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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卷煙、綜合、財務等部門人員的大力支持,換證工作已經圓滿完成,現將我區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換證工作總結呈上,如有不妥之處請指正。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辦理延續換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召開了關于對我區卷煙零售許可證換證工作的專題會議,成立了換證工作組,制定了《換證工作實施方案》,做到換證工作組織分工明確,責任目標細化,專門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長親自負責、各業務科室配合組成的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專賣管理科,直接負責換發延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工作。
二、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三、 加強對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
由于換證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巨。為確保換證工作及時、圓滿地完成,我區在換證前期加強對參加換證人員的業務培訓,從練習網到實際操作上開展培訓工作,由業務熟練的同志,在換證網上操作講解,在工作中進行指導,同時結合換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請教省、市局的同志幫助解決,在換證工作中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對換證工作的業務流程、時間步驟、檔案管理、工作要點及工作紀律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講解,明確責任和換證紀律規定,有效提高了相關業務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升了整個換證工作速度。
四、 深入基層,服務到戶,提高延續換證工作質量 五、取得的成效 六、存在問題 現已提出申請新辦的53戶,加上申請暫停的112戶如果在下步辦證工作中能給予新辦,再加上現已辦理了延續的1835戶,我區換證、辦證工作結束后,卷煙持證經營戶能達到2000戶。
總的來說,由于換證工作時間緊,在換證期間難免有些戶數信息采集錄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網絡時斷時續和速度過慢等原因,導致了有3戶造成送達延期。同時也請上級公司將我們面臨的問題反饋到上級部門,能夠在以后的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中,處理暫停、歇業等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情況。并將未辦理延續手續和原已注銷的卷煙零售戶給予直接從專賣管理網中刪除。
七、
今后的努力方向
雖然換證工作已經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認真研究和解決,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對辦理延續換證的信息錄入進一步審核,對資料不全及錄入有誤的及時采集信息進行修正,使數據真實可靠,進行資料歸檔,規范戶籍管理,為加強專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戶資料。
(二)對私自涂改、轉讓、買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核實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以此次換證為契機開展一次全區市場清理專項檢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網式檢查,徹底清理無證戶。
我國對煙草的生產經營實施專賣管理,煙草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授權,并依照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煙草的生產、流轉與經營的整個過程進行行政管理,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其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是專賣專營權的體現,這意味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應遵循行政執法的各項基本原則,其中如何更好體現出合理性原則是本文探討的主題。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含義與重要意義
本文所提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是指,煙草部門依法定職權和流程在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辦、審批、發放和后續管理等一系列行為進行管理的同時,還要注重合理性原則的體現,從而使自身的執法行為兼具合理性,使執法行為和管理結果符合法理、道理和情理,實現合理化管理。這是我們立足于管理現實的需要,對卷煙市場的有效管理和煙草行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合理化管理體現出了行政法律的公平正義性
任何法律法規都是以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為立法基礎和最高目標的,但源于法律制定的固化性、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必然會使成文的法律在遇到某些具體糾紛時無法實現絕對意義的公平正義,使之可能與實際情況產生矛盾。此時,合理性原則將更好的結合法律規范與實際需求,在不違背禁止性原則的前提下,更好的實現立法目標。
2、合理化管理凸顯了依法行政的實際意義
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是一種管理行為,更是一種法律賦予我們執法者的職權,對于煙草行業這個特殊的主體來說,因為國家的特定制度和法律,我們分飾著"管理者"和"服務者"這兩個完全不同的角色,這就使我們依法行政的同時,也要重視對象的實際情況,部分滿足其現實合理性要求。
3、合理化管理更加有利于行政執法管理雙方利益的滿足
對于執法方來說,合理化管理既實現了依法行政,又使行政管理的行為、決定和結果與現實問題、需要相結合,是實事求是的體現,使得執法流程更加順暢,結果和決定更好的被接受和落實;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合理化管理則能夠實現其合法合理的訴求,滿足其部分利益需要,實現雙贏。
根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行為的主要性質來看,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兩個基本階段,本文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辦、審批直至發放這一完整的行政許可行為稱為"前"一階段,而對零售許可證發放后的延續、停業、復業、歇業等一系列典型管理行為稱為"后"一階段。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前"合理化管理
對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前"一階段如何實現合理化管理,我們應特別注重兩個方面,一個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辦的核心條件--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即合理布局條件規定要切實體現合理性;另一個是對零售許可證"前"階段整個流程的合理性體現和合理化管理。
首先讓我們認真梳理一下法定新辦證的條件要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已經對零售許可證的新辦條件有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三款"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核心內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關于合理布局規定,法律給出了框架性的要求,但具體形式和標準如何則是由各地自己來制定,這就是合理化體現的重要環節,只要是科學合理的,無論何種形式標準都是可以的,這給予了管理主體相當大的自主空間。總體來看,對于合理布局,主要分為總量控制標準和米數限制標準這兩種條件,也有將二者有效結合的形式。
在具體辦證流程來看,我們也可以從很多細節入手進行合理化管理和變革。如,對辦證申請人申請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無極特殊情況下,對不具備資格的人要告知其原因,對確有困難無法到場的,要有書面委托證明,在能充分說明原因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受理;認真做好發證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工有培訓教材,通過直觀方式,對新增零售戶進行面對面的講解,保證培訓效果;建立健全零售戶檔案,對每一份準予行政許可的卷宗都要單獨建檔,并由專人進行檔案管理,對不予行政許可卷宗要單獨進行存放,建立無證戶檔案,為基層單位查詢無證戶提供便利條件。這些都以小見大的體現出零售許可證科學、合理的管理水平。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合理化管理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合理化管理是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對轄區內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和合理措施,法律主要規定了對零售許可證的延續、撤銷、停業、歇業、復業等管理方式和手段。從具體問題來看,可以有以下幾方面:
1、零售戶的持證經營情況
針對持證零售戶非正常經營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無能力或其它原因導致持證主體無法進行經營活動;二是零售戶將購進的卷煙移至別處進行經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虛擬戶"。判定此種類型問題我省主要有兩個基本方法,即:通過全省煙草專賣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內部監管模塊來判定其是否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通過走訪調查及取證判定其是否屬私自停業。如果通過調查取證認定持證主體發生以上兩種問題,第一種我們可以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第二種因持證主體經營地址發生變化與原申請的經營場所信息不符,可以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一款之規定予以強制停業處理。對上述情形,合理化管理可先以警告等方式糾正其不法行為,先以柔性執法為基礎,如再有此種情形出現,則應以合法原則為主,堅決以法定方式嚴厲糾正其行為。
2、亮證經營情況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這種問題相對容易解決,為了體現煙草行業以人為本的宗旨,在走訪過程中,發現此類問題后,我們執法人員一般均會主動幫助持證主體將許可證懸掛或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以良好的溝通方式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幫助,這正是合理化管理的應有之義。
3、原登記、核定項目與實際是否相符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持證主體的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如發現不相符的,應當以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固定,執法人員應先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給予當事人一次改正的機會,如其拒絕變更登記的,則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4、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問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對于零售許可證的延續,相當多的地市級辦證主體在大量換發許可證前,均有公告或通知等提示服務,以合理有效的提示方式,如果經過系統篩選及日常走訪調查,發現確實過期的,依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一款之規定,注銷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措施建議
1、提高認識,深入探究合理化管理
各級部門要真正重視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專賣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使其認識到合理化管理在豐富市場管理手段、提高市場監管力度、強化管理效果上的重要作用。要解決好"后"合理化管理的缺位和不到位的問題,提高行政許可的管理水平,進一步改變管理方式,不斷完善監督檢查機制。
2、完善制度,真正固化合理化管理
基層專賣管理部門要善用法律法規,固化合理化管理,使之形成體系,落到紙面,用到實處。在《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中深入發掘探索實施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同時總結研究成果,根據本地區實踐經驗出臺的綜合性管理制度,規范各項管理措施的適用條件、幅度標準和處理程序,最終形成行政處罰與管理措施之間、不同管理措施之間分層次、相互銜接的綜合管理制度體系。
3、強化協作,不斷推動合理化管理。
一是加強同營銷、物流部門的協同,將許可證的管理與卷煙營銷服務有機結合。通過客戶經理以及送貨人員每天的服務,加強對許可證后續監管,如發現等情況及時專賣管理部門進行反饋。二是協同內管部門,將許可證的管理與內部監管相結合,防止內部人員違規操作而帶來的證件管理不到位問題,要把持證戶的管理列入長效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問題。三是加強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搭建暢通的信息溝通平臺,實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與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對接。
4、注重檢查,廣泛運用合理化管理
目前專賣部門對于許可證的監督檢查方式多為現場檢查,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書面檢查也是對持證人的監督檢查的重要方式,如可以推行零售許可證的年檢制度。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許可證可以實行年檢制度。
總之,在進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過程中,還會出現種種難題和困難,工作難度會不斷加大,我們要認真分析研究,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做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合理化管理,建立健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化管理的長效機制,為卷煙上水平奠定堅實的管理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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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3、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縣級煙草專賣局都會在辦證場所將辦證要求公示出來,申請人可以根據當地煙草專賣局公布的標準,衡量自己是否具備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二、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書面辦證申請一份,并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3、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一份或其他能夠證明其經營場所合法的書面資料(出租房屋需提交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地處鄉村沒有相關房產證明文件或資料的,需提交加蓋有村民委員會的房屋證明);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5、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還需提交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各一份;
6、殘疾人、特困戶、烈屬等特殊人群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還應提交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明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在提交以上書面資料時,均需將原件隨同復印件一并提交。原件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后當場退回給申請人,復印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三、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流程
1、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可以直接到當地縣級煙草專賣局辦證大廳申請,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網上申請。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證明。申請表格可以從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煙草專賣局領取。已經建立煙草專賣管理所的地區,還可以通過專賣管理所申請。
2、受理
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縣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并將加蓋專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煙草專賣局應負責將加蓋專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實地核查
煙草專賣局受理后,會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核查申請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并結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結果。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價格、銀行、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聯合檢查活動,依法查處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和運輸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審查和管理;
(四)制訂地方煙草專賣管理工作規則;
(五)依法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
(六)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在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依法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及物品;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業務函電、電子文件等其他資料;
(四)依法對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車站、碼頭、港口等交通集散地點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
第九條對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經營走私煙草制品的行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其他部門和單位發現違反煙草專賣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通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形式銷售。依法查獲沒收的走私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煙草制品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條對于案件舉報人員、協助辦案和直接辦案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煙草專賣許可
第十一條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進出口依法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的權限:
(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的,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罰沒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四)申請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五)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或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或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在其住所以外設立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和經營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統一受理、辦理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補辦或注銷手續,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一)企業合并、分立、轉產、或者改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組織類型、經營范圍;
(二)遺失煙草專賣許可證;
(三)停業、歇業或破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禁止轉借、涂改、偽造或買賣。
第十七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
第十八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在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中文字樣。
第十九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出口卷煙,必須在小包、條包上標明專供出口中文字樣,按規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
第二十一條禁止為生產假冒偽劣卷煙者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包括配件)、卷煙注冊商標標識、原輔材料。
假冒商標卷煙制品由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檢測鑒定,在檢測鑒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標卷煙侵權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地方煙草制品和非國家定點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銷售。
第二十三條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四條對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煙草制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計劃與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簽訂訂貨合同,并組織生產,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品。
第二十六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及其配件,必須按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五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品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罰沒走私卷煙、雪茄煙,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市、縣(市)境內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當地煙草公司出具的發票或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必須貨證相符,證隨貨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涂改、偽造、復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二)準運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與實際不符的;
(三)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數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因特殊需要超量郵寄、異地攜帶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煙草專賣管理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小包、條包上擅自標注有專供出口中文字樣從事國產卷煙、雪茄煙進出口業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許可證核定經營范圍經營卷煙、雪茄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總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超過規定限量1倍以上郵寄、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條違法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被查獲的當事人,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兩次書面通知或自查獲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壞變質的煙草專賣品自查獲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置。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擅自處理被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擅自處理的煙草專賣品,依法沒收被處理的煙草專賣品和價款,其中購買人沒有過錯的,價款退還購買人;對擅自處理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人員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不具備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資格,違法處理煙草專賣案件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違法購買被沒收的煙草制品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臺地區除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煙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
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4類。
第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法人所屬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其所屬法人單位應當向相關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類型,并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
第十一條
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及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實施前應當公布。
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要求、程序、時限等需公示的內容通過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或者互聯網等方式予以公示。
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場所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名稱;
(二)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機關;
(四)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方式、途徑;
(七)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程序、時限;
(八)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公場所準確地址、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要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
第二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四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內作出許可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予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依法作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3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應當公開,允許和方便公眾查閱。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依法生產和經營煙草專賣品。
第三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國產或者外國卷煙的零售業務,并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標明的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持證企業因企業類型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重新申請或者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第三十五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建立完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和考評機制。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遵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延續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煙草專賣執法人員進行,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可以查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
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或者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拒絕變更登記的,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1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1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更,需要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一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加工服務。
第五十四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應當予以銷毀。
第五十五條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十七條 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發證理由的。
第六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第六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證件式樣,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遇到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順延。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的內容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后續監管內容包括以下兩部分: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使用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應當按照《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后續監管中,專賣管理人員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使用情況主要檢查以下內容:(1)零售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后是否及時申請變更;(2)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是否及時提出延續申請;(3)持證人是否出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4)是否出現應當撤銷、撤回、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法定情形;(5)是否出現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停業、歇業、恢復營業、補辦等事項;(6)持證人是否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2、依法經營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應當按照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在后續監管中,專賣管理人員對零售戶依法經營情況主要檢查以下內容:(1)是否從正規合法渠道進貨;(2)是否采用批發方式或者通過自動售貨機、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3)是否銷售非法生產或者走私的煙草制品;(4)是否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等。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的方式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后續監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書面檢查。書面檢查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后續監管的重要方式。專賣管理人員通過審查零售戶提交的申請表格、情況說明等書面材料,判斷零售戶是否依法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2、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掌握零售戶真實經營情況的重要手段。在后續監管過程中,專賣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零售戶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以此判斷零售戶的名稱或者字號、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相符合,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的工作措施
筆者認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零售戶經營行為和許可證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避免出現“只許可、不監管”、“重許可、輕監管”等現象,并應當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1、查看是否亮證經營。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要查看零售戶是否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內的顯著位置亮證經營,許可證是否正副本齊全,未亮證經營的,應下發書面告知書,責令改正。如許可證遺失,因告知當事人及時申請補辦。
2、查看零售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應檢查懸掛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是否過期。專賣管理人員每月應定期登陸行業信息系統,查看有無在一定時間(如45天)內到期的零售許可證,并及時處理,防止零售許可證過期。
3、查看零售許可證是否與核定事項相符合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要查看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懸掛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核定的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期限、經營范圍、經營場所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如發現不符的,應采用照片、錄像或者筆錄等證據予以固定,并進入信息系統作相應處理。
4、查看零售戶是否守法經營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要查看零售戶經營場所內銷售卷煙是否全部為真品卷煙、卷煙上所噴的編碼是否全部為該經營場所內懸掛的許可證上的許可證號碼,如發現假、私、非煙,按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相關規定處理。如發現非本經營場所內的編碼,應作相應記錄,并調查卷煙來源等具體情況,對出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5、查看是否正常經營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專賣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和地方的財政稅收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以及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煙草制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
第四條 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的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商務、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海關、邊防、稅務、交通、鐵路、民航、海運、汽運、郵政、物價、城管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有關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
(二)執行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煙草專賣管理政策、措施,擬訂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對煙草專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打擊煙草違法活動,解決煙草專賣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積極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
第七條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先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審驗。
第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地域范圍依法經營。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復制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行一證一店(點)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經營者必須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警示牌擺放于經營場所內的顯著位置。
第十四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其許可證遺失(含正、副本)或需變更許可證登記項目的,應當自遺失或需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對符合條件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歇業時,應在歇業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歇業手續,交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章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銷售
第十五條 煙葉種植應當按國家下達的計劃,并與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簽訂合同后種植。
晾曬煙按名錄晾曬煙實行專賣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煙草制品,必須依法取得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草制品。
第十七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經國務院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唯一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
批發的煙草制品必須標有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能追溯其供貨渠道的專賣供貨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專賣供貨標識。
第十八條 經營煙草制品實行憑許可證供貨制度。經營煙草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進貨,并將購貨發票等相關憑證存放在經營場所內備查。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煙草制品的宣傳促銷和廣告活動,必須依法獲得批準。
第二十條 卷煙經營者不得懸掛未經批準的煙草廣告、標語和未經核準的卷煙專賣店名稱;不得將空煙盒擺放、張貼于經營場所。
第二十一條 嚴禁生產和銷售假煙、走私煙、非煙及假冒卷煙商標標識。
不得為非法經營假煙、走私煙、非煙及假冒卷煙商標標識等活動提供便利。
本辦法所稱假煙是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質量認證標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煙、雪茄煙;走私煙是指無合法進口手續的境外卷煙、雪茄煙和在國內市場非法流通并標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雪茄煙;非煙是指不能出具有效憑證證明其合法進貨渠道或無專賣供貨標識的非計劃內煙廠生產的卷煙和未經當地煙草專賣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煙、雪茄煙。
第二十二條 生產和經營煙機、煙機專用配件、卷煙紙、煙用絲束、濾嘴棒等專賣品,以及以下等煙葉、廢煙葉、廢煙絲、煙末、煙梗為原料生產煙浸膏、煙堿等產品的,應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取得相關許可證后,方可生產和經營。
第二十三條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二十四條 嚴禁為生產假煙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包括煙草機械專用配件)、卷煙商標標識、原輔材料。
第四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管理
第二十五條 跨省或超出經營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在海口轄區內托運或自運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海南省煙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購貨憑證。
第二十六條 煙草制品的運輸必須貨證相符、證貨同行,所運輸的煙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運輸工具的,應分別開具準運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偽造、涂改、復印、過期的準運證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權限簽發的準運證的;
(三)重復使用準運證或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四)準運證核定的品種、數量、規格及調入、調出地點不符的;
(五)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六)運輸、儲存煙草專賣品無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煙草專賣渠道購貨的合法有效憑證的;
(七)其他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承運人不得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承運煙草專賣品。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在公路、車站、貨運站、機場、港口、碼頭等地對煙草專賣品的運輸進行檢查,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煙草違法案件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調查與煙草違法行為有關的活動,并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檢查煙草專賣品經營場所,并可根據舉報對運輸工具、窩藏煙草專賣品的場所等進行強制檢查;
(三)查閱、復制、摘抄、暫扣與煙草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許可證、準運證和其他資料;
(四)決定查封、暫扣、登記保存涉嫌違法行為的煙草專賣品、違法所得及為非法經營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條 有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得越權處罰,不得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煙草專賣品和罰沒款。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舉報煙草專賣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假煙的鑒定,由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監測站負責。
第三十四條 違法煙草專賣品的價值計算:
(一)一般煙草專賣品的價值依據國家指導價格計算;
(二)卷煙價值依據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指導價格進行計算,無指導價的,參照同類產品市場價計算;
(三)假冒偽劣卷煙及商標標識無論銷售與否,其價值一律參照同類正品流通卷煙的價格進行計算;
(四)走私卷煙價值按市場價計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地域范圍經營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許可證,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復制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許可證,并處20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證多點經營的,對持證的經營者,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許可證,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其他無證經營點,仍按照無證經營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警示牌擺放于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場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及時辦理許可證遺失、變更、歇業手續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構成犯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經營假煙、走私煙、非煙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阻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五)申請人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強制扣繳非法生產設備、原輔材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煙草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公開銷毀。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專賣供貨標識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煙草專賣供貨標識、違法所得及為非法煙草專賣標識生產、銷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設備,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無證經營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而擅自進行煙草制品的宣傳促銷和廣告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宣傳促銷和廣告活動,并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懸掛煙草廣告、標語和卷煙專賣店名稱以及在經營場所擺放、張貼空煙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違法經營假煙和假冒卷煙商標標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的假煙、假冒卷煙商標標識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假煙總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法經營走私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經營的走私煙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走私煙總價值2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經營非煙,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非煙總價值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前款(一)(二)(三)項中違法經營物品總價值無法確定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假煙、走私煙、非煙或假冒卷煙商標標識活動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生產和經營煙機、煙機專用配件、卷煙紙、煙用絲束、濾嘴棒等專賣品,以及以下等煙葉、廢煙葉、廢煙絲、煙末、煙梗為原料生產煙浸膏、煙堿等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擅自作銷售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擅自作其他處理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生產假煙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包括煙草機械專用配件)、卷煙商標標識、原輔材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銷售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依法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承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承運人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依法查封、暫扣、登記保存的涉案物資經通知、公告等措施無法找到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滿30日后,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案件的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越權處理煙草違法案件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為煙草專賣品的非法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口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30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規范申請和辦理程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兩個樣式、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分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兩個樣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總稱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總稱零售類許可證。
第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并提高辦事效率。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 網絡管理系統辦理,零售類許可證應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辦理。
第五條 煙草專賣局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理機關,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 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 跨省、 自治區、 直轄市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申請人為從事煙葉、復烤煙葉、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經營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免稅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或罰沒煙草制品拍賣業務的企業,或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地市級煙草公司。
第七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查,省級煙草專賣局審批:
(一)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卷煙、雪茄煙批發業務,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縣級煙草營銷單位。
第八條 以下煙草專賣許可證由縣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申請人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
申請人所在地未設立縣級煙草專賣局的,由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類型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申請類型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相應類型的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其中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四)工商 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新辦零售類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 房屋租賃協議;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許可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或 字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原許可證正副本;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取得零售類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辦許可證。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二)原許可證正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零售類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 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許可證正副本交由審批機關暫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審批同意的,發還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損毀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遺失或損毀證明;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申請歇業;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提出歇業申請。申請歇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副本;
(三)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煙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申請材料,或補正的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于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地市級或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上一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在審查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申請時,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機關或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由本機關或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的許可類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本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煙草專賣許可證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等方式向社會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局審批許可證時,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申請書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和審批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于許可類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類型屬于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類事項辦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后,持證人未按照本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知書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后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后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
(五)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發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注銷該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 原許可證審批機關注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歇業申請、相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告或檢查記錄等材料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審批表,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注銷該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后,審批機關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注銷決定書送達原持證人并收回原許可證,許可證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依法注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文書包括申辦許可證過程中的各類申請表、煙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煙草專賣許可證專用印章或本行政機關印章。核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10日內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生產經營類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托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 審批機關對許可類事項的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等方式,將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姓名或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公眾查閱內容不包括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卷宗歸檔保存制度,對辦理完畢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文書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價格、銀行、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聯合檢查活動,依法查處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和運輸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審查和管理;
(四)制訂地方煙草專賣管理工作規則;
(五)依法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
(六)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在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依法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及物品;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業務函電、電子文件等其他資料;
(四)依法對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車站、碼頭、港口等交通集散地點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
第九條對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經營走私煙草制品的行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其他部門和單位發現違反煙草專賣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通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形式銷售。依法查獲沒收的走私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煙草制品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條對于案件舉報人員、協助辦案和直接辦案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煙草專賣許可
第十一條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進出口依法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的權限:
(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的,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罰沒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四)申請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五)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或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或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在其住所以外設立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和經營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統一受理、辦理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補辦或注銷手續,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一)企業合并、分立、轉產、或者改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組織類型、經營范圍;
(二)遺失煙草專賣許可證;
(三)停業、歇業或破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禁止轉借、涂改、偽造或買賣。
第十七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
第十八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在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中文字樣。
第十九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出口卷煙,必須在小包、條包上標明“專供出口”中文字樣,按規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
第二十一條禁止為生產假冒偽劣卷煙者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包括配件)、卷煙注冊商標標識、原輔材料。
假冒商標卷煙制品由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檢測鑒定,在檢測鑒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標卷煙侵權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地方煙草制品和非國家定點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銷售。
第二十三條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四條對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煙草制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計劃與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簽訂訂貨合同,并組織生產,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品。
第二十六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及其配件,必須按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五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品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罰沒走私卷煙、雪茄煙,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市、縣(市)境內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當地煙草公司出具的發票或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必須貨證相符,證隨貨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涂改、偽造、復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二)準運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與實際不符的;
(三)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數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因特殊需要超量郵寄、異地攜帶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煙草專賣管理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小包、條包上擅自標注有“專供出口”中文字樣從事國產卷煙、雪茄煙進出口業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許可證核定經營范圍經營卷煙、雪茄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總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超過規定限量1倍以上郵寄、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條違法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被查獲的當事人,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兩次書面通知或自查獲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壞變質的煙草專賣品自查獲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置。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擅自處理被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擅自處理的煙草專賣品,依法沒收被處理的煙草專賣品和價款,其中購買人沒有過錯的,價款退還購買人;對擅自處理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人員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不具備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資格,違法處理煙草專賣案件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違法購買被沒收的煙草制品的;
(四)其他、或者行為。
(一)目的
通過對卷煙零售點的優化整合,不斷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力度,推進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煙零售戶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營銷網絡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實現客我雙贏,鞏固國家煙草專賣制度,達到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規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換發證程序。
(二)目標
1、全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標是: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逐步調整卷煙零售點布局,最終達到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無序競爭。
2、對新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嚴格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發證。
二、優化整合的原則
(一)堅持合理布局的原則。按照“有利于消費者購買、有利于有效實施專賣管理、有利于保護守法戶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四個立足點優化布局,將現有零售點過于密集區域作為優化整合工作的重點。
(二)嚴格控制新證發放的原則。在新增戶的審批上,要依據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發證條件,嚴格按程序辦理。
(三)重點打擊違法經營原則。對違反本方案第七條(全面梳理老證)第二款規定事項,兩年內再次違規、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的,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四)循序漸進的原則。在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控制能力,立足當前,長遠規劃,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規劃標準的,在本方案規劃期限內逐步調整達到規劃要求。
三、實施辦法
(一)明確布局目標
綜合考慮廬城、鄉鎮人口、交通以及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原則上要求:
1、卷煙零售點的攤位布局
(1)縣城新增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在40米以上。力爭達到城區繁華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3戶,一般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2戶。
(2)經濟較發達、人口較集中、流動人口較多的集鎮、鄉鎮政府駐地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不少于50米。
(3)封閉式居民小區每200戶設1個零售點(包括沿馬路的小區門面零售點,按申請先后受理、審核、辦理)。
(4)農村100戶以上的自然村,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2個。100戶以下的自然村,設置1個零售點(沒有零售點的小自然村不搞強行設置)。
(5)各公路沿線,非集鎮所在地,嚴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標準設置零售點。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實施后新開辟的馬路或新建封閉式小區適用上述規定。
3、大中型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娛樂場所等服務性行業需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實際經營面積(不含倉庫)在400平方米以上,鄉鎮在200平方米以上,賓館實有床位在100個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飯店實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娛樂場所實際經營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標志性商業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風景區,大型公交樞紐站、車站內,可以設置2-3個零售點。
5、對于持證人因主體、經營地點、企業類型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律按新增戶對待(因拆遷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變更地址的除外,變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變更地址的相關材料,變更后經營場所、倉庫現場照片)。
6、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專賣品,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二)嚴格控制新證
依法嚴格許可證的申辦條件,不得無故拒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嚴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進行審核。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原則上予以照顧:
1、殘疾人(五級傷殘以上并有經營能力)、下崗職工(家庭有兩人下崗或一人下崗一人一直沒有工作,年齡在50歲以上)、特困戶(享受政府低保救助)、軍烈屬等,申請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的,符合辦證規定條件,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限辦一證,提供相關職能部門有效證明的原件)。
2、政府為解決下崗人員開辟的再就業集中場所,卷煙零售點間距可適當放寬,但兩點可通行距離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決下崗工人設立再就業場所的相關文件)。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采取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備案通知書(地址應同申請地址一致);
2、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及與住所相獨立店面情況照片;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指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及可視范圍內無床鋪等生活用品;固定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5、國務院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1、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5、以盈利為目的的禮品回收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6、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商品的商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7、中、小學校內或中、小學校門口50米半徑內不予設置零售點;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副食經營店除外);
9、博物館、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場所等重點防火單位;
10、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
11、違章建筑或一年內待拆遷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
13、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1、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2、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證
1、依法注銷、吊銷失效許可證。停業、歇業應辦理停、歇業手續,對已經停業、歇業的零售戶,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辦理停、歇業手續,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的停、歇業戶予以注銷;
(1)停業期滿后沒有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營業申請或停止經營業務一年以上不辦理,從停業期滿之日起就視同停業;
(2)歇業是指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6個月沒有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
2、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的檢查力度,經檢查不符合持證條件的,可以責令其暫停卷煙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同時要充分利用許可證換證的時機,進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直至取消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資格:
(1)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
(2)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3)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4)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5)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8)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9)不及時辦理變更、停業、歇業、延續、恢復營業申請手續的;
(10)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已不具備國務院煙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發證條件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對于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加強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1)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將卷煙以低于當地煙草公司批發價降價競銷或非法收購卷煙;
(3)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將正本擺放或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4、對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在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換發時必須提交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相關材料,適用本方案相關規定。
5、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6、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嚴厲打擊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對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堅決予以取締,對于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與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溝通協調,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借助其力量,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辦事,在許可證發放管理過程中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為申請人提供齊全的申請須知材料,公示辦證條件、程序、時間、地點和當地合理布局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符合要求不能辦理的,要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舉行聽證后報市局備案方可執行。
(二)本方案未明確事項由*縣煙草專賣局結合轄區實際具體規定,報市局審核備案并對外公示后執行。
(一)目的
通過對卷煙零售點的優化整合,不斷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力度,推進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煙零售戶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營銷網絡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實現客*雙贏,鞏固國家煙草專賣制度,達到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規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換發證程序。
(二)目標
1、全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標是: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逐步調整卷煙零售點布局,最終達到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無序競爭。
2、對新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嚴格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發證。
二、優化整合的原則
(一)堅持合理布局的原則。按照“有利于消費者購買、有利于有效實施專賣管理、有利于保護守法戶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四個立足點優化布局,將現有零售點過于密集區域作為優化整合工作的重點。
(二)嚴格控制新證發放的原則。在新增戶的審批上,要依據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發證條件,嚴格按程序辦理。
(三)重點打擊違法經營原則。對違反本方案第七條(全面梳理老證)第二款規定事項,兩年內再次違規、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的,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四)循序漸進的原則。在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控制能力,立足當前,長遠規劃,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規劃標準的,在本方案規劃期限內逐步調整達到規劃要求。
三、實施辦法
(一)明確布局目標
綜合考慮廬城、鄉鎮人口、交通以及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原則上要求:
1、卷煙零售點的攤位布局
(1)縣城新增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在40米以上。力爭達到城區繁華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3戶,一般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2戶。
(2)經濟較發達、人口較集中、流動人口較多的集鎮、鄉鎮政府駐地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不少于50米。
(3)封閉式居民小區每200戶設1個零售點(包括沿馬路的小區門面零售點,按申請先后受理、審核、辦理)。
(4)農村100戶以上的自然村,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2個。100戶以下的自然村,設置1個零售點(沒有零售點的小自然村不搞強行設置)。
(5)各公路沿線,非集鎮所在地,嚴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標準設置零售點。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實施后新開辟的馬路或新建封閉式小區適用上述規定。
3、大中型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娛樂場所等服務性行業需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實際經營面積(不含倉庫)在400平方米以上,鄉鎮在200平方米以上,賓館實有床位在100個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飯店實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娛樂場所實際經營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標志性商業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風景區,大型公交樞紐站、車站內,可以設置2-3個零售點。
5、對于持證人因主體、經營地點、企業類型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律按新增戶對待(因拆遷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變更地址的除外,變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變更地址的相關材料,變更后經營場所、倉庫現場照片)。
6、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專賣品,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二)嚴格控制新證
依法嚴格許可證的申辦條件,不得無故拒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嚴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進行審核。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原則上予以照顧:
1、殘疾人(五級傷殘以上并有經營能力)、下崗職工(家庭有兩人下崗或一人下崗一人一直沒有工作,年齡在50歲以上)、特困戶(享受政府低保救助)、軍烈屬等,申請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的,符合辦證規定條件,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限辦一證,提供相關職能部門有效證明的原件)。
2、政府為解決下崗人員開辟的再就業集中場所,卷煙零售點間距可適當放寬,但兩點可通行距離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決下崗工人設立再就業場所的相關文件)。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采取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備案通知書(地址應同申請地址一致);
2、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及與住所相獨立店面情況照片;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指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及可視范圍內無床鋪等生活用品;固定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5、國務院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1、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5、以盈利為目的的禮品回收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6、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商品的商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7、中、小學校內或中、小學校門口50米半徑內不予設置零售點;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副食經營店除外);
9、博物館、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場所等重點防火單位;
10、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
11、違章建筑或一年內待拆遷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
13、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1、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2、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證
1、依法注銷、吊銷失效許可證。停業、歇業應辦理停、歇業手續,對已經停業、歇業的零售戶,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辦理停、歇業手續,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的停、歇業戶予以注銷;
(1)停業期滿后沒有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營業申請或停止經營業務一年以上不辦理,從停業期滿之日起就視同停業;
(2)歇業是指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6個月沒有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
2、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的檢查力度,經檢查不符合持證條件的,可以責令其暫停卷煙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同時要充分利用許可證換證的時機,進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直至取消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資格:
(1)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
(2)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3)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4)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5)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8)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9)不及時辦理變更、停業、歇業、延續、恢復營業申請手續的;
(10)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已不具備國務院煙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發證條件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對于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加強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1)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將卷煙以低于當地煙草公司批發價降價競銷或非法收購卷煙;
(3)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將正本擺放或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4、對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在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換發時必須提交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相關材料,適用本方案相關規定。
5、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6、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嚴厲打擊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對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堅決予以取締,對于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與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溝通協調,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借助其力量,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辦事,在許可證發放管理過程中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為申請人提供齊全的申請須知材料,公示辦證條件、程序、時間、地點和當地合理布局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符合要求不能辦理的,要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舉行聽證后報市局備案方可執行。
(二)本方案未明確事項由*縣煙草專賣局結合轄區實際具體規定,報市局審核備案并對外公示后執行。
[速解]本文認為,結合《刑法》、《煙草專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應認為具有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三種行為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買進而未賣出的,應認定為未遂。
首先,根據《煙草專賣法》的有關規定,只有完成銷售行為,才構成犯罪既遂。《煙草專賣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在該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與非法經營罪有關的只有第38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根據法律相銜接的一般常識,《煙草專賣法》只對倒賣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非法經營罪),對單純的收購、生產、運輸等其他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并不以刑法進行調整。據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在涉及煙草專賣品的非法經營犯罪中,以倒賣煙草專賣品行為為客觀構成要件,只有完成銷售行為之后,才構成犯罪既遂。
其次,現有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也只明確了實施了生產、批發、零售三種行為之一,才能構成既遂。2010年3月26日兩高《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上述解釋未明確非法經營的具體行為,但2003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3條對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紀要》雖然對《煙草專賣法》有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有所突破,但也只規定了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三種行為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并未規定單獨的買進、運輸、儲存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既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也就是說連鎖經營的總部及其門店具有違反發改委第5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發證機關可以被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那么,連鎖經營企業的門店在從事卷煙經營活動中違反煙草專賣法該處罰連鎖經營企業的總部還是其門店,以及處罰二次以上后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值得探討。
連鎖經營的門店違法處罰對象問題。
連鎖經營企業的總部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對外行使民事權利能力,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連鎖經營企業的總部在從事卷煙經營活動中違反煙草專賣法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課以行政處罰是無可厚非的。根據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企業的門店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連鎖經營企業的門店屬于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