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管理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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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管理

篇(1)

【關鍵詞】

媒體融合時代;信息管理;版權管理

在如今媒體融合的相關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傳播出現了無限復制性、全球覆蓋性、載體不確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態多樣性以及內容高流動性等有關特征以及趨勢。對于傳統之中的圖書作品信息在版權保護方面的問題來說,隨著融合時代的進步已經日益凸顯,特別是對于作品信息在網絡化方面的管理升級早已迫在眉睫,必須要盡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關媒體融合的背景下版權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傳統之中的版權保護對象大多都是指報刊文章、以及紙質圖書等,一方面是保護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權,另一方面是保護相關出版傳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權益,但凡是發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轉載或者是再版,必須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體融合時代的背景下,傳統當中的版權保護規則以及手段遭受破壞,有關版權保護的問題面臨著非常嚴峻的挑戰。信息數字化以及網絡化給相關的版權保護添加了很大的難度。在網絡信息方面的資源利用二進制代碼的有關數字化形式實施編輯傳播,能夠隨時為用戶提供諸多可供選擇的一些信息資源。

2現代信息管理方面的手段和版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在傳統方面對于版權的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①在法律方面強調制度的秩序性以及安全性,從而使圖書版權能夠在法律機制的相關保護下得到安全傳播。②在經濟方面強調版權的效果以及權益,版權體現的不但是出版者以及作者自身的權利,并且其本身也有著產業性以及商業性等有關特征,能夠在傳播過程當中產生一種較為復雜的經濟上的價值。而如今在媒體融合的背景下,與版權有關的信息管理大體包括以下幾點:

2.1信息資源建設

包括圖像、文字、影像、聲音、軟件以及程序等相關的信息采集以及歸類,并根據這些信息構建對應網絡信息方面的數據庫,其根本目的就是為所有用戶提供最大容量以及數量的相關數據信息,從而方便用戶對信息進行利用與選取。

2.2信息技術應用

檢索軟件、采集軟件、服務軟件以及信息利用等相關軟件技術的應用,信息技術能夠為用戶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務,從而達到傳播、利用、交流以及共享全球信息的相關目的。因此,只要是對相關的作品信息進行合理使用,就不會涉及到侵犯版權方面的問題。

2.3信息應用方面的價值評估

對于信息管理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使信息利用實現最大化,從而為用戶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服務。在如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信息形態逐漸顯露出了多元化的趨勢,網絡當中的海量信息由于不受時空限制而泛濫傳播,對于用戶來說,根本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價值評估,所以不能合理的對信息完成價值篩選。憑借對于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技術的有效應用,根據信息價值等級來完成排列、分類以及篩選,例如正式文件、公共數據信息、正規條款以及經典文學藝術相關作品等可以優先檢索,這樣不但能夠減少在獨創性作品方面的侵權問題,同時也能夠為用戶提供一些更有價值的信息。

3利用多維度的有關信息管理實現版權保護與信息共享的共贏

如今,盡管在全球范圍內還沒有出善的有關新媒體版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不過對于版權保護來說基本都已經達成了共識,從而完成信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無國界共享的相關目標。這樣不但可以合理維護版權利益,同時也可以使信息利用各種新舊媒體在世界范圍之內進行傳播,進而提高信息的貢獻度以及應用價值。所以,對于信息傳播以及版權保護兩方面來說都離不開有關多維度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必須要由多維度的視角應用信息集成管理的有關方法,從深度、速度以及廣度等多個方面促成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

4結束語

切實實現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是有關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以及目的,在當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只有正確的利用現代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才有可能妥善的解決如今網絡傳播產生的版權侵害以及信息傳播混亂等有關問題,為完成版權專有保護以及信息全球化、國際化做出一定貢獻。

作者:趙大為 朱兆梁 宋昱霖 邢寶峻 單位:石家莊機械化步兵學院

參考文獻

篇(2)

版權管理信息有兩種基本分類方法。依管理權利的不同種類劃分,可分為著作權管理信息和鄰接權管理信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2 條第2款規定,版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作品使用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項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復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眾進行傳播時出現;[1]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第19條第2款規定,鄰接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鄰接權主體(如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鄰接權保護對象(如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等)或對鄰接權保護對象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使用鄰接權保護對象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信息均附于鄰接權保護對象的復制品上或在這些保護對象向公眾提供時出現。[2]依版權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態劃分,又可分為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和版權管理非電子信息兩類。前者又稱為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應用于網絡環境;后者又稱為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體現為文字編碼,主要應用于非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管理。我國著作權立法規范的版權管理信息僅指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決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協調網絡環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關系。

版權管理信息源于傳統著作權制度下的著作權標識制度(Copyright notice)。其基本內容是,法律允許權利人對作品加注著作權標記,以向公眾表彰著作權主體權利存在及權利狀態。其立法體例分為自愿和強制兩種。大陸法系國家和主要的版權保護公約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制度,即著作權產生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不取決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續和完成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規則(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權公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并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4]英美法系國家曾實行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但隨著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加入伯爾尼公約,[5]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逐漸被自愿標識制度所取代。我國著作權立法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精神,沒有著作權標識的強制性規定,在新修訂《著作權法》之前也無版權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規范,只是在有關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規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出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觀上也具有標示權利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這些信息甚至還具有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價值,但這些信息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版權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區別:首先,標示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處非法出版物、制止倒賣書號、版號、制裁盜版活動,信息標示也是出版者的義務,而非出版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其次,這些信息絕大多數都是非電子形式出現的。

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關系十分密切,電子簽名、電子手印等技術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權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都是電子形式的,它們被嵌在電子文擋里,隨同文件一起來到用戶。它們不僅能夠標示版權權利人,按預定條件許可用戶使用,而且能夠查找侵權行為,監控用戶的使用,能起到保護版權人或鄰接權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作用。

二、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立法

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授權關系往往通過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可依據大量的版權管理信息尋找著作權人或有關權利人,并代為處理授權許可和著作權轉讓事宜。所以,傳統的版權管理信息僅具有確認作品權利和公示權利狀態的功能、并不具備授權功能。而網絡改變了這一切。網絡傳播的特征之一就是變化速度快,網上資料會隨著時間變遷而發生變動,甚至完全消失,人們利用網上資料多有不便,尋找權利人授權更為困難。因此,著作權電子商務應運而生。與之相隨,在實務中,國際上協助處理著作權人權益并具有授權功能的電子著作權版權管理系統在全球逐漸產生,如美國的著作權交換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英國的作者授權及收費協會(Authors 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AlCS)、歐洲的非常廣泛權利信息資訊(Very Extensive Right Data Information ,UERDI)和日本著作權信息服務機構(Japan Copyr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J-CIS)等。為了保證網上電子交易系統能夠正常運轉,網上標示權利人、許可條件等的信息必須具有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別有用心的人改換了版權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權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僅會導致損害版權或鄰接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直接大量產生,而且還會使上當受騙的用戶對電子授權系統失去信心,從而損害網上版權交易的發展。因此,保護電子形式的版權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 [8]

美國1992年《家用錄音法》和1995年的《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規定了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但其范圍僅限于數字化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美國是電子信息產業強國,從1993年開始克林頓總統任命并組建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國際信息基礎設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簡稱知識產權白皮書或百皮書),闡述了信息時代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政策。白皮書則建議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普遍地適用于各類保護客體。除美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國際互聯網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版權管理信息、技術保護措施及其他問題都相當重視,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規紛紛出臺,如俄羅斯《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1995年)、日本《著作權審議會多媒體小委員會工作小組研究過程報告》(1995年)、歐洲共同體《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綠皮書》(1995年)、德國《信息社會和通信服務規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互聯網絡管理法規》(1996年)等等。這些政策法規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沒有涉及,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護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為了協調各國網絡時代的版權立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密切關注網絡發展對傳統版權法的影響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對策。世界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向1996年日內瓦外交會議提交的實質性建議受到美國白皮書的重要影響。經過認真的磋商和討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都專門規定了權利信息的保護條款。WCT第12條第1款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版權管理的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WPPT 第19條第2款對有關鄰接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也作了上述類似規定。WCT和WPPT為各國在網絡環境下重建版權和鄰接權管理規則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機,許多國家和地區在修訂著作權法過程中紛紛予以吸收和借鑒。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早援用WCT規范版權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權條例》第IV部科技措施與一般條文中—版權管理資料第274條規定了就干擾版權管理資料的不合理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作為新增加的《版權法》第1202節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免責事由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較詳盡的規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規定外,我國早期著作權立法沒有版權管理信息保護的任何規定,但WCT和WPPT的通過及各國著作權法相應修正也引起了我國學術界和法院系統的密切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9條第4項對”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后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權威解釋,[11] 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進一步明確了下列行為屬于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為認定和制裁故意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由于該規定過于原則,與我國香港地區或美國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免責事由等具體規定,因而我國有必要盡快出臺專門規范網絡版權,其中包括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規定的行政法規。

三、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的規定,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這里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單位或個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在WCT和WPPT的相關規定及各國立法中,均未明確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能否采取版權管理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問題。鑒于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和管理著作權或鄰接權,并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被授權后,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主張權利、簽訂合同以及獨立參加訴訟、仲載活動,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也應是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的合法主體。未經權利人及其授權主體許可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表明了侵權行為人違背權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觀上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刪改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將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縱這種后果的產生。與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不同, WCT和WPPT均明確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美國DMCA法案也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消除或變造版權管理信息的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如 1201條(a)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狀態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誘、促使、方便、掩匿侵權行為:(1)提供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或(2)發行和為發行而輸入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如果廣播電臺和有線電視網去除或者改動版權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誘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權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刪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WCT和WPPT以及其他國家版權立法相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方面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較窄,只包括刪除或者改變兩種行為。而WCT第12條第1款第(ii)項、WPPT第19條第7款第(ii)項以及美國 DMCA法案均規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還應包括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復制品或鄰接權保護對象及其復制品。這表明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未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如果未經許可故意刪改的版權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則不得以侵權論處。如美國 DMCA法案:聯邦、州或州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正執法、調查以及其他政府行為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處理屬于合法行為。我國目前沒有類似免責條款的規定,亟待通過立法完善。

在認定刪改版權管理信息侵權行為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刪改版權管理信息從性質上講僅是一種故意引誘、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鄰接權的間接侵權行為,但這種間接侵權行為可以獨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權行為產生后才作侵權認定;二是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并不構成一種獨立的權利保護對象,其實質仍然是類似于版權技術保護措施那樣維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一種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國著作權立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意味著會產生一種獨立于著作權和鄰接權之外的“管理信息權”。正如有學者指出:傳統的非電子版權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變,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發覺并且被追究責任。而在電子環境下,特別是網絡環境中則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變后不容易被人發現,甚至會出現真假難辯、真偽顛倒的情況。作品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變,將直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僅是表面現象,其實質是通過這種禁止維護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14]三是是否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措施是權利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能將其作為版權或鄰接權受保護的前提,否則就構成對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違反。

「參考文獻

[1][2][9] 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C].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66;397—398;365.

[3][4][7] 郭潔。著作權版權管理信息保護與著作權立法。[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C].2002(2)。

[5] 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爾尼公約共有15個成員國。英國于1887年,美國于1989年,澳大利亞于1928年加入該公約。http: //wipo.int/treaties /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 年2月12日。

[6][8]薛虹。因特網上的版權及有關權保護。[J].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50—151;153

[10][12]張玉瑞。互聯網上知識產權—訴訟與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0—144;174—176;554.

[11]鑒于該司法解釋第9條的內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所涵蓋,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廢止了該司法解釋第9條。

篇(3)

版權管理信息源于傳統著作權制度下的著作權標識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內容是,法律允許權利人對作品加注著作權標記,以向公眾表彰著作權主體權利存在及權利狀態。其立法體例分為自愿和強制兩種。大陸法系國家和主要的版權保護公約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制度,即著作權產生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不取決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續和完成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規則(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權公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并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4]英美法系國家曾實行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但隨著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加入伯爾尼公約,[5]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逐漸被自愿標識制度所取代。我國著作權立法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精神,沒有著作權標識的強制性規定,在新修訂《著作權法》之前也無版權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規范,只是在有關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規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出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觀上也具有標示權利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這些信息甚至還具有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價值,但這些信息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版權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區別:首先,標示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處非法出版物、制止倒賣書號、版號、制裁盜版活動,信息標示也是出版者的義務,而非出版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其次,這些信息絕大多數都是非電子形式出現的。

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關系十分密切,電子簽名、電子手印等技術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權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都是電子形式的,它們被嵌在電子文擋里,隨同文件一起來到用戶。它們不僅能夠標示版權權利人,按預定條件許可用戶使用,而且能夠查找侵權行為,監控用戶的使用,能起到保護版權人或鄰接權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作用。

二、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立法

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授權關系往往通過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可依據大量的版權管理信息尋找著作權人或有關權利人,并代為處理授權許可和著作權轉讓事宜。所以,傳統的版權管理信息僅具有確認作品權利和公示權利狀態的功能、并不具備授權功能。而網絡改變了這一切。網絡傳播的特征之一就是變化速度快,網上資料會隨著時間變遷而發生變動,甚至完全消失,人們利用網上資料多有不便,尋找權利人授權更為困難。因此,著作權電子商務應運而生。與之相隨,在實務中,國際上協助處理著作權人權益并具有授權功能的電子著作權版權管理系統在全球逐漸產生,如美國的著作權交換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國的作者授權及收費協會(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歐洲的非常廣泛權利信息資訊(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權信息服務機構(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為了保證網上電子交易系統能夠正常運轉,網上標示權利人、許可條件等的信息必須具有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別有用心的人改換了版權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權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僅會導致損害版權或鄰接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直接大量產生,而且還會使上當受騙的用戶對電子授權系統失去信心,從而損害網上版權交易的發展。因此,保護電子形式的版權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國1992年《家用錄音法》和1995年的《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規定了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但其范圍僅限于數字化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美國是電子信息產業強國,從1993年開始克林頓總統任命并組建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國際信息基礎設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簡稱知識產權白皮書或百皮書),闡述了信息時代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政策。白皮書則建議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普遍地適用于各類保護客體。除美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國際互聯網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版權管理信息、技術保護措施及其他問題都相當重視,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規紛紛出臺,如俄羅斯《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1995年)、日本《著作權審議會多媒體小委員會工作

小組研究過程報告》(1995年)、歐洲共同體《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綠皮書》(1995年)、德國《信息社會和通信服務規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互聯網絡管理法規》(1996年)等等。這些政策法規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沒有涉及,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護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為了協調各國網絡時代的版權立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密切關注網絡發展對傳統版權法的影響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對策。世界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向1996年日內瓦外交會議提交的實質性建議受到美國白皮書的重要影響。經過認真的磋商和討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都專門規定了權利信息的保護條款。WCT第12條第1款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版權管理的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WPPT第19條第2款對有關鄰接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也作了上述類似規定。WCT和WPPT為各國在網絡環境下重建版權和鄰接權管理規則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機,許多國家和地區在修訂著作權法過程中紛紛予以吸收和借鑒。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早援用WCT規范版權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權條例》第IV部科技措施與一般條文中—版權管理資料第274條規定了就干擾版權管理資料的不合理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作為新增加的《版權法》第1202節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免責事由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較詳盡的規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規定外,我國早期著作權立法沒有版權管理信息保護的任何規定,但WCT和WPPT的通過及各國著作權法相應修正也引起了我國學術界和法院系統的密切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4項對”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后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權威解釋,[11]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進一步明確了下列行為屬于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為認定和制裁故意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由于該規定過于原則,與我國香港地區或美國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免責事由等具體規定,因而我國有必要盡快出臺專門規范網絡版權,其中包括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規定的行政法規。

三、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的規定,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這里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單位或個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在WCT和WPPT的相關規定及各國立法中,均未明確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能否采取版權管理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問題。鑒于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和管理著作權或鄰接權,并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被授權后,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主張權利、簽訂合同以及獨立參加訴訟、仲載活動,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也應是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的合法主體。未經權利人及其授權主體許可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表明了侵權行為人違背權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觀上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刪改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將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縱這種后果的產生。與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確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美國DMCA法案也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消除或變造版權管理信息的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如1201條(a)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狀態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誘、促使、方便、掩匿侵權行為:(1)提供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或(2)發行和為發行而輸入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如果廣播電臺和有線電視網去除或者改動版權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誘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權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刪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WCT和WPPT以及其他國家版權立法相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方面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較窄,只包括刪除或者改變兩種行為。而WCT第12條第1款第(ii)項、WPPT第19條第7款第(ii)項以及美國DMCA法案均規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還應包括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復制品或鄰接權保護對象及其復制品。這表明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未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如果未經許可故意刪改的版權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則不得以侵權論處。如美國DMCA法案:聯邦、州或州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正執法、調查以及其他政府行為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處理屬于合法行為。我國目前沒有類似免責條款的規定,亟待通過立法完善。

在認定刪改版權管理信息侵權行為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刪改版權管理信息從性質上講僅是一種故意引誘、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鄰接權的間接侵權行為,但這種間接侵權行為可以獨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權行為產生后才作侵權認定;二是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并不構成一種獨立的權利保護對象,其實質仍然是類似于版權技術保護措施那樣維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一種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國著作權立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意味著會產生一種獨立于著作權和鄰接權之外的“管理信息權”。正如有學者指出:傳統的非電子版權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變,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發覺并且被追究責任。而在電子環境下,特別是網絡環境中則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變后不容易被人發現,甚至會出現真假難辯、真偽顛倒的情況。作品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變,將直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僅是表面現象,其實質是通過這種禁止維護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14]三是是否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措施是權利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能將其作為版權或鄰接權受保護的前提,否則就構成對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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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電視媒體在國內的發展速度非常快,但其中的節目版權問題卻一直得不到科學系統的發展。從法律角度來看,電視節目的版權是與節目的制作過程一起形成的,故而節目版權毫無疑問是一個節目最重要的價值。特別是隨著國內綜藝節目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相關的版權問題也愈發凸顯,亟待予以解決。由于電視媒體版權管理涉獵面廣且多,本文僅從社會視角對相關的版權保護和管理問題進行概述。

一、電視媒體加強版權保護與管理的必要

(一)適應新媒體環境的需要

傳統電視媒體的主要優勢在于制作節目的強大能力和節目資源的占有量大,但對節目版權保護和管理的忽視卻成為自身發展道路上的絆腳石。在快速崛起的新媒體沖擊下,傳統電視媒體的渠道影響力逐漸下滑,要想在激烈的市場角逐中立于不敗之地,電視媒體必須發揮自身優勢,打造更精更細的節目內容,做優質的內容生產者,這樣才能將觀眾的視線吸引過來。與此同時,電視媒體也應注意到,新媒體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強大的“搬運”能力,這對于電視媒體而言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威脅。在新舊媒體交織發展的今天,廣電媒體版權資源的侵權事件頻發,對于版權的保護和管理問題亟待解決。

(二)為經營策劃提供內容支持

電視媒體經營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節目版權的開發。就目前國內電視媒體發展來看,多數電視媒體主要依靠廣告贊助維持生計和獲得盈利,但這種模式不僅單一還時刻受文化市場的影響,風險很大,對電視媒體長期的發展益處較少。而電視媒體版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能給媒體機構帶來的盈利方式遠多于此。擁有電視媒體版權就等于掌握了文化資源的支配權,不僅能利用這種資源創造出更多的優秀節目,更能掌握在文化市場競爭中的主動權,為版權貿易、衍生產品開發、節目品牌經營等帶來直接的內容支持,自然也為電視媒體節目的經營策劃提供了現成的資源。

二、電視媒體加強版權保護與管理的有效路徑

(一)提高全員版權意識

電視媒體在節目制作過程中難免會牽扯到各種版權的使用,但不論是引進還是輸出節目版權,都要積極保護版權被合法使用。電視媒體的工作人員首先要明確了解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向相關的領導階層宣傳版權保護知識,使領導層認識到版權的重要性;其次要積極向社會各階層宣傳版權保護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版權意識,這樣才有利于媒體進行節目版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二)組建版權保護管理組織機構

電視節目里包含著各種類型的文化內容,牽扯到的版權內容也十分復雜,對于版權相關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不僅需要各種專業的法律知識,還需要有文化產權知識、經濟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等相關知識背景,因此對于版權保護必須建立一個系統的管理機構,同時打造一支兼具上述專業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隊伍。總之,對于電視媒體來說,版權就是競爭力,必須充分理解版權保護工作的必要性,積極成立相關的版權管理機構,對節目版權進行系統科學的保護、管理和開發。

(三)將版權保護管理與經營開發相結合

電視媒體進行版權保護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實現版權的經濟效益,為此,不僅要對版權進行具體的信息確認,還要對其進行合理的開發,實現其內涵的經濟價值,這樣才能促進電視媒體的自身發展。節目版權的使用和流轉都能產生相應的經濟價值,必須建立系統的版權使用機制,保證版權的管理工作能與媒體經營相結合,以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根據以往的案例,不論是節目版權的引進還是出口,都伴隨著巨大的經濟利益,例如,浙江衛視斥巨資買下荷蘭節目《The Voice of Holland》的版權,打造出現象級節目《中國好聲音》,節目一經播出,就以真聲音、真音樂的唯一宗旨,強力打造出了一檔專業音樂真人秀節目,并從同時段播出的其他花哨而山寨的選秀類節目中脫穎而出,節目冠名費從第一季的6000萬、第二季的2億再到第三季的2.5億逐年攀升。而另一電視媒體,湖南衛視是全國自制節目的強臺,也是制作了一系列真人秀節目的娛樂強臺,在全國享有盛名,如《變形計》《花兒與少年》。《我是歌手》是湖南衛視2013年從韓國MBC引進推出的歌唱真人秀節目,節目從第一季播出至今收視率逐步上升,已連續制作了四季,推出了組合羽泉、韓磊、韓紅、李紋四大歌王,可說是家喻戶曉,反響強烈,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國最強音》是又一檔從海外引進版權的創新節目,其首次嘗試全新歌手選拔方式,打造中國草根歌手聯賽季的全民歌唱真人秀節目,采用新的商業模式,在三個城市點舉行,因有別于以往的參與渠道,節目開播后評說不一。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節目的本土化改造不到位,但幾期的冠名費也有5億,廣告收入也很可觀。在如此高位創收的基礎上,2015年其創造了中國衛視首家100億的營銷神話,2016年一季度依然保存33%以上增長,繼續全面領跑全國衛視頻道。

(四)完善版權管理保護制度

就目前版權管理工作的發展來看,僅有少部分地區實施了電視節目版權登記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日后處理版權相關問題時方便舉證,但這樣的版權記錄制度對于完善版權保護制度來說遠遠不夠。筆者認為,對于版權管理保護制度的建立,首先要保護輸出版權的節目內容不被剽竊和篡改,不能被其他組織或個人隨意使用;其次,對于引進的節目版權要按照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使用程序,不能有隨意性,以保證引進過程中不會出現糾紛問題;此外,還要加強各電視媒體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共同建立起系統的版權保護制度,并成立版權管理機構來進行相關的協調工作。

(五)加強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應用

隨著新媒體不斷加入傳統媒體的發展中來,電視媒體也越來越受到高新媒體技術的影響,這使得電視媒體擁有了更多的傳播渠道,也發展出了更多的節目產品,如點播節目、電視購物、電視游戲等。隨著電視媒體與網絡的相互融合,在電視媒體版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也開始出現了數字版權的管理。在電視技術不斷發展的當下,更應充分利用加密、水印等數字版權技術使節目版權得到更周全的保護,進而促進電視媒體更好地發展。

三、結語

在新舊媒體共同發展的背景下,電視節目的發展越來越多元化,對節目版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也面臨著更多的問題,但也有了更多的保護手段。保護節目版權無論是對于電視媒體自身還是社會文化的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必須大力加強和完善電視媒體的版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促使我國電視文化事業能夠健康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為湖南湘潭電視臺)

篇(5)

一、碎片化:暴露的問題

1 版權權利的碎片化

版權法的歷史基本是圍繞著作品與權利這兩個軸心不斷發展的:以“作品”為軸心給版權種類平添了新的創作形式(計算機程序等);以“權利”為軸心通過對已有版權資源的再利用催生了新型版權權利(有線與衛星傳輸及互聯網等)。最初每種利用都能歸類于某種版權權利,如復制權包括圖書、錄音帶和光盤的制作。但是互聯網改變了一切:將受保護的作品放到互聯網的服務器上供他人使用這就是復制。版權權利不但可以被以不同方式利用,分類組合不同權利部分,而且根據使用的語言與投放的市場,也可以將這些權利作進一步劃分。

顯而易見,版權相關立法中涵蓋的權利類型已經不能與現實世界完全匹配。版權權利對于利用人和權利人來說均失去了意義。數字時代,被以多種形式開發利用的作品通常是多媒體作品。多媒體作品可以細分為不同組成部分,如聲音、影像、圖片或者計算機程序。每種權利的使用都需要厘清權利、獲得許可。而且這些作品依據法律的定義往往被劃分為具體的權利種類。如多媒體作品在許多國家相關法律中被歸類為“匯編作品”,而計算機程序屬于“文字作品”。

2 版權清算過程的碎片化

前文提到的變化為權利清算造成了很大困難,因為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仍然是圍繞著越來越過時的權利類型分類而組織運作的。因此,即使存在高效率的集體管理運行機制,權利清算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每件作品的利用方式存在差異,因此,不同類型作品往往適用于不同的法律制度、隸屬于不同的管理組織。多數情況下,權利的清算需要與相關的集體管理協會溝通,確認管理該權利的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權利人商談版權事宜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一個集體管理協會可能只代表管理部分創作者權利,其余部分則由其他協會管理。同樣地,不同類型的作品都將不可避免地涉及多個集體管理協會、多位權利人以及多種權利類型。而且由于法律制度、運作機制與實際狀況都在不斷地發生改變,上述情況也會發生變化。在這樣的體系中,碎片化情況相當復雜:作品利用的形式千差萬別,而且每一種作品會涉及多項權利、多位權利人以及不同的權利清算機制及市場。可以說,碎片化是全方位的。

面對版權碎片化問題我們需要找出去碎片化的解決方案以確保數字環境下版權交易的順利進行。

二、數字版權集體管理:去碎片化方案

數字時代,海量的信息不斷地累積,也迅速地流動。信息技術和多媒體使人們可以自由傳遞和加工各種信息,相互溝通也變得極其便捷。但是,現階段的社會似乎溝通技術越發達反倒越頻繁地出現“溝通失靈”(discommunication)。這樣的狀態導致圍繞著作物的商談和權利處理日益棘手,作者與使用者很難繼續采取傳統方式從容地談判從而達成交易。也就是說,由于網絡中的信息流量太大、流速太快,正在瓦解作品價值的物權性構成,把著作權分割成許多訴因碎片,讓它們在信息網絡中浮游擴散。可見,既存的版權許可、版稅收取與支付等保障機制在數字環境下已經捉襟見肘,有待創立新的版權管理方式。

目前權利清算機制多是基于早期的版權權利類型而構建,且各具特色。這就意味著即使每個“分支機構”工作效率都很高,整體過程的效率也會大打折扣。互聯網環境下,這種權利管理機制應該是在建立新的商業模式時必須要顧及的因素。考慮到互聯網上傳播版權內容的商業模式的脆弱性,尤其是現有的法律制度從來就沒有是為了某種網絡技術,如互聯網技術,而單獨設立的,我們完全可以質疑它的影響是否都是積極的。從經濟角度,高效率的權利清算“應該確保版權管理對于內容傳播的方式一視同仁”。

在組建新市場過程和完善現有制度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可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的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及對版權法律的掌握在數字時代是版權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基礎。無論是否涉及數字技術,集體管理組織運作機制的標準化將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并能夠部分地緩解目前制度下的碎片化問題。但是,這些組織必須取得所需要的受保護作品以數字形式被使用的許可權利,并且建立或改善處理更復雜的權利管理工作機制,從而充分發揮其職能。另外,為了在權利清算過程中起到助推器的作用,集體管理協會必須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建立聯系、加強合作。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 技術措施

數字權利管理系統在版權清算中是非常有用的工具,它能有效地促進權利清算的進程,幫助利用人快速確認相關權利人。盡管它不能保證交易一定能夠達成,但卻能極大地提高成功的可能性。版權管理系統是一個包含內容、作者及權利人信息的數據庫。這些信息是用來協助授權使用這些作品程序的。它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用于處理內容與權利人的確認,另外一部分管理權利許可或轉讓。支付版稅和收取使用費等輔助部分也是系統的一部分,但是內容與權利的確認和許可手段一并構成了管理系統的核心。

權利人可以通過版權管理系統查詢作品或體現作品的產品信息;代表權利人的集體管理組織跟蹤每位權利人的權利及作品的使用情況。在計算機的輔助下,該系統既是信息海量的數據庫,也可以充當自動許可引擎。計算機系統使得權利人可以自動授權許可,無須人工介入,成本低,效率高。該權利管理系統還可以用來向利用人傳送無法得到的某種格式的內容或者被用作發放許可的平臺。最后,數字技術還可以用來跟蹤作品的使用情況、監督未經授權的在線使用或者加密,以此限制作品被進一步使用。

為了保護在線內容,許多管理系統都帶有限制內容被重復使用的技術。在提供受保護的內容或者允許被使用之前,該技術用來核實利用人身份的合法性。為了有效管理數字作品的使用信息、線上會員與作品登記注冊、利用人的申請及許可交易,集體管理組織需要建立一個高效率的后端和用戶友好的網絡在線界面系統。它既是一個協助權利利用與交易的工具,又能夠幫助利用人明確權利與權利人。為了有效地實施版權管理系統,集體管理組織應該加強合作,建立兼容體系以確保各協會之間能夠進行數據交換。數字版權管理系統是保證在線許可迅捷高效的根本,但是就目前常見的集體管理架構而言,數字版權管理系統不可能解決碎片化問題,只能保證各自管理系統覆蓋的部分得以有效管理。

2 延伸性集體許可

延伸性集體許可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范圍內,集體管理組織也能管理非會員的權利。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目的在于方便利用人取得授權許可,因為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數額是有限的,利用人需要的海量作品,不可能都在其管理的會員作品之內,而利用人逐一去取得許可,又幾無可能。因此,法律為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允許集體管理組織在特定條件下有權代表非會員向使用人發放使用許可。

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優勢在于方便對海量的作品進行統一管理,集中發放許可并收取和分配許可費用。對使用者而言也很便捷,他們只需到集體管理組織去申請獲得許可,就可以使用全部相關作品。另外,獲取國外作品的使用許可通常既費時又費力,延伸性集體管理解決了跨境授權的難題,因為利用人和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將包括國內外所有非專有利用人和權利人。而且延伸性集體管理通過縮短權利申請的時間提高了許可費收取的效率,返還權利人的版稅數額有所增長。但是,延伸性集體管理的應用范圍畢竟有限。它可以緩解非組織會員合法獲取作品使用權時存在的權利分散的個別矛盾,但是卻不能解決更深層次的碎片化相關問題,況且這種特殊集體許可管理方式受限于“通用的管理機制”。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可以有效地解決權利清算中存在的某些問題,但是僅能作為針對個別問題采取的個別手段。

3 集中許可

在當下的版權產業環境下,大量的版權許可都涉及多個權利人與多個使用者之間的交易關系,而依賴傳統的許可方式,權利人與使用者都無法承受個別許可所帶來的高額交易成本。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將分散的權利予以集中,降低了使用者的搜尋與協商成本,并通過設置獨立的機構,分擔權利人的監管與執行成本。申言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本質是一種集中許可機制,旨在應對日趨繁復的版權交易。這里所講的集中許可機構有別于版權集體管理協會,為了實現集中提供信息這一唯一目的,集中許可將集體管理協會進一步整合,匯集成為一個綜合團體組織從而建立授權聯盟,也即“單一窗口”(一站式服務)。其含義從廣義上是指聯合提供進一步相關信息的檔案庫,狹義上是指針對不同版權種類及權利類型而構建的權利清算機制。總之,這種機制是指個別版權集體管理協會通過某種聯合的方式提供集中服務以利授權迅捷地進行。它包含一個核心理念:只要通過該窗口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集中許可機構起著相當于信息站或者服務柜臺的作用。用戶可以在同一時間和地點獲取全部需要的許可。該系統的優勢在于幫助用戶擺脫權利確認以及涉及多個的權利厘清等繁瑣的程序。

在歐洲,各個國家及歐盟都開始在不同層面探討碎片化問題與許可多媒體作品帶來的挑戰。盡管服務于全體歐盟國家的統一中心還未出現,新的國家級權利清算中心紛紛成立。這些權利中心的共同特點是多媒體制作者可以在一個中心取得全部所需作品的使用權。歐盟組建了10個多媒體權利清算中心試點系統,其中VERDI系統引來最多關注。該系統的目的在于為利用人和權利人建立一個許可使用多媒體內容基礎平臺。法國針對多媒體作品授權的需要成立了授權聯盟(SESAM),采取單一版權管理組織聯合所有權利人的方式,實現了辨識權利人的同時由唯一組織授權、收取與分配版稅的功能。SEsAM整合了包括復制權、音樂作品、戲劇作品、多媒體及文字作品、攝影等法國各個領域的版權集體管理協會。同樣的,德國組建了幾乎包括所有版權集體管理協會的多媒體清算中心(CMMV),所涉及的著作種類包括音樂作品、表演者及錄音制品制作者、文字作品、電影表演權、電影及廣播權、電影及電視制作等。

日本也成立了一站式多媒體清算中心,如日本版權信息服務中心(J-CIS)擁有一個數據庫,為用戶提供相關多媒體著作權利的信息,但是該系統還不具備處理權利清算功能。同時,為了實現徹底通過市場化的方式來解決網絡中權利處理問題的理論設想,日本還是世界上首次發明使用“復制集市”(copyreart)電子商務系統的國家。該系統極具靈活性,能夠使權利人和利用人在系統中直接交易,利用人可以根據需要獲得許可。

在美國,學界提出了兩種方案應付版權碎片問題:一是組建新的集體授權機構,能夠一次授權網絡環境下所需的各種權利;一是擴大現有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范圍,如原本只管理表演權授權的美國作曲家、作者及出版者協會(ASCAP)在授權網絡串流音樂的同時,不僅能授權網絡傳輸的表演權,對于伴隨發生的服務器復制及各種臨時性復制也能一并授權。此外,在法律層面也顯現整合趨勢。2006年的音樂授權改革草案修訂后規定任何數字音樂提供者可向指定人申請授權,數字音樂提供者不再需要逐一向個別權利人取得授權,即可獲得授權使用所有音樂作品,此種授權被稱為“地毯式授權(blanket licensing)”。這表明,即便是同時并存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美國在解決數字時代版權授權難題時也在嘗試推行單一窗口的一站式服務版權管理模式。

4 跨境集體管理

現行于各國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范圍基本上限于本國境內,對于其他國家利用人的授權,則通過簽署雙邊協議來完成。但是,該運作機制因新技術導致的作品利用形態的變化而受到挑戰。問題是任何以國家為基礎的集體管理機制的改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一些專家主張建立國際集體管理協會以滿足新發展的需要。支持者認為版權權利可能由某個國家擁有,但未必只能由所在國管理。

篇(6)

加強版權行政執法,堅決打擊侵權盜版行為,保護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最重要的職責之一。為加大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的力度,廈門市版權局不斷完善行政執法制度,并逐步建立了與市“掃黃打非”、文化稽查等部門緊密配合,與工商、公安及各區政府分工協作,與法院、海關等相互銜接的版權保護體系和運行機制。廈門市版權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力度逐步加大,打擊侵權盜版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2004年1月,組織開展“保護民族版權產業,打擊盜版卡通制品”集中行動。查處了六家童裝店和一家音像店,并收繳了涉嫌侵權盜版“藍貓”等卡通形象的VCD216片、服裝鞋帽108件。

2004年4月,組織開展網絡游戲“私服”、“外掛”專項治理。專項治理期間,廈門市版權局對廈門一網吧架設“私服”案作出了行政處罰。這是國內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首例網游“私服”案。國家版權局、福建省版權局領導對此案十分關注,并對案件的查處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2004年9月,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和廈門市政府統一部署,廈門市版權局與市新聞出版局、市掃黃辦聯合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并下發各區文體局和掃黃辦。在歷時一年多的專項行動中,堅持專項治理與日常監管相結合,守土有責與齊抓共管相結合,重點突破與整體推進相結合,重點打擊出版發行、工藝美術、計算機軟件、互聯網領域的侵權盜版行為,開展了一系列集中行動,推動廈門市版權執法工作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2004年9月,組織開展打擊軟件盜版專項治理行動。查處了3家銷售盜版軟件的經營單位,收繳盜版軟件近6000件。同時,逐步建立硬件制造、銷售及系統集成企業“黑名單”制度和預裝軟件反饋跟蹤制度。

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廈門市版權局和有關部門開展了印刷業專項整治工作。在整治過程中,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1500人次,檢查印刷經營企業520家,立案查處42起,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起2人。依法沒收一批印刷機械設備,沒收違法所得1575萬元,罰款500萬元。

2005年1月,繼續組織開展打擊互聯網游戲“私服”、“外掛”集中行動,查處了6起“私服”、“外掛”案件,并對本市網絡服務商集中進行了網絡著作權法律法規培訓。

2005年5月,組織開展打擊盜版音像制品專項行動,查處了銷售《怪物史萊克2》、《星球大戰前傳3》等盜版音像制品的經營單位12家,收繳盜版音像制品2000余盤。

2005年8月,廈門市版權局與市文管辦、市“掃黃”“打非”辦等單位在SM商業城廣場組織非法出版物集中銷毀行動。共銷毀非法出版物總數34萬余件,其中盜版音像制品26.24萬張,盜版書刊8.2萬冊。

2005年10月,組織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行為專項行動,查處5起互聯網侵權案件。

2006年1月,廈門市、區兩級政府部門全面完成使用正版軟件工作。

自《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制定以來,廈門市版權局聯合市有關部門還開展了春、秋季打擊盜版教材教輔集中行動、打擊盜版光盤專項整治、以及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城鄉集貿市場非法出版物專項整治、打擊游商兜售侵權盜版及非法出版物行為等專項整治等活動,對各類侵權盜版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宣傳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公眾版權意識逐步提高

宣傳普及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版權、鼓勵創新的良好氛圍,是版權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加大版權保護的宣傳力度,廈門市版權局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咨詢、培訓和宣傳活動,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調動各種宣傳力量,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努力提高全社會的版權意識。

廈門市版權局成立以來,已連續三年組織開展了“著作權保護宣傳月”活動。宣傳月活動在每年的4月份舉行,結合“世界圖書與版權日”及“世界知識產權日”,在整整一個月的時間里舉辦一系列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版權宣傳活動,在全市掀起著作權宣傳的熱潮,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

2004年4月,舉辦了“我與版權”有獎征文、“書與玫瑰”讀書贈花、街頭版權咨詢、張貼反盜版宣傳海報、集中銷毀侵權盜版制品等活動,還在《廈門日報》推出了“世界圖書與版權日”專版。市版權局還選派人員組織參加全國著作權知識電視競賽,在此項由國家版權局主辦的賽事中榮獲全國第四名。

2005年4月,開展了制作播出著作權保護電視公益廣告、開設“廈門市版權協會網站”、中學生著作權知識競賽、街頭版權宣傳咨詢活動、組織參加“拒絕盜版,從我做起一一中學生版權保護主題教育活動”、全國著作權好新聞評選等活動。其中2004宣傳月活動中的“世界圖書與版權日”專版榮獲“全國著作權好新聞評選”三等獎。

2006年4月,舉辦“著作權保護宣傳月”活動啟動儀式暨侵權物品集中銷毀活動、制作刊登新聞媒體平面公益廣告、互聯網游戲問卷調查、版權宣傳進大學校園、大學生網絡游戲設計大賽、編制未成年人教育讀本及大型知識產權現場咨詢活動等。同時,宣傳月期間還舉辦“廈門市網游動漫產業與版權保護研討會”,并舉行“廈門市入協會推進版權產業發展合作協議”簽署儀式暨“廈門市版權保護重點企業”授牌儀式。為強化各項活動的宣傳效果,還在《廈門日報》推出“廈門市網游動漫產業與版權”專版,在《廈門晚報》推出“互聯網游戲問卷調查分析報告”專版,在《廈門商報》推出“廈門市版權保護狀況”專版。

在開展“著作權保護宣傳月”活動的同時,為進一步加大著作權保護宣傳力度,廈門市出版局還不斷拓寬宣傳內容,拓展宣傳渠道,拓新宣傳方式,開展各種形式的版權宣傳及教育培訓活動。

在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過程中,廣泛利用新聞媒體等多種宣傳形式,追蹤報道專項行動,重點宣傳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效,有計劃地曝光查處的大案要案,動員全社會參與打擊侵權盜版行動。

在2004年第八屆和2005年第九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及APEC高級別知識產權研討會在廈門舉行期間,廈門市版權局參與組織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執法行動,并與相關部門聯合設立“保護知識產權咨詢投訴臺”,進駐展館,努力為投洽會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在2005年初開展的打擊網絡游戲“私服”、“外掛”專項行動中,廈門市版權局、公安局、通信管理局聯合舉

辦了培訓班,對全市部分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了網絡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2005年11月8日,廈門市版權局與中國軟件聯盟、商業軟件聯盟共同舉辦了“正版萬里行一一大型軟件資產管理培訓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版權社會服務逐步強化公共服務體系初具規模

版權產業的發展對版權保護和版權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進一步促進版權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廈門市版權局充分發揮版權部門跨行業的優勢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堅持版權保護工作為經濟建設和版權相關產業發展服務,積極為市場主體服務,努力為經濟建設和版權相關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2004年初,廈門市版權局聯合廈門大學世界經濟研究中心開展了《廈門市版權產業現狀及對策建議》課題調研。調研組歷時近一年時間,深入廈門市出版發行、工藝美術、計算機軟件等版權相關行業調查研究,并廣泛收集國慶外相關資料,多方征求意見,數易其稿,最終完成課題調研報告。一些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及時對課題報告進行了報道,廈門市委機關刊物《廈門特區論壇》也專門予以刊發。這是全國首次針對城市版權產業開展調研并提出可行性對策建議,對進一步促進廈門市版權相關產業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2004年11月9日,廈門市版權協會成立大會在廈門人民會堂隆重舉行。這是福建省成立的首家版權協會。廈門市版權保護中心也同時掛牌成立。

2005年4月,廈門市版權協會網站正式開始運行,同年10月,網站改版為“廈門版權綜合服務網”,初步搭建起版權社會服務網上平臺。

2006年4月,廈門市版權協會、圖書發行業協會、軟件行業協會、印刷行業協會、工藝品(進出口)協會以及有關油畫行業協會等八家協會共同簽署《推進版權產業發展合作協議》,旨在版權保護與版權服務領域加強合作,共同推進版權相關產業全面發展。

2006年4月,廈門市版權局授予本市出版發行、計算機軟件、工藝美術、游戲動漫、服裝等領域的15家企業為“廈門市版權保護重點企業”,并將在2010年發展到50家。

在逐步建立健全廈門市版權社會服務體系的同時,廈門市版權局已就軟件著作權登記、作品自愿登記、報酬收轉等有關事項先后多次拜訪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版權局、福建省版權局有關領導,并赴北京、上海、蘇州等地考察學習。為更好地開展各項版權服務業務,廈門市版權局和版權協會還分別選派人員赴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和上海知識產權園進行了相關的業務培訓和交流。

自主創新意識不斷增強版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企業的自主創新意識不斷增強,企業內部版權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版權保護和版權服務環境不斷優化,廈門市版權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包括出版發行、計算機軟件、工藝美術、游戲動漫、互聯網等行業的版權產業,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展現了強勁的發展勢頭,逐步成為廈門市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產業。

出版發行行業實力逐漸壯大,印刷、復制業在省內及全國還具有較強的競爭力。目前,廈門共有3家出版社,6家公開發行的報紙,5家僑刊鄉訊類報刊以及20家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309家書店。出版發行從業人員近5000人,資產總額20多億元。全市現有印刷企業679家,總注冊資本1617億元,總資產61億元,工業總產值36.8億元,從業人員2.237萬人,基本形成了門類比較齊全的印刷工業體系和完善的產業鏈結構體系。

廈門的軟件產業已初具規模,現有從事軟件開發、網絡服務、系統集成的企業約1000家。并且近三年每年以40%的速度迅速遞增,三資企業增長尤為突出。2000年廈門就被國家科技部認定為13個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之一。目前,廈門市已認定的軟件企業94家,軟件產品登記358個,其中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有百余項。廈華、廈新、中科大股份公司等多家通訊軟件的研究開發水平處于國內領先。一批企業的產品在國內同行業應用軟件中名列前茅。同時,廈門的域名注冊服務商異常活躍,中國互聯網中心的70多萬個CN域名注冊,有12萬多個在廈門托管。廈門還是國內一批著名網站的網站軟件開發基地。

作為全國發展游戲產業最早的城市之一,廈門市的游戲產業已經具備了較強的國內競爭力和較好的產業發展氛圍,被譽為游戲產業的“黃埔軍校”。如今全國的網游公司中,有許多骨干精英都來自廈門市這個游戲發源地。廈門有一批實力較強的游戲研發企業。近期,在不足一年的時間里,廈門市游戲企業陸續研發出8款網絡游戲將正式亮相市場。目前,廈門市軟件企業已達千余家,研發總體技術水平仍居全國前列。據《2005中國網絡游戲原創力量調查報告》分析,國內現有網絡游戲團隊數量最多的區域為華東地區,廈門的網絡游戲原創力量在華東地區排第二位(華東地區共41家)。

工藝美術行業是廈門市版權產業中的一個重要產業,目前,全市工藝品生產和貿易企業達300多家,2004年廈門工藝品出口達5億多美元。除傳統的樹脂、陶瓷等工藝品外,廈門還是世界三大商品油畫生產基地之一。全市目前共有油畫從業人員6000余人。每年油畫產量占全球18%,年創匯2億元左右。工藝美術行業已日益成為廈門市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產業,對區域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版權保護工作重點

結合“4?23世界圖書和版權日”和“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等重要紀念日,組織開展“著作權保護宣傳月”活動,加強對社會普通公眾的宣傳教育,推動中小學版權宣傳教育,在大學生中開展版權保護系列活動,樹立全社會的版權保護意識,完善有利于版權保護的法制環境。

積極參與“9?8”投洽會等各種大型展會,查處侵權盜版行為,維護會展版權交易秩序,做好對企業版權的服務工作。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于建立數字版權監管平臺系統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推進廈門市數字版權監管平臺建設,實現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有效監控,進一步強化管理、提高效率。

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治理相結合”的版權行政執法工作思路,突出重點。強化手段,把“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與“反盜版天天行動”結合起來,對計算機軟件、互聯網、教材教輔和音像制品等重點領域開展執法活動,嚴厲打擊計算機生產、銷售等領域未經授權預裝軟件的非法行為以及網絡非法傳播、復制行為,依法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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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自產生以來,已經成為繼電話、廣播和電視之后的第四大信息傳播流。自20世紀90年代中葉起,大量的商業網站建立起來,在互聯網給人類帶來方便與利益的同時,也引發了很多問題,特別是版權利益的維護。依托商業網站傳播的網絡作品數量迅速增加,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面臨的問題也日益增多,給版權保護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全球都面臨著數字技術帶來的版權問題。因此,在網絡環境下,我們需要重新審視與調整版權保護問題。

1、 商業網站版權相關概念

商業網站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網站,其業務主要在網上進行,如新浪、搜狐、阿里巴巴等網站。在2000年左右,商業網站隨著互聯網一并崛起,并開始蓬勃發展成另一種商業模式。

所謂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所謂作品,是指構成版權法規定的作品條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根據版權法的規定,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它應當具有原創性,純系作者依法獨立創作完成;第二,它應當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的內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感情的表現;第三,它應當能夠以某種物質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現; 第四,作品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而商業網站作品是指在商業網站上出現的、傳播的作品并符合上述四項條件,就是本文中所指的商業網站的作品。

2、商業網站版權危機的表現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特別是Internet的普及,信息的安全保護問題日益突出,國內外發生的有關網絡版權的案件日益增多,網絡版權問題已經成為各國關注的熱點,其中,商業網站版權侵權問題尤顯突出。

第一,網頁中的源代碼被盜用。第二,非法復制。第三,商業網站版權侵權手段的多樣化。第四,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商業網站上的作品。第五,將本商業網站上的作品在其他網站上加以非法使用。第六,擅自下載商業網站作品并非法使用。第八,破壞保護商業網站作品版權的技術措施。

3、商業網站版權危機的危害

現代網絡傳播技術的發展不斷對原有的平衡關系發出巨大挑戰,作為平衡版權人、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無疑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第一,利益損失。中國軟件盜版給中國軟件產業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這些商業網站的價值都是非常高的,而其以后能夠產生的價值也是無法估量的。第二,精神損失。商業網站上的作品如果受到了侵權,這會使版權人的創作積極性受到嚴重打擊,以至于不再輕易將作品置于網絡當中,這樣的局面會使網絡資源逐漸減少,影響社會文化繁榮的進程。第三,助長不良風氣。商業作品的公開也意味著即將在無法預計的范圍被使用者所利用,而這也將遠遠超出版權人和商業網站管理人員能夠控制的程度,助長了網絡環境中不良風氣。

4、商業網站版權危機的管理

面對商業網站版權現在所面臨的危機,本部分分別從道德、法律、技術三方面來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4.1道德方面

網絡道德是一定社會背景下的行為規范,賦予了人們在網絡環境下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判斷標準。而這種道德標準只有上升到精神層面,才能使得網民們自主去維護商業網站的版權,才能更有效地規范個人的網絡行為。在道德方面,要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尊重個人隱私;加強網絡道德的宣傳力度,倡導道德自律;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多方面協調努力;自覺參與,建立相應的道德維護機制;增加版權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4.2法律方面

第一,擴大規范對象的范圍。我國現行的版權法中對于法律的保護對象范圍已遠遠不能滿足商業網站中需要保護的對象,這就要求擴大版權法規范的對象,這樣才能有效保障數字作品的版權,也維護了商業網站的版權權利。第二,明確定罪量刑標準。對于定罪量行的標準給予具體的解釋和明確的規定,使實踐處罰標準統一,加強對犯罪活動的預防與打擊。第三,加強應對新技術的挑戰能力。參看我國現行的版權法,其法律制度的規范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不能適應侵權者對商業網站進行犯罪手段的翻新,技術對抗形勢的嚴峻性日趨明顯。

第四,嚴肅處理侵權犯罪行為。對商業網站版權行為加強打擊力度,嚴肅處理侵權行為,讓侵權者望而生畏,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侵權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五,加強對商業網站使用的合法版權保護技術措施的保護。對于商業網站所使用的合法的版權保護技術,法律應當給予保護,不得規避權利人為其作品設置的技術措施,以保證法律賦予的權利能夠安全實施,在規范商業網站的同時也與商業網站一起維護其版權。

4.3技術方面

第一,利用數字水印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是在數字化的信息載體中嵌入不明顯的記號隱藏起來,被嵌入的信息包括作品的版權所有者、發行者、購買者、作者的序列號、日期和有特殊意義的文本等,其目的不是為了隱藏或傳遞這些信息,而是在發現盜版或者發生版權糾紛時,用來證明數字作品的來源、版本、原作者、擁有者、發行人及合法使用人等。可見,數字水印技術是數字作品版權保護的關鍵技術之一。第二,防止非法復制技術。利用電子設備甄別技術,判斷運行中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電子軟件會給出信號并終止程序,“軟件狗”就是其中的一個電子設備,也可以在網頁代碼中添加代碼達到防止復制的目的。第三,禁止查看網頁源代碼。通過采用JavaScript技術,對頁面源代碼進行修改,使瀏覽者無法獲得源代碼,達到保護代碼的目的,從而也維護了商業網站的版權。

通過本文的分析與探討,希望商業網站能夠在版權管理方面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保護自身的利益并且獲得最大的效益,從而也使互聯網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作者單位:云南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數字版權管理編寫組.數字版權管理.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7.

[2]祝振鐸,董雄報.淺析網絡版權保護的技術措施.科技傳播報.201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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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技術使作品的形態更加多樣化。數字出版是以多媒體技術為基礎的,是將文字、圖形、語言、音樂和影視動畫等各種媒體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可組織、存儲和控制多媒體信息的集成環境和交互系統,也稱之為電子出版物。1981年,世界第一張CD光盤問世,在音樂唱片中占據絕對優勢的同時,其海量的存儲結合多媒體技術用于計算機數據和資料的存儲發展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多媒體技術拓展了人們的視野及獲取知識的途徑,將人類思想的表現形式帶入一個全新的領域。

隨著內容資源在互聯網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網絡出版活動中的版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作品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的過程,首先是將非數字化的作品(文字、美術、攝影、音樂、動畫、影視)進行數字化處理轉化成數字作品,或在計算機上直接以數字格式創作多媒體制品、數據庫、計算機軟件等;二是提供這些已完成了數字化處理的作品與互聯網連接,使作品由個人計算機傳送到互聯網上,網絡用戶通過互聯網對這些數字化作品進行使用。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現對作品的復制,用著作權法中已有的復制權可以調整這些行為。為了解決新技術給法律執行帶來的問題,在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設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以解決網絡出版中的版權問題。近期,出臺的《網絡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就是針對作品在網絡傳播中的技術鏈接行為做出的行政規范。

著作權法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有一些基本的概念應在實踐中逐步明確,比如,在版權法律規定的“作品”概念中,并沒有“電子出版物”(或多媒體)類別,以至談到有關的版權保護與版權合同時,難以做出細化的規范。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首先看是否具有“獨創性”,這種獨創既有內容的要求也包括技術表現的方式,技術表現形式也可以是一種“獨創”,與內容是密切聯系的。目前,電子出版物有三種類型,一類是數字化作品,主要體現在從紙介質、平面作品制作為“立體”式的多媒體作品,其中有些是具有獨創的作品;二是數據庫,以主題類信息收集、整理并輔之以技術手段的信息鏈,形成各種類型的數據庫;三是互動式作品,即采用多媒體技術,將內容從單項的、線狀的信息,變為多項的、網狀的結構,操作行為也變為互動式交流。主要形式是網絡游戲。

多媒體作品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因為計算機并不是在不同介質、不同“作品”之間轉換,而是閱讀一部有獨創的形式、構思完整的作品。目前,著作權法不可能對每一件新技術誕生的“作品”都一一列入,但隨著版權制度的深入,司法實踐逐步完善,以及電子出版物質量的提高,電子出版物作為一種獨立的形式將受到保護。

二、數字出版的版權產業鏈分析

數字出版的發展,與相關產業之間形成的產業鏈,將帶動傳統出版與網絡出版之間的快速發展與資源整合。從廣義看,出版產業的發展包含兩個基本特征:一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制作、傳播為基礎的;二是內容資源開發和利用形成的產業鏈,在各個鏈接點的核心是版權。版權的增值成為企業成功的目標。

以數字出版中發展較快的動漫業為例,如果把中國動漫市場劃分為制片市場、播出市場、衍生產品市場的話,那么,制作是基礎,播出是龍頭,版權(衍生品)增值是保證。可以說,沒有版權增值,我國動漫業發展前景是不樂觀的。首先看動漫產業鏈的幾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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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產業化發展是中國動畫業適應市場需求的選擇,也是數字技術、資本經營推動的結果,在這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下,動畫作品進入網絡出版中,其傳播途徑更加廣闊,作品使用的空間更加寬泛。

二是在新的產業格局形成過程中,動畫制作將改變小作坊式的運行體制,轉向戰略性合作和開發,有實力、有品牌的動畫企業,是形成產業發展的核心骨干。

三是動畫從傳統媒體融入新興數字時代,創作跨度大,形式多樣,形成投資多樣化、版權多主體的節目交易市場,動畫業的合作及開發將成為版權市場的新變化。

四是動畫作品和卡通形象品牌充滿了商機,動畫衍生產品是一個潛力巨大的市場。數字出版離不開影視作品。作為以高新技術為支撐的高智能、高投入、高產出的產業,對于帶動相關文化產業如出版業、電視業、音像業、旅游業、玩具業等的發展具有拉動作用,從而成為部分發達國家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版權為核心的相關產業,是新興的產業形態,我們稱之為“流動、開放的金色鏈條”。數字出版產業,將形成一個良性發展的產業鏈,推動整個產業的發展。

三、數字出版中的版權貿易

過去,圖書、電影、音樂由出版商決定如何出版,以何種形式出版;到了數字時代,則由消費者決定什么時候、什么地方、什么方式獲得和欣賞作品。音樂、動畫已經出現網絡時代,比如,網絡音樂。音樂作品的傳播把網絡作為一種傳輸渠道,它比傳統渠道傳送有更大的優勢。一個音樂作品,它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以適應不同的終端,比如手機鈴聲、彩鈴、MP3下載。網絡作為一種傳播介質,能夠以豐富多彩的方式下載內容,比傳統方式受到更大的歡迎。

網絡時代出現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市場重心轉移,使消費者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權利保護與作品傳播利益平衡中,消費者的能力逐步加強。數字出版是以技術開發與版權增值為核心的產業,數字出版中個性化服務占重要的位置,在未來的發展中必然帶來版權貿易的繁盛。

建立以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全過程的版權交易平臺。首先,建立版權交易平臺,通過對平臺管理,建立起版權綜合服務體系,包括登記、、展示、拍賣等信息系統管理,針對不同作品特點和版權需求采取不同的經營策略。其次,推動版權衍生品市場的開發,實現多種載體形式、多種操作模式共存的版權交易活動。目前,最有可能進行產業鏈運作的是音像、動畫、影視、網絡游戲市場。通過衍生品市場開發,把握產業運作規律,開發新的市場空間。

以信息化建設推動版權貿易開展。建立版權交易平臺,要整合出版資源,最關鍵的是這些資源能夠產生交易,擴大產業鏈中版權增值空間。在新的市場環境中,版權交易平臺是通過合理分工、權利明確、規范操作來確立版權市場規則,這是版權推動產業化發展的必然選擇。目前,由于市場信息不暢通,真正意義上的作品衍生市場還沒有形成,使產業發生“斷鏈”。

版權信息建設,還包括與創作者、權利人建立廣泛地聯系。一些文化室從圖書轉為直接與作者建立信息網,在作品創作與出版之間形成互補關系。數字出版的發展,使版權經營者既是實體操作者,又能夠把各種功能的、不同領域的合作者吸引過來,共同組成一個項目團隊,開發新的交易市場,形成版權交易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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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互聯網和多媒體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數字化媒體的傳播越來越迅捷。由于數字化作品易于修改、復制和二次傳播的特點,網上存在大量的盜版和侵權問題,嚴重侵犯了內容原創者和提供商的知識產權以及經濟利益,使得數字版權的保護問題越來越重要。一種以保護數字內容版權為主要目的新技術――數字版權管理技術(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 DRM 技術)產生了,該技術以數字加密技術為基礎,結合一系列軟硬件技術,用以保證數字內容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合法使用。

使用控制(Usage Control, UCON) 是隨著網絡與信息安全發展的需求而提出的,是訪問控制領域中的一種新型理論模型,它將傳統訪問控制、信任管理和數字版權管理結合在一個統一的大框架下, 是實現數字化對象特權管理較為完備的體系架構,已成為數字版權管理領域中研究的熱點。對于連續可變的數據資源使用控制,UCON模型提供了一種統一的解決方案[1]。

因此,研究數字版權管理系統中的使用控制模型對于保證數字的使用合法性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在DRM 中,UCON模型可以使資源提供者對客戶端的數據資源進行更加靈活而且有效的控制。

二、DRM系統的UCON技術應用

1.DRM系統的基本控制模型

典型的DRM系統框架主要由內容服務器、許可證服務器、用戶端三個

部分組成,基本的控制模型如圖1所示,各部分主要功能分析如下:

內容服務器主要負責實現對數字內容的加密、插入數字水印、壓縮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和相關信息一起打包成可以分發的數字內容。

許可證服務器和數據庫緊密聯系,數據庫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密鑰信息、權限信息和用戶身份信息。該部分主要對用戶發起的申請請求做出判斷,實現身份認證,并根據用戶申請的權限和用戶的信息發放相應的證書許可證,同時還要和電子交易系統進行通信,完成交費等操作。

用戶端包括 DRM 控制器/(Agent)和數字內容播發器。DRM 控制器主

要負責對用戶身份信息的采集,控制數字內容的使用。如果沒有播放許可證,DRM

控制器負責向許可證服務器發送請求申請許可證。

如果對DRM系統進行抽象簡化,可看出DRM核心還是對信息的合法使用性的驗證與控制,DRM系統的信息模型如圖2表示,這和訪問控制技術是相同的:

2.UCON模型

作為下一代訪問控制技術--使用控制技術簡稱UCON,是近幾年使用控制研究熱點。UCON模型主要由主體、客體、權利、授權、義務、條件以及主體屬性、客體屬性8個核心元素組成,模型結構如圖3所示:

使用決定的連續性(Continuity) 和屬性的易變性(Mutability) 是UCON模型的兩個重要特性。使用決定的連續性是指主體使用客體的過程中需要不間斷地或重復地檢查主體是否有資格進行或繼續對客體的訪問。屬性的易變性是指在主體使用客體的過程中需要更新可能發生改變的屬性,屬性的改變是主體使用客體的副作用造成的結果現有的DRM保護方案都未將數字資源對象進一步細化。本文主要研究該模型的第一個重要特性,因為該特性可以實現數字版權內容的權利分發合法性驗證的持續性驗證。

三、基于UCON模型的版權保護系統設計

如圖4所示,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內容和版權服務器提供的密鑰經DRM打包工具,生成DRM內容和版權對象(RO)。內容者發送DRM內容,版權者(RI)產生權限對象(RO)來控制DRM內容的使用。經內容/版權分發使用控制,內容者和RI將用戶申請的內容和RO下發到客戶端。可信平臺(TMP)或可信密碼模塊(TCP)提供了基于硬件的可信根,用以鑒別用戶身份。根據信任度評估,對客戶端應用程序的數字內容使用進行控制,實現數字出版內容的版權保護。

四、結束語

DRM系統的信息模型表明,DRM關鍵要保護的就是信息的使用權限,這和下一代使用控制模型UCON是相同的,可以看成UCON的一個應用領域。本文給出了一個適于現商業模式的基于UCON模型的版權保護系統。在實際應用中內容使用和權力控制關系會更復雜,在此只討論了系統模型,系統具體實現需進一步完善。希望本文能對版權保護系統的研究和實施推廣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1]聶麗平.基于UCON訪問控制模型的分析與研究[D].合肥:合肥工業大學,2006

[2]肖雷.移動終端數字版權管理組件的設計與實現[D].西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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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omputer networks, digital library has been developed greatly. However,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information authenticity are the urgent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libra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lectronic copyright of digital library, and proposes a specific idea for electronic copyright of digital library,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digital library; electronic copyright; management中圖分類號:G251文獻標識碼:A

數字圖書館建成后,讀者可在任何時候任意地方通過因特網進入數字圖書館,達到真正的資源共享。但若任何讀者都能不受限制地使用數字圖書館中的信息,勢必使著作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因此數字圖書館必須在其數據庫中采用一定的技術措施來控制信息或媒體的使用情況。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播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借助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自己的權利。

一、數字圖書館分析

1.1 數字圖書館的概念

數字圖書館(Digital Library)是用數字技術處理和存儲各種圖文并茂文獻的圖書館,實質上是一種多媒體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統。它把各種不同載體、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資源用數字技術存貯,以便于跨越區域、面向對象的網絡查詢和傳播。

“數字圖書館”概念一提出,就得到了世界廣泛的關注,隨著數字地球概念、技術、應用領域的發展,數字圖書館已成為數字地球家庭的成員,為信息高速公路提供必需的信息資源,是知識經濟社會中主要的信息資源載體。

通俗地說,數字圖書館就是虛擬的、沒有圍墻的圖書館,是基于網絡環境下共建共享的可擴展的知識網絡系統,是超大規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沒有時空限制的、可以實現跨庫無縫鏈接與智能檢索的知識中心。數字圖書館既是完整的知識定位系統,又是面向未來互聯網發展的信息管理模式,可以廣泛地應用于一切社會組織的公眾信息傳播。

1.2 實現圖書館的數字化

1.2.1 數字化的內涵

數字化就是按二進制編碼的方法加以存儲和處理,是把原先用紙張等存儲的信息轉化為用計算機和多媒體技術存儲和處理的信息。傳統圖書館長期使用的信息載體主要是有形的紙介質印刷類載體,受到這類信息載體有形化和信息存量有限化的制約,對這類載體的收集、整理、存放、搬運、查詢、借閱和再加工等需要占用大量的存貯空間、管理時間和人力物力,極為不便。計算機網絡時代的數字圖書館是以計算機、多媒體電子光盤和互聯網作為主要信息載體。這種信息載體的變革,為圖書館增添了信息數字化的新內涵和新特征,使圖書館的海量存儲和高速運行變得可能。

1.2.2 數字化在構建數字圖書館中的地位

數字化在構建數字圖書館中的地位主要表現在數字圖書館的基本功能:(1)數字化信息的制作和獲取。即直接利用文字圖像掃描處理、圖像和語言識別等各種再加工技術,把大量不同形式和載體存儲的信息資料,如紙制品資料等轉化成數字形式存儲起來,或者,直接購買電子出版物、從網絡上獲取信息、圖書館自動化建設中形成的館藏目錄數據庫及一些專題數據庫等,形成計算機可以直接使用的數字化信息。(2)數字化信息的存儲和管理。即把數字形成的信息變成磁性介質或光電介質的電磁信號或光電信號, 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存貯空間壓縮、排序等管理。(3)數字化信息的訪問與查詢。即把數字化形成的信息, 經過排序、建立索引等整序后存放于網絡服務器上,給網上用戶不限時間、不限地域,根據用戶的不同需要提供有組織的、邏輯的、動態的信息資源。(4)數字化信息的和傳播。即數字圖書館根據用戶的檢索和查詢的結果,把讀者需要的信息資源通過網絡系統傳送到用戶面前,滿足讀者的需求,從而實現信息的。(5)數字化信息的權限管理。即利用計算機讀取管理技術和域名管理技術來防止未經授權使用版權人的資源,用來保護信息擁有者和最終用戶的利益。由上述可知, 數字化信息的制作和獲取、存儲與管理、訪問和查詢、傳送和、權限管理之間是一種按先后順序的層層決定關系,制作和獲取(即數字化)是處于核心地位,后面一切工作都是圍繞它展開的,它的狀況決定后面一切工作的好壞。

二、數字圖書館電子版權分析

電子版權,它是指數字消費品如軟件、電子書籍、電子音樂作品以及數字視頻等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權利。數字圖書館是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如何保護電子版權,已經成為一個國際化的問題。

圖書館在強化、拓展、提高傳統圖書館文獻信息服務功能的同時,引發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電子版權問題,使權利人與圖書館的矛盾日漸突出和尖銳化。版權人與出版商公開指責圖書館濫用權利,認為圖書館沿用某些傳統的作品利用方法,嚴重損害他們的利益,要求從法律上更嚴格地規范圖書館行為[1]。

對于我國的社會公共圖書館、高校圖書館來說,電子版權還是近幾年數字圖書館發展起來以后的新生事物,然而,已經產生了許許多多的實際問題,且亟待解決。

三、數字圖書館面臨的電子版權問題

3.1 館藏資源的電子版權

篇(11)

[中圖分類號] G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5853(2012) 04-0019-05

數字版權管理措施(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DRM”)是“一個具有廣泛范圍的術語,它包括從技術保護措施到綜合的安全傳播的一系列技術與系統”[1],它可以識別作者的身份,通過加密保護作品,還可以像電子契約那樣與使用者進行交易,收取使用對價。常見的數字版權管理措施包括電子水印、啟封許可證、反復制措施、追蹤程序等。

1 數字版權管理措施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1.1 性質——民法上自力救濟措施在新技術條件下的體現

數字版權管理措施是新技術發展的產物,數字形態的作品與傳統形態的作品相比具有迥然不同的特點,由于存儲形態的標準化與傳播的快捷化,對其進行復制和傳播變得非常容易,成本也極其低廉。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對數字作品的侵權呈現出快速化和普遍化的特點,這對傳統著作權法是一大挑戰,以往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措施都顯得不夠迅速有效。由此數字版權管理措施應運而生,從本質上看,其性質是對行政、司法等公力救濟的不足進行補充的自力救濟手段,也是能有效避免損失的事前預防機制。

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人通過自己的力量保護自身權益的方式。自力救濟本來是在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古代社會普遍使用的,部落群體及后來的氏族成員個體的利益受到侵害,只能是憑借部落或個人的力量,用“以牙還牙”“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自力救濟。但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制的健全,自力救濟的適用空間越來越小,僅能適用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嚴格限定條件下的自助行為等特定情形。不過,由于前文所述數字作品的特殊性,數字版權領域內的自力救濟反而比公力救濟更有效,乃至學者認為“DRM的大量使用使得版權法出現了‘私有化’的趨勢”[2],甚至認為“這一新的保護方式具有代替版權法而成為在數字環境中的主要保護方式的潛力”[3]。

1.2 法律地位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自力救濟并非為現代法制所不容,尤其在著作權法領域,各國立法基本都認可數字版權管理措施的合法地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也都做出了相應規定,保護權利人對“版權管理信息”和“技術保護措施”的設定[4]。可見,數字版權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版權管理信息,起權利公示的作用;二是技術保護措施,起積極的權利保護作用。

1.2.1 權利公示方式

筆者認為法律應當明確通過數字版權管理措施進行的權利信息標識可以起到一個類似物權法上的權利公示的作用[5],因為在網絡空間中,免費和共享資源是大量存在的,甚至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是發展的大勢所趨,所以如果沒有明確標示出權利人信息的數字作品,應當可以推定是允許他人進行自由復制和傳播的,同時基于對數字標識的權利信息的信任而進行的版權交易也應當認為是有效的,即使信息標識是被他人惡意破壞的,也不應當允許權利人對善意使用者主張侵權,而只能向破壞者要求賠償損失,否則會給公眾帶來過大的潛在風險。

1.2.2 權利保護措施

基本上所有的數字作品著作權人都不會只采取標識權利信息這一種手段(提供免費作品和軟件的除外),而是會配合使用各類保護性技術措施,包括前文提到的啟封許可證、反復制措施、追蹤程序等,隨著技術發展可能還會出現更多的種類,但它們的目標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護版權人的權益免受他人侵害。根據保護程度的不同,一般將它們分為“接觸控制”(access control)和“使用控制”(usage control)兩大類,前者是在他人接觸數字作品前就發揮作用,典型的如啟封許可證,后者是對作品使用過程中的特定行為進行控制,典型的如反復制措施。

2 數字版權管理措施的潛在危害

民法的發展呈現出一個從自力救濟向公力救濟演變的過程,這是因為原始的自力救濟不僅手段野蠻,而且帶有很強的隨意性與報復性,極易侵害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數字版權管理措施雖然在實踐中得到廣泛的應用,也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其潛在的侵權可能性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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