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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收優先權的效力的大量研究從稅收優先權與私法請求權的沖突、與其他公法請求權的沖突等角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尤其是對稅收優先權與無擔保債權的效力關系、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效力關系、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效力關系的研究尤為深入。但既有研究很少涉及一個實踐難題:當幾種不同的稅收債權競存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競存的稅收債務時,如何確定眾多不能得到完全清償的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也即是本文所說的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問題。
本文所討論的不同稅收債權之間的優先性,是在假設可能先決地決定稅收債權受償秩序的其他情形均相同的前提下進行的,下文亦如是。
對于不同稅收債權之間是否存在內部優先性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明顯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稅收優先權是針對稅收債權與稅收之外的一般債權的關系而言的,是稅收債權作為一個整體相對于其他債權而言的,不同種類和性質的稅收債權之間不應該存在受償秩序上的優劣。
但對此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不僅相對于其他債權享有優先權,在不同稅收債權之間因為其稅收的性質的不同,應該有受償先后秩序之分。這種區分方式往往將稅收優先權的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外部效力即指稅收債權相對于其他一般債權可以得到優先受償的效力,而內部效力則是指不同稅收債權競存時的受償順序問題。
譬如,有文獻指出“稅收優先權的效力不僅表現在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競存時的受償順序上,也表現在稅收債權相互間競存時的受償順序上。前者是稅收優先權的外部效力,后者則是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有學者認為“《稅收征管法》有關此方面的立法過于簡單,且有不合理之處……沒有對稅收債權內部的受償順序進行規定。”并指出“法律應明確國稅與地稅間的平等受償地位及不同種類稅收債權相互間的受償順序。”為了解決實踐中不同稅收債權競存且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競存稅收之間相互沖突導致稅收秩序混亂,充分發揮不同稅種及稅收制度的作用,有必要理清競存稅收債權之間的內部關系,確定不同情形中如何解決這種沖突的基本原則以因應實踐的需要。
二、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范式的構建
(一) 中央稅與地方稅之間的順位分析
在分稅制體制下,稅收分別為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當中央稅與地方稅發生競存而納稅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稅賦時,何者優先受償?對此,世界上很多國家,如美國、法國、瑞士等,均在立法上肯定國稅優先于地稅原則,以保障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及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
如,日本《國稅征收法》第8條規定:“對納稅人的總財產,除本章另有規定的場合外,國稅優先于一切捐稅和其他債權而予以征收。”我國《稅收基本法(草案)》的總則部分曾規定有國稅優先原則,具體條文為“中央稅優先于地方稅,中央有優先選擇稅種和稅源的權利,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稅收債務時,應當優先清償中央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草案)))(討論第三稿)的說明。
中央稅與地方稅究竟應不應該存在先后順序問題,目前尚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央稅應該優先與地方稅,這種反對二者不應有先后順序的觀點認為,學者反對國稅優先于地稅的實質是受債權平等思想的影響。并認為從我國實踐來看,在分稅制下,確立國稅優先于地稅原則也是必要的。這種主張的原因主要是為了保障中央財力,鞏固和維護中央權力并實現公共利益。
另一種觀點反對在中央稅和地方稅之間區分先后秩序,認為中央稅與地方稅背后所代表的中央政府利益與地方政府利益屬于國家利益的不同層次,兩者需要相互協調,并不存在何者優先的問題。較之前一種主張,贊成此觀點的聲音居多。
筆者認為,應該看到,在我國分稅制的制度設計中,國稅與地稅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中央財政與中央權力和全國統籌發展、地方財政與地方發展同等重要,二者相輔相成,中央稅與地方稅之間不宜存在一般優先權。若片面地過分中央權力和中央稅的征收,忽視地方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地方稅對地方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必將損害地方創收的積極性與稅收征管的自覺性、自主性,地方進而可能采取各種各樣的變通做法來滿足本地發展的實際需要,導致地方預算外資金膨脹,以費擠稅,這不僅會侵蝕國稅的稅基,而且將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勢必造成社會整體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共福利的減損。為了保障國稅與地稅收入的穩定均衡,不應無條件地確定國稅優于地稅的原則,即國稅與地稅原則上不存在優先劣后的問題。
(二)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稅收債權之間的效力關系分析
一般情況下,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多適用按債權比例受償的原則。但針對特定情形,為了更為合理和有效地實現稅收征管的目的,應該規定不適用比例受償的例外情形,此種例外在采取稅收優先權的其它國家和地區中有這方面規定的體現。如我國臺灣地區的《關稅法》規定了關稅優先權制度,關稅債權在征收環節上有其特殊性,理由是如果進口貨物或物品未完成報關手續,其它稅收債權就不可能發生。臺灣地區的模式所體現的特殊問題特殊對待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鑒,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在立法中對某些特殊稅收債權以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予以特殊保護,以下具體論述:
(三)特殊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受償
此處所說的特殊稅收主要是指相對于其他稅收而言具有標的物特定性、公示性強、等特點的稅收債權,由于其標的物特定且公示性強,因而應優先于一般稅收優先權。對此,我國臺灣地區有相關立法例可資參考,如前述所舉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于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若依我國臺灣地區稅法的精神,對特殊稅種債權和普通稅種債權,當競存的稅種中部分為特殊稅種時,則無論普通稅種上是否設立了稅收擔保,都應就特定范圍內的價值劣后于特殊稅種受償;當彼此均為普通稅種或特殊稅種時,則在稅收優先性無任何差別。
在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中,土地增值稅于自然漲價部分優先于一切債權,關稅則就應稅貨物本身價值優先于一切債權。
但這種優先權僅限于特定范圍內的價值,當與普通稅種稅收債權競合時,特殊稅種就特定范圍內的價值優先普通稅種受償,但一旦脫離特定范圍的價值,特殊稅種的債權便喪失了優先其他一切債權受償的權利,轉為普通稅種的稅收債權受償。
筆者認為,較之我國現在沒有明確規定而導致不同稅種之間出現混亂關系的狀況,臺灣地區的此種做法是較為科學合理并且值得借鑒的。當然,這種優先只能針對作為特殊稅收優先權標的物的特定財產而言,一旦離開特定財產的范圍,特殊稅收債權便喪失了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的特權,轉變為一般稅收債權受償。
(四)主稅稅收債權與附加稅稅收債權按比例受償
亦稱本稅、獨立稅、正稅,正稅指通過法定程序由最高權力機關公布稅法、或授權擬定條例以草案形式開征,具有獨立的計稅依據并正式列入國家預算收入的稅收。而附加稅是指按照主稅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附加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
常見的附加稅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交易費附加,前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有前述定義可知,主稅的存在是附加稅得以產生和計稅的前提,但二者各自有不同用途,附加稅主要用于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因此,當主稅與附加稅競存時,不宜主張主稅優先于附加稅受償,較為合理的做法是按比例增收,以保障附加稅用途和目的的實現。
(五)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
為了保證稅款的征繳,許多國家設立了納稅擔保制度。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依據《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正的《海關法》、002年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2005年《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之規定,以保障特定的稅收債權能就擔保財產而得以優先受償。從原因上分,納稅擔保可分為貨物放行的擔保、阻止稅收保全的擔保、離境清稅的擔保、稅收復議的擔保等。
從形式上,納稅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物權擔保作為保障債務清償的重要制度之一被引入稅法,有助于增進稅收債權安全,減弱稅款征納的侵益性,為各國稅收立法競相采納。納稅擔保的性質至今沒有明確界定,有學者認為,納稅擔保是一種私法契約,也有學者認為,納稅擔保制度的核心是行政合同觀念。進而對于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是否具有優先效力也有支持和反對的不同聲音,有學者認為附納稅擔保的稅收不具有更優的效力,但若不保障附納稅擔保的稅收的優先效力,則納稅擔保的意義大為削弱。筆者認為根據基本法學理論和擔保的法律性質,納稅擔保將私法制度作為實現公法目的的法律工具和手段,具有公法屬性。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應優先于無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受償,否則納稅擔保制度將失去應有的積極作用。
(六)征稅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稅收債權優先受償
在稅收征收程序上,《日本征收法》定了“扣押優先”制度和“交付要求優先”制度。前者是指采取扣押措施的稅收優先于僅有繳納要求而未采取扣押措施的稅收;后者是指對納稅人財產的強制變賣價款,先有交付要求的稅收優先于后有繳納要求的稅收而予以征收。采取這兩種做法,有利于鼓勵征稅機關及時征繳稅款,以穩定稅收和交易秩序。
中國不妨借鑒次制度作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秩序的輔助措施。當然,這種稅收債權的此種優先權僅限于在稅收債權之間產生相對的效力,在稅收債權與非稅收債權間則不應采取扣押優先與交付要求優先的原則。對于“扣押”的理解,筆者認為應作廣義的理解,將其理解為對財產的流動性的限制行為為宜,也即是說,不僅一般意義上的對財產的扣押能夠產生這種內部優先效力,其他性質和作用與扣押相似的強制措施,如查封、凍結等也可以作為內部優先效力的行為基礎。
若已經扣押財產的征稅機關超過扣押期間仍怠于強制變賣納稅人的財產,則扣押機關喪失對所扣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此時應當適用“交付要求”優先原則決定清償順序。納稅人即使欠多筆稅款也不能按比例分攤,否則后來的稅收債權將會因為前面怠于執行的稅收債權的存在而變得不可獨立執行,阻礙稅收的實現。若一律按發生時間的先后來確定稅收的優先受償,還會使執行的稅收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適用“交付優先主義”的原則是比較妥當的。
(七)具有共益費用性質的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
根據共益費用優先權優先于其他優先權的原則,屬于共益費用范圍的稅收債權自應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如強制執行過程中拍賣、變賣相關物品所產生的稅收與強制執行前已存在的稅收相比,相當于一種共益費用。
(八)不同地區間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由于企業跨區經營等經濟活動的存在,不同地區對統一企業可能享有不同的稅收管轄權,這就存在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協調的問題。譬如,同一企業的同一責任財產上可能會了出現兩個分屬不同稅收管轄權的稅收債務,從理論上講,這些競存的稅收債權應屬于同一順位受償,在具體受償額上,筆者認為以按比例受償的方式清償較為合理。
三、結論
通過對不同稅收債權競存時受償順序的具體分析,本文初步構建了稅收優先權內部效力的基本框架,即特殊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受償、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征稅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稅收債權優先受償、具有共益費用性質的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中央稅不宜優先于地方稅受償、主稅稅收債權與附加稅稅收債權按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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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在現行執法體系中是一個分外的范疇,它不是按傳統的調解對象的尺度分別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范疇。此中,既有涉及國家底子干系的憲法性執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羅著大量的范例辦理干系的行政規則;除此之外,稅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掩護步驟還必須警惕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須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底子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舉動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克不及深入稅法的制度籌劃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樣平常的行政舉動、行政步驟、行政幫助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全部的與稅收干系的執法范例聚集起來舉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實警惕干系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領,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改正完備和富厚。
[關鍵詞]:優先權 優先權制度 適用 沖突 解決方式
優先權制度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羅馬法最初設立優先權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和受監護人優先權,其目的在于保護弱者,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優先權自羅馬法確立以來,很多國家在民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規定。大陸法系的法國、日本在民法法典中均有專章規定①,英美法中雖沒有系統的優先權理論,但仍有一些具體的判例能夠體現優先權的觀念。我國在《民法通則》中沒有對優先權作出規定,但在《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程序中關于清償順序的規定以及在執行程序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都包含了優先權的理念。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健全,在后來頒布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明確規定了船舶優先權、航空優先權、以及稅收優先權。
一、 優先權的概念和特點。
關于優先權的含義,目前在我國的法律界還爭議較大,難以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本文根據大多數法律專家、學者的觀點,認為優先權(或稱民事優先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從效力上說,優先權不僅可以優于普通的債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能優于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優先權可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別優先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特定的財產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別優先權根據其客體的不同又分為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
在法院的審判實務中,需要適用優先權規定的,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階段。這是因為優先權在適用時有二個特點,一是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必須同時享有債權,且多個債權中含有優先權債權。因為只有這樣,才存在優先權債權相對其它債權優先受償問題。若只有一個優先權債權存在而沒有其它債權時,也就無所謂誰優先的問題。二是多個債權人同時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債務人的財產又不能同時滿足多個債權人的要求。這二個特點在執行階段才表現的最明顯,為此探討民事案件在執行階段適用優先權方面的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筆者從民事執行案件在適用優先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常見的幾種優先權類執行案件、優先權的沖突及解決辦法等方面作一簡述:
二、 民事執行案件在適用優先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有:
第一,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把所有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都作為普通債權去執行,沒有考慮特殊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同一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照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讓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甚至有的執行人員讓普通債權得到了全部受償,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卻沒有得到受償。第二,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不能正確確定優先權類的案件范圍,對普通債權和優先權債權區分不清,以至于把不屬于優先權的案件作為優先權案件去執行,把屬于優先權的案件作為普通債權的案件去執行。第三,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只考慮申請執行人的優先權,而忽略了案外人所享有的優先權。如被執行人生活困難,案外人供給被執行人日常生活用品所享有的優先權。第四,有些執行人員在適用優先權時,無限制的擴大優先權的效力,忽略了優先權在與其它民事權力,如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受到的限制,侵害了其它債權人的利益。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沒有優先權的規定,雖然在其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有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十分零散,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能夠普遍適用的優先權的法律規定,給執行人員造成在執行案件時適用法律上的難度,甚至是無“法”可依。但優先權制度是基于保護弱者,保護人權,實現人與人之間的真正平等;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共公利益及保護債務人特殊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體現了一個國家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保護的日益完善。為此,在目前盡管我國關于優先權制度還很不完善,法律的理論界、實務界對優先權的具體內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需要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在民事執行案件中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優先權的適用問題。
三、優先權類執行案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參照大多數法律專家、學者的觀點,并結合我國民事執行案件的實踐,在執行中常見的優先權類執行案有以下幾種:
(一)被執行人拖欠申請執行人(下稱申請人)勞動工資、勞動報酬的執行案件。這種類型的案件主要是勞動爭議糾紛案,也有一部分是勞務糾紛案件,在基層法院可占到5%左右,且有逐年增多的趨勢。由于工人工資是維持工人生活的主要來源,一旦被執行人拖欠工人工資幾個月,甚至上年,將造成申請人及家庭的生活困難,危及到人的基本生存權,還將會給社會的穩定帶來不利的影響。為此這類案件在執行時應適用按一般優先權對被執行人全部財產進行執行,使申請人優先受償。關于工資的范圍,按照1993年9月23日勞動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工資包括標準工資及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被執行人拖欠申請人社會保險費用的執行案件。這類案件在執行中也經常遇到。社會保險費用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政策,其目的是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公平,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條件和生存條件。我國現有的很多法律中都把社會保險費用放在優先受償的位置上。為此企業拖欠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執行時應適用優先權規定,對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執行,以保證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7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失業、醫療、養老、生育的五種保險。
(三)扶養類、贍養類執行案件。
扶養費、贍養費是受婚姻家庭類法律調整。這二類案件是否適用優先權,目前有一定的爭議。筆者認為,因為扶養費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對方的必要的補助;贍養費是父母生活困難時,其子女支付給父母的生活、醫療費用。這二個費用都是為了保證對方基本生活的費用,性質與工人工資相同,符合優先權設立的目的。同時加強對扶養費、贍養費的執行力度,也有利于弘揚我國遵老愛幼、團結幫助的傳統美德。
(四)涉及申請人生命健康權的執行案件。這類執行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損害賠償、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類型的糾紛案,在基層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可占到10%左右,數量較多。申請執行的內容主要是醫療費用、誤工費、傷殘賠償費。數額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十萬元。醫療費涉及到申請人生命健康,若費用得不到保障,就會影響到疾病的治療,甚至會危及其生命的安全,因此應當優先受償。誤工費、傷殘賠償費涉及到申請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應優先受償。對于這類案件中的其它費用,如陪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因不符合優先權的適用范圍,為此在執行中不能優先受償。
(五)涉及喪葬費用的執行案件。喪葬費用享有優先權,這是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它體現了現代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的價值,也符合我國傳統的世俗民情。
(六)涉及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困難的執行案。這類優先權是出于對被執行人的特別需要而設立的。它體現了法律對人的保護更加嚴密周全、更加人道主義。其目的是讓家庭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能夠在被執行時也可以得到必需的生活日用品和疾病治療,以濟生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這個規定實際上就是被執行人享有優先權的法律依據。但該規定比較原則,彈性較大,在實際執行時可操作性差。筆者認為在執行時應考慮二個問題,一是適用條件。這應考慮被執行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如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應停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如果高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對高出部分可以執行。二是保護范圍。對被執行人享有優先權的范圍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只是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還應擴大到疾病治療、天災人禍等方面重大支出。
(七)涉及民事案件司法費用的執行案。民事案件的司法費用在我國主要包括案件審理階段的受理費、保全費及其它實際支出費用,如公告費、鑒定費等;執行階段的申請執行費及其它實際支出費用,如拍賣費、評估費等。司法費用優先權是各國的普遍做法,我國法律界對此也無爭議,因為它是為了保障國家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屬于國家利益,所以應當優于一般債權受償。但對于因生活困難訴訟費、執行費緩交的執行案件來說,是否需要優先受償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司法費用從整體上來講是為了保證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但對于數量極少的緩交案件,即使司法費用沒有在執行時優先受償,對整個法院的工作進行影響極小,即使產生了影響,也能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去解決。由于財政收入來源于整個社會,把這種影響分散到整個社會去承擔,對每個人來講,這種影響就可以小到忽略不記的程度。但對于個案來講,這部分案件的當事人生活已經很困難了,在執行時再讓司法費用優先受償,就會影響申請人的債權實現,盡而會加劇其生活困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不僅違背了設立優先權保護弱者,實現人與人之間實質上平等的目的,也降低了法律的公正性。為此對這類案件的司法費用可以不享有優先權,可視一般債權去處理。目前,在我國法院存在著執行難的情況下,很多法院按照司法為民的精神,相繼出臺了執行案件立案時不交執行費,執行案件執行不完不收執行費等措施,都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
以上八類案件都屬于一般優先權,在執行時可對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優先受償。
(八)被執行人拖欠申請人建設工程款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申請人對所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這種優先權屬于不動產優先權,它不僅優于一般債權,而且還優于該工程上的抵押權。《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此類案件享有優先權的法律依據。但在執行時還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條的有關司法解釋,把握好工程款優先權的適用條件、范圍、以及所受限制等方面的規定。
(九)動產、不動產買賣合同欠款案件。出賣人應得的價款對所賣動產、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出賣人將動產、不動產售出后,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若該動產、不動產被拍賣,出賣人對該價款比一般債權人優先受償。這是因為大多數學者認為,動產、不動產出賣人就所賣的財產,應視為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共有物”,按法學上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優先權的普遍原理,出賣人對所售財產的價金應優于其作債權人而受清償②。這類優先權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中都有規定,但對適用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如有的對貨物的種類進行限制,僅限于不動產,有的對貨物的價值進行限制等。我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由于這類優先權的設立有它的合理性,它能較好的保護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鼓勵人們誠實交易,為此在執行中對這類案件應適用優先權。根據我國的執行實踐,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被執行人仍合法的占有其動產、不動產;2、該動產、不動產上沒有設定抵押、質押。3、該動產、不動產的價值較大,一般應在1萬元以上。以上十類案件是在執行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還有一些無因管理人就管理費用對所管理的動產享有的優先權、出租人對承租人置于不動產上的物件享有的優先權、種子出賣人對于買受人就種子的收獲享有優先權等很少遇到,本文不再論述。
四、 優先權沖突的解決方式。
民事案件在執行甲適用優先權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民事優先權的沖突問題,也就是對同一債務人的財產,有二個以上的優先權債權存在,在這些優先權債權之間誰先受償③。解決沖突的本質問題就是依優先權的性質確定其受償的順序。民事優先權的順序,凡是規定有優先權的各國民法中都有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盡相同。優先權的順序可分為一般優先權之間的順序和一般優先權與特別優先權之間的順序。民事優先權在發生沖突后如何解決,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清償順序,《海商法》中規定的各項海事請求受償順序等都對我們解決這些沖突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企業破產法》第37條第 2款規定: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海商法》中各項海事請求權的順序為<一>為海事請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如訴訟費用、保存、拍賣等費用; <二>船長、船員及 其它人員的 工資人、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三>人身傷亡賠償費;<四>其它費用。通過對上面二個法律規定的順序經過分析歸納后可以知道,它們的基本的順序是:<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費用,如清訴訟費、算費用、保管費用等;<二>涉及人們生存生活的費用,如工人工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等;<三 >保障人們生命健康的費用,如人身傷亡賠償費、醫療費等;<四>其它費用。該順序依據各種優先權的性質,充分權衡了各種優先權的利益輕重,即整體利益優于個體利益,生存權優于財產權,體現了民事權利分配的公平、公正,能夠被人們普遍接受。為此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可參照上述規定,解決優先權的順序問題。下面按民事優先權的分類分別論述:
(一)一般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本文所述常見一般民事優先權類的執行案共有八種,在執行中若發生沖突,它們受償的順序是:1、司法費用(緩交訴訟費、執行費的案件除外)。 2、生存生活費用:它包括工人工資、勞動報酬、及被執行人的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及社會保險費用;3、喪葬費用;4、生命健康費用:醫療費用、傷殘賠償費用;
在同一順序的優先權,或同一性質的優先權在執行時應平等受償,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時,要按比例受償。
(二)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 我們知道一般民事優先權的設立,一是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些利益是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應當高于一切利益:二是基于保護當事人的生存權需要。生存權是人類最重要的權利,對于一個人來說,沒有生存權,生命無保障,其它權利也就不存在了。三是基于保障當事人的日常生活、生命健康的需要。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了人們能夠在糾紛發生時及時的獲得日常生活用品和疾病治療,得以生存。而特別民事優先權一般是基于民法上的“共有”、“質權”觀念 而設立的,它主要保護債權人的特殊財產權利。特別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債權人的這種財產權利和一般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整體的人們的根本利益及人的生存權相比,無疑是居次要地位的,為此,在被執行人的同一財產上發生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沖突時,一般民事優先權應先受償,其次是特別民事優先權受償。
(三)民事優先權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的沖突問題。由于我國的民法中沒有優先權的專門規定,長期以來,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也就沒有優先權的意識,為此把擔保物權以外的債權都作為一般債權執行,就導致了抵押、質押、留置權優于一切債權的局面。一般來講,物權與債權沖突時,物權優于債權,債權不能對抗物權。但是民事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通過法律的規定給予了優于物權的特性,抵押、質押、留置屬于擔保物權,因此民事優先權在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發生沖突時,就能優先受償。《合同法》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款債權優于抵押權,《海商法》中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航空法》中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都是例證。但在目前的民事案件執行中由我國沒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規定,讓民事優先權優于抵押、質押、留置權受償(已有法律規定的除外),還缺乏法律依據。這種矛盾只有通過以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若在執行實踐中確實遇到有些民事優先權,如拖欠特別困難戶的勞動報酬、涉及到債權人生命安危的案件,需要先于抵押等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的,可采用“一案一批”的方法,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
由于一般民事優先權有很高的優先受償的效力,所以它極易和其它民事權力,尤其是擔保物權發生沖突。這種沖突影響了市場交易的安全,削弱了交易者進行經濟活動的信心,對發展市場經濟有一定負面影響。對這種影響各國的立法者都作了考慮,在規定一般民事優先權的優先效力的同時,也對其進行了一定限制,限制的手段主要是減少沖突④。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減少沖突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在對被執行人全部財產進行執行時,先執行沒有擔保的財產,不足時再執行有擔保的財產。具體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時,可按下列順序進行: 1、無擔保的動產;2、無擔保的不動產、3、有抵押但未進行登記公示的動產;4、有抵押但未進行登記公示的不動產:5、有抵押且已進行登記公示的動產;6、有抵押且已進行登記公示的不動產;7、有質押、留置的動產;8、有質押的不動產。該順序的基本原則是:1、從有無擔保的角度考慮,先執行無擔保的,后執行有擔保的,能夠減少沖突;2、從動產和不動產的角度考慮,先執行動產,后執行不動產,其理由是動產一般價值小,易執行且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小;3、從是否登記公示的角度考慮,先執行未登記公示,后執行已登記公示的,因為登記公示能夠產生對抗他人效力,而未進行登記公示的則不能對抗他人。4、從被執行人是否占有其財產的角度考慮,先執行占有的財產,如抵押的財產一般都在被執行人手里,后執行未占有的,如質押、留置的財產一般都被他人占有。因為它符合法學上“合法占有者優先”的理論,且被他人占有的財產也不容易執行⑤。
民事優先權在執行案件中的適用存在有很多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除了有某些執行人員法律水平較低、執法不嚴的原因外,主要是我國的民法中沒有統一的優先權制度,為此要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時,在物權的章節中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以使我國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
注釋:
①《法國民法典》第815-14條,1804年出版。
②張家勇《論優先購買權》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5月出版第38頁。
③王澤鑒“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竟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中央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④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508頁。
⑤孫憲忠主編《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108頁。
參考文獻:
①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央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②孫憲忠主編《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在新一屆政府“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總體經濟目標指引下,國務院、財政部、“一行三會”開始布局新一輪經濟和體制改革。今年,相關部門和領導數次提出了加大力度推行優先股的想法,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了《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A股市場討論已久的優先股試點終于在政策和法律層面具備了實施的基礎,金融企業及部分公共事業企業或將先拔頭籌。
一、優先股的基本概念
優先股票是指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的股票。它既具有股本權益特點又具有負債特點,通常具有固定的股利,并須在普通股股利之前被派發,而且在破產清算時,優先股對公司資產的主張先于普通股,但在債務(包括附屬債務)之后。優先股雖然有股票之名,但是本質上是債務,或者更加確切地說,它是一種像股票一樣交易的長期債券。
相對于普通股而言,優先股的“優先”特征主要體現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財產分配方面。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與優先權相對應的則是優先股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來講,優先股不上市流通,其股東對公司事務沒有表決權或表決權受到限制,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
二、優先股在海外的發展情況
(一)優先股在美國的發展
優先股起源于19世紀30年代鐵路公司向政府的融資,是為滿足美國鐵路建設熱潮巨大資金需求而做出的臨時性融資安排。一戰以后優先股發展進入黃金期,但大蕭條的出現使得一些陷入財務危機的公司開始侵害優先股股東的盈余分配權,優先股市場陷入蕭條。20世紀中后期開始,優先股制度開始進入規范有序發展期,并于20世紀90年代進入快速發展期。
在美國市場上,優先股是資本市場的一種有益補充,不僅為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資方式,而且為注重現金股利、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開拓了投資渠道,其對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結構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優先股在特定時期對穩定金融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優先股作為一種特殊的注資方式成為實施金融救援計劃的主要金融工具。
美國發行優先股的行業大多為規模龐大、資金力量雄厚,收益穩定的行業。數據顯示,美國股市中發行優先股最多的行業依次為非銀行金融、銀行、制造業和電力行業。
(二)優先股在香港的發展
在香港市場,優先股所占比重也非常小。截至2013年6月,在香港股票市場,優先股的發行量為634.4億股,而同期普通股的發行量大約是其的100倍。
在香港股市,發行優先股占比例多的行業依次為軟件服務、一般金屬和礦石、農業產品。這種結構構成與美國優先股發行以金融、工業和電力等實力雄厚行業有一定的差別。這也反映了香港市場的獨特性。
(三)優先股在日本的發展
在日本,利用優先股融資已經是很多企業的首選。2008年日本第二大銀行——瑞穗金融集團出售價值高達3000億日元(約合32億美元)的不可轉優先股以提高該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在日本,普通股、公司債和優先股的發行規模有著此消彼長的關系。08年-11年,日本普通股和公司債的數量和融資規模穩步上升,同期優先股的發行數量以及融資的規模都略有下降。2012年,日本市場中優先股的發行數量達到了近五年最高,并且其融資規模也達到了近五年的絕對峰值,而當年的普通股和公司債不論是發行數量還是融資規模照均較2011年有所下降,這也說明了如果大量發行優先股那必然會對普通股和公司債的發行量與融資規模造成影響。
三、中國優先股試點起航
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的《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從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優先股發行與交易、組織管理和配套政策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內容。
《指導意見》中有四點非常重要:1、優先股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2、發行優先股不得超過普通股總數的50%;3、優先股可以作為并購重組支付手段;4、企業投資優先股的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免稅。
結合《指導意見》和中國現階段資本市場的發展情況,我們總結出了中國優先股的幾個特征:1.只是一種特定的融資安排,增量發行;2.優先股的交易場所與其普通股所在場所是一致的,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的公司各自在其交易所發行優先股;3.全國社保、企業年金在優先股的投資上不受現有證券品種的限制。優先股未來的主要投資主體是“固定收益類”和“戰略投資者”;4.優先股的定價取決于“累計條款”、“參與條款”、“存續期和贖回條款”、“轉換條款”的設定;5.優先股對發行企業來說,仍存在稅收的壓力。但對于投資者來說,具有稅收支持;6.對照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優先股對今后中國股市中分紅的完善將起到推動作用。
四、優先股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有益補充
目前開展優先股試點,無論對證券市場、融資企業還是投資者都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豐富了市場融資工具,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
優先股主要面向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負債率高、且現金盈利能力穩定的公司,比如銀行、電力、交運等行業,這些行業內的公司往往規模較大,一旦出現再融資需求,將對二級市場造成較大的壓力。而發行優先股則可以有效的緩解其股權融資壓力,有助于這些公司進一步擴展業務,提升行業估值。另外,優先股可以在不稀釋股東控股權的前提下提高企業融資能力,這也給某些既有融資需求又有控股壓力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
(二)化解上市公司少分紅和投資者分紅需求之間的矛盾。
優先股由于事先約定了股息率,一方面不存在強行干預上市公司分紅的問題;另外一方面看中分紅的投資者的權益在購買優先股之后也有了保障。
(三)有利于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投資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產品。
我國擁有數量龐大的存量金融資產,但是這些金融資產卻面臨投資效率低下的問題,因此2013年總理多次強調“盤活存量”。優先股優是一種介于普通股和債券的投資品種,比較適合類似于養老金這一類的長期、穩健的投資者。
(四)促進產能過剩行業兼并重組,推動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
在海外,優先股在企業購并和風險投資方面有廣泛的應用,公司在購并其他公司時,常常通過發行優先股來換取對方的資產,這樣既能夠達到購并目的,又避免了因購并擴大股份而喪失或削弱原來的控股權。在風險投資方面,公司也可以選擇發行可轉換優先股以規避風險。(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懷納得出結論認為,斯密承認他的自然和諧的說教中存在著必需的特例,但他沒有加以清楚地解釋。人們否認這些特例的合理性,又對斯密的文章進行選擇性的引用,對斯密思想的片面解釋在20世紀獲得流行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斯密認識到了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沖突削弱了放任自由的情況。而認為同其他形式的干預相比,市場自由可以解決這些沖突,且其負面影響也最小的看法,實行起來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市場自愿與政府強迫之間的界限到底應該劃在哪里,成了一個長期的、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
斯密的著作既是“社會哲學”的系統論文,也是“時代的詠嘆”。他想要勸說立法人員以及可以影響他們的要人停止現行的許多立法干預,讓“未來的政治家和立法工作者,用他們的聰明才智來決定”用什么取代它們。
懷納得出的結論是,“斯密不是一個教條主義的放任自由的擁護者”,斯密和放任自由政策本來沒有太大的聯系。
自然自由在斯密的道德哲學中的作用更大。自然法談的是法律的負面特性所保護的,使得個人的身體、名譽和財產不受他人破壞的基本權利,以及個人“和其他人自愿交易的權利”。這是判斷一切社會及其社會政體的基礎。與任何社會、政體或經濟體沒有特殊的聯系。放任自由不是斯密全心全意贊同的方針。
當斯密描述他的自然自由所指的含義的時候,他也列舉了國家的立法作用(不是市場!),而后者在《國富論》中構成了大國的工作日程,作為必然的結果,其所需資金的總和不可避免地需要相當高的稅率和借貸。在這個問題上,斯密采用自然自由的概念――不是放任自由――概括了政府在法律方面的職責,并以自然自由為標準,對政府的表現做了判定,也就是說,自然自由適用于法律,可以作為法律的標準,因為“這些原則應該貫通于一切國家的所有法律,并成為這些法律的基礎”。它適用于任何形式的政府,也適用于人們的一切生存方式。斯密使用的自然法,雖然不是政府的“重大”議程,但也絕不是自由意志論者所談論的題目。實際上,斯密確認了他的自然自由的觀點,是與重要的公共稅收和正常的政府支出相符合的,而這些觀點一般說來是與支持放任自由的言論不相干的。
具體地說,斯密講讓“事情”“按照自身的規律辦事”,是“完美自由存在”的必要條件。因此,自然自由只是一種期望,不是什么歷史的或已知的情況;它是一種標準,不是什么曾經存在過的東西。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中介機構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例如:不動產貸款、汽車貸款及信用卡應收賬款等轉換為證券形式,再轉賣給投資者,使得資金得以流通。由于被轉換的資產項目多為放款,屬于信用創造,故又可稱之為信用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不動產貸款協會(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簡稱GNMA)所發行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簡稱MBS)。發展之初,證券化只用于不動產貸款,到80年代中期,已經擴展到其他資產,諸如: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等業務。隨著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發展,這種信用體制逐漸在全球范圍內確立起來,正在改變著全球的金融機構和信用配置格局。
因此,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信用體制的創新,其意義在于:資產證券化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它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構建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換機制。資產證券化是對傳統信用交易基礎的革命,它把信用保證具體落實在信用因素中最客觀的部分,完成了從整體信用基礎向資產信用基礎的轉化。資產證券化綜合了兩種傳統信用體制的優勢,表現在把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有利地結合在一起,形成體制上的雜交優勢,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進行運作,信托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后,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與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PV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障礙分析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提供了成功經驗。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這些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有利條件。與此同時,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實踐依然面臨著諸多障礙。資產證券化實踐在過去十年多中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可以歸納為法律制度和實施環境兩方面的障礙。
1.法律制度障礙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2.實施環境方面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問題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
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從下表所列的資產對比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是有很大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2)資產轉讓登記問題
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3)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服務問題
金融服務機構的障礙主要是在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目前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
(4)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問題
2001年以后信托業的發展和創新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目前,信托產品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所以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限制了信托產品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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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樂包裝是一種由紙,鋁箔和聚乙烯材料聚合而成的材料,由于其輕便價廉而被飲料制造商大量使用。在為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廢棄利樂包也成為了一大環境問題。2009年,中國利樂包回收率僅15%,而全球利樂包回收平均水平為30%,部分歐洲國家甚至達到70%之高。和低回收率相比較的是利樂包的高回收價值。據分析,每回收一噸利樂包,相當于11棵10年大樹,0.3噸石油和7.5噸鋁礦石。利樂包材料中的優質紙漿以及鋁材料都可以回收再生產出許多再制造產品。
在我國,利樂包的回收主要是通過拾荒者,學校,街道,公益組織以及包裝生產廢料等方式進行回收。過低的回收價格和繁雜的回收手續嚴重挫傷了利樂包回收的積極性。利樂包回收數量過低導致了再生利用廠商生產線吃不飽的現象。
一、文獻綜述
國外研究產品的回收再制造問題主要聚焦于渠道的構建與市場關系的博弈,主要包括了用舊產品的收集、閉環供應鏈的設計、制造/再制造的選擇等。Savaskan et al.(2004)分析了三種不同的逆向渠道結構(即分別由制造商、零售商或第三方負責用舊產品收集的三種逆向渠道結構),用斯坦伯格博弈模型來分析其回收產品的回收率、價格、需求和利潤,并提出了一個簡單的協調機制,使分散的供應鏈利潤與集中協調的供應鏈利潤相同。Fergusonetal.(2006)研究了面對第三方的再制造商的潛在競爭威脅時的回收策略問題,并分析了兩個基本的進入威脅策略:再制造和有優先權的回收。Webster et al(2007) and Mitra et al.(2008)分別調查了回收立法和政府補貼是如何影響再制造商的競爭環境。
國內學者主要研究定位于閉環供應鏈再制造產品的定價。徐峰等(2008)研究了在消費者對新產品和再制造產品支付意愿不同時的新產品和再制造產品的定價策略,對比了差別定價策略和單一定價策略。劉旺盛等(2008),具體提出了針對利樂包的回收體系設想――押金制度來解決這兩個問題。其體系如圖1。
二、問題分析
(一)回收價格低
決策過程中面臨多項選擇,當中被放棄而價值最高的選擇,即為機會成本。目前利樂包的回收價格是0.45―0.5元每斤,相比塑料瓶2―2.2元每斤的回收價格,利樂包回收的機會成本要遠遠大于其他廢品回收的機會成本。面對蒼白的利潤,拾荒者和回收商都選擇放棄利樂包的回收。
(二)回收責任不明確
西方經濟學家亞當斯密說過,市場是一只看不見的手,會使得人們在只追求個人最大利益的同時促進社會福利。但是利樂包的丟棄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是一種負外部性,利樂包使用者并不會因此而承擔該成本。當產權缺失引起市場失靈時,政府便可以通過界定產權來釋放市場力量。在中國,正是利樂包回收責任的缺失引起的外部性導致了利樂包的低回收率。因此,政府應當明確利樂包回收的責任歸屬,以改變利樂包回收率低的現象。
(三)其他原因
利樂包的回收需要先將利樂包洗凈并壓扁。繁瑣的回收手續降低了消費者回收利樂包的積極性。而目前國內大多數地區沒有獨立的利樂包回收箱,垃圾分類還沒有全面推廣,消費者只有將利樂包同生活垃圾一同丟進垃圾桶中。
三、利樂包回收體系的構建
利樂包回收價格低和回收責任的不明確導致了利樂包回收率低的現象。因此,我們將利用經濟學的知識,來解決這兩個問題。以下是我們的體系流程圖。
如圖,政府對利樂包使用商以每個利樂包0.2元進行征稅,商家為了彌補因稅收造成的利潤損失便會抬高價格。但在市場供求關系的作用下,利樂包裝產品的價格并不會提高0.2元。考慮到牛奶已經成為中國人生活必需品,其價格需求缺乏彈性,因此消費者會承擔該0.2元稅收的大部分。假設征稅后每個利樂包價格上漲0.15元。根據市場價格的反映情況,假設政府補貼利樂包再利用商0.1元。在理想情況下,回收價格將每個提高0.1元。由于回收價格的大幅度提高,消費者,拾荒者以及回收商的回收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利樂包的回收率勢必增加。在政府的補貼下,利樂包再利用商實質上仍以原來的價格回收利樂包,但由于回收數量的增加而導致的規模效應將使再利用商因此獲利。另一方面,由于利樂包回收價格的上漲,利樂包回收再利用的商機被發現,社會各界對利樂包再利用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也將被調動起來,新技術的開發也將為促進利樂包的回收再利用。
在此過程中,政府通過稅收和補貼獲得了每個利樂包0.1元的利潤。該資金可以用來維持回收體系的運行,設置回收設施,改善拾荒者工作環境,宣傳教育以及獎勵再利用技術開發等項目,促進利樂包回收體系的有效運行。
不僅如此,該體系將利樂包污染環境的負外部性和回收利樂包的正外部性進行內部化從而解決了市場失靈的問題。因此,該體系可同時解決目前利樂包回收的兩大問題,促進利樂包的回收再利用。
四、利樂包回收體系定價模型的構建
為了探究該利樂包回收體系的可行性,我們構建出財政稅收與終端回收者反饋程度關系的模型,通過定量分析來決定軟包裝的定價要素。當前體系的核心在于利樂包的再利用商與回收商,因此我們假設兩者皆為理性經濟人,其目標是利潤最大化。
(一)斯坦克爾伯格均衡
由于該體系由政府主導,通過補貼利樂包再利用商,提升再利用商收回價格以帶動回收商回收價格的提升。因此兩者的關系是一個以再利用商為主導者,以回收商為跟隨者的序貫非合作博弈關系,即斯坦克爾伯格均衡。在該博弈中,再利用商根據政府的補貼力度率先做出定價決策,回收商在觀測到再利用商的決策后做出自己的回收價格的定價決策。
(二)基本變量與參數利樂包回收量函數為:s(r)=k+b*R其中:k≥0,T≥0;再利用產品的需求函數為:Dr=αβP+φR,α≥0,β≥0,0≤φ≤β政府的補貼函數為:f(R)=λRs(R), 0≤λ≤1。
(三)政府補貼再利用商的定價模型
回收商的利潤函數為:
πA=(ω-R)*(k+bR)(1.1)采用斯坦克爾伯格均衡的逆向分析法,我們可以得出回收商的單位廢舊產品的最優回收價格:R=R內+R增+R補=(1.2)由于R內
五、結束語
本文的核心內容是探究在斯坦克爾伯格均衡下政府的調控政策對利樂包回收定價的影響。論文建立了包含政府、再利用商以及回收商的利樂包回收定價模型。對比分析在有無政府調控下利樂包回收定價的策略及其變化,剖析政府稅收制定對利樂包定價的影響。在利樂包回收最優定價的前提下,本文提出了政府制定稅收政策與補貼措施的施行指標與依據。
通過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利樂包回收體制的缺失是造成當前利樂包回收難的關鍵
(2)政府的補貼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業進行回收再利用,激勵效果取決于當前回收市場的整體彈性
(3)轉變政府對環境的單方面投入模式,引導環保產業市場化將起到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雙豐收的作用
中圖分類號:F416.4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2-201-02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我國汽車工業步入了高速發展的階段。20多年來,在“市場換技術”方針指引下,我國許多國有控股汽車企業紛紛與國外汽車品牌合資,這一舉措雖然在短時間內促進了汽車產銷量大幅度攀升,但同時也付出了90%以上市場出讓和合資公司自主品牌開創零記錄的慘痛代價。與此同時,發展模式完全不同于國有控股企業的民營汽車企業,如浙江省的吉利集團、中國青年汽車集團、萬向集團等卻在自主品牌創立道路愈行愈遠,并以自主品牌在市場上贏得了一席之地。所以,深入了解浙江民營汽車企業的成功經驗,不僅可為其他地區的民營汽車企業的發展提供借鑒的經驗與啟示,同時也可根據這項研究推測浙江民營汽車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浙江省汽車產業的基本現狀
汽車產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無論對就業人口,或是拉動GDP以及稅收上,其帶來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據浙江省統計局相關數據顯示,2009年,浙江省全年實現汽車零售額1261.4億元,占全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14.6%,占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零售額的38.7%,拉動了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3.9個百分點。雖然浙江汽車產業總體起步晚,但發展迅速。據國家信息中心統計,目前浙江省汽車工業在企業數量、產值規模和就業人數方面已領先于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被列入了第一層次。據浙江省汽車行業協會的不完全統計,2009年在國內的各大小汽車零部件相關展會上,1/3乃至半數以上為浙江省企業。
浙江省不僅是一個經濟發達的區域,更是一個民營經濟極度活躍的省份。目前浙江省民營汽車企業數占了汽車企業總數已高達90%以上,已形成了整車以吉利為龍頭、零部件生產以萬向為主導,亞太機電和西湖汽車零部件等近400家企業組成的產業體系,擁有門類較全的汽車配套產品。吉利控股、萬向集團等多家企業擁有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吉利控股更是中國汽車行業十強企業,連續七年進入中國企業500強,連續五年進入中國汽車行業十強,被評為首批國家“創新型企業”和首批“國家汽車整車出口基地企業”,是“中國汽車工業50年發展速度最快、成長最好”的企業。民營汽車企業作為浙江省汽車工業的主力軍,在適應性、自主性和靈活性上均具有明顯優勢,在民族品牌的建立和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
二、浙江省民營汽車企業的主要發展模式
浙江省汽車工業的主要發展模式和全國各地發展模式一樣,主要分為自主發展型和依附發展型兩大類。
自主發展型主要是自主開發、自主建設,擁有自己的汽車品牌、核心生產技術以及較強的國際競爭力,重大問題都自主決定。我國汽車工業在“十一五”期間將提高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大力發展自主品牌、全面提升零部件產業競爭力、積極發展節能和新能源產品、加快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作為了主要規劃目標。可見建設汽車自主品牌,走產業主導型發展模式已成為當前政府和企業界的共識。
依附型發展模式是指一個國家的汽車工業技術比較落后,只能靠引進一些汽車大國的先進技術、設備、管理、品牌,允許跨國汽車公司直接投資等措施來發展本國的汽車企業。
由于缺少資金和政策支撐,所有制不同的汽車企業在改革開放以來就分別采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發展模式。目前,全國的國有控股汽車企業幾乎都以合資生產為主,合資企業的控制權普遍為跨國汽車公司所掌握,國外品牌已基本上壟斷了國內轎車市場,依附跨國公司已經成為我國大多數國有控股汽車生產企業的基本發展戰略,依附型發展模式成為此類企業的主要發展模式。
在許多國有控股汽車企業合資模式全面擴散之際,浙江省的以吉利、青年汽車為代表的新興汽車企業才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相繼出市。這些企業的規模總體較小,由于國家起初不允許其進入汽車行業,更不允許建立合資企業,但他們又被汽車行業的高額利潤所吸引,所以從創建伊始,他們就被迫堅持自主創新、創建自主品牌。作為浙江省汽車工業生力軍的民營汽車企業雖然目前還堅守著自主創新,但由于其發展晚起點低,并由于受到政策擠壓,始終處于一種不完善狀態,總體自主研發能力還處于低水平徘徊狀態。所以,這些企業雖然現在進行獨立開發,擁有自主品牌,但他們也時刻準備與跨國公司合資,從長遠來看,如果這類企業的自主創新力和核心競爭力得不到顯著提升,那么企業就會遭遇發展瓶頸,迫于生存的需要就很有可能也走上依附型發展模式。
三、浙江省汽車產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要發展壯大浙江省的汽車工業,企業層面,必須要堅持自主創新、自創品牌;政府層面,要加大政策扶持、統一市場準入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形成自己的品牌效應和產業優勢,才能逼迫企業在“優勝劣汰”的游戲規則中自立自強。
1.提高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大力發展自主品牌。品牌是商品或服務在參與市場競爭中的招牌,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旗幟和靈魂。而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將是企業持續發展和成長的必備條件。所以,在汽車零部件的生產中,特別是關鍵零配件技術和核心零件的開發生產方面,我們要強調自主研發。加強產品開發能力建設,發展提升整車性能的關鍵零部件,對關鍵技術進行大力投資或獎勵,要扎實掌握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這也是浙江汽車產業今后騰飛的根本所在。另外,政府要在技術開發、政府采購、融資渠道等方面制定相應政策,引導汽車生產企業將發展自主品牌作為企業戰略重點,加大自主創新的投入,支持汽車生產企業通過自主開發、聯合開發、國內外并購等多種方式發展自主品牌。
2.加快企業轉型升級,積極發展節能和新能源產品。由于在新能源汽車發展方面還存在著生產成本過高、生產技術受限制、配套設備耗資大等瓶頸問題,所以目前浙江省的電動汽車除了眾泰已經規模化生產、萬向具備了產業化條件外,其他還沒有自己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然而,由于新動力汽車和汽車新能源是近期研究開發的技術,全世界還沒有大的突破,所以我國汽車行業現在開始研究,與發達國家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如果浙江省能在汽車新能源、新動力領域里建立自己的技術體系,浙江省汽車工業依賴外國的局面就會改變,完全可能后來居上,在未來5-10年電動車橫行的市場,現在大力投資發展節能和新能源產品將會有廣闊的前景。
3.加大政策扶持,統一市場準入標準。長期以來,政府對汽車工業的關愛更多地集中于大型國有企業上,各類資源都在向他們做傾斜。政策和融資方面的諸多壁壘始終使得民營汽車企業處于不公平競爭的地位。而浙江省經濟構成比較特殊,民營經濟空前活躍,所以政策是否公允對浙江省汽車工業的發展影響極大。此外,本地的汽車企業相對國外大公司和與國際公司攜手的合資企業(如上汽大眾、上汽通用、長安福特、一汽大眾等)還相對弱小,不管是在技術積累、研發水平和資金儲配方面都相差甚遠,所以更需要相關政策為本地正在孕育期和成長期的企業贏得發展空間和時間。所以,政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扶持:一是扶持本市汽車企業發展。市場準入上,本省汽車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二是公交車、出租車、政府用車盡量采購本地生產的汽車產品,以扶持本地企業的快速發展,提高企業對當地的認同感,并有充裕的資金進行研發創新。三是制定相關技術標準、消費和稅收政策提高國外汽車產品、合資公司汽車產品進入浙江汽車市場的門檻。四是根據本地汽車生產企業多以微型車等小排量汽車為主,在稅收方面,針對不同排氣量對汽車征收不同的重量稅、購置稅、交通稅,避開部分競爭,使本地汽車在稅收上具有優勢。
4.優化產業園區建設,加快人才培養。優化園區建設對浙江省的汽車產業發展將起到集聚和強力支撐作用。根據世界產業園區的發展模式分析,產業園區主要可以分為開創型、拓展型、升級型三種類型。目前,浙江省的汽車產業園區基本還屬于開創型的模式。我們可以利用目前整車產業的優勢,進一步加強園區的綜合,完善產業鏈,增強集聚功能,形成創新網絡,建立園區內部的聯系機制、合作機制,促進區域學習和創新網絡升級,圍繞園區整車大企業培育核心能力,建立生態產業園,實現可持續綠色發展,建立國際競爭優勢。
此外,必須重視汽車產業的軟環境建設,進一步鞏固、加強汽車人才支撐力量,以加強汽車制造企業高級經營管理者、技術研發人員和中高級技工三支隊伍為基點,堅持以合作共建為主要形式實行校企聯合的“訂單式”培養模式,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合理設置新專業,著力推進人才培養的數量和規模,在擴大人才培養數量基礎上加快推進素質培養,形成人才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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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政策
之所以把對人類的節能教育放在首位,是由于在推動節能建筑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市場的作用,而在節能建筑市場中消費者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我國能做好節能教育工作,讓人民群眾清晰的認識到節能的重要性,他們就會有購買節能產品的主動性。據資料記載,密歇根州的凱迪拉克縣通過節能教育,在15個月的時間里就節約了超過16萬美元,而這個縣投入節能教育的費用預算只有每年1.5萬美元。由此可見,節能教育具有很大的潛力。
我國應該大力加強節能教育,教育是促進節能工作推廣的既廉價又有效的途徑。通過實行節能教育,消費者將會意識到節能建筑能夠帶給他們的益處,當消費者了解到這些的時候,他們會主動購買節能建筑,由此促進節能建筑的銷售。此外,通過節能教育的普及可以讓人們掌握更多有關節能的知識,這樣可以很好的解決節能建筑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節能建筑市場良性發展。節能建筑有了良好的市場,通過各利益相關方的努力,節能建筑會發展的越來越好。
2 經濟政策
(1)財稅政策:我國有關節能建筑的財稅激勵措施尚未建立,由于財政補貼方式比較復雜,對于節能建筑,國家可以先從現有的稅種中選擇具有操作性的稅收減免措施來鼓勵節能建筑【7】。為了鼓勵開發商修建節能建筑,政府可以向開發節能建筑的項目提供貸款的優惠,例如給予開發節能建筑貸款的優先權、適當降低開發商貸款的利率、減免節能建筑開發的某部分費用等,這些財稅激勵政策可以從各方促進節能建筑的發展。
(2)政府采購政策: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30號文件明確要求“要將節能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采購可以很好的進行宏觀調控,通過強制性的購買要求促進節能建筑的平衡發展。并且,有政府的公共購買做表率,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消費者購買節能建筑。
此外,為了促進節能建筑的發展,我國可以通過調整產業結構的方式提高低能耗產業的比重。對于高能耗的產業,國家應制定強制性的行業標準,嚴格控制高能耗的建筑項目。
3 技術政策
之所以要采用技術政策來推廣節能建筑,主要原因有兩點。①節能技術的提高可以使我國的節能建筑更加先進化和專業化,提高其節能水平,使我國的節能建筑能夠做到高效節能。②節能技術的提高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節能建筑成本,成本是節能住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消費者不購買節能建筑的首要原因是節能建筑相對于傳統建筑價格較高。節能成本的降低必然會刺激消費者對節能建筑的購買,從而推動節能建筑的發展。因此,政府應鼓勵節能技術的開發和利用,并且加大對節能技術研發的資金投入。
4 針對消費者的激勵政策
消費者是節能建筑的最終使用者和受益者,同時也是節能建筑的購買主體。建筑節能市場的成熟,更依賴于消費者購買節能建筑的主動性。
因此,政府應加大節能宣傳,讓消費者清楚地意識到節能建筑的優點與功效以及節能建筑可以帶給他們的收益,使廣大民眾有購買節能建筑的意愿。另外,政府可以從費用優惠方面提高消費者的購買力度。政府可以對使用節能建筑的用戶進行補貼,例如降低其采暖費等。從這兩個方面,不僅從提高消費者自身節能意識的角度促進其購買節能建筑的主動性,而且通過給予有效的費用政策從外力入手激勵消費者的購買。
5 利用清潔發展機制促進建筑節能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有關節能減排的任務和標準,但并沒有對發展中國家做出規定。由于發達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較高,發達國家可以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節能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這些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也作為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任務。這樣既給予了發達國家履行議定書的靈活性,也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節能減排的先進技術和投資的資金,這是一個雙贏的選擇。
我國有很多CDM項目,但是多存在于電力、冶金等行業,在建筑行業卻少有,原因在于我國人民普遍對CDM項目認識有限,并且由于缺乏經濟規模,個別大廈從認證的有關節能減排的項目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抵消清潔發展機制的交易成本,節能建筑的業內人員對于CDM項目信心不足。但是,我們應該了解CDM項目具有很多優點,利用清潔發展機制可以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有關節能減排的信息、技術、范例,提高了發展中國家的參與程度,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個國際性的交流平臺。我國應在建筑領域加大CDM的項目的普及程度,這樣不僅有利于吸收國外的資金和引進節能減排技術,增強我國的節能技術水平,而且對于本國來說,我們可以更好的推廣節能建筑,在與發達國家的合作下,促進節能建筑的進一步發展。
總之,建筑節能是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建筑發展的大潮流、大趨勢。在當前和今后的若干年內,建筑節能的進展主要依靠政府的強制推動,依靠立法和執法。未來我國節能建筑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以下幾點:(1)制定更高的節能標準,只有提高節能標準,才能增強節能效果,由此更好的降低建筑能耗;(2)更廣泛的利用可再生能源,諸如太陽能技術、地熱技術等,這些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將在節能建筑中更多的運用,為資源節約切實做出貢獻;(3)傳統建筑的節能改造工作將進一步推進,我國現階段傳統建筑數量龐大,僅僅依靠新建的節能建筑來承擔建筑節能的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傳統建筑通過裝修便可以利用多種節能技術,從而向節能建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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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所能帶來的穩定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法。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
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通常由發起人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一“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非凡信托機構(簡稱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流為保證,一般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對投資者付息還本。資產證券化主要參和者為原始權受益人、SPV、證券承銷商、托管行、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來說,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從而有力于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財務狀況。對投資者來說,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工具,可以多樣化投資產品,分散投資風險。資產證券化可以引導儲蓄轉化為投資,有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
資產證券化可以使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緩解初始債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平安。但同時資產證券化也存在諸多風險。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不夠發達,金融、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再加上我國金融體系的不夠完善,相關中介機構的缺乏,使得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著更多的風險。因此,要使我國資產證券化順利地進行,必須充分熟悉這些風險,并采取相應的辦法降低風險,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得以順利進行,促使我國金融業健康、良好地發展。
1、政策、法律風險。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資產證券化正處于探索和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和金融實際相結合缺乏經驗,有關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政策和法規建設很可能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政府也必然會根據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狀況相應地調整有關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會產生很大的風險,非凡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導向也很重要,比如商業銀行盤活內部不良資產新問題,假如不良資產可以輕而易舉地被證券化并出售,商業銀行實際就可通過這種手段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市場上的投資者,那么商業銀行可能會比以往更加不關注貸款者的資信狀況,甚至故意降低貸款者的信用門檻,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從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制造出更大規模的不良資產,進一步加大投資風險。
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風險還可能發生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以及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國短期內難以修改現行法律或為資產證券化單獨立法的情況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種折衷方案,即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來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但因為部門規章的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一些法律新問題。以不盡完善的部門規章來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將使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風險。
2、信用、道德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收益能否得到保護和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信用保證。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評級機構的介入為投資者設定了一個明確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標準及嚴格的評級程序,以利于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然而,資產信用評估在我國屬于新興行業,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我國目前信用評級機構的服務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既專業又誠信的評估機構少之又少,信息不對稱情況突出,資產的評估會受到很多人為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信用風險。
信用新問題往往關系到道德新問題,在我國,像過去發行很多的公司債一樣,有能力償還但故意拖欠不還,再配合虛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資產證券化由于其多樣的融資結構、多方協調運行的機構體系,更應加強對其信用的監管。因為投資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資產穩定的現金流,但是發行機構不按照約定的承諾支付給投資者,投資者最后還是得不到收益,這會引起投資者對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失去信心。因此,我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尤其要注重道德風險的防范。
安然事件已經過去了好幾年,但是它對于我們的警示意義仍在,特別是我國市場經濟還在發展中,各種制度還不夠完善,會計信息影響著整個經濟的發展,在我國國情下,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自動調和是不夠的,需要政府出面予以支持,結合社會大眾的力量監督會計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一、會計信息質量概念簡述
會計信息其實像普通產品一樣,發揮其效用的前提是能符合其質量標準。信息使用者利用會計信息做出決策,因此會計信息質量是指能夠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所應具有的特征。質量好的會計信息才可以在市場上出售與流通,當然因會計信息與成本沒有那么直接的關系,其還是有別于普通的產品質量,特別是將會計信息的質量的衡量用技術手段量化比較難。
葛家澎在2003年提出會計信息的質量標準可以用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來描述,質量特征具體規定了能夠實現會計目標的會計信息至少應具有的一些標準,如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和重要性等。可靠性這一要素包括完整性、準確性和公允性。可靠性強調會計信息客觀的如實反映,對于會計對象的描述,不是為了滿足某些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去估計或著重一些方面,要求數據等的準確和格式的規范,是信息使用者放心使用做出決策的依據。相關性的意思是信息使用者可以從會計信息中找到與其決策相關的信息,因為會計信息正是為了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的。相關性這一要素包括預測性和及時性。預測性是指提供的會計信息能夠促進提高信息使用者預測能力,特別是對未來環境和需求的預測,從而對戰略等方面做出調整。
二、當前我國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現狀
會計信息失真主要是指會計信息質量達不到標準,搜集或整理過程不合規,不能反映出會計對象的真實財務狀況及其經營業績。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問題可以從會計基礎規范和會計核算兩個方面來看:
首先是會計基礎規范方面。
1.部分企業采用了會計信息系統,但是應用不全面,并且未能按照國家會計法規規定將總賬、明細賬紙質資料打印保存;
2.部分企業年度會計報告未能編制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或者編有以上文件但簽章手續不全;
3.存在大額款項支付、費用報銷審批手續不全的情況;
4.填制原始憑證、票據入賬不合規,原始憑證失真,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不相符的情況。
其次是會計核算方面。
1.收入不實影響當年利潤及利潤分配,個別企業將財政拔入的企業技術改造資金不入賬,造成虛減收入;
2.費用支出不實,沒有正式費用支出票據的情況下列為費用,甚至人為調整報表的數字,造成會計報表虛假,造成費用支出不實,影響當年信息使用者使用;
3.票據入賬不合規,白紙據入賬或有的企業取得的票據印章手續不全;
4.個別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核算還不夠細。表現在個別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項目核算沒有與與基本支出預算分開核算,從而分不清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無法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三、會計信息失真的危害
(一)會計信息失真會導致資源的配置不合理,誘導經濟利益偏向于某些擁有信息優勢者,破壞經濟環境秩序。
(二)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福利主要依靠財政稅收,一些企業為了避稅偽造會計信息,會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項目的建設,影響這個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
(三)會計信息失真會導致企業決策失誤,會計信息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企業以做出決策的依據,會計信息失真務必導致投資決策失誤、生產經營混亂等,還會導致國家宏觀和微觀決策失誤,造成整體經濟的蕭條。
(四)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社會穩定。如果整體經濟是建設在大量的虛假的會計信息環境下,經濟泡沫嚴重,會導致企業破產,失業人口增多,就業壓力加大,犯罪活動也會增多,人們的生活就會缺少保障。
四、對加強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加強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完善責任追究機制,是改善現在會計信息質量不真的重要手段。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大對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抽查范圍和頻率,定期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防止一些企業應付檢查而臨時藏匿非法行為,實地檢查與賬面檢查相結合,盡量得到第一手資料,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國有資產、財管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努力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集合社會的監督力量,財政內外部門協調配合,發揮監督職能
財政內外監督形成合力,才能最大程度監督檢查及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從財政內部監督來說,財政業務機構和專門的監督作為國家機構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是義不容辭的,要做好帶頭人榜樣,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做好本身機構的會計工作的同時,也要做好監督工作,這是其職責所在。機構之間要職責明確,分工協作,配合好財政外部機構的監督審計工作,做到內外信息的有效傳遞。從財政外部來說,財政監督與紀檢監察、社會監督等機構要配合協作與制衡相結合,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對單位財政違紀行為,要從三個方面處理,分別是企事業內部懲罰、追究責任人黨紀、政紀及其法律責任,促進我國經濟監督體系朝著科學、完善及有效的方向發展進步,從而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縮短與西方發達國家的距離。
(三)提高財政監督團隊成員素質,加強財政監督效果
首先是思想意識上,思想決定決策的方向,起引導性作用,這就要求財政監督檢查干部要對社會經濟有強烈的責任感,身為國家干部,有義務有責任為國家為社會大眾服務。我國在干部的選拔上還是很注意這方面,如在建設財政監督隊伍時,注重選拔品德兼優、原則性強與業務強的干部。但是我們做的還不夠,平常還要加強會計法等的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認識。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監督人員會遇到來自各個方面的壓力和誘惑,這就需要組織給予物質和精神支持,如體恤和關懷成員,遇到困難時及時給予幫助;有時成員犯錯誤不是自愿的,可能是來自家庭的某些經濟壓力。其次,不斷更新知識,經濟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法律變更的步伐也在加快,為適應這些變化及發現企事業單位不斷出現的新的舞弊行為,我們財政監督不能在業務水平上落后,更不能原地踏步,要經常組織培訓加強學習,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再次,擴大會計信息質量宣傳,搞好與企業關系,通過社會輿論提高財政監督在社會中的影響力震懾力,而不是形同虛設的一個機構。
(四)加大執法力度和調查結果的透明度,硬化處罰程序
監督檢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財政法律法規進行,對質量有問題的會計信息,追究行為人和責任人,并加大處罰力度,讓企事業單位看到政府部門對于整治會計信息的決心,同時對有違法行為的企事業要通報批評,這樣這些單位及其他有違法行為但還沒有被查出的單位自覺遵守法律,不然將嚴重影響其在社會中的形象。將監督檢查工作透明化,拉近與下面企業的關系,擴大監督社會影響力。同時,要針對企業類型及具體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幫助提出可行的建議。
(五)加大宣傳會計工作誠信的力度
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僅僅依靠財政監督的事后檢查是不夠的,只能起到一個督促的作用,要想徹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是要從企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的每一步入手。影響會計質量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會計誠信問題,有意造假既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又對檢查工作造成了困難。會計信息失真與人員業務素質水平有關,筆者認為更多的不真實現象還是由于人員的故意所為,由于會計信息的重要作用,它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誰擁有第一手的信息,誰就擁有了決策的優先權,可以做出制衡其他競爭對手的決策,可以粉飾報表上市,可以躲避稅收,種種利益誘導,處于這樣一個風險口,誠信不夠,很容易做出違法行為。誠信建設要求對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乃至整個會計行業或會計市場均具有誠信品質,塑造一個健康的環境。因此,財政部門必須重視誠信建設,如通過媒體宣傳、舉辦專題講座和培訓等,通過社會輿論的力量讓人們重視會計誠信。思想教育工作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全社會的不懈努力,徹底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建立一個健康的會計體系。
(六)健全財政監督信息網絡
財政監督要發揮其職能,必須能夠獲得及時、全面、真實的會計信息,并不是僅僅依靠那一時的監督檢查,要提高財政監督的預警功能。目前,信息反饋的渠道還不夠順暢,有必要建立一個基于計算機網絡手段的信息網絡管理平臺,使信息及反饋。真正做到網絡化后,財政監督機構可以詳細及時掌握財政撥付的情況,加強各管理職能部門與財政監督部門之間的溝通,也有助于財政監督管理機制建設和解決財政監督信息不對稱問題。多方位、寬視野的管理網絡建設后,可以對財政資金全程追蹤,對其流向和使用進行監控,同時,簡化財政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使其有時間去做更重要的工作,如實地檢查等,實地檢查往往需要人員親自檢查,才更可靠。
從一個社會會計信息質量的可以看出很多方面的問題,所以現存的會計信息問題向我們敲響了警鐘,更應該引起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要從道德素質水平和業務素質水平兩方面著手,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在社會中形成一股合力,崇尚誠信、道德,積極監督會計的管理,提高會計信息的可信性。現在計算機水平的高速發展,信息更加透明化和公開化,更提供了利用社會力量的可能,借助網絡技術,在這一平臺上宣傳誠信的重要性,也使得信息使用者更容易得到想了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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