理結構的重要參考。因此,要想在整個企業中充分重視并利用商法,那么就要從企業的員工入手,提升各個員工對于商法的理解能力與運用能力。因此,在企業對普通員工或管理層進行內外部培訓時,應該將商法的宣傳與普及納入管理內容,在潛移默化中向員工植入商法理念,打造守法企業形象。與此同時,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應該將商法的內容作為考核標準,確保每個進入企業的員工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識與重要意義,從源頭上解決員工問題。此外,財會管理人員應該注重將日常會計活動與商法掛鉤,樹立起強烈的商法管理意識。企業要從各個方面向財務員工普及商法,即便不是與法務部直接聯系的人員,也應該熟知并運用商法的基本知識。只有企業內部所用的會計人員都擁有了商法意識,在日常會計活動中形成自我約束,才能最大程度地將企業資源轉化為具體的資金優勢,提升財會部門的管理效率。對于已經入職的員工,定期開展商法普及與培訓,促使員工形成依法自律的習慣。
(二)商業賬簿處理板塊建立法務板塊
企業的財務活動要想保持其合法合理性,首先應該在財務部門下設專門的法務專項,使得企業在進行日常經營活動是按照商法對其進行分類,使得法務系統貫穿財會活動的始終,以提升法務處理的效率與準確性,從而避免不當操作給企業帶來的不可逆損失。實踐表明,企業的信息化程度越高,處理日常事務的效率也就越高。在信息化狀態下,企業的部分財務活動也可直接借助計算機系統完成,相較于人為計算,計算機更加準確高效。并且計算機能對企業所需信息做出智能優化的指令,這些信息與企業的客戶共同形成了企業的信息反饋系統,從而使得企業明確其現存的漏洞與問題,從而及時作出更正建議,用以提升完善信息系統,提升顧客的滿意度。也就是說,企業要根據其內部結構與制度,以計算機為載體,建立成熟的反饋系統,企業員工可以借助這一系統,采取匿名的形式指出企業或員工存在的虛假問題,相關部門再根據系統中反饋出來的信息調取相關資料,并作出相應的懲罰處理措施,以保障企業的公信力。長此以往,機器借助計算機系統,在提升其信息化程度的同時,也能對企業員工的行為作出約束與管理。
一、歷年增長狀況的描述性分析及正態分布檢驗
本文對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進行簡單加權平均,并求其幾何均值(如表1)。
從表可以看出,除1998—1999年以外紡織業上市公司增長過快,其余各年實際增長率小于財務可持續增長率,說明速度增長過慢。而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從1998年的58.9374%下降至2007年的2.15838%,其中最低點為-7.36467%,說明財務可持續增長在沒有實現增長的同時損害了股東權益。實際增長率從1998年至2006年均保持兩位數的增長,而在2007年全行業的實際增長僅為3.102481%,行業增長急劇下降。從實際增長率和財務可持續增長率的變化趨勢及方差可以看出,中國紡織業上市公司財務可持續增長率的波動遠遠大于實際增長率的變化。
經過柯爾莫格洛夫-斯米爾諾夫檢驗(表2)可以看出,除了2000年、2001年外,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混合樣本的顯著性水平Sig都遠小于0.05,而實際增長率除1998年、2006年外顯著性水平Sig都遠大于0.05,從而拒絕財務可持續增長率服從正態分布的假設,即認為其分布都是非正態的,而實際增長率中除了1998年、2006年以外都服從正態分布的假設。
二、配對樣本相關性及顯著性的假設檢驗
運用SPSS11.5統計軟件包,通過配對樣本的T檢驗,得到如下結果:
1.配對樣本相關性檢驗
所選的中國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的相關系數、非線性關系的顯著性概率如表3所示。
從表3可知,樣本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的相關系數為0.13;非線性關系的顯著性概率為0.037,小于0.05,說明它們具有線性相關關系。這意味著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銷售增長與其財務資源的負荷相匹配。
2.配對樣本顯著性檢驗
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有無顯著差異的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
從表4可知,T檢驗的雙尾顯著性概率為0.000,小于0.05,拒絕原假設,意味著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有顯著的差異,未實現財務可持續增長。
三、是否實現財務可持續增長的假設檢驗
由于兩組數據分布都是非正態的,分布類型未知,而且兩個樣本相關,因此,為檢驗財務可持續增長率與實際增長率是否有顯著差異,即檢驗我國紡織業上市公司是否實現財務可持續增長,我們可以采用非參數檢驗(NonparametricTests)中的兩個相關樣本檢驗過程(2RelatedSamplesTestsProcedure)的威爾柯克森符號秩檢驗法(WilcoxonSignedRanksTest)來實現。
運用SPSS統計軟件包,威爾柯克森符號秩和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從表中給出的1998—2007歷年的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的Z值與漸進的雙尾顯著性概率(<0.05),說明除1998、1999、2000、2001、2007年外均拒絕無顯著性差異的原假設,意味著樣本公司2002—2006年間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不一致,未實現可持續增長。
即根據問題的表現,找出相應的應對策略的方法。這一方法要求考生首先查找具體的問題表現,其次是從這些問題出發,尋找形成問題的原因,再根據問題的表現形式及具體原因找出相應的對策。其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界定問題。首先必須針對作答要求中的問題,界定其所指向的特定問題。
第二步:在給定材料中查找相關問題的闡述。根據問題在給定材料中尋找與此有關的段落,找到關于問題的表達內容,綜合形成關于某個問題的具體表現方面的條理性陳述。
第三步:尋找問題的內外原因。原因分析是申論考試答題中最重要的方法,在分析問題類題目中這一方法尤其重要。一般來說,考生可通過推理可是那分析問題的原因,一般有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內因和外因,等等。
第四步:概括問題的實質,形成答案。
例如:2014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試題第四題第2小題,就是要求列出對地方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要解答這一題目,首先必須界定存在問題。通過對給定材料的概括歸納,可以發現,此題的中心問題是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不當的問題,這些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一些地方政府低價征收、高價出售,從中獲利;(2)農民獲得的補償標準過低,失去土地后缺少持續生存的出路;(3)存在拖欠農民土地補償費問題;(4)地方政府沒有合理和安置和社會保障制度,失地農民生活艱難。
其次,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原因的查找,就可以發現地方政府土地補償費用管理制度不科學不健全是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具體分析過程如下圖:
最后通過上述的分析,整理和列出檢查的內容,便可得出如下答案:
對地方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有:①審核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是否合理;②審核發給農民的個人補償費用是否按時、足額發放;③審核補償費用在地方政府、村集體、農民個人之間的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審核失地農民所獲得的補償費比例是否合理;④審核地方政府是否建立針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制度和保障制度;⑤審核地方政府征地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⑥審核土地補償費用管理制度是否科學健全。
二、供需分析法
供需分析方法即通過對問題的供給和需求進行分析,找出問題的實質和關鍵的方法。社會在發展過程中供給與需求之間必須保持適度的均衡發展關系,即平衡比例關系,一旦失衡,問題不可避免。學一手教育公務員考試專家認為通過對供給和需求的分析可以找出問題的關鍵。
下面用供需分析法對解決城市停車難問題進行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要分析諸如城市停車難問題,可以從供需雙方來分析,通過供需的分析,解釋種種試題中提出的問題,并對試題中提出的對策進行對錯方面的判斷分析。
三、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法
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指對題目所提出的問題、觀點、措施進行合理性、可行性方面的分析,并據此提出自己的觀點的分析方法。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需要考生具有一定的常識判斷與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識。
以2014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試題第一題為例,為大家講解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的方法。
該題的作答要求如下:
給定資料中提到扶貧資金被擠占挪用的問題。下面列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A-E五項措施,其中不正確的是哪幾項?請寫出這幾項的序號,并分別說明為什么不正確。說明的字數不超過200字。
該題的解題過程如下:
措施A:“要加大縣鄉兩級的財政投入。近年來,鄉鎮撤并,農村稅改,縣鄉財政收入逐年減少,只有加大縣鄉兩級財政投入,才能解決扶貧資金的擠占挪用問題。”
對措施A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措施A違反了合理性原則,當前扶貧資金被擠占主要是因為扶貧資金在使用的監督檢查環節上存在問題;如果不在監督檢查環節上下功夫,而只是加大縣鄉兩級的財政收入,那只會為擠占挪用更多的扶貧資金提供條件,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這是一個基本的邏輯與合理性問題。
措施B:“要加大對扶貧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監督必須貫穿資金分配使用的全過程。要開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監督,才能解決扶貧資金的擠占挪用問題。”
對措施B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措施B提出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當前各地資金被擠占挪用的主要原因都在于監督不嚴,造成資金沒有按原定用途支出。
措施C:“扶貧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項目審批程序。若出現以立假項目或虛報項目投資而套取扶貧資金的事件,扶貧主管部門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措施C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措施C提出了嚴格審批扶貧項目的要求,同時要求那些立假項目的主管部門承擔法律責任,基本上符合當前我國對于扶貧項目管理的要求,具有合理性,這種項目管理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措施D:“必須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行多部門聯合的監督檢查,同時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權必須歸屬各級紀檢部門,才能杜絕扶貧資金的擠占挪用。”
對措施D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措施D實際上違反了合理性原則和可行性原則。實行多部門聯合監督檢查的行政措施,只會增加扶貧資金的管理成本。另外,扶貧資金的管理部門過多,就會缺乏統一的規則和統籌安排,各自為政。而沒有一個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統一檢查監督,還會使責權嚴重脫節。這一做法不具可行性
措施E:“要實行扶貧資金的統一管理,不能‘誰爭取的資金誰使用’封閉式的資金分配方式,會使一部分直接安排在部門或項目中的資金脫離了財政的監督管理。”
對措施E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分析:措施E的闡述較為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當前我國各地資金管理過程中的最大問題在于封閉式管理方式,不利于對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是造成當前扶貧資金被擠占挪用的主要原因,因而提出實行扶貧資金的統一管理,杜絕“誰爭取誰使用”資金分配現象的做法,是從實際出發、具有可行性合理性的做法。
綜上,不正確的是A和D。
四、概括與對比分析法
概括對比分析法要求從問題出發,首先概括給定材料中的相關內容,并運用對比分析的方法進行邏輯推理,最后得出答案。
以2014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第二題為例,該題的作答要求如下
“給定資料7”提出了“持續土地利用管理”的問題。請結合“給定材料3—7”,談談對“持續土地利用管理”應從哪些方面評價?
要解答這一題目,顯然必須充分依靠給定材料中透露的觀點和意圖,因而作答的步驟如下:
第一步,弄清題干內容,找準問題。這一題目實際上是要求考生提出“持續土地利用管理”的評價要點。
第二步,針對問題,概括材料。從上述問題出發,認真閱讀給定材料中3-7,概括其中的觀點:
材料3主要介紹江蘇省的做法:嚴格保護土地資源,重視土地復墾工作;挖掘土地潛力,提高土地的質量和單位產出。
材料4介紹了首鋼礦業公司的做法:及時修復遭到破壞的土地,復墾土地,覆土植被,綠化礦山,建立綠色防護帶,有效保護土地生態環境。
材料5介紹了河南省的做法:整治“空心村”、磚瓦窯場和工礦廢棄,重新恢復大量耕地。
材料6介紹了對治理“地荒”的建議:要減少閉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挖掘現有的土地潛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保證足夠的存量土地,防止盲目上項目占用耕地。
材料7介紹了保護土地的必要性:要有效防止土地資源退化,不斷提高土地質量或生產潛力。要改進耕種方法,保持土地持續生產能力。
第三步,對比研究,分析綜合。著眼于前面的問題,通過對上述材料的概括,可以發現,這些觀點其實就相應地包含了對“持續土地利用管理”的評價。把上述對材料3-7的總結文字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在持續利用土地管理的做法方面,上述觀點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1.在利用土地資源方面:減少閉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進土地復墾;挖掘土地潛力;提高土地的質量和單位產出。
2.在保護土地資源方面:嚴格控制建設用地;有效防止土地資源退化;及時修復遭到破壞的土地;有效保護現有土地的生態環境,保持土可持續生產能力。
3.在開發新的可利用土地資源方面:有效開發具有利用價值荒山;有效保證新開發土地資源不被破壞。
第四步,總結成文。根據上述分析,可以成文如下:
應從下面幾個方面對“持續土地利用管理”進行評價:
一、新《公司法》中財務會計報告制度的主要內容
財務會計報告是公司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總結性書面文件,是公司各類利益群體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主要途徑。財務會計報告的基本目標是系統、有重點地、簡明扼要地向公司經營者、股東、債權人、潛在投資者、潛在交易對象和政府財稅部門等使用者提供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必要的財務信息和會計信息,為其做出合理經濟決策提供幫助。《公司法》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主要應該包括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審核、送交、置備、承認、公示、驗證等內容。我國新《公司法》在第165條、166條規定了財務會計報告的審驗、送交、置備及公示制度。
二、《公司法》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度的缺陷
盡管新修訂《公司法》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度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創新,但在制度設計、指導實踐操作和立法技術等方面仍存在著缺陷。具體體現在: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不明
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公司法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承擔應該根據公司各組織機構的權責,明確加以規定。但新公司法165條只是籠統規定,而對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主體、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如何承認以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由誰負責,并未作明確規定,不利于明確責任、防范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二) 財務會計報告的審驗制度未能區分對大小公司適用的不同
新《公司法》新增規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需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增強了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但這種審驗制度過分注重其價值目標的“安全性”而忽視了“效率性”,沒有區分公司的類型和規模大小,沒有考慮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所帶來的“效益”與公司所承擔“成本”的關系。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外部監督固然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審計的監督功能,但審計費用由公司承擔,監督的成本也是不容忽視的。我國新《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要求所有公司都必須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無疑對那些規膜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額外的負擔和費用。而且由于抽樣審計技術的采用,審計并不一定能夠發現被審計公司賬目中所有的問題。因此,對于那些股東人數較少并且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實行強制審計制度并“不經濟”,不利于小公司的發展。
三、完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一) 明確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主體
我國新《公司法》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主體規定不明,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方案。所謂年度決算方案,是指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結果所編制的、尚未批準的公司年度會計報告。因而可以認為我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由公司會計部門編制,由董事會審核制定,董事會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對公司負責。建議我國再次修訂公司法時,可以明確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由董事會審核制定,并對其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
(二) 明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承擔主體
公司法財務會計制度應該明確規定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會計師及財務負責人等主體應如何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承擔責任以及在財務會計報告由初步制定到最終承認的各個階段應分別承擔何種責任,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與經理層之間權責分明、各司其職、有效制衡、科學決策、協調運作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責任承擔機制。
(三) 對小型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實行豁免制度
如前所述,我國新《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強制性的全面審計制度,存在著未進行類型化區分,未考慮成本與效率關系的缺陷。從國外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法定審計模式的演變來看,全面強制審計模式曾經出現過但逐漸被各國放棄。這是由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模式的選擇與公司的類型、規模、所處行業有關。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定行業(如銀行、證券、保險業等)及具備一定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因其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或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或涉及潛在的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或需要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強制審計帶來的“效益”高于“成本”,所以這些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模式應實行強制審計模式。而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其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模式就可以考慮以較低的成本進行,實行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豁免制度。
因此,待條件成熟,我國也可以考慮在今后修訂《公司法》時借鑒國外的經驗,增加對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實行豁免的制度,具體來說:
1.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的界定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外根據收入、資產負債表總額對公司規模進行界定的經驗,我國《公司法》實行財務會計報告豁免制度的“小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界定為工業、建筑業、電子業銷售額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商業及其他服務業年銷售額5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
2.對小型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實行豁免的附加規定
(1)代表1/10以上資本的一名或若干名股東請求時,公司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2)對實行豁免的小型有限責任公司,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由具有中計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編制。
(3)實行豁免的小型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人,必須在其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中附上聲明,說明公司符合豁免的條件且未有代表1/10以上資本股東請求,并且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的人員須聲明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合法、準確性負責。
四、結語
本文主要針對新《公司法》中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存在的不足,結合我國目前公司財務會計的實際操作,并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先進經驗,提出了較為詳細而具體的完善我國《公司法》中財務會計報告制度的對策和相關立法建議:在財務會計報告制度方面,要明確財務會計報告的制作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并對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的審計實行豁免制度。
參考文獻:
[1]《公司法釋義》編寫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2]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門屬下的集體企業,1999年6月底轉制后,原職員鄧某和吳某等14人成為股東。《公司章程》第9條第(四)項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鄧某為最大股東,持股從19%增至49%,并一直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吳某一直持8%的股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0條的規定,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條、第50條規定的職權。但鄧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職責,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管理混亂,在鄧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轉制以來,一直未對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委托獨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以至部分股東無從知道公司真實的資產狀況,公司不管盈虧,到年終時隨意提一筆款作紅利分配了事,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而鄧某等則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用各種借口耗用公司的資產,報銷名目繁多的費用,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鄧某等人提出對公司資產和股東進行二次重組并收購原告吳某和其他部分股東的股份。吳某對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提出疑問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對公司自轉制以來至2004年8月的資產和賬目委托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后才能談股權轉讓的事,但遭到斷然拒絕。
2004年10月,原告吳某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股東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狀告大興公司,請求法院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對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進行的審計。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吳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曾正當地提出查閱賬簿之要求且被公司無理拒絕,而是直接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審計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該項請求違背了權利用盡原則,且不屬于待訴訟終了時裁決的實體權利主張,于法于理無據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知情權的法理與法律依據
什么是股東的知情權?簡言之就是股東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正面的規定。這或許是常識問題,盡人皆知,用不著再作正面的規定,或許是涉及的問題太多太深太寬,難以從正面給出統一的規定。對股東知情權,原《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只是就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第32條、第110條、第175條、第176條就查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兩方面作了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第4條、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65條、第166條和第171條也從這兩方面作了規定。
“商場如戰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慘烈的生動寫照。中國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古訓,如果股東對自己公司的真實情況不知、遲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場上必然慘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權利的行使都必須以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為基礎。如果股東不知道公司的真實狀況,則無法對公司的人、財、物等事項作出決定,難以行使表決權,難以實現其盈余分配權這一最終的權益。從這點上講,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基礎性權利。離開知情權,股東的其他權益都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特別是近年來,公司內的職務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經理或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五花八門,因此從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東的知情權顯得十分重要。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從另一角度講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明確設置了“股東知情權”這樣一個二級案由。
公司的真實情況不必也不可能事無巨細都告知股東,股東關心的是那些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信息,以財務信息為核心。換言之,股東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財務信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這在新舊《公司法》的上述條文里有充分體現。
二、以往真實案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及由此引發的思考
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與香港富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一案中,富光公司作為真科公司的股東,因股東知情權問題真科公司,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委派審計人員審計真科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經營狀況的信息資料,保護富光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一審判決真科公司5日內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審計事務所提交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真科公司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取得賬簿憑證之后拒不返還,或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會嚴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沒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訴訟請求,遂判決駁回真科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①。
在某集團有限公司訴某工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集團公司是工貿公司的股東,但自工貿公司成立以來,工貿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也不讓原告查閱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嚴重侵害了原告作為股東的知情權,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財務會計報告并要求查閱此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等。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支持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②。
在該兩案例中,法院均判公司向股東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具體表現為保護股東的賬簿查閱權,以實現股東的知情權。本人認為,此種判決充分保護了股東的知情權,但也似有考慮不周全之嫌。真科公司的上訴并非沒道理。如勝訴的股東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以需審計為由,長時間不返還給公司,甚至拒不返還,公司豈不是要提起返還賬簿憑證之訴?如此一拖就可能二、三年甚至更長時間,公司的經營必受影響。另外,如勝訴的股東懷有不當目的,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或據為已有,公司更會遭至毀滅性的打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這一規定將舉證責任劃給公司,有利于保障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因為賬簿掌握在公司一方。但何為目的不當?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日本《公司法》第433條規定,股東有下列情形為目的不正當:1、為損害公司的運營業務或其他股東的利益請求查閱;2、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或與公司進行競業的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執行經理;3、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資料,將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或之前2年內,曾有該種行為;4、在不適當的時間提出將會計賬簿帶離公司指定的地點查閱③。公司要證明股東有第1至第3種情形之一,并非易事。
所以,與其在出現不良后果之后再反過來追究股東的責任,不如從制度設計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對公司的賬簿、憑證進行審計,即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的最佳選擇。
股東知情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實現?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公司法》修訂前爭論頗多,修訂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規定。劉俊海先生認為股東的知情權具體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這三者雖然內容各異,但都服務于股東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強④。劉俊海先生對這三種權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論述。有學者提出股東的知情權還包括詢問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和第166條規定的股東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較易理解和操作,本文不作累述。目前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未見任何有關檢查人選任請求權的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尚未見先例,故本文暫不作討論。在此本人著重分析賬簿查閱權在實現股東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賬簿查閱權是指股東查閱公司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的權利⑤,是檢驗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保障,因為財務會計報告不是原始的賬簿憑證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財務會計報告本身是否屬實,很難判斷董事、高管是否有不正當經營行為,因此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劉俊海先生認為,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賬簿以及制作會計賬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即會計文件(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股東均有權查閱⑥。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雖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并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但仍未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憑證,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尤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憑證,更是只字未提,為賬簿查閱權糾紛留下不少隱患。
有論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的范圍不包括原始憑證,因為會計賬簿并不包括原始憑證。我國《刑法》、《審計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已對做假賬、明暗兩本賬的非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了規范和救濟,不宜將會計賬簿查閱權擴大到原始憑證⑦。筆者不敢茍同此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只可以查閱會計賬簿,而不能查閱原始的會計憑證,那么他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中的疑問無從核查析疑,無從判斷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是否有假,更難以發現做假賬等非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就無從談起。2010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關于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其中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另因審核把關不嚴,接受虛假發票報賬4456.66萬元。在人民心中擁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門尚且如此,對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公司內職務犯罪行為也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憑證,則難以掌握公司的真實情況,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也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單從保障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角度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權應當包含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被公司拒絕的,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劉俊海先生認為,在遇有重大問題、緊急事由時,股東可申請法院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法院在權衡股東的賬簿查閱權與公司在訴訟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認為有必要,則應認許股東之請求⑧。法院為何要權衡利弊?何為必要?何為無必要?劉俊海未作進一步探討。新《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但未明確是否包括原始會計憑證,因為不管包括還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作規定。如果包括查閱原始憑證,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潛在的威脅。股東通過法院判決、裁定,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或拒不返還,或泄漏商業秘密等,是法院必須考慮的問題。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訴訟保全,或不支持股東的請求,那么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就成了天方夜談,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就成了一張空頭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憑證,股東僅能查閱賬簿也難以掌握實情,不管是公司提供還是通過法院的判決查閱賬簿,這都與實質的知情權有天壤之別。
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需要專業會計知識,這是眾所周知的常理。股東的知情權實現并不在于由股東本人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憑證,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因此,在股東本人不是專業會計師、審計師的情況下,股東自己查閱賬簿和憑證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內查閱,則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設置許多障礙,把股東的知情權架空,如允許股東把賬簿和憑證帶出公司,則公司會面臨巨大風險。只有允許股東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來對公司的賬簿和原始會計憑證進行審計,才能保障股東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如果僅僅允許審計機構股東到公司查閱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也會面臨公司設置的許多障礙。因此,與其由法院責令公司將特定的公司賬簿憑證提供給股東委托會計師查閱,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賬簿和會計憑證進行審計。
有觀點認為,在公司未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單獨提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主張已超越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⑨。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4)東民初字第6204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股東張某要求聘請審計部門對被告昭明普瑞經貿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由于庭審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規定股東享有上述權利,股東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權利,故對原告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終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更是認為,原告股東李某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春北實業公司的會計賬簿不實,其要求查閱原始憑證的上訴主張超出公司法第34條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故不支持其上訴主張⑾。會計賬簿和憑證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東證明賬簿不實才能查閱原始憑證,這顯然不合理。“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的推論有道理,但公司須有證據證明有此種可能,這樣的認定才能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只是實現股東知情權的一種方式,并沒有超出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況且由專業的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進行,更能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最能兼顧兩方利益并減少累訟的方法是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完畢,即應將賬簿憑證交還公司。經過法定程序得出的審計結果,各方應予接受。
通過訴訟程序委托審計機構來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是基于股東知情權而產生的權利,并為股東知情權服務,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疇,筆者認為把這種權利叫做司法審計請求權較為貼切,它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并同時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和舉證責任劃分
《注冊會計師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職責之一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現行《公司法》第16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71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因此,審計必須以會計賬簿和憑證為基礎依據。這也是股東請求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如公司己依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并將審計報告交股東查閱,股東對審計報告無異議的,自無進行司法審計之必要。如公司沒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公司的財務,或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真實、完整,或股東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股東與公司之間不能協商解決知情權問題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依法審計是最為文明理性的解決方法。
只要公司無證據證明其按現行《公司法》第165條、166條、171條規定的進行了財務審計并送交股東,那么即可視為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因此,在股東與公司的知情權糾紛中,舉證責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須依現行《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閱公司賬簿的書面申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證明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股東身份即可,而無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閱或審計公司財務卻遭拒絕的證據。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計、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等義務,但股東有證據證明原來審計的程序違法,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不實的,仍可請求司法審計。
新《公司法》在165條和171條對公司的財務審計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公司違反該兩條規定時的審計救濟程序,則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審計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處理
司法審計請求權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如何進行處理?這是訴訟程序上的實務問題,是具體操作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吳某訴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即遇到這一問題。筆者對法院的觀點不敢茍同。我們不妨從訴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略作分析。
民事訴訟中的訴,是當事人的請求,既包括可以在實體判決中處理的請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進行處理的請求。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屬于純程序上的請求。當訴訟過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實需要借助特定的專業技術來查明或確定時,也會產生程序上的請求,即請求法院允許或委托專門的機構來查明或確定,比如各種各樣的鑒定、評估和審計。還有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請求,如先予執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產還債等請求。
當一項程序性請求可以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那么這項程序性請求就可以在訴訟請求之外用申請書的形式來單獨提出。當一項程序性請求無法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兩種形式并無優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單就知情權受侵害而請求司法審計,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東同時就知情權與決議權、盈余分配權或其他股東權益受侵害而時,既可在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審計,也可以在訴狀之外另用申請書的形式提出。
對司法審計請求權可以用三種方式進行處理:
其一是設定一個類似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股東在申請書中申明司法審計的理由,法院經審查后向公司發出審計令,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生效。公司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程序終止,股東可另行提起司法審計之訴。也有司法人士建議,設定一個申請調查令程序。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調查令生效,股東即可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⑿。申請調查令程序由股東自行查閱賬簿和憑證,其不足之處如上述,不如進一步設計為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
第二種是以裁定書的方式,裁定對被告公司某一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進行審計,并由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具體進行⒀。
第三種方式是判決對被告某一期間的的會計憑證和賬簿進行審計。判決生效后,如股東與公司之間無就如何履行判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司法審計的大致操作步驟可如下設計:
1、如雙方可商定審計機構的,由雙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數個有合法資質的審計機構中公開抽簽決定;
2、將需要審計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全部交給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出具清單和保守商業秘密的保證函。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等由審計機構保管,股東不可單方取走;
3、審計地點在審計機構辦公室;
4、公司和股東得接受審計機構的詢問。股東對可疑單據可提出質詢,公司必須予以解釋,公司不作解釋或不到場的,視為公司放棄解釋權。必要時可由法院主持質詢會;
5、以雙方認可的單據作為審計的依據。對符合法律規定但股東不認可的單據,由審計機構單列,是否采信由法院決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股東不認可的單據,不予采納;
6、審計的期限從1個月至6個月,根據審計工作量決定,因客觀原因可依法延長;
7、審計中發現公司有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審計;
8、審計完畢,編制審計報告送達各方。賬簿憑證全部交還公司;
9、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或補充鑒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資質的審計機構重新審計。一案的審計以兩次為限。由法院認定最終的審計結果。
結束語:
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及救濟途徑,保護了股東一方的利益但對公司的利益卻造成潛在的威脅,失之偏頗。對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卻未作規定。對這兩類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會計憑證的請求,司法實踐中如不予支持,這對股東行使知情權非常不利。如支持,則“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實股東的知情權。相比之下,通過司法審計來解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知情權糾紛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顧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從這點來講,在落實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司法審計制度比賬簿憑證查閱制度周全,比檢查人選任制度可行,更為適合中國目前的國情和社會現實。
因《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未設置限制,為防止股東濫用此權,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或在制定有關的司法解釋時,應進一步確立公司的司法審計制度,對股東的司法審計請求權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參考文獻】
①呂伯濤主編:《涉外商事案例精選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6-232頁。
②王信芳主編:《公司糾紛案例精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02-205頁。
③吳紅霞:《試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劉蘭芳主編《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49頁。
④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頁。
⑤同上,第365頁。
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門屬下的集體企業,1999年6月底轉制后,原職員鄧某和吳某等14人成為股東。《公司章程》第9條第(四)項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鄧某為最大股東,持股從19%增至49%,并一直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吳某一直持8%的股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0條的規定,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條、第50條規定的職權。但鄧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職責,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管理混亂,在鄧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轉制以來,一直未對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委托獨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以至部分股東無從知道公司真實的資產狀況,公司不管盈虧,到年終時隨意提一筆款作紅利分配了事,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而鄧某等則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用各種借口耗用公司的資產,報銷名目繁多的費用,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鄧某等人提出對公司資產和股東進行二次重組并收購原告吳某和其他部分股東的股份。吳某對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提出疑問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對公司自轉制以來至2004年8月的資產和賬目委托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后才能談股權轉讓的事,但遭到斷然拒絕。
2004年10月,原告吳某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股東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狀告大興公司,請求法院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對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進行的審計。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吳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曾正當地提出查閱賬簿之要求且被公司無理拒絕,而是直接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審計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該項請求違背了權利用盡原則,且不屬于待訴訟終了時裁決的實體權利主張,于法于理無據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知情權的法理與法律依據
什么是股東的知情權?簡言之就是股東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正面的規定。這或許是常識問題,盡人皆知,用不著再作正面的規定,或許是涉及的問題太多太深太寬,難以從正面給出統一的規定。對股東知情權,原《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只是就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第32條、第110條、第175條、第176條就查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兩方面作了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第4條、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65條、第166條和第171條也從這兩方面作了規定。
“商場如戰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慘烈的生動寫照。中國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古訓,如果股東對自己公司的真實情況不知、遲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場上必然慘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權利的行使都必須以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為基礎。如果股東不知道公司的真實狀況,則無法對公司的人、財、物等事項作出決定,難以行使表決權,難以實現其盈余分配權這一最終的權益。從這點上講,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基礎性權利。離開知情權,股東的其他權益都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特別是近年來,公司內的職務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經理或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五花八門,因此從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東的知情權顯得十分重要。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從另一角度講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明確設置了“股東知情權”這樣一個二級案由。
公司的真實情況不必也不可能事無巨細都告知股東,股東關心的是那些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信息,以財務信息為核心。換言之,股東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財務信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這在新舊《公司法》的上述條文里有充分體現。
二、以往真實案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及由此引發的思考
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與香港富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一案中,富光公司作為真科公司的股東,因股東知情權問題起訴真科公司,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委派審計人員審計真科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經營狀況的信息資料,保護富光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一審判決真科公司5日內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審計事務所提交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真科公司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取得賬簿憑證之后拒不返還,或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會嚴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沒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訴訟請求,遂判決駁回真科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①。
在某集團有限公司訴某工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集團公司是工貿公司的股東,但自工貿公司成立以來,工貿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也不讓原告查閱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嚴重侵害了原告作為股東的知情權,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財務會計報告并要求查閱此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等。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支持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②。
在該兩案例中,法院均判公司向股東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具體表現為保護股東的賬簿查閱權,以實現股東的知情權。本人認為,此種判決充分保護了股東的知情權,但也似有考慮不周全之嫌。真科公司的上訴并非沒道理。如勝訴的股東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以需審計為由,長時間不返還給公司,甚至拒不返還,公司豈不是要提起返還賬簿憑證之訴?如此一拖就可能二、三年甚至更長時間,公司的經營必受影響。另外,如勝訴的股東懷有不當目的,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或據為已有,公司更會遭至毀滅性的打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這一規定將舉證責任劃給公司,有利于保障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因為賬簿掌握在公司一方。但何為目的不當?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日本《公司法》第433條規定,股東有下列情形為目的不正當:1、為損害公司的運營業務或其他股東的利益請求查閱;2、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或與公司進行競業的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執行經理;3、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資料,將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或之前2年內,曾有該種行為;4、在不適當的時間提出將會計賬簿帶離公司指定的地點查閱③。公司要證明股東有第1至第3種情形之一,并非易事。
所以,與其在出現不良后果之后再反過來追究股東的責任,不如從制度設計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對公司的賬簿、憑證進行審計,即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的最佳選擇。
股東知情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實現?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公司法》修訂前爭論頗多,修訂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規定。劉俊海先生認為股東的知情權具體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這三者雖然內容各異,但都服務于股東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強④。劉俊海先生對這三種權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論述。有學者提出股東的知情權還包括詢問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和第166條規定的股東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較易理解和操作,本文不作累述。目前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未見任何有關檢查人選任請求權的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尚未見先例,故本文暫不作討論。在此本人著重分析賬簿查閱權在實現股東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賬簿查閱權是指股東查閱公司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的權利⑤,是檢驗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保障,因為財務會計報告不是原始的賬簿憑證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財務會計報告本身是否屬實,很難判斷董事、高管是否有不正當經營行為,因此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劉俊海先生認為,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賬簿以及制作會計賬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即會計文件(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股東均有權查閱⑥。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雖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并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但仍未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憑證,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尤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憑證,更是只字未提,為賬簿查閱權糾紛留下不少隱患。
有論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的范圍不包括原始憑證,因為會計賬簿并不包括原始憑證。我國《刑法》、《審計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已對做假賬、明暗兩本賬的非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了規范和救濟,不宜將會計賬簿查閱權擴大到原始憑證⑦。筆者不敢茍同此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只可以查閱會計賬簿,而不能查閱原始的會計憑證,那么他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中的疑問無從核查析疑,無從判斷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是否有假,更難以發現做假賬等非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就無從談起。2010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關于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其中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另因審核把關不嚴,接受虛假發票報賬4456.66萬元。在人民心中擁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門尚且如此,對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公司內職務犯罪行為也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憑證,則難以掌握公司的真實情況,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也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單從保障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角度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權應當包含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被公司拒絕的,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劉俊海先生認為,在遇有重大問題、緊急事由時,股東可申請法院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法院在權衡股東的賬簿查閱權與公司在訴訟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認為有必要,則應認許股東之請求⑧。法院為何要權衡利弊?何為必要?何為無必要?劉俊海未作進一步探討。新《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但未明確是否包括原始會計憑證,因為不管包括還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作規定。如果包括查閱原始憑證,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潛在的威脅。股東通過法院判決、裁定,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或拒不返還,或泄漏商業秘密等,是法院必須考慮的問題。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訴訟保全,或不支持股東的請求,那么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就成了天方夜談,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就成了一張空頭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憑證,股東僅能查閱賬簿也難以掌握實情,不管是公司提供還是通過法院的判決查閱賬簿,這都與實質的知情權有天壤之別。
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需要專業會計知識,這是眾所周知的常理。股東的知情權實現并不在于由股東本人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憑證,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因此,在股東本人不是專業會計師、審計師的情況下,股東自己查閱賬簿和憑證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內查閱,則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設置許多障礙,把股東的知情權架空,如允許股東把賬簿和憑證帶出公司,則公司會面臨巨大風險。只有允許股東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來對公司的賬簿和原始會計憑證進行審計,才能保障股東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如果僅僅允許審計機構股東到公司查閱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也會面臨公司設置的許多障礙。因此,與其由法院責令公司將特定的公司賬簿憑證提供給股東委托會計師查閱,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賬簿和會計憑證進行審計。
有觀點認為,在公司未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單獨提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主張已超越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⑨。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4)東民初字第6204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股東張某要求聘請審計部門對被告昭明普瑞經貿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由于庭審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規定股東享有上述權利,股東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權利,故對原告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終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更是認為,原告股東李某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春北實業公司的會計賬簿不實,其要求查閱原始憑證的上訴主張超出公司法第34條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故不支持其上訴主張⑾。會計賬簿和憑證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東證明賬簿不實才能查閱原始憑證,這顯然不合理。“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的推論有道理,但公司須有證據證明有此種可能,這樣的認定才能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只是實現股東知情權的一種方式,并沒有超出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況且由專業的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進行,更能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最能兼顧兩方利益并減少累訟的方法是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完畢,即應將賬簿憑證交還公司。經過法定程序得出的審計結果,各方應予接受。
通過訴訟程序委托審計機構來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是基于股東知情權而產生的權利,并為股東知情權服務,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疇,筆者認為把這種權利叫做司法審計請求權較為貼切,它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并同時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和舉證責任劃分
《注冊會計師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職責之一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現行《公司法》第16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71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因此,審計必須以會計賬簿和憑證為基礎依據。這也是股東請求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如公司己依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并將審計報告交股東查閱,股東對審計報告無異議的,自無進行司法審計之必要。如公司沒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公司的財務,或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真實、完整,或股東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股東與公司之間不能協商解決知情權問題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 計機構依法審計是最為文明理性的解決方法。
只要公司無證據證明其按現行《公司法》第165條、166條、171條規定的進行了財務審計并送交股東,那么即可視為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因此,在股東與公司的知情權糾紛中,舉證責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須依現行《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閱公司賬簿的書面申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證明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股東身份即可,而無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閱或審計公司財務卻遭拒絕的證據。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計、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等義務,但股東有證據證明原來審計的程序違法,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不實的,仍可請求司法審計。
新《公司法》在165條和171條對公司的財務審計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公司違反該兩條規定時的審計救濟程序,則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審計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處理
司法審計請求權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如何進行處理?這是訴訟程序上的實務問題,是具體操作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吳某訴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即遇到這一問題。筆者對法院的觀點不敢茍同。我們不妨從訴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略作分析。
民事訴訟中的訴,是當事人的請求,既包括可以在實體判決中處理的請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進行處理的請求。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屬于純程序上的請求。當訴訟過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實需要借助特定的專業技術來查明或確定時,也會產生程序上的請求,即請求法院允許或委托專門的機構來查明或確定,比如各種各樣的鑒定、評估和審計。還有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請求,如先予執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產還債等請求。
當一項程序性請求可以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那么這項程序性請求就可以在訴訟請求之外用申請書的形式來單獨提出。當一項程序性請求無法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兩種形式并無優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單就知情權受侵害而請求司法審計,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東同時就知情權與決議權、盈余分配權或其他股東權益受侵害而起訴時,既可在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審計,也可以在訴狀之外另用申請書的形式提出。
對司法審計請求權可以用三種方式進行處理:
其一是設定一個類似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股東在申請書中申明司法審計的理由,法院經審查后向公司發出審計令,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生效。公司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程序終止,股東可另行提起司法審計之訴。也有司法人士建議,設定一個申請調查令程序。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調查令生效,股東即可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⑿。申請調查令程序由股東自行查閱賬簿和憑證,其不足之處如上述,不如進一步設計為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
第二種是以裁定書的方式,裁定對被告公司某一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進行審計,并由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具體進行⒀。
第三種方式是判決對被告某一期間的的會計憑證和賬簿進行審計。判決生效后,如股東與公司之間無就如何履行判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司法審計的大致操作步驟可如下設計:
1、如雙方可商定審計機構的,由雙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數個有合法資質的審計機構中公開抽簽決定;
2、將需要審計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全部交給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出具清單和保守商業秘密的保證函。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等由審計機構保管,股東不可單方取走;
3、審計地點在審計機構辦公室;
4、公司和股東得接受審計機構的詢問。股東對可疑單據可提出質詢,公司必須予以解釋,公司不作解釋或不到場的,視為公司放棄解釋權。必要時可由法院主持質詢會;
5、以雙方認可的單據作為審計的依據。對符合法律規定但股東不認可的單據,由審計機構單列,是否采信由法院決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股東不認可的單據,不予采納;
6、審計的期限從1個月至6個月,根據審計工作量決定,因客觀原因可依法延長;
7、審計中發現公司有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審計;
8、審計完畢,編制審計報告送達各方。賬簿憑證全部交還公司;
9、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或補充鑒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資質的審計機構重新審計。一案的審計以兩次為限。由法院認定最終的審計結果。
結束語: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及救濟途徑,保護了股東一方的利益但對公司的利益卻造成潛在的威脅,失之偏頗。對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卻未作規定。對這兩類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會計憑證的請求,司法實踐中如不予支持,這對股東行使知情權非常不利。如支持,則“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實股東的知情權。相比之下,通過司法審計來解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知情權糾紛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顧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從這點來講,在落實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司法審計制度比賬簿憑證查閱制度周全,比檢查人選任制度可行,更為適合中國目前的國情和社會現實。
因《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未設置限制,為防止股東濫用此權,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或在制定有關的司法解釋時,應進一步確立公司的司法審計制度,對股東的司法審計請求權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參考文獻
①呂伯濤主編:《涉外商事案例精選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6-232頁。
②王信芳主編:《公司糾紛案例精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02-205頁。
③吳紅霞:《試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劉蘭芳主編《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49頁。
④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頁。
⑤同上,第365頁。
關鍵詞: 股東知情權;財務信息知情權;公司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司法審計;司法審計請求權;審計救濟程序
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門屬下的集體企業,1999年6月底轉制后,原職員鄧某和吳某等14人成為股東。《公司章程》第9條第(四)項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鄧某為最大股東,持股從19%增至49%,并一直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吳某一直持8%的股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0條的規定,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條、第50條規定的職權。但鄧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職責,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管理混亂,在鄧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轉制以來,一直未對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委托獨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以至部分股東無從知道公司真實的資產狀況,公司不管盈虧,到年終時隨意提一筆款作紅利分配了事,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而鄧某等則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用各種借口耗用公司的資產,報銷名目繁多的費用,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鄧某等人提出對公司資產和股東進行二次重組并收購原告吳某和其他部分股東的股份。吳某對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提出疑問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對公司自轉制以來至2004年8月的資產和賬目委托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后才能談股權轉讓的事,但遭到斷然拒絕。
2004年10月,原告吳某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股東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狀告大興公司,請求法院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對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進行的審計。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吳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曾正當地提出查閱賬簿之要求且被公司無理拒絕,而是直接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審計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該項請求違背了權利用盡原則,且不屬于待訴訟終了時裁決的實體權利主張,于法于理無據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知情權的法理與法律依據
什么是股東的知情權?簡言之就是股東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正面的規定。這或許是常識問題,盡人皆知,用不著再作正面的規定,或許是涉及的問題太多太深太寬,難以從正面給出統一的規定。對股東知情權,原《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只是就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第32條、第110條、第175條、第176條就查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兩方面作了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第4條、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65條、第166條和第171條也從這兩方面作了規定。
“商場如戰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慘烈的生動寫照。中國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古訓,如果股東對自己公司的真實情況不知、遲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場上必然慘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權利的行使都必須以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為基礎。如果股東不知道公司的真實狀況,則無法對公司的人、財、物等事項作出決定,難以行使表決權,難以實現其盈余分配權這一最終的權益。從這點上講,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基礎性權利。離開知情權,股東的其他權益都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特別是近年來,公司內的職務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經理或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五花八門,因此從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東的知情權顯得十分重要。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從另一角度講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明確設置了“股東知情權”這樣一個二級案由。
公司的真實情況不必也不可能事無巨細都告知股東,股東關心的是那些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信息,以財務信息為核心。換言之,股東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財務信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這在新舊《公司法》的上述條文里有充分體現。
二、以往真實案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及由此引發的思考
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與香港富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一案中,富光公司作為真科公司的股東,因股東知情權問題起訴真科公司,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委派審計人員審計真科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經營狀況的信息資料,保護富光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一審判決真科公司5日內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審計事務所提交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真科公司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取得賬簿憑證之后拒不返還,或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會嚴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沒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訴訟請求,遂判決駁回真科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①。
為了保證公司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公正,各國公司立法日益加強對公司的財務監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監督模式。在我國,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公司法》第54條、策12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的年度財務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第175條第1款);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監管責任等等。
從形式上看,我國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財務監督機制。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存在會計造假以及由此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而且其嚴重程度已為政府、社會公眾及會計界所公認。尤其是虛假報表事件在股市頻頻出現,己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該建的賬不建,或者賬外有賬,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和賬簿的使用、會計報表的編制隨心所欲,種種不規范的會計操作在我國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亂的會計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財務監督不力。“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的會計行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監督而偏離了公允記錄和反映公司財務活動的初衷,成為經理階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國政府已意識到了這點,并著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如實行會計委認制、政府派駐監察員或財務總監,修改會計法并實施關于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
經修改后《會計法》專辟會計監督一章賦予會計人員重要監督職權,即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等“四個有權”。《會計法》強令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中規定,只要涉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都屬于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凡是利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違法的,不問具體行為人是誰,會計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責有一定的約束力。現在,我國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應該借此機會強化《公司法》對公司財務監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
(1)從外部,公司法應完善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監督的職能
在這一點上應借鑒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制度。這一制度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與英國公司法上的獨立審計員制度存在以下區別:首先,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是每家公司必須任命的常任審計員,他隨時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公司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臨時聘請的審計員,目的是審計公司年度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而且由于時間有限,不可能詳細審計,只能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錯誤及舞弊行為。其次,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具有獨立的身份,并且規定了審計員的身份保障制度,審計員由股東大會任命或解任,報酬也由股東大會決定,這就保證了審計員相對于董事的獨立身份;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由董事會聘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按公司意圖出具審計報告,董事會就變更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這就導致了一些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考慮經濟利益而屈從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國公司法賦予審計員執行職務的所需的權力,如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資料,有權參加公司會議,即便是已被免職的審計員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發表意見,同時加強了審計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要發揮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的監督作用,就必須填補《公司法》關于審計員規定的空白,借鑒英、法等國的獨立審計員制度的規定,對審計員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與義務、解任與辭職等做出具體的規定。
(2)從內部,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在我國,雖然公司有監事會專門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但《公司法》缺乏關于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與責任的規定或規定不完善,致使監事會在實踐中形同虛設,沒能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相對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監事會的地位,對監事會的運作規定得相當簡單,使之在開展監督活動時往往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據。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監事會由于監督體制的健全,監事會確實在財務監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股票的分布越來越分散,交易越來越頻繁,股東會對董事會的監督越來越少,加強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們應從以下方面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一、賦予監事會獨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職權,而監事會能否有效行使監督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獨立性是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靈魂,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是監事會有效履行監督權的根本前提”[2].二,“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在突出監事會享有業務執行監督權和財務檢查權的同時,賦予監事代表公司董事和經理的權力”[3]三,為了加強對大型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在監事會之外可以設置會計監事。四、擴大及加強監事的職權,規定監事有權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有權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員)幫助審查,并向股東大會報告情況等。超級秘書網
(3)在上市公司中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
“所謂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亦稱外部董事)”[4].“獨立董事制度在約束經理人,減少財務虛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5],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剛剛登陸中國不久,獨立董事一要“獨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對我國目前獨立董事“獨立”不易,“董事”更難的現實狀況,應當首先從立法的層面上為獨立董事的“獨立”和“董事”保駕護航,這就要求我們在《公司法》修改時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確立健全這個重要的制度。“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上恰好有著互補性。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產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獨立性外,還由于其監督功能的發揮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三大特點”[6].立法時應當注意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協調,避免出現矛盾的規定。
參考書目:
[1]徐悅。從財務角度看獨立董事[J].財政研究,2002,(6)。55。
[2]常健。饒常林。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1,(3)。146。
[3]倪建林。公司治理結構:法律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4。
為了保證公司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公正,各國公司立法日益加強對公司的財務監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監督模式。在我國,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公司法》第54條、策12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的年度財務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第175條第1款);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監管責任等等。
從形式上看,我國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財務監督機制。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存在會計造假以及由此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而且其嚴重程度已為政府、社會公眾及會計界所公認。尤其是虛假報表事件在股市頻頻出現,己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該建的賬不建,或者賬外有賬,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和賬簿的使用、會計報表的編制隨心所欲,種種不規范的會計操作在我國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亂的會計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財務監督不力。“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的會計行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監督而偏離了公允記錄和反映公司財務活動的初衷,成為經理階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國政府已意識到了這點,并著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如實行會計委認制、政府派駐監察員或財務總監,修改會計法并實施關于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
經修改后《會計法》專辟會計監督一章賦予會計人員重要監督職權,即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等“四個有權”。《會計法》強令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中規定,只要涉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都屬于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凡是利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違法的,不問具體行為人是誰,會計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責有一定的約束力。現在,我國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應該借此機會強化《公司法》對公司財務監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
(1)從外部,公司法應完善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監督的職能
在這一點上應借鑒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制度。這一制度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與英國公司法上的獨立審計員制度存在以下區別:首先,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是每家公司必須任命的常任審計員,他隨時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公司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臨時聘請的審計員,目的是審計公司年度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而且由于時間有限,不可能詳細審計,只能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錯誤及舞弊行為。其次,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具有獨立的身份,并且規定了審計員的身份保障制度,審計員由股東大會任命或解任,報酬也由股東大會決定,這就保證了審計員相對于董事的獨立身份;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由董事會聘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按公司意圖出具審計報告,董事會就變更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這就導致了一些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考慮經濟利益而屈從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國公司法賦予審計員執行職務的所需的權力,如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資料,有權參加公司會議,即便是已被免職的審計員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發表意見,同時加強了審計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要發揮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的監督作用,就必須填補《公司法》關于審計員規定的空白,借鑒英、法等國的獨立審計員制度的規定,對審計員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與義務、解任與辭職等做出具體的規定。
(2)從內部,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在我國,雖然公司有監事會專門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但《公司法》缺乏關于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與責任的規定或規定不完善,致使監事會在實踐中形同虛設,沒能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相對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監事會的地位,對監事會的運作規定得相當簡單,使之在開展監督活動時往往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據。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監事會由于監督體制的健全,監事會確實在財務監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股票的分布越來越分散,交易越來越頻繁,股東會對董事會的監督越來越少,加強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們應從以下方面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一、賦予監事會獨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職權,而監事會能否有效行使監督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獨立性是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靈魂,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是監事會有效履行監督權的根本前提”[2].二,“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在突出監事會享有業務執行監督權和財務檢查權的同時,賦予監事代表公司董事和經理的權力”[3]三,為了加強對大型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在監事會之外可以設置會計監事。
四、擴大及加強監事的職權,規定監事有權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有權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員)幫助審查,并向股東大會報告情況等。新晨
(3)在上市公司中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
“所謂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亦稱外部董事)”[4].“獨立董事制度在約束經理人,減少財務虛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5],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剛剛登陸中國不久,獨立董事一要“獨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對我國目前獨立董事“獨立”不易,“董事”更難的現實狀況,應當首先從立法的層面上為獨立董事的“獨立”和“董事”保駕護航,這就要求我們在《公司法》修改時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確立健全這個重要的制度。“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上恰好有著互補性。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產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獨立性外,還由于其監督功能的發揮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三大特點”[6].立法時應當注意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協調,避免出現矛盾的規定。
參考書目:
[1]徐悅。從財務角度看獨立董事[J].財政研究,2002,(6)。55。
[2]常健。饒常林。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1,(3)。146。
[3]倪建林。公司治理結構:法律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4。
在知識經濟時代我國政治經濟要想健康快速的運行,就要有效的抑制政治領域里的、經濟領域里的欺詐違規操作的現象。為了促進整個社會法制化的逐步完善,會計將法律納入自己的范疇,從而進一步完善其自身,促進了法制會計的產生于發展。探討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中的關系,更有利于法務會計的健康發展。
一、建立法務會計的必要性
1.法務會計的概念及特性。(1)法務會計的概念。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將會計、審計、法學知識與調查技術、證據規則相結合,處理涉及經濟案件或糾紛中的財會事項,用于法律鑒定或法庭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或專業領域。它也是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對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經濟界限規范過程和報告結果進行計算、檢驗、分析、認定的運用型學科。
(2)法務會計的特性。①法律服務性。法務會計是一種服務性活動,它為法律事項的處理或解決服務,是會計工作者對法律工作者或當事人的專業支持,是將會計語言翻譯成法律語言,以幫助解決法律問題,因而具有法律服務性。②法律事項性。法務會計是就事論事,它圍繞法律事項開展業務,因法律事項的發生而引起,并隨著法律事項的解決而終結。
2.法務會計的產生原因
法務會計最早出現于美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 從會計實踐的演變歷程來看,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訴訟中出現了許多令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難以理解和判斷的“科學證據”或“專業證據”需要求助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法律實踐過程來看,司法實踐的需要催生了法務會計,
3.法務會計在我國發展的必要性
(1)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2)完善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3)適應信息化社會的發展。
二、法務會計和司法會計容易混淆的問題
法務會計是會計學與法學相互交叉,滲透而形成的邊緣學科,它要求法務會計人員都需要有較強的會計理論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時還要具備審計、調查、證據等多種知識。法務會計在實務中都要用到調查,審計、財務分析、抽樣等技術方法,采用的程序也基本相同。同時容易混淆的地方主要有:
1.性質不同
司法會計是法律訴訟活動。它是指司法機關在涉及財務會計業務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務進行檢查,或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定的。而法務會計是會計咨詢服務。它是指特定機構接受委托,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對財務事項中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進行解釋與處理,并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不管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還是民事方面的。
2.在刑事訴訟中應用的混淆
(1)偵查階段。無論是從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初查到偵查破案,還是從證據收集到贓款贓物的追繳,司法會計技術的應用都非常重要。公安機關在查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查清一些相關的財務會計事實,這時需要法務會計的幫忙,但是這些財務會計事實所涉及的司法鑒定內容往往超出了法務會計范疇,此時司法機關偵查人員就要依據經濟活動規律、法律規章等,對獲取的線索在因果關系、動機手段、事實過程等諸多方面進行分析和假設。
(2)審查階段。公訴機關在審查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與案件事實認定相關的財務會計等專門性的問題,需要通過法務會計來解決相關的事實認定問題,但是在這個階段主要借助于司法會計的檢查職能和鑒定職能來幫助公訴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法定的標準。
三、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問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會計學分支中的應用會計學, 并且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但同時它們在主體、職能、目的、內容、工作程序和方法、執業規范、報告、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總體來說:
1.主觀上具有的素質和能力
會計人員素質包括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兩方面。法務會計人員道德素質方面與審計人員的要求基本相同,業務素質方面要求高于一般會計人員,兼顧會計、審計方面有關知識和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稅法、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等各種法律的相關規定,同時還需要了解心理學常識,才能提供有助于法庭判決的有效證據,實現會計事實與法律程序的對接。
2.客觀上需要的執業規范
法務會計不是通常的像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而是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它服務的部門主要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工作的具體內容也不是像財務會計對企業所有正常業務的處理,而只包括:(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在工作程序上沒有走財務會計通用的憑證、帳表的會計核算程序,而是:(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表達出來。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
參考文獻:
(1)不論主體、還是會計主體,既有責任、又有主體利益。
(2)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規范會計行為的前提。
(3)單憑會計知識難以正確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所有會計事項。
(4)法律對市場經濟的規范需要通過會計計量和記錄。
(5)會計不再僅指在企事業單位從事財務與會計的工作。傳統的會計僅指在企事業單位(會計主體)從事財務與會計工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的職業范圍擴大了,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又包括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社會公正的會計、審計工作;會計的含義也應該擴大,既應指專門從事上述工作的會計職業,也應包括在有關法律、監督部門從事涉及會計知識、會計資料的法務、檢查、審計等工作。
二、法務會計的結構
(一)法務會計的含義。從學科的角度看,法務會計當屬法學與會計學交叉的學科,是會計學的一個新的、令人注目的成長點;從實際工作看,它既是會中涉及法律的,又是法律事務中涉及會計的問題;從專業人才看,應該是既熟悉有關法律知識(不僅是我國法律,還應包括有關國際法,相關國家有關法律),又精通會計業務的復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專業、跨領域人才。法務會計與諸如財務會計、管理會計、成本會計等不同,它不是某一會計實體(主體)的“單一會計”,應該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是某一范圍(領域)的業務(涉及法律顧問會計事項、會計資料),而非某一特定單位的特定會計。因此,稅務會計(含稅務籌劃)、司法會計、訴訟會計、海損理算、保險理賠等均應屬于法務會計的范疇。也就是說,法務會計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掊務咨詢所、律師事務所等);三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還應包括審計、紀檢部門。
(二)法務會計的概念。筆者認為,法務會計應分別從實務與學科兩個方面定義。從實務的角度定義,法務會計是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憑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或者以法律法規和相關會計知識審查、檢察、判定、裁定、審計受理案件、受托業務。從學科的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與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
(三)法務會計的目標。作為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其法務會計目標應盡可能保持與財務會計目標一致,但是,當某些(或某種)會計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有關法律有矛盾時,應按現行法律予以調整或糾正。因此,其法務會計目標應是符合或不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務會計目標應是對受托單位的合法、合規性做出正確的職業判斷。公檢法等機關的法務會計應是對受理案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會計鑒定,準確判定法律責任。
(四)法務會計的原則。法務會計一般也要遵循財務會計假定,即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期間、貨幣計價等假定(財產清算除外),同時也要遵循財務會計的各項原則。但法務會計還應該強調以下原則:
(1)真實性。所涉及的會計業務、會計資料都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真實可靠的,不能有半點虛假。
(2)合法性、合規性。對財務會計已經確認、計量記錄的會計事項,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進行糾正或調整,并作為報告、處理的依據。
(五)法務會計程序和。由于法務會計是財務會計中的一個特定領域,因此,一般也要遵循財務會計的程序和方法,對涉及法律事務的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還要運用法學中的理論和方法,諸如證據理論、分類理論、程序理論、證據篩選理論、有效性理論、收集證據的方法、證據的方法等。有的還需要運用審計學、統計學中的某些方法。
(六)法務會計的范圍。法務會計的范圍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各國法務會計的范圍可以有所不同,一國的法務會計在不同時期也會有所不同,一國的法務會計在不同時期也會有所不同。根據我國的法制建設情況,我認為,我國的法務會計范圍應該包括:
1、企業稅務會計。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現行稅法進行涉稅事項調整,然后將計算結果再通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又融入財務會計之中,編制并報送納稅表報(各種納稅申報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在企業組建、投資、籌資、經營、改造等過程中,為減輕自身稅負而進行的納稅籌劃,也應屬于稅務會計。通過稅務會計,認真履行納稅人納稅義務,充分享受納稅人的各項權利。
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企業因購銷合同的履行、貨款結算等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能產生法律訴訟,也需要法務會計的參與。法務會計以其專業優勢(熟知其單位的財務與會計)而可以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保險賠償理算。根據保險對各類保險責任界定、保險賠償標準、保險時效等的規定,根據會計資料、運用會計正確理算保險對象的總損失、理賠比例、理賠金額等,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4、海損事故理算會計。根據有關國內法律、國際法律、國際公約(條約)等,對海事碰撞等海損事故的責任歸屬、是否加入某一國際公約、直接及間接損失數額等進行確認、理算。海損理算是對發生的海損事故,正確確認有關各方的損失額,再根據事故責任,由肇事船主向對方賠償。完成賠償后,至于各方最終實際負擔多少則再根據保險合同,各自與保險公司理算、確認。
5、公正會計。在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中,凡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考核,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稅務(咨詢)資格,上市公司證券評估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他們從事的大部分業務,也可以稱為法務會計。他們既具有會計、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又具有稅法、證券法、資產評估等有關法律知識。因此,他們的作用遠比只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大得多。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所等,也同樣需要法務會計人才為這服務。在他們接受的眾多受托業務中,絕大多數都涉及,都需要有關會計知識。近幾年,不少律師、稅務師報考注冊會計師,就是有力的說明。
6、物價會計。根據物價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法等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會計資料,確定各種商品、勞務的合理定價標準、漲跌幅度,從而確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它對保障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是非常必要的。
7、基金會計。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成熟,我國將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住房基金、養老基金、退休基金、醫療基金、基金等都將會在有關法律、法規頒布并實施后逐步建立、健全起來,其形成、支用和結存也都會有相應的會計記錄。這方面的法務會計將是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急需開展的工作。
8、司法會計。司未能機關的司法會計也是法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學科上說,司法會計學是運用法學、會計學、邏輯學等學科的與方法,通過對司法會計活動的,解決在法律訴訟中如何收集會計資料證據。如何鑒別判定會計問題的技術手段和方法的一門法律學科。從實務上說,司法會計是司法機關在涉及、事業單位會計業務案件的偵查、審理中,為了查明案情,對案件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進行鑒定的法律訴訟活動。由此可見,司法會計是一種特殊的“會計”,司法機關依法進法律訴論活動時,其與會計事項、會計處理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這就要求在司法機關中,要有一批司法會計技術人員,這些人既要精通法律,又要熟知涉及會計資料、會計業務處理方法的知識。在經濟案件、貪污案件、瀆職案件、經濟交易糾紛、民事財產處理中,大多與會計業務、會計資料乃至單位會計人員有關。在進行這些方面的法律訴訟中,司法會計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會計是由司法機關主持進行的一項法律訴訟活動,是為了偵查、審理涉及會計業務的案件而組織實施的法律訴訟活動,是為了檢查案件所涉及的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產物資或解決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會計問題而組織實施的一項法律訴論活動,是以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為基本內容(輔以司法會計檢驗、司法會計文征審查)的一項法律訴訟活動。司法會計本身不屬于會計活動(沒有記帳、算帳、報帳等業務。但也有人認為,它是一種會計活動;還有人認為它具有雙重性,既屬會計活動,又屬法律訴論活動),但是因其活動對象、內容等都與會計有密切的聯系,而且從事這種法律訴論活動的司法人員都要憑借其法律、會計、審計知識執業,因此,稱之司法會計,構成法務會計的一個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