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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上盈余管理的定義
盈余管理就是公司管理層在遵循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通過對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進行調整,以達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向上盈余管理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提前、延后確認交易和事項或者虛構交易和事項而高估會計利潤的行為。向上盈余管理主要目的是讓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管理當局、證券交易所及當地政府等利益人獲得財務報告收益,但該行為可能要以支付一定的稅收實體稅款為代價。
三、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向上盈余管理手段
我國政府稅收收入主要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這兩個稅合計大約占我國每年稅收收入總計的百分之六十左右。本文分析上市公司向上盈余管理行為的納稅成本,主要指企業所得稅成本和增值稅成本。上市公司進行的向上盈余管理行為有計提和轉回各種資產的減值準備,會計折舊政策的變更、延期確認或者虛減成本費用,提前確認或者虛增收入等。這些行為不是每種都能增加公司的納稅成本,例如,公司計提或轉回的各種資產減值準備,在進行所得2015年1月11日2015年1月11日2015年1月11日稅匯算清繳時不允許在稅前列支,這使得稅法口徑的收入不會發生變化,進而不會增加所得稅成本。例如,公司虛增產品或者原材料的銷售收入時,會引起公司利潤的增加,這會同時增加企業所得稅成本和增值稅成本。可見,上市公司所進行的向上盈余管理不是每種手段都能產生納稅成本,以下重點分析與納稅成本有關的向上盈余管理手段。
(一)虛增主營業務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公司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是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的,而很多上市公司管理層根本不理會收入予以確認的條件,他們會在交易發生之前確認收入或虛構根本不存在交易來虛增主營業務收入,進而實現其向上盈余管理的目標。案例:2006年證監會對科龍電器(證券代碼000921)的調查顯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科龍電器累計虛增約12.20億的主營業務收入、約3.30億的利潤,而這些財務報告收益的獲得其是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方式進行的。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會計利潤總額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收入。科龍電器要對其這三年虛增約12.20億的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對虛增約3.30億的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虛構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日常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因其不是公司的主營業務,不經常發生,所以正常情況下公司主營業務收入金額遠高于其他業務收入金額。但個別上市公司的其他業務收入甚至是主營業務收入的若干倍,這也成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案例:2006年經證監會對科龍電器(證券代碼000921)的調查顯示:2003年和2004年科龍電器分別虛增了2,002.52萬元和2,833.86萬元的其他業務利潤。而這些利潤的獲得其是通過偽造出庫單的方式進行的。根據規定,科龍電器2003年和2004年虛增的銷售冰箱、冷柜等產品產生的其他業務收入要繳納增值稅,另外,其虛增的其他業務利潤會增加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增加企業所得稅成本,可見,這種虛構其他業務收入的向上盈余管理手段也同樣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
(三)政府補貼收入
近十幾年來一些上市公司接受其當地政府給予財政補貼的現象已司空見慣,當地方政府的政績與本市著名的上市公司業績關聯在一起時,其濟困解危的援助成了準備上市、已經虧損、已經ST或者即將被摘牌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案例:下圖是科龍公司1999-2009獲取的政府補貼收入情況圖,單位:元。從圖中可以看出科龍從1999年到2009年,來自政府的補貼收入共有三個高點。第一次是1999年的14382萬,這與當地政府祈望科龍電器在當年的7月13日能夠順利上市息息相關;第二次是2006年的7051萬,這個補貼數額大約是科龍當年凈利潤2412萬元的3倍,而其在2004年和2005年已連續兩年虧損,試想若沒有政府這份無微不至的關懷,科龍2006年繼續虧損,這樣其將因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第三次是2009年的6073萬。這么高的補貼收入不能說與科龍2008年虧損沒有關系。可見政府補貼收入是科龍實現扭虧、改善經營業績以及防止被摘牌的有力武器之一。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舊制度中規定,保險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但對于具體的賬務處理沒有做出規范。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寬,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乃至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都將成為其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鏈接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新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成本法和權益法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當然這是針對所有的金融企業)。
(三)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新舊制度對于購入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規定相同,而對于另外幾種情況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
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的原價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4.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帳價值。”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新制度規定“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本論文由整理提供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而新制度根據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采取與捐贈固定資產類似的原則確定入賬價值。
7.新制度還規定:“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這在舊制度中均未說明。
(四)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
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舊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過受益年限的期限攤銷。”而新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其他情況新舊制度的規定一致。
(五)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與舊制度相比,在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上有以下幾點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是攤銷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攤銷費用。新制度對于長期待攤費用規定的概念一樣,但范圍有所縮小,主要是不再包括開辦費(在開始經營的當月直接計入損益)以及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發生時直接計入損益),并且明確指出:“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2.舊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從公司開始經營的當月起,按不超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開辦費不大的,也可在開始經營的當月一次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新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對于舊制度規定的開辦費,新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此項規定體現了謹慎性原則。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4.新制度規定,如果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做了詳細規定,與舊制度相比,有以下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失等借款費用,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除上述情況之外的,計入當期損益。而新制度規定,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新制度規定,在以下3個條件同時具備時,金融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舊制度對此沒有規定。
3.新制度還對資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產、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各部分分別完工、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以及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情況做了詳細說明,這些在舊制度中均無規定。
(七)短期投資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而舊制度中規定,除已計入“應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一般應于收到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八)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方法下會計處理有很大區別,所確定的各期所得稅費用也不同。舊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用應付稅款法計算繳納所得稅。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如果保險公司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遞延稅款”科目。
(九)外幣業務核算
新制度對外幣業務核算的主要變化有:
1.舊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新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買賣’科目,并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外幣買賣’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等。”
2.舊制度規定,對于采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月份終了,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期損益。新制度則規定:“采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種外幣進行明細核算。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3.新制度對外幣報表折算作了規定,要求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歷史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而舊制度中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十)增加了會計調整
新制度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處理做了詳細規定:對于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做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舊制度對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項的處理
新制度對或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指出金融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舊制度對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對會計報表附注的規范
一、概要
合理避稅,也稱為節稅或稅務籌劃,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通俗的講,合理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利用某種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他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展開的,因此在稅務上不應反對,只能予以保護。同時它也指在尊重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納稅人采取適當的手段對納稅義務的規避,減少稅務上的支出。合理避稅并不是逃稅漏稅,它是一種正常合法的活動;合理避稅也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事,還需要市場、商務等各個部門的合作,從合同簽訂、款項收付等各個方面入手。避稅是企業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研究為基礎,對現有稅法規定的不同稅率、不同納稅方式的靈活利用,使企業創造的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企業。
二、提綱
1序論
(1) 中心論題
① 中小企業會計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② 企業怎樣合理避稅
(2) 寫作意圖
通過對最新財稅政策的分析解讀,對中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合理避稅有新的理解和認識。并總結出合理避稅的好方法。
2本論
(1)提出問題
中小會計核算存在的
(一)會計核算主體界限不清 企業產權與個人財產界限不清,中小企業的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遠不如大企業那么明顯,特別中小企業中的民營企業,投資者就是經營者,企業財產與個人家庭財產經常發生相互占用的狀況,給會計核算工作帶來困難。
(二)會計基礎工作薄弱
1、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規范 在機構設置上,有的獨資小企業干脆不設置會計機構,有的企業即使設置會計機構,一般也是層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確。
在會計人員任用上,小企業最常見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親屬當出納,外聘"老鳥"作兼職會計,這些人員有在稅務部門工作的,有國有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等,一般定期來做帳。有些企業管理者也愿意聘請能力強的會計人員,但是中小企業由于其發展前景及社會上得到人們認程度較低以及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對優秀會計人員的吸引力遠不如大企業。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及規范考核的也很多,會計無證上崗現象嚴重,會計主管不具備專業技術資格的現象不勝枚舉。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培養工作差不多沒有進行。
2、建賬不規范或不依法建賬,會計核算常有違規操作。
中小企業有些根本不設賬,以票代帳,或者設賬,但賬目混亂。還有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設兩套賬或多套賬。據有關人士在一次問卷調查研究中得出,中小企業存在兩套帳的比率高達78.36%,這表明我國中小信息嚴重失真。在會計核算方面,待攤花銷預提花銷不按規定攤提,人為操縱利潤,采用倒軋賬的方式記賬等等,有些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老化與專業知識較低,使得許多理論上完善的會計辦法與復雜的會計技術無法實施,或在實施時大打折扣。
3、內部會計監督職能沒有發揮出來
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就是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保證會計行為合規。內部會計監督要想要會計人員對本企業內部的經濟活去進行會計監督,但是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常干預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驅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圖行事。使用監督職能差不多無法進行。
(三)用以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原始憑證付出成本大,或者難以獲得
原始憑證的獲取要付出成本,是因為企業在購進購商品物資時要不要發票存在著不同的報價,若要發票,要加價,報價較高;不要發票報價較低,兩者的差價是稅款。中小企業往往希望以較低的報價成交,但是又無法取得記賬所需的合法憑證。還有的企業發生花銷后無法取得發票,只能取得不合規的收據。多發生在上級主管部門攤派的花銷支出。企業只好不作此賬,或相互之間調劑票據。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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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所得如何確認的問題,可以能否稅前扣除為標準,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廠財務部門領用本廠印制的會計賬簿;將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贊助支出,如電視機廠通過民政部門向希望工程捐贈自產的電視機;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不過,這里應注意有關費用、支出的標準不得超出稅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例一:某企業領用自產B產品10件作為辦公用品,B產品成本每件50元,銷售價格每件60元。假設該企業低值易耗品實行一次性攤銷,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00
貸:產成品5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時管理費用應當在稅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納稅人應納稅所得的調整額為0;
二、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生產性機構、集資、職工福利獎勵支出,如家俱廠醫務室領用本廠生產的辦公桌椅等;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由于這部分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故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會計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稅處理方式作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二:某企業將自產A產品500件用于職工福利,200件用于非廣告性贊助,A產品的成本每件100元,銷售價格每件150元。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假設不考慮增值稅,下同):
借:應付福利費500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產成品――A700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應當另外調增應納稅所得20000元。
三、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家電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等。這種情況,因以后年度實際計提的折舊具有不確定性,故當年應比照上述第二種情況進行所得稅處理。為避免因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金額與稅法規定的計稅銷售額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舊,會計上可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時結轉利潤。
例三:某磚瓦廠將自產空心磚1000000塊用于建造辦公樓,該空心磚成本每塊0.15元,銷售價每塊0.25元。該磚瓦廠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50000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稅收籌劃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并付諸行動。由于中國對企業稅收籌劃實務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稅收籌劃的研究在中國尚屬一個新課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筆者就此進行探討。
稅收籌劃(TaxPlanning)也稱納稅籌劃,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針對納稅人自身的特點,規劃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既要依法納稅,又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解除稅負或推遲納稅,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一般來說來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策劃,充分利用稅法中關于某些臨界點的規定,轉讓定價法,優劣比較法,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籌劃,適時節稅法。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要進行稅收籌劃,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夠的,它還需要借助一定的條件,運用相應的方法才能得以實現。
1稅收籌劃的理論假設
假設是在總結業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合乎邏輯的推理得出的判斷,是對研究對象所處環境約束因素的總結。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研究所包括的實務理論假設主要有以下2個方面。
1.1“經濟人”假設
首先,利益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的動機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驅逐利益主體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其次,“經濟人”能夠根據具體的環境和自身經驗判斷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約下,“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可能會無意識或有意識地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在這一假設下,“經濟人”特有及特定的行為方式是:在給定條件的約束下,盡最大可能實現最有效的預期目標。
1.2納稅理性假設
假定納稅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為選擇是主動的,對自身行為的經濟后果和利害關系是清楚的、明確的,其行為目標是以較低的風險取得盡可能大的效用。納稅理性是一種支撐納稅人行為與心理的自主意識,是驅動納稅人應稅組合的一種動力源。納稅理性為納稅人所指向的途徑是:在特定稅收環境(包括立法環境、政策環境、管理環境等)的約束下,最大限度地實現投入(納稅、其他納稅支出)的最少和產出(即稅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稅收籌劃的實務解析
稅收籌劃貫穿于納稅人自設立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企業設立環節的籌劃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第一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其籌劃點主要有企業投資方向、注冊地點、組織形式的選擇等幾個方面。
2.1.1企業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常會利用稅率的差別和減免稅政策來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來促進國家的產業發展,地區發展,科技發展,保護國內工業。對于納稅人來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重點在于如何合理運用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適用較低或較優惠的稅率,妥善規劃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實際稅負最低,以達到節稅效益。
2.1.2企業注冊地區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促進某些地區的發展,在制訂稅收政策時對該地區進行了適當傾斜。正是由于稅收待遇的地域性差異,使企業設立時注冊地點的籌劃成為可能。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區域性優惠政策,選擇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謀求最大稅收利益。
2.1.3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組織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別,有公司制企業、合伙制、獨資企業。企業內部也往往有多種形式可供選擇,選擇適當與否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為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照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內的許多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一個納稅主體,其收入,成本、損失和所得可以并入總公司納稅,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最終與總公司的損益合并計算,總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稅。一般來說,企業創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大,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虧損轉嫁到總公司,減輕總公司的所得稅負擔;當企業建立了正常的經營秩序,設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
2.2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經營所需的資金,無論從何種渠道取得,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進行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2.2.1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選擇
按照稅法規定,負債籌資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項目,享有所得稅利益,從而降低負債籌資的資金成本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而股息、紅利支付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即考慮負債的財務杠桿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從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因此,即使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負債經營也應適度。2.2.2融資租賃的利用
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非常顯著。
2.3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2.3.1加強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
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以及應納稅額總體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業要求把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變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采購成本。例如:某鋼鐵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設原料部,除負責采購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外。還負責向社會收購廢鋼,購進廢鋼經過加工、挑選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選、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費用計入廢鋼成本。向社會收購的廢鋼一部分是從廢舊物資公司購進,可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抵扣10%的稅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從個體散戶中購進,無發票,增加了成本。若企業設立控股的廢舊物資公司,將廢鋼收購及挑選整理業務交由廢舊物資公司承擔,廢舊物資公司按照廢鋼收購價加上挑選整理費的價格將整理好的廢鋼買給該企業,并開具廢舊物資發票,則企業購入的所有廢鋼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可見,通過設立廢舊物資公司將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化為可抵扣的進項稅,降低了廢鋼的成本。
2.3.2加強會計核算的稅收籌劃,降低稅收負擔
企業應納稅額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政策為依據計算繳納。實踐中,有些經濟事項可以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種認可的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稅收負擔卻截然不同。因此企業可以采取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手段,將成本費用向有利于節稅的方面轉化,以降低稅收負擔。
2.3.3加強稅收籌劃,降低企業應納稅額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計稅基數和稅率,計稅基數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進行稅務籌劃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例如,某企業2005年12月30日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2萬元,則企業應納所得稅33066元(100200×33%)。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支付稅務咨詢費2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100200-200),應納所得稅27000元(100000×27%),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進行稅收籌劃支付費用僅為200元,卻節稅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強稅收籌劃,權衡整體稅負的輕重
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對企業來說,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籌劃方案中都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選擇的籌劃。因此,企業在選擇稅務籌劃方案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利于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方案。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2009年1月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在全國開始實施。新增值稅條例的主要內容是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改革,并在稅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調整。本文根據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結合火力發電企業的實例,從稅負、會計核算等方面對發電企業的影響進行了簡要分析。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國務院令第538號),這是我國增值稅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僅對我國宏觀經濟將產生積極作用,而且對發電企業稅負及會計核算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同比開始呈現負增長,其危害快速向實體經濟蔓延。電力工業方面,發電企業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利潤被大幅蠶食,五大發電集團利潤同比負增長高達95%以上。據統計,2008年全國燃煤電廠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導致虧損700億元,五大發電集團中的華能國際(SH600011)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37億元,同比下降161.72%;華電國際(SH600027)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5.58億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發電企業利潤也發生巨額下滑,如粵電力(SZ000539)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僅為0.29億元,同比下降95.60%。資產負債率的居高不下,使電力企業購買煤炭的資金匱乏,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金融機構從自身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明顯惜貸,這使得電力企業更加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局面。在國際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和深化、國際金融市場仍處于動蕩的背景下,為抵御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批準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方案,適時進行增值稅改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比較,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
以計算抵扣(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
2.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4.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
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電力企業成本的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減輕電企稅收負擔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電力企業可以抵扣購進生產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構成實實在在的利好。2009年廣東沿海某火力發電廠,擴建二期工程2臺100萬千瓦的超超臨界發電機組,總概算為68.8億元,折算造價為3440元/千瓦時,其中僅汽機、鍋爐、電機三大主機招標價合計為23.67億元(含稅),根據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改革,其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3.439[23.67÷(1+17%)×17%]億元可以抵扣,這樣使得發電企業的折舊費相應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家以降低財政收入的方式,向企業直接讓利。而轉型改革消除了原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發電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勵電力集團公司加大投資規模,對應對煤價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提升電力行業的競爭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按照新條例規定,由于火電企業購進的三大主要設備等生產用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應減少,使企業無論以何種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也將減少,從而大幅降低了作為電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舊,使得發電企業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強了發展后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電資產中占比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新條例規定不得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新條例規定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車、摩托車等主要由企業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產,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3.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載貨汽車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載貨汽車的用途明確,實際操作上較好界定。
(二)減輕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轉型改革前,作為非金屬礦產品的煤炭,一直執行13%的增值稅稅率,轉型改革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而火力發電廠的生產以煤炭作為主要燃料,進項稅額相比原條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額,從而使火力發電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相應減少,并進一步影響了以應交增值稅計繳的兩個附加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明顯降低。
(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
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是避免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對進口設備實施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均相應取消,從制度上進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層面的銜接已經考慮了配套,故對發電企業而言,不論是否外商投資,其稅負不會產生變化。
(四)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有利于發電企業節約財務費用
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申報時限的延長不僅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人的申報質量,而且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節省了財務費用。(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得到降低
原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混業經營,難以準確區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轉型改革后,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按工業和商業分別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來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降低了50%,得到實實在在的稅收大優惠。
四、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必須計入成本
例1,某火力發電廠為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標程序購入需要安裝的#1發電機,價款為25000萬元,增值稅款為4250萬元,已到貨,款項已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92500000
貸:銀行存款292500000
上述工程已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報告已編審通過,假設為一次性付款,電廠支付某省火電安裝公司安裝費1840萬元時,在建工程一并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310900000
貸:在建工程292500000
銀行存款18400000
2.增值稅轉型后: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須單獨計算,承上例,其分錄分別為:
借:在建工程250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500000
貸:銀行存款292500000
電廠支付安裝費1840萬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268400000
貸:在建工程250000000
銀行存款18400000
由此可以看出,當實施增值稅轉型后,該電廠形成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要比轉型前少4250萬元(31090-26840),而電廠的累計折舊相應減少、影響利潤總額相應增加4250萬元。
(二)購入發電用煤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資源類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
承上例,該發電廠購入發電用煤一船,為50000噸,價款3500萬元,增值稅款為3500×13%=455萬元,已驗收,貨款已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550000
貸:銀行存款39550000
2.增值稅轉型后:作為發電用的動力煤,其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承上例,其進項稅額=3500×17%=59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950000
貸:銀行存款40950000
由此可以看出,該電廠購入煤炭時,應交增值稅轉型后比轉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即140(595-455)萬元,應交增值稅的減少進而影響電廠應交城建稅(稅率7%)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相應減少、利潤總額相應增加14萬元(140×10%)。
仍以上述電廠為例,其投產的五臺共1200MW機組,以2008年實際購煤240962萬元(含稅)計算,實施增值稅轉型后,為方便比較,假設2009年購煤量維持2008年的水平,則應交增值稅比2008年可減少8530萬元[240962/1.13×(13%-17%)],從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了853萬元(8530×10%)。
(三)建造領用材料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2,某電廠安裝工程到材料倉庫領用一批鋼架,價值40萬元。
1.在增值稅轉型前,其相應的進項稅6.8萬元必須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468000
貸:原材料4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8000
2.增值稅轉型后,因對購進生產用的固定資產或材料的增值稅均單列,已經在購入時抵扣,沒有計入成本,故領用時也就無需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進行處理。承例2,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400000
貸:原材料400000
由此不難看出,此種情況下不會對電廠的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在這次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由于政策的變化,在稅負方面不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虧損,得到一定的實惠,而且會計核算方法也必須按轉型要求與時俱進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2008年以來發電企業發生的利潤巨幅下滑甚至虧損,這種困境不是依靠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所能擺脫的,因為行業性虧損的根源在于燃料價格——煤價的巨幅飆升所導致,故國家從政策層面合理地理順“市場煤、計劃電”的電價形成機制,才是火電企業扭虧為盈的希望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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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學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五大看點財會月刊(會計),2009(1).
中圖分類號:F27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100-01
運費作為企業購銷活動收支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應納稅額的影響不容忽視。運費的收支涉及的流轉稅稅種主要有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運費既可作為增值稅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計算銷項稅額,又可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究竟是銷項還是進項主要看資金的流向。然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等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繳納營業稅。因此對企業選擇何種方式收取運費,直接關系到企業稅負的高低以及稅后收益。本論文將從自營運輸與分設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兩種方式作深入分析,不考慮免稅貨物及其他特殊情況。
一、兩種方式的概述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所謂自營運輸,是指企業在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自營運輸的活動,兩項行為具有明顯的從屬關系,為典型的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得將其看作兼營行為納稅。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運費作為銷售額的價外費用依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征收增值稅。針對增值稅一般稅率貨物與低稅率貨物,適用稅率分別為17%和13%.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兩種方式下收取運費的稅負分析比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運費的稅負大小,需要以是否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可抵扣的物耗和是否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為切入點進行四種情況的衡量。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做出下列假設:假設自營運輸過程中不含稅物耗(即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相關修理費支出等項目)金額占含稅運費的比例為R。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情況一:不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需要。此時,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一般稅率貨物)或[運費/(1+13%)]*13%(低稅率貨物);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顯然,不論是一般稅率貨物還是低稅率貨物,后者稅負更低,應當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勞務。
情況二:不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慮購貨方進項抵扣需要。在僅不考慮可抵扣進項稅情況下,企業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的稅負更低。然而,企業必須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購貨方進項稅額損失額為[運費/(1+17%)]*17%-運費*7%或[運費/(1+13%)]*13%-運費*7%,企業必須對購買方給予進項補償。企業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節約的稅負([運費/(1+17%)]*17%-運費*3%或者([運費/(1+13%)]*13%-運費*3%明顯大于給予購貨方的進項補償,因此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稅負更低。
情況三: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需要。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運費*R*17%和[運費/(1+13%)]*13%-運費*R*13%;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當兩種方式稅負相等時,則稅負平衡點R=67.82%(一般稅率貨物)或65.42%(低稅率貨物)。
因此,當比例R>67.82%或65.42%時,則增值稅稅負更低,選擇自營運輸。當R=67.82%或65.42%時,則兩者稅負相等,考慮到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所需要的相關人力物力成本,仍然選擇自營運輸。當R=67.82%或65.42%時,則營業稅稅負更低,應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運輸勞務。
情況四: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此時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運費*R*17%或[運費/(1+13%)]*13%-運費*R*13%;關聯運輸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購貨方進項抵扣損失額:([運費/(1+17%)]*17%-運費*7%或者([運費/(1+13%)]*13%-運費*7%。企業必須把節約的稅負對購貨方提供進項補償。通過令([運費/(1+17%)]*17%-運費*R*17%-運費*3%=([運費/(1+17%)]*17%-運費*7%或者[運費/(1+13%)]*13%-運費*R*13%-運費*3%=([運費/(1+13%)]*13%-運費*7%可知:
當企業進項補償與購買方進項損失相等時,則得出稅負平衡點R=23.53%(一般稅率貨物)或30.77%(低稅率貨物)。因此,當R>23.53%或30.77%時,則增值稅稅負更低,選擇自營運輸。當R=23.53%或30.77%時,則兩者稅負相等,考慮到設立關聯運輸企業的相關成本,仍然選擇自營運輸。當R=23.53%或30.77%時,則營業稅稅負更低,從稅負角度,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運輸勞務。
三、運費籌劃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企業對購銷活動中的運費進行籌劃,最終目的是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然而以上分析時基于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稅負的比較,并沒有考慮其籌劃效果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也沒有考慮銷售增值稅免稅貨物的情況和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分別納稅的特殊情況。同時,進行運費納稅籌劃時,分設獨立關聯運輸企業必須進行成本收益的衡量,充分考慮分設企業帶來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以及貨物運輸定價的合理性。總之,在實務工作中,必須從企業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要充分考慮各種機會成本、轉換成本等相關成本,而并不能僅僅從稅負的角度考慮。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榮.中國稅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
比如說,近年在開發西部經濟的宏觀政策影響下,有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如A企業的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市場都在華東一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為了獲取稅收優惠政策而貿然遷徙企業,就會造成稅務籌劃成本大于所獲利益,得不償失;如B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在西部某省,產品銷售市場在華東,這就需要B企業結合該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勞動力資源、能源供應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籌劃,選擇最佳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如C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在西部某省,而產品也主要在西部市場銷售,勞動力素質也能達到C企業的生產要求,則C企業投資西部地區,獲取西部稅收優惠政策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
因此,在以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分析篩選不同的優惠政策所能帶來的預期效益,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一、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中進行分析比較,擇優采納
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有些企業在某一時期可能同時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需要通過嚴謹的比較分析,綜合平衡,擇優采納,以取得稅后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特定的稅種、產品或區域而制訂的,同時企業通常都會需要繳納多種稅款,而這些稅種之間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比如,節約了流轉稅的支出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因此,評價某項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經濟利益,必須通過實施該項稅務籌劃后所產生的稅后總收益或優惠期內產生的稅后總收益的現值等經濟指標來進行考察。
二、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
任何經濟行為都會產生成本,稅務籌劃也不例外。在籌劃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活動中,稅務籌劃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二種。
直接成本是指為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對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進行改變而發生的經濟資源的消耗和稅務籌劃活動中的費用。如為了獲得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把工廠搬遷到西部某省,其間所發生的直接支出和停產損失等可用貨幣量化的費用。
間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后出現的不可貨幣量化的費用。如為了獲得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崗工人,假設這些工人不具備本企業的勞動技能而需要逐步適應,期間出現的勞動生產率下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情況即形成了實施籌劃過程中的間接成本。
潛在風險主要是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造成的風險。例如,因為社會經濟因素的變化使正在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風險;或者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企業不再符合或不再完全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被迫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風險。
因此,企業在進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時一定要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只有當稅務籌劃所得利益大于籌劃成本時,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才具可行性。同時,為了有效防止稅務籌劃的潛在風險,成本投入的回收期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實實在在地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新世紀以來,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成上升趨勢,其中有相當部分的企業是看好國外的稅收優惠前去投資的。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何實實在在的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那么,在國外享受的稅收優惠怎么辦呢?
論文摘要: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是稅收工作的著眼點和立足點,構建可操作性的納稅評估體系恰是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助推器。稅務機關整合內、外部資源信息對優化納稅評估體系頗具重要意義。
系統論的核心是如何根據系統的本質屬性使系統最優化,這要求稅務系統提高評估的科技含量,整合內部資源和外部信息,考慮不同層次上系統運動規律的統一性和特殊性,以降低遵從成本、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率,從而達到系統整體最優。
一、優化納稅評估分析手段,深化稅收預警制度
為實現對企業生產經營全方位分析,評估指標分析體系要重視應用統計學理論,便于量化度分析,并建立模糊分析體系,進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一是以行業分類為基礎按行業設定稅負預警率、數據評估模型及評估指標標準值。納稅人行業類別的劃分,要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探索行業生產經營特點與規律,選擇行業經濟各項指標,開展各類典型調查。預警制度要把生產過程中的各種主要材料耗用比例列入監控,連同原材料購買渠道一并納入預警體系,選取典型企業抽樣調查,深入實地了解其生產經營狀況,分析不同區域、各種規模與性質下納稅人的行業標準、生產銷售、能材耗用、投入產出、工藝流程與財務報表信息等,在實地調查、周密核算、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探究各行業的內在規律,分行業建立行業評估指標體系。二是采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首先,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審核比對。其次,將申報數據與預警值和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相比,與同行業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數據橫向比較,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縱向比較。再次,依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鉤稽關系,參照相關預警值通過這種關聯性分析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最后,利用稅收管理員的經驗與所掌握的情況,將申報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相對照,分析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的合理性,推測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
二、構建地方納稅評估分級指標體系聯動機制
首先,構建以省、市、縣、基層分局四級為基本框架的地方聯動分級指標體系。鈉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局限性制約著納稅評估工作的結果和開展方向。現行的納稅評估體系有缺失,只要企業被測算的指標處在正常值的合理變動幅度內,就被認為已真實申報,而它所確定的行業內平均值,實質上是對企業真實納稅標準的一種假設。現實中,即使對于同地區、同行業的納稅人來說,也會由于企業的規模與技術水平、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企業產品的類型等因素不同,其“行業峰值’他會大相徑庭。何況企業還受周邊環境、面臨的風險、貸款利率、資金流向與產品生命周期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單憑評估指標測算很難合理確定申報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目前重點是在行業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基礎上自下而上建立省、市、縣三級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通過對各基層分局稅源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納稅評估經典案例考量分析,以縣域為單位初步建立各行業納稅評估數據模型、評估關鍵指標及指標峰值,并在縣域內典型試點推廣驗證,總結經驗修訂完善后,再由市級單位匯總各縣級行業的評估指標體系,綜合評析,確立本地區各行業評估的具體模型、關鍵評估指標及評估指標變化峰值,進而上報省局匯總各項指標在全省范圍內共享,驗證其可操作性及確立全省評估指標。
其次,建立地方四級納稅評估分級指標體系定期維護和動態變化聯動機制。不能僅僅把預警率等同于原來相對同定的峰值,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維護應依據龐大的內、外部信息資源,適時地把握經濟發展情況、納稅評估差異情況及業務部門提出的新業務需求等,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各級稅務部門相關業務骨干組成納稅評估指標修訂指導小組對現有的納稅評估指標進行補充和完善,科學地提供多套組合型指標體系供各級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選用,有效避免納稅人借助于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弄虛作假,從而保證評估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三、完善基層稅務機構設置,明晰開展評估工作的各級部門職責
一是建立健全各級稅收經濟分析制度,明確各部門稅收經濟分析的重點。總局負責建立稅收分析工作規范,定期稅收質量監控指標,為基層稅務機關提供稅收分析方法上的指導,推動稅收分析工作的深入開展;省、市局具體負責分析和監控地區、行業稅源稅收情況,提高數據質量和分析質量,指導基層做好分析工作;縣局具體負責統計基本數據的采集,確保其質量,并認真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分析。
二是按照效率、便利征管和優化的原則,整合與協調地方各級系統層級機構,充實基層管理力量。現行稅務機關內部受條條制約較大,很多省級稅務機構的設置欠妥,存在著縱、橫向分割的問題。縱向分割指地方上下機構不對應,省局往往按照稅種設置部門,而市以下則常依照征管職能設置,上下級執法部門以及決策部門不易進行對口管理。有的市局設立稽查機構而不負責城區的日常稽查,這項工作卻由沒有稽查機構的分局去做,就不具剛性約束。橫向分割是指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缺乏橫向聯系和應有的溝通,特別是“征、管、查”三分離后由于本位思想和互相扯皮這種問題更加突出。一項納稅評估工作,既要征管科牽頭,又要稅政科負責,還要計統科操作分析,必然使得責任交叉不清。應溝通各征管環節,提高數據信息利用率和征管資源的綜合應用水平。加強辦稅服務廳、稽查部門與管理部門的銜接,辦稅服務廳要保證征收信息的及時提供,管理部門為在職責中發現有偷逃稅嫌疑的線索提供信息支持,稽查部門在查案中發現征管上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規范協調崗責體系。不斷完善現有應用系統,加強系統上下的協調配合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據此,進一步整合業務,優化稅收管理流程,推動稅收管理體制和機制的不斷完善。
【關鍵詞】納稅遵從成本;企業;累退性;動態
英國巴斯大學的教授Sandford(1989;1995)認為,納稅遵從成本是,由納稅人或第三方,尤其是企業在滿足特定稅制結構對他們提出的強制性要求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遵從成本不包括繳稅款本身和任何由此產生的歪曲費用。Sandford的研究顯示了納稅遵從成本具有顯著的累退性(regressivenature)。研究認為,高昂的遵從成本會增加資源成本,導致不遵從行為,扭曲生產決定和減少投資,減少稅收公平,并減少國際競爭力(Pope,1994)。遵從成本的高低意味著在稅款之外所消耗的社會資源的大小。這些資源被消耗得越多,對社會福利水平的負面影響就越大。因此,納稅遵從成本累退性研究不僅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而且具有重大的政策意義。為此,本文對遵從成本累退性研究進行了回顧,概括了目前研究的一些新動態①,同時也指出一些存在的問題。
一、累退性成為遵從成本研究領域的一個重要共識
早在1989年Slemrod等人研究發現,英國企業的公司所得稅(及其他稅收研究)遵從成本具有顯著的累退特性:小型企業(應稅營業額10萬英鎊以下)的遵從成本占應稅營業額的0.78%,而中型企業(應稅營業額10萬至100萬英鎊)和大型(超過100萬英鎊)的遵從成本分別占應納稅營業額的0.15%和0.04%。Allers(1994年)取得的成果也表明,隨企業規模增加,荷蘭企業單位員工和營業額的遵從成本顯著地下降。Pope(1995)和Sandford和Hasseldine(1992)的幾項研究發現,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大公司的遵從成本一般都比小公司更大,但遵從成本與營業額相比較后,小企業的遵從成本比大企業高。Blumenthal和Slemrod(1992)和Slemrod(1997)的研究則表明,模型是美國企業遵從成本的一個重要解釋變量:盡管擁有更多資產的公司需要承受更大的遵從成本,但是遵從成本的規模經濟效應十分明顯。為了進一步探索遵從成本與企業規模的關系。2002年Slemrod和Venkatesh研究了比CEP/CIC框架更小的美國企業遵從成本。調查結果顯示,盡管隨著資產規模的增長,擁有500萬美元或以上資產的企業遵從成本系統性地增加,但進一步的研究發現,小企業的單位資產遵從成本比大企業要高。而且企業資產增長一個百分點只能導致遵從成本增加0.60個百分點。在遵從成本和其它規模指標(如銷售額、雇員數量等)關系上同樣表現類似累退特性(Slemrod和Venkatesh,2002)。
與此同時,學者們對遵從成本累退性質原因也進行了解釋。如Slemrod(2006)認為,由于一個企業必須花費資源以確定是否有法規或稅收規定適用于它,并決定企業是否遵從和必須采取何種行動遵從。這些信息收集費用大部分都是固定性的。因此,稅收遵從成本累退性具有普遍性。該論斷目前已經得到了來自發展中國家學者研究的支持。從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一些發展中國家開展了遵從成本研究工作。如Matheu和Angel(1989)對阿根廷國稅和地方省級和市級稅的遵從成本進行了測算。其結果顯示該國小公司的遵從成本約占其稅款的6%~9%,中型公司的遵從成本約占其稅款的3%~5%,大公司約為1%~4%。Ariff等(1995)對新加坡部分上市公司所得稅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該國公司所得稅的遵從成本約占公司所得稅的0.36%,其中,小公司為0.596%,中型公司為0.452%,大公司為0.321%。同樣地,來自香港(如Ariff,Loh和Talib,1995;Chan,Cheung和Ariff,1999),馬來西亞(如Loh,Ariff,Ismail,Shamser和Ali,1997)和斯洛文尼亞(如Klun,2002,2004)、克羅地亞(如Blazic,2004a,2004b)的中小企業遵從成本研究也有類似的結果:即盡管大企業的遵從成本一般費用較高于中小型企業,但遵從成本呈顯著遞減。
二、中小企業遵從成本研究正成為熱點
遵從成本累退特性使人們逐漸意識到小企業納稅遵從行為研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如Pope(2001)認為,通常情況下,企業都在努力將任何增加的遵從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但市場、政府價格管制和反暴利法等可能會阻止這種轉嫁行為。因此,那些小企業在傳遞遵從成本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更大的困難。另一方面,正如Sandford等(1989)、Sandford(1995)、Allers(1994)和Tran-Nam等(2000)所認為的,大型企業可以享受到稅收遵從的收益,而小型企業不僅不能充分享受遵從收益,而且要承擔較高的銷售稅、雇員預扣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的遵從成本。稅收遵從成本負擔分布不均衡,使得小企業在與大企業直接或間接競爭中,總處于不利地位。與早期研究相比(1934—1986年),此時的研究已經不局限于論證累退性的存在,而是要揭示累退特性對小企業所造成的實質性傷害。
這一動態已經體現在對政府稅制決策支持方面。自1985年開始,英國、愛爾蘭、新西蘭、澳大利亞,甚至印度等國相繼將稅收遵從成本評估提上議事日程,規定在政府報告、立法、稅制改革等都必須經過強制性遵從成本評估(ComplianceCostAssessments,CCAs)。如英國政府規定新稅制提案必須經過強制性遵從成本評估(ComplianceCostAssessments,CCAs)。Glassberg和Smyth(1995)將CCAs所要求的新稅收措施對小企業影響評估稱之謂“小公司試金石測試(asmallfirmslitmustest)”。澳大利亞稅收的任何變化都必須獲得提供稅收影響報告(TaxationImpactStatements,TIS)的支持。如Beddall的報告(1990)承認稅收遵從成本對澳大利亞小企業負擔,并提出了各種建議以簡化小型企業的稅制系統。其中一些建議得到政府的采納和執行(Pope,1992)。另外,澳大利亞小企業組織委員會(CouncilofSmallBusinessOrganisationsofAustralia,COSBOA)曾強烈要求政府對小企業因為征收貿易和服務稅(GoodsandServicesTax,GST)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為了滿足決策支持的需要,研究重心也從遵從總費用的估計轉向對特定稅種的遵從成本分析。這種研究重心轉移或范圍縮小反映出學者推動稅制改革的動機,也得到一些理論界權威人士的支持
三、遵從成本研究可比性亟待提高
自Haig(1934)率先對美國聯邦和州稅收的稅收遵從成本進行了測量以來,遵從成本測量框架就成為相關研究的重點和難點。從新近的一些研究文獻來分析,本文認為人們已經對企業納稅遵從成本形成了一個較為清晰的輪廓。具體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①關于遵從成本概念界定。如Sandford等人(1989)、Sandford(1995)、Pope(1995)等認為,遵從成本應當是一個凈遵從成本(netcompliancecosts)概念,而不是總遵從成本(grosscompliancecosts)概念。Tran-Nam等(2000)則進一步認為,遵從總成本包括納稅人(包括無償幫助者及企業內部支付報酬的雇員)辦理涉稅事務所花費的時間價值,辦理涉稅事務的附帶費用或管理費用的非勞動成本,支付給稅務顧問的費用;遵從收益則不僅包括現金流收益,還包括稅收扣除收益(taxdeductibilitybenefits)和管理收益(managerialbenefits)等其它相關收益;②遵從行為的心理成本的重要性亦得到肯定。如Sandford等(1989)認為遵從成本應當考察那些由于處理個人的稅務事務的心理壓力和痛苦造成的心理成本,特別是較貧窮的養老金領取者,寡婦和離婚婦女和獨身女人。學者(如Evans和Walpole,1997;Chattopadhyay和Das-Gupta,2002;ManchesterBusinessSchool,2000)認為,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遵從成本中也應當包括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也是稅收遵從成本研究中尚需深入研究的領域;③稅制的影響。如Chattopadhyay和Das-Gupta(2002)指出,由于政府的辦事效率較低、腐敗較嚴重等因素的影響,所以發展中國家企業遵從成本構成更加復雜。他們指出,如退稅被拖延的機會成本以及納稅人有時為疏通關系花在有關官員身上的支出等,都應當被納入遵從成本考察范圍。
盡管隨著理論模型的研究不斷深入,人們獲得更多的評價手段和工具,但綜觀最新的一些實證研究成果,本文發現遵從成本理論模型的應用仍存在重重困難:首先是費用識別問題。一方面,遵從成本與會計成本也相互重疊,而且分離這兩類成本也是十分困難的(Chattopadhyay和Das-Gupta,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