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主權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2-10-14 09: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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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主權論文

篇(1)

合理使用擁有一些其他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所有不具備的特點。

1.合理使用范圍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圍并非任何人主觀決定的,而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之規定,著作權合理使用包括12種情況,除此之外的使用均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外。盡管目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3條增加了“其他情形”進入合理使用范圍,但其他情形仍應根據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抑或是法院裁判確定。

2.合理使用需基于正當目的。正當目的的最主要表現是任何人使用作品都不得侵害作者之權利。一般而言,商業化目的都是有損作者利益的,因此合理使用中不存在商業化使用。然而出去商業化目的,非商業化目的是否都可以認定為是正當目的?若使用作品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必將有損于公共利益,顯然也不屬于正當目的。合理使用的正當目的含義應當更廣闊。

3.合理使用無需經著作權人同意。合理使用不需要獲得許可,這保障社會公眾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觸作品,使用作品。避免因許可而造成的談判成本。

4.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合理使用作為著作權限制制度的一種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這與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不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行為完全免費以便于社會公眾能夠更好地使用作品,也激勵了文藝創作。

(二)合理使用的性質

目前國內外的學者基于不同的立場對于合理使用的性質主要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分別是:權利限制論、侵權阻卻論和使用者權利論。贊同“權利限制論”的學者從行為對象主體的角度來闡述,認為合理使用制度是對享有著作權人的一種權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來自版權的特許,是一種獨占的權利。法律不僅限制社會公眾使用作品的權利,同時更需要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以此來達到利益平衡,既增加創作的熱情,促進作品傳播,又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國內多數學者都贊同這個觀點。贊同“侵權阻卻論”的學者認為合理使用是對使用者的一種保護,讓他們在使用別人作品時有法律的依據,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侵害他人著作權時的侵權阻卻事由。這種觀點是先對合理使用行為進行假設,將其視為侵權行為。臺灣學者張靜就認為合理使用是通過標明出處后的一種侵害行為,只是法律規定不以侵害論處。此觀點只有少數學者持有。最后一種觀點是“使用者權利論”,持有此觀點的法律學者立足于合理使用是一種合法行為,并從合理使用的相關主體為角度出發,認為合理使用是一種合法行為而非侵權行為,并將合理使用視為著作權法授予使用者的一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權益。美國學者多贊同此觀點。[3]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具有可取之處,反對第二種觀點。無論是權利限制還是權利,都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合理的觀點。但第二種觀點是錯誤的,合理使用包含了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對作品合理接觸的情況,這種接觸不可避免,就如吃飯穿衣一般。而人類無法避免的行為被視為侵害行為,即對全人類的一種違法性認定。按照第二種觀點,人類一出生就注定會實施侵害行為,換而言之每個人只要出生了就會被標上違法的標簽,似乎如基督教中所言人一出生即有罪。作者創作作品必然需要從公共領域選取素材,使用公共領域的元素,也因此社會公眾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接觸作者的作品,這應當是一種交易,而不應將著作權權利絕對化,將任何接觸作品行為視為侵害行為,僅將合理使用制度作為一種免責制度。這種觀點雖沒有實際損害,但卻是對人的一種侮辱。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同時采納權利限制論與使用者權利論,合理使用既可以是著作權人的義務也是使用者的權利,二者并行不悖。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

使用法經濟學方法分析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需要一個假設,即著作權人是“理性人”,所謂“理性人”是人的行為是理性選擇的結果在既有的約束條件下,理性人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滿足。只有從理性人趨利避害的本性出發,法經濟分析中的供求定律、效益最大化,以及資源向價值最大處集中等基本原則才能發揮作用。[4]而現實世界中不存在完全理性人,平衡理論認為,著作權人從自私的角度出發,只會考慮其享有著作權的私人成本,而刻意回避權利的社會成本,甚至故意將私人成本轉化為社會成本,在收獲私人利益的同時損害社會整體效益。[5]因此,著作權人應當是不完全理性人,合理使用制度是規制不完全理性人的必然設定。下面筆者將選擇交易成本分析法及公共選擇分析法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正當性、合理性及其出現的必然性進行具體分析。

(一)合理使用的交易成本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現是必然的,這一點從法經濟學的交易成本方面可以分析得出。在公眾對作品的接觸沒有合理使用制度保障時,公眾可能需要與著作權人談判進而交易成本,這可能導致交易的失敗。合理使用被限于交易成本損害了許可交易的情形,并且它是克服市場失敗的途徑和方式。作品的使用是實現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關鍵。如果在所有情況下使用著作權作品都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那么著作權作品的流轉、著作權人因為作品的流轉而實現著作權之利益,以及著作權法宗旨的實現,都會受到嚴重影響。[6]作品使用者和著作權人就作品的許可進行談判的過程中存在交易成本。根據交易成本的高低可以判斷是否將某種作品使用行為納入合理使用范圍之列。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1.作品的使用行為帶來的潛在收益高于交易成本。即使用作品者通過對作品的使用可以帶來一定的利益,而這個利益大于交易成本。因此,作品使用者有動力去尋求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不應納入合理使用的范疇。例如將他人的畫作進行有償的公開展覽,公開展覽畫作一方會向觀看展覽者收取一定金錢,有潛在的收益,應當向畫作作者尋求許可,產生交易成本可以被接受。

2.作品的使用行為帶來的潛在收益低于交易成本。使用的商業性質只是合理使用原則的一個判斷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7]因此即使是商業性使用行為也可能納入合理使用范疇。比如用于新聞報道而需要對作品進行一個簡單的介紹,新聞報道有時效性,很難在短時間內獲得作品著作權人許可,許可成本高昂會導致新聞價值下降。同時新聞報道有一定公益性質,其所帶來的潛在利益不大。因此這種情況下就交易成本一般不會被接受,而為公益目的新聞報道應當存在,便需要納入合理使用范疇。

3.作品的使用行為沒有帶來任何收益。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最為常見,最典型的一種情況是純粹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等目的使用作品以及教學、評論及對作品的學術研究性質的使用,這些使用行為根本不會帶來多少利益,如果有也是增加一點社會公共利益。比如因教學目的對作品的使用便是為傳播知識,促進社會科技文化藝術發展,創造了因作品擴散而帶來的社會公共利益。而這種行為不應當有交易成本,也不會有社會成員會因此而補償作品著作權人。一旦需要交易成本,社會公共利益將受到損害,最終會阻礙社會發展。綜上所述,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是一種必然,如果缺乏合理使用制度,高昂的、不合理的交易成本將阻礙社會科技文化藝術的進步,進而阻礙人類社會前進的腳步。

(二)合理使用的公共選擇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現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從法經濟學視角的公共選擇方面可以得到認可。公共選擇理論,就是把經濟分析工具運用于政治、法律研究領域,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去考察政治、法律領域中的集體決策和其他非市場決策。合理使用制度體現在著作權法中,其不僅僅是簡單的賦予使用者一種權利或對作者進行限制那么簡單,該制度還是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維持利益平衡的政治博弈的結果。而進行博弈的是個人而非集體,即選擇合理使用制度的是個人的選擇。這里的個人是有能力左右集體決策的個體,可以是少數幾個強有力者,也可以是多個個體。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現表面上是國家作為一個集體作出的公共選擇,但其本質上是無數使用者和著作權人在幕后進行無數次博弈的最終結果。這個選擇固然是體現著背后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但合理使用中每一種情況都包含著無數個人利益,他們通過數量龐大的著作權糾紛案例判決確定下來,并最終被納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盡管每一個參加公共選擇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動機和愿望,他們依據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活動,但他們是理性的,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人”的私人偏好的滿足是集體活動存在的首要目標。但個人效益最大化應當有一個限度,即過分尋求個人利益會有損他人利益,從而無法做出共同的選擇,最終損害所有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即在于它是無數個體以一顆功利之心相互間博弈的最終結果,而這個結果會損害一部分個體的利益,但其結果也是多方利益權衡后作出的,作為一種公共選擇至少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符合當前大多數個體的利益。一旦不符合大多數個體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即再次發生改變,以適應社會發展需求。

篇(2)

1.2建筑項目全周期成本建筑項目的全壽命周期成本是指在勘探規劃、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翻修和拆除等整個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的總和。建筑項目的全周期成本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從單純的建設內容上分,建筑項目的全周期成本可以分為投資成本、效用成本、運行成本和其他相關成本;從時間上分為初始成本和未來成本;從成本類型上可劃分為資金成本、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因此,建筑項目的全周期成本具有多階段性、多主體性和復雜性特征。在全周期成本視角下,建筑項目各階段的成本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因此建筑項目的全周期成本不是簡單的疊加,建筑項目全周期成本管理的對象也不只是建設期內的成本。

2綠色建筑成本與效益分析

2.1綠色建筑成本全壽命周期內綠色建筑成本可分為設計決策成本、建造施工成本、使用維護成本和回收報廢成本。

2.1.1設計決策成本在前期的設計決策階段,不僅包含項目策劃、信息收集、可行性研究和方案選擇成本,還包括市場調查、資金籌措等方面的成本。由于綠色建筑的項目還涉及到項目后期運行、節能環保、拆除影響等論證分析,因此,決策成本較一般傳統建設項目會相應增加。

2.1.2建造施工成本綠色建筑的施工建造是最重要的環節,在這個階段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設備成本和管理成本及各種稅費均屬于建造施工成本。施工建造階段的政策變化、材料價格和市場供需變化將對整個綠色建筑的全周期成本產生直接的影響。整個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也將直接影響綠色建筑項目在后續使用、維護及拆除方面的項目成本。

2.1.3使用維護成本在綠色建筑較長的使用階段,業主、物業管理等部門將需要付出人力、能源和維修保養等方面的成本,因為維護時間較長,此階段支付成本在建筑項目全壽命周期成本中占有較大的比重。

2.1.4回收報廢成本回收報廢成本根據不同的回收方式而有所不同,當然,其對環境和生態所產生的影響也將是不同的,綠色建筑的報廢與回收成本與建筑材料有很大的關系。

2.2綠色建筑效益根據效益的不同性質,綠色建筑效益可分為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1)經濟效益通常可以根據量化的財務指標進行分析,即為顯性效益。比如,通過能耗分析與傳統建筑對此可以計算出綠色建筑在節能方面所產生的經濟效益;2)環境效益則表現在對室內和室外環境的優化方面。綠色建筑可以排除室內污染,減少污染物或者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產生環保效果;3)社會效益體現在綠色建筑在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方面,創造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空間和居住環境。良好的居住環境將更加增強民眾的環保意識、生活和消費理念,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具有良好的作用。

2.3綠色建筑經濟效益評價

2.3.1評價方法綠色建筑經濟效益評價是指在全壽命周期內,對建筑項目的各種經濟因素、方案投入與產出的相關財務數據、經濟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并對建筑方案的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在多方案比較的基礎上,對綠色建筑項目進行可行性、合理性的分析和論證,得出評價結果,為綠色建筑項目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從經濟評價的角度、范圍和作用等方面來分析,建筑項目的經濟評價有國民經濟評價和財務評價兩個層次。其中,國民經濟評價是從國家整體角度考察項目的效益和費用,用影子價格、影子工資、影子匯率和社會折現率等,計算項目給國民經濟帶來的凈效益,評價項目經濟上的合理性。財務評價方法是指站在投資者的角度,結合國家現行的財稅政策和市場價格,對綠色建筑項目的投資費用、產品投入、銷售收入及相關稅費進行測算,得到建筑項目的經濟評價指標,預測期盈利能力并判斷項目實施的經濟可行性。綠色建筑項目是通過節能環保技術等為社會和人類創造價值,財務評價是國民經濟評價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

2.3.2評價指標評價指標的合理性將影響綠色建筑項目經濟評價結果的有效性,除了項目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也決定著綠色建筑經濟評價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綠色建筑經濟評價指標的選取不是唯一的,這與項目能夠搜集和提供的資料有很大的關系。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資金的時間價值、評價指標的類別和經濟評價指標的性質分類。本文主要選取增量成本和經濟效益測算兩個指標進行財務評價和分析。其中,增量投資回收期是指綠色建筑相對于傳統建筑,在能源消耗方面的節省量來彌補增量投資的年限;投資內部收益率是指兩個項目在整個計算期內各年現金凈流量的現值累計等于零時的折現率,而增量投資內部收益率是指兩個方案的凈現值相等時的折現率。這兩個評價指標均采用兩個互斥型的投資方案比較測算的方式來進行分析。

3綠色建筑增量成本與經濟效益測算

3.1綠色建筑增量成本的測算增量成本是指增加一定產出量而增加的投入成本。根據《綠色建筑技術導則》,綠色建筑有六個方面的增量成本:節地和室外環境、節能和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節地和室外環境技術的增量成本,主要表現在綠色建筑的公共服務設施、舊有建筑的利用、聲熱風等物理環境、地下空間和廢氣場地的利用等方面;節能和能源利用的增量成本,主要表現在住宅采光通風、照明節能設計、能源回收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節水和水資源利用的增量成本主要有雨水入滲、節水灌溉和采用非傳統水源技術所增加的成本;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的增量成本,主要是預拌混凝土、高強度鋼筋等建筑材料方面的成本;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的增量成本,主要表現為室內空氣質量、室內熱、聲、光環境等。總之,在綠色建筑項目中,新興材料、智能化管理系統等新技術的運用所需的成本均較傳統建筑成本高出許多。在測算增量經濟成本時,可以采用互斥型的方案,分別進行計算和分析。

3.2綠色建筑增量經濟效益的測算根據計算綠色建筑項目在節約能源方面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測算出綠色建筑的增量經濟效益。“四個節約”是綠色建筑增量經濟效益測算的主要對象。綠色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太陽能、風能、地下冷熱源、生物能等為代表,目前綠色建筑中對太陽能的利用較為普遍,對太陽能的光熱利用和光電利用技術發展十分迅速。沼氣等清潔能源的使用也是綠色建筑節能技術的發展方向。在地理位置特殊的地區,當其他的電力來源成本相對較高時,綠色建筑對風力發電或者潮汐能發電等節能技術的運用也是較為常見的。本文以節能和綠色照明技術為例,對綠色建筑增量經濟效益測算進行具體的分析。

篇(3)

關鍵詞:利益主體;證券市場;秩序

一、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

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證券市場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場按照特定的規則運行。證券市場制度提供的正是這種內生的規則體系。證券市場的秩序由市場內的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較特別,它可以出現在更高的秩序形成與控制層次上。在一般意義上,市場秩序指依據規則和準則進行控制下的市場運行狀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是市場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也是制度規則體系的評價標準。

國內對證券市場效率的實證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市場的運行是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形成秩序的市場主體的行為出發,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

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可以稱為自發秩序。每個行為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將擁有的資源投向能獲取較高收益的股票,這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發秩序的優勢必須在長期和重復的交易關系中逐漸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為預期不確定時,極容易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就會增加市場的交易費用。從長期看,某個市場體系要生存下來,必然能逐漸調節糾正交易機制,取得交易費用上的優勢,但要達到良好的狀態可能要經過相當長時間,在調節過程中也會浪費巨大的資源。下面從幾個主要利益主體行為對秩序的影響進行分析。

1.政府。從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其他主體大多通過影響政府決策而獲利。強勢主體(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能對政府的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為。而政府過多涉及到證券交易中的具體利益,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目前的定位與期望過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過于密切地混雜在一起。在國內證券市場中,國有性質的主體占據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中,國有企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而媒體更是政府或國有資本主辦的,它們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正是通過政府整個權力機構發揮了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秩序形成與變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2.上市公司。由于占絕大部分比例的國有上市企業采取的都是增量發行,國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東無論在控制權還是在信息上,都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公司經理等“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多的融資,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等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上市公司間難以形成比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國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擔了政策性負擔,國有企業固有的“預算軟約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夠,難以采取集體行動。但上市公司與政府的利益密切相關,分別對各自的管理部門有較大的壓力。

3.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也很大,對環境的變動比較敏感。在外部環境中政策和市場景氣是最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具有集體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個局部的集體)的特點。機構投資者通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

機構投資者個體參加爭取集體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動的條件是,它從這個集體物品中獲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個參加者的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組織成本的一部分。但集體物品能夠為所有投資者共同享用,而不僅僅是付出努力爭取的機構。每個機構投資者都希望別人去爭取而自己能夠“搭便車”。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體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會去爭取這個集體物品的;如果即使與別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分享,它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仍高于它為爭取這個集體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較少,在爭取能夠帶來足夠大收益的集體物品時,通常每個機構投資者能夠分享的收益大于它為集體行動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也會權衡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在不作為的損失大于作為的成本時,他具有參加集體行動的壓力。因此機構投資者經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對他們這個群體有利的集體物品,如對政策改變的影響,對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較明顯的表現出來。但集體物品量總是低于最優水平,因為搭便車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總是無法獲得它所爭取到的集體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資者。在國內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資者群體,一般投資者的個體力量弱小,更應該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但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是機構投資者經常聯合起來,集體要求某些對他們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資者則是“沉默的大多數”,極少有集體行動來申訴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資者參與爭取集體物品的條件和機構投資者個體相同:他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大于他參加這個集體行動的成本。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而對一般投資者進行廣泛組織的成本都極為驚人,除非某個組織的成本已經為它的其他職能承擔。一般投資者從集體物品中的獲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車的傾向同樣廣泛存在。他們預期的成本和收益極端不對稱,通常沒有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一般投資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壓力集團,不利于市場均勢的取得,應該在制度上有一個一般投資者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個體來推動,同時可提供其他非集體物品,這個組織的真正目的:組織一般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服務。而先例也可以改變一般投資者對爭取自身合法利益行為的預期。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職和違法及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行為,投資者也許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意識,但個體能獲得的利益有限,而個體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訴訟中又明顯處于人財物的劣勢,在證券市場現實中,個體訴訟行為也沒有取得明顯的成功。如果法律的變動使投資者個體有合適的訴訟環境,出現了較為成功的訴訟案例,形成“選擇性激勵”的效果,其影響可以從個別到普遍,逐步改變投資者對訴訟的收益——成本預期,使更多投資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也即成為制度變遷的路徑。

三、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

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強勢主體群體與一般投資者弱勢主體群體的力量極度不平衡,欺詐行為、虛假信息泛濫,操縱市場行為流行,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市場的秩序陷入混亂。在此階段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政府必須充分尊重并利用自發秩序,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對制度體系形成與變動的不參與,自發秩序需要通過政府的行為來調節。政府的制度創新應該和市場主體的創新互為補充,要相信在良好規則下的市場制度能夠帶來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進。政府確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現在,應該放寬其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空間,政府則致力于提升自發創新的層次,消除市場主體創新的外部性,最終形成互補性的制度創新框架。

篇(4)

一. 緒論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

3基本框架與思路

二.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概述

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2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作機制

三. 美國次貸危機的歷程與成因

1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相關機制

2美國次貸危機的發展歷程

3美國次貸危機發生的內在原因

四.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及風險

1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狀況

2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3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風險研究

五.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策略

1加強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

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4建立完善的證券定價機制

篇(5)

一、互聯網與國家主權:侵蝕還是強化?

事實上,包括互聯網在內的信息技術是否對國家主權造成侵蝕的問題由來已久。早在電話、電報、無線電、電視等信息技術產生之初,信息技術就被認為是對主權的侵蝕。但是相對于其他技術,互聯網更具有侵蝕國家主權的可能性特征:

(一)互聯網的虛擬性和國家主權的物理邊界性

互聯網空間作為一個互聯網和信息的幾何體,本是由計算機建構和支撐、并通過計算機進行訪問的多維互聯網空間。從這個空間里的任意一點出發,都可多處延伸。但是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它不具有任何領土邊界,也不受任何物理空間的限制。因此,互聯網上的任何一個行為都可能是跨國性的,一旦擁有設備,個人可以訪問全世界的網絡,瀏覽世界的信息,而且互聯網信息的傳播可以任意地跨越國家邊界。相反,國家主權建立在國家的領土空間的基礎上,以一定的物理空間為基礎,受物理邊界的限制。國家只能在其領土邊界內行使對內最高權。因此,互聯網的虛擬性使得網絡空間本論文由無憂整理提供里的人和行為無法和現實空間里的地理位置一一對應,導致傳統的以地域為基礎的國家管轄權難以行使,國家無法有效地控制互聯網,并且,國家對互聯網的有效管制還可能因為互聯網的無國界性而涉嫌侵犯他國主權。

(二)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國家主權的封閉性

互聯網是自由開放的體系,任何人可以在任何一個計算機終端上連接互聯網,來去自由,不受任何約束。而且互聯網作為一個思想和言論的交流場所,個人可以在互聯網上暢所欲言。同時互聯網上的信息可以在各個網站之間自由流動。因此,一些原本屬于國家壟斷或管制的信息可以輕易為一般人獲取,國內的反對勢力也可以通過網絡宣傳自己的主張,擴大自己的勢力。相反,國家主權強調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并時刻提防任何來自外部的侵犯和干預;國家即使對外開放,也是有限的對外開放,其開放程度以國家主權權利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害為前提。

(三)互聯網的無法約束性和國家主權的最高性

互聯網建立時并沒有一個中心控制機制(即互聯網的非中心化) ,同時互聯網又具有無邊界性和開放性,對于個人在網上的行為,國家很難判斷和確定其互聯網活動的具體地點,因此國家很難對個人的網上活動進行控制和管理。但是,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主權國家對其管轄領域內的一切人和事享有屬地管轄權。也就是說,理論上,國家有權利對傳送到其境內的信息以及從其境內傳送出去的信息行使管轄權,并且國家有權利對在其境內使用網絡信息的個人行使管轄本論文由無憂整理提供權。但是,國家管轄權顯然在目前無法順利地實現對互聯網的約束,而且,國家對互聯網采取的有限的管制措施還可能因為互聯網的無國界性而涉嫌侵犯他國主權。互聯網的無法約束性構成對國家管轄權的沖擊。

(四)互聯網的主動性和國家主權的被動性

個人在互聯網上的交流是主動的、積極的。任何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偏好自由自主選擇和獲取信息,也可以便捷自主地把自己想要的信息傳播到各地,這種信息傳播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大眾,也可以對特定人。因此互聯網上的個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傳播者。另外,互聯網作為思想和觀點相互碰撞和交流的場所,網民對相關事務的介入,評點和討論是主動和積極的。相反,國家主權具有被動性,一般情況下,國家不會主動地強調國家主權,只有當國家主權面臨被侵犯的危險或現實時,國家才會采取措施維護本國主權。可見,互聯網所具有的虛擬性、開放性、無約束性和主動性特征與國家主權的物理邊界性、封閉性、最高性和被動性特征是截然不同的。互聯網和國家主權之間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因此互聯網不可避免地會給國家主權帶來一系列沖擊。

二、互聯網對國家主權的沖擊

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指國家固有的對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因此,一個主權國家有權利“保護自己的完整和獨立,維持自己的穩定和繁榮,從而能以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組織國家,根據自己的利益制定法律,提供服務,并且規定本國法院的管轄權和本論文由無憂整理提供權能”。“主權是最高權威,在法律上不從屬于任何其他世俗權威的法律權威,主權含有全面獨立的意思”。 國家的對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國家本身才可以對其做出某種限制。”R國家主權的內容涉及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因此,在互聯網時代,互聯網對國家主權的沖擊也主要集中在對國家政治主權、經濟主權、文化主權和信息主權的侵蝕上。

(一)互聯網對國家政治主權的沖擊

1.國家和國際組織對互聯網的管制可能產生侵蝕第三國的國家主權的危險。國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表現形式。國家有權對互聯網進行管制。“互聯網管轄權像傳統的國家管轄權一樣,與國家主權的關系沒有多大的變化。實際上,國家內部享有管轄權的機關對互聯網活動的規范恰恰是主權原則在互聯網空間的體現”。 但是,國家管轄權的行使也同時受到國際法和國內法約束,其中國際法規定國家行使管轄權的范圍和限度,國內法規定管轄權行使的內容和形式。因此,國家根據主權原則對互聯網行使國家管轄權時還必須考慮到國家所承擔的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義務。互聯網不受傳統領土邊界限制的特性使得國家對互聯網的管制可能會產生侵蝕他國主權的危險。常見的例子是跨國損害,即當事人的互聯網侵害行為發生在一個主權國家領域,但其行為引起的損害結果卻發生在另一個國家。此時出現了行為發生地國家的管轄權與結果發生地國家管轄權的沖突。結果發生地國對該互聯網行為的調整和規范將不可避免地對行為發生地國產生影響。例如,法國法律規定所有針對法國公民的廣告必須使用法語。相應地,所有針對法國公民出售貨物和提供服務的互聯網也必須使用法語。

因此,如果一個在美國登記的互聯網網站使用英語對法國公民廣告,將會被法國政府起訴,即使該網站是符合美國法律的規定的。通過國際組織和國際協作管制互聯網也同樣面臨著可能產生對第三國主權侵蝕的危險。以歐盟數據庫保護指令為例。歐盟于1995年10月24日通過數據庫保護指令,根據指令規定,在其通過后的3年內,所有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應符合指令條款的規定,而且,指令要求成員國僅向那些對數據進行適當保護的國家傳送數據。依此,如果第三國希望繼續和歐盟成員國保持數據傳送關系,這些國家必須對數據提供歐盟法律所認可的適當保護。由此可見,指令要求第三國實現數據適當保護,這也是對第三國主權的逐步蠶食。可見,無論是國家還是國際組織,其對互聯網的管制都面臨著這樣的現實:互聯網管制行為會產生全球化的影響,并且可能對其他國家產生直接和深刻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能違背了國際法上的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基本原則。互聯網管轄權的行使,在國際層面上是引起國家管轄權的沖突,在國內層面上是外國管轄權域外行使和本國管轄權域內行使的沖突。互聯網的出現使得國家管轄權的重疊和沖突變得更加突出和明顯,可能侵蝕國家主權威脅甚至可能會引起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

2.互聯網對國家安全主權的沖擊。國家安全主權是國家政治主權在國家安全領域的體現。每一個國家的安全既取決于其自身的特點,也取決于其所處的國際體系的特征。互聯網使得國家的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據統計,美國國防部五角大樓的計算機系統每年受到入侵高達25萬次,其中有16萬次是成功的闖入。1998年印度尼西亞發生大規模排華騷亂后,一些計算機黑客紛紛攻擊印尼的官方網站,并向印尼的政府電子公務系統投放大量垃圾郵件,曾一度造成印尼政府電子公務系統的癱瘓。又如“911”后,美國發現,互聯網在這一起恐怖事件的密謀和策劃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國中央情報局稱,拉登和其他利用大量的互聯網技術和電子郵件進行聯系。互聯網的存在使得位于一國境內的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另一個國家產生影響,對另一個國家的相關系統進行攻擊。但是,互聯網的跨國性又使得單個主權國家無法依據其對內的最高權對互聯網上的個人行為進行完整有效的監督和管理;而且國家的相關管制措施又可能產生侵蝕他國主權的危險。即使是依靠國際組織和國際協作,也很難在短時間內產生相應的效果。

(二)互聯網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沖擊

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中表現為一國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決策權,對內表現為對經濟活動的管制權和制定經濟法規的自主權,對外表現為自主參加國際經濟活動的權利。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規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強迫或者威脅”。但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國家經濟主權也面臨著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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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應有其基本原則,沒有基本原則的法律不可能作為法律存在。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理應有其基本原則存在。但在國際經濟法學界,國際經濟法具體包括哪些基本原則,則是眾說紛紜。總的來說有以下幾種主張:一、.國家對天然財富與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經濟合作以謀求發展原則及公平互利原則;二、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三、國家主權和對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及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本文認為上述學者均從一定的角度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好的分析和說明,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之處。有的把具體原則當做基本原則,有的把國際公法領域的基本原則拿來當做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的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概括不夠全面等等。

為了進一步探討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以更好地指導國際經濟法向前發展。基于此,本文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點自己粗淺的看法,以求教于各學術前輩。

二、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原則” 一詞來自拉丁語的 “principium”,有 “開始、 起源、 基礎、 原則、 原理、 要素” 等含義。在英語中 , “原則”一詞的對應詞是 “principle”,它具有如下含義: “(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真理或學說 ,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和來源; (2)確定的行為規則、 程序或法律判決 ,明晰的原理或前提 ,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 ,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 ,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 ,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分” 。在漢語中 , “原則” 中的 “原” 字是“源”的古字 ,有 “根本、 推求、 察究、 原來、 起初” 之意。 “則” 是規則之意。 “原則” 的現代意義是指觀察、處理問題的準繩。通過以上幾種語言的語義分析可以看出 , “原則” 有其他規則的來源、 依據或基礎之意。這樣 , “原則” 的核心語意應是根本準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最基本的指導性的法律原則。本文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三大原則: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所謂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指的是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中的體現,構成了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礎,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這是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總體現。據此,各國有權獨立自主地選擇本國的經濟制度,并按確立和發展這種經濟制度的需要,一方面獨立自主地制定各種內國的和涉外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另一方面,獨立自主地對外締結或參加各類國際經濟條約,開展對外經貿往來,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壓制和威脅。

(二)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各國境內的自然資源是該國人民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永久主權宣言》明確規定:“承認各國享有根據本國國家利益自由處置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并且尊重各國的經濟獨立。”“建立和加強各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主權,能夠增進各國的經濟獨立。”基于這一原則,《永久主權宣言》特別強調:“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而實行的國際合作,不論其方式是公私投資、交換貨物、交換勞務、技術援助,或是交換科學情報,都應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獨立發展為目的,并且應以尊重這些國家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為基礎。”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 一再強調:東道國對于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并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基于此,外國企業或公司在東道國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和政策,一切有違該國法律和政策的活動必須被禁止。這種規則的理論基礎或理論依據在于國家的屬地管轄權。

(四)各國有權對境內的外國資產進行征收或國有化

對于境內的外國資產,各東道國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才能對其進行征收或國有化。因為它來自于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東道國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征收外國資產,否則對外國資產將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不利于外國投資主體在東道國的投資,從而最終影響東道國本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東道國在本國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外國資產進行國有化或征收,只是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東道國必須給予充分及時的補償。

上述是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內容的闡述,從中可以看出經濟主權在一個國家之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中國學術期刊網。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主權原則是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的基礎和核心。

四、平等互利原則

所謂平等互利原則法學論文,指的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富貧,在國際人格上一律平等。任何國家在同其他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交往關系中不容許要求任何特權,不容許要求附帶任何政治條件,不能以損害對方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犧牲或榨取對方為目的,只能以互利為基礎。實踐表明,國家之間的關系只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真正實行互利才能貫徹平等原則。

在國際經濟領域,平等互利原則不能只從商業意義上理解,例如,在特定國際經濟交往中雙方獲利,而應視為與主權、獨立和經濟自決等密切相關。

這里之所以提到平等互利原則而不是公平互利原則,那是因為本文認為平等之中就已經包含了公平。沒有公平就談不上平等。公平互利是平等互利中的應有之意,理應包含其中。因此對于堅持公平互利原則的觀點值得商榷,本文認為堅持平等互利原則的觀點更合適。

五、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

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的是國際經濟法主體在全球經濟領域中應展開最廣泛的合作,以達到共同發展的目的。在當今社會,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經濟已經滲透都全球的每一個角落。人類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一不與一體化經濟緊密聯系在一起。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需要社會進一步加強合作才能實現這美好愿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哲學領域中的真理。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其物質基礎在于經濟的發展。沒有經濟的快速發展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全面進步。而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今天,經濟的基礎性作用不可估量,因此開展全球經濟合作就顯得尤為重要。此舉直接影響全球經濟的發展進程。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廣泛的經濟合作有利于世界經濟的繁榮昌盛和人類社會的和平穩定。

對于全球合作原則或國際合作原則的提法,本文認為不妥。全球或國際合作的范圍比全球經濟合作的范圍要廣得多,例如,全球合作包括政治、文化、軍事、經濟等的合作。因此全球合作或國際合作原則范圍太廣不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領域,本文認為只有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更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這一獨特的法律部門。

對于有約必守原則能否成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本文持否定態度。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公法領域中的一項古老的原則,如果把此原則拿來當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話,就會出現矛盾。因為之所以是基本原則,指的是在某學科領域中起指導性基礎性作用的原則,因此某一基本原則只會屬于某一學科,不會存在某一基本原則同時適用于兩門或更多學科中。基于此,本文認為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公法中的基本原則,而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法領域中的基本原則。

六、結語

國際經濟法的上述基本原則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是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內在要求。平等互利原則強調作為單個的國際經濟法主體間的平等,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則著重于所有國際經濟法主體在全球經濟領域中的合作。二者各有其側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這三大原則共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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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曉東:《國際經濟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7頁。

參考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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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獻的搜集和選取

2.1文獻數據的來源

本文基于對相關學術期刊的分析,在相關文獻的搜集過程中,主要搜索范圍為6種會計類核心期刊及5種經濟期刊中的相關文獻,檢索的時間段為1995—2013年。如下表所示。

2.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獻檢索法,對表中所示的期刊從1995到2013年進行檢索,篩選條件為論文名稱中至少有一個詞為會計觀或經濟理論、業主權理論,然后對篩選出來的文獻進行分析,最終得到30篇在會計觀方面有一定代表意義的研究文獻。

3.研究結果與分析

現階段的傳統會計經濟觀主要分為業主權理論與經濟理論(也稱實體會計觀)。業主權理論的理論來源是復式記賬法,認為企業的唯一主體是企業的所有者,基本原理是資產-負債=業主權益,這一原理也是資產負債表觀的理論基礎;經濟理論的核心思想認為企業與業主是兩個獨立主體,業主并非唯一的權益持有人,會計信息以企業為中心,基本原理是資產=權益(債權+所有權)。基于相關學術期刊與文獻,現作如下分析:

褚洪生、卜華認為這兩種理論在以下四個方面形成鮮明的對比。

3.1起源不同

業主權益理論是圍繞業主權益展開研究的。業主權益理論最初形成于對13世紀地中海沿岸各國出現的復式記賬法的解釋,復式記賬是從業主立場上看待賬戶的意義,對復式記賬的這種解釋標志著業主權益理論的形成;經濟理論是圍繞經濟實體展開研究的,企業主體理論產生較早。

3.2企業目標不同

業主權益理論下企業的主要目標是確定和分析業主的凈財富,主要內容是以業主權益為出發點保持會計記錄和編制財務報表;經濟理論下企業的目標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其核心思想是凈收益歸企業所有,而不是業主所有。

3.3主體不同

業主權益理論下的主體是單個企業家或股東(即業主),他們通過人經營企業;經濟理論認為企業是經濟實體,企業單位是經濟利益的中心。企業與業主是不同的實體,企業作為一個法人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實體,在經濟上是獨立于業主的。

3.4會計等式與會計要素的含義不同

①業主權益理論下的會計等式為: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企業主體理論下的會計等式為:資產=權益。②業主權益理論下會計要素的含義。業主權益理論的主要目標是確定和分析業主的凈財富,因此對于要素的解釋以業主權益為中心;經濟理論下會計要素的解釋是以企業實體為中心的。

胡紅梅認為,在業主權理論下,債務利息和所得稅都代表業主的一項費用,應在決定業主的凈收益之前予以扣除。企業某年創造的價值就是收入大于費用(包括債務利息和所得稅)形成的凈收益,即在宣告紅利(股利)前公司的全部凈收益都是企業價值的增值;在經濟理論下,企業賺取的收益是企業自身的財產。利息、所得稅及股利都應視為收益的分配而非費用,即是對各種權益持有人進行的分配,均屬于公司收益的分配。因此,企業某年創造的價值應視企業的息稅前利潤,即在支付利息、所得稅及股利前的利潤額。

業主權理論是一種凈財富概念,即代表所有者(業主)擁有的凈財富(凈價值)。按照業主權理論,收入即為業主權益的增加,費用為業主權益的減少,收入大于費用而形成的凈收益直接歸屬于業主權益的增長。發放現金股利應視為業主資本的撤出,留存收益則是業主權益的一部分。股票股利僅表示業主權益之間的內部轉移,并不代表股東的收益。然而,債務利息代表業主的一項費用,應在決定業主的凈收益之前予以扣除。公司所得稅在業主權理論下也應視為一項費用,或者說它是股東應納的所得稅而由企業代為支付而已。

總括收益觀是基于業主權理論的,因為這時的凈收益包括期間內影響業主權益的全部項目,僅排除股利發放和資本交易。業主權理論特別適用于獨資企業組織。

經濟理論認為,企業主體本身是獨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企業的創立者和業主并非與企業的存在相同。主體理論主要適用于公司組織。

其理論依據的會計恒等式是:資產=負債+業主權益,即資產=權益(負債+業主權益)。根據主體理論,負債是企業自身的特定義務,資產代表企業自身收受特定物品和服務或其他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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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中國作為實行全方位對外開放的發展中大國既受惠于經濟全球化及其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全球化提供的重大機遇,又面對著它們提出的主權方面的嚴峻挑戰。如何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快的進程中積極而審慎地對待金融全球化、切實有效地維護國家的經濟主權,是中國政府必須審慎考慮的重大問題。

一、 金融全球化及其表現

金融全球化可從不同的角度來闡釋。它既可以指金融資本或金融服務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配置,也可指現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擴展,使世界各國金融政策趨同化,還可以指金融風險意識和金融全球監管共識的達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義應當是指金融資本或金融服務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配置,從而使各國經濟與金融的相互依存關系日益緊密的一種客觀歷史趨勢。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現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紀8年代以后發達國家紛紛進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條件。二是金融市場全球化。全球金融電子網絡的形成,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系統的聯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離岸金融市場所構成的覆蓋全球的金融市場運作體系,標志著全球統一的 “24小時”全球金融市場的形成,實現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創新和金融資產的膨脹化。從 20世紀60年代起,各國金融機構先后掀起了金融創新浪潮,隨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繚亂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資產迅速增長,不斷擴張,全球經濟虛擬化。四是國際金融證券化。它包括資產證券化和融資證券化。據不完全統計,僅1996年到 1998年上半年,亞洲市場上通過公開方式發行資產證券達 30多億美元。從融資方式來看,20世紀 80年代以后國際債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國際債券在國際籌資總額中所占比重首次超過國際信貸,占國際籌資總額的58.9%。五是國際金融資本規模膨脹,全球經濟頻繁波動。

1990年以來,國際金融資本規模急劇擴張,無論從總量上還是速度上已經遠遠脫離了世界貿易和世界總產出等實物經濟指標的增長,由于金融市場的內生波動性和全球金融資本無限供給,自由流動,導致金融市場劇烈波動,金融資產價格的暴漲暴跌更為頻繁。六是金融監管國際化。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國際金融資本巨額流動于各個金融市場,特別是短期投機資本的追逐投機,潛在的金融風險隨時都會發達。墨西哥、東南亞、俄羅斯、巴西的金融危機使得世界各國都認識到金融風險的巨大破壞作用,金融安全成為世界各國經濟安全首要關注的問題,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越來越受到重視。20世紀80年代以來,“巴塞爾協議”、“清邁協議”等的簽署,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督合作的空前發展,等等,所有這些都使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更趨國際化。

二、金融全球化對我國經濟主權的挑戰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發展的背景下,中國的金融對外開放不是迫于“胡蘿 b加大棒”壓力下的開放,而是出于發展經濟的自發選擇。實行金融開放并逐漸融入國際金融體系的進程給中國帶來了很大的經濟利益,中國與國際金融的互動是一種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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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統一不可分離的。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同時又必須承擔尊重他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無權國家。所以,講述國家的基本權利也就包含著國家的基本義務。

一、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家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承受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的集合體。免費論文。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國際法權利義務的能力;是一個集合體。[1]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指國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處于一種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發展史

在國際法學界,一般都承認國家擁有基本權利,承擔相應的基本義務。但是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根據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紀以來,當主權國家的觀念興起以后,整個國際法學說為自然權利理論所控制,每個國家除了為國際共同體的利益而讓渡部分權利外,還保持著其擁有天賦權利的自由。隨后學者們按照其意愿任意增減基本權利清單,他們認為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主權、平等權等。至于可供考慮的義務范圍就更加受限了,因為學者們在論義務時通常都局限在與權力相關的方面,一國的權力對另一國的就是義務。

19世紀末,由于條約法的發展,觀察家都意識到基本權利理論的隨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學者試圖恢復基本權利理論,同時為其構建新的基礎,而不僅僅只是把它們視為是先于社會存在的天賦權利,國家的權利因而不再是道義規則,而成為法律規則。免費論文。學者們試圖將國家的權利和義務羅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為國際社會的憲法性文件。這一運動由美國國際法律協會在1916年發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國際法律協會發表的較完善的方案,這些努力意義深遠。[3]

三、國家的基本權利

傳統國際法把國家的權利分為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大類。基本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權利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派生權利是指從國家基本權利中引申出來的權利。他是運用國家主權或行使國家基本權利的結果,因而各國享有的派生權利是不同的。作為國家的基本權利具體包括的內容有主權、平等權、獨立權,除此之外還有自衛權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決爭端、尊重人權和保護環境等義務。根據國際實踐,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1、獨立權

獨立權是國家主權在對外關系方面的體現,在一定意義上獨立權就是主權。它是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其對內和對外事務而不受任何其他權利的命令或強制,不受外來干涉的權利。國家依據其獨立權,可以獨立自主的選擇它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決定它的對內和對外方針政策;處理它的國際關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參加國際組織、與外國締約或結盟等。

2、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以平等的身份參加對本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的制定的決策過程這一涉及法律制定資格和能力的平等。國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條約的約束,在國際會議中需做出決定時,不分國家大小強弱承認其相同的投票價值。但是,如果是國家自愿同意的條約和決定,內容即使是不平等,也不能視為違反了國家平等原則。

3、自衛權

自衛權是指當國家遭到外來的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或集體的武力抗拒攻擊者,以保衛自身的生存、獨立和安全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國家有權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可能來自外國的侵犯;二是指當國家遭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權行使單獨或集體的自衛。免費論文。《聯合國》第51條的規定不僅確認了國家自衛權,同時也為國家行使自衛權規定了條件限制,國家行使自衛權既不得對他國造成侵略和威脅,又必須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與此有關的國際義務。

4、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鄰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所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和事及在其范圍內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應擁有管轄權,這是國家主權的基本屬性。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地域管轄,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發生的事有權行使管轄。領域包括一國的領陸、領海及其領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國際常設法院在1927年“荷花號案”的判決中稱:“一個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行使它的權力,管轄權不能由一個國家在他的領土外行使,除非依據來自國際習慣或一項公約的允許性規則。”

(2)國籍管轄,是指國家對一切在國內和在國外的本國人,有權行使管轄。在“諾特波姆案”(1955)中,國際法院指出:國籍就是一種法律紐帶,這種紐帶的基礎是一種相互依存的社會事實,是相互權利和義務的真正聯系。事實上,賦予個人國籍的國家比其他國家與該個人有更實際的聯系。這構成了對其行使管轄的司法表達。

(3)保護性管轄,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這種管轄的適用范圍一般都是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犯罪行為。

(4)普遍管轄,是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于普遍的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為,各國均有權實行管轄,而不問這些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和罪犯的國籍。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根據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四、國家的基本義務

國家享有國際法確認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必須要承擔一些基本的國際義務。傳統國際法提到國家的義務時,主要是尊重他國的權利、遵守條約上約定的義務,即意味著對他國和國際組織的相對義務,而對整個國際社會義務的意識非常淡薄。現在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當然應遵守的普遍義務,是對整個國際社會所負的義務。《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與一般國際法的強行規范抵觸的條約無效便是基于這方面的考慮。國際法院也在1970年巴塞羅那電力公司判決中認為國際法上的義務有兩種,除對他國負有的相對義務外,還存在所有國家對有法律利害關系的整個國際社會所負的義務。普遍義務包括禁止侵略戰爭、禁止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已經不存在異議。這些義務涉及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民主與發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國必須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義務。國家基本義務的核心內容是尊重別國主權和由主權引申出來的各項基本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別國的和政治獨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間接的干涉別國的內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決與別國的爭端;(4)善意履行依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以及有效的國際條約所負的義務。

五、 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和承擔基本義務的原因

國家之所以享有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是由于各國擁有主權。主權是指國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國的支配和命令,對其領土內的所有的人、物、行為行使排他的管轄,并對其領土有處分的權利。它是獨立和最高的統治權稱為主權。基本權利就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是國家所固有的權利,一切主權國家在享有國家的基本權利上沒有差別。因而擁有主權的各國是相互獨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權保護本國及其國民的安全、抵御外國及其國民的侵害。

國家之所以承擔相應的基本義務,是在國際社會倡導和平共處的大背景下各國尊重他國主權的體現,他是由主權引申出來的各項基本義務,而尊重他國主權也就是對本國主權的尊重。一個主權者在任何方面都不服從于另一主權者,不受另一主權者的影響或受到另一主權者義務的約束而減損其本國的尊嚴。只有在獲得明示的許可時,一主權者才可進入另一主權者的領土;或者雖然沒有明示的規定,但是確信另一主體者通過默示保留一獨立主權的豁免,那么該主權者會享有豁免。在他國領土內行使管轄權,除非有對方國家的同意或條約上的根據,否則是被禁止的,因為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在他國領土內行使管轄權,將直接侵害對方國家的主權。

綜上所述,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各項基本義務都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

參考文獻:

[1]江偉鈺、陳方林著:《國際法案例精解》,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4頁。

[2][日本]松井芳郎等著:《國際法》,辛崇陽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18頁。

篇(10)

 

國別風險是指由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①]國別風險存在于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國別風險包括:主權風險,轉移風險和一般國別風險。其中,轉移風險是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債務人由于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主權風險主要發生在在銀行向政府當局貸款或由政府擔保的商業貸款之上,風險發生的原因通常是由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或政治世界的發生;一般國別風險主要是由于大幅度的貨幣貶值,對外國資產的沒收或凍結,法律上的限制、強制性性的剝奪或者經濟的嚴重不景氣,以及國內政局的騷亂所引起。然而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國別風險事件往往難以施加影響或控制,很容易發生國別風險危機,因此,加強國別風險危機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發生國別風險危機的可能性銀行危機[②]是指銀行過度涉足(或貸款給企業)從事高風險行業(如房地產、股票)畢業論文格式,導致資產負債嚴重失衡,呆賬負擔過重而使資本運營呆滯而破產倒閉的危機。我國商業銀行國別風險是由當是其他國家發生國家金融危機之類,從而引發我國商業銀行也發生風險最終形成商業銀行國別風險危機。

(一)國際上商業銀行危機、金融危機越來越多

近十年來,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許多國際上的商業銀行危機事件也是越來越多,從上述三次國際金融危機我們可以找到一些不同點:危機影響的大小、持續時間長短、產生原因、表現特點、影響程度等都有所差異。當然也有一些相同之處,一是全球經濟一體化,二是國際金融市場的內在不穩定性,三是流動性過剩且資本流動水平很高,具體比較可參見下表格:

三次國際金融危機對比表(截止2010年10月)

 

區別項目

1997-1998年東南亞金融危機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

2009-2010年歐洲主權債務危機

影響范圍

東南亞國家

全世界

全世界

基本特征

金融市場開放;金融自由化

金融產品創新紊亂;房地產次貸過度

經濟復蘇緩慢復雜;各種不確定風險正在擴大;國際貨幣體系動蕩;貿易結構調整、流動性泛濫;政府信用受到質疑

主要誘發原因

金融自由化;現代貨幣信用機制不健全;國際炒家干擾;泰銖貶值

金融全球化;過度超前消費;美國房地產次貸危機

希臘債務危機;歐元區財政貨幣政策二元性、歐盟內外部的結構性矛盾和各國經濟失衡,國際投機炒

后果

經濟倒退;生活水平下降;部門國家政府解體

經濟倒退;部門企業倒閉;部分國家政府解體;

歐洲部分經濟體財政支出擴大,稅收減少,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全球股市、匯市、債市急大宗商品市場出現大幅波動,給全球經濟復蘇蒙上陰影;部分國家破產

對我國的影響

篇(11)

過去的2011年,是內憂外患多種因素繁雜交織的一年。 歐洲債務危機持續發酵,主權信用危機惡化,歐美各國經濟復蘇步履維艱,國際貿易增速回落,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蕩,全球經濟再度衰退的憂慮充斥市場。整體來看,歐債危機是中國外部經濟面臨的一場重要危機,怎么應對是至關重要的問題。在探究歐債危機對中國的影響和啟示之前,我們先簡單談一下歐債危機產生的原因。

一、歐債危機的原因分析

1、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的直接原因:高赤字

如果將債務杠桿比喻成潮水,那么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金融危機爆發后,全球政府聯手利用公共財政的“再杠桿化”掩蓋了金融體系的“去杠桿化”。但是這種掩蓋是暫時性的,自從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以來,人們最常想起的詞語就是“高赤字”。

2、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歐元區經濟政策結構不平衡

歐元區現階段實行的是統一的貨幣政策和分散的財政政策。然而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常年的不對稱性使得各項矛盾和問題得以積累。在08年全球次貸危機的沖擊之下,矛盾開始暴露,直指主權債務危機。盡管貨幣一體化為歐元區成員國政府搭建了更大的融資平臺和競爭優勢,但是由于經濟狀況的差異而形成的不對稱沖擊,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這些優勢。另一方面,歐元區簽訂的《穩定與增長公約》并沒有完全遵循最優貨幣區的要求,各國的實體經濟結構不盡相同,這樣更容易遭遇“不對稱沖擊”的影響。由于各成員國經濟周期不同步,歐元的誕生也未能顯著縮小這種差異。同時歐洲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的選擇上,無法也不可能滿足成員國不同的貨幣政策偏好,從而增加了危機蔓延的可能性。

3、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的歷史原因:高福利政策

高福利意味著政府的高支出,必然伴隨的則是高稅收。高福利政策使得歐洲各國在經濟發展上缺乏一種活力,并且在財政支出上遠高于非高福利國家。不得不說,高福利是高赤字的一個重要源頭。

二、歐債危機給中國的影響

歐債危機對世界經濟的影響不斷顯現出來。歐美經濟的不景氣,直接影響到中國的出口。由于中國的經濟主要還是外向型經濟,出口在整個經濟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出口的下降,必然會對中國經濟各個方面都有深遠的影響。

(一)導致人民幣“升值”

最近在歐債危機的沖擊下,避險資金紛紛轉向美元資產,隨著美元走強,人民幣也跟著升值。從1月4日到5月28日,人民幣對歐元匯率升值達到15.9%;同期人民幣對英鎊升值了10.7%。在不到半年時間內,人民幣已經因歐洲債務危機而對主要非美貨幣出現較大幅度的升值。人民幣“被升值”還將影響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調整。

(二)影響中國對歐洲國家出口

由于人民幣升值幅度較大,中國出口到歐洲的產品價格競爭力下降。出口企業如果用歐元和英鎊收匯,則面臨較大的匯率風險。此外,由于歐系貨幣貶值,歐盟對中國動出口將會增加,中國的貿易盈余還可能會繼續下滑。

(三)外匯儲備縮水

歐元和英鎊貶值,將使以美元計價的外匯儲備出現縮水。我國防范外匯資產的縮水問題,必須采取動態的資產管理模式,即不僅需要關注投資的收益,也要關注匯率變動帶來的資產價值變化,以保證外匯資產的保值增值。 轉貼于  (四)投機資本流入可能增加

現在人民幣對歐元和英鎊升值,歐元和英鎊投機資本流入同樣可以獲得人民幣升值的好處。因此防范走弱貨幣如歐元和英鎊等資產的流入。

(五)歐債危機影響全球經濟復蘇進程,對中國的外需影響較大

歐債危機已經影響了其他歐洲國家的經濟恢復步伐,同時還增加了全球經濟復蘇的不確定性,歐洲國家經濟恢復增長將面臨更大的挑戰。歐盟是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國的外需短期內繼續承壓。

三、歐債危機對中國的啟示

(一)財政刺激計劃要在可控的范圍內,把握好財政赤字的“度”

目前我國的國家債務和財政赤字遠低于國際公認的風險臨界點,但是不能太樂觀。因為首先,我國地方政府仍然存在“GDP考核觀”,使得地方政府盲目舉債搞發展,財政入不敷出;其次,當面臨經濟下行是,政府刺激計劃會使財政負擔加大,可能造成通脹的壓力以及對私人部門的擠出效應。所以中國必須高度警惕地方政府的債務結構與債務負擔,做好債務測算和償債平衡工作。

(二)注重轉方式、調結構,由投資出口導向型向消費導向型轉變

希臘的局面警示我們不能過分地依賴出口拉動經濟。出口是我國促進經濟發展的殺手锏,但是這種方式極易受到外部沖擊。從長期來看,出口導向型模式是不可維持的,中國應該盡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依靠外需轉到以內需為主,擴大內需是經濟結構轉換的核心環節,消費是拉動經濟更好更長效的動力。此外,在出口戰略上,將主要向歐美國家出口轉向亞洲新興國家、東盟、非洲國家的出口,出口產品也應全面轉型升級。

(三)與國際接軌,增加中國財政的透明度

目前中國財政透明度整體較低,隨著中國經濟日益融入全球化,中國應與國際接軌,加強與國際機構的溝通、協調,縮小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的《財政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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