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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題偏大且重復。相關學術刊物上的會計法學科研論文,絕大多數選題不具體、不明確。近幾年來,選擇熱門會計法學問題進行研究的人較多,如關于會計法律責任方面的問題,但大多數僅圍繞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類別及其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論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夠。會計法學科研是一項與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緊密結合的活動。從近幾年來看,應用性問題研究所占的比例較大,但多數成果水平不高,轉化率更低,選題中忽視對重大現實問題的綜合探討與研究;而基礎性問題探討又落后于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使得應用性問題的探討與研究缺乏后勁,缺乏強有力的基礎理論支持。例如,“會計執法監督”、“會計執法保障”等應用性強、價值大的會計法學應用性問題很少見到,即使有也難于在實踐中操作,理論深度不夠,而“會計法基本原則”、“會計法學與會計學的內在聯系”、“會計立法中如何處理會計技術問題”等基礎性問題幾乎無人探討,直接制約著我國會計法制建設水平。
3.簡單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學科的較多。移植是會計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幾年,對其他學科的理論與方法未結合會計法學特點加以改造而進行簡單移植的現象比較普遍,很難發揮相應理論與方法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的真正科學價值與意義。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預測性研究少。任何一門學科就其發展歷程而言,均存在誕生、發展、成熟等幾個階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門學科在誕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國會計法學正處在發展階段,其研究方法應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過渡。但從已發表的論文來看,較多描述會計法學領域中的有關現狀問題,而較少分析有關各種會計法學現象的關系、影響因素、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問題,使得會計法學研究難以發揮其解釋與預測的功能,缺乏對功能或機制的深入分析,妨礙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改進的對策
1.從思想觀念上重視科研選題。在會計法學科研中,發現并選擇具有意義的會計法學問題至關重要。一般來說,如果選擇和確定的是會計法學學科發展和突破的前沿,則表明其是高起點、高水平的研究;如果是重復他人的研究,則整個研究工作也就沒有多大的價值。
2.努力培養研究人員的科學素養。①培養創新精神與敏銳的洞察力。日常工作中要養成善于觀察、善于捕捉各種新事物的習慣,尤其是不為常人所注意的偶然現象,作為發現和提出會計法學問題的前提和基礎。②勤于思考,提高自己的想像創造力。直覺和想像是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中主要的思維品質,而想像創造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后天獲得的,因此會計法學研究者要注重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③注意積累相關和必要的會計法學研究背景知識。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研究人員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學、會計學理論知識,同時必須具備必要的經濟學、哲學、邏輯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不是一朝一夕得來的,需經過研究人員的長期積累。
3.遵循科學選題準則。會計法學科研選題應遵循以下幾個重要的科學準則。
(1)創新性準則。創新性準則是指對所選擇的會計法學科研問題應在借鑒前人成果的基礎上,能提出新的見解,導出新的結論。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的創新程度必須成為衡量其研究成果質量與水平的主要評價標準。只有這樣,才能有所發現,得出新的結論,真正體現會計法學研究的價值。為貫徹這一原則,應深刻理解創新概念,建立創新的體制,營造創新的文化,提高創新的能力。
(2)價值性準則。價值性準則包含兩層意義:一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二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學研究自身發展的理論需要。就現代會計法學而言,還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會計法學研究者必須根據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觀條件,選擇最有價值的研究課題。
(3)可行性準則。一是從會計法學科研題目本身來說,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和科學依據;二是從會計法學研究者來說,必須具備本學科相當的科學知識、研究能力和工作經驗,并熟練掌握與運用有關研究方法、研究工具;三是從客觀條件來說,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料、設備、時間、經費、輔助力量、適宜的社會背景條件等。
(4)效益性準則。效益性準則就是在既定的人、財、物條件下和單位時間內,充分考慮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效益。具體地說,會計法學科研題目的選擇要求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顯著。在目前會計法學科學研究經費不足而又急需展開會計法學科研的情況下,尤其要遵循效益性準則。
4.規范選題程序。從整個會計法學科研選題過程看,它包括查詢信息資料、科研題目系統化、初步確定題目和題目論證四個步驟。
(1)查詢信息資料。在會計法學理論學習與會計法制建設實踐中發現相關問題后,必須查詢有關會計法學問題的信息資料,以全面認識和了解該會計法學問題。通過查詢相關會計法學問題的信息資料,主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①該問題的科學背景怎樣,前人是否研究過。②如果該問題被研究過,取得過哪些成果,存在的主要矛盾(問題)是什么。③如果該問題沒有被研究過,那么圍繞該問題進行的類似研究取得過哪些成果。查詢信息資料是選擇會計法學研究題目時比較艱苦又特別重要的工作。
新的《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假賬作出特別規定。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規范化。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 企業 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 政治 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 發展 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 法律 、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會計 行為 法律 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我們國家的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它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權利、方法、責任、義務的規定,以確認、維護和 發展 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社會關系和 經濟 秩序。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概括性強,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模式,可據以判斷衡量會計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符合規范還是不符合規范,只有通過會計立法,才能使會計職能得以有效發揮,使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經濟服務。
會計行為道德規范是一定社會為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要求的會計人員和會計組織遵循的行為規范。它具有強烈的職業性和社會性,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下的會計行為,必須達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為的合理化體現為會計行為在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目標的同時,力求保持與社會效益目標的一致,會計行為規范必須在會計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單位在追求本單位經濟利益目標的同時,也應力求保持與社會利益目標的一致,遵紀守法。
新的《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假賬作出特別規定。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規范化。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企業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我們國家的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它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權利、方法、責任、義務的規定,以確認、維護和發展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概括性強,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模式,可據以判斷衡量會計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符合規范還是不符合規范,只有通過會計立法,才能使會計職能得以有效發揮,使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經濟服務。
會計行為道德規范是一定社會為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要求的會計人員和會計組織遵循的行為規范。它具有強烈的職業性和社會性,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下的會計行為,必須達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為的合理化體現為會計行為在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目標的同時,力求保持與社會效益目標的一致,會計行為規范必須在會計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單位在追求本單位經濟利益目標的同時,也應力求保持與社會利益目標的一致,遵紀守法。
總之,只有自覺維護會計法規的尊嚴,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加強會計人員法制教育,進一步規范會計行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帳、參與管理、強化服務”的會計職業道德風尚。
參考文獻
一、現行會計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事實上根本就沒有一套真正意義上的完善的會計法律責任體系,這是因為在我國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責任,同時在必要的時候予以刑事責任處罰。從而形成了以行政責任為主,以刑事責任為輔,很少關注民事責任的會計法律責任現狀。目前我國會計法律責任體系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法律真空帶不利于建立防治會計舞弊行為的長效機制
對于會計執業者而言,會計違法行為的行為動機多數是出于自身利益和財產權最大化的考慮,而追究其民事責任可以實現財產權的流轉,使會計違法行為主體的非正當得利可以回轉到受損者手中,使得其被侵犯的財產權得以恢復、得到充分救濟,即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從根源上遏制不法行為,同時提高了利益受損者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積極性,從社會利益的整體效應來看,這種財產的流轉關系實現了對違法者的最有效的懲罰,和對受損者的利益的補救,恢復了利益平衡,實現了社會公平,但我國目前的會計立法體系中卻對會計民事責任的規定很少。
(2)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界定不明確
會計舞弊行為涉及的責任主體不可能是單一的,而是包括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會計工作人員以及注冊會計師等外部人員在內的很多主體,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尚未對這些主體的會計責任做出明確的劃分,而僅僅是做了一些簡單籠統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法律責任的預防
1、對會計法律責任體系的建議
在立法方面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存在規定過于簡單化、重心偏頗、彼此矛盾。在執法方面,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存在一些欠缺,尚需改善守法方面,公司存在內部治理結構不科學、監管不力等等問題,這些全都是導致會計違法行為的消極因素,任何一個環節的漏洞都會導致會計違法行為的泛濫,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減少會計違法行為。
(1)實現各種法律之間的對接
在立法方面,實現在對責任主體、違法行為、執法程序、懲罰方式及力度等方面相關規定的對接,以實現會計法律的守法者和執法者有法可依,不會因為法與法之間的不協調而造成守法和執法過程中的困惑和無所適從,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法的尊嚴。
(2)完善我國的會計司法鑒定制度
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司法會計人員,壯大會計隊伍及整體素質,同時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這樣中立的專業社會機構來參與到鑒定過程,有條件的還可以采用司法會計鑒定委員會機制,如上海成立了司法會計鑒定委員會,由訓練有素的專業隊伍對涉案的會計行為及會計信息資料進行鑒定。
(3)改革完善司法和行政執法
重新整合分配對于會計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權力,或者重新設立一個專門的部門,所有的有關會計舞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都歸于其支配。
2、對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建議
會計法律責任雖然看起來比較復雜,但只要我們掌握一定的方法與程序,還是可以避免與減輕的。
(1)加強有關財經法規的學習,熟悉財會知識
首先,企業管理人員,尤其是單位負責人,要認真學習《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財經法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其次,財會人員也要加強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要選擇與工作相適應的學歷、職稱、能力的會計人員,聘請到專業崗位上來。同時認真做好會計繼續教育工作,提高自己法律知識,避免法律責任。
會計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經濟管理手段,承擔著維護財經紀律、處理利益分配關系的重要職責。作為會計從業人員,不僅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還應有較強的政策觀念和職業道德,要受法規制度和職業紀律的約束。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觀念,沒有較好的法律意識,僅從個人私利出發,利用自己工作之便為圖私利弄虛作假,甚至挪用公款、貪污盜竊,那就必須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會計知識的積累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更應著重于與實踐的相結合,加之,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迅速,造成會計人員知識落后,跟不上形勢要求。同時,少數會計人員思想品質低劣,經不起市場經濟的誘惑,不講職業道德的現象也相繼存在。因此,目前會計資料造假嚴重,會計信息失真,與上述原因也是分不開的。根據《會計法》規定而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后續教育管理辦法》等的實施,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都要求會計人員必須不斷加強學習,掌握更多更新的會計及相關知識,提高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從整體的角度,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明確的理解力和準確的判斷力,找出解決的辦法和思路,從而使自己的綜合素質適應新形勢的發展,為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做出努力。
(2)建立和完善單位內控制度
我國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其基本立足點就是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平等競爭、規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備和運轉靈活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這就意味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傳統的計劃經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財會工作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與社會事業越發展,財會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會計法》貫徹實施的過程中,不少單位及工作人員,畢業論文尤其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誤區,以致于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同時,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時不實、虛假現象也屢有發生⋯。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實施上的障礙,即會計信息虛假、失真現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于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使得規范會計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無法落實。
本文研究的會計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編造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稱會計造假的責任。由于會計法律對會計行為的各個方面都做了規定,因而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也有多種,例如,毀壞會計憑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等,但這些只是為實現會計法律的形式價值,即規范會計行為而設定的責任。會計法律的實質價值還是要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因此,本文對其他形式的違反會計法律行為的責任不做討論,只將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真實的”,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會計信息稱為“虛假的”。
一、當前對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的誤區
(一)單位負責人只對單位重大決策負責的認識誤區
新《會計法》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現實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在認識上還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當局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認識到其對本單位的重大決策負有全面責任,而對于會計工作往往認為屬于部門工作范疇,應由其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負責[。表現在具體方面,單位負責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業務經營或是忙于應付大小會議,而疏于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使得許多單位內部會計制度不規范、不健全,甚至于對會計工作漠不關心,忽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約束會計行為。因而要從單位內部人手治理會計工作不規范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應首先端正單位負責人的態度,使其認識到自己在法律責任上是首要的責任承擔主體,督促其依法行使職權,做好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對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對會計人員的考核。
(二)會計人員只對其會計核算行為負責的認識誤區
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能在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在現實中,會計人員幾乎都認識到了會計核算的重要性,職稱論文因此,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業務之中,而忽視了其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的作用。再者,由于會計人員處于各單位決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評價和工資報酬都受到決策者的影響,要使其依法行使內部監督職權困難重重。以致于許多會計人員都認為只要在業務上不出紕漏,保證自己在業務范圍的行為不出問題,就是一個盡職盡責的會計人員;還有的會計人員為了和管理當局搞好關系,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惜放棄其法定職責,使得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成為一紙空文。
(三)對虛假會計信息認定的認識誤區
在追究會計法律責任時,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要確認會計信息是否虛假。盡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對于如何來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定得過于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觀點認為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而有的觀點則認為應當從會計專業角度衡量,因而在認定方式上難以統。
筆者認為在認定時,應考慮從其行為構成,即從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結果的危害程度方面來加以區分,也就是采用行為目的、行為性質、行為結果三方面結合綜合認定的方式。但在具體認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由于執法、司法人員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單純由其認定尚有困難,因而可考慮聘請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如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借助專業知識分析判斷。
(四)會計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觀念和對法律本身認識上的誤解
目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和繼續教育方面,《會計法》和財政部的相關規章制度當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外,財經法律法規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內容。遺憾的是,在這方面,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憂。在會計人員之中,許多人對于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業務規范和法律責任方面的知識都非常貧之。
其實,作為“反映、監督與控制”財務運行的主體——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的法律責任更加突出。而根據最近的調查研究與分析,即使在新《會計法》全面實施的今天,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跑冒滴漏嚴重、財會基礎工作薄弱化的現象仍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數會計人員貪污挪用、嚴重違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認識誤區
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軌的時期,傳統觀念受到巨大的沖擊,這種客觀現實引發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亂,而財會領域又成了重災區之一。其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二:
一是“機遇觀”。這幾年財會領域為了盡快與國際接軌,其政策法規和制度安排不斷朝著“自主”的方向變化和調整,因而,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抓住這一過渡時期的“機遇”大撈一把無礙,等到規范定型后再循規蹈矩不遲。
二是“依附觀”。隨著各地企業民營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特別是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會人員與企業的關系已由過去的半獨立型轉為依附關系,為“老板”服務已經到了無所顧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賬、偷漏稅、提供失真會計信息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2.素質低下
誠然,在我國的財會領域確有不少優秀的“內當家”,他們忠于職守,遵紀守法,默默奉獻;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中間者”在“大氣候”的影響下,法律意識淺薄,隨波逐流,最終走向了拜金主義歧途,成為社會的敗類。究其原因,主要是從眾心理和政治素質低下,導致以身試法。
從現實中層出不窮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會計人員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工作總結這一現象已經嚴重阻礙了會計隊伍的發展壯大,也嚴重影響到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改進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途徑
在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其認識程度不僅僅關系到事后責任的追
究方面,還關系到法律對相關人員的教育、預測和評價等功能。要使《會計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務必強化這方面的認識,筆者提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繼續加大《會計法》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的重點是基層的會計人員、各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對單位負責人的專門培訓、講座等方式普及,使他們認識到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們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積極采取措施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二)在會計管理機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強化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目前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中一般都設置了專門的會計監管機構,如省財政廳設會計處,地市級財政局設會計科,縣級財政局設會計股等。但這些機構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會計工作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對會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缺乏事先的監管控制功能(如對于各單位會計工作不規范的治理完善,對于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認定等),這是他們今后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工作重點[4]。一旦遇到會計信息理解的法律沖突時,作為會計監管部門,應站在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這些會計信息予以鑒定,并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給有關司法部門提供依據,這將成為我國會計監管部門今后的重要任務之一。同時可以考慮引進專門的人員,如法務會計人員,配合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必要時也可聘請外部的注冊會計師予以協助。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使會計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同時也有利于劃分各種主體之間的責任
應當指出,會計工作失范不能僅歸結于會計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層的原因還應歸結于單位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當前在我國許多公司中,大股東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經營者與所有者(大多數中小股東)的權利極度不平衡,使得經營者往往為了夸大其經營業績或是向投資者隱瞞其真實經營情況,不惜授意、強令、指使會計人員從事會計違法行為,提供和報送虛假的會計資料。針對這種情況,各單位應當首先健全自身的內部治理結構,如公司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相互之間制衡約束,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其次,在追究各種主體的法律責任時,應當按各主體職責進行劃分,從行為目的上去分析會計違法行為的真正操縱者,按其責任大小分別予以處罰,而不能只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再次,各單位應當建立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如財務審批制度、會計稽核制度、財產清查制度等,完善現有的激勵機制,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有違法行為的主體給予懲處或由監督主體行使訴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最后,各單位還應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內部監督的職能,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賦予相應職權,從內部防范各種不合法、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會計造假是人們最大化逐利本性的體現,從本質上看,它是由會計信息生產、監督的契約關系沒有真正建立,即會計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主體地位不平等、會計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所造成的[5]。
盡管社會一再強調改進和強化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造假即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卻呈愈演愈烈之勢,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已經嚴重波及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人們的利益,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因此,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是理所當然的。會計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筆者認為,違反會計法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一)民事責任
從會計的關系看,會計人員是接受管理當局的委托,向管理當局的委托人提供財務報告。因此,只有管理當局才對外部投資者負責,會計人員只對管理當局負責,與外部投資者并沒有直接的受托責任關系。因此,由會計人員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缺乏依據,并且淡化了管理當局的責任。而且,從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機制來看,會計人員主觀上一般沒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因為虛假財務報告與其自身利益并沒有直接聯系,只不過是受到管理當局的授意、指使或強令,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職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為。實際上,管理當局與股東之間的聘任報酬契約、與債權人的債務契約、資本市場籌資動因等是導致他們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直接原因。會計人員的報酬取決于管理當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現實中,會計人員一般會自覺地聽從管理當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會計人員不應該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會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可以適用侵權法中的雇員侵權責任。侵權法認為,受雇人執行職務行為時所致的他人損害,雇傭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人的這種責任是替代賠償責任。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意志為雇傭人的利益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傭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據此,對于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管理當局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對于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人員往往并非不知其為違法行為,留學生論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對虛假財務報告不法行為的責任,他們是財務報告的直接制造者,對虛假報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目前我國會計造假法律責任以行政責任為重,并以財政部門為主,由審計、稅務、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部門參與共同對會計造假追究行政責任,《會計法》和《公司法》中也規定了對此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做罰款、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
(三)刑事責任
會計造假刑事責任是指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造假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會計造假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刑法》和《會計法》中都對會計造假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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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冰.會計法律責任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6:35.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江;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帳簿。
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井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第三十四條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河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1.會計學的會計監督概念
會計監督是指通過會計工作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它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工作的重要職能。這個定義有四個要點:
(1)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人員,只有會計人員所進行的監督才屬于會計監督;(2)會計監督與會計核算是同時進行的,兩者不可分割、互相補充,通過反映來進行監督,用監督保證反映的真實性;(3)會計監督的客體是本單位,正如《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4)會計監督的對象是經濟活動,從理論上看既包括對經濟活動合法性的監督也包括對經濟活動合理性的監督,從法律規定看僅包括對合法性的監督。
2.新《會計法》的會計監督概念
新《會計法》把會計監督分為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注冊會計師監督以及政府部門監督三種,并被有影響的人士解釋為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
(1)內部會計監督。其主要內容是:各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包括職責分割制度、重要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程序制度、財產清查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是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2)注冊會計師監督。注冊會計師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需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實施的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如實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
二、關于經濟業務問題
1.會計學的經濟業務概念
會計工作人員在企業運作過程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對經濟業務進行處理。企業運行中的財務狀況以及收益等這些業務事項的開展,不需要經過會計人員的整理進行入賬處理。這些業務在種類上分為內部與外部兩種,這兩種事物的開展,都需要經過會計工作人員的信息整理,值得一提的是,經濟業務中的調整與轉賬等工作內容,并沒有真正活動事項作為實務支撐,只是會計工作開展的一個必要程序。這項程序的運作,對于企業的運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作用,所以,新《會計法》在開展過程中,一定要得到會計人員的重視。從業人員在對事項處理過程中也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將這項事務的開展進行足夠的重視,草草應對的話,可能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發展帶來阻礙。會計在對賬務進行管理過程中,如果沒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開展工作,很可能會造成企業的財務運行效率低下,使得這些經濟業務無法得到正常的開展。由于經濟業務沒有實物進行支撐,所以企業的管理層很難對這些問題進行察覺,如果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做手腳,最后可能導致企業財務混亂,企業出現倒閉的情況。
2.新《會計法》的經濟業務事項概念
新《會計法》在施行過程中,沒有對經濟業務進行概念上的制定,并沒有一個相應的專業用語對其進行規范。因為經濟業務事項與經濟業務是兩個概念,而新會計法則并沒有對這些內容進行區分,這就需要企業中的會計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將這兩種概念進行實際內容上的劃分。盡量保證在工作過程中不出現混淆上的差錯,經濟事項與經濟業務事項,在概念上的方法處理上都有不同。經濟事項需要通過特殊的運作模式進行認定,與此同時,在內容開展上,主要包括企業生產流通上的活動進程,而會計事項的運作是用會計特有模式進行確認,這兩個事項處理原則在進行認定時,兩者在認證方法上同樣存在天差地別的差異。會計工作人員在對經濟事項進行處理時,需要根據物價變動以及記錄的金額進行相應的分析。根據這些內,容認定這項事項是分屬于經濟事項還是經濟業務事項。這兩種思想在認定原則上還包括時間存在的差異,因為兩種經濟事項在概念上的處理方法不同,所以擇使用的時間也是不相同的。
三、關于真實性問題
1.會計學中的反映真實概念
會計資料在上交到財務處理部門時,應該保證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在新《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中為了保障會計處理信息的內容真實性,應該將經濟業務事項的核算進行統計,統計出的結果如果與上交的處理信息內容可以保持一致,則說明這些信息是真實準確的。當然,有些企業在運行發展管理中不會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重視,因為會計實務在處理過程中利用真實性,對問題的解決能力非常有限,真實性需要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才能對這些內容進行驗證。許多企業在運行發展,過程中,會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來對會計實務的開展進行規范。
許多企業對于經濟活動的內容處理也會直接納入到會計運行制度中,這樣處理的目的是可以將事物的運行發展過程進行制約,防止事物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任何突況,企業對財務工作內容進行管理時,會明確要求會計工作人員所提交的信息是否具有真實性,如果沒有相應的手段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檢驗,此時,財務部門會采用多種計量屬性以及估計方法對信息進行處理,如果會計核算沒有做到結果上的真實,則說明會計在工作過程中的事項與處理內容,沒有達到相應的規范與標準。
2.對問題的分析
關鍵詞:會計會計行為會計行為規范
新的《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假賬作出特別規定。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規范化。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企業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上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從而影響會計行為。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限定了會計人員的行為范圍,會計主體的行為不可能超出會計法律之外。市場環境,也限制著企業經濟戰略行為,從而影響著長期和短期會計行為。從微觀上講,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決策行為、戰略方案,以及對內部機構的管理行為等,對會計主體的行為產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在企業內,會計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受制于企業行為的方向和規范化程度。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違法行為是在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如指使會計人員造假,虛增利潤騙取貸款,隱瞞利潤逃避交稅,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等,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因此,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就抓住了矛盾的關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對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培養出優秀的會計主體,有利于會計行為向合理化方向發展。
很顯然,要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從會計系統的目標和會計行為的主體出發,會計行為規范著重以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為主,以此在強大的外部監督體系下發揮行為主體的能動作用,達到優化會計行為的目的。
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我們國家的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它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權利、方法、責任、義務的規定,以確認、維護和發展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秩序。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概括性強,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模式,可據以判斷衡量會計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符合規范還是不符合規范,只有通過會計立法,才能使會計職能得以有效發揮,使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經濟服務。
會計行為道德規范是一定社會為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要求的會計人員和會計組織遵循的行為規范。它具有強烈的職業性和社會性,在法律和道德規范下的會計行為,必須達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為的合理化體現為會計行為在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目標的同時,力求保持與社會效益目標的一致,會計行為規范必須在會計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單位在追求本單位經濟利益目標的同時,也應力求保持與社會利益目標的一致,遵紀守法。
總之,只有自覺維護會計法規的尊嚴,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加強會計人員法制教育,進一步規范會計行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帳、參與管理、強化服務”的會計職業道德風尚。
參考文獻
一、我國會計工作法律責任現狀
(一)會計工作法律責任承擔主體不明確
我國會計相關法律對于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規行為缺乏明確責任的必要措施。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法行為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在我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并非唯一,范圍比較廣泛,包括違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會計部門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的相關負責人、從事該項會計工作的一般會計工作人員以及與其相關的會計注冊人員等。以上會計責任主體涉及人員較多,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這些主體所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在出現會計違規行為的時候難以進行責任追究,企業相關人員會出現踢皮球式推卸責任方式,給相關部門追究責任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由此導致一些會計工作人員更加肆意的進行一些違法行為,給會計行業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混亂,國家相關部門的權威受到嚴峻挑戰,政府部門的執行力有待提高。
(二)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嚴重
我國會計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很多會計賬目上的財務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會計報表杜撰現象嚴重。企業會計工作中,企業的會計信息主要通過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表單等會計憑證反映,這些會計材料承載了企業一段時間內的經營管理模式以及資金流動狀況,是企業某段時間內的發展的數據反映。會計信息失真會讓外界對該企業的經營發展產生誤判,虛假的會計信息還會為企業的逃稅漏稅行為提供庇護,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另外在一些大型企業,會計人員會與其他部門人員同流合污,在一些大型工程的會計賬目上虛報,以此謀取個人利益,并借助法律空隙逃避責任。這樣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企業承受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并間接導致企業的聲譽受到影響,嚴重的話會使企業遭受嚴重的打擊,并對日后的經營管理帶來嚴重阻礙。基于此必須提高對制造會計虛假信息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減少會計行業的造假行為,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掃清障礙,使得會計工作能夠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中展開。
(三)我國會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企業財務制度及會計制度已經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但就整體情況而言仍舊處于傳統階段。調查表明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目前專業素質普遍較低,大多數沒有受到專業的培養和訓練,專業知識不足。造成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員工思想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另一方面企業在招聘人才的過程中并未進行嚴格把關,在會計人才的要求上有些寬松。會計工作人員是財務制度及會計制度的實施者,為促進改革的進行首先需要員工具備一定的專業素養。尤其是在法律意識方面比較淡薄,對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責、法律責任、日常行為規范等了解不夠,因此在會計工作中時常會出現一些違規現象。隨著時代的發展,財務制度及會計制度逐漸發揮其在企業的獨特作用,相關改革刻不容緩,尤其是會計人才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讓其在工作中受到約束性,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二、會計法律責任預防措施
(一)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養,培養其法律意識
會計人員的專業素養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基礎,為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必須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讓所有的會計工作都在其能力范圍之內,減少因為工作能力方面的缺陷導致出現工作上的失誤。調查表明,會計人員在專業素養方面最欠缺的就是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很多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違法行為的時候只知道這樣做不對,但對其惡劣影響以及可能承擔的責任并不明確。為促進我國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必須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國家相關部門可以定期對會計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必要的話可以進行相關方面的職業考試,讓會計工作人員意識到遵紀守法的重要性,并意識到非法行為需要承擔的責任,使得會計工作人員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夠自覺約束自己,有效降低會計信息的虛假性,為會計行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建立科學的會計管理機制,明確各會計機構職責
企I建立科學有效的會計管理機制有助于幫助企業更好地展開各項管理,在設置企業會計機構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避免公司管理出現不合理的地方,必須由財務部門下各機構的職責以及承擔的責任,將財務管理的職責、權益等分配到各個機構中,以此推動企業的良好發展。會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企業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核確認,同時需要進行相關核算工作,通過科學的計算與分析得出準確結果,為公司的發展進行引導。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
會計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因此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必須建立一定的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機制,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建立一定的風險規避政策,為企業的發展創造安全的會計環境。另外對于會計中的虛假信息行為,企業需要建立專門的監督機制。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有效性不僅有助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還能讓人們了解企業的管理狀況。企業應該制定統一的周期計劃,減少球現象。并在實際管理中進行明確的季度劃分,及時有效地完成當季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使得最終得到的財務會計信息具有較強的參考性,能準確反映企業在一段時間內的運營狀況。
三、小結
會計工作在企業的經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在進行會計工作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一些違反相關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為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提高會計工作中信息的有效性,促進我國會計行業的不斷前進。
我國長期以來均使用財務會計的任務來說明財務會計職能的具體體現。隨著對會計的本質轉向以信息系統來揭示,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會計界也開始借鑒西方的會計目標的概念來表述會計信息系統的功能,而不再使用會計的任務來表述了。
1922年配頓在《會計理論》一書的最后一章“會計假設”中提出會計假設,直至二十世紀70年代,會計假設一直被視為財務會計的基本前提,并作為會計理論的最高層次概念。1953年利特爾頓在《會計理論結構》一書中把會計目標分為中間目標、前提目標和最高目標。真正把會計目標作為會計理論的起點則是到了70年代,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78年第一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財務報告的目標》為標志。
只要簡單一下第一號公告的,就不難看出,財務報告的目標仍是以基本假設為前提的。第一號公告多處指出:財務報告的信息“主要是指個別企業的財務信息”,財務報告“只是概括地表明企業的管理怎樣在業主委托之下使用企業的資財”財務報告應提供“”評價在一定時期內有關企業業績的信息“,財務報告的信息”通常用貨幣單位來定量地表述“。通常所說的四項基本會計假設無一例外地運用于財務報告目標的論述中。正如第一號國際會計準則《會計政策的說明》所述:”承認和使用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股不再對它們作特別說明。“美國直接以會計目標為出發點。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中提出兩項基礎性假定,權責發生制和持續經營;在第一號準則中提出三項基本假定,增加了一致性。因此,會計目標是在明確了基本會計假設的前提下提出的。
美國對會計目標的集中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后。1966年美國會計學會的《會計基本理論說明書》、1970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原則委員會的第四號公告《企業財務報表編報的基本概念和會計原則》、1973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財務報表目標研究委員會的《特魯布羅德報告》都分別提出了財務會計的目標,而最完整最深刻的闡述要屬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978年的第一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這些公告都提出了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對投資和信貸決策有用的信息、對估計現金流量有用的信息以及企業的資源及其變動的信息,集中體現了決策有用學派的觀點,其出發點是市場經濟下發達的資本市場。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井尻雄士的《會計計量理論》,則提出會計的目標是恰當反映資源受托者的受托經營責任及履行情況,集中反映了受托責任學派的觀點,其思想源于公司經營的委托—受托責任關系。盡管關于財務會計目標的兩派存在較大分歧,但其實際焦點已被大多數國家融合或作為主次目標提出,兩派觀點能趨向一致和協調。
凡是需要財務報告的無非是要利用財務報告所能提供的信息作出投資、信貸及改變供銷關系或其他合作的決策,其中必然包括企業的現有或預期的所有者、投資者。所有者委托管理者管理企業,賦予相應的經管責任,這種經管責任主要是以會計數據、指標的形式要求的。經管責任的履行情況也主要是通過會計的信息來考察的。一旦履行情況清楚了,所有者即可作出繼續委托或改變委托,以致停止投資的決策。因此,決策有用學派所認定的會計目標含義寬廣,實際上包含了受托責任學派所認定的會計目標。
二、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相關性與可靠性
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有用性包括了相關性與可靠性。美國FASB第二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對相關性下的定義是:信息導致差別的能力“。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指的是與決策相關,是指會計信息能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能夠導致信息使用者決策的差別。國際會計準則中列示相關性的判別標準為:”當信息能夠通過幫助使用者評價過去、現在和未來事項或確認、更改他們過去的評價,從而影響到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時,信息就具有相關性。“而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是指可以對會計信息給予充分信賴。國際會計準則中對可靠性的判別標準為:”當信息沒有重要錯誤或偏向,并且能夠如實反映其擬反映或應反映的情況供使用者作依據時,信息就具有了可靠性。“”沒有重要錯誤“,是指技術上的正確性:”沒有偏向“,指立場上的中立性:”如實反映“,則指結果上的真實性。真實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質量標志,而正確性和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輔助質量標志。
從國際會計的和我國會計的現狀來看,會計信息喪失可靠性往往會給經濟帶來災難性的影響。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經濟危機,就是由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嚴重喪失,以致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在這一背景下,美國于1939年公布了第一份公認會計原則(GAAP)的權威-《會計研究公報》。從此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會計準則。隨著會計準則的推行,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不斷增強,信息使用者逐漸恢復了對會計信息的信賴,從而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有序化。因此可以說,會計準則首先是會計信息可靠性的產物。會計史上的這一頁,向我們揭示了會計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意義。危機后,一系列旨在增強會計信息可靠性的法規、準則及相應措施的出臺,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前后,美國會計信息可靠性的問題已基本解決。
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與西方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前期遇到的問題有某些相似的地方,比如包括資本市場在內的各種要素市場不健全,用于規范市場和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可以說,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失真有其客觀必然性。會計信息失真會帶來兩種后果:1.相信它,失真的會計信息被用于經濟決策,必然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2.相反,如果由于會計信息失真程度超過了信息使用者所能容忍的限度,以至會計信息失信于民,必然導致決策的盲目性和會計資源的極大浪費。
三、推進法制化,保障會計信息可靠性,促進會計目標的實現
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會計本身的原因,也有會計之外的原因。會計本身的原因是指會計和上的缺陷,例如會計學的理論屬性、會計報告目的、會計的確認理論、會計的計量理論、會計報告驗證理論方面存在的產生不實會計信息的根源。會計之外的原因,概括起來有:第一,在委托一關系下,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所帶來的一系列,如管理當局操縱會計利潤,扭曲會計信息以擴大自己的利益;第二,監督機制不健全,加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執法、司法現狀,造成企業既缺乏內部自我約束動力,又缺乏外部約束的壓力;同時,能夠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運行需要的會計管理體系尚未形成,從而,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否在很大程度上依告企業領導者和會計人員的個人素質,靠他們“賃良心辦事”,而不是從機制上杜絕會計信息的造假行為;第三,審計監督和會計咨詢、服務體系尚未完善和充分發揮作用;第四,會計人員的素質特別是職業道德素質亟待提高。
會計本身的原因需要借助會計理論的來逐步消滅,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會計之外的原因才是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而會計之外的原因又集中地表現為法制的不健全。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會計信息失真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它只是我國法制化進程滯后的一個表現。市場是法制經濟,這一觀點已被大多數經濟學家、法學家、社會學家所認同。所以,會計信息失真也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多個學科領域的綜合性社會問題,特別是會計學和法學兩個領域。在十五大確定依法治國的方略后會計立法的進程明顯加快了,新的《會計法》把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作為其核心,并且加重了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單位負責人為責任主體都是重大的改進,加上日趨完備的會計準則體系,已經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根據以上的,筆者建議:
1,會計準則的制訂要減少會計程序和方法可選擇性;
2,加快《會計法》實施細則的制訂,明確會計信息失真的衡量標準和處罰標準;
3,改變會計違法責任的規定中“重刑輕民”的現狀,使因使用假冒偽劣會計信息進決策而蒙受損失的受害者從造假者那里獲得合理的賠償,同時,也使造假者因其造假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大于其造假收益;
4,借鑒阿根廷、法國、巴西、意大利等國的經驗,設立審計法院,強化審計監督;
5,狠抓執法環節,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這些工作將幫助我們為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創造一個法治的環境,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獲得法律的保障,為國家宏觀調控和企業微觀管理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促進當前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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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婁爾行譯。論財務會計概念[M].北京: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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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會計法》是規范會計活動的重要法律,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基礎作用。全面深入貫徹《會計法》,切實發揮《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加強經濟管理中的作用,對于增強依法行政能力,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會計法》執法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專班,負責做好本地、本單位的《會計法》執法檢查工作。縣財政部門要組建專班,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配合人大做好檢查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檢查內容和要求,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開展《會計法》執法檢查工作。
二、明確任務,認真自查
這次《會計法》執法檢查,在自查階段的主要內容是《會計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行為,擬定進一步全面貫徹實施《會計法》的措施。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組織、嚴格自查,研究提出下一步的貫徹措施。
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
自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要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縣《會計法》的實施情況和自查階段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重點檢查工作。通過重點檢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限期整改,舉一反三,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健全會計制度,加強會計管理,規范會計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確保會計業務依法辦理,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會計監督效能有效發揮。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鄉鎮各單位要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會計法》和開展《會計法》執法檢查的重要意義,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強化《會計法》宣傳教育,增強宣傳效果的有效途徑和方式。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把宣傳會計人員誠信觀念、責任意識與倡導誠實守信、依法理財理念有機結合起來,把完善市場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維護公眾利益的政策規定與《會計法》、新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有機的結合起來,把面向基層單位和會計人員的宣傳教育與爭取社會各方面的理解支持有機結合起來,努力營造良好的氛圍,不斷增強全社會貫徹《會計法》、遵守《會計法》、依法開展會計工作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