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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量選擇、模型建立與數據來源
(一)變量選擇
1. 被解釋變量。本文的被解釋變量是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文章用教育、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社會保障與就業3項基本公共服務支出之和來度量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為避免人口基數的影響,用人均公共服務支出來表示地方的實際公共服務供給水平。
2. 解釋變量
(1)財政分權(fd)。財政分權從某種程度表明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權的大小。財政分權程度越高,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權越高。本文采用龔峰(2010)的測量方法,用地方財政支出占比表示支出分權,計算公式為
其中,EXP表示人均預算內外支出之和;GDP為國內生產總值;i表示第i個地區,c表示中央,t表示年份。
(2)經濟發展水平(pgdp)。本文以人均GDP表示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經濟越發達,政府公共服務供給水平越高。
(3)政府規模(size)。政府規模與公共服務供給之間具有雙重關系。本文用地方財政支出之和與其GDP的比值來度量地方政府規模。
(4)轉移支付(tran)。轉移支付是中央補給地方公共產品供給質量與效率均等化的有效手段。本文采用凈轉移支付表示。
(5)人口密度(dens)。人口密度(人/每平方公里)與公共服務供給之間同樣具有不確定關系,因此人口密度對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影響有待檢驗。
(二)模型的建立與數據來源
Anselin&Bera(1998)指出,對經濟學問題進行研究時不能忽視空間相關性,否則將產生“偽回歸”問題。故本文選用常用的空間回歸模型進行計量分析。
(1)空間滯后回歸模型
Y=ρWY+Xβε(2)
式中,Y為因變量,X為n*k的自變量矩陣,ρ為空間回歸相關系數,w為n*n階的空間權重矩陣,wy為空間滯后因變量,ε為隨機誤差項向量。
(2)空間誤差回歸模型
y=Xβ+ε且ε=λWε+μ(3)
式中,ε為隨機誤差項向量,λ為n*1的截面因變量向量的空間誤差系數,μ為正態分布的隨機誤差項。
文中數據為2006~2015年我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包括西藏自治區)的面板數據,數據主要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財政統計年鑒》。
三、實證檢驗結果與分析
通過對空間誤差和空間滯后模型參數的比較可知,空間誤差模型的最大,AIC值和SC值均較小,因此本文主要采用空間誤差模型進行分析。
從表1的回歸結果可以得到,財政分權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通過檢驗,并且財政分權前的系數為負,這意味著財政分權程度的增加會反而會降低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這說明由于我國財政分權改革是自上而下的,中央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常以經濟指標為考核對象,所以地方政府以追求高速增長的GDP為發展對象,而忽視了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的改善。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規模、轉移支付、人口密度等均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通過檢驗,且與基本公共服務呈正向變動關系,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規模的不斷擴大,能夠為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同時印證了隨著人口密度越大,基本公共服務越容易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可以降低供給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
由于不同省份和地區之間存在自身發展差異,因此本文分別對東、中、西部地區進行空間回歸分析。由表2可以得到,在東部地區,財政分權對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呈正向變動關系,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區,財政分權前系數為負,說明我國在目前的激勵機制下,當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未達到一定水平時,會優先進行基礎設施的投資,從而擠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資資金,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增加到一定水平時,地方政府才會讓出更多的財政支出用于改善公共服務的供給。同時由于東部地區聚集了國內大部分優秀的企業,這也使得東部地區增加在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以留住優秀人才,從而為其經濟發展創造更為優越的環境。
同時我們可以看到,在東部地區人口密度對公共服務供給呈正向關系,但在中、西部地區該系數為負,說明在經濟未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較高的人口密度將會導致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產生擁擠效應,從而導致公共服務供給水平下降。
一、課程教學改革的背景
2015年7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進行調整,考試科目由原來的五門課程改革成考核《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門課程,《證券交易》課程考試內容取消。為了適應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改革和高職金融證券專業的教學需求,對《證券交易》課程進行了教學改革。該課程是江西財經職業學院金融證券類專業教學的一門職業技能課程,根據高職金融證券專業的實際情況,本文從該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考核方式進行探討,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生職業技能素養,適應未來崗位需求。
二、課程教學內容改革
隨著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課程改革,高職教學的課程內容也需要做相應的調整,過去的教學是偏向學生通過《證券交易》的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基礎課程,改革后證券交易的教學方向不是為了60分,而是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能力。該課程的教學改革主要是從課程設置和高職課程教學目的和教學內容方面,對此進行探討嘗試改革。
1.課程設置
《證券交易》課程是我院金融證券及金融管理專業設置的職業技能核心課,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課程,是適應證券市場需求開設的核心課程。專業知識主要涉及證券、期貨公司客戶服務、柜臺服務、咨詢服務、證券經紀人、證券市場業務拓展與營銷員等崗位。該課程設置的目標是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熟練掌握證券交易規則和業務流程,為將來的職業生涯打下堅實的基礎。為了提高課程教學效果,通過證券模擬交易軟件,理論聯系實際,結合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品種,在模擬實戰中去學習。
該課程總體思路是:以證券交易的實際工作任務為主線,以模擬實訓任務為載體,充分利用實訓室和證券公司的資源,模擬仿真的工作場景,基于理論知識與實踐一體,通過教、學、做相結合的方式,在實訓過程中,不斷學習技能知識以及職業經驗和態度,為將來的職業發展夯實基礎。
2.課程教學的目標
本課程的教學針對的金融證券專業的學生,在證券交易基礎理論的學習過程中,通過情景教學、實踐教學、角色扮演、案列分析等教學方法,讓證券交易枯燥的理論深入淺出,鼓勵學生深入探討專業及課程的發展方向,制定未來的職業規劃。所以該課程教學目標是培養適合現代金融高素質技能型緊缺人才,面向證券公司柜臺客服、經紀人、市場業務拓展及營銷崗位,讓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勝任崗位需求。
3.課程內容
由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改革,證券交易的教學內容根據課程教學目標的設置,需要做出調整。課程教學內容主要根據證券從業人員崗位的職業需求設置,主要教學內容做出以下調整:一是,知識結構內容,了解證券交易的制度與規則,熟悉證券交易程序和風險控制方法,掌握證券賬戶銷戶、轉戶及密碼更改等相關管理業務流程,掌握證券投資分析的理論與方法;二是,學生專業能力內容,了解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的展業,理解證券公司在交易中所承擔的作用,掌握證券賬戶開立的操作流程,能熟悉證券投資工具及其風險,能辦理證券投資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業務,掌握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三是,學生職業素養內容,培養學生學習能力、邏輯思維、創新思維能力,以及學生的溝通協調能力。
三、教學方式改革
《證券交易》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職業技能課程,不僅有基礎知識理論,也有實踐性操作。在進行課程教學過程中,利用多媒體實訓室的技術條件,突破傳統的講解法,為學生提供多種教學方式。以學生為中心,進行討論式、互相學習的環境氛圍,讓學生在知識認知、能力拓展、邏輯思維能力方面有明顯進步。根據證券交易課程的任務特點,基于工作過程設計,以項目任務為導向,運用相應的教學方法教學。教學環節設計符合高職金融專業的特色,學生能邊做邊練,學中做,做中學。為達到教學目標我們將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比如傳統的教學、案例教學、實訓情景教學、角色扮演、討論式教學等。
1.講解法
講解法是一種傳統的教學方法,通過教師的講解,讓學生對知識內容理解接受。該種教學方法的優勢主要在于該課程中證券交易規則等相關基礎知識重點講解,充分利用多媒體設備講授知識重點、難點,為以后的實踐和情景教學打下堅實基礎。
2.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證券交易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該種教學方法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而像傳統的講解法,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知識。案例教學法是學生自主學習、認知的過程,需要學生提前做好預習工作,而教師必須做好充足的準備,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掌握知識。教師應根據課程的需要收集編寫了多個案例,包括證券風險、證券交易規則、證券融資融券案例、證券違規處罰等案例,通過案例分析,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提高其獨立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3.實訓情景教學法
實訓情景教學法以證券市場的模擬情景為載體,引領學生自主探究知識,積極調動學生的多種感官,寓教于樂,提高學生對證券市場基本規則的理解,提升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情景教學法是“靜態學習”到“動態學習”的一種飛躍,是被動學習到主動學習的轉變。實訓情景教學法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升學習效率。比如證券交易程序,讓學生模擬交易,能實在體驗交易過程,學生能快速接受知識。
4.角色扮演互動教學法
角色扮演互動教學法是角色扮演模式的學習,是以學生為中心,讓學生通過所扮演角色來體驗、思考,把科學性和趣味性結合起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正如英語的格言:“只是告訴我,我會忘記;要是演示給我,我就會記住;如果還讓我參與其中,我就會明白”所說,“角色扮演”的作用顯而易見。《證券交易》課程中證券經紀業務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學習,讓學生扮演證券公司的經紀人進行展業活動。又比如證券發行業務,讓學生以投標競價的方式來確定股票的發行價,讓學生理解證券相關業務操作流程,學生的記憶將會很深刻。
5.討論教學法
討論教學法是強調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提前設置問題,要求學生預習,為實現教學目標而使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是啟發學員就預設問題給出自己的見解,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創新能力。《證券交易》課程中的投資風險防范和資產配置以及證券投資的選股的問題,通過提前設置問題,讓學生討論如何防范證券投資的風險,在資產選擇上,哪種配置的有效性更高。讓學生通過討論的方式,教師適當地引導,使學生對這方面的知識有自己獨特的理解,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
四、教學考核方式
高職《證券交易》課程是以培養學生職業能力為目標。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改革后,考核的方式將做出調整,理論試卷的考核方式將不是主要的考核方式,主要通過實訓的教學環節考核學生的成績,提高平時所占的比重,主要的目的是引導教學以工作任務為核心,以行動導向的方式實施教學。
《證券交易》課程考核主要通過兩種考核方式:一種是過程性考核,另一種是終結式考核。根據該課程的教學目標,提高過程性考核的比重到60%,終結性考試占40%。主要通過平時實訓和上課的過程中給予成績來確定學生是否合格,最后統一組織的考試為輔的考核方式。其中過程性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學習態度、學習質量、實訓操作能力。終結式考核主要通過教務處組織的期末閉卷的方式開展。考試內容主要是證券業務的基礎知識,考核的核心目標是讓學生掌握證券相關業務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規則。教學考核評價方式的改革不是為了考試通過率,而是讓學生轉變學習的思維,不是為了考試而考試。我們的目標是讓學生學習的知識技能得到證券公司等用人單位的認可,具有上崗的實踐操作能力。
五、總 結
《證券交易》課程的教學改革就是要適應市場發展的變化,符合證券職業發展的需要,兼顧證券從業資格改革。《證券交易》課程教學改革是不斷提升的過程,要循序漸進。改革不僅僅是要提高教學質量,而且是對教師隊伍的鍛煉,是對教師的教學素養要求的不斷提升的過程。目前,探討該課程的教學改革主要集中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考核方式上。通過上述提到的教學方法,特別是實踐教學環節,讓學生“做中學,學中做”在實訓室和企業課堂上實踐體驗。課程改革的最終目的就是讓學生在專業學習中激發學習的興趣熱情,掌握證券交易的基本技能知識,提高學生在未來職業中的就業能力,提升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成為合格的高職金融專業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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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須按一定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買賣。已上市股票如條件變壞,達不到標準,證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資格。
一、證券交易的特點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并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后,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借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于集中交易場所。后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于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證券交易的方式早期證券交易主要采取現貨交易方式,但隨著商品經濟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形式呈現出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復雜、由單一向復合的發展趨勢。各國證券交易方式的分類標準出現多元化趨勢,既可按單一標準分類,也可兼采多種標準分類,并形成了現貨交易、信用交易、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等并存的交易形式。
1、證券現貨交易現貨交易是證券交易雙方在成交后即時清算交割證券和價款的交易方式。現貨交易雙方,分別為持券待售者和持幣待購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將所持證券轉變為現金,持幣待購者則希望將所持貨幣轉變為證券。現貨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時交割證券和錢款,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典型形式。在現代現貨交易中,證券成交與交割間通常都有一定時間間隔,時間間隔長短依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日期確定。證券成交與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國際上,現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20日。如依現行的T+1交割規則,證券經紀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應在成交后的下一個營業日辦理完畢交割事宜,如果該下一營業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則交割日期順延至該法定休假日開始后的第一個營業日。
證券交易所為了確保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有合理時間處理財務事宜(包括準備證券交付和款項往來),都會對證券成交和交割的時間間隔作出規定。但為防止該時間間隔過長而影響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當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當日交割,也稱“T+0”交割,為成交當日進行交割;次日交割則稱“T+1”交割,為成交完成后下一個營業日辦理交割;例行交割,則依照交易所規定確定,往往是成交后5個營業日內進行交割。
在現貨交易中,證券出賣人必須持有證券,證券購買人必須持有相應的貨幣,成交日期與交割日期相對比較接近,交割風險較低。從穩定交易秩序角度,現貨交易應成為主要交易形式。現貨交易作為歷史上最古老的證券交易方式,適應信用制度相對落后和交易規則相對簡單的社會環境,有助于減少交易風險,是一種較安全的證券交易形式,也是目前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中廣泛采用的證券交易形式。
2、證券期貨交易在廣義上,期貨交易包括遠期交易,與現貨交易相對應。其特點是:
1)期貨交易對象不是證券本身,而是期貨合約,即未來購買或出賣證券并交割的合約。期貨合約屬于證券交易所制訂的標準合約。根據期貨合約,一方當事人應于交割期限內,向持有期貨合約的另一方交付期貨合約指定數量的金融資產。
2)期貨合約期限通常比較長,有些金融資產的期貨合約期限可能長達數月,甚至一年。在合約期限來臨前,期貨合約持有人可依公開市場價格向他人出售合約,并借此轉讓期貨合約項下權利。所以,在合約期限來臨前,合約持有人可因轉讓期貨合約而發生若干變化。
3)在證券交易所制訂標準期貨合約時,參考了該等證券資產當時的市場價格,但在期貨合約期限內,證券資產的實物價格會發生變動,但在交割證券資產時,其期貨價格可能已接近實物資產的市場價格。
由于期貨交易具有預先成交、定期交割和價格獨立的特點,買賣雙方在達成證券期貨合同時并無意等到指定日期到來時實際交割證券資產,而是企盼在買進期貨合約后的適當時機再行賣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從而出現“多頭交易”和“空頭交易”。多頭交易與空頭交易是站在對期貨價格走勢不同判斷的基礎上分別作出的稱謂,但均屬于低買高賣并借此謀利的交易行為。
在期貨合約期限屆滿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該期限內,期貨合約持有人有權要求對方向其進行實物交割。證券交易所為保持信譽和交割安全性,會對此提供擔保,并同時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證券或金錢。
3、證券期權交易證券期權交易是當事人為獲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利益,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或者放棄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的交易。證券期權交易是以期權作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形式。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兩種基本類型。根據看漲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購買標的資產即有價證券。根據看跌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出售標的資產。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看漲期權持有人可以在確定日期購買證券實物資產,也可在到期日放棄購買證券資產;看跌期權持有人,可在確定日期出售證券實物資產,也可拒絕出售證券資產而支付保證金。期權交易屬選擇權交易。
4、證券信用交易對證券信用交易,學術上有多種學說。依據一般觀點,信用交易是投資者憑借自己提供的保證金和信譽,取得經紀人信用,在買進證券時由經紀人提供貸款,在賣出證券時由經紀人貸給證券而進行的交易。因此,凡符合以下條件的證券交易,均屬于信用交易乙:
1)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須是保證金交易,即投資者向經紀人交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稱保證金交易。
2)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借款購買證券或者經紀人提供證券以供出售。據此,可將信用交易分為融資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證券信用交易也可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規定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證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躍市場、創造公正市場價格和滿足投資者需求的優點,但因存在投資風險,須均衡證券信用交易優劣,設置合理和周嚴的風險控制制度,給證券信用交易以適當的地位,以實現揚長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種類型,但這與我國證券交易實踐中出現的“融資交易”與“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具有適法性,實踐中出現的融資融券交易則缺乏法律依據。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資者交付保證金為基礎,實踐中的融資融券交易則幾乎完全沒有保證金交易的性質。另外,信用交易是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信用的方式,但我國實踐廣泛存在經紀人向投資者借用資金或借用證券的形式,屬于反向融資融券行為。加之,有些資金和證券的借用系未經投資者同意,屬于非法挪用資金和證券行為。在此意義上,未經法律準許的融資融券行為,屬非法交易行為。
在各國證券市場中,除前述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外,還大量存在其他非主要形態的證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對獨立于前四種的證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數交易,有的則是附屬于前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貨等。
三、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并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并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在證券法理論中,對于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歷來有說、居間說與行紀說之爭。但是按照我國目前證券法規關于證券(包括B股)交易與證券過戶交割的規定,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僅僅為單純的委托關系。這就是說,證券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并且是實名制)開設證券帳戶,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買賣證券,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進行資金清算與證券過戶交割,其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擔。而按照英美國家和許多已經建立信托法制國家的法律和市場規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要遠為復雜。在這些國家,證券投資人可以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也可以依據信托法要求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信托買賣證券并持有證券(俗稱“街名”制度)。在此條件下,證券經紀人依法擁有買入證券“法律上所有權”,而證券投資人則對其僅擁有受益請求權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并且該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人根據“混合資金”請求權規則。其權利只有優于證券經紀人之,所有權“的效力。
值得說明的是,在我國原有的法制條件下,由于境外證券經紀人是通過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間接進入B股市場的(即所謂“特別交易會員”),其地位實際上相當于代表境外投資者買賣證券的綜合投資人,故上述法律差異并未呈現出我國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和沖突。但是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股市民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情況下,上述中外法律差異將導致矛盾的外部化;這就是說,在同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持有某一B股的外觀下,實際可包含著不同的被投資人或不同的信托受益投資人實質待有該B股的現實;由此還將引起法律適用的矛盾和沖突。除去資金結算與外匯管制方面的制度問題外,這些法律矛盾和沖突主要包括:我國關于證券過戶交割的法律規則應當如何對兼含委托內容和信托內容的境外證券經紀關系進行適用?我國證券交易中關于持股超過5%的投資者負有公告義務的“權益披露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5%后再繼續增持或減持一定比例時須停頓并披露其行為的“慢走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30%時負有的“強制收購義務規則”如何適用?顯然,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B股市場的正常
交易過程難以合理持續,而且證券監管部門對于B股交易行為的正常監管和證券法基本規則的實現也將成為具文。
二、關于證券交易過戶規則的強制性
在記名證券交易過程中,買賣證券的過戶登記(俗稱交割)是權利移轉必不可免的重要環節和法定要件。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B股市場的條件下,該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固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是該合同約定必然要受到我國法律兩方面的制約,一方面,由于該證券交易所涉及的證券財產位于我國,該證券交易中所涉及的過戶登記行為發生于我國,按照各國所普遍接受的“物之所在地法沖突原則”和“證券登記地法沖突原則”,B股證券交易過戶行為和相關法律事項必然應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證券法規,任何證券經營機構在成為證券交易機構的交易會員時,不僅須與證券交易所簽署必要的合同性文件,接受規定的資金結算規則與會員規則,而且須與證券登記公司簽署必要的合同文件,接受法律規定的過戶登記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和其他交易規則之約束。不難理解,境外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在交易市場所在國基本法律的基礎上的,只有在接受我國證券交易法制管制的前提下,境外證券經紀人才可能順利有效地完成其交易帳戶中的證券交割與資金結算,而加強并完善我國證券登記機構與交易會員間的合同法制是保障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健康運行,解決B股交易中境內外法律矛盾的基礎與前提。
應當說明的是,我國證券交易中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強制性并不影響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的證券投資人形成次一級的合同關系或信托關系。根據我國與多數國家的沖突規則,此類關系的法律適用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通常以該類法律行為的設立地法、履行地法或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為準據法。這就是說,在B股交易適用我國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對于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投資人之間的單純合同糾紛或情托糾紛,我國法律通常是沒有適用力的,我國法院對其通常也沒有管轄權,這正是B股交易過戶法律通用與境外B股經紀合同關系法律適用存在差異。沖突的根源,它客觀上要求我國的B股交易登記規則必須依據現行法律對此種差異加以銜接協調。
三、關于信托法在我國證券交易登記中的運用
在我國原有的證券交易登記制度中,并未考慮到信托法適用問題,這一法制被置于證券交易規則領域之外,從我國的實踐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人(包括B股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證券交易的結果是將買入證券登記在本人的證券帳戶,完全不存在以證券經紀人名義買賣證券而利益歸于投資人的問題。此種單純委托關系從形式上看似乎有利于維護證券交易實名制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但由于我國對證券交易的開戶行為實際上并未嚴格禁止“”,同一投資入以成百上千人的名義“”持股現象屢見不鮮,這就使得證券交易實名制和證券交易監管形同虛設。相反,境外證券經紀人在以間接會員身份進入我國B股市場的情況下,通常僅公示以其自身一人的名義買賣證券,而將其信托關系留待其本國法調整,由此形成某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能以信托方式代表著眾多的“衡平法上”的B股實質持有人,但在我國法律形式下和我國證券登記公司登記帳下,其全部持股人僅為該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一人,而且其持股往往超越我國證券法規規定的5%的權益披露限制之狀況。
筆者認為,為解決我國信托法與我國現行證券登記規則之間的不協調,避免因境外證券經紀人成為B股市場一般交易會員而產生的中外法律矛盾,明確B股股票的真實持有人,保障我國B股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現行證券交易法制有必要進行以下完善。
首先,現有法規應當在原有證券登記實名帳戶的基礎上,增加引進證券交易信托帳戶。根據我國已頒布實施的《信托法》,境外證券經紀人依法應當可以從事“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買賣或者持有B股的行為。為了實現我國《信托法》上規定的權利,并明確區分境外證券經紀人他人持有B股證券、以自營身份持有B股證券以及“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B股證券這三類行為的性質和界線,應當在我國《信托法》和證券法規可以接受與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為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提供單純的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和信托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并要求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每一項證券交易行為均應明確其具體的交易帳產;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未履行分類登記程序或者未履行分帳戶交易程序的,我國法律應當推定其B股買賣是以自己的名義。并且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的自營交易行為。
其次,現行證券法規應當依據《信托法》的規定,完善旨在明確證券經紀人責任的信托登記規則及相應的公認義務規則,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而根據民法學原理,記名證券的權利變動在我同顯然應當遵循登記要件主義之一般規則。筆者認為,民法上的物權變動規則是其他交易規則的基礎,境外證券經紀人在我國從事證券經紀交易當然應遵循證券登記地的一般規則,并且應當對于維護該一般規則的實現負有報請備案義務、真實披露義務、接受監管義務、經紀擔保義務等,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對于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信托,如當事人未予辦理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本文認為該“不生效力”意指不發生中國法上的效力,但它并不影響境外當事人依據信托證書和信托產生地法解決相關的證券上利益糾紛。
最后,現行證券法規還應當完善和健全旨在保障證券信托帳戶真實性與持續性的備案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查詢制度、責任制裁制度、證券經紀人“固有資產”與信托財產區別的制度等等,以確保我國信托法規則融入證券交易法制后,證券交易過程的健康正常運行。
四、關于權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與強制收購規則的適用
在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完成了上述修改完善后,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股市場,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法律矛盾可以大體上得到解決,由其經紀行為所形成的證券交易實際上分解為三部分;(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證券帳戶其進行的B股買賣,此類經紀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紀人目前從事的單純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二)境外證券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自有資金自行從事的B股買賣,此類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目前從事的自營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三)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信托帳戶名義并為其利益進行的B股買賣行為,此類情形歷來占境外經紀人業務的絕大多數,對此類行為的規范顯然具有重大意義。應當說,上述法律修改與完善將為不同類型的B股投資者行為提供基本法律形式,使公示的投資者的持股結構更加趨近于事實,這對子完善和健全我國的證券投資法制具有重要的意義。
值得重視的是,在我國B股交易法制得到上述完善后,對于我國證券法規中的“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和“強制收購規則”應當加以重新認識。
國家證券監管是政治、經濟、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共同決定的。不同的地區由于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不一樣,所形成的市場監管體制有著些許的不同,但是將其主要的特征總結一下可以選出三個具有代表性的地區,美國、英國和法國。我們以這三個國家為例來對不同的證券監管模式進行分析。
一、集中監管型證券市場
這種監管體制是典型的美國式管理方式,通過設置證券監管機構并對其進行唯一授權,對國家的所有證券市場都有絕對的管理權以保證所有地區證券交易的統一性和規范性。要建立起類似于美國的證券市場,需要具有完備的立法系統。美國法律形成也是經過構建基本框架,進而完善填充的過程的。從一開始的《聯邦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這樣的證券交易的基礎性法規文件,到后來根據國情和每個州的情況制定的各種配套法規,如《信托契約法》。[1]這種集中監管需要完善的法律框架來保證證券交易全方位的規范,對于立法系統有很高的要求。美國證券法律體系的構建有聯邦政府的立法部門推出的基本法律準則,各州政府補充的法律法規以及證券交易所協商共同遵循的章程。這種由三方面一起建立的法律體系就是支持美國式集中管理的三重立法監管體系。完善的法律章程使得證券交易能夠在市場相對自由的條件下保證監督的有效性,促使交易參與者自覺遵守相關規范。
二、自律監管型證券市場
對嚴格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美國式證券監管方式不同的是以英國為典型的證券體系,其更加要求行業內部進行的自我約束,國家在進行必要的相關法律制定之后基本不參與證券交易的管理,其監管組織主要是一個私人公司性質的半官方機構,為貿工部下屬的對國內證券市場的直接管理者,并與其下的一系列證券自律組織形成英國的三級監管體制。英國證券的發展歷史是從咖啡館內開始的,所以其交易自發性的特點一直存在于證券交易活動中,后來國家通過法律的制定來將這種自發性轉變為有組織的自律性特點,并對于那些分散的小型交易所進行集中整合,建立起當時規模最大的倫敦交易所。1988年的《財務服務法》,將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管制責任以法定形式加以確定。進一步將這種參與者自我管制的方式給予法律保護,形成在國家立法指導下的市場自主監管體系。而后英國出臺的各種法律在次基礎上不斷促使自律監管型證券市場走向成熟。
三、中間監管型證券市場
中間監管型是受到以上兩種監管方式的共同影響下形成的,這種方式對于法律體系的構建以及參與者自我的管理都有著很高的要求。其法律法規大都收編于《商法》之中,可以說中間監管型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商法體系基礎上的。中間監管型在歐洲較為普遍,法國的《證券交易法》就是其對證券交易進行法規調整建立起中間監管型證券市場的代表。這種把證券交易作為商業行為的方式,國家只為證券交易提供基礎性的法律規定,具有統籌作用,但是缺少對于交易具體細節的綜合性法規,并且政府只使用監督只能,不對具體的活動進行干預。德國是少數幾個為證券活動專門立法的中間型市場國家,但也是到1970年受到美國證券市場影響之后才開始為證券立法的,市場自律性依舊在交易活動中起到重要作用。雖然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有價證券交易法》成為證券活動需要遵守的基本章程,可是其法律性質還是沒有擺脫商法的影響。
四、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啟示
我國證券行業相比于國外發展要晚,無論是法律框架的構建還是市場自律意識的培養都不夠完善。證券市場還存在很多欺詐、虛假的信息,國家對于證券交易的監管還不到位。對比以上三種監管方式,我國的證券市場還需要進行一些改善。(一)首先要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構建,無論是哪一種典型的證券市場監管方式都需要一定的法律的基礎。在我國現階段從業人員和參與人員的素質并不足以支持自律型市場的運轉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學習美國在國內構建完善的立法體系,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規范。(二)無論是哪一個行業的發展都需要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證券市場的自由發展對參與人員的素質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國證券市場應當與我國經濟發展相協調,采用政府與市場雙重作用的指導手段,我國對證券市場的構建不會是集中式的,也不會是自律式的,而是中間型市場。從單一的集中型管理體制向中間型管理體制轉變,[2]這就要加強行業管理的創新,充分發揮我國市場中的各種優勢。(三)在監管中可以適當加入現代化技術。通過電子信息技術對交易工過程實行更加方便快捷的監督,對交易信息實行保護,同時也便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證券活動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參考文獻]
一些調查機構根據中國的電信情況、通信基礎設施和電腦普及率等還得出結論,說中國在6到7年的時間里不會進入大規模的電子商務應用。
應該說,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確實還有很多地方不如人意,除了以上因素外,主要還有:1.基礎設施的相對落后使有限的網上購物人群的滿意率普遍較低(有數據表明部分城市網上購物的滿意率在14%左右 ),其中物流環節效率是主要問題;2.我國城市人口密集程度較大,便利的店鋪購物傳統有著顯著的優勢;3.同互聯網用戶數量的增加速度相比,在國外最為成功的B2B(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也沒有得到有效推廣。
二、金融產品的特性決定網上證券交易等金融電子商務有望率先勝出
對電子商務前景的分析,人們更多的還是從一般商品的電子商務角度考慮,卻忽視了重要的一點,那就是,金融產品的電子交易天生具有獨特的優勢,或者說它們受到以上這些因素影響的程度是比較少的,尤其是在物流方面。
(一)網上證券交易的優勢和現實狀況
證券網上交易是在國內開展較早的金融電子商務,因為證券市場具備知識、資本相對集中的優勢,加之投資群體的大部分是容易接受網絡新經濟的年輕階層,所以網民的數量和質量都是最高的,而交易標的物——股票、債券、基金等——的流通基本都不存在實物交收、儲運和保管的問題,所以也基本不受到流通瓶頸的制約。所有這些因素與網上交易成本低廉的優勢一起,決定了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方向和無窮潛力。
鑒于證券業監管高層對網上交易的積極態度和大力支持,一直以來國內券商都非常注重網上證券交易的開發和投入。目前,現有100家證券公司中將近半數(43家)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其中的多數可以開展網上證券交易。但據統計,現在網上交易量還不足全部交易的1%。據分析,監管部門一直禁止國內券商網上開戶和資金收付,主要是考慮技術安全問題。
(二)影響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幾個因素 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與上網速度密切相關,許多人也正是因為擔心速度太慢而不愿意采用網上交易方式,而事實上大部分網上交易的速度已經被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網絡的運行速度更多地決定于技術的支持,好在寬帶、光纖等設備都在不斷提高著通訊技術水平,未來的網上交易速度將不斷提高。 由于網上交易成本比較低,所以在現有傭金基礎上進行打折的余地就比較大,以此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將成為各個券商推廣網上證券交易的主要促銷手段。
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稅基寬廣,在世界各國紛紛開征,而且由于稅率低,一般對于同一類憑證并不采取區別對待。目前,我國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主要有A股、B股、國債現貨、國債回購、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基金等。而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品種的交易不征稅。這種征收方式既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又有悖于印花稅“寬稅基、低稅率”的稅收性質,使得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能全面調節證券交易,限制了其杠桿作用的發揮。
(二)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過于頻繁
自從開征證券交易印花稅以來,我國財政部門共進行了10次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幾乎每次都是突然公布,讓市場和社會公眾措手不及,而且調整過程并不公開透明,強化了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性,影響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正常發展。政府的監管部門每次都將調整印花稅稅率作為抑制過度投機或推動市場持續發展的法寶,缺乏必要的聽證論證過程,使國家的稅收政策反復無常,缺乏政策實施的嚴肅性和連貫性,而且影響了我國稅收制度的整體穩定性和公信度。
(三)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控作用有限
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承擔著調控證券市場與聚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股票減免的優惠,也沒有按照投資收益的多少實行差別稅率,而且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設計單一,不論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均按統一稅率征稅。如此單一的稅率難以對不同證券品種、不同投資期限、不同投資風險、不同投資收益進行有效的調節,從而減弱了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控力度。
二、關于完善我國證券交易稅的建議
(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更名為證券交易稅,并將其確立為獨立稅種
當前,可以根據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由立法機構或行政部門用個別處理方式給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正名,采取合乎立法或行政許可的辦法將它改為證券交易稅,并同時完善其法律法規建設,使其作為一個獨立稅種存在。并同時確立其稅率調整及公布機制,使證券交易稅的調整更加規范。
(二)修正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
一方面,相應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證券市場是一個整體,且流動性較強,這就決定了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應盡量保持統一。我國證券市場雖規模較小,但證券品種比較齊全,包括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有價證券。我國當前只對股票交易征稅,而對其他證券交易不征稅,這不利于保持不同品種證券之間的稅負公平。建議隨著我國股票、基金、債券等市場的發展和壯大,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全部證券交易品種。另一方面,明確各稅種的職能。證券交易稅作為流轉稅,將只就基于買賣行為的證券轉讓征稅,而對目前包含于印花稅課稅對象內的因繼承和贈與而發生的證券轉讓則不征稅。
一些調查機構根據中國的電信情況、通信基礎設施和電腦普及率等還得出結論,說中國在6到7年的時間里不會進入大規模的電子商務應用。
應該說,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確實還有很多地方不如人意,除了以上因素外,主要還有:1.基礎設施的相對落后使有限的網上購物人群的滿意率普遍較低(有數據表明部分城市網上購物的滿意率在14%左右),其中物流環節效率是主要問題;2.我國城市人口密集程度較大,便利的店鋪購物傳統有著顯著的優勢;3.同互聯網用戶數量的增加速度相比,在國外最為成功的B2B(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也沒有得到有效推廣。
二、金融產品的特性決定網上證券交易等金融電子商務有望率先勝出
對電子商務前景的分析,人們更多的還是從一般商品的電子商務角度考慮,卻忽視了重要的一點,那就是,金融產品的電子交易天生具有獨特的優勢,或者說它們受到以上這些因素影響的程度是比較少的,尤其是在物流方面。
(一)網上證券交易的優勢和現實狀況
證券網上交易是在國內開展較早的金融電子商務,因為證券市場具備知識、資本相對集中的優勢,加之投資群體的大部分是容易接受網絡新經濟的年輕階層,所以網民的數量和質量都是最高的,而交易標的物——股票、債券、基金等——的流通基本都不存在實物交收、儲運和保管的問題,所以也基本不受到流通瓶頸的制約。所有這些因素與網上交易成本低廉的優勢一起,決定了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方向和無窮潛力。
鑒于證券業監管高層對網上交易的積極態度和大力支持,一直以來國內券商都非常注重網上證券交易的開發和投入。目前,現有100家證券公司中將近半數(43家)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其中的多數可以開展網上證券交易。但據統計,現在網上交易量還不足全部交易的1%。據分析,監管部門一直禁止國內券商網上開戶和資金收付,主要是考慮技術安全問題。
(二)影響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幾個因素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與上網速度密切相關,許多人也正是因為擔心速度太慢而不愿意采用網上交易方式,而事實上大部分網上交易的速度已經被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網絡的運行速度更多地決定于技術的支持,好在寬帶、光纖等設備都在不斷提高著通訊技術水平,未來的網上交易速度將不斷提高。由于網上交易成本比較低,所以在現有傭金基礎上進行打折的余地就比較大,以此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將成為各個券商推廣網上證券交易的主要促銷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