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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為主線,動員全市各方面力量,全面推進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大力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升全市治污水平,構建起科學完整的“治、用、保”治污體系,確保總量減排任務圓滿完成,實現環境質量全面改善。
(二)堅持原則
一是堅持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二是堅持“治、用、保”綜合治理;三是堅持總體布局、分布實施、突出重點、整體推進。
二、任務目標
(一)總體目標
1、全面完成《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各項任務目標,在2013年度國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中實現省委、省政府下達的“確保第一名、奪取三連冠”的目標。
2、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間水污染物(COD)削減18%的目標。
3、全面改善全市水環境質量,流域內所有河流實現省政府下達的“恢復魚類生長”目標。
(二)主要任務
1、河流水質穩定達標。2013年底前,流域各河流斷面水質均穩定達到或優于V類水質標準(即COD≤40mg/L、氨氮≤2mg/L);、,河流域各河流斷面水質達到魚類能夠穩定生存的技術參考指標(即COD≤60mg/L、氨氮≤6mg/L)。
2、《規劃》項目全部完成。2013年11月底前,《規劃》內的21個工業項目、6個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全部完成并通過驗收;2013年12月底,完成廠區綠化、美化、亮化。
3、完成三大系列亮點工程建設。一是在全市重點廢水污染源、污水處理廠和主要河流斷面安裝在線監測與視頻監控裝置,實現三級聯網并實時監控。同時,建立完善一流的環境監督安全監控體系;二是流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實現“五化”“七個一”;三是高標準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重點圍繞河流濕地凈化和生態修復,突出人工強化、地方特色及對水質改善效果。
4、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強化點源環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設,尤其是有重金屬排放風險源的工業企業要安裝重金屬在線監控設備,建設事故狀態調蓄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應急設施,保證可以容納2個生產周期的排水,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重點排污河流下游建設事故應急攔河閘(壩),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符合自身的轄區安全防控體系。
5、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對城區、主要交通干線、迎查線路和河流兩側可視范圍內環境面貌進行綜合治理,打造整潔、清新、優美的城鄉環境,深入開展城區大氣污染集中整治行動,突出加強對小鍋爐、機動車尾氣、揚塵等的治理力度,提高城區空氣質量優良率。
三、具體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縣(區)職責及工作要求。
(1)保證轄區內主要河流出境斷面水質穩定達到《重點控制斷面水質目標表》(見附件1)確定的水質目標要求。對國控、省控、市控斷面現場及周邊可視范圍內垃圾、污泥及雜物進行清理,切實改善河道景觀環境。
(2)嚴格按照要求的時間節點建設完成規劃內項目。原則上所有工程任務(包括治污工程、改造工程、升級改造、排污口規范化等)11月底全部完工并通過驗收。
(3)完成轄區內河道清淤、垃圾清理、揚塵治理、道路改造等環境綜合整治任務。整治規范轄區內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的廠容廠貌。
(4)挖掘、培植3-5個帶有示范作用,能夠展現轄區治污與管理水平的亮點工程,提前做好迎查準備和模擬工作。
(5)建立完善治污工程項目檔案和環保設施、在線監測、人工監測、污泥處置、中水回用等相關運行記錄(臺帳)。
(6)構建轄區環境安全防控體系,一旦發生污染事故,能將廢水控制在轄區最小范圍內,確保不出境。
(7)其他。一是2013年12月底完成水質自動監測裝置建設,并實現聯網運行。二是2013年12月底完成“十一五”COD總量減排任務。三是2013年11月底前完成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分及申報工作。
(二)市直有關部門職責及工作要求。
1.市紀委(監察局):負責對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監察和日常考核。對因認識不到位、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等造成工作被動的,依據《責任追究辦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市委宣傳部:負責環保工作的輿論宣傳。牽頭制定并落實環保專題宣傳方案,加大宣傳力度,為迎查工作營造濃厚氛圍,推進迎查工作深入開展。在《日報》、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媒體開辟專欄、專題,對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跟蹤報道,對環境污染問題和違法排污企業進行公開曝光。組織制作迎查專題圖冊、電視片。
3、市經信委:負責協商有關部門提供限制發展和淘汰企業名單,整頓高水耗、高污染工業企業;指導市屬企業和各縣(區)按規范化要求整治工業企業廠區及周圍環境。
4、市公安局:結合城區大氣環境綜合整治,配合環保部門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11月1日起未通過環檢的車輛不得通過年檢。禁止排氣不達標車輛上路行駛。
5、市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對任務重、財政困難的縣(區)制定資金支持政策,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6、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負責督導全市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配套工程建設進展(包括管網配套項目、中水利用工程、中控系統建設、污泥處置工程、生物指示池建設、排污口規范化建設),抓好污水處理廠運行,年底前全部城市污水處理廠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條件具備的逐步實現市場化運營;督導、審核各城市污水處理廠提供的建設、管理、運營的檔案資料。(2)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及相關設施建設的督導和協調、對接工作。(3)負責建設完善城區(除由濱城區和經濟開發區負責以外的)污水管網配套、雨污分流等工程建設,沿河、張肖堂干渠和新立河的生活污水全部納入污水管網。(4)負責監管市污水處理廠(中和水質)正常運行。(5)督導無棣縣垃圾處理廠工程按期完成建設、驗收任務,2013年12月底前,垃圾集中處理率達到80%以上。(6)督促各縣(區)按規范化要求整治污水處理廠廠區及周圍環境。
7、市城管執法局。(1)負責市垃圾處理廠的正常運行,督導惠民、陽信縣垃圾處理廠工程建設,按期完成建設、驗收任務,2013年12月底前,垃圾集中處理率達到80%以上。(2)負責整治城區露天燒烤和揚塵污染以及社會噪聲污染等。(3)負責督導全市城市環境衛生及道路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確保城市面貌整潔有序。
8、市水利局。(1)組織實施潮河、河、新立河引水補源工程,合理調劑河道徑流,逐步恢復河流生態功能。(2)組織濱城區、開發區、沾化縣對潮河流域主要河流(包括西沙河、新立河、張肖堂干渠、河和潮河)進行河道清淤和兩岸綠化、美化。(3)負責督導完成截污導流工程建設任務,指導任務縣(區)在本轄區主要河流(附件1中河流)河道中建設橡膠壩或溢流壩,延長河水滯留時間,充分利用河流自凈功能改善水質。(4)督促各縣(區)對主要河流河道開展綜合整治工作,清理河道垃圾、污泥、雜草及漂浮物,切實改善臟、亂、差的狀況。(5)督導河流人工濕地處理工程建設,指導各縣(區)在本轄區主要河流建設1至2處人工濕地,種植蘆葦、香蒲等水生植物,進行生物降解,改善水質。督導、審核各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提供的建設、管理等檔案資料。
9、市環保局。(1)負責迎查工作總牽頭,做好與省環保廳和環保部有關迎查的溝通、聯絡、匯報等工作。(2)負責本方案進展情況的通報,綜合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縣(區)的迎查工作。(3)監督各重點河流斷面、工業點源、城鎮污水處理廠穩定達標。(4)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檢查力度,增加檢查頻次,杜絕工業企業超標排放。(5)負責列入《規劃》中21個工業污染治理項目建設的督導驗收工作,確保按規劃要求完成。對達不到治污要求的企業提前提出關停建議。(6)負責督導在線網絡監控系列亮點工程的建設。(7)指導迎查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按規范要求建立完整檔案資料。
10、市安監局:負責督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因安全事故引發的水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導落實。成立由市主要領導牽頭,市紀檢、宣傳、環保、財政、住建、水利等部門參加的市流域水污染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縣(區)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縣(區)長是直接責任人,分管縣(區)長是具體責任人,按照“失分嚴懲、加分重獎”的原則,將任務細化分解到崗、到人。加強督查考核,查進度、找差距、明責任、抓落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對工作不力、延誤整體工作的部門和單位,通過媒體進行曝光。加強對責任單位的效能監察,做到責任全覆蓋、管理無漏洞、迎查無死角。對治污任務不落實、項目進展遲緩、河流水質不達標、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二)明確部門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通力協作,切實完成好所承擔的任務,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領導責任,及時掌握本部門工作進展情況,對薄弱環節和重要問題靠前指揮,加強督促檢查,認真加以解決,要明確專人分管,集中時間、精力靠上抓落實,真正把迎查的每一項工作扎扎實實落實到位。充分發揮指揮部的作用,對有關問題加強溝通協作,并搞好督促、檢查,指揮部辦公室要積極協調責任部門共同做好迎查工作。
(一)工作原則。按照信辦發〔2012〕168號文件精神,落實屬地管理、產權歸屬、分工合作、維護穩定四項總體原則,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方案中的責任分工,履行好各自職責。
(二)目標任務。今年8月底,全鎮小(二)型及以上水庫全部退出承包經營,實行人放天養;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全面退出養殖,限養區、可養區內的養殖企業無害化處理設施全面建設到位,做到無害化排放,從而有效遏制全縣養殖污染。
二、明確工作任務
根據時間節點細化各村(居)的工作任務、具體責任。
(一)前期準備階段(3月底前):
1.建立工作臺賬(3月20日前)。一是對規模養殖場進行全面摸底。各村(居)對照下發的《畜禽養殖場基本情況匯總表》中內容,全面掌握轄區內規模養殖場的基本情況,建立臺賬,并由鎮水利站匯總。三是對公職人員參與情況進行全面摸底。各村(居)負責對轄區內的水庫、養殖場中涉及干部職工或其家屬參與的,進行全面摸底,建立臺賬,并由鎮水利站核實匯總。
2.落實工作責任(3月底前)。鎮黨委書記及各村(居)支部書記為本單位水污染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村負責本轄區的水庫和養殖場的整治工作,每個水庫、養殖場都要落實一名責任鎮領導、一名責任鎮干部和一名責任村干部。
3.深入宣傳發動(3月底前)。一是加大水污染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面的宣傳,使水污染治理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激發全社會參與水污染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致全縣水庫承包戶、畜禽養殖戶的一封信》要發給每一個水庫承包戶、每一個養殖戶,宣傳整治意義,告知其整治的目標要求、時間要求。同時,建立走訪宣傳登記表,包括走訪干部姓名、走訪時間,農戶簽名等。二是鎮里設立舉報電話,常態化監督水污染整治工作。舉報電話要張榜公示至每個村小組,舉報一經查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4.制定村規民約(3月底前)。各村(居)要制定村規民約,對水庫退包、養殖場整治,對向水庫投肥養殖、排放傾倒糞污及養殖場不達標排放等行為如何處罰進行規定。村規民約制定后,對發現有投肥養殖、排放傾倒糞污及養殖場不達標排放行為的承包戶或養殖戶,鎮村對其從重從快予以經濟處罰。
5.成立整治工作組(3月底前)。鎮成立專門的水污染整治工作組,由鎮黨委書記陳良龍同志任組長,鎮長康平同志任副組長,根據目標任務、時間要求及村規民約開展整治工作。
(二)全力整治階段(4月1日-8月31日):
1.加大水庫退包力度。查處投肥養殖及排放傾倒糞污行為(整治全過程)。嚴禁向水庫投肥養殖和傾倒豬糞,村(居)要負責對在水庫內進行投肥養殖或傾倒豬糞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日常巡查,發現一起,立即進行處罰,并采取強力措施進行制止。
2.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村(居)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的責任主體。一是嚴禁新建養殖場。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全鎮范圍內禁止新建養殖場。各村(居)要加強日常巡查,發現有新建養殖場的,要立即制止,有關單位、部門一同參與查處。二是嚴控補欄。涉及自繁自養養殖場的,屬禁養區內的,由村(居)要報告給鎮水利站,鎮水利站負責限期關停或搬遷。三是嚴禁不達標排放。對限養區、可養區內養殖場的無害化處理設施不達標的,下達整改通知書,在7月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從嚴處罰,予以強制關停。加大養殖業無害化處理技術培訓力度,增強養殖戶環保意識。四是嚴禁在禁養區內養殖。對不配合關停或搬遷的,采取斷電、斷水、斷路等強硬措施進行整治。供電、供水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對村(居)申請斷電、斷水的養殖企業,要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斷電、斷水。5月底前,各村(居)禁養區內的養殖場需全部關停或搬遷。
3.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所有畜禽養殖場必須在7月底前建設完善無害化處理設施并投入使用。一是對屬限養區、可養區范圍內的養殖場,逐步實現糞污排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生豬養殖場要建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焚燒爐、糞便堆漚發酵池、生化處理池、厭氧發酵池及沉淀池,所有生豬養殖場必須實行干清糞工藝。生豬無害化處理建設標準和工藝流程對照關于印發《縣生豬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信辦發〔2012〕171號)中要求執行。生豬養殖場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若廢水排入河流的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標準,未達標排放的養殖場進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關停。二是對符合標準的養殖場加強支持力度,在項目上給予支持,或給予獎補。
4.劃定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由水利站負責開展本地區的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工作。5月底前,需完成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劃定的前期準備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鎮的飲用水源區保護區的劃定工作。
5.加強水質水環境的監測力度。鎮水利站要定期不定期對水庫水質進行取標本送環保局進行檢測,要組織對小(二)型及以上水庫逐座進行水質取樣、檢測、確認水庫水質等級;4月底前至少檢測一次,7月底前至少檢測2次,對水質檢測達到規定標準的水庫,要將檢測結果定期在當地媒體及水庫現場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違反環境保護法造成水源污染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6.加大執法力度。各村(居)、部門加強日常巡查,加大對水庫投肥養殖或傾倒豬糞,養殖戶糞污直排等違法違規行為案件的查處力度。水利、農糧、環保要分別對水庫承包和畜禽養殖水污染行為加強執法查處工作。
7.實行干部帶頭。4月底前,公職人員或其家屬參與水庫承包、畜禽養殖場的,要帶頭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帶頭退包退養,建好無害化處理設施,做到達標排放。對不配合、不支持水污染治理的公職人員,由紀檢監察、組織、公安等部門加大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縣電視臺、手機報要曝光一批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起到警示、震懾作用。
8.建立銷號制。對水庫退包、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實行銷號制。對已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由鎮協調上級有關部門,共同參與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銷號。
9.攻堅克難,整治到位。水庫退包方面,所有小(二)型以上水庫承包戶及其機械設備等必須全部撤離。畜禽養殖方面,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未達標排放的養殖場必須全部關停。對未達到要求的水庫、養殖場,相關村(居)要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攻堅,
三、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大工作的推進力度,由水污染整治工作組,負責協調、調度、督查、宣傳水污染整治工作。
四、強化督查通報
我縣共有加油站(點)112家,需要改造加油站111座(中石化潼陽加油站于2012年關停),目前111座加油站(點)已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雙層罐改造任務,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
二、工作舉措
1、召開全縣加油站(點)雙層罐改造工作推進會,部署安排此項工作,采取每周一督查,每月一通報等形式督促加快改造進度;
2、部門聯動。聯合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協調解決雙層罐改造過程存在的一些問題,組織對完成改造的加油站(點)進行驗收;
3、針對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站點多、工程量大的問題,督促中石化、中石油安排合理改造計劃,倒排工期,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改造任務;
一、強化組織領導
(一)明確工作責任。要求各村、相關單位做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體,對各自區域、行業、斷面等水污染防治明確各自責任,加強區域監管,統籌做好鎮區水污染治理、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確保了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加強協調配合。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調度和預警通報制度,推動“水十條”貫徹實施,鎮政府加強協調配合和聯合執法,加大工作力度,攻堅克難,全力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高效落實。
(三)落實主體責任。各單位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了對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管理,通過開展自行監測,嚴格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
(四)嚴格督查考核。鎮政府將在年終考核中對各村、各相關單位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配合縣水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組,定期對全鎮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及責任落實情況進行了督查問責。
二、全面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強河流水污染防治。
1、加強河流沿岸檢查巡查。按照《XX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要求,由鎮河長辦牽頭,各村、畜牧站、派出所、司法所配合,對河岸沿線村社、畜禽養殖場(小區)、社區污水處理廠等污染源排查整治,消除了河流水污染隱患。
2、全面開展河道及周邊環境治理。結合我鎮環境衛生整治,對XX河道及周邊環境進行及時清理,并長期維持。利用河道枯水時段,組織保潔員對河道進行垃圾撿拾,及時清除河面漂浮物。
3、全面營造護河愛河的氛圍。加強宣傳培訓,全力營造護河愛河的氛圍,通過張貼宣傳標語、橫幅,微信群等多種宣傳方式鼓勵群眾積極參與護河行動。
(二)強化鎮區生活污染防治。
1、社區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并做好日常維護。沙灘、XX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穩定達標運行,中水用于澆灌林地。社區物業管理人員做好日常維護及記錄工作,建立健全運行記錄臺賬。并開展污水處理監測,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2、提高餐廚廢棄物治理水平。根據《XX市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辦法》,由鎮食藥所牽頭,對各餐飲單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不斷提高餐廚廢棄物統一收運、集中處理、資源化利用。
(三)推動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禁養區內嚴禁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鎮區所有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都要進行了雨污分流,建設完成清糞池、尿液池、堆糞場等污染防治設施。
2、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新型防治施藥器械;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大力推廣水肥一體化、機械化精量施肥、保護性耕作等技術,指導農戶轉變傳統施肥方式,推進精準施肥;推進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建立健全科學施肥用藥技術規范,減少使用量,提高有效利用率。2018年,農作物病蟲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主要農作物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35%,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94%,畜禽糞便養分還田率達到60%,化肥利用率達到38%,機械施肥占比35%。至2018年底,尾菜處理利用率達到42%以上。
3、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圍繞全域無垃圾創建活動,結合我鎮環境衛生整治,依托省縣環境衛生整治項目,加大環衛設施配備力度,規范了保潔隊伍,建立了長效機制,周二全民環境衛生大掃除得以長期實施。
(四)保障群眾用水安全。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對飲用水水源全面實施隔離防護、警示標志、界標界樁等水源保護工程建設,嚴格水源保護區周邊區域建設項目環境準入,使我鎮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部達到了Ⅲ類或Ⅲ類以上標準。
文/井柳 新劉偉 江王 東張濤
地下水是我國重要的城鄉供水水源;全國309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的835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半以上為地下水型水源地。目前,我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局部地區出現重金屬和有機物超標現象,嚴重威脅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強化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面對我國嚴峻的地下水環境形勢,構建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勢在必行。
我國地下水環境形勢嚴峻地下水環境狀況不容樂觀
《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點總數為4778個,其中國家級監測點800個。水質優良的監測點比例為10.4%,良好和較好的監測點比例分別為26.9%和3.1%,較差和極差的監測點比例分別為43.9%和15.7%。主要超標指標為總硬度、鐵、錳、溶解性總固體、“三氮”(亞硝酸鹽、硝酸鹽和氨氮)、硫酸鹽、氟化物、氯化物等。與2012年相比,有連續監測數據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總數為4196個,分布在185個城市,水質綜合變化以穩定為主,其中變差的監測點比例為18.0%。《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披露,華北平原局部地區存在地下水重金屬、有機物超標現象,主要污染指標是汞、鉻、鎘、鉛、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
經濟發展給地下水環境保護帶來壓力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城鎮人口不斷增加,城鎮化率大大提升,地下水環境保護壓力不斷升級。1978-2011年,城鎮人口由1.72億增加到6.9億;城鎮化率由18%增加到51%。城鎮化建設改變了地下水天然人滲補給條件,減少了地下水補給量,同時地下水開采量不斷提升,一些地區出現地下水超采現象,導致地下水位驟降,出現漏斗區域,并造成地面塌陷、海水入侵、土地鹽漬化等災害。另外,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斷增加,地下水污染事件時有發生。根據環境保護部2013年2月下旬至3月開展的華北平原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涉水的25875家排污企業中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558件,對其中88家企業處以罰款,總額達613萬余元。
我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不完善現有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制度
地下水資源保護相關制度。一是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2012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要求確立“三條紅線”,即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二是水權交易制度。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個人通過各種合理措施節約出的水資源,可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水的使用權有償轉換。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制度。一是污染源普查及數據更新制度。2010年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啟動,對我國排放污染物的工業、農業、生活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調查,隨后又開展了污染源普查數據動態更新調查工作。二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011年環保部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規范了我國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填補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體系的空白。三是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對地下水來講,排污許可證制度屬于源頭預防范疇。四是地下水環境質量報告制度。國土和環保部門每年公布我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中國國土資源公報》和《中國環境狀況公報》。
我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體系,但從體系的完備程度和與時俱進角度看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環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順。目前我國頒布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的條款較少。《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僅涉及39項指標,遠不能滿足現階段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我國地下水環境管理體制不順,各部門職能劃分不清,存在交叉,沒有形成地下水環境保護的合力。
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關注度低,缺少針對地下水污染源的管控制度。污染源普查范圍大、數量多,沒有針對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場、工工業園區、、石油化工企業、加油站和油庫、高爾夫球場、再生水灌溉區和礦產開采及加工區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開展深入調查。未建立地下水污染源長期監管機制,導致我國目前地下水環境底數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落后。《中國國土資源公報》和《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每年的地下水環境質量信息,僅能反應出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不能對地下水源地和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及其周邊的水質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無法指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國際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借鑒美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
美國在地下水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建立了以下六項制度。
統一管理與多部門合作制度。美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由環保局、農業部、內政部和能源部共同管理,各有分工。
污染預防和長效監測制度。美國重視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工作,對埋地油罐、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儲存池等均設置了防滲措施。目前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地下水監測系統,地下水監測點位共計約42000個。
調查評價與風險評估制度。1991年,美國啟動了國家水質評價計劃(NAwoA),大約每10年對水質趨勢進行一次評價。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將健康風險分析評價與地下水污染治理相結合發展出RBCA(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模式。
污染場地分級管理與整治制度。《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CERCLA,即超級基金法案)要求,對發現的污染場地進行相關認定,以可能給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度來劃分,并收錄到“國家優先名錄”上。
污染整治基金籌措制度。超級基金主要來源于對生產石油和某些無機化學制品行業征收的專門稅、聯邦財政撥款、年收入在200萬美元以上企業的附加稅、聯邦普通稅、基金利息和向違法者征收的罰款等。
信息共享與公眾參與制度。美國環保局網站上,公眾可以免費獲取一些地下水環境信息;超級基金項目報告也在該網站上公開。
歐盟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
歐盟在地下水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項制度。
統一管理與多部門合作制度。“歐盟環境委員會”統一制定水環境相關的法律、標準,以水質監測為主,大部分成員國由環保部門負責,地礦、衛生、公共事務等部門參與。
長效監測與信息共享制度。歐盟多數成員國每年開展2~4次水質監測,并上報數據庫,多數數據可免費共享。
專家討論制度。基于水框架指令成立地下水工作組,80多位專家一年2次會議討論指令實施情況。
日本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
日本在地下水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項制度。
統一管理制度。日本地下水環境管理的政府專職機構為其環境省下屬水、大氣環境局內設置的土壤環境科地下水室。
調查評價制度。2002年《土壤污染對策法》出臺,要求對土地環境狀況開展調查評價,當土地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質超過標準時被指定為污染地域。日本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已有20多年,劃分出了不同污染程度區域,平均每年投資3000萬日元。
污染整治及基金籌措制度。《土壤污染對策法》要求污染行為人和土地所有者必須對污染地域采取對策,開展污染整治。當找不到污染行為人時,整治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土壤污染對策基金”可提供部分補助。“土壤污染對策基金”主要經費來源于土壤管理、委托工程、委托調查費用部分捐贈和民間自發捐款等。
我國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構建
我國地下水環境形勢不容樂觀,地下水污染正由點狀、條帶狀向面上擴散,由淺層向深層滲透,由城市向周邊蔓延。根據黨的十報告要求,我國亟需構建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框架應當包括最嚴格的地下水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環境質量目標、污染預警機制、調查評價及污染治理體系、環境經濟政策等方面內容。
建立最嚴格的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進一步完善我國地下水法律、法規、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技術指南。盡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并明確對地下水環境監管相關要求;建議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條例,增強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和《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出臺,標志著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正式納入了國家層面的決策,應積極落實《規劃》和《方案》要求,保障各項任務如期完成;盡快啟動我國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監測標準、修復際準等制定工作;修訂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編制地下水環境調查、評估、污染修復防控等技術指南。
建立統一管理與多部門合作制度
應厘清各部門在地下水工作領域的任務分工,充分發揮各自優勢,設立專門的地下水環境保護管理辦公室,聯合環保、國土、住建、水利、衛生、工信、農業等部門和單位,對全國地下水環境實施統一監管。環保部門主要負責對地下水污染源及水源地的環境監管,國土部門重點關注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水利部門重點關注地下水資源量變化情況,住建和衛生部重點關注水廠及飲用水水質狀況,工信部重點關注產業布局對地下水環境產生的影響,農業部重點關注農業面源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
根據我國地下水環境現狀、地下水功能區劃和污染源分布情況開展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劃分為“一般保護區”、“防控區”和“治理區”,從宏觀上掌控和指導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污染預防和長效監測制度
應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場、工業園區、石油化工企業、加油站和油庫、高爾夫球場、再生水灌溉區和礦產開采及加工區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的控制與管理,根據不同污染源特征,分別提出污染源頭控制要求,如加油站埋地油罐應設置雙層管或防滲池;面對我國城鎮化迅猛發展態勢,應加強對城鎮生活污水及固體廢物的管控,做好廢水、廢物收集處理及防滲措施,降低其對地下水環境的污染風險;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和信息數據庫,形成監測井長期維護和數據定期上報機制。
建立地下水環境調查評價制度
我國雖然在重點區域、城市地下水動態監測和資源量評估方面獲得了大量數據,但這些難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環境質量及污染情況,我國地下水污染底數仍然不清,應通過開展全國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的調查評估工作,以地下水源和特征污染源為重點調查對象,循序漸進,摸清家底,并建立地下水環境調查評價長效機制。
建立污染場地分級管理與整治制度
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照污染場地及其周邊地下水功能和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建立優先整治清單,實施污染場地分級列管。對人體健康風險值超標或準備再度開發利用的場地,根據已確定的修復目標,開展相應修復工作。
建立污染整治基金籌措制度
厘清污染治理責任,實行“誰污染、誰負責、誰治理”;對于無主污染源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負責整治。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向污染地下水環境的工業企業征收整治基金。通過制定綠色信貸、保險、優惠稅率及污染場地再開發等輔助政策,鼓勵開發商及民間資金的流入。
建立信息共享與公眾參與制度
通過網絡平臺及咨詢熱線,向社會公開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價、污染場地整治等信息,接受公眾與媒體監督。
主要
參考文獻:
[1]陳鴻漢,劉明柱,永葆地下清流——《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建議[J].環境保護,2012(4):23-26.
贛江以章、貢二水在章貢區匯合而得名。主源為貢水,發源于石城縣橫江鎮洋地石寮崠,為江西省最大河流。贛州市境內贛江長度45千米,自南向北流向。河流落差ll米,平均坡降0.24%。流域面積3.64萬平方千米,約占贛江總流域面積8.12萬平方千米的44.8%。贛江一級支流包括章水和貢水,二級支流包括上猶江、朱坊河、湘水、濂水、小溪水、桃江、綿江、澄江、梅川、平江,全市年徑流量329.9億立方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贛江流域生態環境變得較為脆弱,存在水質惡化的可能。
《贛州市實施“河長制”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正式出臺,標志著我市實施“河長制”工作全面啟動,這將進一步加強我市水環境治理,促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有利于我市健全河湖保護管理體制機制和保障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
1水污染的根源
1.1工業排污及廢棄物引起水污染
工業廢水是水環境污染主要源頭之一,近20年來,雖然我們對工業廢水加強加大了處理,但污水的排放量還在不斷的增加,工業廢水排放量中,鄉鎮企業排放量是整個工業排放量的14.5%。由于鄉鎮企業的廢水廢氣處理率、處理達標率和符標率等3項指標都很低,所以,導致農村的水環境也不斷惡化,從而導致上游水源的緩慢污染。
同時,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是形成污染的關鍵,固體廢棄物的堆放不但要占用大量的土地,還對空氣、地下水、河流等造成了巨大的環境危害,而且使江湖面積縮小,影響水資源的利用。固體廢物中的有害物質會滲入地下,造成農、漁類產品污染。
1.2農業方面引起的水污染
隨著水污染情況不斷惡化,農業面源的污染已經成為水環境污染、湖泊庫富營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由于在農業生產中產生的化肥和農藥殘留物,對土壤歌地下水,以及河流、湖泊都是不小的污染危害。現代農業生產中的化學肥料用量不斷增加,導致土壤板結、耕作質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中的養分容易流失,最后污染了地下水。農藥對水體造成的污染也很嚴重。
1.3城市生活垃圾引起水污染
城市人口多,居民的生活垃圾量大,生活廢水較多。由于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低,大部分垃圾只有堆在土地上,不僅占用了大面積的土地,還會產生各種病菌,這些病菌會污染空氣和地下水,導致環境污染,威脅飲水和農產品安全;生活廢水也直接排入贛江中,引起贛江水質的污染。
2 水污染防護與治理措施
2.1建立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為了控制水污染的發展,工業企業還必須積極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單獨處理或預處理。隨著工業布局、城市布局的調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網的建設與完善,可逐步實現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使城市污水處理與工業廢水治理結合起來。
2.2產業結構調整
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業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自然能力,變惡性循環為良性循環,起到發展經濟,控制污染的作用。關、停、并、轉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價高的企業。也要對耗水大的農業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干旱、半干旱地區要減少水稻種植面積,走節水農業與可持續發展之路。
2.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農業面源污染包括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的污染。要解決面源污染比工業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難度更大,需要通過綜合防治和開展生態農業示范工程等措施進行控制。
2.4加強水資源的規劃管理
水資源規劃是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工農業發展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應與其他規劃同時進行。合理開發還必須根據水的供需狀況,實行定額用水,并將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資源y一開發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實做到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積極保護、科學管理。利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杠桿作用,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化,促進污水管理及其資源化。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應從濃度管理逐步過渡到總量控制管理。
二、鄉溪、溪流域水環境整治工作方案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水環境保護意識
各村、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溪、溪流域水環境整治工作的宣傳工作,要本著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流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把開展宣傳活動作為落實科學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內容常抓不懈,通過干部進村入戶等宣傳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意義及開展水環境整治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活動,特別是對《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規定的宣傳,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養殖戶業主的環保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配合流域水環境整治工作。
(二)、加強領導,責任到位
溪、溪流域是區、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的源頭,流域水環境污染問題已危及到其飲用水源地即外度水庫和水庫。目前我鄉水環境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水環境質量得到改善,但仍有部分污染源未整治到位,要求各村要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水環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成立領導小組,委派專人監管,把污染源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同時做好整治工作跟蹤匯報制定,每旬定期上報整治情況,確保信息暢通,整治不留死角,同時要加強巡查,防止反彈。
(三)、嚴格執法,切實做好污染源整治工作
1、調查摸底階段(年8月1日—8日)
各村、各單位要按照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及時上報本村、本單位畜禽養殖情況,對年存欄牲畜在50頭以上和年存欄禽類1000頭以上的蛋鴨場進行全面摸底,占地面積、污水處理情況、通訊聯絡方式進行登記造冊、分類存檔。
2、加強監管,督促整治(年8月—9月)
各村、各單位要加強日常監管工作,嚴禁在轄區內新建、擴建污染源,對現有的污染源要結合年鄉農村戶用沼氣建設為契機,將未完成整治的養殖戶全部納入沼氣改造管理,并配套改廚、改廁、改圈等措施,達到畜禽糞便排污無害化處理,實行零排放,并通過上級部門驗收。逾期未完成的要采取強制關閉,并追究相關責任村和責任人責任。
行動計劃確定了十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隨著新環保法、“大氣十條”、“水十條”的實施,地方和企業會發現污染環境的成本越來越高。環保不達標的企業,就會被重罰,甚至被取締。
同時,“水十條”要求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
二是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水十條”規定,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和再生水的利用,
三是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保護水資源,首先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其次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
四是強化科技支撐。
“水十條”要求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
五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水十條”規定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六是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
加大執法力度。“水十條”規定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
七是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
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保護海洋生態。
九是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于2015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環境保護部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通過專項排查,摸清全鄉污水排放情況底數,進一步健全建立臺賬,全面掌握各排放口污水流量、水質來源、流向等基本情況。進一步加強水污染防治設施監管,規范污水收集處理、拉運、排放情況。全面解決當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我鄉水環境質量得到持續改善。
二、重點排查范圍
1.全鄉涉水工業企業污水處理情況;2.農村社區生活污水排放情況;3.轄區內旅游景點、農家樂等人員集中區污水處理情況;4.轄區內養殖場(小區)污水處理情況。
三、排查整治時限
(一)自查階段:
各村及相關職能站所自查。
(二)市、區抽查階段:
根據鄉政府上報情況,市、區相關部門開展隨機抽查。
四、重點工作任務
(一)工業企業廢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內容:各村組織專項排查整治,開展涉水企業專項檢查,重點對企業廢水排放是否達標,排污口是否規范,排放去向、是否超排放總量排放,是否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罐車拉運排放、傾倒工業廢水的企業進行檢查,通過檢查發現工業企業是否存在廢水未經處理直排、偷排等違法行為。
整治措施:結合“雙隨機”抽查、違法案件查處、污染源在線監測、環境污染投訴舉報等情況,對全鄉工業企業水污染源達標排放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全面排查工業污染源水污染物超標排放、偷排偷放等問題,切實掌握超標排放企業清單及存在問題,對違法行為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立即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各村、鄉環保站
(二)農村生活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內容:鄉集鎮辦對集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排放情況特別是直接排入河道或水體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水質、來源、流向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排查。
整治措施:各村生活污水應嚴格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對產生的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堅決杜絕污水排入河道或形成滲坑,對排查中發現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偷排、滲坑排放等問題嚴懲不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查處。對因職責履行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落實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各村、鄉集鎮辦
配合單位:鄉環保站
(三)旅游景點、農家樂等人員集中區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內容:各村排查轄區范圍內的旅游景點、農家樂等人員集中區是否存在經營場所生活垃圾無固定堆放點,生活污水無集中收集處理設施、是否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私設暗管直接排入河道和水體、是否存在河道兩側紅線范圍內居民廁所及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問題。
整治措施:各村及鄉環保站對存在的問題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對排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規范建設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處理專用設施,簽訂污水處理協議,建立垃圾、污水清運處理臺賬記錄;依法查處利用滲井、滲坑、私設暗管直接排入河道或水體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河道兩側紅線范圍內居民廁所及生活污水排污口,居民廁所、封堵生活污水排污口。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各村、鄉文化站
配合單位:鄉環保站、鄉食藥所
(四)養殖場(小區)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內容:各村排查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是否配套建設永久性化糞池、固定堆糞場和相關的雨污分流管網;是否采取防滲、防溢、封閉措施,實施糞污無害化處理;畜禽糞便是否存在露天隨意堆放,采取滲井、滲坑隨意存貯或外溢流入溝渠或排入河道的違法行為。
整治措施:各村要嚴格按照農牧部門規模化畜禽養殖規范化管理的要求認真進行排查。對無永久性化糞池隨意傾倒,利用滲井、滲坑存貯或外排污水;對無固定防滲漏堆糞場的養殖場(小區)隨意露天堆放,造成污染周邊居民環境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視其情節依法查處;要嚴格按照禁養區劃定方案要求,實施關閉或搬遷措施;對需要整改的嚴格按照規范化標準要求,建成雨污分流污染防治設施,簽訂糞便處理、拉運協議,建立臺賬;對限期內拒不整改或排查整治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具體責任人和相關單位的責任。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各村、鄉畜牧獸醫站
配合單位:鄉環保站
五、保障機制
(一)強化責任落實。鄉上成立專項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責任人和整治時限,確保按時完成排查整治任務。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治,對需要主管部門整治的問題,要以書面函告,并報送區水污染防治辦公室。
1引言
地下水資源是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我國北方地區65% 的生活用水、50%的工業用水和33%的農業灌溉用水都來自地下水。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地下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據初步調查顯示,全國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質劣于Ⅲ類,華北平原部分城市及工礦企業周邊地下水存在重金屬和有機物超標現象[1~5]。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因產業結構升級、城市布局調整以及污染擾民企業搬遷所遺留在城市區域的工業污染場地(即“棕地”),成為了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新一類污染源。因此,為保障飲水安全和人體健康,急需建立我國的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
2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的國際經驗
2.1立法支撐是開展地下水污染整治的前提
美國1980 年通過了《綜合環境 反應、賠償與責任法》(CERCLA,即超級基金),針對潛在責任方建立“嚴格、連帶與具有溯及既往性”的法律責任,即無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實際直接參與污染行為造成污染,或任何污染行為是否合法,當場址發生污染,潛在責任方必須為后續的相關污染整治付費,當存在二個或更多潛在責任方時,環境保護局有權對其一責任方或全部責任方要求負擔場址整治費用。為確保目標達成與強化超級基金制度實施成效,1986 年美國國會通過《超級基金修正與再授權法》(SARA),修正案根據前6年執行經驗進行了調整與補充。
日本2002 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隨后又制定了相關施行細則。根據法律要求,土地經調查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質超過標準時,該土地即被指定為污染地域(即指定區域),除公告周知外,列入指定區域地籍冊,并提供公眾閱覽。另外,為防止在指定區域空氣及地下水污染危害人體健康,該法要求土地所有者等必須采取對策,進行污染整治。
英國污染場址法規主要目的是管理使用遭受污染場址所衍伸的問題,這些問題包含污染物對于人體健康的影響、對于環境的影響、如何整治、誰來整治、如何降低風險等等。1995年,英國通過了《環境保護法案1990(IIA部分)》(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 Part IIA),該法的主要目標是處理因歷史性的污染所產生的人體健康風險與環境傷害。此外在保護人體健康與復育土地的前提下,該法亦主張促進土地再利用,以減少對“處女地”或綠地不必要的開發。
韓國1994 年制定了地下水法,目的是防止地下水污染,保全及管理地下水生態系統,增進公共福利。該法主要內容包括:制定地下水污染程度的測量、制定地下水管理計劃、地下水開發與利用許可、指定和維護需要地下水保護應對措施的地區、在地下水保護地區內的行為限制、地下水防治污染命令、水質污染測定、設立地下水相關事業機構和地下水凈化業務、處罰、損失補償等。
2.2標準制定是開展地下水污染整治的基礎
美國、日本、韓國均制訂了污染管制標準,并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是否遭受污染的判定依據,只有英國以“是否可能造成傷害”(即人體健康風險評估)作為判定依據。
以污染管制標準為是否遭受污染的判定依據,可使主管機關擔負較低的行政成本,只要土壤或地下水經采樣分析后超過污染管制標準,即判定具有污染,需進一步實行相關整治或管制措施。在此判定依據準則中,污染程度與風險排序系統的輔助尤其重要,其可協助主管機關與民眾了解污染嚴重程度與暴露風險,并可提供后續政府或民間整治時進行資源分配參考;以“是否可能造成傷害”作為判定依據,將增加主管機關的行政成本,須根據各場址之周遭區域不同特性進行深度調查與研究,方可確定該污染場址是否對可能受體造成傷害。在此判定依據準則下,對于場址是否為“污染”的認定參考原則為民眾風險暴露程度。
2.3資金來源是開展地下水污染整治的保障
美國、韓國均將污染行為人列為地下水污染整治責任者;日本則將污染行為人和土地所有人均列為地下水污染整治責任者;英國通過負責的“排除測試”來確定污染行為人。但對于找不到污染行為人的污染場址,其整治經費來源,各國的做法亦存在差異。
美國從1981~1995年,聯邦政府環保局執行污染場址管理與整治的主要經費來源于超級基金信托基金,包括稅費征收、罰金與成本追償和利息收入三項。1995年以后,無法明確污染行為人的場址整治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經常性撥款。另外,為使污染土地活化,美國針對“棕地”再開發提供資金或稅賦減免輔助政策,鼓勵開發商投資治理污染。
日本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找不到污染行為人的污染場址,由土地所有人負擔整治責任,但當整治金額超出土地所有人承擔能力時,由“土壤污染對策基金”提供不同類別補助金額,“土壤污染對策基金”主要經費來源于土壤管理票部分捐贈、委托工程費用部分捐贈、委托調查費用部分捐贈、民間自發捐款等。同時,日本針對污染整治設備提供優惠稅率與低利貸款,鼓勵民間進行污染治理。
英國和韓國對于找不到污染行為人的污染場址,均由政府預算進行污染整治。為減小政府財政負擔,英國還出臺了鼓勵開發商治理污染的相關輔助政策,如公司法人取得污染土地并進行治理,可獲得150%的公司稅金減免,并可申請相應的歐盟提供的棕地再開發補助[6~18]。
3建立我國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的建議
3.1立法先行,建立和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
統籌協調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法規。加快制定并完善與地下水環境資源利用和管理、污染責任追究和補償、地下水環境標準和評價等方面相關的規章。建立地下水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地下水環境危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環境損害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借鑒美國、日本、韓國先進經驗,完善現有環境標準體系,同時參考英國健康風險評估做法,研究制定適合于我國的地下水污染“標準控制-風險管理”相結合的整治模式,實行污染場地的分級管控。
3.2摸清家底,深入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
積極落實《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和《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開展全國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摸清家底,建立全國地下水污染源及污染場地清單。結合地下水污染程度及風險,對污染場地進行分級列管,并建立場地及其周邊地下水定期調查、監測和評估制度。
3.3籌措資金,創新地下水污染整治經濟政策
多方籌措資金,拓展融資渠道,保障地下水污染整治的永續實施。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適時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以污染者付費為原則,向石油化工、礦山開采及加工、工業企業等涉及有毒有害的行業征收整治基金。同時要加大國家及地方財政對地下水污染整治的支持力度。另外,可通過優惠稅率、綠色信貸、綠色保險、“棕地”再開發等輔助政策,鼓勵開發商及民間治理資金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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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社會共治:水環境管理:環境治理
近日,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表明我國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環境民生的決心,也是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之后的又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美麗中國夢的重大舉措。“水十條”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
我國水環境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九五”開始,政府就集中力量對“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進行綜合整治。“十一五”以來,有關部門大力推進污染減排,水環境保護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我國水污染嚴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區域性、復合型、壓縮型水污染現象日益凸顯,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亟需深化改革創新,破解瓶頸、擅補短板,特別是需要強化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融合和各自角色發揮。
政府在環境保護中錯位、缺位與越位現象并存,亟需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定位
一是受“環保靠政府”理念的影響,導致環境治理事宜政府大包大攬負擔過重,政府承擔了很多本該企業和社會承擔的責任,依賴政府的環保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治理績效不高、歷史欠賬較多;二是在現行財稅體制和重GDP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缺乏保護改善環境的內在動力,甚至主動犧牲環境求發展,為環境違法企業保駕護航;三是生態環境監管任務日趨繁重,基層部門監管能力嚴重滯后,管理精細化和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問題突出,管理效能總體低下。因此,政府要做實環境保護監管職能,將企業、公眾等社會力量引入,激發其他治理主體參與,使政府真正起到統領、監管和監督作用。
污染治理成本未能有效內部化,作為治理主體的企業外部驅動力嚴重不足
企業既是社會財富的生產者和商品與服務的提供者,也是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制造者,應當承擔起治理環境污染和恢復環境質量的責任。當前我國水價、排污費標準太低,不能反映資源稀缺性和環境成本,不利于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引導節水和保護水環境的作用。企業所繳納的排污費嚴重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費政策尚不能真正達到刺激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目的。現行價格、財稅、金融、外貿等經濟政策不能充分反映環境保護的要求,在促進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面的調控激勵作用不強。
社會公眾是行動者、參與者和監督者,需要強化對自身權利和責任的認識,形成正確的環境權益觀
隨著公眾的環境關注度、期待度、參與度的提升與忍耐度的降低,對鄰近地區建設項目的決策、環境質量評價、政府問責等日益關注,公眾維權意識與參與意識正在增強,公眾訴求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意愿日益強烈。但是,一方面公眾參與主要集中在末端參與,即在環境遭到污染和生態遭到破壞之后,公眾受到了污染影響才會參與到環境保護之中。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被動參與多,主動參與少,參與渠道不暢,環境訴求成本高,導致公眾訴求不能有效表達,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公眾往往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時也是污染的制造者,公眾對自身環境權利和責任沒有明確的認識,往往強調權利的實現,但主動踐行環保責任的意識弱。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公眾環境利益,切實做好環境治理,有必要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境公平正義觀和環境權益觀,讓公眾真正作為主體參與到環境社會治理中。
“水十條”體現環境治理體系誓三個轉變”
“水十條”充分把握了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環境管理轉型的基本要求,按照環境保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將完善制度政策本身作為計劃實施的重點任務,改革創新環境保護制度體系,依法施策與市場驅動并舉,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多主體共治,通過建立長效機制釋放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紅利”。特別是在以下三個方面體現了國家水污染防治思路的重大轉變。
從“督企”向“督政”轉變,推動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落實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要落實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改善責任,改善環境質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水十條”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要把“什么地方治成什么樣”等階段性進展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明確責任人,公布環境質量信息,公示達標進程。在后續手段上,提出了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約談,取消榮譽稱號、資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切實推動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落實。在部門責任落實方面,“水十條”在時就明確了每項措施的責任部門和參與部門,環境保護部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
從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一企業一公眾”多元主體社會共治模式轉變
根據國外的治理經驗,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參與是水環境治理的有效途徑。過去我們的規劃、計劃主要強調政府管理,“水十條”提出建立“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在環境保護社會共治體系中,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形成一種有機的合作關系,政府成為環境保護的監管主體,由企業落實治污減排的法定主體責任,公眾則具有環境保護監督和實踐的雙重身份,沖破了傳統環境治理體系的束縛與水污染防治責任。環境社會共治是公眾參與的升級版,不僅強調公眾要參與到政府主導的環境保護工作中,更強調各主體自我管理和主動踐行環保責任;不僅要求信息公開,而且還規定了信息公開的追責機制、監督機制;不僅加大了信息公開的力度,更讓公眾參與監督地方政府、重點排污單位等有法可依。因此,“水十條”的出臺,讓公眾在參與水環境治理時,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實現從“末端參與”向“全過程參與”轉變。
從傳統的政府主導向政府監管與市場驅動并舉轉變
政府的制度安排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和保障,一方面應完善相關環保制度規則制定,積極轉變政府在環境保護中角色,由環境治理的承載主體轉向環境監管的承載主體;另一方面應努力建立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推進環境資源納入市場經濟體制之中,運用市場力量解決水污染防治問題。因此,“水十條”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一是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基本原則,提出了建立健全一系列水環境保護相關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制度、目標任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重大制度,形成最嚴格的水環境保護制度;二是按照創建、利用和規范市場的基本要求,從價格、財政、稅費、投融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促進環境市場的有效形成和順利運行,規范發展環保產業,推動經濟綠色化。
構建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的重點與方向
改善水環境質量,關鍵在行動,重點在落實,突破在機制。“水十條”亮出了向水污染宣戰的“利劍”,它是我國水環境保護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將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一項重要行動。為此,我國政府應進一步重點加強以下保障措施。
改革環保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落實
一是以生態環保職能優化整合和事權合理劃分為突破口,重構水環境監測監管體系。“水十條”提出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水污染防治職能,有序整合不同領域、部門、層次的監管力量,對所有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水環境介質實施統一監管。按照國家考核、國家監測的原則,上收水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將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建設、運行、維護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級,加大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態等環境監測資源統籌共享力度,實現水環境監測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信息。“水十條”還明確提出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并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二是實施地方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實施體現生態環保要求的政績考核體系,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三是加強部門協調聯動,開創“九龍”合力、系統治理的新氣象。對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抓行業管理和抓行業環保“一崗雙責”,加快建立健全區域流域協作機制,加強水資源消費量控制與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協調聯動。在“水十條”研究編制過程中,各部門積極配合,形成了很多好想法、好思想、好點子,有些落實到“水十條”文字中,有些已經落實到各自部門工作部署中,有些協同推進已經見到實效。地方也要借鑒國家經驗,特別要注意把握統籌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的系統思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推行“一崗雙責”,以任務的形式明確各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強化行業管理的任務要求和聯動增效。“水十條”還明確提出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相關部門應積極參與交流進展、解決問題,真正實現聯動協作。
加強環境法治,依法落實企事業單位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企事業單位節水減污、風險防范、達標排放、自主監測、信息公開等法律義務,加大環境違法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力度,強化企事業單位環境刑事責任追究,明確企事業單位的水環境修復責任,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二是“水十條”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污企業“紅黃牌”制度,秉承新《環保法》中對污染企業嚴格處罰的思路,將違法排污企業公之于眾,通過“貼牌”,確保持久曝光,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強烈震懾,對違法排污企業“齊抓共管”。三是構建環境保護信用約束機制。開展企業環境自行監測,自覺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推行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顏色評價,形成直觀有效的管控體系。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結合公布的“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加強與信貸、環保資金優先支持等相關的政策聯動,推動企事業單位環保自律機制形成。
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讓社會大眾成為水污染防治的監督者和行動參與者
一是政府完善參與平臺,構建環境信息溝通與協商平臺,充分聽取公眾、NGO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告知社會公眾治理河流名稱、采取的措施、治理進展和責任部門(人)、達標進程,引導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讓社會公眾在參與“水十條”過程中加強對環境治理的認同感和獲得感。二是以綠色消費革命推動消費端和需求側的轉變,強化公眾責任,引導公眾踐行綠色生活方式;讓公眾參與環境質量改善進程,優化社會治理方式,比如參與水環境質量改善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清單的選擇。三是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水十條”提出公布“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 ‘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進展、飲水安全狀況、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等方面要求,要嚴格按照“水十條”的時間和頻次要求進行信息公開,以信息公開推動監督,以監督保障落實:國家每年分流域公布各省(區、市)和地級及以上城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四是重點突破社會監督制度,健全舉報制度,通過有序推進有獎舉報等方式,鼓勵公眾對污染現象“隨手拍”、“隨手傳”、“隨手報”,加強對政府、企業的監督。五是提升環境輿情引導能力,合理引導公眾環境預期。
加快制定和實施配套經濟政策,促進水污染全成本內部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諸多國際經驗也表明,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能夠有效地推動水污染防治進程。因此,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政策是落實“水十條”各項任務的重要保障。這主要包括進一步調整價格政策,完善水價、排污收費征收標準和范圍,刺激節約用水和污染防治;創建環境資源市場,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以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為基礎深化排污權交易試點;大力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財稅政策、綠色金融等激勵政策,較多地采用政府采購環保服務制度、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產業形態創新,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搞活環保市場。我國各地發展階段不同,面臨的水環境問題千差萬別,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本地區的重大政策先行先試,早出臺、早實施、早受益。北京市已經將排污費調整到原征收標準的14~15倍,實現污染成本內部化,并且收入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海南等地開展了“銀政投”綠色信貸計劃試點,目標總規模20億元,目前已經前期投入10億元。對下游為飲用水水源功能區、水質有改善需求且有污染糾紛的跨省界水體,可考慮開展跨省界補償試點。
結論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