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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美國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的創始人艾伯倫奇特(W.SteveAlbrecht)提出的企業舞弊三角理論,是對舞弊行為進行分析的一個代表理論。他認為,企業舞弊的產生需要三個條件;壓力(Pressure)、機會(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這三個條件具體表現為:
第一,壓力。壓力是企業舞弊者的行為動機,是直接的利益驅動。事實上,任何類型的企業舞弊行為都源于壓力,只是具體形式不同而已。企業舞弊的壓力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經濟壓力、工作壓力。其中,經濟壓力是指企業管理當局或者個人為了達到特定的經濟目標或是為了掩蓋某些經濟事實而產生的舞弊動機;工作壓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脅、提升受阻、對領導不滿等,它也會促使當事人通過舞弊的手段來應付考核或者從公司的資產中進行補償。
第二,機會。機會要素是指舞弊者進行企業舞弊,而不被發現,或者能夠逃避懲罰的條件。機會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動機的實現成為可能。它主要有六種表現形成:內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對稱、會計和審計制度不健全、缺乏懲罰措施、無法評價工作質量績效以及無能力察覺舞弊行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實質上是一種個人的道德價值判斷。人們總是通過自己的意圖來判斷自己,而通過行為來判斷他人,對于自身而言,意圖總是比行為要好得多,因此為舞弊行為為尋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業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別人都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筆損失;我只是暫時借用這筆資金,肯定會歸還的;這是公司欠我的;我會通過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報等等。
二、會計舞弊的理論分析
(一)面臨的壓力。壓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為的直接驅動力,會計舞弊也不例外。對于會計舞弊而言,它面臨的經濟壓力和工作壓力有其特殊之處。
1.經濟壓力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主要表現為籌資壓力。
在許多企業、許多人看來,發行股票實質上是“圈錢”,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會給個人帶來極大的好處,所以許多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動機十分強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個企業都是可以發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發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但在近幾年經濟效益整體滑坡的情況下,能夠做到連續三年盈利的企業很少,于是許多企業為了發行和上市股票,便通過各種舞弊手段進行會計處理,以確保公司連續三年盈利。如四川紅光在發行上市材料中,將1996年的虧損1.03億元做到盈利5400萬元。
新股發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錢”的想法外,還面對著“圈錢”多少的壓力。一家公司能夠募集資金的多少是由股票發行額度和股票發行價格決定的,其中股票發行額度受公司的影響較少,能做手腳的只有股票發行價格了。在我國,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發行價格是根據發行當年預測的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計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樣是證券主管部門所確定的,所以,許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預測,而實際完成數遠遠低于預測數。1996年12月26日,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價格做出調整,按照發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計算,于是,為了獲取理想的募集資金,許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上做文章。1997年9月10日,中國證監會又將新股發行價格改為:股票發行價格=每股稅后利潤×市盈率,其中每股稅后利潤=發行前一年每股稅后利潤×70%+發行當年攤薄后的預測每股稅后利潤×30%.在這種發行價格的定價模式下,新股發行公司們又在上年會計報表和盈利預測報表上同時做文章了。在這些以利潤數為基礎的定價模式下,公司為了緩解圈錢思想帶來的壓力,必然會以各種舞弊手段虛增利潤數,以期達到抬高發行價,圈入更多資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發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籌資工具。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場上再籌資的欲望更加強烈。然而,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有嚴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請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必須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為了滿足該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資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會計年度行將結束時測算本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是否達到10%.如果本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低于10%,則在配股壓力的驅使下,會采取各種舞弊手段來提高本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
2.工作壓力源于上市公司的處罰機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處罰包括各種原因引起的批評、譴責以及因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惡化而被特別處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報告的利潤實現數低于預測數20%以上的,除要公開做出解釋和道歉外,將停止發行公司兩年內的配股資格。中國證監會還將視情況實行事后審查,如果發行公司有意出具虛假性盈利預測報告,誤導投資者,將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基于這一規定,以及前述企業多募集資金的動機,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時高估預測期間的利潤,在預測期間利潤無法實現時,又不得不對粉飾其會計報表,以避免公司上市頭一年就受到處罰,進而喪失以后配股的資格。
同時,根據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如果上市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或者有一年的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公司將被處以特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連續三年出現虧損,公司將被處以暫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虧損而被特別處理、暫停上市乃至終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員、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都將受到損失,這顯然是公司及相關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懲罰,一些處于盈虧臨界點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飾其會計報表。(二)存在的機會。機會是舞弊動機實現的前提條件。會計舞弊的機會主要體現為:缺乏內部控制制度、信息不對稱、會計政策的缺陷、審計的不足和缺乏適當的懲罰機制。
1.缺乏內部控制制度
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會計統計和其他經濟業務的核算做出較為合理的規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產品產量與工時等信息資料的可靠性。因此,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確保各種信息的記錄、歸類和匯總等過程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并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錯弊,從而保證各種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十分薄弱。目前相當一部分公司的管理當局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不夠重視:有的并未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有的內部控制制度殘缺不全。即使建立了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從總體上來看,仍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一是內部控制制度組織不健全,把執行了業務規章制度完全等同于加強了內部控制制度。一些公司受利益驅動,重經營,輕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約束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內部控制的組織網絡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讓位于業務的發展,以致于既定的內部控制失控。二是偏重事后控制。內部控制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之分。目前我國企業的內部控制從總體上來看,基本-上屬于以補救為主的事后控制。實際工作中,通常是待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后才設法堵塞或予以進行懲處,這樣導致內控成本較高、收效甚微,使內部控制失去效力,無法有效地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2.信息不對稱
公司管理者實施會計舞弊以及由此帶來的“財富流失”,實質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內生交易費用。由于內生交易費用的一個主要來源是欺騙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對稱時才有可能欺騙。因此,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委托——契約中的“局外人”之間自利行為無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實施的會計舞弊行為。管理者會計舞弊既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會)的“欺騙”與直接撒謊,當然也是所有者因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逆向選擇”和不可避免的內生交易費用。
在知識差別的情況下,授權者和被授權者在行動信息上處于非對稱狀態,授權者很難對公司的經營目標提出確切的要求。即便授權者有可能對被授權者提出盡可能確切的經營目標,但因管理信息非對稱分布,管理者憑借自己對公司的管理權威,即因為擁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殊專門知識從而在有關信息的不對稱公布上處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時,會有選擇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藏不利信息——逆向選擇;在管理過程中,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資者福利的行為——道德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會計舞弊實現自己機會主義的動機和欲望,會計舞弊就會發生。
3.會計政策的缺陷
任何一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不可能盡善盡美、涵蓋一切,它們只是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原則和規范,而且大多數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的時候,總是很難找到一個恰當的會計準則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后于會計實踐的發展,這就使得公司在處理新業務時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標為標準隨意的進行會計處理,滋生了舞弊行為的出現。另一方面,由于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一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指導實際工作時,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解和職業判斷。當會計人員存在舞弊的沖動時,就會利用對會計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確實則錯誤的會計處理,這樣的會計舞弊行為更具有隱蔽性。
4.審計的不足
首先是審計的獨立性不足。獨立性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核心,也是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征,它是審計結果得到社會公眾依賴的基礎,但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卻遠未達到市場經濟發展的規范要求。這體現在:第一,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失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具有合一傾向,由此制約著審計獨立性。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國家作為大股東占絕對優勢,但其往往存有多個部門代行職權,結果造成所有者實質上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東因為缺乏影響力而忽視自身投票權的使用。由此使得股東大會職權不能有效行使。與此同時,公司董事個人持股量一般很有限,作為公司所有者而能獲取的剩余報酬微不足道,在既缺乏約束機制又缺乏激勵機制的情況下,公司董事缺乏維護股東利益的動力,他們在價值取向上反而與同為人的公司經理人員更為一致。可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人員三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名存實亡,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失效,董事與經理人員往往同屬內部人。在此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實際上由內部人決定,股東大會的批準只是一種形式,也就是說,內部人委托事務所審查自身,這無疑易使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削弱。第二,事務所的規模偏小導致其在經濟上對客戶的依賴。由于事務所規模偏小,不僅正常的審計業務難以規范,而且,由小規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大公司,在經濟上也不可避免地會對大客戶產生依賴,它們也就很容易被由內部人控制的客戶所收買,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獨立性缺失,致使其難以獨立、客觀、公正的發表審計意見。
其次,收費制度不科學。在審計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費時間與執業質量呈正相關性,因此,為保證執業質量,國際通行的作法是按審計時間收取審計費用。但我國目前盛行的收費制度則非如此,審計收費往往是與公司資產或凈資產總額相掛鉤、而與審計時間相脫鉤,甚至在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對資產龐大的上市公司收取極低的審計費用。在此情況下,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審計人員往往存有不合理縮短審計時間的傾向,有時還會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犧牲執業質量為代價換取自身經濟利益的增加。
最后,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欠佳。合格人才的短缺已經成為當前制約我國民間審計事業發展的一大“瓶頸”,盡管目前國內確實存在一些業務素質過硬的注冊會計師,構成了審計職業界的中堅力量。但從審計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來看,則不容樂觀。國內不少審計執業人員在指導思想上往往過分偏重實務操作,忽視自身理論涵養的培養。與此同時,各事務所對后續教育又往往重視不夠,培訓資金投入不足,從而使得不少審計執業人員理論基礎不扎實,知識結構較為單一,職業勝任能力不足。
5.缺乏適當的懲罰機制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后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并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于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于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于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于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準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準則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于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于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于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關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臺之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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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國家或地區制度環境的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也有所不同。但是,無論多么復雜,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資產出售方/發起方;2.特殊目的實體;3.信用增級機構;4.服務機構;5.投資者。
由此,似乎可以給資產證券化下一個簡單的定義,那就是:資產證券化是金融機構或其他類型的實體,將其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并以其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廣義的證券)進行融資。
那么資產證券化涉及哪些會計問題呢?以上述簡圖為例分析如下:
l提供按揭貸款的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將按揭貸款“賣”給按揭公司,這個所謂的賣的過程是真賣還是非賣(即是否為真實出售)?如果是真賣,那么就應確認資產出售損益,否則就會使問題變得復雜。比如說,是部分真賣還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賣”。不同的情形,對應著不同的會計處理。
l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l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屬于典型的金融創新品種。因而它也遭遇到金融衍生品的共性問題,諸如會計屬性的確認、計量及會計風險的防范等。會計是對資產經濟活動的客觀反映,做好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才能善用其優點,預防其弊端。要做好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首先要認清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及其交易特點。
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及其交易特點
自1970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已經成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具體而言,它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V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轉讓資產的一方,為需要融資的機構,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都是由其發起的,稱為“發起人”(originator)。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點在于,在將資產進行證券化后,此次行為的發起人可以將原本流動性比較差的資產轉化為流通性比較強的證券,這一舉措可以有效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使用率,進而也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融資渠道。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最主要的特點在于其參與主體比較多,交易的過程較為復雜、后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也正是這些特點,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將面臨巨大風險,同時,證券化的發起人的利益相關者也面臨一定的風險。如何進行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以達到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監督,進而有效的防范風險,保護相關者利益成為資產證券化發展中亟待解決的技術難題。
國際慣例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研究
就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歷程,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重要角色,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FASB)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在此基礎上歸納出會計確認的三種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除此之外,本文認為信息披露也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十分重要。
(一)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91年了第40號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風險與報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s Approach)。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如果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報酬,那么資產證券化交易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不能終止確認該證券化資產,該項資產仍體現在發起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應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體現在其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如果發起人轉讓了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報酬,那么應確認為“資產出售”,終止確認證券化資產,即該項資產不在屬于發起人企業,不體現在其資產負債表上;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體現在利潤表上,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標準集中于“風險與收益”的歸屬上。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是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996年頒發的125號財務會計準則中提出的。這一方法認為作為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每一個組成部分都可以作為獨立項目進行確認。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金融合成分析法認為資產轉移的確認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而非交易的形式。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
(三)后續涉入法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后續涉入法(Continuing Involvement Approach)。對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這一問題,IASB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的判定標準,稱之為“后續涉入法”。后續涉入法要求: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只要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續涉入,則與后續收入有關的那部分資產應作為擔保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由此看來,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而另一部分資產未被終止確認。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四)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在IAS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為了能夠讓投資者增進理解資產負債表內和表外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重要性的信息,幫助評價與這些金融工具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B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為了加強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此做出了規定,SFAS1140中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以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幾項內容: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 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
對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準則的評析
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二章中對金融資產轉讓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是:首先看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經轉移,在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下,再以“控制權”作為判斷標準,轉讓者不再保留控制權,該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如果轉讓者保留了控制權,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的資產轉讓終止確認綜合了“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續涉入法”思想,在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行了整合。
如新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而新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又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我國資產轉移會計確認法將兩者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主要是結合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發展程度與其未來趨勢。相較于資產證券化在國際資本市場的角色,在當下的中國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才剛剛起步,業務單純,應用面窄,以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為引導的會計確認方法,方便實施、使用。同時也應考慮在這樣一個全球放開的經濟大環境下,我國金融行業的全面開放是不可避免的。未來我國金融市場會逐步與世界接軌,金融衍生品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為新準則第23號的應用空間留有余地。
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的建議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在于對于發起人是認定“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并且在資產證券化中會計信息是如何披露的,而正是這些會計信息的披露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利益相關者的牽扯利益,在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剛剛起步,相關法律和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建立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準則并予以進一步的健全,才能在日后愈發頻繁的資產證券化活動中更加真實、客觀的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監督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進行有效地風險防范。
明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我國資產證券化首次啟動于2005年,目前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風險警惕性高,有一定的推廣助力,傾向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會計確認。待資產證券化發展,風險防范力度需加強時,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明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減少企業自由操作空間,方能有效發揮會計的反映與監督職能。在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發展階段采用適用的會計確認方法,做好資產證券化業務推動與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
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沒有對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做出專門規定是我國目前企業會計制度的一個缺陷。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交易過程及量化的財務風險是整個信息披露的關鍵。因此,我國在具體的資產證券化實務中可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說明資產證券化在給企業帶來風險或改變企業風險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管理當局管理這些風險的辦法,另一方面披露資產證券化帶來的財務風險(如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的數量信息。并且,在披露中將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相結合。對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完整地加以披露(具體披露環節應當包括:基礎資產的初始選擇和集合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轉移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收人分配信息披露、基礎資產收益安全保障信息披露、資產證券化中SPV對外委托服務信息披露、SPV風險防范狀況信息披露以及SPV法人治理與經營狀況信息披露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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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徹.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方法比較研究[J].財會通訊,2009(31)
一、資產證券化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 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一系列財務會計準則,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下,探索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推進金融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范機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公布,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多,發展最為迅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眾多的參與主體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參與了證券化交易的構造、SPE的設立,對轉讓資產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并以服務人的身份對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等,下面將從發起人的角度分析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我國目前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國際上的會計處理分為: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國早期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確認風險報酬的實質性轉讓越來越困難,我國開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應該首先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根據其不同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資產證券化于20世紀70年代起源于美國,90年代迅速向全球擴展,現在已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進行融資的新手段。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傳統財務會計產生了巨大的沖擊,迫使人們對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進行重新考慮,對會計確認、會計計量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索。美國先后由FASB了FASNO.77、FASNO.125《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解除的會計處理》、FASNO.140《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的解除》等數條規范性文件來確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會計問題。IASC則是通過制定有關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綜合性會計準則來規范、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即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和IASNO.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我國財政部首次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進行詳細闡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同時,在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會計準則,即《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這些會計準則雖非專門的證券化會計規定,甚至沒有直接提及證券化,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和會計處理方法。
本文比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準則),對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主要會計處理作初步的探討。
一、資產轉移的確認
1資產轉移的確認標準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與特殊目的實體間的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涉及到采用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而兩種處理方法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這使得證券化會計中資產轉移的確認問題,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業務處理的核心。
資產轉移可以確認為擔保融資或資產出售,其主要的確認依據是終止確認標準。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出售,將該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銷,轉讓利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即為表外處理方法;如果不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擔保融資,該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而獲得資金應列入負債,同時,不確認轉入利得,即為表內處理方法。資產轉移如果采用表外處理方法,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會發生變動,一般表現為風險資產減少和現金資產增加,而負債項目不變,同時,因資產轉移所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故發起人的損益表中項目會發生變化;如果采用表內處理方法,則發起人的資產項目除現金外其他資產金額不變,而負債總額增加,同時,不得確認轉移利得因而損益表中的項目沒有變化。在兩種處理方法中.發起人的現金流量表中除了現金來源不同外,其他項目都相同。顯然,資產轉移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財務報表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
2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規定和準則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風險與報酬法進行判斷: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其次,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如果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不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最后,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時,則采用后續涉人法判斷發起人的繼續涉入程度,按在轉讓日的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和相應的有關負債。
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準則以規定為基礎進行了一些補充。準則對如何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作了進一步說明。在出現后續涉人情況下的金融資產出售問題準則,具體說明了附回購協議情況下、保留次級權益情況下和提供信用擔保情況下如何進行終止確認。而規定則具體說明在提供擔保方式進行后續涉人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和準則充分借鑒了IASC和FASB的判斷方法,運用風險報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來進行判斷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叉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報酬分析法。資產轉移確認標準的評價
雖然看來將這三種方法綜合運用會更加嚴謹,但是,有關的各個標準都存在難以量化的問題。風險報酬分析法適用于較簡單的資產轉移交易方式的會計處理.確認原則主要依賴于發起人是否保留著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收益與風險。隨著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使得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這使得風險報酬分析法在實務中帶有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這使判斷標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雖然規定中給出判斷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標準,準則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還是比較籠統和模糊,比如,對企業面臨的風險的判斷、如何界定風險和報酬的95%、判斷風險和報酬實質上發生的轉移。這些規定不僅不利于實際操作,而且還會給發起機構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
對資產證券化的終止確認,后續涉人法更符合我國的國情。首先,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業務人員專業判斷能力較弱,而后續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體量化的難題,在實際運用中簡便易行。后續涉入法的判斷標準是控制與有效經濟控制,準則從控制權的角度來定義控制的內涵,即對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決權識別的方法,業務人員從股權的變化中可以輕易的判斷出控制權的轉移。其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具有發起人后續涉入的特征,如開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檔次發行證券并持有次級證券的方式來對證券化資產繼續涉入。后續涉入法則著重考慮了后續涉入的問題。而且在以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增強證券的投資價值,發起人會普遍運用持有次級證券等后續涉人方式來對證券進行內部增級。因此.后續涉入法會更適應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1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規定和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主要運用公允價值。準則在規定基礎上做了一些補充。在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準則規定將發起人所保留的服務資產視為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這種做法與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確定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時,準則結合《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考慮了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將原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也作為對價的組成部分。實現與《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協調一致。這種規定也與IAS39的相關規定相同。在部分實現銷售情況下,準則補充規定了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如何確定。準則對轉移的金融資產采取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人的會計處理單獨進行規定。這主要是因為提供財務擔保是我國金融資產交易中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證券化過程中應用較多。在這種情況下,準則不對資產整體進行終止確認,而是在轉讓日按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中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準則對因持有或賣出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分轉讓前按照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兩種情況對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規定。
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資產的報酬、風險以及管理權通過不同的、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劃分,并分給了每一位持有者,而這也使得合約設計的復雜程度得到了降低。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內在本質做出判斷,就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的核心,當原始權益人也就是發起者轉給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資產時,倘若屬于“真實銷售”,就一定要停止對資產進行確認,繼而從資產的負債表中將其刪除;但假如是視同擔保融資,就與負債方、資產一同增加的表內融資形式不一樣了,屬于表外融資。不過,在信息披露方面,對于當作“銷售”處理的資產支持證券,當前的會計準則并沒有做出太多的要求。
1.2會計確認
在資產證券化里面,發起人是否有資格在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轉讓時,將金融資產從發起者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賬戶里面進行轉銷,就是資產證券化里面會計工作中的關鍵問題。在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里第23號規章納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報酬風險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等終止確認的方法,以此作為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工作的標準和規章。這樣一來,就使我國金融負債以及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工作得到了完善,將推進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進步。
1.3會計合并
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在資產證券化中出現了,這給合并的標準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我國會計準則里面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文件對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的原則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此準則的運用指導文件里詳細闡述了總公司所管理的特殊目的主體也需被合并財務報表所囊括。另外,還對總公司控制管理特殊目的主體成功與否進行了分析,這一系列的準則使得合并會計報表具有了科學性、可操作性。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取得了相應的進步,產品也更具創新性,在構造設計安排方面,特殊目的主體會面臨更為復雜的情況,與此同時,對特殊目的主體進行評測的合并范圍也將越來越困難。
2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里面存在的會計問題
2.1主觀因素是會計確認工作中的一大障礙,將造成會計報表出現差異化問題。使資產的流動性提升是原始權益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目的,因為這樣可以使融資的成本得到降低,依靠表外融資活動使財務報表的結構得到優化,同時還能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在交易結構方面,最核心的步驟就成了發起人向SPE進行資產的轉讓。那么,做轉讓的資產是否屬于一項擔保性質的融資,留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里面,還是應被看做是一項銷售業務于原始權益人的報表里面終止確認,對原始權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很大,也決定了原始權益人應不應該依靠資產證券化工作來實現自己的目標。
2.2SPE的相關合并范圍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使得計劃的財務目標得不到實現。一般來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SPE和發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非常緊密,而資產證券化會計里面的一個難題就是SPE應不應該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使原始權益人的資產組合得到分離就是SPE設立的目標,即讓會計、法律方面的“真實銷售”以及原始權益人的財務目的得到實現。倘若SPE被看作是發起人的分公司繼而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那么,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就變成了一個經濟體,使得一個經濟體內部的經濟交易取代了兩者之間的交易,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一定要作抵消。這樣一來,就沒有符合證券化資產的最初目標,也無法完成“真實銷售”了,因為在合并以后,不管SPE以及原始權益人兩者原來的報表是怎樣確認的,對合并報表來說銷售和融資產生的結果都不會帶來什么影響。
2.3對會計計量里面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工作是不太容易的,而這也就使得報表披露的差異變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做成了相關要求,要其應用到公允價值,不過卻沒有說明當公允價值無法進行確定時,將作出怎樣的會計處理。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也就是難以對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倘若僅僅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參考借鑒,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里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使用傳統成本法對公允價值的金融業務進行確定,就會導致計報表的披露信息出現問題。
2.4使金融風險率增大的一項原因就是對表外披露的不重視。一般來說,依靠財務會計報告才可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利潤表是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部分,做補充工作的則是會計報表的附注,因此“表外披露”和“表內反映”也就產生了。因為會計工作計算和確認的成果就是表內信息,所以在很多人看來相比于表外信息,表內信息更為重要。但我們切不可忽略表外披露的作用,這是由于表外融資業務中的風險難以進行估測,并且極有可能變成表內風險。但一直以來表外披露都沒有受到重視,就使得披露資產有許多缺失,也使金融的風險增加了。
3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3.1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法律規章
3.1.1使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措施在彈性選擇方面得到降低,制定出初始、終止的確認標準。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發展時期,一些情況例如報酬分離、資產管理權等還沒有發生,所以在會計確認方面,需運用到以分析報酬、風險為主的辦法。另外,還有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就是對金融資產轉移方面的確認問題和金融資產本身進行區分。如果對被轉移的資產作后續涉入則被我們稱為后續涉入法,與被轉移資產有關聯的資產就需要進行擔保融資的處理了。
3.1.2對SPE的合并范圍進行確定需考慮到報酬以及風險。在2003年,FASB了相關的合并標準,對合并的范圍進行了確定,從中我們可知在SPE的合并問題上要充分對資產證券化里的預期報酬和風險進行考慮,而不僅僅對控制權進行強調。一般來說,享有大部分預期報酬、承擔大部分風險的實體才有資格對SPE進行會計合并。另外,如果SPE里的大部分報酬都被某一企業享有了,而另外一個企業則承擔大部分的預期風險,那么主要承擔風險的企業就成了對SPE做出會計合并的總公司。
3.1.3當會計處理工作的公允價值難以進行確定時,我國就需要對此做出相關的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可參考借鑒FASB以及IASB的做法: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就將這些資產的價值計做零。
3.2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他們對資產證券化工作的熟練度得到提升首先,對于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企業的領導要重點關注,及時開展教育活動,并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考核。其次,對于會計規章準則,會計從業人員要努力進行學習,領會其要點并積極運用到實際工作里面,使自身的專業素質得到提升。最后,要對會計從業人員的人格素養、誠信度進行培訓提升,讓他們以客觀事實為基礎開展工作。
3.3資本監管、表外披露
實證會計研究在80年代中期引起了我國會計學者的注意。迄今已成為我國會計學者廣泛接受的一種會計研究方法,并受到越來越多的學者的關注與青睞。我們可以把實證會計研究在我國的發展時期劃分為兩個主要階段:80年代末至1995年以前為介紹階段,1995年至今屬初步運用階段。這一時期出現了少數以實證為研究方法的會計論文,為我國會計理論界展現了一片嶄新的天空。
二、 實證會計研究的現狀與
對比分析來看。1994年以來,實證會計研究的成果一般散見于我國的一些類報刊中。以全國最具權威性的會計學術期刊《會計研究》作為對象進行調查分析可以看出:①從1994年至1998年,實證會計研究的論文從無到有,逐年增加,1998年已占論文總數的63.%。②實證會計研究已經從單純的理論探討發展為具體的運用。如1994年只有一些理論探討文章,而1995年就出現實證研究的論文。③研究方法由調查性的文章轉向1996年以我國資本市場為對象的實證會計研究與國外同類研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具體表現在:①論文數量偏少。如證券市場研究是實證會計最主要的領域,但這方面研究文章的數量十分有限,難以真正形成有政策的研究成果。②研究水平還有待提高,的研究大都以統計表格為主,雖有運用數學模型進行研究的,但普遍比較簡單。
2、從國內的橫向對比分析來看。目前,實證會計研究與實證經濟研究還存在一些差距。從1995年-1998年《會計研究》和《經濟研究》上發表的實證研究文章數量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①兩者都呈逐年上升趨勢;②實證經濟研究的論文數量明顯多于實證會計研究的論文;③實證會計研究的所用的研究方法的復雜程度,較實證經濟研究明顯低一些。因此實證會計研究的整體水平也較實證經濟研究偏低。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同國外的情形一樣,實證經濟研究起步要比實證會計研究早,它已經形成很好的研究基礎和研究氛圍。第二,兩者存在著學科上的差異。經濟學是致用之學,它要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提出政策主張,必須通過實證數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它比會計更需要實證研究方法。第三,從數據取得的難易程度來看,實證經濟研究所使用的數據絕大多數都來自于各種統計年鑒和公開數據,數據收集具有比較優越的條件。而實證會計研究的數據收集難度較大。第四,我國會計系統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存在一些問題,無法通過系統的運行去獲取經驗數據,所以實證會計研究還有諸多的限制條件。
三、 實證會計研究面臨的難點
1、研究體制方面:我國會計研究體制歷來是影響會計研究水平以及發展的重要因素。會計研究項目和渠道不僅沒法與國外同行相比,也不能與國內其他領域的研究相比。即使有項目,其經費來源也極其有限,用于規范研究尚能維持,如用于實證會計研究則是杯水車薪。另外會計研究工作者大多是非專職研究人員,從事實證明實證研究實屬“業余”,難以得出高質量、高水平的實證會計研究成果。
2、資料取得方面:實證會計研究需要搜集大量翔實的原始資料,然而這些資料的取得卻成為證實會計研究的一個難點。①從事資本市場研究的依據主要是各種報刊上公開的有關信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本身并不完善,使得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受到一定的局限。另外,許多真實情況難以通過具體的數據反映出來,如上市公司采用不同會計政策的動機、經營管理層面所面臨的種種壓力等,這就導致研究限于就數論事,表象的東西多,只能采取推測得出結論。②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有關證券市場的完整的數據庫,而通過報刊搜集資料不僅耗時費力,而且還可能掛一漏萬。另外,資料的時效性也存在問題。③取得從事行為研究的資料則更難。一方面沒有一定的關系和門路不僅難以接近企業,即便勉強接近,也不能得到真實、充分的信息;另一方面,資料的收集和論文的形成是一項耗時費力的工作。
3、研究方法方面:①目前國內學者借鑒國外類似研究方法的較多,系統介紹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書籍幾乎是空白。這給實證會計研究帶來困難。②采用個案研究和問卷調查方式進行的研究同樣也存在不少難點。難以進入企業進行實地調查,面談更是難以安排,而且花費較高,研究資金個人很難承擔。進行問卷調查雖然沒有這些問題,但與被調查對象無一定關系,問卷回收率甚低,另外問卷的可信度也難以保證,使得研究結論的效果很差。
4、研究方面: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的實證會計研究方法大多國外已有的數學模型,換成國內數據進行分析得出結論。但由于忽視了國內資本市場的具體情況,且不說數學模型是否適用,就是一些變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得出結論的可信程度就值得懷疑。如何恰當地移植和借鑒國外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經驗與方法,也是我國會計學者面臨的新課題。
四、 加強實證的對策
針對上述,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筆者認為,可從如下三個方面著手:
1、廣開研究渠道,力爭更多項目。在我國科研體制的大環境一時還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可從各方面為實證會計研究方法提供資助。①會計學會應多吸收會計實務界,包括和會計師事務所為團體會員,增加經費,擴大對亟需的實證會計課題的資助。②中國證監會具有廣泛的資金來源,而證券市場的許多會計問題又亟需進行實證研究,因此中國證監會可以提出重點課題公開招標,為實證會計研究提供更多的機會。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可提供同樣的機會。③由財政部出面,公開提倡在各級會計學會的領導下,由實務界與會計研究人員共同對實務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進行實證研究。
2、建立網上有償查詢的各種數據庫,為實證會計研究提供資料。我國雖有一些民間機構在從事這項工作,但零散而勢單力薄。一些政府機構和企業的研究機構建有一些數據庫,但不能對外查詢,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全面系統地進行這方面的有償服務。
3、有選擇性地介紹、出版國外實證會計研究的經典論文、方法和研究成果。同時,以論文集的形式編輯出版國內有關學者比較完善的實證會計研究成果,為會計研究人員提供可資借鑒的實證會計研究的與方法。
五、 實證會計研究在我國的前景展望
盡管在我國從事實證會計研究還有許多難點,成果也不大,問題還很多,但實證會計研究畢竟代表了當今世界會計研究的一大趨勢,代表了會計研究的一種新生事物。它在發達國家30多年來經久不衰,并逐步形成會計研究的主流學派,為使用國的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因此,實證會計研究在我國也是大有前途的。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一定的材料,閉門造車,難于撰寫出有價值的文章。搜集與占有資料、整理資料,是研究工作的起點,同時也貫穿于撰寫財務會計論文的始終。
(一)資料搜集的范圍。搜集資料時,首先要明確哪些資料是有用的,不可或缺的;哪些資料是必需首先了解的、急需的等。只有這樣,才能有目的地進行資料搜集。寫作論文一般應收集以下幾類材料:
1.論題的核心資料。它是指所研究對象本身的資料。例如:《知識經濟對財務會計的沖擊與挑戰》這一選題,其核心資料是圍繞知識經濟和財務會計學的相關知識,如《21世紀社會的新趨勢:知識經濟》、《會計理論》、《會計計量理論研究》、《財務會計基本理論研究》、《國際會計準則》、《論財務會計概念》等書籍。核心資料,往往是“參考文獻”所列的書目、篇目。
2.背景資料。它是對核心材料起參照、比較、深化作用的資料,包括已有研究成果資料和與論題相關的參照材料。學術發展是一個長期漸進積累的過程,后人通常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前進,因此,要重視已有成果資料的收集。可以編制已有成果目錄,從標題上掌握論題研究的線索,收集具有代表性的各派觀點的資料,以便尋找新的角度,提出新的見解;有些資料還能用于行文中的理論探討,以增強文章的理論性。
3.具有方法論意義的理論資料。專業論文不能停留在就事議事的層面,而要用科學的思想方法和學科理論來分析和闡述問題。因此,必須注意這方面的理論資料收集。
此外,還要熟悉國家有關方面的政策。
(二)搜集資料的途徑。面對如山似海的資料,怎樣才能迅捷地獲得我們所需的資料呢?這需要了解搜集資料的途徑。
1.社會調查。這是獲取第一手資料(包括親身體驗)的主要方式。大量實用的富有價值的第一手材料存在于人們的社會實踐中,有的尚未被人們用書面的形式記錄下來,這就需要我們通過實地調查去獲得。業務部門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經驗總結、分析報告、憑證賬簿及報表內容格式等等,都是重要的實際業務資料。雖然這些資料比較零散,但它是論文寫作的第一手資料,能給人們深刻的感性認識。寫作論文時可重點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
社會調查具體方式有:
(1)普遍調查。它是對論題所涉及的一定范圍內的有關情況,作出全面性的調查。例如,探討我國國有企業財會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等問題,就要對各地區、各單位作全面的了解,對其人員管理體系和管理機制、隊伍建設的狀況,作系統的調查分析,了解其全面情況,掌握各種有關數據和事例,在此基礎上提出如何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的管理方案。這樣普遍的調查,難度會大一點,需要花費較多的物力和人力。
(2)專題調查。它是針對某個問題作專門的調查。例如,對證券市場上紡織類股票進行比較研究,就要對滬深兩市的所有紡織類的股票的股本結構、財務指標、市場價格、政策傾向等資料進行橫向、縱向的比較;對各股票市場價格高或低的原因作重點的剖析,預測各股票的未來走勢,并進行技術分析。
(3)典型調查。這是根據調查目的,在對被研究對象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有意識地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探索其內在規律性,然后以調查結果推論全面情況。“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從典型可以看到共性,即一般面上的情況。因此,典型一定要注意有代表性,可以選取上下兩頭,也可以選取上中下三類。例如,要研究如何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問題,可以選取非常成功的邯鄲鋼鐵制造廠的“模擬市場,成本否決”的典型調查,分析其降低成本的方法、原因、經驗,然后總結出降低成本的一些切實可行的方案和設想。典型調查單位數目少則一兩個,多則三五個,屬小型調查,能節約時間、人力、物力。
(4)抽樣調查。它是按照科學的原理和計算方法從所要研究的現象的全部個體單位中,按隨機原則抽取部分個體單位作為樣本進行調查,取得資料,然后推算出全體數量特征的一種方法。它一般是在總體數量龐大時運用。例如,對證券市場上紡織類股票進行比較研究,由于紡織類股票家數較多,要想對所有股票的情況一一進行調查,實際上工作量很大,有時也并不需要這樣做,這時就可以運用抽樣調查法,將其進行分類,每一類選擇一兩家有代表性的股票進行分析比較。
(5)重點調查。它是在被調查對象的全部單位中選擇一部分重點單位進行調查,以求對總體狀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所謂重點,單位是指在所研究的內容方面數量比較大,占有較大的比重,而不一定要求有典型性的單位。
(6)個案調查。它是對某一具體社會單位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的方法。它與典型調查有許多共同特征,是一種定性研究方法而不是定量研究方法。其缺點是主觀隨意性較大,優點是耗費的人力、財力相對較少,可全面深入細致,方法多樣,得到的資料十分豐富、生動、細致,是其他方法不能比擬的。
進行上述調查,可以通過觀察、開會、問卷等調查方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進行。其中,觀察是獲取信息的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根據研究課題,有目的、有計劃地利用自己的感覺器官和其他科學手段(如照相機、錄音機、錄像機等),對所研究的對象進行考察、搜集資料。開會,是指調查主體(調查者)通過召集一定數量的有關調查對象(被調查者)舉行會議,或直接參加有關部門舉行的一些相關會議、報告會,利用開會這種形式來搜集資料、分析和研究某一社會現象(調查內容)的一種調查方法。此種調查方法比較方便,與會者彼此可以相互交談,相互啟發,相互修正,從而獲得比較完整的資料信息;問卷,是指采用郵寄,直接詢問等方式,依據調查設計的問題(亦稱調查問卷),經調查對象作答而進行分析從而得出結論的一種調查研究、獲取資料的方法。問卷的設計要鮮明、準確、易于填答人理解,才能提高回收率。
2.文獻資料搜集。文獻,通常是指具有歷史價值的圖書文物資料。但我們寫財會論文,所指的文獻,是廣義的文獻,即與論題研究對象信息有關的一切書面文字材料。財務會計方面的文獻資料有許多,如,《財務與會計》雜志,側重于介紹會計法規、會計實務工作經驗;《會計研究》雜志,則側重于對財務會計中理論問題的研究與探索;中國會計學會每年編制的《會計學論文集》,則選擇了當年有代表性的財會論文。各省、市、自治區有關學會的刊物、文集亦可選讀。
有關財務會計書刊資料名稱,可以參考本書第三部分的“參考文獻索引”。
總之,搜集資料既要豐富又要適度,要有重點地閱讀與選題有關的內容,而不要漫無邊際地閱讀。文章要根據自己的需要,有的可精選,有的可精讀,有的只需大致瀏覽一下即可。
(三)搜集資料的方法。檢索資料的方法主要有:充分利用論文撰寫者自己的藏書,善于利用圖書館、檔案館、書店、書展等。每一個研究者都應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研究方向,建立自己的藏書系統。可以直接在資料上做閱讀記號,或者插上若干紙條,隨時備用,這可節省大量抄錄時間。此外,圖書館、檔案館收藏有大量專著、報刊、統計報表、歷史資料和技術檔案,而且經過整理開發,以其資料齊全、檢索方便的優勢,吸引著研究工作者。到圖書館查閱是獲取文獻資料的基本途徑。當然,經常逛書店、看書展,往往也可以獲得最新的圖書資料信息。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利用圖書館、檔案館、單位的資料室、側重于平時積累,經常做卡片、記筆記、剪貼(復印)報刊。是書,注明作者或編者(譯者)、書名、出版單位、發行年月;是報紙,注明作者、篇名、報名、第幾版、年月日;是雜志,注明作者、篇名、雜志名、年月(期號),以便附錄在論文的后面“參考資料”項,也便于文中注釋引文的出處(是書最好還要加上頁碼)。
怎樣才能快速地查檢到所需的資料呢?
①要熟悉圖書分類法。一般來說,圖書館都是把所藏圖書資料按內容的科學性或其他特征,以一定的標準劃分類型,有規律地排列出來。開架圖書,我們可以自己查找;對于閉架圖書,我們可以查看圖書館編制的目錄。目前使用得較為普遍的是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此法把資料分為五大部類二十二大類,一級大類目下,根據圖書屬性又劃分為若干二級類目,其下再分為三四級類目,并采用“八分法”和“雙位制”編碼。比如,要查找財政、金融方面的資料,就要先找經濟大類,它屬于社會科學大部類的F項目,然后找到政治經濟學項,再下找至“8財政、金融”,在此項目下就可查找到你要找的相關論著,用專門紙條寫上編碼、書名交給管理員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