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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經濟法規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食品安全涉及人類最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為公共行政組織的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經濟法的理念表現為對具體人格的而非抽象主體進行的價值關懷,是對弱者權利的傾斜性配置,也就是經濟法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利益直接給予保護。經濟法理念是從整體角度,協調經濟個體與總體、微觀和宏觀經濟的矛盾沖突,實現社會經濟生活的和諧,實現理想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義的目標。
二、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食品安全市場信息不對稱
職能部門監管人員作為消費者合法利益的代表,應行使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對不法食品生產者進行查處。但是在利益的誘惑下,也出現利用手中的職權,從而造成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引發食品安全風險。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門雖然原則上按照流通環節實施分段管理,但面對日益復雜的食品供應體系,有些環節之間不是截然分開的,因而各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區分不清楚,會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門職能交叉重復,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現“監管真空”,從而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靈
如果食品企業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國監管部門是否揭發都一樣。所以是一個零和博弈。如果我們的食品企業做了違法的事情,對消費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業減少了成本而獲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監管部門不進行揭發,可以獲得非法“紅包”,這樣就是一個正和博弈。如果我們的違法食品企業被揭發了,那么我們食品企業會遭到處罰,而我們揭發違法企業的監管人員也會遭到被處罰企業的暗害,因此如果違法食品企業被揭發了,企業和監管部門都會有損失,因此是一個負和博弈。
三、完善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
(一)加強“有形的手”的調控作用
1.適度加強政府干預
食品安全信息作為公共物品僅靠市場調節是不行的。必須有政府的干預。首先政府為食品安全信息生產者,具有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各部門之間應加強協調配合,科學合理地規范質量檢驗以及質量標準,建立資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傳輸和利用機制,確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傳遞,實現各部門間在風險評估、重大決策以及事故處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應當根據市場的需要進行干預,依法對食品安全信息失靈的食品行業進行監管。管理機構分布在不同的部門,通過明確的管理主體分工來避免機構間的扯皮問題,以科學的風險性評估為基礎、通過各部門之間協調一致的行動來防范“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最終確保消費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體系
立法體系的監管是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立法體系的監管對于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起著提綱性的指導作用,必須完善中國的立法體系。第一,修訂《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慮將有關源頭管理、基地備案、衛生注冊額、過程監管、產地檢驗、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與程序納入該法;在進口食品方面,應當對有關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質量安全評估、衛生注冊、口岸檢驗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與程序有所涉及。同時制定嚴格全面的進出口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明確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與職責。第二,修訂《食品安全預防法》。在該法中,應當對食品安全檢測對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將現行的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制度納入該法,甚至可以考慮在該法中規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對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故意行為加以處罰。第三,對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條文加以解釋或修改。
(二)發揮“無形的手”調控功能
1.激發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
通過新聞媒體擴大正面宣傳,引導群眾樹立健康文明的消費理念,重點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消費維權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群眾辨別真偽、防范侵權和正確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社會氛圍。政府應當開通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的渠道。政府應當加強輿論監督,保障公眾充分的參與平臺。公眾作為食品安全市場的參與者之一,積極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舉報,政府可通過舉報電話、舉報獎勵、監督熱線等平臺,及時受理并對受害者進行積極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組織對食品的安全檢驗,實現政府與公眾的良性互動。
2.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更是誠信經濟。誠信是市場經濟的根本,缺乏誠信將使經濟徹底失去交易的基礎。所以,必須加快建立中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在制度規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監管體制、征信制度、評價制度、披露制度、服務制度、獎懲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體的實施上,對企業要以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費查詢方式,對大量的、在中國食品行業占多數的個體私營等要以業主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建立信用查詢方式。
3.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政府以可持續發展理念對企業進行正確的引導,同時對企業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者懲罰措施,培養企業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意識。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須把社會責任意識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使企業充分認識公共利益保護意識與企業發展目標的一致性。同時,政府應當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對積極協助政府獲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業予以一定的獎勵與補貼。
參考文獻:
[1] 王紅衛.談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與監管體系的營造和完善[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9).
[2] 王兆華,雷家肅.主要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研究[J].中國軟科學,2004,(7).
[3] 劉進,胡曉平.對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思考[J].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2005,(16).
[4] 孫健.中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哈爾濱:東北林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5] 萬進福.中國食品安全執法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1.1市場食品安全在流通領域的狀況(參考了2008年數據)
近年來,由于大力推行認證、索證、索票、信用檔案、場廠(地)掛鉤等準入制度,市場食品安全把關作用得到加強。調查顯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業采用了國際標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45%通過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類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7.11%設立了無公害產品專區,16.31%設立了綠色食品專區,6.14%設立了有機食品專區,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礎建設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環境因素的占59%,實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達91%,把食品安全指標量化并作為考核依據的達86%。2004年,全國32.9萬家食品經銷企業中,有15.1萬家建立了進貨驗收制度,14.5萬家建立了購銷臺賬制度,11.9萬家建立了銷售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1.2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市場實行監管作業
批發市場普遍實行了自檢制度,實施檢測的零售店鋪數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務部門定點檢測機構已覆蓋了較大的范圍,并形成了企業自檢、社會中介機構受托檢測和政府部門監督抽檢三道“防線”。據調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2.6%設立了檢測室,55.1%配備了專職檢測人員,其中最多配備了62人;連鎖超市中,73%配備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21%向其所屬門店派出衛生質量巡查專員。
2食品經營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經營者自律
1)食品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2)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食品質量查驗責任,設立食品質量監督員。嚴格執行食品質量查驗,查驗食品質量的真實性,嚴防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進入經營場所,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
4)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質量必須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發票等購物憑證。
6)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確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假冒偽劣食品,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予以退換,并依法予以賠償。
7)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負責的維護消
費者權益。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清理、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2.2經營者自律是根除違法經營行為的關鍵。
近年來,盡管各地農村工商所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整治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三無”、變質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的違法行為,但這些違法行為在農村尤其偏遠農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點在于農村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未真正擔負起社會責任、嚴格做到自律經營。
1)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
農村工商所可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讓每個農村食品經營者知曉該法,并入心入腦,增強經營者自律意識。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傳時,農村工商所一定要創新宣傳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食品經營者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比如,筆者所在的農村工商所,就在該法頒布之前,向轄區內的所有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發放了“食品安全溫馨提示書”,把農村食品經營者最常見的6種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和相應付出的違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舉在提示書上,并在提示書中提醒他們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經營成本,食品經營者一看提示書就明白自己該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門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場檢查的頻率和查處的力度
農村工商所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巡查頻率,認真、細致地查找經營者店堂和倉庫中的食品,檢查其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發現其有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剛開始時務必要考慮到廣大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狀況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議推行行政指導和柔性執法,保護絕大多數農村食品經營者守法的積極性,相信他們會自覺行動起來,擔負起社會責任,改正違法行為,做到自律經營,絕不能粗暴執法,一罰了事。但對那些屢教不改者,要堅決依法予以重罰,直至其關門倒閉,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經營者,促使其自律經營。
3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還存在有以下問題(以農村為例)
3.1集市散裸裝食品的“兩防”設施不夠完善,農村集市食品近60%為散裝、裸裝,雖然有的業戶添置了網罩,解決了防蠅問題,但防塵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裝食品標示不清晰,調查發現,農村商店所售的散裝食品多數無原料說明,無加工日期,無保質期,消費者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3.2農村雜貨店食品混放嚴重。農村雜貨店規模較小,衛生狀況較差,商品類別較雜,洗化用品與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隱患。
3.3銷售三無產品、超期食品現象依然存在。部分經營業戶銷售本應淘汰的過期商品,少數業戶為牟取利潤違規銷售三無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3.4部分食品質量堪憂。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凍、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標現象。部分飲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簡易勾兌而成,未經殺菌處理,便進入市場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裝質量低劣危害人體健康。許多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選用質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進行食品外包裝,有些企業使用未經充分消毒殺菌的二次包裝,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3.6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來自三個方面:1)部分生產企業和批發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質食品供應鏈。一些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價戰略向農村傾銷;部分批發商貪圖利潤,批量采購低價劣質產品;一些零售商只顧“適銷對路”,對食品質量置若罔聞,銷售低價“三無”商品。很多劣質食品和“三無”食品,正是通過這一供應鏈條流入農村市場。2)農村消費能力偏低,農民食品安全意識薄弱。農村總體經濟水平不高,農民購買能力不強,質量過硬的名優食品難以占領市場。很多農民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容易成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時,多數農民辨偽能力不強,在消費時沒有查驗證照和索要發票的習慣,給一些“三無”食品、過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農村埋下了隱患。3)農村市場存在監管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現出“跨區域流通、多部門交織”的特點,多數劣質食品由外地加工窩點制造并向本地輸出,打掉這些加工黑窩點,需要區域合作、部門配合,存在一定難度。農村食品銷售網點多、分布散、流動大,難以實現集中監管。
4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
要有效整合監管資源,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助、無縫對接的聯動機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各項監管制度,切實做到監管工作全履蓋和經常化。
4.2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做好監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狀況,還要繼續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提高整體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作用,鼓勵其積極舉報違法案件,達到實時監管的效果。
4.3強化食品源頭監管
要繼續加強農產品源頭的監管,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快無公害基地和無公害產品建設,對已通過認證的無公害基地的產品實行動態監管。要繼續加強對外來食品的監管,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實現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確保食品源頭安全.
4.4加強食品流通領域監管
要大力倡導現代流通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要切實落實經銷企業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質量監測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銷毀、公布制度,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流通環節經營秩序規范。
4.5加大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餐飲衛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對餐飲單位食品、餐具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機制,保障食品消費安全。要加大對無證經營的整治,開展集中整治衛生不合格現象,規范其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清潔衛生。
4.6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
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廣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增強防范能力。要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業主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增強企業法人的第一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把好食品安全“入口關”。
4.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制定、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產業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誠信建設、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形成自律機制,從而作為支撐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會組織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1.1市場食品安全在流通領域的狀況(參考了2008年數據)
近年來,由于大力推行認證、索證、索票、信用檔案、場廠(地)掛鉤等準入制度,市場食品安全把關作用得到加強。調查顯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業采用了國際標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45%通過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類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7.11%設立了無公害產品專區,16.31%設立了綠色食品專區,6.14%設立了有機食品專區,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礎建設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環境因素的占59%,實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達91%,把食品安全指標量化并作為考核依據的達86%。2004年,全國32.9萬家食品經銷企業中,有15.1萬家建立了進貨驗收制度,14.5萬家建立了購銷臺賬制度,11.9萬家建立了銷售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1.2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市場實行監管作業
批發市場普遍實行了自檢制度,實施檢測的零售店鋪數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務部門定點檢測機構已覆蓋了較大的范圍,并形成了企業自檢、社會中介機構受托檢測和政府部門監督抽檢三道“防線”。據調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2.6%設立了檢測室,55.1%配備了專職檢測人員,其中最多配備了62人;連鎖超市中,73%配備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21%向其所屬門店派出衛生質量巡查專員。
2食品經營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經營者自律
1)食品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2)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食品質量查驗責任,設立食品質量監督員。嚴格執行食品質量查驗,查驗食品質量的真實性,嚴防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進入經營場所,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
4)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質量必須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發票等購物憑證。
6)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確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假冒偽劣食品,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予以退換,并依法予以賠償。
7)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負責的維護消
費者權益。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清理、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2.2經營者自律是根除違法經營行為的關鍵。
近年來,盡管各地農村工商所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整治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三無”、變質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的違法行為,但這些違法行為在農村尤其偏遠農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點在于農村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未真正擔負起社會責任、嚴格做到自律經營。
1)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
農村工商所可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讓每個農村食品經營者知曉該法,并入心入腦,增強經營者自律意識。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傳時,農村工商所一定要創新宣傳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食品經營者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比如,筆者所在的農村工商所,就在該法頒布之前,向轄區內的所有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發放了“食品安全溫馨提示書”,把農村食品經營者最常見的6種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和相應付出的違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舉在提示書上,并在提示書中提醒他們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經營成本,食品經營者一看提示書就明白自己該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門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場檢查的頻率和查處的力度
農村工商所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巡查頻率,認真、細致地查找經營者店堂和倉庫中的食品,檢查其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發現其有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剛開始時務必要考慮到廣大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狀況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議推行行政指導和柔性執法,保護絕大多數農村食品經營者守法的積極性,相信他們會自覺行動起來,擔負起社會責任,改正違法行為,做到自律經營,絕不能粗暴執法,一罰了事。但對那些屢教不改者,要堅決依法予以重罰,直至其關門倒閉,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經營者,促使其自律經營。
3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還存在有以下問題(以農村為例)
3.1集市散裸裝食品的“兩防”設施不夠完善,農村集市食品近60%為散裝、裸裝,雖然有的業戶添置了網罩,解決了防蠅問題,但防塵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裝食品標示不清晰,調查發現,農村商店所售的散裝食品多數無原料說明,無加工日期,無保質期,消費者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3.2農村雜貨店食品混放嚴重。農村雜貨店規模較小,衛生狀況較差,商品類別較雜,洗化用品與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隱患。
3.3銷售三無產品、超期食品現象依然存在。部分經營業戶銷售本應淘汰的過期商品,少數業戶為牟取利潤違規銷售三無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3.4部分食品質量堪憂。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凍、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標現象。部分飲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簡易勾兌而成,未經殺菌處理,便進入市場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裝質量低劣危害人體健康。許多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選用質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進行食品外包裝,有些企業使用未經充分消毒殺菌的二次包裝,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3.6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來自三個方面:1)部分生產企業和批發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質食品供應鏈。一些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價戰略向農村傾銷;部分批發商貪圖利潤,批量采購低價劣質產品;一些零售商只顧“適銷對路”,對食品質量置若罔聞,銷售低價“三無”商品。很多劣質食品和“三無”食品,正是通過這一供應鏈條流入農村市場。2)農村消費能力偏低,農民食品安全意識薄弱。農村總體經濟水平不高,農民購買能力不強,質量過硬的名優食品難以占領市場。很多農民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容易成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時,多數農民辨偽能力不強,在消費時沒有查驗證照和索要發票的習慣,給一些“三無”食品、過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農村埋下了隱患。3)農村市場存在監管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現出“跨區域流通、多部門交織”的特點,多數劣質食品由外地加工窩點制造并向本地輸出,打掉這些加工黑窩點,需要區域合作、部門配合,存在一定難度。農村食品銷售網點多、分布散、流動大,難以實現集中監管。
4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
要有效整合監管資源,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助、無縫對接的聯動機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各項監管制度,切實做到監管工作全履蓋和經常化。
4.2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做好監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狀況,還要繼續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提高整體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作用,鼓勵其積極舉報違法案件,達到實時監管的效果。
4.3強化食品源頭監管
要繼續加強農產品源頭的監管,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快無公害基地和無公害產品建設,對已通過認證的無公害基地的產品實行動態監管。要繼續加強對外來食品的監管,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實現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確保食品源頭安全.
4.4加強食品流通領域監管
要大力倡導現代流通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要切實落實經銷企業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質量監測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銷毀、公布制度,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流通環節經營秩序規范。
4.5加大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餐飲衛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對餐飲單位食品、餐具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機制,保障食品消費安全。要加大對無證經營的整治,開展集中整治衛生不合格現象,規范其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清潔衛生。
4.6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
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廣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增強防范能力。要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業主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增強企業法人的第一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把好食品安全“入口關”。
4.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制定、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產業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誠信建設、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形成自律機制,從而作為支撐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會組織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規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但是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從曝光的情況來看,這些事件是首要問題是企業缺乏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監管職能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媒體頻頻曝光,而職能部門卻后知后覺,這其中往往牽扯到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一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瀆職犯罪行為,甚至是貪污受賄行為。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單獨設立瀆職罪名,目的就是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因此單列“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這一罪名,是從保護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出發,針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加大打擊力度,期望增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監管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從而促使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切實履行職責,減少食品安全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實際上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就設定了對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其轄區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處罰措施。而且按照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應以瀆職犯罪的相關罪名進行刑事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盡管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引咎辭職,有的辭職或被免職,有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是按照瀆職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頒布,實際也是敦促檢察機關強化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關于已頒布實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和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一般瀆職犯罪的認定和處罰相似,但是有一定區別:第一,限定了犯罪主體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損害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罰上限,相較于一般瀆職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刑罰幅度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為量刑的從重情節,而非一般瀆職罪的確定量刑的加重情節。
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律適用進行幾點探討:
一、犯罪主體
“刑法專門增設‘食品安全瀆職罪’,使食品安全究責走出“刑不及官”的誤區。”這是網絡上對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設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一句表述,實際上這句話本身就是對刑法的誤讀,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責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瀆職罪來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和其他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應當“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部門,分別在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依法進行履行職責、承擔責任,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該罪名的主體應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按照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應當表述為:縣級以上政府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國家機關部門中,代表國家行使食品安全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
二、客觀方面
觸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一般瀆職罪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表述也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確定對認定是否犯罪相當關鍵,在行政監管部門的規章中或許有相關標準,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找到相關參考標準,鑒于相關部門規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出臺,實際上確定罪與非罪的標準還是落回了行政監管部門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時給檢察機關查處該類犯罪增加了難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潛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內顯現不出來。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一段時間內看不到“嚴重后果”。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瀆職犯罪可作為一種危險犯來認定,即因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將公眾安全置于危險狀態,雖未產生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結果,但是涉案金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即可以認定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瀆職行為,甚至是瀆職犯罪行為。這樣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因此期待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出臺,以便于新法的實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最高刑期設定為十年,成為瀆職罪最重的量刑。”這是網絡上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量刑標準的評語。事實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量刑標準,相對于普通情節的一般瀆職犯罪來說,“嚴重”和“特別嚴重”兩個量刑幅度確實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要重,說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設該罪名時所表明的態度,該罪名產生的社會震懾效果應當重于一般的瀆職犯罪。
但是比較“徇私舞弊”情節時,“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有明顯的不同。“徇私舞弊”在瀆職罪系列中有一定爭議,因為其功能不統一。對于一般瀆職犯罪,“徇私舞弊”是作為加重情節,也就是提升量刑檔次;在特殊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卻是法定的犯罪情節;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中,“徇私舞弊”僅是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既非法定情節,也不是加重情節。
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樣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罰標準是參照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標準從重處罰。筆者認為,在其量刑比較恰當,但是“徇私舞弊”情節又產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會引發一定的爭議。
四、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著環節多、涉及部門多、監督的覆蓋程度受概率影響等特點。食品安全由衛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農業部門負責地里的食品、服務業委負責動物屠宰、生產環節由質監局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由工商局負責監管、餐飲服務環節則由食藥監局負責監管。因此,在查辦瀆職犯罪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第一,相關部門職能有交叉或空白,導致權責不清,難以認定;第二,調查環節多、相對調查時間較長,證據容易滅失、偽造;第三,涉及相關部門利益,查辦阻力較大。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一、引言
隨著科技與社會的進步,網絡消費正步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網購食品也成為人們采購生活必需品的一種便捷方式。然而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毒奶粉”、“霉大米”、“地溝油”、“瘋牛病”、“口蹄疫”等時有發生,一件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也讓人們不禁對網購食品的質量安全感到擔心。據了解,網絡食品交易糾紛也經常發生,案件比例約占網絡商品交易糾紛總數的20%。由于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文字、圖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才使一些不法經營者借機銷售價高質劣甚至假冒偽劣的產品。還有許多消費者購買到劣質或變質的食品后,雖然氣憤,但因維權過程相對麻煩,舉證困難,個人損失又不太大,因而沒有選擇向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只好自認吃虧。由此可見,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亟待解決。2015年4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經修訂并通過,并將于2015年10月1日實施。新法案進一步明確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監督與治理原則,并對網絡食品經營新增了制度性規定。新法規定由互聯網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主體審查義務、管理義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然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能做到的只是對食品經營者入網資格的審查和對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提醒,對于實際交易中商家銷售食品的質量、食品生產源頭管理、貯存及運輸安全的實際管理也是力不從心的。
二、理論概述
食品溯源是指在食品供應鏈的各環節(包括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及銷售等)中,對食品及相關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和追溯,使食品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處于有效的監控之中。我國食品安全溯源理論起步相對較晚,目前還處于推動階段。但隨著物聯網的快速發展,將食品溯源理論與網絡交易相結合,將成為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重要方法,也將極大地促進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發展。
三、我國網購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難點
1.網購食品質量難以保障,消費者維權困難
由于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文字、圖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對實際商品質量無從知曉。待收到商品后時常發現有腐敗變質、臨近或超過保質期、假品牌食品、甚至是“三無食品”等現象。因為要拆包才能發現質量問題,網購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換貨的困境。一旦消費者投訴,商家便以買家保存不當等理由拒絕賠償,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只好自己承擔經濟損失。
2.假冒偽劣食品難以控制,損害正規企業利益
由于網絡交易食品經營準入門檻較低,一些不法經營者獲得準入資格后,就假冒正規食品企業經銷商銷售冒牌食品、偽造名牌企業商標冒充綠色或有機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理低價擾亂正規食品銷售市場。他們在欺騙消費者的同時破壞了正規企業的聲譽與品牌形象,給企業和社會帶來很大危害。
3.網絡交易第三方監管困難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規定,互聯網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主體審查義務、管理義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然而,由于網絡交易跨地域性和虛擬的特點,使食品企業經營條件審查困難,加上網絡交易食品經營準入門檻偏低,相當一部分的網店是以家庭作坊為據點的網購食品生產商,很難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其生產環境、生產環節和生產人員的健康狀況以及食品安全認證情況,更令人堪憂,這些都為提供交易平臺的第三方監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
4.食品質量監督部門跨地域性執法困難
新《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這說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交易有共同監管的職責。但是,網絡食品交易以網絡為載體,有跨區域性或無境域性特點,導致以地域為基礎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存在職責劃分與管轄問題。并且,網絡交易中商家逃離了常態化的市場監管,使網絡監管執法過程中的固定證據難獲取,而電子證據取證又很容易滅失,也是監管的一個難點。
四、構建網絡交易中的食品溯源體系
1.建立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
信息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建立獨立于網絡交易服務平臺之外的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不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全面負責網銷食品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與相關系統信息對接及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監管。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導入系統,為消費者提供公開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詢系統。生產者、經營者等將食品的生產、加工、運輸、貯存及銷售過程中的所有信息進行記錄,導入信息監管平臺。信息監管平臺要求食品供應鏈上各參與方必須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與監督。經信息監管平臺審查,食品溯源信息完整真實,并符合國家安全指標的,信息監管平臺進行合格標記。對標記后的商品,由信息監管平臺提交給網絡交易服務平臺,經其審核通過后可以在該網上銷售。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從源頭阻止了不合規企業經營者進入市場。同時信息監管平臺將食品安全溯源系統與網絡交易系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對接,消費者在收到網購食品后可以通過食品安全溯源查詢系統清楚地了解到該商品的詳細信息,并通過“查詢正確”和“查詢不符”兩個按鈕,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網絡交易系統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決定是否付款,對問題產品企業進行檢查和處罰,保證了食品從產至銷的全過程質量安全可追溯,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與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溯源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立法,但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已經明確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級地方政府可以以新《食品安全法》為支持,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溯源的內容與規范,明晰各級組織的職責與范圍,細化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任務與責任,建立起權責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管理制度。司法部門應以實際案件為依據,查找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漏洞與隱患,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針對食品安全溯源領域管理不完善、溯源困難及網銷食品監管復雜等問題,細化法律法規,建立起與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相適應的、相匹配的、互相補充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定,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嚴肅性與強制力。
3.推行RFID技術的應用
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在國外建立的較早,特別是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被廣泛應用。我國食品安全溯源理論雖然起步較晚,但已有了很好的開端。比如上海構建了“上海食用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北京市有蔬菜質量安全溯源系統,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特別是2010年在廣州亞運會清真食品追蹤溯源體系中運用RFID技術,實現了清真食品追蹤溯源項目路徑上供應鏈信息環節無縫對接。借鑒這些成功的經驗與技術,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可以推廣RFID技術應用,提供與食品供應鏈終端參與者對接的信息平臺,便于食品溯源信息導入系統。而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等只需添置RFID識別設備,即可完成食品信息的輸入,既方便快捷,又不會大幅增加生產經營成本。消費者收到商品后,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電話等手段進行查詢和信息檢驗。特別是物聯網為這一應用得以實現提供了有效的技術途徑。
4.建立網絡食品經營企業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本質上就是信息管理系統,需要確保信息的完整性與傳遞的連續性。在食品供應鏈中,各參與方必須將與食品及其屬性相關的各種有效信息進行標識后,及時傳遞給下一個參與方,且保證后者能夠正常應用傳遞的數據信息。在此系統中,信息的真實有效是關鍵。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將各參與方導入的食品信息保存,并據此建立各參與企業的信用檔案。一方面,作為食品安全溯源體系識別和追蹤的基礎信息來源,一旦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發生,可以追溯和召回產品,及時阻斷問題產品流向社會;另一方面,追溯食品“從源頭到餐桌”過程中各環節全部信息,從而可以追究相應環節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也將進一步加強各參與企業的自律性,為食品安全加碼。
5.開放公眾查詢,拓展社會監督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難以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消費終端信息不易采集,但食品的網絡交易可以解決這個難題。消費者通過網絡采購食品,他們的自然信息就留在了交易系統中。通過信息對接,食品安全溯源系統也就保留了終端消費者的信息。并且消費者收到商品在確認收貨之前,必須在食品安全溯源系統中查詢該食品的信息,與食品包裝上標簽信息和實物進行對照,信息無誤且質量未發現問題,點擊“查詢正確”按鈕,通過鏈接轉至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確認收貨,網絡交易服務平臺向賣家付款。如果經對照發現該食品的實物信息與溯源系統中信息不符,或是發現質量問題則點擊“查詢不符”按鈕中止付款,并將溯源信息截圖與問題食品照片提交給信息監管平臺。信息監管平臺將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核實消費者訴求信息,同時向食品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檢查經營者生產及經營條件的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投訴單位進行檢查。如果屬于個別食品問題,則買家拒絕付款,并由賣家承擔相應賠償;如果屬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整體條件不合格,則關停該企業,取消其生產與經營資格。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將公開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幫助消費者取得損害賠償,保護消費者權益,實現了消費者直接參與食品質量監督。同時,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建立開放型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公眾和社會各單位、團體均可在注冊后查詢到食品產、供、銷等完整信息,將此系統與同時將此信息系統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工商管理系統等進行對接,資源共享,將便于他們對食品企業的資質審查、產品抽檢、日常檢查、投訴處理、行政處罰、誠信記錄等業務執行,拓寬了社會監督的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網絡交易快速發展的今天,利用物聯網技術整合食品產業鏈數據信息,構建網絡交易中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可以使網絡終端消費者直接參與食品質量監管,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進一步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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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幾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出現,從而引起了人民對食品安全的極大關注。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人民對新的食品安全的認知還是遠遠不夠的,如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貧乏,生產者為追求利益,不惜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和分析檢測技術的水平低等導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1、食品安全的概論
1.1食品安全的認知
國際食品衛生法典委員會(CAC)對食品安全的定義是:消費者在攝入食品時,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質,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應或潛在疾病的危險性。在我國,食品安全一般理解為食品(食物)的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和消費等活動中符合強制性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后代的隱患。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人體必需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
2、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2.1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形成的原因
人們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不夠重視,我國人民日常的飲食安排,存在著一些缺陷。同時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濫用食品添加劑、化學成分,使用劣質原料。這些并不是因為科技落后,而是因為部分生產者素質較低,衛生意識淡薄,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生產規章制度來執行等,都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發生。
3、食品分析檢測技術
3.1微波消解(輔助萃取)技術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怎樣準確測定食品樣品中的微量或痕量元素呢?關鍵是樣品的前處理,因樣品的前處理直接影響分析結果的精密度和準確度。
微波消解法,它結合了高溫消解和微波快速加熱兩面性能。此方法具有加熱速度快且均勻,無滯后效應,消解時間短只需幾分鐘至幾十分鐘,溶劑用量少且沒有蒸發損失,一般只需5-10ml,避免有害氣體排放,樣品采用密閉消解有效地減少了易揮發元素的損失等優點。
3.2食品分析中常用的檢測技術
3.2.1近紅外光譜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近紅外光是指介于可見光和中紅外光之間的電磁波,波長范圍是700-2500nm,一般有機物在該區的近紅外光譜吸收主要是含氫基團(OH,CH,NH,SH,PH)等的倍頻和合頻吸收[7]。近紅外光譜常用的測量技術有透射法、漫反射法和反射透射法,近紅外光線可以穿透許多透明材料,因此,無需打開玻璃瓶蓋,可以直接對玻璃瓶內的物品進行測量,極適合于生產過程和惡劣環境下的樣品分析等等。
3.2.2生物酶法和免疫分析技術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
生物酶不僅在食品發酵工業中應用廣泛,而且還在食品檢測技術中有著一定的作用。如在國際果汁市場中,蘋果汁是僅次于橙汁的第二大果汁產品,蘋果汁中添加蘋果酸是比較常見的摻假象。免疫分析主要是利用抗體能夠與相應抗原及半抗原發生自發的、高選擇性的特異性結合這一性質,通過將特定抗體(或抗原)作為選擇性試劑來對相應待測抗原(或抗體)進行分析測定的方法。
4、結論
就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來看,食品安全存在著如下問題:消費者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認識不夠;生產者對《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不夠重視;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檢測技術水平落后等。
基于這個問題監管部門采用一些新的檢測技術是必要的,如近紅外光譜、原子熒光、免疫分析技術等在食品分析中的應用。新的檢測技術縮短了分析時間、提高了分析的靈敏度、實現了在線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多種組分同時進行分析等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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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承擔之國際化延伸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雇員、社會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
(一)國際法對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許多國際法律文件都專門規定了如何實現私人的權利,因而跨國公司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現實性重新被審視。如果跨國公司可以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那么其也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國際公約中的企業社會責任會通過間接調整的手段對跨國企業進行法律規制。近年來,不少跨國公司不僅在內部制定和推行社會責任標準,還要求其在全球各國的供應商和合約工廠遵守社會責任標準,作為今后繼續采購合約的一個必要條件,從而迅速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擴散到了生產制造基地的發展中國家。印尼、泰國、越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也先后成為該運動的焦點。近年來發達國家逐漸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加大關注力度,對發展中國家所存在的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提出質疑,并嘗試將社會責任標準引入WTO 的談判框架中。
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的國際法規則主要體現在國際公約或文件中,其分成兩大類:一類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締約主體為主權國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等,該類公約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另一類為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直接調整跨國公司的行為,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OECD多國企業指南》、《全球契約》等。
(二)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式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但該標準屬于自愿性標準,世界各國及各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主選擇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術內容強調組織遵紀守法、尊重人權、關心員工、保護消費者、熱心社會公益、關愛環境,為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做貢獻等。跨國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導者和主要體現者,從跨國公司的原創地到投資東道國,從單一市場走向全球市場,跨國公司已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的主導力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資本跨國運作的情況下,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能力處理好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英國勞動法院法官、華威大學法學院Alan.C.Neal教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理念,在這種理念之下公司決定采取自愿的行動來為社會做貢獻。它是高于法律的行為,是自愿的行為,也是企業應當如何經營的問題,而不是企業經營核心活動的附加選擇。現行的國際法規范的軟法性導致了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遲緩,對西方企業而言,公司治理和企業公民是其關注的首要對象;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納稅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標,因此,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應加強合作,共同簽署國際條約,共同規制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與一體化,促進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
二、食品安全體系之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一)西方國家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在歐美,很多國家已經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監管體系。美國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與藥品法》和《聯邦肉類檢驗法》開創了美國聯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隨后又頒布了食品質量保障法規以及多項管理機構所應遵循的程序性法規;英國政府除了直接干預和進行立法管制之外,還與企業聯合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項目;而歐盟的食品質量安全法以“從農場到餐桌”一體化過程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規范,尤其是2000年通過的《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了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別強調關于食品安全的國際合作問題。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從2008年法國嬰幼兒乳品受沙門氏菌污染再到當年的愛爾蘭豬肉事件,歐盟國家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歐盟雖然實施了《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但各成員國主要還是按照各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進行處置。歐盟委員會由于職權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實際上也無法采取任何實質性措施,導致歐盟內部各成員國標準不同,互相矛盾。但無可否認的是,美國和歐盟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依然存在很多優勢:美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機構包括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USDA)和美國國家環境保護機構(EPA)。歐洲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局為歐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其技術含量指數高,以公開性、透明性、科學性和嚴格性為特征的權威機構,對歐盟各政府與公民高度負責地進行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和監管。
(二)中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我國制定并實施了《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和《農業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公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懲罰力度,有助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感的增強。但這些法律對食品質量僅涵蓋了概括性的規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國家那樣的在生產、加工和流通各個環節都能有效規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該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弱了跨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動力,導致了跨國公司食品安全事件頻發。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2008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中國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個“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標簽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還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食品生產和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認證過程和檢查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紛紛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力度。國家工商總局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流通的監管力度,尤其是對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假冒產品的監管。2012年12月4日,第五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際研討會的召開使跨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與日俱增,食品安全監管跨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由于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級管理問題,使得二者間職能相互沖突。因此,要加大國內監管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跨國企業社會責任之“雙重標準”引發食品安全危機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貿易措施如關稅配額等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趨削弱,而以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與日俱增。國際消費者聯合會主席瑪麗蓮娜·拉扎里尼認為,基于跨國食品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應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在不同國家拒絕采用不同的食品標準,即雙重和多重標準,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發達國家的標準會高于發展中國家,但作為跨國企業不應實施雙重標準,這也是其社會責任之所在。而如今頻發的食品安全雙重標準事件,如印度的“可口可樂”事件、某些品牌食品在歐洲市場承諾不使用轉基因原料,但在中國市場卻大肆銷售轉基因食品……等,跨國企業食品安全與社會責任的關系如何嫁接令人深思。
三、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構建之路徑
(一)在國際法層次上,WTO法律體系框架下應增設締約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義務
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及其四個附件組成,WTO諸邊協議項下兩個專門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與《國際牛肉協議》規定了食品安全、動物和植物健康與安全以及總體的產品標準。除此之外,WTO諸邊協議附件之一《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涉及食品安全。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全體WTO成員都應簽署WTO框架下的所有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后,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被稱為諸邊協議。因此,這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諸邊協議僅對簽署方有效力,而且WTO各成員國可自愿選擇參加。WTO諸邊協議允許各國制訂自己的標準,但其限于在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與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并且不得在情況相同或近似的國家之間進行隨意的、不公正的歧視。諸邊協議還允許使用不同標準和方法檢驗產品。如果出口國能夠證明其適用于出口的措施達到進口國保護健康的相同水平,則進口國就應接受出口國的標準和方法。但恰恰就是技術法規和標準對于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對于跨國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質量也具有關鍵性的控制作用,因而各國消費者的食品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因此,基于對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法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性,保證人類的生命安全,應當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將諸邊協議中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協議增加法律的強制約束力,也就是改變其軟法的特征,強制要求WTO各成員國(截止2012年10月,共158個成員國)有簽署的義務,促進各成員國督促本國的跨國企業履行WTO食品安全協議下的一系列義務,提高食品安全,這也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精神,即保護和促進人類的生命健康;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制訂涉及食品安全與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多邊規則,對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進行約束和規制。
(二)在國際合作層面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建立雙邊合作機制
全球化的食品安全問題已不局限于一國境內,其與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息息相關。
首先,從發展中國家來看,中國近些年來已與美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簽署了關于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這些備忘錄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履行關于食品貿易中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通報義務;二是建立雙方管理人員及技術專家間的交流平臺;三是履行進口食品檢驗監管的法律制度變化通報義務;四是共同打擊非法進出口食品行為。但從總體來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這種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的建立數量較少,缺乏廣泛性,因此,國際食品安全協會要督促發達國家積極履行這一道德義務。
其次,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國際食品安全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力度,以此提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各國應積極加入GFSI(即全球食品安全倡議組織),其為全球性的利益相關團體平臺,能填補公共與私營標準中的空白領域,并建立從科學到商業、從農場到餐桌、從私營企業到公共部門之間的聯系并授權給所有食品安全和利益相關者。通過加入GFSI,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理念可以傳導給發展中國家,以促進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化,提高食品質量。
(三)加強國際間的知識產權合作,增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觀念
眾所周知,跨國企業既是知識產權的主要創造者和使用者,也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因此,企業應擔負起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責任,創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社會責任的支撐,一個合理而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防御體系的存在,將為營造高質量的食品安全體系提供切實的保障。如今,各國食品安全執法效率的最大障礙依然是缺乏知識產權的有利保護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濫現象的大量存在。從國際公約角度而言,2001年在多哈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于知識產權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 該協議提出應修改TRIPS協議,以便于國際社會解決公共健康問題。2005年,在我國香港地區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修改了TRIPS協議,但該協議都是概括性的、指導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當務之急是通過締結知識產權條約的 形式,加強國家間的知識產權合作,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信息的互相通報義務,以及對締約國跨國食品企業違反義務的懲罰機制,以法律的強制手段來增強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念,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體系。
(四)在國內法層次上,建立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機制
首先,各國均應建立食品安全強制可追溯制度,包括規定具體的可追溯期以及履歷信息,可追溯的深度從生產者組織到單個生產者;各國應參照歐盟的RASFF建立食品快速預警系統,該制度能迅速發現食品安全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減少風險事件的惡性后果,最終給予消費者高水準的食品安全保障;各國應參照美國、歐盟的做法,在法律上規定跨國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體系,并且制定適合于各國具體情況的、按行業區分的HACCP實施指南,以及建立一套評價和認證嬰幼兒跨國食品企業的HACCP制度準則,制訂有特色的食品加工安全評估和危害控制法規。
其次,各國要加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強調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要兼顧人類的生命安全,并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消費者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各個法律條款彼此有機聯系構成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再次,各國應引入風險評估制度,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而且該風險評估必須建立在有效的監測制度基礎之上;在安全性檢測方面,則采用全球各個國家都認可的SGS認證;在品質檢測方面,各國應從法律上規制跨國食品企業與全球頂尖的品質檢測第三方獨立機構——美國BV國際檢驗集團合作,以法律強制力要求其履行社會責任,從而提高食品安全度。
最后,各國應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各國可以參考歐盟的做法,不僅對食品安全監管實行集中管理模式,而且決策部門、管理部門與風險部門應采取分權治理模式,以此作為食品安全體系的基礎性支撐。為了促使跨國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提供高質量的食品,各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食品生產者即跨國企業歸入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者范圍,即跨國企業不僅作為食品安全的被管理者,也應成為管理者。雙重身份不僅有助于跨國企業參與各項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積極、有效地實施各項指令,如HACCP標準等,而且有助于其社會責任的高質量履行,從而建立高層次的食品安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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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7-105 -03
一、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規標準體系亟需完善
(一)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乳制品食品安全事件
近年來,我國乳制品領域發生了許多食品安全問題。比如,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成為了壓倒中國乳制品表面祥和繁榮假象的最后一根稻草,乳品問題逐一暴露在人們面前。很多食用三鹿奶粉的嬰兒被發現患有腎結石,調查后發現三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因此事入院的嬰幼兒有10000余個,治愈出院的僅有1000多例,僅為患病人數的十分之一。隨后,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檢測報告中, 蒙牛、圣元、光明等國內知名品牌均被揭底,存在三聚氰胺嚴重超標問題,抽檢的175家企業66家已停產。這不僅是對我國商業信譽的一次重創,也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國際形象。
2013年11月,大陸民眾所熟知的臺灣味全、統一等品牌的鮮奶中檢出殘留抗生素,而此等殘留用藥不屬于當地“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容許的藥品。
2014年臺灣味全再次牽涉到“地溝油”事件,味全236家上游經銷商、加工制造者以及937家下游生產商,共139項產品被卷入了問題油事件。味全旗下多種產品下架,被處以巨額罰款。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簡愛華表示:“味全屢次出現問題油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問題,表明企業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了對產品質量的嚴格管控,而食品安全事件最終會拖累味全自身,對其品牌以及業績都會有所傷害。”①
(二)我國乳制品標準主要問題分析
乳制品行業一直陷于質量安全風波之中,而且食品安全的主體不僅僅有個體條件不佳的小企業、非法經營商,更是逐漸蔓延到全國性的大型乳制品企業。以上文提到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此案成為我國乳業發展的重大轉折點,一方面重創了國內乳制品品牌,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對乳制品行業監管的漏洞,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改革。
(三)我國乳制品標準面臨的挑戰
上述事件直接引發了乳制品大量進口、奶剩等問題。這不僅對我國國內的乳制品行業帶來一系列壓力,還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帶來諸多挑戰。
第一,我國乳制品標準和國外乳制品標準出入甚多。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中的限定有嚴格于國外之處,會導致國外的合格商品無法進口到我國;抑或是國外的標準更加嚴格細致,我國未對此做出規定或者即使有相關標準國內企業也難以達到此標準。
第二,各個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限定和標準規定不一致。有的國家會在食品中加入添加劑以獲得更好的口味與外觀,而這種食品添加劑在進口國有可能是被禁止的,或者用量的限制較之出口國更為嚴格。以我國為例,“金箔”在2015年以前在我國一直是嚴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劑之一,但在日本、印度卻允許添加。
二、我國乳制品標準無法滿足我國需要
(一)我國國民對于乳制品品質(蛋白質、菌群種數等)的需求
我們采用調查問卷的方式,隨機采樣了三百多位群眾,了解我國國民對乳制品的需求。我們通過對問卷結果的分析,大致得出下面兩個關于我國國民對乳制品品質需求的結論。
首先,國民對于發酵乳、巴氏殺菌乳和調制乳更為關心。根據對受訪者經常購買的乳制品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中36%選擇了調制乳,超過50%的受訪者選擇了巴氏殺菌乳,而選擇發酵乳的人數則將近70%。而對于其他乳制品例如干酪、生乳等勾選的受訪者相對較少。我們承認這樣的調查結果跟我們的受訪對象年齡普遍較為年輕有關,但還是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我們大致可以從調查結果中看出,在國民的日常生活中,牛奶、酸奶以及各類果味乳制品占了較大的比例,購買奶粉的人數并沒有我們起初預想的多,而且大部分購買奶粉的人為中年人,經過進一步調查得知他們多數為自己家中的嬰幼兒、青少年或者老年人購買奶粉。
其次,國民對于乳制品中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等含量要求多。國民對于我國乳制品中可能會含有的一些有害物質并不了解或者關心度不夠,僅僅是泛泛地認為沒有食品添加劑的乳制品質量有保證。但事實上,正常的食品添加劑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國只有列入到《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名單中的產品才可以被稱之為食品添加劑,除此之外均稱為非法添加物。其二,國民還是會選擇蛋白質和鈣、納等其他微量元素含量較高的的乳制品,來補充營養。但實際上,乳制品包裝盒上面標注的相關營養元素的含量所述否準確真實我們并不知道,并且近年來對于乳制品中蛋白質含量測算方法也越來越多,一些測試方法并不能將真實的蛋白質含量測試出來,這就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食品安全隱患。
(二)國現有乳制品品質不能滿足我國國民需求
首先,國民對我國乳制品安全缺乏信心。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置了“如果不考慮價格因素您最傾向于購買哪個國家的乳制品?”這一問題來了解國民對于我國乳制品和進口乳制品的態度。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中有63%的人偏向選擇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乳制品,他們給出的理由是“奶源好”“質量有保證”“名氣響”等。國民認為進口奶粉不管在包裝上還是在品質上都明顯優于國產奶粉。
其次,乳制品標準在我國國民中普及度不夠。在問卷調查中,我們發現有數量高達77%的受訪者并不清楚我國現有的乳制品標準,22%的受訪者只是聽說過,清楚了解我國乳制品標準的僅有1人。甚至有調查者在不滿意我國現有乳制品標準的理由中填寫了“相關標準普及度不夠,不清楚具體標準”。由此可見,乳制品標準在我國的普及度遠遠不夠。試想消費者在不了解我國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如何放心購買市場上良莠不齊的各類乳制品呢?所以,我們認為政府和相關組織應當大力宣傳和普及乳制品標準,更好地聽取和吸收大眾的利益訴求和意見建議,來完善現有的乳制品安全生產監督體制機制,從而進一步推進乳制品標準的優化。
三、對我國乳制品標準中存在的問題的建議
(一)加大對乳制品衛生標準的研究力度,建設乳制品安全標準分級制度
第一,對于嬰幼兒而言,奶粉的營養含量標準顯得尤為重要。由于嬰兒的主要營養攝取來自于母乳和其他乳粉,但一些母親由于乳汁不夠或因身體等各種原因無法哺乳,乳粉占嬰幼兒飲食結構的比例越來越大,所以乳粉的營養成分含量直接關系到嬰兒的健康。我國近年來的食品安全問題中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影響巨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奶粉中三聚氰胺的超標導致了將近四萬嬰兒的健康受到威脅。所以嬰幼兒的乳粉標準制定中對于一些對嬰幼兒身體有害的微量元素和食品添加劑應該嚴格限定。
第二,對于青少年而言,由于他們正處于青春期的快速成長階段,家長們通常會選擇蛋白質和鈣含量較高的乳制品給孩子們補充營養,幫助其骨骼增長。而對于老年人而言,子女通常也會為其選擇鈣含量較高的乳制品,預防骨質疏松等疾病。但由于該類產品目前尚無統一的國家或行業標準,都是由企業自行制訂企業標準,產品質量相差懸殊。所以對于青少年和中老年乳制品標準的制定勢在必行。我們認為,應當根據青少年人和老年人的特別需求,尤其是對乳制品中鈣含量的需求,制定相關的國家統一標準。這樣,消費者在購買相關乳制品時才能有所參考,更加放心。
第三,對于成年人而言,他們通常根據自身身體情況不同、需要補充的營養不同來選擇適合自己的乳制品。例如成人乳制品中通常會含有益生菌,從而促進酶解作用,使蛋白質、脂肪及糖分解,有利于消化吸收。經過市場調查,我們發現如今市場上流通的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種類繁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3年第3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中所列舉的益生菌種類有:兩岐雙岐桿菌、嬰兒雙岐桿菌、長雙岐桿菌、短雙岐桿菌、青春雙岐桿菌、保加利亞乳桿菌、嗜酸乳桿菌、干酪乳桿菌干酪亞種、嗜熱鏈球菌、羅伊氏乳桿菌。但我們難以從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包裝上明確得知其含有的益生菌種類,這也是令人擔心的一個方面。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完善對益生菌等其他菌種的國家統一標準的制定。
此外,經過問卷調查,我們發現,年齡在20~40歲之間的女性在選擇發酵乳和乳粉時,通常會選擇脂肪含量較低的產品,有些調查對象甚至明確表示會選擇購買脫脂和零脂乳制品。但是問題在于,如今市場上流通的脫脂的乳制品樣式各異,并沒有統一的具體標準。并且,我們認為,由于低脂肪含量對特定人群可能會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對于零脂標準的認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
首先,要建立一個統管全局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如美國所建立的食品安全。在我國可以合并現有食品監管的相關部門,將商檢、質檢、衛生、工商、農業等執法部門承擔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合并,由統一部門對食品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管。
其次,成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充分發揮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獨立、客觀的優勢,同時能夠彌補政府監管的不足,提高執法效率。設立第三方檢測機構有利于利用分散在各個省市的科學研究所的資源進行整合,提升乳制品檢驗工作的水平和專業化程度。使乳制品市場更加規范化,提升乳制品在國民心中的滿意度。
(三)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技術支持系統
建立食品安全技術支持系統有利于更好地為我國食品安全體系服務。不僅要提升我國乳制品安全檢測的硬件設施,更要提升相關科技產能建設。我國應當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食品檢測技術,并完善我國目前的乳制品檢測科技。應當在國內適當地方建立乳制品生產監測點,使監測點所收集的樣本代表全國的平均水平。通過定期對乳制品生產廠家檢測,以保證將各類不達標乳制品扼殺在搖籃里。
(四)建立危險性評估技術,推動誠信市場建設
政府要建立危險性評估技術以及推動市場誠信體系建立。我國加入WTO以后食品安全規范標準等要與國際接軌。在保護我國人民健康的前提下應制定相應對策。將我國乳制品衛生標準體系及其技術內容與國際組織標準及美國日本歐盟等主要國家的標準進行比較研究,通過風險分析提出與乳制品安全控制相關的風險分析指南,進一步完善我國乳制品標準體系,生產老百姓放心購買的乳制品,推動建立誠信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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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制
一、刑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
我們查看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刑法條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時,可以發現刑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并沒有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嚴格,只有在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時,才認為是違反刑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因為刑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的屏障,如果只是沒有營養,而沒有對人體造成損害也沒有造成損害的威脅時是不應當認定為刑法的食品安全,因此,刑法中對應的食品安全應當禁止食品無毒無害。
二、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特點
近幾年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備受關注的食品事件,從瘦肉精,地溝油,毒膠囊,到老酸奶,毒生姜,接著便是病死豬肉,假羊肉事件。無論是哪一個,一出來無不成為焦點,為人們所談論,而這些卻僅僅只是被媒體爆料,被百姓所發現的一部分,另外肯定不可否認還存在許多我們沒有發現的事件,不知道下次我們又會聽到怎樣的消息。現在關于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了一個沉重的話題。
在2013年5月3日,兩高公布了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時間內,全國法院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分別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52人、101人、446人。審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別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110人、320人、1059人;共計的案件為1533件,生效判決的人數為2088人這說明了現在法院審理有關食品安全的數量的上升,更說明現在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數量的增加,也同樣可以看出國家對打擊食品安全的力度加大。
而根據媒體對有關食品安全案件的報道可知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點:一是犯罪規模大。現在一個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絕對不是一個環節出了問題,而是每個環節都有隱患,從食品的最初加工,到最后銷售到顧客手中,都是環環相扣的,每個環節都有其獨有的路徑并形成系統的規模,以食品最初的加工為例,許多新聞媒體進行暗訪時就發現,其實進行加工的并不是一家、兩家,有時一個村都在加工一個食品。二是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就最近兩高會上公布的數據就可知,審結的案件達到數百件,生效判決的人數就已達到數千人,并且從生產加工到銷售所涉的金額加起來也肯定是一個令人驚訝的數字,而這些還僅僅只是移交審判機關審決的案件。三是新型添加劑屢出不窮。我們可以發現每次出現的食品中的添加劑的名稱都不一樣,而且許多都是我們從未接觸過的,從染色劑到牛肉膏等等,在曝光都是之前聞所未聞的。四、危害對象廣,時間長。由于食品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所以銷售出去的不合格的食品,有可能出現在超市,也有可能出現在飯店,但最后一定是進入人們的飯桌,其銷售對象不特定,造成的影響極其廣泛;而且有的食品的危害時間很長,以毒奶粉為例,由于劣質奶粉的原因,出現了許多“大頭娃娃”,其需要治療的時間和療程太過長久,而且并不容易治愈,對孩子的影響可能就是一輩子。
三、我國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在97刑法時才正式出現在刑法之中,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并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此做出了新的修改,并且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的懲罰力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實可分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為行為人實施了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的行為,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延伸犯罪則與之相反,其并沒有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卻與之有著密切的聯系。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等。
在刑法修正(八)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較之前刑法的規定取消了拘禁和單處罰金的情形;刪除了罰金的計算方法,更加方便了罰金刑的適用;同時擴大了加重情節的范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則將衛生標準修改為安全標準;將食源性疾患修改為食源性疾病,降低了受害者的舉證難度;刪除了單處罰金的情形;其實,從食品的生產到銷售國家都有一個監管體系,監管人員有職責維護食品安全。近幾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監管人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八)還特別增加了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犯罪的專門規定,其實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完全可以規定在職務犯罪中,但是因此也可以看出此次刑法修改對民生的關注。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修正案減少適用死刑的情況下,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以對此罪處以死刑,既增加了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威懾力,也說明嚴懲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的加大。
四、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缺陷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具體適用罰金的計算方法,這樣一來,應以什么為基準來計算罰金的數額才可行,法官如何才能在盡量多的案件中達到平衡。其次,如何讓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情節特別嚴重。其他嚴重情節和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加重刑。其處罰力度更大,而怎樣區分什么是基本情節,如何才是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怎樣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如何在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又保護行為人的權利。
五、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條文解釋的新規定
2013年5月3日,兩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有關的條文進行修改后,所作出的解釋,其中對當初所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彌補,適用的情節規定更加具體。其主要體現有:
經濟發展水平處于低階段時國民收入與國民幸福水平具有正相關性,而國民收入達到了一定臨界閾值后其正相關性就會越來越小,因此必須更加注重通過和諧關系的建立提升國民幸福的支撐力。
一、構建六大和諧關系
1.以黨風廉政建設為重點構建和諧干群關系。黨風正則干群和。促進干群關系和諧,必須整飭干部作風。當前,一些干部宗旨意識淡化、形式主義嚴重、鋪張之風盛行,嚴重損害著黨的形象。因此,構建和諧干群關系必須著眼于黨風政風建設這一凝聚民心的關鍵問題。要重點加強干部的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建設,使其成為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模范;要強化警示教育,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使干部受到震懾而不敢違規;要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形成部門、單位間相互監督的格局;要強力推行政務公開,擴大群眾的知情權;要擴展監督渠道,形成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組織監督的合力。
2.以維護職工權益為重點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一要營造輿論氛圍,利用傳媒廣為宣傳,引導經營者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義,促其主動改善用工環境,自覺維護員工的利益。二要強化合同制度,一絲不茍地落實《勞動法》,努力實現有勞動關系必簽勞動合同的目標。當前,推行勞動合同的重點應放在建筑、運輸、服務等行業的私營企業,通過加大處罰力度等手段,盡快擴大簽訂勞動合同的覆蓋面。三要完善分配機制,適時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進定員定額工作,建立按時支付工資的長效機制。同時要完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人工成本信息等機制,強化對壟斷性行業收入分配的監管。四要發揮調解作用,充分發揮政府和區域、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形成內部、行業、仲裁三位一體的調解體系。要推動用工單位群團組織的建立,充分發揮其在集體協商、職工維權方面的作用。總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
3.以健全共建機制為重點構建和諧軍民關系。我省的軍民關系基礎良好,但僅有基礎遠遠不夠,必須針對新形勢下的新情況、新特點,進一步發揮軍地雙方優勢,廣泛開展物資扶助、技術扶持、知識扶教等活動,把軍民關系納入和諧社會評價體系,增加指標權重,有計劃地指導社會各單位與駐地部隊建立長期共建關系,完善各種規章制度,保障和諧軍民關系的規范化。
4.以搭建互動平臺為重點構建和諧鄰里關系。鄰里和諧的基礎在社區。要指導社區完善規章,通過制度規范居民行為。要充分發揮街區文化陣地作用,通過編唱“和諧詩歌”、佩戴“和諧標志”、栽種“和睦樹苗”、互贈“鄰里卡片”、舉辦“鄰里節慶”等活動,鼓勵居民主動交往,用文化增進感情,形成鄰里大和諧的局面。
5.以改進醫德醫風為重點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要從教育入手,增強醫務人員以患者為中心的意識,引導醫患雙方相互溝通、化解矛盾。要嚴格落實醫德醫風方面的規章制度,特別是事關醫療質量和安全的核心制度,主要有首診負責制、三級醫師查房制、分級護理制、疑難病例討論制以及危重患者優先搶救制等。要著力增加收費透明度,讓患者對醫療費用明明白白。要建立個人向科室、科室向醫院、醫院向社會的三級承諾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衛生行政部門要強化監管力度,對于違諾者毫不留情地公開處理。
6.以促進民主平等為重點構建和諧師生關系。和諧師生關系的關鍵在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從知識的傳授者轉變為活動的組織者、引導者;要尊重學生的建議權、選擇權,以寬容的心態對待后進學生;要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積極探索師生互動交流渠道;要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研究,掌握學生的心理特征、個性差異、興趣愛好以及家庭狀況、教育背景、成長環境和交友情況,努力塑造學生的健康心理,為和諧管理奠定基礎。
二、提升六項幸福支撐能力
1.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提升百姓安居支撐能力。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立有效審核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嚴格限制經濟適用房的流通;要轉變供給模式,變“建新”為主為“建新”“挖舊”并舉,以出售為主變為出售和出租并舉,保證經濟適用房的供應;要建立廉租房供應體系,擴大廉租房覆蓋范圍,拓寬廉租房建設融資渠道,建立財政撥款、公積金增殖、直管公房出售、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機制。在此基礎上,鼓勵房地產商開發廉租房、參與公共住房建設;要有效配置資源,消化空置商品房,盤活住房市場;要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統一核定標準,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利息收支、投資收益的增殖情況,形成公積金社會監管體制。
2.強化食品衛生監管,提升食品安全支撐能力。針對現行法規存在的不足,應制定地方性補充法規,完善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形成政府主抓、企業管理、民眾參與的食品安全管理格局。應設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協調質檢、衛生、工商、公安、食藥檢、農業等部門綜合監管,打破部門、行業和區域界線,形成布局合理的食品安全檢測鏈條。同時要強化社會監督,聘請信息員、監督員,拓展違法案件知情報案渠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重點定期組織食品監管走訪,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3.深化醫療制度改革,提升醫療保障支撐能力。醫療保障是幸福指標體系的重要內容,必須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社會醫療救助為基本內容,商業醫療保險和單位醫療保險(含農村合作醫療)為補充的多層次醫保體系。制定統籌和保障體系時,要綜合考慮不同階層、不同群體間的收入差異,確定彈性繳費標準,著力解決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問題。要加快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步伐,設立離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根據離退休人員的實際收入確定基本保障線。要發展商業醫療保險,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補助機制,切實解決因病致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