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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由五個相互關聯的要素組成,即包括管理監督與控制文化、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職責劃分、信息與交流、監管活動和錯誤糾正。結合管理學的一般原理,可以通俗、簡潔地把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因素概括為五個,即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監督管理。如果將內部控制視為一個“系統”,則更能真切地反映內部控制是有特定構成要素、各要素之間、要素與整體、整體與環境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有明確的目標,有特定功能的系統本質;同時,強調內部控制的系統性還在于防止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內部控制的各構成要素,將內部控制的各構成要素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發揮內部控制的整體功能。
從組成內部控制系統各要素的關系看,(1)內部控制環境是整個系統的基礎,是影響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作用發揮的各種內部因素,表現為銀行管理者對內部控制的態度以及經營風格、從決策層到作業層的每個層次都有明確職責分工的組織結構、獨立于銀行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監事會和審計稽核機關的機構、監管當局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支持程度的外部影響等方面;(2)風險識別與評估旨在發現和計量商業銀行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為控制活動指明了具體的方向,內部控制最重要的目的也是在此。所以,商業銀行在構建內部控制機制時,必須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并將其納入到有效的內部控制之中,保證有充分的程序和資源來進行風險評估。同時,還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及條件做出反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加以可能的修改,及時涵蓋任何新的或以前未進行控制的風險。(3)控制活動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是具體實施內部控制的過程,這些活動包括審批、授權、核實、會計控制、資產保全及其職責分工等。控制活動通常包括三個因素:制定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執行這些規章制度程序;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按照報告程序的規定及時反饋,并督促其采取糾正措施。(4)信息與交流為各個要素的溝通,引導內部控制系統有效運行,確保控制目標的實現提供支持。商業銀行內部信息系統包括反映經營管理狀況、遵循相關法規制度的情況、財務報表資料的情況,也包括反映外部環境、提供決策支持的各種信息等。這些信息應當及時可靠并具有連續性,此外,有效的交流對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同樣也是必不可少的。(5)監督管理是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業務部門對內部控制的管理監督以及內部審計稽核部門或外部監管機構的再監督、再評價與糾正偏差活動的總稱,處于內部控制系統的最頂層。一般在下列方面提供監督服務:評估管理制度的效率和效果,評估資產風險,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查驗經濟交易的合規性與合法性。
隨著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推進,我國商業銀行越來越感到強化控制的重要性,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先后出臺了許多內部管理措施和文件。伴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內部管理不善、風險未得到很好的控制而引發的違法犯罪事件屢見不鮮,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估其數。而與此同時,內部控制的理論和實踐在國際上已經取得很大的發展。1992年,美國coso《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報告;199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框架建議的十三項原則;2004年,coso在1992年《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報告的基礎上,結合《薩班斯—奧克斯法案》的相關要求,了《企業風險管理:總體框架》的研究報告。這一國際化趨勢引起了中國金融界特別是商業銀行的廣泛關注,開始在銀行業加大內部控制的推行力度,其中影響比較大的規范性文件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辦法》等,這些文件吸收了內部控制的國際先進理論成果,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現實狀況。
盡管在相關法規的要求和指引下,我國商業銀行在建立健全資金經營、信貸管理、財務核算、稽核監督等內部控制上逐漸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在制度設計和實施操作等問題上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內控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防范風險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內部控制的組織形式還不合理。從外部組織形式講,所有者缺位、產權不明、分支機構設置不經濟等問題比較嚴重;就內部組織機構而言,機構設置重疊、部門和崗位職責不清、相互之間信息互動不暢等現象也比較突出。(2)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監督制約機制。例如,有的商業銀行還沒有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有的商業銀行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重合,導致內部控制機制的喪失;有的股東大會及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3)內控制度不健全,不適應現代業務發展的需要。(4)內部控制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有的商業銀行作為對內部控制進行再控制的審計稽核部門直接接受行長的領導,工作不夠超脫,獨立性或權威性不夠,經常監督大多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查錯防漏、糾正違規、強化管理、控制風險的作用。(5)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對內部控制的評價與監督不夠。
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自身在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正確估價潛伏在業務經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其中,最主要的是:(1)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積極推進我國商業銀行股份制的改造或完善,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相互控制的公司治理結構,為內部控制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解決所有者缺位、產權不明、制衡機制失效等問題。(2)建立經濟、高效的分支機構網絡,解決內部控制機構重疊、控制效力低下、控制成本高等問題。(3)建立和完善董事會結構,確保董事會履行其受托職責。(4)強化監事會的建設,提高監事會對銀行經營管理的監督作用。核心應是:提高監事會成員的資格要求,應力求選擇那些具有正義感、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的人擔任監事;要確保監事會參與銀行經營管理決策的全過程,以便實施過程監督,并知曉經營管理情況,為更好地實施監督提供信息基礎。(5)改革內部審計稽核組織體制,按照獨立性原則,將對行長負責的審計稽核體制改為隸屬于董事會,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6)以資產質量、經營效益和風險狀況為核心,從新調整對各分支機構業務經營活動的授權授信權限和資源配置,撇棄以往的按規模大小或按人頭的多少分配資源的做法,以此塑造內部控制的激勵機制。(7)提高內部控制的效力和效率,加強以電腦為基(根)點、網絡為渠道的信息流通系統建設,增強內部控制信息的采集、交流,以此提高內部控制的效力和效率。
花旗銀行總裁沃爾特.維斯頓這樣說:“事實上銀行家從事的是管理風險的行業。簡單來說,這就是銀行業。”可謂一語道破天機,直擊問題要害。風險無處不在的市場經濟中,銀行因為承擔風險而生存和發展,銀行因為經營風險而精彩和繁榮。毫無疑問,未來銀行業的競爭將集中在風險管理能力上展開,內部風險控制能力成為銀行核心競爭力的核心元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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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005年)1995年到2005年間,在全球低碳轉型的大背景下,我國政府推行了若干制度,自上而下地開啟了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之路。1995年,由人民銀行的《關于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及《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起到了最初的引導作用,引導信貸資源流向低碳環保領域。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又進一步制定了企業的環保標準和要求,明確規定了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企業不予貸款。在這一階段,我國政府一方面受到國際上低碳經濟革命和發展低碳金融大趨勢的影響,另一方面出于解決國內各種環境問題的需要,發起了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但由于經驗不足、國內金融體系不完善、低碳意識不強等原因,導致這一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較為緩慢,碳金融市場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來。
(二)選擇以強制性制度變遷路徑為主
誘致性制度變遷路徑為輔的時期(2006年至今)2005年以后,我國政府繼續加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綠色信貸宏觀政策以及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政策。2008年,國內三家碳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相繼成立。在第二階段,強制性制度變遷仍然是主導,但與第一階段有所不同的是,各金融機構也開始加入到該輪“綠色革命”的浪潮之中,并陸續推出了“綠色信貸”、“低碳基金”等業務。有履約義務的企業開始尋求降低成本的路徑,比如通過碳交易、碳抵消、CDM項目等方式來降低履約成本。2014年7月,北京首個碳排放交易抵消項目———順義區碳匯造林一期項目在北京環交所正式掛牌,這意味著重點排放單位有了更多碳交易履約的方式。因此,在這一發展階段,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是以強制性變遷為主,誘致性變遷為輔的。
二、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特點及其導致的不足
(一)以強制性變遷方式為主
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在兩個階段都表現出以強制性制度變遷為主導的特征。首先,這會導致碳金融市場對政策有很強的依賴性,政策變化很容易引起市場波動,尤其是碳價的波動。而且,各政策之間若缺乏協調,反而會導致減排成本相對提高。其次,其他各方,包括履約企業、金融機構、環保機構和個人等民間團體處于被動地位,被動地接受既定的政策,他們的需求在制度上沒有完全體現出來。最后,政策具有移植性。我國在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試點時借鑒了EUETS的運行機制,但由于當時金融基礎設施不夠完善,金融生態也跟西方存在很大差異,因此難免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的路徑選擇以強制性變遷為主的原因在于:在開始階段,政府較民間團體更早認識到制度變遷的收益大于成本。面臨著減排承諾以及氣候變化的壓力,政府不得不強制進行二氧化碳控制。制定低碳政策、建立碳金融市場能夠使減排成本最小化。政府的最大收益在于通過制度變遷使宏觀資源配置的效率得到增進。此外,也能夠提升我國的國際形象。
(二)民間團體缺乏制度變遷積極性強制性變遷路徑
在碳金融市場建立初期是比較高效的,但過于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會導致民間團體的主體地位缺失。政府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把碳金融市場作為其履行國家職能及減排承諾的工具和手段,很容易導致碳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的僵化,缺乏應有的活力。履約企業則更多是出于規避行政處罰,被動地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金融中介機構普遍存在對碳金融工具的價值、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和交易規則等不熟悉的問題,市場上無論是產品數量、功能還是多樣性方面都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間團體制度變遷收益無法彌補成本,導致誘致性變遷缺乏發動力。對于民間團體而言,其獲取的收益是指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獲得的碳排放權,或通過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實現利潤。但在獲得這些收益的同時,企業也面臨著生產成本(包括購買排放權的成本)的增加。金融機構方面,用于開發碳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前期投入成本也比較大。因此,民間團體缺乏制度變遷動力。
(三)缺乏環境文化環境文化
在一個環境文化水平較高的社會里,人們對人與自然的關系有著科學的理解,他們認為不應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這種意識會漸漸融入到人們的生產生活中去,表現為在衡量生產生活優劣的標準中,有環境標準這一項。如果人們更愿意購買環保產品,投資環保型企業,則會提升環境資產在企業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那些低碳環保型企業在碳金融市場上更具有價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是以環境污染為代價的,“邊污染、邊治理”的方法已經難以為繼。另一方面,發展帶來的環境問題已經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然而,環保在更多時候只是喊喊口號,流于形式,大部分人仍未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如果僅在制度層面規定了碳排放權的價值,而這一價值卻未被大部分人接受,那么這一制度將失去有力的支撐。
三、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政策建議
自1995年提出“低碳政策”以來,我國碳金融市場就逐步走向完善。一個好的制度能讓我國碳金融市場早日完善,并起到降低減排成本及促進金融市場多元化的雙重作用。反之,將導致已經建立起來的碳金融體系陷入無序與停滯狀態。因此,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碳金融市場當下發展的路徑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課題。
(一)注重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適時轉換
在我國碳金融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過程中,政府長期以來占據主導地位,民間團體則處于被動地位,進入了以強制性制度變遷為主誘致制度性變遷為輔的路徑依賴。然而,任何一項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就要求我們要適時促進這兩者之間的轉換。2005年之后,由于之前政府對政策制定存在預期偏差,導致對國內碳金融市場產生“后發性”成本預期不足,致使新的制度安排偏離預期方向。在碳交易試點建立起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碳價不穩定,交易量也寥寥可數。原因在于政策沒有充分考慮到誘致性變遷主體的需求,使得誘致性變遷進度緩慢,二者之間沒有實現很好的銜接。另一方面,當履約企業、商業銀行等誘致性變遷主體發起誘致性制度變遷時,由于部分法律法規不完善、碳產品不明晰、監管落實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誘致性變遷成本加大,進而延緩了誘致性變遷的進度。因此,政府要保證規則透明、信息公開,使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運行有清晰認識;還應在政策頒布之后給予市場參與者一段時間讓其消化政策帶來的變化。在新時期,我國應注重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適時轉換,通過發揮二者的優勢,達到良性互補之效。
(二)培育誘致性變遷主體金融中介機構
以及履約企業等誘致性變遷主體的需求才是碳金融市場持續發展的不竭動力。政府要逐漸退出市場主導地位,讓位于機構和企業。具體措施是:政府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金融機構的激勵力度,通過稅收政策優惠、財政擔保、風險補償、專業人員培訓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領域的投資,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項目和環保型企業。鼓勵國內金融中介機構同國外機構進行合作,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碳金融中介服務體系。加大監管力度,對碳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分析,建立起專門的監管體系,從而保障誘致性變遷主體發起制度變遷的順利進行。
金融創新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同時,又削弱了存款準備金的功效,降低了貨幣供應量與GDP的相關度,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地位受到置疑。適應我國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以減少金融創新給金融宏觀調控帶來的負面影響勢在必行。
一、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的影響
由于任何一個時點上的貨幣供給量都可以視為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乘積。而貨幣乘數可以表示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h是現金漏損率,e是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一般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來改變貨幣乘數,控制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從而調節貨幣供應量。但金融創新使得貨幣乘數中的有關變量不斷發生變化,致使中央銀行通過法定存款準備金來調節貨幣供應量的能力減弱。
(一)金融創新縮小了法定存款準備金r的計提基數,從而降低了實際提繳的法定準備金。第一,金融創新使融資證券化趨勢日益增強。大量資金從存款性金融機構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繞開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約束。第二,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機構的負債結構比例,尤其是商業銀行、外資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存款在其負債中所占比例逐漸下降。2004年,外資金融機構全年凈拆入資金604億元,同比增長40%,政策性銀行共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4348億元。這兩個方面的結果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存款在負債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負債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繳的存款準備金。2004年,全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非存款負債的比例已達22.45%。第三,商業銀行通過創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間或逃避計提法定準備金的新型負債種類來減少實際提繳額。如近年來,人民幣理財再次升溫,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等都紛紛公開發售以央行票據為主要投資方向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實際提繳額與金融機構負債總額的不對稱,從而使事實準備金率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并且因近年來金融創新的不斷變化發展,該缺口正在不斷擴大,使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創新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的彈性增強,致使法定存款準備率的調控貨幣供應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創新使貨幣市場高度發展,使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不斷降低。一是銀行通過調整超額儲備的途徑很多,銀行保持超額準備的機會成本得以提高,從而使銀行盡可能調低超額儲備愿望加強,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的剛性減少而彈性加大。二是貨幣市場金融產品不斷創新,增強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性,各商業銀行才可以盡量壓縮超額存款準備金的數量,擴大貸款投放,同時又可以把大量閑置資金投放貨幣市場,獲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頭寸吃緊可以隨時通過回購業務,從市場上籌集資金。實證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基本穩定,保持在13.2%—12.28%之間,偏差是0.92。從1992年—1998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率則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間,偏差是2.23個百分點。從1999年—2004年的6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進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結算方式的不斷創新,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在全國的推廣應用,轉賬結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從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額準備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創新使現金漏損率h出現不斷下降的變化趨勢。現金漏損率h主要取決于可支配收入、持幣的機會成本、公眾偏好與支付習慣、金融制度的發達程度等。金融創新從促進金融制度發達方面對現金漏損率h產生變小的壓力。1985年—1989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現金漏損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現金漏損率h則進一步降到10%以內。主要原因:一是POS機的普及、ATM機的推廣,使得隨身攜帶信用卡比帶現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節約了現金使用量,提現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機構開展的工資業務日益為公眾所認同,2004年末,全國金融機構工資總額1.45萬億元,占當年職工工資總額的85.96%。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r、現金漏損比率h和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都會因金融創新而不斷變化,從而導致中央銀行對貨幣乘數的準確預測的難度加大,進而影響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
二、金融創新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一)金融創新使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難度增大了。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使貨幣定義及其計量難度增大。金融創新以后,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貨幣定義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層次的貨幣的內涵變得十分困難:
一是難以判斷什么是貨幣,或者說貨幣的外延擴大。目前,不但現金、賬本上的存款數字是貨幣,企業通過一定程序發行的公交卡、電話卡也當“貨幣”使用。二是難以計量貨幣的數量,貨幣創造主體出現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使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大為增強,模糊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混淆了這兩類金融機構在存款貨幣創造功能上的本質區別,使得貨幣供給由中央銀行(提供通貨)和商業銀行(提供存款貨幣)二級主體,擴展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三級主體。比如,國庫券、基金、保險單等這些金融資產可以隨時在金融市場上轉讓變現,或者進行質押貸款變為現金,其流動性已經不亞于定期存款,事實上已發揮著貨幣的某些功能。而現行這些流動性極高的金融資產并不在人行的貨幣供應量統計范圍內,對人民銀行的金融決策產生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與網絡金融業務基礎上產生的電子貨幣,其發行正以一種類似于商品生產的方式進行,銀行、信用卡公司、IT企業,甚至一些大型傳統企業,都成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中央銀行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極大的約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門發行的公交IC卡,電信部門發行的電話卡,等等。但是從目前的統計制度來看,公交卡、電話卡的數量,人民銀行無法統計。三是金融創新部分地改變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增加。近年來一些金融市場方面的創新,如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允許企業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難度更大,跨國界的金融活動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如果我國擬實行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但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卻可以通過境外上市等手段籌措資金,擴大信用規模,于是便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了擬實行的緊縮性貨幣政策的政策效應。(二)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應量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降低。貨幣供應量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的中介目標,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是其有效性發揮的重要基礎。實證分析表明其相關性有下降的趨勢。比如,2003年和2004年,為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達到7.5%。2004年,M1、M2增長率分別下降5.1和5個百分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過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別增長9.5%和9.9%,增長幅度仍超過往年。主要原因是企業融資渠道多元化,企業投資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降低,直接融資的比重相對提高。
三、政策建議
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貨幣供應量、貨幣的結構和內涵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因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因此,中央銀行應積極采取對策,進一步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為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創新是市場本身發展力量的自發顯示,而貨幣政策則是政府運用貨幣手段對市場發展中表現出的某些方面的失靈和缺陷進行人為調整和補救。只要這方面的市場缺陷存在,貨幣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兩者的沖擊與調整的對比較量便會持續下去。因此,必須把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作為中央銀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中央銀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創新監控制度,加快建立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部門的金融創新信息共享機制,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情況、規模大小、對經濟金融的影響程度,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監控,以便對貨幣政策工具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應研究對投資理財業務征繳存款準備金的問題。從存款準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于存款準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準備金制度。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金融制度的移植與創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而作為一個必須隨貨幣資金流動客觀需要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金融制度健全與否又取決于其能否針對金融發展而及時、準確地作出適應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總是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變遷過程大致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創新。
我們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使其成為接受國或地區的金融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創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認為,金融制度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只有從無到有地形成某項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稱之為金融制度創新,但這種情況很難出現;從廣義上講,只要是對原有的或從國外移植來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調整或某些更新,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金融制度創新。本文所探討的是廣義上的金融制度創新。
之所以要進行制度的移植,是因為制度的移植對于移植國家來說有很多的好處。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成本,W·拉坦說,制度創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過擴散過程,還是通過社會、經濟與政治程序所進行的制度轉化,它們都會進一步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當中,有必要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及一些被市場經濟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內。
但是,單純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拋卻自家無盡藏,沿門持缽效貧兒”,無異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發展永遠受制于別人。只有在自我創新的前提下進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約束條件
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種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種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還存在著兩種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問題。對于“移植”的部分,必須經過一些相應的變更,以使外來制度本土化才能實施,也就是說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無條件的,在移植的過程中會存在許多約束條件,若對這些約束條件視而不見,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敗。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種非正式約束,而我們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屬于正式約束,它與一國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民族精神等有著廣泛的聯系。薩維尼認為,一國的民族精神決定一國的法律制度。顯而易見,民族精神這一文化因素對一國的法律制度的影響是不應被低估的,正式規則中包含了大量的隱性的非正式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也認為,正式規則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規則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別國的某項金融制度若與本國的文化存在重大沖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會失去效果或產生移植不適應癥。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時,既要對來源國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又要對準備移植的金融制度與本國文化的適應性作科學的、真實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選擇。
經濟因素。經濟因素對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國金融制度體系的結構。二是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已經高度發達,而我國的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在融入WTO的過程中,金融制度層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許多方面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這與WTO的許多規則存在一定的沖突。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并非是WTO規則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國入世在事實上就成為強制性變遷的金融正式制度的執行者,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卻是一條漸進式的道路,因此,從西方移植過來的金融制度就有一個在我國改造的過程。這也是我國當前許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國體、政體和政治權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市場來進行的,但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源于政治權力的主要載體——國家,而不是像西方國家那樣,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由于我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制度供給和需求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在我國金融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政府帶有決定性的影響。
我國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國很活躍,這與我國融入WTO后金融業開放程度不斷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關。但是,由于我們在金融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缺乏成熟的經驗支持,存在不少的問題,極大地影響了金融制度移植實效的發揮。這主要表現在::
對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質、特點和規律把握不是很準。表現在對移植的理解就是“拿來主義”,對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是否相容,沒有進行深入的對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來的金融制度在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實效不大或出現負效應。如在我國設立大區行制度就是從美國移植而來的,當時我們只考慮到為了增強央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央行各分支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及銀行監管方面的干預這一因素,而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與美國有很大的差別,中國的大區行并不具備美國地方聯儲較強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執行能力。因而這一制度移植進來之后,原有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省會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響力較小,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來又不得不重新考慮將大區行的制度進行改革。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央行分支機構工作的開展是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配合的,大區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沒有抓住本質性的東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進了一張皮而已,對于深層次的內容卻沒有深入領會。如銀行服務業收費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華廈銀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長說得非常好:收費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過硬的特色服務,一旦某銀行收費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戶讓給了別人。一些銀行在引入這項制度時,只看到了服務收費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卻忽視了在收費的同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結果導致這項制度在國內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眾及某些行業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實質上是一個外來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過程。因此,我們在對待金融制度移植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對要進行移植的金融制度進行篩選揚棄,擇優汰劣,尋求最適合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現實狀況的金融制度作為移植的對象,并結合內外環境約束加以改造和具體化;另一方面,要辯證地否定本國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礎上走向融合創新,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制度體系。
參考資料: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韓國的金融制度是較為實用性的金融制度,自建國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前,其金融制度的沿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雖然在每個階段,韓國的金融制度在理論上都存在著諸多缺陷,但其操作性一直不錯,為韓國經濟的起飛提供了保障。其發展歷程可表示為“自主中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金融”三個階段。
一、歷史沿革
1自主中立金融階段。建國初期為了治理混亂的經濟金融秩序,消除嚴重的通貨膨脹,消除殖民地金融制度的影響。1950年5月頒布的《韓國銀行法》確立了韓國金融業的民主性、自由性與獨立性,緊接著其中央銀行韓國銀行的成立標志了韓國自由中立的金融體制開始運作。在整個50年代,韓國政府都在為鞏固其新建立的自由中立的金融制度而努力,頒布了多部關于銀行的法律,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農業銀行法》等。到50年代末,韓國自主中立的金融制度已基本成型。
2管制金融階段。20世紀六七十年代韓國金融業進入管制階段,也是政府主導型產業金融體制時期,金融體制獨立性逐漸喪失,轉而成為政府推行其產業政策的工具。1962年韓國修改了《韓國銀行法》,政府接管了中央銀行的大部分權利,使政府直接干預和控制金融具有了合法的依據。在這一階段銀行業在金融業中占有絕對主導地位,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很不發達,甚至可以說是無足輕重。進入70年代,政府逐漸意識到金融多樣化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1972年,韓國政府采取措施,整頓民間金融市場,調整和轉換銀行債務,降低利率等,其目的是改善金融機構狀況,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3自由金融階段。1980年韓國頒布了《一般銀行經營的自律化方案》,1982年修正了《普通銀行法》,開始了韓國金融業向自由化國際化發展的變革,并通過出售銀行股份等方法完成了部分銀行的私營化,以此來刺激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但一直到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韓國金融自由化改革仍沒有取得預期的成效,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一階段的改革是完成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私有化,而沒有完成預期的自由化。
二、亞洲金融危機前后的韓國金融制度改革
20世紀90年代起韓國政府開始加大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步伐,但至爆發危機時仍有部分步驟尚未實施,例如原定于1996年實行的取消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對貸款和存款利率的管制。但是由于長期以來管制金融的慣性,以及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改革在有的地方還不夠完善,甚至出現了漏洞和負面的影響,這也是其后的金融危機能在韓國造成激烈動蕩的原因之一。這主要體現在:第一是政府的定位不當,在自由化改革中政府提倡大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這類機構背后大都有工業集團或財閥的支持,它們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干預能力較強。第二,自金融自由化改革以來,利率管制放松過急,使韓國國內利率上升,刺激了國外游資的大量注入,并刺激了國內企業舉借外債的程度,至危機爆發時,韓國企業舉借的大量外債加劇了韓國金融狀況的惡化。第三,金融監管不夠明細化,過于追求理想目標而忽略了可能遇到的風險,同時政府對于金融企業的保護性太強,縱容其盲目擴張而不允許其破產,這些措施加劇了韓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三、韓國金融制度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金融危機后韓國政府采取的這些措施有助于恢復韓國金融的穩定,同時給其他國家提供了一定可借鑒的經驗和教訓。
1金融自由化是大的趨勢所在。但是金融管制或者說是由政府控制金融也并不是沒有好處,好處之一就是金融業可以明確而直接的為政府的戰略目標服務,可以集中金融業的力量為全國的經濟發展服務。韓國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正是在管制金融時期韓國的經濟得到了騰飛和發展。
2政府在本國金融業發展中的定位要正確。政府干預雖然有些時候會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這卻是防止金融動蕩最有效的手段,但同時也有一個度的問題,干預過多就會扭曲金融業,在我國目前可表現為政府對銀行的不當干預要減少,但對資本市場的控制要有力。
3加快商業銀行的改革。嚴格控制不良資產率和保證資本充足率,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加大商業銀行經營的透明度,加強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
(1)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不夠齊全,顯得系統性不夠強。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規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卻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條款,同時,監管的內容過于簡單,大大落后于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且隨著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隨之而得到持續發展,對于一部分新型金融業務與金融產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對農村地區的民間融資沒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導,對于高利貸僅僅按照傳統社會上的公德意識來加以制約,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監管法制總體結構來觀察,規章的比例太大,一實施就缺少足夠的權威性。同時,在構成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之中的各項規范性法規之中,部門規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實施起來就缺少權威性。(2)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夠強。在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中,對于市場準入、市場督查、市場退出等均已有所覆蓋,但是更多的則是原則性規定,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競爭的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權利資源,而且還應當更加公平地安排權利資源,從而實現各類金融市場主體權利實施平等性保護。缺少公平正義目標的金融市場并非是現代金融市場,而脫離開正義理念的金融監管法制并非是現代法制所倡導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農村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體現出對于民間資本以及非公行業的漠視與不公。筆者覺得,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均為社會資本中不一樣的形式,而是應當分別享有相同的國民待遇。農村民間借貸監管機制應當積極促進而且體現出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之形成與發展,而不是為保護少數市場主體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別是不應當成為我國國有金融機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之下謀求壟斷利益或者政府部門實現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視農村地區群眾的金融權利
在相當長的時間中,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把金融問題看作是經濟發展層面上的問題,也就是看作是資源配置方面的問題,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對于民生保障這類問題的考慮不夠周到,甚至會為了金融之穩定而選擇犧牲公民自由融資之權利。盡管我國政府已有充分認識并且采用小額貸款的方式,允許設置村鎮銀行與借貸公司等形勢盡可能多地增加農村資金之供給,但是這些基本上均為具體手段層面上之改革,整個農村金融監管機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產生根本性轉變。因為農村金融市場在監管法律體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產生了農村地區金融資源在總量上的不足,當前,我國金融資源在分布上具有顯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諸多農村資本外流,從而極大地削弱了我國農村金融在供給上的能力,同時也造成了弱勢農村群眾在金融資源上獲得之不足,尤其是對農村小微企業以及廣大農戶的金融供給上有所不足。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金融市場取得新的發展,造成了我國農村地區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針對性地面對不同客戶和不同需求層次,能夠提供顯著差異性金融服務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國農村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的種類相待單調,難以滿足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對于金融服務具有多樣化與多層次之需求,進而造成廣大農民群眾無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進一步健全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現代金融屬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權力對于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主要是運用金融監管法制調整與規范加以實現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監管機構實施依法監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監管績效和金融監管立法之健全完善與否、質量優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關系。為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實現更為健康的發展。隨著我國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應當積極順應農村金融市場所出現的新變化,及時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實際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具體來說,在今后的一段時間,我國應當積極強化農村地區的基礎性金融監管法建這一基礎,積極順應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進程之中的趨勢性要求,從而健全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1)要及時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制體系,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從而強化可操作性,并且對有關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對不適應條款加以廢除或者進行修訂。(2)要依據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具體發展狀況、監管情況和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改革之趨勢,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而彌補我國在農村金融監管立法領域之中的空白。(3)要積極順應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之趨勢,以保障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安全以及促進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基礎,制定出能夠兼顧實效性、操作性與相應前瞻性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進而實現對農村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維護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
(二)著力凸顯公平保護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監管是依據經濟發展之所需而誕生的,其主要目標是推動經濟的發展,而且金融業安全并非是金融監管之重要目標,也不是金融業目前存在與發展之最終目標。從這一視角來看,農村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應以全面滿足農村金融業的繁榮發展為目標,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發展,提升社會福利。因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相對來說較為特殊,而農村金融并不完全屬于商業金融之范疇,農村現代金融機制應以促進我國農村居民更加公平地獲得發展良機與結果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權利的實現
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權中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與保障我國公民的存在權與發展權,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堅持的基本價值取向。金融之本質在于為民眾的生產與生活提供資金領域的融通,切實保障民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主體和利益變得愈來愈多元化,大量公民進入到市場中開始從事生產經營類活動,因為資金也就成為人們開展生產經營的重要條件,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融資實質上已成為公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融資權已經成為公民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基本構成部分之一。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資源配置顯著不均衡與不合理的條件之下,各中小企業以及農戶得到融資顯得相當困難,農戶與農村工商業者在資金的需求上從未得到滿足,而民間借貸也就具備了更加突出的能夠解決民生問題之功能。就這一意義而言,監管制度能夠嚴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之存在,全面懲罰私自放貸人員。所以,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之本質是為各位公民的融資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簡單地排斥或者壓制資金上的流動。
(四)強化監管制度施行金融創新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對于金融創新作用主要表現為:(1)金融監管機制之制定應當具備前瞻性。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措施應當適應于我國金融業今后的發展與變化的趨勢。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制定金融機構穩定性指標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今后金融市場的創新問題與金融機構資產變化問題等。同時,要通過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預警體系,強化對金融體系所施行的社會性監測,從而確保農村金融體系得到穩健地運行。(2)大力鼓勵農村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所造成的影響是多種多樣的,應當盡可能地發揮出其所具有積極性,也就是鼓勵實施金融創新,與此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極的金融創新。唯有如此,才能運用金融監管讓金融創新成為促進金融改革的生力軍。(3)改進農村金融監管的模式。因為金融監管部門對于金融創新弊端所作出的反應通常比較慢,而金融行業協會的反應則相當靈敏,所以,對于金融創新所實行的監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賴于實施內部監管,從而適時地調整金融監管,進而適應金融創新取得新的發展。
從宏觀上講,金融創新是金融當局或金融機構為更好地實現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利用新的觀念、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方法或組織形式,來改變金融體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機構、新的市場、新的制度,創造和組合一個新的高效率的資金營運方式或營運體系的過程。
金融創新的制度環境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經濟體制環境。不同的經濟體制下,金融創新活動在動力、制度、工具及技術方面所表現的特征各不相同。第二個層次是產權制度環境,它和經濟體制環境密切相關。產權制度是金融創新的內生變量,是我國現階段金融創新的核心。第三個層次是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及在法律制度的原則指導下,由行政監管機構結合法律原則和行政裁量權擬定的相關監管措施,包括各種規章、指引、意見和勸告。其作用為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市場的基本關系和市場的競爭秩序,這些制度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對金融創新的發展起著基礎性的作用。
一、金融創新與經濟體制環境
經濟體制是一國金融創新制度環境的核心內容,經濟體制是金融創新的外部制度環境和運行載體。不同的經濟體制下,金融創新活動在動力、制度、工具及技術方面所表現的特征各不相同。計劃經濟時期,銀行是財政的收支機構,接受中央指令對社會再生產資金進行分配,單一的信貸制度使得金融企業具有鮮明的行政色彩。利率基本無彈性。這時的金融創新動力來自上層政府指令,因循自上而下的政府指令型創新路徑。但外部經濟環境僵化,金融企業職能嚴重退化,權力控制缺乏刺激因素,金融創新領域基本是死水一潭。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微觀經濟主體開始煥發出活躍的生命力,金融領域改革的市場化進程加決。在深化金融改革的過程中,加快了四大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的轉化,發展了多層次、多種類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初步引入競爭機制;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已經初具規模;利率恢復彈性,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極大激發了金融創新的活力。不但有金融制度和機構上的重大改革,金融工具和業務也不斷推陳出新,如各種銀行卡業務、各類債務的發行、存款工具多樣化……直到網絡銀行的興起。這時金融創新的動力不僅來自總行自上而下的推動和部署,各基層分支機構也有了市場調研和研制開發的能動性,“單向”金融創新開始呈現出“雙向”特點。但由于轉軌經濟帶有較多計劃體制特征,這期間的創新活動停留在表層狀態。政府供給型的制度創新占主導地位,只是對舊框架的修補,沒有實質性的突破,而金融工具的創新也顯得弱小無力,各銀行主體間充滿了惡性競爭。轉軌經濟中計劃與市場并存,兩種體制的沖突和摩擦使金融創新本體也充滿了矛盾,尤其是國有銀行的制度創新明顯受到政府、企業、居民以及內部職工等利益集團的左右而處于“鎖定狀態”。要想使金融創新提升到一個全新的層間,必須加決經濟體制的市場化進程,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提高金融創新實力,早日實現國際金融一體化,真正融入WTO體系創造一個寬松、充滿激勵的外部環境。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產權制度環境
在中國,并未對金融業進行真正的產權改革,1995政府在銀行中的所有權比例高達99.45%(見表1),遠遠地超過世界平均水平41.57%,就是與主要的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相比,它也基本上是最高的,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市場份額更是達到60%以上。
資料來源:LLSV(2002)。其中,GB95是指1995年一國前lO大銀行中由該國政府所擁有的資產份額,GC20、GC50、Gc90分別表示一國政府控制該國前10大銀行20%、50%、90%以上的資產,GB70表示1970年一國前10大銀行中由該國政府所擁有的資產份額。
1979年以來,中國金融業出現許多改革舉措并帶來金融格局的重大變化,其中重要的改革舉措有:(1)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將存貸業務與結算業務轉移給國有專業銀行,同時明確開始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穩定幣值、對金融業實施監管。1986年,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引進市場化調控手段,如法定準備金制度、再貼現制度。(2)1990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成立。(3)1994年起,中央銀行開始形成自己的貨幣政策目標與中介目標,并取代原有的信貸計劃與現金計劃;中央銀行相繼通過幾部重要的金融法規,根據流動性高低確認并公開中國的MO、M1、M2三個層次的貨幣供應指標;國有專業銀行開始實施以商業銀行為目標的改革;新興股份制商業銀行先后進入金融體系。(4)1998年取消對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限額控制。
上述改革措施為中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而且為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拓與擴大、為微觀金融主體的形成以及金融主體未來的創新活動作了鋪墊。問題在于,這些改革措施中看不到絲毫微觀金融主體的能動作用,全部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帶有明顯模仿印跡的變革,我國微觀金融機構至今從未扮演過金融主體或創新主體的角色,而只是充當了政府金融改革的一部分載體,政府由自身的效用函數出發決定了對金融機構的控制,使金融機構喪失了自身的主體意識。由于金融機構難以成為金融市場的主體,這使得創新的“內在因素”差不多被淹沒。國有金融產權的背景下,微觀金融機構不具備創新的“內在因素”或原始的創造沖動,原因在于國有金融產權的外部性太大,這種產權結構的自身又無法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內在化的激勵。國有產權制度及其外部性完全掩蓋了金融機構的主體意識,壓制了金融機構對利潤最大化合理追求的沖動,也淹沒了金融機構創新的“內在因素”與“內部自身創造性”的動力源。這表明現代金融創新與金融產權制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或者說,只有合理的金融產權制度才是金融創新的最基本前提。
易綱認為,我們必須要創造一個環境,使得金融機構中的每個人都成為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的源泉。問題的關鍵是要改革激勵機制,要使得創新的人有好報,創新的人有個市場價。要想改變機制,就得改變體制,改變體制的最基本方面在于改變產權制度,國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金融中介機構、保險公司都必須改革機制,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說,這些金融機構的改革都應該朝著股份化的方向發展。產權制度的改變最終會落實到激勵制度的改變,有了激勵制度,才會有人的創新。
三、金融創新與法律制度環境
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法與金融學認為,金融的發展不僅需要明晰的產權安排,而且法律制度在金融發展中同樣起著關鍵作用。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IJSV)對此做了開創性的貢獻,他們認為在市場經濟中,法律制度是投資者權利的最重要來源,他們通過對49各個國家的股東權利指數、債權人權利指數以及法律執行質量的測量,發現法律制度在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程度上隨著法律淵源的不同而有規律的變化,其中普通法國家對投資者權利進行了最強的法律保護,法國法系國家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則最弱。在LLSV研究的基礎上,大量的經濟學家分析了投資者權利的法律保護對一國金融發展的影響,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一國的法律制度越完善,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越充分。同時,一些經濟學家還發現,運用對投資者權利的法律保護程度不同來劃分金融體系,能更好地解釋國別之間金融和經濟發展的差異,以及用法律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水平能夠更好地解釋20世紀90年代的亞洲金融危機。
二、農村金融創新與農業產業化
農村金融創新滯后的直接原因是農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還在于農業發展方式粗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基于農村信用制度推動農村金融創新,除了通過完善信用制度為金融創新提供制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于通過信用制度的契約安排,充分運用信用制度的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推動農業生產方式的發展,進而形成經濟與金融的互促發展。從農業生產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發展,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盡管學術界對農業產業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統一,但大多數學者均強調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要求農、工、貿、科一體化和規模化經營,農戶、企業、合作組織等各經濟主體集合資源結成共贏的利益主體,將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后環節整合成一個產業系統(程志強,2012)。不難看出,農業產業化實際上是關于產業鏈聯接的系列契約結合,而其具體的經營模式實際上是這些契約的表現形式,這些契約的締結和可持續運轉,離不開健全的農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認為,農業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的系列契約,可以分為要素契約和商品契約兩類:要素契約表現為土地租賃企業先租用農戶現有的土地使用權,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農民轉變為產業化工人;商品契約則表現為訂單農業,企業與農戶簽訂合同,依照合同收購農產品,甚至包括產前、產中配套服務和規范標準。盡管國內學術界對中國的農業產業化應該選擇要素契約模式還是商品契約模式存在爭論,但無論哪種模式,都要求構建一種產業鏈的聯結,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約模式涉及密集的農地整合即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對信用制度的依賴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國頒布《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來,各地對推進以農村土地流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探索為解決農村資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很多經驗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棗莊模式、濰坊模式等。這些模式的共同點在于,改革的對象主要是農村資產產權,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自有房屋所有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資產使用權等,核心安排在于農村土地流轉,路徑主要是明確產權、建立產權交易中心,保障農村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目的是使農村資產成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對象,有效解決農村貸款抵押難的問題,在農村投融資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推進農業規模化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指出,要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戶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從全國各地探索的農村土地流轉方式看,主要有個體農戶主導、村集體主導和中介組織主導型。無論哪種方式,都有金融機構的參與,只是介入程度深淺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組織主要為農戶自愿聯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部分地區則出現金融機構直接作為中介組織主導農地流轉,主要操作方式為,商業信托公司先租用農戶土地使用權,然后將流轉成片的土地出租給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企業把原來依附于土地上的農民變成企業工人。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組織主導的農地流轉方式,是一種典型的要素契約模式,對信用制度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從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兩種模式來看,都對農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約模式因為涉及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這種對信用制度的需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金融需求,也為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選擇方向和基本前提。
三、民間資本與農村金融創新
對現階段及將來較長時期農村金融需求進行分析是發揮農村金融功能、進行農村金融創新的基本前提。楊德平(2012)等學者通過對文獻梳理發現,盡管眾多學者對農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觀點各異,但基本都認為農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企業和農戶三大主體。由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沒有進行討論(盡管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對這一領域的金融創新也有著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點關注農村企業和農戶的金融需求。從筆者對100戶農戶調查的情況來看,農戶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需求通過金融機構的小額信用貸款和惠農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滿足和基本滿足占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親朋好友周轉和民間借貸解決;至于農戶生活、助學、醫療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們將其歸于另一類,這里沒有討論。而對20戶農業產業化企業、合作組織和種養殖大戶的調查顯示,他們的金融需求缺口較大,且普遍存在民間融資行為(占比95%)。調查顯示,盡管民間融資利率偏高,但償還率卻比較高,主要原因是基于血緣、地緣、業緣的非經濟因素發揮了關鍵作用。不論正規金融還是民間融資,對企業而言都是獲取資金的途徑,或者說都是一種社會資本。林麗瓊(2012)認為網絡、信任、規范是企業社會資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僅僅局限于正規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體利用其社會資本獲取資源的各種行為。因此農村信用制度對農村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或者說農村金融創新的方向,也不僅僅局限于正規金融,應該從社會資本的范疇來統籌考慮。如何引導社會資本轉變為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一直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一個熱點問題,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是大力發展社區類金融機構,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包括資本準入和機構準入),形成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的錯位競爭。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由于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這種錯位競爭的定位極容易造成社區類金融機構與傳統銀行機構的趨同化,使其“官營化”特色突出而民間資本被邊緣化,無法發揮民間資金在人緣、地緣方面的傳統信用優勢。如果在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村信用制度的作用,從信用意識(主要從法人治理結構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從發起人資格和股本比例入手)兩方面對社區類金融機構進行綜合設計,按照社會資本的要求來整合正規金融與民間資本,才能形成正規金融和民間資本的優勢互補———既充分發揮基于人緣、地緣構建的傳統民間融資優勢,又充分發揮正規金融的資金規模優勢。而且,基于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不僅能使現行的社區類金融機構達到支農的設計初衷,還能引導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進行金融創新———即正規金融機構聯合民間資本進行信用安排,專門針對某一社區、行業、村鎮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2013年5月云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具有社區類金融服務的基本要素和雛形———玉溪市工商業聯合會和中國民生銀行玉溪支行共同發起成立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促進會按照社區分類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縣蔬菜產業合作社),社區內相關企業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原則加入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約安排下抱團享受金融機構的社區類金融服務。截至10月底,已經有213戶小微企業通過促進會獲得2.72億元信貸資金支持。但筆者調查顯示,玉溪市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的信用安排層級較低,缺乏完善的層級高的社會信用制度保障,為有效覆蓋風險,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較高,額度有限(單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同時,轄區內其他金融機構表示,在社會信用制度欠缺的情況下,是否開展類似的社區類金融服務創新還需要慎重考慮。因此,通過構建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正規金融和民間資金在農村發起設立社區類金融機構、鼓勵正規金融聯合民間信用在農村地區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形成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在“社區”范圍內的優勢融合,可能是解決農村資金需求主體尤其是農業產業化發展主體(企業、合作組織、種養殖大戶)資金瓶頸的一種有效路徑,也可能是農村金融創新的一種有效選擇。
四、現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路徑及效果分析
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是農村金融創新的基礎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的新趨勢,對農村金融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進而對農村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提出了新的方向。目前,農村信用體系還處于試點階段,筆者對部分地區開展的試點進行了分析,希望基于這些分析能為構建適應農村金融創新的農村信用制度提供參考意見。多地開展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充分考慮了對農戶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評價系統采集了農戶家庭基本情況、資產情況、收入情況、信用記錄等信息,通過分配不同權重,計算農戶的信用等級,據此評定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金融機構對不同級別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給與不同條件的信貸優惠條件,同時,金融機構也在在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方面進行創新。總體來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過大力宣傳和評定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提高了農戶信用意識,改善了農村信用環境,并初步建立起電子化農戶信用檔案;二是貸款產品和抵押物得到部分挖掘,豐富了農戶信貸品種,林權抵押貸款發展迅速,動產抵質押貸款業務逐步開展;三是金融服務方式和對象上有了新變化,如加大了對農村青年創業的支持力度,促進了“公司+基地+農戶”等支農模式的發展。目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更主要的功能還在于提高農民信用意識、評價農民的信用能力,要達到真正解決農民貸款困難、推動農村金融創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還有較大提升空間:
(一)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可以進一步充實,推動農村抵押物創新。農村抵押物缺失,關鍵原因在于農村產權制度不健全。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幫助一個人與他人進行交易時建立合理預期,這些預期通過社會的法律、習俗和道德得到表達。產權明確,經濟主體才有獨立的財產,才能產生真正意義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信用關系。雖然信用評級條件中考慮了農戶的信用能力,將資產情況和收入情況納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過60%的權重,但涉農金融機構對這些指標體系認可度不高,因為盡管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擁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資產,卻由于農村產權邊界不清、權屬不明、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阻止了農村生產要素的自然流動,使得這些資產無法轉化為發展的資本,也無法變成金融機構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違約失信行為處置機制仍有較大改進空間。契約主體要尊重并執行契約規則,除了法律機制提供“威懾力”外,利益機制應該成為一個重要的手段。違約責任制度,特別是違約金、賠償金制度,是契約實現的最后一道保障機制。在農村,無論是信用貸款還是抵押擔保貸款,一旦農戶生產經營收入無法覆蓋貸款本息出現違約,其能被金融機構追究違約責任的資產,主要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自有住房,而這些都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體制框架下,金融機構無法對農戶的這些權利和資產進行處置,利益補償機制無法兌現。
(三)增強信用體系實效性以提高各參與主體積極性方面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由于抵押擔保難以落實,農民、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難以從信用體系建設中得到明顯實效,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不高,涉農金融機構雖然積極響應,但在金融創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資源如擔保、保險和民間資金等對進入“三農”領域仍舉步不前,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整體推進和實施效果。
(四)參與金融組織主要為人民銀行和涉農金融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考慮較少,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未考慮其中,非正規金融組織被排除在外,降低了農村信用體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圍。
(五)對農村信用監管體系和中介服務體系的制度設計方面尚待補充。
五、構建農村信用制度促進農村金融創新
農村信用制度是整個社會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框架的構建思路跟社會信用制度基本一致,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的特殊性(如二元經濟特征明顯),也使得農村信用制度需要賦予更多的目的訴求。因此,基于現行試點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構建適應農業產業化發展需要并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創新的農村信用制度,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著手:
(一)緊扣農村產權改革,圍繞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清晰工作調整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指標設計和權重分配,探索在農業用地、宅基地、農村建設用地、農民自住房、林權、水權和其他農村集體資產抵押、擔保、轉讓等方面做出具體金融支持措施安排,引導和推動農村投融資機制創新。
(二)構建信用監督機制和利益機制,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構建統一的信用監督機制和利益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執法機關、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及社會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及個人對信用行為的監督作用,并通過利益機制嚴懲信用犯罪,設置預防性制度規范信用行為。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扶持和管理,發揮其評價和監督作用,規范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三)依托現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提供管理基礎。充分發揮農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在提供信用評價、簡化貸款手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處罰失信行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政府、執法機關、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及社會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及個人對信用行為的監督作用。
(四)豐富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參與主體,充分發揮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農村金融組織進入門檻,引導非正規金融組織和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制度建設。
(五)突出農村信用制度建設的征信宣傳作用。加大農村地區的征信知識宣傳力度和金融知識普及力度,多種途徑普及金融知識和信用知識。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將信用管理貫穿于客戶開發、貸前審查、授信管理、貸后管理、貸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過程,通過業務辦理宣傳征信知識。
六、結論
從農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中國農業發展的基本方向在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無論是構建產、供、銷、科產業化集合系統,還是實現農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都對農村金融服務提出了新的訴求。同時,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系列要素,都建立在契約安排基礎之上,加之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的特殊性,也就對農村信用制度有了新的要求,而且這種符合農業發展方向要求的農村信用制度,同時還是農村金融創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基于全國各地試點開展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調整制度設計,在充分發揮其評價功能的同時,重點考慮其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通過整合多方資源,吸引各主體主動參與制度建設,形成一個監管到位、制度完善、主體豐富、服務全面的農村信用制度,進而持續有效地推動農村金融重點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創新:
(一)豐富農村金融體系,融合正規金融和民間資金,大力發展社區類金融,包括組建社區類金融機構(組織)和開展社區類金融服務等。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1、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類的差異性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貸款本金或利息在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作非應計貸款核算,其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計利息予以沖銷。但由于該制度未對計息期間做強制性規定,可能會導致同樣的貸款由于計息期間的不同,銀行披露的會計信息存在差異,從而削弱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如甲、乙兩銀行同時在1月1日向丙企業發放貸款,甲銀行采用月度計息,乙銀行采用季度計息,倘若丙企業在1月31日不能支付利息,那么,在4月末該筆貸款在甲銀行業已歸入非應計貸款核算,但該筆貸款在乙銀行仍然處于正常的應計貸款科目核算,雖然該筆貸款在兩行狀況并無差異:均不能支付利息且呈連續狀態。從而導致銀行在會計信息披露的差異性,不能正常反映自身的經營狀況。
2、措辭不嚴謹導致會計處理的無所適從
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可見短期債券投資利息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同時該制度又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這樣,減值準備的計提確認的權責發生制與短期債券投資利息確認的現金收付實現制形成了制度反差,在同一制度中反映了兩種不同的確認標準導致了會計處理的無所適從。例如銀行在3月投資A債券30萬元,4月A企業宣布支付利息3萬元,并于5月收到,此時A債券的賬面價值為27萬元,倘若6月末A債券的市場公允價值為28萬元,那么此時銀行對A債券價值的核算則陷入兩難局面:會計報表列示27萬元則不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若列示28萬元則不合謹慎性原則。其實我們只要將短期投資的期末計價改為“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賬面價值和市價孰低計量”則可以很好的解決短期債券的期末計價問題。
3、債券收入的歸類問題
按照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債券投資同發放貸款一樣是商業銀行的重要業務之一,同時從商業銀行資金的運用情況來看,不外是發放貸款和投資兩種,因此,銀行業債券投資收益采用同一般企業的列示方法(投資收益歸屬于營業外收入)則有不妥:一則商業銀行運用資金一般為信貸投放和債券投資,債券投資的收益占收入多為20%以上,將其列示為營業外收入容易讓人誤解為我國銀行業主業不突出;二則銀行業的利息支出為最重要的營業成本,其間有相當部分為債券資金的占用成本,如果將債券收益列示為營業外收入則容易導致收入與成本不配比,不利于進行損益分析。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修改會計報表的格式來解決債券收入的問題:在利潤表中將投資收益上移至利息收入后面,同時將營業利潤的公式修改為:營業利潤=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利潤總額+其它業務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其它業務支出。
4、資產減值導致的利潤調節問題
由于現行金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按照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按其差額沖回資產減值準備。同時,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則退市處理,由此導致了不少上市銀行利用資產減值作為利潤的調節杠桿,通過“計提”和“轉回”的賬面游戲,誤導投資者的選擇。在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通過明確規定“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以后年度不得轉回”來避免企業利用減值準備來調節利潤,但這未免有矯枉過正之嫌,規定減值準備不得轉回則不符合資產自身的定義,其實我們通過嚴格規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條件和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的條件則可以使利用減值準備來調整利潤的情況得以改觀。
5、短期債券投資收益的入賬時間問題
對于非金融企業來說,由于短期投資一般金額較小,流動性較強,投資收益于實際收到時確認無可厚非。但對于銀行業來說,為保持資金的流動性和收益性,其擁有的短期債券投資較多,如果采用收付實現制確認投資收益則不太符合實際:一來銀行業持有的短期債券多為國債或金融債券,違約風險較小,且利率多為固定,適宜按期計提收益;二來短期債券投資所承擔的存款利息支出多為按期計提,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收付實現制則明顯收入成本不配比;三來短期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收付實現制容易造成銀行業利潤的期間波動起伏太大,不符合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因此,我們根據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性”原則和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可以對短期債券投資收益采用按期計提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予以確認。
6、短、長期投資的劃轉條件不明確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按照制度的理解:短期投資的劃轉的條件在于“改變投資目的”,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現實標準,在實務操作中難以把握。而在現實中,由于短期投資在期末必須按照成本和市價孰低提取減值準備,相對來說長期投資計提準備的要件嚴格得多,因此,銀行的財務部門會在短期投資市價持續下跌時完成短、長期投資的劃轉來規避短期跌價準備的計提,從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
7、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關注程度不夠
金融衍生工具作為現代金融發展的產物,種類繁多,結構復雜,會計處理難度較大,同時具有收益不確定性、高杠桿性、高風險性等特征,已經成為銀行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和風險規避工具。但在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只是簡單在第一百四十條提及“對于外匯交易合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合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其計價方法”,并未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計價和披露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國內銀行一般將其作為會計報表的附注作一般性披露,難以客觀的確認銀行業的風險。
8、與稅收制度的銜接問題
2001版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遵循會計的穩健性原則規范了銀行業對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但現行的稅收制度仍然按照“期末貸款的1%差額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可以在計算所得稅中扣除,對實際計提超過1%的部分調增應納所得稅額”,由此導致不少金融企業出于利潤考核的考慮對金融會計制度執行不嚴。當然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國家稅務部門對稅前的“呆賬準備金”抵扣額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可以通過在金融會計制度中明確:對由于會計政策與稅務規定不一致產生的所得稅差異允許單列科目“遞延所得稅”處理,同時將該科目歸屬于利潤分配項下做增項理,以此來激勵銀行采用金融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對策分析
2001年度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基本適應了當時銀行業發展的需要,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中國銀行業在加入WTO時關于銀行業開放承諾的逐步兌現,現行會計制度的不足之處便顯示了出來:外資銀行的加入帶來的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問題;衍生工具的計量問題等等。因此我們可以通過進一步在理論和制度上予以完善,做到與時俱進適合銀行業發展的需要:
1、減少金融企業的選擇權,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
其實,早在二十世紀末,在美國的會計理論界就展開過“會計藝術論”和“會計制度論”的爭論,前者認為應當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會計判斷權和選擇權以促進會計學理論的發展;后者認為應當減少會計人員的判斷權和選擇權以維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相關性。2001年的“安然會計造假”事件讓這次爭論劃上了句號:美國國會2002年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現行的公司和會計法律進行了多處重大修改,以減少會計人員的價值判斷來強化了當局的監管。而我國近年來上市公司年報的不斷調整和不斷出現的會計差錯也從側面映射出會計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權過多會削弱會計信息的質量。美國會計學界的價值形態的變化或許值得我們借鑒。
2、注重銀行體系的特殊性,如實反映金融企業的財務情況
與一般工商企業比較,金融企業的行業有著自身的特性,如果單純地按照一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套用在銀行上,則容易令人誤解銀行體系的財務狀況,尤其在涉及到主營業務上。例如對投資收益按照一般工商企業屬于非主營業務,歸屬于營業外收入是正常的;但投資收益原本就是銀行的主營業務之一,倘若套用一般企業的歸屬方式則會影響外界對銀行的公允評價。同樣,在對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上也有必要考慮銀行的特殊情況。
3、完善會計制度、準則建設,適應銀行業發展狀況的需要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用日新月異來形容并不為過,尤其是在外資銀行加大對中國市場的關注程度后更加帶動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創新,同時,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導致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計量和披露的關注程度不夠,而金融衍生工具大多只是一種合約,它只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實際的交易事項可能尚未發生,從而與歷史成本計量原則不符,因此在資產負債表內不能夠具體量化,企業多在資產負債表的附注中提及,進而掩飾了銀行業的潛在風險,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財務信息。因此,銀行業的發展對會計制度的同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情況下,可以通過根據新出現的情況進行新準則的制定來予以補充。
一、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實踐
(一)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
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提供信貸資金和服務,并通過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生產規模和發展方向,貫徹實施農村金融政策,控制農業發展規模等。主要包括:①農民家計局。其任務主要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②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其任務是對農村非盈利的電業合作組織和農場等發放貸款,用于架設大型電線、組建農村電網、購買發電設備以及電話通訊設備等。③商品信貸公司。其職能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借以提高農民收入。這種通過農業穩定和保護局的地方機構或生產信貸協會向農戶提供農產品抵押貸款,從銷售和生產方面實行政府干預,增加農場經營收入。④小企業管理局。該局的主要職能是專門為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小企業提供信貸援助,以促進、幫助小企業發展,維護小企業利益。所謂小企業是指進行獨立經營與農業生產有關的企業,如農產品收獲儲存,為農場管理、土地規劃提供服務的經營性企業等。
(二)日本農業政策性金融
在日本的農業金融中,除存在大量的具有民間互質的合作金融機構外,還有由政府組織、推動或直接辦理的政府金融機構。政府農業金融機構由政府給予不同程度的財政干預,如提供貸款資金、補貼貸款利息、補償損失和債務保證等,確保其順利貫徹政府的既定農業經濟政策。
日本農業中的政府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資金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由一般會計和產業特別會計歷年所撥入的預算資金;一部分是向資金運用部、簡易人壽保險及郵政年金等處的借入資金;還有一部分即為以貸款回收款為主體的自有資金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貸款業務,主要是向森林漁業的公共事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貸款一般由公庫直接貸放,或委托合作金融系統貸放。就其提供的農業貸款來說,有土地改良貸款、農地購置貸款、綜合設施貸款、農業結構改善貸款和自耕農維持貸款等。
(三)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印度實施綠色革命,以推動現代化農業技術為中心,輔之以農業信貸、財政補貼、價格支持等措施支持農業發展。與此同時,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組織也逐步發展和完善。主要包括:①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該行成立于1982年,是當前印度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是印度有權監督和檢查農村合作信貸機構、地區農業銀行的業務發展,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②地區農業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地區商業銀行不追求盈利,不是按商業經營原則辦理業務,主要建立在農村金融機構較為薄弱的地區,在一個特定區域內活動;貸款主要發放給生產急需的貧困農民,除提供與農業生產發展有關的農業信貸,還提供其所需的消費貸款;目前農業銀行已成為印度不發達地區貧困農民得到開發貸款的主要渠道。③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印度1963年建立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主要向各種農貸機構提供中長期農業發展信貸資金,接受和管理國外農業貸款援助資金。該機構主要為大型農業基礎項目提供貸款,其中以水利貸款為最多。其資金來源中50%以上為外資,該機構同時對農貸機構信貸活動進行監督。
(四)法國農村政策性金融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其特點是“上官下民,官辦為主”,既承擔普通的農業貸款業務,由于國家政策緊密結合,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政策和國家發展規劃的項目。它由三個層次構成:最高層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它是會計獨立的官方金融機構,也是全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負責協調省轄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業務,分配管理資金,并可辦理轉賬、投資等業務;基層是到訪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主要負責吸收和管理活期存款及儲蓄基金,由個人及成員入股組成,按合作制原則經營。它主要資金來源于其在農村由機構網絡吸收的存款和發行債券。資金運用主要有提供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普通和優惠貸款,此外還向農業經營、鄉村公路建設、農業組織等與農業有關的項目投資,以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業技術水平。
二、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經驗特點
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廣泛,主要有政府資金、發行債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郵政儲蓄資金、向國外借款等方式。①政府資金。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均在很長一段時期都由聯邦政府出資。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是國家通過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投入財政資金組建的。②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如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發行的統一債券。這種做法可以適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又有政府的擔保,常被視為一種政府債券,很受歡迎,籌資能力較強。③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泰國等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做法還比較普遍。對于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來說,一般都由中央銀行直接發放或充當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作為中央銀行行為規范化進程的一部分。④少數機構吸收存款。比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⑤郵政儲蓄資金。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資金和郵政簡易保險。
2.十分重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和政策性金融的互相補充。有的國家既重視政府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又注重利用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實行官民并列模式。如美國在全美十二個農業信貸區,都有一個由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組成的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還有由美國農業部直屬的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和農業電器化管理局組成的政府農業信貸機構。有些國家甚至將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互助合作性質金融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是一種“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公有性質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實行自治,有自己專門的管理機構和權力機構。
3.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和保障,如早在19世紀,法國政府就頒了《土地銀行法》;1963年頒布了《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目前,美、日等發達國家也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對農業政策性金融業的監管嚴密規范。如美、日關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專門法律有美國的《農業信貸法》、《農產品信貸公司特許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于農業信貸、信用保險的專門法律有農業信貸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等。同時,在政策上提供許多優惠,鼓勵和保護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具體如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損失補貼、債務補貼以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來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
4.各國都把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作為金融政策性支農的一個重要舉措。各國都認識到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化解轉移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因而,其對發展農業保險均十分重視。以美國和歐盟為例,美國自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以來,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而法國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導型農業保險國家,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印度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互助合作性質,從1974年~1975年開始,印度綜合保險公司試辦農作物保險,推出了農作物保險試行計劃。
三、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不足且來源較為單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發行金融債券、財政支農資金、中央銀行再貸款、境外籌資、業務范圍內開戶企業單位的存款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注冊資本為2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實撥資本金較少,僅為10億元,其余為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以貸款的形式劃轉的資產和財政退稅轉增的資本金。資金不足,然而其來源除資本金和吸收少部分企業存款外,主要依賴于向中央銀行再貸款和發行金融債券,資金來源與所承擔的任務之間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
(二)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較為狹窄
從1998年開始,為了配合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國務院決定將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扶貧開發貸款等專項貸款業務從農業發展銀行劃出,其職能變成了單一的糧棉收購銀行。隨著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深化,糧棉市場全面放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活動受到極大的影響,貸款規模明顯下降,業務單一的問題愈發突出,在2003年、2004年糧棉油貸款分別為6809.77億元和7104.26億元,占當年農發行貸款總額的99%。農業發展銀行業務的單一導致其難以擴大發展,同時也限制了對其他涉農產業如農產品科技研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三)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經營困難重重
農發行業務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資金的扶持,也離不開資金的回流。但是由于農產品的市場風險性,地方企業對資金的擠占挪用以及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風險管理落后等原因,農發行的貸款難以回收,信貸資金流失嚴重。再加上農發行辦公費用的快速增長及機構規模的日益臃腫,高成本與低經營利潤的矛盾使農發行的發展步履維艱。
(四)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不能滿足新農村建設分散風險的需要
目前,我國農村保險業基本處于停滯甚至倒退的狀態,國外的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在我國還未建立起來,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農業生產的風險也很難分散。
四、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對我國的啟示
(一)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農發行的資金來源單一,主要是央行再貸款形式。央行目前正努力試圖改變這種資金供求體制,以切斷政策性資金需求與央行基礎貨幣的直接聯系,保持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央行提供給農發行的再貸款,已由1997年的8167.79億元調減為2005年年初的5699億元。從2004年7月開始,農業發展銀行首次以市場化方式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截止到2005年9月,累計發行17期金融債券,共籌集資金1901.7億元。此外,利用政府擔保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優惠貸款,從而降低資金成本。
(二)隨市場變化靈活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運用
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泰外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相比顯得不夠靈活,主要還是支持糧、棉、油收購和一小部分的扶貧、開發貸款。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必要學習國外經驗,隨市場變化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服務的內容,在縮減糧食收購資金金融支持的同時轉而支持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較大比例地提高對農業開發、生產、產業化服務等的貸款比重,對經濟與生態能協調發展的農、林、漁業等一些獲利能力較低的生產經營項目給予低息貸款的支持,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促進生態環境的改善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制定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規,完善監管
借鑒國外經驗,我國必須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規范政策性銀行經營行為的同時,明確界定其與政府、央行、商行、企業等各方面的關系,擺脫外部客體超越法規的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有關法規應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二是各類政策性金融機構或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這類法規是國家專門法的補充和具體化,如貸款項目評估辦法、貸款審批收放程序、貸款風險防范和管理辦法、委托機構資格和職責規定等。要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就應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監管體系,突出中國銀監會的權威性,完善中國銀監會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