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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胡斌5.7交通肇事案已經塵埃落定,但本案所引起的多方面爭論似乎并沒有得到一個共識。對本案可以從事實認定、適用法律、輿論監督、公眾認同、對司法工作中危機的管理等多方面來深入解讀。在本案的定性問題上,存在著對于胡斌這種飚車行為是屬于交通肇事行為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爭。《檢察日報》曾在本案發生后先后刊登了兩篇代表性的文章。在這兩篇觀點針鋒相對的文章中,麥子的《飆車,真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張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劉明祥的《飆車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嗎?》一文主張胡斌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1]。從這兩篇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出,這兩位作者之所以對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主要是因為,雙方對于飆車行為的內涵如何界定沒有充分展開論述,胡斌的行為是否屬于飆車行為、對這種行為如何認識也就難以取得一致意見。胡斌案已經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筆者沒有該案的第一手資料,也無意有關辦案機關的處理結果評頭品足。本文僅就飆車行為的如何定性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飆車行為的性質分析
關于飆車一詞,現代漢語詞典對此的定義為:“開快車”。在百度百科中進行搜索,“飆車”一詞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傳說中的御風而行的神車,二是駕車高速行駛。由于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飆車的標準。筆者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飆車行為并不應僅按照其上述語義來界定,它并不僅是超速行駛行為這么簡單。如果法律對某一路段車輛行駛的最大速度規定為80碼,那么,過往車輛的速度如果是81碼畢業論文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構成了超速行駛,101碼也構成了超速行駛,但二者的危險性卻不可同日而語。從超速行駛的程度上看,認定為飆車行駛,其超過最高限速規定應達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為是否屬于飆車,還應包括駕車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因為從一般的社會經驗來看,飆車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駛中感官上的、競爭之后的成就感和驚險演出成功后所獲得的認同感。[2]綜合這兩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飆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駛,為了達到某種心理上的刺激、等不正當的滿足,而故意為之的行為。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間內駕車飆車的行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運輸行為。對于“交通運輸”的含義,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交通運輸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設施將人或物從一地運載到另一地的活動過程,交通運輸的目的是運輸一定的人或物。但飆車行為并非如此。從表面上看,飆車的行為人確實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設施將自己和所駕駛的車輛從一定運往另一地。但從本質上講,飆車者的目的僅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設施來炫耀自己的某種技能,而和交通運輸無關[3]。
交通運輸作為一項具有相當危險性的行業,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雖然其帶有與生俱來的危險性,但同時也具有相當大的社會效益,它給人類帶來的高效便捷已經是不容置疑的事實。綜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會的允許。為了趨利避害,人們制定了大量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最大限度的引導交通運輸行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類。但公路上的飆車行為卻只具有與生俱來的高度危險性,而沒有給社會帶來任何效益。據調查,飆車行為還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危害:影響了行車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環境;引發打架群毆等暴力事件;助長賭博歪風,毒化社會風氣;增加交警負荷,增加社會管理成本;引發交通事故,增加社會負擔;引起公眾恐慌和不滿,增加社會對立[4]。綜上,在公共道路上標車的行為本身就帶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理應為法律所禁止。據有關報道,我國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規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飆車。
二、城市道路上飆車行為的構罪問題分析
1、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飆車行為
如前所述,公路飆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當前很多城市中這種行為屢禁不止畢業論文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關系,僅憑治安處罰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這種行為。將其納入到刑法懲罰范圍之內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適用法律上的障礙:完全可以認定這種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為人對于自己嚴重超速駕駛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為人對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度。公路并不是F1賽道,它的存在是為了方便交通運輸,方便快捷人民的生產生活,而并非是為了滿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駕駛中尋求刺激。如果說行為人對于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飆車還存在自信自己的駕駛技術不會造成嚴重后果的話,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飆車會對其他車輛和行人造成傷害,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么嚴重后果,作為一個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夠預測到的。行為人之所以放任為之,完全是因為他對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持漠視的態度,對可能發生的后果持放任態度。行為人對自己的駕駛技術持過于自信的態度和對公眾的人身安全持漠視的態度,這兩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飆車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僅僅限于交通運輸安全,如前所述,它對整個公共安全都構成了潛在威脅。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對于人流、車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為人在這些地方飆車,會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社會危害相比,差異并不像有些論者所講得那樣存在天壤之別。
2、致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飆車行為
行為人在公共道路上飆車,對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完全持漠視的態度,對于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行為人在這種罪過的支配下,最終導致他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構成要件。在這里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將這種在道路上飆車致人傷亡的情況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是否需要致多人傷亡為要件。在胡斌案中,劉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沖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傷亡,他的行為與那種已經是使就會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死亡的所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重大差別”[5]。對此有論者做出了精彩的點評:“本案中,不是故意沖撞人群是事實,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傷亡卻是偶然——如果當時站在斑馬線上的,不是只有譚卓一個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發現場的場景,就會‘壯觀’得多”。“從他(胡斌)決定把車以那種速度開到鬧市區那一刻,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經受到威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畢業論文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是危險犯,造成嚴重后果只是加重處罰情節”[6]。筆者認為,這種評論是入木三分的。對于在城市道路上飆車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并不應強求該行為造成多人傷亡。致人傷亡數量的多寡只是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的基礎上,對其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
三、對完善有關法律的建議
實踐中司法人員和社會公眾之所以對這種飚車的行為如何定性爭論如此激烈,和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有很大的關系。可能是因為概念內涵難以明確確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沒有對飚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對于這種行為的處理也有很大差異。司法個案出現之后,各地的不同處理被網絡等媒體傳播放大之后,造成了社會公眾對于司法工作廣泛的不信任。因此,最高立法應在對這類事件的現狀進行充分調研、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的基礎上,通過修改法律明確禁止在城市內道路上的飚車行為,并將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入罪。司法機關應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對在不同情況下飚車行為的定性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便有效遏制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統一執法標準,提高司法機關執法行為的公信力。
[1] 分別載于《檢察日報》2009年5月20日第8版、2009年5月27日第3版
[2] 沈黎、劉斌志:《青少年飆車現象的社會工作分析》,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年第4期
[3] 李麗:《從杭州富家子飚車一案分析公路飚車行為的刑法定位》,載《網絡財富》2009年第7期
[4]沈黎、劉斌志:《青少年飆車現象的社會工作分析》,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年第4期
[5] 《飆車案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載《檢察日報》2009年5月19日第3版
2案例教學法的應用現狀及常見誤區
盡管案例教學法對于刑法教學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們也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將其引入中國,我們很多刑法學教師都會在課堂上應用這種教學方法,但是受傳統教學模式的影響,案例教學法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被忽視甚至是被誤解了,所以在實踐教學中出現了比較常見的誤區。
2.1把案例教學法當成了理論知識的解釋說明
在刑法學教學過程中,由于受傳統教學模式和教學理念的影響,大部分教師都保有這樣的想法,案例就是對理論知識的解釋說明,就是對理論知識的應用,將案例當做傳授理論知識的一個過程,這種想法是片面的,它忽視了案例教學法的重要功能———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強調教師或學生要提前準備案例,在課堂上討論分析,引導學生學會思考,變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探究,從而大大提高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
2.2拋開教材,將案例當做教材
我們在實踐中總是會出現矯枉過正的現象,前面的教師不重視案例教學法,而又有部分教師將案例的功能擴大化,拋開了教材的內容,課講得很吸引學生,但學生不能從中學到相應的理論知識。教材是教學的基礎,我們都知道講課必須以教材為基本框架,所以案例的選擇也要緊緊圍繞教材來進行,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適合用來進行案例教學的,比如刑法學總論的很多內容、刑法的基本原則等用案例教學是很難說清楚的,如果機械地將這種教學方法進行應用,起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反而會增加學生學習的難度。再有就是案例選擇既要與知識點密切相關,又要與學生的實際接受能力相對應。因此,教師應避免單純追求案例選擇上的新奇,試圖通過新奇的案例吸引學生的眼球而忽視教學實際本身所追求的價值,則背離了案例教學法應用的初衷和目標。
2.3將案例教學法當做唯一教學方法
每種教學方法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對教學方法的選擇,不能簡單地看做非此即彼,要懂得發現各種教學方法的相互關聯性。案例教學法的優點不言而喻,能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推理、表達等能力,有助于學生增長實踐應用能力,但它并不能代替課堂教授法。因為,學生對案例的分析與討論,是以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為前提,沒有理論,案例討論也無法深入。但是案例教學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欠缺系統性、體系性,這就要求教師在刑法教學過程中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
3如何提升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中的成效
3.1選擇適合教學的案例
案例的選擇對案例教學法來說至關重要,如何選擇適合教學的案例,我想遵從以下標準,我們就能選出合適的案例。
3.1.1案例選擇要有針對性
在選擇案例時,要結合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最好能用來解決教學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學生討論學習案例,加深對課程重點和難點的理解,并學會分析案例的方法和過程。因此,案例的選擇所涉及的知識點不能過于松散,針對性要強。
3.1.2案例選擇要典型
刑法教學過程中,案例的選擇應確保典型性,能突出反映相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學生能清晰的掌握其中蘊含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原理。當然在案例選擇的過程中我們也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與法律原理內在的關聯性,而不是案件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否則我們的案例教學會適得其反。
3.1.3案例選擇要保持新穎性
也就是說我們在選取教學案例時,要具有時代感,能反映出當代社會的法律現象,只有這樣才能緊跟形勢,才能吸引學生,從而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如果我們選擇的案例都是過時的,學生根本不了解,分析完了也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那么我們的教學也就失去了意義。
3.1.4案例選擇要與學生能力相適應
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案例時,確保案情簡潔,難度要適中。如果案情過于復雜,難度又高,學生現有的知識水平不能理解,則學生就無法入手,頗有老虎吃天無處下口之感。如果案情過于簡單,學生一眼就能洞穿答案,則同樣引不起學生的學習興趣。
3.1.5案例的選擇應能啟發學生思考
案例的選擇要能啟發學生不斷深入思考,這就要求案例本身應有一定的拓展空間,既能進行有效分析,又保持一定的疑難度,為學生留下討論學習的空間。比如,對于安樂死相關案例的分析,從而對幫助自殺行為的定性留下討論問題。
3.2多途徑、寬領域的案例教學模式的構建
案例教學法雖然是眾多教學方法中的一種,但如何達到這種教學方法的功效,則需要我們不斷的考慮與探索多種教學模式。3.2.1創新課題案例教學方式對于案例教學,除了課堂講解案例,我們還可以采取組織學生分組討論,進行小組對抗,利用多媒體技術進行感官刺激,利用模擬法庭的模式讓學生學會站在不同的立場考慮案件本身,學會換角度考慮問題,我們甚至可以考慮讓學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來深刻體會案件中的法律知識的關聯性。只有不斷地創新教學方式,才能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
3.2.2不局限于自有教師,也要將眼光放在校外
我們可以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選擇請相關的法律專家來學校做法律前沿報告,提升學生專業方面的時代感,與此同時,我們也要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利用課外時間來學校為學生做典型案例解析,將審判的整個過程完整展現在學生面前,點出審判過程用到的法律原理,這樣學生的學習更具實效。
3.2.3不局限課堂教學,鼓勵學生參與社會實踐
將學生從課堂引向課外,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的法律實踐活動,能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自豪感,比如,在校內為其他專業的學生、為低年級的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特別是校園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識的宣傳,又比如,在社區進行法律知識宣傳與咨詢、在特定的時間進行相應法律知識普及,鼓勵學生到公檢法等部門調研、實習,這些都能極大的提升學生理論知識應用能力。
當前國內法學教育以傳統教材授課為主,傳統的行政法教學一般依次介紹行政法的概念、原則、體系等基礎理論,然后結合一些具體法律介紹行政法學研究的幾個主要問題,如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救濟等內容,在大多數的授課過程中往往采取“填鴨式”的教學手段,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未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操作技巧,不能獨立思考,獨立解決問題,所接受的知識得不到有效應用,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因此,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的應用是十分必要的,具體意義如下:
(一)可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
行政法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而且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以教師講授為主的課堂中,學生盡管能夠記住所學的理論知識,但這僅僅停留在書本上的理性思維的認識和收獲,是一種單一的,靜止的,孤立的抽象認識。而案例教學法通過視覺材料,經過分析,將法學原理與現實生活結合起來,并利用法學原理分析說明復雜的社會問題,對學生而言,收獲很大,對所學知識的掌握理解也會相對深刻。比如,在介紹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時候,涉及到很多有關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理論問題,比較枯燥,學生理解起來很抽象,如果運用案例教學法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還可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
(二)可以提高學生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由于案例教學法要求學生直接參與對案例的分析、討論和評價,這就為鍛煉、提高他們的語言表達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創造能力創造了條件。學生對案例進行探究、分析、討論、歸納的過程,既是學生運用原理、觀點去分析、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學生能力的全面培養過程。在對案例的分析中,學生必須要開動腦筋,苦苦思考,這樣學生判斷、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必然有所提高;學生在討論、歸納問題的過程中,培養了語言概括能力,邏輯思維能力等。而且案例教學法中案例所描述是的一個兩難的困境,沒有分析,只有事實。案例討論的結果沒有絕對的對與錯,沒有人告訴你答案,案例教學的目的就是讓學生
置身于決策者的角色中,根據材料所提供的情況,作出自己的決定,這樣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
(三)可以縮短理論與實際的距離
行政法是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的法,其內容十分廣泛,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同學們在學習過程中卻很難將行政法的理論與社會現象聯系起來。比如,行政處罰是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行為,我們在生活中經常碰到,如交通違法被警察罰款,但問他們在現實生活中什么和行政法有關,同學們卻很迷茫。而通過案例教學就可解決這一問題。比如在學習行政法基本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這一理論時,同學們感到很抽象,認為跟實際生活沒什么關系,這時如若讓學生分析一個典型案例,通過對案例的分析來理解行政行為基本原則的要求,就會大大縮短理論與實際的距離。
(四)可以提高教學效果
案例教學中的案例既有實際情況的描述,又包含著問題。它采取以學生為主進行課堂討論的方式,讓學生弄清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并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進行分析,學生能深刻理解課文知識。而且案例來源于活生生的現實,給學生造成身臨其境的感覺。內容生動有趣,沒有那么多抽象的、復雜的概念、理論。因此,學生參與的積極性比較高,容易產生學習興趣,能夠提高教學效果。
二、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學》教學中的運用
案例教學在《行政法學》中的運用,以行政處罰為例,具體實施程序如下:
(一)精選典型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學的內容,也是案例教學的基礎,所以案例的選擇十分重要。案例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具體原則:
(1)所選擇的案例應有針對性,緊緊圍繞教學目標,應和教學內容相吻合。
(2)所選擇的案例應具有真實性、典型性、新穎性和生動性。
(3)所選擇的案例的應具有綜合性,綜合性案例要涉及行政法的多個領域的內容。
(4)所選擇的案例的應具有理論性。案例教學選編的案例要將適宜的基本理論和方法融匯于具體實例之中,或者明確地指出案例剖析所運用的理論和方法及準則,以便于學生掌握并善于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通過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對實務工作的各種復雜情況進行科學、系統的論證,從而有效演繹出復雜實務問題的處理程序與措施。
根據以上原則的要求,在行政處罰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我們就要在新近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中挑選有影響的大家都感興趣同時又有爭議的典型案例。比如,就可將2014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對著名影星黃海波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例作為案例教學的內容。這一案件涉及到行政法多個領域的問題,如:行政處罰的實體與程序問題、行政法基本原則合法性、合理性、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還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問題,這個案例兼具針對性、新穎性、真實性、生動性、典型性、綜合性及理論性的特點,應該是一個合適恰當的案例。
(二)教師介紹案例,提出思考題,推薦參考文獻,學生進行準備
案例教學法著眼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關的知識講解不再是教學的重心。但是為確保教學效果,案例分析前,教師首先要簡明扼要地講授與案例相關的理論知識。在講授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對案例的種類、性質、內容和對分析評價的要求進行必要的簡明介紹,以有助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正確分析和評價案例。學生根據老師提出的問題在課下進行準備。以黃某某案為例,老師首先要通過一定方式介紹案情,比如口頭介紹或將案例進行編寫打印交予學生,讓學生對案例有個詳細的的一系列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并分析原因以及黃某某可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等問題,最后推薦一些與此案有關的法條與文獻讓學生去閱讀,如《治安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立法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等法條及書籍與文章。
(三)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分組討論
要求學生從自身角度來剖析案例,闡述自己的看法,不要去猜測教師的思路、評價結論,或實際做法,不要照搬所謂權威性的分析評價結論,應要求學生通過分析和評價案例問題,掌握正確處理和解決復雜多變的實際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對于不同意見鼓勵相互辯論,形成熱烈的探討氣氛。教師在此過程中不進行任何干涉,讓學生成為案例討論的主角,只是適當維持秩序。
(四)課堂發言,全班交流
這是案例教學的重要環節,是在老師主持下案例的正式分析討論階段。教師一方面要啟發學生積極發言,另一方面要在案例討論中進行必要的引導,使案例討論緊緊圍繞問題展開,不要輕易參與討論。學生是這一過程的主角,一方面要主動積極發言,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發言要求盡量做到有理有據,言簡意賅;另一方面還應認真傾聽別人的分析與見解,結合自己的觀點,從中汲取并總結出更完善的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五)撰寫案例分析報告
在課堂討論結束后,要求學生根據討論情況獨立撰寫一份案例分析報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闡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這是達到全體學生能力普遍提高的一個重要環節。
(六)教師歸納總結
這是案例教學的最后一個階段。在討論和分析報告完成后,教師應對案例進行總結。首先,應對學生的討論情況進行點評總結,肯定學生中一些好的分析意見及新穎獨到的見解,指出討論中的優點和不足,其次,教師要對案例本身結合理論進行講解,提出自己的見解,得出經得起推敲的明確的結論,讓學生對案例及案例所涉及的相關法理有一個正確清晰的認識。最后,可以再留一些相關思考題,讓學生運用在本次案例教學中所學習到的知識和方法進行分析論證。
一、傳統教學的弊端
(一)行政法自身局限
相較其它立法過程,行政法起步較晚,屬于新生法學體系,缺乏能夠作為基準的參考、學習法典。在執行過程中,法律規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界限問題,加上我國實際國情,民族和習俗分布,使得法章行使不具備通用性。因此在教學選材中,往往只能根據大眾立法,實施教學。法理依據缺乏,論證支點不足,中央和地方的同一性缺失等問題嚴重。盡管在后期的改革中孕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但是后續各個環節的補充法律都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學鏈和自身體系。在這種背景下,針對爆發式的行政需求,地方和個體根據自身情況擬定數量繁多的規章,且其中部分存在界定模糊、上下位法沖突、脫離實際等問題[1]。因此,在進行實際教學時,缺乏可以依附的教學材料,在學習和教學過程中帶來很大的影響。
(二)教材與缺乏實踐驗證
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立法的局限性,注定其在法學實踐中會存在偏離社會要求,無法全貌體現行政法的公用。行政法本身涉及范圍廣泛,內容跨度大,現行的高等法學教材不能全面涉及覆蓋的各方各面,基本都是圍繞理論的教學展開政法關系的關聯,沒有得到實際案例的分析和實踐經驗指導,加之與其它體系法學的交錯融合,主體立法部門與地方立法部門的立法基準脫節,在理論教學中無法全面覆蓋到。如今,一些交錯的地方部門所立規章已經大行其道,但是作為法學傳授部門,卻無法提供實踐意義的例子,充分的教材支點,完善行政法教學的系統性。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同樣適用于行政教學理論。沒有得到實踐驗證的教材,等同于將未經驗證的知識傳輸給未來可能立法、用法、執法者,而他們也會將這種不成熟的法治理論傳導給下一代,惡性循環。這種情況無論是對人才培養還是對法治社會的進步都是不可取的。教材應該取材于法學案例,成型于社會實踐,才能普法育才。
(三)教學模式單一短淺
傳統的行政法教學單一,多年重復利用陳舊法典案例教學,課堂設計呆板僵硬,缺乏靈活性。更嚴重的是傳統的教學缺乏對未來社會行政法律的研判和分析案例,對老舊案例照板搬豆腐,禁錮了學生的思考和創新能力,也使教學缺少對當代和未來的討論,將一些已經過時甚至與時代脫節的理論奉為圭臬。導致枯燥乏味成為法學課堂的代名詞。法理的嚴謹性不應該受制于舊典、教綱,要挑出雞蛋里的骨頭,將原有的立法拿出來分析討論,讓學生參與到立法或法案的分析中。原有的教學缺乏學生的討論參與,生硬無趣,即使學生能夠按期望交出一份按設定好的標準答案,但是未必就真有對法理的研判、分析能力。忽略未來的教學,注定是跟不上時代節奏的。
二、確立人才培養理念
(一)在國家大力推行法制的背景下,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就越顯重要。受制教育、社會的影響,卓越的法律人才如今鳳毛麟角,萬里挑一[2]。國家也因此專門提出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方案,并于2011年專門做了解釋。當前,我國的整體的法治理念不夠強,多年來依靠高等教育機構的輸出為社會主義法制輸送人才,但是沒有真正貫徹要確立培養卓越人才的長遠目標,原有的培養模式培養的人才已經無法滿足當前更加多元復雜的社會。因此必須要提高法治理念的認知,明確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二)理念融入教學。追求卓越,才能創造卓越。明確了卓越人才培養的理念,下一步就要將理念融入教學。要將這個崇高的理念作為教學展開的核心,千方百計地圍繞人才培養開展教學,設計教材。只有將培養卓越人才的理念作為教學的指導思想,才能讓教學活動有源可循。因此,從教學體系各個環節融入理念,才能讓教學有計劃性、有目的性、有時效性。
三、教學機制鞏固
法學的教學機制從學理上來說是指與法學相關的教學環節或教學系統。一個好的系統必定是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的,這樣才能實現系統的優越性。而打造一個良好的法學教學機制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教學的功能,合理調動資源,高效的完成人才培養目標。對于行政法學的教育的機制的鞏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從教育源頭上進行改革,突出行政法學的教學地位,增加課程時間,制定理論與實踐的課時配比;其次,要明確培育“卓越”的思想導向,設立對課程有完整檢驗檢討的教學機制,對典例,教案要嚴格篩選,堅決杜絕以次充好的行為。以保證教學教案的高質量和高水平,促進教師從思想和行動上自我進步[3];第三,要求教師定期“回爐”參與社會行政法學實踐,深入實踐理論的可行性,提出符合時代的觀點,研討分析,一方面加強自身的法學素質,另一方面可以將學習的廣度最大化;第四,多元化課堂教學,增加模式辯論、推導、演示、案例分析等環節。將理論全面推向實踐,發散思維,徹底將“填鴨式”課堂變成人人參,從而達到培養學生對法理的推理和研判能力。
四、完善案例教學
由于缺乏參考法典,加上老舊教學模式的原因,我國案例教學能力極其匱乏。而案例教學恰恰是可以直接讓學生將理論對應實際案例進行討論,剖析法理的最好方法,也是最能鍛煉一個人的機會。因此,在教學中必須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彰顯案例討論為主的根本原則,激發學生在案例中對法理的思考和興趣。教材案例選擇決定著教學討論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案例選擇上必須要有足夠的思考,不能胡編濫造。要堅持符合教學大綱、符合時代特征、符合有研討代表性的原則。案例的圈定,奠定了教學的基礎。教中可以通過設計的多元方式,深入挖掘案例的體現的法理,推動學生有意識地運用理論知識解答實際問題。
五、促進法學實踐
總體來講,學習的目的是要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生活。作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其理論知識更應該放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接受千錘百煉,不斷的修正才能正式實施,成為讓社會接受,讓民眾遵從的律法。因此,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不僅要將實踐帶到課堂,還要將學生其帶出課堂,走向社會,讓所學理論接受時代篩選,實踐的考驗,辨證總結形成結果,逐漸成為真正的專業、符合社會和時代要求的卓越人才。例如加強與法學機構合作,讓學生親身參與行政案例的執行,抑或通過創造模擬案例進行案例執行演習等方法,強化學生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職業意識和法學思維,教會學生學會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打破學習思維慣性的局限。此外,在實踐中要注重鞏固學生的職業能力,充分發揮實踐探索的能力。鼓勵學生單獨承擔案例處理等方式建立法學自信,不斷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磨合,高效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質。實踐教學的目的就是要革新理論教學枯燥乏味的弊端,多維度多角度地將理論拋入實際去檢驗、討論、驗證、總結。關于實踐渠道的建立。第一,可以制定課程要求,讓學生參與網絡或國家熱點行政案例的討論,根據自身掌握的法學知識,提出思考建議。第二,教學機構需要整合資源,將學生安排到可以實施法學理論知識的行政機構實習,并適當安排接觸實際案例,驗證學習成果。第三,組織學生定期出到社會,履行作為一名法學職業者的義務,服務社會的同時,可以收集更多的社會熱點問題,把思考維度放寬放遠,拓寬對未來行政立法方向的探究能力。
六、培育國家法制觀念
如果說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育卓越法律人才,那么法制推行目的就是要他們服務社會,服務未來。僅僅擁有出眾的法理知識和實踐能力,將精力放在爭取個人名利上,對于整個國家的法制是無意義的。因此,只有在培養高端人才的同時培養他們的法制觀念,從思想上認知法制的根本,從而將精力投入關乎時展、關乎社會需求、關乎民眾呼吁中去,才能真正為中國法治社會貢獻力量。此外,還需要對行政法學人才進行嚴格的職業道德考核,要求在執法、用法過程中秉持中立態度,堅守職業道德不能利用所學所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傷害民眾。當然,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之外,卓越的標準還應該包括:豐富的理論與實踐知識能力和符合國家發展需求的專業素質。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國家法制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尊嚴,嚴守職業道德,才能成為真正的“卓越人才”。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④[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⑤[同③。].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④[同①,目錄第1-5頁。],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⑤[同③。],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⑥,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⑧[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①[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②[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③[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④[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①[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②[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通過運用案例教學法達到培養學生活學活用法律理論的教學目標,以法律實務案例,形象地說明法律的理論知識,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激發思維的積極性、主動性,以強烈的學習興趣掌握有關法律知識技能。案例教學法強調教師與學生的共同參與性,將學生納入到課堂活動中,容易形成良好的課堂互動,通過讓學生開展合作性學習,以交流、互動的方式進行探究式學習。案例教學法區別于一般法學教育的方法在于,該種教學方法以案例為主導和線索,通過對案例的解析,使學生掌握知識技能的方法。有點學者提出“: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我國缺乏相應的背景條件”“,我國的法學教育自大學階段就開始設置,在法律功底全無、思想不成熟、社會經驗也基本為零的狀態下,采取單純的案例教學法,其效果不容樂觀,即使在課堂上生搬硬套地運用這種教學法,也會使學生一頭霧水,無從下手,最多聽個熱鬧,使案例教學法流于形式,到司法實踐的場合,仍然不知所措。”
而在我國傳統法律課堂教學中,教師在課堂講授中也經常飲用案例,一般常見的作法是教師先將法律理論或者規則制度講授完畢之后,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進一步加強學生對于案例的理解和運用,同時也起到“佐證”理論的意義。這種方法一般將其稱為“舉例教學法”或者“演示案例法”,仍然是一種以教師的教授為主導,學生聆聽的方式。案例運用的目的在于“解釋”理論,并不是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與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目的上大相徑庭。而案例的運用起到一種“佐料”或者“再現”的作用,姑且被視為是對課堂講授法的一種補充或者豐富手段。在分析了中外兩種以“案例”為線索的教學方法之后,揉合兩種方法關于案例的使用,改變講授法中教師對于課堂的駕馭方式,增加學生的課堂參與性、主動性因素,既要借鑒案例教學法中的優點,也要摒棄其不足之處,純粹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法往往課堂組織比較混亂,學生發表意見參差不齊,參與度不夠等問題。而我國教師的課堂駕馭能力一般較強,純粹意義的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很難行得通,而且效果較差。那么“,本土化”的思路為這兩種教學方法的矛盾沖突解決提供了思路。
以警察院校為例,行政法課程大多作為通識性、基礎性課程設置,這與警察院校力求培養具備良好法律素養的合格警察的定位有關,往往也造成課程內容較多、課時較少的沖突,此時,行政法學課程中案例教學法的靈活、巧妙運用不可或缺。以警校的學校特色、學生職業特點,靈活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充分在有限的法律課程時間安排、有限的課程開設背景下達到以培養合格、具備良好法治觀念的人民警察的教學目的。
二、“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思路
由于行政法規范的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繁多而且復雜,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學生對行政法課程的普遍認識是“晦澀難懂”“、抽象性強”“、體系龐雜”“、理解起來難度較大”。由于行政法的抽象性以及涵蓋性較大,往往形成學習興趣較低、課堂效果較差、知識運用能力較弱的特點。而在警察院校行政法的教學,一般將行政法作為通識課程進行講授,課時安排較少,教學任務較重。如果仍按照普通高校或者法學學科教育的方式進行教學,很容易造成重理論輕實踐,難以達到塑造學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脫離了教學培養目的。而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很好地取長補短,發揮課堂的真正效果。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開展教學:在總體框架設計上,首先,引入典型的教學案例。關于典型案例的選取是關鍵,在案例的選取時需把握幾個方面,案例與本節課程內容的契合度是否聯系緊密,案例的正面意義與反面意義在哪里,案例的爭議點在哪里。有時一些案例的爭議點往往會涉及到比較前沿的法學問題,此時可以進一步吸引水平相對較高的學生進一步思考分析,對法律規范和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拓寬學生的視野與思路。
比如,在講授警察行政復議與訴訟的內容時,試舉例:“小偷溺水致死案”。②其次,案例學生分析討論。在這一環節,應充分讓學生參與分析討論,各抒己見,此時不應過早進行點評是否正確,盡量征詢、綜合幾種比較突出的觀點進行分類羅列。在分析討論環節,應能夠正確對學生的思路進行引導,避免學生思路跑遍和“鉆牛角尖”情形出現,努力將案例中的知識點與疑難點、關注點、與課程的契合點提煉出來。最后,典型案例與警察行政法理論進行結合評析。此時應注意將本節課程中警察行政法理論知識與案例的契合點聯系起來,教師本人總結或者讓學生自己總結皆可,在總結綜上可以看出,該種教學方法對教師的要求極端嚴格,案例恰當、正確的選擇,對教師自身實踐知識綜合分析能力的要求,較強的課堂駕馭能力,良好的教學經驗儲備基礎都是發揮該種教學方法功效的必備條件,缺乏其中任一條件,很難實現良好的教學效果和教學目標。
三、“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意義
由于警察行政法學自身學科的特殊性,是一門密切聯系警務實踐,以行政法學理論為基礎的課程。這就要求在課程的講授中注重職業特點的特殊性教育,由于警校學生在畢業之后很多都會走上人民警察的崗位,塑造較強的職業道德意識與遵紀守法意識的是警察院校培養的重點。而警察行政法這門的學習課程,即是在培養學生法律素養同時,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素養的重要途徑。
(一)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有助于提升學生遵紀守法與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1.秉公執法,辦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會公德;3.禮貌待人,文明執勤;4.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人民警察不僅要成為遵紀守法的典范也應成為遵守社會公德的典范。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應注意警察執法規范案例與職業道德素養的結合。培養細心、細致以及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在講授“違法行為矯正”內容時“,成都小思怡餓死案”引起學生巨大的反映與討論,案情大概是一名李姓母親,一個人帶一個三歲小女孩“小思怡”,離婚后染上吸毒惡習,經常將女兒一個人鎖在家中自己去盜竊財物。一次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按照法定程序經李女士送去強制戒毒。李女士一再懇求警察說自己女兒一個人被鎖在家中沒有照顧,肯定在被送去戒毒途中回家將孩子交于親屬照顧。后來,民警沒有同意,李女士一再懇求民警打電話給自己親屬幫忙去接孩子。后來民警電話沒打通就作罷。半月之后,民警發現“小思怡”已經死在家中,門后全是斑斑點點的抓痕。在講述完該案例之后,課堂之上出現了少有的寂靜,學生深深地被這個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案例所震驚,哪怕當時民警的一個小小的舉動,到家中去看一看,或者堅持把那個電話打通,可愛的“小思怡”也不至于被餓死在家中。同時,結合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戒毒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的收容教育制度,矯正制度展開。將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灌輸到課堂之中,取得了良好的課堂效果。
(二)警察行政案例教學有助于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與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相比,案例因為其自身的活現性,更容易被學生所接受和熱愛。在講授警察行政法行政機關與行政處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內容時,以“荒唐的處女案”展開,在該案例的講述中“處女”“、”一時引起學生哄笑,從常識都知道這是執法犯法,一個女孩根本就不可能去,居然被公安機關弄假成真。在這起荒唐案例的背后,是守法意識的單薄,濫用公權力,侵害公民人身權益的表現。勢必為我國的法律規定所不容。同時,結合案例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傷害的情況,結合我國《行政賠償法》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修改內容,對于行政賠償范圍給予必要解讀。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提高了學生對于相關知識內容的把握與理解,從細微之處管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進步。
學習是循序漸進的過程,有些藝術形式采用的法語詞匯全面,語法復雜,比如一些經典文學作品,有些則較為簡單,容易為初學者接受,比如兒歌、動畫片等藝術形式。因此,在選擇材料的時候,要注意把握難度。初級階段:根據二外法語的課程設置,學生最初面對的難題就是語音知識。法語的發音規則復雜,并且十分嚴謹,如果此時被困難嚇倒,以后的單詞不會標注音標,那么學生將不能自如地閱讀交流。此時最好是引入法語歌曲和簡單的詩歌朗誦兩種藝術形式。例如:《j’aienviedevivreavectoi》,這首詩歌發音簡單,內容多處重復,便于一定階段的法語語音知識學習后,進行的復習練習,且內容溫馨,便于記憶,激發學生的背誦熱情。而《jem’appellehélène》《lavieenrose》這兩首歌學生都耳熟能詳,能夠哼唱,加上歌詞簡單,單獨加以發音訓練,便可以輕松吟唱。初期的語音教學如果加上這樣的藝術形式,就能讓學生在愉快的氛圍中,感受法語的語音魅力。中級階段:一段時間的學習之后,學生掌握了基本的場景交流,就可以引入一些簡單的戲劇表演形式,或者讓學生自己編寫場景對話,也可以采用給動畫片配音等方式增強學習的趣味性。比如原版教材《reflet》,里面類似電影的課程設計,可以讓學生自由組合,完成不同片段的演繹,加上道具和臺詞,學生的參與感增強,團隊合作下,經筆者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學習效果。還可以讓學生根據經典童話,將之改編成戲劇,比如《小紅帽》等,然后參與表演,培養學生的寫作和口語表達能力。中高階段:隨著法語水平的提高,可以適當選擇只有法語字幕的電影,進行分段賞析。比如經典的《天使愛美麗》《放牛班的春天》等法國特色影片。除了電影藝術之外,還有浩如煙海的法國經典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賞析。此時根據學生的法語水平,可以選擇相應的法語文學作品經典選段,從簡單有趣,發人深省的《小王子》,到風格純粹,內容溫和的《你好,憂愁》,再到語言精練,內涵豐富的《包法利夫人》等等,不一而足。或者可以引入一些藝術家及其作品的文字或視頻介紹,這樣可以了解法國藝術的同時,擴充專業詞匯量,提高閱讀和聽力水平。當然,也可以加入新鮮的文化資訊,了解報刊文化。
1.2結合教材,圍繞主題選擇多樣藝術題材
在選取藝術題材的時候,盡量跟隨教材的腳步。一般而言,每隔幾個單元,都有一個鮮明的文化主題,就《簡明法語教程》而言,就出現了法國地理、法國飲食文化、法國節日、法國醫療等主題,這個時候,我們可以根據教材涉及的詞匯、語法難度,選取相應的藝術形式,可以是一則笑話,也可以是一個短小的視頻,一首歌,或者一個人的生平介紹。
2藝術形式導入課堂對學生有哪方面能力的提升
2.1法語語音、詞匯,閱讀以及交際能力
此前提到的很多藝術題材都來源于對話形似,比如電影和戲劇,在學生進行自主的戲劇表演訓練,或者場景對話的訓練之后,無疑會提高其交際能力,因為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交際習慣甚至不同的思維方式,都體現在了不斷的交流和融合之中。而歌曲,詩歌,文學等藝術形式帶給學生更多的是詞匯量的擴展和語音語調的糾正。
(一)重點分析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或在司法適用中分歧較大的罪名
在罪名取舍方面,應重點分析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或在司法適用中分歧較大的罪名。目前,從我國高校司法專業刑法授課課時對比刑法罪名數量來看,要全部梳理一遍相關內容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教師把典型罪名、分歧較大罪名歸類,引導學生進行解析實踐,對簡單或不常見罪名簡單釋義即可。同時,教師需要善于利用課下時間,通過布置作業等方式完成罪名分析。目前,罪名分析數量60~70個最為合適。針對目前刑法類案件比例分配情況,要著重加強對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財產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貪污等進行深入分析,對理解簡單、分歧不大的罪名可適當縮減課時,對瀆職罪、罪等分歧較大的罪名則要重點解析。
(二)合理把握個案罪名重點,避免浪費時間
對個案罪名的分析要合理把握側重點,避免面面俱到浪費時間。個罪分析重點要放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對其刑法量刑定罪則可適當縮減。但若是現行法律存在不足或缺陷,則要引導學生進行分析討論。個罪的構成要件分析重點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即個罪行為模式與特征。刑事犯罪作為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把握罪犯行為特征與模式能更好理解其罪行,并繼續定罪與量刑。對于其他犯罪要件,可根據案例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一般不將其作為必須解析的重難點,只有犯罪要件情形較為特殊時才進行專門解析。
(三)近似罪名區別作為刑法分則教學的重點貫穿教學始終
近似罪名區別作為刑法分則教學的重點貫穿教學始終。近似罪名區別是目前刑事犯罪定性量刑的一大難點,公檢法機關之間對刑事案件的分歧多數都是因為近似罪名確定所導致的。因此,作為刑法分則教學的難點,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專門加強對近似罪名的區別解析。目前,刑法分則規定的四百多個罪名中,構成要件上相似的罪名有很多,要在不斷分析與探索中明確近似罪名的劃分界限,并貫穿教學活動始終。要抓好區分關鍵點,對容易混淆或重合的部分進行重點解析。比如,較容易混淆、不易區分的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區分,刑法分則教材在區分兩種近似罪名時,主要是通過界定犯罪主體、違法規章制度、犯罪行為發生時間與場合三個關鍵點進行區分。危險物品肇事罪則為生產運輸存儲等作業過程中應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違法規章制度是各類爆炸性、放射性、易燃易爆性、腐蝕性、毒害性等危險品的管理規定,一般犯罪行為的發生主要集中在生產運輸存儲等作業過程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違法的規章制度是事業單位、廠礦企業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犯罪行為的發生主要集中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以上這種界限區分模式相對簡單,關鍵是抓住區分點,二者雖然在犯罪主體上有重合之處,但結合案例具體情況,多數能夠完成定罪區分。對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案例,則要做到個案具體分析。
二、采用方法培養式教學方法
結論提供式是以往刑法分則教學較常使用的教學方法與理念。教師授課中,通常只將個罪構成、近似罪名界限的最終結論提供給學生,在引導他們掌握解析方法與技巧方面則稍顯薄弱,不利于學生領會結論的獲取過程。因此,要轉變教學觀念與方法,從結論提供式轉變為方法培養式,著重養成學生解析問題的思維、掌握區分界限的要點與技巧。方法培養式教學理念是從尋找解決問題的切入點、能力入手,關注學生最終得出結論的過程,通過模擬推演過程讓學生領會得出結論的思維與方法,這對解決近似罪名問題、更好地了解個罪構成有積極意義,適宜在多個學科中加以應用,尤其是事關學生以后就業中解決刑事案件定性量刑能力的刑法分則教學,要著重突出方法培養式理念與教學模式的應用。實際教學中,可采用以下策略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積極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并掌握各類刑法分則條文的性質與特征
教師在刑法分則教學過程中,要積極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并掌握各類刑法分則條文的性質與特征。雖然分則條文結構較簡單,但通過對案例的具體分析,可充分感受不同范圍行為特征描述的復雜信息,如不能準確把握個罪構成要件特征就無法解決問題。教師要將正確認識刑法分則條文的方法傳授給學生,讓學生嘗試應用自己的思維方式科學分析并解決問題,從而提升學生的個罪構成要件分析能力。
(二)注意引導學生學會正確區分擬制規定與注意規定之間的差別
教師在分則教學中要注意引導學生學會正確區分擬制規定與注意規定之間的差別,正確理解規定性質,更好地對刑事案件進行定罪量刑。方法培養式教學要注意強化學生對犯罪本質的把握,以便正確理解個罪構成要件。對犯罪本質的把握包括對個罪本質的理解、對犯罪共同本質的理解,犯罪共同本質,即社會危害性,只有把握這個本質,才能對各種范圍行為進行界定、區分。如合同詐騙罪本質是詐騙合同標的的財務,與普通詐騙罪存在一定區別,若無法把握其本質,就容易誤定罪為詐騙罪。
(三)逐步引導學生掌握刑法分則的正確解釋方法
教師要逐步引導學生掌握刑法分則的正確解釋方法,從文理解釋、論理解釋兩個角度引導他們進行實踐,對不同解釋方法的側重點、性質、特征等進行明確規定,結合多個個罪案例進行分析探討,了解不同解釋方法對同一刑法條文解釋結論的影響,了解不同情況下如何選擇正確的解釋方法,并做到運用自如、融會貫通,保證解釋結論的科學性與正確性,督促學生在掌握正確解釋方法的前提下更好地進行個罪構成要素分析、近似罪名的界限區分、特殊案件的定罪量刑。
三、采用互動式課堂教學方法
所謂互動式教學方法,是在課堂上強調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學生相互交流、探討、爭論,活躍課堂氣氛,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注重學生的思維能力、解決問題能力與創造能力,從而提升教學成效。在刑法分則教學中,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開展互動教學:(1)以案例分析形式。教師可選取兩個類似案情,但涉及區分兩種罪的關鍵點存在差異的案例,給予學生足夠時間,自由分組討論案情,并對案件中的犯罪行為定罪,然后由每組學生代表闡述己方結論。教師應鼓勵學生發表自己的看法,對判斷偏差的學生進行針對性講解,指出他們忽略的問題,加深學生的認識和理解。(2)以學生授課形式進行。在實際教學中,教師可與學生進行角色互換,由學生站在講臺上授課,結束后教師給予點評、補充與總結。這種方法不僅能給予學生一定壓力與動力,還能培養學生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目錄第1—5頁。),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注: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注: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注: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
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注: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注: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
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注: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注: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
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范。需要提及的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范國家權力監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范。
二、以“思”為核心進行創設
思想的建立是進行文字寫作的基礎,沒有思想的文字是毫無意義的。學習是參與者建立自己知識寶庫的基本過程,在此過程中沒有什么是一成不變的,完全是學習者的自我構建過程,與客觀事物并沒有太大的聯系。因此,在寫作教學中,教師不僅要重視興趣的建立,更要在學生感情和知識的結合處激發出他們自我思考的能力,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學生對于自我知識結構骨架的建造,帶動學生去解決問題,讓學生擁有提問、解答和總結類似問題的基本能力,是他們成為學習的主動策劃者,而不是被動參與者。久而久之,學生就會建立起思考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為寫作提供充足的空間,讓他們的思維更具有創造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學生擁有再強的自主學習能力,也離不開教師的引導。作為教師,應做到因材施教,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教學方案,并且將所獲得的結果以文字報告的樣式呈現出來。例如,在關于塑料袋的使用和回收問題的討論上,學生經過大量的調查、分析,并結合基本事實和客觀需求之后,做出了相關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案,為寫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助力。可見,用問題的形式教學,不僅有效解決了寫作難的問題,還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讓他們對于學習有了全新的思想認識,極大地提升了學生的自信心。
1、學法指導的規律性
學法指導貴在揭示學習全過程的規律性(因為學習本身是有規律的),只有體現規律性,才有指導的高效性。如語文學習,其規律包括兩方面:
一是學生的認識規律。一般說學生認識的發展可分為動機、感知、理解、鞏固、運用、反饋六個階段。在這個學習的過程中,制約學生學習的規律有“內在動力規律、有序整體規律、獲取信息規律、記憶規律、知識與智能促進規律、情感制約規律”等。
二是學語文的規律。學語文規律很多,無論字、詞,還是句、篇,都有各自不同的規律可循,掌握了這些規律,學生便可以自能讀書,自求知識。
2、學法指導的藝術性
(1)導言中指導學法的藝術。①引舊成新,遷移學法。即教師在研究新舊知識聯系的基礎上,通過有目的的復習檢查,指導學生運用已掌握的知識解決新問題。②審題激趣,提示學法。即教師根據教材特點或教學需要,審題在前、中、后皆可。教師要根據學生的閱讀心理,借助審題(題目是文眼),激發學生興趣,提示學法。(2)提問中滲透學法的藝術。好的提問,可激發學生思維,滲透學法。如以小語《白楊》為例,教師可依次提問:①課文中描寫白楊樹外表有什么特點?②白楊內在有哪些特點?③作者贊揚的是邊疆建設者的崇高思想境界,可為什么先要描寫白楊樹呢?這三個層次的提問寓含著借物喻人一類閱讀文章的學習方法:①初讀,重點找出物的外在特點;②再讀,重點找出物的內在特點;③精讀,重點理解物與人的聯系。(3)引導中提示學法的藝術。即教師在教學中不單純引導學生領會知識、糾正錯誤答案,還要指導讀書方法。(4)示范時把握時機的藝術。示范的最佳時機需視教材、課堂教學的實際情況而定,可在指導前,也可在教學過程中,還可在教學結束時回顧總結。
3、學法指導的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