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監管的原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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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監管的原則

篇(1)

近些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十分迅速,為正規的金融行業提供了補充,引起了全社會的充分關注。互聯網金融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來使支付、資金融通等功能在網絡上實現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我國現階段主要的互聯網金融包括P2P、網絡借貸、互聯網支付、眾籌融資等。雖然社會上存在一些輿論,夸張了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和影響,但互聯網金融確實比傳統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改善了交易效率和優化了資源配置。由此也說明了互聯網金融的巨大潛力和生命力,對未來的金融經濟發展有一定的推動力。本文主要通過探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來分析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的制定。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導致國際經濟環境越來越嚴峻,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逐漸認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金融界專家都認為自由放任的監管模式僅適合市場理想的背景之下。當有效市場處于理想的背景之下,市場參與者是理性化的,市場通過個體自利行為實現了均衡化,進而使市場的信息正確且完整地表現了出來。在這個情況之下,金融監管機構應利用自由放任的方式來發揮出市場機制應有的作用,通過少監管或不監管來防止對金融創新的抑制。具體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通過對存在管理漏洞和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整理清算,來保證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潛在規律。第二,當市場處于均衡狀態時,市場價格正確,進而根據已有的市場紀律來控制有害的風險行為。第三,監管機構不應該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管,這種行為是沒有必要的,市場的競爭會逐漸淘汰沒有價值的商品,而運作良好的金融機構不會發展具有很高風險性的產品,并且理智的消費者不會選擇需要承擔過多風險的金融產品。然而我國現階段的互聯網金融還未實現這種理想的情景,所以還不適合采取自由放任的方式。首先,在現在的金融市場之中仍存在著集體和個體之間無法避免的非理。例如P2P中的網絡借貸業務,消費者所購買的是個人的信用貸款,雖然P2P平臺承擔了一些相應的信用風險,但大部分所購買的信用貸款仍是高風險的投資,消費者大部分都不會意識到如若投資失敗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其次,個人的理性不能代表集體的理性。例如對我們來說較為熟悉的余額寶,市場貨幣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結合到了一起,如若市場出現激烈的波動時,投資者可以及時地收回資金,但當資金發生大規模的收回,就會造成市場沖擊和擠兌現象,這也就是集體不理性的現象。再次,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導致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之中出現非理性消費和詐騙的現象。我國的P2P平臺已經呈現出混亂的現象,有一部分出現了很多平臺負責人攜款潛逃的現象,還有一部分為了高效提高平臺效益而向投資者宣傳高風險產品,或是向投資者隱瞞產品的重要信息,哄騙其進行資金投資。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監管原則

1.對大規模的數據應充分注重監測和分析。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防控市場風險,保證市場健康平穩運行。我們的時代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應用的發展逐漸步入大數據時代。以往經驗證實,對大規模的數據進行分析和監測有助于監督和預防各類金融風險的發生,并能根據數據制定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法和發展計劃,由此可見數據監管的重要性。例如阿里巴巴公司根據支付寶和淘寶的交易數據來分析用戶的購物規律,深入分析用戶的資金流動情況,并預測時間段的資金流動來保證余額寶的正常運行。同時,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也促進了金融監管范圍的擴大和整體掌控的實現,豐富了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控手段。對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數據的準確性和即時性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監管部門要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反應數據,并對數據進行分析和監測,進而使監管機構能夠及時發現和防止風險的發生。2.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對適度的風險持容忍的態度。原有的金融創新是按照客戶的投資需求變化而變化的,這樣的金融產品才可以充分滿足市場,進而促進市場的整體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術和應用的背景之下產生的,是為了適應信息技術所帶來的市場供給的波動。通過新興的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金融來讓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進而讓二者之間的互動及服務更加流暢方便。金融監管機構對這種新興的金融機構應保留一定的出錯空間,對其不能一味地嚴打,這種監管模式會對互聯網金融創新造成一定的阻礙,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發展。除此之外,監管機構既要保留容錯空間,也要掌握好這個風險的范圍。金融創新要在不引發金融風險的前提之下進行研究和摸索,防止致命性錯誤的發生。所以,金融監管機構要對金融創新適度忍耐,也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做好防控和監管。3.對金融犯罪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現在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還處于不成熟的階段,監管機構的具體措施得不到落實和貫徹,導致市場上出現了很多金融犯罪違法行為。在我們重視互聯網金融的普及和創新的同時,也要注意到市場中已存的缺陷,對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都要進行及時的打擊和控制,進而保證公平競爭和市場紀律。互聯網金融在市場中的發展有好有壞,有一小部分金融企業打著互聯網金融的頭銜,實則是在進行傳統的金融業務,對相關數據沒有進行采集和設立數據庫,甚至有的對法律的底線發起了挑戰。為了消除這些現象,我們應該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時刻保持注意,將各類的金融違法犯罪行為劃分清界限,制定相關的法律監管互聯網金融,對金融犯罪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與此同時,通過打擊犯罪行為來總結經驗和教訓,進而修訂和改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發展。4.進一步增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互聯網金融的關注點。首先,應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這樣有助于幫助大眾理解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產品,充分了解到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性和建立防范意識,并且讓大眾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產生自信心。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銷售不是和顧客面對面進行溝通和接觸,消費者只要在網絡上了解產品的基本信息后購買投資即可,這樣有效減少了不必要的成本浪費,如果網上銷售的產品真實地披露了自己的特征及風險,就有助于監管機構進行市場監督和管理,有效控制市場風險。其次,應增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除了加強消費者教育之外,也要充分保證消費者購買和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時的合法權益,同時注重對客戶信息的保密工作,增強對客戶信息的保護和安全。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監管保證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平穩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將傳統的監管模式和監管基礎理論有機結合在一起,進而保證市場的正常運行,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1]王莉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探討[J].電子商務.2012(19):72-73.

篇(2)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上市的管理,規范基金交易行為,促進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上市,是指封閉式基金經批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掛牌買賣。

第三條  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對上市基金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條件

第五條  申請上市的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并公開發行;

(二)基金存續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經審查批準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請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

(二)采用無紙化發行基金的,應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紙化發行基金的,須完成其實物憑證的分發及入庫工作;

(三)應完成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須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批準設立和發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約;

(五)基金托管協議;

(六)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八)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人的審查批準文件;

(九)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設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應內容真實、資料完整,不存在虛假或其他可能產生誤導的陳述。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請至基金獲準上市前,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準

第十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上市條件并經批準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書。

第十二條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應與本所簽定上市協議書。

第十三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于上市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布上市公告書。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要求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和要求編制基金上市公告書,并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上市時間、上市場所等作以明確提示。

第十五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金概況;

(二)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設立主要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四)基金投資組合情況;

(五)基金契約摘要;

(六)基金運作情況;

(七)財務狀況;

(八)重要事項揭示;

(九)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可列示有根據的業績資料,但不得進行業績預測。

第六章  信息報露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七條  上市基金應該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臨時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資產凈值公告、投資組合公告、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告,其他公告為臨時公告。

第十八條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本所根據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金的報告在披露前須向本所進行登記,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后審查,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估值等事項,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一個基金年度內的信息披露事項必須固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聞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辦理基金與本所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三十日內公告中期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不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九十日內公告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后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月應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每三個月應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資組合。

第三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基金管理人須即時向本所報告,并依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形成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員一年變更達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出現重大事件;

(六)重大關聯事項;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八)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九)基金提前終止;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須于召開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開后第一時間公布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費用

第三十二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按本所規定交納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第三十三條  基金上市初費的標準,按基金總額0.01%交納,起點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按年計收,每月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復牌、暫停交易及終止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基金的停復牌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并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對于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及時報告本所。

第三十五條  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基金的停復牌。

第三十六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復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三)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如會議期間與開市時間有重疊,自持有人大會召開當日起實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會決議公布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布后第一個交易日即可復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紅派息決議和公布實施該決議,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第三十七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復牌: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與基金有關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基金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本所對上市基金實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對該消息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個交易日即可復牌);

(二)基金出現交易異常波動,本所有權對其實施停牌,直至有關當事人作出公告后復牌。

第三十八條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臨時公告的,基金管理人應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有權根據情況決定停、復牌時間。

第三十九條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運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性質嚴重,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本所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對被調查上市基金實施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后另行決定復牌時間。

第四十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交易:

(一)基金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上市條件;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上市;

(三)嚴重違反本所的上市規則;

(四)連續半年未繳納上市月費;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須暫停交易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終止交易:

(一)在暫停交易期間未能消除被暫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國證監會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三)基金期滿未被批準續期的;

(四)基金經批準提前終止的;

(五)其他必須終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本所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基金上市行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指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第三條  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規則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薦人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上市申請和審核

第一節  上市推薦人

第五條  本所對基金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薦人出具上市推薦書。

第六條  上市推薦人應當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薦資格的本所會員。

第七條  基金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認基金符合上市條件;

2.確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應當承擔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

3.協助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上市申請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薦書;

5.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

6.協助基金管理人與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8.本所規定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況;

2.基金的發行情況;

3.上市推薦人與基金主要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關系;

4.基金符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5.上市推薦人認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6.上市推薦人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二節  上市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  基金申請在本所上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并公開發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

3.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為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具有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6.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符合有關規定及基金契約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應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的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設立的文件;

3.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

4.基金契約;

5.基金招募說明書;

6.基金托管協議;

7.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8.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人的審查批準文件及基金托管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新設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12.上市推薦人和基金管理人簽訂的上市推薦協議書;

13.上市公告書;

14.基金管理人指定兩名代表的授權書;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三條  如中國證監會對前條上市安排無異議,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上市協議》,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持有人登記服務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發出《上市通知書》。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并將《上市公告書》備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五條  《上市公告書》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基金概況;

2.發起人持有基金情況;

3.基金持有人總數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簡介;

5.基金投資組合;

6.基金契約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費用和稅收,基金收益與分配,基金會計與審計,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終止與清算等;

7.基金的財務狀況;

8.重要事項揭示;

9.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基金的《上市公告書》只可列示已往的經營業績資料,但不得進行經營業績預測。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節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篇(3)

一、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的必要性

1.市場機制不健全,網絡金融平臺監管不力

在當前的市場大環境下,各種網絡金融平臺不斷興起,尤其是投資擔保類的網絡金融平臺伴隨著鋪天蓋地的廣告更是來勢兇猛,如易貸網等P2P網貸平臺。另外,消費擔保類的螞蟻花唄和個人投資理財類的余額寶,也為網上一族廣泛接受。這些網絡金融平臺都有意無視了金融風險,甚至向客戶暗示無風險,以此來吸引資金。而目前正處于經濟下行期,投資風險日益增加。如果投資失敗,這些網絡金融平臺出現資金斷裂的風險就全部轉嫁給投資者,就會引起社會動蕩。

另外,我國當前國進民退的市場機制下,民間投資渠道少,政府對民間投資的保護力度不強。而網絡金融由于取證難,異地監管不易和交易異常迅速等原因,抗風險能力更差。所以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消費者風險識別能力有限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相比最大的優點就是方便快捷,例如可以通過支付寶和微信實現跨地區的消費、轉賬,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實現網絡虛擬支付,互聯網金融也因此成為了消費的第一選擇。但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不力,出現了很多的網絡金融詐騙事件,如:經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寶網管理的漏洞,獲取客戶信息,以資金凍結或者其他方式欺騙消費者重復付款等,這些問題不僅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也對網絡金融的信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

3.投資者的行為過于隨意化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互聯網金融的重視也在不斷的提升,各種網絡金融平臺,尤其是網貸平臺的出現導致投資者在投資的過程中出現了隨意性過大的現象。例如:支付寶的余額寶具有余額增值服務和活期資金管理服務,正是由于余額寶這兩項優勢,使得很多的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了余額寶中。但是當金融市場出現波動的時候,投資者就會馬上撤回資金,這就會輕易導致企業或者項目資金鏈斷裂。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

1.以消費者為核心的原則

消費者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核心和關鍵,只有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夠提高互聯網金融的信譽度,才能夠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首先就要樹立以消費者為核心的原則,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網絡交流平臺或者銀行服務平臺等與消費者進行交流和互動,對消費者的投資信息進行核實,確保消費者信息的真實性,同時還要對消費者進行風險防范教育,使得消費者對網絡購物中經常出現的詐騙事件具有風險辨別的能力;其次,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尤其加強對多數人群經常使用的支付寶、微信、淘寶、京東商城等的監管,防止由于網站疏忽而造成消費者信息泄露。

2.以謹慎性為核心的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對傳統銀行金融的創新,互聯網金融不可能替代銀行金融,而是在發展的過程中為銀行金融帶來了機遇和挑戰。當前我國銀行金融的監管機制比較完善,金融風險的防控要好于互聯網金融。如果由于監管不力而導致這些客戶群體信息泄露的話,那么對投資者個人乃至整個社會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互聯網金融在監管的過程中要以謹慎性原則為核心,對各項業務和規章制度都要抱著謹慎的原則進行開展。第一,網絡金融監管要從廣大群眾的利益出發,對有損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打擊;第二,要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落實到每一個監管人員身上,讓監管人員對自己職責以內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仔細的排查,然后制定好針對性的措施,盡最大可能降低風險的發生幾率。

3.以行為監督為核心的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消費者、投資者、商家是分不開的,對這三者的行為進行評估和監督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也是影響互聯網金融監管效果的主要因素。第一,對互聯網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管,這樣能夠確保商家和消費者各自的權益,也能夠為交易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比如:在淘寶網交易的過程中,由于淘寶網開店資格要求不是非常的嚴格,各種高仿低檔的商家都存在,所以要加大對淘寶網交易的監管,確保商家提供的服務能夠達到消費者的滿意度,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對貸款、投資、證券等金融行為進行監管,尤其監管商家提供的服務中是否明確了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第三,對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進行完善,并要提高監管人員的職業素質,防止出現監管人員攜款潛逃的現象。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也將成為未來金融市場發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堅持以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的原則,堅持謹慎性原則,堅持行為監督原則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必須要遵循的。

參考文獻:

[1]張嘯騫.基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則探究[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5,(12):74-74.

篇(4)

會議指出,在當前形勢下,認真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充實工作內涵,及時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既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需要,也是推進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的需要。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方針政策和“一攬子”計劃,努力實現新的跨越,加快形成具有獨特優勢和競爭力的新的增長極,為全國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為此,要著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優化經濟結構,建立現代產業體系。進一步打破地區、行業、所有制界限,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防止重復建設。推動裝備制造、鋼鐵、石化、汽車等傳統優勢產業結構調整。積極培育新興潛力型產業。扶持重點產業集聚區加快發展。研究制定物流業、旅游業發展專項規劃,推進文化產業、軟件和服務外包、金融業發展。

(二)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充分挖掘人才優勢,建立鼓勵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重點突破一批核心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提高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通過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專項,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加快設立裝備制造產業投資基金。繼續組織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

(三)加快發展現代農業,不斷鞏固和發展農業基礎地位。要圍繞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抓緊研究制定加快東北地區現代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東北糧食生產、運輸和倉儲能力建設,形成穩固的國家糧食戰略基地。目前,東北和內蒙古部分地區干旱嚴重,要加大抗旱救災工作力度,千方百計爭取全年糧食的好收成。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東北地區全面振興創造條件。重點推進一批能源、交通、水利項目建設。加快客運專線、煤運專線、沿海疏港等鐵路建設。加大對黑龍江、吉林和蒙東地區高速公路和“村村通”公路投資力度。統籌抓好干線和支線機場建設。開工建設一批骨干樞紐和重點水源工程。支持發展東北高寒地區熱電聯產項目,加快城市集中供熱管網改造。進一步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五)積極推進資源型城市轉型,促進可持續發展。組織實施好資源型城市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專項。出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抓緊研究制定資源型城市接續替代產業發展規劃和《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條例》。

(六)切實保護好生態環境,大力發展綠色經濟。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天然草場恢復和保護、黑土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等生態工程建設。深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發展以生態為主導的林業。開發和應用低碳技術,大力推進節能減排,積極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城市垃圾分類處理、清潔燃燒,加強大氣和水體污染治理,抓好以遼河、松花江為重點的河流治理。

(七)著力解決民生問題,加快推進社會事業發展。千方百計擴大就業,重點做好大學生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工作。加快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逐步提高保障待遇和水平。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城鎮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規模和城市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國有墾區危房、農村危房、危舊校舍改造力度。加快教育改革發展,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基地、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

篇(5)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以行政監管為主的社保基金監管活動當中,秉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是行政機關遵循憲法、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依法監管原則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都必須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社保基金監管的對象及其范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再次,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標準、監管的方式和監管的手段,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監管而引發的法律救濟和法律問責機制,也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辦法》中提及的“合法”,理應作此理解。

2.獨立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能否從形式上到實質上對其實行的公正監管,保護好這份老百姓的“保命錢”,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標桿,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事項。而獨立監管正是尋求公正監管的必經之路。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在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地行使行政監督權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個人和組織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中所稱的“客觀、公正”,除了強調依法監管之外,另一個體現就應當是獨立監管了。

3.審慎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運營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保值增值,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用監管漏洞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結果導致事態惡化的癥結之所在。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日常監管活動中很好地貫徹審慎監管的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審慎監管原則是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但同時,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鼓勵和支持運營機構積極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領域。簡單地說,就是既要“抓”,又要“放”。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實現“抓”與“放”的統一呢?

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才能確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管理重心,應該放在為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和運營創造適度的、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防范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社保基金監管的完善思考

篇(6)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以行政監管為主的社保基金監管活動當中,秉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是行政機關遵循憲法、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依法監管原則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都必須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社保基金監管的對象及其范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再次,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標準、監管的方式和監管的手段,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監管而引發的法律救濟和法律問責機制,也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辦法》中提及的“合法”,理應作此理解。

2.獨立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能否從形式上到實質上對其實行的公正監管,保護好這份老百姓的“保命錢”,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標桿,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事項。而獨立監管正是尋求公正監管的必經之路。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在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地行使行政監督權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個人和組織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中所稱的“客觀、公正”,除了強調依法監管之外,另一個體現就應當是獨立監管了。

3.審慎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運營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保值增值,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用監管漏洞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結果導致事態惡化的癥結之所在。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日常監管活動中很好地貫徹審慎監管的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審慎監管原則是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但同時,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鼓勵和支持運營機構積極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領域。簡單地說,就是既要“抓”,又要“放”。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實現“抓”與“放”的統一呢?

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才能確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管理重心,應該放在為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和運營創造適度的、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防范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社保基金監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監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層次過低,直接導致因違法成本低下而出現大量的擠占、挪用甚至是貪污社保基金的行為,監管力度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國家應加大立法投入,盡快依照憲法制定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規,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質問題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夠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

(2)各級行政機關在追求GDP增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于社保基金監管的行政投入。應當看到促經濟和保民生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促經濟不能以犧牲民生作為代價;而保民生,是為促經濟作必要的準備和重要基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視的因素,社保基金作為關系民生的重要一環,絕對應當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更多的投入。

2.創新社保基金監管的制度

(1)完善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

在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當中,預決算制度和審計制度應當是兩項被期待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監管措施。通過合理而科學的預決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而獨立的審計又可以保證和促進社保基金運營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夠事前通過當地人大的預決算和事后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這就很是說明問題。因此,各級人大應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完全可以考慮有針對性的設立專門的、常設的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至于審計部門,雖然是直屬機構,但是鑒于其與地方政府的地緣關系,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實行異地審計。

(2)淡化政府監管,引入專門監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當中,政府監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說核心地位的。應當承認,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資源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是非常有幫助的,而且事實上我國大部門地方政府的監管還是得力的。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在整個社保基金的運行關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負責社保基金征收,又負責社保基金運營,還負責社保基金監管。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在這樣的情形下,雖然行政效能和監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發揮,但是權力的過度集中以及自我監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運營活動和監管活動的風險非常大。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考慮讓政府更多地從宏觀上對社保基金監管進行控制和引導,從而逐步退出微觀的監管環節;同時通過設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監管機構來負責具體的監管活動。這樣的專門監管既不會因為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某些天然的聯系而讓人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又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來推動社保基金監管的良性發展。當然,專門監管機構的地位、組成、職責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仍是有待于相關法律的出臺和明確規定。

3.拓寬社保基金監管的渠道

(1)建立群眾性監督組織

社保基金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其征收、運營、監管活動沒有理由讓當事群體置身事外,況且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的深入,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關起門來監管的做法只能讓群眾無端猜測,這對于樹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沒有幫助的。同時,近年來,人民群眾圍繞自身利益問題參與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強。因此,可以考慮設立諸如社保基金監管協調機制之類的有群眾參與的組織,針對社保基金的相關問題讓人民群眾充分發表意見、參與配合,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參與感和責任感,這樣一來,社保基金的相關工作必定會進行得更為順利。

(2)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

社保基金的征收、運營及監管活動,事務紛繁復雜,專業性要求極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之下,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未必與實際要求吻合。這就有必要考慮成立以法律、經濟、社保相關專家學者和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為來源的專家顧問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一方面可以作為咨詢機構應對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以避免事前決策的盲目性和增強處理突發問題時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還可以作為政府擴大與社會就社保基金相關問題的交流的平臺,從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樹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并不堅實,中央給予的政策空間不算寬裕,社保基金各項具體工作任務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這些現實還將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的情況下更好地實現社保基金征收、運營和監管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毫無疑問,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實際情況作為考量的基礎,圍繞社保基金的核心問題(如保值增值等),尋求更多的、來自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眾的支持),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營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監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應當在承認、鼓勵并支持地方政府的這種積極的探索。

參考文獻:

[1]王宏.社保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7.

[2]巴曙松,譚迎慶,丁波.社保基金監管的現狀、問題與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07,(58):48-52.

篇(7)

關鍵詞: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以集合投資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托管人托管、監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的證券投資,具有投資額小、費用不高,專家理財、風險較低,買賣方便、變現性強,專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點,對活躍證券市場、滿足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青睞。近年來,在我國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政策驅動下,基金業快速發展,基金業在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如何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加強對投資基金的引導和管理,已成為我國基金業規范、穩健運行的迫切需要。

1監管的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在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不可避免地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綜觀世界基金業的發展歷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被各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和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來抑制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證券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對投資者的保險系和賠償基金,不僅是對投資人信心的保證,也會為經營不善的基金公司盡早退出市場掃清障礙。

1.2依法監管原則

這是世界各國都嚴格執行的原則。規范、有序的基金市場離不開嚴格的法律法規,無法可依、濫用監管權必將導致基金市場的混亂和危機。因此,有關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必須健全,可操作性強;監管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防止濫用監管權;監管者要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獨立性,保證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專業性和監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再監督,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包括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這兩大規范基金發展的杠桿。政府通過制定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設立監管機構,對基金業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這是基金監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業的復雜性、技術性、龐大性,政府監管必須輔之以行業自律組織自我管理。沒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場規范運作的基石。

1.4穩健運行與風險預防的原則

基金監管要以保證金融部門的穩健運行為原則。為此,監管活動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技術手段、指標體系設計和控制能力等都要從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出發。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有金融機構無力繼續運行時,監管機構要促成其被監管或合并。

2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的監管屬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基金監管體系的構成是建立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之上的。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實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的一種體制模式。具體來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2.1政府行政監管

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兩大特征:政府是一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性的組織;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因此,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機構。《證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的核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當前我們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使其能夠真正履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職責,即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計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基金市場和立派之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

2.2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自律監管能夠彌補政府因監管成本過高和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監管體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國外基金成長史證明,基金的發展需要行業自律。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國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并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

2.3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基金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涉及面廣,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的配合,國家監管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各國都比較注重證券業交易所的管理,以發揮證券交易作為第一道監管閘門的作用。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提供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項服務,它的角色和職能決定了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它的一線監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機構所不能代替的。證券交易所除對基金上市管理外,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各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面的實時監控。因此,加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的實時監控,就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風險和危害的擴大。

2.4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能形成強大的外在壓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趨向理性化、規范化。加強社會監督體系,第一,要利用審計、會計等中介機構制定完善的審核程序,標準及內容,選擇經營規范、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進行審計;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基金信用評級應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根據基金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對基金整體運作做出綜合的評判;第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加強基金監管的過程中,媒體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

2.5投資者監督機制

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圍繞對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約建立起來的,如對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的強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損失的承擔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問題。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設計上減少基金持有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監督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持有人大會制度,事后監督主要是持有人訴訟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持有人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持有人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訟”。

2.6基金內部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有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無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基金,基金內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作用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基金制衡機制弱化。要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管及制衡機制,就必須在投資基金內部形成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注意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構建多渠道監管體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監督

在基金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基金也進行監管,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指引,總的說來,還需要進一步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細則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這樣才能使法律覆蓋顯示,為基金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更大的權利。同時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后,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的賠償,有益于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對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機構其實不一定是由銀行來擔任。但為了防止托管機構出現道德風險,挪用基金資金,將基金委托銀行保管是最合適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篇(8)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以行政監管為主的社保基金監管活動當中,秉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是行政機關遵循憲法、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依法監管原則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都必須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社保基金監管的對象及其范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再次,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標準、監管的方式和監管的手段,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監管而引發的法律救濟和法律問責機制,也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辦法》中提及的“合法”,理應作此理解。

2.獨立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能否從形式上到實質上對其實行的公正監管,保護好這份老百姓的“保命錢”,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標桿,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事項。而獨立監管正是尋求公正監管的必經之路。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在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地行使行政監督權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個人和組織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中所稱的“客觀、公正”,除了強調依法監管之外,另一個體現就應當是獨立監管了。

3.審慎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運營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保值增值,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用監管漏洞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結果導致事態惡化的癥結之所在。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日常監管活動中很好地貫徹審慎監管的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審慎監管原則是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但同時,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鼓勵和支持運營機構積極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領域。簡單地說,就是既要“抓”,又要“放”。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實現“抓”與“放”的統一呢?

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才能確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管理重心,應該放在為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和運營創造適度的、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防范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社保基金監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監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層次過低,直接導致因違法成本低下而出現大量的擠占、挪用甚至是貪污社保基金的行為,監管力度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國家應加大立法投入,盡快依照憲法制定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規,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質問題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夠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

(2)各級行政機關在追求GDP增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于社保基金監管的行政投入。應當看到促經濟和保民生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促經濟不能以犧牲民生作為代價;而保民生,是為促經濟作必要的準備和重要基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視的因素,社保基金作為關系民生的重要一環,絕對應當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更多的投入。

2.創新社保基金監管的制度

(1)完善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

在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當中,預決算制度和審計制度應當是兩項被期待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監管措施。通過合理而科學的預決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而獨立的審計又可以保證和促進社保基金運營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夠事前通過當地人大的預決算和事后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這就很是說明問題。因此,各級人大應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完全可以考慮有針對性的設立專門的、常設的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至于審計部門,雖然是直屬機構,但是鑒于其與地方政府的地緣關系,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實行異地審計。

(2)淡化政府監管,引入專門監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當中,政府監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說核心地位的。應當承認,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資源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是非常有幫助的,而且事實上我國大部門地方政府的監管還是得力的。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在整個社保基金的運行關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負責社保基金征收,又負責社保基金運營,還負責社保基金監管。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在這樣的情形下,雖然行政效能和監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發揮,但是權力的過度集中以及自我監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運營活動和監管活動的風險非常大。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考慮讓政府更多地從宏觀上對社保基金監管進行控制和引導,從而逐步退出微觀的監管環節;同時通過設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監管機構來負責具體的監管活動。這樣的專門監管既不會因為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某些天然的聯系而讓人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又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來推動社保基金監管的良性發展。當然,專門監管機構的地位、組成、職責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仍是有待于相關法律的出臺和明確規定。

3.拓寬社保基金監管的渠道

(1)建立群眾性監督組織

社保基金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其征收、運營、監管活動沒有理由讓當事群體置身事外,況且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的深入,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關起門來監管的做法只能讓群眾無端猜測,這對于樹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沒有幫助的。同時,近年來,人民群眾圍繞自身利益問題參與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強。因此,可以考慮設立諸如社保基金監管協調機制之類的有群眾參與的組織,針對社保基金的相關問題讓人民群眾充分發表意見、參與配合,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參與感和責任感,這樣一來,社保基金的相關工作必定會進行得更為順利。

(2)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

社保基金的征收、運營及監管活動,事務紛繁復雜,專業性要求極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之下,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未必與實際要求吻合。這就有必要考慮成立以法律、經濟、社保相關專家學者和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為來源的專家顧問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一方面可以作為咨詢機構應對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以避免事前決策的盲目性和增強處理突發問題時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還可以作為政府擴大與社會就社保基金相關問題的交流的平臺,從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樹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并不堅實,中央給予的政策空間不算寬裕,社保基金各項具體工作任務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這些現實還將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的情況下更好地實現社保基金征收、運營和監管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毫無疑問,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實際情況作為考量的基礎,圍繞社保基金的核心問題(如保值增值等),尋求更多的、來自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眾的支持),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營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監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應當在承認、鼓勵并支持地方政府的這種積極的探索。

參考文獻:

[1]王宏.社保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7.

篇(9)

社保基金監管分為兩個層面:主體和客體。其中主體部分包含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職能部門,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為對社保基金監管的補充,共同發揮作用保障基金安全;客體部分包括依法應當接受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然而所謂社保基金的監管,簡單地說,包括征繳、支付、結余三方面的監管,以及財務監督。

2、社保基金監管的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的原則包括:法制化原則(獨立原則)、審慎原則、公正原則以及科學性原則。

3社保基金監管的意義

首先,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可以保證社保制度的正常運行,保證國家保險及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推動各項保險政策的實施,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其次,一個強有力的監管體系能夠減輕國家和政府的壓力,在社保基金的運營方面,能夠確保其保值增值。與此同時,社保基金監管實施是否長期有效,與國民儲蓄與投資,政府財政收支及國際金融市場的經濟活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加強社保基金的監管無疑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最后,出于社會保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根本出發點,加強社保基金監管也有助于保障廣大公民的生活趨于穩定,社會發展穩步提升。

二、我國社保基金運營在政府監管層面存在的問題

1、社保基金收支現狀不容樂觀

何為社保基金的收支,收為籌集,支為支付。前者是社會保險行使其職能的物資基礎,后者則是社會保險實現其功能的具體手段和最終效果。而其中的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繳費征收難度頗大、支出過程漏洞頻頻以及結余規模連年擴大。

2、社保基金非法挪用及流失現象嚴重

一系列發生在我國的社會保險案件調查結果表明,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被侵占和挪用的行為十分嚴重,違規操作屢見不鮮。違法亂紀之事嚴重影響了社會風氣,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支付,也損害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和信譽。

3、社保基金投資效果差強人意

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實際操作中,投資國家債券和銀行儲蓄的弊端很顯著,投資收益過低,對保險基金造成一定威脅加大風險,這種投資狀態令人堪憂。

4、社保基金監管的法律制度不盡完善

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是否健全完善是衡量社保基金投資運營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我國現階段立法存在諸多約束:公民在權利方面不平等,適應對象混亂;政府在監管方面全力不集中,管理和監督界限不清;由于各地經濟水平不同而導致統籌層次劃分較低,統籌范圍狹小,致使基金結余較分散,運行效率降低,監管不嚴格,存在安全隱患等等。

三、健全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建議

1建立健全的社保法律體系

任何健全的社會系統都始于相關法律的制定和有效實施,作為社會保險系統,同樣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法律體系體系的完善任務也迫在眉睫。二十多年來,無數專家學者不斷分析研討我國社保體系所面臨的問題,已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但仍存在諸多問題還有待考察完善。

2、完善社會保障各項運營機制

隨著我國參保人數的逐漸增多,參保范圍的不斷擴大,社保基金監管的任務日趨繁重,基金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就愈加關鍵。將社保資源歸納整理,設立統一的保險經辦機構,在實現信息共享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對于相近的業務可以減少冗長反復的工作,使社保基金的監管工作更加簡潔高效。

3、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層面做出貢獻

社會保險基金旨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最低生活水平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因此要保證基金的絕對安全并能夠使其保值增值顯得格外重要。

4、加強監管力量,提高監管素質

隨著中國社會保險的不斷普及和發展壯大,其系統內部運營和管理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導致現階段我國需要大批高技術的頂尖人才從事一些專業化監管。因此國家在建設監管隊伍的過程中,應務必加大力度培養合格人才,充實監管力量以適應社會發展和保險行業的日新月異。

篇(10)

1、依法監管原則

軍人保險基金監管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軍人保險基金的籌集、存儲、運營、劃撥、支付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監督管理。這有兩層含義:一是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必須依法接受基金監管主體的監督管理;二是軍人保險基金監管主體實施監管必須依法進行,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從而達到監管的有效性。

2、不干涉基金管理者內部管理的原則

按照這一原則要求,只要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種類和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并依法運營與管理,監督部門就不作過多的干預。否則就會破壞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正常的運行機制,窒息基金管理機構的活力和創造力,影響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基金效率的正常發揮。

3、自我約束與外部強制相結合原則

外部強制管理再嚴格也是有限的,如果管理對象不配合、不作自我約束而千方百計逃避、應付甚至對抗,那么外部強制監管也是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的;反之,如果將希望全部放在基金管理機構本身自覺自愿的自我約束上,則難以有效避免種種不負責任的冒險運營與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應把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與外部強制結合起來。

二、加強軍人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制化建設

法律監督是軍人保險基金監管機制的重要部分。加強軍人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制化建設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作。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應當從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等各項管理制度著手。要堅持積極推進,穩步發展的原則,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學習和借鑒過內外保險基金監管的經驗做法,吸收理論研究成果、實踐經驗、統計數據,聽取廣大官兵的意見,制定符合軍情的軍人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和激勵體制。其次要有法必依,要根據各項法律法規對軍人保險基金的籌集、運營、使用等環節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管,依法查處各種侵占、挪用、貪污、浪費軍人保險基金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機構設置,明確權責劃分

首先,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軍人保險基金監督機構,把具體的監督工作從行政管理部門分離出來。軍人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可以由審計部門牽頭,有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銀行以及其他相關的人員參加,掛靠于審計部門。主要職責是檢查和監督軍人保險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基金的運營和使用情況,以及對專項重大問題進行檢查和質詢。通過地方和軍隊相對獨立的聯合監督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單純由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監管基金而導致的非市場無效率,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其次,隨著投資環境的不斷成熟和完善,軍人保險基金的運營也勢必會突破目前不準進入資本市場運營的規定。但如果直接由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直接進行證券投資,這種將收支、運營、投資的監管集于一體的管理方式,顯然不能有效規避與分散基金管理風險,提高基金投資收益,這就需要借助地方的基金投資機構進行。因此,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將職責主要集中在人的選擇和防止人發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監督上;制定全軍軍人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投資運營規劃;組織實施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同時將具體的基金運營工作交給地方的基金投資機構。這樣才能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收益性。

四、監管手段信息化

要實現軍人保險基金監管的規范化,必須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和現代化的管理方法,保證科學的技術手段和現代化的管理方法,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從而提高決策質量,全面提高軍人保險基金的監管效益。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地方的“金保工程”的做法,利用網絡技術,構建“總部―軍區(軍兵種)―軍級單位”三級網絡體系,建立起輻射全軍的軍人保險監管系統。一是要在軍級各建立覆蓋全部參保人員和參保單位的集中式資源數據庫,網絡終端延伸到各級單位軍人保險業務經辦單位,實現傷保、醫保等各項軍人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并以所有軍級單位的數據庫作為全軍聯網的基礎平臺。二是在軍區(軍兵種)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建立覆蓋全軍區(軍兵種)的各類軍人保險監測數據庫,實現軍區內聯網。三是在總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建立全軍軍人保險數據機構,包括全軍的軍人保險監測數據庫、軍人保險跨軍區交換數據庫,實現全軍聯網。

篇(11)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以集合投資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托管人托管、監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的證券投資,具有投資額小、費用不高,專家理財、風險較低,買賣方便、變現性強,專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點,對活躍證券市場、滿足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青睞。近年來,在我國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政策驅動下,基金業快速發展,基金業在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如何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加強對投資基金的引導和管理,已成為我國基金業規范、穩健運行的迫切需要。

1 監管的原則

1.1 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在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不可避免地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綜觀世界基金業的發展歷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被各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和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來抑制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證券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對投資者的保險系和賠償基金,不僅是對投資人信心的保證,也會為經營不善的基金公司盡早退出市場掃清障礙。

1.2 依法監管原則

這是世界各國都嚴格執行的原則。規范、有序的基金市場離不開嚴格的法律法規,無法可依、濫用監管權必將導致基金市場的混亂和危機。因此,有關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必須健全,可操作性強;監管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防止濫用監管權;監管者要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獨立性,保證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專業性和監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再監督,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 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包括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這兩大規范基金發展的杠桿。政府通過制定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設立監管機構,對基金業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這是基金監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業的復雜性、技術性、龐大性,政府監管必須輔之以行業自律組織自我管理。沒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場規范運作的基石。

1.4 穩健運行與風險預防的原則

基金監管要以保證金融部門的穩健運行為原則。為此,監管活動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技術手段、指標體系設計和控制能力等都要從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出發。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有金融機構無力繼續運行時,監管機構要促成其被監管或合并。

2 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的監管屬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基金監管體系的構成是建立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之上的。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實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 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的一種體制模式。具體來說,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2.1 政府行政監管

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兩大特征:政府是一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性的組織;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因此,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機構。《證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的核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當前我們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使其能夠真正履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職責,即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計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基金市場和立派之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

2.2 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自律監管能夠彌補政府因監管成本過高和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監管體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國外基金成長史證明,基金的發展需要行業自律。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國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并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

2.3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基金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涉及面廣,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的配合,國家監管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各國都比較注重證券業交易所的管理,以發揮證券交易作為第一道監管閘門的作用。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提供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項服務,它的角色和職能決定了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它的一線監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機構所不能代替的。證券交易所除對基金上市管理外,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各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面的實時監控。因此,加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的實時監控,就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風險和危害的擴大。

2.4 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能形成強大的外在壓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趨向理性化、規范化。加強社會監督體系,第一,要利用審計、會計等中介機構制定完善的審核程序,標準及內容,選擇經營規范、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進行審計;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基金信用評級應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根據基金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對基金整體運作做出綜合的評判;第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加強基金監管的過程中,媒體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

2.5 投資者監督機制

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圍繞對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約建立起來的,如對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的強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損失的承擔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問題。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設計上減少基金持有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監督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持有人大會制度,事后監督主要是持有人訴訟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持有人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對持有人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訟”。

2.6 基金內部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有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無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基金,基金內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作用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基金制衡機制弱化。要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管及制衡機制,就必須在投資基金內部形成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 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注意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 構建多渠道監管體系的保障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監督

在基金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基金也進行監管,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指引,總的說來,還需要進一步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細則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這樣才能使法律覆蓋顯示,為基金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3.2 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更大的權利。同時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后,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的賠償,有益于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對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機構其實不一定是由銀行來擔任。但為了防止托管機構出現道德風險,挪用基金資金,將基金委托銀行保管是最合適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3.4 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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