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行業分析大全11篇

時間:2023-06-19 1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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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行業分析

篇(1)

隴南法律服務業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強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

(一)從無到有的發展歷史

(二)近幾年隴南法律服務業快速發展

篇(2)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3)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4)

一、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實際情況

我國的對外經濟貿易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在服務貿易方面還落后于西方發到國家,從我國目前的服務貿易發展情況來看,旅游業仍在服務貿易中占據重要地位,幾乎占據著服務貿易行業的一半以上。基礎性運輸服務,是我國第二大服務貿易行業,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作為一項基礎貿易行業,運輸服務還將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繼續發揮著支撐與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國際服務貿易在國內發展的不足

(一)服務貿易發展迅速而水平較低

雖然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起步較晚,起點較低,但行業的總體發展速度快,潛力大。十余年間,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出口的年增長速率達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長為6%,是國際上平均增長水平的兩倍。但我國在知識和資本密集型的服務貿易方面明顯落后。

(二)服務貿易體系沒有形成平衡的結構

服務貿易行業是在世界科技產業化快速發展的帶動下產生的新興行業,這一新興行業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新的服務貿易正以驚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開始,整個世界范圍內保險行業、金融行業部、技術服務行業、數據處理行業、通訊服務行業、廣告業行業等均實現了快速發展,在這樣的形勢下傳統服務貿易已經明顯失去競爭優勢。在此國際背景下,我國過于依賴傳統的、勞動密集型、資源型服務貿易的弊端更加明顯,雖然以運輸、旅游等為代表的服務貿易實現了穩步發展,但是金融行業、保險行業、信息服務等領域沒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資本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務貿易發展緩慢。

(三)沒有構建完善的服務貿易法規與健全的管理制度

發展到今天,國內尚沒有出臺關于服務貿易方面的完整法律,盡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如《海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對外貿易法》等,但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夠完整,沒有形成系統。很多服務行業像電信行業、旅游行業等,至今缺少立法,沒有構建與行業配套的相關法律;國內政府部門在對國際服務貿易糾紛處理時,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傳達的紅頭文件與通知來化解矛盾。而依靠這種方式勢必會產生很多問題,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大多十分寬泛,配套的相關法律條款處于空缺狀態,不具有可操作性,這些法律法規相對來說過于抽象,普遍立法層次不夠高,缺乏可協調性與可操作性,受國內尚沒有建立完善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制約,國際化水平較低,因此難以對需要保護的服務行業給予真正有效的保護,而且和別的國家進行貿易的過程中容隱發生糾紛。

三、對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堅持開放與保護相結合

改革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開放國際貿易市場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吸收國際資本進入中國市場,更好的引進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管理技術,拓展新的服務貿易渠道與行業,從而帶動我國服務貿易行業向世界先進行列發展,全面提高我國服務行業的水平與競爭力。雖然我國的服務貿易行業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務行業已經萌芽并在茁壯成長,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服務貿易行業的發展空間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務貿易行業的性質獨特,目前國際上還有很多國家都沒有固定的相關于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這也導致了國際服務貿易機構無法協調統一各國家的服務貿易政策,這也形成了在國際服務貿易的實際操作過程中,貿易各方更多的通過談判來協調合作條件、達成合作協議。我國是世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因此,我國在制定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上,也考慮了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服務貿易原則與要求。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發展,基于互惠原則基礎上的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將成為國際服務貿易合作的重要形式。

(二)優化行業結構實現產業升級

我國服務貿易行業的發展,急需擺脫過于依賴傳統的旅游、運輸服務業的現狀,加大對金融服務、咨詢服務、保險服務、計算機與信息服務等領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訓、法律服務、網絡咨詢等現代服務行業,積極尋找新的發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發展領域,優化整體行業結構,進而推動我國服務行業的產業升級,使我國服務貿易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深化對傳統服務貿易行業的改革,鼓勵與加強對傳統服務貿易行業的技術創新與服務創新,積極引導傳統行業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模式,從而提高我國傳統服務行業的經營與發展水平。

(三)優化政府管理機制,加快行業體制變革

21世紀以來,我國在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進一步改革政治體制,特別是黨的十強調:必須“加強對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大力改進”,“充分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確提出建立服務型政府的發展目標。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導下,我國各級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對相關的方針、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開,這就為服務行業的發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礙,方便國際服務業企業了解我國當前服務業市場的現狀,有利于我國服務企業尋求與國際先進企業的合作。

四、總結

總體來看,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發展飛快,但對外貿易的水平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國就已經躍升為全球貨物貿易第一大國,服務貿易雖全球排名第三,但貿易逆差并沒能得到根本性好轉。因此,要想消除我國國際服務貿易逆差,首先必須提高我國國際貿易競爭力,這就要求我國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與優化服務業發展政策,進一步完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提高服務貿易企業的創新能力,促進我國國際服務貿易行業的健康發展。參考文獻:

[1]施菁.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分析[J].時代金融,2013(08).

篇(5)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09

[中圖分類號]F27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2-00-02

1 目前律師事務所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及形成內因

1.1 律師事務所成本管理現狀

目前,律師事務所中各類成本之間出現嚴重混淆,包含兩個方面,一是不同用途成本費用的混淆,無法區分用于承辦業務和用于經營管理的成本費用;二是不同具體業務之間的成本費用混淆,法律服務業務種類較多,由于律師事務所沒有統一的會計核算方法,尚未建立符合律師行業特點的成本核算辦法,使管理者無法進行科學的成本管理,嚴重影響律師事務所經營的持續發展。

1.2 因缺乏成本管理所導致的弊端

1.2.1 缺乏對外報價的依據

目前,律師事務所大多僅依據涉案標的金額作為收費標準,忽略時間成本及其他隱性成本,從而無法準確計算實際成本,缺乏對外報價的依據,甚至造成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形,然后不得不尋找更多的案件、項目來獲取收入,甚至通過壓低價格維系客戶,不但影響自身的服務質量,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收費標準,同時會拉低律師整體形象,進入惡性循環。

1.2.2 影響律師事務所專業化進程

綜合型律師事務所雖然在部門設置、業務種類上較為類似,但由于律師專業、客戶來源甚至地域上的差異較大,律師事務所實現利潤的組合都不盡相同。由于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管理者難以從利潤總額中區分盈利業務和虧損業務,無法揚長避短,創建屬于自身的專業品牌,提高市場競爭力,從而影響律師事務所專業化發展進程。

1.3 造成律師事務所成本管理現狀的內因

1.3.1 律師事務所結構松散,無法進行統一管理

因行業的特點所致,目前大多數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合伙關系更像是一種律師個體之間的簡單聯合,其主要目的在于共同分攤辦公成本以及利用律師事務所規模進行個人營銷。因此,律師事務所管理普遍松散、混亂,對于成本的核算也止于支出費用的累計疊加,再平分或按比例分攤到各合伙人。而合伙人們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增加收入中去,積極尋找案源、項目,不斷擴大客戶范圍,開拓新型法律服務業務等,忽視對于支出成本的分析與控制。

1.3.2 管理者對成本管理缺乏認識

律師事務所鮮少聘請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其管理者多為律師,對于財務管理缺乏專業知識,因此律師事務所在財務管理方面長期存在重收入、輕成本的誤區。

1.3.3 實行成本管理的費用較大

成本管理是對成本進行系統性的分析與控制,并且是一種長期的管理行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增加的成本投入也是律師事務所目前長期停留在傳統成本管理的原因之一。

2 作業成本法用于律師事務所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作業成本法引入我國時間較短,在此之前,作業成本法較多的被應用于制造業、大宗運輸業、物流業、電子設備業、酒店服務行業等,較少應用于現代服務行業,在律師事務所中更為鮮見。

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客戶、案件以及項目的數量多;針對不同客戶需求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重復性小、差異大;行業內部市場競爭激烈;人員成本所占比例大,并且同一律師在同一時期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務,有必要根據案件、項目對人力資源成本進行精確分配。比照寧亞平教授的上述結論,律師事務所完全符合運用作業成本法進行成本核算的客觀條件。

3 作業成本法的原理及適用

3.1 作業成本法的基本概念

作業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ABC),即基于作業的成本計算法,包括資源、作業、成本動因等內容。資源,即支持作業的成本、費用來源,是一定期間為了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而發生的各類成本、費用項目或者是作業執行過程中需要花費的代價。作業,是企業為某一目的而進行的耗費資源的活動,企業經營過程的每個環節都可以視為一項作業。成本動因,是對導致成本發生及增加的、具有相同性質的某一類重要的事項進行的度量,是對作業量化的一種表現。

作業成本法的本質在于確定“作業”為分配間接費用的合理基礎,使管理者將核算重點放在發生成本的原因上而不僅僅關注成本結果本身。作業成本法通過對作業成本的核算及有效控制,來克服傳統的以交易或數量為基礎的成本系統中間接費用責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不可控的間接費用變為可控。

篇(6)

一、認真回顧2014年全縣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績

剛剛過去的一年,我局緊緊服務于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切實推進各項工作有效開展,2014年度我局被省司法廳表彰為“農民工維權工作先進集體”、“信息工作先進集體”,被市局表彰為“目標考評先進集體”,紀澤新同志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為“先進個人”,鄒開兵同志被省司法廳記“個人二等功”,各項業務工作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一是法制宣傳工作重點突出。圍繞“元宵節”、“3.15消費者權益日”、“助殘日”、“12.4”國家憲法日等,開展“法律六進”活動60余場次。分3次對全縣40多名科級干部組織任前法律知識考試。開設電臺“法律在你身邊”14期,編制報“普法園地”5期,滾動電子屏幕宣傳語80余條,發轉“普法”微博20多條。加強民主法治村的創建,省級建成率30%,市級建成率98%。二是人民調解工作亮點紛呈。全縣累計開展網格排查4670次,累計調處矛盾糾紛3280件,調處成功3277件,調處成功率99.9%。推進調解組織派駐部門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社會矛盾糾紛進入渠道。建立農民工維權聯動和快速反應機制,累計兌付農民工工資1086.5萬。三是法律援助工作再創佳績。全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049件,接待群眾來訪、來電咨詢11052人次,均位于全市第一。強化案件質量監督,做到案前嚴格受理審批程序,案中跟蹤督辦案件,案后進行回訪。在交通、工傷死亡援助案件中實行提前介入制,實現快辦案、快結案,防止引發上訪和集訪。四是法律服務工作持續推進。全年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各類法律顧問967家,辦理各類案件2334件。律師通過參與領導接待、突發事件處置、重大項目認證等,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政府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縣公證處共辦理各類公證800件,無錯假偽證。司法鑒定所辦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和酒精檢測鑒定業務1480件,采信率100%。法律服務所及工作者積極為地方黨委政府和基層群眾提供優質法律服務。五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規范運行。學習宣傳《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實行社區矯正服刑人員手機定位、風險評估和定級管理。強化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建和隊伍建設,新招錄了16名社區矯正工作者。全縣在冊社區服刑人員170名,全部得到了有效管理。加強安置幫教管理服務中心和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全縣1132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率100%,局基層科被省表彰為“安置幫教工作先進集體”。六是隊伍建設工作扎實高效。扎實開展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專題學習活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動和法潤春風行動等。成功組織干警參加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職業培訓考試,并取得了平均分91.58的較好成績,實現了干警業務素質的提升。深入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和“12345”政府熱線平臺服務工作,我局執法質量考評位列全市第一,被省廳和市局評為優秀等次。全年我局信息和新聞宣傳兩項工作均列全市第一。

二、準確把握新常態下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

2015年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和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省市縣重要會議精神,圍繞縣委工作會議部署要求,緊扣“擴量提質、充分發展”主題主線,以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目標,以“4+2”工程建設為重點(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服務、特殊人群管控、矛盾糾紛調處“四個全覆蓋”和基層基礎、隊伍建設“兩個上臺階”),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導向、基層導向,忠實履行維護大局穩定、促進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使命,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全系統在做好今年司法行政工作時必須樹立四種意識:一是強烈的使命意識。張志勇縣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2015年將進一步強化社會治理,加強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與調處,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推進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我們的法律援助工程也列入了2015年縣政府民生十件實事項目,要把上述任務落實到位,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二是執著的攻堅意識。始終保持昂揚向上,鍥而不舍的精神狀態,牢牢抓住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破解司法所管理體制、公證體制改革、司法行政服務窗口建設、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重點。三是積極的創新意識。要針對自身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訂既有年度特點、又滿足群眾需求的改革創新舉措,不斷提升工作效能和社會效益,使行業發展契合大局需要,使工作成果贏得社會認可。四是嚴明的紀律意識。把從嚴治警的要求貫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過程,加大督查力度,啟動問責機制,用紀律約束權力、用紀律規范行為,始終心懷敬畏之心,時刻繃緊廉潔之弦。

三、以改革創新的精神認真抓好全年各項重點工作的落實

(一)著力提升法律服務全覆蓋工程質量,擴大公共法律服務品牌影響

1、鞏固平臺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一是強化三級平臺建設。在架構上,我縣和11個鎮已基本建成了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19個村和23個社區建成了司法惠民服務站。為使三級平臺發揮更大效用,要通過12348、微信、QQ信息網絡平臺將三級窗口服務互動、工作聯動,實現矛盾聯調、問題聯治。在機制上,要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縣、鎮經濟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確立以政府主導、司法行政統籌、社會參與、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機制,實現服務窗口對外服務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無縫對接。在保障上,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機制,并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二是擴大法律服務項目。項目多少涉及公共法律服務的社會影響力。年內,縣、鎮兩級要拿出公共法律服務重點項目目錄并向社會公開,通過政府購買、社會貢獻、市場供給等多種渠道,擴大法律服務項目,讓法治建設成果更多更廣地惠及于民。三是引導法律服務人員進基層。推動服務重點向農村和社區延伸,依托“法律快車村村通”載體,推進一村(社區)一顧問制度建設,引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入農村,圍繞土地流轉、水利工程建設、環境治理、征地拆遷、基層自治等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治宣傳、化解矛盾糾紛,促進農村農業的健康發展。

2、強化能力建設,推動法律服務行業做大做強。一是樹立服務大局理念。按照市局要求,依托12348綜合法律服務平臺,組建跨區域、跨行業、跨領域的法律服務團,努力提升法律服務業在現代服務業中的占比。年內,依托司法局行政網絡平臺,建好律師法律服務網頁,通過律師與市民群眾在線互動,拓寬法律服務渠道。二是樹立做大做強理念。引導律師事務所向規模化、專業化方向發展,努力打造核心業務突出、服務定位清晰、在專業領域有較高知名度的律師事務所。引導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進一步明晰職能定位,以規范化促品牌化,在服務提檔升級中不斷做優做強。三是樹立誠信執業理念,完善相關制度,加大培訓力度,增加培訓內容和課時,強化督查考核,完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鑒定人員誠信執業評價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不良記錄存檔和違規違紀典型案例披露制度。

3、加快改革步伐,促進全縣法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大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擴展。圍繞2015年縣政府民生實事項目,落實好法律援助工程,具體要建好“12348”綜合性法律服務平臺,組建法律服務專家團,完善援助調解對接機制和聯動機制,全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件以上。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加強律師隊伍的思想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律師與司法人員的關系,扎緊律師管理制度的籠子。按上級要求,積極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拓寬公證員入口渠道,釋放公證行業活力,進一步提高公證公信力。落實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推進鑒定機構能力驗證。要堅持錯位發展,嚴格職業準入,加強執業監管,推動基層法律服務業健康發展。

(二)深入實施法治宣傳全覆蓋工程,積極推進法治建設

1.完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制。一是建立法律需求收集分析機制。依托社會矛盾排查網格、12348服務平臺等服務窗口搜集需求,建立“點對點”普法需求分析機制,提供個性化、精細化、高效性普法服務。二是完善部門聯動機制。通過政府采購、項目補貼等方式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專業性較強的普法產品研發。聯合各部門針對矛盾多發領域、重點人群、重要行業實現普法與法律服務的一體化運作。三是建立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義務機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制定相關實施意見,督促各部門、各單位積極履行普法職責,推動“六五”規劃圓滿收官,“七五”規劃順利啟動。

2.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模式不斷創新。一是形式創新。將普法與治理相結合,推動法治縣創建;將普法與公民道德建設相結合,營造全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良好風尚;將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建立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以案釋法制度,讓當事人通過具體案件了解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二是手段創新。研究制定加強和推動各類重點對象學法守法制度。制定領導干部、公務員學法用法守法工作考核辦法,繼續落實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述法制度,引導領導干部帶頭守法、依法辦事。三是載體創新。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廣泛地運用“普法園地”報紙專欄、“科級干部法治手機報”、“法治之窗”政府電子熒屏,以及“普法、司法行政在線”微博等現代手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打造普法現代品牌。

3.確保“六五”普法工作目標全面實現。把爭創“六五”普法全省先進作為今年法治宣傳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研究考核標準,及早謀劃、提前部署,同時深入實施“五大行動”:一是深入開展“六五普法成果展示年”行動,廣泛收集各地、各普法成員單位普法成效,列出普法成果清單,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展示。二是深入開展“法治六進實踐年”行動,結合“法治宣傳月”、”“農民工學法活動周”、“法潤春風行動”、“12.4國家憲法日”等主題開展集中宣傳活動,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法路線圖”。三是深入開展“法治文化提升年”行動,將普法與文化建設相結合,加大基層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力度,實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開展法治文藝演出,創作法治文化作品,激發群眾自覺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四是大力開展“普法志愿者服務行動”。組建志愿者隊伍,以普法助力企業行、助學校園行、助民村居行“三助三行”為重點,落實志愿者服務行動的目標、任務和要求,推動其有效運作。五是深入開展“法治創建提檔升級”行動,不斷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的規范、引導作用,提高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深入實施特殊人群管理全覆蓋工程,積極推進平安建設

1、嚴格刑罰執行,切實提升社區矯正工作質效。一是嚴格銜接程序。完善調查評估、人員交付、外出審批、接茬幫教等各個流程的銜接程序,防止脫管漏管。推廣使用《審前調查及假釋前評估量化得分表》,全面施行評估合議制度。研究制訂社區服刑人員行為規范體系、管理程序體系和綜合評估體系,探索建立管理等級升降有效激勵機制。二是加強督查指導。定期開展執法專項檢查,建立完善執法監督內控機制和職務風險預警防控機制,依托基層工作平臺確保完成社區矯正執法環節“規定動作”。三是協調多方參與。不斷加強矯正小組,對重點和未成年人全部建立“6+1”模式。加強與村民、居民委員會工作的融合,保證日常教育管理、困難幫扶等任務的有效落實。

2、大力推進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一是強化銜接管理。加強監地協調協同,做好信息對接、回歸評估等銜接管理工作,落實重點人員“必接必送”要求,確保重點幫教對象、一般幫教對象接回率達到100%、98%以上。二是推進安置幫教基地和社區矯正基地一體化建設。

3、加強工作保障,切實推進特殊人群管控工作規范化。一是推進指揮中心建設。按照新標準完善提升縣級監管平臺,全面完成“陽光基地”建設并投入使用。二是配強工作人員。嚴格落實政法專編專管專用要求,不斷壯大專職社工隊伍。建立考核評比科學化依據,將改造質量作為重要指標。三是強化經費保障。加強經費使用督查,確保省級專項經費使用合理、地方配套經費保障到位,試行評估工作補貼制度。實施科技強矯,建設完善集電話匯報錄音、矯務通、生物識別考勤、電子腕帶定位等與一體的技防系統,提高執法和管理水平。

(四)深入實施社會矛盾化解全覆蓋工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1、加強機制建設,切實提高矛盾糾紛調解法治化水平。一是進一步完善調解質量考評機制建設。要在強化依法調解上下工夫,引導人民調解員更多運用法律事實分清是非、用權利義務思維判斷對錯,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二是進一步完善排查分析、研判預警、信息反饋等源頭治理機制建設。注重探索矛盾調處規律,善于從苗頭性、偶發性矛盾糾紛中發現普遍性、趨勢性問題,發揮好矛盾糾紛調處的提醒、警示、建議作用,有效防控各類風險。三是進一步完善公調、檢調、訴調和訪調對接聯動機制。積極拓展各類調解機制對接工作的廣度和深度。

2、加強調委會建設,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組織網絡全覆蓋。一是不斷完善群眾性的鎮、村兩級調委會建設。發揮其在調解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常發、多發民事糾紛的主導作用。二是不斷完善行業、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規范“派駐式”調解運行機制,強化醫患、交通事故、勞動人社、征地拆遷、環境保護、物業管理等專業領域的糾紛調解,200人以上企業全部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三是積極探索新媒體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不斷加強與新媒體的融合,探索網絡調解的新途徑。做好《省人民調解條例》宣傳工作。

3、加強能力建設,全面提升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一是加強專職調解員隊伍建設。努力完善專職調解員資格準入機制,規范完善個案補貼制度。二是大力推動調解工作社會化建設。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注重運用聽證、社會評價、群眾議事、心理調解、聯合調解等方法開展調解。組建人民調解員協會。三是大力推進調解工作信息化建設。將調解信息網絡向村(社區)及各類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延伸,實現調處中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類調解組織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五)深入實施“一所三站點規范化建設年”工程,促進基層基礎建設上臺階

1、不斷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一是繼續推進“規范化司法所”建設,提升司法所的規范管理水平。二是繼續推進“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按照“城市半小時、農村一小時”的服務半徑要求,依托司法所或鎮行政服務中心設立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為社會和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三是繼續推進“村(社區)司法惠民服務站”建設,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一公里警務圈等現有服務平臺,建立起覆蓋全市、運行規范、服務高效的司法惠民服務站網絡體系。四是繼續推進基層人民調委會建設,深入開展村(社區)、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工作,倡導建立個人調解工作室,在全縣打造一批有影響力的個人調解工作室。

2、規范實施基層信息化建設。按照建設以“2+1+N”為總體架構的司法行政一體化智能平臺的要求,推動形成“全員采集、全員錄入、全員應用、全員共享”的信息化應用工作機制。建立規范的基層信息采集機制,運用電子腕帶、移動執法設備、新媒體等新型信息載體便捷高效的優勢,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網絡。年底前,實現信息化全覆蓋,以村(社區)為單位普遍使用移動信息終端進行信息采集上報。

3、大力推進基層基礎設施建設。認真貫徹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業務用房的建設、管理和使用。“三站點”要有與工作開展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及辦公設備,規范標識標牌,方便服務群眾。切實提升基層設施裝備水平,改善信息處理、通訊網絡等裝備條件,年內全縣司法行政基層裝備配備水平要基本達到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裝備配備實施標準(試行)》規定要求。

(六)以“三化”建設為中心,促進司法行政隊伍上臺階

1、全面推進正規化建設。一是規范組織機構。加強司法所和基層服務平臺建設。統一規范社區矯正、人民調解、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管理服務中心等機構設置。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和省、市有關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機構規范化建設的文件要求,推動法律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二是嚴格崗位管理。建立健全體現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服務行業不同職責、不同類型人員特點的崗位管理制度。修訂完善崗位職責說明書,積極推進專職社會工作者、專職人民調解員等級管理。三是嚴格執法執業。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基本行為準則,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完善律師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健全完善公證執業規范體系,加強司法鑒定執業和人民調解工作監督,強化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行為規范的監督檢查,確保法律服務隊伍依法依規執業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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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是指根據一定的策略、運用特定的計算機程序從互聯網上搜集信息,在對信息進行組織和處理后,為用戶提供檢索服務,將用戶檢索相關的信息展示給用戶的系統。搜索引擎包括全文索引、目錄索引、元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集合式搜索引擎、門戶搜索引擎與免費鏈接列表等。百度和谷歌等是搜索引擎的代表。垂直搜索引擎和通用搜索引擎在法律服務領域中的應用主要為法律法規檢索、律師網絡營銷,本文主要探討搜索引擎在律師網絡營銷中的作用。

一、搜索引擎在律師網絡營銷中的應用

近年來,國內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個人越來越多地注重網站的建設,很多律師事務所開辦了自己的網站,很多律師個人也開辦了個人網站或者博客。這些律師都希望借助網絡來吸引潛在客戶的眼球、承接到業務,但是效果仍然不盡如人意。對此,筆者認為律師可以考慮利用搜索引擎對上述網站進行推廣,即開展搜索引擎營銷。所謂搜索引擎營銷,就是根據用戶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戶檢索信息的機會盡可能將律師的營銷信息傳遞給潛在客戶。

律師利用搜索引擎進行網絡營銷要在技術層面和內容層面齊頭并進,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首先是在技術層面,律師可以主動參加諸如百度聯盟、Google AdSense等這些具有聯盟性質的搜索引擎業務,這樣律師開辦的網站或博客就成為推廣百度、Google業務的一分子,一方面可以得到搜索引擎更多的網站推廣服務,另一方面增加了搜索引擎對網頁的收錄量,拉近了網站與搜索引擎的關系。此外,律師還要對自己的網站進行“搜索引擎優化”,使之貼近搜索引擎的喜好。所謂搜索引擎優化就是針對各種搜索引擎的檢索規則,讓網頁設計適合搜索引擎的檢索,從而獲得搜索引擎收錄并在排名中靠前的各種行為,是提高網站排名的重要手段之一。搜索引擎優化涉及到域名與主機、關鍵字策略、網頁設計友好性、網站結構優化、鏈接策略、網頁級別等眾多方面,其中關鍵字策略是搜索引擎優化的核心,搜索引擎優化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讓律師的網站對于相關關鍵字的搜索排名在搜索結果頁面的前列。

其次是在網站內容層面,相較于之前的技術層面,筆者認為網站內容對于律師的自我推廣更為重要。律師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法律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講又是比較艱澀難懂的。因此,解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建立當事人與律師之間充分的互信,這兩點便顯得尤為重要,也是決定網絡營銷在律師行業應用前景的關鍵。筆者認為,律師要做好一個網站,首先要在自己的網站上多發表一些較有深度的法學論文,并結合時事中涉及法律的熱點多發表一些自己的見解和評論;其次是要把自己辦理過的案例放到網站上,無論成功的還是失敗的,將自己總結的經驗教訓附在后面,讓潛在客戶了解你是一個不斷學習且認真負責的好律師。最后,是要在網站上放置一塊咨詢回復的版面,將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互動、律師對客戶咨詢的答復放在上面,以此增加客戶對律師業務水平的了解程度。

二、垂直搜索引擎在法律法規檢索中的應用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如何使用戶在浩如煙海的法律法規中找到自己要找的法條,就需要我們將垂直搜索引擎引入法律法規檢索領域,使其更具針對性與專業性。

垂直搜索引擎是針對某一個行業的專業搜索引擎,是搜索引擎的細分和延伸,是對網頁庫中的某類專門的信息進行一次整合,定向分字段抽取出需要的數據進行處理后再以某種形式返回給用戶。垂直搜索是相對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詢不準確、深度不夠等提出來的新的搜索引擎服務模式,通過針對某一特定領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提供的有一定價值的信息和相關服務。其特點就是“專、精、深”,且具有行業色彩,相比較通用搜索引擎的海量信息無序化,垂直搜索引擎則顯得更加專注、具體和深入。

垂直搜索引擎和普通的網頁搜索引擎的最大區別是對網頁信息進行了結構化信息抽取,也就是將網頁的非結構化數據抽取成特定的結構化信息數據,好比網頁搜索是以網頁為最小單位,基于視覺的網頁塊分析是以網頁塊為最小單位,而垂直搜索是以結構化數據為最小單位。然后將這些數據存儲到數據庫,進行進一步的加工處理,如:去重、分類等,最后分詞、索引再以搜索的方式滿足用戶的需求。整個過程中,數據由非結構化數據抽取成結構化數據,經過深度加工處理后以非結構化的方式和結構化的方式返回給用戶。

垂直搜索引擎應用于法律法規檢索有三大優勢:

首先是精確到法條的垂直搜索。目前,國內法律類網站以及其他搜索引擎網站只能搜索到整篇的法律,搜索者還必須在大量的法條中逐條尋找自己需要的法條;而垂直法律搜索引擎可以解決這一問題,搜索者只需輸入某個關鍵詞,垂直搜索引擎就可以直接檢索出包含這個關鍵詞的法律條款,即精確到了部門法中的某個具體條款,省卻了用戶在浩如煙海的法條中逐一查找的煩擾,提高了法律搜索效率。

其次是可以同步搜索所有關聯法律。用戶使用垂直法律搜索引擎檢索出的法律條款,是各個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包含這個關鍵詞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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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篇(9)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篇(10)

一、法網導航的簡介

法網導航是國內首家綜合性的法律大數據及法律服務平臺。同時,法網導航也是法律互助聯盟的落地實施單位,法律互助聯盟依托于最高檢影視中心法治中國傳媒顧問理事會。

法網導航平臺不僅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線服務,還聯手全國范圍內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并與數千名專業律師構建合作網絡,為優質的服務提供保障;同時,還與知名高校法學院合作建立法庫、人才庫,在專題研究和專家咨詢等方面展開合作。在“權威性、客觀性、公信力”的基礎上,法網導航平臺與時俱進,為法律服務行業導航出一個顛覆性的未來!

二、建立法律網站導航的意義

網站導航,指的是將無序的網絡信息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或框架組織起來,通過網頁或工具條所提供的超鏈接,引導用戶在網絡信息空間高效率地查詢信息。可見,網絡導航將局域網-公網搜索引擎-檢索目標過程縮減為局域網-檢索目標的過程,節省了用戶查找資料的時間,提高了查找的準確度,全面性。另外,網絡導航由專人根據學科特點,設計結構清晰、便捷的分類體系,并經由各種檢索手段,對浩如煙海的網上法律資料進行匯集,通過科學的手段進行評價和選取,從而幫助用戶有選擇性、針對性地利用網絡法律信息資源,提高了資源利用的有效性。

三、國內法律網站導航現狀分析

國內目前存在各種形式的法律網站導航,概括起來主要有羅列式、分類式兩種類型。

(1)羅列式

羅列式導航,即將信息資料匯集起來建立的一個初級資源庫,僅提供網站的中文城名與超鏈接網址,不提供相關簡介。羅列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觀性,但因其形式過于單一,不利于大規模的數據更新和添加,只適用于少量資源的匯集整理。同時,沒有對網絡信息分類整理,不具備初級檢索功能,導航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分類式

法網導航是國內首家綜合性的法律大數據及法律服務平臺。同時,法網導航也是法律互助聯盟的落地實施單位,法律互助聯盟依托于最高檢影視中心法治中國傳媒顧問理事會。法網導航涵蓋法院、檢察、公安、司法,海關、稅務、工商、媒體等各個系統的法律服務信息,網民在此可以實現一站集中搜索。通過對網民需求的調研,法網導航除具備常規的法律行業網址導航功能外,還提供一鍵舉報、行業地圖、行業征信、法律援助、法律保鏢、法視云、法治中國新媒體等一系列滿足用戶需求的功能模塊。法網導航,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查詢全面精細、定位迅捷準確。

四、對法律網站導航建設的思考與建議

(1)分類不夠詳細,標準應具備統一性細致合理的分類是導航基礎,屬于導航的外部框架范疇,其宗旨是通過序列化的資源體系,使用戶省去浩繁的檢索工作,迅速地選擇相應的類別,最終找到所需的資料。可以說,無論任何學科,任何內容的導航,如果沒有一個結構合理、鮮明醒目的框架結構,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導航作用,反而會增加查詢的負擔。

(2)網址選取互待提煉加工

分類和選址,是框架與內容的關系,合理的分類有利于網址的篩選和更新,豐富的內容促進分類的優化和完善。選擇網址的出發點,應該由最初方便檢索的層面過渡到深度引導的層面,即從最初的提供簡單的鏈接,過渡到對所選信息零加工處理的層面上。要求通過搜集、篩選、評估、分類四步對網站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評價和推薦。此外,可采用問卷調查、論壇、電子問卷等形式,定期在用戶中對搜集的網站征求使用意見。另外,在工作中不斷改進選址方式和方法,最終形成一套健全的網絡資源搜集方式。

(3)建立后臺數據庫,提高導航質量

篇(11)

2003年6月29日,我國內地與香港正式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CEPA),從此打開兩地貿易的大門。往后的每一年,兩地都增加一個補充協議來完善CEPA。隨著2012年6月29日CEPA補充協議九的順利簽訂,為兩地提供了更廣闊的市場,大大加強了兩地之間經濟和金融合作。CEPA涵括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范疇,以開放服務貿易為重點。我國香港服務貿易基本概況是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多個服務領域可享有優惠待遇進入內地,香港的專業團體和內地規管機構簽署多項專業資格互認的協議。因而,CEPA對香港專業服務業的發展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

我國香港不僅僅是國際金融中心,而且其專業服務業也非常發達。其中,專業服務業及其細分行業包括法律服務、會計服務、核算服務、建筑及工程活動、技術測試及分析、科學研究及發展、管理及管理顧問活動、資訊科技相關服務等,它們通過為其他行業提供以知識為基礎的中間服務和產品,進而促進當地經濟增長(周泳宏、譚海泉,2013)。與之相比,我國內地的專業服務業相對比較落后,高素質人才不足,相關制度不完善,嚴重制約內地專業服務業的發展。

文獻綜述

陳恩(2006)指出在CEPA下我國內地與香港服務業存在如兩地法律制度和專業環境差異大,審批程序復雜,市場準入門檻高等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俞肇熊、王坤(2007)則認為在CEPA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安排下,商貿服務及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服務,運輸服務及物流服務,金融服務與保險服務,旅游及與旅游相關服務業受益最大。

于緋(2009)利用巴拉薩、引力模型和空間相互作用的購物模型發現CEPA實施后,在珠三角形成以香港為核心、深莞穗為核心層的城市吸引力體系。楊鳳美、肖紅(2010)通過計量模型,得出服務貿易出口促進了我國香港經濟增長,進口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不明顯,且服務貿易結構不盡合理。

綜上所述,國內學者對服務貿易的研究大多在CEPA框架下進行的,鮮有文獻對兩地服務貿易中專業服務業的發展進行論述。基于這些部分的空白,本文以我國香港的專業服務業為例,從制度和兩地貿易量兩個角度來分析CEPA下服務貿易的成效。

我國香港服務貿易發展現狀

(一)我國香港與內地的服務貿易往來

2010年,我國內地是香港服務輸出和輸入的主要目的地,香港對內地的服務貿易輸出(簡稱“香港的服務輸出”)為2305.1億港元,占總輸出額的28.3%,香港對內地的服務貿易輸入(簡稱“香港的服務輸入”)為1047.3億港元,占總輸入額的26.6%,服務輸出凈額達到1257.7億港元。

1999-2004年,服務貿易輸出額和輸入額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1.9%、1.2%,2004年CAPE簽訂后,2004-2010年,服務貿易輸出額和輸入額的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2%、8%。可見,我國香港的服務輸出的平均增長率變化不大,而香港服務輸入的平均增長率則上升了6.8%,說明CEPA的實施對香港服務輸入的影響是正向的,且遠大于其對香港向內地輸出服務的影響。

如圖1所示,我國香港的服務輸出增長速度一直比服務輸入增長速度快,且服務輸出凈額也穩步提高。CAPE簽訂后,除了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服務輸入額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不管是服務輸出額還是服務輸入額都是上漲的。直至2010年,香港的服務輸出的增長率達到了30.1%,遠高于2004年后的平均增長率,說明香港經濟復蘇后,服務貿易特別是服務輸出迅猛發展。如圖2所示,2000年后,香港的服務輸出增長率一直為正,而香港的服務輸入增長率則偏低,且在某些年份出現負值,筆者發現,CAPE簽訂后,香港的服務輸入的增長率出現負值的情況減少了,而增長率的值也普遍有所提升,再一次證明CAPE的實施對香港的服務輸入有正向影響。

(二)CEPA下專業服務業的現狀及法律、會計服務貿易的發展

專業服務業是服務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技術化、知識化的特征。同時,專業服務業也是我國香港的四個主要行業之一,2004-2011年增加值平均增長率為9.5%,2011年增加值達到880億港元,就業人數達到18.5萬人。如圖3所示,香港專業服務業的增加值和就業人數穩步提升,2004年以后,兩者的增長速度明顯加快,這一定程度上得利于CEPA的簽訂。

2012年6月29日CEPA補充協議九簽訂后,CEPA服務貿易開放的領域達48個,開放措施達338項。我國內地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的部門達149個,涉及世貿組織服務貿易部門分類標準160個類別的93.1%。縱觀所有CEPA及其補充協議,促進兩地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趨勢愈發明顯。以補充協議九為例,內地將對香港在法律、會計、建筑、醫療、會展、技術檢驗和分析等21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領域的限制等。由此發現,眾多專業服務得益于CEPA,本文以法律服務與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為例,分析CEPA對其產生的影響。

在法律服務方面,如表1所示,從只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到可以與1到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從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只能在內地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到可以在內地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業務,在制度上,不斷放寬香港法律服務進入內地的要求,為香港法律在內地執業創造了條件,有利于內地引進優秀的香港人才,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與此同時,如圖4所示,兩地法律服務貿易量不斷提升,我國香港服務輸出額從2004年的2.19億港元上升到2010年的4.44億港元,香港服務輸入額從2004年的0.2億港元上升到2010年的1.31億港元,上漲幅度達到523.8%,但占總的兩地貿易量比重很小,因此在制度上放寬力度還不足,仍然需要政府加大力度發展法律服務。

在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方面,如表1所示,從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逐步放寬到5年;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點;適當簡化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這些無不降低香港會計師到內地執業的要求,加強了兩地會計師的交流,如圖5所示,2004-2010年,兩地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貿易量變化不大,2004年香港服務輸出額為6.48億港元,到了2010年,香港服務輸出額6.79億港元,服務輸入額從2004年的6億港元下降到2010年的4.6億港元,下降幅度達到23.1%。香港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的輸出額并沒有因CEPA的簽訂而產生變化,而是一直維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只是在2008年受金融危機影響,急速下降,但在2009年就恢復正常水平。香港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的輸入額則更像正態分布,到2006年輸入額最大達到7.2億港元,香港向內地的服務輸入額的穩定上升相比,CEPA對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的輸入額的影響不大。2008年金融危機,香港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的凈輸出額出現較大的負值,由此可以看出,金融危機對我國內地的影響遠小于對香港的影響。在會計服務方面,CEPA的實施并沒有起到作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制度本身不夠完善,制度執行力不足,人們對制度的認識缺乏。

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結論

CEPA及其九個補充協議順利實施,我國香港對內地的服務貿易輸出和服務貿易輸入得到良好的發展。而作為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專業服務業,也在2004年以后呈現穩定增長的趨勢。對于專業服務下細分的兩個行業,法律和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筆者發現,CEPA對其影響不盡相同。具體分析結果如下:

第一,CAPE簽訂后,我國香港的服務輸入的增長率出現負值的情況減少了,增長率的值也有所提升,證明CAPE的實施對香港的服務輸入有正向影響。

第二,香港的服務輸入的平均增長率遠大于香港的服務輸出的平均增長率,說明CEPA的實施對香港服務輸入的影響是正向的,且遠大于其對香港向內地輸出服務的影響,而因為輸入額還較小,需要內地加大力度向香港輸出服務。

第三,CEPA的簽訂,有利于香港法律服務輸入額的增長,但兩地法律服務貿易比重很小。

第四,CEPA及其補充協議的實施對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的輸入額和輸出額的影響不大,雖然從整體上,CEPA的實施是對香港與內地服務貿易有正向的影響,但是在細分的服務中并不都是如此,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制度本身不夠完善,制度執行力不足,人們對制度的認識缺乏。

(二)政策建議

第一,我國內地的專業服務業還處于發展階段,各項制度不夠完善,經營環境有待提高,高素質人才缺乏,部分企業薪資結構和晉升通道無法滿足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因此,需要引進香港較為先進專業服務業,通過CEPA補充協議的不斷出臺,放寬對香港執業人員的要求,增加服務貿易爭議解決方案,為香港的專業服務業提供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二,目前,香港對內地貿易服務輸出凈額一直為正,內地向香港這個國際大都市的服務輸出額有待提高,香港的市場是面向世界,內地的服務應該提高自身競爭力,兩地政府也應該加強合作,讓內地的服務更順利進入香港市場。

第三,專業服務業中的一些細分服務沒有因CEPA的出臺和實施而得到穩定發展,因此,需要完善相關服務行業的實施細則,明確政策具體程序,普及兩地人民對CEPA的了解,進而促進專業服務貿易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泳宏,譚海泉.KIBS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實證分析—以香港專業服務業為例[J].產經評論,2013(4)

2.陳恩.CEPA下內地與香港服務業合作的問題與對策[J].國際經貿探索,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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