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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施工企業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和成本?!督ㄔ旌贤瑴蕜t》規定:施工企業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合同預計總收入,根據施工投入情況預計項目總成本,當預計總收入小于預計總成本時,則會形成預計損失,在賬務處理時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成本、毛利,同時將預計損失全額提取損失準備,并確認為當期費用。
二、施工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執行虧損合同計提預計損失對企業經營成果反映造成的不良影響
工程預計總收入小于預計總成本時,全額計提損失準備并確認為當期費用,從理論上講遵循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國內企業對施工合同執行的嚴肅性不夠以及工程項目預計總成本在施工過程中波動較大,采用全額提取損失準備的方法往往會造成不同會計期間企業經營成果的較大波動。特別是在大型工程項目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國內施工行業競爭激烈,在投標報價時,施工方為了中標,價格報的相對較低,而建設方往往會預留一部分預算資金,以免施工方在中標后無法完成施工時追加合同金額,這就會造成在簽訂合同時合同金額過于保守;同時由于大型項目合同工期長,各種資源價格的波動以及工作量的變化都會造成預計總成本的較大波動。這種情況就會造成許多項目在中標時就是虧損的,但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通過取得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方式最終扭虧為盈,如果按照上述會計準則執行,項目開工初期至結算前一直會出現較大虧損,在各種結算資料取得簽認當期虧損金額會斷崖式的減少,造成施工企業的利潤產生較大波動。如果工程預計總收入小于預計總成本時,也按照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成本、毛利,不計提減值準備,各年度的利潤波動就會減小。
舉例說明:某施工企業2009年12月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0000萬元的煉廠建造合同,最初預計總成本為110000萬元,2009年沒有發生成本,2010年施工企業取得甲方簽證5000萬元,實際發生成本50000萬元,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62000萬元,2012年施工企業取得甲方簽證6000萬元,累計發生成本105000萬元,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30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金)。
按照會計準則,該公司在每年末確認的收入、成本、毛利、預計損失如下:
2009年預計合同損失=110000-100000=10000萬元
2009年實現利潤=-10000萬元
2010年合同完工進度=50000/(50000+62000)=44.64%
2010年確認的合同成本=50000萬元
2010年確認的合同收入=(100000+5000)*44.64%=46872萬元
2010年確認的合同毛利=收入-費用=46872-50000=-3128萬元
2010年末預計合同損失=【(50000+62000)-(10000+5000)】*(1-44.64%)=3872萬元
2010年沖回預計損失=10000-3872=6128萬元
2010年實現利潤=6128-3128=3000萬元
2011年合同完工進度=105000/(105000+3000)=97.22%
2011年確認的合同成本=105000-50000=55000萬元
2011年累計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97.22%=(100000+5000+6000)*97.22%=107914萬元
2011年確認的合同收入=107914-46872=61042萬元
2011年預計合同總毛利=收入-費用=107914-105000=2914萬元
2011年實現利潤=2914-(-3128-3872)=9914萬元
兩種會計處理模式各年實現的利潤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或有事項準則)對企業虧損合同的定義為:“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即“熟低原則”。
二、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應遵循的原則
或有事項準則規定,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1. 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待執行合同(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三、虧損合同會計處理例解
1.經營租賃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
【例1】甲公司20×8年1月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向乙公司租入生產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萬元。20×9年12月,市政規劃要求甲公司遷址,甲公司決定停產該產品。原經營租賃合同不可撤銷,還要持續1年,生產線無法轉租。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按2×10年應支付租金確認預計負債。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執行原經營租賃合同不可避免要發生的費用很可能超過預期獲得的經濟利益,屬于虧損合同,應當在20×9年12月31日,根據未來應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計數確認預計負債。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20×9年12月31日
借: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100 000
貸: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乙公司100 000
到2×10年應該支付時:
借: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乙公司1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虧損合同損失――乙公司 100 000
2.不存在標的資產的銷售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
【例2】甲公司20×8年12月10日與丙公司簽訂不可撤銷合同,約定在20×9年3月1日以每件200元的價格向丙公司提供A產品1 000件,若不能按期交貨,將對甲公司處以總價款20%的違約金。簽訂合同時A產品尚未開始生產,甲公司準備生產A產品時,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預計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將超過合同單價。不考慮相關稅費。
(1)若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為210元
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 000×(210-200)=10 000(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違約金=1 000×200×20%=40 000(元)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10 000
貸: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10 000
待產品完工后,將已確認的預計負債沖減產品成本。
借: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10 0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10 000
(2)若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為270元
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 000×(270-200)=70 000(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違約金=1 000×200×20%=40 000(元)
遵循熟低原則,應確認預計負債40 000元。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40 000
貸: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40 000
支付違約金時
借: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40 000
貸:銀行存款 40 000
(3)存在標的資產的銷售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
【例3】A公司與B公司于20×8年11月簽訂不可撤銷合同,A公司向B公司銷售A設備50臺,合同價格每臺100000元(不含稅)。該批設備在20×9年1月25日交貨。至20×8年末A公司已生產40臺A設備,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單位成本達到102000元,每銷售一臺設備虧損2000元,因此該項合同已經成為虧損合同。預計其余未生產的10臺設備的單位成本與已生產的A設備的單位成本相同。不考慮相關稅費。
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 有標的部分,合同為虧損合同,確認減值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損失――A設備 80 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A設備 80 000
(2) 無標的部分,合同為虧損合同,確認預計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A設備20 000
貸: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設備 20 000
在產品生產出來后,將預計負債沖減產品成本
借: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設備 20 000
貸:庫存商品――A設備20 000
【中圖分類號】 F2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11-0104-03
企業或有事項常會對企業經營、財務產生不利影響,比如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常見的虧損合同。國內會計準則CAS13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IAS37)都對虧損合同所產生義務的確認和計量作了相關規定,然而卻都未對會計處理方式作出解釋。已有相當多的學者就虧損合同確認為預計負債進行了探討并有所收獲,但相關研究并不深入且相關會計規范不完善,仍有較多問題有待研究。
一、國內、國際會計準則虧損合同規定差異
(一)兩者適用范圍差異分析
國際會計準則通過合同義務為切入點定義虧損合同。國際會計準則第67條,其虧損合同定義中將“無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準則之外。相對應的其他合同可適用本準則,如必須付出罰金方能終止的合同和因其他因素發生虧損的合同。準則第68條中明確虧損合同相關必要費用大于履約預期收益,必要費用是指未履約退出成本(補償、罰則等)與履約成本的偏低者。
國內準則虧損合同定義未將“無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外,其他規定基本與國際準則相同。“可撤銷合同”(即無需付出代價就能終止義務的合同)的概念已經在國內有的文獻研究中被引用了,這些文獻還表明可撤銷合同由于不存在現時義務,因而無需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
(二)兩者確認條件基本一致
國內、國際準則對虧損合同確認條件幾乎完全相同。首先,已發生事項而產生的現時義務(法定或推定);其次,經濟利益流出將因此而很可能發生;最后,能夠可靠計量該流出。不過,國內會計準則強調虧損合同應該是由待執行合同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而這一說明國際準確并未強調。
(三)虧損合同的初始計量
對于虧損合同所確認的預計負債,IAS和CAS所采用的計量原則規定相同,將資產負債表日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計數來結算現時義務作為確認金額。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第69條要求在確認虧損合同前實際已經發生的合同減值損失,應予以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由此可見,國際準則對虧損合同的總虧損拆分為已經履約和未履約兩部分,適用不同準則。相對而言,國內會計準則并未對合同標的資產如何區分處理作出規定。
二、國內虧損合同處理主流模式及問題分析
(一)確認為預計負債
國內會計準則或學者研究認為,虧損合同確認為預計負債需要準確反映虧損合同推出的必要(最低)費用。該處理方法前提條件有兩點:第一,要求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第二,要求合同無標的資產存在。如果存在標的資產,則正常情況下無需直接確認為預計負債,而需先計提減值損失。只有在資產減值損失小于虧損的情況下,才可將虧損超過計提的減值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現行處理方法的問題分析
1.虧損合同義務的區分模糊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當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確認。待執行合同由于各種內外因素變化導致無論履約或不履約都將產生虧損時,則意味著其變為虧損合同。虧損合同在變化前后所發生的全部義務是否均界定為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呢?
根據會計準則,只要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均未履約,則此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均可確認為預計負債。而雙方均履行相關合同義務且對等履行,則不屬于或有事項,不可以確認為預計負債。也就意味著企業針對履約部分應按照對應準則確定,比如存貨準則確定履約相關部分為存貨??偟膩碚f,對虧損合同相關金額的確認,需要現行會計準則予以規范化,明確界定履約和未履約部分。
2.標的資產分類的合理性
所謂合同標的資產,是指規定或關系交易范圍的明確的資產。比如一個銷售合同,若合同規定的產品已經被完工入庫成為產成品,則合同存在標的資產;若合同中規定產品尚未完工,無論是否開工或半成品,都視為合同無標的資產。
待執行合同轉換為虧損合同,其涉及的資產可能存在三種情形:第一,該資產尚未進入生產階段;第二,該資產正在加工生產但仍為在產品;第三,該資產完工入庫成為產成品。第二和第三種情況相同,都表示企I履行了合同義務,但目前的會計處理規定將第一種、第二種情形一概而論,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不值得提倡。
3.最佳估計數合理性
確認為預計負債的金額為最可能發生金額,俗稱最佳估計數,國內國際會計準則對此界定一致。當下,主流觀點都將虧損合同退出的最低費用默認為該“最佳估計數”,這一觀點的前提是企業為理性人。現實世界,企業可能并不是無時無刻都保持理性。學者張莉(2008)研究認為,企業的違約成本(罰息、賠償等)即便是高于履約成本也一定會選擇違約,而企業可能會因為考慮違約對企業信用的傷害而選擇履約。企業生產經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大多數情況下一項經濟決策的作出需要用長遠眼光來判斷,不能因為單項虧損而放棄長遠潛在的利益或價值。因此,待執行合同實際變成虧損合同后,企業權衡利弊可能選擇履約或者違約。這樣一來,此前主流觀點所確定的“最佳估計數”可能就武斷了[ 1 ]。
三、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探討
(一)流程介紹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對虧損合同的有關規定,首先需要判斷虧損合同尚未履約義務是否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其次還需要看企業對虧損合同的履約與未履約的決策情況。在前面兩點均確定的基礎上,然后由財務會計估算虧損合同的最佳估計數,最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賬務處理
具體賬務處理人員需要根據企業不同的經營決策作出不同的處理程序,具體判斷的標準是企業針對虧損合同選擇履約還是違約。具體流程見圖1。
1.企業選擇履約
企業對虧損合同選擇繼續履約,那么期末合同中約定的資產無論在產或完工,均需要確認為企業存貨。針對此存貨期末按照可變現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差額計提存貨跌價。需要注意的是,該存貨屬于合同約定的資產,應以合同價格來考慮其可變現凈值。針對合同約定的資產除了在產和完工之外,還有可能尚未投產,此部分可參考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處理。在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情形下按照預計損失金額進行確認,金額為違約損失額的最佳估計數。針對尚未投產的部分待后續加工成品后,按照預計負債金額沖減庫存商品。
2.企業選擇違約
合同約定的資產已經投產或完工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存貨處理,期末按可變現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考慮計量存貨跌價;不過此處可變現凈值的計算需要用市場價格來算,因為企業放棄履約。合同約定的資產尚未投產的,若符合預計負債,按照最近估計的損失金額進行確認和計量[ 2 ]。
四、案例介紹
(一)虧損合同繼續履約
現有兩家企業,A、B單位,2016年3月23日簽署一份不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作為銷售單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臺特種生產模具甲,價格為90萬元每臺,兩者同時約定50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3月末,在國內鋼材價格大幅上漲的背景下,導致A單位生產甲特種模具成本大幅上漲至92萬元每臺,而市場當時成品售價僅上漲為91萬元。A單位管理層考慮長遠利益及企業信用選擇繼續履約,并愿意承擔一定損失。截至3月末,甲特種模具完工入庫為10臺、成本920萬元;在產甲半成品為5臺、成本250萬元;還有25臺尚未投產,預計成本也為92萬元每臺。
針對此種虧損合同選擇履約,則相關虧損計算可見表1。
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紹,針對繼續履約的虧損合同具體賬務處理程序如下:
1.已投產的(包括在產與完工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予以確認計量,并考慮期末計提跌價準備,其中期末可變現凈值計算需要以合同價格為基礎(因為此時A單位選擇繼續履約)。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20+10)
貸:存貨跌價準備――甲模具 20
――半成品甲 10
2.未投產部分若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首先確認為預計負債,待投產完工后再用預計負債沖減存貨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甲模具 50
貸: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借: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貸:庫存商品――甲模具 50
(二)虧損合同選擇違約
現有兩家企業,A、B單位,2016年3月23日簽署一份不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作為銷售單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臺特種生產模具甲,價格為90萬元每臺,兩者同時約定50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3月末,在國內鋼材價格大幅上漲的背景下,導致A單位生產甲特種模具成本大幅上漲至92萬元每臺,而市場當時成品售價僅上漲為91萬元。A單位管理層考慮長遠利益及企業信用選擇,選擇階段性違約,放棄該訂單,并愿意承擔違約損失。截至3月末,甲特種模具完工入庫為10臺、成本920萬元;在產甲半成品為5臺、成本250萬元;還有25臺尚未投產,預計成本也為92萬元每臺。
針對此種虧損合同選擇違約,則相關虧損計算可見表2。
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紹,針對違約的虧損合同具體賬務處理程序如下:
1.已投產的(包括在產與完工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予以確認計量,并考]期末計提跌價準備,其中期末可變現凈值計算需要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因為A單位選擇違約,故不需要考慮合同價格)。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20+10)
貸:存貨跌價準備――甲模具 20
――半成品甲 10
2.針對未投產的25臺,若符合預計負債,金額可靠估計下確認為預計負債;同時考慮支付違約金50萬元,也需確認為企業的預計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甲模具 50
貸: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借:預計負債――甲模具 50
貸:庫存現金 50
從簡單的業績預告中,我們僅能知悉,中興通訊今年三季度虧損19至20億元(人民幣,下同),且三季度確認投資收益3.65億元。換言之,如果刨去在三季度末出售中興特種設備公司股權獲得的收益,中興通訊主營業務造成的虧損事實上在22至23億元之巨。
中興通訊在業績預告中僅輕描淡寫的表示,虧損是因為“毛利率低”,“低毛利率合同集中確認所致”,但這種試圖用“毛利率”來解釋巨虧的做法顯然無法讓投資者滿意。有深圳投資者致電本刊表示,毛利率低是業務虧損的表征之一,而并非根本原因,公司的說法含糊其辭,讓人難以理解。
進一步的調查則顯示,中興通訊巨虧的背后疑點重重,投資者仍需警惕尚未浮出水面的投資風險。
三季度集中確認:有意還是無意?
根據披露的財務數據,盡管中興通訊第三季度的營業收入同比下滑13%,但由于上半年營業收入同比有一定幅度增長,這使得今年前三季度公司整體的營業收入與去年同期相比并未下滑,反而是略有增長。在營業收入略有增長的情況下,公司今年前三季度的凈利潤卻較去年同期下滑250%以上,虧損超過16億元。這樣的財務數據顯然并不正常。
中興通訊在業績預告中用“集中確認”來解釋財務數據異?!跋禋W洲、亞洲及國內較多的低毛利率合同在本報告期確認業績”所致。
但這個解釋隨即在業界引發疑問:中興通訊歷來有在每年的三季度集中確認低毛利率合同的“習慣”嗎?
事實上,今年三季度是中興通訊上市以來首次出現季度性虧損,記者在翻閱中興通訊歷年財務數據后也發現,在三季度集中確認低毛利率合同并非公司的慣常性做法。
而“低毛利率合同”則被業內人士認為是一個“遮羞”式的說法,從中興通訊三季度的重大虧損來看,這些“低毛利率合同”更通俗的說法是“巨虧合同”。換言之,中興通訊在三季度集中將以往長期以來形成的諸多“巨虧合同”集中確認,集中體現,導致了凈利潤數據巨幅下降。
記者了解到,這種集中確認的做法,被會計人士比喻為“洗大澡”,只要遵循一定的會計準則,這種會計處理方法并沒有問題,但卻常常被公司用于調節利潤,以達到別的目的。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中興通訊在三季度集中確認低毛利率合同的業績是否符合相應的會計準則尚不得而知,但其各個地區的多個低毛利合同業績確認時間如此湊巧和集中,則是前所未有——中興通訊三季度“確認業績”的低毛利率合同廣泛分布于歐洲地區、亞洲地區,以及國內,時間跨度則包含2010年以來簽訂的低毛利合同。如此廣泛的時間和地域分布下的眾多低毛利率合同都“趕巧兒”到了今年三季度確認和結算,究竟是有意還是無意,尚待進一步辨明。
本刊記者致電中興通訊,詢問“低毛利率合同”是否確認完畢,此后會不會再次出現“集中確認”?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止,中興通訊方面并未給出回應。
“錢究竟是怎么沒的?”
在中興通訊二級市場股價暴跌之后,不少投資者仍對于公司突然出現的巨虧“摸不著頭腦”。深圳投資者魏先生因長期持有中興通訊已形成巨幅虧損,此番股價跌停更是加大了虧損幅度,但在讀完中興通訊的業績預告后,魏先生仍未弄清楚中興通訊超過20個億的真金白銀怎么就虧了,虧到哪兒了?
“錢究竟是怎么沒的?”魏先生不無憤怒的表示,但他在公告中僅被告知,是公司毛利率低了。
對于中興通訊突然出現的虧損,大多數投資者的疑問都與魏先生類似,但中興通訊對于“錢究竟是怎么沒的?”并未作進一步的解析,外界甚至無法得知具體是哪些年份簽訂的哪些合同項目出現了巨額虧損,虧損的原因究竟是收入過低,抑或是成本過高?目前尚無答案。
與此次公司方面集中確認虧損合同不同的是,業界觀察者此前已對中興通訊在歐美市場上的低毛利率提出過擔憂。恒泰證券深圳營業部策略分析師黃翊對記者表示:“中興通訊目前的主戰場在亞、非等地區,公司一直以來力圖在歐美市場擴大業務占比。但要打開歐美市場,又要忍受低毛利之痛,當然這并不是說與歐美運營商合作就意味著低毛利,而是因為歐美市場的政治、技術門檻過高。近期美國國會針對于中興、華為的調查報告就是美國人為設置的政治門檻。”
中興通訊則表示,三季度業績虧損的部分原因歸咎于這樣的不利因素,由于美國商務部正在調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伊朗的交易,在三季度的報告期,伊朗市場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有分析人士指出,伊朗市場出現“狀況”并非中興通訊超20億巨虧的根本原因,更多的虧損合同事實上早于此前簽訂,只不過集中到現在才確認。但伊朗市場可以作為一個觀察的案例,從中可以看到中興通訊在歐美市場上的“生存狀態”。
誰該為虧損負責?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1.原告煤氣公司與被告儀表廠簽訂《煤氣表散件供應合同》,儀表廠向煤氣公司供應j2.5煤氣表散 件7萬套。每套散件單價57.30元,總價款為401.1萬元。之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生產煤氣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鋁綻價格由簽訂合同時的每噸4600 元,到合同履行時暴漲到每噸16500元,由此導致散件的成本上漲到每套70元,若繼續按原合同價格及數量履行,儀表廠不但沒有任何獲利,反而因此將遭受 1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案例2:2003年8月,劉某從開發商處以每平米1500元購得一套100平米的樓房。2005年6月,劉某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即劉某以每平米2000元價格賣給張某,總價款20萬元。2006年5月,到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該地段房價已陡升至每平米4500元,該套樓房市場價值已45萬元,且還在繼續攀升。劉某便以種種理由拒絕交房。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劉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劉某提出反訴稱,目前房價比當初協議約定價格高漲一倍多,繼續履行原合同對被告顯失公平,故以因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26條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根據該《解釋》之規定,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濟,應當具備兩大基本要件:第一,須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第二,情勢變更致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兩大條件同時具備,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兩則案例即涉及到顯失公平的認定問題。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具有很大的彈性及較強的主觀性,在何種情形下認定為顯失公平,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并未得到較好解決,甚至存在誤解。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恰恰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給與當事人法律救濟的核心要素。因此,如何判定顯失公平將顯得極為重要,就案例2而言,有人即認定構成情更中的顯失公平。[1][①]
三、顯失公平的判定標準
(一)判定顯失公平現有論述之缺陷
目前有關顯失公平的認定,無論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還是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最突出的缺陷是,均是抽象性、概括性的描述,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如,有學者主張,顯失公平是指權利義務的配置明顯不對等,使一方處于重大不利的境地;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等。[2][②]另有學者提出,“顯失公平遭到嚴重破壞主要包括兩種形態:①一方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大大增加;②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大幅下降。”[3][③];還有學者提出,以“給付負擔過重規則”來判定是否構成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該主張認為“情勢變更原則得以具體化為給付負擔過重規則而予以適用,蓋源于合同成立后發生的各種情勢在當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中合理期待的犧牲與他實際不得不作出的犧牲之間產生極大的不均衡,于是在這種意義上,使得他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負擔過于沉重。”[4][④]上述無論哪一種主張,一個共同的缺陷,就是對顯失公平的認定缺乏一個客觀的界定標準和評判尺度,具有極大的主觀任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間。如,“履約成本大大增加”、“所獲履約價值大幅下降”、“給付負擔過重”等,但何種情況下認定為“大大增加”、“大幅下降”、“負擔過重”等,均沒有客觀的衡量尺度,在實務中無疑將會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 具有可操作性。如此這樣勢必造成同樣的案情不同的判決結果,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因此,我們必須對顯失公平的評判標準盡可能地客觀化、標準 化、統一化,一方面可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另一方面最終達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充分發揮情勢變更原則的積極效用之目的。
(二)顯失公平的客觀判定標準——經濟嚴重虧損
判定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我們必須明確兩個問題:首先,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必須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5][⑤],二者在引發顯失公平的起因、顯失公平發生的時間、當事人主觀過錯等諸多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不能直接以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來衡量和判定情勢變更中的顯失公平。
其次,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主要適用于雙務有償合同中。[6][⑥]對于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失衡以及顯失公平問題。而在雙務有償合同中,是否顯失公平,究其根本是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的平衡與否。因此,這就決定了顯失公平界定標準應當定位于經濟利益方面。
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和評判,筆者主張,應當進行經濟成本核算,以“正負零”作為評判基準,以“經濟上是否嚴重虧損”作為顯失公平的判定標準和依據,具體而言:
第一,確認因情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當事人因情勢變更,如價格漲跌等情形,使其經濟利益受到嚴重影響,認為對其顯失公平,并以此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官須在確認情更的客觀事實情況下,確認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任何當事人履行合同都將有所付出,如購買原材料、人工費用等等各項支出,此即所謂的履約成本,而履約成本主要體現在經濟負擔方面。所謂“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是指因發生情更,使得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所應當承擔的履約成本之外,不得不再承擔更多的費用或支出,由此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負擔。
第二,確認當事人是否發生嚴重虧損。在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的基礎上,對當事人進行經濟成本核算,以經濟成本作為衡量尺度,以是否虧損作為評判標準?!罢摿恪笔秦摻o付義務方當事人[7][⑦]的給付與所得的基準點,是當事人收益與虧損的分界線。僅僅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還不能僅此即認定“顯失公平”,而應當對當事人的經濟成本(或者說履約成本)進行核算,進一步確認當事人是否將因上述情形遭受較大的經濟虧損。只有當事人將因此遭受嚴重經濟虧損的,才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換句話說,如果因發生情勢變更而使得給付義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的結果不但不能獲利,反而使得該方當事人經濟上遭受嚴重虧損時,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當事人從事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等價有償,因發生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其履約成本,而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導致其不但不能從中受益,反遭經濟損失,則有悖于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
但是,如果盡管發生情勢變更,但并未因此額外增加當事人的履約成本,而是仍然維持在合同訂立時所應當承但的履約成本之內;或者盡管因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但通過經濟成本的會計核算,合同履行后仍然可以獲得經濟利益,并未因此發生虧損,僅僅使得當事人獲得的利益相對降低或減少,只是獲利多少而已,將不能以此認定為“顯失公平”,并進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濟。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才可認定為顯失公平。對于因情勢變更是否額外增加其履約成本并將導致其經濟虧損,應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核算與評定。
為進一步說明問題,現以上述案例進行比較分析。上述案例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經過成本核算和比較分析,便可以得出結論。
案例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生產煤氣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價格暴漲,導致散件的成本由每套57.30元 漲到70元,一方面,儀表廠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另一方面,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如果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其不但無任何收益,反而將虧損100多萬元。更進一步說,假如合同總價款中包括50萬元的合理利潤,但由于情勢變更,儀表廠不但50萬元的利潤全部被侵蝕掉,而且還要為此虧損 100多萬元,顯然違背等價有償及公平原則,故應認定為顯失公平。但是,如果雖然原材料價格上張或者因其他情勢發生變化而增加了履約成本,但儀表廠依約履行合同后,仍可獲得一些利潤(比如1萬元),并未因此遭受經濟虧損,將不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即便沒有盈利但也無虧損,此即前文所稱的“正負零”,同樣也不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對此情形(包括利潤相對減少)屬于目前普遍觀點所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
案例2的情形卻不同,合同成立后雖然房價暴漲,前后房屋買賣價格相差很大,但從經濟成本或者履約成本角 度分析,并未因此而額外增加劉某履約成本,其履約成本仍然維持在合同訂立時所應承擔的范圍之內,劉某更沒有因此而發生經濟虧損,僅僅是與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格相比較少獲利而已(如果合同訂立時就低于其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則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要解決的問題)。故不能僅僅因前后價格之間的差價而少獲利即認定 為顯失公平。
另一問題是,當事人是否只要有所虧損就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否應當對虧損程度給予限制?對此,有人主張“當情更后,負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合同的,以‘原合同約定價金’為基數,可能要虧損前述基數的20%及以上的,可以認定構成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如果,在履行合同后虧損在20%以內,顯然是屬于一般的商業風險,而不能適用情更原則?!盵8][⑧]對此,筆者認為,法律上不宜統一規定一個具體比例,更不應將虧損在20%以內的就一律認定為商業風險。一方面,基數的比例很難確定一個科學合理數字;另一方面,也最為重要的是,基數數額不同,最終實際虧損數額大小將相差極大。因此,對于虧損程度或者虧損數額,應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判定。不過,總體來說,在實際虧損數額很小的情況很難說是“顯失”公平。為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避免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不能因整個交易僅僅虧損了幾十塊錢或幾百塊錢就以顯失公平來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在以經濟成本作為評判標準時,該種衡量標準不適用于下列合同:(1)股票、期貨等此類合同,因為其本身具有較強的投機性;(2)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本身具有特殊的規則和投機性,而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其后果雙方均已預知;(3)拍賣合同?!杜馁u法》對拍賣合同已有特殊規定,通過競買或者競賣,其本身同樣具有特殊的交易規則。
四、付款方顯失公平問題探討
經濟成本核算法,以“經濟上是否虧損”來判定顯失公平,該種判定依據或標準實際上僅僅針對的是從合同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賣方、承攬合同的承攬方,提供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等。但是,付款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買方、服務合同中的接受服務方等,當其主張因情勢變更而顯失公平,并以此為由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將無法進行經濟成本核算,并得出是否虧損以及是否顯失公平的結論。
對此,正如前文所述,是否顯失公平,其根本是體現在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方面。在情勢變更原則中,衡量是否顯示公平,其前提是,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或經濟負擔,如果雖發生情勢變更,但當事人并未因此額外增加履約成本,更不存在當事人經濟虧損,所以,此種情形根本無須考慮顯失公平問題。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將因發生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其履約成本,而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恰恰是在訂立合同時根據當時情形無法預知且不應當承擔的,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將導致其經濟虧損,故認定為顯失公平。與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不同的是,付款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市場價格漲跌、幣值變動或出現其他情形,合同約定的價款雖然與市場行情相比較出現一定甚至較大的差距,但最根本的一點是,當事人間的合同價款并未受到影響,并沒有因此額外增加付款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或者說履約成本,本質上講根本不屬于情更的范疇,故在此情況下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當然也無需進行經濟成本核算。
我們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全國各地商品房價格在2008年普遍下跌。因此,在商品房價格下跌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購房人,由于同一樓盤的其它商品房價格大幅下降,便認為自己相對多付了房款,于是紛紛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或要求退房。筆者認為,在合同生效后,因市場價格漲跌等情形,合同約定的價款雖然與市場行情存在一定甚至較大的差距,但依約繼續履行合同并未因此額外增加購房人的經濟負擔,即履約成本,僅僅是自己通過縱向和橫向比較,與之后的購房人相比多付了房款,由此認為自己虧了。而且本質上講,此種情形對購房人而言根本不屬于情更問題。因此,此種情形事實上不存在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也無需進行經濟成本核算。如果遇房價上漲,購房人只需按合同約定價款付款就是,對其更不存在顯失公平問題。
五、判定顯失公平中的錯誤觀念
(一)縱向和橫向比較
所謂縱向比較,是指當事人將簽訂合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合同履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進行比較。所謂橫向比較,是指當事人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第三人同等條件的交易價格或酬金相比較。
目前,理論界存在很大的誤區,就是將簽訂合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合同履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僅僅單憑前后價格或收益之差作為判定依據,并得出是否顯失公平的結論。這種通過比較方式來認定顯失公平顯然是錯誤的。本文案例2中的情形即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將合同訂立時的房價與合同履行時的房價進行比較,房價相差一倍多,賣方劉某因此而少得25萬元。表面上看,合同繼續履行對劉某明顯不公平。但事實上,盡管合同訂立時與合同履行時的價格相差較大,但一方面,賣方劉某在合同訂立時出售價格起碼是物有所值,另一方面,最根本的一點是劉某的轉讓價格與其購買該房屋時價格相比,既未增加其履約負擔,也未因此而虧損(相反還賺了錢),僅僅是與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格相比賺錢較少而已。試想,如果合同訂立后當地房價普遍下降了,買方將認為其相對多付了款,并進而主張顯失公平,如此這樣,誠實信用原則將不復存在。
市場價格時常發生波動,有漲有跌,并因此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合同履行時的價格或酬金高于或低于合同簽訂時的價格或 酬金,或者比第三人的交易價格或高或低,雖然對一方當事人的收益有一定影響,甚至影響較大,但不能僅僅因此即認定為顯失公平并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 濟。若交易者都以此為由而主張情勢變更原則,交易安全將無法得到保障,交易秩序、誠實信用原則將遭到嚴重破壞。故筆者認為,不能僅以賣多賣少、賺多賺少、 收益多少來衡量與評判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理論界和實務界正是由于這種僅僅單純地進行橫向和縱向比較,以當事人賺多賺少,收益多少作為顯失公平的評判標準,最終導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范圍和自由裁量空間無限擴大。如此這樣,實屬對情勢變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重大曲解,其結果必然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9][⑨]
(二)將當事人是否獲得暴利作為評判要素
在界定顯失公平時,通常觀點將另一方“獲取暴利”作為認定顯失公平的要素之一。[10][⑩]筆者認為,無論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還是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另一方當事人是否“獲取暴利”不應作為認定是否顯失公 平的考慮因素,只需考慮繼續維持原合同效力對一方當事人是否顯著“不利”。理由是:首先,對一方當事人顯著“不利”,而另一方當事人未必就因此而獲得暴 利。反之,一方當事人獲取暴利,對另一方當事人未必一定顯失公平;其次,另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其獲利多少,作為私法領域而言,民事法律不應給予干預。如果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即便獲利不大,也為法律所不允許,但那將不是民事法律中“顯失公平”所要解決的問題。其三,何謂“暴利”,同樣具有較強的主觀色彩,很難有一衡量標準。因此,不應將一方當事人是否“獲取暴利”作為認定顯失公平的評定要素。
結束語
確立情勢變更原則對妥善解決合同糾紛無疑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但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必須客觀化、標準化,否則,該項制度必將被濫用,對當事人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利于交易安全。在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時:①確認合同訂立后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②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即經濟負擔);③進行履約成本核算,經過經濟成本核算,確認當事人是否因此而遭受“嚴重虧損”。三個要件同時具備才可認定為顯失公平。這樣客觀、公正,易于判斷,完全可以避免對顯失公平認定的主觀隨意性,有益于法律的嚴謹性、科學性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至于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許多學者進行比較分析二者所謂的區別,但筆者認為,目前理論界所歸納總結的關于二者所謂的區別都顯得非常牽強,運用這些所謂的區別也根本不能判定實務中遇到的情形究竟屬于情勢變更還是屬于商業風險。但通過經濟成本核算,確認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而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并因此遭受較大經濟虧損時,便可以得出準確結論,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界定也就迎刃而解。
注釋:
[1] 參見徐文杰: 一套房屋兩場官司四次審理,誰是誰非?[n],《人民法院報》2003年10月29日b4版
[2] 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95頁
[3] 轉引楊連富 情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認定及合同變更、解除權的行使[eb/ol]. blog.sina.com.cn/yanglianfu,2008年12月
[4] 楊明:給付負擔過重規則——情勢變更原則具體化的一個例證[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01期第48頁
[5] 本文所稱的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法》第54條、《民法通則》第5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所規定的顯失公平。
[6]下文所說的“顯失公平”,如無特別注明,均指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
[7] 給付義務方當事人,這里是指收款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賣方、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提供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等。
[8]楊連富 情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認定及合同變更、解除權的行使[eb/ol]. blog.sina.com.cn/yanglianfu,2008年12月。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1.原告煤氣公司與被告儀表廠簽訂《煤氣表散件供應合同》,儀表廠向煤氣公司供應J2.5煤氣表散 件7萬套。每套散件單價57.30元,總價款為401.1萬元。之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生產煤氣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鋁綻價格由簽訂合同時的每噸4600 元,到合同履行時暴漲到每噸16500元,由此導致散件的成本上漲到每套70元,若繼續按原合同價格及數量履行,儀表廠不但沒有任何獲利,反而因此將遭受 1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案例2:2003年8月,劉某從開發商處以每平米1500元購得一套100平米的樓房。2005年6月,劉某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即劉某以每平米2000元價格賣給張某,總價款20萬元。2006年5月,到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該地段房價已陡升至每平米4500元,該套樓房市場價值已45萬元,且還在繼續攀升。劉某便以種種理由拒絕交房。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劉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劉某提出反訴稱,目前房價比當初協議約定價格高漲一倍多,繼續履行原合同對被告顯失公平,故以因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26條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根據該《解釋》之規定,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濟,應當具備兩大基本要件:第一,須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第二,情勢變更致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兩大條件同時具備,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兩則案例即涉及到顯失公平的認定問題。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具有很大的彈性及較強的主觀性,在何種情形下認定為顯失公平,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并未得到較好解決,甚至存在誤解。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恰恰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給與當事人法律救濟的核心要素。因此,如何判定顯失公平將顯得極為重要,就案例2而言,有人即認定構成情更中的顯失公平。[1][①]
三、顯失公平的判定標準
(一)判定顯失公平現有論述之缺陷
目前有關顯失公平的認定,無論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還是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最突出的缺陷是,均是抽象性、概括性的描述,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如,有學者主張,顯失公平是指權利義務的配置明顯不對等,使一方處于重大不利的境地;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等。[2][②]另有學者提出,“顯失公平遭到嚴重破壞主要包括兩種形態:①一方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大大增加;②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大幅下降。”[3][③];還有學者提出,以“給付負擔過重規則”來判定是否構成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該主張認為“情勢變更原則得以具體化為給付負擔過重規則而予以適用,蓋源于合同成立后發生的各種情勢在當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中合理期待的犧牲與他實際不得不作出的犧牲之間產生極大的不均衡,于是在這種意義上,使得他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負擔過于沉重。”[4][④]上述無論哪一種主張,一個共同的缺陷,就是對顯失公平的認定缺乏一個客觀的界定標準和評判尺度,具有極大的主觀任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間。如,“履約成本大大增加”、“所獲履約價值大幅下降”、“給付負擔過重”等,但何種情況下認定為“大大增加”、“大幅下降”、“負擔過重”等,均沒有客觀的衡量尺度,在實務中無疑將會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 具有可操作性。如此這樣勢必造成同樣的案情不同的判決結果,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因此,我們必須對顯失公平的評判標準盡可能地客觀化、標準 化、統一化,一方面可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另一方面最終達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充分發揮情勢變更原則的積極效用之目的。
(二)顯失公平的客觀判定標準——經濟嚴重虧損
判定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我們必須明確兩個問題:首先,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必須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5][⑤],二者在引發顯失公平的起因、顯失公平發生的時間、當事人主觀過錯等諸多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不能直接以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來衡量和判定情勢變更中的顯失公平。
其次,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主要適用于雙務有償合同中。[6][⑥]對于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失衡以及顯失公平問題。而在雙務有償合同中,是否顯失公平,究其根本是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的平衡與否。因此,這就決定了顯失公平界定標準應當定位于經濟利益方面。
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和評判,筆者主張,應當進行經濟成本核算,以“正負零”作為評判基準,以“經濟上是否嚴重虧損”作為顯失公平的判定標準和依據,具體而言:
第一,確認因情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當事人因情勢變更,如價格漲跌等情形,使其經濟利益受到嚴重影響,認為對其顯失公平,并以此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官須在確認情更的客觀事實情況下,確認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任何當事人履行合同都將有所付出,如購買原材料、人工費用等等各項支出,此即所謂的履約成本,而履約成本主要體現在經濟負擔方面。所謂“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是指因發生情更,使得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所應當承擔的履約成本之外,不得不再承擔更多的費用或支出,由此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負擔。
第二,確認當事人是否發生嚴重虧損。在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的基礎上,對當事人進行經濟成本核算,以經濟成本作為衡量尺度,以是否虧損作為評判標準?!罢摿恪笔秦摻o付義務方當事人[7][⑦]的給付與所得的基準點,是當事人收益與虧損的分界線。僅僅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還不能僅此即認定“顯失公平”,而應當對當事人的經濟成本(或者說履約成本)進行核算,進一步確認當事人是否將因上述情形遭受較大的經濟虧損。只有當事人將因此遭受嚴重經濟虧損的,才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換句話說,如果因發生情勢變更而使得給付義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的結果不但不能獲利,反而使得該方當事人經濟上遭受嚴重虧損時,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當事人從事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等價有償,因發生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其履約成本,而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導致其不但不能從中受益,反遭經濟損失,則有悖于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
但是,如果盡管發生情勢變更,但并未因此額外增加當事人的履約成本,而是仍然維持在合同訂立時所應當承但的履約成本之內;或者盡管因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但通過經濟成本的會計核算,合同履行后仍然可以獲得經濟利益,并未因此發生虧損,僅僅使得當事人獲得的利益相對降低或減少,只是獲利多少而已,將不能以此認定為“顯失公平”,并進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濟。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才可認定為顯失公平。對于因情勢變更是否額外增加其履約成本并將導致其經濟虧損,應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核算與評定。
為進一步說明問題,現以上述案例進行比較分析。上述案例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經過成本核算和比較分析,便可以得出結論。
案例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生產煤氣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價格暴漲,導致散件的成本由每套57.30元 漲到70元,一方面,儀表廠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另一方面,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如果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其不但無任何收益,反而將虧損100多萬元。更進一步說,假如合同總價款中包括50萬元的合理利潤,但由于情勢變更,儀表廠不但50萬元的利潤全部被侵蝕掉,而且還要為此虧損 100多萬元,顯然違背等價有償及公平原則,故應認定為顯失公平。但是,如果雖然原材料價格上張或者因其他情勢發生變化而增加了履約成本,但儀表廠依約履行合同后,仍可獲得一些利潤(比如1萬元),并未因此遭受經濟虧損,將不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即便沒有盈利但也無虧損,此即前文所稱的“正負零”,同樣也不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對此情形(包括利潤相對減少)屬于目前普遍觀點所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
案例2的情形卻不同,合同成立后雖然房價暴漲,前后房屋買賣價格相差很大,但從經濟成本或者履約成本角 度分析,并未因此而額外增加劉某履約成本,其履約成本仍然維持在合同訂立時所應承擔的范圍之內,劉某更沒有因此而發生經濟虧損,僅僅是與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格相比較少獲利而已(如果合同訂立時就低于其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則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要解決的問題)。故不能僅僅因前后價格之間的差價而少獲利即認定 為顯失公平。
另一問題是,當事人是否只要有所虧損就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否應當對虧損程度給予限制?對此,有人主張“當情更后,負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合同的,以‘原合同約定價金’為基數,可能要虧損前述基數的20%及以上的,可以認定構成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如果,在履行合同后虧損在20%以內,顯然是屬于一般的商業風險,而不能適用情更原則。”[8][⑧]對此,筆者認為,法律上不宜統一規定一個具體比例,更不應將虧損在20%以內的就一律認定為商業風險。一方面,基數的比例很難確定一個科學合理數字;另一方面,也最為重要的是,基數數額不同,最終實際虧損數額大小將相差極大。因此,對于虧損程度或者虧損數額,應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判定。不過,總體來說,在實際虧損數額很小的情況很難說是“顯失”公平。為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避免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不能因整個交易僅僅虧損了幾十塊錢或幾百塊錢就以顯失公平來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在以經濟成本作為評判標準時,該種衡量標準不適用于下列合同:(1)股票、期貨等此類合同,因為其本身具有較強的投機性;(2)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本身具有特殊的規則和投機性,而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其后果雙方均已預知;(3)拍賣合同。《拍賣法》對拍賣合同已有特殊規定,通過競買或者競賣,其本身同樣具有特殊的交易規則。
四、付款方顯失公平問題探討
經濟成本核算法,以“經濟上是否虧損”來判定顯失公平,該種判定依據或標準實際上僅僅針對的是從合同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賣方、承攬合同的承攬方,提供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等。但是,付款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買方、服務合同中的接受服務方等,當其主張因情勢變更而顯失公平,并以此為由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將無法進行經濟成本核算,并得出是否虧損以及是否顯失公平的結論。
對此,正如前文所述,是否顯失公平,其根本是體現在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方面。在情勢變更原則中,衡量是否顯示公平,其前提是,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或經濟負擔,如果雖發生情勢變更,但當事人并未因此額外增加履約成本,更不存在當事人經濟虧損,所以,此種情形根本無須考慮顯失公平問題。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將因發生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其履約成本,而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恰恰是在訂立合同時根據當時情形無法預知且不應當承擔的,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將導致其經濟虧損,故認定為顯失公平。與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不同的是,付款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市場價格漲跌、幣值變動或出現其他情形,合同約定的價款雖然與市場行情相比較出現一定甚至較大的差距,但最根本的一點是,當事人間的合同價款并未受到影響,并沒有因此額外增加付款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或者說履約成本,本質上講根本不屬于情更的范疇,故在此情況下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當然也無需進行經濟成本核算。
我們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全國各地商品房價格在2008年普遍下跌。因此,在商品房價格下跌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購房人,由于同一樓盤的其它商品房價格大幅下降,便認為自己相對多付了房款,于是紛紛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或要求退房。筆者認為,在合同生效后,因市場價格漲跌等情形,合同約定的價款雖然與市場行情存在一定甚至較大的差距,但依約繼續履行合同并未因此額外增加購房人的經濟負擔,即履約成本,僅僅是自己通過縱向和橫向比較,與之后的購房人相比多付了房款,由此認為自己虧了。而且本質上講,此種情形對購房人而言根本不屬于情更問題。因此,此種情形事實上不存在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也無需進行經濟成本核算。如果遇房價上漲,購房人只需按合同約定價款付款就是,對其更不存在顯失公平問題。
轉貼于
五、判定顯失公平中的錯誤觀念
(一)縱向和橫向比較
所謂縱向比較,是指當事人將簽訂合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合同履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進行比較。所謂橫向比較,是指當事人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第三人同等條件的交易價格或酬金相比較。
目前,理論界存在很大的誤區,就是將簽訂合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合同履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僅僅單憑前后價格或收益之差作為判定依據,并得出是否顯失公平的結論。這種通過比較方式來認定顯失公平顯然是錯誤的。本文案例2中的情形即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將合同訂立時的房價與合同履行時的房價進行比較,房價相差一倍多,賣方劉某因此而少得25萬元。表面上看,合同繼續履行對劉某明顯不公平。但事實上,盡管合同訂立時與合同履行時的價格相差較大,但一方面,賣方劉某在合同訂立時出售價格起碼是物有所值,另一方面,最根本的一點是劉某的轉讓價格與其購買該房屋時價格相比,既未增加其履約負擔,也未因此而虧損(相反還賺了錢),僅僅是與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格相比賺錢較少而已。試想,如果合同訂立后當地房價普遍下降了,買方將認為其相對多付了款,并進而主張顯失公平,如此這樣,誠實信用原則將不復存在。
市場價格時常發生波動,有漲有跌,并因此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合同履行時的價格或酬金高于或低于合同簽訂時的價格或 酬金,或者比第三人的交易價格或高或低,雖然對一方當事人的收益有一定影響,甚至影響較大,但不能僅僅因此即認定為顯失公平并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 濟。若交易者都以此為由而主張情勢變更原則,交易安全將無法得到保障,交易秩序、誠實信用原則將遭到嚴重破壞。故筆者認為,不能僅以賣多賣少、賺多賺少、 收益多少來衡量與評判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理論界和實務界正是由于這種僅僅單純地進行橫向和縱向比較,以當事人賺多賺少,收益多少作為顯失公平的評判標準,最終導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范圍和自由裁量空間無限擴大。如此這樣,實屬對情勢變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重大曲解,其結果必然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9][⑨]
(二)將當事人是否獲得暴利作為評判要素
在界定顯失公平時,通常觀點將另一方“獲取暴利”作為認定顯失公平的要素之一。[10][⑩]筆者認為,無論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還是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另一方當事人是否“獲取暴利”不應作為認定是否顯失公 平的考慮因素,只需考慮繼續維持原合同效力對一方當事人是否顯著“不利”。理由是:首先,對一方當事人顯著“不利”,而另一方當事人未必就因此而獲得暴 利。反之,一方當事人獲取暴利,對另一方當事人未必一定顯失公平;其次,另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其獲利多少,作為私法領域而言,民事法律不應給予干預。如果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即便獲利不大,也為法律所不允許,但那將不是民事法律中“顯失公平”所要解決的問題。其三,何謂“暴利”,同樣具有較強的主觀色彩,很難有一衡量標準。因此,不應將一方當事人是否“獲取暴利”作為認定顯失公平的評定要素。
結束語
確立情勢變更原則對妥善解決合同糾紛無疑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但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必須客觀化、標準化,否則,該項制度必將被濫用,對當事人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利于交易安全。在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時:①確認合同訂立后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②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即經濟負擔);③進行履約成本核算,經過經濟成本核算,確認當事人是否因此而遭受“嚴重虧損”。三個要件同時具備才可認定為顯失公平。這樣客觀、公正,易于判斷,完全可以避免對顯失公平認定的主觀隨意性,有益于法律的嚴謹性、科學性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至于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許多學者進行比較分析二者所謂的區別,但筆者認為,目前理論界所歸納總結的關于二者所謂的區別都顯得非常牽強,運用這些所謂的區別也根本不能判定實務中遇到的情形究竟屬于情勢變更還是屬于商業風險。但通過經濟成本核算,確認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而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并因此遭受較大經濟虧損時,便可以得出準確結論,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界定也就迎刃而解。
注釋:
[1] 參見徐文杰: 一套房屋兩場官司四次審理,誰是誰非?[N],《人民法院報》2003年10月29日B4版
[2] 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95頁
[3] 轉引楊連富 情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認定及合同變更、解除權的行使[EB/OL]. blog.sina.com.cn/yanglianfu,2008年12月
[4] 楊明:給付負擔過重規則——情勢變更原則具體化的一個例證[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01期第48頁
[5] 本文所稱的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法》第54條、《民法通則》第5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所規定的顯失公平。
[6]下文所說的“顯失公平”,如無特別注明,均指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
[7] 給付義務方當事人,這里是指收款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賣方、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提供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等。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揮和干擾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或美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期初資產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30%作為傭金。 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且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期初資產30%的那部分虧損由甲方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30%,乙方承擔70%。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傭金10萬*30%=3萬元,如果到期虧損30萬以內,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虧損超過30萬,假設虧損了40萬,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30萬那部分為10萬,甲方賠償乙方3萬元,而乙方自己承擔虧損37萬。在結算日或委托期滿時,未平倉的單子不能參與利潤或虧損的計算,未平倉的單子是贏是虧都不拿來參加核算利潤和虧損,只用平倉后的單子的贏虧情況來核算。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終止協議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30%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為負數,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虧損。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協議期內如果虧損大于30%,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中第2款未到委托結束日期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協議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再次委托視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結算后,賬戶期初資產值應變更為結算后重新委托時的資金量,相當于結算后的再次委托視為新的一次委托,其贏利與虧損都與結算前的金額無關,新的賬戶資金量作為該次的期初資金。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請仔細閱讀后,請確認完全認可時方可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 %,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范文3 甲方(受托人):
乙方(委托人):
甲乙雙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投資合作事項:
乙方將出資--------萬元的股票帳戶委托甲方進行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的投資操作,實現資金與操作技術的投資合作,以求獲得較好利益。
二、投資合作具體要求:
1、乙方在雙方認可的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并存入委托資金、辦理電話委托交易系統或網上委托交易系統。開戶資料由乙方保存。乙方僅告訴甲方股票帳號、交易密碼及委托電話(或委托網站),確保甲方可以進行正常的股票交易。股票帳號和密碼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
2、在委托開始之前,乙方帳戶上如果有歷史遺留股票,將按委托開始日收盤價格計算為初始投資資金。委托開始后,乙方帳戶內遺留的股票,甲方將視市場情況對乙方帳戶里的股票品種進行更換或者持有。
3為保證資金安全和操作的穩定性,委托期間乙方全權委托甲方買賣股票。乙方對甲方的操作享有查詢權、監督權和建議權,但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買賣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資金的股票買賣和擅自變更股票帳戶交易密碼、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動用或退出股票帳戶上資金,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因此而不承擔虧損責任。
4、甲方在操作上應高度負責,以資金安全為原則,按操作計劃、操作制度、風險控制方法進行適時交易,確保操作資金安全獲利。
5、甲方對操作帳戶資金、交易記錄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乙方對操作帳戶所投資的個股品種以及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其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三、操作風險控制
1、甲方無操作帳戶上提取現金和轉移資金的相關手續依據,以保證資金安全。
2、在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同時,甲方將對股票總市值進行10%的標準止損,待時機成熟時再進行交易;虧損超過10%時,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
四、投資收益的分成和結算
1、投資收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甲方與乙方按照3:7(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進行分成。
2、每月預結算一次,12個月總結算。每月結算后24小時之內由乙方將甲方分成部分匯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對本協議中的約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后以書面形加以修改或簽訂補充協議。
2、若乙方不能按時將投資收益分成匯到甲方指定帳戶,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乙方的合作,并依據本協議享受收益,。
3、如因發生戰爭、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作協議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4、除發生以上規定情形外的單方面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對方投資額-------%違約金.。
5、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對雙方發生的任何爭執,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請裁決。
六、其它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簽字即生效。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7-000-02
一、引言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有某些未來的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其中,當該種情況對企業不利時就變成企業的義務,當該種義務是在企業當前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且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并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就確認為是企業的預計負債。預計負債是一種現在已經預料到將來會發生的并且會導致企業利益流出的負債,但這種負債直到事情履行時才會真正發生。如果一個公司不能客觀的披露財務報表中的或有事項,那么作為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就很難真實準確的了解公司盈利狀況。而對于股民來說,選擇利潤豐厚的公司進行投資從而獲取紅利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了解上市企業的真實經營信息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這就要求我們把將來利益流出的事實反映在現在的報表上,進而詮釋權責發生制理念。
二、案例及分析
(一)虧損合同
例如,甲(上市公司)、乙企業于2015年10月5日上午簽訂了一筆合同。約定2016年2月份甲企業以每件100元的價格將100個A產品銷售給乙企業。假設合同中約定,無論何種情況企業均要履行合同。但就在簽訂合同那天下午,甲企業得知標的物的成本將在明年2月份漲到120元/件。甲企業履行該合同,乙付清賬款。不考慮稅。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借記營業外支出2000貸記預計負債2000借記預計負債2000貸記庫存商品2000借記銀行存款100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0000借記主營業務成本10000貸記庫存商品10000。
在本例中,在現實中企業很可能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或其他原因,致使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的約定現在已不利于本方企業。也就是說,這種情況的發生會使原本看似公平的交易變成了企業的潛在義務,而當這種義務的發生的可能性可以基本確定時,就要予以確認。
該案例中甲企業在2015年10月5日下午得知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的價格將在2016年2月由100元/件漲到120元/件。在企業必須執行該合同的情況下,這個義務是基本確定的了,這將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該企業并且虧損的價格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因此,企業這個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且這個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由于甲企業明年在執行該合同時才會真正地發生虧損,也就是說今年一直的虧損到明年才會真正發生。如果按照這個思路,甲企業的報表明年才會有虧損、有記錄,并不影響今年的利潤,但這對于家企業的股民來說是極其不利的,股民不能真正了解企業信息。如果假設甲企業今年履行合同,甲企業的利潤將會下降,如果履行該合同的虧損大于利潤,那么甲企業的利潤就為負數。但實際上甲企業是在2016年2月份才履行該合同,所以企業今年的盈虧與該項合同無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會影響甲企業股民的決策。雖然甲企業虧損在2015年看來是一種狀態,這種狀態尚未發生,但企業卻不能視而不見,更不能不披露,不確認。為了化解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將明年的虧損反映到今年的賬上。只要甲企業把明年的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就要在今年進行處理。這詮釋了權責發生制理念,即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歸屬期的一項原則。這項義務的發生不是由企業經營所導致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因此,甲企業的預計負債應計入營業外支出。因此甲企業的會計分錄為,借記營業外支出2000貸記預計負債2000。
甲企業于2016年2月將A產品產出,產品成本已經漲到120元/件,而合同中約定標的物價值為100/件,因此每件A產品減少了20元。用庫存商品沖減預計負債。所以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借記預計負債2000貸記庫存商品2000。
2016年2月,甲企業執行該合同,將A產品銷售給乙企業,收到乙企業支付的賬款,甲企業將該業務作為主營業務,因此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100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0000。
(二)未決訴訟
例如,2008年10月25日,甲公司因產品質量問題涉及一訟,至當年年底沒有收到法院裁決,甲公司向有關律師咨詢很可能敗訴。如果敗訴,甲公司預計支付賠款10萬元,并支付訴訟費用1萬元。由于甲公司此項訴訟引起的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賠償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因此形成了一項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借記營業外支出100000管理費用10000貸記預計負債110000。
在本例中,由于企業在明年敗訴時賠款才會真正發生,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甲公司的報表明年才會有虧損、有記錄,并不影響今年的利潤。但對投資者來說,這項明年即將發生的賠款如果不充分披露就會對投資者產生重大的誤導。如果假設這項訴訟今年就可以結束,并且甲公司敗訴,則甲公司的利潤就會受到影響。但實際上甲公司目前面臨的訴訟明年還會持續,所以甲公司的今年的利潤與這項訴訟無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會影響甲公司股民的決策。此外,如果這項訴訟今年不披露,就不能為管理者提供完整的信息,將不利于管理者的決策,也將不利于經營者準確判斷企業財務狀況,一旦明年企業敗訴,公司股票價格會猛跌,對公司的商譽會造成很大負面影響,也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為了化解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將明年發生的敗訴賠款反映到今年的賬上。這樣甲公司就會在今年處理這件事事情,即將明年要發生的敗訴賠款確認為預計負債,從而使利潤下降。甲公司這樣處理詮釋了權責發生制理念,將明年的賠款當作今年的負債來處理。另外,這項訴訟與甲公司的經營無關,所以這項預計負債應計入營業外支出。按照會計法規定我們應把訴訟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同時將管理費用也計入預計負債。因此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借記營業外支出 100000管理費用記10000 貸記預計負債110000。
(三)重組義務
例如,甲公司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決定對乙事業部進行重組,將相關業務轉移到其他事業部。經履行相關報批手續,甲公司對外正式公告其重組方案。甲公司根據該重組方案預計明年很可能發生的下列各項支出,自愿遣散費一萬元、強制遣散費五千元、不再使用廠房的租賃撤銷費一萬元。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借記管理費用25000貸記預計負債25000。
由案例中的描述可知,甲公司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家公司承擔的重組義務同時滿足確認為預計負債的三個條件,因此可將甲公司發生的以上費用歸為預計負債。同虧損合同、未決事項一樣,雖然甲公司的債務重組還未發生,在今年來看只是一種狀態,但這種狀態在明年很有可能發生,因此企業不能視而不見。并且股東們關心企業的真正經營信息,甲公司有維護股東利益的義務,所以甲公司應把明年發生的自愿遣散費、強制遣散費 、不再使用廠房的租賃撤銷費計入預計負債,以方便股東了解、掌握企業真正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這也是對股東權利維護的體現。這也詮釋了權責發生制理念。甲公司預計明年發生的費用很可能流出企業,這項責任可以說在實質上是已經發生了,因此甲公司應該把明年發生的費用在今年就予以確認,計入預計負債。所以甲公司今年的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 25000貸記預計負債25000。
三、結語
虧損合同、未決事項、債務重組三者在會計處理中都涉及了預計負債科目,都是把將來要發生的義務通過預計負債科目來確認,體現了權責發生制這一理念。權責發生制,通俗的說,就是以權力或責任的發生為標準,來確認收入和費用。文中通過以上對有關虧損合同、未決事項、債務重組事項的舉例以及對三者會計處理的分析,向讀者詳細的解釋了相關的會計處理,從而透析了權責發生制理念。
參考文獻:
委托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委托事務,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若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因受托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托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若委托合同是無償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基本內容
1、甲方以甲方的名義在證券公司開設____證券交易所股東賬戶(并申請創業板交易功能)。
2、甲方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用于炒股,并在銀行辦理銀證三方存管業務。
3、甲方告知乙方炒股的股東賬號及操作密碼。經甲方同意,乙方可更改操作密碼,但任何一方不得向地第三人泄露股東賬號及密碼等。上述工作,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完成。
4、乙方具體負責操作買賣股票,進行炒股。
5、委托期限:甲方正式授權乙方炒股的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乙方預計炒股的收益在____之間,但也有可能虧損,乙方預計虧損在____之間。乙方應認真負責、審慎操作。炒股虧損但賬上總資產在____萬元的,應馬上向甲方匯報;虧損在____%或賬上總資產在____萬元的,應停止操作,虧損在____%或賬上總資產在____萬元的,甲方也有權在告知乙方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或通知乙方停止操作并有權更改操作密碼等。
7、在合作期間,甲方有監督乙方炒股的權利,但為了明確責任,甲方不得進行股票買賣操作,除非乙方同意。乙方須隨時注意股票買賣是否自己所為,如發現有他人操作等異常情況,應馬上向甲方反映匯報,否則推斷為是乙方行為。由此所造成的虧損或盈利減少部分由甲方負責。結算時所有炒股的交割單由甲方負責去證券營業部打印或由乙方通過操作軟件打印出來的交割明細為準。
二、合作期間的理財費用及合作期滿時的利潤分成
1、甲方每月支付____元作為給乙方的理財費用。支付時間在每月____日之前,如甲方未按時支付乙方理財費用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2、在合同期滿后,乙方如能將甲方的資產收益升值在____%(含____%)以上的,按以下方法進行利潤分成。
(1)資產升值在____%(含____%)以上的且總資產在___萬元以內(含該數),扣除___萬本金,多出來的資產也即利潤部分分給乙方____%,其余歸甲方。甲方必須在核算出具體金額后____個工作日內將利潤分成打到乙方指定賬戶上。
(2)資產升值在____%(含____%)以上的且總資產在___萬元-___萬元之間(含該數),扣除___萬元本金,多出來的資產也即利潤部分分給乙方____%,其余歸甲方。甲方必須在核算出具體金額后____個工作日內將利潤分成打到乙方指定賬戶上。
(3)資產升值在____%(含____%)以上的且總資產在___萬元-___萬元之間(含該數),扣除___萬元本金,多出來的資產也即利潤部分分給乙方____%,其余歸甲方。甲方必須在核算出具體金額后____個工作日內將利潤分成打到乙方指定賬戶上。
三、虧損處理委托期未滿,期內如甲方委托賬戶資金余額虧損超過____%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經本合同約定虧損與乙方無關,故乙方不在責任范圍之內,其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企業經營者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形式為下列第__種:
1.定額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全留
(1)承包期間,財政共給乙方虧損補貼_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乙方虧損超出上述定額,由乙方自行解決。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虧損數額低于上述定額,低于定額的部分全部留給乙方。
2.虧損補貼,減虧分成
乙方的全部虧損,由財政給予補貼:減虧部分,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比例分成;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
三、減虧留成的使用
乙方對減虧的留成,按下述比例建立生產發展、獎勵、福利三項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主要經濟技術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術改造任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固定資產的增值和維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期間,甲方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外隨意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企業經營者_______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乙方:(公章或個人簽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企業經營者(簽章)________
人(簽章)______
按照2010年9月30日的匯率折算,沙特麥加輕軌項目合同預計總收入120.70 億元,合同預計總成本為160.69 億元,預計合同損失 39.99 億元。如果再考慮財務費用1.54億元,該項目總虧損變為 41.53 億元。該項目將對中國鐵建第三季度利潤造成重大影響,并對該公司2010年度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沙特麥加輕軌項目截至2010年10月31日虧損情況為:以2010年10月31日匯率折算,確認該項目合同預計總收入為120.51億元,預計總成本160.45億元。(其中,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已完工部分累計凈虧損達到了34.62億元,再加上未完工部分所計提的合同預計損失為6.86億元,合計為41.48億元。)
2011年,中國鐵建與控股股東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簽署協議,約定項目后期實施安排的具體事宜:自2010年10月31日后,由中國鐵建總公司行使及履行該項目總承包合同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因這項安排,中國鐵建總公司應向中國鐵建支付20.77億元。通過這些安排,中國鐵建將沙特項目的最大損失鎖定在了13.85億元(34.62億元的已完工部分累計凈虧損,減去獲得的20.77億元對價)。
四、中國鐵建沙特麥加輕軌項目虧損原因分析
本文從海外市場環境、匯率變動、項目投標所報工期、項目投標報價出發,分析中國鐵建沙特項目產生巨大虧損的原因:
(一)沒有充分考慮海外市場環境
工作時間上,國內外差別很大,沙特麥加當地企業工作時間普遍寬松,沒有八小時的限制,導致沙特麥加的工作進度緩慢,影響工期。
宗教方面,由于麥加盛行伊斯蘭教,中國鐵建施工時,才發現很多施工員工不符合當地宗教要求,后來急于從國內調集大量的穆斯林農民工,送至沙特麥加工地施工。
(二)匯率變動帶來的損失
中國鐵建披露文件解釋為,公司按照2010年9月30日匯率折算,得出人民幣升值加大了虧損。2010年9月30日,沙特里亞爾同人民幣匯率為1:1.7853。合同簽約日為2009年2月10日,當日的匯率為1:1.8207。沙特麥加工程施工的計價和支付貨幣為沙特里亞爾,得出實際匯率損失大約人民幣2.36億元。
(三)項目投標所報工期太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