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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油田企業法律事務處擔負著油田合同管理、公司事務、風險管理、糾紛訴訟、普法宣傳的工作職能,伴隨著企業規模和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下屬經營機構數量和經營范圍也日趨擴張,企業面臨的法律事務正急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的級數遞增。據統計,法律風險已經成為國有企業的最大風險,這也對加強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為更好的防范法律風險,做到法律事務工作的法律化、規范化、高效化,以實現企業法律事務資源的有效整合和規范化管理,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奠定堅實的基礎,各油田都開展了或正在開展法律事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要做好油田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首要任務是將法律事務管理流程轉化成信息化流程,做好系統的設計和規劃。
2.建設目標和內容
2.1建設目標
通過法律事務信息化系統建設,推動法律事務和管理流程再造,逐步建立規章制度體系化、知識產權管理職能化、糾紛管理實時化、合同管理流程化、實現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數字化和信息共享,提高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提升企業法治化管理水平。
2.2建設內容
(1)法律事務信息網
主要包括重大決策法律審核、規章制度審核、法律風險管理、公司事務管理、授權委托管理、糾紛訴訟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普法教育、法務資源、信息公告功能等10個模塊開發/新增合同管理。
(2)基于OA的法律事務審核
基于OA系統實現重大決策法律審核、規章制度審核、授權委托管理、公司事務管理、糾紛訴訟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需要法律審核的事項。
(3)合同管理
實現油田企業機關和二級單位的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結算的全過程管理。
3.技術方案
3.1主要功能模塊
目標系統所有數據來自基礎數據,從源頭采集、數據審核、自動,確保數據的統一、共享、同步。滿足油田人員管理規范操作、信息聯動、透明高效,使決策更加科學準確。建設主要功能模塊包括采集體系、存儲體系、服務體系和基礎保障體系建設,以此實現對相關應用系統的全面支持。
(1)數據采集體系。通過對數據的關聯關系分析,實現各類數據的齊全、規范采集。需要開發相應的采集軟件、形成數據產生、采集、審核、應用職責明確的數據采集管理機制。
(2)數據存儲體系。將信息技術和專業應用有機結合,完成存儲體系數據模型標準建設。
(3)數據服務體系。形成支持專業應用的數據專題和支持機制,實現油田數據資產的綜合信息查詢和對專業應用的數據支持。在平臺中封裝業務模型和用戶管理,確保支持專業應用到位、授權機制靈活。
(4)基礎保障體系。基于現有網絡、安全、設備、標準等方面的建設,建立安全防御系統。配備高性能的防火墻和入侵防護系統,建立保障數據安全的備份系統,在線備份數據。同時,建立統一的身份認證和授權共享應用安全機制。
3.2技術方案
系統總體技術架構采用分層設計原則,其設計和實現力求整體性、組件化、規范化,以降低自身的功能耦合度以及與應用系統之間的耦合度,使系統具有較強的適應性、擴展性,為系統的后續發展和支持異構應用系統的奠定堅實基礎。系統主要包括外觀層、業務層、數據層構架,外觀引擎、作業調度引擎、工作流引擎、報表引擎,可共享的基礎功能組件,以及系統支持工具等。
圖3-1系統架構圖
數據層:采用基于IBitas模型的數據訪問方式,進一步進行功能性封裝,提高易用性,可管理性,通過數據模型實現對應用系統數據庫的管理;
業務層:業務層不具體確定應用服務器的選型,而是基于開源的Spring框架進行設計、開發,實現應用系統的業務邏輯承載與執行;
外觀層:通過預制的交互模版,為應用開發人員提供快速的應用交互開發支持。
3.3關鍵技術
(1)工作流管理
油田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信息系統流程化實現采用工作流平臺,其獨立的流程引擎驅動事務處理,將事務處理和流程在物理上分開,而在邏輯上又可以有機的聯系在一起;流程在初期設定完成后,其運轉主要由流程引擎來完成,減少用戶對流程的干預,使用戶更加的關注于事務的處理,保證流程的正常運轉。
合同業務辦理將各種活動聯系在一起,將工作從一個傳遞者自動或干預的方式傳遞給另一工作者,能夠有效的幫助企業將計劃、執行、控制和監控和諧的統一起來,實現企業內部端到端的辦公。主要優勢和可行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流程可視化定制;
* 批量審批;
* 待辦提醒;
* 運行在流程運行中撤回、改派;
* 支持任務接到前、后兩種狀態的委托辦理;
* 辦理過程跟蹤;
* 流程可管理,管理員可以對流程執行掛起、恢復、刪除等操作。
(2)電子簽章
油田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信息系統采取加密措施是尤為重要,電子簽章技術藉由加密技術及公私金鑰之技術架構,以確認數字信息傳遞者之身份真實性及數字文件之真正性,并附加高精度的顯示及打印效果。主要能實現如下功能和性能:
* 易用性:使用電子簽章通過簡單的選擇操作進行,簡單方便。
* 廣泛適用性:可保護多種類型的電子文件。
* 安全性:使用安全散列算法(SHA-1)、三重DES加密算法以及PKI框架(Public Key Interface)的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的綁定。
* 可審計性:可通過簽名者身份、簽署日期和時間、簽署歷史紀錄等追溯文檔的用印和修改過程,數字簽章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章條例(草案)設計實現,提供可信的法律依據,協助司法實現。
* 便攜性:電子文檔一經簽署和蓋章,簽章即和文檔綁定在一起,并可安全地進行傳輸。
* 開放性:系統完全兼容國際標準(x509,PKCS)證書格式,可以直接融入國家及國際組織的PKI體系。
4.結束語
通過油田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使得油田企業原先垂直型的層狀結構中加入了網狀信息流和工作流。這種管理結構的改變,并不削弱管理的權威性。相反,它可以進一步增強層狀結構的權威,而且擴大了決策基礎,促進決策科學化。 通過“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單化、表單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四化過程,實現了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真正意義上的“嚴格管理、依法維權、服務把關、防范 風險”。該系統在中石化部分油田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應用效果。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R197.32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9599 (2011) 09-0000-01
Hospital Supplies Network Management System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Qin Yisi
(Zhanjiang Central People's Hospital,Zhanjiang524037,China)
Abstract:For a long time,in order to make full use of medical consumbles and effective control the flow of materials,almost every hospital has tried a variety of ways,but the effect is not obvious.In this paper,the author concentra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consumbles and the supervision of flow direction.With the successful development of network management system of hospital supplies and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the system has achieved good social and economic values.
Keywords:Medical materials mangagement;Flow direction monitoring;Flow control
一、引言
醫院物資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醫院消耗性物資進行管理。醫療產品的使用必須做到安全和合理。患者在醫院檢查或治療過程中,身體不會因器材或藥品的使用而引起損害或受到威脅,這就是安全。嚴格按照物資采購、保管和配送的程序,使用流通規范、資質齊全、質量可靠的醫療產品,是保證安全的前提;而合理則是指通過醫院行政手段的干預,使醫療產品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既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又能保證供給充足。
二、醫院物資使用基本情況
醫療物資使用的基本情況是:由于醫院幾乎所有的臨床及科室都會涉及到,因此物資消耗品種比較多,年消耗費用占到醫院總收入的六分之一左右,其中單價大于200元的高價物資占到物資消耗費用的70%,但是這些物資并沒有得到很好的使用。如果想改善現有的管理效益,對高價物資管理進行研究很有必要。
三、物資使用現存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一般醫院物資領用流程是物資管理部門設立物資庫房,由使用科室按先填表后領取。使用科室自己填寫報表,一般沒有制約,隨意填寫。傳統的管理手段使行政部門不能準確掌握物資在醫院的實際使用量和使用方向,這樣就會使得監管出現漏洞。通常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安全問題:(1)重復多次使用一次性物資。(2)其它醫院物資通過非正規手段進入醫院。(3)科室保管失職,造成有些物資始終沒有使用,最終過期報廢。2.經營管理問題:(1)使用率很低的物資卻仍然占用著醫院大量的流動資金。(2)醫院物資流向其他醫院。(3)物資收費不規范,造成使用成本無法精確掌握。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做兩方面的工作:一、院要對物資的使用加強監控;二、要對物資的消耗數量和消耗方向進行科學的管理。
四、物資流量和流向監管方法
所遵循的原則:對物資數量進行監控和物資流量進行監管。實現方式:以醫院組織管理體系的構建為基礎,開發物資流動數量和流動方向控制系統。
(一)物資流量和流向管理系統。基于相應流程設計醫院收費系統網絡及醫療器材管理數據庫,明確各流通環節所具有的操作權限,實現實時物資監控。包括如下的五個功能:1.當使用科室領取完物資后,二級數據庫能夠自動產生物資使用的數據,使用科室從中可查詢本科室的物資使用情況。2.在數據管理上,不可收費項目與物資是一致的。不可收費物資使用后在系統上對應的操作是庫存減少并記錄備份[1]。3.可收費物資領取次數和記費次數是一一對應的,其使用后在管理系統上的操作是記費,相應庫存兌減,同時記錄備份。當二級庫沒有該科室的物資庫存時,不再允許取用操作。4.當科室領取物資時,系統自動彈出該物資庫存數量的信息。如果低于所規定備用量時,系統自動提醒采購人員及時采購。5.對任意某種指定的物資,系統可以自動完成數量統計。
(二)三個層次的行政管理。1.醫院物資部門負責制度的制定以及監督執行。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的賬目體系、形成規范的計費體系和合理的成本合算體系。2.器材管理部門。(1)器材管理科負責對耗材進行管理。對于不同科室所使用的耗材,原則上備用量最多不超過該科室一個月的使用量。(2)建立物資供應目錄庫,物資的名稱、品牌、價格、數量等進行網絡化管理。(3)醫技科室的物資使用去向上要進行監督管理。物資使用情況可從物資管理系統調出,經過分析軟件處理后,發現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改進[2]。3.使用科室。(1)科室物資二級數據庫管理:①要保證管理系統二級庫數據與實際二級庫存物資數據吻合。②使用不收費物資的,需要在系統上按實際情況錄入數據,收費物資還需要計費,系統自動記錄備份。(2)手術室物資的二級數據庫管理:①手術室采取封閉管理的模式,器材管理科一般都有手術室獨立的庫房,但是物資的使用必須經過手術室二級庫。②科室提出手術申請,手術二級庫管理員負責進貨。③手術室從手術二級庫領取物資。
五、效益評估
通過建立醫院物資流量及流向管理的新制度,結合物資網絡管理系統的應用,能夠有效地解決醫院物資領用這一環節存在的諸多問題。1.物流環節的規范,使得各科室的器材備用量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減少了物資庫存,也就減少了物資流動資金。盡管沒有考慮醫療業務增長因素,但是醫院的物資庫存量與以前相比下降了約16%[3]。2.醫院一次性物資的違規使用,給控制感染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由于該管理系統具備同一醫療用品不能重復計費的功能,各科室醫務人員就沒人愿意復用了,控制感染工作難度大大減小。3.管理系統的物資領取和收費授權是一一對應的,院內少收費和醫院物資流向別的醫院的情況不再出現。同時,由于非正規渠道物資沒有收費授權,制止了醫院這類物資的流入使用。
六、結論
本文闡述了醫療物資管理使用的一種新方法。通過醫院物資網絡管理系統的開發和應用,實現了醫院物資使用的有效監控和管理。體現了一個醫院對管理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視。另一方面,醫院物資網絡管理系統替代傳統的物資管理方式是現代醫院發展的必然趨勢[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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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湯黎明,吳敏,戚仕濤等.對醫院醫療消耗性材料使用經濟分析的研究[J].醫療衛生裝備,2009,3:49-52
根據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在企業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中,有些環節容易被忽視,有些環節容易產生誤區,有些環節有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較多。這些問題具有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在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中需要特別予以重視。
1.合同談判物資采購合同談判重點關注的是合同的標的物、價款、交付以及質量條款。物資采購合同談判容易出現問題的是涉外物資采購,涉外物資采購的特點是采購周期長、標的物金額多、運輸風險大。例如,涉外儀表物資采購合同,要特別注意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準,標的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談判雙方應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約定明確,防止出現分歧。
2.合同起草企業對于物資采購合同的起草權一般都比較重視,合同起草者法律知識水平和運用法律實踐的能力,直接關系到合同起草與修改,影響合同履行法律風險的控制。因此合同起草是企業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物資采購合同起草前首先要界定好合同的性質。對于物資采購合同的性質問題,一般認為企業參與生產經營所涉及的物資采購合同屬于有名合同中的買賣合同。但是在對物資采購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一般會先準備好技術資料和設計圖紙,并與擬選供應商簽好技術協議,這種情況下筆者建議選擇承攬合同。例如涉及新技術、新工藝的大型專用設備采購合同,其設備的生產周期較長,可能含有大量的技術資料及圖紙,需要后期的操作培訓及生產調試,并且簽署了保密協議,可以參考承攬合同,將各項權利義務詳細描述,規避法律風險,為后續階段合同信息的補充完善、責任義務的合理劃分、標的物的跟蹤檢驗以及糾紛的解決提供依據,確保采購物資及時安全保供。起草物資采購合同時,對在合同談判中約定的標的物、價款、交付以及質量條款要分別描述清楚。關于采購合同的質量條款,筆者建議在合同中寫上具體應當符合的質量標準。例如,采購合同的質量條款中有六種情況可供選擇,1.國家標準、2.行業標準、3.企業標準、4.封存樣品質量標準、5.其他標準、6.按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技術協議或技術要求執行。備品備件物資采購有圖紙的,可以選擇第6條,并注明“按6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見圖紙”;單機設備或者是化工三劑采購等等有技術協議的,注明“按6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見技術協議”。
3.合同審批物資采購合同的審批程序應嚴格置于簽約之前。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初步審查,主要是審查文本前后的邏輯性、連貫性、統一性、準確性以及通俗性、可讀性、實用性。企業的物資采購合同評審委員會負責專業性審查,由供應、技術、生產、財務、審計、質量等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就合同草案的商務要件、技術要件、文字表述等進行評判和審查。企業的法律事務部門負責物資采購合同的文本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審查,流程一般設在專業審查之后和決策層審批之前,主要是評估合同可能隱藏的法律風險,給審批合同的企業領導提供決策的參考依據。在這一環節中容易產生誤區,出現合同管理員定位模糊的問題。例如,某些合同管理員在實際工作中職責權限不夠清晰,既不參與物資采購專業工作,又沒有直接負責合同起草,還缺乏與合同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在物資采購合同審核中分不清自己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往往使合同的審查工作沒有得到較好的執行,產生了阻攔商品交易、耽誤生產保供、頻現合同糾紛等負面影響。
4.合同簽署簽訂物資采購合同時要注意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址—定要清楚,企業或單位應當使用全稱,保證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致,簽字蓋章應當與簽約單位及負責人或授權人相符。例如存在三方關系的物資采購合同是需要“買方”、“買方代表”、及“賣方”分別簽字蓋章的,要特別注意合同內容前后稱呼、企業(或單位)名稱與合同章、合同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是否一致。一旦出錯,可能造成三方關系混亂,權利義務分不清,甚至和其他企業(或單位)重名的現象。
5.合同歸檔物資采購合同的檔案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審查審批表、合同談判記錄、分項報價表、過程控制記錄、監造報告、交往信函、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資料。另外,在物資采購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合同文本簽收記錄、臺賬、報表、領導批示、設備材料不合格評定和處置表、工作聯絡單、發生問題的處理情況及結果等資料也應歸類建檔。企業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好物資采購合同檔案,建立詳細的物資采購合同管理臺賬,待合同終止并完成所有流程后統一交給檔案管理部門保存。例如,詢比價采購合同中的定向詢價報價書、詢價方案明細、價格會審表、采購方案審批單、訂貨委托書等等,這些屬于各專業物資采購共有的資料檔案,應當完整,不能因為電子商務網站上有資料可查的就認為可要可不要,造成合同檔案各式各樣,管理混亂。大多數企業一般都會將合同的基本附件模塊也集成到合同系統上,比如《廉潔從業責任書》、《技術附件》、《保密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對物資采購合同附件的重視程度往往不及合同本身,其合同管理制度中并沒有對合同附件的簽訂作詳細的要求和考核,很容易產生法律風險隱患。例如煤炭采購合同,如果是采用招標采購形式的需要將招標的相關資料一并作為合同附件進行保存,如中標通知書、開標結果確認承諾書、評標報告、投標文件以及評標委員會決議等等,一旦出現異常情況這些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企業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中的共性問題
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一個分支,在實踐中也會出現與其他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相同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會直接影響到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當中,也是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難點和重點。解決好這些問題是企業打造長效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重要保障。
1.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有待提升企業員工風險意識不高、管理惰性、經驗主義甚至抗拒心理等,重商機、輕風險,對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夠,這些現象是目前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之一。有的合同管理人員所學專業是理工類,沒有法律專業的學習經歷,法律專業水平不高,把合同管理工作簡單等同于一般的檔案管理,不重視合同條款的法律性審查,更談不上資信調查、合同談判以及后評估等管理內容。樹立正確的法律思維,強化企業員工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是識別合同風險、防范合同風險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思想基礎。企業可以通過專題座談會、個別談話等各種形式定期了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及時糾正員工的工作偏差,幫助員工較好地理解領導的指令和企業的目標,避免進入“非黑即白”的思維誤區,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具體問題,做好合同的法律風險預測和評估,并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供領導決策。
2.合同信息化管理任重道遠目前許多企業都建立了基于計算機網絡應用于整個企業集團范圍的合同及法律事務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能夠為合同資料快速提取、合同執行情況跟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以及糾紛處理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強合同信息化管理應當是先進企業的必然追求。但是合同管理系統建立時間不長,仍然處在摸索階段,部分功能模塊與企業實際聯系不夠緊密,有待進一步開發和完善。加之企業對于員工掌握系統操作、運行和維護的專業知識培訓投入不夠,員工對新系統的認識和接受程度參差不齊,系統運營管理問題重重。企業合同信息化管理的經驗不足、效果不顯著。合同信息化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業務人員、管理人員除具備業務知識外,必須熟練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合同系統管理知識,增加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是加強合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在上崗資格考試中設置司法培訓、合同系統運維培訓以及合同管理員培訓等課程,同時對在崗人員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持續培訓,打造一支素質和技術都過硬的合同管理隊伍。
3.合同法律風險的管理機制不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企業當中還未完全構建,以簡單的合同談判、合同簽訂為主,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規定卻很少,可操作性不強,不能經常性地監督、檢查和考核,或者考核沒有與薪金報酬等掛鉤,缺乏必要的威懾力;或者制定了較為完備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但卻沒有做到制度的嚴格落實,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滲透到企業生產、銷售、服務全過程中去,無法形成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全員式管理。要將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分支,建立系統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比如《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工作細則》、《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權限交接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規定》、《授權委托書證管理規定》、《物資采購合同審查、會簽、審批管理規定》、《合同糾紛調處管理規定》、《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后評估制度》等,通過制度來規范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相關崗位的工作職責。同時把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理念融入到物資采購單位的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通過物資采購流程的運作、企業各相關業務部門的相互配合,反復檢驗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不斷完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
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來電力企業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在物資管理的各工作環節中,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項目部門及相關部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確保物資采購合同履約執行工作有序開展,因此認真研究物資合同的簽訂、履約、變更等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鶴壁公司在物資集約化管理中,認真做好合同履約的管理工作,通過強化合同簽訂、執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深化物資合同管理在整個物資供應鏈中發揮的巨大作用,為本單位生產工程項目的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資保障。現將目前河南省電力物資合同管理的運作概況和工作流程簡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資合同管理從集中招標采購定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開始,包括物資合同簽約、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資金結算和合同資料歸檔整個過程的所有環節。下面對各管理環節依次進行論述。
2.1物資合同簽約:目前在國網公司的物資集約化管理中,需求單位所有物資采購均執行以“總部直接組織采購(即國直方式)”、“總部統一組織監控,省公司具體實施(即國委方式)”為主的二級集中招標采購政策。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結果發出后,各網省公司將合同信息維護到國網電子商務平臺(ECP)中,供應廠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對合同信息進行確認,生成紙質合同,由省公司統一與中標廠家簽訂商務合同。地市公司物資部門可以根據省公司物資部下發的通知計劃安排、項目實際情況通知項目部門在合同簽訂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技術協議。物資采購合同的技術參數、商務條款的確定主要依據采購文件及中標人響應的投標文件。合同簽訂時,雙方對技術條件、商務要求,包括價格、交貨期、交貨地點等要素必須嚴格按照采購結果進行簽訂,不得對任何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2.2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隨著國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為適用物資管理新形勢的發展,提高物資合同簽訂效率和履約水平,國網公司結合系統各單位實際應用情況,編制了41類設備/材料專用采購合同文本、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非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和協議庫存物資采購合同文本。編制物資采購統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為深化合同結構化、標準化和自動化管理奠定基礎。國網公司系統內簽訂的所有合同均統一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
2.3物資采購合同履約:物資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資管理部門進行物資合同的跟蹤、督促、履行,及時辦理物資合同變更、撤銷相關手續;反饋供應商的履約情況;監控物資合同履行中的異常情況,并組織項目部門商討解決方案。在合同履約管理中,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確保合同履約管理的及時、客觀、公正。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供需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合同中涉及公司的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根據前期物資需求計劃日期及工程項目實際施工計劃進度安排,向供應商發出供應計劃通知單,供應商核對供應計劃通知單并按要求將貨物發送至施工現場或指定地點,完成物資配送。
2.4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物資合同履行階段發生的變更,應由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出,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的書面變更申請報告,提交省公司物資部按公司相關規定,經審批后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協議。對采購結果中的物資類別、主要技術參數等實質性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時,應撤銷原合同,重新納入計劃采購管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設計、工程項目變更等原因,需要進行合同的變更時,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報《變更單》,在合同約定的幅度內,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報省公司物資部批準后按照《物資合同承辦實施細則》執行。物資合同在簽訂過程中發生的變更記錄,應由與會相關代表簽字確認,并作為物資合同的附件。根據物資合同簽訂變更記錄,物資需求單位應及時在ERP系統中對物資需求計劃進行相應修訂。
2.5物資采購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應做好合同物資的催交催運、配送倉儲、移交驗收、現場服務、日常協調等工作,收集、匯總、分析合同履約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及時報送上級物資管理部門。合同供應商在履約中發生違約的,按《河南省電力公司供應商違約問題處理實施細則》執行。地市公司應及時將供應商合同履約情況收集上報省公司物資部,物資部建立信息周報,對相關信息進行通報。對在合同中出現的供應商質量問題、違約行為等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標、暫停授標和在評標中減扣分等。
2.6物資采購合同歸檔:物資采購合同檔案的建立包括從物資合同談判、起草、訂立、履約和終止全過程生成的有關資料,包括談判記錄、商務合同與技術協議文本、會簽單、變更申請單、信息反饋單、違約處罰通知單等內容。各級物資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采購合同臺賬》,主要由物資采購項目名稱、合同簽訂時間、批次、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供應商名稱、聯系人及電話、項目負責人等組成,并做好臺帳信息的及時更新。物資合同管理負責按照《物資檔案管理標準》要求,做好所有物資合同及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對物資合同檔案的分類歸檔,可以將物資合同并入工程項目建設檔案,做為項目資料一同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如無工程建設檔案的,可以按年度分類整理成冊,編制好合同目錄。
三、結語
隨著電力企業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合同履行在物資管理中的影響越來越重要,規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強對合同履約中的跟蹤追溯對合同的順利執行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對于各供應商來講,可以減少合同糾紛,增加誠信度,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國家電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中國電力網,2012,12.
民營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其中作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關系到民營企業的各個方面。因此,本文就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進行了一些相關的分析和探討,來幫助我國的民營企業加強對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得到更好的發展前景和生存環境。
一、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營企業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民營企業合同是否可以依法進行和訂立關系到企業的經營能否成功和對企業的法律評價產生影響。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合同管理目前企業的各項制度實際上是讓企業發展成為市場經濟的利益中心。因此,對于我國的民營企業來說,要加強自我約束,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以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相應的經濟活動。使用合同是民營企業在進行相關經濟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訂立是現代企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企業提升經濟效益需要合同管理加強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與企業的管理密切相關。如果沒有合同管理,那么企業管理的過程中就會失去基礎。一個企業要進行產品的銷售和生產,主要是憑借合同將其聯結起來。而實效管理,說的是實現企業日常的生產和取得銷售收入的過程。合同管理與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的聯系在一起。通過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營企業的經濟取得更好的效益。3、合同管理是法制經濟的需要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必須進入到市場的交往和競爭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發展。要遵守市場制度,合同就是商業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場制度的根本表現方式就是合同法。民營企業可以通過對合同的管理,從遵循法律的角度進行企業的活動和經營,防止法律風險,來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減少因為不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帶來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害。
二、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和內容
1、基本原則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指的是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指導方針。一般的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進行管理,是說民營企業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要根據與合同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管理。嚴肅認真的執行我國的法律法規,將國家的法律規定貫穿到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的每個方面和每個環節。并且要正確的應對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國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間的關系。不為企業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國家的事情;不鉆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證據,不虛偽,保證企業的經營不違法。(2)預防為主。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和經營人水平的有限性,企業在訂立和履行相關的合同時,會碰到各種問題,從而產生糾紛,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時的應對,就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民營企業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對此,需要民營企業的領導決策人建立并提高關于合同的觀念及重視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將合同管理當做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對合同管理過程進行相應的把握,使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傳和普及。(3)經濟效益和法律審查相結合。合同是聯系企業和企業之間的紐帶。訂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關系和企業的經營成果。一項合同通常代表了一個經濟方案、一個技術的項目或者是一場生意的關系。對合同進行經濟技術的核查才能保證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訂立就會有相應的法律后果,合同雙方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條款。合同是在法律行為和經濟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是很難完成的。而如果沒有科學技術的成果和相應的經濟支撐,合同也只是一個沒有內涵的紙張。由上可知,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查,是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2、合同管理內容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民營企業經營的許多方面,綜合性很強。由于大部分民營企業的經營規模、管理制度不一樣,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廣度也有差距。一般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對合同法進行學習和掌握;二是健全企業合同管理組織,設置民營企業合同管理機構;三是給合同管理提供體制保證,建立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體制;四是為解決合同糾紛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營企業的法制構建;五是給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協調民營企業合同的監管機構關系。
三、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過程及措施
民營企業合同的管理是一個相對流動的過程,這些過程分為合同訂立前管理、合同訂立中管理、合同糾紛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個部分。它們是密切關聯的但又是相對獨立的。1、加強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訂立了就必須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訂立前,必須要認真的做好預備工作使合同訂立能達到預期的結果。如果前期工作沒有做好,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生產類的企業為例,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驟:第一,調查產品的供應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狀況,并依據結果作出分析和總結,給是否簽約合同當參考;第二,使用正確的預測方法,并在調查后的條件下,對市場的狀況進行適當的分析和研究,保證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過市場調查和市場預測確定是否簽約合同和決定合同的內容。2、加強合同訂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核查雙方的法定資格,信用度,資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確定合同談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線以及進行談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達要清楚,雙方的責任必須明確。3、加強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適當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務并對合同的完成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確保合同的按時完成;二是領導要經常去基層進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問題,及時的做出應對,默契配合,保證合同的順利完成;三是進行標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進行結算工作。總之,合同是民營企業內外關系的法律形式,其訂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會影響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所以,加強合同管理對民營企業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億輛,在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時,道路交通安全也成為影響人們生活的重要問題。因此作為一支集生產與交通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管理隊伍,更要認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過安全意識培養細節化、安全教育經常化、車輛檢查制度化、新人培養常態化、人員交流貼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隊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識培養細節化
班子成員嚴格管理是基礎,班組情感管理是保障,駕駛員自我管理是關鍵,要通過強化教育、管理、監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駕駛員的綜合素質,減少和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管理人員的責任心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的前提,年初,車隊干部與所承包班組簽訂了《安全生產承包書》,完善了《車輛及駕駛員管理檔案》,切實掌握了每臺車的狀況和每個人的特點。為此管理人員從每天車輛出車前的檢查和車輛回隊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組安全會三方面強化了細節培養。
堅持每天早上車管干部和一名隊干部認真執行晨檢制度,在出門處檢查車輛狀況和安全帶佩戴情況,在和駕駛員及上井人員進行簡短交流的同時,觀察駕駛員和上井人員的狀況,交代行駛路線中的危險隱患點,提醒駕駛員按章行駛,控制好車速,通過風險共擔制度要求乘車人員在過集鎮、十字路口等復雜路段時,幫助司機觀察了望,隨時提醒司機安全行駛。
車輛回隊后主管干部與出車司機及上井職工交流,在增進感情的同時,了解司機的思想動態和在路上的行駛情況及路況,討論危險點及如何進行這一路段的安全行駛,加強駕駛員對行駛路線中危害因素的辨識能力,對隱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數,把不安全因素盡量降到最低,同時提高司機及乘車人員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使他們意識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從而自覺的參與到交通安全工作中來。
二、杜絕安全隱患,檢查制度化
檢查是實現過程監控中消除安全隱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過一整套完備的檢查制度,使檢查有據可依,落到實處。認真做好出車前的檢查和叮囑,我們做到了“三個檢查”,即駕駛員“一日三檢”、班組周檢、中心月檢,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對于疑難問題及時開展QC攻關,保證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對試井車等大型車輛要做到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進行修理,切實做到車有問題不上路。 轉貼于 車隊認真開展了“五個教育”,即出車前一分鐘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組提醒教育、長途車叮囑教育、每月一次換位和典型引導教育,使駕駛員明確了安全重點,工作中切實落實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車的風險度。
三、提高安全意識與技能,教育培訓經常化和多樣化
駕駛員“人”的因素至關重要,要科學管理“人”的問題。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駕駛員思想動態分析,包括精神狀態、思想狀況、身體情況等,在行車中時刻關注駕駛員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開疲勞車,不開故障車,不酒后駕駛,嚴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思想上去掉特權意識,通過教培方式的經常化和多樣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駕駛新人培養常態化
對初學駕駛的人來說,駕駛技術從無到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上車前對車輛的安全檢查、正確的駕駛姿勢、各操縱裝置的正確操作、規范操作程序等訓練十分重要,新駕駛人員到隊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規范化操作再學習,使他們在上車前具備一個良好的“動作定勢”,將安全意識教育寓于駕駛操作教學中。為了提高新駕駛員的學習興趣,我們采用了多種學習模式,如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模擬教學法等,變無形為有形,變抽象為具體,使新駕駛員逐步樹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與司駕人員交流貼心化
一、統計工作的含義
利用統計信息, 不僅可以對事物本身進行定量定性分析, 而且可以對不同事物進行有聯系的綜合性分析, 既可橫向對比, 也可總結歷史預測未來。其作用如下:
( 一) 可以反映企業在某一時點上的現狀, 也可以反映企業在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動態。從現狀看, 它可以反映企業目前的各種社會與自然屬性, 反映企業的機構、人員、資產和負債等各方面情況; 從動態看,它可以反映企業的生產發展情況, 產品質量狀況以及科技開發、經營銷售和財務盈虧等方面的情況; 還可預測未來趨勢。
( 二) 從規模上, 它可以反映企業的資產規模、人員規模、生產規模、營銷規模和盈虧規模等。從結構上, 它可以反映企業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人員結構、技術結構和質量結構等。在速度方面, 可以反映生產產值、產量的發展和增長情況; 反映勞務、服務投入的發展與增長情況。在效益與效率方面, 以人、財、物、時間諸方面的投入與生產和勞務方面的產出成果進行比較。
( 三) 在數量方面, 包括企業產供銷、人財物投入與產出等凡是可以量化的方方面面; 在質量方面, 則主要是反映企業的產品質量、維修質量、設施質量和服務質量。既可以反映本企業的情況, 又可以反映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方方面面。
二、統計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 一) 客觀反映企業生產經營過程與結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由人、財、物、產、供、銷各個方面及它們之間相互關系的運動組成的, 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整體。為了達到有效管理, 就必須全面、深入、系統地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的情況, 使企業領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過程和結果有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認識, 以便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作出客觀評價, 肯定成績, 找出差距, 總結經驗, 從而進一步改進管理, 提高效益。企業的管理是不斷決策、不斷執行的過程。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正確與否, 企業生產經營計劃是否可行, 都要經過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因素進行廣泛地調查和縝密地綜合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而要做到這一點, 必須對企業的內部情況和外部條件一清二楚。企業統計正是取得這些基礎資料的主要來源,統計部門掌握著大量、系統的資料,無論是生產方面的資料, 供應、銷售方面的資料, 還是職工情況方面的資料, 企業財力、資金方面的資料, 物質保證方面的資料都很齊全、系統, 并且相互并聯, 組成了科學嚴謹的統計指標體系。通過這一指標體系可以反映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狀況和結果, 讓企業各層次的管理者和決策者都清楚直觀地掌握企業目前的狀況, 做到“心中有數”。所以,在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有效地利用統計信息、運用統計方法為企業管理提供優質服務,進而使企業科學決策,有效管理,提高效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企業統計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 二) 評價和監測企業對生產要素的組織管理與利用效率。現代企業的生產要素包括: 資本、勞動力、設備、技術和信息等。企業要正常運轉, 必須根據企業經營目標進行統籌安排和全面調度, 使各要素間能夠均衡配置利用, 各環節相互銜接、相互促進。通過統計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和結果的反映,進一步分析、評價企業對生產要素的組織管理和利用情況; 檢查、監督各類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企業對國家方針政策、內部規章制度的遵守執行情況; 比先進找差距, 挖掘企業內部潛力, 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最終達到發展生產、實現經營目標。
( 三) 預測企業經濟發展動態趨勢, 為企業制定經營戰略提供決策依據制定和實施經營戰略是現代企業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 處于核心地位, 它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企業經營戰略的制定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 從總體上看, 包括戰略思想的形成、戰略環境的分析、戰略方案的決策和戰略的實施與調整四個過程。其中, 對戰略環境進行認真的考察、分析、研究和預測是企業制定戰略的依據。統計作為貫穿整個企業戰略環境的信息系統, 無論是宏觀環境、行業環境還是企業自身實力, 都擁有獨特的信息資源優勢。充分利用和開發這些統計信息資源, 可以將企業產品和市場領域、成長方向、競爭優勢和協同效應等經營戰略要素在企業內形成一種合力, 確定并形成企業的共同經營主線、模式和目標。
三、如何發揮統計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 一) 提高企業統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培養高效的統計專業人才。統計作為一門科學, 在長期的實踐總結和理論探索中已經形成了一套嚴謹的統計原理、統計制度和統計法規體系。要求統計從業人員不僅要不斷加強統計理論學習, 要精通統計與會計專業核算知識與方法, 學習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相關理論、本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和組織管理模式以及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 而且要關注和了解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動向, 時刻把理論的自覺性和實踐的主動性與本職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 不斷增強工作的原則性、系統性、預見性和創造性。同時, 企業要關心和重視統計工作, 加強統計從業人員的理論培訓和業務考評, 在企業內部營造一種既有壓力又有動力的工作氛圍。
( 二) 健全企業內部統計規章制度, 構建科學完整的企業統計信息指標體系。企業必須建立科學的統計工作制度,一是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二是統計臺帳管理制度,三是統計報表管理制度,四是統計數字管理制度,五是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六是統計工作考評制度,七是統計法規檢查制度。企業內部統計按專業分類一般有: 生產統計、銷售統計、財務狀況統計、科技活動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物資統計、能源統計和勞動情況統計等, 他們各自承擔本專業的統計任務, 向企業內外提供專業統計。企業內部在建立健全統計規章制度、明確各專業統計職責的同時, 應強化綜合統計的專業指導、協調、監督、考評等統計綜合管理職責。不能以是否按時、按質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類報表為唯一的工作標準, 而是要全方位地體現統計在企業管理中的工作職能與職責。企業統計還必須立足于企業管理的需要, 加強內部統計信息資源的整合。統計的內容應在兼顧上級和國家統計部門搜集資料的要求上, 補充設計對本企業管理有用的指標, 不斷充實和完善企業統計信息指標體系。
( 三) 加強統計數據的質量評價, 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準確的數據是統計的生命。統計數據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統計分析的科學性和決策的正確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利益主體日趨多元化、統計數據來源多樣化的情況下, 統計數據的質量評價更為重要。統計數據的質量評價, 是對調查、整理完畢的統計數據的準確性進行評估, 以便了解它的誤差大小, 便于正確使用, 并在必要時進行再調整。企業統計部門在掌握各類數據的來龍去脈、把有關情況搞清楚的同時, 還應建立日常的統計數據質量評價制度, 利用現場抽樣評價、內部一致性和外部一致性評價、邏輯關系評價、應用結果評價等方法, 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樹立統計數據的權威性。
( 四) 加強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在統計中的應用, 推動企業信息化建設。進入21 世紀, 隨著信息技術、網絡互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 企業進入了一個新經濟時代, 企業經營國際化、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企業信息化已成為構建現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要素, 成為決定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力量。統計信息作為企業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 應充分融入到企業整體信息化建設中。借助現代計算機與網絡技術, 搭建連接企業內外的統計信息平臺, 提高企業收集、傳遞、處理和利用統計信息的能力, 為企業各級領導進行科學管理與科學決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完善,事業單位的物資供應環境市場化的傾向十分明顯,但其經濟合同管理的手段相對落后,尤其是對各種數據的處理上手工操作還占較大比例,這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很難適應。為此,探討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的方法,對于改進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迫在眉睫,至關重要。
一 完善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的框架
任何一種管理形式都有其特有的框架和結構,經濟合同也不例外,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框架是以市場經濟和物資供應為前提進行的,主要由四部分構成,即思想體系、組織體系、制度體系、效益評價體系。
第一.思想體系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內容:(1)體系的宏觀基礎即有秩序的市場經濟和物資供應管理體制;(2)體系的價值序列為法-理-情;(3)體系的立足點為自律和自衛;(4)體系的理論基礎即知識性,包括法律、法規、系統控制、信息論、電腦技術、效益分析;邏輯性,包括目標設立與優化、人才培訓、機構制度完善、標準化和實踐等,時間性,包括合同的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后期管理等。
第二,組織體系的主干是:主體決策——業務制衡——全程控制。一是審批采購計劃和訂立合同;制訂合同管理制度;解決合同簽訂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研究決定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獎懲等。二是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承辦經濟合同管理的具體任務;三是各業務部門配備一批熟悉業務知識和具有豐富合同管理經驗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向上反饋合同管理信息等。
第三,制度體系主要包括:(1)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即對本單位合同實行由專門合同管理機構全面統一管理合同的制度。(2)合同授權委托制度,對外簽訂合同一律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書面授權委托,授權人或復人在規定的權限、范圍、期限內簽訂合同。(3)合同審查制度,即規定各有關部門在合同審查中的職責、審查程序、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時限,保證合同正確簽訂履行的制度。(4)市場調研和市場競價制度,即在合同訂立前對合同標的價格、質量和廠家品牌等進行市場調研,了解市場行情、采取招議標訂貨、批量訂貨、等方式,優選供應廠商,努力追求物資的功能價格比最優化。(5)主體資信調查制度,即在合同訂立前對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譽情況及委托人等進行認真考察,并逐一建立起客戶檔案。資信調查的主要內容有:對方單位是法人還是其他經濟組織,是個體工商戶還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對方單位的地址、規模、性質、主管部門、成立的時間、注冊資金數額;通過審查營業執照,看合同標的是否屬于對方經營范圍,確保有履約能力;企業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品性、學識是否優良t委托人資格是否真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t通過稅務部門咨詢,看對方近三年經營效益狀況,對方所持的營業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每年及時參加了年檢。(6)文本審查制度,文本審查是簽約的實施階段,其目的是保證合同合法、合理,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文本審查時要嚴格把握。文本審查的主要內容有:看合同對方名稱是否與合同專用章一致;看合同標的條款是否明確、合法,保證不屬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看標的數量是否確定計量單位是否明確,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看標的質量條款標準及其代號,編碼是否正確,保質期限是否明確,看價格或酬金是否有約定,計算方法是否正確,總標的額是否正確,貨物履行期限、地點、方式是否有明確約定,結算方式、時間約定是否明確,是否合法,違約責任條款中違約金約定是否合法,如無法律規定,數額是否恰當,是否能有效地制約對方;看糾紛解決方式條款地點、機構選擇是否正確、恰當,是否對我方有利,如選擇仲裁條款書寫是否規范;雙方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合法和必要。(7)履約檢查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將履行情況與合同約定相比較,找出兩者之間的差距,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履約檢查的主要內容有:看是否按合同約定方法、時間、地點進行了標地物交付;看價款或酬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守合同規定,是否有逾期現象;看貨物包裝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發生違約或糾紛是否追究對方單位的違約責任,糾紛發生后是否按合同約定方式或法律法規方式解決。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是否在有效期內辦理起訴或申請仲裁手續。(8)限額審批制度,對于不同類別的物資采購合同在審批會簽后,規定限額以上的合同還要分別由主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簽批,再由合同部門審核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四,效益評價體系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1)評價的指標體系。(2)效益的評價方法。(3)合同成本的構成。
二 實行全面合同管理
在研究和建立合同管理模式時,要注意其可操作性,不脫離現狀又不停留于現狀,從現狀向既定的目標過渡。力求現實性與超前性相統一,理論性操作性與實際可操作性相統一,既滿足現實應用的要求又為以后的發展留有余地。力求避免停留在浮淺的表面分析、現象羅列和一般化經驗總結上,要著力于目標管理和系統論、信息論、控制論等現論的運用上,由此可達到以下三個目的:(1)探索一個具有科學性、可行性和階段性的管理目標;(2)制訂一個具有整體性、層次性、協調性和開放性的完整管理體系;(3)確立一個具有動態的,受信息調節而又符合法律規范的控制體系。
一、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簡介
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電子商務合同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主體不合格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影響電子商務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締約主體行為能力及電子人的效力問題;電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形式要件問題,主要包括書面形式要求、簽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對于我國現行立法的分析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資格及行為能力認定方面
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與傳統商務合同相同,其主體首先應當滿足傳統合同法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但由于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的虛擬性,只是通過網絡和計算機發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訂立合同。雖然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目前我國關于這些信息的數據庫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檢索或查驗,這就為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這對無過錯方當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二)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國立法和實踐基本都將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作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此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網絡交流雙方并不是面對面的接觸,彼此的認知是很單純的、片面的,為網絡欺詐提供了很大的實施空間;與此同時,電腦故障、數據電文篡改的傳遞、通信失誤等問題都會造成電子意思表示不真實,對電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響。
(三)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電子數據只要是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并且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傳統書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商務合同,不應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我國相關立法在當時的立法環境和條件下,對解決數據電文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要求的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三、完善我國有關立法的具體建議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方面的完善
關于網上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問題,有以下兩點建議:第一,我國應建立一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當企業或個人進入網上交易市場時,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并簽發一份“鑒定協議”,其中包括身份真實證明、支付能力證明等,證明其作為網上交易主體的合法性。第二,由于電子交易的參與者具備一定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能力,若參與者能夠正常的完成網頁全部操作,則可從其行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沒有必要區別對待交易當事人,建議在我國合同法中補充。
(二) 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一致。當二者不一致時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數據電文的意思表達不真實分為兩種情況: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達。如果這一瑕疵屬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內容中有關主要部分錯誤時,才能由發送者撤銷。但如果發送者對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達有重大過失,則不能以計算機軟件錯誤為由而予以撤銷。當然對于重大過失的錯誤舉證責任應當在接收方,證明發送者存在過錯。上述情形均因發送者活動范疇內的因素而產生,對方當事人若由此信賴所接收的電子數據內容,而且該信賴具有認為妥當的理由,應依照外觀注意保護對方當事人。
(三)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1.書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上述對數據電文書面形式要求的標準之一:隨時調取查用。筆者認為其過于苛刻,我國今后立法可采納《電子商務示范法》中的“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規定,這樣可以減少因客觀情況導致交易不能進行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合同當事人也能據此而解決糾紛。
2.簽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2006年7月我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簡稱UECIC,其中第9條第3款第(一)項規定,將電子簽名必須“能夠鑒別簽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該簽字人對電子交易所含的意圖”作為賦予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條件。建議我國將來根據UECIC對我國《電子簽名法》進行立法修訂。
結語
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處在發展起步的初級階段,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和成績,初步建立了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這一方面,國外較為成熟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們借鑒。然而,我們更應該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構可以借鑒,但是必須建立在符合我國發展的現有國情基礎之上,通過對國外成熟的制度建構的考察,選擇適合我國現狀的制度建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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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保險法》中對人身保險合同主體關系的規定及缺陷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但保險合同的主體不是簡單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保險合同的參加者,即保險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通說認為,保險合同的主體可分為當事人和關系人,當事人為與保險契約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關系人即與保險契約有間接利益關系的人。對當事人和關系人的劃分,學界觀點有所不同,不同觀點在被保險人是否是合同當事人上存在分歧,而對受益人屬于保險合同關系人看法基本一致。
我國《保險法》第10條,即保險合同部分開始就對投保人和保險人進行了定義,從第10條開始到第21條,保險合同訂立階段的法律規定都是針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在第22條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中才出現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定義,從這一立法結構來看,《保險法》立法者認為保險合同首先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而在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才考慮到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也即立法者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作為保險合同關系人來界定。不僅如此,我國《保險法》中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很少,正是因為規定不明確,導致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實務操作中無所適從,我們先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1(投保人身故后保險合同權利的歸屬):
投保人甲,被保險人乙(甲之子,26歲),受益人丙(甲前妻,亦為乙母,甲和丙已經離婚10余年),甲的現任妻子丁。
2002年,甲以乙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分紅型人壽保險,保費于投保時一次交清,受益人為丙。甲與丙離婚后與丁在2005年3月份辦理結婚手續,甲于2005年5月份身故,因為該保險單已經產生現金價值,對該現金價值的歸屬產生糾紛。乙和丙認為應將該張保單的投保人變更成為被保險人乙,無需通過丁的認可;丁認為保單現金價值屬于甲的遺產,其中一部分應該由自己繼承。
案例2(投保人身故情況下,關系人維持合同效力的程序):
投保人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某保險公司美滿人生保險(人壽保險),受益人為乙,保險費為期交,后甲因為意外導致身故,乙向保險公司申請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保
險合同的效力。
分析:案例1,因為我國現行《保險法》僅規定投保人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而投保人解除合同通常能獲得現金價值,所以傳統理論把投保人解約權視為一種財產性質的權利,在投保人身故后,推定投保人的法定繼承人享有這一權利。為此,保險公司一般要求如果要變更投保人則必須通知甲的全部法定繼承人,其中也包括丁,如果丁放棄繼承這張保單的繼承權,才可以進行變更。而此案中因為甲的法定繼承人乙和丁的利益處于對立的狀況,都無法取得對方關于變更投保人的授權,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就將長期處于缺失的狀態。
案例2,現行《保險法》沒有規定保險合同關系人維持保險合同效力的權利與方式,因此按照前述傳統理論中,如果把投保人解約權視為一種財產性質的權利,乙申請繼續交納保險費也需要取得投保人所有法定繼承人的認可與授權。
可見,立法過于漠視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的操作不便,也使他們權利受到侵害。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重新思考保險合同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能發生沖突的情況。
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權利的沖突及解決
如果投保人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合同,投保人的權利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將發生一定程度的矛盾和沖突,在我國現有保險立法框架下,這種沖突被忽視,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損害,為此《保險法》修改過程中應該正視這種權利沖突并做出明確的規定。
(一)訂立合同權利沖突
首先,從保險立法角度普遍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例如我國《保險法》第12條,保險利益的設定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風險,防止投保人對與自己沒有利害關系的項目投保,并在事故發生后取得賠償。保險利益可以為法定的項目,也可能因被保險人的書面認可而推定投保人取得保險利益。因此,具有法定或書面認可保險利益,是現行《保險法》對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權利的第一個限制。
其次,對于投保人訂立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各國立法具有不同的限制,我國《保險法》第56條要求該類保險合同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合同無效。臺灣地區“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同時,對于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我國《保險法》規定只有父母能投保該保險,而《澳門商法典》1032條(得訂立保險合同之人)中規定更為嚴格,任何人“不得訂立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確定判決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之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合同”。也就是說,是否能投保包含被保險人身故責任以及是否能對未成年投保人包含身故責任的保險,是保險立法對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權利的第二個限制。
然而僅有上述兩項限制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還是不充分的,保險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保險合同成就所依賴的風險標的實際上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訂立保險合同權利的沖突,實質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誰享有提供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合同標的的權利的沖突,任何人都只對自己的壽命和身體有處分的權利,投保人顯然不能無視被保險人的意志來處分這種權利,筆者認為《保險法》通過保險利益的認定來代替了被保險人本人的認知,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保險合同訂立的安全與便捷,但法律應該保證被保險人無論是在保險合同訂立前與訂立后,都能以自己的意志拒絕成為保險風險的標的。
(二)如實告知義務沖突
保險人是否承保及向投保人收取多少保險費,取決于保險人對其承保的危險的正確評估。傳統保險法中,投保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承擔了如實告知義務,但對于與保險標的有切身利害關系的被保險人,是否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各國保險立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德國保險契約法》第16條雖規定告知義務人僅為“投保人”,但第79條第1項又規定:“依本法的規定,若要保人之知悉及其行為事項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者,于為他人利益的保險中,以被保險人的知悉及其行為為準。”換言之,《德國保險契約法》中有關“要保人”之用語,基于第79條之規定,有可能同時并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日本商法典》對“損失保險”的告知義務人規定為“投保人”;而對“生命保險”的告知義務人則規定為“被保險人”。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中只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并沒有規定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司法實踐直接將被保險人納入如實告知義務人的范圍。而我國《保險法》僅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我國現行《保險法》過于加重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因為對投保人而言,如實告知義務僅限于訂立合同所要求的民事主體資格適格,例如年齡、民事行為能力、符合投保要求的財務狀況等。而事關保險合同本質的被保險人,才真正負有對事關保險風險事項的如實告知義務,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有些情況難以知曉,不適當履行告知義務,將使保險人錯誤判斷承保信息。而被保險人才是對自身情況最為了解的人,根據最大誠信原則,被保險人理所當然應該成為訂立保險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人。目前保險公司在投保書中已經設計了被保險人的告知事項和簽名欄,在保險條款中,也將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提高到了投保人的高度。為此,建議在《保險法》修改的過程中,將被保險人納入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范圍。
(三)解約權沖突
普通合同的合意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而根據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限制了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保證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實際上,投保人的解約權是對被保險人利益影響最大的權利。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在人身保險合同部分為投保人解除合同設定的限制并不多,因此投保人幾乎可以在人身保險合同存續的任意時點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不受任何限制。
由此看來,投保人解約權基本上屬于傳統民法中的形成權。傳統民法的形成權行使是有限制的,形成權與請求權亦有密切關系,即形成權之行使常是主張債權(或物權)請求權之前提條件。形成權賦予一方當事人得依其單方意思干預他人之法律關系,如何保護相對人亦很重要,故關于各個法定形成權法律設有不同的構成要件限制形成權的行使,保護相對人,并維護法律關系的明確與安定,形成權的限制一般包括:行使期間的限制、行使方式的限制、行使條件的限制。
保險合同中的利益關系不僅僅存在于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盡管被保險人不是合同的相對人,但投保人解除合同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卻存在極大的影響,如前所述,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將對自身的風險和風險的后果將重新認識,這種認識將直接指導保險人的其它民事行為,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卻無異于懸掛在保險合同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有致保險合同效力湮滅之可能。假設一份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的保險合同,經過了數十年交費期后,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日期即將到來之日,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則被保險人所長期期待、即將實現的保險金則化為烏有,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晚年經濟狀況將造成嚴重影響,而投保時機已過,被保險人也將無法通過投保保險合同取得以較少的保險費換取較多保險金的同樣效果。
盡管我國《保險法》中沒有對投保人解約權的限制性規定,但域外立法已經作出了先進示范,《韓國商法典》第639條,如投保人為他人投保保險合同,為沒有取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u。有鑒于此,保險合同的解除不僅僅是投保人單方面的權利,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角度考慮,應該受到被保險人權利的限制。從保險法律制度設計上,投保人解除合同應該第一時間通知被保險人,只有在取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投保人方能解除保險合同。如此,方能合理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在臺灣地區“保險法”中,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可見被保險人的特定情況下亦享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四)維持合同效力權利沖突
保險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負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該義務可能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存在,在這段時間內,投保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身體情況有可能發生變化,例如心態較投保時發生變化,不欲繼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而繼續交納保險費,或經濟狀況困窘,無力繼續交納保險費;又或身故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客觀上無繼續交納保險費之可能等等。
如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法介入保險合同,要么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要么投保人無法履行繼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而導致法定或約定的違約責任。然而如前述所分析,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為此必須時時考慮對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護。
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對被保險人的風險提供保障,保險費的支付,是為獲得該風險保障所提供的對價,對保險人來說,無論由誰來提供這一對價并無差別。而對投保人來說,無法提供這一對價,將導致保險合同不能存續,既與投保人設立保險合同的初衷不符,也與被保險人在知曉保險合同訂立后的心理預期不符。同時,如保險合同解除,亦不利于保險制度設立之初衷,即集合多數人的少量資金以保障少數人的大額風險,保險公司只有在積累了一定量的資金后才具備了抗拒風險的能力,越多存續狀態的保險合同將對所有的被保險人更為安全。當然這種存續不能是無條件的,應該充分考慮到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在客觀上不能履行交費義務時,我們按投保人投保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這一做法推知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此,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承擔繼續交納保險費義務的方式來維持保險合同。
筆者認為,在投保人意圖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否愿意繼續享有保險合同保障的心理狀態極為重要。如被保險人愿意繼續獲得保險保障,只要向投保人支付了其解除合同后所能獲得的現金價值,就應該有權利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根據域外保險立法例,基本上都規定了保險合同關系人維持保險合同效力的權利,這一點值得我國在《保險法》修改過程中借鑒,
(五)現金價值獲取權利沖突
傳統保險理論中,現金價值獲取權利是投保人在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時固有的權利,但如上文所述,在解除合同和維持合同效力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都可能發生沖突。假設投保人意圖解除保險合同而被保險人意圖維持保險合同的情況下,現金價值獲取權將處于不明確的狀態。
投保人對本人已交納保險費所形成的現金價值具有不可爭議的所有權,但這一權利的行使應該受到限制。
1.投保人主觀上不欲繼續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維持合同效力的處理
如投保人有退保要求,而被保險人需要維持合同效力,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應由被保險人將投保人已經交費形成的現金價值退還投保人,然后取得投保人地位。
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也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履行過交納分期保險費的義務后,投保人意圖解除合同應如何處理?此時應該按雙方已交納保險費的比例來分配退保所獲得的現金價值。
2.投保人客觀上失去履行交費義務的能力,被保險人維持合同效力的處理
如投保人因身故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履行交費義務,而被保險人交納續期保險費維持了合同的效力;此時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不能被其繼承人繼承,但如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續期保險費后又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則應按已交納保險費的比例來分配退保所獲得的現金價值,其中應由投保人所有的現金價值由其繼承人繼承。
(六)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權利沖突
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保險事故發生時真正受損害人的具體損失,從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保險合同的基本功能是保障風險,保障風險的形式是保險人在風險發生的時候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提供遠高于保險費的保險金。任何一種風險的發生必須基于一個明確具體的標的,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這一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
正是因為被保險人提供了風險的標的,被保險人在風險發生時直接遭受損失,而保險本身是對風險的補償,所以這一補償應直接給予遭受風險的人,為此法律將保險金請求權直接賦予了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在這一問題上,各國保險法規定基本類似。
一般保險契約中,要保人系指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被保險人則為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但人身保險中常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事故之發生,此時被保險人即無法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故有建立受益人制度之必要。
從表面來看,盡管現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第22、61、63條),但法律同時規定被保險人對該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有同意權,同意的反面即否定,也就是投保人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是建立在被保險人意志的基礎上的,被保險人的同意權已構成對投保人的實質限制。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法律將保險金請求權直接賦予了被保險人,是因為被保險人才是應受補償的對象,保險金的請求權源于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意志決定了保險金的歸屬,實際上只有被保險人才能將自己的權利授予他人,也即被保險人才應該是受益人的真正決定者。
我國目前《保險法》中規定有投保人對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權,同時又規定了被保險人對投保人這種指定和變更的同意權,導致投保人的權利有名無實,受益人的權利有實無名,制度設計較為繁瑣,且沒有考慮到受益人意圖單方變更受益人的可能性,為此,建議《保險法》修改過程中考慮將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權徹底歸于被保險人。
三、對我國《保險法》修改的建議
(一)關于《保險法》行文的修改
我國現有《保險法》將投保人、保險人的規定放在第10條進行規定,而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則放在第22條進行規定,第22條的主題是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從行文來看,已經弱化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地位,顯然,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義務絕不僅僅限于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
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的,考慮到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從行文角度來說,將關系非常密切的這四方主體放在一個法律條文或者緊接著的法律條文中進行規定比較合適。
修改建議:
在《保險法》修訂過程中考慮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前后相連的條款中加以規定。
(二)《保險法》中應明確規定為第三人利益的保險合同類型
按照我國保險合同法傳統理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僅僅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那么規范保險當事人之間關系的《保險法》,規范的也應該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行為,保險合同所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發生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對僅僅作為保險合同關系人的被保險人既不應該賦予權利,也不應該使其承擔義務。但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如前所述,被保險人既享有實際的權利,也承擔了相應的義務。
遺憾的是,在我國保險法律理論及立法中,基本上忽視了為第三人利益合同這一保險合同的重要類型,投保人享有絕對權利,而被保險人的權利從實體到程序均被弱化到無以復加的地步。這一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在我國保險法立法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性的僵化理解所致,立法者并未詳細分析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如何解決保險合同這一特殊合同類型上當事人關系特點對合同相對性的沖擊,反而更進一步強化對保險合同相對性的要求,其結果是只有投保人才是合同的主人,被保險人的意志基本隱沒于投保人身影之后。其實在大陸法系中,合同相對性之于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并非不可調和的矛盾,德國民商法體系已經作出了優秀的示范:即通過認可第三人利益的保險合同類型的方式,在立法過程中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為此,建議在《保險法》中對這種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類型通過單獨條文進行原則性規定,在其他條款中規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操作規則,以呼應原則性規定。
修改建議:
投保人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指定受益人,未明確指定受益人,推定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限制
如前所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是應該受到限制的權利,被保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應該享受保險合同解除權,為此,建議對此進行規定。
修改建議:
投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未取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通知60日內沒有意思表示,或拒絕承擔繼續交納保險費義務的,視為同意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不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解除保險合同所能獲得的退保金額,并承擔繼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撤銷該同意并通知投保人和保險人,被保險人行使該撤銷權的,視為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四)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被保險人也應承擔如實告知義務已經是學界通說,為此對現有《保險法》第17條應做相應修改。
修改建議: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五)被保險人、受益人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
即便對保險合同主體關系還有探討的必要,但被保險人、受益人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已經是各國保險法中均承認的權利,從指導保險實務操作的角度出發,《保險法》修改中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進行設計也是當務之急。
修改建議:
投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如因投保人身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遲延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交納保險費以維持保險合同效力。
被保險人、受益人交納保險費的,投保人未經交納保險費人同意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交納保險費人應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解除保險合同所能獲得的退保金額;投保人經交納保險費人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退還現金價值按照雙方所交保險費比例進行分配。
當投保人遲延支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規定一定期間催告該他人支付保險費;未經催告,則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合同。
(六)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權
如前所述,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實質上是被保險人的授權,《保險法》修改中不必再將這一權利形式上歸于投保人。
修改建議: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和變更。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七)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取得保險合同副本
為了解自身的權利義務內容,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應有權取得保險合同文本。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08(c)-0122-02
1 醫院病案統計信息建設中所面臨的問題
第一,目前醫院病案統計信息建設仍然以財務的信息管理為核心,電子系統也都大多數針對經濟管理方面,且臨床信息是醫院最主要的內部信息,并且經濟方面的信息也由臨床信息派生出來,就使得醫院信息管理系統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范圍非常小;同時醫院管理信息本身就比較片面和零散,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滿足醫院信息管理的實際發展需求。
第二,醫院信息化管理工作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目前,分階段是大多數醫院系統投入方面的顯著特征,未將醫院的長遠發展納入考慮范圍之內。如:“醫療收費”是許多醫院信息系統進行設計和應用的目標中心[1],醫院的應用系統與電子病例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分離的,導致醫院對于應用系統朝著電子病案的發展缺乏全面且深刻的認識;同時未對圖形圖像的采集管理系統等軟件的拓展功能進行詳細而周密的考慮,就使得必要的軟件與發展目標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阻礙了醫院病案信息統計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醫院對病案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的不重視。現階段我國大多數醫院普遍認為病案統計工作的職能就是上報醫院的相關統計數據和歸檔上架出院病人的病歷,因此病案統計室在醫院的真實地位非常低,根本不能與醫院中的會計以及相關的審計部門相提并論。因此,導致醫院病案統計的優勢作用無法明顯凸顯出來,無法從醫院眾多的病歷資料中找到非常有價值且值得臨床借鑒的醫學數據,對于臨床以及教學科研的貢獻幾乎是沒有的。
2 醫院病案統計信息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1 多元性
一般而言,病案記錄了一個病人在醫院診療的全部過程,包括病人的病史、病程、診斷治療、用藥情況、輔助檢查以及檢驗情況等各項記錄。并且隨著以計算機為載體的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醫院病案設計管理逐漸朝著一體化方向發展,涵蓋了門診、收費、診療信息以及醫務工作者的情況等多個方面,真實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情況。
2.2 咨詢與服務
一定程度上,病案可以為教學、司法鑒定、醫療糾紛以及公費醫療等方面提供最原始的的資料和證據,并且具備一定的法律效用。因此,對其進行及時的收集整理和歸納,并將其保存起來,非常有利于制定合理合法的借閱制度。這樣一來,不僅可以對內為病人的技術治療提供良好的參考和診療標準,為臨床上的教學以及科研提供科學的數據資料,而且對外還可以在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下進行合理收費的有償[2],從而為醫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和醫療質量的全面評估提供科學的依據。
2.3 監督
通過在網絡技術管理的環境下對病案相關環節的有效控制,可以實現對問題的及時發現和解決,如:醫療文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關于入院初診的情況分析不到位,診療計劃欠缺,用藥不當以及查房記錄不及時等。對這些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及時反饋和修正,有助于醫院醫療服務質量的整體提升。
2.4 目標管理
目標管理的制定主要是依據醫院病案統計信息的各類分析資料,對床位周轉的次數、出入院的人數、診斷的符合率、治愈的好轉率、病人的死亡率以及平均住院的日期等各項具體的控制指標進行分解,具體到每一個科室,從而能夠確保各科室的權責明確、分工清晰。同時,醫院通過對完成情況的定期分析和通報,能夠為各科室提供業務達標的主要方向并查明指標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具體原因。此外,各科室的統計結果已經納入相關的考核指標中,并與科室的經濟利益的直接關聯。
3 在醫院管理中有效發揮病案統計信息服務功能的有效措施
3.1 重視病案首頁填寫的質量
病案的首頁幾乎涵蓋了病人的所有信息,往往是醫院統計信息的第一手資料,為全面評估醫院的醫療水平并為病例的科學統計和監測提供科學的依據,要格外重視病案首頁填寫的質量,確保病例首頁內容的真實性、可靠性。這便要求臨床醫師要不斷加強基礎理論知識的有效學習,提高語言文字的表達功能,實事求是,規范書寫;同時認真閱讀和修改實習生所寫的病案,重新書寫不符合規范的不合格病案。此外,在確保各項數據準確無誤的基礎上,要有強烈的時間觀念,保證各項操作任務都能在規定時間內順利完成。
3.2 致力于擴展醫院統計工作的范圍
完成對統計報表的編制是進行病案統計工作的主要內容。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們逐漸進入信息時代,這便要求醫院管理不僅要對醫院整體的醫療運行情況、各項數量和質量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而細致的了解,并且還要全面掌握醫院各方面的情況,如:人、財、物等。因此,醫院統計者要致力于擴展醫院統計工作的范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除完成各項日常工作以外,還要將醫院各方面的綜合信息收集起來,實現醫院從單純的統計醫療業務到綜合的統計管理的轉變,并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廣泛適用于醫院管理和運行的病案信息統計體系,能夠在激烈的醫療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3.3 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一,非常熱愛本職工作,具有高度的責任感以及事業心,對待工作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并且能夠做到依法辦事和實事求是。第二,不斷進行理論基礎知識的學習,對相關的業務技術進行刻苦的鉆研,從而確保業務技能的有效提高,并且能夠熟練掌握當達的技術,如:計算機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充分將與醫院有關的知識,如:管理、疾病分類以及衛生經濟知識等,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成為專業的復合型人才,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醫院對于人才的需求,更好地促進醫院的生存與發展。
4 結語
病案統計信息服務功能在醫院管理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其具備強大的多元、服務與咨詢的功能、監督的功能以及實現目標管理的功能,一方面可以有效促進醫院醫療水平和質量的整體提升,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另一方面有利于醫院的生存c長遠發展。綜上所述,該文分析了現階段病案統計信息功能在醫院管理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并對病案統計信息服務功能在醫院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進行簡單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經過充分的思考,在重視病案首頁填寫的質量,致力于擴展醫院統計工作的范圍以及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等方面提出了在醫院管理中有效發揮病案統計信息服務功能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