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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組織部下發的《區管單位選拔任用中層干部行為規范》文件的要求,我局對2018年以來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了認真自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是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在中層干部配備選拔任用過程中,所任用干部都具備文件規定的條件與資格,沒有破格和越級提拔干部,同時堅持正確用人導向,牢牢把握德才兼備、任人唯賢這個核心,嚴格程序,按章辦事,堅持原則,嚴格紀律,任用的中層干部都嚴格按照考察、醞釀、預審、討論決定、任前公示等程序進行,并及時向組織部備案。
二是注重宣傳,強化監督。在工作中,我局充分落實機關干部職工對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有效防止違反選拔任用干部原則、程序和紀律的現象發生,真正用科學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風、嚴格的紀律,把人選準用好,選拔任用的中層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是下步工作打算。我局將進一步學習宣傳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使全體干部都能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同時進一步規范選拔程序,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改進用人方法,進一步擴大民主,加強用人監督。進一步完善我單位有關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制度,加大對制度的執行力度,嚴把民主推薦、競爭上崗、討論決定等環節,做到選好用好干部。
1月24日,疫情防控斗爭開展以來,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縣鎮代表積極作為、主動參戰,在抗疫一線充分發揮了人大代表的先進性作用,彰顯了代表的擔當作為。一是代表帶頭,踴躍參戰。31名縣鎮代表,配合所在村支村“兩委”干部對省內外返絳人員進行了拉網式排查,嚴謹細致的摸排工作為全鎮疫情防控有效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11名代表積極參與重點人員防控,按照“五包一”責任清單,每天兩次上門督促居家觀察對象測量體溫、消毒,并為他們送去了口罩;23名代表義務參加輪崗值班,參加本村的守村值班工作,不畏嚴寒,不懼艱險,堅守在村口,為群眾保駕護航。二是宣傳發動,聯防聯控。20余名鎮代表參加了鎮村兩級的宣傳工作,開宣傳車、廣播宣傳、發放宣傳單,將防控知識送到了每個群眾身邊。三是愛心捐贈,齊心抗疫。各行各業的人大代表,積極發揮自身優勢,為鎮村兩級疫情防控捐錢捐物,有捐贈護目鏡的、有捐贈口罩的、有捐贈消毒液的、有捐贈食品的,還有捐贈錢款的,全鎮人大代表捐款捐物累計金額達到兩萬余元,為鎮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貢獻了代表力量。
二、助力脫貧攻堅,發揮代表優勢作用。
為確保全鎮所有貧困人口如期實現脫貧,持續鞏固脫貧成效,4月9日組織部分縣、鎮人大代表對村4戶貧困戶進行入戶走訪,并為貧困戶打掃衛生,針對貧困戶危房改造、飲水安全、醫療保障等方面政策落實情況進行了督查。
三、向申紀蘭學習,激發代表履職熱情
4月16日,主席團在光村代表聯絡點組織開展了“向申紀蘭學習,做人民好代表”活動,一是組織代表集體觀看宣講報告會;二是開展了“對標先進找差距”討論活動,對照申紀蘭精神和先進事跡,重點查找了四方面問題差距。通過討論活動,代表們紛紛表示要學習申紀蘭同志優秀品質,堅定政治立場,深化為民情懷,永葆樸實本色,用自身實踐推進新時代人大工作。
四、補選縣人大代表工作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在選區補選縣人大代表1人,鎮人大主席團嚴格補選工作流程,依法開展了選民登記、張貼選舉公告、候選人公示等工作,于4月19日圓滿完成了補選任務。
“中國農谷”的總體目標是到2013年,“中國農谷”建設取得明顯成效。荊門市農民人均純收入達10000元以上,農產品加工業產值突破1000億元,與農業總產值之比達到3:1以上。到2015年,“中國農谷”城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農業科技水平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明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各項社會事業全面協調發展。荊門市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28萬元,年均增長13%;農產品加工產值突破1000億元,農產品加工產值與農業總產值之比達到3:1;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達到65%以上;農業勞動生產率達到2.7萬元;森林覆蓋率達到40%以上;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到2020年,“中國農谷”實現跨越式發展,綜合實力明顯提升,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三次產業協調發展,生態環境更加優美,農民生活更加富裕,社會更加和諧,建成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現代農業示范區。
建設原則: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三化”同步
中國農谷,就是借鑒“硅谷”、“光谷”的概念,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以“三化同步”為原則,以泛農發展為方向,以科技為支撐,以機制創新為核心的農業試驗示范區。
“三化同步”即堅持以工業化為支柱、城鎮化為載體、農業現代化為基礎,實現“三路并進”、協調發展,形成新型工業化與農業現代化相得益彰、新型城鎮化與城鄉一體化建設雙輪驅動的發展格局。主攻方向是泛農發展,堅持以“農”為魂、以“農”為本、以“農”為形,突出農業底色,拓展農業功能,促進三次產業融合發展,形成接“二”連“三”的產業格局。空間布局是全域覆蓋,以屈家嶺為引爆區、各縣市區為主體功能區,實行全域規劃、全域統籌、全域發展,進而輻射帶動江漢平原和全省現代農業發展。功能定位是“四區”,堅持優勢優先、錯位發展,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努力建成全國有重要地位的農產品生產加工集聚區、農業科技示范區、農業生態旅游區、農耕文化展示區。中國農谷的基本任務為五項:建設農產品加工聚集區、建設農耕文化展示區、建設農業科技先行示范區、建設農業生態旅游區和建設屈家嶺農谷核心區。
推進措施:著力實施四大工程
作為中國農谷建設的實施主體,湖北荊門市出臺了加快推進中國農谷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了七大措施。在目前建設中,荊門市著力實施了四大工程:產業轉型工程,形成農工、農商、農文、農科、農業旅游等一體的接“二”連“三”的現代產業體系;科技和人才匯聚工程,大力吸引國內外高端農業人才、農業科研機構;體制機制創新工程,搭建中國農谷投融資平臺,創新“兩轉”和“三化同步”的體制機制;品牌鑄造工程,堅持市場化運作,加強策劃、塑造、宣傳和推介,建設中國農谷的產品和服務品牌體系。
“中國農谷”建設七大推進措施
省情速遞
四川省2012年將加大干部選任制度改革力度,在深入推進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0個重點突破項目試點基礎上,重點開展“先談話推薦、后會議推薦”、“增大日常考核和實績評價在干部任職考察中的權重”、“防止簡單以票取人”等試點。
福建省日前下發《省委組織部關于在全省開展“下基層、解民憂、辦實事、促發展”活動方案》,干部下基層主要采取走訪調研、駐村蹲點、結對幫扶和掛職任職等方式。下基層活動從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在全省開展。
一、堅持以優化征管流程為主線,大力實施稅源稅基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近幾年來,我們圍繞稅源稅基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一手抓征管流程的優化和征管職能的重組,不斷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和運行機制;一手抓基層稅收工作標準化、執法規范化、管理科學化“三化”建設,不斷夯實稅收工作基礎。明年,我們將在這樣一個平臺上,重點抓好三項工作。
一是依托信息化支撐,完善以流程為導向的稅收征管機制。我們按照總局確定的34字稅收征管模式和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一體化”要求,借鑒“流程再造”等現代管理理念,把握稅收管理活動內在規律,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執法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優化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形成以流程為導向、覆蓋稅收征管全過程的納稅服務流程體系和稅收執法流程體系。運用工作流引擎、數據挖掘等信息技術,設計開發了以CTAIS2.0為基礎,流程管理系統和監控決策系統為主要應用平臺的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覆蓋了基層稅收征管活動全過程,全面支持基層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和稅收執法流程運轉;覆蓋省、市、縣三級國稅管理機關主要業務管理工作,全方位支持各級管理層開展稅收分析、執法監控、績效考核等管理工作的需要。明年我們將按照這次會議的要求,持續改進、不斷優化完善以流程為導向的征管運行機制,進一步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和稅務機關內部流轉的各類涉稅資料,優化整合各類關聯流程;整合、簡并審批環節和層級,逐步形成程序最簡、環節最少的審核審批管理程序;整合各類調查、核查活動,形成以綜合調查為主、專項調查為輔的實地監控機制,更好地發揮以流程為導向的征管運行機制的綜合效能。
二是強化稅源聯動管理,形成稅源稅基互動控管的整體合力。我們認真落實總局構建稅源管理良性互動機制的要求,將“流程再造”的理念進一步引入各級管理層,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整合”上,工作重點放在“聯動”上。通過部門聯席會議等制度,整合職能分工和資源運用;按照“四統一”要求,整合規范各級管理層對參數、預警、任務類數據的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實施,在部門間建立橫向聯動工作機制。在上下層級之間,建立協調統一的對上接收、反饋和對下整合縱向聯動工作機制。在稅源稅基管理的各主要環節上,稅收分析加強面、線、點的聯動分析,納稅評估加強行業聯動、稅種聯動、征退稅聯動,稅務稽查加強管查聯動、以查促管,形成互動的流程鏈。明年,我們將進一步借鑒運用稅收遵從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加強對稅收風險點的分析、識別、排序和應對為重點,進一步完善機制,豐富手段和措施,深化管理,在各級部門之間、上下層級之間及稅源管理各主要環節之間,全面建立起職責清晰、重點突出、銜接順暢、良性互動的稅源管理機制。
三是深入貫徹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提高所得稅管理質量和水平。近年來,我們不斷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特別是針對江蘇外資引進規模大、外資企業日益增多的特點,突出抓好國際稅源控管機制的建立,在加強跨國交易日常管理基礎上,全面推進反避稅工作,近三年反避稅調查調整補稅4.7億元,今年又成功調整了首個補稅過億元的反避稅案件。明年我們將以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為契機,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一是加強分類管理。按照企業規模、行業特點和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有針對性的分類管理措施,對跨國稅源管理,將穩定機構、穩定隊伍,不斷深化。二是實行分層管理。在省、市局兩級加強所得稅管理專門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深入把握所得稅管理規律,圍繞規范稅前扣除、核實稅基,制定標準化審核模本,建立省級所得稅管理基礎數據庫;縣局和基層分局依據標準化模本加強審核,完善匯算清繳。三是強化聯動評估。通過基礎數據的采集、分析、比對,深化與所得稅管理相關的行業參數、預警值的運用,加強以年度為主的所得稅評估,提高與增值稅評估的聯動性。
二、堅持以建設服務型機關為目標,創建江蘇國稅“服務e站”品牌
按照肖局長要求樹立的三個納稅服務理念,從始于納稅人需求,止于納稅人滿意出發,創新服務形式、豐富服務措施、深化服務內涵,著力打造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服務型國稅機關。
一是進一步完善稅收服務體系,加快稅務機關職能的轉變。近年來,我們以“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為核心價值,以國稅文化建設為基礎,以納稅人為中心,著力打造以信息化為依托、以“便捷、高效、熱情”為內涵、以“e”字為表征的江蘇國稅服務品牌,得到了廣大納稅人和省文明委的肯定和認同。明年我們將繼續抓好以職能為根本,權益為重點,程序為基礎的三項主體服務,進一步深化開正的執法服務、便捷高效的辦稅服務、及時到位的政策服務、促進發展的信息服務、文明誠信的優質服務、奉獻社會的延伸服務等“六項服務”內容,認真落實稅收服務九項制度,全面提升江蘇國稅“服務e站”的品牌形象。
二是積極主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我們將進一步轉變理念,克服將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更自覺地把聚財過程體現為發揮稅收政策導向調節經濟的過程,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將緊緊圍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改善民生、擴大就業、節能減排、“三農”建設等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積極與相關部門配合,進一步研究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增強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將繼續把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作為稅收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防止稅收優惠執行不到位收過頭稅和濫用優惠削弱政策導向性兩種傾向。將加強稅制安排和政策實施情況的調研、反饋,加強政策的宣傳引導,主動為政府提供決策服務,為企業提供政策服務。
三是豐富稅收服務措施,構建誠信和諧的征納關系。我們將進一步完善辦稅服務廳規范化建設,統一行為規范、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窗口標識,完善網上辦稅綠色通道,提高辦稅效率和服務質量。針對納稅人反映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進一步完善服務舉措,繼續抓好基層分局每月稅收法規、政策宣講咨詢解讀日制度,繼續開展“千名稅官進萬戶企業”服務性調研活動,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按照稅務執法、審核審批、內部管理等6大類事項,逐項梳理出的19個方面86項政務項目,進一步明確開的要求、時限、范圍和部門職責,切實增強稅收政策和稅收執法的透明度。主動加強與地稅的合作,拓展聯合辦稅領域和工作事項,共同打造稅收服務平臺。
三、堅持以培養專業化人才為重點,深入推進“人才興稅”戰略
“人才興稅”是我省國稅**主要發展戰略。我們將按照肖局長提出的“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干部隊伍”要求,以高層次人才培養為龍頭,以分級分類全員培訓為基礎,以能級制績效管理為激勵,進一步深化人才隊伍能力素質建設。
一是以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培養為重點,形成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人才培養、選拔體系。從2001年起,我們連續7年在省稅務干部學校舉辦每期9個月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進修班,培養了一批懂外語、懂法律、懂國際稅收管理的人才,一批熟悉稅法、精通稅務稽查的人才。明年我們將圍繞所得稅管理再培養一批高層次人才。同時依托我省自主開發的集教育培訓與管理考核為一體的“江蘇稅務教育網”,廣泛開展在崗培訓、技能練兵、崗位達標、能手競賽活動,在全員提升專業知識和崗位技能基礎上再選拔一批專業能手。繼續采取多項措施鼓勵干部參加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三師”資格考試,使我省具有“三師”資格人數比例由近12%提高到15%以上。
一、正確把握行政問責工作方向
(一)堅持圍繞推動責任落實、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開展行政問責工作。要把推動盡職盡責作為行政問責工作的出發點,堅持注重制度建設,加快形成確責、履責、問責相互銜接、有機統一的制度體系。要把解決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題作為首要任務,堅持問責跟著問題走,發現什么問題,就及時解決什么問題,以有效問責促進責任落實、作風改善和效能提升。對事關發展環境、百姓民生、政令暢通的突出問題,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監督整改落實。要注重工作方法措施和目的效果的統一,堅持以人為本,調動和激發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職盡責、爭先創優的主動性、積極性,加快形成面對本職崗位主動盡責、面對群眾需求敢于負責、面對發展難題勇于擔當的良好氛圍,努力為新戰略實施創造更加優良的發展環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責任體系
(二)建立部門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對照“三定”方案規定的主要職責及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的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建立部門、單位職責目錄。對上級機關分解落實的目標任務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要登記建檔,及時組織落實并反饋結果。部門之間發生職責爭議,提出爭議的部門要主動協商解決,對因不主動協商解決或者相互推諉而影響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從嚴追究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
(三)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將承擔的職責、工作任務和目標科學分解到內設機構、工作崗位或者具體承辦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要明確不同級別之間、正職與副職之間的責任范圍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主體明確、層級清晰、職責具體、無縫銜接的崗位責任體系。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要按照事權或者區域劃分行政執法責任,將每一項執法職責和每一個執法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建立起行政執法責任制體系。要根據崗位責任制建立情況編制崗位說明書,對工作任務、職責權限、工作標準、崗位關系和能力需求進行具體化、明確化,以此作為人員培訓、考核、選任及獎勵的重要依據。
(四)健全細化問責制度。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加快健全工作規范和業務標準體系,使每項工作、每個任務、每一環節都有清晰、直觀、可操作的標準依據。要認真對照《市行政問責規定》規定的4個方面、36種問責情形,全面梳理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抓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防范約束力。要把36種問責情形同本部門、單位各內設機構、各崗位負責的具體事項或工作結合起來,建立針對性強、體現部門特點、符合崗位工作實際的具體問責事項目錄,切實將問責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和改進監督考核
(五)建立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各級監察機關要牽頭組織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產監管、審計、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落實行政監督信息通報制度、定期會議溝通協調制度和行政問責案件移送制度,及時互通情況,交換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決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促進資源整合、行動協調,提高層級監督合力。
(六)突出層級監督重點。各級監察機關要以專項檢查、督辦檢查、重點抽查、辦理投訴舉報和輿情跟蹤等監督方式為主,重點加強對事關發展環境、百姓利益、政令暢通的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和政風建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監督檢查。要著力加強對同級政府部門、單位及下級機關行政監督和問責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做好日常行政監督與問責工作。要研究建立科學的推行行政問責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引導和激勵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主動加強內部監督與問責,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共性指標納入部門目標責任考核、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七)建立公眾企業投訴快速響應機制。在市長公開電話平臺開辟企業、投資者服務專線,在市政府門戶網站設立企業、投資者網上直通車欄目,多渠道受理涉企投訴,跟蹤辦理進度,回訪辦理效果,著力解決企業辦事難、經營環境差等問題。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群眾投訴、舉報登記辦理制度,處理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要及時歸檔備查。
(八)建立健全輿情問責信息處理機制。各級監察機關要建立網絡輿情監測制度,加強同媒體的信息溝通,對輿情監測發現和媒體直接提供的涉及行政問責的事件或者線索,要發現一件、登記一件、轉辦一件,并督辦落實,做到有案必查、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對輿論關注度高、影響大的問責案件,處理結果要及時向媒體反饋。建立輿情問責案件辦理情況考核制度,按月通報辦理情況,并作為年度行政問責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配合媒體對負面事件進行調查、報道。對行政機關干預、阻撓媒體監督,或者對媒體曝光的問責事件不及時調查追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問責。
(九)建立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內部監督機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堅持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跟進到哪里的原則,對職責履行和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要建立本部門、本單位相關內設機構的協同工作機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時查找、發現和解決問題。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既要追究個人的責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責任;對反復出現的問題,要認真查找制度上的問題并及時解決。
(十)深入實施政府績效管理工作。政府績效管理機構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進一步修訂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改進管理方法,著力提升政府績效管理的職責、結果和標桿導向作用,引導和激勵各政府部門、單位圍繞新戰略實施履行職責、爭先創優。具有行政管理職責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單位,要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履職績效計劃和報告,接受公眾評議和監督。對績效評估結果不達標、群眾評價滿意度低的單位,要列為重點監督對象,跟蹤督辦,限時整改。各部門、單位要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采取措施,改進管理和服務,并向績效管理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十一)加強對人員崗位履職盡責情況的考核。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堅持管人與管事相結合的原則,把任務目標、崗位職責和公務員的實際履責情況結合起來,根據崗位職責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考核內容、標準和辦法,建立分級分類公務員考核制度,做到考實績、考實效,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大力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崗位能力和工作作風建設。
(十二)加強警示教育。全市及各級政府部門、單位每年至少召開1次行政問責工作會議,通報行政問責工作開展情況,選擇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引以為戒;要突出領導、中層和重點崗位,采取風險提示、警示談話等多種形式,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從政行為。
四、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十三)認真貫徹執行《市行政問責規定》。各級監察機關和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發現管轄權限內的問責情形的,不論涉及哪一個單位、哪一個崗位、哪一級人員,都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問責,快查、快辦,有責必究。對行政問責案件多發,或者同一類問責案件反復發生的單位,同級監察機關要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對具有典型性、影響大的問責案件,要及時進行通報,開展案例分析,發揮問責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動相同或類似問題的有效防范和解決。
(十四)加強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責任務落實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本部門、本單位推行行政問責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自覺發揮履職盡責、爭先創優的表率和帶頭作用,并嚴格督促和約束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辦事、高效服務。對政府部門、單位發生行政問責情形后未能及時予以問責處理被監察機關先行立案的,媒體曝光的政風問題在全市、全省、全國產生不良影響的,發生嚴重破壞發展環境、損害群眾利益案件的,以及群眾、企業投訴較多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并實施問責。
(十五)依法、合理地適用問責方式。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問責,要堅持權責統一、公平公正、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問責事實、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適用問責方式,該從嚴的要從嚴,提高問責的公信力。對媒體、輿論關注的問責案件,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積極做好對行政問責處理結果的說明解釋工作。各級監察機關要建立行政問責案例指導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動本地區問責方式適用標準的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繼印發了《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實施工作指導意見》,確定了17個基層檢察院及地市級檢察院作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試點單位。對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結合渝北區院近年來的實踐經驗,筆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定位
(一)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組織形式問題
筆者同意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作為檢察機關基本辦案組織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將這一辦案組織稱為“主任檢察官辦公室”的提法,這種提法給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時,筆者認為:不能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建成類似于法院合議制的辦案組織。法院的合議制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不同點在于:法院的合議制(合議庭)是相當靈活的組織,它是根據個案的審判需要而建立的臨時的組織,它只對個案負責;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是相對固定的組織,它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它對這一時期所辦理的案件負責。其次,法院的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在審判長主持下對個案進行審理,成員之間權力平等;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成員是在主任檢察官指揮、領導下辦理案件,主任檢察官有案件處理決定權(根據檢察長授權),其它成員(檢察官助理)則不具有案件處理決定權。
(二)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職能問題
“必須對檢察機關內部權力結構進行適當調整,積極構建主任檢察官享有一定獨立性的有關職權行使規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特別是依據檢察官法第六條關于檢察官職責的四項規定,可以考慮將一些非終局性決定的權力,由檢察長授權主任檢察官行使,解決主任檢察官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贊同以上認識,并推薦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試行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做法和經驗。
從2005年開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試行了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其中重點就是對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行探索。該院在試點工作中,把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檢察行政人員三類,并設計了“三局兩部一辦”的組織構架(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政治部、檢察事務部、檢察長辦公室)。在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試行檢察官(相當于現在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按照1名檢察官帶2名以上檢察官助理的辦案模式,設若干檢察官辦案組,實行檢察官相對獨立負責辦案的工作機制,著力突出檢察官在檢察業務工作中的主體地位,成為責任主體,直接對分管檢察長或檢察長負責。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領導、指揮下工作,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對檢察官負責。該院規定:檢察官對帶有訴訟終局性的決定(不捕、不訴)享有建議權,對非終局性的享有決定權(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2014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安排部署,開始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一步放權給主任檢察官,將部分案件的審查逮捕(批捕、不捕)、審查(、不)實體決定權配置給主任檢察官,又將部分科級以下干部的初查權配置給主任檢察官,這些權限一般由主任檢察官獨立行使,不再報請審批。
(三)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與業務部門的關系
關于業務部門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關系,兩者既不能形成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又不能把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完全獨立成變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淡化業務部門的行政管理色彩。業務部門只行使行政事務管理和案件流程監督管理,不對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案件負責。
二是精簡業務機構,減少行政管理環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中,把原來的13個部門精簡為“三局二部一辦”模式。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政治部、檢察事務部、檢察長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組織架構。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的機構職能主要負責行政事務和業務工作監督,不對具體辦案負責,而職務犯罪偵查局則根據偵查工作的特點和需要,實行行政領導與檢察官合一的辦案工作機制,檢察長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對檢察官履行檢察權實施監督,政治部、檢察事務部負責隊伍建設和行政事務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業務機構的辦案工作機制。為了更好地突出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淡化行政色彩,筆者建議人員較少(50人以下)的基層檢察機關,取消業務機構的設置 。即按自偵、偵監、公訴、控申、民行、監所等業務設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按照分工獨立負責履行檢察職責,直接對檢察長負責,業務工作管理職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負責,由政治部(處)、事務部分別負責隊伍建設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四)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內部人員管理問題
主任檢察官指揮、領導內部成員辦理案件,這種管理關系已成為共識。但多數人認為,主任檢察官責任大、壓力大,對內部組成人員沒有選任權,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點就是對個別素質較差的人員,沒有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愿意選,是黨組硬性安排的。其實,在現行體制下,黨組對全院人員也只有管理權,對中層干部、主任檢察官有較大的選任權,但對所有檢察人員也沒有絕對的選任權(都是組織部門和上級檢察機關統一招錄)。所以,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要有絕對的選任權是不可能的。筆者建議:主任檢察官辦案組采取雙向選擇與領導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組成,每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可以雙向選擇1-2名辦案骨干人員,其它人員由黨組統一調配,這才是現行體制下能夠行使的模式。
二、關于主任檢察官的任職資格
主任檢察官的素質是確保主任檢察官依法獨立履行檢察權是關健,也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對主任檢察官素質問題,必須明確主任檢察官素質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檢察官,同時也要提高主任檢察官的政治、經濟待遇和職業榮譽感,充分體現責、權、利的統一。所以,主任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必須體現上述要求,不同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如《上海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要求主任檢察官應該具有檢察員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檢察工作經歷或具有市級以上“三優一能”等業務能手稱號。重慶市渝中區院要求主任檢察官必須具有檢察員身份,重慶市渝北區院和武隆縣院根據檢察官隊伍實際,規定特別優秀的助理檢察員也可選任主任檢察官。筆者認為,主任檢察官起碼應該具有檢察員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檢察業務工作經歷。
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中,是否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在司法實踐中,助理檢察員有時并不承擔檢察官所要承擔的全部職責,只是協助檢察官承擔法律輔工作,不獨立出具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因此,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后,助理檢察員不應當列為檢察官序列,而應劃歸為檢察輔助人員。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條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助理檢察員和書記員各若干人。經檢察長批準,助理檢察員可以代行檢察員職務。不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與現有法律存在沖突。所以,《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還是將助理檢察員納入了檢察官序列。
個人認為,不應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檢察員以上人員才能納入檢察官序列,以增強其權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將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主體明確為主任檢察官(這是為了將主任檢察官于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區別開來,將來還是要回到檢察官這個稱謂),主任檢察官應該有別于一般意義上檢察官,助理檢察員雖然是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但不具備獨立履行檢察權的資格,不應納入主任檢察官序列;二是各級檢察機關現有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含助理檢察員)太多,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含在綜合管理、檢察技術部門或崗位上工作具有檢察官職務的人員)占各類人員總數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檢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主任檢察官的比例不超過檢察官(助理檢察員以上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不能進入主任檢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檢察官人數過多的原因是:現在各級院的新近人員,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兩年),就任命為助理檢察員,這主要是為了解決檢察官等級問題,也就是解決檢察官等級津貼問題。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評定檢察官等級了,將建立新的檢察官等級制度。個人建議,今后,即使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也沒有必要任命為助理檢察員(達到逐步消化現有檢察官數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為檢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檢察官職數后,通過一定的選拔程序,晉升為主任檢察官。至于這種意見與現有法律存在沖突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來解決,因為改革本身就應該對現有法律作適當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義了。
三、關于主任檢察官的員額問題
實行主任檢察官員額制,有人認為會阻擋部分年輕人的晉升渠道,影響他們的進取心。其實,主任檢察官員額制,本身不是問題,關鍵是第一次實行主任檢察官員額制,一定要嚴格主任檢察官資格標準,不能濫竽充數,要寧缺毋濫。同時要實行主任檢察官淘汰制,這才能給檢察官助理留出晉升空間。
目前,高檢院規定的主任檢察官員額不超過所有檢察官(助理檢察員以上人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這一比例執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檢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單位過分強調主任檢察官資歷,變相論資排輩,致使同一個單位內部主任檢察官素質差異大;二是不重視資歷和經驗,致使選拔的個別主任檢察官能力不過硬,不能服眾;第三,不承擔辦案工作的主任檢察官較多,影響辦案工作。個人建議:
(一)選任主任檢察官要做到寧缺毋濫
目前,基層檢察院普遍是年輕人多,雖然學歷都很高,但工作經歷較短,業務工作經驗缺乏。在這種情況下,個別院為了解決職級問題,不管條件是否成熟,全額配足或大量配設主任檢察官,致使個別主任檢察官與同齡同事相比任職優勢并不太明顯,擔任主任檢察官不能服眾,這就會影響其它同齡同事的積極性。
(二)解決主任檢察官的內部配置問題
主任檢察官內部配置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就是目前檢察機關內部領導職數太多。比如一個60人的中等規模檢察院,主任檢察官應該配備20人左右,其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3人)、專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是檢委會成員,還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設置呢?設想方案:偵監2人,公訴4人,職偵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檢委會辦事機構(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監所1人。如果這樣,除了現有的局長、科長轉任主任檢察官,其他檢察官就只能任檢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沒有實際意義了。所以,筆者認為,必須改革現有領導體制,建議基層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只設副檢察長1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不設部門負責人(其只占職數,一般都不辦案或少辦案),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直接對檢察長負責,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不納入主任檢察官序列。這樣,一線辦案的主任檢察官就更多了,這才能突出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經緯
淺議主任檢察官的定位、選配與監督
四、關于主任檢察官的監督問題
“為了保證主任檢察官一定的相對獨立性,特別應當處理好對其履職監督問題,尤其是在檢察官整體素質不高、執法環境不優、司法腐敗多發易發、司法保障與問責機制均不健全的當下。……在厘清主任檢察官職權邊界的同時,建立責權配套的工作機制,使主任檢察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對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活動也應該有比較完善的外部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的監督制約是確保改革試點取得成效的必然之舉,渝北區院在主任檢察官監督制約方面進行了如下探索:
(一)創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加強檢察長、檢委會對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和監督。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定期檢查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檢察官匯報某一案件或一段時間內的辦案情況。對于疑難、復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對主任檢察官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案件,檢察長可直接作出決定或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必要時,檢察長可以更換辦案主任檢察官。
二是創新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制約機制。部門負責人不再審核主任檢察官案件所辦案件,但可以通過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適時討論重大疑難案件以及證據審查標準和執法尺度,定期分析各辦案組織辦理案件的質量和效果,達到監督目的。必要時,部門負責人也可以建議更換辦案主任檢察官。
三是創新案件管理部門日常管理機制。1、強化辦案流程監督。案件管理部門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訴、減刑等環節為關鍵節點,加強流程管理和節點控制,完善預警管理機制,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辦案全程進行動態監督。2、認真執行案件質量定期評查和通報制度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3、重點通過三書(意見書、書、判決書)對比審查方式對實體辦案進行事后評價。
四是嚴格執行紀律檢查各項制度。紀檢監察部門對主任檢察官遵守檢察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涉及徇私枉法、、執法不公等行為的舉報反映進行調查處理,確保主任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五是建立主任檢察官執法檔案。建立健全主任檢察官的執法質量、執法作風、執法紀律進行檢查、督察、考核、評議所形成的各種客觀資料檔案,落實辦案質量和責任終身制。
(二)進一步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渝北區院根據《監督法》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嚴格執行向人大常委會進行專項工作報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的工作制度。開通“渝北檢察”微博、微信、手機報及互聯網站手機版,打造“掌上檢察”,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 認真聽取意見、批評和建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案件聽庭評議和執法檢查,聽取對執法辦案的監督意見。根據人大常委會安排,每年抽選兩名以上主任檢察官向區人大常委會述職。
(三)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
孟建柱說:“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區院根據上級院的有關規定,作了如下探索:
1、創新人民監督員接待日制度
堅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廳設置人民監督員專屬接待窗口,由人民監督員接待來訪群眾,受理監督線索。同時,以控申接待窗口規范化建設專項活動為契機,規范設置人民監督員制度公告欄,向來訪群眾廣為宣傳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及啟動監督的程序等,進一步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社會影響力。
2、創新人民監督告知制度
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發放“人民監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監督告知工作,主動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告知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及申請監督的途徑等人民監督事項。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原則上要在作出立案決定后15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監督事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送達家屬通知書的同時要告知家屬人民監督事項;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等訴訟環節委托有辯護人的,案件管理部門在收到辯護委托手續時要告知辯護人人民監督事項。在進行人民監督告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提出申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負責告知的部門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監督工作部門處理。
3、創新人民監督員監督信息通報制度
主動向人民監督員通報屬于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內的控告申訴。控申部門在處理來信來訪、統一受理控告申訴過程中,對涉及人民監督員監督情形的相關控告申訴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內向本院人民監督工作部門通報。人民監督工作部門對相關材料要及時審查匯總,并報檢察長審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轄區內人民監督員通報。人民監督員在聽取通報后,提出啟動人民監督程序意見的,由人民監督工作部門負責處理。
(四)深化檢務公開制度
孟建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深化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利于保障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增強有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樹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渝北區院在深化檢務公開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嚴格落實執法辦案告知制度
執法辦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開環節,嚴格落實好法定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嚴格依法向舉報、偵查、逮捕、、申訴等各個環節的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申訴人,以及律師、人告知權利義務。同時,本著公開透明的要求,將執法辦案中的相關信息告知有關當事人,如職務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處理結果,超期羈押和違法或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糾正情況等。
2、規范完善案件流程公開查詢機制
依托“陽光檢務”網絡平臺,主動公開訴訟期限、辦案流程、處理情況等信息,根據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有針對性公開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門按照規范性要求,適時將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開,方便社會公開查詢。
3、推進案件公開審查、公開答復機制
根據上級院推進案件公開審查、公開答復制度的部署,對符合公開審查、公開答復條件的案件,結合實際,認真組織推進落實。
4、探索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機制
孟建柱說:“要大力推進檢務公開。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訴決定書等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建立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對于檢察機關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在“陽光檢務”網絡平臺上開設檢察文書公開平臺,探索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案件的書,檢察機關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決定書、抗訴請求答復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民事行政檢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進行主動公開;對實名舉報線索的不立案決定書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公開。
(五)探索、完善內部監督制約與外部監督工作鏈接機制
1、進一步完善案件回訪機制
除了對本院辦結的自偵案件進行回訪外,還對其它重大、復雜案件,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進行回訪監督。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回訪,征求社會各界、發案單位或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人員、抽查案卷等對辦案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廉潔辦案及執行辦案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2、進一步加強與其它部門的走訪聯系
紀檢監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通過明察暗訪,走訪人大、政協、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協)等單位,對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的質量和效率進行監督,對督查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進行通報、督促整改。
3、探索執法辦案評價公開,以公開促規范
把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檢察工作的重要標準,探索建立群眾滿意度收集考評機制,加強對檢察人員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通過執法辦案評價公開推進執法規范,深化執法為民。分別在一些場所等地設置檢察意見箱,在官方網站建立意見收集專欄,由紀檢監察部門定時收集匯總、調查核實意見。在執法辦案重點關鍵環節分別設計并發放《意見表》,由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人、來訪人、第三方社會人士等在每次的訊(詢)問、接待、聽證結束后,對辦案人員執法行為作風提出意見,作出評價,考評結果記入主任檢察官執法檔案。
[參考文獻]
審計委員會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該制度最早出現于20世紀40年代的美國,起源于震驚審計界的美國邁克森。羅賓遜藥材公司倒閉案。1987年,美國欺詐性財務報告全國委員會(TreadwayCommission)就審計委員會問題發表了一份報告,較具體地提出了審計委員會的功能。1999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與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等組織新發起成立的藍帶委員會(BlueRibbonCommittee)起草了一份《關于提高審計委員會效果的報告和建議》,全面擴展了審計委員會的功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財務造假案后,2002年7月25日美國國會通過的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進一步強調了審計委員會的責任和獨立性。我國的上市公司雖只有10余年的歷史,但財務造假案卻觸目驚心,瓊民源、鄭百文、黎明股份、藍田股份、銀廣廈等案件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健康發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究竟有何功能,現階段如何保障其發揮應有作用?本文擬對此作詳細探討。
一、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產生之日至今,一直處于不斷發展和完善過程中,一些國家和機構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表述如下:
(一)美國關于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描述
1987年,美國欺詐性財務報告全國委員會提出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應熟悉、關注并有效地監督公司的財務報告過程和內部控制活動;(2)管理當局和審計委員會應保證內部審計師適當地參加整個財務報告過程的審計,并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協調;(3)應具有足夠的財力和權力來履行職責,包括進行調查和聘用外部專家的權力;(4)應就管理當局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相關因素進行評價,監督注冊會計師保持獨立性;(5)審核擬聘請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咨詢計劃;(6)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問題的處理上應聽取審計委員會的意見等。
1993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公共監督委員會提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1)復核年度財務報表;(2)與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協商年度財務報表事宜;(3)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注冊會計師應遵循的審計準則的信息;(4)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完整,是否與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評價財務報表是否遵循了恰當的會計準則。
1999年,藍帶委員會提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1)監督財務報表,如復核年度已審財務報表、中期未審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報告;(2)保證審計質量,包括主持外部審計事務,領導與監督內部審計;(3)評價內部控制,通過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價,監督公司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2002年,薩班斯法案提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1)負責聘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給事務所支付報酬并監督其工作;(2)受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3)可以接受并處理本公司會計、內部控制或審計方面的投訴;(4)有權雇用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咨詢顧問。為了保持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薩班斯法案要求審計委員會的每一位成員應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除其以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董事會的其他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詢費、顧問費或其他報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關聯人。
(二)加拿大關于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證券管理局提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1)復核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計劃;(2)檢查有關重大會計政策的變更、重大風險和不確定性、關鍵的會計估計和判斷;(3)討論協商審計過程的重要問題;(4)檢查年度財務報表,詢問管理當局各年度間的重大差異;(5)檢查從內部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處獲取的管理當局聲明及其對內部薄弱環節的反映和采取的對策;(6)復核所有的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審計過的和未審計財務信息;(7)檢查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依據;(8)檢查CFO和其他主要財務官員的聘任。
(三)證監會國際組織關于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描述
證監會國際組織(IOSCO)最近提出的審計委員會在監督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方面的職責是:(1)審計委員會應作為與外部審計師溝通的首要代表機構;(2)評價注冊會計師收取的審計費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審計意見所需的工作;(3)與注冊會計師會談其在審計過程中與管理當局的分歧,以及這些分歧的處理最后是否讓注冊會計師滿意;(4)選聘或續聘注冊會計師時應由審計委員會認同其獨立性;(5)監督注冊會計師履行非審計業務的計劃和程序;(6)向股東大會報告為保證注冊會計師獨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審計服務合同的內容及收費情況。
(四)我國關于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描述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提出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可以看出,盡管不同國家和機構對審計委員會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監督財務報表,管理內部審計,負責與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審核內部控制制度等。與審計委員會制度較發達的國家比,我國關于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描述還不夠全面、具體,但考慮到我國審計委員會尚處于試運行階段,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作如此規定基本合適。我們認為關鍵問題是在實務中怎樣發揮審計委員會的功能,而不僅僅是一紙空文。
二、如何保障審計委員會發揮應有的功能
(一)確保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治理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證監會2001年8月16日的《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董事會成員中應有1/3以上為獨立董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平均人數約為9.88人,獨立董事應為3~4人。目前存在幾個突出問題:一是獨立董事“不獨立”,現行獨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董事會或董事長聘任,獨立董事的任免權掌握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手中,從而造成獨立董事不夠獨立的現象;二是獨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請獨立董事時過分看中其名望與社會地位,陷入“名人誤區”,而不管該名人是否有空“光顧”公司。三是對獨立董事沒有明確的約束機制,如誰來監督獨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確。四是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未達到法定要求,多數上市公司只有2名獨立董事。如果專門委員會由3人組成,這2名獨立董事便是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3個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和召集人,若專門委員會由5人以上組成,則獨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數。
為此我們建議:(1)成立獨立董事的職業組織,制定有關獨立董事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職標準,凡符合獨立董事條件的財會、法律、經濟、管理、科技界等專家人士經考試或考核加入行業協會,接受協會指導與監督。上市公司通過行業組織遴選任命獨立董事。(2)強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確保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占多數。(3)完善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獨立董事應一方面接受行業組織監督,另一方面接受證監會的監督,行業組織應規定獨立董事的年工作時間,并考核其工作業績。(4)建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獨立董事責任重大,單是審計委員會成員一職就有諸多職責,還要負責和參與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事務,并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核和發表意見,沒有合理的激勵機制誰來當獨立董事?必須給獨立董事合適的待遇使其盡職盡責工作并有能力應對風險。
(二)制定規范的審計委員會章程并保證實施
上市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并配備適當的成員后,還必須制定嚴格、規范的章程來約束審計委員會的工作。通常審計委員會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1)明確人員組成。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人數及產生辦法,召集人的選舉辦法,委員的任期年限等。審計委員會下應設置日常辦事機構,配備專人負責審計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及組織會議等。(2)規定職責權限。上市公司應依據治理準則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審計委員會在聘請注冊會計師、監督內部審計、審核財務信息、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權限和責任。(3)擬定議事程序。由審計委員會下設的日常辦事機構做好審計委員會議事的前期準備,提供公司有關財務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情況、內部審計工作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約定書及相關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報告等書面資料,組織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委員對相關書面資料進行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報告董事會。(4)制定議事規則。確定審計委員會例會次數及時間安排、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指定會議主持人,規定委員到會率、委員表決辦法、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方案,明確委員對表決結果的責任等。同時必須對審計委員會章程的執行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三)劃清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在監督方面的職責
治理準則實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監事會擔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但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成員大多數是由主管部門“安排”的,多數監事是年齡偏大、學歷偏低、缺乏會計或法律工作背景的政工、紀檢、工會干部,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難以發揮監督作用。設立審計委員會后,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之間存在職責交叉重疊、劃分不清的現象。即使治理準則本身,對兩者在監督方面的職責劃分也較模糊。如治理準則第59條指出監事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對公司財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如何監督?與內部審計是何關系?與審計委員會是何關系?沒有明確規范。我們認為應由上市公司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對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在財務信息監督方面的職責進行劃分,合理分工,審計委員會履行治理準則規定的職責,監事會在增強獨立性和專業性的同時,應履行審計委員會以外的監督職能,包括監督管理當局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執行公司章程的情況、有無違法行為、有無侵犯小股東利益的行為等,兩者要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系。
(四)明確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審計委員會制度實質上也是內部審計,但從公司整體組織架構而言,審計委員會的地位要高于內部審計部門。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后,內部審計部門受審計委員會領導還是總經理領導或是雙重領導?不少人提出內部審計應由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擺脫總經理的控制。但在我國現階段審計委員會人員不到位、功能不健全的情況下,若審計委員會全權負責內部審計部門,可能會使內部審計疏于管理,更無法保障其審計效果。為此我們建議內部審計部門受審計委員會和總經理的雙重領導,行政上由總經理領導,總經理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人事編制;業務上由審計委員會監督,審計委員會應負責:(1)招聘內部審計人員時的業務測試,保證內部審計部門有足夠的人員和勝任能力;(2)與總經理協商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報酬與晉升;(3)確定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權限,指導內部審計部門制定其工作計劃;(4)監督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程序,保證其按相關準則制度進行;(5)復核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審計委員會要充分利用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成果,依賴內部審計來完成部分工作職責。
(五)切實保證由審計委員會提議選聘或改聘注冊會計師
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須經股東大會批準,但我國的上市公司因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如國有股股東在董事會中實質上的缺位導致公司被內部人控制,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股份在股權結構中一股獨大,從而使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權完全掌握在管理當局手中,被審計者變成了審計委托人,為管理當局“購買”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創造了條件。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堅持準則,不按公司要求出具指定意見的報告,竟被上市公司以莫須有的理由更換掉。我國目前尚未出臺上市公司審計強制性輪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但會計師事務所的更換比國外頻繁,2002年年度報告審計有113家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指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將受到重點監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亦對變更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嚴格重申要求,密切關注審計變更情況,對異常情況及時給予警示和指導。在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應實行強制性輪換,其他國家也作出積極響應的情況下,我國證監會和中注協所采取的不同政策足以說明我國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確實存在嚴重問題。新晨
治理準則要求由審計委員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這對遏制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將發揮重大作用,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的獨立性,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為此,審計委員會應履行如下職責:(1)熟悉行業組織與監管機構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要求,了解會計師事務所為保證自身獨立性所采取的措施與政策;(2)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在相關行業的執業經驗,考察執行本公司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水平,檢查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監控體系并與之溝通討論;(3)了解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4)了解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存在的與公司管理當局的分歧,并熟知對這些分歧的處理結果;(5)定期與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談,認真聽取注冊會計師提出的有關管理當局提高管理質量的建議;(6)認真審核管理當局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理由,并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溝通;(7)復核注冊會計師的非審計服務并確認其收費情況;(8)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為保證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為提高審計質量而采取的措施。同時應注意,具有會計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其會計關系網要比上市公司大得多,由其建議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如何保證?如果獨立董事本人有“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心理,審計委員會將失去功能,甚至還有副作用。歸根到底,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是發揮審計委員會功能的核心。
(六)認真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審核的財務信息負應有責任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薄弱,管理權限失控,舞弊行為時有發生,單位和國家財產受損,給企業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帶來較大的操作空間。為規范會計行為,防范經營管理風險,保護單位財產的安全和完整,財政部陸續頒布了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和貨幣資金、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等具體規范,為加強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提供了綱領性文件。我國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目標之一是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但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合一的現象,控股股東沒有對外提供真實財務會計信息的積極動機,因此內部控制在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方面的作用減弱,我國發生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中,內部會計控制失控問題都很突出。當然,形式上完美的內部控制制度并不能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我們知道,安然董事會17名董事中有15名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7名成員全是獨立董事,如此完善的制衡機制并沒有堵住財務舞弊行為的發生。所以,我國上市公司設立的審計委員會,應在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并保證其順利實施方面發揮切實的作用。
毫無疑問,審計委員會制度將在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發揮重大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現象不解決,審計委員會的進言獻策就難以生效。審計委員會不是萬能的,決不能把應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承擔的責任推給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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