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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教學法的實施
案例教學法在具體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討論、總結等幾個步驟。每一個環節的有效實施、整個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對案例教學法的成功有重要意義。
1.案例的選擇。對于醫學生,在選擇案例時應特別注意緊緊圍繞醫療實踐中醫患法律糾紛進行,精挑細選,選擇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討論的案例。在選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案例與教學目標吻合。醫學生法律課程的內容安排往往緊湊而精要。因此在選擇案例時一定要注意案例與教學目標的吻合,同時案例難易程度要適中,能夠讓學生通過案例的學習,最終掌握相關法律知識。(2)案例具有代表性。醫療實務中發生的醫療糾紛有各種類型。例如:診療是否合規的裁判依據往往是相關醫療記錄。實踐中醫療記錄不規范、有錯漏、隨意更正極為常見,往往導致醫方在糾紛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醫生法律素養不足,缺乏證據意識。因此,在對醫學生進行法律證據的教育時,需特別選擇此類實踐中真實發生的典型案例,讓學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將來的工作中對此類風險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討論。在案例的分析討論之前,教師應首先講解相關醫療法律規定,然后再口述及通過顯示屏詳細介紹案例。在介紹過程中注意提示學生應重點關注的內容,最后提出問題引導學生進行討論。案例的分析討論是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直接關系到教學效果。(1)教學中要特別注意形成和諧、自由的課堂氛圍,引起學生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全面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2)教學中應對案例討論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針對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并簡要提出理由、有效傾聽其他同學的發言以避免發言時觀點、內容的重復,意見相左時應相互辯論等。(3)教學中要引導學生從法律角度解決案例中的醫患糾紛,擴展學生的法律思維,幫助其從案例的主體、案例的事實、案例涉及法律等各個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養學生的醫事法律素養。
3.案例的總結。“對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參與及團隊意識,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個人的語言表達能力。”①在討論結束后,教師要進行總結和評價。總結時要緊緊圍繞案例涉及法律知識及相關理論進行,以鞏固學生對法律的掌握,對抽象知識的理解具體化。教師在對學生討論進行評價時,不能單純分辨對錯,應重視評價的發展功能。不同的學生其能力不同、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單純以對錯進行評價,容易使部分學生喪失參與案例討論的積極性及降低辯論的信心。總結的主體還應包括醫學生自身。教師應要求學生在課堂后撰寫總結報告。學生在撰寫過程中不僅將案例所涉理論知識重復記憶,還會圍繞爭議聯系法律理論與案例實際。學生的自我總結,有利于其對抽象法律知識的形象化、具體化理解。
三、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思考
1.區分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形式。案例教學包含有隨堂的單知識點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結合課程知識的案例討論。要提高醫學生在將來實踐中對法學知識的運用能力,勢必需要在教學中通過單位課時的案例教學引導其思考、訓練其實踐能力。因此,案例教學課程應以專門的單位課時設置。在教學的時間掌握上,也應以該門課程接近尾聲,學生對課程知識有了較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進行。在教學過程中,需要讓醫學生以醫生角度進入案例,身臨其境進行討論,運用法律知識正確處理醫患之間存在的糾紛。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嫻熟掌握法律知識,還應具備醫療糾紛法律處理的實踐經驗。
2.注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在進行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應注意形成討論氛圍,調動學生的主動和積極性,盡可能的引導每一位同學都能積極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過程,引導學生積極發言、參與討論。在案例討論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幫助學生積極參與案例討論,學生反而置身事外、反應冷淡,那么學生就很難融入課堂,不能積極地進入角色進行思考和表達,也就無法從其他學生的表現與教師的點評分析中獲得經驗,一節課收獲極為有限,甚至讓案例教學失去意義。因此,教師在引導學生參加案例討論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讓學生敢于發表意見,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3.注意教師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性非常強,目的是激發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盡量多采用鼓勵式、引導式語言,哪怕學生發表的意見完全不對,也不應以生硬方式進行否定,反而對敢于主動發表意見的學生應提出表揚、進行鼓勵,甚至可以考慮運用一些小的獎勵方式來激勵學生。這樣,學生才能在表達的過程中,逐漸專注于案例,對案例的最終處理與法律運用形成深刻印象。當然,為了保證討論的效率以及課堂質量,對于一些離題甚遠或是過于糾結于案例中一些無關緊要問題的討論,教師應果斷制止,從而保證教學是主題鮮明、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目前,中國房地產法學界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中,對“物業”概念內涵和外延的見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體表述略有差別。對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設用地范圍內已建成和確定業益,有特定界限的各類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屬設備、公用設施、公共場地和其它定著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間環境。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業的前提;已“確定業益”表明已建成的物業是經過法定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并對該物業的權屬已依法作了確定,而業主即物業所有權人要對物業的管理負責。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成倍增長,糾紛類型也從原先單純的追索物業費糾紛轉而向服務質量、亂收費、亂搭建以及解聘物業公司等引發的糾紛發展,如何減少該類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當前與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們討論的熱門話題。而由于目前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尚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法院便只能根據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并參照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來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夠詳盡或明確,這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當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成倍增長,新類型案件逐漸增多,如何減少該類案件的發生,已成為與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們近期討論的熱門話題。
目前,就我國各地各級法院受理的物業糾紛案件而言,呈現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漸加大;案件類型多樣化,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業主多為案件的被告,且敗訴多,以判決為結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調解比例低,雙方當事人矛盾較大,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具有群體性糾紛的潛在因素等特點,案件類型大致以以下六種為主要常見:一是業主拖欠物業費、供暖費等的糾紛;二是公共費用分攤糾紛;三是小曲停車位收費引起的糾紛;四是業主違章搭建引起的糾紛;五是業主在小區內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或傷害引起的糾紛;六是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區域引起的糾紛。綜觀近寫年來社會媒體對此類糾紛的報道以及各法院受理的案件來看,筆者以為產生上述糾紛有以下原因:
1、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物業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小區內失竊、搶劫等治安管理是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而且業主在和物業公司簽署管理服務合同時,對委托管理的事項、標準、權限、管理費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逐項明確的少,特別是對保安服務、車輛停放管理等極易引起爭議。發生爭議后,業主往往以財物失竊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以已履行相關防范義務為由來進行抗辯。
2、收費與服務水平不適應。許多物業管理公司不與業主協商,擅自抬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而提供劣質服務。一些物業公司在保潔工作、維修養護、安全防范等工作上不能到位,而物業管理公司收費并未降低,引起業主的反感。他們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表示對物業公司的不滿。
3、業主不懂法,平時不注意收集、保全證據,導致訴訟中舉證難、維權難。對涉及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與業主之間不同的法律關系,業主并不知曉。不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導致滲漏使業主遭受損失,應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不知樓上業主的過錯導致樓下業主房屋遭受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訴訟中業主往往以房屋存在質量瑕疵等為由拒繳物業管理費。
4、物業管理企業未按資質規定要求從事服務。物業管理企業雖領取了相應的資質證書,但從業人員并不是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且不具備相關職稱。物業管理并未能按《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配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服務,引起業主的強烈不滿,有少部分業主因此提出抗辯,認為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服務,其首先不履行合同,故就欠繳物業管理費。
5、法律文件、規章制度不健全,物業管理隊伍素質低下。一個物業區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至少應該有業主公約、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委托合同書、管理公約等。可是大多數物業區都沒有上述幾個重要法律文件,導致許多事情無章可循;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并不是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相關能力。
三、國際物業管理參考與我國物業糾紛解決之法院建議
物業合同是業主和物業公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載體,也是糾紛發生時,衡量各自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標準,更是人民法院處理物業糾紛案件的事實依據。
1、他山之玉:物業管理之國際參考
綜觀世界各國,在其高度發展的城市化進程中逐步推行的物業管理已經形成了比較規范的做法。美國的物業管理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從業人員。美國各級政府機構中,都設有房產管理局,其職責是制定房地產法規并監督檢查。美國的房地產經紀人協會物業管理學會(IREM)是負責培訓注冊物業管理師的組織。任何一個管理師只有在達到IREM制定的嚴格標準以后,才能得到注冊管理師(CPM)證書。除此之外,全國有影響和規模的物業管理協會和組織還有國際設施管理協會(IFMA),主要負責對物業設施的管理、還有一個全國性協會BOMA,代表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業主、房東的利益、許多協會還辦有定期刊物,開設教育性專題講座和課程,幫助物業管理人員優化知識結構,培養職業道德。管理崗位必須取得相應的專業證書。
在新加坡,不僅物業管理組織系統健全,而且物業管理更強化法治管理。新加坡政府強調對居住小區進行法治化管理。物業管理部門編寫了《住戶手冊》、《住戶公約》、《防火須知》等規章,同時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內外裝修、室外公共設施保養等規定,為物業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礎。例如對室內裝修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內裝修規定在領到鑰匙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此后3年內不準再進行第二次裝修。另外,新加坡政府對住宅小區公共設施(設備)保養維修十分重視,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最優質服務。政府規定每5年對整幢樓房外墻、公共走廊、樓梯、屋頂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一次維修。
我國香港地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只需經工商登記就可以承攬業務,物業管理企業在香港數量非常多。物業公司的權力來源于大廈公契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在香港,發展商賣房時,必須起草制定大廈公契,報政府登記備案。公契中如有不平等嫌疑,政府可以拒絕備案。香港的物業管理最值得業主贊許的就是物業公司扮演著雇工角色。物業管理的費用均取之于業主或租客,一幢獨立的大樓就是一個獨立的戶頭、管理費收取標準是量入為出。香港的物業管理費用模式主要是人制。即管理費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數額提取,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至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業的比例是15%.另外,物業管理費也有采用包干制的,這一點與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的收費方式相似。物業管理招投標非常規范:香港是一個市場經濟相當發達和完善的地方,物業管理行業的競爭也相當激烈,大到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采購,均廣泛采用物業管理招投標機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標制度。
2、我國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缺位與糾紛解決建議
我國物業管理從八十年代初深圳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的興起,到九十年代初物業管理在全中國新建住宅區的全面推行,到1999年建設部提出“要培育物業管理市場,建立競爭機制”的整個發展過程,確實還存在著很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必須打破傳統的物業管理模式,大力推進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市場競爭機制。物業管理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基于物業管理糾紛的特殊性,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在一定時期將是尖銳而不可避免的。而要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物業管理競爭,真正緩和日益增多的物業管理糾紛,從法院角度,筆者以為可作如下思考:
1、物業公司強化合同意識,簽訂合同時,應細化合同內容,為以后的服務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據。同時,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服務費后,應當嚴格履行服務義務,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物業管理隊伍的素質。
我國現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價格和服務標準應相適應。盡管物業管理服務屬于軟性的行業,但對其服務質量的好壞優劣應該有個統一的標準,至少一個地區應該有一個地區的服務標準,并將標準具體量化到每一個服務項目中。標準應由物業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預算,業主大會進行表決。故雙方在合同中應把相應的機制以及服務標準約定清晰,避免糾紛出現時無所適從。
物業公司應加強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義務。關于業主車輛丟失、財物被盜的損害賠償問題。在物業管理合同中如果約定的保安費包括車輛保管服務,那么發生車輛丟失的,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但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未盡起碼的安全防范義務或未配備應有的安全防范設備,對車輛的丟失、財物被盜有重大過失的,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這種過錯和業主財產被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己證明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沒有過錯或者即使有過錯,這種過錯也不是直接導致小區業主財產損失的原因。為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配齊安全防范設備及人員,盡充分的安全防范義務。
2、業主增強契約意識,審慎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認真履行交納費用的義務,依法維權。物業合同是業主和物業公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載體,也是糾紛發生時,衡量各自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標準,更是人民法院處理物業糾紛案件的事實依據。另外,由于物業服務是日常發生的、是長期的、細化的和具有個體差異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參考物業合同范本的基礎上,盡可能細化合同的內容。使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在業益的維護方面,業主對發生的糾紛,應加強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溝通,盡可能通過對話解決糾紛。此外,業主應注意在平時積極收集、保全證據,避免在日后訴訟中處于劣勢。
3、物業主管機關建立物業服務的行業標準,構建多檔次的服務標準體系,嚴格物業公司資質等級管理。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建立健全業主公約、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同時大膽借鑒中國香港地區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物業管理經驗,探索符合國際慣例并適合國情的物業管理模式,建設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國際化的管理新路,推出“一體化服務”、“酒店式服務”、“個性化貼心服務”等,使其成為一流精英團隊。
同時,引入具有評估、監測功能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資質等級、物業管理費分級收取的評估、監測等服務。價格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檔次的物業服務標準、不同資質等級的物業公司,科學核定不同級別的物業費收取標準。通過第三方機構的介入和相關部門規范管理,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使業主、物業公司受益,也使社會和諧穩定。
4、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宣傳與監督。加強和完善物業管理立法勢在必行。目前世界各國物業管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模式和物業管理法模式四種[6].從目前情況上看,有的學者認為我國選擇專門進行物業管理的立法模式較為切實。筆者同意其觀點,因為物業管理的對象不僅僅是建筑物、公共場所和設施,同樣涉及人員的管理;其在設立優良和諧的居住環境上,側重于法的秩序價值;其管理的“物業”已經不僅僅是建筑物本身。其調整的特殊社會關系,應當以《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或《勞動法》的模式加以專門的規范和確定。在內容上,我們認為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規形式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和收費的參考性標準;同時改變物業管理費的包干制收費模式,形成市場競爭制收費模式。
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市場主體平等與自由的公平競爭。但進入市場的競爭者均以獲取利潤為直接目的,利潤會使競爭者拋開職業道德、商業道德而作出各種各樣妨礙競爭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影響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轉,勢必會損害正當經營者的利益,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由于市場只能為自由競爭創造條件,因此需要國家立法來調整市場交易領域生產經營者之間商業性競爭關系,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壟斷關系。
物業管理是一個新興的,充滿競爭的朝陽行業。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間具有較強的可替代性。如何能在眾多競爭者當中脫穎而出,占據有利市場地位。關鍵在于創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品牌是當今社會人們消費觀念的時尚潮流,亦是市場競爭的一種必然要求,是公司發育成熟的重要標志。物業管理公司首先要靠提高自身素質來獲得市場競爭的有利地位,同時也依靠行業組織,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協會的作用,從宏觀方面規范物業管理公司的運作,制止和懲戒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治理物業管理市場,發揮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治組織的功能,完善協會內各項制度,公約與章程,從宏觀方面維護各公司的利益。行業協會應通過吸收、凝聚核心物業管理公司,最終實現行業內公司自治和自我管理,建立和諧統一的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市場競爭。
參考書目:
1、朝法宣:《如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載中國法院網,
2、高航、徐悅:《美然現象,物業管理窘境的另類寫照》,載《人民法院報》正義周刊第296期,2006年5月9日。
3、張哲:《物業糾紛膨脹法律為何難解》,載《法制日報》2006年4月18日第8版。
4、楊玖霖:《戚區法院分析當前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個人信用檔案管理的法律關系實則是以個人信用檔案為核心在征信機構、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檔案使用者之間形成的多重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的內容體現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立法的重點①。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個人征信法起草的計劃,最有可能盡快出臺的全國性征信法規仍是《征信管理條例》。因此,筆者將結合《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具體闡述對個人信用檔案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制,并對《征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改進意見。
一、對個人信用征信機構的規制
個人信用征信機構,指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采集、存儲、加工處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檔案和其他信用咨詢服務的組織。它是獨立于信用交易雙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質。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征信機構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規章或部門規章為主,尚沒有法律位階較高的專門法對征信機構的從業資格、經營范圍進行監管。征信機構設立無序、混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征信機構的義務做出規范。
1.尊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權利的義務
征信機構應充分保障公民對自己的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知情權、異議權。這在《條例》中也有所規定,“第四十條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征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該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征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條例》中缺少了對征信機構通知、確認等義務的規定,通過立法要求征信機構記錄信息主體不良信用信息時,即負面信用信息將被列入‘黑名單’時,征信機構應通知本人,并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與準確性。美國信用檔案管理中,對于負面信息入庫,一般會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對個人信用檔案信息規范化管理的義務
在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收集時,首先須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方式進行,不得以欺騙或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條例》中第十五條也體現了“合法收集的原則”,但是卻沒有對“限制收集”做出明確的規定,應盡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將需收集的個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盡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個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則。
在個人信用檔案使用時應采用限制原則。征信機構利用個人信用檔案,應通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并征得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同意,法律規定的除外。征信機構還應對信用檔案申請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進行嚴格的把關,以保證信用檔案的使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這在《條例》中也有所體現。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信機構對所收集的信息應當客觀、及時進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應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確保信息的及時更新。這正是征信機構保障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準確性、真實性的義務。信用信息真實、準確是個人信用檔案發揮作用的生命線。因此征信機構在收集信用信息時,就應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審查,制定相關的內部操作機制與校對機制,保證信用信息處理前后一致。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征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詢內部分級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確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詢或越權查詢該機構擁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業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這對征信機構的安全保護義務起到很好的法律規范作用。
3.保持獨立、公正的義務
信用信息對個人關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顯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機構受某種利益的左右,信用檔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觀性,不僅不能服務于社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相反還會貽害于人,成為擾亂市場的一個根源。因此,征信機構作為獨立于市場交易的第三方,應客觀、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務。不應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業或個人的干涉。《條例》中對于這點并沒有提出,筆者認為在總則或征信機構的一般規則中應有所體現。
二、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
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機構收集、處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對于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稱呼,美國使用的是“消費者”,而歐盟使用的則是“數據主體”。一般而言,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應當為個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整個信用檔案管理流程是圍繞個人信用信息展開的,個人信用檔案的建立又是以個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隱私問題,這也是個人信用檔案立法的焦點。《條例》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從“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到“分則”中的具體規則都有體現。但是筆者認為《條例》對于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是不全面的,隨著個人權利空間的逐步拓展和權利種類的漸趨細化,與個人信用檔案有關的個人權利不僅包括隱私權,還有可能涉及個人的信用權、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等多種人格權。因此應充分明確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信息權。
為了有效規避公民信息在經濟社會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國個人信用檔案立法應強調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享有以下信息權利③:
個人信用信息同意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決定其信息是否被該征信機構征收,基于何種目的、以何種方式在什么范圍被處理、利用的權利。《條例》也規定除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和其他已經公開的信息外,征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個人信息應當直接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
個人信用信息知情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有權知道其信用信息處理情況。個人信息知情權是實現個人信息權其他方面的基礎,因為只有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才會對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發現個人信用信息中的錯誤,能積極主動更改錯誤信息和已過時信息,從而保證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和信用信息查詢記錄”正體現了這一點。
個人信用信息更正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發現其信用信息不正確、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關征信機構更正、補充的權利。個人信用信息更正權的賦予,既是個人信用信息知情權演繹和發展的必然邏輯,也是實現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有效制度安排。
個人信用信息刪除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要求征信機構刪除其信息的權利。在個人信用檔案管理中,對確認為錯誤的信息,征信機構非法儲存、超范圍儲存、逾期儲存個人信用信息的,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均有權要求予以刪除。
應該說《條例》中以上規定對公民的信息更正、刪除、保密權的保護是比較完善的,但是對異議處理完畢以后除了書面答復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外,還應免費提供一份信用檔案,以保證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了解自己的異議處理的最終情況。
個人信用信息救濟權,當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獲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補救。《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救濟制度可以啟動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對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檔案使用者的監督程序,使我國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個人信用信息封鎖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對其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在異議未解決期間,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以一定方式暫停信息繼續處理和利用。另外,當雙方對信用資料的正確性發生爭議,征信機構又無充足理由證明的情況下,也必須對該信用信息進行封鎖,不能予以提供。這是《條例》中所欠缺的,筆者認為有必要增加。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封鎖權可以保障異議處理期間,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對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的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是指為征信機構提供其掌握的關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如銀行、保險公司,公共服務部門(如水、電、氣)等。
信用信息的正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為規范,但我國對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約束的法律條款少之又少。對于征信法律關系中重要的當事人之一,如何對其行為進行規范,明確其法律責任,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筆者認為,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的義務應包括類似于征信機構義務的方面,因為他們都涉及到信用檔案信息的傳輸環節。要保證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信用信息保密,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等。
四、對個人信用檔案使用者的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機構為其提供的個人信用檔案進行授信、雇傭等活動的個人或機構。當前社會中,信用檔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諸多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筆者認為,個人信用檔案信息使用者的義務主要應該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或取得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授權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檔案信息來源披露義務。信用檔案信息使用者根據信用檔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務或拒絕交易的決定后,有義務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告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關于做出決定的依據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檔案征信機構的聯系方式,還應清楚、全面地告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提出異議的權利和途徑,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體及時向征信機構查證征信機構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準確性、全面性和及時性,另一方面還可以及時發現和制止某些不法行為,如身份盜竊行為。
《條例》對信用信息使用人也進行了使用限制,并規定了侵害的法律責任。但是對使用范圍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筆者認為,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信用信息披露進行約束,可將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向公民提供相關業務服務時,調查其信用狀況,以判斷其支付能力與償還能力;二是有關政府機構做出行政許可時的調查;三是潛在雇主需要了解個人誠信情況,以便做出是否雇傭的決定;四是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記錄或授權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披露的。
注釋:
①吳國干.個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關系探略[J].湖北社會科學,2008(8):131-134.
二、中等職業學校法律基礎知識課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取
為了在課堂上能夠迅速的吸引學生的興趣,在進行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取要從日常生活之中的案例入手,并選擇和教學內容相貼進行的案例。在這樣的選取原則下,所選擇出來的案例的針對性就更強,學生也就更容易接受并靈活的從這些案例之中吸取經驗。具體來說,在進行選擇的過程之中,一是考慮從法律書籍之中進行案例的搜集,一般情況下,法律書籍之中的案例都有很強的教學價值的經典案例,可以選擇的幅度也很大,這也是教師在進行案例選擇的過程之中最主要的選擇方式;二是從經典的法制頻道之中進行案例的選取(例如,《焦點訪談》、《今日說法》等欄目),這些欄目之中的案例故事性強,學生也更容易接受這樣的教學內容;三是從報紙書刊上進行案例的選擇,在進行這種方式的選擇過程之中,要充分的重視到事件的時效性。
三、通過組織模擬法庭來滿足案例教學的需要
為了充分的發揮出案例教學的教學效果,還可以在教學過程當中,采用組織模擬法庭的方法,來為案例教學創造一個虛擬的教學環境,讓學生充分的參加進去,充分的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并有效的發揮出其教學效果。組織模擬法庭要從以下幾步做起:首先,教師要進行案例的選擇,并根據案例的基本內容,進行對模擬法庭的設計。在進行案例的選擇的過程之中,可以讓學生自己拿出意見,選擇一些大家都比較關注的案例來進行組織;其次,要進行相應的模擬法庭的組織設計工作,在教師的指導下,尋找出合適的同學扮演法官、公訴人員、被告、原告以及證人;然后,要進行開庭階段的情景模擬工作,這一部分也是中心環節,在這一環節就要嚴格的按照預先設計好的內容進行;最后,教師要對模擬法庭之中的具體內容和取得的教學效果進行點評,并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總結出提升學生的組織能力和法律運用能力的地方,幫助學生更快的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
關鍵詞:電子公文電子政務互聯網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互聯網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可是電子公文畢竟是近年來才開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可以說,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
3.信息泄漏問題。目前,各大軟件公司生成的網管軟件使網絡管理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方便地對網上每個政府用戶的各種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的監測。此外,網絡中存在不少木馬程序,如果使用不慎,就會把公文中的重要信息泄漏給他人。而某些大公司生產的軟件或硬件產品所帶的后門程序更可以使這些公司對政府用戶在網上的所作所為了如指掌。對政府而言,信息泄漏將會給其工作帶來麻煩,甚至會危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國防利益,有關的政府工作人員會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而對這些大公司的法律管制,對于在信息產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來說是根本無法解決的難題,但光靠處于優勢地位的國家也是不行的,必須在國際范圍內形成管制的合力。
三、電子公文安全體系法律制度建構
1.科學的密鑰使用制度規范。密鑰是一種信息安全技術,又稱加密技術,該技術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中。它包括兩種技術類型,即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和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其中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又稱對稱加密技術。倘利用此技術,電子公文的加密和解密將使用一個相同的秘密密鑰,也叫會話密鑰,并且其算法是公開的。接收方在得到發送的加密公文后需要用發送方秘密密鑰解密公文。如果進行公文往來的兩個政府能夠確保秘密密鑰交換階段未曾泄漏,那幺,公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是可以保證的。這種加密算法的計算速度快,已被廣泛地應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又稱為非對稱加密技術。這一技術需要兩個密鑰,即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私有密鑰只能由生成密鑰對的一方政府掌握,而公開密鑰卻可以公開。用公開密鑰對公文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私有密鑰才能解密。用私有密鑰對數據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公開密鑰才能解密。此二種技術相比,顯然第二種技術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但這種技術算法速度較慢。我們可以根據各種公文的秘密等級,采用不同的加密技術。對于一般的公文往來數量大且頻繁,不宜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還有秘密等級較低的公文亦可采用對稱加密技術。而對那些重大的通知及秘密等級較高的公文則必須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凡違反上述技術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公文泄密或是公文的完整性受到損害的,需追究其法律責任。
2.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公文傳送過程中數據的保密性通過加密和數字簽名得到了保證,但每個用戶都有一個甚至兩個密鑰對,不同的用戶之間要用公開密鑰體系來傳送公文,必須先知道對方的公開密鑰。公文傳送中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用戶從公鑰簿中查到的不是對方的公鑰,而是某個攻擊者冒充對方的假冒公鑰;或者公文互換的雙方在通訊前互換公鑰時,被夾在中間的第三者暗中改變。這樣的加密或簽名就失去了安全性。為了防范上述風險,我們可以仿效電子商務中的做法,引入數據化證書和證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證書是指一份特殊文檔,它記錄了各政府機關的公開密鑰和相關的信息以及證書管理機構的數字簽名。證書的管理機構是個深受大家信任的第三方機構。考慮到電子政務的特殊性,電子政務系統中的根目錄證書管理機構最好由一國的最高政策機關設立的專門機構出任,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去管理。在我國,根目錄的管理工作可由國務院信息辦來承擔,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各政府機關須向相應的證書管理機構提交自己的公開密鑰和其它代表自己法律地位的信息,證書管理機構在驗證之后,向其頒發一個經過證書管理機構私有密鑰簽名的證書。政府出面作為證書的管理機構,其頒發的證書信用度極高。這樣一來將使電子公文的發送方和接收方都相信可以互相交換證書來得到對方的公鑰,自己所得到的公鑰是真實的。顯然,電子公文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的確立。
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是民族平等、團結是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
02民族團結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即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平等相待、友好相處、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共同努力奮斗。
03什么是“三個離不開”?
指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
04“四個認同”的內容是什么?
指對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民族文化的認同,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
05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含義是什么?
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不斷得到發展,特別是經濟建設得到發展;二是各民族自身都得到發展進步,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得到提高;三是各民族自身固有的優點和特點得到充分的展現。
06民族問題有哪些基本特點?
長期性、復雜性、敏感性、群體性、震蕩性、國際性。
07我國現階段民族關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檔案資源與元謀文化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
檔案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旅游文化資源,旅游資源是旅游業賴以運行的物質基礎。元謀縣位于云南省中北部,金沙江下游支流龍川江河谷盆地內,是人類重要發祥地,以“元謀人”著稱于世;流水侵蝕形成的獨特“土林”風貌,讓電影《無極》、《千里走單騎》、《舞樂傳奇》等將其作為主要外景拍攝地,讓元謀形象通過電影膠片名揚海內外;作為云南主要的彝族聚居區,彝族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三分之一,民族風情濃郁;金沙江龍街古渡口,至今仍保留著當年“巧渡金沙江”時留下的標語。元謀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景觀和以“元謀人”文化為特色的文化旅游資源,旅游業的發展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
1.檔案資源是元謀文化旅游資源形成的基礎
從“元謀人”、原生態彝族文化、紅色旅游資源、土林影視拍攝基地到綠色農業和鄉村生態文化等構成了元謀豐富的文化旅游資源。其中元謀文化旅游資源的存在需要相關檔案資源作為支撐,這些檔案資源除以數字、圖片等形式存在外,其余部分文化旅游資源需要的檔案資源必須依靠開發者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收集、整理、保存元謀物質和非物質文化資源,之后轉換成旅游開發所需形式提供利用。因此,在元謀文化旅游資源整合發展過程中,旅游工作部門、檔案工作部門應加強合作,合力助推檔案資源的收集、整理、利用,以便為元謀旅游業的發展提供豐富的資源保障。元謀文化旅游資源呈現出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必須以實體的檔案資源作為保障。
如“元謀人”這一品牌本身就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極大的吸引力,這是元謀旅游的無形檔案資源,是發展旅游業的一大優勢。1965年,在元謀發現的兩枚人齒化石,被認定為迄今為止發現的我國和亞洲最早的人類齒化石,“元謀人”因此作為中華民族的開篇寫進了歷史教科書,“元謀人”正是因元謀而得名。2010年“元謀人”博物館的新館正式建成,分別展示人類起源圖解、古人類和古生物化石、場景模擬等,陳列了“元謀人”復原頭像和2顆復制的“元謀人”牙齒化石,以及在元謀發現的古猿、犀牛化石等,使元謀的歷史檔案在博物館建設中得到開發利用,進一步豐富了元謀旅游資源的內涵和深度。
2.元謀特色文化旅游資源對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元謀地區存在大量語言文字、風俗習慣、民族藝術、民間文學、民族古籍、民族傳統科學、文化遺產等檔案資源,經過元謀文化旅游資源整合開發后,能建成獨具特色、多種形式共存共享的元謀文化旅游資源,可以使旅游者實現對旅游文化的多層次、多角度享受。同時,對傳統檔案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提出了新要求,使當地旅游工作部門形成采集文化資源的長效機制。如元謀小涼山世代居住的彝族同胞,除了一年一度的火把節、原生態的“老虎笙舞”保留較為完好外,還是彝族民族風情和少數民族檔案保存較為完好的地區之一。通過對當地少數民族檔案的收集、利用、開發,形成了豐富的原生態彝族文化旅游資源。同樣,以元謀龍街金沙江渡口為中心的紅色旅游資源經過歷史檔案的開發同元謀其他旅游資源一樣極富魅力,吸引著大批旅游者駐足游覽。
3.元謀文化旅游資源為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新的管理和服務機制
檔案收集整理采用的是一種實體化、過程化和機構化的管理機制,其核心是擁有檔案文件實體,并進行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及開發利用等業務[1]。傳統的對檔案的管理和服務局限在具體的、物化的資源范圍和場所范圍之中,發揮的利用效益有一定的局限性。檔案在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中則把實體檔案資源引入到實際旅游開發當中,以旅游宣傳、導游詞、宣傳片拍攝、博物館等多種形式建成檔案資源共享的大集成系統,形成展示、宣傳、查詢、普及民族文化的權威平臺。這種動態的模式極大地提高了檔案的信息服務能力,為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民族文化、整合發展元謀旅游業提供了更有效的服務。
因此,檔案資源與文化旅游資源之間不是替代關系,而是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系。沒有豐富的檔案資源,文化旅游資源的整合發展困難將會加大,同樣,沒有元謀文化旅游資源呈現的平臺,檔案資源的利用開發難以突破原有的工作局限,實現更大范圍內的檔案服務。元謀文化旅游資源的整合發展需要以檔案資源為基礎,而元謀文化旅游資源的整合發展可為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提供新的機遇。
二、檔案在發展元謀文化旅游中的作用
1.檔案是文化旅游市場定位的依據
特色是旅游的生命。旅游市場是旅游經濟活動的集中體現,是旅游產品生產、交換實現的條件,是促進旅游供求平衡的重要機制[2]。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人們的旅游需求不僅日益擴大,而且旅游需求的內容呈現多樣性和復雜性變化。在這方面檔案工作可以發揮積極作用,為文化旅游市場的定位提供原始依據。因此,在全國各地旅游業蓬勃發展的今天,面對日益擴大和復雜多樣的旅游市場,元謀可依據本地檔案部門已保存的檔案資料,加大對檔案的編研力度,突出特色,挖掘內涵,進一步充實和豐富文化底蘊,加強與檔案、文化、文物等部門的密切配合等,使元謀成為對國內外游客有強大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
2.檔案是豐富文化旅游內涵的再生動力
旅游現象本來就是一種文化現象,旅游受到文化時空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同時,人類的旅游活動又促進了文化的延伸,推動了文化的交流。應該看到旅游活動是十分復雜的,受經濟、社會、文化的影響,旅游活動有著種種不同文化間的沖突與交流,表現出的關系紛繁復雜。從普遍意義上說,文化是本質性的,旅游表現為現象。元謀素以人類遺址、土林景觀、彝家風情等文化旅游資源蜚聲中外。但隨著旅游市場從團隊旅游到散客、家庭旅游的變化,從觀光旅游到度假、休閑、商務、會議和各種專項旅游發展,從周邊客源市場拓展到中遠程客源市場,從老年游客擴大到中年和青少年游客的一系列發展和變化,顯然元謀現有的文化旅游內涵亟待進一步挖掘。要完成區域間的資源整合并讓它們豐富文化旅游內涵,關鍵是盡量減少不同區域的旅游資源的生態重疊,也就是說不同地域要根據自身旅游資源開發狀況和資源特點,對其文化旅游資源給予不同的定位,優勢互補、互為依托,讓它們能夠滿足游客的不同角度、不同層面的需求,減少它們間的競爭而加強合作,這也是大旅游原則的集中體現[3]。如分別以人類發祥地;古樸元謀;神奇土林;天然攝影棚;綠色元謀為其自身定位進行整合和豐富,對外呈現多元性的旅游產品,這樣既能滿足游客的不同偏好,又能彌補單一類型景點對旅游者的有限吸引力。又如,不同的景點可分別以“觀景”、“娛樂”、“美食”、“購物”為定位,滿足游客“吃、住、行、游、購、娛”的全方位需求,深層次豐富元謀文化旅游內涵。
如何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熱情,調動其積極性,提高法律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呢通過對教學工作的總結,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在對與教學效果的提高有很好的效果。
一、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提高認識一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提高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是學好法律課的關鍵。從中專生受教育的情況看,當代中專生的對法律知識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從媒體也接觸到一些法律知識,但這并不能說明他們的法律意識就很強。所以為了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開課前,可以對相應教學班進行問卷調查。通過對問卷結果的分析,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與學生實際比較接近問題讓學生討論,比如:當你借錢、借物給別人時,是否要求對方寫借條學校保衛科是否有權利拘傳學生當你買到偽劣商品時候怎么辦嫁入畢業后工作單位不允許女生結婚生孩子怎么保護自己這些問題都與學生現在或將來密切相關,一定會引起學生的興趣。同時通過對學生不同答案進行整理,讓學生分成正反兩組充分的辯論,讓學生在討論中明白在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無論是管理者還是被管理者,都要自覺的遵守法律,善于利用法律武器趨利避害,維護自己及社會利益,同違法犯罪行為斗爭,支撐起現代法制社會。從而使同學們提高了認識,端正學習態度。
二、結合生活實際激發學習興趣掌握法律知識的關鍵使對法條的理解和記憶。法律教學中,如果使單純的要求學生死記硬背法條,很容易讓學生感覺枯燥、從而產生厭學的情緒。在教學中若能把法律規范和實際生活緊密聯系起來,根據講課內容提出一些發生在學生身邊的問題讓學生解答,則會使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起來。比如在講刑法的時候,針對個別學生大家斗毆、擾亂教學秩序的行為,分析是違法還是犯罪以及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這樣學生很容易地掌握違法和犯罪的概念。同時可以讓學生將自己生活中遇到的或者家人、朋友遇到的問題說出來,在講解相關內容時進行相應的分析。由于這些問題來源于學生的實際生活,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心理需求,增強了課堂感召力,促使學生積極思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對提高教學質量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形式多變的教學手段。讓學生在實踐中提高應用能力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具有多、細、散、雜的文章由中國網為您分享,本為您提供法律論文。如需轉載請保留一個鏈接:特點。運用傳統的教學方法,讓學生死記硬背法條,只能導致“紙上談兵”,遇到實際問題不知如何使用法律。在教學過程中,除盡可能的運用啟發式教學外,還應該采取多種教學方式以提高學生對法律的實際應用能力。
1、案例教學。根據理論教學目的要求,以案例為基礎教材。在教師指導下,對案例提供的客觀事實材料和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簡介,做出判斷,因勢利導,培養學生概括歸納,說理的能力。案例教學必須符合幾個要求:(1)目的明確:解決什么問題,提高學生哪些方面的能力,有針對性的選編案例。{2)真實可感:盡可能采取或模擬真實案列,使材料具體充實,實踐性強。(3)構思巧妙:事實情節在真實的基礎上既有主又有次,虛實結合。(4)文字生動有趣:以案例為基礎加以改變,引人入勝,激發學生分析積極性。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方式教學效果甚佳。
2、“多言堂”的教學方式。其實也就是驚醒教學之間的角色轉換。每講完一章后,搞一次“自由問答”活動。這種問答可以是學生問老師、老師問學生、學生之間相互問答。面對那些意想不到的問題,老師不認真準備,也有被問住的可能。學生更是需要課上認真學習,課下積極準備,從而力爭提問有價值,回答有水平。這樣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同時也鍛煉學生的反應能力,提高了分析能力,控股了所學的知識。
3、參加社會實踐,在實踐中提高應用能力。學習的目的在于應用。在實踐中強化法條記憶,培養和展現學生應用法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寫作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素質。為提高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在完成理論教學的同時,要盡可能多帶領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在實踐中檢驗和提高法律運用能力,同時汲取新的知識和經驗。
隨著勞動關系不斷普及,勞動糾紛日益增多,《勞動法》正逐漸成為大眾重點關注的法律之一。國家教育部于2007年將《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增設為法學專業主干課程之一,更提高了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然而實踐中勞動法學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本文主要闡述目前勞動法學教學存在的各種問題,并在對其原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關于勞動法學教學改革的建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及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勞動法學在現實生活中承載著沉重的社會使命。勞動法每次的革新都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論及深刻探討,尤其是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規模的討論。社會各界對勞動法律工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長。
勞動法學課程在我國高校開設以來,其課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學改革也在不斷開展。然而,目前我國各高校對勞動法學課程沒有足夠重視。因此,審視目前勞動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問題的成因,勞動法學教學改革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目前勞動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一)課時量偏少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給勞動法學安排的課時量只有2課時/周,有些高校將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約56課時/學期。這對于一門核心課程而言,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勞動法學涉及內容多,體系極其龐雜,如此少的課時量使教學過程很匆忙,連很多基本理論知識都沒法涉及,更不用說將時間安排到實踐教學環節如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咨詢平臺等。這就很難保證正常的教學需要,從而也直接影響教學效果。
(二)教學大綱設置不科學
很多高校在設置勞動法學教學大綱時沒根據學生的知識需要,即不管是針對法學專業的學生,還是針對如人力資源專業、社會學專業等其他專業因課程設置需安排勞動法學課程,還是作為全校公選課的學生,一律編制同一套教學大綱。很多高校沒有在勞動法學專業課教學大綱側重法學理論體系,沒有從整個法學體系的視角循序漸進的展開,更沒有理論知識的傳授與實踐環節教學有機結合。而作為公選課的勞動法學大綱也沒有側重于實用性。
(三)學生重視不夠,教學效果不佳
因課時量安排偏少,任課教師沒有相對深入的研究很難形成自己的思維視角,對勞動法學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掌握程度也極為有限,導致在課堂上照本宣科的現象大量存在。還有,由于任課老師頻繁更換,常常出現邊教學邊學的現象。由于課堂授課沒有感染力根本沒法激起學生興趣,更沒辦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難以使教學獲得良好的效果。
筆者曾經多次在公選課課堂上問學生,“你們為什么選修勞動法學?”很多學生回答說是因別的課程沒選上,為了學分只好選擇勞動法學了。也有學生表示勞動法學學習起來很枯燥。筆者也曾問過一些法學專業的學生,“感覺你們不是很重視勞動法學的學習,為什么?”有學生回答說司法考試占分數太少,每年約5分。這也是很大一部分學生不重視勞動法學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勞動法學師資隊伍及研究梯隊薄弱
勞動法學在目前的高校法學教育體系中所占的份額相對較小。由于受勞動法學學科地位影響,我國勞動法學的研究較少也相當滯后,全國各大高校的勞動法學專任教師相當少。據了解目前我國只有少數的幾所高校設了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并有專職教師,大多數院校都沒設有勞動法教研室,也沒專任教師,基本上是由其他教研室如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師兼任。
不管是勞動法,還是社會保障法,其課程體系均未明確,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薄弱也是很顯然的,而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及課程體系三者關系又是環環相扣。
(五)教學方法不科學合理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由于受勞動法學科學地位偏低、課時量較少、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薄弱、課程體系不明了等影響,教學方法明顯不科學合理。具體表現是:
把過多的學時安排在對理論知識的傳授上,很少甚至沒有安排學時在實踐環節上。有高校在理論知識傳授上也不注意將具體案例與國家規定結合講解,使課堂沉沉悶悶毫無生氣,沒法引起學生興趣,更談不上理解課堂內容。有高校在勞動法學教學中實施了案例教學法但所選的案例太陳舊、生硬也沒現實感。
或案例教學過程很不合理,可能是教師對案例教學理解存在偏差,課堂上也往往只是一個案例說明一個問題,整個過程完全由教師主導,學生很少甚至沒參與案例討論,所以很難引發學生對相關勞動法律知識的思考,更無法發揮學生的操作能力。有的高校在勞動法學教學上是運用了模擬勞動仲裁庭,成立法律診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搭建了法律咨詢平臺等實踐教學方法。但并沒設置相應的操作程序,或并沒根據實際情況系統組織并加以引導。
二、關于勞動法學教學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提升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
勞動法學是法律專業的一門重要課程之一,隨著不斷發展其學科地位也不斷得到加強,目前已被教育部定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然而,從普遍的高校學時分配較少,師資隊伍和研究梯隊薄弱等勞動法學教學目前的現狀可很顯然看出,實際中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并沒有受到充分重視。因此,在實踐中進一步提高勞動法學的學科地位就極為必要了。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法學一級學科是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含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等,應將其調整為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經濟與社會法學以及國際法學等學科,然后將勞動法學作為二級學科納入經濟與社會法學學科,而摒棄勞動法學作為民商法學科下的二級學科的做法。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勞動法學學科地位偏低問題,也有利于改善勞動法學師資隊伍及研究梯隊不力的結癥,從而有利于為社會各領域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才。(二)加強師資隊伍及研究梯隊建設
教師是開展教學活動的核心因素,沒有專任教師及相應研究梯隊使勞動法學教學難以得到發展。因此,筆者認為:首先要設勞動法學教研室或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教研室并且配備足夠的勞動法學教師。然后安排勞動法學教師到外校訪學、到勞動行政部門、公檢法單位、律師事務所或企業等單位掛職進行實踐鍛煉,安排各種級別項目由勞動法學教師參與等。
教師系統深入的掌握勞動法學理論知識并有配套實踐經驗,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獨特的視角,就可以深入淺出的給學生授課,感染學生,從而提高學生學習勞動法學的積極性,從而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最終促進勞動法學的發展。
(三)增加課時量
針對普遍高校勞動法學課時量偏少的情況,將課時量增加至4課時/周,或56課時/學期。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合二為一的話,就將該們課程安排兩個學期上且保證56課時/學期。只有充足的課時量,才能合理的安排時間系統講授理論知識,并安排實踐教學,這樣才能將傳統的課堂講授教學法與開放式的案例教學、模擬仲裁庭、法律診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實踐教學相結合,從而激發廣大學生的興趣與學習積極性。
(四)梳理課程內容,科學編制教學大綱
合理的課程教學內容有利于彰顯課程特色及其所承載的教學功能,也有助于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其學習積極性。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將勞動法學設為選修課,有少數的高校設為必修課,且課時量安排甚少。而勞動法學所涉及內容較多,體系龐雜,還要將理論講授與實踐教學相結合。根據課程所承載的功能及針對不同的學生對象對教學內容梳理,科學編制教學大綱就非常必要了。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1.如勞動法學是專業課,側重法學理論體系性,注意從法學視角循序漸進展開。以勞動合同法為藍本,從勞動法概述這些勞動法總論性質的知識出發,到勞動法的各項制度如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分論性質的內容。且還應詳現有的立法概況。
2.如勞動法學是公選課,側重該課程所承載的促進就業功能,將各個實用的勞動法律知識按邏輯脈絡串聯即可。勞動法歷史沿革、勞動關系等內容可不必贅述。可重點講述大學生勤工儉學與實習、求職與就業、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制度、工時與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處理及勞動監察等。
(五)改革課堂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法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德爾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能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推理和判斷等能力,使學生能較好掌握法律知識,培養法律素養。根據目前我國普遍高校在案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及對其成因分析,筆者認為案例教學改革之處有:
1.精心挑選案例。所選案例要體現真實性、典型性、可辯性和啟發性。選擇的案例可是現存的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也可是現實生活中但尚未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或是已進入司法程序但還沒審判結果的案列。讓學生對尚未進入司法程序或進入司法程序尚沒結果的案例分析探討,并運用其所學法律知識裁決案子。
2.教師應定期及時更新自己的教學案例庫,做到與時俱進。且根據教學需要將體現授課內容重難點的新案例納入課堂討論,這樣可以使學生對現實法律運行環境保持敏感度和適應性。
3.在案例教學中將教師主導和學生主導兩模式折中。即首先由教師引導、鼓勵學生對案例提意見,幫助他們提高問題分析能力,樹立論證方法。然后教師選擇一些有相互沖突、相對復雜的真實案例交給學生,讓他們按照模擬法庭的形式自行展開辯論。學生通過扮演并體驗各訴訟參與人角色,有助于提高他們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六)注重實踐教學環節
勞動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理論源于實踐,更要回歸實踐。因此,勞動法學應重視實踐教學的環節。筆者認為:在理論知識傳授中,可通過組織模擬仲裁庭等并制定相應操作程序及配備教師進行適當指導跟蹤。這樣既可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可快速的掌握知識,從而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學校還可與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庭等協商,建立特殊實習基地,勞動法學學生在學科學習過程中到實習基地實習,這樣有助于學生在實際運用中知曉勞動法學,并提升自身勞動法學應用能力。
三、結語
論文摘 要 大學生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性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在我國受到憲法、法律和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確認和保障。從憲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視角來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的實現中存在一些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從而得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教育對一個人的成長與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權是大學生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是學校教育的終極目的,學生受教育權不容侵犯,而實踐中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大學生主要生活在學校這個特殊的環境,這增大了學生侵權的可能性。當然還存在其他個體、機關等等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對現有的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問題進行憲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歸類、分析和研究。
一、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提出
1.從憲法精神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一些憲法學方面的問題。如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高校應該試圖提高辦學水平、豐富教育資源、提升教育質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來保證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近年來,由于學生維權意識不強,對侵犯受教育權概念模糊,學校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在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2.從行政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問題。高校入學資格審查、紀律處分、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原因引發的糾紛大量出現,典型的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這起案件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侵權案件,這說明近年來行政案例越來越普遍化。
3.從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很多民事問題。“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齊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陳曉琪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荃根據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具體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
4.從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問題。馬加爵案件之所以會引起如此廣泛關注,是因為它代表了一類特殊人群——大學生。馬加爵在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犯罪行為是否與其他群體適用同等刑法?這引起我們的深思。大學生在服刑的同時也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犯罪的同時應當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筆者認為服刑期間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不應當被剝奪。
二、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學理分析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憲法學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憲法方面的法律關系。我國憲法第46條的規定是具有歷史正當性和解釋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國家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實施著全方位的保障與供給,當時“國家培養青年”義務在教育機會均等的前提下確實落到了實處。然而,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憲法第46條對大學生學習權愈來愈失去了其應有的解釋力和涵蓋力,時至今日更是凸顯了其內在矛盾性。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行政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大學生有義務遵守學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為行政相對人,大學生也擁有一系列的相對人權利。當高校公共權力不當介入其自由領域時,大學生有拒絕的權利;而對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學生則有監督權、參與權;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學生有請求的權利等。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隨著高校擴招和實行繳費上學,使大學生與高校間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大學生在承擔相對高昂的學費的同時,其“消費者”意識開始覺醒,作為教育資源的“消費者”,大學生享有諸多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學生之間權利義務是平等及對等的。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刑法關系分析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刑法關系。近年來由于社會文化價值觀的劇烈變化,與學生自身的價值觀形成反差,激化了學生內心的矛盾,加上大學生的這一群體自身心理特征,校園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趨勢。作為刑法關系的雙方,受害者有權利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做出相應的補償;被告有權利提出上訴,要求律師辯護,在審判期間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
三、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憲法方面的思考
憲法和法律應保障其救濟渠道暢通無阻。在我國司法界,法院通常會認為被告雖然明顯的侵害了公民的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但是由于我國沒有憲法訴訟制度,不能通過憲法訴訟予以救濟;而憲法在我國又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因此法院對受教育權案件的態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只有司法救濟才能給憲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濟。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訴訟保護范圍應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只好把人身權和財產權做擴大解釋,受教育權被解釋為“直接或間接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直至把受教育權遭受侵害引發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的結果視為受教育權本身。這種解釋非常牽強,在事件中也會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結果,在行政訴訟保護范圍還不夠全面。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訴訟保護范圍不夠完善。因民事訴訟無權審查學校做出的公權力性質的處分行為,所以即便學生勝訴,其受教育權也難以得到有效救濟,同時無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權者的行政責任。正如齊玉荃案勝訴后其家人所說:“經濟賠償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我們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對冒名頂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責任人、責任單位拿出一個讓老百姓能接受的說法。”這類事件說明在民事訴訟保護范圍方面還不夠全面。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盡管該條涉及了學生招生工作,但是對受教育權整個實現過程的保護還沒做到。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的實現,在條件成熟時,應通過修改刑法設立專門刑名嚴厲打擊嚴重侵害受教育權的犯罪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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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自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制建設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加強,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無數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實踐表明:構成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行政管理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人民法院只有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的制度程序,才能把行政訴訟納入法制軌道,才能體現對行政訴訟的審理、裁定、判決的尊嚴和權威。然而由于東方文化中的糟粕———封建意識、“官本位”思想在人們頭腦中作祟,反映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不敢告、不知道告、不會告,被告干擾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褊袒被告,甚至判決不到,律師不愿行政訴訟案件,因而致使行政訴訟官司難打,一些地方的行政糾紛長期得不到公正解決,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據有關資料記載: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維持行政機關決定的占21%,撤訴的占41%,作其它處理的占15%,這反映出原告勝訴的僅占21%,而撤訴的比率高達41%。”①為此本文就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作一探討。
一、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原告畏前畏后、顧慮重重。
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原告不敢告。原先不敢向法院行政機關的原因是怕打擊報復,秋后算賬,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處于行政機關的某方面管理之下。如果原告某行政機關,即使贏了,該機關要找個理由來治一下原告也是小菜一碟。二是原告不知道告。在我國很多公民,尤其是部份農民不清楚能就哪些事情到法院控告行政機關;在機關很多干部未系統學習行政訴訟的法律知識,不知道哪些事不能提訟,哪些事可以提訟,因而當其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政法律論文行為侵害時,也不知道在法院解決。三是原告不會告。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當行政機關實施某具體行政行為時總是抓住了當事人(原告)的不是,而原告由于不知道區別某種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即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嚴重違法也不會去告行政機關,例如行政批法中,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超過法定罰種,明顯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甚至對原告實施暴力行為,原告(行政管理相對人)完全可以狀告行政機關,并可以勝訴,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益。
(二)被告極力干擾行政訴訟,甚至威脅利誘。
在行政訴訟中,當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受理后,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有的自恃權勢,無視法規,極力干擾訴訟活動,甚至對原告威脅利誘,打擊報復。其主要表現:一是作為被告不履行法律義務。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②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理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行為依據,但不少的司法行政案例反映出行政機關推誘、拒絕、甚至提供虛假證據,直接影響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褻瀆了行政訴訟設定的被告員有舉證責任的義務。二是作為被告不出庭。行政訴訟要解決的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充分的依據,程序上有無違法,而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發出幾次傳票而被告不出庭的事也時有所聞,致使法院不敢輕易審理,缺席判決難以開展審判工作。三是被告阻止原告,甚至威脅利誘。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認為當被告不光彩,失面子,有的行政官員官本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想方設法阻止原告,千方百計動員原告撤訴;竭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能事;慷國家之慨,對被告施以恩惠誘惑;以達到原告撤訴之目的,還其體面之遺彩。反之則打擊報復,揪住原告的不是,遮掩行政行為違法之大不是,對人民法院及被告或被告人———律師進行全力攻關,致使被告撤訴。為何行政訴訟案件撤訴比率竟高達41%,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三)法院偏袒被告,甚至判決不公。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本應在行政訴訟中秉公執法,維護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注意保護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的被告的合法權益。然而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不遵循行政訴訟原則和程序辦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嚴格執法,反而偏袒被告,搞官官相護,相互串通,進而出現判決不公,甚至歪判、錯判、亂判,影響了審判機關的崇高形象。其主要表現是:一是動員原告撤訴,以維護行政機關所謂的形象、面子。二是與行政機關“合作”審理原告:法院在開庭審理時聯合行政機關一起審原告,一意糾問原告是怎么違章犯規,竭力回避遮掩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與審判溝通,矛頭一致指向被告。三是判決不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然而不少行政案例,本來行政行為的違法事實十分清楚,處罰的法律也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案件判決維護行政機關的現象普遍存在。
(四)律師不愿行政訴訟案件。
律師本應以訴訟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天職,但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律師不愿行政訴訟案件,究其原因:一是律師充當被告辯護人怕得罪行政機關。
二是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律師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調查取證相對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調查取證要困難得多。三是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盡管清楚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懾于行政權力怕有理有據也打不贏官司,因而舍不得出錢請律師,律師也就嫌行政訴訟掙錢不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多。
二、應采取的對策
1、加大《行政訴訟法》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公民、法人的行政訴訟法律意識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行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權力的侵害時能否提訟;能否按訴訟法規定的制度和程序進行訴訟;能否得到公正正確的判決,這是依法治國取得效果和進展的主要標志。要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進程,在當前就必須在“二五”普法學習基礎上,在“三五”普法期間,把行政訴訟法的宣傳作為重點,使公民知道政府違法可以告,怎樣告,從而提高公民的行政訴訟法律意識,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凈化地方經濟投資環境。
2、改革法院體制,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改革法院現訴體制的重點應放在如何擺脫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的干預和制約,法院的審判只對權力機關負責,法院的人事任免,經費劃拔由權力機關決定,以保證法院獨立審判。在法院審判工作中應按照《法官法》的要求,落實獨任審判員和會議庭職責,全面推行錯案追究責任制,以敦促法官依法判案,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