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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基本職能就是融通資金,包括在國內和國外進行融通,并按統一的邊際收益率將有限的金融資源進行最優配置,實現金融收益最大化,但金融資源是有限的,這樣金融資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無限性之間就出現了矛盾,在金融資源的爭奪中,人們不可避免的特別關注資源配置過程中金融公平的實現問題。由此可知,對金融公平的研究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理論問題。
金融資源配置的內在機制分析
白欽先(1998)提出,金融是一種戰略性的社會資源,認為資源的有限性與稀缺性應既包括“量”的規定性,更包括“質”的規定性,是一動態的、相對的概念。金融作為一種資源,其目的就是實現自身收益最大化,要實現金融收益最大化就必須提高配置效率。從這方面說,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資源配置的公平,而進行資源配置的依據就是各個資源需求主體的收益率。任何一個追求效率的金融系統,都會優先滿足收益率較高的資源需求主體,然后再滿足收益率次高的主體,以此類推,直至資源配置完成。這樣最后一單位資源配置所達到的收益率,就是金融統一的邊際收益率。本文將其設為λ,收益率不小于λ就可以獲得金融支持,小于λ就會被排除在金融之外,即無法獲得金融資源的支持,而且隨著金融的發展,生產率的提高,λ會越來越大。
從理論上講,市場可以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但是市場的不完全性及外部變量(如政府的干預)的影響,使資源配置過程出現扭曲,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一些達到甚至超過了整個金融系統統一的邊際收益率的資源需求主體沒有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即金融系統沒有將其納入金融資源配置的范圍,但一些沒有達到要求的主體卻獲得了金融資源配置權,這便體現了金融不公平,是金融資源配置扭曲的表現,造成了金融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經濟效益的提高,對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增長質量的穩定提高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這使得金融資源配置的實現對外部變量產生路徑依賴,隨著外部變量的變化而變化,資源配置效率相應的提高或降低。一旦外部變量的變化對金融資源配置造成致命的打擊,會使整個經濟系統陷入混亂狀態,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會相應降低。但任何一個理性的系統,無論是一個國家、部門,還是一個企業,都不會以效率損失為代價而過多的干預金融資源配置的實現,其干預僅限于市場失靈的范圍。
金融公平的內涵
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公平與經濟健康發展密切相關,但在金融資源的配置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金融不公平現象,所以對金融公平的研究非常重要。單玉華(2007)認為,必須對金融進行倫理規范,使參加者公平地獲得機會和參與競爭,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人們才能由衷地接受金融活動中遭受的損失。這是從倫理方面強調金融公平的重要性,本文認為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資源配置的公平,而進行資源配置的依據就是各個需求主體的收益率。從這方面對金融公平進行定義,即金融公平就是當每一資源需求主體的邊際收益達到整個金融系統資源分配的統一邊際收益率的情況下,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的資源分配過程。
從金融公平的定義來看,首先,金融公平實現的過程也是金融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在追求金融公平的過程中,金融將資源配置到收益率最大的資源需求主體中去,提高了配置的收益,實現了資源配置的優化。其次,金融公平實現的過程也是一種“金融淘汰”的過程。金融公平實現的過程中,收益率低的資源需求主體被不斷排除在金融系統之外,收益率高的資源需求主體被不斷納入金融系統之內,就像自然界的淘汰法則一樣,可以稱之為“金融淘汰”。在這個過程中,實現了金融系統進入機制及退出機制的完善,提高了整個金融系統的活力。最后,金融公平的實現也是統一的邊際收益率不斷提高的過程。在金融資源的爭奪中,資源需求主體會通過各種途徑不斷提高自身的收益率,以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處于有利位置。
金融發展不僅是金融機構的演變、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功能的提升,更是金融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及金融公平不斷提高的動態過程。其提高主要有兩條路徑:一是增加整個金融系統的金融資源總量,將更多的資源需求主體納入金融支持的范圍,提高獲得金融資源的可能性;二是提高資源需求主體的邊際收益率,在金融并未完全開放的系統里,可能前者對提升整個系統的金融服務水平及實現金融公平更為重要,這主要依賴于系統的自身積累及發展。但在一個開放的系統里,后者可能就會更加重要。我國目前的模式是正在從以第一條路徑為主逐漸向第一條路徑和第二條路徑并重方向發展。
金融公平的經濟效應分析
將越來越多的資源需求主體納入金融范圍,提高金融公平的水平,是整個經濟系統發展和金融系統服務水平提高的要求,也是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達到金融系統統一的邊際收益率。其在各個潛在的金融資源需求主體之間劃出了一條明顯的界限,符合條件的將被納入金融支持的范圍,獲得金融資源,這些主體擴展了發展空間和利潤空間,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繼續發展。不符合條件的主體無法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只有在當前的資源約束下,將擁有的資源進行重新配置,并提高自身的收益能力,以求未來獲得金融支持,否則,就會面臨被市場淘汰的危險。故金融追求公平的過程既是一種“金融淘汰”過程,也是一種“金融激勵”過程。
由于金融總量的增加及資源需求主體收益率的提高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所以金融公平的提高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是伴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出現的一種金融過程。單玉華(2007)認為,金融活動的公平性是一個漸進過程,人們對金融活動中公平的追求,體現了金融活動的公平性從相對低層次向相對高層次的發展。金融資源總量的增加逐漸將越來越多的需求者納入金融支持的范圍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結果,也是金融發展的必然過程。在金融公平的進程中,不斷提高的統一的邊際收益率促使所有的需求主體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故集約化增長道路也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結果。可見,對金融公平的追求會產生許多積極的影響,如何發揮其積極的影響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結論
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下,金融資源難以獲得的問題會更加突出,甚至一些大型企業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這是金融公平的“淘汰”結果,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公平進程會加快,但同時也會更加追求配置效率。所以要獲得金融支持必須從自身做起,達到甚至超過金融支持日益“苛刻”的條件,這樣無論經濟形勢如何改變,都可以獲得良好的發展機遇。于是金融系統以收益最大化為前提的投資活動在客觀上會帶動金融資源向優勢產業中的企業傾斜,使有效益、有競爭力的企業得到資本的支持而成長壯大;那些弱勢企業由于無法得到金融支持而受到抑制或被淘汰出局。但是,市場是不完全的,完全由市場配置資源,雖然可以提高效率,實現收益最大化,但是一些收益率較低但對整個社會有重大意義的需求就無法獲得滿足。
政府在金融公平進程中,首先,要創造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由金融系統根據最優化目標按統一的邊際收益率進行金融資源配置,不要盲目的干預資源配置及金融公平的進程,除非會得到帕累托改進的更優結果。其次,可以參與那些收益率很低但對整個社會的福利有很大貢獻的資源分配,如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缺位及政府的過度參與都不利于金融公平的實現及經濟發展。市場和政府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可以更好的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金融公平水平。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合約;金融衍生產品;破產;破產改革法
在經過七次失敗的嘗試及其背后各個利益群體的大量游說之后,美國《2005年防止破產濫用及消費者保護法》(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以下簡稱“破產改革法”或BAPCPA)最終于2005年4月簽署頒布,并于同年10月生效實施。2005年破產改革法是美國《破產法典》(BankruptcyCode)自1978年制定以來幅度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修訂,其核心內容是對消費者破產制度的調整,但并不僅限于此,同時也涉及稅收、隱私、員工福利、金融交易、跨境破產等多方面的內容。其中,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法案第九章(TitleIX)對于涉及證券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合約”(financialcontract)的例外規定。
概而言之,破產改革法延續了《破產法典》此前對于金融合約所給予的安全港保護,即對破產約定條款無效、自動中止、限制偏頗和欺詐性轉讓等破產程序核心機制豁免適用,并且在受保護交易和受保護主體的范圍上均有所擴大。尤其是在金融衍生產品方面,實質上覆蓋了幾乎所有可能的衍生交易,從“特定保護”發展到“市場保護”。與此同時,破產改革法在定義金融合約及相關金融產品時采取了“形式主義”的方法,消減乃至消除了法院進行實質判斷和自由裁量的空間,并使得業界認可和慣例成為決定性的因素。
一、擴大了的安全港
在破產程序中,為確保相關債權人公平受償,對破產債務人的合同自由及合同相對方權利的主張和實現加以限制。《破產法典》中的破產約定條款無效、自動中止、限制偏頗和欺詐性轉讓等規定均在此列。破產約定條款(ipsofactoclause)是指以一方陷入財務困境、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為觸發條件的合同條款,允許另一方在此情況下變更或終止合同,或者加速、變更或終止合同下的具體權利義務。《破產法典》第365(e)節明確規定,此種約定條款在破產程序中無效。與此相似,第362(a)節規定,破產申請一經提起,即構成對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請求權的自動中止(automaticstay),例如合同相對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擔保物,或者行使抵銷權(即將其與破產債務人有關的債權債務相沖抵,減少其請求權,從而降低不能獲得償付的風險)。對于已履行合同,如果構成偏頗轉讓或欺詐性轉讓,可以撤銷。根據《破產法典》第547(b)節,在破產申請提起之前90天內(如果相對方為內部人,則為1年以內)為清償先前債務而對特定債權人進行的財產轉讓,如果使得該債權人能夠比在破產程序中獲得更多的利益,則構成偏頗轉讓(preferentialtransfer);第548(a)(1)節規定,在破產申請提起之前1年內進行的具有實際欺詐意圖或以不合理低價進行的轉讓,構成欺詐性轉讓(fraudulenttransfer)。對于偏頗或欺詐性轉讓,破產托管人可予以撤銷。
上述機制對于金融合約的“網開一面”并非始于2005年破產改革法。1978年《破產法典》制定之初,即為商品期貨合約(commoditycontract)和遠期合約(forwardcontract)提供了豁免適用上述限制的安全港(safeharbor);在其后的數次修訂中,又先后將證券合約(securitiescontract)、回購協議(repurchaseagreement)和互換協議(swapagreement)納入了金融合約安全港。但是,在破產改革法之前,安全港的范圍相對有限,這種有限性源自對有資格享受安全港待遇的受保護交易和受保護主體的限定。
受保護交易(protectedtransactions)是指根據《破產法典》,上述金融合約各自可以涵蓋的具體交易形式,或者換句話說,這些金融合約在破產法中的具體涵義。以證券合約為例,具體是指“購買、出售或借貸證券、存款單、證券組合或指數的合約,包括證券買賣期權”。只有在此限定范圍之內的證券交易,才能享受安全港待遇。受保護主體(protectedparties)是指在受保護交易中有資格享受豁免的合約相對方(counterparty),其范圍隨受保護交易及所豁免機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互換和回購協議中,任何相對方均可享受豁免。在其余金融合約,包括證券合約、商品期貨合約和遠期合約中,則有特定的資質要求:對于自動中止和破產約定限制的豁免,只能由期貨經紀人、遠期合約商、證券經紀人、金融機構和證券結算機構享有;對于偏頗和欺詐性轉讓限制的豁免,可以由任何相對方享有,但前提是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上述主體之一。
2005年破產改革法維持了證券合約、回購協議、互換協議、遠期合約和商品期貨合約這五種受保護交易的基本類別,但對各個類別的定義都進行了更新。從形式上看,現在每種類別的定義都首先對該類別本身進行描述,然后列舉各種相關交易,如結合該類別下數種不同子產品的組合合約、交易該類別產品的期權合約、涉及該類別產品的總協議(masteragreement)或擔保協議等。對于產品本身的描述也反映交易所和柜臺市場發展的現實,清單的范圍有所擴大。并且,大多數定義都增加了一個開放式條款(openingclause),允許同已明確列舉的交易“相似”(similar)的任何其他交易享受安全港保護。仍以證券合約為例,根據破產改革法的界定,現在是指:“(1)購買、出售或借貸證券、存款單、按揭貸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證券組合或指數的合約,針對上述任何品種的期權,針對上述任何品種及其期權的回購或逆回購交易;(2)就現金或上述任何產品的結算而由或向證券結算機構作出的保證;(3)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達成的任何外匯期權;(4)任何保證金貸款;(5)與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協議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協議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協議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組合;(7)針對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協議或交易的期權;(8)涉及上述任何協議或交易的總協議。”寬狹之變,一目了然。
在破產改革法之前,由于豁免內容都是在各個類別下分別規定,對于這些豁免能否跨交易類別行使并無說明,這就使得相對方跨類別行使約定權利能否享受安全港保護處于不確定狀態。為解決此問題,破產改革法在上述五種基本類別之上增加了一個概括性的“總沖抵協議”(masternettingagreement),即規定在上述五類金融交易之內或之間行使沖抵、終止或加速到期等權利的協議,將之也納入保護范圍。這意味著只要是在總沖抵協議涵蓋范圍之內,相對方就可以跨交易類別對所有相關金融合約行使沖抵等權利,而仍然享有安全港條款所給予的豁免待遇。
對于受保護主體這一概念,破產改革法也給予了保留,但通過加入“金融參與人”(financialparticipant)而使范圍有所擴大。金融參與人包括兩類主體,一是結算組織;二是在破產申請提交之日前15個月內的任何時點所擁有的受保護合約的總價值,名義或實際本金數額(nominaloractualprincipalamount)不少于10億美元,或逐日盯市頭寸(mark-to-marketposition)不少于1億美元的任何機構。換言之,在證券合約、商品期貨合約和遠期合約中,相對方現在享受豁免待遇不再僅僅取決于特定職業屬性,也可以緣自交易的金額(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風險)。
如果說上述變動還只是對《破產法典》既有的金融合約安全港框架(受保護交易、受保護主體)的增補,那么破產改革法通過對互換協議的重新界定,則在事實上突破了這一框架。在此之前,《破產法典》下的“互換”包括貨幣、利率或商品互換,針對上述交易的期權,任何類似協議,上述交易的任何組合,以及涉及上述任何交易的總協議。而根據破產改革法,“互換”除繼續涵蓋上述交易外,還包括了針對同樣標的物(貨幣、利率、商品)的期貨、期權和遠期協議;股權或債權互換、期貨、期權和遠期協議;全回報、信貸差額或信貸互換、期貨、期權和遠期協議;天氣互換、天氣期權、天氣衍生產品等。在作了如此詳盡的列舉之后,法案仍然照例加上了一個開放式條款,以確保所有“相似”的協議也能夠被涵蓋。
這些修訂的意義遠不止于對受保護互換交易的擴充;在實質上,它們使得新的“互換”涵蓋了金融衍生市場上的所有交易,包括那些已經由法案別的條款給予相對有限保護的特定交易,如期權、遠期和商品期貨,因為很難設想有哪種金融衍生產品還能置身于這一定義之外。同時,這些修訂在實質上也將安全港擴展到了金融衍生合約的任何相對方,因為破產改革法對于“互換參與人”的定義并未改動,仍然是指“在破產申請提起之日前任何時候同債務人有未結互換協議的任何實體”。這樣,在金融衍生產品領域,破產改革法通過對“互換”定義的修訂,事實上將金融合約安全港從保護特定主體推進到了保護整個市場。
對于遠期和商品期貨合約而言,上述修訂實質上相當于取消了“受保護主體”的限制:這些合約的任何相對方現在都可以作為“互換參與人”而受到保護。需要指出的是,這與上文提及的只給予具有特定資質的遠期和商品期貨合約相對方以安全港保護的條款并不沖突,因為后者雖然只涵蓋特定主體,但并未排除其他主體根據法典的其他條款享受安全港待遇的權利。事實上,在對《破產法典》的多次修訂中,立法者在安全港中每納入一種新的交易類別,都分別對相對方享有的豁免加以規定;很多時候不同修訂針對的是相似乃至相同的交易,但彼此之間卻并不互相援引,從而使得相關概念和定義之間的交叉和重疊(overlap)不可避免。2005年破產改革法的立法歷史(legislativehistory)顯示,立法者自身也充分意識到了重疊問題的存在,并且不認為其構成相關主體享受安全港保護的障礙。
二、縮小了的裁量權
一個很自然的問題是,為何要給予金融合約這種特殊待遇,為此不惜讓破產法的某些核心機制作出妥協?如果不考慮利益群體游說和博弈等現實因素,單從公開的立法歷史本身來看,答案是防范和減少系統性風險。金融合約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合約幾乎是大型機構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的專屬領地,高金額、高杠桿、高風險,并且交易范圍相對集中,同一主體往往是多份合約的相對方,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此情況下,如因某個當事方的破產導致金融合約無法順利履行,將會導致合約相對方受到沖擊,進而影響相對方之相對方,造成連鎖反應,危及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早在1982年修訂《破產法典》的立法報告中,立法者就指出,有必要對金融衍生產品給予特殊待遇,以防止“一家機構的破產擴散到其他經紀人或結算機構,并引發市場崩潰的風險”,并聲稱“對于將破產可能引發的潛在巨額損失和市場連鎖反應最小化而言,迅速結清破產人的頭寸無疑是可取的”。2005破產改革法的立法報告也明確表示,法案對某些金融交易給予特殊待遇是旨在“減少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中的系統性風險”,即“一家企業的倒閉或者一個市場或結算系統的中斷擴散為危及其他企業、其他市場部門或者金融系統整體的風險”。
問題在于,前文已經提及,立法者此前在設置金融合約安全港時采取的是拼湊式的方法(patchworkapproach),即在安全港框架內陸續納入新的類別,并在每個類別下分別規定其享有的豁免,而未進行援引和整合,這就使得法院在面對一些“”交易時,對于其是否屬于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從而應該享受安全港保護的“金融合約”并非一目了然,因此傾向于通過對交易的經濟實質進行審查來作出裁量。然而,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卻面臨著棘手的現實,那就是一些金融合約同其他非金融合約交易,如擔保貸款,從經濟實質上很難加以區分。回購協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回購協議實際上可以分解為一份遠期合約和一份證券合約:在遠期合約下,甲方同意在未來某一時刻(如1年以后)以約定價格(如1100元)向乙方買進特定證券;與此同時,在證券合約下,甲方現在按照市場價格(如1000元)向乙方賣出同等數量的該種證券。兩份合約相組合的凈效果(netresult)正相當于一項擔保貸款:甲方從乙方處獲得1000元的貸款,1年后償還,利息為100元,以轉讓給乙方的證券作為還款擔保。盡管從經濟實質上看與擔保貸款并無區別,但這種組合卻是金融市場上普遍存在的回購協議,就類別而言屬于受安全港保護的金融合約。
作為一種類別,回購協議早在《破產法典》1984年修訂時就已被納入安全港。但是,在2005年破產改革法之前,受保護的回購協議僅限于以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和政府債券為標的物的回購協議。那么,對于不在此范圍之內的回購協議,如以按揭支持證券(MBS)或股票為標的物的回購協議,又該如何裁量?是受保護的金融合約(按照上述分解,它們無疑屬于“購買、出售或者借貸證券”的合約),還是不受保護的實質上的擔保貸款?在2005年之前,這個問題的答案并不確定。盡管多數法院傾向于尊重當事方以回購協議取代擔保貸款來架構交易的實踐,并認可二者間的區別,但也有法院通過審查經濟實質,將特定回購協議視同為擔保貸款,否認其受保護性。在著名的InreCriimiMae,Inc.一案中,聯邦破產法院認定,當事方所簽訂的涉及破產人證券的“回購協議”在缺乏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并不足以表明所有權轉移和證券真實出售并從而區別于擔保貸款。法院的一個主要理由是這份協議中存在著非標準條款,要求買方向賣方回售所購買的原證券(而非等值同種證券),從而限制了買方的處置權,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和證券銷售,因此不應受到安全港保護。不僅如此,法院還明確表示:“法院必須審查合約的實質條款。因此,真正有關緊要的不是合約內的描述,而是合約條款的效果。”這一判決在業界的影響是震撼性的,用一位評論者的話來說,“是對整個金融產業的沖擊波”。
審查經濟實質固然是法院自由裁量權的范圍,然而,將此分析用于評判回購協議(金融合約)是否成其為回購協議(金融合約),卻多少有些文不對題,因為回購協議(金融合約)獨特性的來源乃是商業實踐,而非經濟實質。事實上,如上所述,即使是已經被《破產法典》明確列舉的受保護回購協議,就經濟實質而言其擔保貸款的屬性也絲毫不遜于金融合約的屬性。聯邦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在1998年的一份判決中對此作了精當的論述:“在擔保貸款交易中,賣方保留對證券的受益所有權;在買賣交易中,賣方負有重新取得所有權的契約義務。賣方在證券市值中的利益,在前一種情形里并不比在后一種情形里更大。顯然,任何試圖通過在細致微調的天平上權衡經濟因素來確定一項回購或逆回購交易究竟更像擔保貸款還是買賣交易的努力,最終都會是徒勞無功。”
有關回購協議的爭議在2005年破產改革法中得到了明確解決。所有回購協議,包括在CriimiMae中困擾法院的回購協議,現在都可以被新的“證券合約”定義所涵蓋(……“針對上述任何品種及其期權的回購或逆回購交易;……”)。但是,這并非問題的全部。金融合約的可能組合形式是無窮無盡的,要模擬貸款,并非只能通過回購協議。例如,全回報互換加上證券購買合約,完全可以達到相同的實質效果。另一個例子是在安然公司破產案件中曝光出來的“預付”交易(“prepay”transaction)。在這個意義上,破產改革法真正重要的一點不在于其澄清了回購交易(或其他具體交易形式)的可保護性,而在于其在詳細列舉的具體交易清單之外,規定所列舉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組合”也在保護范圍之內,從而大大降低了法院認定中的不確定性,也為業界實踐發展和金融創新預留了足夠空間。如果再考慮到開放式的“相似”條款和對“互換”的寬泛界定,這一點就更為明顯了。
通過擴大清單范圍、保護交易組合、加入“相似”條款、全新界定“互換”,破產改革法將判別金融合約的最終意義上的發言權留給了業界慣例和市場實踐:只要是在金融市場上普遍運用并被業界認可為回購、互換或其他受保護類別的交易,就都屬于安全港適用范圍內的金融合約,至于其經濟實質是否是貸款或者其他非金融合約在所不論。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被大大縮減了。在面對一份存在疑問的合約時,法院現在需要/能夠做的不是探究經濟實質,而是探詢業界慣例:根據市場實踐和業界慣例,這樣一份合約是否會被認可為金融合約。立法者的這一意圖,在其關于將回購協議納入證券合約的立法說明中表露無遺:“加入‘回購或逆回購交易’旨在消除對于一項回購或逆回購交易是買賣交易還是擔保融資……的任何探究。……針對所有證券(例如股權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公司債券和商業票據)的回購或逆回購交易現在都包涵于‘證券合約’的定義中。”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破產改革法的這一定位將法院從此前多少有些勉為其難的“經濟實質”探究中解脫了出來,因為如前所述,這種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文不對題,從而是徒勞的。破產改革法這種“形式重于實質”的立場,在將“保證金貸款”納入“證券合約”這一點上更是展現得淋漓盡致。保證金貸款(marginloan)是指在證券融資交易中由證券經紀人或其他金融機構向投資者提供,并以投資者購買的證券組合(securitiesportfolio)為擔保的貸款。從內容到名稱,這都是一種擔保貸款,然而破產改革法卻將其明確納入了保護清單,因為這是為業界實踐所普遍認可的交易形式。
三、清晰了的邊界線
在保護范圍如此顯著擴張,法院自由裁量權如此顯著收縮的情況下,金融合約安全港的邊界線,如果有的話,究竟在哪里?
至少從公開的立法歷史看,立法者并未打算讓“金融合約”成為市場參與者指鹿為馬行為的護身符。在將保證金貸款納入保護清單的同時,國會指出:“在(證券合約)定義中納入‘保證金貸款’只是意在涵蓋那些在證券行業普遍認知為‘保證金貸款’的貸款,……而并不包括碰巧也是以證券作為擔保物的其他貸款。”同樣的提醒也出現在對寬泛的互換協議新定義的說明中:“‘互換協議’的定義不應被詮釋為允許當事方將非互換交易記錄為互換。傳統的商業安排,如供貨協議,或者其他非金融市場交易,如商業貸款、住房貸款或消費貸款,不能僅僅因為當事方聲稱將交易記錄或標示為‘互換協議’,就在……破產法典下作為‘互換’對待。”因此,金融合約安全港并非保護所有自稱的金融合約或交易,只有那些被業界共同認可并且在市場上反復進行的金融交易,才會受到保護。
即使是這些被共同認可和反復進行的金融交易,在享受安全港保護時也有著一條不可逾越的界線,那就是不得用于進行欺詐。如前所述,《破產法典》對于破產前夕的欺詐轉讓(包括實際欺詐和推定欺詐,即不合理低價)和偏頗性轉讓加以限制,允許破產托管人予以撤銷。在為金融合約提供的安全港中,法典對其豁免適用推定欺詐轉讓限制(§548(a)(1)(B))和偏頗性轉讓限制條款(§547(b)),但對于實際欺詐轉讓限制條款(§548(a)(1)(A))的適用則未予豁免。換言之,如果當事方存在實際欺詐,即存在“阻礙、拖延或欺詐(破產債權人)的實際意圖”,那么即使其所簽訂的合約形式上在安全港清單之內,破產托管人仍然有權依據第548(a)(1)(A)節,對其予以撤銷。
在上文提及的安然公司“預付”交易中,所使用的預付遠期合約本身并非異數,反而是遠期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調查,安然公司使用預付遠期合約和到付遠期合約的組合是用于操縱財務報告、掩蓋貸款、虛增收入,以實現欺詐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意圖。在此情況下,上述組合合約顯然不能也不應受到安全港的保護。
2005年破產改革法延續了《破產法典》此前的做法,對實際欺詐轉讓限制條款的適用不予豁免。與此同時,破產改革法將欺詐轉讓(包括實際欺詐和推定欺詐)的回溯期從一年擴展為兩年。換言之,在破產申請提起之日前兩年內進行的金融交易,如果證實存在實際欺詐,破產托管人均有權加以撤銷。
然而,要證明當事方存在“實際欺詐”并非易事,因為采集相關證據的難度頗大。事實上,對實際欺詐進行證實之困難,本身就是引入推定欺詐(不合理低價)條款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此,業界認可和慣例再一次成為重要依據。一些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已經注意到,包含欺詐因素的交易難得會是金融市場上的慣常交易。這是因為,欺詐必須被掩蓋,而為了掩蓋欺詐,當事方往往會求助于不尋常的合約組合及/或“人工”添加的并非必需的第三方。這些都容易使得相關交易帶有“非典型性”,與業界共同認可和市場反復實踐的慣常交易形成對比,并成為探尋實際欺詐意圖的線索。因此,即使是在處理包含欺詐因素的交易時,業界慣例也成為辨識和定性的基準。
由是觀之,盡管2005年破產改革法大大擴展了金融合約安全港的范圍,但通過確立金融業界慣例的主導地位,以及維持和強化實際欺詐限制條款的適用,法案反而減少了判定中的不確定性,使金融合約安全港的邊界線更為清晰。簡言之,只要不存在實際欺詐,被業界共同認可和市場反復實踐的慣常金融交易,都能享受安全港的保護。
四、總結與借鑒
為了控制和減少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美國《破產法典》長久以來陸續給予若干合格金融合約以程度不等的破產安全港保護。在此基礎上,2005年的最新修訂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假定通過金融合約破產安全港來減少系統性風險是合理和有效的,那么2005年破產改革法推進和厘清這一機制的努力無疑值得稱道。
通過因應市場發展增加例外清單項目,尤其是引入寬泛的“互換”新定義,破產改革法顯著擴展了安全港的覆蓋范圍,在衍生產品領域更是給予了實質上的市場整體保護。同時,經由極富彈性的“組合”條款和“相似”條款,輔之以幾乎無所不包的新互換定義,立法者確立了“形式重于實質”的基本立場,強化了業界慣例和市場實踐作為判別基準的地位,消減乃至消除了法院探究相關交易“經濟實質”的空間,大大壓縮了法院在這一領域某種意義上徒勞無功的自由裁量。盡管安全港范圍顯著擴大,但通過繼續適用實際欺詐限制條款、充分利用業界慣例的線索和指引功能、壓縮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間,破產改革法反而減少了辨識和判定中的不確定因素,使安全港的界線更為清晰。這種清晰和確定,應該是金融市場所樂見的。
在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是否及如何寫入破產法,一直是新破產法制定過程中爭議的焦點。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在第134條第2款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換言之,金融機構的破產在基本程序上適用破產法的規定,但在一些特殊機制上,則留待國務院的實施辦法加以解決。金融機構破產所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以及由此需要給予的特別處理,無疑是立法機關在此問題上長時間遲疑和最終予以折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在國務院此后制定金融機構破產實施辦法時,對于金融合約的處理,也將是不容回避的問題之一。由于我國同美國在金融市場發達程度及破產法律成熟程度方面均有較大差異,直接的規則移植并不現實。但是,從上述與金融合約有關的最新修訂中探尋某些原則和趨勢,為金融機構破產實施辦法中類似機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卻是不無意義的。筆者以為,就我國的金融合約破產安全港而言,至少有如下三個方面可資借鑒和進一步探討:
首先,安全港的主體問題。美國金融合約安全港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在衍生產品領域涵蓋了所有合約相對方,即使是在范圍相對狹窄的證券合約領域,也包括了證券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結算機構。金融混業的深入和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使得金融合約的結構日益復雜,主體日益多樣化,若欲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必須適應現實發展,對主體范圍給予較為寬泛的界定。目前我國金融合約的主體還主要是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類機構,但分業嚴令已然取消,混業經營初現端倪,銀行、保險等非證券類金融機構的介入只是時間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安全港的主體給予較為寬松和靈活的規定,以便為市場發展預留空間。
其次,安全港同投資者保護機制的配合和銜接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金融合約安全港機制中,受保護主體并不包括個人投資者。在一般證券合約中,必須是證券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結算機構,自不待言;在實質上涵蓋全部衍生交易的“互換”中,參與人雖說是“任何”,但也指的是“……任何實體”(著重號系作者所加),并不包括個人。這種似乎是“重機構輕個人”的制度設計,看上去同強調投資者保護的傳統原則格格不入,其實不然。金融合約安全港并非孤立的機制,在應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系統性后果方面并非單兵作戰。以《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IPA)為依歸、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為核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已經給予了個人投資者在其證券經紀商破產時的特殊保護。個人投資者對金融交易的參與,是通過其證券經紀商(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也包括銀行等從事經紀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來進行的,而經紀商本身又在安全港覆蓋范圍之內。這樣,在投資者保護基金正常運作的前提下,無需再經由破產安全港來給予個人投資者特別保護。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建立起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框架,但具體規則和運作仍在探索之中。在制定金融合約安全港規則過程中,注意二者間的配合與銜接,實為必要。
最后,業界慣例的問題。2005年破產改革法使得業界慣例和市場實踐在金融合約安全港的適用中占據了基礎性的地位。這反映了至少兩點:第一,在這個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領域,法院的鑒別和判斷能力相對有限,必須對業界慣例給予足夠尊重;第二,在這個錯綜復雜而又瞬息萬變的領域,規則的清晰、直接和預見性至關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形式重于內容,需要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給予較大限制。對于金融交易尤其是衍生產品交易還普遍較為隔膜的我國司法部門而言,上述表述應該同樣是適用的。但是,這種對業界慣例的推重有兩個前提:一是業界有普遍接受的慣例,二是業界的操守和聲譽值得信任,而這兩點都有賴于業界的充分自律。故此,在我國金融合約安全港機制的建立和運作中,必須充分考慮和發揮金融業界的自律功能,保障并監督市場參與主體在良性實踐中形成具有公信力的業界慣例,并以此作為安全港規則適用中的主要判定依據。
【注釋】
CCHBankruptcyReformActBriefing: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SpecialReport,April21,2005.
11U.S.C.§365(e)(2002).
11U.S.C.§362(a)(2002).
11U.S.C.§547(b)(2002).
11U.S.C.§548(a)(1)(2002).
11U.S.C.§741(7)(2002).
11U.S.C.§§101(53C),362(b)(7),(17),546(f)(g)(2002).
11U.S.C.§§362(b)(6),555,556(2002).
11U.S.C.§546(e)(2002).
BAPCPA§907(a)(2)(tobecodifiedat11U.S.C.§741(7)(A)).
SeeAllen&tingLegislationforISDA,at2(April2,2001),availableatlastvisitedNov.9,2006.
BAPCPA§907(c)(tobecodifiedat11U.S.C.§101(38A)).著重號系作者所加。
BAPCPA§907(b)(2)(tobecodifiedat11U.S.C.§101(22A))
11U.S.C.§101(53B)(2002).
BAPCPA§907(a)(1)(E)(tobecodifiedat11U.S.C.§101(53B)(A)).
幾乎所有金融衍生產品合約都可以體現為期權、遠期(期貨實質上是標準化了的遠期合約)和互換的某種形式的結合。SeeNormanM.Feder,DeconstructingOver-The-CounterDerivatives,2002Colum.Bus.L.Rev.677,691n.24.
11U.S.C.§§101(53C)(2002).
11U.S.C.§§362(b)(6),546(e),556(2002).
例如,國會在關于2005年破產改革法的立法報告中指出:“在‘互換協議’定義中使用的‘遠期’一詞”并不僅指屬于‘遠期合約’定義范圍之內的交易。相反,一項‘遠期’交易即使不是‘遠期合約’,也可以是‘互換協議’。”H.R.Rep.NO.109-31,at129(2005).這意味著國會完全意識到新的“互換”定義將會涵蓋所有的遠期交易。同一報告還指出:“‘金融參與人’的定義同關于‘證券合約’、‘遠期合約’、‘商品期貨合約’、‘回購協議’‘互換協議’的法典其他條款之間并不相互排斥。具備‘金融參與人’條件的實體同時也可能是‘互換參與人’、‘回購參與人’、‘遠期合約商’、‘商品期貨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券結算機構’及/或‘金融機構’。”Id.,at131.
SeeH.R.REP.NO.97-420,at2,4(1982).
SeeH.R.REP.NO.109-31,at20(2005).
這里討論的是所謂買斷式回購。從嚴格的法律形式上看,買斷式回購同擔保貸款當然有著一個基本區別,那就是證券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乙成為證券所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與擔保貸款中對擔保物享有的擔保權有所不同。但是,就經濟實質而言,二者并無不同:乙對甲的融資事實上是以所轉讓證券為擔保的,無論乙對證券的處分是發生在甲回購(還款)或違約不回購之前還是之后。而如果是我國一度只允許的封閉式回購(擔保式回購),那么就連這一區別也不復存在了。
11U.S.C.§§101(47)(2002).
SeeHaroldS.Novikoff,CharacterizationinBankruptcyofTransactionsAffectingthePublicMarkets:TheTreatmentofRepurchaseAgreementandItsImplications,SK092ALI-ABA237(2004).
SeeInreCriimiMae,Inc.,251B.R.796,805(Bankr.D.Md.2000).
Id.,at804.
Id.,at802.
JeanneL.Schroeder,ARepoOpera:HowCriimiMaeGotReposBackwards,76Am.Bankr.L.J.565,567(2002).
GranitePartners,L.P.v.Bear,Stearns&Co.,17F.Supp.2d275,301(S.D.N.Y.1998).
在這種交易中,賣方(回報收取方)將所指證券(referencesecurity)出售給買方,與此同時與買方(回報給付方)簽訂一份全回報互換協議,約定由賣方繼續收取該證券的全部投資回報。這兩項交易相結合的結果實質上相當于賣方保留了所指證券的所有權,而從買方借貸了名義上的證券出售價款。SeeDavidZ.Nirenberg&StevenL.Kopp,CreditDerivatives:TaxTreatmentofTotalReturnSwaps,DefaultSwaps,andCredit-linkedNotes,87J.Tax’N82,83(1997).
經過簡化后的交易模式大致如下:甲方與乙方簽訂一份為期1年的商品遠期合約,約定以1100元向乙方買進某商品(如石油),交貨時付款;與此同時,雙方簽訂一份“預付”遠期合約,約定甲方在1年后以1000元向乙方買進同樣數量的石油,而乙方現在就“預付”1000元的價款。SeeSecondInterimReportofNeilBatson,Court-AppointedExaminer,CaseNo.01-16034,at58(Jan.21,2003).同回購協議一樣,這兩項交易的凈效果相當于甲方獲得了為期1年、利率10%的1000元貸款。
SeeH.R.REP.NO.109-31,at119(2005).著重號系作者所加。
Id.
H.R.REP.NO.109-31,at129(2005).
SeeGenerallyH.R.REP.NO.109-31,Section-by-SectionAnalysisandDiscussion,TitleIX.FinancialContractProvisions(2005).著重號系作者所加。
11U.S.C.§548(a)(1)(A)(2002).
SeeDavidM.Schizer,BalanceintheTaxationofDerivativeSecurities:AnAgendaforReform,104Colum.L.Rev.1886,1901-03(2004).
SeeSECv.J.P.MorganChase,SECLitigationReleaseNo.18252(July28,2003).
SeeBAPCPA§1402(1)(tobecodifiedat11U.S.C.§548(a)(1)(A)).
SeeforexampleKippermanv.CircleTrust(InreGraftonPartners),321B.R.527,540(B.A.P.9thCir.2005)(若干源自欺詐交易的破產申請前轉讓不受安全港保護,因為其在證券交易中并不普遍使用);Jacksonv.Mishkin(InreAdler,ColemanClearingCorp.),263B.R.406,481(S.D.N.Y.2001)(旨在欺詐破產人及其債權人的證券購買和賣空交易的欺詐色彩如此濃厚,以致不能認為它們是證券業中一般理解的正常證券交易)。
二、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模式
(一)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解析
平安銀行依托綜合金融優勢,借助電子商務,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產品創新和服務升級,整合對公和零售資源,將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以公司業務、零售業務、資金同業業務、投行業務、小企業金融業務等形式展出,在對各類業務進行風險管理的同時,經由銀行、保險、投資業務交叉銷售推出,供客戶選擇和消費。
(二)平安銀行與同業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對比
平安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重點在于個人理財和小微企業金融方面,下面將以這兩種業務為例來剖析平安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1.互聯網金融業務對比—以個人理財業務為例。傳統意義上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以自然人為服務對象,利用其技術、網點、信息、人才與資金等方面的優勢,充分借助各種理財工具,從而幫助個人客戶達成投資或生活目標而提供的綜合理財服務。從個人理財業務方面分析,各家銀行的理財業務存在一定范圍的趨同性,但市場競爭越充分,各家銀行所能獲得的超額利潤越低,因而需要通過細化目標客戶群,根據自身優勢,以較低成本為不同客戶群體提供差異化產品和服務。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提供簡約化、標準化的理財產品和服務正是互聯網金融的優勢所在,因而在各家銀行布局互聯網金融的過程中,就需要著重做好針對以往目標客戶群對相應理財產品和服務存在的盲區和空白,密切聯系客戶需求,牢牢定位代客理財的管理觀念,不斷細化市場客戶群體,開發新的客戶群體。2.互聯網金融業務對比—以小微金融業務為例。商業銀行小微金融的發展離不開互聯網技術,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將為小微金融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不竭的動力。互聯網金融打造的優勢平臺將使商業銀行在發展小微金融過程中,更加注重小微金融的特定目標客戶:小微型企業以及貧困或中低收入群體,以及助力商業銀行根據需要推出針對特定目標階層客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這將解決傳統銀行業務模式在發展小微金融業務中的成本高、收益低的困局(見表1)。
(三)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業務產品—“平安盈”剖析
2013年11月29日,平安銀行發力互聯網金融推出的網絡理財工具“平安盈”正式上線。“平安盈”是在互聯網上為投資者提供創新金融服務的電子銀行賬戶。目前,“平安盈”資金投資對象為南方現金增利貨幣基金。平安銀行計劃與平安集團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廣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公司、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截至2014年2月27日,平安盈累計申購額已超過11億。表2和表3將平安銀行和各類金融企業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代表產品進行了對比。根據表2和表3可以看出:“平安盈”在當前互聯網金融市場上具備一定的競爭力,但相對于其他同業無明顯競爭優勢,且各類互聯網金融產品在產品定位和設計特性上趨于相近。這也從一定層面反映了平安銀行在發力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同時需要關注來自同業的巨大競爭,打造特色行業競爭力。
三、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運營情況分析
(一)平安銀行的現金流結構分析
如圖1、2、3所示,以收購后的2012年1月為界,2012年各季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明顯高于收購前的各季度金額。以平安銀行發力互聯網金融業務的2013年3月為界,2013年各季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弱于2012年各季度金額,同時,無論是收購前后還是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前后,平安銀行季度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及期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總體呈上升態勢,且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前后平安銀行業務顯著活躍,說明公司正處于成長階段,財務風險較低,公司潛力較大。
(二)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盈利模式分析
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利潤主要來源于中間業務收入。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上,平安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產品創新和服務升級,更好地經營公司業務、零售業務、資金同業業務、投行業務、小企業金融業務以及平臺搭建工作,從而提升其盈利能力和水平。平安銀行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2013年后3個季度中,其中間業務收入顯著增長,展示了其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迅速,且績效明顯(見圖4)。同時,如圖5、6所示,以平安銀行發力互聯網金融業務的2013年3月為界,平安銀行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后,其各季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凈利潤相比之前同期有所上升,各季度總資產總體上呈增長態勢,由此說明了平安銀行發力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正確性,這一戰略轉型很大程度上優化了平安銀行的盈利模式,使其在同類銀行中更具競爭性。平安銀行轉型后的短期內,其每股收益相比之前同期呈下降態勢(見圖7),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在戰略轉型的短暫過渡期內,平安銀行需要調整目標客戶群方向,協調各業務關系,面臨較大的不穩定因素。這就要求其對自身業務發展做出更清晰的定位和規劃,同時在管理上投入更多精力,以保持其戰略轉型的良性循環。
(三)平安銀行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后的企業價值分析
通過分析平安銀行近幾年的股票市值可知,其總體呈增長態勢,展現了平安銀行重要的企業價值。平安銀行公布的2014年1季度有關財務報表顯示,報告期末總資產高達20971.02億元,相比年初增長近10.86%,引領同業,凈利潤高達50.54億元,同比增長約40.82%,基本每股收益為0.53元,同比增加了近0.09元,為業務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巨大的發展潛力顯示出平安銀行對客戶的持續吸引力,有助于其鞏固市場地位,加強未來創造收入來源的潛力。可見,平安銀行戰略轉型,發力互聯網金融業務,將助其打造綜合金融的核心優勢,形成特色核心競爭力。
四、進一步推進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的建議
對于平安銀行而言,為更好地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需要在明晰自身發展定位的基礎上,更好地利用關鍵資源能力,借鑒同類銀行業務發展優勢,優化業務系統,同時加大對大數據技術的重視,著力控制風險,降低不確定性。
(一)明晰目標客戶群結構
從定位來看,當前,平安銀行互聯網金融業務有著明確的目標客戶群—小微企業和個人金融。從長遠看,平安銀行還需要進一步權衡不同客戶群的資源投入,設計針對不同客戶群的差異化互聯網金融服務,優化不同客戶群的市場份額。
(二)向全方位金融服務轉型
中國平安作為平安銀行的控股母公司,其融資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綜合金融平臺將為平安銀行向全方位金融服務轉型提供巨大的支持,平安銀行應充分利用這一關鍵資源能力,形成行業特色競爭力。
(三)整合營銷渠道
借助中國平安的綜合金融優勢,平安銀行享有交叉銷售的特殊優勢,與此同時,平安銀行還需要根據自身業務系統整合龐大的銷售渠道,力求在降低營銷成本的同時提高銷售力度和范圍。
(四)與戰略伙伴開展合作
在互聯網時代,第三方支付社交網絡不僅是競爭對手,也是同盟,商業銀行只要進行適當的合作,雙方將都可以開拓新的市場。在這方面,平安銀行可以與業內龍頭互聯網企業合作,搭建銀企合作平臺,借助互聯網企業技術、渠道優勢,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在此過程中,還需處理好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競合關系,理性面對,在競爭中把握先機。
(五)注重網絡理財
在網絡金融方面,平安銀行需要加強與電子銀行渠道的專業財富管理機構在債券、外匯、基金、保險、私募基金、私人銀行及其他貴重金屬和產品線的合作,創造全面的財富管理網上平臺,不斷提高產品的信息檢索、財務規劃咨詢、增值服務轉移后的產品量身定制金融解決方案。
二、有關金融實際投資中的評估分析
對經濟社會中的經濟投資進行不斷的評估,要相應考慮到兩個主要方面,最后對所占的比例進行積極判斷。
(一)管理和科技的相關系統管理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每個行業都不能離開管理的技巧與科學性技術。也就是說,在進行系統的評估的時候相應的金融投資環境良好與否,是否成熟,都是要進行優先考慮的。1、相關科技水平的實際情況在之前的實際金融投資體系中與如今的證券交易中,進行實際投資的時候要用到相關電子的交易變的越來越真實,此時就要求相應的科技水平不斷提高,來充分確保實際投資人員的相關利益。2、有關管理水平與人力資源相應的管理水平和人力資源在社會的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實際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在相應的程度上就可以確保其實際金融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也較少出現錯誤。一個完美的人力資源管理可以積極改善投資空間,從而來不斷來完善相應的投資環境。
(二)有關金融體系介紹金融企業在進行實際投資的時候要提供較好的服務,這就要對其環境進行系統性評定。1、具有比較專業的機構依據金融行業中的機構數量我們就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進行金融行業成熟度的衡量。2、其企業的硬件設施條件較好金融企業內部實際硬件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相應投資環境的好壞,其也是相應投資人的直觀性感覺。3、較好的社會狀況社會的生活狀況主要是說相關的投資人員對文化上的認識與實際觀念情況等相關因素,都會對相關的投資環境造成直接性影響。
三、有關金融投資環境實際評估
(一)有關金融投資實際環境的必要性評估作為可以滿足投資者相應經營模式的金融性投資資源早就已經獲得得了比較客觀的環境受益,其是一項多因素的、一個動態的以及多方面的綜合性體質。其中,主要包括有:通訊、交通以及一些基礎性措施等環境,不僅如此還包括有政治體質與經濟體制等多形態人際環境。只有這樣,才能對金融的實際環境投資才能進行評估,從而為我國眾多區域的質量好壞進行評價,同時也為經濟發展的決策與制訂進行了政策性實施,充分提供了科學有效的參考性依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日前,對金融的實際投資所進行的評估并不是很多,都主要集中在投資環境的實際評估上。相關學者盡量大量的搜索與探究,從而得出了諸多的方法與結論。因為金融在如今的社會體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及在實際的經濟發展中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一個科學而又全面的金融性體質,同時研究出更加合理的方式,在如今的市場體質下對如今的金融環境與狀況進行評估與度量,并揭示了相關區域環境的好壞,實際金融投資環境在實際的環境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關評估指標的積極確定有關區域金融評價的指標比較多,很難把所有的指標進行量化。而從相關投資人員的角度上來說,因為相關信息與技術的不完善性,并不能將所有的因素都包括在內。所以,本文就在進行研究、選取以及實際構建評估的相應系統指標下,必須要遵循以下幾種原則:1、具有全面性要盡量完整而全面的進行指標的選擇,要讓所有指標的環境相互結合。其目的就是為了從各個層次與方面反映系統狀況與程度。然后,更好的衡量其實際環境的好壞與實際水平的高低,從而避免了相關信息的疏漏,而造成的片面性,最終導致相應的評估結果不科學性。2、具有簡潔性就向之前所說的,進行指標的選擇要遵循相應的原則。但是,這并不是說要具體到每個細節。而是在進行指標的設置與遴選時要充分考慮其相應的代表性與典型性,要將含義相同的安排兩個不同的指標上,要做到少信息量大去反映問題。然后,將簡潔性與全面性進行有機的組合,從而避免繁瑣以及重復的評估模式。3、具有系統性相應的金融投資系統主要是由一個功能與一個結構共同造成的整體機能。指標系統與指標不是一個整體概念,是一個不斷動態發展相對概念。所以,在進行實際確定與選擇的時候來進行指標的建立,同時也要綜合性考慮其環境的動態性、整體性與系統性。不僅要衡量系統的指標與現狀,還要充分考慮其相關的協調性,同時還要有描述與反映的動態指標。不僅如此,要進行隨時的改變以及相應地點的推移和具體的實際情況,對指標的變化進行系統的調節。4、具有科學性在相應的指標中,其指標都是比較科學而確定的。對指標體系建立要依據相應環境進行經濟發展的聯系,并根據統計性指標與金融投資評價建立科學原則與理論,同時可以選擇容易理解并容易計算的指標,以公正而客觀的體制進行管理。5、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的評估指標具有一定可行性與實用性,對相應指標數據的獲得與選擇以及計算,都要努力立足于相應的文獻資料以及統計年鑒。相應資料必須容易計算,同時也要采用國內的一些統計方式,其相應的指標必須要明確,從而有效的進行分析、定量與評估。6、具有可比性對相關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要依據一些研究成果和成功性借鑒,并與多個地區進行對比,進行動態性對比。這就要求在進行實際的選擇時,要積極考慮到其歷史的延續性,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預測的可能性與支撐的分析性,要盡量做到口徑與實際選擇范圍保持一致。
(二)功能模塊設計
1、模塊。由單一的機構完成的就是傳統方式的金融學實習、實訓,項目的。一般來說決定了“話語權”的就是地理位置上的優勢:一般建在高等院校內部的就是校內實訓基地。高校直接管理內部實訓基地,因此對于項目的重點在于培養本校的優秀金融人才,相應地在此過程中拓寬知識范圍,將理論運用到實際中去,積累豐厚實用的經驗顯得尤為重要;然而那些校外實習基地大多被設置在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交易中心等金融機構中,他們所實訓的內容都是以解決企業實際需要為主,在生產過程中解決遇到的金融問題。
2、交流模塊。在傳統的金融學專業實訓活動里,參與實訓的學生與指導老師、企業專業人員、行業專家之間能夠建立很好的關系而沒有任何的溝通障礙是件很困難的事。因為在學校里,得到企業的幫助是件很難的事情,在企業中也是一樣的,學生在學校和在企業都一樣很難和專家溝通。交流模塊一般是由學生、老師、專業人員和行業內專家四個主體構成的。很多時候,遇到的問題是需要請求導師、專業人士和行業專家處理,電話或者面談都不是一個很好的交流方法。實訓平臺內已經融入了交流模塊,并且進行主要溝通的四個參與者之間的交流模塊已經被開放。
3、操作模塊。這大體分為兩類項目。它是針對學生的操作模塊,依據金融學實習、實訓的具體項目:以熟知、強化業務流程為主要目的的實習、實訓項目:培訓學習銀行各項業務技術、學習對網點進行管理、培訓證券公司內部業務、培訓外匯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一類是可以建立虛假的情景來設定一個業務操作過程的平臺,另一種主要是要求學生提交金融學調查報表和學術論文,以此達到提升學生綜合能力的目的,這就要求學生不僅具備實際操作的能力還需做好相應的記錄并且提交階段性的成果和最后的成果。
4、評定模塊。評定模塊面向的主體和交流模塊的四個參與者是吻合的。評定模塊可以評定學生在實習、訓練階段的結果以及最后結果,還能夠對與項目相關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如資源和指導、交流以及協作成果。在各個組內完成對自我的評價之后也必須完成相互之間的評價。
(三)角色模塊設計
1、教師操作模塊。實訓項目是指導老師根據需求公布的,并分組分配學生任務。學生也能參加評價項目。其中項目可以被學生利用答疑解惑或者溝通的方法來作為協助指導,與此同時還能夠對學生的每個階段和最后的實訓成果進行綜合評價。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10)09-041-05
一、引 言
從世界范圍看,在過去的20年中貨幣政策無疑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此期間物價穩定,通貨膨脹得到了良好的控制。這主要歸功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在最近的十年中逐漸收斂于物價穩定這一單一的終極目標,或者至少是兼容物價穩定的一系列目標集合。
盡管有更多的中央銀行將貨幣政策目標定位于物價穩定,但是對于這一貨幣政策目標對金融穩定究竟造成何種影響仍然沒有明確的結論。綜觀國外學者的研究,有關貨幣政策對金融穩定的影響主要有三類觀點:權衡觀點(Trade-off)、協同觀點(Synergies)和新環境假設(“New environment”hypothesis)。
所謂權衡觀點是指為實現物價穩定而采取的貨幣政策設計并不必然有利于金融穩定,價格穩定與金融穩定之間存在著平衡的關系(Mishkin,1996、Cukieman,1992、Fisher,1933等)。但是,權衡觀點似乎與人們的傳統認識相悖。通常認為通貨膨脹會提高人們錯判未來收益可能性的概率,而且通貨膨脹將進一步惡化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同時,高通貨膨脹通常伴隨著高波動率,這會進一步導致人們錯判未來收益。此外,當經濟周期處于伴隨著高通脹的繁榮時期時,通常都會出現過度投資和資產價格泡沫的現象,這主要是由于中央銀行向市場提供過度流動性所導致的,而相對于真實預期收益而言過度的信貸增長經常是導致金融不穩定的因素。于是,產生了協同觀點。所謂協同觀點是指為實現物價穩定而采取的貨幣政策設計將同樣也會有利于金融穩定,也就是說價格穩定意味著金融穩定(Schwartz,1995、Padoa-Schioppa,2002、Issing,2003等)。
新環境假設觀點建立的背景是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征,包括:較低且更加穩定的通貨膨脹水平、較低的短期產出波動、顯著的信貸和資產價格波動、頻繁的金融危機、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興起以及越來越多的中央銀行將貨幣政策目標定位于物價穩定(Claudio Borio 和 William White,2004)。新環境假設的觀點認為在新環境下需要重新審視原來的貨幣穩定與金融穩定的關系,甚至需要價格穩定有利于金融穩定這一結論,即認為價格穩定會引發金融不穩定。因而,新環境假設觀點認為中央銀行僅僅關注物價穩定是不夠,而是應該直接關注于金融不平衡本身。
此外,不僅是貨幣政策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機制存在爭議,而且關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樣存在爭議。該觀點認為金融不穩定會導致貨幣政策設計的改變,這主要是因為當前的金融危機非常嚴重或者是貨幣政策當局為了避免未來發生金融危機而改變貨幣政策。盡管金融不穩定可能是中央銀行錯誤貨幣政策的結果,但金融不穩定也可能會驅使中央銀行改變貨幣政策設計以應對金融不穩定的情況。例如,García Herrero (1997) 、Martinez Peria (2000)發現銀行危機并不必然導致貨幣政策的巨大變化,同時也發現那些經歷過系統性銀行危機的國家從長期來看其貨幣需求是穩定的。這些研究無疑是具有啟發意義的,因為這從根本上顛覆了傳統上認為的只是貨幣政策對金融穩定產生影響的單向因果關系。
上述觀點的相互矛盾與沖突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金融穩定的內涵缺乏一個廣泛可接受的定義,從而無法建立起考察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關系的一致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將從金融穩定的內涵入手,在選擇目前較為廣泛接受的金融穩定涵義基礎上進一步梳理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關系的研究進展并進行相關評述。
二、金融穩定的內涵
迄今為止金融穩定仍然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并沒有一個廣泛的可接受的定義。這主要是因為從直觀上看穩定似乎意味著沒有波動,但不幸的是,波動對金融市場而言并不一定是壞事。正如Schinasi (2003)所指出的,即使是穩定市場中的資產價格也會有較高的波動率。Issing (2003)進一步指出,導致金融機構失敗的大的資產價格波動甚至是穩定的信號,或者是系統自我糾正或凈化能力的信號。盡管定義金融穩定存在著較大困難,但學者們仍然盡了極大的努力界定金融穩定的內涵。目前有關金融穩定的定義可以籠統地分為兩大類:金融穩定說和金融不穩定說。
(一)金融穩定說
Mishkin(1991)認為金融穩定是確保能夠長期持續的一種狀態,沒有大的破壞和沖擊,并且儲蓄分配轉化為投資機會是富有效率的。Crockett (1997a)定義金融穩定為沒有明顯的引發損害經濟(不包括一些嚴格限定范圍內的消費者及其對手方)的沖擊的存在。Padoa-Schioppa (2002)定義金融穩定為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金融系統能夠承受沖擊,并且在抵御沖擊的過程中不會導致出現損害儲蓄向投資轉化過程和經濟中支付處理過程的風險積累。Foot(2003)認為金融穩定的內涵包括:(1)貨幣穩定;(2)就業水平接近自然就業率;(3)對于經濟中核心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運轉存在信心;(4)經濟中不存在損害貨幣穩定和就業水平的實際資產或金融資產的相對價格波動。此外,還有一種在概念上不是很令人信服但可以直接觀察得到的金融穩定定義,即金融穩定是指沒有銀行危機、資產價格穩定、利率平滑的狀態(Goodfriend, 1987; Cukieman, 1990)。
金融穩定說試圖從金融穩定的特征、條件以及實現過程來描述金融穩定內涵的努力是值得稱道的,但金融穩定說所描述的金融穩定的內涵盡管在形式上看起來很美,但卻缺乏一個合適的可以量化的基準來將金融穩定與金融不穩定區分開來,從而給實證研究帶來了困難。
(二)金融不穩定說
與金融穩定相對應的概念是金融不穩定,而排除了金融不穩定的情況即為金融穩定。Mishkin(1999)認為金融不穩定源于信息流對金融系統的沖擊,受到沖擊的金融系統不能正常發揮其資金融通渠道的作用,從而使資金無法配置到最有生產效率的項目中去。Schwartz(1986)認為金融危機是被支付手段在任何價格下都無法獲得的擔心所驅使,即便是在部分銀行儲備體系中發生這種情況,也會導致對高能貨幣的爭奪,這種情況將由于公眾對銀行系統的突然擠兌而迅速惡化。金融危機是短暫的,當公眾對貨幣的額外需求放緩時危機將結束。Ferguson (2002)認為金融不穩定包括三個基本標準:(1)一些重要的金融資產價格與基礎價值嚴重背離;(2)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市場功能和信用有效性都顯著地發生了扭曲;(3)前兩項的結果導致總支出顯著偏離(或高或低)于經濟的生產能力。Large (2003)認為金融不穩定的特征包括價格的波動性和無法預期的變動,而防止這些波動性和變動的發生則是需要面對的實際挑戰。
從學者們對金融穩定內涵的定義來看,不僅每個學者對金融穩定有自己的理解,甚至有的學者從正反兩個方面來描述金融穩定,并且大多數學者都是針對自己特定的研究目的來定義金融穩定的。盡管采用金融穩定說來定義金融穩定的內涵從邏輯上看更易為人們所接受,但由于金融不穩定說可以用明確的指標進行量化,從而有利于實證研究的開展,因此研究貨幣政策對金融穩定影響的學者大多都采用了這一定義。本文也采用這一定義,同時考慮到金融不穩定從表現形式看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危機、貨幣危機和資產價格沖擊三個方面,我們主要就從這三個方面梳理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關系。盡管我們沒有選擇從權衡觀點、協同觀點和新環境假設這三個方面來研究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關系,但這三類觀點均內含于相關研究中。
三、貨幣政策與金融機構危機
相比于金融系統中的其他機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設計將會更直接地影響到銀行系統功能的發揮。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2003)利用1970年-1999年期間79個國家(27個工業化國家、32個新興市場國家、20個轉軌國家)的年度面板數據,研究了貨幣政策設計(包括貨幣政策目標和貨幣政策策略)與銀行危機的關系。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發現,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與銀行系統危機呈顯著負相關,即中央銀行采用物價穩定的目標有利于降低銀行系統危機的發生。同時發現,盯住匯率的貨幣政策策略與銀行危機呈顯著負相關,即采用匯率目標制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有利于降低銀行系統危機的發生。進一步分析,他們還發現除了轉軌國家外,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與銀行系統危機呈顯著負相關,但貨幣政策策略與銀行系統危機之間則在分類樣本國家中未呈現出顯著關系。
根據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的研究,中央銀行采用物價穩定的目標以及采用匯率目標制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銀行系統危機的發生。因此,單就銀行危機而言,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應以穩定物價為主要目標,同時應選擇相對固定的匯率制度。
但De Graeve, Kick 和 Koetter(2008)的研究結論則與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2003)截然相反。他們利用德國1995年-2004年的宏觀經濟數據和銀行業數據,通過建立一個統一的微觀-宏觀模型,研究了貨幣政策與銀行危機的關系,結果發現采用物價穩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會導致金融不穩定。為了避免采用單一的微觀模型或宏觀模型而導致有用的宏觀經濟信息或微觀經濟信息被忽略掉,他們將微觀經濟因素和宏觀經濟因素相結合建立了一個統一的微觀-宏觀模型來分析貨幣政策與銀行危機的相互影響。其中,微觀經濟因素主要是涉及到銀行的七個財務指標,包括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比率、資產減值準備與銀行總資產比率、貸款與銀行總資產比率、表外業務與總資產比率、對數總資產、股權收益率、凈同業資產加現金與銀行總資產比率;宏觀經濟因素包括GDP增長率(Y)、通貨膨脹率(P)和3個月利率(R)。利用這一微觀-宏觀模型進行分析,結果發現,貨幣穩定并不必然導致金融穩定。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Y和P不變),如果中央銀行采取緊縮性貨幣政策(這有利于物價穩定)而提高一個標準差的利率(即一個標準差利率的沖擊),這會導致一年以后銀行出現危機的概率提高0.44%,也就是說物價穩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會以導致金融不穩定為代價。進一步地,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越低,貨幣政策沖擊導致銀行出現危機的概率越大。
此外,Adrian.T 和 Hyun Song Shin(2008)將研究視角延伸至金融市場中的其他中介機構。他們認為與商業銀行相比,證券經紀商盡管規模比較小,但由于其資金來源幾乎完全是短期市場融資,因此其資產是反映市場信貸邊際供給(Marginal Availability of Credit)的最佳信號。他們研究了美國聯邦基金利率的變化與證券經紀商資產負債表規模的關系,結果發現,聯邦基金利率的降低將導致證券經紀商資產負債表規模的膨脹,相反,聯邦基金利率的提高將導致證券經紀商資產負債表規模的收縮。因此,短期利率是影響金融機構規模的最重要的因素,其變化將加劇而不是熨平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規模的波動,即采用短期利率為貨幣政策工具將不利于金融穩定。據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應該明確定位于金融穩定。
四、貨幣政策與貨幣危機
當一國發生貨幣危機時,采取何種恰當的貨幣政策加以應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建議,出于穩定本國匯率和貨幣的目的, 應采取緊縮性貨幣政策, 即提高利率水平,以吸引資金內流或防止外資大量抽逃, 進而穩定本國匯率。但上世紀90年代末期在東南亞爆發的金融危機則對這一看似正確的建議提出了挑戰,因為危機國家基本都按照IMF的建議紛紛大幅提高本國利率水平以試圖穩定匯率和貨幣,但結果卻使本國陷入了更深的危機。從理論上講,提高名義利率水平的確會起到穩定匯率的作用,從而減少本國企業的外幣債務負擔。但是高企的利率水平也會增加本國企業的本幣債務負擔,降低企業進一步投資或者僅僅是避免破產的能力,而這又會對匯率的穩定性產生負面的沖擊。因此,為應對貨幣危機而采取提高利率水平的貨幣政策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2000)構建了一個簡單的兩期小型開放經濟的貨幣政策與貨幣危機關系模型,研究了采取緊縮性貨幣政策以應對貨幣危機的臨界條件。這一模型建立在幾個假設條件之上:(1)存在購買力平價關系;(2)存在利率平價關系;(3)資本完全自由流動;(4)企業財富是決定其投資和產出的唯一變量;(5)浮動匯率制。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首先從貨幣需求和貨幣供給的角度建立了第2期產出Y2和第1期名義匯率E1之間的關系,即
(1)
這一關系為利率平價LM曲線(IPLM),反映了貨幣角度E1與Y2之間呈負相關關系。
然后,他們從實體經濟角度,即從企業的融資和生產決策角度建立了第2期產出Y2和第1期名義匯率E1之間的關系,即
(2)
這一關系為W線,反映了實體經濟角度E1與Y2之間呈負相關關系。但與(1)式中E1與Y2非線性關系不同,(2)式中E1與Y2是一種線性關系。
當IPLM曲線和W線相交時,采用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即提高利率可以有效應對貨幣危機。但當IPLM曲線和W線相切或者沒有相交時,采用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將會導致宏觀經濟的進一步蕭條。若IPLM曲線和W線相交,則需滿足,可得:
,(3)
這就是為應對貨幣危機而采取提高利率水平貨幣政策有效性的條件。其中,
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2001)將上述模型進一步放松至無限期限,研究了在存在信用約束的情況下小型開放經濟體的貨幣政策與貨幣危機的關系,結果表明:經濟體擁有外債的比例越大就越容易發生貨幣危機;無論是固定匯率制還是浮動匯率制都可能爆發貨幣危機;公共部門的不平衡會通過公共債務尤其是公共外債的擠出效應對本幣的穩定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信貸供給對利率不敏感,那么采取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以應對貨幣危機是有效的;緊縮性的貨幣政策會對中期的經濟行為產生債務負擔效應,即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在中期內會提高本國企業的債務負擔。
然而,Zettelmeyer(2004)在研究了上個世紀90年代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西蘭三個國家的貨幣政策變化對匯率的影響后發現,當中央銀行為穩定匯率而提高100個基點的3個月市場利率時會導致匯率水平提高2%-3%的水平,即支持緊縮性的貨幣政策的有利于穩定匯率作用的傳統觀點。但是,為穩定匯率而采取提高利率的緊縮性貨幣政策的代價是高昂的,為彌補本幣10%的貶值需要提高大約500個基點的利率。
盡管上述研究對于緊縮性貨幣政策是否能夠有效應對貨幣危機存在爭議,但有一點是學者們都接受的,即穩定的匯率是防止貨幣危機發生的必要條件。
五、貨幣政策與資產價格沖擊
盡管在過去的20年里全球通貨膨脹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金融不穩定現象卻明顯增加,尤其是全球資產價格在急速攀升過程中伴隨著較高的波動性。Borio 和 Lowe(2002)指出從歷史上看資產價格波動通常伴隨著金融不穩定現象的發生,尤其是在資產價格上升和下降的交替過程中容易導致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發生。特別是在美國房地產泡沫破滅導致本輪金融危機爆發,全球陷入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經濟危機的背景下,貨幣政策與資產價格關系再度成為學者們研究的熱點。
雖然早在10多年前,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已經開始關注資產價格的波動,并懷疑這種波動是否完全由經濟基本面因素所導致,但關于貨幣政策與資產價格關系的理論研究并沒有達成一致。在眾多學者的研究中,尤以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的研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根據標準的經濟學理論,在存在有效的資本市場并且不存在監管瑕疵的世界中,資產價格的波動僅僅反映的是經濟基本面的變化,因此,中央銀行沒有必要對資產價格波動給予特別的關注。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構建了一個考慮工資粘性和金融加速器效應的宏觀經濟模型,研究考慮或不考慮資產價格泡沫的相機抉擇貨幣政策規則如何影響宏觀經濟,結果發現,只有當資產價格可能預測未來通脹或通縮壓力的情況下中央銀行關注資產價格是有益的,否則,采用傳統的通脹目標制對中央銀行而言是最為合理的。即如果非基本面因素(包括市場心理影響和監管不力等因素)是導致資產價格波動的主要原因并且來源于非基本面因素的資產價格波動對實體經濟具有潛在的顯著影響,那么資產價格波動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是經濟不穩定的獨立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應該關注資產價格的波動。其中,資產價格對實體經濟影響的傳導機制包括財富效應、Tobin q效應、金融加速器效應等。Bernanke 和 Gertler (2001)進一步指出,嘗試穩定資產價格的努力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中央銀行無法準確知道資產價格的變化究竟是否來源于非基本面因素,亦或基本面因素,還是兩者的結合。
當然,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所建立的模型也存在著一些明顯的缺陷:(1)不是從模型中推導出貨幣政策規則,而是人為設定為考慮或不考慮資產價格泡沫的相機抉擇貨幣政策規則,然后研究貨幣政策規則對實體經濟的影響;(2)假定資產價格泡沫在破滅之前以恒定的速率增長,但實際上資產價格泡沫也許不是突然破滅,而是以一定的速率上升或下降;(3)假定資產價格泡沫存在一段時期并且在破滅之后不會出現,所以僅僅研究了資產價格泡沫對實體經濟的短期影響;(4)因為無法知道市場心理的準確影響而沒有將下期資產價格泡沫可能破滅的概率內部化,而將之內部化與僅僅將其作為外生概率所得出的貨幣政策規則對實體經濟影響的結論可能是不同的。Semmler .M 和 Wenlang Zhang(2007)在彌補上述缺陷后建立了一個動態模型,研究了在面對資產價格波動時貨幣政策的反應,結果發現,在零利率的低利率環境下,金融市場的蕭條會使得衰退的經濟更加惡化,如果為了避免陷入流動性陷阱,中央銀行不應該忽略資產價格的波動。Alexandros Kontonikas 和 Christos Ioannidis(2005)也認為無論是相機抉擇貨幣政策規則還是標準的Taylor規則,考慮資產價格波動的利率調整有利于降低宏觀經濟的波動。
六、結論性評述
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關系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熱門話題,這反映了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如何確保金融穩定方面的困惑。綜合目前的研究進展,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富有啟發意義的結論:
(一)金融不穩定通常來源于對一些共同因素而非特殊因素的風險暴露。也就是說,金融不穩定是系統性的危機,而非個體危機。如果金融系統中眾多金融機構按照類似的模式進行運作,金融系統就更容易在遭到共同的宏觀經濟威脅時出現危機。因此,為避免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發生,首先要盡量避免金融機構的同質化運作,推動金融機構的多樣化運作無疑是重要的。
(二)物價穩定在一定條件下有利于金融穩定,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不能僅僅將物價穩定作為確保金融穩定的唯一指標。根據當前的研究結論,物價穩定并不一定必然會導致金融穩定,但是,物價不穩定卻是引發金融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在關注物價穩定的同時應該綜合考慮其他經濟指標或因素以確保金融穩定。為了確保一國的金融穩定,需要更深入地理解貨幣政策對經濟行為更為廣泛的影響,而不單單是對物價指數(或通貨膨脹)的影響。
(三)若要試圖建立考察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關系的一致的分析框架,當務之急是必須對金融穩定的內涵建立明確且為大家所廣泛接受的定義。盡管金融穩定的內涵難以清晰地界定,但這是研究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深入探討并尋找衡量金融穩定且得到廣泛公認的一攬子指標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其他尚待進一步挖掘的領域。盡管目前有關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研究文獻汗牛充棟,但仍然存在很多尚待進一步挖掘的領域。比如,目前的研究多沒有考慮到不同國家的特殊情況,沒有深入分析一國的金融自由化程度和中央銀行獨立性等制度變量對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關系所產生的影響。此外,當前的研究也沒有對不同國家所處的經濟金融發展階段加以區分,以判斷在不同階段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不同表現關系等等。這些方面都需要在未來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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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e Graeve. F ,Kick. T,Koetter. M,2008, Monetary policy and financial (in)stability:An integrated micromacro approach,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Vol. 4, pp. 205231.
一、脆弱的貿易收支平衡是發展中國家發生金融危機的經濟基礎
在虛擬經濟運行日益獨立于實體經濟的今天,金融危機的發生固然有金融市場運行自身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仍然是實體經濟的失衡。從貿易收支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來看,只有保持貿易收支的平衡,發展中國家的國內經濟資源才能確保繼續參與到全球資源的重新配置進程中去;如果能長期保持貿易收支順差,則意味著通過參與國際分工,發展中國家加強了對本國經濟資源的利用,其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幣值穩定目標的實現將更有保障。這種情況下,金融危機在發展中國家發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問題在于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收支極不穩定,貿易平衡通常很難實現,全球也只有少數幾個國家和地區做到持續的貿易收支順差;相反,貿易收支逆差成為發展中國家的常見現象。持續的貿易收支逆差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資源大量閑置,導致國內經濟全面失衡,并進一步引發金融危機。從這個方面看,脆弱的貿易收支平衡已成為發展中國家發生金融危機的內在原因。
發展中國家貿易收支的不穩定性來自于其所擁有的競爭優勢的相對性。當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過程也就是其經濟全球化的過程,發展中國家必須遵循比較優勢的原則參與全球資源的重新配置,這就決定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分工中所獲取的只能是一種相對競爭優勢。這種相對競爭優勢與發達國家所擁有的絕對競爭優勢相比,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點:
第一,相對競爭優勢本身具有一種內在的不穩定性。與絕對競爭優勢相比,相對競爭優勢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依靠這種競爭優勢所取得的成本優勢、質量優勢和效益優勢等隨時隨地會被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競爭對手奪走,因而在擁有相對競爭優勢的國家和地區之間,競爭非常激烈。
第二,相對競爭優勢所帶來的比較利益有越來越少的趨勢。比較利益的存在是以生產要素的不流動為前提條件的。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水平的提升,生產要素的流動性大大增強,比較利益的空間明顯地受到壓縮。在缺乏足夠效益支撐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收支更有可能出現惡化的局面。
第三,相對競爭優勢的不穩定性常使發展中國家貿易結構跟不上比較優勢的變化。隨著經濟理論的成熟和實踐經驗的豐富,發展中國家為發展經濟而展開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這大大縮短了比較優勢和相對競爭優勢變遷的時間。當比較優勢發生變化而經濟結構調整滯后時,發展中國家貿易收支出現赤字就不可避免。
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分工格局中只能擁有相對競爭優勢,而相對競爭優勢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在貿易收支上必然處于長期逆差的狀態,而是僅僅提供了這種可能。事實上,真正摧毀發展中國家相對競爭優勢并使發展中國家貿易收支長期處于逆差狀態的是伴隨著資本項目自由化而來的短期資本無序流動。
二、短期資本的無序流動是發展中國家發生金融危機的外部原因
所謂資本項目自由化,盡管國際上對其還有爭議,但目前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它指“國際資本交易本身及其支付和轉移均不受限制,并且不僅支付和轉移的作出,而且居民接受非居民的支付和轉移也可自由進行”。[1](P.48)出于對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20世紀7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紛紛推進資本項目的自由化,從而大大促進了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發達國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也始終占據著主導地位。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歷程表明,盡管已經有發展中國家的參與,然而當今高度自由化的國際金融市場卻是建立在絕對競爭優勢基礎之上的,資本自由流動特別是短期資本的流動僅僅是適應了發達國家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受金融深化理論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尾隨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實施金融自由化,在對外的資本項目領域也快速解除管制。但由于發展中國家經濟比較落后,國際資本的流動特別是短期資本的流動客觀上極易對建立在相對競爭優勢基礎之上的國民經濟形成一種有效的金融抑制,從而阻礙和破壞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
匯率機制本來是發展中國家調節貿易收支平衡的最主要手段,但在短期資本無序流動的影響下,失去了它應該發揮的傳統作用。首先,由于貿易收支不再是發展中國家外匯市場上決定匯率的惟一因素,有的甚至已不是主要因素,只擁有相對競爭優勢的發展中國家為了減少對外經濟交往中的風險和成本,通常只能實行固定匯率制,至少也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其次,由于比較優勢的充分發揮和相對競爭優勢的形成是一個系統且長期的過程,而短期資本的反應迅速得多,發展中國家調整匯率往往未得其利,先受其害。第三,由于外匯匯率與貿易收支的關聯度大大下降,發展中國家調整匯率并不一定能夠達到調整貿易收支平衡的預期效果。第四,由于貨幣市場的靈敏度遠高于商品市場,匯率在政府干預下常常會出現超調現象。第五,由于預期在短期資本流動中的巨大作用,發展中國家調整匯率取得成功往往不是在貿易收支惡化而是在貿易收支狀況還比較好的時候。所有這些都意味著,短期資本的自由流動已經大大壓縮了匯率機制在發展中國家發揮作用的空間。
再從資本流動機制上看,短期資本流動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甚至更為不利。第一,總體而言,發展中國家在資本項目收支上處于絕對劣勢地位,屬于資本凈流出地區。相對競爭優勢也許會帶來較高的收益,卻伴隨著極高的風險,發展中國家利用資本流入來彌補貿易赤字只能作為一種特殊情況來處理。第二,短期資本在發展中國家停留時間的長短完全取決于發展中國家相對競爭優勢的大小。當比較優勢未充分發揮時,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飽受資金短缺之苦;當相對競爭優勢較為明顯時,短期資本一擁而入,經濟發展又會受到過熱的困擾。第三,實踐證明,短期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除了使匯率過高或過低、變幻不定外,還會不適當地抬高利率,使有限的資金不是流向具有相對競爭優勢的商品和勞務生產部門,而是流向不具有比較優勢又發展滯后的虛擬經濟部門,增加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泡沫,從而削弱發展中國家的相對競爭優勢,惡化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抑制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第四,短期資本自由流動最直接的危害是掩蓋發展中國家貿易收支失衡的事實和嚴重性。由于短期資本在表面上維持了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的總體平衡,發展中國家對貿易收支失衡引起的國內經濟失衡普遍重視不夠,導致國內經濟矛盾日積月累。當短期資本的這種彌補功能達到一定極限而經濟結構又尚未根據比較優勢的變化進行調整時,僅僅是短期資本的停止流入就足以引發一場金融危機了。從這種意義上說,貿易收支失衡是表面現象,只要發展中國家的相對競爭優勢失去,金融危機就開始醞釀,短期資本流動發揮的作用不過是使金融危機的醞釀時間有長有短,金融危機爆發的嚴重程度有強有弱罷了。
短期資本的無序流動之所以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肆無忌憚地破壞發展中國家的相對競爭優勢,使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長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卻得不到發展中國家應有的重視,根本原因在于對美國經濟學家錢納利和斯特勞特提出的儲蓄和外匯“兩缺口模式”的誤解。傳統理論認為,資本自由流動能夠吸引到更多的外資。事實證明,資本自由流動所吸引的大多為短期資本,真正對發展中國家提升競爭力有幫助的長期資本流入與資本自由流動的關聯度極小,而短期資本的流入不僅不能彌補儲蓄缺口,相反還會對國內儲蓄產生擠出效應。另一種觀點認為,資本自由流動能提高國內經濟效率及生產力。實際情況是,智利、日本、中國大陸及臺灣等經濟體均是在沒有實行資本自由流動的情況下獲得經濟高速增長的。其實資本項目自由化帶來的資本流動在什么情況下才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早有定論。日本著名學者小島清教授提出的“切合比較優勢原理”的實質就是國際資本的流動必須與本國的比較優勢結合起來才能有效促進經濟的發展。[2](P.444)美國經濟學家丹尼·羅德瑞克的實證分析則干脆得出資本項目的自由化與經濟增長之間并沒有任何關聯的結論。他明確指出,“當一個國家缺乏正確控制、規制手段和宏觀經濟管理框架時就貿然向國際資本流動開放金融市場是特別危險的”,而“即使具備上述保障,短期資本流入也是極不穩定并具有較大風險的”,[3](P.23)由此可見,讓資本流入發揮正面的積極的作用是有條件的,相反,脫離現實的資本項目自由化特別是短期資本的自由出入對發展中國家的危害卻是巨大的。作為“金融深化”理論主要倡導人之一的麥金農近年指出,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資本項目的外匯自由兌換通常是經濟市場化最優次序的最后階段”,[4](P.14)很大一部分原因恐怕就在于此。從目前情況看,一國推進資本項目自由化最有可能帶來的好處大致有三點:①有助于建立地區或全球金融中心;②有助于使本國貨幣成為國際貨幣;③有利于本國居民對沖來自國際貿易的風險。然而,由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過于落后、全球化程度低、金融市場規模過小且發育不完善等原因,這些好處發展中國家根本無法享受。發展中國家推進資本項目自由化最主要的后果只能是降低短期資本的流動成本,使短期資本可以在發展中國家大進大出,隨心所欲。這種短期資本不僅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相反它通過削弱發展中國家本就很不穩定的相對競爭優勢而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金融抑制。而如果要避免這種抑制,發展中國家就必須做到使短期資本流動帶來的風險與本國競爭優勢的大小強弱協調起來。
三、資本項目的自由化在發展中國家應是一個漸進過程和最終目標
從長遠角度來看,發展中國家在發展經濟、實現趕超發達國家目標之前,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形成相對競爭優勢這一基本格局是不會改變的,這也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將始終處于防御地位,貿然讓落后的本國經濟與高度自由化的國際金融市場全面接軌,只會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發展中國家即使想通過資本項目的自由化來引進短期資本,也應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對短期資本的利用能力結合起來,因此資本項目的自由化在發展中國家只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和最終的目標。
目前,發展中國家在推進資本項目自由化時,應側重處理好以下三個方面問題:
第一,牢牢把握相對競爭優勢這個中心,以具有比較優勢和比較利益的貿易收支平衡作為抵御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風險的基礎。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收支平衡雖然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卻是發展中國家惟一有可能有效加以控制并用于彌補非貿易逆差特別是資本逆差的國際收支項目,它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穩定增長的最主要的保證。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應確保貿易收支帶來的盈余足以抵擋短期資本恐慌性流出給國民經濟帶來的沖擊,本國的外匯儲備和外匯資產足以償還一切形式的外債特別是短期外債。
第二,根據國民經濟的承受能力,逐步開放資本市場。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按照比較優勢原則,實體經濟部門最具有競爭力也最先得到發展,而虛擬經濟部門特別是金融服務業不僅發展滯后,而且要長期落后于發達國家。面對高度國際化和自由化的金融市場,如果意識不到與發達國家在經濟基礎上的重大差距,盲目照搬發達國家的做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很容易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抑制。發展中國家開放資本市場的步驟與力度應取決于它對發展中國家相對競爭優勢的影響。由于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收支盈余常常擔負著彌補資本項目收支逆差的重任,所以資本市場的開放不應從根本上改變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的平衡狀況,不能因為存在資本的凈流入就對貿易收支的失衡喪失警惕。歸根結底,發展中國家開放資本市場,目的不僅僅是引進外資,而是通過引進外資增強國民經濟的競爭力,鞏固貿易收支平衡,保證國際收支的總體平衡有一個堅實的基礎。
第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合作與金融監管。在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時代,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與世界經濟的發展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一國發生的經濟或金融危機往往會馬上蔓延到其它國家。當代國際金融市場雖然從總體上適應了發達國家和跨國資本發展的需要,但仍然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沒有建立起一套保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機制。發展中國家在穩步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同時,也要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合作和金融監管,以便從整體上降低國際金融市場給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帶來的風險和危害。如,全球最后貸款人的空缺、監管機制存在漏洞、各國缺乏協調和合作機制、國際債權債務破產程序出現空白以及資本項目開放制度安排等問題得到解決,將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金融危機發生的次數,減少金融危機帶來的危害。當然,要從根本上杜絕金融危機的發生,關鍵仍在于發展中國家自己能夠處理好國內經濟的平衡問題,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的相對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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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與金融》是事業單位財會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唯一期刊,形式生動活潑,內容豐富多彩,事業單位財會方面的改革,以及實踐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新情況為重點,兼顧事業單位投資與理財等,是事業單位交流學術成果和工作經驗的理想園地,也是提高業務知識和學習的良師益友。
《金融評論》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國內統一刊號:11-5865/F,國際標準刊號:1674-7690,2009年創刊,旨在通過優秀研究成果的發表推動經濟與金融領域的理論探索,并為中國學者走向世界經濟理論前沿提供平臺。作為中央政府的思想庫,中國社會科學院承擔著跟蹤社會與人文各領域最新動態,探索學科理論,深入研究現實問題并將成果轉化為政策建議的任務。
方法技巧:
1、通過率想要提高的話,必須要將論文的質量進行提高選擇一個更加吸引人的題目。
2、千萬不要去選擇冷門的主題,而且也不要選擇一些過激的話題。
3、撰寫者要時刻保持清醒的思路,文章當中,每一段都要有存在的價值不要出現太多的白話。
注意事項:
在文本情感分析成為一種時尚的分析法時,對于金融證券域的分析,需要立足金融證券的實際展開。一是,對各相關的對象展開分類。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立足當前國內的主要證券實施。二是,要確定時限。就是在什么時間段內去提取那些文本信息,才能達到對于各種經濟指標的平衡性,而不至于因為短期國內國際形勢造成的曇花現象。三是,抽取多少文本信息,即是量的選擇。如何才能把握好抽取的量與文本的質的問題,即要在相對的量內選擇盡可能展現情感傾向的典型文本來。因而,要做好基礎性的工作。首先,要全面地閱讀與學習,閱讀相關的情感文本,閱讀關于文本分析的案例及相關的理論,獲得學術上的支持。其次,要注意甄別,尤其是相關的文本信息時段的甄別、信息真偽的甄別、主體的甄別,以確保全面性,才能獲得較為公正的結論來
二、基于語素的文本情感分析
(一)框架
任何工作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既定框架內實施,因而,該情感探測也同樣需要建框。一方面,要針對金融證券域建框,即要針對那些金融證券產品實施文本情感探測。不能沒有目標,也不能目標太多,因而要注意其典型性、代表性。另一方面,為探測內容建框。既然是金融證券域,就應該主要是以企業的經濟數據為藍本,立足金融證券域的各種相關的評價、評論以及預測,在其中發現那些情感傾向性明顯的文本信息,進而去歸納、綜合、分類與提取
(二)種子集選取
在上述框架內,通過有針對性地選取,如相關各種典型的預測、企業走向較為理性的穩定的評價,及立足企業不穩定的各種元素基礎上的悲觀的預測等,在其中選取甄別,進而在較多的信息中,歸納出規律性的結論來,進而指導各相關主題的發展。在實際的工作中,盡可能地把各種情感傾向都有代表性選取。尤其需要注意的原則是,在選取情感文本時,切記加入自己的情感傾向,務必保持客觀的心態,來面對文本
(三)文檔情感傾向性計算
這種傾向性,主要各相關主體在對相關經濟形勢理想觀察下,帶著個人情感的評論等,雖然帶有個人主觀色彩,有著各種利己的祈禱式的祝福,但是,其中還是有著較多的理性成分。在通過其文本的詞匯、語句及整個文檔的格局等,都可以獲得相對文檔且可靠計算值來,進而結合企業發展數據得出合理的結論。因而,在計算中要以文本的細粒度為基本,進而展開情感屬性的研究,盡可能地把設計相關政府輿情分析、企業的發展趨勢分析及其他主體的個人追求分析,都計算入內,才能得出經濟的綜合運算結果來。
三、試驗結果
(一)試驗數據集
為獲得較為科學穩定的數據,作者分別各抽取股票、期貨、基金等三項常見的金融證券域語素一百份展開研究,利用web情感探測進行分析。(如表所示)
此表,可以看出,越是變化多、不穩定且難以把握的金融證券,各主體投入的情感越多。同時,也可以得出的結論是,那些跌入谷底,且暫時沒有希望的金融證券,人們投入的情感相對較少,或者是根本的放棄
(二)評測方法
詞數據的獲得,就是針對上述三種金融證券采取隨機分別抽取一百份文本,進行逐個的統計獲得。集中地運用文本情感分類、情感信息抽取、情感傾向自動摘要等評測方法。其中,“積極”、“消極”與“淡定”比例,是在總情感比的基礎上展開的計算,獲得了相關的數據。通過這些數據,基本可以直觀地看到各種情感傾向性,進而對企業的相關發展趨勢展開新的預測。
(三)實驗結果
該實驗結果,基本上能較為直觀地反應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其中,不僅可以看到企業發展的現狀,也可以觀察到他們近期可能會出現的一些情況,諸如經濟的好轉,或者繼續在短時間內惡化。當然,對于一些較為敏感的企業,如茅臺酒等,由于受到國內節約形勢的影響,其股票也受到了重創,在情感傾向性的分析中尤為突出
關鍵詞 上市銀行 績效評價發展階段
一、研究意義
商業銀行是一個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以金融資產和負債業務為主要經營對象,功能多樣化,業務綜合化的金融性企業。我國商業銀行為適應多方面的要求,不斷完善績效評價體系,但在操作中仍存在許多具體問題,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因此,有目的性地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適合商業銀行發展需要的績效評價體系,對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的有效性有著關鍵的作用。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的是商業銀行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以“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為經營原則,高效率的運用自身資源,提供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和商業銀行發展規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所體現出來的運作效率和風險管理水平。
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第一階段
在國外,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60、70年代,西方銀行業經營環境穩定,監管嚴格,銀行保持著相對固定的存貸款利差。銀行盈利僅取決于其市場份額,業務的發展必然導致績效的提高,所以經營目標主要是增加市場份額。產品單一,市場風險較小,考核重點僅僅在于存貸業務的增長和市場份額。銀行基本不需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開始進入財務績效評價時代,出現了大量著名的財務分析或評價模型。杜邦公司在1903年首創了以凈資產收益率(ROE)為核心的杜邦財務體系分析系統,模型將ROE分解為資產凈利率(ROA)和權益乘數(EM),整體分析各種因素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而后,在1972年,美國學者戴維•科爾第一次將杜邦分析系統應用于商業銀行領域。1928年,美國的亞歷山大•沃爾更是提出了沃爾評分法,利用綜合評分的方法對企業進行評價,該方法隨后普遍應用于銀行的績效評價工作中。
三、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是在進入80年代后,整個西方銀行業處于放松管制的轉變時期,利率管制的松動、匯率的逐步市場化,銀行經營的大環境復雜多變,競爭激烈。單純業務發展不再能帶來盈利的增長,相反,盲目發展貸款業務所帶來的信用風險導致了大量的損失,銀行在管理上也出現了問題,甚至走向破產關閉。此外,商業銀行在產品種類,業務范圍上進行了開拓和發展,許多非金融公司也進入了金融服務行業,使得競爭更為激烈。為提高經營效益,保證競爭優勢,銀行試圖以績效評價作為手段改進內部管理,剔除不能創造效益而增加成本的工作環節和服務,并將利潤最大化作為主要經營目標。
因此,商業銀行在不斷開拓新的盈利來源的同時,意識到業績管理的必要性,并試圖通過績效考評改進內部控制。在1979年,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評議委員會制定了駱駝評價體系。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資產質量、資本充足性、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動性。該體系對以上5方面進行整體分析,然后對商業銀行的總體經營水平進行評估,最后評定綜合等級。駱駝評價體系綜合考慮了“三性”原則,將三者有機統一起來,但駱駝評價體系仍然主要從財務角度方面對銀行財務績效進行審核和評估。由此可見,傳統銀行的績效評價是以財務指標分析為主導,輔之加以非財務指標分析。
四、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定義在90年代以后,消費者所獲得的各種金融服務產品的來源更加廣泛,銀行經營在高度競爭環境下面臨著巨大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銀行逐步將價值最大化作為經營目標,評定價值最大化、充分考慮各種風險成本。wi1lam D Miller在《商業銀行評估》中提到評價銀行績效必須在關注影響銀行的財務因素的同時,也要關注非財務因素。由此,提出了10P評估法。10P是指利潤、資產、資產和負債的組合、產品、營銷渠道、業務流程、戰略計劃、人事制度、潛力和銀行個性。分析以上10個因素可見,willam主要上是從非財務指標來分析銀行績效,擴展了銀行績效的分析方法。哈佛商學院的教授RobertS•Kaplan和復興集團的總裁David P Norton在1992年《哈佛商業評論》中發表了以平衡計分卡作為績效管理系統的論文:《平衡計分卡一績效驅動指標》。首次提出平衡計分卡概念,以此為基礎形成一種新型戰略管理體系。由于平衡計分卡有很多優點,越來越多的銀行將它運用到銀行的管理活動中,世界前400家大銀行中就有50%在績效管理中使用了平衡計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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