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制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1-25 16: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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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論文

篇(1)

有市場就會有風險,有金融市場就會有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離不開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

一、中國目前的金融風險狀況

金融風險作為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宏觀經濟政策環境的變化、市場波動、匯率變動、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等諸多原因,存在著在資金、財產和信譽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近幾年我國金融風險呈整體下降趨勢,但潛在的風險仍然較大,金融機構面臨的一些風險不容樂觀。目前中國金融體系中有三類風險比較突出。

1.信用風險仍然是中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貸款和投資是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活動。貸款和投資活動要求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斷。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金融機構的這些判斷并非總是正確的,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會因各種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機構面臨的一個主要風險就是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即信用風險。

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金融機構不能及時界定發生問題的金融資產、未能建立專項準備金注銷不良資產,并且未及時停止計提利息收入,這些都將給金融機構帶來嚴重的問題。除銀行類金融機構面臨很高的信用風險外,近幾年我國證券類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也口益突出,相當部分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低下。所以,信用風險仍然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

2.操作風險多發是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界定,金融機構面臨的操作風險:一方面來自信息技術系統的重大失效或各種災難事件而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源于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金融機構對各種失誤、欺詐、越權或職業不道德行為,未能及時做出反應而遭受的損失。從近幾年我國金融業暴露出的有關操作方面的問題看,源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機制失效而引發的操作風險占了主體,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不斷暴露出的操作風險,不僅使金融機構遭受了巨大財產損失,而且也嚴重損害了我國金融機構的信譽。這與我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戰略目標極不相符。

3.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新的不穩定因素。近兩年,隨著金融業并購重組活動的逐漸增多以及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模式在實踐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經出現了多種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既有中信公司這一類的以事業部制為特征的模式,也有銀行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這一類的以金融機構為母公司的模式,還有以實業公司為母公司下屬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機構在突破分業經營模式過程中,不斷推出的各種橫跨貨幣、資本等多個市場的金融產品或工具隱含的風險。如銀行推出集合委托貸款業務和各類客戶理財計劃等等。

實踐表明,跨市場金融風險有上升趨勢,尤其表現在以實業公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所實施的資本運作方面。由于橫跨產業和金融兩個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多個金融部門,資本運作形成了“融資一購并一上市一再購并一再融資”的資金循環鏈條,運營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由于起點和終點都是金融部門的融資,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各金融機構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從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國金融風險的成因

我國金融體系中各種高風險是多年積累起來的,是國民經濟運行中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經濟體制的轉軌,社會環境的變化,金融體制的不適應,監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高風險的原因。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一些高風險尤其比較突出的三類金融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協調有關。具體表現在:

1.有關征信管理法規的缺失,影響了征信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通俗地講,征信就是收集、評估和出售市場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征信體系是為解決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而建立的制度。近幾年,我國現代征信體系的建設開始起步。對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等問題,是一項法律性很強的工作。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由于尚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活動提供直接的依據,由此造成了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征信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保障,嚴重影響了征信業的健康發展,進而造成我國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處于較低水平。企業或個人在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多頭騙款、資產重復抵押、關聯擔保等違規行為,未能被相關金融機構及時識別而導致資產損失,與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有很大關系。

2.現行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嚴重滯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機構保全資產。企業破產法律框架下對金融機構債權人的保護程度,直接關系到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狀況。當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并沒有很好地體現對債權人的保護。就破產法中的制度構建而言,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現行破產法律規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視債權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現行破產法律在破產案件的管轄與受理、債權人會議、監督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不很健全,這也進一步削弱了法律對破產債權人保護的力度。作為金融機構債權保護最后手段的破產法律未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就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不斷形成和累積,面臨的信用風險增大。

3.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在操作經營環節出現的風險。操作風險多發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特點。這其中又以金融詐騙行為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最大。當前我國金融詐騙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提供虛假信息而進行的金融詐騙。例如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通過有意提供虛假財務資料為企業的利益騙取資金。目前涉及金融機構的欺詐大部分是第二類。我國《刑法》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有明確規定,但對上述第二類欺詐行為,《刑法》中并沒有明確,對此只能通過《合同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4相關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體系中的一些潛在風險。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的增加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缺乏對這些新的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從法律制度方面及時進行規范有關。在金融業務方面,對最為活躍的跨市場金融產品——各種委托理財產品,目前銀行、證監、保險監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標準分別進行監管,但缺乏統一的監管法律制度。由于現有的法律制度無法解決與金融控股公司有關的法律問題,金融機構開拓的新業務缺乏嚴格的法律界定,潛在的金融風險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場之間傳播擴散。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日前我國金融機構承受的這種跨市場風險,實際是一種法律風險。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發展正向前加速推進,同時防范金融風險的任務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和艱巨。從長遠看,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執法方面強化執法的嚴肅性,真正做到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認為核心的問題是要樹立科學的立法價值取向。現階段的金融立法價值取向應當是:以“二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體現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點放在推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金融創新法律關系、提高金融監督管理的協調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場自律監管上來。具體而言:

篇(2)

1霧霾治理的碳金融基礎性

立法霧霾治理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排放權的清晰界定為基礎。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霧霾治理工作便已開始,197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但受到“”的影響其并未很好的落實,1979年我國開始試行《環境保護法》(1989年正式生效),1982年又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其26條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政府職責,以此為依據1987年我國專門制定了針對霧霾治理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從其內容上看,該法歷經了1995年、2000年兩次修改后充分借鑒了國際碳金融制度的排放權思想,將政府的監督職責轉變為對霧霾污染源責任主體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清晰界定,具體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的目的在于界定霧霾治理的主體權利,從而可以有計劃地控制乃至逐步減輕霧霾天氣。霧霾產生的原因是有害氣體的過度排放,因為大氣作為公共產品難以界定其權利主體,因此利用市場機制對其的保護就面臨著主體缺位的尷尬,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與工業的高度集中,即使污染源的濃度達標也無法抑制霧霾的進一步惡化,因此目前總的趨勢是有針對性的將一些污染嚴重地區劃定為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在這些地區由地方政府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其實質是對大氣這一公共物品權利主體的具體化,即由地方政府履行對大氣的所有者職責。征收排污費制度與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相對應,明確了霧霾排放主體的具體義務。既然大氣的權利主體被確定為地方政府,則市場主體具有排放權就是建立在其承擔相關義務基礎上的,排污費用的征收是科斯定理的實踐,即通過市場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制約:一方面,對排污者而言排污費意味著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成本將抑制霧霾的排放促進生產者改進其生產;另一方面對國家而言排污費的收取目的在于治理霧霾天氣,特別是當城市霧霾較為嚴重時所收取的費用不僅應該包括控制現有霧霾的費用,還應該包括改善空氣整體質量的費用,用以彌補排污費征收之前市場主體對空氣造成的污染。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是對地方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基于排放權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強制力保障。市場主體對大氣使用的權利是基于政府對大氣這一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地位而言,因此超標使用即意味著對所有權的侵害,與普通私權利相區別的是由于大氣這一公共物品難以衡量其所有權的真正價值,因此此處并不包括普通民事責任中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替代以行政處罰,從而體現出大氣的公共物品屬性。如果說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與征收排污費制度是以市場手段限制排放,則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就是當市場手段無效時的行政干預。

2霧霾治理的碳金融減緩性

立法治理霧霾的最終目的是消除霧霾,特別是在目前全國各大城市霧霾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減緩性立法意味著碳金融制度中排放權的收緊是總的立法趨勢。如果說碳金融的基礎性立法著力于界定排放權的權利義務關系,則碳金融的減緩性立法不僅使排放權的創設與分配有了具體依據,更為未來碳金融業務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具體而言包括三個層面:首先,以節能減排為手段的碳金融立法。節能減排是緩解霧霾最為直接的途徑,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大量有關節能減排的相關法規,其中既包括全國性質的,例如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關于印發2009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也包括地方性立法,例如《甘肅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沈陽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山西省貫徹實施〈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從表面上看這些制度似乎與碳金融無關,但事實上正是由于這些政策的存在,排放權才變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具有進行交易的價值。其次,以調整產業結構為目的的碳金融立法。為了經濟發展,中國替西方購買者承擔了大量高污染型的制造業,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霧霾問題,產業結構的調整是無法避免的:“十一五”期間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等多項規定;“十二五”期間國務院又進一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多項規定;同時也包括各種地方性立法,例如《山東省六大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指導計劃》等也相繼出臺,這些指導性意見的出臺可以說是地方政府對碳金融排放權在企業之間、產業之間進行分配的具體依據。最后,以循環經濟為指導思想的碳金融立法。霧霾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能源的污染,因此霧霾治理不僅僅是限制能源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更重要的是找到新的綠色能源來替代現有能源,從根本上消除霧霾。21世紀開始我國對循環經濟的立法逐步開始重視,2002年我國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2005年我國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根據該法規定各有關部門出臺了大量配套規范,例如財政部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之后2009年我國開始正式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其中第三章明確提出了實施減量化的排放權立法思想,為了配合該法的實施又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這些規定的出臺為碳金融業務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說是對現有排放權模式的突破。

3霧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

近年來,霧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在我國發展迅速。交易性立法是霧霾排放權利清晰界定的體現,也是以市場機制治理霧霾的核心,隨著聯合國氣候大會華沙會議的落幕,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以及廣東、湖北等省先后根據當地的霧霾實際情況出臺了有關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地方霧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制度體系由此確立:首先,基于公權力展開的碳金融權利創設。與一般的金融權利基于民事權利而創設相區別,碳金融制度中的排放權交易不僅基于公權力而形成,且更加關注有關的公權力屬性:一方面,其創設所依據的是各式霧霾治理的有關計劃。另一方面,整個碳金融交易過程以對霧霾治理的監督為基礎。其次,碳金融業務治理霧霾的市場構建。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開展排放權交易的城市將建立交易所,實行會員制交易,包括自營會員與綜合類會員,除了允許企業參與交易,同時允許個人參與。交易標的為相關排放權的配額,并鼓勵在此基礎上進行產品創新,交易方式為公開競價,并引入傳統證券交易的管理模式。最后,碳金融業務治理霧霾的監管制度。與一般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活動的監管相區別,發改委對碳金融的監管不僅涉及對金融交易的監督,同時涉及對相關主體遵守排放義務的監督,且兩者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地方發改委的權力包括對碳排放的監測、對第三方機構與交易活動的核查等;市場主體的責任則包括未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等;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包括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等;交易所的責任包括未按照規定公布交易信息、違反規定收取交易手續費、未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等,由此可以看出碳金融實質上并非是純粹的市場活動,而是以此為手段來替代政府以行政方式治理霧霾。

二碳金融制度的霧霾治理機制

排放權的價格屬性如上文所述,碳金融制度既區別于純粹的行政行為,也區別于普通的商事行為,若將其視為行政行為,則難以回避其交易特征,若將其視為商業行為,其中又不乏行政屬性。碳金融業務紛繁復雜,雖然目前在國內僅僅局限于權利交易,但在歐洲、北美市場有關的衍生品已層出不窮,那么碳金融業務對于霧霾治理的邏輯起點又在于何處呢?筆者認為碳金融制度之所以能夠區別于一般的行政治理行為,核心在于排放權的特殊屬性,因為幾乎所有的碳金融交易活動都是圍繞著排放權這一基本權利而展開的。隨著碳金融治理霧霾國際立法的推進與國內立法的發展,近年來有關排放權性質的分析正不斷完善。基于早期的國際法視角,排放權被認為具有三種屬性:環境權利,從權利標的上講排放權的基礎是大氣這一自然資源;條約性權利,從權利形式方面討論,其表現為《京都議定書》等一系列國際協定;成員性權利,從權利主體的角度看,排放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之間。隨著碳金融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從國內法的角度看,我國學者認為排放權另具三種屬性:金融權利,隨著碳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排放權的作用更多的體現為融資屬性;發展性權利,從權利目的上看,其是為了保障人類社會生存發展而誕生的權利;準物權,從權利設定的方式上看,由于碳排放權基于大氣這一公共物品而產生,因此具有物權屬性。而在發改委2010年出臺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0年度報告》《關于完善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以及2013年11月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華沙會議所議定的《<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第-/CMP.9決定》②中更為注重的卻是排放權的價格屬性。

1排放權設立過程中的價格屬性

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有關排放權的設立實質上是國家之間在排放權價格之間的博弈。基于國家之間在國際公法上的平等地位,大氣作為公共物品的有效利用是難以在國家之間進行分配的,誰有權多使用誰又應該少使用如何確定?國際協議產生的目的在于以條約之效力在國家之間形成約束,但協議本身即是國家之間協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例如美國作為污染排放大國雖然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但全球也只能進行道義上的譴責,因此真正在國家之間發揮作用的并不是道德力量或是政治力量,而是價格機制,具體而言各國雖然都希望能夠實現霧霾的治理,但排放權的產生卻源于其價格屬性:與發展中國家的低收入相比,發達國家的高收入使其愿意支付更高的價格購買優質環境,因此才會出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看似不公平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另一方面是對于霧霾的治理成本而言,隨著發達國家高污染產業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霧霾往往更多的源于發達國家周邊的發展中國家,而治理懸浮于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成本要高于對其源頭進行治理,但發展中國家本身又難以承受相關費用,因此才會有《京都議定書》中有關排放權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實施機制(JI)、排放權貿易機制(IET)以及綠色氣候基金的安排。因此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并非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施舍或幫助,而是基于發達國家自身的利益由價格機制所推動的環境治理活動。

2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屬性碳金融制度能夠充分的發揮霧霾治理效能,建立在排放權的交易過程能夠充分發揮價格屬性的基礎上。限制排放、環境補償是排放權的價值屬性,是其作為霧霾治理行政行為的表征,與之相區別排放權的價格屬性則體現為受與霧霾污染相聯系的各種市場供求因素的影響:首先,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受霧霾地理位置的影響而不斷調整。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不同國家之間由于地理氣候上的差異受霧霾的影響是不同的,例如英國與歐盟其他國家雖然經濟發展水平相近,但英國基于其海島氣候使其立法嚴于歐盟內部其他國家,從而英國與歐盟其他國家在排放權交易價格上產生差異;從我國國內法的角度看,排放權的設立也同樣更具地區性色彩,相比于東部地區,西部、北部地區的霧霾不僅來源于工業生產,與生態環境的破壞也有密切關聯,因此在排放權的定價上會有明顯差異。其次,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受本國工業水平發展的制約而不斷波動。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各國基于工業發展水平的不同所承擔的霧霾治理義務有所區別,發展中國家承擔較少義務的結果是排放權價格的下降從而吸引發達國家的投資;從國內法的角度看,霧霾治理又是一個國家之間差距不斷縮小的過程,發達國家不可能無限制的轉移其污染產業,發展中國家也不可能無限制的接受污染產業,隨著工業、經濟差距的縮小,排放權價格將逐步趨同,而其過程則會受國際、國內雙重因素的影響而波動。最后,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因公眾霧霾意識的進步而趨向上漲。影響價格的一項重要因素是市場預期,環境保護本身是一種道德觀念,但如果污染影響其生活乃至威脅其健康就會演變為一種市場力量,近年來隨著PM5指標的公開,公眾對空氣污染問題表現出前所未有的關注,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本身就是最好的例證,可以預計隨著空氣污染的加劇與公眾對霧霾問題的持續關注,排放權

3排放權制度完善過程中的價格屬性

排放權制度完善過程中的價格屬性體現為碳金融交易方式的創新對霧霾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新問題的解決。碳金融交易方式的不斷創新是建立在對排放權性質充分理解基礎上的,創新的排放權金融產品之間在價格上存在差異,但其目的在于使碳金融制度更好的適應實際的霧霾治理活動,從而促進霧霾治理方式趨向于多樣化。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一方面《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是各國之間排放權價格差異的結果,但另一方面排放權的價格差異也阻礙了這些協議的發展。發展中國家對排放權定價的放棄不僅造成發達國家污染產業的轉移,也導致了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經濟的依賴,而發達國家隨著產業的轉移同樣導致其經濟受到損害,由此新的以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碳金融制度就需要發展,例如針對發達國家汽車尾氣的排放,農業生產燃燒的排放權衍生品,顯然對于這些領域的排放權定價方式也會發生變更。從國內法的角度看,排放權的市場交易活動同樣會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排放權將大氣作為一種有限的資源納入經濟運行之中,這意味著企業原有的生產模式將發生根本的改變,由于排放權基于行政權力而創設,這意味著政府對企業的影響將被進一步提高,同時作為一種有限的、稀缺的自然資源,排放權的創設意味著企業之間資源爭奪的加劇,很有可能引發對排放權這一資源的壟斷,那么基于市場競爭的考慮對不同規模企業的排放權差別定價行為就顯得十分必要。

篇(3)

作者:陳欣 單位:安徽工業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非公眾金融機構的急速發展擴張,適應了當前市場經濟的需求,但因時間過短、機制監管缺失、人員專業性不強、投資風險意識差等因素,致使非公眾金融機構隱含了巨大的行業風險。具體表現如下:(一)從業人員專業性不強非公眾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往往是從各個行業剛剛轉入金融行業,往往依照工商企業的運作規律運行非公眾金融機構,所以普遍從業人員的專業型不強。特別是非公眾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往往可能就是房產開發商式的建筑包工頭、煤老板等,對于非公眾金融機構運行規律不是很清楚,大部分只看到了巨大的信貸利息收入,很少關心企業巨大的財務風險,還有很多人仍然按照民間借貸的方式在進行非法的運作。比如債務人無法支付高額信貸利息,采用威脅、人身攻擊等非法手段,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非公眾金融機構的職員隊伍不穩定,很多人只是覺得有力可圖,從其他行業轉入的,比如家電業務員就認為金融業務和家電業務一樣,就進來做信貸業務了。同時大型的國有公眾金融機構因待遇高、福利好、工作穩定、風險運作較好,致使很少有員工跳槽進入非公眾金融機構,也是非公眾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專業性不強的原因之一。

管理制度不完善非公眾金融機構是在我國金融環境放開的前提下,私營資本按市場經濟規律發展進入的結果。對于大部分公眾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地方商業銀行而言,有很多大型的國有商業銀行持股,往往可以照搬國有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基本上帶有半官方背景,穩健推進金融業務,加強金融管理制度的執行。然而,非公眾金融機構的發展在本輪急速擴張前就存在先天性制度設計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屬于摸著石頭過河,邊摸索邊干的類型。經過本輪的急速擴張,在巨大的市場利益的驅使下,經營者往往只關心未來的收益,更少有人等加強內部管理制度的修煉了。超范圍經營現象普遍非公眾金融機構的發展要符合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不得超范圍經營。但事實是很多投資者設立非公眾金融機構的初衷是先期取得進入金融行業的資格,拿到出生證,抱著僥幸心理,仍然在進行著民間借貸的信貸業務。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以注冊資本金進行放貸,一旦用完,只能定向從企業進行借貸或讓股東追加投資,然后轉放貸。但很多小額貸款公司仍然設法吸收居民存款進行放貸。典當行、信用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等無異于都在做著“掛羊頭賣狗肉”的實質,變相放貸的超范圍經營現象普遍。投資風險意識較差在巨大的中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條件下,非公眾金融機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以資本的逐利性進行信貸無可爭議,一方面是實體經濟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對于非公眾金融機構而言是市場前景廣闊,市場形勢大好,所以非公眾金融機構的投資收益還是很高的。但高收益就有高風險,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普遍投資風向較差,專業知識的匱乏、投資專業性不強,致使非公眾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的風險。

加大金融人才培養力度,強化進修學習,引入流通機制建議金融學校和高等院校要根據市場變化加大金融后備人才的培養,做好梯隊建設,以實踐教學為主,從快從嚴培養金融人才。對于現有非公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要強化政策性引導,強化進修學習,可以由金融主管部門牽頭,定期或不定期開設金融相關課程,由非公眾金融機構自主派員學習,頒發結業證書,強化實踐操作和理論前沿;也可以由非公眾金融機構和高等學校聯系開設進修班,或定向在職培養金融人才;也可以由非公眾金融機構出臺激勵政策讓員工主動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還可以由金融主管部門牽頭,讓非公眾金融機構主動派員到大型公眾金融機構進行掛職鍛煉和業務學習,管理制度學習等。同時建議引進金融人才流通機制,讓公眾金融機構和非公眾金融機構在市場中競爭,減少人才流通的障礙,促進市場人才競爭。完善管理制度非公眾金融機構可以和專業金融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合作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也可以和金融主管部門合作對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完善;也可以和金融高校和管理專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機制;還可以和大型的國有商業銀行或外資商業銀行建立合作關系,對本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完善。金融主管部門明確職責,加強協調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按照十二五規劃綱要中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的要求,建議金融辦承擔主要監管責任。[1]各級地方政府要劃分好各自部門職責,明確各自的任務,履行自身的監管職責,對非公眾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投資信貸業務的售后、內部管理制度都要加強監管,這也是服務中小微型企業的一種社會責任。促使非公眾金融機構在各自范圍內經營各自業務,整理整頓金融市場秩序是金融主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明確市場定位,加強自律管理,強化風險控制非公眾金融機構不要想著做大企業、大銀行,要沉下身來為小企業服務,重點定位為貸款零售業務。如小貸公司就應成為信貸市場的零售商,與商業銀行錯位競爭是小貸公司的生存之道。非公眾金融機構要認清自身歷史使命,明確自身市場定位,制定企業長遠規劃,勿僅僅以企業的商業利益為出發點,更應從社會責任,國家政策角度,服務社會,促進中小微型企業發展。減少超范圍經營,擾亂金融秩序的現象,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非公眾金融機構還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以自身的良好形象、紀律爭取發展的空間。建議成立相應的民間協會,統籌學習相關的文件和精神,加強自我約束能力建設。非公眾金融機構要系統學習金融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投資風險控制,建立嚴格的內部流程控制,制度控制和風險管控,減少投資業務的盲目性,提高風險投資意識。

篇(4)

最近,從中國銀行的“森豪公寓”騙貸案到浦發銀行的“姚康達事件”,我國商業銀行假按揭案件不斷浮出水面。由于假按揭行為具有隱蔽性,一旦商業銀行將這些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購買這些證券的投資者將面臨巨大損失,而我國又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款來防止證券化過程中的假按揭行為。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中間環節繁多,涉及的法律問題復雜,因此,完善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國順利實現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迫切需要。本文試圖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探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從而為完善相關法律金融制度提供參考依據。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滿足一定標準的多筆住房抵押貸款匯集重組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池,并將資產池的現金流轉讓給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SPV再以此作為支撐,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在市場上發行可流通的證券。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包括支撐資產的破產隔離、重新捆綁和信用增級、證券發行三個環節。SPV從發起人受讓被轉讓債權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轉讓方式。信托方式是指發起人以支撐資產設立信托,讓與SPV以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轉讓方式是指發起人將支撐資產真實出售給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SPV,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近年來,我國相繼推出了一系列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法規(見表1),從而形成了現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二是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三是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擔保。

(一)以信托方式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國內學者圍繞我國應該采取美國模式還是英國和歐洲模式進行了長期的論證,關注的焦點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還是信托形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將以沒有政府擔保的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我國首單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委托中信信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

另外,我國還沒有SPV方面的專門立法,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SPV的市場準入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辦法第9條規定,信托受托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這意味著我國的SPV的主體將是信托投資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機構擔任SPV的可能。

(二)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這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征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三)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政府不為MBS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增級是指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并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內部法是指通過重新安排證券獲得償付的優先次序,提高優先級證券的信用級別,或通過發起人提供更多的連帶責任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

我國MBS的信用增級形式可以是內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這無疑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政府不能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因為我國《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款的除外。”勿庸置疑,這一規定也將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

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法律風險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使得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實保障;二是有的法律法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導致法律執行成本高,違規者得不到懲罰,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金融欺詐行為。

篇(5)

信托業是金融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1979年,隨著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我國的信托業獲得重生。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歷史的我國信托業仍沒有取得大的進展。本文認為,信托業沒有獲得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種根本缺陷。有鑒于此,本文擬通過對信托業發展特點的分析,探討我國金融信托業的法制建設問題。

信托業的靈活性特點及其影響

信托業與法律的關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這種關系反映了信托業的靈活特性。并且,這種復雜的關系在信托業起源時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歐的“尤斯”制,它與西歐的土地制度密切相關。尤斯制的含義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將土地交給受托人代為掌管,受托人將土地上的收益交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對土地收益的權利。這種制度,實際上是對所有權的暫時分割,委托人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和受益權。通過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實現了土地的自由轉移,受托人將土地收益交給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會。這樣既規避了法律的轉讓限制,又達到了自己的目的。

從以上對于信托起源的考察,可以發現,信托起源于對法律的規避。這是信托業與其他行業在與法律的關系方面最大的不同點,這種不同點也一直保持到現代—信托設計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信托業務紛繁復雜,無法整齊劃一。但另一方面,信托業的發展又必須依賴于法律的保護。由于信托行為涉及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復雜。且這種信托關系往往持續時間較長,并伴隨著財產權的轉移。特別是在現代社會,信托一般由商業性的機構如信托公司和銀行信托部經營,如何對它們的行為進行規范。這一切,都決定了現代信托業必須要有嚴格而有明確的法律來保障,只有這樣,信托機制才能夠順利運行。

總之,一方面,信托業因為靈活性而常被用來規避法律;另一方面,信托業又極需要法律的保護。這就對信托法律的制定帶來極大地挑戰。

在英美國家,這種靈活性還是可以較容易解決的,因為英美國家以判例作為法理依據,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做出變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適應信托業的發展和需要。但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規定以條律為特點,在靈活性方面遠不如英美法系國家。所以,對于信托業的靈活性往往難于適應,信托成為法律監管的一個難點。如果法律對信托業規定過嚴,因為市場本身存在著不確定性,往往造成信托業不能適應現實需要,而限制信托業的發展。如果法律規定松弛,又會因為法律上給信托業留下的口子太大,容易造成市場的不規范,從而產生投機行為,這也不利于信托業的發展。

不過,在法律以條文規定為特點的國家,也可以制定出具有較好操作性的信托業法律。這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靈活性特點基礎上,還要對現代信托業的復雜性特點有深刻的理解。

信托業的復雜性特點及其影響

在對于信托業的內涵,人們對它的認識還是遠遠不夠的。這從信托業的定義中就可以看出。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令人完全滿意的定義。有人認為,“簡單地說,信托就是一種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設計。”即信托公司受客戶委托,管理其財產,并在信托契約到期后,將財產及管理期間的收益,交給客戶指定的人。但它至少沒有把保證信托包含進來。

信托業如此復雜,包含的范圍如此之廣,以至于要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確實很困難。因為幾乎所有事情都可以與信托掛上關系,如公司信托、個人信托和公益信托等等,正是由于信托業務普遍很復雜,信托公司常常被稱為“金融百貨公司”。

其實,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而言,也沒有必要非得有一個精確的定義。制定法律并非僅需要概念,它更需要確定要為之實施法律的范圍。確定一個較為合適的信托法律實施的范圍,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法律,不僅能夠極大地適應信托業的復雜性,而且也能最大程度地解決信托的靈活性問題,從而提高了信托法律的可操作性。對于信托立法而言,要確定信托業的法制范圍,最好的辦法是先對信托業需要監管的方面進行分類,分別制定相關法律。通過對信托業進行劃分,分別確定范圍以實現對信托業的管理,是信托法制建設的最好辦法。但是,由于有各種不同的標準,確定信托業的范圍,也是極不統一、極為復雜的。例如,按照信托關系發生的基礎分類,可分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照信托服務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劃分,又可以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等。

因此,要對信托業分類以便實施法制建設,必須要有一個合理的標準。這一標準的建立,首先要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不致于很快落伍;分類不能過于繁瑣,為每一個小業務項目制定一部法律也不現實;法律也要對信托業的各個領域基本涵蓋。

不同層次的信托法制建設

按照上述標準對信托業劃分監管范圍,形成有關的法律,以適應信托業靈活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可以更好的發展信托業。具體而言,根據不同調整對象的要求,信托法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信托基本法,即信托法。制定信托法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各種信托關系的共通性規范,如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信托關系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等。這是整個信托業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是信托業的根本大法。

信托業法。這是適應現代社會信托由非營業組織向營業組織轉化的趨勢而制定的。由該法律規定市場準入規則、業務范圍界定和業務經營規則等等。對此的規定是在信托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管的結果,其專業性和針對性更強。

信托業專門法。針對一些較為成熟且很重要的信托業務,可以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予以規范。這一層次的法規調整的領域針對性最強,但每一部法規調整的信托業務范圍也更專門化了。根據信托標的物的劃分,這一層次的立法可以分為兩個大的方面。

首先是金錢信托。金錢信托是投資管理類信托產品,由客戶即委托人將金錢委托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按委托人所設定的投資意愿框架內投資。按照收益的不同,它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信托投資,由信托機構代為運營信托金,所產生的收益和損失統由委托人負責,與信托機構無關;一種是信托存款,由信托機構運用信托金,到期后信托機構保證本金安全,并付給委托人一定的利息,如果信托金更有額外的收益,則還要付給委托人一定的紅利,即保本保息又分紅。無論是上述的兩種金錢信托產品或其它形式的信托產品,在當前國內外都非常流行,例如我國現在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或西方國家的年金信托,都為人們所熟悉。金錢信托現在已經成為信托業發展的一個基本方向,其操作方法已經基本成熟,通過專門信托立法對其加以規范是極為必要和可行的。

其次是普通財產管理信托。所謂普通財產,即除金錢之外的動產和不動產,種類非常多,如地產、證券和發行公司債等等。各種信托業務性質也有極大的差別,如發行公司債有資金融通的功能,遺囑信托則往往包含有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功能。因為各種信托財物標的不同,且信托行為性質不同,對于一些常見的可以分別專門制定立法,如遺囑信托。而對于一些并非經常的信托業務,如壽險信托等等,則可以通過加強第一個層次的信托法和第二個層次的信托業法,采取兼管的方式,以彌補第三個層次專門立法的不足。

綜上所述,信托的首要特點是靈活性,它起源于對于法律的違背,但它的發展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信托的第二個特點是復雜性,它涵蓋著眾多紛繁復雜的業務范圍。正是由于這兩個特點,對信托業進行法制建設,就需要對信托業分別劃分監管范圍,分而治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監督和保障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篇(6)

農業發展在我國已經有了數千年的歷史,“三農”問題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在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中,農村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

一、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歷程

1979年,我國進行了經濟改革,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以及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向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轉型。我國從1979年開始,對金融部門的投入產出品市場進行了改革。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調整階段。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第四次得以恢復,隨著改革后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銀行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1982年國家否定了信用社的雙重管理體制,重申信用社合作應堅持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并先后進行了以搞活業務為中心、恢復和加強信用社“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理順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社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農業銀行開始了企業化運營。1984年,國家指出必須抓緊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辦成真正的集體所有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到1988年,通過全面推進農村信用社恢復合作金融組織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貸業務、自有資金積累快速增長。這一期間農村信用社得到了較快的發展。

第二階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頓階段,1988年我國出現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和經濟過熱,我國實行了緊縮財政和緊縮信貸的“雙緊”方針,信用社進入了整頓階段,初步改變了信用社即是集體金融又是國家銀行基層機構的組織管理體制,內部經營機制逐步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轉變,初步理順了農業銀行與信用社之間的關系。但在宏觀緊縮的情況下,原來對農村信用社松綁的種種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計劃、允許多存多貸等),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同時,信用社還要承擔保值儲蓄、購買金融債券的政策性虧損,再加上信用社內部管理的不規范,信貸資產的質量不高,非正常貸款比重高,貸款收息低,導致農村信用社經營虧損日益嚴重。除了對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任務是為農產品收購、消除貧困和農業發展提供政策性貸款。在中國農業銀行接管了農業銀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體制改革明確了農業銀行改革的方向是國有商業銀行,以盈利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按照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原則從事經營管理。本著追求利潤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傾向于貸款給優質客戶,另一方面由于農村設置分支機構需要的成本遠大于收益,因此其網點逐步開始由農村向城市收縮。

第三個階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階段。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正式宣布了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脫鉤,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隨著1996年政策性資產組合的分離,中國農業銀行就成為了國有商業銀行。中央銀行規定,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必須對自己的虧損負責,國家將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們在放款方面變得小心起來,導致農戶和鄉鎮企業的融資渠道變窄,進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較低的利息率為農戶在信用社和農業銀行的儲蓄提供了負面的刺激,這樣就刺激了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產生,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等。

第四個階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獨立發展階段。2003年出臺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今年的三中全會也提出要建立現代的農村金融制度的決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遺留下來的問題

農村的發展使農村產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實行城市化工業化的趕超戰略而攫取了大量的農村剩余,使城鄉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鄉二元化的局面。農村作為城市的“補給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發展縮小差距,則城鄉的發展脫節,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在農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歷程中,我們發現所有問題所圍繞的一個中心就是如何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所有制結構的改變,鄉鎮企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這些新的經濟成分在自有資金無法滿足其擴展經營的需求時,就成為了市場資金的需求者。雖然國家銀行和信用社能夠解決部分資金需求,但無法滿足其日益膨脹的需求。在農村實行后,千千萬萬獨立生產的農戶也成了資金的需求者。對大多數農戶而言信用社幾乎是他們謀求外部資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滿足廣大農戶的資金需求。那么,鄉鎮企業、農戶,以及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等對資金的需求因該從何而來?

在農村金融改革中,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臨農村信貸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無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層去顧及農戶的資本金融需求,不與農戶直接發生信貸業務關系。其次,農業銀行經營明確向商業化方向轉變,這一轉變的結果是,近年來農業銀行分支機構向城市收縮,設在鄉鎮的分支機構被大量撤并,因此難以支持農業及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再次,農村信用社在于農業銀行行社“脫鉤”時,被動的承擔了大量的呆賬,造成了我國農村信用社歷史負擔嚴重,沒有能力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機構都難以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和服務時,在客觀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組織的出現。農村金融機構因為要承擔來自經濟再生產過程和自然再生產過程可能帶來的雙重壓力,加上農村中農戶居住分散,貸款規模小,國有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業企業貸款。而民間金融是由農村內部自發生成的,具有微觀信息靈敏的特征,借貸雙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費用的降低。民間金融組織是在農村土生土長起來的,與經濟主體之間具有雙向的利害關系,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他們具有信息成本優勢。雖然民間金融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規范以及發展過快,使得民間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私人錢莊很多,高利貸發生率高等,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

三、解決農村問題的思路

中國的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應該明確,發展農村的目標是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要發展農村的經濟首先就要發展農村的金融,為發展農村的經濟提供資金。農業的產業化、農村產業的多元化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是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是發展農村的基本條件。十七屆三中全會在《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可見,當務之急是為解決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使融資的來源合法化規范化。鄉村銀行體系的建立應當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對現有正規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系統性的改革,使之在運行機制和內部制度建設方面更有激勵為鄉鎮企業融資服務,另一方面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適當的規范發展。

篇(7)

2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2.1市場信息虛擬化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資金和貨幣的信息化和虛擬化,在市場經濟活動的早期,人類的交易行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模式,資金和貨幣都是現實的。但是在當前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因為現代信息網絡的應用,交易的金額和交易雙方的空間距離往往較大,以現實的貨幣進行交易顯然是不現實的。所以互聯網金融應運而生。互聯網交易的本質是資金或者貨幣所有權的交易,互聯網金融活動使用的實體資金都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儲,但是其所有權卻隨著交易活動發生了變化,這是貨幣實體和其使用功能的一種剝離,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

2.2交易信息對稱性

當前較為嚴重的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本身獲取企業主體信息的不對稱性,這種不對稱性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對資金需求主體信息的獲取上。同樣是獲取資金需求企業的信息,大型企業的信息相對完整,金融機構獲取的成本相對較低。而小微企業因為剛起步,金融機構獲取其信息的成本就會較高,所以一般情況下金融主體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熱情不高。同時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往往較小金融機構獲利較低,更是加劇了這一現象。但是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借助廣域的互聯網技術,企業和個人均可以通過網絡來獲取其他主體的信息,實現了交易信息的對稱性,也解決了金融機構獲取信息時“入不敷出”的問題。

2.3經濟運行高效化

在傳統的金融模式下,因為技術、信息和安全等因素的限制,實現單筆交易所需的時間較長,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速度受到較大的限制[2]。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借助互聯網技術來進行金融活動,金融活動的形式更加便捷,自動化水平更高,客觀上提高了經濟運行的效率。互聯網金融模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金融領域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加快了經濟運行的節奏,為社會經濟活動增添了活力。

3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

3.1互聯網金融應用技術不完善

在進入到21世紀以后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有較為迅速的發展,當前社會經濟活動中主流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都與互聯網產生了密切的關系,尤其是網上金融服務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業務。其功能性的實現主要依靠互聯網技術的支持,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給社會經濟帶來利好的同時,也埋下了隱患。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互聯網技術對互聯網金融的不適應,很多金融服務都缺乏有效的互聯網技術支持,導致互聯網金融的部分功能無法有效實現。另一方面是互聯網技術本身的安全問題,互聯網金融因為牽扯到大量的資金往來對安全性要求很高,但是互聯網技術對互聯網金融安全性需求的滿足度一直較低。

3.2互聯網金融行業人才缺乏

新興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高素質人才的支持。尤其是互聯網金融這樣一種結合了金融和互聯網技術兩種復雜學科的綜合性產業,其對人才的需求極為迫切,但是在當前的互聯網金融領域普遍存在著精英人才缺乏的問題。這一問題產生的客觀原因是: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綜合性產業,專業人才的培養需要較長的時間。主觀原因是:當前我國金融類高等院校的培養模式過于寬泛,沒有切實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實際需求進行人才培養[3]。

3.3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我國貨幣監管政策存在問題。我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遵循統一和標準化的貨幣監管原則,對現實交易的貨幣和網絡虛擬交易的貨幣一視同仁,這種管理政策有利于經濟活動的標準化和效率的提高。但是隨著我國國際化進程的逐漸加快,單一的貨幣監管原則開始出現對互聯網金融的限制問題,因此,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對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十分重要。其次,當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主要實現形式,是金融機構與軟件公司合作。但是由于我國并未針對虛擬信息安全問題出臺隱私保護法律,所以很多客戶擔心個人隱私泄露而排斥互聯網金融服務,這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是極為不利的[4]。

4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建議與對策

4.1完善互聯網金融應用技術,維護網絡系統安全

當前我國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重視程度還是很高的,為了解決互聯網金融業的網絡支付安全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網上支付清算的需求,運用計算機及互聯網技術建立一種能夠高效、安全處理商業銀行異地支付等業務的應用系統——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主要包括: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境內外幣清算系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等。使用該系統可以很好地解決各大中型城市間的金融領域信息傳輸的問題。這一系統的構建可以解決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重要的技術難題,保證互聯網金融業能夠快速健康地發展。

4.2重視互聯網金融人才的培養

在21世紀人才是最重要的資源,尤其是互聯網金融行業這樣一個對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要求極高的行業來說,所以互聯網金融企業主體應該重視企業員工綜合素質的提升,其中主要的途徑為對現有員工的再培訓。因為現代網絡信息技術本身是一種更新換代很快的技術,其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員工技術要求有極強的實效性。所以互聯網金融企業要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技術、新問題、新形勢,積極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和研究,保證工作人員始終走在互聯網金融變化發展的前列,才能從根本上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高效發展[5]。

4.3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業的監管

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業的監管,并不是為了遏制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而是為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構建一個適宜的環境。加強監管的主要內容有放寬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伴隨著我國經濟與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適時放寬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變得十分必要。首先,政府允許非銀行機構開發電子貨幣,推動信息技術企業與銀行合作開發電子貨幣產品,在監督方面,對非銀行機構采取同銀行一樣的監管標準,以保證放寬發行主體政策的有效性。其次,國家應該針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現狀,出臺相應的法律政策,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進行規范,為互聯網金融建立一個公平、公正、高效的互聯網金融環境[6]。

篇(8)

一是發展家庭農場的國家扶持政策缺位。部分干部對家庭農場即將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主體認識不清,更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但沒有看到涉農金融機構出臺系統的專門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具體實施細則,造成一批發展初期的家庭農場及種養大戶希望渺茫,得不到政策的有效支持,影響了組建家庭農場的積極性。

二是家庭農場的融資渠道不暢。第一,缺乏有效抵押。家庭農場的經營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較集中,資金需求較大,而且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資產無權利證書,自有的固定資產不多且大部分不被金融機構認可,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所要求的抵質押方式獲得貸款,制約了其擴大生產規模和發展。如典型調查中的付某,承包了3000多畝農田,渴望得到金融機構的支持,但沒有可作為取得貸款的抵押品。第二,土地流轉的法律地位缺失導致抵押融資難。土地流轉與家庭農場發展休戚相關,家庭農場所擁有土地主要通過轉包、入股等多種形式流轉而來。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雖然《物權法》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但確權工作沒有實質性進展,也沒有看到轄內哪家金融機構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貸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的說法仍停在口頭上。第三,金融支持力度不夠。農業是弱勢產業,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能力的較弱,特別是對于欠發達地區,家庭農場還剛剛起步,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當前金融機構對這一領域的金融服務還處于空白,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的政策支持,家庭農場很難發展。

三是家庭農場的抗風險能力不強。家庭農場主在融資管理、科學耕作、農田管理、市場行情掌握等方面有一定差距,對新技術、新品種了解較少,農業技術指導不到位,競爭能力和創新意識相對缺乏,應對市場、自然災害等風險能力較弱。

二、金融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加快農村金融創新步伐,構建財政補貼、金融支持、保險保障“三位一體”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一)強化政府指導。一是呼吁盡快確立家庭農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構建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體系,為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提供政策保障。二是落實對家庭農場的幫扶政策。地方政府應盡快制定并有效落實《支持家庭農場發展意見》,完善家庭農場注冊登記、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辦法。

(二)推進政策落實。一是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為土地流轉構建交易平臺,促進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二是落實相關法規,盡快啟動家庭農場的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三是健全農業評估行業標準,對家庭農場經營資產開展評估,為其融資服好務。

篇(9)

在當前國際金融業由“分業經營”逐漸轉向“混業經營”的背景下,國內的金融監管仍以分業監管為主,各部門自成系統,涉及部門間監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監管的支持系統還有待加強,金融控股公司與準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斷涌現,加劇了跨行業違規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業務交叉監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風險爆發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風險的影響范圍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須加強國與國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一方面,制度化各類財政監管部門的合作與協調程序,重點完善信息共享途徑與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堅持國家經濟、平等、互利基礎上,實現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共同制定相關的國際金融監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備一定規范效力的軟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當前,國內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許多漏洞,關于金融風險的信息披露法律條例較少,且內容單一,缺乏可行性。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從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增加對資本結構定性披露與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規制度,并對銀行賬戶的股權與利率風險披露方面作出規定。其次,對信息披露頻率進行完善,規范具體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對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徑、頻率等方面的規定。第三,協調信息披露與商業保密保護之間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與權限范圍,結合特定時期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信息披露標準與法律條例。最后,明確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通過立法,明確信息披露歸責原則與責任主體,多元化責任承擔方式。

3.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經營目標,納入市場約束與內部管理,進行金融監管活動,通過合理溝通,為金融機構提供先進的管理理念與技術,以此來確保金融機構監管目標能得到有效實現。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建立健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最大化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的利益,來實現激勵相容監管。

篇(10)

1民營企業融資難成因

民營企業對市場經濟的巨大貢獻與其獲得的金融支持極不對稱。民營企業融資難、貸款難已成為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一種普遍現象。筆者認為,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1.1金融機構方面存在的問題

1.1.1金融機構向民營企業放貸的經營成本較高

金融機構向民營中小企業放貸所涉及的經營成本大大高于大型企業。由于金融機構貸款的發放程序、經辦環節等大致相同,而每戶民營企業平均獲得的貸款大大低于大企業,因而民營企業每筆貸款的經營成本對金融機構來說相對較高。據世界銀行1978年在菲律賓的調查,大額貸款的運作費用為貸款總額的0.3%~0.5%,而向民營中小企業的貸款盡管金額較少,運作費用卻高達2.6%~2.7%。

1.1.2金融機構“親大遠小”傾向突出,所有制偏見仍很嚴重

金融機構的信貸投向主要是面對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因為對其放貸風險相對較小,安全可靠,利潤也豐厚;而民營企業因其經營規模小,資信狀況差等原因,難以像大企業那樣與金融機構建立傳統聯系。由于金融機構向民營企業放貸獲得的收益相對較低,而承擔的風險相對較高,使其收益與放貸所承擔的風險不相稱,導致“親大遠小”傾向突出,這是民營企業不能與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享受平等待遇的突出表現。調查顯示,1996年在北京中關村的上千家科研型民營企業中,只有約20%的企業能得到金融機構的貸款。

金融機構現行的融資體制主要是為了適應國有企業外源融資的需要建立起來的,由于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所有制的不同,所以很難通過這種融資體制來實現融資。另外,金融機構在思想上仍然不能改變傳統的信貸觀念,存在嚴重的政策性歧視。金融部門只看體制、不看效益,將飽受資金困擾的民營企業拒之門外。

1.1.3金融機構內部缺乏競爭機制

由于政府對金融機構向民營企業貸款缺乏相應的鼓勵措施,導致金融機構向民營企業放貸缺乏積極性。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內部缺乏競爭,貸方市場占主導地位。如果金融機構之間存在競爭,企業就能以自己的條件來選擇金融機構。按照經濟學原理,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只要接受市場價格(利率)的人都可以得到貸款;但在不完全競爭條件下,金融機構不是提高利率,而是減少放貸,不管企業愿意付出多高代價,也不向你發放貸款,這就是所謂的“信貸配給”,從而導致符合信貸條件的民營企業貸款受阻。

1.2政府職能機構不健全

我國的各級地方政府機構不是按照民營經濟運行的要求設置的,因此出現了民營經濟政策政出多門的現象,不僅政府的計劃部門在制定關于民營經濟的政策,稅務、勞動、工商管理等部門也在制定此類政策,從而造成了政策混亂,有時甚至產生矛盾,這種狀態難以形成政府與民營經濟間良性的互動關系。正因為政府職能機構不健全,中介機構也難以健康地發展起來,導致民間投資者在獲取投資信息,爭取資金支持方面不能普遍得到有效的服務,從而加大了民營企業融資難度。

1.3民營企業自身的原因

1.3.1民營企業在融資問題上存在認知偏差

(1)對自身承擔風險能力的認知存在偏差。民營企業的企業主偏向于過度追求發展速度,盲目追求規模擴張,經營不夠穩健;在過度追求暴富的浮躁心理等非理性思維支配下,往往風險意識不足,易產生盲目樂觀情緒。另外,從財務管理角度看,一些民營企業普遍缺乏專業管理人才,在資金運用、債務管理方面沒有系統化知識,導致承擔債務過多,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范圍的現象。

(2)對履行債務義務的認知存在偏差。對所欠債務還本付息,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可許多民營企業不注重信譽,對履行債務的義務重視不夠,“欠債老大”、“逃廢債”現象很多。債信(即還債信譽)問題的存在,使銀行貸款風險程度大幅度升高,導致貸款意愿大大降低。

1.3.2民營企業高比例歇業或倒閉使金融機構放貸風險加大

篇(11)

一、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實踐

(一)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

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提供信貸資金和服務,并通過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生產規模和發展方向,貫徹實施農村金融政策,控制農業發展規模等。主要包括:①農民家計局。其任務主要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②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其任務是對農村非盈利的電業合作組織和農場等發放貸款,用于架設大型電線、組建農村電網、購買發電設備以及電話通訊設備等。③商品信貸公司。其職能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借以提高農民收入。這種通過農業穩定和保護局的地方機構或生產信貸協會向農戶提供農產品抵押貸款,從銷售和生產方面實行政府干預,增加農場經營收入。④小企業管理局。該局的主要職能是專門為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小企業提供信貸援助,以促進、幫助小企業發展,維護小企業利益。所謂小企業是指進行獨立經營與農業生產有關的企業,如農產品收獲儲存,為農場管理、土地規劃提供服務的經營性企業等。

(二)日本農業政策性金融

在日本的農業金融中,除存在大量的具有民間互質的合作金融機構外,還有由政府組織、推動或直接辦理的政府金融機構。政府農業金融機構由政府給予不同程度的財政干預,如提供貸款資金、補貼貸款利息、補償損失和債務保證等,確保其順利貫徹政府的既定農業經濟政策。

日本農業中的政府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資金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由一般會計和產業特別會計歷年所撥入的預算資金;一部分是向資金運用部、簡易人壽保險及郵政年金等處的借入資金;還有一部分即為以貸款回收款為主體的自有資金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貸款業務,主要是向森林漁業的公共事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貸款一般由公庫直接貸放,或委托合作金融系統貸放。就其提供的農業貸款來說,有土地改良貸款、農地購置貸款、綜合設施貸款、農業結構改善貸款和自耕農維持貸款等。

(三)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印度實施綠色革命,以推動現代化農業技術為中心,輔之以農業信貸、財政補貼、價格支持等措施支持農業發展。與此同時,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組織也逐步發展和完善。主要包括:①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該行成立于1982年,是當前印度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是印度有權監督和檢查農村合作信貸機構、地區農業銀行的業務發展,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②地區農業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地區商業銀行不追求盈利,不是按商業經營原則辦理業務,主要建立在農村金融機構較為薄弱的地區,在一個特定區域內活動;貸款主要發放給生產急需的貧困農民,除提供與農業生產發展有關的農業信貸,還提供其所需的消費貸款;目前農業銀行已成為印度不發達地區貧困農民得到開發貸款的主要渠道。③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印度1963年建立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主要向各種農貸機構提供中長期農業發展信貸資金,接受和管理國外農業貸款援助資金。該機構主要為大型農業基礎項目提供貸款,其中以水利貸款為最多。其資金來源中50%以上為外資,該機構同時對農貸機構信貸活動進行監督。

(四)法國農村政策性金融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其特點是“上官下民,官辦為主”,既承擔普通的農業貸款業務,由于國家政策緊密結合,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政策和國家發展規劃的項目。它由三個層次構成:最高層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它是會計獨立的官方金融機構,也是全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負責協調省轄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業務,分配管理資金,并可辦理轉賬、投資等業務;基層是到訪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主要負責吸收和管理活期存款及儲蓄基金,由個人及成員入股組成,按合作制原則經營。它主要資金來源于其在農村由機構網絡吸收的存款和發行債券。資金運用主要有提供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普通和優惠貸款,此外還向農業經營、鄉村公路建設、農業組織等與農業有關的項目投資,以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業技術水平。

二、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經驗特點

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廣泛,主要有政府資金、發行債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郵政儲蓄資金、向國外借款等方式。①政府資金。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均在很長一段時期都由聯邦政府出資。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是國家通過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投入財政資金組建的。②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如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發行的統一債券。這種做法可以適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又有政府的擔保,常被視為一種政府債券,很受歡迎,籌資能力較強。③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泰國等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做法還比較普遍。對于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來說,一般都由中央銀行直接發放或充當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作為中央銀行行為規范化進程的一部分。④少數機構吸收存款。比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⑤郵政儲蓄資金。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資金和郵政簡易保險。

2.十分重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和政策性金融的互相補充。有的國家既重視政府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又注重利用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實行官民并列模式。如美國在全美十二個農業信貸區,都有一個由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組成的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還有由美國農業部直屬的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和農業電器化管理局組成的政府農業信貸機構。有些國家甚至將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互助合作性質金融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是一種“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公有性質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實行自治,有自己專門的管理機構和權力機構。

3.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和保障,如早在19世紀,法國政府就頒了《土地銀行法》;1963年頒布了《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目前,美、日等發達國家也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對農業政策性金融業的監管嚴密規范。如美、日關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專門法律有美國的《農業信貸法》、《農產品信貸公司特許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于農業信貸、信用保險的專門法律有農業信貸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等。同時,在政策上提供許多優惠,鼓勵和保護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具體如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損失補貼、債務補貼以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來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

4.各國都把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作為金融政策性支農的一個重要舉措。各國都認識到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化解轉移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因而,其對發展農業保險均十分重視。以美國和歐盟為例,美國自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以來,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而法國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導型農業保險國家,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印度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互助合作性質,從1974年~1975年開始,印度綜合保險公司試辦農作物保險,推出了農作物保險試行計劃。

三、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不足且來源較為單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發行金融債券、財政支農資金、中央銀行再貸款、境外籌資、業務范圍內開戶企業單位的存款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注冊資本為2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實撥資本金較少,僅為10億元,其余為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以貸款的形式劃轉的資產和財政退稅轉增的資本金。資金不足,然而其來源除資本金和吸收少部分企業存款外,主要依賴于向中央銀行再貸款和發行金融債券,資金來源與所承擔的任務之間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

(二)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較為狹窄

從1998年開始,為了配合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國務院決定將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扶貧開發貸款等專項貸款業務從農業發展銀行劃出,其職能變成了單一的糧棉收購銀行。隨著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深化,糧棉市場全面放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活動受到極大的影響,貸款規模明顯下降,業務單一的問題愈發突出,在2003年、2004年糧棉油貸款分別為6809.77億元和7104.26億元,占當年農發行貸款總額的99%。農業發展銀行業務的單一導致其難以擴大發展,同時也限制了對其他涉農產業如農產品科技研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三)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經營困難重重

農發行業務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資金的扶持,也離不開資金的回流。但是由于農產品的市場風險性,地方企業對資金的擠占挪用以及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風險管理落后等原因,農發行的貸款難以回收,信貸資金流失嚴重。再加上農發行辦公費用的快速增長及機構規模的日益臃腫,高成本與低經營利潤的矛盾使農發行的發展步履維艱。

(四)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不能滿足新農村建設分散風險的需要

目前,我國農村保險業基本處于停滯甚至倒退的狀態,國外的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在我國還未建立起來,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農業生產的風險也很難分散。

四、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對我國的啟示

(一)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農發行的資金來源單一,主要是央行再貸款形式。央行目前正努力試圖改變這種資金供求體制,以切斷政策性資金需求與央行基礎貨幣的直接聯系,保持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央行提供給農發行的再貸款,已由1997年的8167.79億元調減為2005年年初的5699億元。從2004年7月開始,農業發展銀行首次以市場化方式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截止到2005年9月,累計發行17期金融債券,共籌集資金1901.7億元。此外,利用政府擔保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優惠貸款,從而降低資金成本。

(二)隨市場變化靈活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運用

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泰外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相比顯得不夠靈活,主要還是支持糧、棉、油收購和一小部分的扶貧、開發貸款。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必要學習國外經驗,隨市場變化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服務的內容,在縮減糧食收購資金金融支持的同時轉而支持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較大比例地提高對農業開發、生產、產業化服務等的貸款比重,對經濟與生態能協調發展的農、林、漁業等一些獲利能力較低的生產經營項目給予低息貸款的支持,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促進生態環境的改善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制定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規,完善監管

借鑒國外經驗,我國必須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規范政策性銀行經營行為的同時,明確界定其與政府、央行、商行、企業等各方面的關系,擺脫外部客體超越法規的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有關法規應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二是各類政策性金融機構或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這類法規是國家專門法的補充和具體化,如貸款項目評估辦法、貸款審批收放程序、貸款風險防范和管理辦法、委托機構資格和職責規定等。要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就應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監管體系,突出中國銀監會的權威性,完善中國銀監會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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