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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主要分歧在于對民主進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義”認為,民主進程的作用在于根據社會的不同利益來安排國家,其中,國家是公共管理機器,社會是私人及其社會勞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交換的系統。這里,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義上的政治,其作用在于聯合和貫徹私人的社會利益,用以對抗國家,因為國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權力,以實現集體目標。
“共和主義”則認為,政治的功能不僅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個社會化進程的構成因素。政治是一種道德生活關系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種媒介,有了政治,自發的團結共同體的成員就可以意識到他們相互之間的依賴性,就可以作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認的關系有意識、有意志地發展和塑造成為一個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聯合體。自由主義關于國家和社會的建筑術因此而有了重大的改變。除了國家機關自上而下的管理機制和分散的市場管理機制之外,也就是說,除了行政權力和私人利益之外,還有第三種社會一體化的源泉,這就是團結(Solidaritaet)。
這是一種平面上的溝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來的政治意志,無論從發生或規范的角度,都應當享有優先性。公民的自決實踐有了新的社會基礎,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經濟社會私人交往的約束。有了這個基礎,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國家機器所消耗,以及與市場結構相同化。在共和主義概念當中,政治公共領域以及作為其基礎的公民社會獲得了一種策略意義。兩者都必須確保公民的溝通實踐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1。政治交往與經濟社會的分離,符合行政權力與交往權力之間的結合,而交往權力來源于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
上述兩種相互沖突的命題導致了不同的結論:
a)首先,公民概念各不相同。自由主義認為,公民的地位是由主體權利確定的,而主體權利是公民面對國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作為主體權利的承擔者,公民受國家的保護,只要他們在法律范圍內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受國家的非法干預。主體權利是消極權利(negativeRechte),它們確保法人在一定的活動范圍內不會受到外部的強制。政治權利具有相同的結構:它們能使公民的私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滿足,以致于這些私人利益最終經過選舉、議會以及政府的形成與其他私人利益融合成為一種政治意志,并對行政權力產生影響。這樣,公民就可以斷定國家在行使暴力過程中是否代表了公民的利益「2。
共和主義認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極自由(negativeFreiheiten)的模式來確定,因為消極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權主要是政治參與權和政治交往權,因而更多的是積極自由(posotiveFreiheiten)。它們不僅確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強制,還確保公民能參與共同的實踐,而只有通過共同的實踐,公民才能讓自己成為自己希望成為的角色,即成為一個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體中具有責任感的主體「3。因此,政治過程的目的不僅是要讓公民來限制國家的行為-但這些公民必須在行使私人權利和享有前政治自由的時候,已經獲得穩定的自主性。同樣,政治過程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的也不主要是一種粘合的作用,因為民主的國家暴力并不是原始意義上的暴力。這種暴力更多的是來源于公民在自決實踐中通過交往而行使的權力,其合法性基礎在于:通過公共自由的制度化,來保護公民的這種自決實踐「4。國家的存在,原本不是要保護平等的主體權利,而是要保障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中的包容性。在此過程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會就大家共同關心的目的和規范達成共識。這樣,共和主義理解的公民就遠不是唯自己的利益是從了。
b)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圍繞著古典法人(作為主體權利的承擔者)所展開的爭論,暴露出了它們在法律概念本身上的沖突。自由主義認為,法律秩序的意義在于明確具體情況下一定主體所具有的實際權利;共和主義則認為,這些主體權利應歸功于一種客觀的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確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基礎上共同生活,并達成一致。在前者看來,法律秩序建立在主體權利基礎上;而在后者看來,主體權利的客觀內涵更重要一些。
當然,上述兩種截然對立的法律概念并沒有涉及到法律的主體間性內涵,有了這些內涵,對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遵守才會在對等的承認關系中成為可能。共和主義說到底還是不能接受這樣一種法律概念:即個人的同一性及其主體權利與共同體的同一性同等重要,只有在共同體當中,個人才有可能同時作為個體和集體成員而相互承認。這種法律概念把法律的正當性與法律形成的民主程序緊緊地聯系在一起,并由此而在民眾的自決實踐和法律的公正宰制之間建立起一種內在聯系:
“對共和主義者來說,權利說到底不過是主要政治意志的抉擇,而對自由主義者來說,權利則是超政治理性或啟示的‘更高法則’。……共和主義認為,共同體的對象,共同的善,在于其政治成功地確定、建立、實現和堅持了一系列的權利,而且十分合乎共同體的語境和習俗;而自由主義則不然,他們主張,更高的法律權利為權力要求提供了先驗結構和先驗條件,以便使對不同利益的多元追求盡可能地獲得允許”「5。
被認為是積極自由的選舉權之所以會成為權利的范式,不僅是由于它對政治自決實踐具有構成意義,而且也是因為從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等權利的個體在共同體中的包容性與他們所捍衛的自主性以及所堅持的立場是如何聯系在一起的:
“要求在于,我們都很關心我們自己的利益,因為(1)我們是在相互合作與相互隔離之間進行選擇;(2)相互合作依靠的是彼此保證充分承認各自所具有的利益;(3)在高度多元化的當代美國社會里,這樣的保證之所以是可能的,僅僅是由于它起碼維護了一種偽裝的政治,即每個人都允許發出自己的聲音”「6。
這種從政治參與權和政治交往權中體現出來的結構,經過由權利構成的立法過程而滲透到了一切法律當中。即便私法在允許私人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同時,也有義務對所有人都認可的策略行為加以限制。
c)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關于公民角色和法律的不同概念表明,他們對政治過程本質的理解還充滿著根深蒂固的分歧。自由主義認為,政治就其本質而言是圍繞著行政權力而展開的不同立場之間的斗爭。政治意見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領域和議會中的形成過程,受到策略行為者的集體干預,而策略行為者的目的是為了捍衛或爭取一定的權力。結果則是用選民對于個人和綱領的贊成來加以衡量。選民在投票過程中表達了自己的傾向性。他們的選擇和作為目的行為者的市場參與者的選擇行為在結構上是相同的。各個政黨為了權力而你爭我奪,他們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但誰最終能獲得權力,則要由選民來決定。選票的投入和權力的產出,同樣都是策略行為。
共和主義認為,政治意見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領域和議會中的形成過程所依循的,不是市場的結構,而是一種獨特的公共交往結構,其目的是為了達成溝通。公民自決實踐意義上的政治范式不是市場(Markt),而是對話(Dialog)。由此看來,交往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有著結構上的不同,前者來自政治交往,表現為建立在話語基礎上的多數意見;后者則為國家機器所掌握。即便是角逐國家權力的政黨,也必須依靠帶有對話性質的政治話語:
“話語指的是對待社會協作的一種態度,一種開放的態度,它允許經過論證接受他者和自己的要求。話語中介是平等交換觀點-包括參與者提交他們自己對于他們所尊重的利益的看法……,在此過程中,只要作出選擇,就表明贊同一種判斷”「7。
因此,政治舞臺上上演的意見沖突所具有的就不僅僅是一種允許掌權的合法化力量,反復進行的政治話語對于政治統治的方式也有著制約作用。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具備政治基礎,并且不能越出根據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的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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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兩種民主模式的比較,當前,這兩種民主模式是美國所謂“共同體主義”與“自由主義”爭論的焦點。共和主義民主模式既有其優點,也有其不足。優點在于,堅持通過交往把公民聯合起來,并堅持社會自我組織的激進民主意義,而且不把集體目標完全還原為不同私人利益之間的“調和”。不足則是過于理想化,并讓民主過程依附于公民的道德趨向(Tugend)。因為政治的核心不僅僅在于,或者說主要并不在于道德的自我理解問題。用道德來約束政治話語,是大錯特錯的。
當然,自我理解的話語可以讓公民清楚地認識到他們之所以會是一個民族、一個社群或一個國家的成員,他們之所以會居住在一定的地區,他們屬于什么樣的傳統,他們相互之間如何相處,又該如何對待少數民族和邊緣群體,他們理想的社會究竟是什么一個樣子。這種自我理解的話語是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多元文化社會里,在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目的背后,一般都隱藏著一些利益和價值取向,它們對于共同體的認同,也就是說,對于主體間共有的生活方式,沒有任何構成意義。這些利益和價值取向在共同體內部相互沖突,不會有什么達成共識的可能,因此需要加以均衡,而這是道德話語所無法完成的,即便這種不再具有話語性質的均衡結果受到了如下限制,即不允許危及到一種文化的基本價值。利益均衡表現為不同政黨之間的妥協,而這些政黨都具有一定的權力基礎和認可基礎。當然,這樣一種協商把合作意愿當作前提,也就是說,把這樣一種意志當作前提,即在尊重游戲規則的前提下獲得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結論,而不管各自是出于什么理由。但是,妥協過程并不表現為一種合理的話語形式,它把權力中立化,并且排斥策略行為。無論如何,妥協是否公平,關鍵要看前提和程序,而前提和程序本身又需要從公正的角度來加以合理論證和規范論證。與道德問題不同,公正問題并不是從一開始就涉及到某個集體。政治權利要想具有合法性,至少必須與道德的基本原則一致起來,而道德的基本原則要求超越一定的法律共同體,具有普遍有效性。
只有當我們充分注意到交往形式的多樣性的時候,話語政治概念才能與經驗之間建立起關聯;而在這些交往形式中,共同意志的形成基礎不僅包括道德的自我理解,也包括利益的均衡與妥協、目的理性的手段選擇、道德論證以及法律關系的驗證等等。這里,米歇爾曼作為理想型提出來的兩種政治類型,通過合理的方式相互滲透,相互補充。只要相應的交往形式得到充分的制度化,對話性政治和工具性政治就可以在話語中介中融合起來。也就是說,關鍵在于交往前提和程序,它們賦予了制度化的意見和意志形式以合法化的力量。我想提出第三種民主模式,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這些交往前提,政治過程就可以預測到它會帶來的理性后果,因為它在一種廣泛的意義上表現為話語樣式。
共和主義認為,國家是一個道德共同體;自由主義則認為,國家是經濟社會的守衛者。如果把話語政治的程序概念提升為民主理論的核心內涵,就可以看到,它與共和主義的國家概念以及自由主義的國家概念之間都存在著諸多差別。接下來我將從政治的角度對上述三種民主模式進行比較。政治是我們迄今為止的討論中心,所謂政治,實際上就是民主的意見和意志形式,它是普選和代議的結果。
自由主義認為,民主的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僅僅表現為不同利益之間的妥協。在此過程中,妥協的原則得到了自由主義基本原理的證明,它們應當通過普選權、代議制及其運作程序來確保結果的公平。相反,共和主義認為,民主的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應當表現為一種道德的自我理解;話語在內涵上依靠的是公民的文化共識,這種共識在對共和國奠基儀式的回憶過程中反復出現。話語理論吸收了兩方面的因素,用一種理想的商談和決策程序把它們融合了起來。這種民主程序在協商(Verhandlung)、自我理解的話語(Selbstverstaendigungsdiskurse)以及公正話語(Gerechtigkeitsdiskurse)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有機的聯系,并證明了這樣一種假設,即在這些前提下,合理乃至公正的結果是可以取得的。這樣,實踐理性就從普遍主義的人權或一定共同體的道德當中抽身出來,還原成為話語原則和論證形式,它們從交往行為的有效性基礎,說到底,就是從語言交往結構當中獲得了其規范內涵「8。
通過對民主程序的結構描述,我們也為國家和社會的概念規范化明確了方向。但前提必須是一種公共行政,這種公共行政在現代早期與歐洲的政治系統一同形成,并與資本主義經濟系統之間有著功能上的互動。共和主義認為,公民的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構成了社會作為政治總體性的中介。社會的核心是國家;因為在公民的政治自決實踐過程中,共同體對自己有了清楚的意識,并通過公民的集體意志對自身施加影響。民主與社會的政治自我組織是同等重要的。由此形成了一種政治觀念,并對國家機器提出疑問。我們可以從阿倫特(HannahArendt)的政治著作中找到共和主義的論證思路:即必須充分激活政治公共領域,用以反對非政治民眾的公民私人主義(Privatismus)和政黨國家化所帶來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到恢復的公民資格具有非中心化的自我管理模式,并(重新)掌握官僚化的國家權力。
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機器與社會之間的分離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用民主程序來加以銜接。一定的權力和利益均衡具有微弱的規范意義,這種規范意義無論如何都離不開法治國家的補充。關注自身利益的公民必須具備起碼的民主意志,而這種民主意志是憲法中的一個因素,它通過強制性的規范,比如基本法、權力分配以及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等,對國家權力加以規訓,并通過不同黨派以及執政黨和反對黨之間的沖突,來促使國家權力充分關注到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和價值取向。這種以國家為中心的政治理解,肯定會放棄從實在論的角度認為公民具有集體行為能力的觀點。它所看重的不是對合理政治意志形式的投入,而是國家行為均衡效果的產出。自由主義的矛頭所針對的是國家權力對于私人自主的社會交往的阻力。自由主義模式的核心不是話語公民的民主自決,而是法治國家對于經濟社會的規范化;按照自由主義的理解,經濟社會應當通過滿足私人的幸福期待,積極地為公民提供非政治的公共福利。
話語理論與民主程序之間的聯系,比自由主義要更加具有規范色彩,但與共和主義比較起來則又要遜色一些。話語理論從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那里各吸收了一些因素,并把它們重新組合起來。話語理論同意共和主義的看法,認為應當把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放到核心地位,但又不能把法治國家的憲法看作是次要的東西;相反,話語理論把法治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原則看作是對如下問題的必要回應:即民主程序所具有的充滿種種要求的交往前提如何才能得到制度化。話語理論并不認為,話語政治的現實必須依賴于具有集體行為能力的全體公民,而是認為,話語政治必須依靠相應程序的制度化。話語理論的核心已不再是把國家當作中心的社會總體性概念,這種社會被認為是具有一定目的的龐大行為主體。同樣,話語理論也不把總體性落實到憲法的規范系統當中,因為憲法規范在不經意之間按照市場交換模式對權力和利益加以均衡。話語理論徹底告別了意識哲學的思維模式,意識哲學認為,公民的自決實踐屬于一切社會主體,或者說,法律的匿名統治與個別主體之間的沖突是聯系在一起的。一方認為,公民是一個集體行為者,他代表整體,也服務于整體;而另一方則認為,每一個行為者在權力過程中都是相互依賴的變量,權力過程是盲目的,因為在個體的選擇行為之外,不可能有明確的集體抉擇(除非是在純粹比喻意義上來說)。
相反,話語理論在更高的層次上提出了一種關于交往過程的主體間性,它一方面表現為議會中的商談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政治公共領域交往系統中的商談制度形式。這些無主體的交往,無論是在作出決策的政治實體之外或之內,都構成了一個舞臺,好讓關于整個社會重大議題和需要管理的內容的意見和意志能夠形成,并且多少具有合理性。非正式的意見形式貫徹在制度化的選舉抉擇和行政決策當中,通過它們,交往權力轉換成了行政權力。自由主義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限;而公民社會,作為自主的公共領域的社會基礎,與經濟行為系統以及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的區別同樣也在于此。根據這種民主概念,在規范意義上,要求把重心從金錢、行政權力轉移到團結頭上,而金錢、行政權力和團結這三種資源共同滿足了現代社會的一體化要求和控制要求。這里的規范意義是很明確的:團結作為一種社會一體化的力量,不再是僅僅來源于交往行為,它必須通過自主的公共領域以及民主意見和意志在法治國家制度中的形成程序進一步釋放出來,并且在面對其他兩種資源(金錢和行政權力)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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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觀念對于我們理解合法性和人民有著深遠的影響。自由主義認為,民主意志形式的功能只是為了使政治權力的運作具有合法性。選舉結果是獲得行政權力的許可證,而政府必須在公眾和議會面前證明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共和主義認為,民主的意志形式還有更重要的功能,就是把社會建構成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并讓人們在任何一種選擇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這一建構活動的存在。政府之享有權力,成為不偏不倚的角色,不僅僅是經過在不同的領導力量之間進行選擇,而且也依靠貫徹一定的政策。政府與其說是一個委員會,不如說是一種國家機器,它是自我管理的政治共同體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分制的國家權力的頂端。話語理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理解:意見和意志具有民主形式,對于政府和權力機關依靠權利和法律作出決策而言,其程序和交往前提是最重要的話語合理化力量。合理化不代表就是合法化,但又不全是權力的結構化。行政權力只要一直都與一種民主的意見形式和意志形式聯系在一起,就會不斷地發生變化,因為這種意見形式和意志形式后來不僅左右著政治權力的運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規劃了政治權力的運作。除此之外,只有政治系統還在“活動”。政治系統是一個依靠集體決策的系統,公共領域的交往結構則是一個范圍極其廣闊的感應網絡,它們對整個社會問題的壓力作出反應,并激發起許多意義重大的意見。公眾意見經過民主程序成為交往權力,它自身不能發揮“宰制力量”,而只能把行政權力的行使引導到一定的路線上來。
人民概念來源于共和主義對現代早期概念的吸收和轉化。而現代早期的概念原來是和專制主義的統治聯系在一起的。國家是權力運作合法化的手段,被認為是權力的核心,可以凌駕于一切其他權力之上。盧梭把這一源于讓?博丹(JeanBodin)的思想轉化成全體民眾的意志,并把它與自由和平等的原始自我統治觀念融合起來,從而使之上升為現代的自主概念(Autonomie)。盡管盧梭的這一做法具有規范色彩,但人民過去還是一直和體現在民眾身上的意見聯系在一起,當然首先是和那些在場民眾的意見聯系在一起的。共和主義認為,這些在場的民眾是不能被代表的的載體:也就是說,這些民眾是自主的,就此而言,他們是不可代表的。逐步形成的權力,其基礎是公民的自決實踐,而不是其代表的自決實踐。自由主義用一種實在論的觀點對此提出了反駁意見,認為在民主法治國家中,來自人民的國家權力只能“通過選舉和同意,由具體的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來加以行使”(比如德國基本法第22款第2節的規定)。
當然,上述兩種觀點無論是哪一種,都是從一種值得質疑的國家概念和社會概念出發的,這種概念的基礎是整體與其部分的關系-這其中,整體不是由全體獨立的公民組成的,就是由憲法建構起來的。相反,話語民主理論提出了一種非中心化的社會概念,這種社會和政治公共領域一起分化出來,成為一個感知、識別和處理一切社會問題的場域。如果放棄主體哲學的概念,就既不必具體落實到人民頭上,也無須被放逐到匿名的憲法當中?!白晕摇弊鳛樽越M織的法律共同體在無主體的交往形式中消失不見了,而無主體的交往形式緊緊地控制著意見和意志的話語形成過程,以致于其難免出錯的結果推測到了自身具有合理性。這樣,與人民觀念密切相關的直覺,不是遭到了否定,而是從主體間性的角度得到了闡釋。即便是已經匿名的人民,也貫穿在民主程序和交往前提的法律功能當中,以便實現其交往權力。具體而言,交往權力對應著的是法治國家制度當中意志形式與文化公共領域之間的互動,而文化公共領域自身的基礎與國家和經濟領域的公民社會都保持一定的距離。
話語政治的規范理解盡管要求法律共同體具有一種話語的社會化形態,但是,這種社會化形態并沒有深入到整個社會當中,而法治國家政治系統的基礎是社會總體性。話語政治認為,自身也是復雜社會的組成部分,而復雜社會作為一個總體,是不能用規范的法律理論來加以審察的。從這個角度來說,話語民主理論所繼承的是一種偏離社會科學的視角,即政治系統既不是社會的頂端,也不是社會的核心,甚至也不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模式,而是眾多行為系統中的一個。由于話語政治為解決危及一體化的社會問題提供了保證,因此,話語政治在一定意義上必須通過法律媒介,與其他所有合法的行為領域建立起聯絡,而不要顧及這些領域是如何建構和如何管理的。但是,政治系統并非只是象一般所認為的那樣,依賴于其他系統的運作,比如經濟系統的財政政策;相反,話語政治與合理的生活世界語境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在此過程中,話語政治要么是根據制度化的意見和意志形成過程中的形式程序,要么是依靠政治公共領域這個非政治的網絡系統。正是經過話語過濾的政治交往依賴于生活世界的資源,比如自由的政治文化和清明的政治社會化,當然主要還是形成意見的直覺;生活世界的這些資源還在源源不斷地生成和更新,只是采用政治控制手段很難把它們挖掘出來。
注釋:
1,請參閱阿倫特(HannahArendt):《論革命》(UeberRevolution),Muenchen,1965;以及《權力與暴力》(MachtundGewalt),Muenchen,1970.
2,請參閱米歇爾曼(F.I.Michelmann):《政治真理與法律原則》(PoliticalTruthandtheRuleofLaw),載:TelAvivUuiversityStudiesinLaw,8,1988,第283頁。
3,關于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請參閱查爾斯?泰勒(CharlesTaylor):《什么是人的行為?》(WasistmenschlichesHandeln?),載其:《消極自由?》(NegativeFreiheit?),FrankfurtamMain,1988,第9頁及下兩頁。
4,F.I.Michelmann,第284頁。
5,F.I.Michelmann,ConceptionsofDemocracyinAmericanConstitutionalArgument:VotingRights,FloridaLawReview,41,1989,第446-447頁。
(二)會計制度不完善在實際的會計管理操作中,會計工作涉及到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各個不同的種類,由于各個單位的性質不同,在會計具體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設情況也各不相同。一些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健全,很多企業都是只有一個名義上的會計,做著記賬匯總等工作,并沒有實際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的體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計管理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管理,有利于企業更好的發揮資本的作用,能夠促進企業的成長。在一些事業單位,存在著會計管理工作過于松散,報銷賬單過于隨意,花費不具體等事項,這些也極大的影響著單位的運營和發展。
(三)會計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當前,雖然在我國已經很重視會計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設置了會計專業,很多單位的會計也都是經受過專門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為一名職業會計,首先需要通過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會計從業人員的技能和水平,使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依然有待提高。會計是一門技術性和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工作,因此需要從業人員具備很強的知識儲備和專業素養,只有如此,才能處理各項復雜的財務狀況,才能勝任會計工作。但是在現實中,一些從事會計職業的人只是通過了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或者并沒有通過考試,就從事與此相關的各項工作,對于一些專業的財務報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這種專業不精通的現象在會計從業人員中大量存在。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是會計管理專業化、科學化的一大障礙,需要進一步改進。
(四)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在我國一些規模不大的單位中,會計管理工作基礎工作十分薄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會計管理的基礎辦公條件較差。很多公司并沒有專門的財務室,會計都是在公共空間辦公,這對于財務管理工作存在著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會計管理人員配備不全,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和規定,財務管理工作必須是兩人以上,而現在一些單位,為了節省開支,經常是一個人身兼數職,既是會計,又是出納,這就使得會計具體工作缺少相應的監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錯誤的發生。三是相關的管理比較松散,財務管理是一項精細化的管理,但是現在的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規章并不完善,給會計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經常會有一些不確定性的情況讓會計人員很難處理。
(五)核算工作重視不夠會計管理工作是一個單位財務管理中的關鍵一環,只有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才能夠為單位的發展提供長久的動力。但是現在,很多管理者對會計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識不強,忽視財務管理的作用,認為會計工作就是記賬,并沒有意識到會計報表能夠反映出一個單位的問題和狀況,能夠引導一個單位的未來發展。這種意識不強就導致對會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體的執行中,常常被草草應付。核算主體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簡單等問題長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會計工作的發展,也間接影響著企業的運營和發展。
(六)現代管理手段運用不足21世紀,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已經影響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很多辦公系統都依靠信息手段。會計工作中也運用到了一些現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業單位仍然依靠原始的會計核算方法,存在著現代管理手段運用不足的情況,尤其是一些年長的會計師,在會計知識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應的更新,這種情況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會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二、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指導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的依據,會計工作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使會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適應時展和現實要求的部分進行改善,能夠使相關法律法規更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區域,對一些法律法規的空白區域要進行建設,確保會計管理工作沒有漏洞。三是理順交叉區域。對一些法律規定有重復或者交叉的部分,要進行理順,使得法律法規沒有沖突,不會矛盾。在實際的執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發生。
(二)加強單位內部各項制度的建設制度是一個單位順利發展的依據,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強單位內部各項制度的建設。在會計工作中,要實行兩人制,出納和會計必須分開。對于賬目,必須要有多人簽字。對于一些費用的支出,實行嚴格的領導負責制,要有多人簽字才能入賬,確保會計管理工作嚴格、細致。通過完善制度,確保會計管理工作不出差錯,不出紕漏。
(三)提高對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視度會計管理工作中,必須重視基礎工作。一是要提高對會計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只要意識提升了,才能做好這項工作。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會計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賬目管理制度等,從意識上加強對會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加強對會計辦公環境的改善,必須設立專門的財務室,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通過提高認識、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設施等,打牢會計工作的基礎。
(四)加強會計核算業務完善的預決算制度是會計工作的核心,對于會計工作的順利有效執行具有重要的意義。要進一步加強會計的核算業務,積極推行預算管理,加強會計內部控制。在年初,編制預算的時候一定要有明確的目標,把每一個項目都細化,同時要加強決算的核算,對決算工作進行考評和分析,通過細化每一筆資金的使用用途來加強整個會計管理工作。同時,要加強會計的內部控制,嚴格各項費用支出。
(五)加強會計從業人員專業素養培訓會計從業人員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主體,也是會計管理工作的直接執行者,對會計管理工作起著重要的作用。會計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只有會計從業人員各方面的素質提升了,會計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視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培訓。一是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專業素質的培訓,通過專業技能的培訓,進一步提升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二是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在會計工作中,不做假賬,壞賬,本著實事求是的職業精神正確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三是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文化素養培訓,進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質水平。
(六)重視現代管理手段會計工作是一項很細致的工作,計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發生錯誤和紕漏,現代管理手段能夠提高工作效率,能夠盡量減少和避免錯誤的發生,對于會計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動工作。因此,在會計管理實際中,要重視對現代管理手段的有效運用。運用一些辦公系統,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現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訓,尤其是一些年齡比較大的從業人員,要重視他們對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過推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和辦公手段,提升會計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學化。
1.2常用法語詞匯在法律英語的發展歷史上,法語對其影響重大。公元1066年,征服者威廉占領英格蘭,他將諾曼-法蘭西文化帶到英格蘭,影響包括對英語的改變,法語詞匯大量進入英語。在英國法律中,存在大量來源于法語的詞匯,例如:assize(巡回審判),plead(辯護),advocate(辯護人),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venue(審判地)等。
1.3常用古舊詞英美法律文件經常使用現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很少使用的古舊詞匯。盡管現在英美國家要求法律語言簡明、大眾化,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這些詞語。但是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簡練、嚴謹,依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中古英語中,here、where和there可以與表示方位和原因指向的詞構成復合詞,以表示加強和確定之意。例如:aforesaid(前述),forthwith(立即),said(上述的),pursuantto(依據),let(阻礙,如在withoutletorhindrance這個短語中,witness-eth(作證如下,意為提供某事的正式證據),用here做前綴的詞hereby(特此,因此,茲)、herein(在本文件中)、hereinbefore(在上文中)、hereinafter(在下文中),hereto(關于,至此),heretofore(迄今,以前),用there做前綴的詞thereunder(在其下,據此),thereafter(其后),thereat(在那里),thereby(因此),theretofore(在那以前;到那時為止),thereto(隨附,附之),用where做前綴的詞whereas(根據,鑒于),whereby(根據,按照),whereof(關于)whereat(對那個)。
1.4一些英語普通詞匯法律化在法律英語詞匯中,有一部分來源于日常英語,由于長期在法律工作中使用,在被用于法律文件時詞意已經特定化,成為法律英語中的專業術語。
1.5同義詞重復在法律英語中,有時使用同義詞重復,就是本可以用一個單詞表達卻用了兩個或者三個單詞。同義詞重復可以使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更加準確,強調所用表達的意思。例如:aidandabet(同謀),ac-knowledgeandconfess(承認),ceaseanddesist(終止),annulandaside(取消,注銷,廢除),goodsandchattles(財產),lastwillandtestament(遺囑),freeandclear(沒有義務)。在翻譯過程中,一般將同義重復的詞組譯為一個漢語詞。
2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型特色
2.1復合長句多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語言尤其要求嚴謹,圍繞中心詞經常有很多限定,對于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和產生的效力都有明確的解釋。為了實現這種嚴謹,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子結構一般都比較復雜,包含大量的從句、并列結構以及分詞結構等。因此,法律英語以長句居多,很少看見短句的形式。
2.2一般用陳述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為了明確法律關系,所表達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規范,需要通過陳述句的形式客觀地進行描述,規定法律主體應該做什么或者不應該做什么,而不容許推理和抒發感情。權威性語言風格和嚴謹的語義表達使得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式結構主要是陳述句,一般不使用祈使句、感嘆句和疑問句,這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區別于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特點之一。
2.3一般都是完整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表達的時候需要傳遞完整準確的信息,所以要求句子成分相對完整,一般不使用省略句或單部句,因為省略成分的句子或單部句有時會產生歧義。完整句主要指一個句子是完全主謂句,既有主語又有謂語。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客觀性和英語語言特點決定了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被動語態使用廣泛,這也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使用完整句的原因。對比看,中國法律一般沒有被動語態,多非主謂句,而是使用無主句,在翻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時要結合漢語和中國法律的這一特點進行調整。
2.4使用條款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表達要盡量簡潔、條理、醒目,以便于執法人員和普通公民記憶、查找、引用。古今中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都采用分條列款陳述的形式。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條款句形式主要有簡單條款句、樹形條款句和平行條款句。
3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若干翻譯方法
3.1法律術語的翻譯法律術語是構成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礎,要實現整體翻譯的準確性和嚴謹性,其前提就是保證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與嚴謹。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翻譯的基本標準是法律功能對等,對法律術語進行準確的轉換是保證規范性法律文件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基礎,法律術語翻譯涉及制度和語言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譯者要具備英美法和中國法律的相關知識,從文化和功能兩個角度準確翻譯。例如considera-tion雖然是日常英語中的一個常見詞,但是在法律規定中有特定的意義,是英美法中的一個法律術語,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不能翻譯為“考慮、思考”等,而是翻譯為“約因”或“對價”。在英漢法律術語不完全對等時,可以按照功能對等的原則選擇適合的詞。例如“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都有“政府”的意思,但是“government”偏重于完整意義上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機構,“ad-ministration”主要指“行政當局”,是“government”所涵蓋的行政機構,由于在國際交往中,往往把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通稱為一國政府,“administration”也常被翻譯為“政府”,具體翻譯要結合上下文。
3.2長句的翻譯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長句最難翻譯,長句翻譯成功與否直接決定了譯文的質量。在翻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時,可以依照“宏觀-微觀-宏觀”的思路進行翻譯,先概讀一遍,找出句子的主體結構,這是宏觀;再將長句拆分成短句,把短句翻譯出來,這是微觀;最后,在第一個宏觀所把握的總體結構下把翻譯出來的短句組合起來,這是再宏觀。在拆分長句的過程中,要以句子的主體結構為框架,借助連接詞、標點符號、分詞短語、介詞短語等標志。在組合譯文的過程中,要把握主體結構,理順邏輯關系,最終的譯文要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達到準確、通順、易懂的標準。以《鹿特丹規則》第43條為例:Whenthegoodshavearrivedattheirdestination,theconsigneethatdemandsdeliveryofthegoodsunderthecontractofcarriag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atthetimeorwithinthetimeperiodandatthelocationa-greedinthecontractofcarriageor,failingsuchagree-ment,atthetimeandlocationatwhich,havingregardtothetermsofthecontract,thecustoms,usagesorpracticesofthetradeandthecircumstacesofthecarri-gae,deliverycouldresonablybeexpected.第一步,先通讀一遍,找出句子主體結構:theconsigne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第二步,拆分句子并翻譯,將句子拆分為when引導的狀語從句,that和which引導的定語從句并分別翻譯,對于拆分后句子中or和and連接的并列結構,以及介詞at引導的介詞成分可以單獨翻譯后再并入句子。第三步,將各分句翻譯后的內容進行組合,就形成譯文(略)。
[論文關鍵詞]經營者集中 審查標準 豁免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加深,經營者集中在我國越來越多。經營者集中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涉及經濟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必須尊重經濟規律,承認規模經濟的合理性,允許經濟集中和企業適度合并,同時又要預防經營者以不法手段實施集中,或者使經營者集中失控,導致一定市場或者行業內竟爭的喪失。
經營者集中一般界定為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合并,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行為。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有可能會出現損害競爭的壟斷結構,各國都對此進行引導和規范,我國主要采取事前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本文主要討論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標準和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
一、我國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標準
經營者集中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其本身并不必然違法,只有實質上限制或排除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控制。由于對經營者集中進行控制是一種預防性制度,確立一個適當的審查實體標準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苯洜I者集中的主要審查內容考慮下列因素:“(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從《反壟斷法》規定來看,我國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標準存在以下問題:
(一)實體標準不明確
我國經營者集中的實體標準是“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法有關的配套性法律法規、實施指南等大多側重于《反壟斷法》的程序規定,實體標準的規范涉及較少,所以,經營者集中實體標準最大的缺點在于標準不明確導致操作性薄弱。因為嚴格地說,任何經營者的集中行為都會造成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只是影響的程度不同而已。
結合我國經營者集中現狀及已有相關法規對實體標準的規定,我國反壟斷法在控制經營者集中行為時,應將“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實質性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作為我國反壟斷法控制經營者集中的實體標準,將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標準限定在一個明確的范圍之內。
(二)審查標準模糊
歐美國家在界定經營者集中行為時,采用了大量經濟學方法,比如界定相關市場時采用了SSNIP(假定壟斷者測試)的方法等,這些方法提高了反壟斷法的可操作性和審查的精確度。
我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界定標準規定得比較模糊,只有審查因素的要求,沒有審查因素的執行要求。因此,涉及到經營者集中界定標準的關鍵因素,比如“相關市場”、 “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等如何界定沒有明確規范。
相關市場范圍極其重要,要審查經營者集中是否實質性減少競爭,需要明確經營者集中影響的市場范圍,這是反壟斷執法機關審查是否造成反競爭效果的前提?!跋嚓P市場” 要考慮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兩個因素,相關產品市場,是指根據產品的性能、用途及其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產品之間的替代性越高,相關市場的界定就越準確。相關地域市場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競爭的空間范圍,即一個企業在多大的范圍內對市場具有控制力,主要指企業產品的銷售范圍。
“相關市場”的界定可參考歐美比較通行的方法SSINP(假定壟斷者測試)。假定集中后的經營者是要實現最大利益的壟斷者,能否在正常的銷售條件下持久地小幅提高產品的價格。隨著產品集合的變大,替代產品變少,最終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產品集合,這個集合便是最后形成的相關產品市場。
市場份額是經營者市場地位的指標之一,即特定經營者的總產量、銷售量或者生產能力在特定的相關市場中所占的比例或者百分比,又稱為市場占有率。市場份額越大,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就越強,也就越有可能對市場秩序施加不利影響。
我國在完善市場份額的計算方面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第一,集中后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不等于經營者集中前市場份額的簡單相加,這樣會對集中后經營者市場份額估計過高;第二,要考慮經營者市場份額的波動因素,選取較為客觀的時間段,計算市場份額;第三,要考慮行業技術革新難易程度等因素,一定時間內的市場份額占有優勢是否容易被打破,要給予經營者自辯的權利。
市場集中度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市場中少數幾家大型企業手中掌控的生產份額的大小,少數集中者所占的市場份額越大,壟斷程度就越高。在對市場集中度分析時,要找到適合我國市場的分析辦法,比如,我們要考慮到少數集中者造成的壟斷是否容易被打破,如果市場集中造成的壟斷價格,不足以阻止消費者在面對價格和品質發生重要變化時進行消費轉向,即轉向成本較低,即使集中者占有市場份額大,也不能證明壟斷程度高。我國近階段采用市場份額來衡量市場集中度是可取的,從長遠來看,隨著市場的完善和統計信息的進步,采用赫芬達爾指數(HHI)能更精確地反映市場的集中程度。
HHI指數規定了三個安全等級,其中HHI<1000的經營者集中被認為對市場競爭是沒有危害的,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審查;1000
二、我國的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第22條是關于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p>
我國經營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存在某些缺陷:一是僅對形成絕對豁免關系的集中進行了豁免。“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經營者集中”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經營者集中”均形成了絕對的控制關系。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其他形式的相對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例如,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有表決權的股份沒有達到50%,但是仍然是最大股東且擁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或者其他可以施加實質影響的能力。
二是豁免的因素較為單一。從歐美國家的情況來看,經營者集中可以豁免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如企業破產、潛在市場競爭、國家產業政策、國家經濟安全、效率抗辯等。我國的反壟斷法顯然在這些方面規定不足。
建議我國經營者集中豁免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效率抗辯制度的完善
所謂效率抗辯就是對于實質性損害競爭的合并,如果其對大眾的好處大大超過了對競爭造成的直接損失,就會被準許。我國目前并沒有對效率抗辯進行規定,這是我國在經營者集中豁免領域中的一項空白。我國應將這一制度引入反壟斷法當中,結合自己的國情有選擇地吸收采納。
一、法律專業設置畢業論文環節的意義
法律事務專業和其他文科專業一樣,畢業論文環節的設置是檢驗學生幾年學習成果的一種方式,是指導教師悉心指導的成果體現,是學校發現和提高專業教育水平的參考要素之一。于高職法律專業而言,除了給學生講授法學專業知識外,更重要的是要培養他們的法律職業技能,完善他們的實踐能力和操作技能。學生在畢業論文的選題、寫作和修改過程中體現的是其寫作能力和對某一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認知能力。在高職法律專業設置畢業論文這個環節是有必要的,在具體的設置上,應將畢業論文的寫作同高職教育的培養理念和方案緊密結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實操技能。因此,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既是對學校、學生學風的檢驗,同時還會對學生將來的職業道德的養成產生深遠影響。
二、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現狀
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設置的現狀大致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學生畢業論文的完成時間是在三年級第一個學期。之所以選擇第一個學期讓學生完成畢業論文是基于第二個學期學生會有頂崗實習的任務。其次,在具體畢業論文設置上,教研室往往會給出學生一個寫作論文的大致題目范圍,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學習興趣進行選擇,并擬定自己的具體寫作目標。第三,在論文題目范圍的設定上,我們往往偏重于對具體的或有爭論性的問題進行擬題。
經過近幾年畢業論文的指導,我們發現,對學生而言,畢業論文寫作是一個對既有知識“溫故而知新”的過程,學生在形成思路的過程中既能復習到了以往所學到的知識,還能通過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對該問題的認識和觀點;同時,學生的專業寫作水平和文書寫作水平在這個過程也得以反饋。
三、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調查問卷
為更好地完成課題,我們在法律事務專業三個年級中進行了問卷調查。一年級發放3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27份;二年級發放3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25份;三年級發放4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37份。問卷調查主要涉及12個問題。其中涵蓋了被調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調查者對于畢業論文寫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選題、寫作中遇到的困難、是否了解寫作規范、是否有必要開展論文寫作專題講座、論文寫作是否能創新、畢業論文設計環節的創新形式、是否可以與技能大賽結合、對論文答辯環節的知曉度及建議等問題。
針對有效問卷,我們做了相應的歸納總結:
四、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存在的問題
歷經十余年畢業論文的指導,我發現學生在畢業論文環節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既有寫作態度、寫作能力問題,也有選題陳舊和答辯中不熟悉論文內容等一系列問題。具體如下:
(一)選題方面,學生缺少創新性和挑戰性,選題趨于陳舊和集中
部分學生在選擇論文題目和題材時,考慮的不是熱點社會法律問題或熱點案件,而是過于保守的選擇了成熟甚至有些陳舊的話題。他們認為,成熟的題材在資料的收集上比較容易,風險小,容易進行答辯。這樣導致的是在一屆甚至連續幾屆的畢業論文中如“夫妻財產制”、“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等論文的“上鏡率”很高。
(二)論文格式和內容存在不規范的問題
論文寫作不同于我們日常習作,它有著統一的規范和格式要求。畢業論文環節開始前,老師都會將標準格式和注意事項告知學生,但仍有部分學生在論文格式不規范的現象,甚至連字體、行間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學生喜歡在論文中引入案例說明法律問題,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問題。部分學生論文的內容在邏輯結構上不成體系,自己對畢業論文缺乏一個系統化和整體化的認知。部分同學參考文獻不規范。只有少數學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時格式標準,內容明確,錯誤率低。
(三)學生對待畢業論文的寫作態度不端正
部分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時,存在大篇幅抄襲他人作品的現象,還有部分學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釋或說明。態度不端的問題不僅僅使得畢業論文環節意義缺失,更重要的是學生誠信缺失問題。這樣低水平的復制式論文寫作完全與論文答辯的設置背道而馳。
(四)缺乏系統化的畢業論文寫作培訓
目前,沒有針對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環節設置專門的培訓或講座,部分學生對畢業論文的完成認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畢業論文寫作水平的良莠不濟。
(五)缺少對缺失學術規范或寫作水平不高的畢業論文的懲處措施
基于畢業、就業率等問題的考慮,對于論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學生往往提出批評教育,必要懲處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學生對畢業論文的重視度不夠。
(六)畢業設計環節形式傳統且過于單一
十余年來,畢業論文設計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傳統的論文寫作與各項比賽或文書寫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鑒、融合。
五、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改革探析
針對呼職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論文中存在的問題,綜合調查問卷中學生的各項需求和建議,我們可以對畢業論文環節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畢業論文環節存在意義,確立符合實踐需要的目標構建
職業院校的法律專業的特點決定了實踐技能的側重培養。因此,在畢業論文中的映射就是我們在對畢業論文的形式進行設計的時候也應該偏重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考察。在論文題目設置上,盡量突出新穎性和實用性。如果對社會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或各項技能大賽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允許他們以調研報告或法律建議書等方式完成畢業設計的考察。換言之,調查研究學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或典型案例并形成書面材料或法律建議的這個過程既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能提升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調查中,我們也發現學生更愿意去寫他們感興趣或有感觸的事情,這樣可以避免說空話、說大話,更加符合畢業論文環節設計的目的和意義。
(二)強化學生學術道德建設,規范論文格式和內容
端正的學術態度不僅有利于學生高水平高質量的完成畢業論文的創作,也會對其誠信觀的養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來從事的相關法律工作的要求是嚴謹的態度和踏實的行動,因此,學術道德建設的強化十分重要。
(三)開展系統化的畢業論文專題知識講座
在調查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發現,學生對畢業論文選題、論文規范、論文寫作、論文答辯等問題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畢業論文寫作前請有經驗的老師進行專題知識講座,為學生創作畢業論文掃除障礙,更好的發揮學生的積極創造性,引導學生以正確的態度和方法完成論文寫作
(四)建立失信論文懲治機制
對于畢業論文寫作上存在嚴重有失規范并拒不改正的學生,給予延遲畢業或重新組織答辯等形式的懲治是有必要的。我們給社會培養和輸送的應該是更為優秀的人才,針對有瑕疵的環節要及時修正。換言之,優秀的學生不僅體現在技能上,還要體現在職業道德上,而職業道德又會受到在校期間的道德體系的影響。
(五)強化畢業論文答辯環節,豐富畢業設計形式
讀法律專業學術論文寫作有感
在我的印象中,寫論文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大多數人對這項費時費力費勁的文字工作都比較反感,因為爬格子畢竟是一件苦差,與青燈為伴,與黃卷為友,怎能不苦?很多人都害怕寫文章,尤其是專業論文。因為寫論文需要花大量的前期功夫進行調查研究,而且很多可能還是無用功,包括走訪座談和閱讀大量文獻,不然文章很容易陷入言之無物的空靈,除此之外,選題和構思亦是一大難題,因為選題就是要選出問題,找準了問題就等于論文成功的一半,而構思則是選題的拓展,構思將選題最初的意蘊用框架的形式搭建起來,剩下的便是碼子了。很多人認為寫文章難并非是構思難,而是碼那么多字很困難,但筆者卻不以為然,筆者以為寫文章最痛苦的當是兩件事情,一個是調查研究收集資料,這是論文的素材,另一個便是選題和構思。收集資料是個體力活,消化資料提煉問題則是個純粹的腦力活,需要反復的構思。只要有了選題個構思,將調研所獲取的資料用自己的語言表述并填充以漢字,論文便水到渠成了。
的確,寫文章確實是一件費時費力費勁的事情,不僅需要繁重的體力勞動--收集素材、消化資料,更是一項復雜的腦力活動,選題并構思然后用自己的語言表述出來?!斗蓪I學術論文寫作》一書或許能為我們寫作論文尤其是專業法律論文提供一些啟示。該書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群針對寫論文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的專門研究,包括法律專業論文的特點與分類介紹,法律專業論文當如何收集和整理資料,提綱的擬定、結構的安排,格式的規范等寫論文所必需的各個要素都進行了一一的闡述和分析。寫論文到底有無專門的路徑或方法,或許閱讀完該書,你可能要失望了,因為其最多是一門寫論文的入門教材,對法律專業論文進行了概述式的介紹,及框架的搭建和格式的規范進行了相關的介紹與提示,但卻并未教讀者寫論文的速成之道,即寫論文的捷徑和快速方法等。因此,通讀完該書,可能最大的收獲還是對寫論文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及做論文應該注意的方法和格式規范等問題,或許能有所裨益,但卻找尋不到論文的速成之法與成就之道。的確,寫論文確實是沒有捷徑和竅門的,主要還是依賴于平時的積累,而不可能希冀于閱讀一門論文寫作書就迅速掌握寫作方法并產出優質論文。這或許亦是該書的名字為法律專業學術論文寫作而非法律論文速成之道的緣故,沒有一個人能夸這海口,企圖讓讀者閱讀自己的一本論文寫作書便擺脫寫論文的痛苦,化腐朽為神奇,讓論文信手拈來,渾然天成。
因此,讀完該書,筆者收獲不是很大,也很困惑,法律論文該如何寫作還真是個大難題。根據筆者個人的論文寫作經歷與體驗,論文寫作還是要靠平時的大量積累,包括閱讀大量的文獻和經常性練筆。因為論文寫作是一個文獻輸出的過程,不閱讀大量文獻,不進行文獻輸入,是不可能有文獻輸出的。這也恰好符合物理學上的能量守恒定律。而經常性練筆則助于提煉文字的純度,沒有人天生就是字字珠璣,爐火純青,相信大多數學人都是經過反復修改和練習,論文才能像一串串美妙的珍珠,讓讀者一氣讀完,發渾然天成之感。
筆者的論述好像是在否定該書的價值和意義,其實不然。上面的論述只是澄清論文無速成之道的樸素原理,該書的價值肯定是有,讀者通過閱讀起碼知道論文寫作必須先構思和搭框架,這樣才能下筆不跑題而且文字方能如行云流水般遠行。就像蓋房子需要設計圖紙和框架搭建,剩下的才是砌墻和圓頂。論文亦是同理,寫論文必須注意格式規范,包括引用他人文獻的規范等,在此書中都有所介紹和分析,認真細讀該書還是能有所收獲的,至于最后收獲的是什么,那要看讀者的讀書動機和文字功底,因為讀書動機從一開始就奠定了你讀書的目的并努力找尋自己興趣點,予以滿足,而文字功底則能大致確定你所獲的深度。因此讀完該書,筆者感覺還是能有所收獲,起碼知道了文獻資料的收集方法,論文寫作的步驟,規范論文的基本格式,這對于沒有接受過專業、系統學術訓練的論文初學者還是很有必要值得注意和警醒的,按照該書作者提供的寫作思路,論文不能確保獲獎或發表,但能減少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浪費,能讓所出爐的論文看起來更加清新簡約,格式規范,確保形式上的瑕疵祛除。因此,從這個意義和角度來說,寫論文還是有速成之法與成就之道的。
1.論文必須使用規范的漢字A4紙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規格,字跡清晰。
2.論文一律在左側裝訂。
論文裝訂順序如下:
(1)論文封面:使用網絡教育學院統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復印件,并將封面上的有關信息填寫準確、完整、清晰;
(2)論文評定紙:使用由網絡教育學院統一提供的評定紙;
(3)論文原創聲明:論文原創聲明的格式參見附件1,須打印后親筆簽名;
(4)內容摘要:內容摘要一般為300字。在內容摘要所在頁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關鍵詞,關鍵詞一般為3-5個;(內容摘要和關鍵詞均為小四號宋體字,具體格式參見附件2)
(5)論文目錄:要求使用三級目錄;
(6)論文正文:論文正文格式要求參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參考文獻參考文獻的格式要求參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頁面設置:
(1)頁邊距:上下左右均應大于2cm;
(2)行間距:20磅(操作:格式 段落 行距 固定值 設置值20磅);
(3)字間距:加寬1磅(操作:格式 字體 間距 加寬 磅值1磅);
(4)頁碼居頁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論文題目:用小二號黑體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標題采用小四號宋體字,注釋采取小五號字;
3.標題序號:一級標題為“一”、“二”、“三”;二級標題為“(一)”、“(二)”、“(三)”;三級標題為“1”、“2”、“3”;四級標題為“(1)”、“(2)”、“(3)”。一級標題和三級標題后必須加頓號,二級標題和四級標題之后不許加頓號,即帶括號的標題不許加頓號。
例: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一)特殊的過錯原則
1、醫療事故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1)我國現行立法概況
4.論文腳注:論文腳注一律采用word自動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腳注方式,腳注位于每頁底端,采取連續編號方式。(操作:插入引用 腳注尾注)
腳注格式(腳注格式部分內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頁。略有改動。):
(1)論文類:
作者:“文章名稱”,刊載出版物及版次,頁碼。
例:
蘇號朋:“論信用權”,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第12頁。
尹田:“論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及相關問題”,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頁。
梁慧星:“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載《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類:
作者:《書名》,出版社及版次,頁號。
例: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頁。
李雙元、徐國建主編:《國際民商新秩序的理論構建》,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頁。
(3)網上作品類:
作者:“文章名”,具體網址,最后檢索日期。
例:
李揚:“技術措施權及其反思”,載privatelaw.com.cn,2006年3月24日最后檢索。 (4)法律法規類:
《法律法規名稱》第x條第x款。(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1條。(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條”)
(5)法律文書類:
法律文書號。
例: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溫經初字第481號民事判決書。
三、參考文獻格式
1.參考文獻為小四號宋體字。一般應將參考文獻區分為期刊類、著作類、法律文書類。
2.具體格式:
(1)期刊類:
作者:“文章名稱”,《期刊名稱》,卷號或期數。
例:
蘇號朋:“論信用權”,《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
(2)著作類:
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3)法律文書類:
法律文書號。
例: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溫經初字第481號民事判決書。
四、其它事項
1.認真進行文字校對,論文錯別字將直接影響論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標題、各段段首必須空兩格(即空出兩個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錯誤將直接影響論文得分。
3.論文所有標點必須采用中文標點(除外文文獻外,一律不許使用英文標點);所有數字必須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數字。誤用標點符號和數字將直接影響論文得分。
4.注意論文的學術規范,杜絕抄襲。
附件1:
北京大學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
原創性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 所呈交的學位論文,是本人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進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經注明引用的內容外,本論文不含任何其他個人或集體已經發表或撰寫過的作品或成果。對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本聲明的法律結果由本人承擔。
論文作者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好的寫作必須建立在對寫作主體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在歐美法律寫作中,法律來源(source)的質量對于法律研究至關重要。要從繁雜的案例、法條、法律意見找出可用的材料,要求律師能熟練運用身邊的資源,例如數據庫(WESTLAW, LEXIS NEXIS)、網絡、圖書館等,但同時要注意不能只依賴單一的搜索工具,要善于把各種工具結合起來,避免“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里。”
高質量的法律來源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可信度,二是包含有用的信息。信息是否有用需要作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而可信度則可以根據一些符號進行篩選。如果在數據庫或網絡上看到一個案例或法條旁邊標有紅色的旗子或其他紅色的符號,表示該案例已經被推翻或更新,或者該法條被認為是違背憲法原則的(unconstitutional),這并不能成為好的法律(good law)。如果出現黃色的標志,表示該案例曾經被質疑、批評或是帶有限制條件的,但是并未被推翻或改判,現在仍然適用。而藍色的旗子則表示該案例正在上訴。
對案例進行總結與概括有助于快速精準地了解案例,并將其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我們在閱讀案例時,應該把握好四個方面:
1. 爭議的焦點是什么?(the issue)
2. 法庭的判決是什么?(the holding)
3. 適用的法律是什么?(the rules of law)
4. 這個案例有什么指導意義?(the importance of the case)
一份好的案例摘要通常要圍繞這幾個問題來進行寫作,應該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案例摘要的字數通常要控制在一頁以內,就好比一個手提行李需要裝下必需品,但是又不能太重,案例摘要要求包含案子所有的基礎信息但是又必須一目了然。寫案例摘要之前最好能夠先通讀案例,避免因為邊讀邊寫而加入許多無關的細節。
在閱讀法律文書時, 我們常常會看到引用。引用在法律文書寫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內容。引用的作用在于,對于文書中提到的案例及法條為讀者提供準確的查詢依據,確保法律文書是以事實為依據的,是一切有據可查。在歐美法律寫作中,引用也有自己固定的格式及要求。由于在歐美法中,法律來源多種多樣,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文書引用規范就十分必要了,《藍皮書》(The Bluebook,英文全稱為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中文全稱為《藍皮書:統一注釋體系》)就是這樣誕生的。
“The Bluebook”中關于引用格式的分類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庭文件的引用;二是法律評論(Law review)及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本文這里主要介紹一下有關法律評論(law review)及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規范。
在法學類學術文章的引用中,主要采取的是腳注的形式,也有一些出現在文中的引用,這時需要注意文中的引用必須是以斜體標出的。腳注的具體格式如下: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的是,某個案例或法條在文中第一次引用的時候要完整地按照規范進行引用,但當后面再次提到時,引用就可以簡寫了。
在了解完上述三個寫作難點之后,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在撰寫每篇法律文書時,都應該先打一份草稿(first draft)。這份草稿的主要內容需要包括兩個部分:1.所有用到的信息和事實。2.有法律根據及符合法律邏輯的分析。
在進行段落寫作時,要注意將含有最重要信息的中心句放在段首。法律文書寫作區別于其他類型寫作,不需要復雜的行文結構和含有“驚喜”的結尾,永遠記住越是重要的內容越要放在前面。分析段落的基本寫作格式如下:
Topic sentence (idea)
Argument 1 (explained and discussed)
Example 1 (or supporting facts, etc.)
Argument 2
Example 2 (or supporting fact, etc.)
“ 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
“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p>
“眾里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推薦參考書:
梁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陳瑞華:《法學論文寫作與資料檢索》,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劉國濤:《法學論文寫作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楊玉圣等:《學術規范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劉南平:《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
一、寫作論文的步驟
1、初步限定研究領域
2、資料檢索、處理及文獻綜述
3、確定選題或修改甚至否定選題
4、構思、完善寫作大綱
5、補充資料
6、確定研究方法
7、寫作初稿
8、反復修改
9、定稿
10、答辯或者參加研討
二、論文的資料檢索與文獻綜述
1、基本窮盡資料的限度:中國大陸公開發表、出版的相關重要資料。
2、基本窮盡哪些資料:
譯著、著作及高水平教材
譯文、論文(核心期刊、論文集論文、學位論文)
法律政策文件
案例
網絡文獻(注:官方網站文獻為妥)
——ex:中國知網、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聯機公共目錄查詢系統、臺灣月旦法學知識庫法學期刊總覽等。
3、文獻綜述的意義
是學術創新的前提
是表征論文的學術價值。沒有文獻綜述,常常無從判斷論文創新何在。
4、文獻綜述出現在什么地方
論文的引言必須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
5、文獻綜述的基本要求
論文的引言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要簡練、準確、客觀、實在。
三、論文的“皮囊”—注釋
1、注釋的功能:
證明證據的可靠性,增加論證的可信度
界分學術產權,表示尊重前賢
便于同行進一步查證相關資料從事本領域的研究
便于同行對作者進行監督
2、論文注釋的“九性”
真實性——不能存在偽注。(也不能別人的注釋直接粘過來)
準確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準確,需仔細核對
完整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完整全面(注:期刊要標頁碼,網絡文獻要標作者、文件名、網頁、最后訪問時間等)
相關性——引用的文獻資料要與論證的需要貼切,以必要性為限度
原始性——盡量引用首次提出該觀點的作者的作品文獻,盡量引用該作者發表該觀點的原始或最高水平文獻
學術性——盡量使用有學術價值的文獻資料
盡量公開性——使用未公開的資料要經過作者同意
規范性——文獻資料標注符合學術規范,特別注意全文引注形式必須自始統一
篩選性——不直接引用或轉引不合乎以上要求的文獻
3、注意區分直接引用和間接引用 (轉引)
Ex:Steven ......轉引自××:《。。?!罚袊鐣茖W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頁
4、注意區別原引與參見
原引是指直接引用別人說的話,用“”標注,把別人的說的話用自己的語言說出來的,在底下注釋時要寫上“參見”二字。
5、大段引用的經典或重要文獻原文,以變體并空行與主出區分,但不叫“”
6、如何使用析出文獻
Ex:我們不能僅僅認為集團公益訴訟“只是一種......重要影響?!盵1]
[1]H.蓋茨:“公共利益訴訟的比較法鳥瞰”,載[意]莫諾.卡佩萊蒂編:《福利國家與接近正義》,劉俊祥、羅國忠、肖云樞、王建輝譯,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7頁。
7、說明注釋
說明注釋是對主題及引用注釋(含作者和他人觀點)加以補充、解釋、說明的注釋。
Ex:一些案情介紹、法律條文均可放入說明注釋中;
感謝對你的研究有啟發和幫助的人。
8、論文引用注釋和參考文獻的關系
任選其一型
互補型——有參考文獻的存在,注釋信息可簡略
并列型——學位論文
四、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的分類
按語言
按載體:書籍,期刊,報紙,網絡,內部等
按性質:著作、教材,論文(期刊、論文集、學位),法律匯編(或法律文件),案例集,工具書,其他。
2、參考文獻的其他規范
每一分類內部文獻如何排序
信息完整(但一般沒有頁碼)
形式統一
國家名字用[ ]括起來,臺灣用()括
外國作者用全稱
Pp.16-18
五、論文標題
1、論文標題以能凸顯論文命題為好。
Ex:勞動法:勞動者權利義務融合之法 **(一般好)
勞動法的一個重要屬性 *(不好)
論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只能凸顯論文的研究領域,未凸顯命題)
2、論文標題應簡練
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各自不超過20個漢字
論文的分標題及其副標題應盡量凝練
3、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一般不使用陳述句或疑問句
4、標題中的標點符號
不用 , 。 ? ! 等,但使用 、 “” :
5、主標題和分標題均可根據需要配以副標題
副標題的功能是交代、廓定:
六、內容提要的要求
要概括論文的基本觀點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概括論文結構或重復論文的結論(學位論文除外)
核心期刊的論文:200—300字,以第三人稱寫
學位論文內容提要一般1000字左右
七、關鍵詞要求
通常3-5個,一般化的詞不作為關鍵詞如依法治國,要具有高度凝練論文觀點或重要論據的顯著特征。
研究視角 研究素材 研究方法 研究范圍 研究意義
八、論文的引言
論文引言的內容——交代研究對象并限定語境
交代研究對象:可以是一經濟社會現象、法律制度或理論學說限定語境:在此界定基本概念(也可以在主文界定)
——闡述研究意義:制度意義、學術意義
——交代研究命題及目標
目標是指提出預計可解決的問題或研究可以達到的效果還有,交代本研究對所在或相關領域學術可能產生的貢獻
九、正論
1、避免教材式寫法
2、觀點集中明確、論據嚴謹有力、論證充分深入
3、結構緊密的推理論證
4、學術論文切忌輕狂自大、不證自得
5、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十、結論(短,針對命題得出結論)
1、應確切、真實
2、結論是論證的自然結果,是通過論證推理能被證明的論點
3、結論不可牽強附會,通過論證推理不能被證明的論點,不能作為結論
4、盡量不要用“結語”
可以在結論之后寫余論——余論是本文未加以論證,但本人有可能引發他人研究領域或命題。
山西新聞網 山西日報
《太原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范》近日下發,重拳出擊規范學術行為
本報訊《太原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范》近日下發?!兑幏丁穼θw在校師生學術行為作出嚴格規定,明確要求導師以身作則,對學生進行學術道德規范教育,如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表或撰寫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者,除對學生進行處理外,還將根據責任大小對導師做出相應處罰。
文件要求教師加強自律,嚴謹求實,絕不弄虛作假,同時導師作為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的第一責任人,要對學生論文負責任。研究生在學期間署名指導教師姓名(不論第幾作者)的學術論文原始稿件,必須經過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表或撰寫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者,除對學生進行處理外,根據指導教師負有責任的大小,給予通報批評、暫緩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相應處罰。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術活動因學術道德問題被他人訴諸法律,指導教師和學校將積極配合查清事實。如指導教師和學校無過錯,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同時,文件分別對老師、學生的抄襲與剽竊、捏造與篡改、偽造學術經歷、不當署名、濫用學術信譽等學術道德不端行為作出明確處罰規定。違反學術道德規定的學生,情節輕微者,可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和取消申請學位資格等處理;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已授予學位的學生,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判定,對授予的學位予以撤銷。違反學術道德的教師,情節輕微者,給與警告、通報批評、記過、中止項目并責令其改正;對情節嚴重者則要給予降職、解職、辭退或開除等,并要求其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違反學術道德特別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在人事錄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學位授予、項目審批、考核評估、科研獎勵、評審或推薦評審優秀成果之前,必須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有明顯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李林霞)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 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五:對策
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 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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