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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局黨委召開了一次會議,對今年以來和當前工作進行了回顧總結,對面臨的形勢和所要做的重點工作做了分析研究,一致認為,今年以來我局的各項工作都還是很有成效的,黨委的各項決策是正確的,領導的能力也是在不斷提高的。目前,尚有兩方面的工作有待再次安排部署,抓緊抓好,強力推進,一個是思想作風整頓工作,一個是全年的目標任務。今天我們召開這個會,就是把這兩項工作捆在一起,把黨委的決定貫徹下去,回顧總結思想作風整頓活動和前三個季度工作經驗,分析我們當前面臨的形勢,找出發展中存在的制約問題,充分調動全局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自我加壓,奮力拼搏,掀起大干第四季度的熱潮,確保完成和超額完成全年各項目標任務。
我局開展的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是我局隊伍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自5月份開展以來,總體上看是較扎實的,但在第二階段,也就是問題查究階段,由于發生了部分人員違紀問題,使整個活動在澄清事實、解決問題上延長了一段時期,超出了活動方案預期,查究階段盡管花費了較長的時間和較大的精力,但從長遠來看,解決了一些長期困擾單位和諧氛圍的問題,警誡教育了廣大干部職工,進一步強化了全局的組織觀念,為我們大干第四季度,圓滿完成全年目標任務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10月10日黨委會上就進一步搞好思想作風整頓活動形成了共識,就是要繼續組織好、引導好、開展好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扎扎實實查擺問題,深入細致分析根源,針對時弊采取舉措,建章立制,規范程序,狠抓落實。從今天開始,我局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整體轉入整改提高階段。下面,根據黨委研究的意見,我講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查究階段工作回顧總結
近三個多月來,局屬各單位都能夠嚴格按照局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方案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領導干部帶頭作表率,堅持貫徹局黨委提出的以“提高素質,增強能力,創新制度,規范管理”為核心內容的全局系統干部職工素質能力建設要求,對照制度,查找問題,剖析根源,糾風正紀,整肅紀律,環節工作扎實,認真完成了查究階段的目標任務。
(一)各單位高度重視。查究階段是整個思想作風整頓活動中的一個關鍵階段,既是對學習培訓階段的檢驗,又是整改階段的前提和基礎,為切實搞好這一階段工作,大多數單位領導班子高度重視,班子成員率先垂范,總的來看,有三個突出特點:一是認識到位,工作思路清晰,工作程序順暢,各單位也都召開了轉段動員會,充分調動了干部職工參與活動的積極性。二是部署周密,特別是一些單位細化了環節工作,量化了任務標準,為保證征求意見工作實效,還組織召開了不同類型的會議,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氛圍濃厚,各單位都著眼于部門需要,舉辦專業知識培訓,有效地將開展活動與推進工作有機結合,既實現了“兩不誤,兩促進”的活動目的,又積極營造了活動的良好氛圍。
(二)征求意見廣泛。局屬各單位采取了靈活多樣的方式,多層面、多渠道、多角度廣泛征求了群眾意見,特別是局辦公室、產權交易處將征求意見與行風政風評議活動相結合,進一步深化了思想作風整頓活動的現實意義。一是征求范圍廣。各單位向上級領導、相關部門、服務對象和內部職工發放了征求意見表,召開了不同類型的座談會,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征求方法活。通過設置征求意見箱,開通熱線電話,發放征求意見表、問卷調查、寄出征求意見函、召開座談會等方式,確保了意見征求的靈活性、廣泛性、針對性。三是查改結合緊,解決了在創新發展、隊伍建設、行業作風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如____積極采納職工意見,帶領職工利用休息天時間分別開展了“紅色教育”和“拓展訓練”,明顯增強了隊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四是談心活動實。黨員領導干部積極帶頭,營造談心氛圍,各單位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與職工之間、干部職工之間積極開展了談心活動,溝通了思想,增進了團結,使談心活動在加強團結、激發動力、謀求業績上收到了實效。
(三)查擺問題深刻。各單位干部職工結合反饋意見和自查情況,從在六個方面對照自查,深刻查擺了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刻查擺了在規范自我言行,執行組織、工作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刻查擺了在服務大局、維護全局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刻查擺了在錯誤思潮(個人主義、享樂主義、自由主義、好人主義等)影響下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查擺了在一定職權范圍內違規違紀鑄成錯誤的問題;深刻查擺了在生活作風尤其是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撰寫了剖析材料,分析了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針對這些問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對促進各項工作也產生了積極作用。活動歷程也證明:只要是深入開展活動的單位,只要是正確引導的單位,只要是領導干部態度誠懇的單位,只要是查出弊病,勇于糾正的單位,都取得了“兩不誤,兩促進”的良好效果。如____*等單位把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有機融合在工作中,思想作風整頓活動的效果用工作業績來檢驗,以不俗的工作實績為黨委和全局系統干部職工交上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四)對照檢查嚴格。局屬大多數單位召開了干部職工檢查會,每個干部職工都按照準備好的思想剖析材料,逐個進行了對照檢查,干部職工之間進行了相互評議,都把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當成了搞好這次思想作風整頓活動的助推器,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身作則,帶頭開展了批評與自我批評,切實營造了積極健康的氛圍,全局系統干部職工也都從團結同志、幫助同志的愿望出發,認真開展了批評和自我批評。對照檢查期間,局思想作風整頓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局屬各單位緊密配合,全程督導工作,對各單位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及時溝通信息,確保了工作實際效果。通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局屬各單位作風明顯改觀,局屬各單位之間也都你追我趕,形成了以創新發展為主流的大好態勢。
總的來看,在思想作風整頓活動第二階段,局屬大多數單位都堅持做到了嚴格程序,把握環節,廣泛查找,深刻剖析,以查究問題為契機,開放思想,促生動力,有力地推進了各項工作,階段工作總體上進展順利,成效顯著。但是,還應清醒地看到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各單位之間發展不平衡,個別單位重視程度還不夠,不是從解決實際的問題出發,積極查究問題,而是應付了事,走過場搞形式,有悖于我局開展思想作風整頓活動初衷。二是個別單位的領導干部產生了厭學、厭查、厭煩情緒,影響了單位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氛圍。三是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全體黨員的綜合素質。
二、正確評價前三季度的工作
今年以來,由于“國六條”等一系列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我局大部分項
目收費標準較大幅度下調,面對這一嚴峻形勢,全局上下按照"規范管理年"的要求,以科學發展為指導,以思想作風整頓活動為動力,狠抓中心工作,依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目前,局系統整體發展態勢是好的,經濟收入穩定增長,據資金管理中心的統計分析看,前三季度共完成經濟收入____萬元,是年度總任務的____,高于時間進度比例__*個百分點,預計今年年初確定的主要經濟指標都能完成。(一)房地產開發建設穩步增長。從1—9月份房地產開況來看,商品房開發升勢穩健,共完成投資__億元,占全年任務的__*,其中住宅投資完成____億元,商業投資完成__*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______,開工建設商品房____萬平方米,竣工____萬平方米,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__*和__*。廉租住房建設推進順利,由____*承建的74套廉租住房年底可全部交工;市政府撥付廉租房資金__*萬元,目前已開始對全市____戶廉租住戶發放租金補貼。
(二)房地產市場進一步活躍。以創全國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先進單位為契機,全面加強了房地產市場信息化建設,投入____萬元升級了產權交易登記系統,建立完善了測繪面積分攤軟件系統,完成了____無圖區域基礎地形圖修測補測工作,實現了數字化管理,明顯提高了產權交易登記服務效率,活躍了市場。今年以來共辦理各類房產登記____件,面積__*萬平方米,其中房產交易__*宗,成交面積__*萬平方米,交易額__*億元,辦理抵押登記__*件,抵押登記金額__*億元;完成房屋租賃登記__*件,計__*萬平方米,其中住宅共__*件,__萬平方米。
(三)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準備就緒。我局已起草并向市政府報送了《關于貫徹落實〈____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辦法〉的若干意見》、《關于嚴肅房改紀律保證我市住房貨幣化分配順利實施的通知》等文件,向主管市長進行了專題匯報,各項準備工作均已就緒,待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成效明顯。今年我們開展了開發企業資質和物業企業資質動態考核;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進行了專項整治;會同市發改委、市工商局聯合起草并經市政府辦公室批轉了《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深入開展了全市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建立健全了每季度房地產市場信息網絡披露制度。1—9月份共查處各類房地產交易秩序違法違規案件____起,受理群眾投訴__*余起;收繳罰款__*萬元,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房屋安全鑒定費、拖欠房屋維修資金共計__*萬元;注銷3家不合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6家不合格物業企業資質;并對7家物業管理企業限期整改。從而有效規范了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了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五)物業管理工作開創了新局面。一是住宅小區創優達標活動開展順利,今年需要創建的2個省優小區、3個市優小區已全部完成申報、初驗工作;二是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得到規范,投入40多萬元建立了維修資金信息管理和收繳系統,并已全面啟用,追繳維修資金__*萬元,收繳__*萬元;三是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綜合整治工作初見成效,提請市政府出臺了《__*市加強和推進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和《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召開了全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綜合整治工作動員大會。截止9月底,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綜合整治工作共清除雜草及違章種植在綠地內的非綠化植物__*平方米,平整綠化用地__*多平方米,拆除違章建筑和設施__*平方米,補建車子棚____平方米,部分小區的部分矛盾得到化解;四是開展了《物業管理條例》宣傳月活動和“____杯”“我為物業添光彩”演講比賽,取得良好效果。
(六)節約型機關建設卓有成效。我局今年經費支出比去年將低近20。局大樓新簽入駐合同4家,局大樓及房地產市場空房出租率達到80;采用統一公開采購辦公設備和合理調配資金,有效地達到了增收節支的目的。局機關建立的我市房地產信息網站也正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
(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強。我局協調市政府出臺了《____*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并進行了宣傳,使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八)督查督辦和信息宣傳工作成效突出。1-9月份共辦理上級督辦要件186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共10件、領導批示和上級督查件28件、市長熱線148件,按時辦結率達100;信息宣傳方面共編發房地產信息33篇,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發、刊登各種宣傳稿件105篇,其中省級媒體9篇,較好的展示了我局良好的社會形象。今年9月以來,我局與市電臺配合,開辟了房產在線欄目,為繁榮房地產市場搭建了交流平臺。
(九)精心籌備了房展會。今年的房展會主題是“規范、誠信、發展”,突出的亮點一是整合了房地產展示交易會和綠色環保家裝家居博覽會,
更加突出了房地產及相關聯行業的聯動;二是把房展會辦成____房產20年輝煌成就展,全面展示我市房產管理、房地產建設開發、物業管理等方面的豐碩成果;三是創造性地引入“城市建設標志樓盤評選活動”,真實見證房地產開發商對我市城市化進程所作出的卓越貢獻。經過我們的精心策劃和積極準備,本屆房展會將是房地產業界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次隆重盛會。(十)黨建、人事、精神文明和工會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我局系統開展了思想作風整頓活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出臺了《____市房產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事管理工作的規定》,切實加強了我局人事規范管理。組織參加了____市建省轄市二十周年圖片展、行業歌曲大賽;組織開展了局系統職工演講比賽、卡拉OK比賽、紅色經典歌曲比賽、“安康杯”知識競賽、女職工健身操比賽等一系列活動,激發了廣大干部職工高昂、飽滿的工作熱情,展示了房管部門干部職工良好的精神風貌。
總體上看,全局前三季度的各項工作目標進展是良好的,黨委是滿意的,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困難。
一是住房貨幣化分配工作推進難度大。盡管我們已做好前期各項準備工作,但由于市政府沒有批準具體啟動工作時間、財政資金不到位等原因,致使貨幣化分配工作所需人員、辦公設備等不能落實。
二是廉租住房工作推進困難多。最主要的是政府對廉租住房沒有建設資金的投入,只能靠我局自籌資金進行小規模的建設。租金補貼方面,盡管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目前市財政資金只到位50萬元,只能滿足622戶廉租住戶半年多點的租金補貼。同時,廉租住房基金由于政策落實不到位,不能滿足廉租住房工作的需要。
三是農村發證工作推進緩慢。由于上級對村鎮辦證沒有具體的政策、法規依據,且農村村民辦證意識差、收費偏高、所需要件難以提供,加之有房產證和無房產證在拆遷中補償沒有差別等原因,造成農村發證工作開展難度大。1-9月份規劃區外鄉村辦證共113本,僅占全年任務的11.3。
四是住宅租賃管理工作推進難度大。住宅租賃管理工作由于隱蔽性較大、調查工作困難、出租人員分散、部門之間沒有構建協調機制等原因,使此項工作推進難度加大。1-9月份共完成登記備案__*戶,只占年度任務的____
五是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仍需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內部認購等方式擅自收取定金、預付款、售房、虛假廣告和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現象普遍存在,加之房地產執法力度不夠,致使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不盡規范。
六是住宅區小區物業管理綜合整治工作推進難度大。由于市政府專項資金遲遲不能到位、部分小區清除違章建筑和違規侵占綠地工作阻力很大、執法部門對拖欠物業管理費的執行力度不夠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整治工作的推進難度大。
七是我局負責的市重點項目建設推進慢。____由于資金和銷售問題,計劃今年開工10萬平方米,目前只開工5.6萬平方米,年底以前開工面積最多達8.4萬平方米,而______項目由于種種原因也遲遲不能開工,致使兩個項目實際完成投資和年度計劃投資相差甚遠。
八是新一輪工資制度改革將給我局帶來諸多壓力。即將開始的工資制度改革工作使公務員的工資幾乎翻了一翻,事業單位的工資也會隨著改革有所調整,事業單位人員增資壓力確實很大,這更提醒大家一定要齊心努力,高度重視我們面臨的嚴峻形勢和困難,在今年最后的兩個多月時間里,彌補虧空,爭取有所突破。
三、突出重點,全力推動第四季度各項工作
四季度剩下的時間已經不多了,我們肩上的擔子還很重,面臨的困難也很多,因此我們要突出重點,狠抓整改,按時間進度要求,找出差距,制訂措施,全力推動第四季度各項工作,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房地產宏觀管理,切實穩定住房價格
今年以來,由于____等一批有實力的開發企業進駐我市,拉動了我市住宅價格的上漲,給我市居民造成我市房價將會飛速上漲的假相,一定程度上給居民造成恐慌。為切實穩定我市住房價格,真正讓老百姓買得起房,我們要盡快起草并提請市政府出臺落實“國六條”和九部委《意見》的措施,切實建立有效的房地產發展控制機制,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
(二)大力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
認真落實__政〔20__〕__*號文件精神,積極協調市政府盡快落實政策和資金,爭取明年全面啟動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同時,研究制訂單位集資建房、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等與住房分配貨幣化相結合的政策措施,擴大住房貨幣化補貼范圍,為推進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做好準備。
(三)加強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建設
準備申報明年我市新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研究制定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管理、規范建設標準、購買對象認定條件以及購買程序等具體的指導意見,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經濟房中心要切實采取措施,解決建設資金短缺和門面房銷售中存在的問題。
(四)加快推進廉租住房建設
承擔20__年廉租住房建設任務的各分局,要切實采取措施,確保年底前完成任務;要進一步加大與市政府和市財政的協調力度,落實622戶廉租住戶下半年的補貼資金和廉租住房基金歸集政策。同時,還要積極協調政府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投入,調研并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提請市政府同意,切實為老百姓辦好事、實事。
(五)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
認真落實《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房管局等3局委〈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意見〉的通知》,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以內部認購等方式擅自收取定金、預付款等違法違規預售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并依法予以處罰;監察支隊要加大整治查處力度,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銷資質。會同工商部門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實行房地產廣告審批制度,整治虛假廣告和虛假信息。
(六)加大農村發證工作力度
首先,各分局要積極協調轄區內有關部門,爭得支持;其次,產權交易處要結合農村情況制定符合村鎮實際發證的收費政策,切實解決農村發證的難題;再次要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村居民提高產權意識,推動農村發證工作的開展。
(七)進一步加強房屋租賃管理
在規范非住房租賃管理的同時,切實加強住房租賃管理,抓住目前正在開展的“打擊非法傳銷專項活動”的機遇,爭得各區政府的支持,積極主動與轄區
公安、辦事處、工商等部門協調,開展出租房屋專項整治活動,加大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八)加快推進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工作
加快信息化進度步伐,盡快熟悉應用新的操作程序,簡化辦事程序和手段,嚴格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完成創全國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先進單位工作,提升我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九)加大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綜合整治工作力度
一是要盡快協調落實整治資金和工作人員辦公經費,保證整治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要開展聯合專項治理,從相關部門抽調執法人員聯合執法,拆除小區內違章建筑、查處違規侵占綠地行為、清理和規范小區內各類經營行為;三是要對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實施強制執行,在拖欠現象嚴重的小區,選出具有代表性的欠費業主,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進行大力宣傳;四是要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小區內道路修復、綠地恢復工作,同時對無物業管理的小區或住宅樓落實物業管理;五是要建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長效機制,在保質保量完成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后,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設立市物業管理指導監督委員會,建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實現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良性發展。
(十)抓好重點項目建設
一是強力推進____*項目建設,進一步查找____項目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大招商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確保應開工的項目年底全部開工;二是積極協調督促市政府重點項目____*項目盡早開工建設,確保年底完成市定投資額;三是切實做好____*項目建設和銷售工作。
(十一)組織辦好20__年房地產展示交易會
要全力督促__*報社對房展會的籌備進度,組織好房展會的各項活動,確保房展會的各項安全事宜,提高此屆房展會的水平和檔次,促進我市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的繁榮。
(十二)進一步加大增收節支力度
各個單位都要有危機感,要以發展經濟為第一要務,深入開展開源節流活動,努力拓寬資金增收渠道,嚴把消費開支渠道關;要加強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近期內要制定非住宅用房公開拍租管理辦法,對到期的非住宅用房要全面采取拍租形式推向市場;要合理編制年度支出預算,做好經濟活動分析報告,統籌全局資產,集中力量解決全局的大事、要事,確保完成全局增收節支目標。
(十三)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行政能力
要善始善終地開展好思想作風整頓活動,在活動中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行政能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與目前我們正在開展的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治理商業賄賂結合起來一起抓,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積極推進制度創新,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從源頭上治理腐敗,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和辦公公開制度。
四、狠抓整改,為圓滿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提供有力保障
從現在起我們已進入了整改提高階段,這一階段是活動的最后一個階段,也是非常重要、非常關鍵的階段。關于這一階段的工作,我著重強調四點: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學習培訓的成效,要在整改中得以體現;查擺出來的問題,要通過整改來解決落實。對整改階段工作的態度,不僅是對思想作風整頓活動的態度,而且也是對局黨委、對全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的態度,能否認真整改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衡量廣大干部職工思想素質的重要尺度,能否抓好整改,是對思想作風整頓活動效果的實際檢驗。我們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精心組織,把整改階段的工作抓緊抓實。
(二)聯系實際,扎實整改。在思想作風整頓活動中,各單位堅持邊學邊查邊改,積極解決問題,已經有了好的基礎,下一步,還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把整改工作做實、做細。要進一步在領會“把握房地產業發展新機遇,解放全局干部職工創業思想”上有新的提高,在“創新工作機制,實現規范管理”的根本要求上有新的收獲,在“加強全局系統干部職工素質能力建設,發掘經營、管理和服務潛力”上要有新的成果。特別是要進一步明確能夠體現房管精神,反映部門特征,符合業務特點的“先進崗”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整改的內容和方向,進一步完善并落實整改措施,切實解決好干部職工隊伍中存在的問題。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要針對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努力方向。要從干部職工群眾意見最集中的問題改起,從干部職工群眾最希望辦的事做起,從干部職工群眾最關心的事辦起。整改的關鍵在于抓落實、求實效。務必做到整改時間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把整改的各個環節、各項措施抓深抓細抓實抓好,以整改的實效蠃得干部職工群眾的滿意,力戒做表面文章。要對思想作風整頓活動中加強干部職工教育、改進干部職工管理、創新活動載體、發揮合力作用、依靠群眾監督和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好的做法進行認真總結,提煉好的經驗,對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以制度的形式鞏固下來堅持下去。建立健全完善規章制度,鞏固深化整頓活動的成果。
(三)加強領導,再接再厲。大多數局屬單位都很重視整改工作,有的已經著手制訂整改措施,并按照邊整邊改的要求,逐步落實整改措施。但也有少數干部職工認為自己學習參加了,剖析材料也寫了,群眾對自己評價還可以,沒有什么可以整改的。這些思想認識如果不解決,整改措施就不能真正落實。因此,要切實統一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真正明確整改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方法步驟和目標要求,為搞好整改夯實思想基礎;要進一步加強督導力度,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要堅持發揮好帶頭作用;要繼續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各單位的典型做法、典型經驗、典型人物,樹立我局新形象,激勵全局干部職工學習先進典型,自覺更新素質,增強本領。
1.地方行政干預依然存在。工商行政體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機關雖然實現了垂直領導,但工商行政執法往往沖不破人情網、跳不出地方保護主義的怪圈。職能部門與地方政府因其所處的位置不同,擔負責任不同,這就決定了思維方式、目標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異,加之一些市場經營者與地方政府關系好,從而導致某些地方領導將行政執法與經濟發展軟環境對立起來,要求工商部門對納稅大戶和骨干企業不能查、行政壁壘不能動。
2.執法管轄交叉、錯位。工商部門與許多專職執法機構,如質監、衛生、商檢等部門職能重疊,執法范圍模糊不清,常常出現某些領域的交叉執法、重復執法或監管的盲區和空白地帶。
3.執法手段匱乏,強制性行政措施難于實施。過去某些工商法規中規定的“強行劃撥權”、“物品扣留”等強制措施,現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執法程序,這就使工商執法的權威和力度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二、執法水平良莠不齊,部分執法人員素質偏低
許多執法人員以前從事的是個體專管工作,從來沒有查處過案件,這就導致他們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得執法程序、執法技巧及有關查帳、取證等專業知識,因此,這一部分人在辦案過程中往往問題不斷。
(一)重罰輕糾
實踐中,一些辦案機構在辦案時,只注重對當事人罰款,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糾正重視程度還不夠,這在執法中就走進了“重罰輕糾”的誤區。這一現象的表現形式有1.只罰不糾。即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只罰款,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2.罰款放行。對查獲的不合格產品或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罰款放行的錯誤做法。3.只打不追。只對查到的問題進行處理,而對表面現象背后的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4.手段單一。部分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律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不領會,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條款往往只有罰款一項,不會運用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致使某些違法人員誤認為執法機關只要罰款,不管糾正。綜觀這些執法誤區,究其原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是少數辦案單位和執法人員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錢”看的傾向,對已經流向市場、存在隱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煩、怕費事、怕人情、怕出錯的消極畏難情緒,認為差不多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綜合執法手段不強,工商執法依據不足。在眾多工商執法法規中,有執法力度和強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強,這就導致行政執法依據不足,手段不硬,難以達到理想的執法效果。
三是部分執法機關內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將罰沒款數與工作業績和獎懲掛鉤,從而導致辦案人員片面追求罰款數量、忽視辦案質量。
(二)重實體、輕程序
長期以來,有部分執法人員憑經驗辦事,采取經驗主義,認為程序問題是工作上的步驟和方法的問題,只要實體上合法,程序上無所謂;還有的人認為,即使程序錯了,也不影響案件的定性和處罰。但是許多行政處罰案件被訴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為實體問題,往往是因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銷,因此,程序合法絕對不能丟。這些輕程序的人員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現:
1.隨意簡化程序。一是將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罰款和警告兩類,而且罰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但在執法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的案件作為簡易程序案件,有的將罰款幾千元的案件也以簡易程序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二是任意簡化某個程序中的某些環節。程序是一個連續性的過程,一環緊扣另一環,如果簡化這些環節就會構成程序違法,一旦被到法院,這樣的行政處罰將不堪一擊。三是隨意簡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續,如在簡易程序案件中,有的執法人員往往就只給當事人開一張處罰決定書,省略了亮證、告知等。
2.有意規避法定程序。一是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變通處理來規避法定程序。一些被處罰的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和聲譽,要求工商部門不要下處罰決定,自己以變通的方法交罰沒款,如交贊助費或交管理費等,這樣既可以將不計入成本的罰款變為計入成本的各項費用逃避稅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門的把柄,牽制工商部門以后對自己的查處。二是執法人員主動與當事人協商來規避法律。由于目前執法環境不好,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壓力很大,一些執法人員為了盡快結案、息事寧人,就主動和當事人協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只要談妥,就憑當事人的認識材料處罰。但這種行政處罰只要當事人提起復議或訴訟,工商部門將必敗無疑。
3.故意違反法定程序。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調查程序、告知程序、時效程序等。有利害關系的不回避、進行調查時不亮證、勘驗后不請鑒證人簽名、符合聽證條件的不告知聽證權、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超時限,這些問題許多執法人員覺得無所謂,但在訴訟中往往就是這些小細節成為工商部門的死穴,只要當事人訴諸法律,工商部門也必敗無疑。
(三)重證據、輕規范
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法學功底不扎實,難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執法和辦案工作,適用法律隨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適用上,知道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但不知道這一原則只適用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而且特別規定出臺的時間必須晚于一般規定;知道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規定是一般規定,而舊的規定是特別規定就不能簡單適用這一原則,不能確定時,應按《立法法》第85條和86條執行;知道“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但不知道這一原則適用的無條件性。當然,當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時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減少許多麻煩,適用下位法,當事人經常會提出異議,一旦進入復議、訴訟程序還要先證明與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適用上位法就可免去類似的麻煩。此外,即使適用同一部法律時,某些執法人員對于應該適用哪一條也模糊不清,有些執法人員使用的條款竟然與案件風馬牛不相及。
法律文書的制作在實踐中也不夠規范,主要有以下問題:
1.有的文書執法人員不簽名;
2.有的案件當事人在文書上不簽字,只按手印;
3.有的詢問筆錄修改過后不要求當事人簽名;
4.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據上的當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證據沒有提供人簽字,證據來源不清;
6.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內容過于簡單,不反映違法事實和違法現場涉案物品的數量、質量和狀態;
7.復議期間和復議機關交代不準確。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夯實依法行政基礎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水平,首先必須提高這支執法隊伍的素質,而加強學習是提高素質的必然途徑。學習的方式方法很多,“三個一”學習制度就是比較科學的學習方法之一。“三個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訓、一季一法一考試、一月一案一分析。一年一期一培訓就是每年由法治部門邀請法學教授或市局、省局法治處領導作專題講座,講解依法行政的新形勢、講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難問題、執法人員交流各自在案件辦理核審等工作中的經驗,培訓班融理論學習、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體,從而有效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一季一法一考試是指每個季度確定一部法律為考試內容,執法人員以自學為主,考試成績納入工作考核,以此營造起執法人員在業余時間自覺學習法律知識的氛圍。一月一案一分析指利用分局的計算機局域網,每月進行一次案例討論分析,可由法治科會同業務科室選擇疑難案例和新穎案例上網介紹案情,各部門和工商所提出見解上網交流,法治科最后公布答案與得分。
除此之外,分局還可以積極組織開展與法院系統的工作研討活動,探索增強執法辦案技能的新途徑。平時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雖然狠抓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工商機關監管的范圍比較廣,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比較多,法律的競合現象比較普遍,加之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對一些案件在證據的引用和法律條文的適用上有時不夠準確,這不僅影響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引發了許多行政訴訟。開展與法院系統的工作研討,不僅有助于辦案人員對工商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而且還可以通過相互溝通,在一些問題上形成共識。開展研討活動主要是選好課題,這可以由法治科根據案件核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整理出研討課題,然后在網上公布,請辦案部門先行準備,待時機成熟邀請法院研討。
(二)加大執法監督,完善、創新法制建設
權力沒有制約就會形成腐敗,這就需要制度的監督,具體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行政缺位的監督。行政缺位實質上就是一種執法不到位的表現,應該管理的事務沒有管理,或者應該嚴格管理好的沒有管理好,“重罰輕糾”就是表現之一,這就需要制定明確的執法責任制,如《重大事項備案制》、《工商所以分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案件領導小組工作制度》、《案件核審制度》等,將不同崗位的職責、任務和目標明確下來,按照要求檢驗執法的績效,加強監督,對瀆職行為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二是做好內部橫向監督。在執法監督工作中,往往上級對下級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似乎順理成章,而一個機關內部同級機構之間的監督容易產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實際上橫向監督更容易及時發現問題,對防止和糾正錯案更便捷。三是對行政處罰案件中對扣留、罰沒的財物去要進行全程的監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罰沒款物的管理規定》以便防止執法中的腐敗現象。此外,制定《行政處罰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規定》、《查詢、暫停結算違法當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管理規定》等,對執法過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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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制度、完善辦案機制
1.建立案件主辦人制度。分局可以通過考試篩選,將業務骨干作為案件主辦人,可以賦予案件主辦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的組織協調、調查取證、應急處理、定性處罰等方面的權力,并實行案件主辦人限時辦結案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每個案件可以明確一名案件主辦人為組長組成辦案組,依據法定程序查辦案件,組長對整個案件辦理負總責,這樣可以增強案件主辦人的責任心、提高辦案的實效。
1.地方行政干預依然存在。工商行政體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機關雖然實現了垂直領導,但工商行政執法往往沖不破人情網、跳不出地方保護主義的怪圈。職能部門與地方政府因其所處的位置不同,擔負責任不同,這就決定了思維方式、目標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異,加之一些市場經營者與地方政府關系好,從而導致某些地方領導將行政執法與經濟發展軟環境對立起來,要求工商部門對納稅大戶和骨干企業不能查、行政壁壘不能動。
2.執法管轄交叉、錯位。工商部門與許多專職執法機構,如質監、衛生、商檢等部門職能重疊,執法范圍模糊不清,常常出現某些領域的交叉執法、重復執法或監管的盲區和空白地帶。
3.執法手段匱乏,強制性行政措施難于實施。過去某些工商法規中規定的“強行劃撥權”、“物品扣留”等強制措施,現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執法程序,這就使工商執法的權威和力度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二、執法水平良莠不齊,部分執法人員素質偏低
許多執法人員以前從事的是個體專管工作,從來沒有查處過案件,這就導致他們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得執法程序、執法技巧及有關查帳、取證等專業知識,因此,這一部分人在辦案過程中往往問題不斷。
(一)重罰輕糾
實踐中,一些辦案機構在辦案時,只注重對當事人罰款,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糾正重視程度還不夠,這在執法中就走進了“重罰輕糾”的誤區。這一現象的表現形式有1.只罰不糾。即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只罰款,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2.罰款放行。對查獲的不合格產品或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罰款放行的錯誤做法。3.只打不追。只對查到的問題進行處理,而對表面現象背后的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4.手段單一。部分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律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不領會,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條款往往只有罰款一項,不會運用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致使某些違法人員誤認為執法機關只要罰款,不管糾正。綜觀這些執法誤區,究其原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是少數辦案單位和執法人員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錢”看的傾向,對已經流向市場、存在隱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煩、怕費事、怕人情、怕出錯的消極畏難情緒,認為差不多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綜合執法手段不強,工商執法依據不足。在眾多工商執法法規中,有執法力度和強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強,這就導致行政執法依據不足,手段不硬,難以達到理想的執法效果。
三是部分執法機關內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將罰沒款數與工作業績和獎懲掛鉤,從而導致辦案人員片面追求罰款數量、忽視辦案質量。
(二)重實體、輕程序
長期以來,有部分執法人員憑經驗辦事,采取經驗主義,認為程序問題是工作上的步驟和方法的問題,只要實體上合法,程序上無所謂;還有的人認為,即使程序錯了,也不影響案件的定性和處罰。但是許多行政處罰案件被訴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為實體問題,往往是因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銷,因此,程序合法絕對不能丟。這些輕程序的人員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現:
1.隨意簡化程序。一是將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罰款和警告兩類,而且罰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但在執法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的案件作為簡易程序案件,有的將罰款幾千元的案件也以簡易程序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二是任意簡化某個程序中的某些環節。程序是一個連續性的過程,一環緊扣另一環,如果簡化這些環節就會構成程序違法,一旦被到法院,這樣的行政處罰將不堪一擊。三是隨意簡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續,如在簡易程序案件中,有的執法人員往往就只給當事人開一張處罰決定書,省略了亮證、告知等。
2.有意規避法定程序。一是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變通處理來規避法定程序。一些被處罰的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和聲譽,要求工商部門不要下處罰決定,自己以變通的方法交罰沒款,如交贊助費或交管理費等,這樣既可以將不計入成本的罰款變為計入成本的各項費用逃避稅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門的把柄,牽制工商部門以后對自己的查處。二是執法人員主動與當事人協商來規避法律。由于目前執法環境不好,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壓力很大,一些執法人員為了盡快結案、息事寧人,就主動和當事人協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只要談妥,就憑當事人的認識材料處罰。但這種行政處罰只要當事人提起復議或訴訟,工商部門將必敗無疑。
3.故意違反法定程序。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調查程序、告知程序、時效程序等。有利害關系的不回避、進行調查時不亮證、勘驗后不請鑒證人簽名、符合聽證條件的不告知聽證權、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超時限,這些問題許多執法人員覺得無所謂,但在訴訟中往往就是這些小細節成為工商部門的死穴,只要當事人訴諸法律,工商部門也必敗無疑。
(三)重證據、輕規范
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法學功底不扎實,難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執法和辦案工作,適用法律隨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適用上,知道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但不知道這一原則只適用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而且特別規定出臺的時間必須晚于一般規定;知道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規定是一般規定,而舊的規定是特別規定就不能簡單適用這一原則,不能確定時,應按《立法法》第85條和86條執行;知道“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但不知道這一原則適用的無條件性。當然,當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時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減少許多麻煩,適用下位法,當事人經常會提出異議,一旦進入復議、訴訟程序還要先證明與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適用上位法就可免去類似的麻煩。此外,即使適用同一部法律時,某些執法人員對于應該適用哪一條也模糊不清,有些執法人員使用的條款竟然與案件風馬牛不相及。
法律文書的制作在實踐中也不夠規范,主要有以下問題:
1.有的文書執法人員不簽名;
2.有的案件當事人在文書上不簽字,只按手印;
3.有的詢問筆錄修改過后不要求當事人簽名;
4.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據上的當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證據沒有提供人簽字,證據來源不清;
6.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內容過于簡單,不反映違法事實和違法現場涉案物品的數量、質量和狀態;
7.復議期間和復議機關交代不準確。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夯實依法行政基礎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水平,首先必須提高這支執法隊伍的素質,而加強學習是提高素質的必然途徑。學習的方式方法很多,“三個一”學習制度就是比較科學的學習方法之一。“三個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訓、一季一法一考試、一月一案一分析。一年一期一培訓就是每年由法治部門邀請法學教授或市局、省局法治處領導作專題講座,講解依法行政的新形勢、講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難問題、執法人員交流各自在案件辦理核審等工作中的經驗,培訓班融理論學習、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體,從而有效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一季一法一考試是指每個季度確定一部法律為考試內容,執法人員以自學為主,考試成績納入工作考核,以此營造起執法人員在業余時間自覺學習法律知識的氛圍。一月一案一分析指利用分局的計算機局域網,每月進行一次案例討論分析,可由法治科會同業務科室選擇疑難案例和新穎案例上網介紹案情,各部門和工商所提出見解上網交流,法治科最后公布答案與得分。
除此之外,分局還可以積極組織開展與法院系統的工作研討活動,探索增強執法辦案技能的新途徑。平時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雖然狠抓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工商機關監管的范圍比較廣,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比較多,法律的競合現象比較普遍,加之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對一些案件在證據的引用和法律條文的適用上有時不夠準確,這不僅影響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引發了許多行政訴訟。開展與法院系統的工作研討,不僅有助于辦案人員對工商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而且還可以通過相互溝通,在一些問題上形成共識。開展研討活動主要是選好課題,這可以由法治科根據案件核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整理出研討課題,然后在網上公布,請辦案部門先行準備,待時機成熟邀請法院研討。
(二)加大執法監督,完善、創新法制建設版權所有
權力沒有制約就會形成腐敗,這就需要制度的監督,具體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行政缺位的監督。行政缺位實質上就是一種執法不到位的表現,應該管理的事務沒有管理,或者應該嚴格管理好的沒有管理好,“重罰輕糾”就是表現之一,這就需要制定明確的執法責任制,如《重大事項備案制》、《工商所以分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案件領導小組工作制度》、《案件核審制度》等,將不同崗位的職責、任務和目標明確下來,按照要求檢驗執法的績效,加強監督,對瀆職行為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二是做好內部橫向監督。在執法監督工作中,往往上級對下級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似乎順理成章,而一個機關內部同級機構之間的監督容易產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實際上橫向監督更容易及時發現問題,對防止和糾正錯案更便捷。三是對行政處罰案件中對扣留、罰沒的財物去要進行全程的監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罰沒款物的管理規定》以便防止執法中的腐敗現象。此外,制定《行政處罰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規定》、《查詢、暫停結算違法當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管理規定》等,對執法過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三)健全制度、完善辦案機制
1.建立案件主辦人制度。分局可以通過考試篩選,將業務骨干作為案件主辦人,可以賦予案件主辦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的組織協調、調查取證、應急處理、定性處罰等方面的權力,并實行案件主辦人限時辦結案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每個案件可以明確一名案件主辦人為組長組成辦案組,依據法定程序查辦案件,組長對整個案件辦理負總責,這樣可以增強案件主辦人的責任心、提高辦案的實效。
中圖分類號:R2-09 文獻標識碼:E 文章編號:1673-2197(2008)06-001-04
中醫藥學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寶貴文化遺產,也是當代中國醫藥衛生的重要資源。大陸與臺灣雖有海峽之隔和政體之異,但近50年來中醫藥事業均有很大發展。若論及當代臺灣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史,就離不開中國醫藥大學,因為它不僅是當代臺灣培養中醫藥人才的搖籃,也是臺灣中醫藥醫療、教學和科研的中心,堪稱臺灣地區中醫藥事業的引擎。
今年時值中國醫藥大學50周年華誕。為慶祝建校50周年,該校于今年3月舉辦“國際中醫藥學術研討會”,本人有幸受邀作為嘉賓參會,期間除作學術演講、參與研討和結交海內外同仁外,更有良機深入了解該校50年來的發展歷程。現據調研材料整理成文,既作為對該校50周年華誕的紀念與慶賀,也作為反映當代臺灣中醫藥發展歷程之史料。
中國醫學歷史悠久,5000年來,我們的健康與民族生命的延續,很大程度上是仰賴中國醫藥的偉大貢獻。自18世紀以來西洋醫學昌明,反觀中國醫學日漸沒落,當現代醫學(西方醫學)傳入中國后,中醫就不停地遭受質疑,甚至到被禁止的地步;關于中醫藥的研習,在上世紀50年代前的近代中國亦從未納入正規教育體制,使中醫未能結合現時代新科技發展,導致中西醫學發展之落差加深。50年前,為使中國醫學之固有國粹能迎頭趕上西洋醫學,臺中市覃勤、陳固、陳恭炎諸先生起而大聲疾呼振興中國醫學,以創辦“中國醫藥學院”為手段,并以“發揚傳統醫學,結合現代醫學,創新醫學體系”為創校宗旨,讓學子學習西洋現代科學方法,來改進中國醫藥,使學子成為中西醫學兼備的人才。
1955年于臺中成立籌備會,并即于臺中市選購建校基地,繼而動工興建校舍,其間波折重重,所幸籌備會諸公排除萬難,于1957年籌備就緒,乃擬具設校計劃,送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轉呈“教育部”核定。1958年7月該校第一屆董事會成立,推舉覃勤先生為董事長,臺灣“教育部”亦下令:“董事會準予備案,學院亦同時準予立案”,由董事長覃勤兼任院長,同年10月“中國醫藥學院”開始招生,初期招考醫科新生兩班,藥學系新生一班,于12月1日正式開學。
1961年6月第一屆董事會任期屆滿,奉臺灣“教育部”之令改組,其后歷經楊肇嘉、王德溥為前兩任董事長,積極增建實驗大樓、化學實驗室及充實教學標本和實驗設備,繼之又興建護理專修科教學大樓一幢,增設普通教室和福利社、餐廳。1965年3月,該校設置藥園一處,栽植藥用植物500余種,為臺灣私立藥學系之首創;并在同年8月增設夜間部藥學系、中醫學系及護理專修科,為該校擴充科系之始。
1968年,第三屆董事會任期屆滿,因故未能改選,臺灣“教育部”為顧全該校及在學學子之前途,依辦理法于同年9月明令成立“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整理委員會”,以行使第四屆董事會未產生前之職務,整理期間為一年,此期間,本著安定中求進步的原則,整頓校政,增建電化教室、綜合球場。至1969年9月初,得以重新組成第四屆董事會,由謝東閔先生擔任董事長,該校在謝董事長領導下,積極從事建設,首先將改建實驗大樓、護理大樓,旋復興建綜合大樓一座,并辟地下室為書庫、閱覽室、聯合辦公廳、禮堂等地,規模宏偉。1971年該校興建學生宿舍,連地下室共六層;地下室為餐廳,第一層為教授招待所,提供遠道教授供住宿之用,第二層至第六層為學生宿舍,可住學生400余人,為全臺灣第一座套房設備的學生宿舍,同時該校亦吁請臺灣“國防部”及臺灣省政府核準拆除校門前之軍眷宿舍,并修筑學士路,使該校前門有康莊大道得以通行。
1972年第五屆董事會成立,公推陳立夫先生為董事長,繼續積極從事校務之發展與改進。陳董事長接任后,手訂教育方針十六條,為該校務發展之依據;同年,該校獲臺灣“教育部”核準中醫學系由六年制改為七年制,授予醫學士學位,且臺灣考試院亦核準中醫學系畢業生獲取中醫師執照后,可參加西醫師檢核面試,使中西醫得以融會貫通,進而建立新的醫學體系。此時,中國醫藥學院更相繼成立針灸研究中心、抗癌研究中心和中國藥材研究中心,冀望能對中國固有之針灸醫學,中醫治癌方法及中藥之現代化,做進一步研究,進而對人類之健康幸福有所貢獻。1973年,該校為加強醫學基礎教育,乃籌建基礎醫學大樓,費時年余,于1975年6月6日舉行落成典禮。1974年,該校獲得臺灣“教育部”核準設立中國藥學研究所碩士班,此為該校培育高深學術人才之始。同年9月中國醫藥學院設立針灸止痛動物實驗室,聘請美國賓州大學醫學院哈鴻潛教授主持該實驗室,并采用彌猴做動物試驗,以證明針灸止痛之正確性,于國際醫學會,頗獲國際學術界的好評。
1975年臺灣“教育部”核準中國醫藥學院設立中國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并將護理專修科改為護理學系。同年7月間,該校與臺灣省立臺中醫院及軍方803醫院訂定合作辦法,并由該校之針灸醫師于兩醫院開設針灸門診部,為民眾診治疾病。1977年,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與該校合辦中醫師現代醫學進修班,于3月舉行第一期開學典禮,招收合格中醫師,授以西醫基礎醫學及檢驗法,促使中醫現代化。1980年6月,鄭通和院長退休,董事會聘請郭榮趙博士接任院長。郭院長接任后即積極推展校務,更新人事,實施退休制度,并鼓勵教師在國內外進修,提高師資水平,改善研究風氣,資助論文出版,完成中醫教材之編訂,亦籌設院史館,開辦推廣教育,爭取國際學術地位。
1981年2月間,因英才路之開辟,貫穿該校校園,使原已狹隘的校地更形窄小,于是有遷校之議,1983年7月經陳董事長同意,決定選擇與云林縣北港媽祖紀念醫院毗鄰30萬m2土地為該校第二校區。1984年5月臺灣“教育部”核準該校在北港設立分部,并在北港校區成立中正醫學中心;中國醫藥學院附設北港媽祖醫院于1985年11月正式開幕。1987年2月,郭榮趙辭卸院長之職,董事會聘請臺中附設醫院王廷輔院長兼任院長職務,王院長穩健踏實推廣校務,首創臺灣醫學院第一座中藥展示館。同年7月董事會通過聘請臺灣“教育部”前次長陳梅生博士擔任院長,陳院長到任之后,努力從事軟硬件之建設,不僅增設系所,擴充設備,更提升師資水平,獎勵學術研究,加強國際學術交流,成效卓著。1988年臺灣“教育部”核準該校設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博士班,為中國醫藥學深入研究的開始,第一屆畢業生有林昭庚教授與陳榮洲教授,目前皆任教于該校,并各自于中醫針灸科與中醫婦科享有盛名。
1991年10月臺灣第一座中藥展示館開幕,讓更多民眾認識傳統中醫藥范疇。1992年2月該校呈請臺灣“教育部”建請“法務部”舉辦中部地區成立“教學遺體中心”可行性研討會,經與會人士充分討論后,由“高檢署”轉報“法務部”,于同年6月正式成立“中部地區遺體處理中心”,使該校大體解剖教學遺體免于匱乏之虞。另一方面,致力于推動“中、西醫一元化”的陳董事長亦于1992年交付中國醫藥大學杰出校友林昭庚博士主編《中西醫病名對照大辭典》重任,希望他能以中、西醫雙重背景的專長,讓中、西醫病名成功配對,讓西醫更了解中醫,有助于中、西醫結合醫療的發展;林昭庚博士接下了陳董事長交付之重任,邀集臺灣具有博、碩士之中、西醫學者及專家,秉持著“中、西醫一元化”的精神,以驚人的毅力、強烈的使命感,花了九年的時間,于2001年終于排除萬難完成當代醫學巨著《中西醫病名對照大辭典第一版》,是目前唯一的中西醫病名對照之工具書,也是海峽兩岸及世界各國所完成之中西醫學病名匯編及工具用書中,數據最為齊全的書籍。
1996年因陳梅生校長將于7月底任期屆滿退休,該校在6月即依新頒大學法,由董事會通過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友郭盛助博士接任校長,于8月1日正式接篆視事,12月該校成立中程校務發展計劃執行管考委員會,追蹤考核計劃執行成效,并擬訂新年度中程校務發展計劃。并于1997年1月修訂系所主管遴選辦法,嚴格實施主管任期制度。3月再成立校務發展募款委員會,勸募學校發展基金。1998年3月該校全面實施學術網絡計算機化,學生語音選課及簡化注冊流程等措施,于5月成立校友聯絡及就業輔導組,積極推動校友連絡和就業輔導事宜。
1999年2月臺灣“教育部”同意該校成立“中西醫結合研究所碩士班”,并開始招生。同年7月第13屆第13次董事會議通過成立第二屆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友謝明村博士接任校長。謝校長就任后,依法推動校務,致力于營造安全溫馨校園,加強校園社團活動,促進教職員生和諧;并建立行政體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學校與醫院溝通管道,提高教學服務質量;繼而推動學術研究,成立具有特色之研究群,以爭取臺灣“國科會”等相關機關之經費補助;同時推動中醫藥國際化及兩岸學術交流。
2000年5月中國醫藥學院申請改名“中國醫藥大學”獲臺灣“教育部”核定同意進行籌備。而該校為維護中醫高等教育之發展,亦對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具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中醫師應考資格提出修正意見書,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校中醫學系及后中醫學系之學生權益得以維護,并建立中醫師考試之正規高等教育體系。此外,中國醫藥學院對于兩岸中醫藥學術交流的推動也不遺余力,該校謝明村校長與高尚德所長、蘇奕彰主任及黃維三教授等中醫學系師生多次赴大陸作學術交流活動,并于2000年10月與北京中醫藥大學、黑龍江中醫藥大學、沈陽藥科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等校,再修正簽訂雙方學術交流協議書,啟動兩岸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新頁。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中國醫藥大學依然延續兩岸中醫藥學術之交流活動,陸續與來臺參訪之香港東華三院、浙江中醫學院、中國藥科大學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書。
蛻變中的中國醫藥學院除了積極改善研究環境,整合教師學術研究,成立各具特色之研究群,以提升研究風氣及水平外,更于2000年12月獲得臺灣“國科會”整合型研究計劃“提升私立大學研發能量項目計劃”及臺灣“教育部”“提升大學基礎教育計劃”之經費補助,并得到臺灣“教育部”私立大學整體校務發展推廣教育項目較優學校之殊榮。2001年3月該校召開董事會,經由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推選蔡長海董事為第六任董事長,蔡董事長曾任該校臺中附設醫院第二任院長,任內興建立夫醫療大樓,并經臺灣“行政院衛生署”評鑒為醫學中心,亦為該校第十二屆醫學系畢業校友、日本帝京大學醫學博士,他就任后,便致力于醫學教育的改革、提升教學質量、創造好的學習環境、培養杰出醫學人才,以提高整體學術形象及地位,進而建立一個中西整合、優異而有績效的中國醫療體系,在其帶領下,2003年8月該校由“中國醫藥學院”改名為“中國醫藥大學”。
2001年3月該校成立醫學系醫學教育改革委員會,為因應醫學教育發展趨勢,實施醫學教育改革,于7月更名為醫學系教改執行委員會,使組織架構更為完善,貫徹“問題導向小組學習”,整合基礎、臨床課程,提升醫學教育成效。2001年5月,中國醫藥大學為爭取醫師法修正案能維護中醫學系雙主修之權益,蔡長海董事長、謝明村校長、林昭庚董事、黃明和董事、張永賢副校長及中醫學系蘇奕彰主任等師生,分別赴“立法院”拜會朝野黨團說明及爭取支持,2002年1月新修正醫師法公布后,該校中醫學系雙主修終于有了法律之依據。
2002年8月該校新任校長葉純甫教授因故無法實時接任,由陳偉德教授校長。蔡長海董事長提出未來一切制度,須依三合(合法、合情、合理)及三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臺灣“教育部”于11月蒞臨訪視時,陳校長簡介該校董事會校務發展目標,揭橥十年百億未來規劃,同時也為該校校訓做了新的詮釋――仁(視病猶親)、慎(修己善群)、勤(終生學習)、廉(術德兼修);直到2003年2月,葉純甫教授正式接任中國醫藥大學校長之職。2003年3月臺灣“教育部”高教司率領20余位評議委員,針對改名大學及增購校地之議題,到中國醫藥大學做實地訪視,4月臺灣“教育部”核定該校自2003年8月起改名為“中國醫藥大學”,蔡長海董事長亦宣示,將以“發展中國醫藥大學為國際一流的醫藥綜合大學”、“提升附設醫院為國際知名的中、西醫學中心”、“設立卓越的生物醫學科技中心”為三大發展目標。
為發展中國醫藥大學為國際一流的醫藥綜合大學,葉純甫校長更積極與國內外之學術單位從事學術交流活動,2003年10月,葉純甫校長率該校教授,前往日本第一藥科大學參訪并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書,以加強教師與學生的交流,同時成立“都筑漢方藥研究中心”,協助支持藥科大學之中藥教學。2005年12月“日本藥科大學”副校長都筑稔率領6名教授訪問團參訪中國醫藥大學,并再次簽訂學術交流合約,其中包含二項重要內容:①日本藥科大學捐款中國醫藥大學1億元日幣成立“都筑傳統藥研究中心Tsuzuki Institute for Traditional Medicine”,由兩校老師共同研究中草藥;②加強兩校之學者與學生交流。此外,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于2004年6月與中國醫藥大學為雙方學術研究合作與研究生之訓練,共同簽訂學術合作之約。同年12月該校葉純甫校長與密西西比大學Dr.Daniel K Jones副校長,代表兩校簽署教學及研究交流合作合約,雙方可互派醫學生與住院醫師做短期見習交流,密西西比大學同意協助該校成立藥理毒物檢測中心。
2005年8月,中國醫藥大學之董事會極力遴聘有卓越教育理念的臺灣前教育部長黃榮村教授擔任該校校長。黃校長接任后,便努力促進中部地區各大學成立策略聯盟,在教學與研究上發展教育資源共享的平臺,以發展中國醫藥大學成為“強調大學部教育質量的研究型大學”為目標,陸續啟動“百蛋計劃”、“三年百師計劃”、“獎助國際交換學生計劃”等活動,并加快國際化及電子化的腳步,積極禮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該校講座教授,以提升教學質量與學術研究水平,努力朝向國際一流的研究型大學邁進。
2006年3月,該校向臺灣“教育部”提出“中國醫藥大學前瞻未來Foresee(4C)Our Future 教學卓越計劃”,其理念是使教育整合建構化(constructivism),在學校以生活化教學,在醫療體系以實務實習,讓學生在情境中(context)做有效的學習,以培養具有能力(competence)及關懷(compassion)的專業人才;該計劃于2006年5月底經復審會議審議通過,核定補助經費7800萬元臺幣,為醫藥類大學中補助經費最高者,其具有十二大特色――精進師資、誘發學風、生活導師、課業輔導、問題導向、特色學程、空間重整、數字學習、小區關懷、職涯接軌、國際認證、卓越基金等,中國醫藥大學冀望藉由該計劃之實施,得以實現早日成為具國際水平、強調大學部教育之“教學卓越大學”的愿景。
與此之時,中國醫藥大學亦陸續與國內外院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在臺灣方面,2006年5月與國立中興大學達成協議,為促進校際合作、推動兩校資源共享,同意就學術合作、教師合聘、研究發展、圖書與信息等四方面進行交流合作,并簽訂“國立中興大學與中國醫藥大學校際交流合作協議書”;9月則在臺灣“教育部”見證下,與臺北醫學大學、高雄醫學大學等3所醫學大學為促進臺灣醫藥衛生相關科學教育之發展,并推動校際教學資源整合,共同簽訂合約,同意就跨校際選補修課程開放及相互承認、跨校修讀碩博士班課程、通識教育師資合聘或兼聘、互相開放實習醫師訓練等四方面進行交流合作;同年12月黃榮村校長與逢甲大學劉安之校長代表雙方,就學術合作、教師合聘、研究發展、圖書與信息等四方面進行交流合作,再簽訂“逢甲大學與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合作協議書”,希望有助于促進跨領域知識之創新,提升學術研究水平。
而國外方面,2006年4月中國醫藥大學與南加州健康大學(Southern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Health Sciences;SCU)簽訂教學研究交流協議書,協議在往后5年內發展更為深入且密切之學術交流活動,培訓出具有專業美語能力,傳授針灸并將之推往世界舞臺之學生;同年6月美國杜蘭大學(Tulane)副校長Dr.Paul K.Whelton與中國醫藥大學簽署學術交流協議書,兩校針對研究生、博士后候選人、老師等人員及研究計劃進行交流;且哥斯達黎加中美洲自治大學(UACA)亦在同時間與其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書,以加強兩校針灸及傳統醫學之研究及專業訓練。2006年11月該校蔡長海董事長獲頒羅馬尼亞國立歐拉迪亞大學暨維索迪斯大學榮譽博士學位,同時兩校亦與中國醫藥大學締結為姊妹校。同月該校為美國及世界知名的德州大學安德森癌癥中心(M.D.Anderson Cancer Center)院長孟德森教授(Dr.John Mendelsohn)頒授名譽博士學位,顯示該校正積極朝向國際化醫學中心的目標大步邁進,蔡董事長提到美國德州大學安德森癌癥中心對癌癥研究、教學、臨床治療,堪稱世界頂尖的醫學中心,尤其孟德森教授更首創利用特異性單株抗體觀念,研發出抗癌藥物,嘉惠各類癌癥病患,獲頒無數榮譽獎章,并當選為美國國家醫學院院士。中國醫藥大學將以該中心為標竿,藉由多方面的合作,努力建立一個具世界水平的癌癥中心。
中國醫藥大學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擁有的校區,包括臺中校區,及云林縣北港鎮之北港分部,臺中校區之主要建筑物有立夫教學大樓、醫學大樓、互助大樓、實驗大樓、學生宿舍、臺中附設醫院第一醫療大樓、第二醫療大樓、立夫醫療大樓、復健大樓及美德中醫大樓;北港分部的主要建筑物則有教學大樓、活動中心、學生宿舍及北港附設醫院等設施。此外,該校另設有學術交流中心、藥物安全中心、教師培育暨發展中心、推廣教育中心、生物科技發展育成中心、針灸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及法醫中心、語文教學中心、生物統計中心、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心理及認知科學研究中心、都筑傳統藥物研究中心、藝術中心等14個中心,及立夫中醫藥展示館、圖書館、環安室、貴重儀器組、實驗動物組等,兼具教學、研究及社會教育之功能。
而教學研究方面,中國醫藥大學現有6個學院、23個學系(含二年制在職專班)、23個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6個研究所博士班、臺中附設醫院及北港附設醫院等教學研究與醫療單位,各項研究及醫療設備完善,不論是臨床實習或是服務社會方面,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該校設有6個學院,分別為醫學院、健康照護學院、中醫學院、藥學院、公共衛生學院、生命科學院;其中包括醫學系、牙醫學系、生物科技學系暨碩士班、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暨碩士班、護理學系暨碩士班、營養學系暨碩士班、物理治療學系、藥學系暨碩博士班、中醫學系、學士后中醫學系、公共衛生學系、醫務管理學系暨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暨碩士班、藥用化妝品學系、中藥資源學系、健康風險管理學系、運動醫學系、放射技術學系、口腔衛生學系及護理系二年制在職專班等。7個獨立研究所包括:醫學研究所、中國藥學研究所、藥物化學研究所、中國醫學研究所、中西醫結合研究所、環境醫學研究所、針灸研究所;其中藥物化學研究所、中國醫學研究所、中國藥學研究所等另設有博士班、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藥學系博士班、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藥學系博士班、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神經科學與認知科學研究所等,因此中國醫藥大學可說是一所涵蓋教學、研究以及醫療服務的綜合性醫學教育學府。
二、勤奮學習,勇于實踐,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書山有路,學海無涯。剛開始時,我對公訴部門的具體工作環節所知有限,要盡快進入角色,首要的任務就是學習。我從閱讀老同志辦理的案件卷宗開始入手,認真研究,深入分析,仔細琢磨,學習各種文書的格式要求和寫作方法,把握各類刑事案件審查的要點。經過強化學習,我在較短的時間里就熟悉了審查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方法。同時,我主動加強各項檢察實務知識的學習,不僅要求自己做到對高檢院和最高法出臺的每一個司法解釋,以及地方出臺的具體辦案規定了然于胸,而且對于司法界的最新動態和熱點理論問題,也進行了必要的了解。這些都為我勝任公訴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知識儲備。
工作中,我深深體會到,作為一名檢察工作者,僅有法學理論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實際辦案經驗更加重要,它直接關系到我們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所以,在辦案過程中,對于每一個拿不準的細節,我都虛心向同志們請教;對每一點證據上的瑕疵,我都積極和偵查機關聯系落實;對每一個可能影響量刑的情節,我都一一進行細致的審查,確保案件的正確和有罪判決。我就是這樣在實踐中不斷學習,不斷積累起辦案經驗。兩年來,共審查了各類刑事案件61件82人,所有訴至法院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決。20*年1月,因在辦理一起重大案件中表現突出,受到上級檢察機關的記功表彰。
三、融入真情,用心工作,真正做到執法為民
曾經,在我心目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只是一句遙不可及的口號,但是,兩年來的工作經歷,讓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社會,真正理解了許多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樂,尤其是他們(包括我接觸的犯罪嫌疑人)對檢察人員發自內心地信任深深打動了我,教我融入真情,用心工作,真正把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貫穿到整個工作之中。
在這里我想起了我剛參加工作時,一位老公訴人對我說過的話,“我們干公訴工作不僅僅是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了事,現在的懲罰是為了將來的不懲罰,所以我們應該從思想上了解他們,幫助他們端正生活態度,重新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后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樸實無華的語言在我心里掀起了巨大的波瀾,從那時起,我對“為人民服務”的理解提高到了一個以前無法企及的高度。自此后,對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之余,我都平等的與他們交流,了解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心理狀態,對于那些主觀惡性小,因一時沖動而失足的嫌疑人,我還勸解和鼓勵他們重新樹立對生活的希望和信心。每當他們向我投來信任目光的時候,每當他們由自暴自棄到向我敞開心扉、坦白悔罪的時候,每當他們隔著鐵欄桿向我傾訴自己出獄后人生規劃的時候,我心里油然而生一種社會責任感、一種對檢察事業的歸屬感,這種責任感和歸屬感鞭策著我更加兢兢業業,努力工作。。
四、與時俱進,追求卓越,不斷實現自我價值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第三條出版事業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條從事出版活動,應當將社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最佳結合。
第五條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對全國的出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監督管理有關的出版活動。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職權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全國性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
第八條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
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第九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指導、協高調出版事業發展。
第十條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十一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持申請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轉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
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之日起18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規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出版單位經登記后,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出版單位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出版單位改變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級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刊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由其轉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報社、期刊社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報紙、期刊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單位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經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轉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將從事出版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并不得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
第二十二條出版單位發行其出版物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
第二十四條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載的內容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條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全、和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六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八條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出版物的規格、開本、版式、裝幀、校對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保證出版物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條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或者組織審定,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版、印刷、發行單位承擔出版、印刷、發行。
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和發行
第三十一條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并向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
未經許可并依法登記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條出版單位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或者復制定版物的有關證明。印刷或者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單位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發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條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業務;但是,產品應當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的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委托人應當持有著作權人授權書,并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四條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之日起1年內,留存1份承接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三十五條從事報紙、期刊、圖書總發行業務的發行單位,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紙、期刊、圖書總發行業務。
從事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的發行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紙、期刊、圖書的批發業務。
郵政企業發行報紙、期刊,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的零售業務。
第三十七條出版單位可以發行本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發行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八條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
(二)非法進口的;
(三)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
(四)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五)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三十九條國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出版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四十條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二)對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義的;
(三)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四)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教科書的出版發行,予以保障。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發行。
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在農村發行出版物,實行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報紙、期刊交由郵政企業發行的,郵政企業應當保證及時、準確發行。
承運出版物的運輸企業,應當對出版物的運輸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為發展、繁榮出版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行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和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從事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的;
(三)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明知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五)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明知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境外出版物的。
第四十七條鎰印、盜制出版物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出版單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侵犯其他出版單位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合法手續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發行單位和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或者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近年來,隨著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日趨嚴重,決定了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必然性,但是鑒于信用卡領域的行業特性和刑法的謙抑性,介入時必須堅持審慎適度的原則。本文在總結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力求提出更為科學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為信用卡行業的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一、 信用卡詐騙罪的界定及表現形式
根據王作富教授的定義,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1]
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五種,以下分述之。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偽造信用卡,是指無權制作信用卡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制造、發行信用卡的行為。[2]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權偽造,即根本不具備制造信用卡的資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板塊、模式、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權偽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經發卡機構授權給用戶正式使用,也未錄入有效數據,就將這種空白信用卡再進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給用戶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即因特定事由而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信用卡超過有效期而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并將其信用卡交回發卡機構,辦理退卡手續后,該卡即失效;三是信用卡因為掛失而失效。”[4]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2005年2月,“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獨立類型被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所謂騙領,是指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使用他人真實身份信息申領信用卡,或是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申領信用卡。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的行為。關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做出了明確規定。[5]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不論對信用卡的占有是合法還是非法,都違背了持卡人的意志使用信用卡。
5、惡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一項功能,也是持卡人申領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信用額度內透支,并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按時足額還款,是善意透支,是為法律所允許和保護的。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6]。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直以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為其規定的抽象性及不確定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諸多難題,出現了一些爭議頗大的認定和裁決。正因如此,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表現形式[7]。
二、信用卡詐騙案件基本特點
上文論述的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五種行為方式,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來,表現為形形的案件,來自某基層檢察院的近三年統計數據表明,信用卡詐騙案件呈現出以下五個特點:
(一)犯罪數量激增,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就該基層檢察院而言,自2010年以來,信用卡類犯罪案件收案數呈持續上升趨勢。2010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14件,2011年與2010年基本持平,全年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共16件,而2012年一下子激增到了144件。
(二)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形式。
2010年到2012年該院的收案統計數據表明,惡意透支和“冒用型”信用卡犯罪成為信用卡詐騙的主要手段,且呈現由“冒用型”主導向“惡意透支型”主導過渡的趨勢,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量劇增。2010年至2012年期間,該院共受理這類案件134件,占信用卡詐騙總數的77%,且上升趨勢明顯,2010年占當年信用卡詐騙案件的7.1%,2011年占31.2%,至2012年已經猛增到88.8%。
(三)犯罪動因呈多樣化,融資和維持生活目的增多。
通常信用卡詐騙所得資金多被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但隨著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少人出于維持企業運營、周轉資金的目的而申領多張信用卡。
(四)作案手法多樣化,向信用卡詐騙的上游犯罪發展。
2012年以來,出現兩種新的犯罪手段,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購買竊取信用卡信息的讀卡器等設備,再使用假名進入一些高檔酒店應聘服務員,趁顧客刷卡消費之機,竊取顧客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和密碼,此后通過事先購買的設備制作假卡,到外省市的提款機提取大額現金或進行大額刷卡消費,最終因觸犯信用卡詐騙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數罪并罰。二是利用電腦合成制作數份人民的士兵證等身份證明到銀行騙領銀行卡,然后倒賣給他人。
(五)行為主體呈現低齡化、高智商化趨勢。
從涉案人員的年齡結構和受教育程度來看,行為主體呈現年輕化、高學歷化的趨勢。如張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抓獲時年僅19歲,又如名校經濟學博士佟某2010年因迷上炒股而開始透支信用卡。
三、金融檢察介入信用卡監管的現狀分析
嚴峻的信用卡犯罪形勢表明,單一的行政手段監管不足以遏制住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需要施以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從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領域監管的實踐來看,對信用卡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已取得顯著成效。然而檢察機關的介入并不意味著檢察權的肆意擴張,而是與行政監管相輔相成,形成合力,共同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當前金融檢察工作的開展途徑
為適應打擊金融犯罪專業化辦案的需要,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檢察機關紛紛設立專門辦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檢察部門。2004年5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設立了全國首個金融犯罪公訴組。2010年,二分院將辦案職能進一步精細化,在金融公訴組內分別設立銀行、證券、期貨等專門崗位,由辦理類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負責。2012年10月,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正式成立,成為北京市各級檢察機關中第一個具有獨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檢察處室。
(二)金融檢察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情況
各級金融檢察部門積極尋找檢察工作服務金融建設的切入點,構建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協作機制。上海市浦東金融檢察委員會已經與央行上海總部、市證監局、市銀監局、市保監局、市金融辦和區金融服務局建立起穩固的合作關系,在信息通報和配合監管等方面形成了長效協作機制。在辦理類案的過程中,該委員會還主動發掘、匯總存在共性的問題,如金融機構管理方面的漏洞、金融監管的立法空白等,及時向央行上海總部金融穩定部通報,為相關部門的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提供案例參考和建議。[8]
四、金融檢察介入金融監管的探索和設想
現階段,我國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的路徑主要是行使批捕、公訴職能,以及較為固定的檢察建議、講座授課方式,以事后介入為主,介入方式較為被動,難以從源頭上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發生。積極探索檢察職能的延伸,是金融檢察機關介入信用卡監管的核心。
(一)在打擊犯罪中強化監督職能
實行專門的金融類案件訴訟監督,著力于開展對金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加強對疑難復雜案件的提請介入,引導取證等工作,加大對金融監管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監督力度,并充分運用抗訴和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糾正司法不公等問題。
1、強化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公訴職能
第一,切實提高對信用卡犯罪新罪名司法認定的水平和能力。
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信用卡類犯罪罪名有“信用卡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從信用卡犯罪的現狀來看,信用卡犯罪不斷向上游犯罪發展延伸,信用卡詐騙犯罪常常與其他信用卡類犯罪交織在一起,使得認定更加困難。名目繁多的法律條文和錯綜復雜的司法實踐要求要檢察官準確運用各項罪名,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第二,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導信用卡案件查辦工作。
檢察機關在履行信用卡詐騙犯罪公訴職能時,要嚴格把握嚴重違法與輕微刑事犯罪的關系,既要做到有罪必罰,又要防止擴大化,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體現刑罰的謙抑性,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因此,在處理方式上,將數額較大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案發后及時歸還全部本金、利息和滯納金的且認罪態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對不處理。對達到標準且情節較為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信用卡犯罪,則要依法提請公訴。
2、強化銀行卡犯罪的訴訟監督職能
第一,加強對信用卡領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由于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跨地區甚至跨境流竄作案的特點,案情涉及銀行卡業務專業知識,辦案過程調查取證工作難度較大。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出于畏難情緒,因此出現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而不予立案的情況,引發持卡人或商業銀行的不滿。對此,檢察機關應積極發揮立案監督職能,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信用卡詐騙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二,加強對疑難復雜、新類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工作。以信用卡套現案件為例,實踐中由于收單業務的專業性和作案手段的技術性等多種復雜因素相交織,會導致偵查階段調查取證工作出現困難。檢察機關可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辦套現案件的取證引導工作,通過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導和規范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工作。
3、加大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為強化對信用卡領域職務犯罪的偵查職能,檢察機關可以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邀請信用卡業務專家擔任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為檢察機關辦理信用卡領域案件提供咨詢幫助;同時,積極關注信用卡產業的最新發展,與銀行卡行業保持定期溝通,必要時可派員到銀行交流鍛煉,與銀行合作加強對重點問題和突出問題的專項調查研究,積累金融知識,提升實際辦案水平與能力。
(二)延伸檢察工作觸角、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開展檢銀攜手防控金融風險,在預防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1.加強與銀監會、商業銀行間的信息溝通和共享。
檢察機關要繼續利用講座授課和檢察建議方式,指出銀行在信用卡審核、發放、管理、催收上存在的制度疏漏和管理弊端,提出預防和減少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督促銀行規范信用卡相關業務操作。同時,不斷探索在專家授課制度、警示教育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銀檢合作事項上的全方位、深層次合作。
2.堅持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法辦案、積極開展防范信用卡詐騙主題法制宣傳教育。
一方面,檢察機關可向銀監會、銀聯等部門建議開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發卡人員在發放新卡的時候,將銀行印制的《安全用卡須知》向用卡人予以解釋說明,尤其是對違法違規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后果進行提示。郵寄送達信用卡的,可在信里附上《安全用卡須知》。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積極做好持卡人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利用新聞會形式,將近期辦理的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總體情況、案件特點和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借助媒體力量宣傳信用卡詐騙犯罪法律知識。
注釋:
[1]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頁。
[2]趙秉志、許成磊:“金融詐騙罪司法認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主編:《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法律適用指導》,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頁。
[3]李文燕:《金融詐騙罪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頁。
[4]高銘暄:《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頁。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年初,我縣榮獲全國“五五”普法工作中期先進單位,這既是上級領導對我縣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鞭策。上半年,我局堅持形式、內容、實效三者有機結合,積極開展“法律六進”和“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活動:
(一)創新載體,法律六進有序推進。1、認真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提高領導干部決策水平。縣委、縣府高度重視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工作擺上創建“平安__”、促進經濟發展高度,組織舉辦了《物權法》、《安全生產法》法制講座2場。縣交通局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縣城管局組織相關科室業務骨干開展城市管理法規知識的學習宣傳活動,縣藥監局舉辦法律法規知識講座等,“法律進機關”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2、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推進青少年學生法律素質教育。重視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網絡建設,以優化農村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為目的,實施“春泥普法”工程,在全縣五十個村作試點,探索適合農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工作途徑和載體,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活動,加強未成年人法制陣地建設,創建一批農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示范村。包括建立農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開展“三不”教育活動、創建“春泥學法樂園”等。3、在“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中,積極開展“法律為企業護航”主題實踐活動。在開展活動中,注重做好“四個員”工作。一是當好“宣傳員”,深入企業職工法制學校宣講。針對不同企業,制定培訓計劃,扎實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進行普法教育。3月份,以各鄉鎮(街道)為單位,組織開展企業特種設備相關負責人法律培訓會。4月份,舉辦專利法知識培訓會。5月份,組織42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法人參加《食品安全法》培訓;二是當好“調解員”,積極幫助企業調處各類矛盾糾紛,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生產與經營和社會的穩定;三是當好“公證員”,對需要公證服務,采取預約上門服務;四是當好“援助員”,建立企業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等多種便民措施。
(二)注重實效,切實抓好農村民主法治工作。我縣開展的“十到農家”活動已深入農村,走進千家萬戶。這一做法受到了省廳領導的肯定。上半年,我們對“十到農家”活動進行深化,實施“四個一”工程:一是每個鄉鎮(街道)配一名普法聯絡員。從鄉鎮(街道)考核篩選一些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宣傳協調活動能力的干部,最后經鄉鎮(街道)黨政聯系會確定一名普法聯絡員,承擔日常法制宣傳、普法資料收集整理歸檔、與有關單位的交流與溝通等工作職責;二是每個村選一名學法用法帶頭人。行政村的學法用法帶頭人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或是大學生村官擔任,其職責是帶領周圍群眾學習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是帶領村黨員干部學法用法,做到依法辦事;三是每十戶家庭建一個學法示范戶。在村十戶聯調基礎上構建學法示范戶,充分發揮其法制宣傳員、糾紛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的作用,宣傳法律,調解糾紛;四是每個村建有一個法律圖書角(室),供群眾學法和查找法律資料。
上半年,在各鄉鎮(街道)開展6次法律宣傳咨詢活動,免費贈送農村法律知識讀本500余冊,分發農民法律宣傳教育漫畫集300余冊,印發__法苑3000份,提供法律援助110件,解答群眾法律咨詢90余起,完成第三批15家市級“民主法治村(社區)”申報推薦工作。
二、抓基層基礎建設,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等,關乎社會穩定。為此,我局狠抓了基層基礎建設。
(一)重視司法所建設。根據上級要求,結合__實際,我縣基本上以調劑形式完成了15個鄉鎮(街道)司法所硬件建設。以此為基礎,加強了制度建設,并積極爭創省級示范司法所。目前,全縣15個司法所已完成11個,力爭剩余4個今年全部完成。同時,配齊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司法所工作人員全部著“司法服裝”上崗。1月份,組織全體司法所工作人員,去省警官職業學院進行了為期1周5個專題的社區矯正工作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并將社區矯正工作列入縣委、縣府對鄉鎮(街道)兩個社會考核工作之中。
(二)強化制度建設,化解矛盾糾紛。以整頓調解組織和培訓調解員為切入口,有力推進調解隊伍建設。目前,我縣共建有各類調解組織734個,其中村(居)、社區615個,鄉鎮(街道)15個,200人以上規模已建調委會80家,事業單位4個,區域性行業性2個,其他18個。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正在積極建設中,預計6月底能完成。白鶴、赤城等6所已完成對人民調解員的年度培訓,其他9所正在積極籌備中。在制度建設方面,強調1890民間糾紛調解制度、重大項目矛盾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及“以獎代補”制度等的落實。4月份,我局對全縣司法所進行或電話、或實地檢查等形式,全面對上述等制度的落實進行督查。在糾紛調處上,做到排摸有始,結案有終,實行案件專人負責制。截止20__年5月30日,全縣共受理調解案件1434件,成功1380件,履行1284件,成功率為96.2%,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數4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9件。
(三)多措并舉,加強幫教工作。以“511”工程為抓手,積極開展幫教協會和安置基地的建設。目前,全縣有幫教協會(小組)16家,安置基地40家,安置歸正人員128名。繼續加強與監獄的幫教銜接。春節前,我縣組織幫教團赴省未管所、喬司監獄、第四監獄看望__籍在監人員,以送生活日用品、企業與即將釋放學員簽訂就業意向書等形式,帶去了黨和政府的關懷,家鄉的溫暖。同時,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幫教協會(小組)的工作職責,做到責任明確。對剛釋放的歸正人員實行 “第一餐飯”制度,即給予人民幣100元至200元的過渡性安置費。至5月30日,發放“第一餐飯”人民幣計3100元,受惠歸正人員25人。對5年內2246名歸正人員進行了歸檔,并進行走訪,幫教率達100%,其中20__年上半年新增歸正人員189人,農村籍為166人,均落實責任田,安置率達100%,城鎮籍為 23 人,安置率達80 %。五年內的刑釋人員的當年重新犯罪率為2.30%,三年內的解教人員的重新犯罪率為3.48%。
(四)夯實基礎,積極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去年10月,我縣完成社區矯正工作交接。交接工作雖已完成,但各鄉鎮(街道)均存在脫、漏管或檔案不齊整問題。今年4月,我局社矯科工作人員奔赴每一個鄉鎮(街道),積極與當地公安派出所協調,全面幫助建立檔案,并進行工作指導。召開縣社矯辦成員單位會議,討論當前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逐步使社區矯正工作走上規范化道路。另外,我局招聘了15名專職社區矯正工作者,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并配備服裝、增設社區矯正工作專用電腦等,推動了工作的落實。目前,共有在冊社區矯正對象550名,其中管制17名,緩刑427名,假釋42名,暫予監外執行14名,剝奪政治權利50名,累計接收761名,累計解除211名,無1人再犯新罪,16名矯正對象脫、漏管,脫、漏管率為2.9%,無一起因脫、漏管引起重新犯罪。
三、真抓實干,全面建設“惠民、便民”工程
以“法律援助宣傳月暨百萬農民工維權行動”為契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上街進行法律咨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曉率。為方便群眾受助,我局在老縣城繁華地段完成了臨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設,并落實專人負責。在鄉鎮(街道)組建了15支法律援助聯絡員隊伍,幫助群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我縣基本實現了 “一小時法律援助工作圈”,并做到了“一站式”服務。縣公證處以服務民生為己任,積極打造“三個公證”即“文明公證、活力公證、品牌公證”,提升了司法行政形象。律師、法律工作者不斷加強自身學習,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參與落實農村法律顧問、領導接待日制度,同時深入企業進行“法律體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作出貢獻。據統計,全縣上半年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110件,其中刑事案件11件,民事及非訴訟案件99件,接待來訪群眾20__余人次。全縣律師共辦理案件662件,其中刑事案件83件,民事(經濟)案件489件,行政訴訟17件,非訴訟法律事務65件,其他8件。縣公證處辦理公證業務679件。
四、加強教育管理,提高服務能力
隊伍建設是永恒不變的主題。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司法行政隊伍關鍵在于教育和管理。我局以創建“學習型、創新型、服務型、效能型、廉潔型”即五型機關為目標,狠抓隊伍建設。
(一)認真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我局認真地進行“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全面發動,形成氛圍。加強領導,分解責任,促使教育活動各項措施的落實。通過學習有關領導的講話、做學習筆記、寫剖析文章,確保學深學透,觸及靈魂。結合本職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使廣大干警增強依法辦事能力,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在法律服務隊伍中,抓好“三個教育”,實現“三個規范”,黨員律師做到了明示作業,社會反響
較好。
(二)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我局把好“組織領導關、宣傳發動關及工作部署關”,圍繞“科學發展、創業創新、能力提升、服務群眾”這四個專題,積極學習科學發展觀、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縣委十二屆三次黨代會和縣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學習方法上注重“五真”即“悟真理、動真思、注真情、練真功、求真效”。全局干部認真撰寫體會文章和剖析材料,按時參加“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網上考試,且成績優良。在學習活動中,始終與實施“五大工程”相結合,以工作成效來檢驗學習效果。
(三)加強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以崗位責任制來明確工作職責,以承諾制來明確管理和服務要求,以公開評議來強化民主監督,以全程辦事制來提高工作效率,以失職責任追究制來嚴肅工作紀律。我局全體干警以“廉潔、勤儉、務實、高效”為自律,認真執行“四通工作法”、“一線工作法”,走進矛盾破解難題,樹立起了良好的機關形象。
下半年工作,我們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法律六進”為總抓手,大力開展普法教育
繼續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扎實開展公務員法制教育,以實施“春泥普法”工程為載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嚴格依法行政程序,強化行政行為監督,做到依法行政。加強普法依法治理聯系點工作的落實,努力探索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徑。要積極開展“民主法治村(社區)”、“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十到農家”和“聯村聯戶種法律”活動,充分發揮“文化示范戶”以點帶面作用,切實做到質量提高、達標面鞏固。鼓勵廣大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把普法宣傳融入到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各項業務中去,使各項業務的實踐過程,成為法律常識的普及教育過程。要創新法制宣傳模式,鞏固“12.4”法制宣傳品牌,加強網絡和媒體的宣傳力度,在農村遠程教育平臺上建立普法專欄,把法律知識送到千家萬戶,提高全民參與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
二、加強基礎建設,筑牢維護基層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繼續加強司法所建設,做好省廳、市局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在抓好基礎設施改善的情況下,積極落實以制度管人,規范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積極培育四個省級示范司法所,完成達標要求。繼續深化1890維穩工作機制、駐村干部維穩責任制、重大項目風險評估制度等,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摸工作和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特別是要做好重大節慶日和敏感日子前后的社會穩定工作,杜絕和減少和突發性事件的發生。繼續抓好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的落實,加大在民營企業、醫療行業等建立調解組織力度。
(二)切實做好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全面建立歸正人員檔案并對歸正人員進行一年二次的走訪。加強歸正人員安置基地建設,確保歸正人員應急就業需求。加強與法院、公安看守所、檢察院監察室的聯系,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提升。
三、加強管理,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水平
(一)拓寬法律服務領域。繼續當好黨委政府法律顧問,要堅持接待日實行律師陪訪制,參與案件的調處。全面參與落實農村法律顧問制度,積極服務于新農村建設。積極探索和推動律師、公證業務向新型經濟領域發展。引導廣大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充分發揮專業技能,積極深入企業進行“法律體檢”,不斷拓寬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公證處要通過發放“法律服務聯系卡”、“法律服務咨詢函”等方式,了解、掌握投資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的法律服務需求。律師要積極參與企業重整重組、防范化解企業債務危機,要當好政府機關和企業的法律顧問,化解社會矛盾。
(二)深化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完善各團體、鄉鎮(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加大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各方面更加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努力降低援助“門檻”,將農村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偽劣農藥、種子、化肥坑農事件,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項,逐步列入受案范圍,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覆蓋面,著力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圈”。要強化法律援助中心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把法律援助中心建成第二室和黨群“連心橋”。
四、隊伍建設要常抓不懈
(一)創新載體,法律六進有序推進。1、認真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提高領導干部決策水平。縣委、縣府高度重視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工作擺上創建“平安××”、促進經濟發展高度,組織舉辦了《物權法》、《安全生產法》法制講座2場。縣交通局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縣城管局組織相關科室業務骨干開展城市管理法規知識的學習宣傳活動,縣藥監局舉辦法律法規知識講座等,“法律進機關”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2、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推進青少年學生法律素質教育。重視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網絡建設,以優化農村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為目的,實施“春泥普法”工程,在全縣五十個村作試點,探索適合農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工作途徑和載體,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活動,加強未成年人法制陣地建設,創建一批農村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示范村。包括建立農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開展“三不”教育活動、創建“春泥學法樂園”等。3、在“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中,積極開展“法律為企業護航”主題實踐活動。在開展活動中,注重做好“四個員”工作。一是當好“宣傳員”,深入企業職工法制學校宣講。針對不同企業,制定培訓計劃,扎實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進行普法教育。3月份,以各鄉鎮(街道)為單位,組織開展企業特種設備相關負責人法律培訓會。4月份,舉辦專利法知識培訓會。5月份,組織42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法人參加《食品安全法》培訓;二是當好“調解員”,積極幫助企業調處各類矛盾糾紛,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生產與經營和社會的穩定;三是當好“公證員”,對需要公證服務,采取預約上門服務;四是當好“援助員”,建立企業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等多種便民措施。
(二)注重實效,切實抓好農村民主法治工作。我縣開展的“十到農家”活動已深入農村,走進千家萬戶。這一做法受到了省廳領導的肯定。上半年,我們對“十到農家”活動進行深化,實施“四個一”工程:一是每個鄉鎮(街道)配一名普法聯絡員。從鄉鎮(街道)考核篩選一些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宣傳協調活動能力的干部,最后經鄉鎮(街道)黨政聯系會確定一名普法聯絡員,承擔日常法制宣傳、普法資料收集整理歸檔、與有關單位的交流與溝通等工作職責;二是每個村選一名學法用法帶頭人。行政村的學法用法帶頭人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或是大學生村官擔任,其職責是帶領周圍群眾學習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是帶領村黨員干部學法用法,做到依法辦事;三是每十戶家庭建一個學法示范戶。在村十戶聯調基礎上構建學法示范戶,充分發揮其法制宣傳員、糾紛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的作用,宣傳法律,調解糾紛;四是每個村建有一個法律圖書角(室),供群眾學法和查找法律資料。
上半年,在各鄉鎮(街道)開展6次法律宣傳咨詢活動,免費贈送農村法律知識讀本500余冊,分發農民法律宣傳教育漫畫集300余冊,印發××法苑3000份,提供法律援助110件,解答群眾法律咨詢90余起,完成第三批15家市級“民主法治村(社區)”申報推薦工作。
二、抓基層基礎建設,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等,關乎社會穩定。為此,我局狠抓了基層基礎建設。
(一)重視司法所建設。根據上級要求,結合××實際,我縣基本上以調劑形式完成了15個鄉鎮(街道)司法所硬件建設。以此為基礎,加強了制度建設,并積極爭創省級示范司法所。目前,全縣15個司法所已完成11個,力爭剩余4個今年全部完成。同時,配齊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司法所工作人員全部著“司法服裝”上崗。1月份,組織全體司法所工作人員,去省警官職業學院進行了為期1周5個專題的社區矯正工作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并將社區矯正工作列入縣委、縣府對鄉鎮(街道)兩個社會考核工作之中。
(二)強化制度建設,化解矛盾糾紛。以整頓調解組織和培訓調解員為切入口,有力推進調解隊伍建設。目前,我縣共建有各類調解組織734個,其中村(居)、社區615個,鄉鎮(街道)15個,200人以上規模已建調委會80家,事業單位4個,區域性行業性2個,其他18個。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正在積極建設中,預計6月底能完成。白鶴、赤城等6所已完成對人民調解員的年度培訓,其他9所正在積極籌備中。在制度建設方面,強調1890民間糾紛調解制度、重大項目矛盾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及“以獎代補”制度等的落實。4月份,我局對全縣司法所進行或電話、或實地檢查等形式,全面對上述等制度的落實進行督查。在糾紛調處上,做到排摸有始,結案有終,實行案件專人負責制。截止2009年5月30日,全縣共受理調解案件1434件,成功1380件,履行1284件,成功率為96.2%,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數4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9件。
(三)多措并舉,加強幫教工作。以“511”工程為抓手,積極開展幫教協會和安置基地的建設。目前,全縣有幫教協會(小組)16家,安置基地40家,安置歸正人員128名。繼續加強與監獄的幫教銜接。春節前,我縣組織幫教團赴省未管所、喬司監獄、第四監獄看望××籍在監人員,以送生活日用品、企業與即將釋放學員簽訂就業意向書等形式,帶去了黨和政府的關懷,家鄉的溫暖。同時,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幫教協會(小組)的工作職責,做到責任明確。對剛釋放的歸正人員實行“第一餐飯”制度,即給予人民幣100元至200元的過渡性安置費。至5月30日,發放“第一餐飯”人民幣計3100元,受惠歸正人員25人。對5年內2246名歸正人員進行了歸檔,并進行走訪,幫教率達100%,其中2009年上半年新增歸正人員189人,農村籍為166人,均落實責任田,安置率達100%,城鎮籍為23人,安置率達80%。五年內的刑釋人員的當年重新犯罪率為2.30%,三年內的解教人員的重新犯罪率為3.48%。
(四)夯實基礎,積極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去年10月,我縣完成社區矯正工作交接。交接工作雖已完成,但各鄉鎮(街道)均存在脫、漏管或檔案不齊整問題。今年4月,我局社矯科工作人員奔赴每一個鄉鎮(街道),積極與當地公安派出所協調,全面幫助建立檔案,并進行工作指導。召開縣社矯辦成員單位會議,討論當前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逐步使社區矯正工作走上規范化道路。另外,我局招聘了15名專職社區矯正工作者,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并配備服裝、增設社區矯正工作專用電腦等,推動了工作的落實。目前,共有在冊社區矯正對象550名,其中管制17名,緩刑427名,假釋42名,暫予監外執行14名,剝奪政治權利50名,累計接收761名,累計解除211名,無1人再犯新罪,16名矯正對象脫、漏管,脫、漏管率為2.9%,無一起因脫、漏管引起重新犯罪。
三、真抓實干,全面建設“惠民、便民”工程
以“法律援助宣傳月暨百萬農民工維權行動”為契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上街進行法律咨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曉率。為方便群眾受助,我局在老縣城繁華地段完成了臨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設,并落實專人負責。在鄉鎮(街道)組建了15支法律援助聯絡員隊伍,幫助群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我縣基本實現了“一小時法律援助工作圈”,并做到了“一站式”服務。縣公證處以服務民生為己任,積極打造“三個公證”即“文明公證、活力公證、品牌公證”,提升了司法行政形象。律師、法律工作者不斷加強自身學習,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參與落實農村法律顧問、領導接待日制度,同時深入企業進行“法律體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作出貢獻。據統計,全縣上半年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110件,其中刑事案件11件,民事及非訴訟案件99件,接待來訪群眾2000余人次。全縣律師共辦理案件662件,其中刑事案件83件,民事(經濟)案件489件,行政訴訟17件,非訴訟法律事務65件,其他8件。縣公證處辦理公證業務679件。
四、加強教育管理,提高服務能力
隊伍建設是永恒不變的主題。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司法行政隊伍關鍵在于教育和管理。我局以創建“學習型、創新型、服務型、效能型、廉潔型”即五型機關為目標,狠抓隊伍建設。
(一)認真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我局認真地進行“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全面發動,形成氛圍。加強領導,分解責任,促使教育活動各項措施的落實。通過學習有關領導的講話、做學習筆記、寫剖析文章,確保學深學透,觸及靈魂。結合本職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使廣大干警增強依法辦事能力,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在法律服務隊伍中,抓好“三個教育”,實現“三個規范”,黨員律師做到了明示作業,社會反響較好。
(二)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我局把好“組織領導關、宣傳發動關及工作部署關”,圍繞“科學發展、創業創新、能力提升、服務群眾”這四個專題,積極學習科學發展觀、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縣委十二屆三次黨代會和縣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學習方法上注重“五真”即“悟真理、動真思、注真情、練真功、求真效”。全局干部認真撰寫體會文章和剖析材料,按時參加“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網上考試,且成績優良。在學習活動中,始終與實施“五大工程”相結合,以工作成效來檢驗學習效果。
(三)加強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以崗位責任制來明確工作職責,以承諾制來明確管理和服務要求,以公開評議來強化民主監督,以全程辦事制來提高工作效率,以失職責任追究制來嚴肅工作紀律。我局全體干警以“廉潔、勤儉、務實、高效”為自律,認真執行“四通工作法”、“一線工作法”,走進矛盾破解難題,樹立起了良好的機關形象。
下半年工作,我們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法律六進”為總抓手,大力開展普法教育
繼續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扎實開展公務員法制教育,以實施“春泥普法”工程為載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嚴格依法行政程序,強化行政行為監督,做到依法行政。加強普法依法治理聯系點工作的落實,努力探索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徑。要積極開展“民主法治村(社區)”、“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十到農家”和“聯村聯戶種法律”活動,充分發揮“文化示范戶”以點帶面作用,切實做到質量提高、達標面鞏固。鼓勵廣大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把普法宣傳融入到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各項業務中去,使各項業務的實踐過程,成為法律常識的普及教育過程。要創新法制宣傳模式,鞏固“12.4”法制宣傳品牌,加強網絡和媒體的宣傳力度,在農村遠程教育平臺上建立普法專欄,把法律知識送到千家萬戶,提高全民參與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
二、加強基礎建設,筑牢維護基層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繼續加強司法所建設,做好省廳、市局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在抓好基礎設施改善的情況下,積極落實以制度管人,規范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提升。積極培育四個省級示范司法所,完成達標要求。繼續深化1890維穩工作機制、駐村干部維穩責任制、重大項目風險評估制度等,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摸工作和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特別是要做好重大節慶日和敏感日子前后的社會穩定工作,杜絕和減少和突發性事件的發生。繼續抓好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的落實,加大在民營企業、醫療行業等建立調解組織力度。
(二)切實做好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全面建立歸正人員檔案并對歸正人員進行一年二次的走訪。加強歸正人員安置基地建設,確保歸正人員應急就業需求。加強與法院、公安看守所、檢察院監察室的聯系,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提升。
三、加強管理,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水平
(一)拓寬法律服務領域。繼續當好黨委政府法律顧問,要堅持接待日實行律師陪訪制,參與案件的調處。全面參與落實農村法律顧問制度,積極服務于新農村建設。積極探索和推動律師、公證業務向新型經濟領域發展。引導廣大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充分發揮專業技能,積極深入企業進行“法律體檢”,不斷拓寬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公證處要通過發放“法律服務聯系卡”、“法律服務咨詢函”等方式,了解、掌握投資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的法律服務需求。律師要積極參與企業重整重組、防范化解企業債務危機,要當好政府機關和企業的法律顧問,化解社會矛盾。
(二)深化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完善各團體、鄉鎮(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加大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各方面更加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努力降低援助“門檻”,將農村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偽劣農藥、種子、化肥坑農事件,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項,逐步列入受案范圍,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覆蓋面,著力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圈”。要強化法律援助中心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把法律援助中心建成第二室和黨群“連心橋”。
四、隊伍建設要常抓不懈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越來越顯示其重要的歷史作用。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已經成為各級工商管理部門深入落實并不斷追求的目標。近幾年來,我們××縣工商局深刻牢記所肩負的重要責任,按照“執政為民、執法護民”的要求,積極履行職能,結合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活動,大力強化以推進執法辦案、嚴格登記程序、服從服務經濟大局為重點的行政執法工作,并取得豐碩成果,行政執法整體工作得到全面推進,在市局年年組織的崗位目標考評中,我縣始終處于領先水平。自200*年以來,查處經濟違法違章案件逐年遞增,200*年全系統達到700余件,罰沒款近200萬元,比200*年增長了10倍多;“四五”普法教育得到普遍認可,××工商所被推薦為全省工商系統先進集體;有效地規范各類市場主體行為,各項行政許可有效地服務了地方經濟發展,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不僅如此,我們積極強化規范執法、文明執法,促進了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提高,規范了執法行為。多年來未發生一起行政敗訴案件,也從未發生過一次重大的有礙工商形象的事件,各項工作得到協調發展,我縣工商在全縣的位次有了明顯提高,去年在全縣行風評議中,我局位列前三名,得到縣領導的高度評價。回顧幾年來的行政執法工作,我們主要做到“三個強化”,實現“三項目標”。
一、強化領導,提高認識,實現執法的能動性。
行政執法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難度系數較大的工作,要做好它需要依靠全體工商干部的共同努力,需要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和聰明才智。為真正調動大家的積極性,發揮能動性,我們從2001年開始先后抓了四項工作。一是建立領導機構,專門成立執法辦案工作小組,由局長親自掛帥,分管副局長主抓,負責全系統行政執法教育指導管理工作;二是充實法規股,在當時編制數不足的情況下給法規股多配了一名工作人員,在全市率先消除一人股,在基層工商所實行了法制員制度;三是抓思想教育,提高對執法辦案工作的認識。過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普遍存在著只重視收費而輕視管理的現象,嚴重影響著監管職能的發揮,與我們自身所肩負的職責極不相稱,與時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重托格格不入,對此我們高度重視,把提高對執法工作的認識,增強執法意識作為關鍵環節來抓。通過以會代訓、舉辦專題培訓班、出簡報等多種形式教育職工要從政治的高度、從工商事業發展的全局以及從對于市場經濟建立的利弊等多方面來認識職能轉變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在抓認識的提高上做到“三個必講”即小組成員逢會必講、局領導下基層必講、執法培訓必講,這一好的做法一直堅持下來,從不間斷;還通過選配基層法制員、評選辦案能手、實行獎勵等手段促認識地提高,調動執法積極性。目前,全員執法的能動性大為增強,人人想辦案、學辦案的氛圍初步形成,原來的要我辦案也已變成現在的我要辦案。四是抓好法制教育和“四五”普法宣傳。我們充分認識到拓寬監管領域、強化行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工商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前提。為此,從2002年起就實行了“每月一法”學習制度,到現在仍然堅持不懈。今年我們又創新方法,改變以往縣局機關和基層下屬機構按計劃自行組織集中學習的方法,把機關和下屬機構交叉進行學習輔導,由機關各股室負責人到基層、各基層工商所長、分局局長到縣局機關講課輔導,以期把“每月一法”的學習引向深入。在堅持“每月一法”學習常抓不懈的同時,還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法制培訓班(會),進行專門的法律法規學習討論;針對實際工作中的問題,舉辦案件評審會,以法評案,以案學法。如《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我們在二00四年七月底以前,舉辦了三期法制培訓班,將全系統工商人員先后分三批集中到縣局進行《行政許可法》的學習,由法制部門進行講解輔導,學后進行了閉卷考試。在省局組織開展的“五項清理”活動期間,將各辦案機構分管執法辦案的副所長(副局長)、辦案骨干集中到縣局舉辦案件評審會,對各辦案機構查辦的案件案卷,進行交叉檢查評審,相互交流討論,對照標準確進行評判打分,法制部門針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法理分析講解。今年省局制訂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下發后,我局也迅即組織各辦案機構集中進行了學習,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此外,我局還通過開辟、印發《行政執法專刊》,登載法律法規條文、法理性文章,提示辦案難點、指明案件查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幫助執法人員正確理解法律條文,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通過提高執法能力增強執法能動性。
二、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實現執法的有效性。
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能,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納入制度化是基礎。我們本著“權責統一、合法有效”的原則,健全和完善了執法責任制度體系,以保證權責分明,各項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一,健全領導三級責任制。實行主管局長、執法機關負責人、執法人員三級責任制,明確執法機構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
第二,健全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在每年的縣局機關和工商所的崗位目標責任制里,明確執法目標和責任。我們將執法責任分解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局領導的執法責任分解,局長是全局實施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第二層次是各執法機構的執法責任分解,對機關執法股室、直屬機構和工商所進行了執法責任范圍、執法職責、執法權限、執法目標分解;第三層次是各執法崗位(人員)的執法責任分解,我們按照執法工作的性質,按類設崗,以崗定責,確定了具體執法崗位的執法責任和執法目標。這樣,嚴格界定了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執法范圍、執法權限,做到定位準確,職責明確,目標清晰,避免出現執法“真空”或相互交叉扯皮的現象。還規定了內部評議考核時間和方法,在季度考核中如果發現不能完成執法任務或違反操作程序的規定,都要按一定的標準扣分,并實施經濟處罰,提高了全局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責任心,有利于保證執法行為的及時有效,合法規范。
第三,健全了違法責任追究制度。我們根據省市局的要求,制定了《望江縣工商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上級領導機關轉交查辦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對在實施執法責任制中被查出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均按照《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給予有過錯的執法人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四,健全了辦案辦事期限規定。無論是執法辦案、實施各項市場專項整治還是注冊登記,都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完成。近年來我們依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先后創新一系列有關行政許可方面的制度和規范,對基本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預備期制度”、“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度”,并簡化登記手續,縮短辦事時限,實行“并聯審批”“審批項目公示制”“服務承諾制”、“超時默認制”等制度,做到“一窗受理、首問負責、時效控制、急事急辦、責任追究”、提高了工商服務效能、行政效率,優化了投資環境,充分給予投資者自由進出的空間,營造有利于創業的政策環境。
三、強化監督,完善機制,實現執法的規范性。
為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發生,近年來,我們逐步探索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從多方面入手,強化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規范了行政處罰程序。我們依據《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制定了更加具體、明確、操作性強的《××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案規則》、《××縣工商局基層工商所市場巡查暫行規定》以及配套的《12315受理投訴舉報制度》、《違法違章案件發案立案登記制度》《扣留、沒收物品入庫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確了縣局和各下屬辦案機構的執法辦案權限、辦案程序、辦案期限、行為準則等,切實糾正了我局過去執法辦案中一度存在的亂扣亂罰、執法隨意等違法、不良行為,規范了執法辦案行為。
(二)、規范了行政許可和行政收費程序。我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則,針對過去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我局在前幾年就制訂了《首問負責制》、《辦理各類許可申請工作制度》、《企業年檢工作規范》,明確了實際操作中具體的標準、要求。《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我局積極參與縣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的并聯審批、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一站式”窗口服務,并制訂了《當場受理及時辦結制度》、《一審一核》等制度,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簡化和完善了企業登記、公司登記、市場登記、文化經營許可、動產抵押物登記等一系列行政許可和確認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關證照的申請、審查、批準,以及證照的頒發、變更、終止等程序。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費程序,公布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對收費票證的使用、接受檢查和社會監督等程序也作了明確規定。
(三)規范了行政復議和應訴程序。在行政許可登記發照方面,我們將嚴格行政處罰程序作為規范執法程序的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我們根據《行政復議法》及有關行政應訴的制,針對我局的實際情況對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審查與決定作了具體規定,解決了復議工作中復議管轄不清、復議程序不明等問題;我們還對行政應訴程序的組織、協調、訴訟人等事項作了規定,規范了行政應訴程序。
(四)、加強了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備案。對以縣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一律由縣局法制部門進行核審,工商所辦理的當場處罰案件必須在縣局法制部門備案,由法制部門從執法辦案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審查把關重大案件由局長辦公會、案件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把關,以確保行政處罰行為依法行使、合法有效。如我局2004年查辦某公司銷售不合格摩托車案,在辦案機構與法制機構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幾經局長辦公會研究,聽取省市局法制部門和法院方面的意見后才作出的。當事人對此案的處罰決定不服,先向望江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并由其轉交至市局進行復議,市局維持了我局的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又向縣人民法院,以我局勝訴而結束。
(五)、完善了文件審查制度。凡我局下發的涉及到管理相對人權益的文件,都要結縣局法制部門審查后由局長簽發,并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六)、規范了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制度。縣局法制部門及有關業務部門,根據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工作特點,到基層開展不定期的執法檢查。通過查看工商所文書材料、走訪當事人等形式,對工商所的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調查了解,當場指出、糾正或限期整改。在“五項清理”期間,我局對2003年到2004年6月31日期間辦理的969起案件全部進行清理評查,對查出的問題能糾正的都全部予以糾正。今年初我局在市局去年底案卷評查的基礎上,又組織各辦案機構集中到縣局進行自查、交叉評查,通報指出并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明確了要求。今年6月份我局又將縣政府法制辦印發的〈安徽省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試行)〉轉印下發到各辦案機構,要求對照標準進行自查。對行政許可登記注冊卷宗,我縣也將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在所有卷宗中按一定的比例隨機抽查,通過檢查以期找出存在的問題,加以改正,并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一)關于相互獨立
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員,其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必須保持獨立,不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和干預。《法官法》第8條規定:法官享有的權利之一是“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其中“個人的干涉”不僅包括黨政干部、上級領導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師及其他個人的干涉。問題在于,律師作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夠干預操有審判大權的法官呢?律師如何能夠影響到法官的獨立呢?對此需要就獨立性問題作全面的理解。實際上“司法獨立”一詞,不僅是指司法不應受到來自行政、社會團體等的干預,而且還應當指司法人員對自我獨立。所謂獨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員在行使審判權時,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錢等的誘惑,要去處貪欲、去處惡念、去處私心,不懼權勢,心存正義,公正裁判。總之,要以無私無畏之心進行裁判。可見,獨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倫理道德精神問題。就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而言,應為一種正當的工作交往關系,而絕不應當形成親密無間關系,甚至發展到金錢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關系,否則,法官的獨立審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復存在。
我認為,目前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師和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形成金錢交往關系。一方面,一些律師職業道德低下,在訴訟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建議,而是為打贏官司,想方設法打通法院門路,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因請法官吃喝玩樂而出現了所謂“律師”,有的律師整天琢磨同法官拉關系、搞公關[5],有的律師充當腐敗源,利用支付介紹費、咨詢費、案源費、回扣、提成手段腐蝕司法人員,干擾法官的依法辦案,在敗壞社會風氣方面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6].許多律師正面臨一種實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機。另一方面,一些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甘愿自我貶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經常與律師吃吃喝喝,晚上在娛樂場所消磨,有的主動要求律師報銷費用,或向律師介紹案件從而收取費用,或向律師透露合儀庭、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內容,利用職權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此種狀況以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7].現在社會上廣泛流傳“打官司不如打關系”的說法,律師的作用是攻法院之關,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受到極大的損害。而律師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損害[8].許多人甚至對律師職業的必要性提出懷疑。
我認為,充當“腐敗源”的律師畢竟是極少數人,對這些害群之馬的厭惡,不應影響到對整個律師制度的重要價值的評價和認識。我們需要對整個司法界進行制度和職業道德建設、整頓風紀,對腐敗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隊伍,同時對律師要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和隊伍素質建設,對一些素質很差的,甘愿充當“腐敗源”的律師也應當清除,絕不能姑息。否則,中國律師的發展將會迷失方向,這無疑對中國法治建設是一個極大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我們要正確理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法官和律師應當相互獨立、正常交往。我們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職業道德,確保二者之間的獨立性和正當的交往關系。一方面,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遵循職業道德、始終保持獨立和公正地位。法官與律師保持獨立,不應受到各種金錢或物質的引誘,法官不得私自會見律師,向當事人指定或介紹律師,或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顧問甚至兼職,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請吃和饋贈錢物,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報銷各種費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提供娛樂場所進行娛樂等等,這些都應成為法官的基本職業道德。法官更不得與一方的律師沆瀣一氣、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師也應要遵守職業道德、保持職業上的獨立性,努力維護其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在從事其職業活動時,要獨立與法官,不受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干涉。同時也要與其委托人保持獨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辦案件中,不得與法官建立不正當聯系。根據我國律師法第35條,律師在職業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律師道德規范》第18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查人員、仲裁人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律師也不得邀請法官參與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或聘請法官作顧問等等,違反這些規定者,應當受到查處。律師在開拓業務的過程中,也不應當向當事人炫耀和吹噓其與法官的關系,甚至吹噓其與法官的親屬之間的關系,這樣做都使律師喪失了職業方面的獨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獨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純潔性和公正性。
二、關于相互尊重
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有關糾紛進行裁判,各類糾紛必須依法官的裁決才能最后解決。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動和裁判結果應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應受到律師的尊重,如果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不能尊重司法的權威性和尊嚴,則很難使當事人和一般民眾產生對司法的敬重和信賴。所以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師要嚴守法庭紀律,不得損害審判機關的威信和名譽,甚至要求律師在從事職業宣誓時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師在庭審中必須尊重法官,因為對法官的尊重不是對某個人的尊重,而是對國家法律的執行者的尊重、對國家司法權的尊重。如《意大利訴訟法典》第89條規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對法庭所作的陳述中,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不得使用無禮或無根據的言詞”。我國《律師道德規范》第21條也規定:“律師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員,應當遵守出庭時間,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與履行職業有關的程序規定。”《律師法》第35條也嚴格禁止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在庭審活動中,也必須向法官忠實作出陳述,不得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這些都是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從實踐來看,律師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視法官的現象并不多見,除了極個別曾經在法院工作過的法官轉任律師職業的人,可能對法官“擺老資格,對法院審判工作強行干涉[9]”,或極個別素質很差的律師對法官出言不遜,甚至污罵法官的情況以外,一般的律師對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現某些律師因懼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諾諾、唯命是從的現象。道理很簡單:如果律師不尊重法官,不僅會直接影響律師直接承辦的案件的結果,而且會影響律師的生計,因此從中國現實情況來看,律師對法官的尊重不應成為問題。
在律師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問題是法官對律師不尊重。此種不尊重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律師意見的不尊重,甚至無視律師的作用。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職權的審判方式的影響,法官過多地行使職權,使律師很難發揮作用。許多法官對律師采取一種“你辯你的、我判我的”,辯歸辯、判歸判,對律師提供的證據和意見,根本不做認真地分析、評價和聽取。二是某些法官對律師的人格不尊重,表現在接待律師時傲慢無禮,在法庭上對律師失言努責,或尖刻嘰評,使律師無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遲到,更改開庭時間不通知律師和當事人。三是某些法官違反規定,拒絕律師要求閱卷等方面的正當權利,甚至出現在法庭上因律師直言而被轟出法庭的現象。這些行為雖發生在極少數的法官身上,也會造成不良影響。
從律師和法官在法律職業上的相同性及淵源上相同性方面來看,二者之間不應存在上述隔閡。一些學者分析,法官對律師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法官同律師之間在學識、經歷、淵源上的不同導致了他們之間的情感的差異。法官和律師來自于不同的渠道,許多法官未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這樣“因兩類人員沒有相同的生活經歷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兩種職業階層互不認同的心理狀態上法官總是比律師更為優越[10]”。此種看法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認為許多法官不能認同律師職業,也不十分確切。一方面,法官的專業素質雖然從總體上不如律師,但許多法官具有不少司法實踐經驗,且法院系統也十分重視業務培訓,經過多年的實踐培訓,許多人已逐漸掌握了必備法律專業知識。律師和法官不存在專業知識上不能溝通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員轉任為律師,或因為許多政法院校和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進入法院,職業上的溝通和所謂“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認為,關鍵的問題在于,不少法官存在著一種不恰當的認識,即認為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師只是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人,是民間人士。官與民之間本不應當有對等。法官是訴訟中的指揮者和裁判者,律師毫無疑問應聽從法官的支配和指揮。在中國這個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國家,產生上述觀點是不奇怪的。但這種觀點的支配導致了某些法官不能準確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常常對律師不夠尊重。實際上,法官雖為審判人員,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與當事人及其律師之間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為支配者的。至于法官和律師,同為司法工作者,談不上所謂“官”與民的區分。如果存在這種看法,顯然是不妥當的。
律師和法官都是維護國家法治這架馬車的“兩個車輪”,彼此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徐顯明指出:“一般來說,一個社會對法官、檢查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檢查官對律師的尊重程度,則表明了這個社會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師,法官也不會受到社會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師的受尊重,都緣于他們對公正的職業追求[11]”。法官應當充分意識律師職業在法治社會中的極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師,認真聽取律師的辯護和意見,認真分析律師所提供的各種證據和材料,仔細參考律師提出的法律適用意見。同時對律師的享有的正當權利和人格尊嚴給予充分尊重。對律師應當態度和藹、禮遇,這些都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當然,律師要獲得他人的尊重,首先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關于相互合作
所謂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師在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裁判的公正方面,應當密切切合作,積極協作。我們已經探討了律師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義中的作用,由此表明法官的審判活動絕對需要律師的配合。法官的思考方式應是“兼聽則明”,其作出的大多數裁決應是在對薄公堂、兩造辯論的基礎上作出的,律師的意見毫無疑問對法官的正確裁判有著極大的幫助,但實現此種配合,首先需要在制度上要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在原有的超職權式的庭審方式中,律師的作用受到嚴重的壓抑,而隨著我國庭審方式的改革,尤其是新的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對抗制的庭審方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處分自由和調解自愿,這些都為律師充分發揮其在法律知識方面的聰明才智提供了舞臺。律師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證據、提出法律適用的建議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識的培養方面,而絕不應當把主要精力用于所謂與法官拉關系,搞攻關上。從制度上發揮律師對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還應當在許多方面作出完善。例如,應當從制度上要求法官在判決書詳寫理由、回答律師提出的意見、對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意見應當在卷宗中詳細記載等。只有從程序上不斷完善,才可以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
律師在發揮配合作用的同時,應當隨時以追求法律的實現和正義為目標,而不能為了追求金錢而屈從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的要求。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也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能與當事人之間完全成為金錢的雇傭關系,成為當事人不當要求的傳聲筒,律師不得故意曲解法律、無理攪三分、甚至縱容當事人作偽證,混同“訟棍”之列。如果律師不能追求法律的實現和正義,則律師根本不能發揮其應有的配合公正裁判的作用。同時也敗壞了律師的形象。當然,我們強調律師與法官之間的相互配合,絕不是說兩者意見應完全同一。法官只能聽取律師的意見,而不能唯律師意見是從。同時法官也不能強求律師與其意見一致。個別地方的法官無視律師的訴訟地位,片面強調律師應與審判、公正機關的配合,要求律師的辯護意見必須保持在或判決的范圍內,這是極不妥當的。這不僅未能發揮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司法的公正。
我國審判方式方興未艾,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加強以及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實施,律師在審判中的作用將更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裁判方面的作用也會更為顯著。
四、關于相互監督
如前所述,律師制度設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對法官行使審判權實行某種制衡,盡管由于法官握有審判權,而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人,其制衡作用難以有效的發揮,但這樣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從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過程中充分尊重律師的意見,另一方面,在監督法官正當行使裁判權、確保司法廉法和公正方面,應當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以美國為例,美國律師協會(ABA)為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專門為法官制訂了《司法行為守則》,該守則成為法官的職業道德規范,法官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律師協會可向有關紀律懲戒機構檢舉或指控。而法官的選舉、任命、留任等,都要聽取律師協會的意見。因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況,而律師協會對此極為了解,因此律師協會的意見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目前各級律師協會在對律師的組織和管理方面尚未發揮出積極的作用,更談不上對法官的司法行為進行監督了。但是從長遠來看,發揮律師協會在監督司法行為方面的作用仍然是必要的。
關于法官對律師職業活動的監督,目前尚未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少人認為,目前律師的地位與法官相比相差很大,如果使法官享有監督律師的權力,則更會加劇兩者的地位差距。我認為,按照權力相互制衡的原理,法官對律師的制衡是以律師自身或通過律師協會可以對法官進行制衡為前提的。由于法官與律師之間不存在著任何支配關系和隸屬關系,因此不存在單方面的權力制約問題,因此既然律師可以或通過律師協會制約法官,法官當然享有對律師的活動進行制約的權力。而建立這樣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正是廉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法官對律師的監督,主要應體現在對律師是否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以及是否遵守職業道德方面的監督。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是律師應盡的基本義務。律師如果違反職業道德,如亂收費、收費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務、向法官行賄或要求當事人向法官行賄、提供虛假證據、藐視法庭等,法官是最為了解的,因此,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律師,法官應當主動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檢舉,一旦查證屬實,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執照[12].我們認為法官對違反職業道德的律師應有權向有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但在這方面,不應當向英美國家那樣賦予法院直接懲戒律師的權力[13],因為中國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與英美國家的情況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懲戒律師的權力,將會嚴重妨礙法官和律師之間的權力平衡,影響律師的自主性和獨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一些地方的法院與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訂法官與律師廉潔執法、職業的具體準則,并規定了檢查監督制度[14],毫無疑問,這是互相監督的具體的重要步驟,但關鍵問題,如果保證這是行為準則能夠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師和法官能夠真正在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和廉潔勤政方面相互進行有效的監督。
[注釋]
[1]法官法第2條。
[2]律師法第2條。
[3]丁燮富:“正確處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載《律師與法制》97,8.
[4]參見張思之:《律師,公正與調解》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頁。
[5]參見杜鋼健:《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6頁,第145頁。改革,1997年。
[6]參見杜鋼健:《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6頁,第145頁。改革,1997年。
[7]蔡定劍“走向法治,敢問路在何方”第402頁。載劉海年主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402頁,中國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丁燮富:“正確處理法官與律師的關系”
[9]參見杜鋼健、李軒:《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4、261頁。
[10]杜鋼健、李軒:《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94頁。
[11]徐顯明:“試論法治構成要件”載劉海年第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