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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項目;
2.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公園和公共綠地項目;
3.區級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配套商品房項目;
4.日處理5萬噸以下(不含5萬噸,下同)污水處理系統、污水干管網項目;
5.日處理300噸以下垃圾中轉站項目;
6.公共停車場(庫):停車泊位200以下的項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
(二)社會事業
1.初中辦學規模在32個班以下,高中辦學規模在36個班以下,九年一貫制學校辦學規模在36個班以下的校區項目,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各類教學、培訓設施項目(含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教實訓中心等);
2.總投資在5億元以下,或者500張以下醫療床位的衛生設施項目;
3.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文化設施項目;
4.總投資在10億元以下的體育設施項目;
5.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專業性會展設施項目;
6.500張床位以下的收養利機構(老年、兒童、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福利機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區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
二、報*區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程序
企業核準申請直接送*區發展改革委投資科,經行業主管人員初審后,材料齊全后送辦公室登記,進入辦公自動化(OA)流程。申請項目不屬于核準范圍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項目申報單位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出具加蓋*區發展改革委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在4個工作日內,由*區發展改革委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項目如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區發展改革委在20個工作日內對同意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并登錄*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對于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的,經*區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新征土地的項目需在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并完成環保批復后上報核準申請報告。
已有土地的項目先取得規劃部門規劃設計要求后,完成用地預審和環評批復后上報核準申請報告。
三、核準需報材料
(一)主管部門請示核準文件及項目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房地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中標通知書;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四、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寫。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節能方案分析;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經濟影響分析;社會影響分析等。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項目核準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地區發展規劃;
(五)未影響國家及本市經濟安全;
(六)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七)符合本市節能的有關要求;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項目核準的效力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和設備進口等手續。
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等優惠政策投資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憑項目核準文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機關申請延期1年。原核準機關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七、項目的變更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事項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核準調整申請報告。*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八、監督機制
(一)對于項目核準工作人員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如有、、、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咨詢中介機構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咨詢人員,在評估過程中如有違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對于項目單位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管理、城市規劃、房地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監督等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實施監管。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境外投資項目區分為資源開發類和非資源開發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是指資源開發類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權限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六條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權限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七條有關特殊項目的核準:
前往臺灣地區和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或前往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三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投資主體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的通知》(發改外資〔〕746號)和國家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九條投資主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國有企業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文件。
第十條屬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屬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重大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十一條投資主體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投資主體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核準程序
第十二條投資主體須向其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省發展改革委,經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相應省轄市發展改革委。
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同時抄送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境外投資項目時,可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逾期則視為對所征求意見無異議。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對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需要補正、澄清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并承擔評估責任。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制任務的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委托咨詢評估任務。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者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初審意見,經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主體。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應向投資主體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投資主體,說明理由并告知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在申請項目核準前實行信息報告制度。
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招標,以投資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第十九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的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購項目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境外競標項目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通過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項目信息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確認;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項目信息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
已有境外投資項目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投資主體,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抄報省發展改革委以及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已有境外投資項目經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投資主體,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抄報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以及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應按照附表格式要求編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名稱;
(二)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三)投資背景情況;
(四)收購或競標目標情況;
(五)對外工作情況;
(六)盡職調查情況;
(七)收購或競標方案;
(八)下一步工作時間表。
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還應附以下文件:投資主體與外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文件、投資主體相關決策文件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等。
第二十一條屬省發展改革委確認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文件。屬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對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確認文件是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附件。
項目信息報告的確認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按項目核準權限向相應的核準機關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二十三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原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和本省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優秀人才、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二十五條對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核準文件印制之后、下發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核準登記手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單》。
第二十六條投資主體憑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文件,第二十五條所列項目還應持《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單》,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稅收、金融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相應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核準機關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
對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或經省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屬省發展改革委核準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決定。
對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也未經原項目核準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項目,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相應核準機關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九條核準機關出具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文件應規定有效期。投資主體可在有效期內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如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應根據情況及時辦理確認文件延期手續,或者重新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確認文件延期手續的辦理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簡要說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批準單位及批準文號,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包括批準調整概算),建設項目的主要內容等。
二、項目實施概況
1、項目開工及完工日期(如有延誤和提前需說明原因);
2、項目主要參建各方簡要介紹;
3、項目建設規模、內容與批準情況對照分析(如有較大不同需說明原因與變更過程);
4、項目各專項驗收環節通過情況(驗收時間、驗收結論);
5、項目試運行情況。
三、項目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概況
概算(修正概算)、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批復情況。
四、其他
1、工程質量分析,對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處理結果的情況說明;
2、對工程技術檔案的整理歸檔情況;
3、對收尾工程的處理意見;
4、項目建設的經驗、教訓及對今后工作的建議。
驗收申請報告范文一:一、工程完成情況:
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由xx縣房建公司十一項目部于XX年11月15開工建設, XX年3月底全面竣工,歷時16個月,按照設計批準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裝飾裝修工程;給排水工程;電器設備安裝工程。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資料已準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質監站的質量檢驗,并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三、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和省、市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議擬定于 年 月 日進行,驗收地點在 ,參加單位有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等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xx縣xx家園1、2#樓工程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懇請上級主管部門安排正式驗收。
xx縣房建公司項目部
驗收申請報告范文二:廉江市環保局:
我單位擬于×××××(地點)建設××項目(項目名稱)。該項目的建設內容為:××××(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時間,現主體工程、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的完成情況;房地產項目應說明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完成情況;
項目是否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設計文件和批復意見的要求建成或落實;
需分步驗收的項目,應說明本次擬驗收的內容,需暫緩驗收的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暫緩驗收的理由、計劃等;已完成分步環保驗收的內容及其批文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我省對所有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項目或用匯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其他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資源開發類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
第五條中央在陜企業和在陜的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在境外投資由其自主決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但應將相關文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六條前往臺灣地區和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七條投資主體申請核準境外投資項目應首先向注冊所在地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有關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所在地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有關部門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按核準權限,屬于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按規定核準;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敏感地區投資的項目,在核準前應征求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省級有關部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條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上述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第十三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四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四條申請核準境外投資項目應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十五條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以銀行信貸融資的應出具銀行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省發展改革委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以及省有關規定,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和投資項目所在國家(地區)法律;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
(三)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有利于促進省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四)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五)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七條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有關確認函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省發展改革委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有關確認函件。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應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核準文件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核準時限仍需辦理第十七條所列相關手續的,投資主體應當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出具準予延期的文件。
第二十條已經核準的項目,雖未超過核準文件有效期,但發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二、對不屬于第一條所述情況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轉讓股份的面值,稅率為4‰。
三、凡屬于第一條范圍內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由企業(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按所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規程》的要求,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規程
一、企業或單位報送審批的條件和必備文件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范圍,需要給予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須由企業(單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請報告:
(一)轉讓方企業(單位)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企業或單位所在地址;
(二)受讓方企業(單位)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企業或單位所在地址;
(三)轉讓股權的股數和金額、轉讓形式、批準部門,以及申請豁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理由;
(四)申請報告應附證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審批文件;
2.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受讓企業(單位)章程;
4.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受讓企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向社會公布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事宜的預案公告復印件。
二、稅務機關審批程序
一、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以下簡稱“國資”)部門審核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準。但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的有關國有股權管理事宜,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具體職能劃分如下:
(一)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地方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
地方股東單位未全額認購或以非現金方式全額認購應配股份;
地方股東單位持有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
(二)財政部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中央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
地方股東單位涉及以下行為的,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設立公司并發行外資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
國家組織進行的國有股變現籌資、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試點等工作。
(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單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二、國有股權管理程序
(一)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負責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經地方財政(國資)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批準。
(二)由財政部負責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按以下兩種情形辦理:
國有股權由地方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國有股權由中央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中央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三、辦理國有股權管理審核批復事宜需報送的材料
(一)設立公司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地方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東關于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申請報告;
2、中央單位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設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重組方案、國有股權管理方案;
4、各發起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及主發起人前三年財務報表;
5、發起人協議、資產重組協議;
6、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
7、關于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時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股東的申請報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況和董事會提出的配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
3、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數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審核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政府對有關投資立項的批準文件;
5、以實物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該資產的概況、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合規性審核文件等;
(三)轉讓或劃轉股權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關于轉讓或劃轉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告;
2、中央單位或省級人民政府關于股權轉讓或劃轉的批準文件;
3、國有股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轉讓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報告;
4、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股權轉讓協議;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和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情況及以前年度國有股權發生變化情況;
6、受讓方或劃入方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及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
7、受讓方與公司、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情況;
8、受讓方在報財政部審批受讓國有股權前9個月內與轉讓方及公司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事項的資料;
9、受讓方對公司的考察報告及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進行重組的計劃(適用于控股權發生變更的轉讓情形);
10、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四)上市公司回購國有股時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關于國有股回購的申請報告;
2、國有股股東單位關于同意回購的文件;
3、上市公司關于國有股回購方案;
4、公司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5、回購協議書草案及國有股股東減持收入使用計劃;
6、公司對債權人妥善安排的協調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國有股擔保時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東關于國有股質押擔保的申請;
2、國有股擔保的可行性報告;
3、擔保的有關協議;
4、國有股權登記證明;
5、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6、資金使用項目情況及還款計劃;
7、關于股權擔保的法律意見書。
四、公司發行股票、增發股票或國有股股東與公司發生資產置換,國有股東應在此項工作完成后即將有關情況報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五、財政部和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出具的關于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
六、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在出具股權管理批復文件時須同時報財政部備案,并建立國有股權變動情況報告制度,每年7月份將上半年國有股權變化情況向財政部報告;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國有股權變化情況向財政部報告。
七、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建設項目(包括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活動。
軍事和漁業港口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以上負責港口建設管理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執行有關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設程序管理
第六條港口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七條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文件分別實行核準制、備案制。
第八條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開展工程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根據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驗收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了港口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符合港口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規劃;
(二)符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三條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實行核準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相關規劃與建設用地;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五條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二)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備案制的港口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港口岸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港口岸線審批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港口工程設計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工程設計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按照第三條規定的權限由相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港口總體規劃;
(二)項目建設主要內容、規模及標準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報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復印件1份。
第二十一條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相關材料。
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再向交通部轉報相關材料。
轉報機關收到初步設計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審查咨詢單位在完成審查咨詢工作后,出具審查咨詢報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其他相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批復初步設計文件。
第二十三條初步設計審查咨詢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于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全面的技術(包括概算)審查,并提出設計方案的優化措施;
(二)對于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主要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強制性標準、主體結構安全穩定性等內容及工程概算的編制依據和方法進行復核審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四條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初步設計;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
(三)工程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穩定性計算正確;
(四)指導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圖紙、施工說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報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2份;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1份。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在審批前,審批部門應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港口工程設計經批準后,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工程概算及設計方案、主體結構、主要工藝流程或者主要設備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港口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港口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港口建設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查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四)施工、監理單位已確定;
(五)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備案:
(一)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復復印件1份;
(三)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復印件1份;
(四)質量監督手續材料復印件1份。
第三十一條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三十二條港口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設市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港口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四條參加港口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港口建設市場。
第三十五條港口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六條港口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進行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
第三十七條港口工程實行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項目法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按規定應當簽訂廉政合同的,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廉政合同,并將廉政合同執行情況納入建設考核范圍。
第三十八條港口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文件,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工程投資進行監控,對合同、信息與資料進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關系。
第三十九條港口工程勘察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執行國家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滿足不同階段工程設計和施工需要。勘察單位對勘察成果的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港口工程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精心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質量檢驗制度,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依據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全面履行監理的權利和義務。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未經施工監理人員簽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條監理工作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測量和試驗專業人員等。監理人員應當按照監理規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第四十七條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人,并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八條港口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在施工前向交通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港口建設從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依法開展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活動,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港口建設活動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公布。
第五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質量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并認真落實各類投訴和舉報。
第四章信息報送
第五十二條港口工程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制度。
第五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指定信息員將工程進展情況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建設之日起將工程建設信息報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日期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條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所轄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省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信息,每季度向交通部報告,報送日期為本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條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項目法人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工程和未經依法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違法建設的設施,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辦理設計審批、施工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第五十九條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交通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加油站建設必須符合基本條件
(一)新建加油站(點)一定要符合經省批準的建設規劃要求,做到合理布點,統籌安排。
(二)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及城區加油站必須由中石化(石油)企業興建。
(三)縣鄉道及農村加油站(點),原則上由中石化(石油)企業興建,其他經濟組織興建,必須征求中石化(石油)企業的意見。
二、加油站經營資格審批和新建、擴建、異地搬遷加油站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
(一)加油站(點)經營資格審批程序:
1、申請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經貿委提交《*省成品油流通企業設立申請表》和有關材料;
2、縣(市、區)經貿委收到《*省成品油流通企業設立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后,15日內應會同縣(市、區)計劃、土地、建設、消防、環保、交通、石油等部門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應在15日內向市經貿委報送《*省成品油流通企業設立申請表》和有關材料;
縣(市、區)經貿委對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的鄉鎮及以下成品油零售網點進行審批,并報市經貿委事前備案;
3、市經貿委收到《*省成品油流通企業設立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后,15日內應會同計劃、建設、土地、消防、環保、技術監督、工商、物價、交通、石油等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并報市成品油整頓領導小組同意的應在18日內向省經貿委報送《*省成品油流通企業設立申請表》和有關材料;
4、各級經貿委對審批同意的加油站(點)在審驗《消防驗收鑒定書》后發給《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5、加油站(點)持批準證書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二)新建加油站(點)申報及審批程序:
1、申請單位向所在縣(市、區)經貿委提交新建加油站書面報告和加油站建設方案;
2、縣(市、區)經貿委收到《申請報告》和建設方案后,及時向當地成品油整頓領導小組匯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在18日內向市經貿委轉送《申請報告》和建設方案。市經貿委在收到《申請報告》和建設方案后,進行初審并報市成品油整頓領導小組同意后,在15日內轉報省經貿委。
3、各申請單位在獲得《*省成品油流通企業建設布點通知書》后,方可向當地有關職能部門申請辦理手續。加油站建成后,按第(一)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擴建和異地搬遷加油站(點)申報及審批程序:
1、擴建和異地搬遷的加油站(點)必須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2、擴建和異地搬遷的新址必須符合建設規劃。
3、申報及審批程序與新建加油站(點)相同。
三、加油站經營行為必須符合要求
(一)從事成品油經營的加油站(點),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經營走私和質量不合格及來源不明的成品油;不得摻雜使假、短斤少兩、以次充好。
(二)加油站(點)必須依法納稅。稅務部門采取查帳與查實相結合的方式征稅,對財務制度健全且已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加油站(點)應取消定額征收,對加油站(點)一律不實行包稅。
(三)加油站(點)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油品計量和質量管理規定,安裝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實行周期檢定。
(四)加油站(點)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價格政策,實行明碼標價,嚴禁擅自提價或降低價格傾售。
(五)加油站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未獲上崗證的人員要接受經貿委組織的業務培訓,獲證后方可上崗。
(六)各加油站(點)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防災搶險方案。
(七)各加油站(點)必須自覺接受有關職能管理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八)成品油加油站(點)在轉讓、買賣、變更法人和名稱之前,必須事先向各級經貿委申報,各級經貿委在辦理變更手續時,應認真審驗有關材料,防止因變更而出現不合格的流通企業。
四、切實加強市場管理
(一)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成品油的市場供應、網點布局、行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加強對加油站(點)的管理。
(二)縣級及縣級以上經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對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對加油站(點)進行經營資格年審。
(三)市、縣二級工商、稅務、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消防、環保、土地、供電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加油站(點)進行監督管理。
1、*、消防部門負責檢查各加油站的公共安全,尤其是消防安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無《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無《營業執照》的加油站進行查處,對加油站內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應予取締。對加油站的各種不正當促銷行為和廣告應清除,對于嚴重違規的要予以處罰。對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3、建設部門負責檢查各加油站的設計、建設是否符合規劃,建筑質量是否存有安全隱患,清理違規的建筑。
4、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加油機的防爆、計量設施等進行檢查,對短斤少兩,尤其是對加油機計量作弊的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
5、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單位要依法從嚴查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1、能源交通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2、工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3、城市建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4、財貿流通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5、社會事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2、《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三)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二、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資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900號)第一款:“本通知適用于下列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內資項目)的免稅確認工作。具體范圍包括:
(一)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內資項目;
(二)原國家計委和原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內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按《國家計委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計辦[2001]2440號)規定,由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基本建設項目;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項目;
(五)國務院授權具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但無出具免稅確認書資格的有關企業批準的限額以下內資項目;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內資項目。”
三、內資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105號)第一款:“所有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包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有關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地方機構改革后,有關職能已轉入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向下或橫向轉移。”
四、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2、《關于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第二條:“外商投資項目要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金融項目(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他項目(包括利用國外商業貸款項目)一律執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五、外資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105號)第一款:“所有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包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有關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地方機構改革后,有關職能已轉入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向下或橫向轉移。”
六、國有土地儲備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第一款:“土地儲備的范圍:
(一)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破產企業的;舊城改造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使用者違反出讓合同規定,依法解除出讓合同的;違法占地建設,依法沒收的;長期閑置荒廢的;市內4區無主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購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將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在企業改制、舊城改造、污染企業外遷,城市規劃調整中可置換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體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七、城市建設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八、能源交通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九、工業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財貿流通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一、社會事業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二、高技術項目(含產業化項目、重大裝備和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信息化項目、創新能力項目及其他高技術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產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初審
法律依據: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青經資源[**]160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分廠、車間)或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認定。”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青經資源[**]160號)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十四、區內集貿市場開辦、變更、注銷的初審
法律依據:
1、《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國發〔1983〕17號)第三條第二款:“為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管好集市,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需要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城鄉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鄉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主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商業、供銷、糧食、公安、稅務、物價、衛生、計量、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建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有關政策執行情況,規劃市場建設,共同管好市場。”
2、《山東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行使職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集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3、《**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開辦集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4、《**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集貿市場因變更負責人、遷移、合并、分立、撤銷等,需改變集貿市場登記注冊事項的,開辦者應當在做出相關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或注冊登記。”
十五、區屬企業改制(分立、出售、破產、重組)
法律依據:
1、《**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規范發展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青政發〔1998〕48號)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管理。**市市屬中小型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的,由**市體改委分別會同**市經委、財委、建委等部門審批;各區、市屬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的,分別由各區、市體改部門審批,報**市體改委備案。新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審批,按上述規定執行。”
2、《**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市屬中小型國有工業企業產權出售試行意見的通知》(青政發〔1998〕109號)第二條第五款:“企業提出出售申請和出售協議書,經出售方報市經委初審并下達同意實施產權出售的批復,此批復同時抄送市體改委、外經貿委、財政局、國資局、地稅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土地局、房產局、工商局、勞動局等部門。企業與出售方意見不一致時,可由企業直報市企業改革與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建設活動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
第三條航道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制度。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航道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按權限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竣工驗收以及招標投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設計文件審批、招標投標、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核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航道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實施;
(三)監督航道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航道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航道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廉政建設情況;
(七)指導、檢查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航道建設違法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對航道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并給與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航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監察制度。
第七條航道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并考慮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依法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辦理開工備案,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建設程序管理
第八條航道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進行。政府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根據規劃,開展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七)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條企業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依法確定建設項目投資人;
(二)根據規劃與需要,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人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照規定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四)根據核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八)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九)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的實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發現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航道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應符合航道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規劃;
(二)符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五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設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備案,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航道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內容等符合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航道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或者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送交通部。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建設項目,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在批準后30日內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提出對設計方案的優化建議。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
第二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
(三)符合編制有關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圖預算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集中報審。對于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航道工程項目,可以分期報審。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審。
第二十四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審批工作;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工作由交通部負責。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批準,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設計文件作如下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修改:
(一)改變主體工程建設位置;
(二)改變工程總平面布置;
(三)改變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
(四)改變主要工藝及設備配置;
(五)工程造價超過已批準的概算。
第二十六條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文件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審批,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設計變更說明書,內容包括該航道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等;
(三)設計變更前后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
(四)工程量、造價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
(五)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對因緊急搶險造成的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事后按照本規定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航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航道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設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航道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航道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航道建設投資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逐步建立信用管理體系,記錄航道建設市場信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航道建設市場依法實行準入管理。航道建設工程咨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航道建設市場。航道建設項目單位以及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員,應當具備滿足擬建項目管理需要的技術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要求。
航道建設市場應當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航道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航道建設市場。
第三十二條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兩級專家庫的相關專業名單中確定。
第三十四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結果應當在與招標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評標結果、舉報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在其核定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者越級承攬工程。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從事航道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航道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航道建設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航道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第四十條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
第四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四十四條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對于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設資金。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職責:
(一)制定航道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審核、匯總、編報、批復年度航道建設資金使用計劃;
(三)監督建設項目資金籌集和到位情況,以及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法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并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四)收集、匯總、報送航道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加強航道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編報工程竣工決算,并及時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規范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對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需要動用工程預留費的,按照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航道建設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每月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信息。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管轄范圍,每季度匯總工程建設信息,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條工程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審批情況、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資金構成、總體實施計劃及其他情況;
(二)招投標工作情況;
(三)建設動態狀況,包括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及其他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第五十條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航道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搜集、整理、歸檔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預驗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者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項目單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設資金或者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不遵守航道建設基本程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筆者的理解及實踐經驗,外資并購過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匯核準和登記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外匯部門具體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時需辦理的手續和流程是不盡相同的):
1.1結匯核準(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股權結匯核準)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結匯核準件時應提交:
1、申請報告(所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人出資進度、出資賬戶);2、所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轉股協議;4、商務部門關于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5、股權變更后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出具財政部門驗證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8、外匯到賬通知書或證明;9、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1.2轉股收匯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匯發〔2003〕3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行或委托股權出讓方到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權購買對價為一次性支付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應在該筆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辦理;股權購買對價為分期支付的,每期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均應就該期到位對價辦理一次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并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轉股收匯外匯登記時應提交:
1、書面申請;2、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股權轉讓協議;4、被收購企業董事會協議;5、商務部門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6、資本項目核準件(收購款結匯核準件,或再投資核準件);7、收購款結匯水單或銀行出具的款項到賬證明;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匯登記證(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并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并更后的營業執照后,應向主管外匯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辦理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批準證書;4、經批準生效的外資并購合同、章程;5、組織機構代碼證;(注:以上材料均需驗原件或蓋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6、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實際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無法取得外資企業舉借外債待遇
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舉借外債優惠政策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是舉足輕重的一項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況下甚至超多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0號令的上述規定,通過關聯當事人完成的外資并購而形成的外資企業(“假外資”)一般情況下無法取得舉借外債優惠待遇,此項舉措無疑會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舉借外債的坦途。
3.投資總額的限制
內資企業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但企業一旦通過外資并購轉換為外商投資企業,就必須確定一個投資總額,該等投資總額對新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及進口機器設備來說可能意義重大。因此筆者建議一般情況下外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應爭取定為法律允許的最大數額,10號文對投資總額的限制如下(該等限制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4.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產支付涉及的外匯核準
一般來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實施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用人民幣資產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幾種運作模式:(1)人民幣貨幣現金;(2)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債券和公司債券;(4)其他中國境內以人民幣為計價依據或標準的有價證券等金融衍生產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幣資產。從取得途徑來講,可包括(1)直接從已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等收益;(2)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某企業的債權;(3)從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4)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在保證合法、合規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關人民幣資產均可用作10號文規定之下的外資并購項目的支付對價。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對下列情況下取得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的核準需提交文件作出了專門規定:
4.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2、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利潤處置方案決議原件和復印件;3、與再投資利潤數額有關的、產生利潤企業獲利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5、企業擬再投資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7、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4.2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者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2、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原件和復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復印件材料;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匯監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SPV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但10號文將SPV定義為“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