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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之后或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才能開始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2、審計通知。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3、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到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有很大的幫助。
二、審計工作實施
1、存量資產的核實。存量資產的核實是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重點,其一,委托人需要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的安全性、增值性等進行核實;其二,離任人與接任人都要求對企業的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以劃清前后任的經濟責任歸屬。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例如,對于資產報廢的認定,必須有親歷證據(如房屋毀棄現場等)或者有相關技術鑒定書,否則就不能確認。
2、真實負債情況的核實。對負債情況的核實,主要集中在被審計單位是否隱瞞情況,被審計人可能以隱瞞部分負債,以達到粉飾其任期業績的目的。
在核實負債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未入賬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負債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這些信息可為我們進行深入的審計調查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實踐中發現,幾乎每一個都存在著未入賬的費用與收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從潛在費用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已支出但未及時入賬;損失已經形成,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入賬;已經發生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合理的費用等。從潛在收益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為了避稅等原因而考慮多列費用部分,比如多計折舊等;收益已經實現,但由于票據等原因未入賬。
上述情況隨著經營活動的繼續,在將來形成或部分形成費用或收益入賬。由于交、接雙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們對此類事項處理的態度也不一樣,給審計人員在進行核實清理時造成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處理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三、根據審計結論進行責任審計評價
1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
不同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同,客觀上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難以開展。從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管中發揮有限的作用,既是經濟監督又是行政監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受多方面行為規范的制約,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公共責任與控制有機結合的監督體系,各種責任交織一起,很難把握準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但社會大眾及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位過高,而將審計結果的運用簡單化、絕對化,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1.2審計時間不足。審計力量有限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大、工作量重、時限緊迫的綜合性審計工作。由于很難預測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的時間,不能列入審計工作計劃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較廣,而審計時間要求往往比較緊,要準確界定領導干部的責任,實事求是地評價干部的工作業績,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很難達到目的。還有一些審計工作是臨時交辦的,審計時間與會計決算期也不一致,基層審計人員任務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質的審計人員較少,這使審計力量受到限制。
1.3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高要求、高難度與審計人員素質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審計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資料的占有和對宏觀經濟形勢下領導干部行為的判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而我們相當審計人員的素質還達不到這個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偏低,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但需要審計的項目眾多,往往在審計委托書下達后臨時組建審計小組,很難保證審計人員的質量。
1.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的準確、恰當、公正、客觀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和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它包含了財務、法紀和績效等各方面的內容,綜合性很強。審計評價的內容、目的、要求不明確,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和伸縮性,使審計評價難度增加。
1.5審計結果運用較差。重視不夠
審計結果運用主要是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的工作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審計與結果運用的分離。審計機關要應付過多的審計項目,沒有運用好審計結果,雖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經濟責任審計在結果運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審計結果的利用率低,“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審計脫節;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審計結果的態度,多年的審計實踐已充分證明,若得不到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重視,審計結果很難以得到有效運用;審計結果的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對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也會帶來不利影響。2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2.1提高認識,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要搞好經濟責任審計,提高認識是關鍵,必須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氛圍,促使各級領導干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中央及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新的制度、規定和辦法。對審計結果運用中各機關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運用反饋和檢查制度、運用情況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2.2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極強的審計工作。實踐證明,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加強對審計人員自身執政能力的培養。各級單位部門要選派那些經驗豐富,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充實審計隊伍,還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與培訓,使審計人員形成一種基本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應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職業化規范的健全而逐步強化,將審計人員從行為的強化延伸到思想意識上的強化,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3合理利用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較大、時間要求緊,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合理運用審計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妥善處理工作任務較重與審計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統一組織。再次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提高審計質量。
2.4規范審計評價
建立一套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要考慮到目前審計機關的工作量,并圍繞審計目標、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和不同單位或部門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實施。要做好審計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要的是在進行審計時,要遵守黨和國家制定的各種法規、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等,也要遵循從事經濟活動處理經濟信息的各種理論上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以及社會公認的一般慣例以及科學上、職業上的規則等。審計評價必須突出重點,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
(1)審計環境的多樣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審計環境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首先,油田單位資金投資大,投入產出不具備可比性,存在大量的隱蔽費用和工程,很難通過歷史數據、投入產出比準確計算所消耗物資,這樣審計風險增大。其次,被審計單位對現有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也已十分了解,提前做好了“準備”,使調查取證增加了難度。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直接涉及到個人,比較敏感,被審計單位在一些問題上往往不配合,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增大了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將會承擔更大的審計風險。
(2)審計委托部門委托項目的集中性和突擊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油田組織部門委托,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油田規章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都是“先離任,后審計”,屬于事后監督,審計缺乏應有的約束力。一般來說組織人動都具有批量性,經常會出現短時間內需要對多個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力量不足的現象,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處理風險、成本和效率之間的矛盾。審計人員時間緊、任務重,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3)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增加了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也要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執行情況和個人廉政情況進行審計和評價。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活動變得多元化,這些都給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新課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更加廣泛和多變。這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廣泛性也就直接增加了審計的難度,審計結論和實際情況發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也就增加了審計風險。
2.內部原因
(1)審計主體素質和能力的有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由于內審人員往往與被審單位責任者及員工較為熟悉,易受上層或局部利益驅使、人事和人際關系的限制和影響,有時無法做到客觀、公正。在實施項目時,如果審計人員本身能力不足,缺乏足夠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對生產工藝流程不懂,或是不重視責任落實和被審計單位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很難找到審計切入點,更不能通過現象分析問題的本質。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具有較為全面的綜合素質。
(2)審計方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采用的方法主要側重于基礎制度的建設及執行審計,過分依賴被審單位內部的控制制度,而內控制度本身在執行過程中就難以避免責任者個體主觀性、隨意性和偶發性干擾的風險。從審計工作的實際看,要在短時間內把責任者幾年的經濟責任搞清楚,單靠人工的方法是不可能的。
(3)審計評價不恰當產生的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包括企業績效、經濟責任、經濟效益等多方面經濟技術指標定量和定性評價,對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然獲取了審計證據,但證據可靠性不強而草率做評價。
二、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采取的措施
1.爭取領導的重視、支持,部門配合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取決于部門單位領導的決策與指令,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有的責任者工作經營業績顯著,潛盈多而不露;有的責任者潛虧多而不露。由于責任者在任時間較長,涉及的部門、單位、資料較多,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領導的支持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配合,將大大節約審計人員的時間和降低審計風險。
2.完善審計法規、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良好內部審計環境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是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強制性是相對的,內部審計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
3.嚴格履行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手段和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嚴格執行《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及集團公司規定的審計業務流程,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同時,好的審計方法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因此在充分運用審計承諾、AIS線上審計,現場審計應多采用“看、聽、查、盤、問、析”等多種審計方法。
2.審計技術方法簡單,科技支撐力量薄弱。目前新疆農村信用社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仍停留在現場檢查、手工操作、人為判斷的階段,人力、財力、時間耗費較大,工作效率低,審計工作質量不高。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已遠遠不適應當今快速發展的業務規模和現代化經營管理的需要。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杜絕與防治一些違法違紀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筆者認為,農村信用社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亟待改進和加強,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與服務職能,健全、加強領導干部管理機制,確保農村信用社可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二、經濟責任審計亟需改進和加強
1.完善經濟責任計劃管理制度,有計劃、有部署的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農村信用社必須根據經營管理發展的需要,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出系統規劃,形成經濟責任計劃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一般為年度計劃,是通過文字報告、報表等形式來編制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明確年度工作重點和目標,合理統籌安排全年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制度就可以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層次分明,任務明確,審計工作有條不紊開展。
2.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對審計人員的系統培訓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進行:一是對參加相關業務部門舉辦的各項業務培訓,加強對業務基礎知識和新業務知識的學習;二是審計部門加強內部審計專業知識的培訓,可以采取審計業務規范培訓、專題研究、經驗交流等方式;三是對參加內審協會舉辦各種審計培訓,通過后續教育,更新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拓寬思路,培養創新能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四是建立起專家咨詢渠道和專家咨詢機制,對專業性強、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事項,建立專業機構的聯系,及時地得到高質量的咨詢建議或專家建議,以保證審計事項判斷的準確性。
3.審計監督關口前移,開展事前審計和事中審計。適當開展事前經濟責任審計,在高管人員任職前對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做好摸清家底工作,以保證經濟責任確認的合理性、有效性。在高管人員在任期間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4.規范操作審計程序,堅持“有離必審,先審后離”的原則。在經濟審計工作中,必須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與評價功能。
5.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審計操作流程。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責任制和質量控制制度,落實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從工作底稿到審計報告,從審計方案到檔案歸理,從責任界定的準確性到提出建議的合理性等多方面綜合考核、評價審計人員的工作質量與審計內控執行情況,以提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質量;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制度,審計部門對發現的突出問題必須及時報送相關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充分利用審計成果,把審計結果作為選聘和調整干部的考察內容,紀檢部門要根據審計結果對違紀政紀、貪污受賄以及徇私枉法的犯罪分子堅決予以處理,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決定及時整改;規范經濟責任審計操作程序,審計人員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審計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矩陣分析法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分析中的應用
通常,綜合分析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我們可以把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歸結為人為原因和制度漏洞這兩大原因,雖然有時這兩種原因很難完全區分開,但總是可以區分其傾向于哪一種原因。同時在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歸納總結時,通常會發現,總有一些問題發生的頻率很高,而有一些則較低。我們可以應用矩陣分析法來進行分析,使經濟責任審計的分析結果一目了然。如圖1所示,縱軸,表示問題出現的頻率。頻率的高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匯總得到。橫軸,表示問題的成因,是指造成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是人為原因還是制度原因。這里所說的制度主要是指已經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或者應當制定的各項規定。制度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制度性漏洞造成的問題,如經費支出等沒有定額標準,招標采購制度不完善,基本建設可行性研究無制度約束等。人為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個人的有意識或者無意識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如將專項經費挪作他用的問題,偽造、變造票據等。縱軸,表示問題出現的頻率。頻率的高低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匯總得到。橫軸,表示問題的成因,是指造成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是人為原因還是制度原因。這里所說的制度主要是指已經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或者應當制定的各項規定。制度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制度性漏洞造成的問題,如經費支出等沒有定額標準,招標采購制度不完善,基本建設可行性研究無制度約束等。人為原因造成的問題,即由于個人的有意識或者無意識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如將專項經費挪作他用的問題,偽造、變造票據等。Ⅰ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漏洞,發生的頻率高。對于這類問題,應當從健全制度的角度入手,針對制度漏洞提出修改或補充建議。Ⅱ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人為造成的問題或者漏洞,發生的頻率高。對于這類問題,應該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包括廉政教育、法規普及等;同時從管理角度入手,建議增強對內部控制執行過程的監管力度,維護各項制度的嚴肅性。Ⅲ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人為原因,發生的頻率低。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問題或者漏洞的性質,有針對性地建議增強對相關內部控制執行過程的監管力度或者對重點人員進行培訓。Ⅳ區,處于這一區域的問題,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發生的頻率低。對于這類問題,應視其涉及制度的層次,提出修改或補充制度的建議或者暫緩解決。
在實際工作中,Ⅰ區和Ⅱ區的問題是應當重點關注的。如果分析的結果發現這兩類問題同時大量存在,那么就應當從管理系統角度提出包括設計、執行、控制、檢查、修復等功能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提出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應當具備系統性、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對該系統的描述應當簡潔、易懂,切忌大而空的紙上談兵。如果問題主要集中在Ⅰ區,那么應當在向管理層提交的分析結果報告中督促相關單位完善制度建設,并建議在相關范圍內加強各級單位的管理制度建設。對于制度缺乏的情況,應當建議重點加快制度的書面化進程,一方面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使制度的執行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而對于制度執行力度差的情況,則可以采用建議實施崗位經濟責任制的方式,將每個崗位的職責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一方面可以督促各級單位或部門理清各個崗位的職責和崗位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相關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便于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業務,包括發現制度制定的缺陷和對制度執行進行評價。如果問題主要集中在Ⅱ區,那么應當在向管理層提交的分析結果報告中建議開展一系列大范圍的培訓和宣傳活動,增強各個層次員工的經濟法規常識和廉潔自律意識。在報告中,可以對各個階段宣傳教育的目的、方式、范圍、內容等加以描述,以便于增強建議的針對性和提高實施效果。當然,另一方面,還要先于其他人考慮為什么某些制度被大多數人忽略了。是制度本身不合時宜,還是過度壓制了工作熱情,以至于導致了有意的抵觸?上述思考,當然不能僅限于審計部門內部的閉門造車,還需要進行充分的溝通和調研。實際上,這相較于前面培訓宣傳的建議,對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更高了。
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全面了解以及對其經營風險的評估,從宏觀上把握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及其所面臨的重大風險,從而可以客觀地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避免了以往以資產規模和企業戶數作為標準確定審計范圍,以歷史經驗確定審計重點的弊端,克服了主觀隨意性。
(二)風險導向審計有利于揭示被審計單位更深層次的問題
風險導向審計與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相比,審計方法更加靈活多樣,根據不同會計科目的情況,既可以從財務層面入手到業務層面,也可以直接從業務層面入手,通過對業務運行情況的了解,去核實財務層面會計核算的完整性、準確性。這種靈活多樣,互相稽核的審計方法,需要審計人員深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當中,而不僅僅局限于財務層面,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揭示企業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審前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
對任何審計項目而言,充分的審前準備工作對項目的順利開展以及取得預期審計效果都是至關重要的。
(一)通過審前調查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
風險導向尤其應重視審前調查工作,盡早了解被審計單位。審計組長可采用職能部門間審前溝通、風險調查問卷、訪談、查看重要場所、查閱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工作總結、會議記錄、內控手冊等內部文件,了解被審計單位,為制定審計方案以及開展現場審計工作打下基礎。審計組長應了解的基本情況以及應關注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治理結構、機構設置以及職責分工情況,關注內控制度的健全性;主要產品及服務開展情況,關注新增產品及服務;企業戰略目標及經營目標制定與完成情況,關注目標調整與完成情況;信息化建設及管理水平,關注存貨進銷存管理、合同管理等關鍵業務的系統應用與運行;接受內部審計調查情況,關注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情況,關注建設項目進展及投資效果;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關注發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損失。
(二)根據了解的情況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組長應根據審前調查了解的情況以及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總體要求,編制審計方案。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方案主要包括審計目的、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時間安排、審計人員職責與分工等。
三、現場審計階段的主要工作
現場審計應按照審計方案的要求,理順審計工作思路,嚴格審計程序把“規定動作”做到位,并結合現場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以風險為導向,使“自選動作”有特色。
(一)審計組長總覽項目,評估重大風險
審計組長在審計現場,需要進一步做好企業重大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向審計組員明確和強調審計重點;做好組織協調與溝通、把握審計進度。根據近幾年的審計工作經驗,審計組長需要從具體的審計事項中解放出來,使其真正發揮審計組長的作用,總覽項目,統籌全局。
(二)審計組員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組員在審計現場,按照審計方案的分工,對負責的會計科目和事項執行審計程序,必須做到把“規定動作”做到位,重點是嚴格落實審計組長強調的重大風險,使“自選動作”有特色。審計組員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靈魂,應具有適當性、充分性,對事實的敘述要清楚完整,關鍵環節要具體詳細記錄,內容和出處要具體詳實。
(三)審計組長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為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特別是審計證據的質量。現場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長必須及時復核審計組員已完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把好質量關,注意復核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程序是否有效執行,事實是否清楚,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是否適當。
(四)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審計組長對審計組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析、匯總后,列出審計發現的問題和重大風險事項,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交換意見。交換意見時,先與被審計單位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交換意見,對有異議的問題和事項,提請補充資料或說明材料;最后與被審計單位班子成員或企業負責人交換意見,溝通審計結果。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認識不到位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審計工作人員主要是審計和會計專業方向的財務人員,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復雜的項目,涉及的內容廣泛,除了財務方面的問題還涉及到其他的方方面面,這就需要熟悉各個方面的復合型人才。其次,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不高,部分人對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端正。
(二)審計質量不高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范圍廣、內容多,專業要求高,因而需要大量高素質專業能力強的審計人員開展工作,保證審計的質量。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以及審計人員素質無法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的問題,影響了審計的質量。
(三)審計風險較大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由于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審計成本的制約性等方面的限制,審計人員往往很難收集到足夠而直接的證據,雖然《暫行規定》中要求被審計單位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但是被審計者相關的會計資料未必真實,當然難保所得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四)審計評價缺乏針對性
首先,為規避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往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針對性、空乏、無深度,比如“基本合規合法”等“中性”的審計評價,致使審計結果的運用程度差。其次,審計評價重點難確定。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時間較長,期間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往往很多,如果對其進行逐項審計、評價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和人力。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審計立法層次較低
目前,關于經濟責任審計最有權威或層次最高的法規性文件有《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審計署關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細則》、《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有關部門協調與配合的意見》等幾個法規性文件。這些法規性文件不僅立法層次不高,而且也不具備立法的特征。
(二)審計獨立性缺失
我國現階段的干部管理任命基本上實行委任制,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這導致領導干部權力過于集中,甚至能夠駕馭審計權力,使得審計難度陡增。加之我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獨立性的嚴重缺失,對領導干部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評價自然效果較差。
(三)審計人員處境尷尬
現階段,審計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評價的認識上往往存在著兩種偏差,一是表現為怕承擔風險,怕得罪人。二是表現為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期望過高,希望評價能面面俱到,使審計結果報告變得冗長、繁瑣,并且增大了審計風險。對審計機關來說,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都是地位高、權力大的領導干部,這樣開展審計工作存在難度大、風險大和壓力大等問題。
(四)聯席會議制度執行不力
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紀檢、監察、審計、人事等多個部門聯合組織協調實施,并由這些部門組成的審計聯席會議對審計的組織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工作。現實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是一個比較松散的組織,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缺乏互動性,導致各自信息交流不通暢,信息反饋少,使得各部門未能形成一致的審計目標,影響審計機關的工作效率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結果的利用。
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規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
完善法律體系,改善審計執法環境。一方面要加強對被審計對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審計人員承擔審計責任的監管力度。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其運作規范。明確相關單位的具體職責,建立審計與紀檢監察、組織、財政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
完善落實整改制度。加強審計機關對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的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整改情況、整改督查、整改責任追究、整改結果公示等制度。一是審前告知整改制度,以自查促整改;二是審后督察整改制度,以督察促整改;三是審計整改公開制度,以公開促整改;四是整改情況上報制度,以報告促整改。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承諾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要求被審計單位相關負責人做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可靠。另一方面,建立審計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審計人員依法辦事。
(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改變審計主體的隸屬關系。經濟責任審計要想取得更加明顯的效果必須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平臺,這需要不斷提高審計機關的獨立性,改變其隸屬關系。改革審計體制,建立起立法型和司法型相結合的心的審計體制,讓其接受人大的領導及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強化干部考核任用。應強化干部考核,做到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相結合,政治標準和業務標準相結合。同時,干部的提拔任用應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提高審計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在組織體制上,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監督、對上負責”和“誰管理誰審計、誰審計誰負責”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模式。在工作方式上,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風險管理及內控評價有機融合。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
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受托經濟責任;村級財務
由于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內部控制不相容職務相容等制度設計缺陷,和執行過程缺乏相互牽制等制約的內部監管漏洞,村級財務賬目信息公開度和透明度低,給集體資產被侵蝕、資金被挪用、資產的流失提供了條件。最終使村民集體利益被侵害,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干群關系和基層社會秩序良性運行。而具有獨立性的CPA 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既有利于村級財務審計目標的實現,也是自身發展的契機。現有的CPA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受托經濟責任觀是有普適性的審計動因學說,與審計前提與目標相關(蔡春、李江濤,2008),其內涵隨著當今社會的前進而不斷的拓展,對于不同的組織,去建立相適應的審計模式(機制)則是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發展充實的必然要求。基于受托經濟責任觀理論基礎,分析CPA 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以及村級財務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并探討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一)審計關系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受托經濟責任要求受托人的行為應對委托人負責,這一要求構成了審計功能的基礎,而審計則是被用作強化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手段而被運用(Tom Lee,1986)。現代會計和審計,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理解清楚受托經濟責任,是現代會計和審計發展的關鍵(楊時展,1991)。審計和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是一種相依相伴的關系(秦榮生,1995)。審計的目標和功能應該隨著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的增加而拓展,為了確保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能夠全面且有效的履行,審計的功能必須與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相匹配。
(二)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之間產生了實際分離,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之間與經營管理者實際上也形成了一種委托和的經濟責任關系,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中的成員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要求對經營管理的情況進行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就是以村民與村委會之間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為基礎而存在的,村級財務審計主要涉及到對公共權力和資源進行分配和利用的監控,所以,村級財務審計的核心是對公共權力的陽光運行進行監控,不斷促進公共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對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做到妥善處理。因此,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村級財務審計結構和運用適當的村級財務審計機制,發揮其監督、鑒證、評價職能,有助于彌補村級財務監督資源的短缺,保障村民利益,密切干群關系,達到社會良性治理的目的。
(三)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經濟責任重要類型之一。AS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指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管理公共資源的當局或個人對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報告,并要說明自身履行所應承擔的經營和財務責任等義務。如果按照此界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也應強調報告責任和行為責任兩方面。村級財務中,村委會向村民充分披露,并證實村級公共資源應用的合規性與合理性,是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要求。隨著村委會支出規模和項目的增加和村民參與村務愿望的加強等,其行為責任的要求以3E為基礎,向環境性、社會性等要求不斷的拓展,其報告責任同樣不斷拓展,兩種責任相互匹配。
在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審計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起到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出現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時,傳統的村級審計難以解決村級財務公開時存在的問題,所以,由政府部門主導的村級審計之外,將CPA業務引入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參與經濟管理活動,并對農村財務的公開進行監督和檢驗,對村級財務中各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節,不僅是受托經濟責任隨村級財務審計發展而發展的需要。與此同時,CPA行業也在村務審計業務的發展中取得了契機。以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為基礎,將CPA引入到村級財務中,拓展了其審計功能。
二、CPA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的創新
具體而言,針對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新的村級集體經濟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包含:第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需要提供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度的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相關信息,為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的開展提供信息載體;第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會計報告。主要反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和運營狀況的信息;第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情況報告。通過提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經營活動的信息和目標實現程度,來反映對上級及本村規定的遵循情況,和政策執行效果;第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社會責任報告。對自身環境、經濟和成員貢獻的一種表達和梳理。
由于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成果(主要表現為審計報告)主要是給廣大村民看的,而他們絕大多數是非專業人士,因此,CPA應該出具詳式審計報告,而不是像公司年報審計那樣出具格式化審計報告,報告結構安排、詞句用語應通俗易懂,對于村民關心的村級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信息量應充分。可以在審計報告后附審計報告使用說明,更好地滿足村民對村務公開、透明的需求。
(二)受托經濟理念的樹立,責任村委會的建立
可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責任村委會建立:第一,村級財務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與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的建立;第二,以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構建以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為基礎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第三,完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機制和深化村級財務審計的關系;第四,公告與有效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相關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村級干部考核和提拔的重要依據,進而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村級財務審計中的作用。
(三)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的構建與實施
構建良好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CPA 審計有利于強化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的本質功能在于保證和促進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強調從評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入手,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立足點在村級財務審計評價之上,通過對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分析,據以識別審計重點,并估算審計風險,進而進行基本審計程序的實施,編制審計報告。此前,應該深入研究以下幾點問題,為村級財務審計導向的CPA 審計模式的開展提供理論支持:
第一,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可從公司財務審計評價方法的思路出發,從廉潔反腐、村務公開、內部控制、鄉村治理責任、經濟績效、可持續發展等維度考慮;第二,審計的重點識別和風險估算。CPA審計要成為村級財務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同樣受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影響。所以,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不僅需要關注更多相關者在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的利益保護,而且還需要考慮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其他相關者與審計本身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構建績效監控體系
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欲使CPA 更好的服務村級財務審計,須在村級財務審計方面,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傳統的財務審計僅僅就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判斷,而對于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績效審計進一步對此提供了解答:
第一,以績效目標為導向。對績效目標的確定方式和方法進行深入研究,為村級財務績效審計的評價提供導向和依據;第二,繪制績效評價體系。對其繪制要考慮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即需要全面反映人、村和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不可片面用經濟指標對村級財務審計發展進行評價,而應關注鄉村經濟和鄉村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第三,建立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村級財務審計應該利用宏觀優勢,調動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資源,構建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第四,建立績效責任追究機制。因為責任追究機制是績效管理制度的重要機制保障,則在建立時應注意:對各責任主體及其權責要明晰;建立合理、公正、科學的績效責任評價機制;并逐步建立全方位和多層次的績效責任追究監督機制。
課題名稱:
青海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編號14028)研究成果;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西寧市城東區村級財務審計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沈燕萍,李軍,沈博雅. 藏區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及成本實證報告[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4.12:231.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制度最早始于1997年,最近一次,教育部又印發的《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11]2號)。通知中規定了以下內容:一,高校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的首要職責是進行預算的執行,以及統計其它財政收支的數據,并確保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二,負責管理高校內部的投資情況以及統籌高校的財務狀況;三,對重要的經濟項目具有決策權,可以編訂高校內部的財務制度以及監督其執行狀況;對下級單位具有監督權和裁決權。此外,責任人必須落實國家的方針政策,始終與國家政策銜接,遵守國家有關的經濟法規,執行好上級的指示;并處置重大的經濟決策事項以及做好與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活動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牢牢樹立法律意識,杜絕金錢腐敗、權力腐敗。
二、當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所存在的不足
(一)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制度存在眾多缺陷
盡管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已經在我國推行了十多年了,但是,在實際中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比如說在一些比較重要的部門,或者在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方面,重大財產處置方面,沒有真正的將責任落實的執行者的身上,而且對學校內部所謂的經濟責任人的監督不夠全面,只停留在制度的層面,沒有落實好執行情況,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于國內各大高校。
(二)高校難以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由于高校的職能部門比較繁瑣,不僅涉及到各個學院、食堂、醫院、圖書館、后勤集團、科研所等,還涉及到社團、商戶、游泳館等,其組成部分比較冗雜。既有事業單位的成分在里面,也有私人商戶和公司企業參雜其中,有公益性質的成分在里面,也有盈利性質的成分在里面。由于最近幾年高校內部經濟制度的改革,導致許多高校內部的管理制度都不盡相同,校內經濟更加的多元化,也更加難以管理。
(三)高校現有的財務制度無法滿足
經濟責任審計雖然我國早在1997年就頒布了與高校有關的財務制度,十多年過去了,管理財務的方式依然沒有多大的變革,雖然有一些小小的改進,但整體內容都還是照搬原來的制度,無論是財務報表還是財務審計,早已無法適應新時期高校的財務要求。所以,高校現有的財務制度首先是不能夠滿足現在的財務核算要求,其次是如果責任人卸任,在交接的過程中會出現財務結算的問題,這主要涉及到拖欠賬款,貸款,導致接任人無法處理好問題。再就是,資產折舊不及時,容易導致重復折舊,或者被動折舊。
(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缺乏有效的管控環節
一般而言,高校的審計人員均是學財務出身,有些人名為“財務管理”出身,實際上卻并不通管理之道。因為這些人員往往會從專業知識的角度出發,主要注意力會聚焦在財務統計上,而忽視了管理能力的提升,從而不利于財務工作的開展。因為從管理學的角度來講,關注財務使用的過程就是財務管控的過程,二者缺一不可。
三、提升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水平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摸清審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要建立健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首先要弄清楚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然后后續任務才得以開展。要弄清楚審計對象,細化到高校的各個部門中去,弄清楚不同的部門所使用的審計手段和審計方法。將經濟責任審計完完全全落實到個人,誰負責,誰簽字,出了差錯該怎么辦?誰來制定決策,怎樣執行,怎樣審核項目等,這都要與責任人進行掛鉤,以確保責任制度的順利執行。
(二)拓寬審計渠道和具體的經濟行為,更新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當前,高校的經濟活動主要停留在結果層面,而過程往往被忽略,資金使用的動向,資金使用又沒有真正的落實,虛假報賬等時有發生。比如項目招標,預算和實際會有出入,但是實際上僅憑發票就能報賬等,嚴重影響了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再就是,由于現有的經濟責任制度依然沿用的是97年的財務制度,但2011年出了新規,所以高校應當立足新規,引入更加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制度,以提高高校財務的高效性、透明性。
(三)按照高校現有的行政結構,探索全新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體系
由于我國的高校具有普遍的特殊性,若要建立一個完善的且適用的體系,必須依托高校現行的管理模式,量身定做適合當前高校管理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從日常考核、廉潔奉公、科學決策、科學管理、依法行政這五個方面入手,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國高校情況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學校領導在做出有關經濟責任的重大決策之前,必須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及制定科學的方案,切不可,造成經濟決策失誤,拖累經濟責任人。
作者:張新妍 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參考文獻:
[1]王亞榮,馮民柱.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幾個難點問題及對策探討[J].當代經濟科學,201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審計評價好壞,直接關系到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對企業高管人員的選拔任用,關系到被審計人員的聲譽名望,甚至關系到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的政治前途。因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倍受企業高管人員、審計部門以及審計人員的關注。可見搞好審計評價既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也是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和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概述
(一)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定義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企業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對其應負經濟責任而作出的結論性評估,是審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
(二)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分類
審計評價從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按照評價結論肯定性分類,審計評價一般分為肯定性評價和否定性評價;按照審計評價結果量化分類,審計評價可分為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按照審計項目整體分類,審計評價分為單項評價、專題評價和綜合評價。
二、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評價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評價范圍、內容不統一
當前學術界對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內容仁者仁見,智者見智,看法不統一。大多數審計評價只是將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所履行的經濟責任存在的問題原則上歸為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而沒有對企業高管人員的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責任性質、責任大小等作出具體的分析、研究和評價。
(二)審計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不統一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所采用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不統一,審計評價往往帶有片面性,缺乏審計事項總體定量評價,甚至有的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把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所履行的經濟責任無關的事項也作出評價,如行政管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安全保障等。有時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評價時往往帶有片面性、主觀性和推斷性,沒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有的用詞不當,用詞模糊。這給全面、正確審計評價帶來了困難,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全面性、客觀性、公正性。
(三)審計評價內容不全面
對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往往從表面上簡單地進行審計評價,對產生問題的原因沒有深人細仔的分析、研究,只是用簡單的數字來說明問題,如企業固定資產增值情況,其資金來源是企業自有資金還是銀行貸款或專項資金等購置,又如企業產生虧損,是成本開支較大還是產品質量、銷售渠道等原因造成經營收人偏低,一般沒有進行具體分析、說明和披露。
(四)審計主體和審計對象認識上存在問題
審計主體是實施審計的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時間不長,起步較晚,在審計程序、審計內容、審計方法等方面還處在完善和發展階段,尤其是審計評價,缺乏統一認識,沒有的統一的規范和標準。而在審計工作中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又缺乏經驗,對某些問題難以做出恰當的評價,得出合理的結論。而且有些企業高管人員和所在單位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思想上有抵觸情緒,對經濟責任審計不協助和積極配合,錯誤地認為是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吃了飯沒事干,上門來查找茬,拖延提供審計材料,甚至有的還隱匿被審計資料,阻礙審計實施,影響了審計的真實性,使審計評價難以作出準確的、合理的審計結論。
(五)審計評價定性不準確
審計評價結果是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作為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任職和提升的重要依據。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進行審計評價時如果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又怕承擔責任,又怕企業高管人員的各種矛盾轉移到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身上,這樣常常會影響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六)審計評價存在主觀意愿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常把與工作無關的業績和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加以評價和認定,錯誤地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對企業高管人員進行全面考察、評價。超出了審計范圍和內容,增大了審計風險,例如在審計評價中某位高管人員”工作認真、愛崗敬業、任勞任怨、辦事果斷、作風正派、生活儉樸”等,被評為先進個人,獲得全國或省市一等或二、三等獎,為本單位爭得了榮譽等方面進行審計評價。
三、構建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模式
(一)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原則
1.全面、客觀、公正原則。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要注意全面、客觀、公正,對審計中所查明的客觀事實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既要確認業績,肯定成績,又要查出問題,指出其失誤。對所存在的問題,要一分為二地分析問題,既要分析客觀原因,也要分析主觀原因,不受個人偏好或他人意見影響。
2.綜合性原則。在評價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時,應對其所涉及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面評價,既要評價其已履行的經濟責任,又要評價正在履行的經濟責任;既要評價經濟責任好的方面,又要評價經濟責任差的方面。在評價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時,要進行綜合性評價,得出正確的審計結論。
3.重要性原則。在評價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時,應對所涉及到的重要的經濟業務和經濟活動進行重點評價,對一般的經濟業務和活動作一般性的評價,既要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但又不能忽視次要問題,面面俱到。對查出企業高管人員存在的經濟責任問題,要按問題的性質、情節、結果的不同進行分析、區別對待,對重大的問題進行評價,對一般的問題、缺點、過失,則通過交換意見等方式進行溝通。
4.相關性原則。凡與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有關的問題,如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等,均加以評價。凡與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無關的問題,不給予評價。在進行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評價時,還應將權利和責任對應起來,緊緊圍繞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明確劃分企業高管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5.謹慎性原則。在實際審計中,經濟責任審計仍然實行的是抽樣審計,是以樣本結果來推論總體,最后得出審計結論。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評價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時要堅持穩健、謹慎態度,審什么評什么,不審不評。審計未涉及到的問題不易評價,事實不清的不易評價,證據不足的不易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易評價。在審計評價時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堅持謹慎性原則,提高審計質量、減少審計風險。
(二)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評價方法
1.業績比較法。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進行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不僅將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的業績與前任進行比較,又要與企業所在行業進行比較,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
2.量化指標法。運用能夠反映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進行準確的審計評價。
3.環境分析法。將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的行為放入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實事求是的客觀評價。
4.主觀、客觀因素分析法。對企業高管人員的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觀和客觀原因分析,推測其具體行為或事項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由于企業高管人員主觀過錯或主觀創造力,還是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審計評價。
5.經濟責任區分法。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進行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評價時應要區分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錯誤責任與舞弊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三)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1.遵守財經法規情況評價。審計評價企業高管人員是否貫徹執行了國家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是否依法經營,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有關法規,是否制定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有效執行。通過對企業高管人員經營管理活動的評價,可以了解其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不能機械地看企業效益和利潤,還要檢查和評價是否合法經營,對于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有關法規的應客觀評價。
2.資產、負責、損益真實評價。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企業高管人員所在單位的資產、負責和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是對企業高管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資產、負責和損益真實性審計評價是效益審計評價的基礎。效益評價必須以真實性評價為前提,只有真實的效益評價才有意義。
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評價。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評價,應在核實資產真實性的基礎上,結合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部分期初和期末的增減變化來進行考核和評價,以說明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以及增值的幅度。
4.企業經濟效益和經濟責任指標的完成情況評價。在審計實際工作中應針不同單位,選擇不同的主要經濟指標,進行對比分析評價。在利用一些經濟指標時可以采取與期初比較,還可以與本地區、本行業相比較。通過縱向、橫向比較,可以看出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所在單位的管理水平和企業狀況,正確、全面評價企業高管人員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
5重大投資決策管理效益情況評價。企業重大投資決策是企業經營決策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對企業高管人員重大投資決策的審計評價,可以看出企業高管人員的決策預見性、綜合分析決策能力以及決策水平。發現企業高管人員決策嚴重失誤時,要計算因決策造成的經濟損失,要分清企業高管人員決策中的責任,促使繼任者總結經驗,接受教為今后工作提高決策水平。
6.內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評價。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所在單位內部管理工作是否健全有效,是衡量其經營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評價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履行管理責任和管理水平、能力的重要內容。在審查中應重點注意被審查和評價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所在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是否健全、合理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以及執行效力等。
7.企業高管人員廉政建設情況的評價。通過審計,審查被審計的企業高管人員所在單位報銷各項費用、發放獎金、補貼、對外公務活動開支情況以及是否合規、真實,有無侵占國家財產,有無向下屬單位報銷開支等,所在單位是否有賬外賬或私設小金庫,對此作出客觀、公正、準確的審計評價。
(四)企業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I.企業財務效益狀況指標:(I)投資報酬率二年度凈利潤/年度所有者權益*I00%;(2)凈資產收益率二年度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3)營業利潤率=利潤總額/營業收人總額*100%。
2.企業資產營運狀況指標:(I)總資產周轉率二營業收人凈額/平均資產**100%;(2)應收賬款周轉率二營業收人凈額/應收賬款平均余額*100%;(3)存貨周轉率=營業成本/平均存貨成本*100%。
3.企業償債能力指標:(I)資產負債率二負債總額/資產總額*I00%;(2)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o
4.企業盈利能力指標:(1)銷售毛利率二(營業收人一營業成本)/營業收人*100010;(2)資產凈利率=凈利潤/平均資產*IUO% a
5.社會效益指標:(1)社會貢獻率=任職期間企業社會貢獻總額/任職期間平均資產*100%;(2)社會積累率二任職期間上交國家財政總額/任職期間社會貢獻總額* 1000l0 0
6.企業發展能力指標:(I)資本積累率二(年末所有者權益一年初所有者權益)/年初所有者權益*100%;(2)利潤增長率=(本年營業利潤一上年營業利潤)/上年營業利潤*1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