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監管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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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業監管

篇(1)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監管一體化模式的運用,世界各國一直存在爭論,就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經濟、金融發展時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國政府把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出來,將原來的9個金融監管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行一體化監管。[1]隨后,韓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紛紛效仿,掀起了“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受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不存在一個適應于所有國家或各種金融產品的一個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所要求的監管技術水平和監管側重點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監管政策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監管效應。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金融機構眾多且組織形式復雜,金融風險及其表現形式也存在較大差異。對于我國是否適于實行金融監管一體化模式,能否實現一體化改革所倡導的監管標準和手段的統一,實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論界認真思考的一個現實問題。

一、金融監管一體化的優勢分析

從國際金融發展情況來看,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家適合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經濟發展水平高;資本市場發達;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水平高;混業經營在金融體系中居主導地位;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高;金融監管水平高。統一金融監管有以下好處。

1.成本優勢。一體化監管不僅能節約人力和技術投入,降低監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

2.提高監管效率。一體化監管能夠全面真實反映被監管機構所有經營業務,監管組織結構更具有優勢。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機構已日益多樣化,不同類型機構之間傳統的職能分工已經消失。盡管有多種辦法可解決多樣化經營機構的全面審慎監管,但是一個一體化的綜合監管機構可能更有效地監督這些機構的所有經營,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覺不同業務潛在的風險危機。在日常監管中,一體化的監管機構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來加強監管,同時又能更有效地考慮各業務品種的區別,提高監管效率。

3.改善監管環境。一體化監管不僅可以避免重復機構體制容易引發的不公平競爭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監管的重復交叉與遺漏,而且能夠避免由于監管者的監管水平和監管強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機構或業務面臨不同的監管制度約束,可以使消費者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能便利地進行投訴,降低相關的信息搜尋費用。

4.適應性強。隨著技術的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要求的不斷提高,金融業務日新月異,―體化監管能迅速適應新的業務。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創新形成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可以避免多重監管,降低不適宜的制度安排對創新形成的阻礙。

5.應變協調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監管對象被置于同一個監管者的監管之下,監管者的責任認定非常明確。在處置金融風險的過程中,一體化監管機構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協調的權威性和反映的及時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監管資源處置、平息金融風險或金融危機。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中,銀行管理委員會和證券管理委員會不僅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對危機處理不當,而且當危機升級的時候,兩家機構還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機過后,墨西哥立即統一了金融監管機構。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的韓國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監管一體化的缺陷分析

雖然理論上一體化監管有諸多優勢,但是沒有證據表明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效率高于分業監管機構,而且實行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國家至今仍面臨諸多困難和障礙。

首先,盡管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但并沒有真正實現監管標準和手段的同一,分業監管下的以機構為基礎的監管仍在發揮作用。其次,已實行一體化監管的國家,其監管機構內部運行機制不夠完善,相關的監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絕大多數國家的一體化監管機構表示,他們目前遇到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目標不明確、權責不清楚。由于各監管目標之間往往存在沖突,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僅難以達到強化監管責任的目的,而且使監管道德風險的情況更加嚴重。尤其是在轉軌經濟國家,由于操之過急,相關的配套改革措施沒能及時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簡單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說:改革沒有充分體現出統一監管的好處,卻集中了兩者的壞處。最后,統一監管機構缺乏監管者之間的競爭,容易導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監管權力過分集中還容易產生,甚至滋生腐敗現象。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認為,多家監管機構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競爭機制,從而促使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創新。因而,美國在1999年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監管體系并沒有太大變革,美聯儲、貨幣監理署與證券交易委員會均在不同場合表示沒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國卻是世界上金融監管最為有效的國家之一。這也從某種意義上說明,混業經營不是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必要條件,多家監管機構并存同樣能夠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監管服務。

三、我國金融監管正處于一個兩難境地

1.從我國金融發展總體狀況看,我國尚不具備金融監管一體化的條件。一是我國GDP總量雖然較大,但人均GDP較低,經濟發展結構不平衡,經濟發展質量較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國資本市場雖然近幾年取得了長足發展,但遠未達到國際慣例所公認的發達程度,資本市場還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資者非理性表現較強,市場投機成分仍然較濃。三是國有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革尚在進行中,股份制銀行還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相應的約束機制不健全,整體內控水平不高,各種各樣的案件發案率較高。四是金融法規還不十分健全,金融監管人員綜合素質較低,對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和分析能力不高,對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監管計量模型掌握不精,運用也不嫻熟,金融監管水平較低,金融創新處于較低層次。[3]

2.從我國金融業最近幾年發展的情況看,似乎已經逐漸出現了對統一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無論是金融產品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益緊密,對金融業的監管和控制也變得更加復雜、更加困難,尤其是國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現。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體系更加靈活、更加綜合、更加統一,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經營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中國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

目前,商業銀行越來越多地參與證券資金的清算服務,而證券商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允許銀行開辦券商股票質押貸款,允許保險資金通過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政策創新,則開辟了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資金流動渠道。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擴大了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混業經營的基礎。與此同時,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險業務方面,新的業務創新不斷涌現,這些新的保險業務,既有投資功能,又有儲蓄功能。[4]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所有這些都在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方面邁出了新的一步。作為前瞻性的金融監管建設,應積極做好混業經營監管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種形式的混業必然呼喚金融監管的統一。

盡管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于未開放的狀態,最近幾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只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客觀現狀和現實條件都決定了金融監管一體化在短期內實施還缺乏穩固的基礎。現實告訴我們,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立即拋棄當前的金融分業管制結構,推行全面的、激進化的改革,可能會使我國陷入金融混亂之中。

四、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需要做的重點工作

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于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效率,重點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立法,加強金融監管執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是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金融監管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證。在完善我國金融立法的過程中,應根據形勢和客觀條件的變化,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加強研究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同時,應強化金融執法,賦予監管機構更大權利,并使其在運作上保持獨立性,增強金融監管的嚴肅性,維護監管人員的正當權益,樹立監管部門權威,更好地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當前,在金融監管立法方面,應重點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審視現行的金融法規,修改已不符合實際或不適應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條款;另一方面,根據新形勢、新業務的發展要求完善有關條文。

2.加強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方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監管和現場監管的有機結合;二是建立金融監測、預警機制及金融風險的防范、化解機制;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對金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措施,實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3.建立嚴于自律的監管客體系統,完善金融監管客體的自律機制。一是建立系統完整的自律機制;二是以完善各類責任制為契機,強化自率機制的真正落實,增強自律制度的執行力度;三是健全內審機制,增強自律機構的權威性;四是鼓勵金融機構實施ISO9000標準,提高自我約束能力;五是加強銀行同業公會的同業自律監督作用,對金融機構自律機制實行有效監管。

4.加強金融機構內控體系建設,盡最大努力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創造良好的內控文化氛圍;二是建立相對獨立和權威的內控機構,負責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三是明確各管理部門職責,建立權責制衡機制;四是建立對內部控制科學有效的綜合評價體系。

5.加強各監管主體間的高效配合。在現階段,三大監管機構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如何協調各個監管機構,提高監管質量與效率至關重要。應切實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監管中的問題展開討論,研究對策,建立公告制度、通報制度、督辦制度、咨詢制度、金融機構整體測評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間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

6.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對證券業的合作監管;二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工具和對沖基金的風險監管合作;三是完善國際金融統計,加強會計與信息批露的國際合作與標準化;四是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外國監管當局的合作與交流。

參考文獻:

[1] 陳元.美國銀行監管[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篇(2)

(一)貨幣支付領域

20世紀末,互聯網技術逐漸開始改變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方式,而第三方支付則帶來了金融支付領域的顛覆。第三方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第三方支付則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達到11.8萬億元,同比增速46.9%。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5年第三季度中國網民經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中,第三方移動支付和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占比分別排在第一、二位,??27.1%和25.4%,超過位居第三、四位占比18.3%的網上銀行和占比15.8%的手機銀行。第三方支付顯示出越來越受到市場歡迎的發展趨勢。

(二)互聯網理財產品

2000年以來,國內銀行理財產品蓬勃發展,拓寬了居民的投資渠道,銀行理財產品具有門檻不高,收益較穩的特點。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互聯網理財以其更加人性化和更加便利的特點,獲得了不少網民的熱捧。特別是余額寶等金融產品,沒有理財資金門檻,收益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對銀行存款形成了強大的分流作用。

(三)融資的脫媒

隨著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工具不斷豐富并不斷擠壓銀行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市場。另外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并沒有停留在交易端和負債端,而是拓展到了融資端。借助向與金融機構的不斷融合,通過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技術,構建出互聯網金融模式,成為信息技術與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興領域。從融資模式分析,互聯網融資質上是一種直接融資模式。但對比傳統的直接融資模式,互聯網融資具有信息量大、效率及風險較高等特點。證券直接融資市場具有體量大、歷史長、管理較為嚴格的特點,是傳統的直接融資市場;互聯網融資平臺是新興的直接融資市場,具有受眾面廣、管理較為松散的基因,具有草根性,兩種方式分別是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的代表。

二、金融脫媒對經濟社會管理及銀行業的影響

金融脫媒現象是我國市場經濟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時使得銀行業明顯受到資金脫媒壓力,負債超常規增長風光不再,普遍經受存款壓力。中小企業從銀行融資難度增加,成為利用其它方式融資的先行者,進一步加劇了金融脫媒效應。

包括互聯網金融等方式在內的金融脫媒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從正外部性來看,市場規模的擴大會產生規模經濟;從負外部性來看,隨著市場規模的劇烈擴張,加之監管滯后,市場失靈問題凸顯,金融市場的功能可能出現紊亂,金融及經濟社會風險增加,眾多P2P公司資金鏈的斷裂就是這種問題的現實反應。金融脫媒凸顯的問題及影響較為廣泛,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業監管相對滯后

結合發達國家金融發展經驗,金融脫媒及利率市場化等多重因素,將不可避免的促使銀行業綜合經營發展。就目前我國銀行經營模式來看,政策面上是分業經營,但現實中已經在逐步向混業經營的方向發展。近年來銀行業通過銷售理財產品,貴重金屬,保險投資以及介入投資銀行業務等,不斷向證券、基金、保險等領域擴張。而我國資本市場和其他金融監管發展相對滯后,存在諸多薄弱區。混業經營趨勢下的傳統分業監管架構導致監管相對滯后。金融混業經營已成為現實,但相應的綜合監管體制卻一直沒有啟動,各司其責的分業監管,往往出現監管的缺位。相對于金融創新的日新月異,監管制度卻往往不是無能為力就是疲于應付,亡羊補牢的措施往往伴隨著巨大的損失。

(二)金融脫媒對我國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負債資金來源受到影響,負債結構呈現出短期化趨勢。近年來,居民儲蓄存款大量流往股市、樓市和民間借貸市場,銀行吸收存款的功能逐步弱化,隨之而來的流動性風險和存貸比突破監管要求日益嚴重。

2.銀行業風險管理日益復雜。隨著金融脫媒的深化,金融產品也不斷推陳出新,這就對銀行業的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3.客戶渠道不斷消減。商業銀行傳統的優質大客戶貸款被直接融資市場分流,大客戶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度逐漸減輕。

4.利率市場化不斷擠壓銀行業的利潤空間。金融脫媒實現了利率市場化的價格發現功能,而且在互聯網金融的推波助瀾下不斷加劇。互聯網金融作為交易平臺,資金借方報價,貸方依據對流動性、風險等因素偏好選擇貸款對象,雙方議價成交,交易完全市場化。隨著利率市場化推進,金融機構不能再依賴央行的基準利率指導,只能主動在市場上尋找利率基準,利潤空間進一步被壓縮。

5.互聯網金融具備相當強的替代能力,進一步加深了金融脫媒現象。傳統銀行在金融業務中,具有資金中介的重要特點,而互聯網金融使商業銀行的中介功能弱化。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互聯網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平臺,充當資金信息中介,資金供需雙方利用平臺撮合,融資交易過程由雙方參與完成。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已能為客戶提供收付款等結算服務,挑戰傳統銀行結算業務。

(三)金融脫媒給商業銀行不但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轉型的機遇

金融脫媒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市場對銀行傳統中介功能提出的挑戰,倒逼銀行開展業務轉型,調整經營策略和模式,挖掘新的業務空間和利潤增長點,提供優質的服務。脫媒的校正效應將會減輕脫媒給商業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促進商業銀行擺脫對傳統收入渠道的依賴,通過創新金融產品來開源節流,增強非傳統業務盈利能力。

一些研究及目前發展的現實狀況表明,雖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會對金融市場、傳統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穩定形成一系列沖擊,但純粹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如不設物理網點的網絡銀行)無法從根本上取代傳統的金融機構與服務。具體來看,金融脫媒帶來的積極效應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同業業務方面的機遇增加。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金融同業機構增長也越來越迅速,銀行業的業務機會如同業存款、同業托管等也隨之增加。

2.證券質押貸款、并購貸款等新型金融將獲得發展契機。隨著資金資本市場的發展,銀行將有機會為企業收購兼并、企業證券承銷業務、金融同業公司等提供更多的資金服務。

通過資產證券化、互換期權、發行債券等工具,銀行業可以有效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補充流動性。

3.借貸資產借助資本市場實現轉讓。利用資本市場迅速發展的豐富投融資工具,銀行業可以擺脫傳統信貸業務的桎梏,利用債券、證券等新型資本市場工具滿足融資需求及轉出信貸資產,優化財務報表和資金來源,改變對存款業務的過度依賴。

4.拓寬銀行業務的客戶和渠道。客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業務的基礎,互聯網金融有助于拓寬銀行的客戶群體。

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球電商市場規模達22.1萬億美元,2013年到2018年,全球網購人數將增加50%,從10.78億增加到16.23億。互聯網金融浪潮下,銀行傳統目標客戶群可能發生改變,追求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的中小企業及個人客戶更傾向于通過互聯網參與各種金融交易。能夠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務的金融機構會得到新興市場和商務人士的青睞。

此外,傳統商業銀行模式在互聯網時代仍有優勢。商業銀行認知和誠信度高,基礎設施完善,物理網點分布廣泛,實體銀行可建立看得見摸得著的信任。傳統商業銀行除提供存貸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和支付結算通道外,一些特定金融業務需要專業人士經驗判斷和操作,信息技術無法完全替代。

三、銀行業應主動迎接金融脫媒的調整與挑戰

隨著科技及社會的加速變革,我國銀行業的經營環境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尤其是近年來國際局勢及金融危機帶來了巨大的不確定性,金融脫媒態勢加劇,對銀行業產生較大沖擊,須正確應對,因勢利導,順應金融脫媒的機遇與挑戰。特別是互聯網技術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將加速金融交易的脫媒,并對現行的法律與監管框架提出挑戰。

(一)建議監管機構對金融脫媒采取的對策

金融脫媒是經濟金融發展過程必然現象,是資源配置追求效率的必然要求,對宏觀經濟調控、實體經濟發展和金融企業管理具有重要影響。監管機構及市場參與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預判,科學規劃,才能趨利避害,獲得最大效益。我們應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來應對脫媒帶來的風險和挑戰。

一是有效的統計、監測和監控。準確的判斷來自于準確的數據,準確統計預測表內外業務對社會融資總量和貨幣供應的影響規模,提高頂層政策的前瞻性和有效性;關注銀行業表外業務,控制銀行業表內外資產的整體杠桿率,避免過度創新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強化對風險源頭的預測、預判和防范。

二是高度關注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風險。國內金融已經顯現混業經營趨勢,金融監管體系亟需及時作出相應的調整與改革,同時平衡好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的關系。

三是加強協調機制,實現金融監管全面覆蓋,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加強金融監管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賦予央行更大的系統性監管職能,建立央行主導下的常設金融監管協調架構。建立并完善跨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范,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業務統一監管標準。

(二)銀行業應對金融脫媒的幾個策略

金融脫媒仍將進一步深化,銀行業需要不斷更新經營理念和模式,加強業務創新,提升服務能力,降低對傳統業務的依賴,多方面開拓發展途徑。

1.建立健全金融脫媒環境下的運行機制,著力解決好管理機制和人力資源兩大關鍵問題。使經營機構的體制和機制能更好地適應金融脫媒背景下轉型要求,打造一支能適應金融脫媒市場環境的人才隊伍。

2.調整現有客戶結構,在鞏固大型客戶的基礎上,大力發展零售客戶和中小企業客戶。信貸集中度高企時雖然能帶來較高利潤,一旦該行業或大企業信貸萎縮,將產生較大不利影響。結合國際經驗的發展和大數據的分析,信貸投入最終以廣泛分布在中小企業和個人零售客戶為主,這樣的均衡結構有利于穩定的利潤形成和降低風險。國內銀行業要逐步加??中小企業和零售客戶的基礎夯實,而對大型企業則要在現有基礎上,加大發展投行機創新業務的力度。

3.大力推動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創新。長期以來,國內銀行主要依靠規模的擴張實現增長,是一種粗放式的發展方式。

篇(3)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使整個世界經濟收到了猛烈地沖擊,世界經濟一度癱瘓。為了避免再次爆發同樣危機世界經濟的危機,我們必須要聚焦到金融危機爆發的源頭―銀行監管。中國銀行監管制度針對金融危機所暴露出來的監管問題有應該做何種改變呢?本文將探究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分析國際銀行監管的指導文件巴塞爾協議,總結中國銀行監管制度的啟示。

關鍵詞

金融危機

金融衍生品

巴塞爾協議

金融監管

一、金融危機的成因

(一)爆發金融危機的導火索-金融衍生品

金融機構將來自各行各業的貸款進行打包而后分割,將這些本不同類的貸款組成一種新的金融衍生產品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這些原始貸款可能任意類型的貸款,總之購買CDO的人或機構一定搞不清楚所買的產品是由什么構成,也不知道自己的錢是貸給了什么樣的人。評級機構會給這些CDO打上很高的評級,這樣甚至沒有人會在乎自己所買的產品究竟是什么組成的。

(二)金融系統中的敗德行為

首先是被美國政府授予壟斷經營權三大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公司、穆迪公司和惠譽公司。長期以來,這三家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受到了美國金融監管部門的認可,并將其作為重要的監管指標來監督金融機構。但是面對導致金融危機的金融衍生品CDO時這些評級機構并沒有那么公正。

金融機構的經理人已經忘掉了自己對客戶的信托責任,導致了在委托與的關系中,委托人存在著信息劣勢,而人存在信息優勢,從而導致產生了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問題和道德風險(Moral Harzard)問題。經理人隨后完全不對其委托人負責,只在乎自己的交易量和利潤額。

二、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一)資本監管新框架

一級資本作為能夠無條件地吸收損失的資本,其主要構成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另外巴塞爾協議提出了核心一級資本的概念,并將其規定為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共同構成的資本。其次,巴塞爾委員會針對提高資本監管的靈活性,構建了多層次的資本監管框架。第一層的監管是對最低監管資本要求的提高,全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下限提高到6%,總資本要求最低8%。第二層資本監管中,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作為銀行衰退中用于緩沖損失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并確定最低為2.5%。第三層監管框架即為逆周期資本緩沖資本,以此來降低長期商業銀行運營的順周期性。監管框架第四層是系統性重要銀行的附加資本。

巴塞爾3對于杠桿率的計算方法做了詳細解釋:“分子項資本目前暫定為巴塞爾3中重新定義的一級資本,分母項風險總額包括資產負債表內總資產和特定的表外資產。”

(二)流動性風險監管新框架

巴塞爾3向全球監管體系引入了兩個獨立并互補的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定量指標: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凈穩定融資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兩指標實現了在流動性監管中的差異互補,對風險進行了盡量充足的覆蓋。兩指標在時間維度的側重上存在不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集中在短期流動性風險的防控,加強銀行在特定的壓力情境下30天內的現金流動能力。凈穩定融資比例在長期上加強商業銀行資金流動性及資產負債和業務融資的合理性。

(三)宏觀審慎監管

巴塞爾3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提出通過風險相關性分析等手段來維持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正常地運作與發展的宏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可以彌補微觀審慎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不足,一是可以防止順周期性使得經濟周期波動幅度的加大,二是可以防范微觀審慎監管不能防范的“共同謬誤”。故巴賽爾委員會構建了一套保證商業銀行穩健運營的工具體系,其一是逆周期緩沖來加強單個機構的彈性,其二是抑制過度信用增長和保護整個經濟體和金融體系的監管框架。

三、中國銀行業監管制度的啟示

(一)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統一監管和事前監管

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是多種因素最終導致銀行產生系統性風險而無法挽回,但在其過程中并沒有得到監管當局的重視。之前所沿用銀行業一貫的的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全面徹底地抵制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因為自身的利益而不對金融體系整體的風險負責。

(二)完善監管框架,建立跨市場監管機制

因為當今金融創新異常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跨市場間的金融產品普遍存在于市場中,跨部門的監管協調顯得日益重要。針對我國金融市場來說,金融綜合化還不完善,仍處于初級階段,所以就更應該在發展的初期打下聯合協調監管的基礎。加強監管機構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必要時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協調機構,加強跨行業監管。

(三)加強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危機的爆發表明,金融創新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金融監管系統落后于金融創新的步伐,那就極易導致金融風險。而金融創新的不透明性又加大了監管的困難。所以在金融創新監管中,首先要增加金融創新的透明度,要求金融創新產品能夠完全暴露其風險;其次加強金融創新的審查,提高金融創新產品的資本金要求;最后是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改正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四)注重國際間的監管合作,加強銀行業的跨境監管

金融的全球化導致了風險的全球化,如今金融市場上的波動會因為蝴蝶效應在世界上不斷放大。這就要求中國銀行監管機構謹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加大對跨境業務的審查和管理。一方面,對我國銀行在外業務進行嚴格管理,另一方面,更要加強跨國銀行在我國市場的金融業務的監管。但只有加強自身監管還是遠遠不夠的,要與各國監管機構進行協調和合作,實現跨境監管。不僅要監管金融跨國集團在我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還要通過國際間合作監管該公司的母公司或集體整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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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管存在的體制問題

我國在1993年以前的時候,銀行金融業根據當年的市場環境,曾近進行過有關銀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相關性嘗試,但是,當時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在當時形成了國家經濟相對過熱的局面,但是銀行業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卻監管的水平相對較低,在1993年左右,全國性的范圍之內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經濟形勢,當年銀行中大量信貸資金沒有流向生產經營的企業,反而并用于在市場中從事投機買賣的行為,導致當時國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混亂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時候,國家開始下決心整頓當時的金融秩序,重點對銀行等金融企業進行整頓。隨后我國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相互之間實行分業經營的經營模式。為了有效的加強管理,政府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工作。隨后我國的人大會議分別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確立了在我國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經營的相關模式。“

我國金融業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實行分業監督管理的體制對于我國當時的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進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相應的問題:在我國的大多數基層地區,監督管理機制還是很匱乏的;在一些城市當中,對金融業進行重復性監督管理的現象也是十分的顯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實現共享;機構型的監督管理部門與當時金融業務發展多樣化之間也存在著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顯的存在監管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怎么樣能夠更好的利用好現有的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資源,防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出現盲目性擴張的情況,避免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出現“各自為政”、“濫設機構”的情況,并將這些資源進行統一的調配,綜合利用,爭取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對金融監管的認識不充分

根據我國對國外金融監督管理的學習可以發現:我國在對銀行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過程,會出現因為實施監管工作任務的當事人個人在自身的學識水平、自身所處的金融地位、監管者本人的職業特征、國家相關政策在執行過程出現的差異,在認識上所發生偏差等而出現了不同的金融監管者就有不同的行為表達。如果我們從社會中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進行考慮,往往是金融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缺乏通盤性的考慮,再加上在一些基層地區,被監管者自身對監督管理工作不夠了解,認識也不到位。就出現了在一些基層地區,有些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時常出現違規經營的事情,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還存在著當地政府對金融監管不夠重視,沒有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義。

三、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不適合金融全球化的趨勢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仍然是對金融業進行分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這種體制有其自身的優勢:能夠讓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根據景榮市場的變化,來調整相關的貨幣政策,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貨幣政策的相對獨立。但是,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就不得不面對要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市場,允許國外的資本進入我國的金融市場中來,這樣,我國現行的分業金融監管就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斷也就逐漸的顯現了出來。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相互之間不能做到互通有無,而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又會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很難對實行混業監管的金融機構實現有效的監管工作。

四、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

借鑒國外對金融行業的監督管理的成功經驗,并對我國的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總結出這樣的相關結論:目前,導致我國金融行業處在潛在威脅的,主要存在兩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廣大的銀行顧客對銀行內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在銀行業等金融體系的內部存在著監管方面的漏洞,這兩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現在金融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最直接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維護顧客知情的權利,

五、宏觀審慎性監管問題

我國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觀審慎監管實體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難產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觀審慎監管的好處就在于:政府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金融市場有著很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隨時掌握最新的市場動態,對于金融市場中可能產生的行業危險進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問題也依然存在,全國大大小小的所有銀行業都歸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夠的權力對這行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目前全國各地的銀行金融機構是遍地開花,金融機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強進勢頭,各家銀行金融機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之下,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調配工作,這就對央行的監管權力提出了相應的挑戰,無形之中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壓力。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原有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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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管均衡性和持續性:金融全球化對銀行業監管的必然要求

金融全球化的趨勢還使得金融監管面臨著眾多的創新,它不僅體現在監管模式、監管方式上的變革,更多地還體現在監管的均衡性上。

所謂監管均衡,它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就是指監管當局在“監”與“管”的角色轉換中,監督與管理應適當分離,前者應重于后者。而長期以來我國中央銀行的監管是偏重于行業管理,“忽略”了監督,把管理行為視同于監督行為,變相弱化了監督的職責。從產權經濟學角度講,作為金融監管當局,它應處于第三者的中立位置上,不能既是管理者,又是監督者,那樣容易滋生道德風險和監管效率的低下。事實上,我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正是由于產權制度的不明晰才導致了其所有者、經營者、存款者與監管者四方之間角色的錯位和相互關系的模糊性,監管當局(中央銀行)不僅要注意風險的防范,還要指導商業銀行的實際運作,而銀行的經營管理者自身積極性卻并未真正調動起來,這不能不說與中央銀行監與管職責的重疊有著較大關系。

縱觀世界其他發達國家,其監管當局的監與管分別由不同的機構來操作。因為從法理上來講,銀行董事會是銀行的決策機構,負責經營決策和提出合理化建議,如在美國,銀行的經營管理是由自身的董事會負責,而銀行以及儲蓄性金融機構的監督則分別由財政部貨幣監督局(OCC)、儲蓄性金融監管局(OTS)、聯邦儲備銀行(FRB)、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州銀行局(SBD)等多家機構共同承擔。在英國,銀行的經營管理也是由自身的董事會負責,而證券與投資委員會的職責在于對銀行、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機構實行監督。

監管的第二層含義則是指監管當局的監管要自始至終貫穿于對被監管者運行的全過程中,不僅要注重監管規劃的制定、監管行為的實施,還要注重監管結果的落實,充分維護公平有序的銀行競爭秩序。

在監管當局事前監管上,主要包含監管規劃的制訂等方面。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其金融業監管部門制度的短、中、長期發展規劃同樣在監管實施過程中具有了相當的準法律效應,如美聯儲制訂的中期監管規劃,在指導美國監管當局監管商業銀行運作中就起到了較強的輔作用,具備了較強的威懾力。從客觀上講,我國加入WTO后,逐漸放松金融的部分管制勢在必行,而這部分金融管制的放松是以加強金融監管規劃的長期預見性為條件的。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必然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形成直接沖擊和提出新要求,這更應突出我國中央銀行監管規劃的系統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值得我國監管當局在制定“十五”期間金融業發展規劃中借鑒。

在監管當局事中監管上,監管重心應由市場準入向風險監管和市場退出方面轉移,以切實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要求強化銀行業風險監管的同時,應進一步完善市場約束機制。不難看出,對銀行的風險監管應是當今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監管發展的方向。所謂風險監管,就是指根據銀行資產質量、資本充足性、流動性、盈利性以及內部管理的評價,提高監管要求,及時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風險帶來的損失。它偏重于事前防范。風險監管體現在我國中央銀行具體監管事務中就是要逐漸由監管的第一階段向監管的二、三階段轉換,即向商業銀行開辦的新業務所面臨的市場風險和市場退出方面的監督傾斜。多年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過分注重市場準入監管(即監管的第一階段),而對風險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幾乎是空白,對商業銀行新興業務監管更是疲于應付,監管時滯性尤為明顯,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如中農信、海發行等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最終仍是以中央銀行的再貸款為代價才得以實施就是例證。這不僅弱化了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乘數效應,削弱了市場懲戒的約束機制,而且扭曲了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助長了一定的道德風險,使市場產生錯誤預期。

在監管當局事后監管上,應建立起激勵和懲罰的雙重機制,嚴格落實監管結果,樹立監管當局權威。要形成一種機制,對于被監管者必須遵循監管的條件要求,否則其逃避管制的成本要遠走高于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使其得不償失而不得不收斂其“不軌”行為。由于我國尚缺乏有效的處罰標準,一些法規量性規定不足,許多具體事務和除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實際運用中操作性不強影響了監管質量外,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于簡單(就是有明文規定的執行起來也往往大打折扣),相當多還停留在重輕處罰的層次上,監管當局權威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戰。

三、制度約束:金融全球化中我國監管當局面臨的最大難題

(一)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

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的《新資本充足率框架》,將信息披露作為確保銀行資本充足的一個內在要求,要求銀行應向公眾披露資本結構、風險構成及資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監管當局(中央銀行)也應促進被監管者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強制被監管者進行信息披露,并以此建立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國外監管當局的通行做法是通過立法強制被監管者適時、真實披露應披露的所有信息,讓公眾知曉,并輔以嚴格的處罰措施進行懲戒。而我國銀行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則嚴重滯后,盡管在此方面社會公眾并沒有更多迫切的要求,但這是建立在以國家的信用為擔保的前提下。因為眾所周知,一旦某銀行出現了倒閉、破產,國家不會坐視不管。而加入WTO后,央行監管必然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向以市場約束的方向轉變,外資銀行同樣會倒逼監管當局要享受與中資銀行同樣的待遇,而一旦外資銀行由于信息披露的不真實導致了其經營的虧損、倒閉,難道也要監管當局進行補償嗎?

(二)現行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

以1995年《人民銀行法》出臺為起點。我國銀行監管走上了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核心,《商業銀行法》為基礎,各種銀行監管規章制度相配套的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簡稱“六法一決定”。但應該看到,現行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已經無法滿足加入WTO后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及監管標準國際化趨勢的需要。具體體現在:

(1)《中國人民銀行法》解決了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管授權問題,但其規定過于原則。應針對現行法律中的薄弱環節,盡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準則制度,完善中小金融機構聯合、兼并、重組的法律規范以及金融新業務中的法律制度(如商務在銀行業上的運用等)。

(2)《擔保法》規定抵押物只能是不動產,而國外擔保抵押形式很多,包括:信貸資產、實物資產、或有資產(應收帳款)等。

(3)現行的處罰手段不適應風險監管需要。目前,中央銀行對被監管對象的處罰手段包括:警告、罰款、賠償損失、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責令停業整頓、接管、吊銷經營許可證和撤消等,其中,罰款是實際執行中運用得最多的強制性措施。由于法律規定的處罰限額偏低,相對商業銀行違規所得來說,處罰金額無關輕重,因此,對處罰對象起不到預想的效果,使監管當局處于一個被動和尷尬的境地。

(4)銀行監管法律涵蓋范圍窄,與綜合監管趨勢不相適應。國外發達國家實施綜合監管時,除對銀行實施全面風險監管外,也需對銀行的母公司及其境外附屬機構實施風險監管。我國現行監管法律只授權人民銀行在市場準入審批時審查股東資格,無權對銀行股東財務狀況實施審查,也無義務對商業銀行附屬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的市場化、國際化步伐不適應銀行業發展的需要

隨著國內銀行內控制度的日益完善,加之上市步伐的加快,銀行演變趨勢必然是逐漸成為產權制度明晰、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商業銀行。從目前國內現狀看,首先,上市銀行的監管主體呈多元化現象,若中央銀行監管手段和方式市場化步伐依舊,將難以有效發揮其對上市銀行的監管作用。其次,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推進,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領域的協調與合作得到加強,逐步形成了各國監管當局普遍接受的監管原則和標準。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75年、1997年和1999年分別出臺《對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和《新資本協議》,這些文件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各國銀行監管的標準制定已經或正在產生廣泛影響。我國即將加入WTO,該組織委員會文件——GATS及FSA協議中有關銀行監管規則,如市場準入、國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國待遇和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目前我國監管的國際化水平較低,加入WTO后必將給監管工作帶來極大的挑戰。

四、監管國際化:構建具有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新框架

(一)積極培育適應我國市場新秩序的監管模式

對于轉型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究竟適合哪種監管模式,在全球經濟界仍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由于轉型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其商業化進程還較為短暫,金融業發展還處于相對稚嫩階段,而往往欠發達國家央行行使商業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又較發達國家更為充分,一身兼二任,既扮演金融監管的角色,又執行貨幣政策的目標,這有助于在發展中規范商業銀行的種種“不良”行為,盡量降低其在轉型中的金融風險和機會成本,積累監管經驗,維護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我國目前仍處于發展中國家,金融監管實行分業監管是基本適合當前國情的。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延伸,世界銀行業的經營模式也將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是大勢所趨,銀行監管相應也將發生轉變。

綜觀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其監管體制改革正由分業監管向綜合監管的模式轉變。美國自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化法案》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合為一體,實施混業監管的策略;德國財政部所屬的三個各自獨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聯邦貸款監督局、聯邦保險監督局及聯邦股票交易監督局)也合并成德國聯邦金融市場監督局;日本大藏省也是單獨列出一個專門機構從事對該國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目前我國入世在即,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將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面臨更嚴峻的挑戰。“治已病易,治未病難”,因此建議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密切關注金融市場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征,積極培育適應我國金融市場新秩序的監管模式。

(二)培育銀行監管的微觀基礎,堅定監管市場化和國際化步伐

我國有效的銀行監管應強調監管成本最小化和監管效率最大化原則,減少監管當局的審批環節和高成本的檢查活動,充分發揮銀行和中介機構監督管理的作用,明確銀行信息披露責任和范圍,建立健全市場約束機制。同時,應引進和國外先進的銀行監管經驗、工具和手段,適應國際慣例,使監管工作和銀行運行與國際接軌。同時,加強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當局聯系,加強國際監管合作,提高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重點后移,著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銀行體系安全

在金融監管日益嚴格的今天,金融機構通過不斷進行金融創新來逃避監管。在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動態博奕中,監管對象將削弱內部控制機制,加之我國信用意識薄弱,金融市場環境不佳,銀行內控制度約束作用更加弱化。因此,監管當局應盡快實現銀行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風險管理和建立退出機制轉移,督促銀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保持資本充足,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評估金融創新的風險狀況,控制金融創新風險,減少和消除銀行風險的傳染,確保銀行體系安全。

(四)加強監管長期規劃,實現持續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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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國政府不當的房地產金融政策為危機埋下了伏筆

為了刺激內需,在上世紀30年代和70年代,美國政府分別設立了房利美和房地美。“兩房”雖是私人持股的企業,卻享有政府隱性擔保的特權,因而其發行的債券與美國國債有同樣的評級。從上世紀末期開始,在貨幣政策寬松、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速度加快的情況下,“兩房”的隱性擔保規模迅速膨脹,其直接持有和擔保的按揭貸款、以按揭貸款作抵押的證券由1990年的7400億美元爆炸式地增長到2007年底的4.9萬億美元。在迅速發展業務的過程中,“兩房”忽視了資產質量,這就成為危機爆發的“溫床”。

(二)美國貨幣政策推波助瀾

為了應對2000年前后的網絡泡沫破滅。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聯儲連續13次下調聯邦基金利率,從6.5%降至1%的歷史最低水平,而且在1%的水平停留了一年之久。低利率促使美國民眾將儲蓄拿去投資、銀行過多發放貸款,這直接促成了美國房地產泡沫的持續膨脹。此外,美聯儲的貨幣政策還“誘使”市場形成一種預期:只要市場低迷,政府一定會救市,因而整個華爾街彌漫著投機氣息。然而,當貨幣政策連續收緊時,房地產泡沫開始破滅,低信用階層的違約率首先上升,由此引發的違約狂潮開始席卷賺錢心切的金融機構。

(三)金融衍生品的“濫用”,拉長了金融交易鏈條。助長了投機

“兩房”通過購買商業銀行和房貸公司流動性差的貸款,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轉換成債券在市場上發售,吸引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購買,而投資銀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術,再將其進行分割、打包、組合并出售。在這個過程中,最初一元錢的貸款可以被放大為幾元、甚至十幾元的金融衍生產品,從而加長了金融交易的鏈條,最終以至于沒有人再去關心這些金融產品真正的基礎價值,這就進一步助長了短期投機行為的發生。

(四)監督的失職加劇了危機的形成

如果說次級抵押貸款及其證券化的參與者是受利益驅使而忽視風險的話,那么美國金融部門沒有予以及時監管則是巨大的失職。受制于不干預市場的傳統,盡管美聯儲等金融監管部門早就已經開始注意到貸款標準的放松,但是美聯儲并沒有及時的規范金融機構的某些行為,錯失了防范危機的好時機。而且美聯儲還在一邊不斷加息的同時,另一邊卻繼續鼓勵貸款機構開發并銷售多品種次級房貸,直到2007年3月美國新世紀金融公司瀕臨破產,次貸危機爆發后,美聯儲等才對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使更多的貸款公司主動或被迫迅速收縮住房抵押貸款,住房市場需求不可避免的受到影響,加劇了危機的形成。

二、美國金融危機給我國銀行業監管的警示

(一)鈦識和防范房貸的市場風險

一方面銀行商業化進程中,銀行貸款的自使得銀行貸款方向會因國家的產業政策的調整而帶來風險;另一方面因企業的違規經營也會使企業因市場變動存在的經營風險通過貸款轉化為銀行風險。當市場向好時,房地產價格上揚會提高抵押物的市值,誘使銀行不斷地擴大抵押信貸的規模。但是,當市場發生逆轉時,房價走低,銀行處置抵押物變難。即使拍賣抵押物,其所得收益也不足以償還貸款。這不僅給貸款銀行帶來大量的呆賬壞賬,還會危及銀行體系的安全及整個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銀行需要在風險和收益中做出理性的選擇,提高識別和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二)利率和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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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11-005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13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里根大樓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它號稱自“大蕭條”以來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國朝野從政府到國會、從法律界到學術界對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機的全面反思,在美國金融史上有望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比肩的金融監管里程碑,將使華爾街開啟新的金融時代,同時對整個世界金融業發展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多德-弗蘭克法案》的主要內容

《多德-弗蘭克法案》涵蓋內容非常廣泛,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大方面,其中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和消費者金融保護是其兩大支柱性內容。

(一)建立新的監管協調機制

為改變多頭監管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痼疾,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成立新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1]。該委員會由財政部牽頭,其成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及七家金融監管機構的高級官員,主要職責在于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改革重組了銀行監管機構,將儲蓄機構監理署(OTS)合并到貨幣監理署(OCC)中,其部分職能轉移到美聯儲(FR)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改革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權力,改革后美聯儲不僅名義上擁有消費者金融的監管權力,而且將擁有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職能,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各業界的大型機構均被納入其監管范圍之內。針對此前保險業沒有聯邦監管機構的制度空白,財政部將成立新的監管辦公室,與各州監管部門聯合監管保險公司。同時該法案設立了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給予FDIC破產清算授權,將FDIC的清算職能擴大到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在超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對其采取接管、拆分、清算等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

(二)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非常重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一是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為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美聯儲應當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對并表資產不低于500億美元的銀行控股公司和受美聯儲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定一套審慎監管標準。這些審慎監管政策包括:設置最低資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桿率指標、加強風險管理、危機處置規劃定期報告制度、設置集中度限制、定期壓力測試、設置短期債務限制、計提應急資本、加強流動性要求、強化公共信息披露。美聯儲還可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判斷認為必要的其他審慎監管標準。更為重要的是,為防范系統性風險,FSOC將獲得“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在2/3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產剝離,同時可以直接否決大型金融機構間相互購并申請。

二是引入修訂版的“沃爾克規則”,對大型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直接限制。其內容包括:限制銀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營交易;限止銀行擁有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禁止銀行做空或做多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這一建議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機構杠桿率,限制其風險敞口,使一些機構可能不得不“自廢武功”,剝離或縮減部分帶來豐厚利潤的業務,從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發生。

(三)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

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版圖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創立被稱為“華爾街新警長”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這一機構將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資產規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信貸機構和各類金融中介實施監管,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該機構設立在美聯儲系統內,但保持獨立的監管權力,可以獨立制定監管條例并監督實施,擁有調查和強制執行的權力,署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加強了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一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特別加強了對場外交易(OTC)衍生產品和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的監管,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實施衍生產品交易中央結算;二是要求銀行分拆掉期業務,要求銀行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數金屬掉期等風險較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自身僅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以及金銀掉期等業務;三是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四是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行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五)將“影子銀行系統”納入監管框架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影子銀行系統”納入嚴格監管的大框架之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大型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要求其在美國證監會(SEC)登記,接受強制性的聯邦監管,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模或特別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這令對沖基金的客戶非常抗拒,因為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將曝露其身份,從而影響詢價以及市場交易。

(六)加強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一步加強了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一是制定新的嚴格規定,以保證投資顧問、金融經紀人和評級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強調華爾街經紀人的受托職責,即客戶利益高于經紀人的自身利益。加強SEC的監管職能,在SEC內部成立投資者顧問委員會和投資者保護辦公室。針對信用評級機構,新法案在SEC中成立專門的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評級公司的內部運作、評級方法、歷史表現、報酬來源等等;降低評級公司與被評級機構和承銷商間的利益關聯度,在評級公司人員跳槽至客戶方時實施離職審查;允許投資者對“惡意和輕率”的評級行為提訟;鼓勵建立內部信用評級標準,降低監管方和投資者對評級公司的依賴;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擁有摘牌的權利[2]。二是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包括使用人參與董事選舉、對管理層薪酬擁有不具約束力的投票權;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

二、《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不僅在美國金融版圖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也將給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業帶來一定的影響。總體而言,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相對有限,但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一)對目前業務影響有限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主要集中在與消費者直接相關的零售金融以及金融衍生產品領域。而我國商業銀行中,目前只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在美國設有分行,并且其分支機構業務都繼承了國內商業銀行的傳統,很少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另外由于牌照的限制,也很少從事零售金融業務,資產規模占相應總行資產規模的比重較低。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與中資銀行目前的業務結構相關度不高,對中資銀行業務方面的影響十分有限。

(二)經營合規成本可能提高

《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擁有500億美元或以上資產的大型銀行機構將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定義,這將包括全球資產達500億美元,且因為擁有美國分行、處或商業貸款子公司而被視為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非美國銀行,以及任何控制此類非美國銀行的非美國公司。《多德-弗蘭克法案》為美聯儲如何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執行從嚴標準提供了相當大的靈活性。雖然目前不能確定美聯儲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具體執行什么樣的從嚴標準,也不清楚美聯儲將如何能夠以較為有效的方式將這些標準適用于非美國銀行機構,但有兩點需要關注:一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就相關要求針對某家銀行機構(包括非美國銀行)或某一類別公司的風險、規模、復雜性、活動及其他因素作出量身定制的修訂;二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對國民待遇及競爭機會均等原則給予適當的考慮。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均遠超500億美元,屬于“包括在內的銀行控股公司”。一旦美聯儲確定的從嚴要求適用于所有非美國銀行機構,并且其監管要求又高于我國監管要求,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的經營合規成本將被迫提高。比如將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資本要求,或者更改公司治理架構,或者為滿足美國監管要求而編制解散方案,或者進行額外的壓力測試等等。

此外,法案的一些規定也將會直接增加非美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如兩年過渡期后設立的金融研究辦公室所需資金將來自于資產達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機構以及系統性重要的非銀行機構提供的監管費用;美聯儲還要求資產達500億美元及擁有美國分行或處的非美國銀行交納對其進行檢查和監管的費用。

(三)延緩相關戰略推進節奏

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以及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大型銀行以及部分中型銀行紛紛開始推進國際化、綜合化戰略。但《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實施將可能延緩我國銀行相關戰略的推進節奏。就國際化而言,法案對系統風險的嚴格監管可能導致銀行對規模過大心有所忌,不得不壓縮部分海外業務。同時,合規成本的可能提高,將會使我國銀行在美國拓展業務變得更加謹慎,特別是法案著重保護的與消費者相關的零售金融業務。就境外綜合化而言,法案所體現出的對全牌照趨勢的排斥以及零售金融、衍生金融產品的諸多規定使得商業銀行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面臨更大的政策風險,綜合化經營的成本將顯著提高。

(四)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有限,但將間接影響其他國家乃至國際層面金融監管潮流,這一點必須引起重視。考慮到美國不僅處于金融領域發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監管組織具有主導性的發言權。作為世界金融規則的主要制定者,其國內金融改革法案必將深刻影響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討和未來的新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其法案中的部分條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為國際組織制定的所謂全球規則。特別是對大型銀行更嚴格監管資本的規定以及“沃爾克規則”對銀行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監管等,可能意味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黃金時期已經終結,后危機時代全球正邁向更全面、更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及建議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均屬于《多德-弗蘭克法案》需要接受較嚴格監管的大型銀行機構,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應對該法案帶來的可能影響。

(一)深入研究《多德-弗蘭克法案》

根據美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加強法》,1991年12月19日后成立的外資銀行分行不能在美國開展10萬美元以下的零售業務。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在美國設立的分行主要提供企業存款、企業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等傳統銀行業務,資產和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盡管如此,對各家志在不斷提高國際影響力的銀行而言,仍也有必要對《多德-弗蘭克法案》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密切跟蹤美國監管當局的后續具體的監管細則。一是全面深入評估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現有業務的影響;二是在開展經營活動時要特別注意新法的有關規定;三是密切跟蹤美聯儲的監管文件,特別是針對非美國銀行的具體監管規范,適時評估其對我國銀行業海外發展戰略的影響。

(二)審慎開展各類政策性風險高的業務

《多德-弗蘭克法案》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理念將由“放松監管、放任創新”轉變為“加強監管、規范創新”,這將加大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政策性風險。為此,我國各家銀行必須在保證合規的前提下,審慎開展以下各類業務。一是審慎開展零售金融業務。危機前消費金融工具的不透明以及危機最終部分由納稅人買單激起了民怨,迫于政治壓力,法案成立了CFPA并賦予其相當大的權力,以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這將進一步加大從事零售金融業務的合規成本,特別是對監管法律及慣例了解不夠透徹的非美國銀行而言。二是審慎開展衍生金融產品業務。根據新法案,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銀行將接受從嚴的資本及監管要求,并將面臨多頭監管。三是審慎開展“影子銀行”類業務。盡管法案最終對“沃爾克規則”作了稀釋性的修訂,但這已表明美國監管當局開始排斥混業經營的監管取向。如果過渡開展各類“影子銀行”類業務,將可能引起美國監管當局的重點關注。

(三)穩步推進相關戰略

《多德-弗蘭克法案》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將對非美國銀行在美國開展業務帶來更多的困難,從而給中資銀行國際化戰略以及境外綜合化戰略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但筆者認為,我國各家銀行仍應繼續堅持相關發展戰略毫不動搖,美國仍應是我國銀行拓展業務的重要目標市場,我國銀行需要做的是密切跟蹤美國監管動向,綜合評估各種成本,趨利避害在 美國進一步拓展相關業務。一方面,雖然《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銀行從事自營交易進行了諸多限制,但也應看到法案沒有完全照搬“沃爾克規則”,而是作了弱化的修訂,并沒有完全限制混業經營,美國不會重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時代,適度混業經營仍是國際金融業經營發展的主流趨勢;另一方面,未來階段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不會逆轉,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我國跨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的企業仍會快速增加。在經濟金融全球化過程中,美國經濟金融仍將會占據主導地位。

(四)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金融危機之前,美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視為標準樣板而被新興經濟體的金融改革效法,加上考慮到美國在國際監管組織中處于主導性的話語權,《多德-弗蘭克法案》更為深遠的影響是將開啟全球加強監管的新時代,這無疑將給商業銀行帶來更多的新挑戰。面對新挑戰,我國銀行業唯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盈利新模式,提高盈利水平。監管取向的變化、資本要求的提高以及合規成本的不斷增加必將影響到商業銀行的業務模式及盈利能力。二是以經濟資本管理為主軸,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這一方面是合規要求使然;另一方面更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需要。三是以合規為前提,努力提高創新能力。在未來階段,金融創新與加強監管將會相伴而行。對金融機構而言,金融創新永遠是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增強生命力的制勝法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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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應采取的政策原則

我國在今后較長的時期內仍宜采取三種政策混合,即采取“對等互惠為主,適當保護為輔”的政策,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公平競爭為主,對等互惠為輔”的政策過渡。具體來說,在外資銀行準入方面采取保護主義和對等互惠兩者并重的作法,在具體運用方面采取靈活態度,達到對外資銀行既有一定限制又充分利用的目的,在業務監管方面,目前及今后一個較長時期宜采取非完全的“國民待遇”政策。

(二) 進一步建立健全外資銀行的法制體系

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相對滯后,因此難以有效地以法律手段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導致了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外資銀行的違規行為。因此,我們應加快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修正、完善工作。一方面,要立即著手清理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分清哪些規定是WTO基本原則所禁止的,那些規定是需要修改的,并及時向國內外公布清理結果。對于需要修改的,抓緊完成修改工作。另一方面,我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遵照《巴塞爾協議》關于東道國與母國監管的合理分工原則,并針對外資銀行在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根據WTO協議的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法》及其《實施細則》,作為與《商業銀行法》平行的基本法律,使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有法可依。在《外資銀行法》中可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監管原則、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經營及風險管理、市場退出條件、違法處理等方面做出詳盡的規定,并保證這些規定和要求的科學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 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建立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審慎監管制度

1.建立外資銀行分級牌照制,對外資銀行網點實行總量控制。

分級牌照制符合國際慣例,以本、外幣業務開放為主線,客戶對象為輔線,對外資銀行業務分級限制。實行分級牌照制既可將抗風險能力不同的銀行進行區別監管,又能充分調動外資銀行抵御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自覺性。對外資銀行的網點(現代技術條件下的網點還包括ATM、自助銀行和網絡銀行終端)進行總量控制,還要考慮到收購兼并和現代技術對網點的影響。

2.在屬地監管的基礎上全面實施并表監管。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關于跨國銀行國際監管交流和合作的原則要求,并表監管有利于實現對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總體經營狀況進行監督和控制,保證外資銀行整體在華系統穩定的目標。另外,外資銀行也將帶來紛紜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中央銀行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多元化和現代化,吸收國外銀行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利用現代化和統計、分析方法進行風險監管的量化,盡快建立起早期風險監測、識別、預警和控制系統。

(四) 積極創建社會監督機制

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需要借助于市場力量的制約,即除企業自身在合理有效的監管下的反向激勵因素外,銀行監管還應該借助于企業和監管主體之外的市場監督。市場主體中的投資者以及其他各種中介機構,如提供交易服務的交易所,提供為銀行業務配套的審計、法律服務等專業中介機構等等,都由于自身的利益地位而產生了對銀行經營進行監督的自發動力。而作為金融服務接受對象的消費者群體,對所面對的金融服務和服務提供者行為的知情權的訴求,是“用腳投票”力量的典型主體,對金融機構的供給行為起著重要的促進與制約作用。因而,國內的銀行監管當局,應該充分利用這一點,充分培育外資銀行的外部市場力量,以合理,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來放大外資銀行的自我風險管理效應。

(五) 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

在全球金融市場日益融合的環境中,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必須依賴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我們應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跨境銀行業監管原則,加強同在華外資銀行母國的監管當局的溝通和聯系,以便從全球角度分析該機構。同時我們也有義務向其母國的監管機關提供信息。

二、外資銀行監管的微觀方面

外資銀行監管的微觀方面即是監管的具體策略和措施,一般說來有:

(一)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對市場準入的適當限制目的是引進雄厚、信譽卓著、經營作風穩健的外資銀行以及堅持適度引進的原則,以適應國內經濟、金融形勢。市場準入一般包括:

1.資格要求。當前一些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調往國外,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初衷相悖,因此,我們應該嚴格要求其按營運資金的30%以中央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于央行或其指定銀行,杜絕外資銀行做無本生意。另外,關于經營狀況要求,一般允許經營業績良好的外國銀行進入,如加拿大將最近5年內經營狀況良好、收益較佳作為準入條件之一,后者一般要求母國金融監管體系較完善,母行實力雄厚且與我國銀行或企業有一定年限的業務往來關系。

2.設立的限制。包括地域限制、數量限制和形式限制,引進外資銀行要適當考慮當地經濟金融發展需要和全國整體布局的需要,切不可盲目引進,在數量上也要適度,否則非但達不到引進的目的,反而還會給國內金融業乃至經濟帶來沖擊。目前,外資銀行分行占在華外資銀行的絕對主導地位,占90.8%,而合資、獨資銀行占4.6%,這主要由于我國監管體系還不完善,但隨著我國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今后應適當多發展中外合資銀行。

(二) 業務經營監管。對外資銀行業務經營監管的目的是減少或消除外資銀行經營風險,保護國內尚缺乏競爭力的金融業。具體有如下兩個方面:

1.限制業務經營范圍。

鑒于放開人民幣業務對我國金融業的負面影響比較大,因此在不違背WTO規則前提下制定一些限制措施是有必要的:①在人民幣資金來源上限制。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四個渠道:一是部分資金按外匯牌價兌換成人民幣,作為營運資金使用;二是以其從母行調入的外匯向當地人民銀行抵押取得人民幣;三是吸引三資企業人民幣存款,外資銀行人民幣貸款企業的轉存款;四是利用同業拆借取得人民幣資金。人民銀行可制定措施從上述渠道限制外資銀行的人民幣資金來源。②在人民幣資金運用上限制。規定貸款只能用于對三資企業和其他經批準的企業貸款。同時要求其貸款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制定一系列控制比例,包括準備金比例與國內銀行一致、本外幣業務量比例,存貸款比例等,并要求人民幣利率符合人民銀行有關的規定。

2.再貼現和同業拆借市場進入限制。嚴格限制外資銀行利用向中央銀行再貼現或再貸款的權利。目前在上海已允許外資銀行有條件的進入同業拆借市場,但要對拆借資格、金額及用途進行跟蹤監管。

(三) 強調預防性風險監管。我國的《管理條例》雖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監管有一些具體規定,但仍是一個相當薄弱的環節,風險監管的主要環節是稽核檢查,防止和減少外資銀行違法違規、違章違紀行為,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新資本協議》及各國國際監管合作上達成的默契建立一套嚴密的風險及資產監管的報表體系,要求外資銀行按規定遞送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定期對資本風險資產比例進行考察,逐步建立起對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的預警和監測系統,從而使稽核檢查實現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四) 做好對金融機構非常時期的監管。所謂非常時期的監管是指當金融機構的風險顯象化,必須在短期內予以解決時,監管當局采取的救助、接管、兼并和關閉破產等監管措施,其中尤為重要的是建立風險處置安全網以防止個別機構的風險擴散為區域性甚至系統性金融風險,保障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該安全網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合乎國家法律和國際慣例的市場退出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等。

(五) 完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制度。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有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即稽核監督部門負責現場檢查,職能監督部門負責非現場檢查。整體上,這一做法有利于監管部門對外檢查的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檢查或檢查遺漏,有利于連續地、系統地對某一機構或某一具體問題開展跟蹤監管,但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具體來說,須注意如下幾點:

1.明確和協調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的職責分工。一般而言,綜合性現場檢查在被檢查單位、檢查頻率和檢查步驟安排上要與職能部門協調一致,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因為問題的處理還需要職能監督部門督促落實。與此同時,職能監督部門仍需根據非現場檢查發現的某些具體問題開展專題性現場檢查,以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及時性。這樣才能形成有分有合,規范運作

的規范體系。

2.合理確定檢查內容。以往的檢查大都傾向合理性、合法性檢查,而對外資銀行的測評和監控似顯不足,有必要加大對外資銀行風險性檢查力度。

3.規范檢查方法,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考核相結合的現場檢查制度。我們可以引入CAMEL和ROCA標準進行評審。每次檢查后都根據評級結果給予銀行一個綜合評價,如穩健的銀行、一個被發現有缺陷的銀行、有問題的銀行、處境艱難的銀行、極可能倒閉的銀行,并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監管措施。

(六) 借鑒國外監管經驗

1.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的深度。

以美國為例,美聯儲已建立起一套比較完善的培訓體系,從初級到高級有不同的培訓目標、內容及教材。要想成為一名有簽字權的檢查人員,必須經過2到3年的培訓,經過兩次正式的考試才能拿到華盛頓總部簽發的檢查員證書。另外,美聯儲在對監管人員進行專業化培訓的同時,還實行了合理的專業化分工,將非現場財務分析人員和機構聯絡人分開,機構聯絡人員和現場檢查人員分開。

相對于我國,監管人員多數是在工作實踐中學習,沒有針對監管人員的培訓計劃,這就造成監管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無法達到統一的監管標準。而且,我國目前的外資銀行監管人員是全能型監管人員,既是財務分析員,又是現場檢查人員,還負責機構的日常聯絡,由于監管人員涉及的環節過多,監管工作無法深入進行。

2.設置在華外資銀行綜合監管員,負責協調對外資銀行所有在華分支機構的監管工作。

我國對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的監管實行屬地監管的原則,各地人民銀行分行分別負責對所轄范圍內外資銀行分行的監管,很多人力、精力用在對分行具體業務的監管檢查上,而沒有從總體風險控制角度來把握外資銀行在華業務風險。而設置外資銀行綜合監管崗位,可以獲得外資銀行在華風險暴露的總體狀況。

3.強化監管的量化分析:我國監管的最大弊端在于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和簡單的定量分析上,而要進行有效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量化指標是關鍵。

美聯儲為各外國銀行分行及子公司建立了一個的評級體系,從風險管理、業務管理、法規遵守、資產質量等幾方面對外國銀行分行及子公司進行評級,以此作為掌握外資銀行經營狀況和系統地把握其潛在風險的一種工具,并且對不同類型的外資銀行采用不同的監管方法。

外資銀行在中國既有分行,也有法人附屬機構,外資銀行的機構類型不同,風險也有所不同,因此,對分行的監管和對獨立法人的銀行的監管應有不同的側重。但我們目前對所有的外資銀行都使用CAMEL評級方法,并沒有根據監管對象的具體情況修正相應的評價標準。例如CAMEL評級體系中的C和L,即資本和流動性分析對分行并不適用,因為分行沒有自己的資本結構,而且由于存款來源的限制,流動性更多依賴于總行,因此,對于分行,監管當局更應注意其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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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1)01-0002-05

一、引言

2008年下半年爆發的自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國際金融危機,對各國銀行業監管是一場重大考驗。這次金融危機暴露出一些國家的銀行業監管制度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加強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已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為了保證我國銀行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對我國經濟建設繼續提供有力的支持,建立基于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的新型銀行業監管制度是當務之急。

這次金融危機說明美國金融體系一直存在巨大的系統性風險。導致美國次貸危機的主要原因有:低利率的貨幣政策、發達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商業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及其脆弱性、松化的金融監管。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對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的忽視和宏觀審慎監管不足,長期以來,以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格林斯潘為代表的宏觀金融管理高層過份堅持自由放任的思想,缺乏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的意識,信奉“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和“幾個監管者比一個好”的理念。在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又缺乏有效防火墻的情況下,低利率的房貸政策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杠桿效應使泡沫迅速擴大,在這一宏觀審慎監管缺失的金融體系中,系統性金融風險引致大面積危機的爆發就在所難免。

國際金融危機也暴露出《巴塞爾資本協議II》的一些不足,其中突出的就是缺少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框架。《巴塞爾資本協議II》強調了商業銀行風險的精細化管理,并提出了一攬子實施的方法和方案,這些方法是值得充分肯定并需要繼續推行的;但其忽略了在精細化計量條件下資產和風險對市場的高度敏感性,及其所導致的順周期效應,國際金融危機促使各國重新考量其金融監管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重新審視《巴塞爾資本協議Il》對商業銀行監管的要求。一些美歐國家監管當局紛紛提出重構金融監管框架,把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作為改革的主要目標。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標志著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正在發生重大改變,旨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巴塞爾委員會正在著手完善監管規則,已提出《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III》,2010年9月12日,27國已就該協議草案達成一致。《巴塞爾資本協議III》的正式頒布將對銀行業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國銀行業在這次危機中雖然基本上保持了平穩運行,但是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建立的時間比較短,相關的工作基礎比較薄弱,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不高,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方面存在諸多不足。我國應以美國金融危機為借鑒,改革現行的銀行業監管制度,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

二、相關文獻綜述

系統性金融風險通常是指金融風險從一個機構傳遞到多家機構、從一個市場蔓延到多個市場,從而使整個金融體系變得極為脆弱的可能性。系統性風險具有突發性、傳染性和外部性。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前,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的相關理論都沒有對系統性風險防范給予足夠的重視,而理論上的局限也導致了應對系統性風險的政策工具的缺乏,長期以來各國銀行監管機構普遍偏重于微觀審慎監管。金融危機表明僅僅偏重于微觀審慎監管已不足以防范系統性風險。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的是宏觀審慎監管(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出現在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公開文件中,它強調的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安全,通過制定全面的金融穩定性政策來預防危機的發生(BIS,1986)。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提出金融穩定評估規劃,為成員國提供其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評估,但宏觀審慎監管依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無論在研究還是實務層面的進展都比較緩慢。本次國際金融危機后,宏觀審慎監管才得到了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巴塞爾委員會主席、荷蘭中央銀行行長Nout.Wellink(2009)指出,未來監管體制安排的宏觀審慎取向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擴充,要投入更多資源用于研究金融機構之間關系以及機構與整個金融環境關系,監督和監管機構則應該力爭找到用有限的資源“反制”銀行業系統風險積聚的辦法。由美聯儲原主席保羅。沃爾克領導,歐洲央行行長特里謝、英格蘭銀行行長默文,金、薩默斯、克魯格曼、周小川等組成的30人小組了《金融改革報告:促進金融穩定的框架》,提出的第一條金融改革指導性原則就把審慎監管的根本目標定位于“維護穩健的金融體系,防范系統性風險”(30人小組,2009)。美國政府自2008年以來提出了三份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金融監管改革框架》和《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G20在倫敦峰會、匹茲堡峰會達成的共識也均把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作為重要內容,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

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各國學者還從《巴塞爾資本協議II》人手對宏觀審慎監管進行了深入剖析,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監管資本、準備計提方式和公允價值核算的順周期性問題。根據G20金融穩定論壇(2008)的解釋,順周期是指金融部門與實體經濟之間動態的相互作用(正向反饋機制),這種相互依存的作用關系會擴大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并造成或加劇金融部門的不穩定性,眾多學者認為,現有監管規則的順周期效應加大了經濟波動,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Bernanke&Lown,1991;Blum&Hellwig,1995;Gordy&Howells’2006;]ean,2008)。關于監管資本的順周期性,Heid(2007)證明了《巴塞爾資本協議II》的順周期性確實存在,《巴塞爾資本協議II》相對于《巴塞爾資本協議I》大大提高了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研究表明風險敏感性的提高必然伴隨著順周期性的增強。另外,銀行貸款違約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方式和公允價值核算也可以導致顯著的順周期性。

針對監管制度導致的順周期性,G20金融穩定委員會(2009)提出如下建議:(1)修正現有的以VaR為基礎的風險評估方法,擴大壓力測試對于資本充足率的影響權重;(2)提早確認貸款損失;(3)監管部門需要對杠桿使用情況建立數量化的監督指標和約束機制;(4)改進巴塞爾協議的資本監管框架,

建立動態準備金制度,在經濟上升周期中要求銀行保持更多數量和更高質量的資本金,而在經濟衰退期降低這一標準。

三、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銀行業監管制度反思

本文以最近發生的國際金融危機為研究背景,從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角度,對歐美發達國家的銀行業監管制度、《巴塞爾資本協議II》以及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進行反思。

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并波及到其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美國是世界最大的經濟強國,金融體系經過長期的發展和建設,已表現出相當的穩健性,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已達到相當的水準。近些年發生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俄羅斯金融危機等對美國的金融機構影響很小。正因為有這種自信,美國于1999年11月正式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正式廢除金融業分業經營原則,重新回歸到金融業混業經營。1988年7月公布的《巴塞爾資本協議I》和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爾資本協議II》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美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標準設計的。但是;2008年9月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就在于美國的金融體系出了大的問題。次級貸款產生于美國的銀行業機構,美國一些大的商業銀行包括花旗銀行、華盛頓互助銀行等也在這場危機中遭受了沉重的打擊,這是包括格林斯潘等美國金融精英們所始料未及的。英國女王也提出了疑問,為什么英國沒有一個經濟學家在這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前能夠預見或提出忠告,引來了經濟學家的深刻檢討。從整體上說,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金融業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正是這些缺陷使系統性風險得以產生、積累、傳播并最終爆發。

《巴塞爾資本協議II》的出臺意在彌補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I》的不足,從微觀層面提供了更全面地處理銀行業風險的一攬子方案,反映了金融風險管理的最新成果;在處理信用風險方面,鼓勵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對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處理和控制也提供了一套管理標準。《巴塞爾資本協議II》考慮了混業經營、資產證券化等金融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意在建立一個“精細計量和綜合管理”的銀行業風險控制體系。《巴塞爾資本協議II》在微觀審慎監管方面給予了重點關注,卻在宏觀審慎監管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存在不足,本次金融危機暴露了這些缺陷。《巴塞爾資本協議II》的順周期性在金融危機爆發后遭到了業界的批評。

鑒于金融監管制度和措施的重大失誤是導致當前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對美歐銀行業監管制度和《巴塞爾資本協議II》反思的基礎上,以他國經驗教訓為鑒,分析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制度框架,結合我國金融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的沖擊,進而分析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方面的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系統性金融風險有其獨特的內涵、特性、成因、作用機制、傳導路徑和破壞金融運行的方式,建立銀行業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體系很有必要。考慮到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僅與銀行業直接相關,還與證券業和保險業直接相關,因此,采用系統科學方法分析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產生和傳播,以及研究基于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的銀行業監管時,不僅要涉及銀行業各機構之間的關系、銀行業與監管部門和中央銀行的關系、銀行業與各產業的關系、銀行業與經濟總體的關系,還要涉及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關系。研究銀行業監管制度改革時,應把系統科學方法作為研究的主要方法,將整個銀行業作為一有機整體。在研究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整個金融體系內部的相互作用和金融體系與社會的相互作用,并把銀行業監管視為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們認為,熵增加原理可以作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的理論支持。銀行業作為一個復雜系統,各銀行業機構的自發行為并不必然會保證整個銀行業的有序運行。特別是在面臨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情況下,單一銀行業機構無序的自發行為會導致熵增加,直至引致整個銀行業的不穩定甚至崩潰,所以,需要外部強有力的監管作為負熵的輸入,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保證金融體系的有序穩健運行。

銀行業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的核心是構建一個以宏觀審慎監管為基點的銀行業監管制度。傳統的銀行監管理論大都認為只要確保了每一家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就能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所以,本次危機發生前各國監管機構將工作重心放在了微觀審慎監管方面,事實上,金融體系中存在“合成謬誤”問題,對單個銀行來說是審慎合理的某種行為,但如果成為各銀行集體的一致行動,則可能破壞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這次大的金融危機表明,僅僅強調微觀審慎監管遠不足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微觀審慎監管不同,宏觀審慎監管將所有金融機構視為一有機整體,關注金融系統的整體性風險,并以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作為監管目標。

四、基于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的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實施宏觀審慎監管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對系統性金融風險保持高度警惕的監管制度,在這一宏觀審慎監管制度下實行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相結合,從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目標出發,擴大監管范圍,重構金融安全網,設立防火墻,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宏觀審慎監管制度的設計需從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兩個方面考慮。

鑒于《中國人民銀行法》沒有給中央銀行賦予足夠的職能和宏觀審慎監管手段以防范系統性風險,應當對《中國人民銀行法》作出適當的修改,重視并發揮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和系統性風險防范中的作用,并將中國人民銀行主持的金融穩定工作和金融生態建設作為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重要工作內容。目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主要從事特定金融行業的專業化監管,而中國人民銀行并不具備針對系統性風險的統一監管的協調功能,應考慮建立國家系統性風險防范與控制委員會,并將其作為宏觀審慎監管制度的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之一。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如下:(1)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工作目標;負責構建中國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上報的信息進行系統化處理,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依據;指導“一行三會”對金融機構開展宏觀審慎監管的工作。(2)有必要時,直接對金融機構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協調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監管工作,特別是協調交叉業務或綜合化業務的監管工作。(3)啟動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負責金融危機管理行動的協調和配合,穩妥地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

制度建設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 建立整體性監管制度。整體性即指銀行業的整體效應不等于各銀行業機構效應之和。相對于各銀行業機構的效應及其簡單總和而言,銀行業整體的效應會發生質變。為了有效地解決合成謬誤問題,宏觀審慎監管需要考慮各銀行業機構之間、各銀

行業機構業務之間、銀行業與社會經濟體之間的相干性,將所有的銀行業機構看作一個整體,建立能反映這一系統整體平穩運行的指標體系。監管主體從防范系統性風險和國家金融運行整體最優出發,進行宏觀壓力測試,并根據這一指標體系的相關數據所對應的金融運行狀況,按照一定的規則對銀行業實施宏觀審慎監管。

2 建立市場透明制度。為保證整體性監管的有效性,必須確保整體性監管指標體系數據的真實性。只有增強市場透明度,建立健全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使獲得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真實可信。針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應對金融市場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標準進行規范,對銀行業外部審計、評級機構、評級體系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3 建立金融生態建設制度。金融生態是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生存和發展具有互動關系的各種要素的總和。良好的金融生態包括和諧的信用環境、穩定的經濟環境、完善的法治環境、適宜的行政環境和優良的金融服務環境等幾個方面。良好的金融生態有利于促進金融與經濟的良性互動,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生態評估應納入宏觀審慎監管的工作范疇,有必要在全國分層次(國家級、省級、市州級、縣級)推行金融生態建設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應對金融生態建設的內容和評估、管理制度提出工作要求。

4 建立逆周期審慎監管制度。這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必要條件之一,為了解決金融體系的順周期問題,應建立逆周期監管制度,從監管上保證金融體系逆周期機制的正常運行。這需要適當探討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監管制度的基本內容、相關的監管辦法和規則。應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經濟資本管理等銀行管理方法結合起來,將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證逆周期監管制度的貫徹執行,

5 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制度。系統重要性銀行是指對系統性金融風險影響較大的銀行,即如果倒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穩定性的銀行。美國金融危機的一條重要教訓就是缺乏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有效監管。我國應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制度,以國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與控制委員會為牽頭單位,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相應的監管職能,加強中國銀監會等監管機構的有關職能。應根據機構大小、傳染程度、關聯程度、集中程度和市場條件惡化程度等方面設計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判定方法;從信息披露、高層職位設立和選拔、市場戰略定位、業務擴張、金融創新、資產質量、資本金水平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制定更高的監管標準;更深入地探討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主體的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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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融資券市場

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2項配套規程,標志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正式確立。截至2008年4月,已有352家企業累計發行了689只短期融資券,發行面額為8,967.8億元;未到期短期融資券為280只,余額3,728億元;今年以來,共有105只、共計1,275.2億元短期融資券發行,短期融資券余額凈增加524.9億元。

短期融資券之所以在國內發展如此迅速,有其不可忽視的優點:

1、申請手續簡便。(1)注冊制:短期融資券由交易商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和指引進行自律管理,發行人將相關申請材料報交易商協會注冊,由交易商協會組織注冊會議對其進行形式要件審議,接受注冊后即可發行;(2)無需擔保:短期融資券是以企業信用為支持的債務工具,是企業的一般性債務,無需為此尋求資產抵押或擔保;(3)額度管理、分期發行: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券發行額度,額度有效期兩年。在兩年內,企業可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額度內靈活確定融資期限,分期發行。分期發行融資券只需提前兩天備案發行文件,無需另行注冊。

2、融資成本低。企業憑借自身信用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融資券,可以以資金市場利率水平融資,有效降低財務成本。

3、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降低發行人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度,平衡企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比例,優化債務結構。

4、提升企業市場地位。(1)參與直接融資市場成為企業較強融資能力的標志,優先發行短期融資券,對提升企業市場形象意義重大,長期參與金融市場有利于強化企業的市場地位;(2)通過多次發行,使企業發展成市場上的經常發債主體,逐步建立企業在市場上的利率基準,為利率市場化環境下的財務管理打下基礎。

5、市場需求旺盛。(1)人民幣投資渠道不足:當前國內人民幣投資渠道少,各種銀行存款激增,閑置資金紛紛尋找高收益的短期投資渠道;(2)銀行間市場活躍:銀行間市場成員眾多、資金量大、交易頻繁、需求旺盛,有利于短期融資券的順利發行。

二、中期票據市場

200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原《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配套規程同時廢止。中期票據在國際金融市場稱做MTN,是一種中期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是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一般性債務,無需擔保、資產支持或其他復雜交易結構。它是一種廣義的融資性票據,它是一種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連續發行的公募形式的債務證券,是貨幣市場上一種較為特殊的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屬于非金融機構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在監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資券產品發展的經驗,鼓勵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繼續發揮市場的約束激勵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已在4月15日推行試點7家企業,后續又推出3家企業。表1、表2是這次發行的數據統計資料。(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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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所存在的問題

1.1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會議的召開并沒有周期性與規律性,并且,由于其不具備公開性使得監管協調會議的權威性有所下降。與此同時,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之間相互獨立,彼此之間無相互約束的權利與義務,三者并沒有資源共享的平臺,這就使得信息資源無法進行及時溝通,嚴重影響著金融監管工作的進行。

1.2 對金融風險控制存在盲區

當前,在對金融行業的產品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對于跨行業的金融產品缺乏明確的權責分類與定位,這就使得在具體的監管工作中,各個監管部門出現責任不明,重復監管,甚至是無人監管的情況,嚴重影響著監管的工作效率。與此同時,金融行業的主要三家監管部門欲進行對各個產業根據業務的性質與特點分類經營與監管,在進行分類監管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弊端,如缺乏監管主體等問題。

1.3 對金融的創新缺乏有效支持

金融行業的各監管部門為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欲主張進行分業監管的工作模式,因此,在具體的兼顧工作過程中,監管部門意圖控制其所監管的金融單位的經營范圍與內容,對于一些具有創新性與開拓性的產品采取抗拒的態度,以期減少監管的工作壓力與風險,通過實踐可以證明,該種方式嚴重阻礙了金融行業的發展,使得我國的金融行業無法得以有序的綜合經營,在全球的市場經濟競爭的過程中,逐漸處于底端。

1.4 金融全球化趨勢對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當前,無論國際與國內的金融體系都具有不穩定性,在當前金融全球化與一體化的形勢之下,市場的競爭也就愈加激烈,因此,各金融行業為提高經濟效益而不斷拓寬自身的經營范疇,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對其所經營的產品與經營方式進行不斷地創新,以開拓其經營范圍,這就使得全球的金融體系的風險性日益增長,金融危機所產生的消極影響也就日益嚴重,金融行業的交易結構變得更加復雜,由此可以得出,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較大的沖擊,增加了我國監管部門的工作難度。

2 綜合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變革路徑

2.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

建立健全的金融監管協調小組,監管的主體主要是由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以及人民銀行與財政部等部門構成,在進行實際的管理過程中,金融監管協調小組應當由國務院的專管領導進行直屬領導,包括宏觀與微觀兩個方面的工作內容.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應當加強金融行業監管協調小組與金融協調委員會(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人民銀行、財政部組成)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在此過程中,應當充分調動各監管單位的工作積極性,使得對于金融行業中所出現的問題能夠及時制定有效的策略與決定,通過不斷地實踐與完善,建立健全的溝通協調機制。

2.2 建立健全的主監管制度

在進行實際監管的過程中,為避免各監管部門出現權力爭奪、監管內容重復與交叉的情況,應當通過法律的制定來對各個監管部門的職權進行明確規定,明確規定其監管范疇與監管力度,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根據各個金融行業的不同性質與特點進行分類,并確定其直屬的監管部門。在明確規定各部門的監管職能的同時,也確定主要監管部門的地位,與此同時,加強主要監管部門與附屬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平臺,以方面日常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交流,以及信息資源的共享。在此期間,應當建立應急事件的綠色通道,將具體的操作程序進行簡化處理,在實踐時根據以上原則,對于監管工作中所出現的不足之處給予及時的補充與完善,以推進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進行。

2.3 完善功能性的監管

借鑒先進的功能監管思想,對我國的金融行業進行全程監管,有效規避風險并且完成市場公平競爭的目標。在金融行業進行綜合經營的形勢下,對金融行業的全程進行科學的風險預測和監管,以避免金融行業中過多風險的堆積甚至是金融危機的出現。在具體的金融行業中,具有不同的經營產業類型,而不同的產業類型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相同或類似之處,這就使得監管的難度加大,因此,必須完善功能性的監督,根據功能監管的具體理念,根據具體問題給予與之對應的解決方法,從而推動穩定的金融秩序。

2.4 加強監管能力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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