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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新購、建職工住房,除1999年1月1日前批準規劃報建、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規定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外,其余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向職工出售、并按規定標準向購房職工發放貨幣化補貼,或采取職工集資合作的方式興建。
(二)對現有公房,除調劑一部分騰空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或周轉房外,可售公房要按照國發〔1994〕43號文規定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一律停止標準價售房。各市、縣都要嚴格執行售房政策和價格標準,不得違反規定增加優惠折扣項目或提高折扣幅度。
(三)職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除因房改政策規定暫不宜出售的外,要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要求和租金改革規劃逐年提高租金標準,爭取2000年住房租金達到占當地(指市、縣,下同)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
職工租住政策規定暫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達到當地當年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8%后,不再提高。
在逐年提高租金標準的同時,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對離休老干部、經濟困難的職工家庭戶以及經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享受國家撫恤的烈士遺屬和孤老優撫戶,可適當減免住房租金,提供廉租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要按規定搞好住房租金計收工作,租金收入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實行專戶管理。
二、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
(四)停止實物分配住房后,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住房貨幣化分配包括逐步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按規定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五)房價收入比(即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成套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與當地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向未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的職工(指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也未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或僅享受住房租金補貼、住房租金減免而未享受政府其他形式住房資助的職工。下同)發放住房補貼。發放住房補貼可以采取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包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但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除外)時一次性發放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職工個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種。
(六)住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補貼標準與應補貼面積的乘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按不高于當地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與平均每平方米建安工程費之差測定。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根據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和3%以下的利潤等8項因素計算。由當地人民政府每年測算審核,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行。
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本人應享受控制標準之內的面積實行政府限價,并可按規定標準給予購房補貼;超標面積部分實行市場價,不給予購房補貼。2000年以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在進一步完善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前提下,逐步過渡到由職工個人自行解決住房,加快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步伐。
購房補貼資金可從單位住房基金中支付。地方財政建立住房補貼基金,列入預算內管理,用于支付經費來源屬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中單位住房基金不足的職工購房補貼。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單位自籌解決。
補貼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用以支付購房款,不得由職工提現或挪作他用。
(七)有條件采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方式的單位,具體分配方案報房改部門核準。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由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八)貫徹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全面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各市、縣財政預算內單位,應全面普及住房公積金制度。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包括國有和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資及港澳臺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都要加緊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經濟條件好的單位應逐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濟困難的單位,可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先入軌后提高。工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由單位辦理一定期限的緩繳手續。
三、積極促進居民住宅業的發展
(九)國務院決定把海南作為全國盤活房地產試點地區。在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期間,海口市、三亞市、瓊山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海口市、三亞市、瓊山市新建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府〔1999〕6號)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新建商品房,其他市、縣可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需求情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納入地方經濟發展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分步實施,以銷定建,逐步完善的辦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實行政府限價銷售。具體銷售價格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建設成本和3%以下的控制利潤以及地段差價調節等因素確定,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共同核定,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執行。要加強領導,落實銀行貸款,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加快工程建設,樹立住宅小區的樣板項目,發揮示范作用。
(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政府主管部門要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約定建筑標準、質量等級、工程造價、竣工日期、工程監理等,并對購房者資格進行審核。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合同,保證住房質量。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門要抓緊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做到建好一幢,完稅一幢,辦證一幢。住房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須向購房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合同約定抓緊辦理購房戶房地產權證。
(十一)單位可以在符合城鎮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妥善解決配套建設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本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所用的自有土地,原屬劃撥的,仍保留劃撥使用權性質,申請用地變更登記,免收土地出讓金。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個人出資額原則上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費。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本系統職工,不準對外銷售。建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經房改部門核定產權比例,房產部門給予辦理房產權屬登記手續。
(十二)要按照《海南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57號)要求,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取消各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對經有批準權限部門批準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已經免征的,繼續免征,未免征的,減半征收;小區內經營性配套費用不得攤入住房成本,供水、供電、供氣、電信設施等配套費用逐步通過調整公用事業價格的辦法解決。
(十三)根據居民的實際需求,有計劃地將部分產權明確、無借貸糾紛或其他訴訟事項的現存商品住宅,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允許單位按規定購房并按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或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政策給購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這部分住房應繳而未繳的稅費,經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政策辦理。
(十四)加強售后房屋維修、管理服務。職工購買的住房,室內各項維修開支由購房人負擔。已售公有住房從售房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取共同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不足支付共同部位、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的,由有關購房戶共同分擔。新建住宅小區實行社會化、專業化新型物業管理,成立業主管委會,擇優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物業管理企業按與業主管委會簽訂的合同做好物業管理和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合同期滿后通過競爭方式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效益,減少收費,提高服務質量,為居民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十五)支持居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區內,購買宅基地自建低層獨立式住宅,逐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發展住房金融,拓寬住房融資渠道
(十六)省和各市、縣都要建立健全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等住房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確保住房資金專用于住房建設、住房維修和購房補貼。
(十七)房改資金管理機構要與銀行、保險部門互相配合,積極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支持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建或大修自住房。
(十八)積極爭取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的支持,開展商業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或者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貸款與銀行商業性貸款相組合,保證貸款安全,適當擴大貸款比例,延長貸款期限,更有效地提高職工購、建房支付能力。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以個人出資為主的投資體制。新建經濟適用房小區要堅持住房預售,根據需求確定建設規模,同時要發動職工集資合作建房。以預售房款和職工集資款作為建房的主要資金來源,以住房基金和銀行貸款配套支持,確保較高的建設資金到位率,促進工程順利建設。
五、培育和規范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二十)在認真查處房改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職工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統一的住房交易市場。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除原房屋買賣協議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約定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可依法上市交易。職工擁有全部產權的,可依法進行房屋買賣、產權交換和租賃;擁有部分產權的,經產權共有單位書面同意,可依法進行房屋買賣和租賃,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補足成本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后,也可依法進行房屋產權交換。
(二十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在城市房地產轉讓或房屋租賃的程序辦理交易手續,并照章繳納稅費。
其中,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出售或租賃,必須經產權共有單位同意,且在同等價格條件下產權共有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或承租權。出售或租賃的收益在繳納交易稅費后的余額,按原定產權比例在產權共有人之間進行分配。產權共有單位所得的收益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二)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得收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住房出售應納稅所得額時,原購房支付的總房價款列為其中的減除項目。
(二十三)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規定購、建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資助。
六、推進企業的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四)要切實解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中的職工住房問題,進一步深化企業住房制度改革。
未改制的國有企業在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或授權管理中,未列入委托或授權資產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已列入委托或授權資產的公有住房,經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或授權方和被授權方協商同意,修訂協議,也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售房收入納入產權單位的單位住房基金管理。
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已從企業總資產中作為非經營性資產剝離的公有住房,可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售房收入納入改制重組后的企業的單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住房,未作價入股的,可參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售房收入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已作價入股的職工住房,可由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遵循資本保全原則,制定具體售房方案,提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還須經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報房改部門辦理。為保全資本金(或股本金),可適當上浮售房價格,售房中給予職工的折扣優惠可支用公益金彌補。售房收入要按規定提留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設備維修基金,并劃歸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其余的作為資本金(或股本金)回收。
(二十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主要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發放住房補貼等方式,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
七、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確保房改工作順利推進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各地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從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鎮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各市、縣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的時間可以提前,但不能拖后。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房價按當年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價執行,不再享受原政策優惠。凡是當地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之前開工建設,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政策規定以成本價向職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由職工購買。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1、各級政府要把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責任目標,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到1999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不能低于5%,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適當提高。
2、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繼續按照“房委會(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用途使用,嚴禁挪作他用,確保住房公積金運營安全。
3、住房公積金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要按照“統一政策、單位(個人)所有、專項使用”的原則,由各級住房公積金(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房委會(房改領導小組)在審批有關資金使用時,要有財政等部門參加,確保財政部門發揮監督職能,防止挪作他用。
(六)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戶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
(七)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職工家庭收入線的劃分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八)調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特別是降低征地和拆遷補償費,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十一)按照《決定》規定,繼續推進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結合。到2000年,各市(縣)公有住房租金爭取達到占當地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0%。租金提高后,對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減、免政策。
(十二)按照《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規范出售價格。從1999年1月1日起,居民購買現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成本價逐年核定。按成本價購房可以執行原房改售房的優惠政策,優惠的幅度應逐年減少。
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鼓勵按標準價所購住房向成本價過渡,在1999年底前過渡的,可執行原購房當年的成本價與優惠政策,以后再過渡的,要執行屆時的房改成本價和政策規定。具體過渡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離休干部和離休干部遺偶因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可為其另行提供可售住房,購房后原住房交產權單位;沒有條件提供的,現行租金標準不再提高。
(十五)積極穩妥地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準開制度。各市(縣)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政策,認真做好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在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的基礎上,報經省政府批準,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入市場出售后,其住房只能通過市場解決,單位不再負責。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十七)各地要繼續貫徹《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安居工程的通知》(豫政〔1994〕56號),并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同時,要控制經濟適用住房設計和建設標準。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納入當地有形建筑市場,通過競爭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隊伍。要嚴格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加強對開發建設企業的成本管理和監控。
(十九)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尤其要支持獨立工礦區和大中型國有企業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實行集資建房。集資建房實行成本價集資,住房建成后,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向職工出售。
(二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相結合,著力建設有一定規模、配套齊全、環境優美的居住小區。要完善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質量保險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質量。
(二十一)單位購、建住房要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行相關政策。為防止新房流入舊的分配體制,各單位購、建住房應先經當地房改部門審批,再按程序報批。
(二十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節約能源,節約原材料。要加快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廣性能好、價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標準化、集約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產供應方式。
(二十三)各市(縣)要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庫,在認真論證基礎上及早進行項目前期工作,保持合理的建設規模。
六、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貸款還貸期限。
(二十五)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二十六)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加快發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二十七)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貸款。
(二十八)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組合抵押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七、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三十)加強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并健全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制度。
(三十一)物業管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切實減輕住戶負擔。物業管理要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
八、加強領導,統籌安排,保證住房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十二)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的統一政策目標,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省房改領導小組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加強對各地房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十三)為保證住房制度改革各項政策銜接,凡涉及房改的有關政策,各級政府要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其事。
附:廣東省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意見
自1988年9月省政府頒布《廣東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以來,各地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目前,全省已有20個地級以上市,65個縣(市)進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為下一步住房改革積累經驗,奠定了基礎。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一)為了籌集資金,加快住房建設,提高職工購、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繳交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市(縣),要進一步完善交納、管理、使用規范。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市(縣),要在今年內建立。
(二)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逐月交納,單位提供和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于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單位交納住房公積金的來源。企業從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首先要在原有住房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開支。
(四)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市(縣)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市(縣)政府設立專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由當地政府委托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受委托的專業銀行根據當地政府批準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審定、發放和回收貸款。住房公積金要做到專款專用。政府統籌使用時主要用于解困房的建設,嚴禁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二、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鎮公有住房,除按照省委粵發〔1990〕22號、省政府粵府〔1988〕148號文件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有城鎮戶口的職工出售。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應遵循購房自愿的原則,購房后維修自理。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房實行先售后租,并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按成本價出售的公有住房,每戶職工家庭只能購買一次。購房面積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粵府〔1983〕68號文件規定的住房分配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面積部分一律實行市場價。
(二)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價出售。成本價應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縣自行確定)、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
公有住房的出售,堅持先評估后出售的原則。住房的實際售價要根據住房所處地段、結構、朝向、層次、設施和裝修等因素進行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由市(縣)人民政府逐年測定,報省房改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售房價格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職工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享有以下折扣:
1.舊公有住房成新折扣。以成本價購買舊房,可按售房當年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舊住房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每年成新折扣率2%。但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2.工齡折扣。對購房職工在購房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決定》規定的辦法計算。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3.現住房折扣。職工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折扣率為5%。到2000年取消。
4.付款方式。職工購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單位可對一次付清房款的職工給予一次性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0%。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應付房價款的30%,每多付10%,可給予應付房價款2%的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付款部分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確定。經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銀行,應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資金,向購房職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貸款。
(四)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交易,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五)各地要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資金的管理,切實保證房改回收的資金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關于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的計算辦法》由省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頒布。
三、積極推進租金改革
(一)加快租金改革步伐,改變低租金狀況,使租售比價趨于合理。提租的幅度和次數,要與職工的收入增長幅度相適應,并根據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統籌安排,但原則上不應低于工資平均增長幅度。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少提不補、多提少補、小步快走的辦法。
(二)根據職工收入逐步提高住房租金,各地租金水平要按占上年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總額的比例確定。原則上1995年為3%,以后每年遞增2%,2000年原則上應達到15%。
市(縣)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省制定的提租規劃,制定2000年以前的租金改革規劃,有條件的市(縣)和單位,可以加大提租幅度,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場租金過渡。
在制定具體的房租標準時,還應根據住房所處地段、結構、設施、裝修等因素按質論租。
(三)為加快房改進程,促使新房率先進入住房新體制,在租金水平達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應高于同期現住房租金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職工承租新房交納租賃保證金。
(四)住房面積標準執行粵府〔1983〕68號文件的規定。對超過標準面積部分按成本租金或市場租金計租。
(五)時期的離休干部及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在規定的標準面積內,提租后每戶每月凈增租金全免;、時期離休干部,提租后每戶每月凈增租金分別免70%和50%。退休職工減免補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確定。因住房超過標準面積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減免補。
(六)居住標準面積住房的職工家庭,如用規定的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加上全部房租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額可由其所在單位適當給予補助。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補助金可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補助金應先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財政預算中列支。因住房超過標準面積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補助。職工經單位同意租住非本單位住房,其租金標準高于本單位住房租金的可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額度,由單位自行確定。
(七)要加強對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于住房維修、管理、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一)各級政府要十分重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把房改歸集起來的住房資金充分有效地用于住房建設,加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當前,重點是按照省政府頒發的《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粵府〔1994〕106號),認真抓好解困房的建設,切實解決好危房戶、無房戶、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二)解困房成片建設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解困房的建設用地應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有關部門要在計劃、規劃、拆遷、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門要在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各級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解困房建設的計劃和“九五”規劃,并做好建設的組織協調、出售和管理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組織好解困房建設的實施工作。
五、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實施意見的銜接
(一)凡1993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購買的公有住房,維持原“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歸原產權單位,八成歸個人所有”的規定,但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購房當年的成本價(成本價構成按本實施意見)補交房價款及利息后,享受按成本價購買的產權。對1994年1月1日至本實施意見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預交購房款),一律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售房政策執行。
(二)按省政府粵府〔1988〕148號文件規定,確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和最低限價一律停止執行。
(三)要認真做好原住房資金轉入各級住房基金的核定、劃轉工作。劃轉的資金和原有的住房補貼,要逐步理入職工工資或用于列支住房公積金。
六、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全面推進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一)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設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住房制度改革直接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性以及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并賦予相應的職權。做到有計劃地進行干部培訓,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過硬、作風扎實的穩定的干部隊伍,切實擔負起住房制度改革的重任。
(三)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的房改方案須報省房改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實施;縣(市)的房改方案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房改工作的檢查督促,保證國家和省房改政策的貫徹落實。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四)加快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業房改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各級政府要為企業房改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應結合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服務等社會職能從企業中分離出去,加快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
(五)省房改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協調和分類指導,各級房改部門都應在同級政府房改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各盡其職。各部門制定的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應與同級房改部門協商后聯合下發。
二、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突出問題
1.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條件偏離教學
教學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學校內的一切工作都在為教師的教學活動而服務。在職稱評定的過程中,中小學教師的教學能力和水平應該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內容,而不是注重教學內容以外的條件。比如,將教師的科研成果列入職稱評定的范圍內,受自身條件的限制,大量教師采取非正常的渠道“生產”自己的科研論文。這樣的做法不僅無利于教師自身的發展,同時給教育學術領域帶來不好的影響。另外,教師的教齡也被作為參考內容,這時最容易出現拼資格的現象。此外,各種無關緊要的榮譽證書也成為職稱評定的額外條件。仔細思考,這些非重要的條件往往將優秀的教師限制在職稱評定之外。
2.職稱評定限額帶來教師之間的的病態競爭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是為了更好地激發教師工作的熱情,激勵教師不斷學習,提高自己。所以,職稱評定應該給每位優秀教師提供表現自己的機會,而不應該限定名額。但是,現行的職稱評定劃定指標,限定名額,眾多教師為了爭奪有限的名額而“各顯身手”,必然形成一種不健康的競爭趨勢。一些有條件獲得職稱的教師都會想盡各種方式來獲得名額,這樣的風氣滋生了一些腐敗行為。另一方面,這種劃定指標或名額限定的方式,對于發揮和調動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極其不利。因為在職稱評定的競爭過程中,那些善于使用手段的教師更有機會獲得高級教師的職稱,而同等條件,甚至比他們更努力、更優秀的教師因為缺乏有效的“途徑”而與職稱失之交臂。如果這樣的事實不斷演變,那些在職稱評定中失敗的教師,就有可能在工作中產生消極的態度,無法專心工作,阻礙自身專業化發展道路。
3.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標準不科學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對于一線教師來說是一次獲得認可、自我提高的機會,因此,教師職稱評定過程的公平性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教師職稱的評定應該由誰來評才不失公平,這個問題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中小學教師的職稱評定需要一個比較權威的組織對參評教師的各方面進行審核,運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對參評教師的實際教學工作進行認真考察,建立個人評定檔案,整個評審過程應是公開透明的。然而,因學科重要性的不同,在職稱評定中也會差別對待。比如,中小學校的小學科教師與主科教師相比,評職過程就會相對滯后,在很多情況下,小學科教師晚三、五年才能獲得相應的職稱,在評定中級以上職稱時,尤為明顯。無論是外出培訓的機會或是學校中所占地位,小學科教師都很難與主科教師相提并論[3]。另外,目前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標準主要關注的是教師的學歷、資歷、工作成績以及是否有學術研究成果等,如果簡單地將這些項目進行量化,而忽略了教師的道德素質、教學效果、日常工作表現等方面的定性考核,那么中小學的職稱評定就有失公允。職稱評定的標準極易把中小學教師引向不正確的發展道路,影響教師的教學質量,打擊教師們的工作熱情。
4.鄉村教師職稱結構不合理
鄉村教師晉升機會與城鎮教師相比往往不盡人意,這是個極其普遍的問題,尤其在高級職稱指標方面,鄉村學校的名額更為緊缺。現實中,小學校的中高級職稱教師都很少,各級別的職稱數量由本校現有職工總人數和相應級別職稱人數確定,如果學校超過了固定數額,不會再得到多余的名額。另外,鄉村學校中教師人數本就不多,所以那些達到中高級職稱評定標準的教師也遲遲得不到分配指標。同時,職稱指標是人事部門根據由省至鄉的順序逐級分配的,城鎮學校、重點學校往往多于鄉村學校,而且在下放的過程中職稱指標容易被截留與挪用[5]。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聯合的《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無論農村學校還是城鎮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上都應該保持平衡狀態而不能產生明顯差異。但是事實上,城鄉教師之間職稱結構分配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三、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解決策略
1.創新職稱評審機制,實施評聘相統一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制度應全面反映教師的整體業績水平,讓優秀教師得到社會和業內認可。針對由誰來評審更公正這個問題,可以建立同行教育專家評審機制,改革之前陳舊的評審委員會組織,制定新的評審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包括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審等多種評價方式,以盡可能專業的水平、專業的視角對中小學教師的實際能力進行評價。也可以邀請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參加職稱評審過程,突出同行專家、一線教師在評審中的突出作用。當然也可以拓展職稱評價人員范圍。在選擇教師職稱評審人員時,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人事關系等制約,邀請外地專家或全國性的專家評審團隊。另外,為增強評審結果的可信度和說服力,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的評審資源,實行動態管理。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可推行最終結果的公示制度,并且在評審開始前開展公正、廉潔教育。最后,為發揮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的實際效用,教師職稱的評審過程可以與事業單位崗位實際的聘用要求進行結合,即采取“評聘結合”的方式,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教師資源,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教師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學校內的評聘工作將根據單位崗位實際的需求數量來開展,整個資格評審過程既與理論專業要求相結合,又符合實際的崗位聘用需求,實現職稱評審、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三者之間的協調發展,避免教師人才資源的浪費,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
2.發揮職稱評審的激勵性作用,促進公平競爭
無論是政策制定還是教師職稱評審,都應該以人為本,以教師自身發展為目標,充分發揮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激勵性,在公平競爭的模式下進行職稱評定過程。因此,我們應努力做到三個方面:第一,針對人數眾多、涉及面廣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建議使用標準參照式的評定方式,因為與常模參照式的限額評定方式相比,前者更易將教師的注意力引到自身方面,以標準條件為參照反思自己的優點與不足,成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自覺動力,而常模參照式評定則容易讓教師產生對比心理及不健康情緒。為了確保教師職稱評定對中小學教師的長期激勵作用,可以考慮將職稱評定與教師日常工作考核制度結合起來。第二,應適當刪除目前實際職稱評定中非重要的附加條件,注重中小學教師的教學工作實效。比如,教師日常教學的表現、所教學科的教學總結與反思、師德素養、精神風貌、師生互動的成果等內容。這些標準不僅能讓教師感受到教學工作中的成就感,更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第三,為了保持教師職稱制度激勵作用的長效性,避免教師產生一勞永逸的懶惰心理,根據目前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實際規定,職稱制度產生的激勵性效果在10年左右的時間。因此,如何避免職稱評定激勵作用的閃電效應,是教育管理者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3.完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標準
新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標準,應符合素質教育的要求,遵從課程改革的號召,追求中小學教師隊伍的持續、健康發展,改變過去過分注重教齡、等的傾向。首先,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對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的考察,堅持把教師的品德修養放在教師職稱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教師的職業道德。學校完全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師生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師的職業操守和教學行為,強化教學育人責任,堅守道德底線。其次,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針對教師職稱評定中的不公平現象可以建立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最后,將目光聚集在一線的教育教學工作,評價實際的工作業績和真實的教學水平。改變應試模式下教育教學方式,鉆研新的教學方式,引導青年教師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將素質教育的豐富內涵內化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在教師專業技術評價標準方面,應努力保持城鄉之間教師評審的平衡狀態,對基層的、農村地區的教師實行一定的傾斜政策,重點關注對實踐教學經歷的考核。因為與城鎮教師相比較,農村中小學教師享受不到同等良好的教育教學資源和成長環境,應該給他們更多的機會[5]。
4.全面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劃
為深入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讓每一個鄉村的孩子接受與城鎮孩子同等教育水平,對偏遠、窮困、人口稀薄等地區的教師隊伍建設給予更多的支持,慢慢減小城鎮、鄉村地區間的師資水平差距,國務院在2015年內相繼了《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和《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號召各地及有關部門全面落實對鄉村教師的特別支持計劃,確保通過制度使鄉村教師得到同樣公平的待遇,使整個農村教育事業獲得較好的發展[6]。雖然我國教師職稱評聘制度目前還不盡完善,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實際作用。在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中鄉村教師和薄弱地區的教師在整個教師職稱比例中明顯處于弱勢地位,我們應實現不同地區教育的相對公平,在職稱評審制度中,可以適當向鄉村地區和薄弱地區給予照顧。比如,城鎮教師晉升為高級職稱的標準中要求必須有鄉村或薄弱地區的任教經驗,這樣不僅突出了薄弱地區教育事業的重要性,又能夠促進區域間的師資力量合理地流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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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山,杜桂娥.我國鄉村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問題探析[J].時代教育,2016(4).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指對通過參加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崗位競爭推薦,擬聘任到相應職務等級人選的品德、知識和專業水平是否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綜合評價,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堅持以人為本,本著客觀公正、公開透明,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實行同行專家評價,重在社會和業內認可。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由省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其他等級教師職稱評審按《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由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必須符合《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的標準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須個人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人員簡明情況登記表》,并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評審材料,申報材料具體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鼓勵中小學教師向基層流動。經所在學校(單位)和擬聘學校(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中小學教師可跨校申報、競聘。
第九條 學校(單位)根據崗位空缺數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額確定參加競爭推薦人選,并組織競爭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符合崗位條件且教育教學成績突出的教師均可參加競爭推薦。通過競爭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可由學校(單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須通過職稱評審后再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第十條 學校(單位)成立以同行專家和一線教師為主的推薦委員會(一般不少于7人),對參加競爭推薦人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單位)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結合參加競爭推薦人員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按擬聘崗位數量或分配的推薦數額,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
第十二條 申報人所在學校(單位)對通過推薦擬參加評審的人選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及時送呈報部門。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經用人單位審查確認后,按下列規定呈報相應評審委員會,并出具委托評審函。
(一)三級教師、二級教師申報材料,縣(市、區)以下所屬學校(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呈報;市屬學校(單位),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呈報。
(二)一級教師和高級教師申報材料,縣(市、區)以下所屬學校(單位)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呈報;市屬學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呈報。
(三)正高級教師申報材料,由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呈報。
第十四條 呈報部門應對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按照申報評審材料的要求及時呈報到相應評審權限的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有關要求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授權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評審前應組織專人(須有一定數量的同行專家)逐一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核實,符合規定要求后,再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的需要分別組建和調整正高級、高級、中級、初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及評委庫。其中高級、中級、初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及評委庫組成按我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正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由省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
第十七條 各評審委員會應結合實際,采取科學、有效方式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簡要匯報準備工作情況;
(二)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審委員會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集體評議討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
(三)專業(學科)評議組或評委會委員向評審委員會匯報評議情況;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審議,進行綜合評價,最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將評審結果按職稱管理權限上報相應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寫出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對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及時報送核準。
第二十一條 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公示制度。審批部門對評委會評審結果進行逐一審核,并通過網絡等有效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相應審批部門核準公布。評審未通過的人員,當年度不再重新召開評審會議對其進行復議,也不得再改報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三條 對經核準公布,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頒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改革期間暫不實行破格申報評審。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皖人發〔20xx〕80號)、《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皖人發〔20xx〕81號)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要求,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對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有效銜接,主要精神有:
(一)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
(二)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
(三)堅持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四)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范,評聘過程公開透明。
(五)中小學教師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根據新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等級體系,按照國家關于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與崗位設置有機融合的重點和難點分析
(一)重點:盤活存量,制定規則,陽光評聘
1.盤活存量是指在深入調查摸底、情況明了的情況下,對現有崗位設置總量進行盤點,把崗位由相對充裕的區域、單位或學科向相對緊缺的地方傾斜,使之總量再平衡,起到自主調節中小學教師職稱申報,實現職稱評審與崗位設置之間的有機融合。這是兩者有機融合的基礎。
2.制定規則是指在吃透國家相關政策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科學、規范、有效的并與崗位設置相輔相成的評聘規則,包括過去已取得職稱但尚未得到相應聘崗人員的過渡辦法和職稱評審與崗位設置合二為一的評聘實施方案。這是兩者有機融合的核心。
3.陽光評聘是指中小學職稱評審與崗位設置評聘過程中必須做到“五堅持”: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規律,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體現中學和小學的不同特點;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切實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堅持與中小學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這是兩者有機融合的保障。
(二)難點:統一認識,穩步推進
1.統一認識。無論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還是崗位設置都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點內容,與每一位教師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由于全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國家允許在政策大原則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因此結果會因地、因事、因人、因時而異,如果在評聘過程中兩者沒有做到宣傳到位、規范有序、陽光操作,老師們要真正理解國家政策設計初衷、統一認識并非易事。統一認識是兩者有機融合的前提。
2.穩步推進。無論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還是崗位設置,全國各地推進時間和力度因地而異,這是目前的實際情況。正是因為如此,既得利益群體和未得利益群體之間矛盾沖突在所難免。因此各地在試點的基礎上何時推進、如何推進、力度多大等都直接影響到評聘工作的推進和教師隊伍的穩定。這是兩者有機融合的關鍵。
三、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與崗位設置有機融合的思考
(一)必須加強領導,統一認識。教育、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學校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協調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與崗位競聘工作,組織教師認真學習國家關于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從鼓勵教師主動從教、專心從教、專業從教、終生從教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積極推進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與崗位競聘工作。
(二)必須摸清底數,盤活存量。教育、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學校必須根據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摸清兩個底數,一是本單位(系統、地區)專業技術崗位核準和使用情況,特別是崗位空缺情況;二是本單位(系統、地區)申報計劃申報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情況。原則上本單位的崗位空缺情況與申報職稱人員通過情況要大體一致,也就是要做到評聘有機融合。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采取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合理流動、調整職稱評審通過率等有效辦法,最大限度用好、用足、用活現有崗位資源,優化隊伍結構,妥善解決職稱評聘矛盾。
(三)必須吃透精神,制定規則。教育、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學校必須根據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細致地制定崗位競聘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指導思想、競聘對象、具體競聘崗位及數量、占空崗比例、競聘條件、量化評價標準和方法程序、組織領導和具體要求等。
1.完善學前教育發展機制,規范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推進學前教育普及發展。2020年計劃投入資金2400萬元。續建鎮雙語幼兒園;投入資金2205萬元,續建24所鄉村幼兒園。
2.統籌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促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強薄弱學校改造。投入資金225萬元,續建縣中學教學輔助用房、學生宿舍、廁所;投入224萬元,續建中心校學生宿舍、食堂;投入170萬元。續建赤土中心校教學輔助用房;投入110萬元,續建中心校教學輔助用房。
3.推進教師資源配置改革。加大教師培訓力度,精心組織各級各類培訓提高培訓實效,引導教師專業化提升。積極與市對接,組織縣中小學骨干教師10人次以上到市優質中小學跟班觀摩教學,帶班實習;組織開展教育管理、教學專業人才培訓4期100人次以上,推動幫受雙方教學交流學習等。根據國家、省、州對培訓的要求,2020年計劃完成教師國培、省培、州培、縣培300人次。開展校長教師輪崗。
4.推進智慧教育“123”模式建設,縮短數字鴻溝。持續開展遠程網絡教學,加力推廣智慧教育云平臺,加快資源引進與開發,利用多種媒體手段向邊遠農牧區輸送教育資源。投入80萬元,為金珠鎮牧區重點寄宿制學校采購一體機。
5.構建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全面保障公平受教育機會。緊緊圍繞脫貧攻堅目標,實施中職和高校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大中專學生資助政策。一是在線申請特別資助;對升入高職、專科預科、專科、本科預科、一般本科到重本的非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升學當年每人一次性資助500,1000、2000、3000、4000、5000元;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對全州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新入學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專科、本科),按照每生每學年4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連續資助直到學業結束。2020年計劃資助中職生200人、大專以上80人,資助金額42萬元。二是支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大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2020年計劃完成生源地助學貸款60人,貸款金額42萬元。三是推動教育扶貧基金發揮作用,對貧困家庭學生開展資助,確保解決貧困學生在享受有關資助政策外的就學困難問題。2020年計劃資助300名學前幼兒、義務教育、中職以上學生,撥付資金50萬元。
二、推進人才培養機制改革
6.推進訂單定向培養緊缺專業人才計劃。繼續實施訂單定向培養緊缺專業人才計劃,完成2020年度定向招錄任務。目前州上尚未下達指標。
7.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根據《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我縣實際,進一步推進中小學職稱制度改革,促使教師由“單位人”轉為“系統人”,充分調動教師工作積極性。有序推動事業改革,按期完成事業改革的各項工作。
三、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8.深化高中階段統一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深化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改革,建立統一網上報名,統一考試,統一招生為主、自主招生為輔的考試招生制度。抓好初中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網課班招生工作。目前正在籌備初中畢業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推進辦學體制改革
1、加強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鞏固政風建設年成果,樹立政府良好形象;深入開展“迎奧運、樹新風、爭做先進公務員”活動,大力培育和弘揚公務員精神,促進公務員道德建設。加強督查考核,完善考核體系和考核手段,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和能力水平。
2、嚴格落實公務員管理制度。落實公務員錄用、調任、考核、任免、獎勵和申訴控告等實施辦法。堅持公務員錄用凡進必考制度,完善公務員錄用考試辦法,加強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培訓工作,完善表彰獎勵機制,規范表彰獎勵項目,發揮表彰獎勵對于調動積極性、激發創造性的作用。
3、努力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強化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培訓工作,確保公務員法配套法規落到實處。繼續實施公務員“英語人才庫”培訓計劃;繼續開展公務員公共行政管理(MPA)核心課程培訓,力爭年底前完成95%的培訓任務,采取多種方式,抓好公務員初任、任職、專門業務和更新知識培訓,突出提高理論素養、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訓。
二、加強工資規范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切實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嚴格執行公務員工資管理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嚴肅工資紀律,切實加強工資監督管理,確保分配秩序有序。加強工資政策培訓,建立規范工資收入報告制度。開展工資水平調查,落實國家關于級別與待遇掛鉤的政策,落實國家有關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和干部工資套改政策。
5、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認真落實和做好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進事業單位規范工資管理結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落實崗位工資調整工作。認真做好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的核定與調整工作。
6、落實離退休政策及休假政策。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落實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政策。認真開展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和延長退休年齡審批工作。
三、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7、全面推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逐步實現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做好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工作的政策解答和疑難問題的處理。
8、繼續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按照北京市統一部署,鞏固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成果,指導事業單位解決好聘用合同續聘、解聘等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9、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按照北京市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指導各單位人事干部掌握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轉變思想觀念。做好專業技術人員*年申報職稱工作,并按時完成*年職稱備案工作。指導區教委完成*年中學高級教師系列的評審及檢查驗收工作。根據北京市高等職業學院、成人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制的有關精神,做好我區高校教師的聘任工作。
四、大力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全面優化人才發展環境
10、加強高層次創新性人才培養選拔和表彰獎勵工作。根據《*區杰出人才獎評選工作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區杰出人才的評選表彰工作。做好“首都杰出人才獎”、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候選人的推薦,進一步擴大選拔范圍,創新培養方式,為各類人才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11、加強區域人才市場體系建設。加強區域內人才市場及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嚴格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定期開展走訪和自查,保障區域人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推動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運行機制改革創新。充分發揮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的作用,制定有效措施,完善人才服務的運行機制,提高服務水平
12、優化人才發展環境。積極開展專家慰問活動。貫徹落實區政府《關于促進金融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意見》及《*區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德勝科技園產業發展規定》,為入駐金融街、中關村科技園德勝科技園企業提供優質服務。進一步發揮人才引進、工作居住證政策的導向作用,滿足區屬、區域企業對高端、高層次人才的需求。
五、努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安置工作,確保計劃落實
13、進一步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嚴格計劃調控,合理引進緊缺急需專業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按照市人事局的統一部署,做好應屆畢業生雙向選擇招聘月等活動,積極開發和挖掘崗位,努力解決畢業生就業問題。
14、認真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計劃。按照市安置領導小組的要求,克服困難,挖掘潛力,做好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落實完成年度安置任務。加強自主擇業相關問題研究,做好自主擇業干部服務管理工作,做好企業轉業干部解困和維穩工作方式,全力保證北京奧運會良好正常的社會秩序,保持我區安置工作穩妥有序的局面。
1、加強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鞏固政風建設年成果,樹立政府良好形象;深入開展“迎奧運、樹新風、爭做先進公務員”活動,大力培育和弘揚公務員精神,促進公務員道德建設。加強督查考核,完善考核體系和考核手段,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和能力水平。
2、嚴格落實公務員管理制度。落實公務員錄用、調任、考核、任免、獎勵和申訴控告等實施辦法。堅持公務員錄用凡進必考制度,完善公務員錄用考試辦法,加強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培訓工作,完善表彰獎勵機制,規范表彰獎勵項目,發揮表彰獎勵對于調動積極性、激發創造性的作用。
3、努力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強化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培訓工作,確保公務員法配套法規落到實處。繼續實施公務員“英語人才庫”培訓計劃;繼續開展公務員公共行政管理(MPA)核心課程培訓,力爭年底前完成95%的培訓任務,采取多種方式,抓好公務員初任、任職、專門業務和更新知識培訓,突出提高理論素養、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訓。
二、加強工資規范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切實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嚴格執行公務員工資管理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嚴肅工資紀律,切實加強工資監督管理,確保分配秩序有序。加強工資政策培訓,建立規范工資收入報告制度。開展工資水平調查,落實國家關于級別與待遇掛鉤的政策,落實國家有關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和干部工資套改政策。
5、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認真落實和做好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進事業單位規范工資管理結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落實崗位工資調整工作。認真做好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的核定與調整工作。
6、落實離退休政策及休假政策。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落實*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政策。認真開展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和延長退休年齡審批工作。
三、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7、全面推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根據*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逐步實現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做好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工作的政策解答和疑難問題的處理。
8、繼續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按照*市統一部署,鞏固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成果,指導事業單位解決好聘用合同續聘、解聘等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9、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按照*市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指導各單位人事干部掌握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轉變思想觀念。做好專業技術人員20*年申報職稱工作,并按時完成2007年職稱備案工作。指導區教委完成20*年中學高級教師系列的評審及檢查驗收工作。根據*市高等職業學院、成人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制的有關精神,做好我區高校教師的聘任工作。
四、大力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全面優化人才發展環境
10、加強高層次創新性人才培養選拔和表彰獎勵工作。根據《*區杰出人才獎評選工作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區杰出人才的評選表彰工作。做好“首都杰出人才獎”、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候選人的推薦,進一步擴大選拔范圍,創新培養方式,為各類人才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11、加強區域人才市場體系建設。加強區域內人才市場及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嚴格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定期開展走訪和自查,保障區域人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推動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運行機制改革創新。充分發揮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的作用,制定有效措施,完善人才服務的運行機制,提高服務水平
12、優化人才發展環境。積極開展專家慰問活動。貫徹落實區政府《關于促進金融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意見》及《*區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德勝科技園產業發展規定》,為入駐金融街、中關村科技園德勝科技園企業提供優質服務。進一步發揮人才引進、工作居住證政策的導向作用,滿足區屬、區域企業對高端、高層次人才的需求。
五、努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安置工作,確保計劃落實
13、進一步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嚴格計劃調控,合理引進緊缺急需專業非*生源高校畢業生,按照市人事局的統一部署,做好應屆畢業生雙向選擇招聘月等活動,積極開發和挖掘崗位,努力解決畢業生就業問題。
14、認真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計劃。按照市安置領導小組的要求,克服困難,挖掘潛力,做好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落實完成年度安置任務。加強自主擇業相關問題研究,做好自主擇業干部服務管理工作,做好企業轉業干部解困和維穩工作方式,全力保證*奧運會良好正常的社會秩序,保持我區安置工作穩妥有序的局面。
據教育部統計,截至2015年,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共有專任教師1539萬人。來自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數據顯示,2015年末,全國衛生人員總數達1069.4萬人。
1.招聘: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
2016年7月6日,人社部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十三五”期間,國家將完善聘用制度,加強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業、專業和崗位特點的公開招聘制度,實現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
2017年,人社部門將研究出臺事業單位考核、競聘上崗規定,制定監督、培訓相關配套政策,進一步完善公開招聘制度,制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2.工資:定期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十三五”期間,國家將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定期調整基本工資標準,逐步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收入的比重。同時,國家將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完善公立醫院薪酬制度,研究建立高層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穩步提高醫務人T薪酬水平。目前,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已經啟動,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穩步提高醫務人員薪酬水平,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公務員。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將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
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標準。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
3.管理: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十三五”期間,國家將建立健全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為核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體系,制定配套政策規章,完善激勵約束和監督制度。
健全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的調整辦法,開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組織實施工作,完成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推行工作,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探索高校、公立醫院等不納入編制管理后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進一步釋放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活力。
4.職稱: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 的傾向
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稱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家將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社會化的職稱制度。
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方式,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的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讓專業技術人才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深耕專業,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合理設置職稱評審中的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對實踐性、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職稱系列,可不作論文要求。
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對外語和計算機水平要求不高的職稱系列和崗位,不作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3年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推動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
5.創業: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
今年3月10日,人社部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技人員創新創業,明確了四種情形和具體政策措施: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相關權利,并可以依協議取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
我局現有在職人員102人,專業技術人員45人,占在職人員的44%;工勤人員18人,占在職人員的17.6%;管理人員24名,占在職人員的23.4%;公務員15人,占在職人員的15%,基本形成了一支結構良好、配置合理且具顯著特色的人才隊伍。
二、工作措施
(一)優化政策,促進人才發展
(1)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制度,完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探索崗位設置管理與人員招聘及職稱評定有機結合的新方法。完善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輪崗、競爭上崗、辭職辭退等項制度;繼續抓好公務員初任、任職、專業和更新知識培訓;完善公務員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制度。
(2)積極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和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能等級考評工作。一是做好各級別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推薦;二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改進職稱評審工作,堅持職稱評審公示制度,職稱評聘繼續向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傾斜,做好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同時推薦一批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三三三人才工程”選拔,提升我區人才層次水平。
(3)努力做好各類培訓。一是開展新錄用公務員的初任培訓和新晉升職務公務員的任職培訓,積極鼓勵引導公務員參加在職培訓和學歷學位教育,進一步改善公務員隊伍知識結構;二是開展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啟動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開展大規模的知識更新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