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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國際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銀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銀行公司治理水平上發揮了重要的先導作用。當時,國際金融公司的股份為15%,南京銀行也成為當時外資占比最高的國內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應該有好的董事會”的理念,強化了南京銀行的內控建設、風險建設和發展規劃的建設,同時完善了內部管理機構。可以說,通過“引資引智”,南京銀行領導層認識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性,并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切實予以加強。
南京銀行是啟動IPO較早的城市商業銀行,要想成功發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條是治理要規范。這一時期,南京銀行董事會切實將完善公司治理建設列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質的突破。
此外,這段時期,南京銀行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法國巴黎銀行,發行了次級債券,可以說,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較好地體現了職責明確、分權制衡、規范運作、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開始由形備到神似的變化。
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上,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和銀監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指引》,修訂了《高級管理人員考評和薪酬激勵管理辦法》,增加了風險指標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學、有效。在具體考核上,則實行民主測評、董事考評以及監事會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科學考評,較好地做到了個人業績與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細節
規范與完善內控程序。主要表現在有較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執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會對董事人選的原則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這點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體現得特別明顯。董事會提名及薪酬委員會有搜尋、初審獨立董事人選的工作職責。該委員會按照任職條件的規定,嚴格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核。形式上的審核主要是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而實質審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過多方渠道對其履職的能力和品行進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夠體現“專業和專注”的履職要求,而且初審的原則是“不求名氣,只求合適”,以真正提高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
注重董事會軟環境建設。一般來說,董事會只關注議案的表決情況和決策的效率,而不太關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樣與公司治理緊密相關的問題。但南京銀行董事會認為,公司治理的不斷提高就是在于細節,所以對董事無論是在各類會議中、實地調研中還是與經營層溝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議和方法,都及時歸總并強化落實,具體到相關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并定期在董事會上進行反饋,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議得到了尊重和重視。比如:針對今年上半年南京銀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業資產風險、表外資產中的理財產品風險的建議,董事會立即讓經營層予以調查落實,經營層迅速展開專項管理工作,并及時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了詳細的書面報告,并在下次董事會會議上向全體董事會成員做了通報。正是這些點點滴滴的良性循環,在潛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創新風險管控舉措。在風險管理上,南京銀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風險管理政策和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銀行認真執行“三辦法一指引”,積極進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解包還原”,嚴格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有效開展“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時,完善了風險條線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經營層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設立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部、資產保全部,理順了風險作業機制;按照銀監會的“六項機制”要求,建立了小企業金融部,并按照“兩個不低于”強化了對小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場部、會計結算部和營運管理部,強化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在發展戰略上,南京銀行建立了三年發展規劃,科學指導全行的經營方向和經營目標,并按照自身實際狀況建立了發展規劃年度回溯評價機制,提高了發展規劃執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證了南京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在資本管理方面,南京銀行制定了《資本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三年資本規劃》,強化了對資本的規模、風險和持續補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資產負債配比、經濟資本考核和小企業專營等方面加以運用,同時,通過對年度投資參股計劃和分支機構發展計劃進行資本量化分析,保證了對資本實行長效管理。
江西銀監局成立以來,認真貫徹銀監會“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緊緊抓住法人監管核心,圍繞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動法人銀行業機構完善公司治理體系。目前轄內法人銀行業機構已初步建立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基礎架構,風險管理能力得到顯著增強,各項業務快速發展,以改革促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在實際運行中,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機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公司治理架構不夠完善,基礎保障作用未發揮。健全的組織架構是公司治理發揮效能的基礎和保障。目前江西銀監局轄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尚未完全建立科學的分權制衡公司治理架構。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中實行對省聯社和股東大會的雙線負責制,弱化了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的自主經營理念。
(二)主體運作不夠規范,影響制衡有效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帶來的制衡作用仍不明顯,部分銀行業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各治理主體履職缺位、越位、不到位,職責邊界模糊的現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銀行業機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形同虛設,該開的會不開,董事履職意愿不足或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難以在董事會或專業委員會上提出建設性意見,影響董事會決策有效性。
(三)激勵約束機制不夠健全,削弱決策科學性。目前轄內銀行業機構普遍存在經營目標制定不科學,考核指標未落實合規優先、風險掛鉤理念,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實不到位,考核機制未充分體現激勵相容原則等問題,使得機構經營發展戰略有失審慎,重發展、輕管理,間接導致不規范經營。
(四)內部監督不夠到位,制約公司治理質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機制、薪酬機制、人員素養等原因,轄內銀行業機構監事會、獨立董事沒有行之有效地發揮監督職能。
二、推進公司治理建設,力促全面轉型發展
當前轄內銀行業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對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構,夯實發展根基。銀行業機構要立足戰略高度,將公司治理建設作為改革發展中的一項基礎工程常抓不懈,對照銀監會新頒布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認真評估現有公司治理架構存在的不足,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間,在建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公司治理架構上不斷體現進步度,夯實發展基礎。城商行要加快推進董事長、行長分設,構建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明確法人權利和層級委托關系,逐步推進省聯社行政管理職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體制。
(二)優化股權結構,規范主體運作。要進一步清晰界定并通過制度安排來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尤其是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邊界,明確董事會負責制定機構發展、風險管理、資本管理等重大戰略并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高管層負責具體執行戰略和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使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做到公司治理邊界清晰、權責明確、制衡有效。要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來優化股權結構,規范股東權力義務,從而推進各治理主體厘清職責邊界。要進一步完善“三會一層”的溝通協調機制。從股東大會到董事會、董事會到高管層的決策傳導機制要在實踐中逐步理順,層層建立明確的報告路線,確保決策層及時、準確地獲取執行情況的信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以增資擴股為契機,選擇性引進當地涉農龍頭企業和支持認同“三農”戰略的民營企業投資入股,適度提高股權集中度,改善股東結構和質量,弱化內部人控制。
盡職監督工作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首先,學習培訓不到位。隨著科技水平、同業競爭、實際業務發展的需要,電子銀行業務系統、產品、流程變化較快,新業務、新產品層出不窮,文件更新較快、合同文本較多。但在基層行由于職責分工不清,培訓、學習不到位,加之無獨立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業務監督從屬于多個部門,導致文件流轉不順暢,如某分行在實施企業網銀業務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網銀協議就有2006、2009、2012三個合同本在網點同時使用。其次,履職監督不到位,《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現場檢查周期、頻率及覆蓋面為:縣(市)級支行電子銀行業務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對轄內網點機構開展一次電子銀行業務現場檢查,檢查數量不低于所轄網點機構數的50%。二級分行電子銀行部門每半年至少對支行電子銀行部門開展一次現場檢查,檢查數量不低于所轄支行機構數的50%。”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一是基層支行分管電子銀行業務的個人金融部屬于前臺業務部門,日常工作側重于營銷和計劃任務的分解、統計和調度,對電子銀行業務盡職監督疏于管理,同時也未按照盡職監督要求,設立專職盡職監督人員,盡職監督職責無法落實,同時也未向同級內控部門報送監督計劃,牽頭相關部門對電子銀行業務開展監督;運營部門現場監管未將電子銀行業務作為必查事項,致使電子銀行業務成為監督、監管的盲區。二是同級內控合規部門、上級行涉及電子銀行業務監督的部門也未履行再監督職責、對每季未上報盡職監督報告也未過問、督促和落實。三是獎懲考核不到位,上級行電子銀行業務部門和本行相關部門考核未將盡職監督工作考評作為職能部門的考評事項,獎懲考核不到位。(四)盡職監督工作協調、溝通不到位。《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行電子銀行部門要與內控合規部門之間建立日常信息溝通機制,及時相互反饋盡職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要可疑信息、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在實行監督過程中,電子銀行部門、運營監管部門、內控合規部門缺乏相互信息交流、缺乏相互配合,相關數據、文件、信息不能相互借鑒利用。
改進盡職監督工作的措施
(一)糾正認識上的偏差.正確理解盡職監督管理工作。盡職監督管理是指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定位,對下級行分支機構的對口部門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內部監督的行為,本質上屬于管理范疇,是企業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是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的內部控制職責,是職能部門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約束的要求,也是對條線和同級職能部門監督的要求;是各部門對本條線的機構和員工所進行的內部監管。因此,一方面要認識到盡職監督工作不是某一部門單獨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盡職監督管理工作是“三道防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其他工作無法替代的作用,相較其他部門的監督而言,主管部門對本條線業務情況更熟悉,更便于掌握分管業務中存在的隱患,實施風險管控更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
而這一系列頗受各方關注的動作和舉措,則與中國民生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中國民生銀行的快速、穩健發展,其中最關鍵的因素在于形成了有效的公司治理,責權利界定明確,科學地配置了公司的控制權,既保證了股東大會的最終控制權,也保證了董事會獨立決策權、經營管理層的自主經營管理權。這意味著中國民生銀行在發展方向及重大問題決策方面,具備了理性的、科學的、有效的決策機制,為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8年1月23日,中國民生銀行2007年度業績預增公告。該公告稱:經初步測算,預計2007年度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60%以上。該公告還稱,2007年度業績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司資產規模增長、利差擴大、凈非利息收入增長較快。民生銀行業績連續若干年的快速增長,已表明民生銀行的快速發展絕非偶然。
追求公司治理結構與國際接軌
中國民生銀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國內地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被譽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試驗田”。
中國民生銀行在成立之初,就明確了企業公司治理結構要向國際先進商業銀行看齊,嚴格規定了“三會”及高級管理層的職責劃分、解決了“一股獨大”的問題,同時完善監管,確保公司的穩健發展。
首先,民生銀行通過完善的制度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的責、權、利進行了明確界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行長;監事會負責對銀行財務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行長對日常經營管理全面負責。
2003年,公司參照國際經驗制定并通過了《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兩個規定。按法定程序設立了董事會戰略發展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及關聯交易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分權制衡機制。2006年7月16日,民生銀行董事會換屆選舉完成之后,董事會設立了六個專門委員會,其中戰略發展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委員會分別成為獨立的專門委員會。
其次,民生銀行在籌建時期,就已將“一股獨大”的問題提上日程。在組建過程中,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最大股東股權僅占7%多一點,且無控股股東。此外,民生銀行嚴格規定銀行與大股東之間在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5個方面完全獨立,從而有效地保證了銀行的自主經營。民生銀行多元化、清晰的股權結構和運行規范,確保了所有股東享有平等的地位并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
與此同時,中國民生銀行還出臺了《關于股東貸款問題的意見》及嚴格控制關聯交易的若干規定,規定股東貸款無優惠權,同樣必須經過獨立評審專家的嚴格評審,這也促使民生銀行成為一家更為透明的銀行。
第三,完善監管,增加企業透明度。民生銀行成立伊始,就聘請了世界著名的普華永道國際會計公司和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做外部審核,增強公司的透明度,同時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接軌。
應該說,2000年民生銀行在A股上市的舉措,成為推動其公司治理更加健康運行與發展的重大契機。2000年,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至6號正式公布,對金融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進行了全面規定。然而,新規則出臺后僅僅一周,民生銀行就完全按照《規則》要求,公開招股說明書,并且該行在上市后,成為國內第一家對外披露季報的上市公司。在A股上市過程中,民生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還出臺了超前的舉措――在行業內率先聘用外部董事,也即目前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對民生銀行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民生銀行前任董事長經叔平曾在多個場合反復聲明:民生銀行在法律上是無上級主管單位的獨立法人,是國內現有金融企業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最徹底的;銀行的所有權屬于全體股東,股東根據所有權分得紅利,但不能干涉銀行的具體經營活動;民生銀行的經營權屬于行領導班子,但重大投資活動則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民生銀行的經營不受任何行政權利的干預,它始終有著自己的發展脈絡。
民生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一系列成功的探索,既為企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行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經驗。
完善公司治理,迎接市場挑戰
2006年7月16日,中國民生銀行經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董事會,同時也標志著民生銀行的公司治理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即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及專門委員會的職能作用,不斷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水平、改進公司治理、強化董事會的戰略管理職能,同時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水平。
首先,新一屆董事會注重優化股權結構。2007年3月完成了中國A股市場規模最大的一次定向募集,引進新的大股東,并在二級市場吸引一批機構投資者入股,進一步優化了股東結構。
其次,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規則,促使內部決策機制日益制度化及規范化。一是修訂了《董事會議事規則》,確立了書面記名的表決制度,并把董事會會議分為“決策性會議”和“非決策性會議”的方式,同時制定了“非決策性會議規則”,明確了“決策性會議”要嚴格按照監管法規的要求召開,要把“非決策性會議”辦成全體董事學習研討、信息交流、溝通協商、達成共識的平臺,借此形式進一步完善了科學決策制度。二是修訂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細則,細化了各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權限,進一步明確了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三是制定了《董事履職盡責自律條例》,強化了董事自律約束,促進董事勤勉盡責。該條例明確了全體董事的義務,規定了基本職責、盡職要求、不當行為及失職問責,并增加了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與通報等內容。《董事履職盡責自律條例》為中國上市公司首創。
第三,強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職能,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從而促使董事會科學決策水平不斷提高。一是實施獨立董事上班制度。依據國際經驗,一家企業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以強化董事會工作的有效性。民生銀行考慮到獨立董事一般為兼職董事,事務繁忙,時間和精力都受到制約,因此,獨立董事及以獨立董事為主席的專門委員會,就很難有效地開展工作。為解決這一矛盾,自2007年3月份開始,民生銀行推行了獨立董事到行內上班的制度,規定獨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集中精力處理、研究相關事務。民生銀行下設的6個專門委員會中,其中5個專門委員會的主席由獨立董事出任,獨立董事上班制度將有利于推動專門委員會工作的開展。二是加強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的計劃性,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展開。據統計,2007年,民生銀行董事會6個專門委員會共計召開33次會議,討論審議57項提案。三是發揮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提高關聯交易的規范性,包括完善審批流程、加強監督與檢查、加大披露范圍、增強關聯交易的透明度,確保了2007年民生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關聯交易總額明顯減少,風險得到了有效釋放。
第四,建立溝通交流平臺,加強信息溝通,提高董事會決策效率。民生銀行建立了多層次的信息溝通機制,搭建信息交流平臺,加強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信息共享及溝通,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逐步完善經營管理層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二是建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與總行相關部室工作對話聯系制度;三是編輯《董事會工作通訊》,及時反映董事會重大決策、中心工作及熱點問題,從而促進董事會與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的溝通;四是專門委員會組織內部調研與座談。
此外,中國民生銀行為了不斷提高董事的專業素質,還制定了董事培訓計劃。該計劃通過專家講座、同業研討會、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等形式,使本行董事會成員能夠跟蹤國內外先進公司治理的模式和實踐,學習金融和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新知識、新理念,熟知各項監管法規,深入了解本行經營情況,全面提升本行董事會的決策能力、決策水平和決策效率,迎接標準化、多元化和國際化的挑戰。
制定發展綱要,強化戰略管理職能
在日益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構下,民生銀行新一屆董事會也將關注的焦點集中到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發展路徑等重大問題上來,同時,由于在重大及方向性問題上,有了更科學的、理性的、有效的決策機制,《中國民生銀行五年發展綱要》應時而生。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曾多次提到了企業發展的“三段論”。即,生存階段、調整階段和發展階段,在三個不同的階段,企業具有不同的發展特色。生存階段迫于生存壓力,需要實現快速發展,大幅提升資產規模,發展規劃主要體現在財務指標和任務方面;調整階段專注于業務戰略規劃、優化業務結構,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而目前民生銀行經過十多年的積累,已平穩進入到發展階段,截止到2007年9月份,民生銀行資產規模突破7000億元人民幣,員工數量達到10000多人。
隨著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新一屆董事會清醒地意識到:企業面臨最大的風險就是沒有中長期發展戰略,如果這一根本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民生銀行業務的進一步拓展、影響企業發展的速度和進程。民生銀行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迫切需要確立一個明確的發展目標、一個共同的行動綱領。
換屆之后,新一屆董事會認真回顧及了民生銀行十年的發展歷程,研究分析了國際國內金融發展趨勢,并組織行內外專家進行深入調研、認真分析、全面的科學論證,最終擬定了《中國民生銀行五年發展綱要》,《綱要》經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充分研究討論后,于2007年2月經第四次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綱要》的形成,對于民生銀行來說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標志著經歷了十多年高速發展的民生銀行,首次有了一個長遠的發展規劃,有了一個明確的奮斗目標。而《綱要》形成的過程,也是民生銀行優良的公司治理充分發揮效力的過程。
《五年發展綱要》描述了民生銀行轉型期戰略調整的涵義,確定了戰略轉型階段的總體目標,并從公司治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對外并購、風險管控、國際化、人力資源管理、文化與品牌建設等八個方面,構建了目標體系及實現策略。隨著《五年發展綱要》在各分行巡講完成,全行上下的思想認識達到統一,《綱要》的實施工作也緊鑼密鼓地展開。
首先,民生銀行根據《綱要》的精神,全面實施內部的調整和提升,制定了《公司金融事業部改革方案》,對全行公司業務主要產品線和行業線實行事業部管理體制,并重新界定了分行、支行的定位與職能,優化中后臺機構設置,按照流程銀行的要求打造專業化的管理和專業化的銷售模式。根據《五年發展綱要》,為了統籌事業部和分行相互協調發展,改革后分行的職能主要包括從事分行特色的公司業務、對零售業務進行管理推動與運營保障、管理與維護公共關系和公共平臺、總行直屬事業部的業務和服務;支行定位于零售業務銷售主渠道。
一、銀行內部審計模式構建過程中的關鍵舉措
銀行經過不斷發展,深刻認識到了法人治理的重要性,不斷完善農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對于隸屬董事會的內部審計來說,董事會的科學有效運轉是其獨立開展工作的重要保障。銀行通過增加法人股占比,增加董事會的法人股股東,擴大監事會的監督范圍,形成了百家爭鳴、相互制衡、健康運行的董事會運行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審計運行機制。銀行在原有的內部審計方式下,積極拓展各類風險監控程序。銀行深刻理解,當今時代是計算機時代,要達到事前、實時的審計,必須積極開發各類風險監控程序,如風險預警系統、審計模型等,隨時了解各個部門和風險狀況,發現風險點后立即啟動審計程序。同時利用各類系統,做好各類審計項目開展前的風險分析工作,將審計端口前移。銀行建立了各類評估系統,內部審計評估作為評估系統的一部分,在農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質量控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銀行通過定期、不定期地啟動內部審計評估系統,對審計項目的計劃、方案、流程、關鍵環節等進行全方位風險評估,做出評估報告,對內部審計工作給予指導,對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銀行內部審計牢固樹立“內控優先”的經營理念,向管理要效益。銀行從最基層的內部控制審計開始,逐步擴展到高層領域的審計,通過不斷的摸索和實踐,銀行的內控狀況得到了極大改善,風險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經營管理行為日益規范。
二、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模式優化措施研究
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從強化制度建設著手,通過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和內部審計信息系統建設,不斷優化內部審計模式。首先,強化制度建設,增強工作實效性。制度是保證上級相關政策落實的基礎。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在優化審計模式的同時,必須下發相關的制度辦法去規范、去落實,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內部審計模式的優化才能順利實現。制定審計工作的項目制度,確保審計工作有的放矢,有查必報;制定審計工作的一線制度,堅持查得到、看得見、摸得準;制定獎懲制度。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對違章違紀行為嚴格按章處罰。其次,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升人員素質。再好的模式也要靠人來執行,所以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是關鍵。通過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培訓的方式,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和知識體系;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敢于堅持原則,敢于當包公,唱“黑臉”,盡職履責,客觀公正,并從制度上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必備的基本素質,如誠信、保密等。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牢固樹立審計人員的審計意識,持續改進內部審計工作方式、方法,確立內部審計工作獨立性。再次,加強信息化系統建設。進一步優化審計信息系統,加大系統推廣應用,完善非現場模型。注重各類數據接口軟件的開發和利用,利用計算機將核心業務系統、信貸管理系統等與非現場審計系統相連;進一步優化和完善非現場審計模型庫,將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通過審計思路的形式提供給專門的審計技術人才,將其應用到具體環節中,使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應用;通過實踐的方式對模型導出的疑點數據進行驗證,然后反饋問題,優化模型庫,促進非現場審計的發展和完善。
三、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模式優化措施
第一,建立濰坊市內部審計中心。濰坊市農村信用社應建立市級內部審計中心,上收縣級內部審計職能。基于濰坊市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與其他商業銀行不同,一方面它以縣聯社為中心,縣聯社為一級法人治理結構,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另一方面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基層網點太多。濰坊市內部審計中心將審計人員按照內部審計人員配備的要求統一派駐到各縣級聯社,方便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項目,節約物力和財力,這樣以來,避免了同級審計的尷尬局面,提高了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同時,要將審計人員的管理上掛濰坊市內部審計中心,建立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實現對人員的單獨管理,其考核、晉升等單獨進行。濰坊市內部審計中心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審計準則或實施辦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規范,對審計人員的考核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計量和考核,對于適合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保留,不適合的調離其他崗位。人事管理上掛市內部審計中心,審計人員受到的干擾會小很多,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大大提高,有利于內部審計更好地開展工作。第二,優化理事會履職效能。濰坊市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戰略目標是要建立“制度先進、經營穩健、服務一流”的現代農村商業銀行。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已有6家縣級聯社成功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剩余的兩家預計于2015年底改制完畢。通過對比其他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機構隸屬情況,基本都是隸屬于理事會,濰坊市農村信用社的內部審計機構也是隸屬于理事會。濰坊市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獨立性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理(董)事會的不健全,導致審計委員會形同虛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降低。有效提升理(董)事會履職效能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解決:首先注重優化理(董)事成員結構。要想提升理(董)事會履職能力,必須先優化理(董)事成員結構。要適當增加獨立理(董)事所占的比例,鼓勵獨立理(董)事對經營管理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合理現象提出專業性、建設性的意見,充分發揮獨立理(董)事的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促進本單位穩健運營。鼓勵股東理(董)事多提意見,充分發揮股東理(董)事參與本單位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要不斷完善信息共和信息傳遞機制。豐富的信息共享和信息傳遞平臺是理(董)事提供意見和建議的前提。
參考文獻
[1]王雅婧.風險導向與治理導向內部審計的比較分析[J].會計之友,2011,(3下):92-93.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6)-0031-05
企業制度的變遷往往伴隨著公司治理模式的轉變與治理水平的提升,銀行業也不例外,1978年以來,中國銀行業先后走過了二級銀行體制確立、商業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變革階段,產權結構的多元化為銀行業提供了通過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風險管理能力的環境與條件。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決策約束機制,構建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成為了新趨勢。獨立董事制度作為防止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與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設計,開始成為現代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銀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實施,及時總結了近年來銀監會探索資本、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管制度設計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宗旨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1。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1976年美國證監會完善監管規則,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并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主要有:證券監管機構針對上市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制度與銀行業監管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兩種。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突出對中小股東權益的關注。其核心價值在于,在中小投資者無法聯合行使公司決策權的情況下,在公眾公司治理機構中通過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重大決策行為的主導權。通過專業人士的參與機制,維護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而銀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將獨立董事定義為“不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2”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由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信托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關注、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托公司及其股東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獨立董事擔任信托委員會負責人”。由此,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職責以外,還承擔發揮專業優勢,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風險控制水平不斷提高的任務要求。
(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與工作重點
1、工作機制
獨立董事任職、履職的監管要求,主要有《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07〕4號)、《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銀監會2013年3號令)、《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5號)等。本文主要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銀行業獨立董事制度。按照機構類別劃分,銀行業機構與非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主要有以下內容,此外獨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申請行政許可,并符合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有關要求見附表:
2、工作重點內容
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社會信用機構所具有的負債經營與高風險特點,現有的監管規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以外,為獨立董事進一步明確了重點工作內容。《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應當獨立對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并重點關注重大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潤分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事項、可能損害存款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等事項。
獨立董事以上述內容作為工作關注重點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設立,但股權結構仍不合理,在財政資金、國有大型企業、社保基金為主導的股權結構下,公司治理機構完善的形式大于實質,《公司法》、公司章程確立的決策機制可能被相對多數股東的操縱,商業銀行在股權設置及經營管理面臨以下問題: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結構不夠科學。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是決定銀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對投資主體進入銀行的限制較為嚴格,目前銀行股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有股占有較大的比重。由于國有股目前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其實際參與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財政資金主導下的中小銀行主要股東,往往具有投資控股、共同隸屬、人事任免等錯綜復雜的利益聯系,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和銀行利益的風險仍然存在。
二是確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礎有待完善。公司治理僅僅是公司運行所在的經濟大環境(如宏觀經濟政策、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競爭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實際效果還取決于法律、監管和制度環境。就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體系建設而言,保護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機制、股東訴訟法律制度、股東監督法律制度、控股股東誠信義務、利益相關者權利保護制度尚不完善,權利人尋求司法保護的程序不足,成本較高。
三是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關者(投資者、存款人、從業人員等)的相關權利來自于勞動法、合同法或破產法等,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定與復雜的法律問題。存款人利益的保護,除依賴來監管機構外,需要銀行內部建立相應的權力制衡機制。
四是相關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圍過窄。一些銀行沒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薪酬情況進行披露,對風險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銀行面臨的風險。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質量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披露信息質量難以達到存款人、中小投資者以及社會監督的客觀需要。
3、獨立董事履職方式
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職權,但具體義務上并不代表提名股東利益。除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參加董事會表決及發表意見履行職務外,監管規定為獨立董事履行方式設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權利。一是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經相應比例或人數的獨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3。二是發表獨立意見,要求董事會予以處理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載明4。三是擔任特定職務,利用專業優勢提高所在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防止重大決策失誤5。四是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完成相應事項的法律、審計、稅務等服務6。
二、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狀況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基本情況
目前陜西2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3家信托公司已經建立較為完備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25家已開業農村商業銀行、4家農村合作銀行中有23家農村商業銀行、3家農村合作銀行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法人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合作銀行主要通過在章程專門章節或專門條款的方式,明確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及部分農村商業銀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獨立董事基本規定外,還分別制定了保障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工作制度7。
從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來看,信托公司獨立董事在公司決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銀行,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長安銀行設獨立董事分別為3人、西安銀行設獨立董事4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20%、28.57%;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設獨立董事為3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33.33%、30%、42.86%;農村商業銀行設獨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7.63-15.38%;農村合作銀行設獨立董事1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的11.1-12.5%8。根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數據情況,獨立董事基本能夠按照所在機構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參加相應會議、發表意見以及履行工作職責,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在整個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經基本確立,但從實際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合作銀行在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實際效果上具有較大差異。
(二)獨立董事人員構成及專業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實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現任董事會共聘任獨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連任。獨立董事人員構成:科研院校專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會計、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專業人士13人(22.80%,注冊會計師、審計師5人,執業律師6人),有金融機構同業管理經驗8人(14.04%,現職1人,退休7人),經營機構管理人員17人(29.82%)。專業背景:法律11人(19.3%),經濟金融22人(38.6%),會計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獨立董事人員履職情況分析
根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履職檔案或情況統計分析,各機構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所在機構決策事項審議及其他工作安排,參與審議決策與經營管理風險的分析研究。獨立董事為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時間能夠達到每年不少于15個工作日的監管要求。其中,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的獨立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少于25個工作日。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決策事項安排參加董事會會議,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陜西以外地區的獨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個別情況。獨立董事能夠擔任任職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或信托委員會主任(主任委員),通過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發揮防范風險、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截至調查開展,有關金融機構現任獨立董事能夠根據自身判斷發表獨立意見,但未出現獨立董事依據公司章程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情況。此外,截至目前有關金融機構獨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表決中進行過否定性表決(否決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項審議決策均為同意意見。
三、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及履職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無獨立董事,不符合監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專業機構數量較少等原因,西鄉農村合作銀行、彬縣農村商業銀行、商南農村商業銀行尚未聘任獨立董事,銀監會關于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管要求在以上農村金融機構中未能得到落實,有關中小股東權益以及風險決策中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機制不完備。相應機構開業后,股東會、董事會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達到監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人員結構單一,不利于多視角、多領域分析銀行業經營風險,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部分機構獨立董事均為省內高等院校在職專家;以上聘任獨立董事從事高等院校教學理論研究,其對理論研究投入的精力遠多于金融工作實踐,且多來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關系不利于保障獨立董事所應當具有的獨立性。根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提名和選舉程序中重點審查獨立董事獨立性、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機構獨立董事不宜選任相同職業或均來自于同一工作單位的人員。
(三)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連任期限與新的監管要求不符,應當及時調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對獨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董事任期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獨立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某信托9部分獨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連任西安信托第三屆、第四屆獨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屆獨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發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本指引”,該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期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執行。由于銀監會規范性文件實施前,某信托本屆董事會已經成立,基于行政許可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相應獨立董事許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換屆時應及時調整獨立董事人選。
(四)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流于形式,獨立董事任職審核不嚴,未能真正發揮加強風險管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
一是農村金融機構現任獨立董事專業能力及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難以勝任履行職務需要。從數據資料分析情況看,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雖然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背景,但對于公司治理中獨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認識不足,一些獨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職工作方式,僅僅將完善金融服務、加強信貸管理等簡單建議作為獨立意見提交給所在機構,不能發揮該項工作機制的實際作用。二是部分獨立董事擔任職務已經與監管規定不符,應及時進行調整。《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獨立董事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應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不得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轄內個別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存在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獨立董事、聘任會計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同時擔任多家銀行獨立董事的情況,甚至是聘任具有領導職務的縣區政府部門公務員擔任獨立董事。一些獨立董事薪酬明顯高于本地區同類型機構薪酬水平,具有明顯的利益輸送傾向。三是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公司章程規定的獨立董事過少,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無法正常履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定“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不宜兼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其中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但大部分農村金融機構章程規定僅設獨立董事1人,無法實現由獨立董事擔任專門委員負責人并發揮相應的風險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有關監管要求的落實。加強非現場監管過程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特別是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開展情況的關注力度。通過加強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董事履職情況及履職檔案,及時掌握法人機構獨立董事履職及任職情況變化情況。加強相應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性的分析和陳述,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措施,加大監管評級中獨立董事機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斷和分析,客觀準確的將公司治理機構完備性、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有效性等內容反映在監管評級上。
二是加強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換屆的指導和董事任職資格的審核。《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實施,對包括信托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一些關于獨立董事連任、工作時間、機構兼職等要求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日常監管中進行落實,加強制度的執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應監管要求的宣傳指導,督促、提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同時,加強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換屆指導,要求其按照監管要求提名、審核獨立董事擬任人員,充分考慮擬任人的專業背景、從業經歷、工作專注度。另一方面,加強董事任職資格審核,加強許可管理。監管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許可規章關于董事任職條件一般性規定與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特殊規定統一的關注力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申請許可時重點說明擬任人所在單位、職務性質、已任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等情況,分析是否存在擬任人在主要股東或關聯公司擔任職務、擔任行政管理職務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公益組織擔任職務、可能因利益輸送關系,導致履行職責及影響專業判斷或影響發表專業意見、妨礙決策等情況,嚴格準入管理。
三是加強專業指導,進一步提供農村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水平,推動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發揮實際作用。建議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指導力度,提示股東會重視獨立董事機制在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適當增加獨立董事人數,完善其履行職務保障。所在縣區缺乏相應專業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專業人士擔任獨立董事。屬地監管部門結合本市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及專業背景,也可以采取專題培訓、座談交流、觀摩學習等方式,提高其對銀行業風險防控的認識與履行職務能力,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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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本文作者:韓利琴工作單位:浙江樂清農村合作銀行
(一)轉變思維方式,拓寬審計思路現階段領導干部違規違法行為越來越具有隱敝性,采用常規的審計方法較難發現問題,因此審計方法也要與時俱進,不斷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轉變原有的思維方式,拓寬審計思路,不斷開創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新局面屯.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深化,這就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貸款、計算機、法律等業務知識,還要善于溝通,特別是項目主審,審計組進駐前要召開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人員座談會,這是雙方良好的開端"通過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對業務經營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預警,實施流程控制和動態跟蹤,將不合規行為抹殺在萌芽狀態;審計組進駐時在被審計對象單位張貼審計告示,提高監督力和審計的威攝力"要求被審計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通過征信系統打印被審計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信用報告,充分反映被審計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負債情況和個人房產明細、信用等情況,將信用報告內容與被審計對象實際收人情況對比,可以從某一方面可以發映被審計對象的廉潔自律的情況"(二)探索創新,突出審計重點對領導干部提任、離任的經濟責任審計中,重點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經辦和審批的貸款,大額費用支出,固定資產租出、租入、購置等,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經營效益評價情況及個人任期內考核結果、廉潔自律狀況、任期內轄內案件情況等,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對被審計對象經辦或審批的貸款余額按大小進行排序,前十大貸款戶必查,不良責任貸款檢查1%,不但對貸款資金手續的合規合法性進行檢查,并追蹤貸款資金流向,對抽查的貸款部分進行上門核對,核實貸款真實性;對百元貸款收息率、不良貸款比率、投資理財業務、國際業務、債券業務等開展效益評價,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斷規范和完善審計方法"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費用權、人事權、貸款權的監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人才選拔和薪酬激勵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完善領導干部的動態管理,具體通過談心、家訪等方式了解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生活情況,重點排查九種人,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掌握實時情況"。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以簡報的形式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情況,對經濟責任審計出的有關問題,及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加大問責力度,及時發整改意見書給被審計單位,并跟蹤整改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給董事會同時向監事會發起監督建議書,全方位提升監督效果;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人被審計對象的人事檔案,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信息共享"平時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總結,注重實踐經驗積累,認真查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風險點,提出重點審計范圍及改進意見,為下次經濟責任審計打好基礎,逐步提升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
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進一步細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準則,修訂5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6和5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計分表6,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改進審計流程,規范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整體評分值時,給業務發展指標情況得分賦予4%權重、經營效益評價得分賦予占2%權重,內控管理評價得分賦予4%權重,據此最終得出綜合得分值,得分值在9分以上(含)履職情況為優秀、8(含)一9分為良好、7(含)一8分為中、6(含)一7分為一般、6分以下為差"通過業務發展指標、經營效益、內控管理等三個方面考核,對領導干部的履職評價采取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工作方法,使評價指標能更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對象履職情況和內控管理情況"1、業務發展指標完成情況評價"業務發展指標完成情況是指根據領導干部任期前與上任后的存款、貸款、市場份額對比,增長率是否超過系統內的平均水平"業務發展速度評價分為較快、一般、較緩三檔,評價為較快得分為9分、一般得分為8分、較緩得分為7分"例如某支行陳XX同志的業務評價,截至211年12月末,各項存款余額92386萬元,比29年12月末增加4987萬元,增長116.98%;貸款余額8895萬元,比29年12月末增加5699萬元,增長135.58%;211年12月末市場份額為45.29%,比年初上升了4.31個百分點,比29年12月上升了5.31個百分點,增幅高于全行6.63個百分點;該支行存貸款業務發展速度相對輪決"2、經營效益評價"經營效益是從百元貸款收息率、不良貸款率、收人成本比率、資本收益率等4個指標年度增長率來看"經營效益評價分為較快、一般、較緩三檔,評價為較快得分為9分、一般得分為8分、較緩得分為7分"例如:陳XX同志在某支行任職期間,211年利潤總額4735.93萬元,比29年增盈213萬元;百元貸款收息率8.37%,比29年度增長.18%;不良貸款率.47%,比29年度下降.45%;收人成本比率125.92%,比29年度增長33.68%;資本收益率15.7%,比2(刃年度增長33.68%,該支行經營效益增長速度逐年加快"3、內部控制管理評價"內控管理通過綜合管理、信貸業務、財務會計等七個項目來評價,每個項目評價計分表總分為1分,評價內容包括內部控制環境(25分)、風險識別與評估(15分)、內部控制措施(4分)、信息交流與反饋(1分)、監督評價與糾正(1分),制訂評價內容中每一細項的評價要點和評價方法、評價標準、標準分值,根據經被審計對象確認無異議的審計記錄單在評分表上標注扣分理由打出實際得分,再通過權重得出內控管理最終得分"例如某支行陳XX同志的內控管理評價最終得分88.25分(限于篇幅,七個項目評價計分表及具體計算過程略)"(見表l)通過上述的計算,某支行陳XX同志得到的綜合分值為業務發展指標4%*9+經營效益2%*9+內控管理4%*88.25=89.3分,履職情況為良好,被審計對象出色的完成了受托責任"通過對領導干部的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狀況和經營績效的綜合測試和評價,以定量為主,定性為鋪的評價方法更符合客觀性和公正性原則,有利于人事考核和人事任命制度的改革"同時,相關部門采納審計建議,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考核撥任用相結合的機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化建設"總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影響面廣、責任重大,內部審計部門要緊緊圍繞農村合作銀行發展的中心,創新審計理念和思路,不斷規范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促進和完善金融系統的健康運行中的免疫系統功能"。
以改革促發展,挑戰發展的新高度
利津農村商業銀行自2011年12月掛牌成立以來,堅持在“轉型中求發展”的發展戰略,在業務創新、體制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優化,為企業在積累的市場競爭中實現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新形勢下,我們對農商行轉型發展有著深刻的理解:農商行的轉型,就是改變傳統的經營和管理模式,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健全的治理結構,準確的市場定位,豐富的金融產品,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先進的科技網絡.
(一)打造法人治理新模式,夯實發展根基。
為了防止“新瓶裝老酒”,利津農商行在籌建之初,就以現代化商業銀行標準,在法人治理結構和股權結構上進行了調整。銀行化改革過程中,對股金結構進行了調整,總股本2.3億元,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占48.11%和51.89%,法人股、自然人股和職工股占比合規。鼓勵5萬元以下的自然人股東進行股權轉讓,適當集中股權,提高了股東參與農商行改革發展的積極性。在治理結構上,充分發揮股東在決策中的作用,股東大會依法對各類重大決策進行民主表決,股東積極對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建言獻策。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研究企業發展戰略,每季度召開一次例行會議,全面聽取經營層工作匯報,確定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高級管理層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每周召開一次辦公會,具體抓董事會確定的工作落實;監事會每季度提交一次監事報告,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三會一層”協調運轉,既各有分工、又相互監督,實現了和諧運轉。
(二)積極推進網點規范化服務建設。
利津農商行把握改制后發展的大好形勢,著眼于長遠發展,著眼于樹立品牌,下決心、高起點、高標準地打造一批具有農商行特色和優勢的精品營業網點。2012年,共進行網點改造項目6個,占網點總數的33%。在改造過程中堅持做到三個結合,即:與電子化建設相結合,新改造營業網點全部安裝自助設備,全行累計安裝自動存款機13臺,存取款一體機6臺,自助設備覆蓋率達85%;與改善服務環境相結合,4月份,組織班子成員分頭對網點規范化服務進行了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改,6月份組織了四場規范化服務導入全員培訓,三名內訓師集中開展規范化導入工作;與農民自助服務終端推廣相結合,目前全行已安裝26臺,計劃年內安裝36臺。
(三)切實加強風險防控,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一、我國國有公司治理框架及其對績效評價的要求
(一)國家現行法規對國有公司治理的框架設定
我國現行國有公司治理框架是由《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法規加以規范,基本情況如下: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體現出資人意識。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關,對股東會負責,是公司經營決策的主體。經理是公司的輔助執行機關,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督公司的業務執行和財務狀況。
(二)現行國有公司治理框架的特點及其對績效評價的要求
我國國有公司治理框架設定上基本體現的還是一種股東權益最大化的治理思路,目前我國國有公司治理的特點是:
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權是通過層層的方式來行使的,所有權的最終歸屬――國家――是個虛擬的概念。
2、股東方的單邊治理,其它利益相關方參與治理的力度很弱。
3、政府作為出資人,是所有權的一個層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劃分是屬于政府內部的職能劃分,在制度上并沒有根本解決政企分開的問題。
4、監事會職能未能充分發揮,股東方監督比較薄弱,由于市場經濟尚不發達,外部監督也很有限。
在所有者虛位和內外部監督都很薄弱并且政企不分的客觀情況下,對績效評價的要求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1、體現各層次在公司治理的職責;
2、彌補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不足之處;
3、促進公司治理目標的實現,在國有公司中這種目標表現為股東權益最大化。
二、我國現行國有公司績效評價體系及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行國有公司制企業績效評價體系簡介
2006年5月,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了《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吸取了以前企業績效評價的有益成份,反映了目前對國有企業的認識和要求,較具參考意義。該辦法規定績效評價的主體是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評價對象是中央企業年度績效和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任期績效,評價主要依據是經中介機構或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審計過的財務會計報告,評價指標中以資產保值增值為核心的財務指標占70%、管理指標占30%,評價的目的是加強指導和監督。
(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公司治理角度對該辦法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還存在以下問題:
1、公司治理的層次性體現不充分。我國國有公司基本上已經建立了公司治理框架(法人治理結構),但實際中并沒有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運作,其原因固然有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地方,但也明顯地體現出計劃經濟下政府管企業的思路。
2、股東方監督未予體現。暫行辦法通篇未提及監事會,對總會計師也只是視同企業內部人對待(與企業主要負責人一起對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相應地績效評價中也就缺乏股東方監督方面的信息依據。
3、在政企尚不能完全分開的情況下,評價指標未能全面考慮企業的經營環境。政府是國有資產所有權鏈中的一個環節,并以人的身份參與公司治理。如果不將政府的影響考慮在內,就不能非常公允地評價企業績效,也就不能實施有效的獎懲。
4、評價結果的處理力度不夠。這對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充分發揮績效評價的作用來說是不夠的,一個完整的績效評價必需是評價與激勵的結合。
三、改進我國現行國有公司績效評價體系的幾點建議
(一)績效評價實施應與公司治理的層次設定相適應
1、規范國有出資人行為。國有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之一,同其它股東處于平等地位,必需遵循《公司法》對股東的相關規定,在股東會層面依法行使職權。在績效評價中,國有出資人應當明確其評價的對象既不應當籠統地針對公司整體,也不應當直接針對經理層,更不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這樣一個模糊的概念,而應是針對直接對其負責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在程序上,首先要充分吸收其它股東方意見,形成股東會的意識,再以股東會的形式貫徹實施。在評價內容上要結合董事會和監事會職責,體現所有權的要求,與董事會對經理層的評價要有所區分。
2、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并進一步明確責權,使其能夠切實地履行經營決策的職能。董事會作為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中行使經營權的最高權力機構,并非單純地是股東會的附屬。所以,在績效評價中還是要堅持分級評價:股東會對董事會評價、董事會對經理層評價,反過來才能夠在實際管理中做到各負其責。而且只有在各負其責的基礎上,治理體系才能更快地得以完善和提高。
3、發揮監事會的股東方監督職能。在目前的國有公司治理中,監事會是最薄弱的一環。究其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傳統觀念的影響;二是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監事會足夠的職權。在監事會的問題上,應積極促進責權利的統一,落實股東方監督。在績效評價中,仍應由股東會對監事會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并且在股東會對董事會的評價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監事會的意見。如有可能,在股東會對董事會的績效評價中,單獨給監事會劃出一部分分值。
(二)績效評價指標應與國有公司政企不分的經營環境相適應
1、對國有公司而言,政府配置資源依然在資源配置中起到主導作用,政府的行政命令仍然是一種執行力度強、高效率的資源配置手段。
2、國有公司生存和發展的許多關鍵環節掌握在政府手中。很多經營事項并不取決于企業主觀選擇通過市場還是通過政府來完成,而是因為關鍵點仍然掌握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手中。
3、國有企業政企不分使政府便于利用企業實現其多元化目標。
4、對國有公司的績效評價應充分考慮政企不分的客觀事實。績效評價應當充分考慮國有公司的經營環境,更客觀地設計評價指標,體現國有公司對政府這個股東的綜合貢獻。
(三)在績效評價中引進主貸款銀行
雖然目前我國國有公司治理主要體現的是股東方的單邊治理,但是適當考慮公司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從整體上看,更有利于實現股東方利益最大化。建議在績效評價中引入主貸款銀行,由主貸款銀行出具業績評估報告,供股東會和董事會參考。引入主貸款銀行可以起到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企業信息的真實性和透明度,限制內部人控制;
2、貸款銀行作為企業的利益相關方之一,處理好銀企關系,有利于改善企業融資環境,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3、商業銀行對企業評價實際體現的是市場對企業的要求,有利于國有企業加強自身的市場觀念。
(四)加強績效評價體系中激勵機制的建設
1、績效評價體系必須是監督機制與激勵機制的結合。績效評價是一種監督機制,同時也是一種激勵機制,其監督作用必須通過激勵手段才能得以實現。
2、建立激勵機制的關鍵在于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培育和激勵措施的改進。只有建立完善的職業經理人市場,使經理人的職業生涯能夠在市場中循環,才能充分利用激勵機制促進國有公司按照市場的要求發展。激勵措施也應當充分考慮市場和公司長期發展的要求,更多地采取年薪制、經營者持股和股票期權等措施。
3、激勵措施應與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一并制定。事先制定的激勵措施也有利于被評價者對自己的行為判斷,從而形成對評價者有利的結果。
總之,我國國有公司的公司治理仍然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雖然在形式上已經建立了公司治理的框架,但并沒有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進行運作,這種情況在績效評價中的表現尤為明顯。公司治理各個層次在績效評價中的作用實質上是各個層次責權最根本的體現,如果不理順績效評價中公司治理的層次關系,公司治理只是徒具其名而已。我國目前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應把對績效評價的改革放在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加以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績效評價體系的完善對整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必能起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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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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