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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政法委牽頭搭建縣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平臺。縣級平臺設非訴訟服務中心,與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合署辦公。中心負責受理、分流、化解反映到中心的社會矛盾糾紛;對鄉鎮、部門(行業)不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糾紛進行指導或化解處理;聯系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群眾團體、行業組織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組織全縣矛盾糾紛化解骨干培訓。縣人民法院速裁庭、縣土地承包經營仲裁院、縣勞動爭議仲裁院、縣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庭入駐非訴訟服務中心。
鄉鎮(新城區)設立調解中心,與鄉鎮訴源治理工作站、人民調解委員會合署辦公,負責統籌協調政府各職能辦公室和駐鄉鎮庭、所、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對接縣非訟服務中心、縣直單位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指導村級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負責基層調解員業務培訓。
二、加強矛盾糾紛源頭排查預警
堅持全覆蓋與聚焦重點相結合。按照“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單位不漏事項、行業不漏對象、系統不漏部門、園區不漏企業”要求,各責任單位要對轄區人群、建設項目、社會事務進行系統梳理,對矛盾糾紛逐一登記、建立臺帳、分類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改革事項、重點部位和重點人群,要及時開展專項排查。
堅持平時排查與定期排查相結合。對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村(居)委會實行周調度分析,鄉鎮(新城區)實行半月調度分析。各單位、村(居)組長、網格員、黨員對周邊社會矛盾糾紛要做到了然于心,隨時掌握動態。
堅持集中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在節日、“兩會”等重要敏感時期和糾紛多發季節,要加大密度進行集中排查。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同步組織開展專項排查。調解員排查工作情況要同步錄入湖南人民調解系統。
三、完善矛盾糾紛化解聯動工作機制
完善層級化解工作制度。按照“村、鄉、縣三級化解”思路,對于本地本單位內部成員間民間矛盾糾紛,村(居、單位)等基層單位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本村(居、單位)。村(居、單位)調處化解不了的,應向鄉鎮調解中心報告請求派員指導調處化解。對本鄉鎮跨村或涉及鄉鎮部門的矛盾糾紛,應由鄉鎮調解中心組織調處。特別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涉及多部門多地的,可提請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牽頭協調組織處理,或由縣級分管領導牽頭組織處理。
進一步密切條塊協作。對鄉鎮范圍內主體涉及與縣直部門(單位)及其派駐機構的矛盾糾紛,可由鄉鎮調解中心牽頭協調縣直部門(單位)共同調化解。矛盾糾紛主要起因、解決手段主要在縣直部門(單位)的,縣直部門(單位)應主動聯系鄉鎮調解中心組織化解。
優化多種類化解路徑。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責任單位應當告知當事人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的時效、成本和風險,引導其依法理性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于修復關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先行處理的,告知當事人申請、并督促進行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或者仲裁。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調解達成的協議,引導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依法進入訴訟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調解、裁判。按照“調解優先”思路,盡量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接受調解,將調解貫穿于糾紛解決的全過程,加大調解結案力度,做到案結事了,實現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矛盾糾紛化解途徑有機銜接、協調聯動。
四、充實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力量
縣委政法委統籌全縣政法機關工作力量,為每個村(社區)安排一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指導員,縣人民法院在每個鄉鎮調解中心設立訴源治理工作站,至少安排一名法官參與矛盾糾紛處理。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指導員職責是指導村(社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參與重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未單獨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縣直單位選派人員進入縣聯調委專家庫。
每個鄉鎮、村(居)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調解員。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配備一至三名專職調解員。
五、加大保障力度
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實行“以獎代補”。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經費、購買鄉鎮、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服務(專職調解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調解中心運行經費由設立部門予以保障。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活動,經研究成立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三、工作職責
1、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范圍:土地權屬糾紛、相鄰權糾紛、征地補償安置異議等。
2、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調解工作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組織、傳達、貫徹、落實縣黨委、政府對調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3、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充分發揮調解信息員作用,及時了解轄區國土資源糾紛信息,按屬地管理原則調查核實糾紛情況,組織開展基層調解工作;向上級報告國土資源糾紛調解工作情況和糾紛信息等。
四、工作重點
專項活動中,具體把握三個方面重點:一是重點地區,突出抓好矛盾糾紛多發、頻發、易發地區的排查調處工作。二是重點對象,對土地權屬糾紛、相鄰權糾紛、征地補償安置等可能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全面徹底排查、調處。三是重點時段,特別突出重大活動、元旦、春節前后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
五、工作步驟
1、排查梳理階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0日)。各基層國土資源所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動員部署。并聯合鎮村力量深入到村企,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分析和梳理,把國土資源各種矛盾糾紛全部納入視線。排查調處情況要填寫《縣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登記表》,做到一案一檔,及時匯總《縣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匯總表》。
2、組織實施階段(1月20日至2月20日)。認真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大會戰,確保糾紛調處結案率達到100%以上,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探索長效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整合調處工作資源,提高調處能力。
3、總結鞏固階段(2月21日至2月28日)。局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和各國土資源所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行認真總結,找出具有國土特點的工作亮點。同時,對問題解決不徹底的,及時制定防控措施,防止重新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對確實難以在短期解決的矛盾糾紛,嚴格落實穩控措施和責任制,防止越級上訪和。同時統一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對因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實行責任追究。
在整個活動中,應將調處化解作為中心環節貫穿始終,要堅持邊排查、邊調處,邊穩控,重在解決問題,化解矛盾。
六、工作措施
1、綜合治理,集中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
要切實加大矛盾糾紛調處的力度,充分發揮基層調解、行政復議、訴訟調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在排查的基礎上,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多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深入基層開展調解工作。群眾有疑問的要做好法律解釋說明工作,用群眾聽得懂、看得明、信得過的方式處理矛盾糾紛案件。
2、加強預防,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發生。
今年以來,我區高度重視大調解工作,把大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作為建設“平安園區”、“法治園區”的重要抓手,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密切關注本轄區內社會政治、經濟形勢,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認真負責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堅持“及時排查、及時調處、工作在前、預防在前”的原則,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目前全區已建立了社會管理工作站、調解小組。
為了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和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提高基層人民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組織相關人員學習《人民調解工作概論》、《涉農專業維權知識》、《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認定與處理》、《訴調對接工作中的人民調解工作》等四個專題的內容。
二、深入開展三項活動,全面構筑維穩防線
開展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專項活動、大調解機制提升年活動和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是今年大調解工作三項重要活動,充分發揮政法系統職能服務大局、積極應對當前國際國內復雜形勢的一項重要舉措。今年,我區專門召開全區大調解工作推進會議,對全區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提升年”活動和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作了具體安排部署。要求全區各單位、各部門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做到:進一步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強化維護社會穩定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進一步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全面提升我區“大調解”機制建設水平;進一步加強領導、強化管理,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充分發揮各類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貼近群眾、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特點和優勢,深入村組、社區、廠礦、企業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糾紛信息。特別是社會重點治安地區和矛盾糾紛多發地區,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排查,全面掌握越級上訪、矛盾糾紛隱患、涉黑涉毒、民族分裂等苗頭線索,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解決。充分認識到社會矛盾糾紛是社情民意的重要反映,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是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內容,是提高調解能力,推動大調解機制創新的實際步驟。在區調處中心建立矛盾糾紛分析報告制度,區調處中心實行一月排查月分析,從總體、分類、隱患、個案、研判等幾個方面分析當月矛盾糾紛的排查情況。通過對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發展情況的分析,及時反映社情民意,傳遞群眾合理的利益訴求,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研究各種矛盾糾紛的動態、特點和對策,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調解工作,為黨委、政府依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提供決策依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發生有重大影響的。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以及以往工作中遺留下來或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委托移交的矛盾糾紛,分清輕重緩急,制定有針對性的調解預案,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確專人負責調解,一抓到底。在化解陳年積怨的同時,積極預防化解新的矛盾糾紛,確保矛盾不堆積、糾紛不激化,全力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防線。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健全大調解體系。做到調處服務中心機構健全,制度完善,人員到位,切實保障大調解各級組織網絡管理規范,運行有效。
一是堅持黨政領導定期接待制度,每周定期受理協調群眾反映的問題,對重大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
二是著力加強區大調解機構建設。區大調解中心確定為司法局內設事業機構,實行實體化運作。強化對鎮、村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指導。
三是完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制度,對重大矛盾糾紛采取聽證制。
四是加強矛盾糾紛信息化建設。建設和完善區、鎮矛盾糾紛信息化預警,進一步提高糾紛接待、受理化解的工作效率。
一是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較大矛盾不出鎮、重大矛盾不出區。
二是深化對接工作。在訴調對接、公調對接、檢調對接的基礎上,主動與、勞動、法制等部門對接,實行多部門聯動化解工作機制,制定出臺了《高淳區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各部門工作要求和職責、流程。
三是充分發揮部門的職能作用。做到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承擔相應的穩定責任,最大限度地從法律、政策源頭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
四是充分發揮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協調作用。進一步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堅持糾紛排查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堅持區每月、鎮每半月、村每周排查,重大節日、重要時期不定期排查,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五是著力發揮各專項調解小組作用,堅持定期研判形勢,主動對接矛盾,及時推進矛盾化解。六是強化邊界聯防聯調工作機制的作用,切實做到矛盾糾紛化解無邊界。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匯集和預警分析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專業人員在糾紛化解中的智囊作用,對容易引發的矛盾糾紛的形成、發展趨勢及時做出準確的分析判斷。
二是完善應對的應急預案。堅持“預防為主”方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責任,強化督促檢查,及時消除隱患,防止局部性問題轉化為全局性問題,對已經發生的及時、果斷處置,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三是完善現場處置的程序。調解人員在第一時間了解案情,并迅速通知相關的鎮和部門,組織得力人手趕赴現場進行教育疏導,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提高矛盾糾紛的排查覆蓋率和調處成功率,著力減少初信初訪源頭,著力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著力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為全縣經濟社會提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工作目標
建立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指導機構,完善縣、鄉鎮、村(居、社區)、村民小組四級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網絡,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業調解的職能作用,整合多個職能部門、多種調解方式的各自優勢,對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矛盾糾紛實行分級排查、歸口辦理、形成互相銜接、互相配合、互相補充的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體系,把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實現“小矛盾糾紛不出科室、一般矛盾不出局、重大疑難矛盾不出縣”的目標。
三、組織網絡
建立局人民調解指導協調小組。成立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各股室長及下屬局領導為成員,負責對我局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聯調、銜接、化解工作。
四、工作職責
局人民調解指導協調小組的職責是及時分析社會治安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組織開展全局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的調研,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加強工作指導,協調、督查和督辦。
五、運行機制
1、排查機制。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堅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突出重點,認真排查社會熱點、焦點、難點;排查社會高危、特殊群體;排查民間糾紛、治安亂點、安全隱患;排查基礎性、涉眾性、苗頭性、傾向性突出問題。同時要講究方法,采取條塊結合、公秘結合、專兼結合、點面結合的方式,繼續堅持每月一次的慣例,開展“拉網式、地毯式、滾動式”的各種大排查活動,廣泛了解,全面排查轄區各種矛盾糾紛,掌握矛盾關鍵點、關鍵人。
2、著力提升矛盾糾紛信息預警能力。區局緊緊抓住“三個圍繞”,對全縣重大項目建設中可能引發的糾紛、農村季節性糾紛、重點部位區域存在的糾紛隱患認真梳理排查,建立了矛盾糾紛動態登記檔案,扎實做好排查和信息預警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建立矛盾預警信息收集制度,制定不同層級信息員職責,落實責任,隨時關注和收集有關矛盾糾紛信息;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將本區域、本單位的矛盾信息上報;建立及時報告制度,對于有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糾紛信息,即發現及報送,并做好穩控和化解工作;建立獎勵制度,對于提供價值較大的重大糾紛預警信息,根據調查核實情況視信息質量給予每案50-300元的獎勵。二是明確預警信息報送形式、時限、內容、程序。形式為網絡、傳真、電話;突發性、群體性重大糾紛不超過1小時,一般糾紛不超過24小時;要求寫明時間、地點、單位、起因、簡要情況。重大糾紛信息各級可向縣直報,一般糾紛信息逐級上報。三是實行糾紛分級預警報告>!<。一級預警即對情況緊急,問題比較突出,容易激化成較大或鎮認為發生局面較難控制的沖突事件,有可能發生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或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實行一級關注,由縣調處中心組織專門力量化解。如2012年底的洪藍鎮華電二廠百余人勞動爭議糾紛、晶橋鎮華晶集團公司百余人勞動爭議糾紛等。二級預警即對由不穩定苗頭的糾紛,有可能出現小規模或有能力控制局面的沖突事件、群體性的一般糾紛列為二級預警信息,實行二級管理,由鎮調處中心進行調處化解。如2013年初的開發區四歲男童溺亡糾紛等。三級預警即對一般性、常見性的婚姻家庭、鄰里等糾紛信息,實行三級管理,由村居調委會化解。對排查出的“三級預警信息”,由村居調委會按照調解程序依法依德調解;對于社會影響大、處理難度大,易引起爭議的婚姻家庭糾紛、贍養糾紛等,由村聘用的有威信、德高望重的“五老”調解員協助化解。由于分級預警機制的實施,對矛盾性質、類型以及社會影響的程度作了科學把握,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標。今年以來,各級信息員共上報預警信息327條,涉及糾紛類型。其中一級預警信息18條,二級預警信息83條,三級預警信息226條。
3、嚴格落實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制度。區人民調解工作組辦公室每季度牽頭組織召開一次全區矛盾糾紛分析會,各成員單位參加,協調有關單位參加,分析研判全區矛盾糾紛特點、成因、動態、發展趨勢、措施等,形成全區季度矛盾糾紛分析報告,及時上報區委、區政府及市局,為黨委、政府了解基層矛盾糾紛的特點,制定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與此同時,區調處中心也會根據某一矛盾糾紛的發展趨勢或季節性特征等,以調解工作簡報的形式向區委、區政府上報建議及措施,以起到引起重視或作為參考等作用,如2012年簡報第4期《著力化解拖欠職工工資糾紛有效維護職工權益和社會穩定》;區司法局每月25日前后組織召開一次司法所長例會,各司法所分析總結本轄區矛盾糾紛現狀、特點、發展趨勢或典型個案介入調處情況,形成全區月矛盾糾紛分析報告,報送區委、區政府、區委政法委等;各司法所每月根據工作實際定期組織召開全鎮調解
主任例會,鎮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參會,報告、分析各村居矛盾糾紛現狀、特點等,提出解決方案和思路,并總結一些好的經驗供大家學習和參考。根據分析研判情況,形成鎮矛盾糾紛分析報告,落實糾紛包案及措施,并及時上報區局;各村居由總網格長(村書記)每周主持召開一次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一級網格長參會,報送相關糾紛信息及動態,共同分析研判當前矛盾糾紛的特點、成因、措施等,針對個案制定化解方案及措施,及時上報司法所。從我區社會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建設來看,雖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如重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參差不齊、分析研判流程有待進一步規范、分析研判重點有待進一步明確、分析研判方式有待進一步創新、分析研判結果運用有待進一步加強等,需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形成有效方法加以解決,進一步提升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水平。
1、充分認識實行社會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制度的重要性。實行這一制度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基層,化解矛盾糾紛“第一道防線”的優勢特點,及時分析矛盾糾紛的特點、成因、措施等,及時向各級黨委政府報告,為黨委、政府了解基層矛盾糾紛的特點,制定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實行這一制度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客觀要求,是人民工作實現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創新、強化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措施。
2、整合資源,實現信息收集獲取的快捷、準確、全面。繼續深入推進“網格化”管理模式和糾紛信息預警機制建設,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落實“零報告”制度,落實三個“第一時間”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報送獎懲制度,落實以獎代補,按照糾紛級別給予補貼獎勵,對于因糾紛排查未發現、報送不及時等原因導致糾紛激化、民轉刑案件或的,形成責任倒查機制,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3、明確糾紛分析研判的范圍、重點和難點。分析研判的主要范圍包括鎮、村(居)矛盾糾紛的總的形勢、主要特點;某一時間段突出的矛盾糾紛、重大或群體性矛盾糾紛的形式、成因、調處措施、處理結果以及未調解成功的糾紛走向;某行業、某一領域存在的矛盾糾紛形式或成因;因不同社會利益關系可能引發的潛在矛盾糾紛等。重點是當前矛盾糾紛的發展趨勢、成因等。難點是當前重大矛盾糾紛及歷史遺留糾紛的化解措施及有效落實。
4、規范分析研判流程。依次為全面排查糾紛、獲取糾紛信息、分析、研判、形成結論、制定方案或措施等。村、鎮、區依次逐級進行分析研判,均形成矛盾糾紛分析報告。一份矛盾糾紛分析報告應含有糾紛總體情況、特點、成因、發展趨勢及對策、個案處理的結果及經驗等。區、鎮兩級的分析研判重點是當前矛盾糾紛的特點及趨勢、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特殊時期等期間的矛盾糾紛可能發生情況、區城市建設等領域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如何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更好地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
5、超前預防分析研判出的問題。對于分析研判出的問題,積極向上級匯報,引起重視,整合資源,落實責任,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落實五包一責任制,實行動態跟蹤管理,落實多種措施,積極穩控化解。
一、轉變觀念,增強化解社會矛盾的意識
1.要深刻理解當前社會矛盾的成因。利益關系矛盾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經濟原因。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的利益意識不斷覺醒并得到強化,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斷被打破,在這個變化過程中,無形之中會形成利益差距,從而導致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趨復雜。法制不健全、法律觀念淡薄是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的法律原因。當前我國法制還不十分完善,一些領域還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無法可依而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決策不科學是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的政策原因。
2.要擺正檢察機關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定位。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化解社會矛盾的系統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職能作用。目前,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糾紛、和各種治安類案件多發,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以案件的形式進入檢察工作環節,調處社會矛盾糾紛成為檢察機關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任務。因此,檢察機關要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為其政治使命,以促進社會的民主法治進程為其出發點,以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其著眼點,增強化解社會矛盾歷史責任感,將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貫穿檢察職能的各個環節。
3.要樹立和強化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的理念。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認人的合法權益,在執法辦案中以理解、尊重和幫助等人性關懷措施,促使矛盾糾紛的當事人理順情緒,接受檢察執法,解決矛盾糾紛。樹立寬嚴相濟的理念。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完善和創新辦案方式,致力于緩和、化解社會矛盾,服務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樹立調解也是執法的理念。把調解優先的原則貫徹到執法辦案中,對民事申訴等案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加強釋法說理,心理疏導,化解矛盾。
二、創新機制,增強化解社會矛盾的合力
1.強化整合的效果,建立化解矛盾保障機制。一方面要強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領導首問首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積案、加強源頭治理的工作機制,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辦理成功。要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互動機制。整合控申、民行、偵查監督、公訴、反瀆、反貪等業務部門的力量,進一步規范執法辦案流程,強化風險意識。加強各業務部門之間以及業務部門與控申部門之間建立矛盾糾紛處理互動機制,及時溝通、配合協作,對同一矛盾糾紛明確各自職責。
2.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建立社會矛盾糾紛防范機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目標是使司法的準確性和社會對抗的減少,既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又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來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檢察執法辦案中切實適時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對那些初犯、偶犯、犯罪中止、首犯、自首立功、未成年犯罪等等依法適用從輕減輕的案件,當寬則寬,從寬從輕處理,對那些因鄰居、親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緩刑的案件,則可以通過刑事和解,附條件不、不批捕等新舉措,從寬處理。
3.關注弱勢群體,建立社會矛盾化解救助機制。加大對困難刑事被害人、困難涉檢人救助的力度。制定出有相關財政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門聯合制定的困難刑事被害人,涉訴困難人救助機制。比如對家庭困難,特別是因為犯罪分子致害而陷入經濟困境的,積極協調地方政府給受害人適當的經濟救濟,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經濟困難而申訴、上訪。充分化解潛在的矛盾,發揮好救濟、救助機制的作用,體現檢察機關察民情、解民憂、化民怨。
三、突出重點,增強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效
1.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環節,化解社會矛盾。職務犯罪等腐敗案件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危害后果不一。檢察機關要把關注的目標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眾利益,有可能引發深層次社會矛盾和的職務犯罪案件,如涉及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案件,這些案件往往涉及許多群眾的具體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危害面廣、后果更為嚴重,是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檢察機關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辦這些案件,要通過查辦案件來維護群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
一是發揮各級調解組織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在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層層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領導機構。區局成立了以司法局長李金林為組長,分管局長和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具體指導全區的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五辦一鄉”建立了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領導小組。二是加大糾紛調處力度,健全調處機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充分發揮基層調委會的作用,切實抓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一般矛盾糾紛由基層調委會調處;對于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采取聯動聯調的辦法,組織司法及相關部門共同協作,聯合調處,合力解決,基本做到小糾紛不出村居、大糾紛不出鄉辦。三是整合內部資源,形成司法行政系統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聯調聯動機制。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律師工作相結合。對一些疑難涉法矛盾糾紛,派出專職律師,協助人民調解組織做好調解工作。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公證工作相結合。對涉及民事、合同、債權、債務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派出公證人員,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法制宣傳工作相結合。在調解矛盾糾紛過程中,有針對性地宣傳法律知識,引導當事人依法表達訴求。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司法鑒定工作相結合。對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醫患醫療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指派司法鑒定人員,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法律援助工作相結合。依法維護矛盾糾紛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四是積極推進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建設。目前交警二大隊、區工商局、欣怡電子城、車站工業品批發市場、華龍汽配城、居然之家的行業調解委會已經掛牌運行。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及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群眾,關注民生,疏導群眾情緒,把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作為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工作,全面深化維穩責任制落實、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機制建設三大重點工作,切實加強社會管理,為建設橋港時代新、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開創科學發展新局面營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工作目標
按照“抓源頭、清積案、建機制、強基層”的要求,在做好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礎上,重點排查調處以下7種類型的矛盾糾紛:
1.已經發生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矛盾糾紛;
2.容易引發和群體性上訪的矛盾糾紛;
3.重要時期和政治敏感期的矛盾糾紛;
4.轄區內比較突出的、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熱點”、“難點”矛盾糾紛;
5.多年積累的、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或反復性大的矛盾糾紛;
6.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經營環節和企業、工地生產環節發生的涉眾矛盾糾紛;
7.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型矛盾糾紛。
通過強化責任落實,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教育疏導、幫扶救助、就地穩控等綜合措施,確保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和重大矛盾糾紛發現預警率保持98%以上、積案化解率90%以上,確保不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惡性民轉刑案件、和進京非正常上訪事件。
三、工作步驟
這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百日攻堅”活動從5月20日起至9月10日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市人口計生委于5月24日印發活動方案,各鎮(鄉)、開發區、街道計生辦要通過多種形式深入發動,領會“百日攻堅”活動的意義和做法,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意識。要根據矛盾糾紛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確定“百日攻堅”活動的重點,認真制定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把此次活動動員好、部署好、組織好、落實好,確保取得實效。
(二)梳理排查階段(6月1日至6月20日)
各鎮(鄉)、開發區、街道計生辦要善于調查研究,圍繞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潛在苗頭、深層次隱患以及歷史遺留問題,深入組織開展集中排查。要廣泛動員并組織各級計生干部深入鎮、村、社區、企業,全方位排查矛盾糾紛,全面了解掌握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和社情民意,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排查中發現的各類矛盾糾紛隱患要認真進行統計、梳理、分類和分析,按照糾紛性質、積壓時間、難易程度和輕重緩急,分門別類地進行登記,按類型、誘因、事件、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項建立工作臺賬,制訂處置預案,落實具體承辦人員和責任領導,明確調處時限。
(三)調處攻堅階段(6月21日至8月31日)
完善分級調處機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目標要求,村居主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靈敏,排摸準確,報告及時,并及時調處化解一般家庭矛盾和鄰里糾紛。對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進行調處化解,力爭使矛盾糾紛就地及時化解;對積案糾紛、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要整合力量集中化解,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以及涉法涉訴纏訴等問題,通過調解難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的,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引導當事人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決,避免出現嚴重后果;對一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政策之隙的問題,在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公平負責、立足長遠的前提下,合理參照解決,確保能經得起法律與時間的檢驗;對一些家庭矛盾激化有報警記錄、企業惡意欠薪逃債、民間非法集資、房地產建設質量和銷售等領域的潛在患,要建立專門排查調解檔案,逐個制定調處方案,確保不蔓延、不激化。總之,要注重創新調處的方式方法,做到什么矛盾糾紛突出,就集中力量解決該類矛盾糾紛。
(四)總結完善階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各鎮(鄉)、開發區、街道計生辦要認真檢查總結活動開展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完善健全經常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各項制度,落實長效機制,鞏固“百日攻堅”活動成效。
四、工作要求
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多年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最近,筆者就轄區內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近年來,我區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1、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大力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
2、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逐步健全。目前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健全,構筑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鄉、廠礦企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一)和“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臺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行糾紛情報信息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誼聯調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規范有序發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不斷發生,涉法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們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1、矛盾糾紛誘因復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2、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群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盡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借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復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
3、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復性強。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復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群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后,由于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說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針對如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對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
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于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2、大力推行“三調聯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
新形勢下,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復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統一調度,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長補短,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復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3、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在“調防結合”上下功夫。
人民調解一方面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時地去化解這些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增強對民間糾紛發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眾中去,及時發現有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特別是的發生。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優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處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時的信息。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分布廣,貼近群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4、加強保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
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深化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部署要求,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切實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緊緊圍繞“統籌、銜接、攻堅、創新”的總體思路,堅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堅持貼近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形成黨政主導、多方協同、力量整合、群眾參與的“七進”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糾紛源頭化解長效工作機制,夯實基層工作基礎,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依托“一會三站”(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分會、12315聯絡站、消費者申訴舉報站、消費爭議行政調解站),在城鄉規模性農貿(含批發)市場建立常態運行的工商所矛盾糾紛調解室前置運行機制,實現“哪里有群眾,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調解工作”。2012年,要在全縣規模性農貿(含批發)市場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糾紛調解室。
三、責任主體及工作任務
(一)責任主體
縣局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應指導具有規模性農貿(含批發)市場的工商所建立矛盾糾紛調解室,各工商所具體實施。
(二)工作任務
1.規模性農貿(含批發)市場設置調解室工作“窗口”。各工商所要根據轄區市場實際,因地制宜,在方便群眾反映訴求、就近化解矛盾糾紛的地方、區域設立工商所行政調解室工作“窗口”。
縣城區以上主要規模性農貿(含批發)市場要依托市場物業管理機構單獨設立調解室,由監管該市場的工商干部任調解室主任,市場物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2—3人任調解員。調解室“窗口”要按照“溫馨調解室”標準規范設置,標識、標牌、調解公示欄內容要統一、醒目。鄉鎮規模較小的其他農貿市場可依托工商所“消費爭議行政調解站”進行調解。
2.健全機制。充分發揮統籌、協調、聯動的“大調解”體系作用,規范調解室窗口運行機制。
(l)推進網絡體系銜接。加強與其他各類調解組織在排查、研判、化解等環節的工作銜接,特別要加強與派出所、司法所的聯系,發揮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相銜接化解矛盾的作用。
(2)整合調解力量。要動員和組織廣大黨員、群眾和社會力量,培育建立一支以離退休老干部、老黨員、律師、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行業協會、熱心公益事業的志愿者和群眾積極分子等為骨干的群眾調解員隊伍,建立以工商所(消委會)專職干部(人員)為主體的調解工作“分片包干”幫扶力量,逐步完善“群眾的事情群眾辦理,群眾的問題群眾解決”的基層調解工作自治機制。
(3)完善聯動運行機制。建立“七進”涉及的工商所調解室矛盾糾紛信息收集和快速反饋、主動預防和及時調處、化解糾紛和服務群眾等相統一的工作運行機制;建立矛盾糾紛信息排查、調處臺帳和調解工作記錄、檔案完整、規范的工作標準。要把“七進”涉及的調解室“窗口”建設作為重點,加強工作指導,強化對群眾調解員的分類培訓和素質教育,不斷提高一線調解員工作能力和水平。
(4)強化工作保障。要把“七進”涉及的矛盾糾紛調解的工作經費、調解員工作補貼、個案獎勵等保障納入“大調解”保障體系,建立“七進”調解室工作成效考評機制、群眾調解員選拔激勵機制和轄區群眾“滿意度”測評機制。
3.加強宣傳。要把大調解工作“七進”活動同學習貫徹《人民調解法》宣傳教育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同大力宣傳大調解相關知識緊密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多種媒體、多種手段,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方式,營造強大的宣傳聲勢,全面提升“大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四、工作步驟
“七進”活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方案。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制定本局“七進”活動的實施方案。
(二)逐步落實。2012年6月21日至9月20日,逐步在現有規模性農貿(含批發)市場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糾紛調解室。
(三)督促檢查。從2012年7月起縣局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工商所“七進”活動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常態管理。2013年1月起,按照大調解工作運行機制,堅持對“七進”活動建立的調解組織進行指導、督促,實施常態化管理,進一步深化大調解工作,切實化解矛盾糾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七進”活動,明確重點部位、重點區域、重點地方,調解組織及力量、責任單位、責任人、完成時限以及協調聯動運行機制等相關事項,確保目標任務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